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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信息安全工程;理論;規范信息
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給人們生活帶來了方便,還帶來了許多商機,同時各方面的隱患合危險也增加,黑客的攻擊也已經逐漸的滲入到了政府機關、軍事部門和商業企業等各個角落當中,給人們的日常生活造成了嚴重的干擾,對國家經濟也造成了非常大的損失,嚴重的話還會對國家的安全造成嚴重的威脅。現階段的情況是,大部分企事業單位都在遭受到攻擊之后,再進行全方面的防護,然后非常迷茫的等待下一次攻擊的到來。網絡信息的安全不僅僅是技術方面的問題,也是必須要將策略和管理以及技術進行的有機結合的一個非常重要的過程。
1信息工程的安全理念
信息安全不僅是一項非常絕對的技術,也是一項非常復雜的系統性工程,這些主要指的就是信息安全的工程。其主要利用工程的概念、原理和技術以及方法,然后來對企業的信息和網絡系統安全的過程進行深入的研究、開發和實施以及維護,并且必須要經過長期的考驗和證明,才能夠明確工程實施的流程和管理的技術,信息安全的工程當中的生命周期的模型,也是信息安全工程學當中的一個落腳點和支撐點,并且也是在信息安全工程學中進行重點研究的一項技術。作為一個信息時代的先導和主角,Internet不僅僅是一個讓計算機連接起來的一個非常簡單的組合體。所以,也可以說In-ternet是人類社會在數字空間中的一個投影。這樣的事實都會導致Internet的某些行為的非常異常并且復雜,也非常明顯的反映出網絡的安全問題是Internet社會性一個非常明顯的標注。在Internet發展的短短幾年當中,人們對安全的理解,從早期是為了殺毒防毒到后來就是安裝防火墻,到現在對相關系列的安全產品進行不斷的購買,也是在對安全意識進行了逐漸的加深。
2信息安全工程的五大特性
第一,信息的安全具有著全面性的特點。對于信息各個方面的安全的問題,就必須要進行全方面的綜合性的考慮,并且在系統當中的安全程度也對系統中最薄弱的環節有著非常重要和決定性的作用。第二,信息的安全周期性。一個比較完整的安全過程中就必須要包括安全的目標以及對原則的確定、風險的分析、需求的分析、安全策略的深入研究、安全體系結構的研究、安全實施領域的確定、安全技術和產品的測試與選型、安全工程的施工、安全工程的實施監理、安全工程的測試與運行、安全意識的教育和技術培訓還有安全稽查與檢查以及應急的響應等多個方面,這是在一個實際的過程中,而一個具有完整性的信息安全工程的生命周期,就必須要經過對安全方面進行全方面的稽核和檢查之后,才能逐漸的形成新一輪的生命周期,也是不斷反復和上升螺旋式一個安全的模型。第三,信息的安全也具有著動態性。我國信息技術不斷的發展的同時,黑客的技術水平也在不斷的提高,因此,安全策略和安全體系以及各方面安全技術就必須要進行全方面的調整,才能夠在最大的程度上對安全系統進行促進,才能夠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來充分的發揮作用,從而就可以促使整個安全系統的發展,并且還能夠一直處在一個不斷更新和完善以及進步的實際動態的過程中。第四,信息的安全要具有層次性,就需要對多層次的安全技術和方法以及手段進行利用,對安全的風險進行分層次以及全方面的化解。第五,信息的安全也具有相對性。各方面安全是比較相對的,但是也沒有絕對的安全可言,安全的措施應該和保護的信息以及網絡系統的價值進行相應的結合。因此,信息安全工程進行實施保護的時候,要對風險嚴重的威脅以及防御措施的利弊和得失進行充分合理的平衡,在安全的級別和投資之間,找到一個比較合理能夠使企業接受的一個平衡點。只有這樣進行實際的施工,才能對信息安全進行有效的保證。
3信息安全工程涉及廣泛領域
信息安全工程學,是具有著比較清晰研究范圍,其中主要包括了信息安全工程的目標、原則與范圍,信息安全風險的分析以及評估的方法和手段及流程,信息安全的需求主要的分析方法,安全的策略,安全體系的結構,安全實施的領域以及安全的相關解決方案。安全的技術和產品的測試以及選型的各個方面的方法,安全工程的實施規范,安全工程的實施監理方法和流程,安全工程的測試和運行,安全意識的教育與技術的培訓,安全稽核和檢查以及應急響應的技術和方法與流程等等。
4信息安全工程的前景
如果是一個非常系統的工程,那么就必須要對系統工程的觀點和方法進行合理的利用。還要對信息安全的問題進行相應的對待和及時的處理。因此,就企業實際情況看,在建立和實施企業級的信息以及網絡系統安全體系的時候,必須要對信息的安全進行全方面的考慮,還要必須要兼顧信息網絡的風險評估與分析、安全需求的分析、整體安全的策略、安全的模型、安全體系結構的開發、信息網絡安全技術標準規范的制定、信息網絡安全工程的實施、監理和信息網絡安全意識教育以及技術的培訓等多個方面,只有這樣,才能夠實現真正意義上的信息安全系統安全。
結束語
綜合上文所述,隨著全球信息化在不斷進行發展和進步的同時,信息的革命也在各個層面中發展,促進了人類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我國現階段的信息逐漸發展成具有代表綜合國力的戰略性的資源,但是信息安全,也成為保證國民經濟信息化進程能夠健康有序發展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基礎,與此同時,也會對國家的安全造成比較嚴重的影響。從信息安全工程的角度方面來說,如果對我國的信息安全進行全方面的構建和規范,也將大大的對我國的信息安全系統進行逐漸的穩固,從而對國家信息資源的安全進行保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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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法院改革初期,是采取“摸著石頭過河”的方法,居于指導地位的是實用主義、經驗主義和功利主義思想的話,那么,我們有理由可以相信,2001年最高法院肖揚院長提出要樹立“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獨立、文明”的現代司法理念,則可以說是我國法治化進程中的重要里程碑,這一要求的提出,彌補了前期法院各項制度建構和改革理念準備不足的缺憾。同樣也正是由于前期的法院改革僅在低層面上推進,而未注意到系統改革的跟進和人的因素,改革所帶來的效用正在逐步減弱。最高法院提出的《關于加強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若干意見》應時出臺,這涉及法院審判主體改革問題,屬于諸項改革的關鍵之處,屬“點睛之筆”。因為在各項因素中,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而法官思維方式的準確定位,無疑是法官隊伍職業化的重要一環。筆者擬從法官思維方式概念分析入手,對當前法官思維方式現狀及原因的分析,進而探索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法官應具備什么樣的思維方式問題,并借拙文為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工程添一磚瓦。
一、法官思維方式的概念
先來了解一下思維的定義。所謂思維,一般意義上應該指依照邏輯推理來觀察、認識、判斷的客觀事物在人們頭腦中的反映,并以語言、文字的等形式加以表現。
目前許多學者分析論證時往往將法官思維方式與法律思維方式等同起來,筆者對此不敢茍同,因為法律思維方式,可以說是最近幾年才被我國法理學理論界學者從西方法學引進并加以闡述的概念,它是指人們在長期法律實踐過程中,隨著對法律品性認識的不斷提高,系統了解了法律方法之后,逐漸形成的法律思維方法。可以說,法律思維的形成是法制(治)進化的標志,因而它要求人們使用法律思維方式來理解法律規范、法律概念和法律事實。說到底,它就是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職業法律群體的科學思維方式。法官思維方式則是指法官在行使國家審判權的過程中,為了公正、公平地處理案件而按照一定的邏輯來觀察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一種思維定勢,它的踐行主體是法官,并不涵蓋法律職業群體,這類思維方式會隨著法官個體因素的不同、法官所處的時代背景和社會文化背景不同而有差異,是一種不斷發展和變化著的法官這一特殊群體的思維方式。
二、當前法官思維方式的誤區及原因
記得有位學者說起過這樣一個事例:有一位女法官在審理老年夫婦離婚案件時遇到一個難題,如果嚴格依法判決,房屋只能判歸男方所有,而女方只能流落街頭無家可歸。女法官腦海里想起自己是優秀黨員、“三八紅旗手”,于是決意將房屋一分為二判給兩方當事人。這樣的判決,在許多媒體或者老百姓眼里,無疑是公正的合情合理的判決,甚至許多法官也會支持或同意這樣的判決。然而這其中也折射出當前我國法官的思維有一種平民式的實質性思維傾向。這里所謂實質性思維,又稱實質主義思維,指法官注重法律的內容、目的和結果,而輕視法律的形式、手段和過程,也表現為注重法律活動的意識形態,而輕視法律活動的技術形式,注重法律外的事實,而輕視法律內的邏輯。與其相對的是形式主義思維。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
第一,在法律與情理關系上傾向于情理。有的法官往往以“以人為本”思想為指導來分析處理案件,其斷案的基本方法是“衡情度理”,其判案的基本原則是“法本原情”、“原情論罪”,使每個案件的處理在規則的一般性和普遍性以外,考慮了事實的個別性和特殊性。
第二,在法律目的與法律字義面前,傾向于目的。常常以抽象的一般原則作為依據,運用簡約、樸實的平民化而非職業化語言,依靠直覺的模糊性思維,而不是靠邏輯推理,探求法律的目的性,即使違背明文法律的字面規定也可以。這是反形式的思維。有的法官在法律解釋中,可以超出文字的拘囿,根據目的需要進行“超級自由裁量”。
第三,“民意”重于“法理”,具有平民傾向,把民意作為衡量判決公正與否的重要標準。而這種民意通常是平民意志。
第四,重實體輕視程序。傳統法官對糾紛的解決首先考慮實體目標,而非程序過程。
對上述我國法官思維方式存在的誤區,究其原因,筆者認為:
首先是泛倫理化思維方式的影響。中國是一個受五千年儒家文化倫理思想影響的國家,古代中國人所憧憬的理想秩序是以倫理道德為基礎的和諧秩序,而不是以法律為基礎的法治秩序。在古代中國人看來,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主要是一種倫理關系。把政治理解和構造為“倫理的政治”,把法律理解和構造為倫理型法律。泛倫理化的思維方式深刻地影響著中國古代的法律實踐。并延續至今,道德倫理觀念可以說在每一個法官心中是根深蒂固的,由此導致法官在處理案件時思維方式的泛倫理化。
其次是泛政治化的思維方式的影響。所謂泛政治化的思維方式,就是凡事(包括法律問題)都僅僅從政治的立場、觀點和方法來觀察、思考并提出解決辦法。這里所說的政治立場、觀點和方法,是指中國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過程中所形成的定勢化的政治理論、路線、方針、政策。這種泛政治化的思維方式對法律理論和實踐具有廣泛而深刻的影響,不僅支配著很多人對法律性質、任務的認識,而且對國家法律體制的構造、司法機關的管理方式及工作作風、司法人員的選拔等方面都有重要的影響。譬如,在對法律的性質的認識上,強調法的政治性質,而忽視法的其他屬性;在對法治的認識上,之所以強調法治,是認為法治是實現某些政治目的和任務的有用工具,而看不到法治的獨立自存的價值;在解決問題的思路上,習慣于以政治運動的方式來解決諸如反腐敗、執行難等法律問題;在司法人員的選拔上,強調其政治素質,而忽視法律專業素質。這種泛政治化的思維方式的根本缺陷在于,它不是按照法律自身的邏輯來思考和解決法律問題,而僅僅從政治的觀點和思路來思考和解決法律問題,使法律認識和實踐蒙上一層濃重的政治色彩。
第三是訴訟觀念的影響。主要是法律工具主義觀念。這種觀念片面強調法律是達到某種社會目的的手段,強調法律僅僅是治理社會的工具,忽視了法律作為最高標準的價值,即一切手段和目的都必須服從合法性標準的指引。這一觀點的發展就是把訴訟程序作為實現實體的工具,強調了訴訟程序對于實體的有用性和訴訟程序的技術性。程序工具主義理論影響司法界最為直接的后果即是使司法人員養成“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同時,在片面的工具主義法律觀念的影響下,離開合法性這個前提和要求,要求法院和法律為經濟發展“保駕護航”的現象時有發生。這極大地損害了司法的公正、公平形象。
最后是司法制度本身缺陷的影響。主要包括法官管理行政化趨勢、審判權易受到行政機關的不正當干預、法官保障制度不健全及法官遴選機制不健全等方面。
綜上,由于歷史和現實的、觀念和制度上缺陷的原因,導致我國法官存在實質主義思維方式的傾向,甚至在一些地區可以說是法官思維方式的主流。
三、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的法官思維方式及其完善
什么是現代司法理念?現代司法理念是指人們在認識司法客觀規律過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學的基本觀念,是支配人們在司法過程中的思維和行動的意識形態與精神指導,包括中立、公正、獨立、民主、效率、公開等。現代司法理念是法官的靈魂,是法律文化的積累,是司法客觀規律的集中反映,它雖然不包括具體的法律制度,不同于普通的司法理論,但它是促使法官這一群體向職業化邁進的總的指導思想。因此可以說,什么樣的司法理念,決定了法官群體有什么樣的思維方式。同樣法官的思維方式也反映了該法官群體有什么樣的司法理念。那么,在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法官思維方式應是怎樣的呢?
簡單地說,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的法官思維方式應是與大眾思維方式相對應的法律思維方式。法律思維方式是職業法律群體根據法律的品性對人的思維走向進行規范、概括所形成的一種思維定勢,是受法律意識和法律技術影響的一種認識社會現象的思維方法。一般認為,法律思維方式相對于大眾思維方式有如特征:
首先,它是一種規范性思維方式。強調的是只有規范的行為方式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而思維方式不符合法律規范要求并作出不規范行為的人,發生糾紛或出現違法行為時,必然是以犧牲自己的利益為代價。
其次,它是一種站在人性惡的立場上思考社會現象和預測人的行為的思維方式。這是因為法律的出臺是以調節各種利益關系、克服人性的弱點為目的的,它強調人們思考一切問題應從人性“惡”的角度著眼,并通過法律去規范和約束,以防止各種“惡”的情況出現。
再次,它是一種求實的思維方式。它強調證據的重要性,這與求真、求善、求美的思維方式有本質的不同,因為法官思考的問題總是時過境遷的事實,不能還原,法官也不能大膽設想,只能根據證據來分析、來判定。即法官必須以證據可以證明的事實作為判決的依據。
第四,它是一種利益性的思維方式。這是因為,法治國家的法律是以權利為本位的,法律是為維護人的權利而制定的,從而滿足人們趨利避害的心理本能,法律本身也強調利益基礎上權利義務的對待性。
最后上,它在審判活動中就是一種確定性的單一思維方式。這是指用法律思維方式思考某一問題時,對事實只能作是或否的判斷,而不作非此即彼的判斷。
既然在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法官思維方式是法律思維方式中的一類,那么,它是否有獨特之處?一位與海瑞同時代的英國著名法官曾經說過,法官具有的是“技術理性”,而普通人具有的是“自然理性”。也就是說法官思維方式,是根據法律的專門邏輯進行的,這種獨特的思維方式是在現代司法理念的指導下,經過長期的專業訓練養成的,它有既不同于大眾思維方式、又不同于其他法律職業群體思維方式的一些特征。
第一、運用術語進行觀察、思考和判斷。也有學者將之稱為轉化性思維方式。
法律術語有三個功能,即交流功能、轉化功能和阻隔功能。也許有人會提出這樣的問題:法官用大眾化的語言來分析、判斷不就更貼近人民群眾嗎?這是一個認識誤區。其實法律是一門專門的技術,其中法律術語則是這門技術中的基本因素,是法官區別于他人的基本功,法律術語可以幫助法官之間、法官和其他法律職業群體之間交流時及時抓住問題的要害,使爭議點凸顯,從而提高司法效率。轉化功能是指所有的社會現象,不論是具體還是抽象、不論是春秋大義還是雞毛蒜皮,經過法官的思維,都可以轉化成法律術語進行觀察、思考和判斷。阻隔功能是指法官并不象行政機關公務員,它沒有必要通過貼近民眾來贏得尊重和信任。相反,他居中裁判的角色要求與民眾保持一定距離,否則會使人們對司法的廉潔性發生懷疑。法律語言還能阻隔非專業思考方式的干擾,法律的發展日益與道德與政治因素相疏離,也主要是由于法律專業文化程度的提高,而法律活動的專業化又取決于一種專門的技術知識的形成。
第二、法官只在程序中思考,嚴守程序邏輯,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學中的求“真”。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核心,也是法官思維方式重要特征。是指程序在思維中占據優先地位,法官以程序為依托進行思考。例如對足球“黑哨”事件,依大眾思維會考慮這些沒有職業道德的裁判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而這起事件讓法官來思考,則會考慮司法介入的程序問題,因為沒有相關的司法程序,追究“黑哨”的法律責任無異于空談。西方有法諺:法的生命在適用。這其實是和經典作家關于審判程序是法律的內部生命的表現的表述不謀而合。從審判程序在已有的制度實踐中的作用來看,它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從審判程序在已有的制度實踐中的作用來看,它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其一是對于恣意的限制;其二是作為理性選擇的保證;其三將是其作為國家與公民個體間聯系紐帶的功能;其四是其反思性整合的特性。
此外,法官依托程序進行思考,只追求程序中的真,而不是客觀事實的真。在科學研究中,學者們總是在找到事物的客觀事實后下結論,在沒有發現真理的情況下,是不能也是不應當產生結論的。但在法院的司法活動中,即使在影響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查證不清的情況下,法官仍然要對案件事實作出最終的判斷,因為司法的目的不是求真,而是求善,是對行為進行價值評判。法官當然要以合法性來思考問題,才能保證對每個案件均能做出及時的裁斷。他只考慮以證據推導出的案件事實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合法性,而不可能追求完完全全的事實的客觀真實性。因此,實際發生的事實不被等同于法庭上的“事實”,法庭上的事實只是法庭上證據證明了的情況。法庭上的形式合理性是最高理性。
第三、法官的思維遵循“保守”和“穩妥”。
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認為:“國家法官只不過是講法律的嘴巴,僅是被動物,沒有能力削弱法的強制性和嚴格性。”美國大法官馬歇爾則把法官說成“只是法律的代言人”。形象地說明了法官的思維方式應遵循“保守”和“穩妥”。
一切規則都是昨天制定的,所有案件的事實都是以前發生的,法官從來沒有執行過明天制定的法律和見過明天發生的案件。法官對待社會問題也好,對待法律問題也好,其態度是保守和穩妥,如果法官象行政官那樣預測未來、設計未來,過于激進地思考問題,這會使整個社會的法治處于不穩定的狀態。法官的權威來源于理性的思維、超然的態度和獨立的地位,他們從事法律活動具有被動性,主要表現為法官以“不告不理”為原則,非因訴方、控方請求不作主動干預。由于法官從事的是根據既有法律判斷現存矛盾和沖突的工作,而且他還必須運用法律術語在程序內進行思考。所以法官會在思維方式上表現為在分析處理法律問題時應當盡可能的依照遵循先例的原則解釋和適用法律,以保證法律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而不是任意改變法律規則與法律原則。也就是通常所言的較為穩妥甚至保守。法官思維方式的這一特性與法律的內在品質──穩定性有著天然的聯系。
第四、法官思維方式具有規則性。也就是說注重縝密的邏輯,謹慎地對待情感和情理等因素。
由于司法是法官以法律規則為標準而對于人們行為的判斷。因此,法律規則及其邏輯當然就成為了法官思維不可缺少的內容。規則性思維要求法官注重縝密的邏輯,謹慎地對待情感因素。雖然規則性思維并不絕對排斥情感因素,但它與道德思維、宗教思維的情感傾向有著嚴格的界限。道德思維是一種以善惡評價為中心的思維活動,而法律判斷是以事實與規則認定為中心的思維活動,因此法律思維首先是服從規則而不是首先聽從情感。法官也擁有情感并捍衛感情,但是都需要在法律規則的范圍內,在法律術語的承載下,來謹慎地斟酌涉及情感的問題。事實上西方法律家的技術理性中也未完全排斥情感因素,鮑西亞在威尼斯的法律規則之中運用嚴格的邏輯推理說服夏洛克放棄訴訟請求,兼顧了法律邏輯與情感。
第五,法官的思維方式是一種確定性思維,判斷的結論問題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維的“權衡”特點。
【關鍵詞】超標助力車 行政犯 解釋論 刑事推定
一、在辦理酒駕案件中存在的實務問題
自2011年酒駕入刑以來,行為人在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犯罪行為成為我國偵查機關、司法機關重點打擊的對象,但是隨著危險駕駛案件的增多,司法機關的辦案人員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部分案件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存在較大爭議,直接關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能否被認定為犯罪,由于危險駕駛案件是司法辦案中的常見犯罪,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加以梳理、研究。
(一)關于行為人在醉酒后駕駛超標燃油助力車在道路上行駛能否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行為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就客觀行為而言,要求行為人駕駛的交通工具是機動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 “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由于法律并未明確規定超標燃油助力車是否屬于機動車范疇,而在現實生活中醉酒駕駛超標燃油助力車的現象頗多,因此在刑事實務中對這類案件如何處理存在較大的爭議,一種觀點認為超標燃油助力車應作為機動車來處理,應嚴厲打擊醉酒駕駛超標燃油助力車的現象,另一種觀點認為法律法規并未規定超標燃油助力車屬于機動車范疇,不應將該類案件作為危險駕駛案件來處理。
(二)關于行為人辯稱主觀不明知自己駕駛的是摩托車的問題
在辦理醉酒駕駛案件時,部分駕駛摩托車的行為人雖然在案發后被查獲酒精含量超標,但辯稱自己在主觀上不知道駕駛的是摩托車,以為是超標燃油助力車,并有一定的證據證明存在行為人不明知是摩托車的可能。對于行為人的辯解理由是否成立、能否認定行為人構成危險駕駛罪,在實務處理中也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既然有證據證明存在行為人在主觀上并未認識到其駕駛的是摩托車的可能,而超標燃油助力車不是機動車,因此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危險駕駛罪,另一種觀點認為超標燃油助力車仍屬于機動車范疇,因此行為人存在主觀犯意,因此行為人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二、觀點爭鳴
1.關于超標燃油助力車能否被認定為機動車
一種觀點認為,超標燃油助力車應當被認定為機動車,理由如下:從實質解釋論的角度出發,應認定超標燃油助力車屬于刑法意義上的機動車。正如張明楷教授所言,對刑法中犯罪構成要件的解釋應該堅持實質解釋論,即“對構成要件的解釋必須以法條的保護法益為指導,而不能僅停留在法條的字面含義上”[1]“某種行為并不處于刑法用語的核心含義之內,但具有處罰的必要性與合理性時,應當在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前提下,對刑法用語作擴大解釋”[2]。刑法設立危險駕駛罪為的是保護社會公共安全不受侵犯、正常交通秩序不被破壞,而現實生活中違反交通法規駕駛超標燃油助力車,導致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現象屢見不鮮,因此對駕駛超標燃油助力車的行為,具有給予刑事處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時將機動車擴大解釋為包括超標燃油助力車,并未超過國民的預測可能性。既然刑法意義上的機動車應做擴大解釋,則行為人關于主觀上認為自己駕駛的是超標助力車的辯解當然不影響對其的定罪量刑。
另一種觀點認為超標燃油助力車不應被認定為機動車,筆者贊同此觀點,理由如下:
第一、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行為屬于行政犯,而非自然犯。行政犯和自然犯的區別在于,“在絕大多數案件中,行為人根據社區一般的價值標準都能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有危害性的――無論其認識到的危害性大小程度及具體性質是否與刑法的評價相一致。就殺人、放火、傷害、搶劫、盜竊等自然犯而言,行為人根據一般的倫理道德規范就能認識到行為的危害性”[3],與之相反的是,行政犯并不是普通民眾能夠憑借一般倫理道德規范或者常識、常理、常情就能直接進行入罪的判斷,而只有以立法手段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在法律頒布之后方能讓普通民眾具備對行政犯的違法性認識,易言之,自然犯在不同的國度、不同的時代,均能為普通民眾認識到是違法犯罪行為,而法定犯是在特定的時空、特定的背景下作為犯罪行為被刑法所規定的。醉駕行為并非違反一般倫理道德規范的行為,而是在21世紀以來,我國機動車數量急劇增多、由于醉駕引發的交通事故頻發的背景下,醉駕行為方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入罪,因此醉駕行為是典型的行政犯。
第二、行政犯首先必須具有行政違法性,然后才能作為犯罪來追究刑事責任,而駕駛超標燃油助力車的行為目前并未受到行政法規的有效管理,因此不能作為犯罪來處理。正如張明楷教授所指出的,行政犯具有雙重違法性:要構成行政犯罪,首先必須違反行政法;但違反行政法的行為,并不直接構成行政犯罪;只有既違反行政法,同時又符合了行政刑法規范規定的特別要件,才可能構成行政犯罪,此即行政犯罪的雙重違法性[4]。雖然有些超標燃油助力車經鑒定達到了輕便摩托車的技術標準,但是由于燃油助力車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的相關規定,目前沒有列入機動車進行管理,因此在超標助力燃油車未被行政法規有效管理的情況下,不宜將醉酒駕駛超標助力燃油車作為犯罪來處理。
第三、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中的“機動車”解釋為包括超標燃油助力車,超過了國民的預測可能性。國民預測可能性的形成,必須以一般人的常識、常理、常情為依據,如果對法律文義的解釋突破了常識、常理、常情,也就突破了詞語的日常含義,從而成為類推解釋,而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類推解釋是為法律所禁止的。就公眾對機動車的認知而言,要取得機動車的駕駛資格,必須通過相關考試、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選取機動車號牌。而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八條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準予駕駛的車型順序依次分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因此在現實生活中駕駛超標燃油助力車,并不需要經過考試、申領駕駛證和選取號牌等程序,在取得駕駛車輛資格的程序方面,機動車和超標燃油助力車存在明顯差異,因此將助力車歸為機動車一類,突破了國民預測的可能性,屬于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類推解釋,是不可取的。
2. 關于行為人辯稱主觀上不明知自己駕駛的是摩托車的案件如何處理
一種觀點認為行為人辯稱自己駕駛的是超標燃油助力車而不是機動車的辯解理由并不影響認定其構成危險駕駛罪,理由如下:
根據刑事推定原則,可以推定行為人明知自己駕駛的是機動車,其關于自己不明知的辯解并不成立。雖然行為人往往辯稱自己在駕駛車輛時以為是助力車,但是根據《汽油機助力自行車》(GB17284-1998)的規定生產,根據該規定,汽油機助力自行車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助力車的整車凈重不應大于40kg,助力車的最高車速應不大于20km/h。而市場上流通的燃油助力車多不符合該標準,卻達到摩托車的標準,而且在日常生活中,燃油助力車在時速、重量等方面多已達到機動車標準,其外觀也和電動車、自行車有明顯的區別,以一般人的生活常識能夠判斷涉案車輛屬于機動車范疇。
另一種觀點認為需要通過分析具體案件的證據情況,判斷能否排除行為人不知其駕駛的涉案車輛是機動車的合理懷疑,然后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筆者同意后一種觀點,認定行為人構成犯罪,必須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如果雖然行為人具有在道路上駕駛摩托車的客觀行為,但是根據證據無法排除其主觀上不明知自己駕駛的是摩托車的合理懷疑,則行為人不構成犯罪,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主客觀相統一原則要求對行為人的主觀犯意和客觀行為都要有證據予以證明。主客觀相統一原則是我國刑法學的基本原則,長期以來對我國司法實踐起著指導作用。主客觀相統一表現為犯罪構成要件上的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具有一致性。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一致性原則對故意犯罪而言,可以表達為“所知所犯”與“所犯所知”[5]。所謂“所知所犯”是從主觀出發對客觀進行檢驗,將超出主觀所知的客觀內容剔除到歸責范圍之外[6]。具體到危險駕駛案,由于危險駕駛罪是故意犯罪,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是該罪的客觀要件,因此犯罪嫌疑人對自己的客觀行為必須持故意的主觀心態,就認識因素而言,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駕駛的車輛屬于機動車,而對這一基本事實的認定必須有證據予以證明。
第二、根據刑事推定原則推定的結論并非當然成立。刑事推定是指在缺乏某類足夠的證據證明待證事實的案件中,根據基礎事實的存在,通過常態聯系來認定推定事實[7]。刑事推定成立的關鍵在于基礎事實和推定事實之間存在常態聯系,所謂的常態聯系是指基礎事實的成立往往意味著推定事實的成立;但是另一方面,基礎事實的成立只是說明推定事實初步成立,如果行為人能夠提出有效辯解,足以使司法官對推定事實的成立產生合理懷疑,則最終推定事實不能被認定。具體到危險駕駛案件,如果行為人能對明知駕駛的車輛是摩托車這一推定事實作出有效辯解、動搖司法官對推定事實的內心確信,則不能認定行為人主觀明知自己駕駛的車輛是摩托車。
三、典型危險駕駛案例選取與評析
(一)典型案例選取
王某某危險駕駛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7日22時24分左右,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行駛至A市B鎮博愛路161-3號處發生交通事故,經血樣檢測,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65.7毫克/100毫升。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對自己醉酒駕車的行為供認不諱,但是辯稱自己一直到案發都以為自己駕駛的涉案車輛是燃油助力車,而不是機動車。
(二)案例分析
就本案而言,王某某客觀上具有醉酒駕駛摩托車在道路上行駛的客觀行為這點并無疑義,由于如前所述,超標助力燃油車并不屬于機動車,因此本案的關鍵在于能否認定案發時,王某某在主觀上認識到其酒后駕駛的是摩托車而不是助力車。從本案證據來看,僅有機動車信息查詢記錄這一書證證明涉案的車輛為摩托車,而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辯稱自己以為涉案車輛是助力車、不是摩托車,本案的直接證據比較薄弱,唯有以刑事推定的方式推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故意是否存在,因此分析本案的基礎事實是否和王某某主觀認識到自己駕駛的是摩托車這一推定事實之間存在常態聯系,就成為辦理本案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本案的基礎事實有三:第一、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摩托車店里購買涉案車輛,并且該店的店主稱對外出售時,如實告知顧客自己所售的車輛是否為摩托車,但是從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處查獲的涉案車輛收款收據顯示該車系助力車,摩托車店的店主未對此作出合理解釋;第二、陪同王某某前往摩托車店購買涉案車輛的證人也稱摩托車店的店主在出售車輛時,向他們介紹該車是助力車;第三、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系文盲,文化程度較低,存在無法對助力車和摩托車做出有效區分的可能。因此,通過綜合分析證據,可以看出本案的基礎事實和推定事實之間不存在常態聯系,無法推定本案犯罪嫌疑人主觀明知自己酒后駕駛的涉案車輛是摩托車,無法排除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不知其駕駛的涉案車輛是機動車的合理懷疑,因此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不構成危險駕駛罪。
四、結語
隨著2011年醉駕入刑,危險駕駛罪成為刑事實務中最常見的犯罪類型,由于超標助力燃油車目前未被納入行政法規的管理范圍,因此刑事司法人員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行為人駕駛超標助力燃油車或者行為人辯稱以為自己駕駛的是助力車的案件存在較大爭議。筆者認為,一方面在辦理該類案件時必須堅持罪刑法定原則、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禁止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類推解釋,另一方面,應盡快通過立法手段將超標助力燃油車納入行政法規的管理范圍,以便為通過刑事司法手段打擊醉酒駕駛該類車輛提供立法依據。總之,作為刑事司法人員,只有始終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才能牢固保障辦案質量、真正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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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社會工作的開展,除了進行一般的照顧、治療工作外,更應該具有社會建構的目標屬性。一般情況下,社會工作者會在具體的工作中遇到許許多多關于案主的法律問題。在這其中,個案記錄或具體的見聞在司法過程中將會對案件的走向產生極其重要的影響;同時,社會工作介入司法領域將會對案主及其自身權益產生積極影響。社會工作者作為專家證人在英美法系國家一直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在我們國家,隨著社會工作的不斷發展和司法體系的不斷完善,此種制度也可以成為一種有益的嘗試。
莫勒斯(Morales)與西佛(sheafor)認為,對人提供照顧(Caring)、治療(curing)與改變社會(ChangingTheSociety)是社會工作者存在的三個主要使命或宗旨(3C''''s)。而實際上,我們發現:我們國家社會工作的開展,更多的是強調照顧和治療的“使命”,很多情況下缺乏改變社會的實際機制。在總結最近幾年各個領域社會工作開展情況時,我們發現:隨著社會問題的不斷凸顯,社會工作在進行社區發展、社區服務以及進行弱勢群體關懷的過程中不斷地遇到各種各樣的與法律有關的問題。這些問題,有的凸現出立法的漏洞,有的凸現出法律運行的具體缺陷……這些問題,于一個單純的社會工作者來說,可能是難以解答和進行更深層次討論的;于一個單純的法律人來說,又是在書本中很難發現的。當兩者有效結合在一起,共同進行活動的時候,為問題的解決提供了更為廣闊的空間。
一、社會工作的建構性檢視
(一)定義中的建構性取向
國際社會工作者聯會和國際社會工作教育協會在2001年對社會工作所下的定義指出:社會工作提倡社會轉變,解決人際關系問題以及個人的權利和自由,藉以改善人類的福祉。社會工作運用人類行為和社會系統等理論,在人與環境互動中作出介入。而人權及社會公義等原則乃社會工作的基礎。在這個定義之下,其更多的是強調社會工作所應該具有的社會作用,而這種作用更多的體現為“轉變社會”和“改善人類福祉”的作用。按照A·T·莫雷爾和B·w·謝福的觀點,“社會工作實踐由社會工作價值、原則和技術的專業應用所組成,以便實現下述一個或多個目的:幫助人獲得有形的服務,對個人、家庭和群體進行輔導和心理治療,幫助社區或群體提供或改善社會和健康服務,并參與立法過程。”
在這里,莫雷爾和謝福特別提到了社會工作在“參與立法過程”中的目的性取向。此種目的,實際上也即一種建構性的目的,旨在具體的服務和照顧中獲得更多的社會建構啟示和具體實踐。在我們國家,學者對社會工作所做的定義也同樣沒有忽視社會問題及社會工作的建構性問題。
(二)行動研究理論的視角
行動研究的先驅人物,社會心理學家KurtLewin指出,社會科學的研究不只是要獲得理論知識,同時還應該透過行動研究形成社會情境中有效的管理或行動策略,以達成預先設定的變革目標。從理論上來說,研究不應該僅僅局限于追求邏輯上的真,而更應該關懷道德實踐的善與生活取向的美,理性必須返回生活世界才能獲得源頭活水,研究是為了指導人們立身處世的生活實踐。就社會工作來說,(在上文我們已經提到)目標不僅僅是照顧和治療,更多的應該體現在社會變革上。照顧和治療只是一種短期的、應急的目標,而社會變革則是長遠的、可持續的目標。在行動研究理論之下,實踐性的行動研究(PracticalActionResearch)和解放性的行動研究(EmancipatoryActionResearch)對社會工作是十分受用的,特別是其在社會建構目標指引下的具體實踐。
實踐性的行動研究旨在發展案主的實踐推理能力,經由厘清有意義溝通與對話的條件,生成詮釋性理解的知識,這個知識能形成或指導實踐的判斷。
解放性的行動研究旨在創造一個有批判性的分析環境,讓案主能在完全授權的情況下,超越主觀的認知,使獲得客觀的解放型知識來進行溝通或社會行為,實踐進行批判與反思,進一步創造一種可能的改變與進步。而Hart和Bond則將之成為“賦加權力型研究”,指出這種研究與社區發展緊密相關,以反壓迫的姿態為社會中的弱勢群體搖旗吶喊。研究的目的是結合理論與實踐來解決社區的具體問題,研究者協助參與者確認研究的問題,提高彼此相互合作的共識。
在面對具體的案例和案主的時候,社會工作者基于行動研究,已經不僅僅是一名單純的“服務者”、“傾聽者”、或救助者。他(她)的“判斷”、“反思”將會成為社會建構過程中一種極為重要的資源,而且將會對案主產生直接的影響。
二、法律問題與社工介入的可能
目前,國外以及香港、臺灣地區的社會工作實務和教學都將社會工作中的法律問題作為一個重點來開展。實際上,社會工作與法律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首先,社會工作過程中的弱勢群體需求評估對立法和政策的推進有著重要的影響;其次,社會工作者的個案記錄往往成為司法過程中的重要證據;再次,法律的介入可使社會工作的領域更為廣闊。
相比于其他問題,社會工作者的個案記錄和證據表達問題又是此領域最引人關注的問題。臺灣學者陳慧女指出:法律與社會工作之實務可以在以下領域展開:社會工作的臨床評估;兒童虐待、疏忽、目睹家庭暴力之評估;兒童、少年、成人害被害人之評估;婚姻暴力被害人之評估;害、婚姻暴力、兒童虐待加害人之危險評估;兒童及少年監護權、探視權、收出養之評估;少年犯罪行為之評估;老人虐待與疏忽之評估等。臺灣大學《實習過程中與法律相關之注意事項》一文中指出:“社會工作者必須對于法院的運作體系有所熟悉,同時也必須知道在法庭上作證時應有何種適當之舉動。社會工作實務者與學生必須假定其所撰寫之專業服務紀錄、個案紀錄、個案報告或聯絡信函等,皆有可能成為法院傳票要求檢視之特定文件;也有可能是檢察官或律師搜集和檢視之文件;且可能在法院里當庭閱讀之文件。當我們在撰寫上述這些文件時,必須相當留意撰寫紀錄之內容,以及我們如何責成文字上的表達。”其實,這也就是對社會工作者提出了一個更高的要求:除了幫助人們解決實際困難,還必須要在政策,特別是司法領域承當更高的社會責任。而這一點,可以說,會對那些受到侵害的人產生更為積極的影響。
香港社會福利署的《多專業個案會議及照顧兒童法律程序》一文指出,在調查過程中或進行個案會議期間,如受虐兒童被評估為需要法律保護,應由社會福利署的負責個案社工或警方引用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所列相關條文處理。相關機構會提供跟進服務。對于不被評估為虐待兒童,但須引用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的個案,而該個案并非其它服務機構的已知個案,家庭服務中心會負責進行照顧兒童法律程序。實際上,在社會工作過程中,特別是在此類兒童保護的案例中,對社工在法律方面的要求顯然要更高,而且也更為細化。在美國,1989年的“約西亞兒童虐待案”中的相關事實則可以使我們對社會工作在司法過程中的作用有一個更為清楚的了解。
1982年1月,DSS在知道約西亞遭到父親的虐待后,工作人員與孩子的父親進行了面談。一年之后,DSS又一次接到醫生的電話指“懷疑孩子受到了虐待”。而這一次,他們從威斯康星青少年法庭得到指令把孩子暫時交給醫院監護。三天之后,DSS特意召集“兒童保護組”開會討論約西亞的問題,該組由兒科醫生、心理學家、偵探、律師、專案工作人員以及一些醫院員工組成。小組討論并提出了解決方案。
本案雖然最后是由于在DSS是否應該做出救助的問題上產生爭議。但在案件訴諸法庭之前和之后的有關爭議情況可以使我們對社會工作在司法領域的介入有了更為深刻的理解。而且,此種“介入”的意義正如對本案提出異議的布雷蘭等三位大法官所言:如果DSS的人不能盡責的話,類似約西亞這樣的受虐待的孩子的境況會變得更加糟糕。由此可見,社工的及時介入,以及在司法領域中的作用發揮將會極大地彌補司法程序中的某些空白。
三、專家證人制度概述
專家證人(ExpertWitness)制度產生于14世紀的英國,一直以來都是英美法系國家證據法有的一種法律制度。專家證人是指:對該問題或與該問題相關聯的事宜所具知識或經驗,能令其對該問題或該等事宜的意見可被接納為證據的人。②專家證人與一般證人,與鑒定人,與專家輔助人都是不同的,而將幾者加以區分將會使我們對專家證人制度有更為深刻的理解。
(一)專家證人不同于一般證人
一般證人主要是陳述事實,而專家證人可以發表意見。一般情況下,對事實的把握是為后邊的推論或進一步證明作準備的,而由專家證人所作的意見可以直接作為證據被法官所采納,對案件產生的影響比一般證人要大。
(二)專家證人不同于鑒定人
首先,主體來源的范圍。鑒定主體必須是取得官方資格,或擁有官方承認的某種資格的人。而要取得這種資格,則不僅必須擁有一般人(包括法官)所不具備的專門知識,而且還往往必須通過某種考試或考查才能夠實現。而專家證人的選任范圍要廣泛得多,只要滿足“具有相關知識和經驗”、“意見有助案件解決”等要件即可。
其次,主體選任的權限。一般情況下,選不選專家證人,選擇具有何種資歷的專家證人,均由當事人自己決定,法庭不加干涉(除少數情形下由法庭選定外)。而鑒定在很多情況下,由于案件的需要則需要法庭介入選定。
再次,主體的傾向性。專家證人由當事人聘請或選定,因此專家證人會作出相對傾向于本方的意見。實質上也就是一種濃厚的對抗性意見。而鑒定人往往是中立的,采取的是科學的結論和評判。
(三)專家證人不同于專家輔助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1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人民法院準許其申請的,有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負擔。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出庭的具體人員進行詢問。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由各方當事人自行申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就有關案件中的問題進行對質。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可以對鑒定人員進行詢問。”此條規定類似于專家證人的規定,但又不是實質意義上的專家證人之規定。之所以類似,是因為此類人員是由當事人申請,有一定的自由選任性。但兩者又是有著很大不同的。很多學者將此條規定中的主體稱為專家輔助人。
首先,專家證人提供的是意見,并且是結論性的。但專家輔助人進行的是說明,并且還要有“對質”、“詢問”等過程。
其次,專家輔助人必須是在“經人民法院準許”的情況下進入到案件審理過程,而專家證人的選任就要更為自由。
因此,專家證人制度是一種極富特點,并且在效率方面極具優勢的制度設計方式。對于完善司法程序、維護司法權威和公正是頗具意義的。就目前我國的情況來看,這一制度已經在理論和學術上引起了一定的關注,但如何具體的對其加以操作又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我們認為,社會工作在我國的不斷發展為這一問題提供了更為廣闊的視野。
四、社會工作者何以成為專家證人
(一)社會工作者能稱為專家嗎?
以艾滋病檢測為例,當某案主來到機構,機構會指派其中一名咨詢員全程陪同。整個過程是這樣的:第一步:提供免費的檢測前心理咨詢。第二步:提供免費快速檢測。第三步:結果呈陽性的話,7個工作日內陪同到疾控中心進行確認檢查。第四步:陪同到疾控中心做免費CD4細胞檢查。第五步:CIM細胞低于400的人,陪同到相關醫院進行免費體檢。第六步:轉介并幫助其獲得免費抗病毒藥物。第七步:提供服藥依從性支持。
從整個過程來看,從心理咨詢開始到最后的藥物依從性支持,整個過程都是在相關的社會工作者輔助和指引下進行的。在這一過程中,此名社會工作者是最了解案主情況的。而且,不管是到哪一個機構進行檢測、體檢等,社會工作者都陪同在身邊。因此,社會工作者不僅僅是一個具備此方面知識的人,同時也是清楚記錄整過程的人。而在其他領域,比如兒童保護、家庭暴力等工作中,社會工作者更能清晰地記錄下發生的許多事情,這些事情是一般人所不能發現和記錄下的。況且,社會工作者在介入之前已經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的了解和考察,這使他們在面對具體問題的時候能夠更為清楚、合理地分析具體問題的基本情況。這些記錄以及社工的具體分析對于具體司法程序的開展是極具意義的。
(二)社會工作者職業倫理的要求
職業倫理是一個專業在實務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對于社會工作這樣一個時時刻刻在與人打交道的工作來說,各個國家都十分重視專業職業倫理的建設和倡導,而社會工作在社會建構方面的工作倡導又是近年來引起人們廣泛關注的焦點。
《美國社會工作者協會(NASW)倫理守則》指出:社會工作者在社會變遷方面首要的努力應著重于:貧窮、失業、歧視及其他形態的社會不公正。當社會工作者必須無決定能力的案主時,社會工作者應采取合理的步驟以保障此案主的利益和權利。社會工作者應采取行動以防止和消除那些源自于民族、種族、國籍、膚色、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狀況、政治信仰、宗教或身心障礙所造成的支配、剝削和歧視。《加拿大社會工作人員協會倫理守則》指出:法庭許可有裁判權的法官可以命令社工員提供其評估給法庭。當法庭需要該資料時,社工員可以向其解釋案主拒絕提供的理由。社工員應該促進社會工作的正義。《臺灣社會工作倫理守則》指出:(社工員)應以負責態度,維護社會正義,改善社會環境,增進整體社會福利。闡明社會工作者對社會的責任:社會工作應增進社會的一般福利,致力于歧視的防止與消除,確保人人可公平的獲得所需資源、服務和機會,倡導社會狀況的改進。
應該說,以上各個國家和地區的社會工作倫理要求都將社會工作者在法律領域的社會責任上升到了一個極高的高度。這是符合現時社會工作發展要求的。而且,我們發現,像加拿大的社會工作倫理守則,對社工作為專家證人作出了直接性的要求。此種趨勢將會對各個國家產生極大的影響。
(三)社會工作者作為專家證人與危機處理
危機處理的理論產生于20世紀四十年代,早期的臨床研究為此理論的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如Lindemann在1944年CoconutGrove大火后,從事的關于火災后悲傷反應的研究以及ReubinHill于1949年進行的因戰爭所造成的家人離散與重聚以及家庭壓力的研究。危機處理理論關注人在壓力事件之下的危機狀態,并試圖通過適當的危機處遇方式來預防、重建、改善和維持人的生存和發展。
從社會工作的角度來看,對于很大一部分的社會工作,如農村社區發展、青少年教育、流動人口知識普及等都是采取一種較為緩和的發式展開。這些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并非具有強烈的緊迫性和危機性。而對于像虐待兒童、家庭暴力、就醫歧視等情形,社會工作就不僅僅只需提供照顧或心理輔導,它需要的是緊急的處理方式,包括向法官呈遞個案記錄和進行出庭作證,目的即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案主的合法權益。那么,這種活動對于受到侵害的案主來說究竟蘊含了多大的力量?
根據危機處理理論:對個人而言,面對突然壓力情境及危機事件,人會經歷情感失衡、認知失調及表現出相應的生理癥狀;對于團體來說,當團體共同遭遇危機時,危機會受環境影響而擴散和蔓延。但這些都不能算作病態。通過良好和有效的危機處理,可以增強對事件掌控及因應的能力,減低心理沮喪的強度,在悲傷過后重新建構好心情,有助于對未來事件處理能力之增強。反之,在嚴重壓力失序和創傷后壓力失序的狀況下會產生對創傷事件之再經驗(如夢魘、幻覺)、逃避和麻痹(避免創傷之勾起、遠離人群)、過于敏感警覺(過度失眠、易怒)甚至是憂郁、人格失序、人際問題、犯罪行為及自殺。在失衡狀態的期間,人會主動尋求生活的平衡與和諧,評估事件之意義,及檢視個人生活中可資運用以因應危機之個人與社會資源。當個人受傷的狀況升高時,特別會尋求心理上的協助。
對于社會工作者來說,在面對虐待兒童、家庭暴力、各種歧視的情形時,關鍵問題就在于如何更好的處遇此類的危機。因為,類似于艾滋病感染者這樣的群體,他們在受到歧視以后,恐懼和無助將會在群體內蔓延。那么,這個群體將會變得更加脆弱,甚至會產生意想不到的社會危機。因此,社會工作者的主要任務就在于,降低個人對壓力及無助的感覺,活化社會資源和建構有效因應策略。而在司法過程中,社工作為專家證人的介入已經不僅僅是一個單純的司法活動,它在本質上意味對人之危機的關注和巨大的支持。而從另一種角度來看,這種支持將會對法律在大眾中的普及以及樹立法律的權威產生極為重要的影響。
五、社會工作者作為專家證人的理論意義
在這里,我們通過相關的理論建構,試圖闡明社會工作者可以作為一名專家證人,加入到訴訟活動或其他更為廣泛的司法活動中。而實質上,這樣的一種嘗試正是建基于司法本身變遷的需要。回顧歷史,我們可以發現:在20世紀以前的美國,每一個案例都有一個唯一正確的結果,這個結果可以從一系列自然的、不言自明的規則通過邏輯推理得到。而其后果正如審理Greenv.HudsonRiverRailroadCo.,28Barb.9,22(N.Y.1858)案的法庭所說的,“我沒有別的選擇,因為我只能按照我所發現的法律裁判——我沒有特權去偏離源遠流長的先例的要求。”這樣一種對邏輯機械的運用,勢必是片面的;甚至在某種程度上會扼殺真理和正義的存在。而正基于此,這種傳統在19世紀末遭到了強有力的挑戰。霍姆斯(Holmes)在其1881年出版的《普通法》(TheCommonLaw)中指出:法律的核心不是邏輯,而是經驗。布蘭代斯(Brandeis)則將社會科學的材料運用在他的辯論摘要(bfief)中,并且得到了法官對這種做法的認可,繼而基于該種材料獲得勝訴。實際上,不管是霍姆斯理論的闡述還是布蘭代斯實踐上的嘗試,他們都不約而同的將關注點集中在了社會科學知識對司法的作用上。而在我們國家,充分運用社會科學知識進行法律的解釋和推理也在理論界得到了重視。①那么,此處我們所提社會工作者究竟能在這場變革中發揮多大的作用呢?
(一)助益性
美國《聯邦證據規則》702.“專家證人”中指出:如果科學、技術或者其他專門知識有助于事實裁判者理解證據或者判斷爭議事實,而某證人由于其知識、技術、經驗、訓練或者教育是一個合格的專家,則其可以發表符合以下條件的意見或其他證言:(1)證言基于充分的事實和數據;(2)證言是可靠的原則和方法的產物;(3)該證人可靠地將這些原則和方法適用在了本案事實上。莫納什(JohnMonahan)和沃克(LaurensWalker)則將此條規定定義為專家證人的助益性(helpfulness)要求。此種要求對于社會工作者來說,正是其參與到司法活動中的前提性要求。因為在這里,我們已經將社會工作者的工作界定為一種“建構性”的活動。他們的主要任務在于:利用自己與案主的接觸,通過自己的觀察和反思,一方面,尋得案件的公正解決之途徑;另一方面,則是樹立一種司法公正之權威。這種活動可以有效地避免純粹運用法條所帶來的諸種弊端,因為法律永遠也無法涵蓋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
一、建立完善有效的監督機制
為加強對工程項目全過程的監督,在交通公路基礎建設中要建立三級監督網絡。一是上級監督。對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派駐紀檢監察特派員,立足服務,強化監督基本職能,提前介入,實施對工程建設全過程的監督。特派員有權按有關法規和派出機關的授權監督工程重大事項,及時了解掌握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廉政情況,并向派出機關反映問題,提出處理意見或向所駐單位提出整改意見。二是同級監督。參建工程項目的業主、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都要設紀檢監察室,指派一名紀檢監察員,參與工程項目的重要會議和重大問題的決策全過程。督促《廉政合同》的簽訂及有關廉政規定的貫徹落實,重點監督檢查工程施工過程中的違規違紀和腐敗行為;加強對參建人員的廉政教育,利用影視、信息等方式,積極開展廉政宣傳教育;嚴格查處工程工作人員的違法亂紀行為,有重大問題要及時向上一級紀檢監察部門報告并協助查處。三是群眾和輿論監督。工程的參建單位設廉政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選派一名職工為工程廉政監督員,負責收集、整理、上報群眾對工程廉政工作的意見及舉報違規行為或腐敗現象。在工程建設中,為保證監督網絡正常運行,各從業單位在簽訂《工程合同》《監理合同》的同時,必須簽訂《廉政合同》,實行工程廉政建設責任制;項目法人不僅要對所擔負的建設項目負總責,也要對所管人員和所管項目范圍內的廉政建設負總責;根據責任制的要求,制定具體的工程廉政建設實施細則,建立一套切實可行的廉政建設制度,形成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層層抓落實的責任體系。
二、強化提高廉政監督人員自身素質
為確保工程廉政網絡的正常運行和有關合同、廉政制度的落實,充分發揮紀檢監察人員、監督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必須提高廉政監督工作人員的素質。在工程開工前期,業主方應及時開辦黨風黨紀、工程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短期培訓班,在政治上,使他們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公仆意識,建立以思想觀念和倫理道德為基礎的自律防線,時刻牢記自己的使命和責任。打鐵須得自身硬,“正人必先正己,己不正焉能正人?”廉政監察人員要時刻保持清醒頭腦,必須做到一身正氣,兩袖清風,不為權力所蝕,不為物欲所惑,不為金錢所動,不為聲色所迷,筑起抵御腐朽思想侵蝕的防線。只有這樣,才能在執行監督工作中,敢于堅持原則,剛正不阿,不畏權勢,秉公執紀。在業務上,不斷增強文化業務素質。面對交通公路事業改革開放新的形勢和特點,紀檢監察工作政策性、原則性強,涉及領域比較廣,工作難度比較大。因此要求紀檢監察工作人員除政治學習、提高思想覺悟外,還要努力學習和掌握各種相關的法律知識,學習了解招投標、施工、驗收等程序和有關規定,擴寬知識面,由“單一型”的知識結構轉變為“復合型”的知識結構。在實際工作中,要熱愛本職工作,講究工作方法和工作藝術,對工程各階段容易產生的腐敗問題,有針對性地實施有效的監督。
三、加強對工程重點環節的監督
女性犯罪 原因 對策
女性犯罪與男性犯罪相比,具有更深刻的社會原因。因為幾千年來,男尊女卑的觀念根深蒂固,一直在影響我們。過去奉行女子無才便是德,剝奪了女子受教育的權利,現在依然是男人可以在社會上廣為結交,游走四方,而女性的主要職責是相夫教子,8小時之外大多限制在家庭圈子里。因而當女人在面對誘惑或壓力,便難以再現出足夠的承受能力和挑戰的勇氣。要想找到扼制女性犯罪的對策,必須找準女性犯罪的原因,對癥下藥才能收到好的成效。分析女性犯罪原因,尋求強有力的預防對策,已成為減少女性犯罪,穩定社會秩序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當前引發女性犯罪的原因
1.文化素質低,法制觀念淡薄,是女性走向犯罪的一個首要原因。兩千多年以來的“女子無才便是德”等封建思想,仍嚴重影響著人們的觀念,女性受教育的程度仍然很低,這種現象在農村尤為突出。?由于女性犯罪人缺乏教育,文化水平普遍較低,文盲比例較大。這樣勢必影響她們的觀察力、判斷力,使她們在認識事物時受到限制,缺乏科學的分析能力,面對別人的教唆、誘惑,不能明辨是非,容易受人脅迫。女性在處理問題時,由于缺乏知識,不懂法律,往往感情用事,同時在面對不法侵害時,不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衛自己的利益,而是采取愚昧的、粗暴的方法來進行反抗,使得自己走上了犯罪道路
2.家庭暴力,無止境地忍讓,是女性犯罪的又一重要誘因。俗話說,世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愛,也沒有無緣無故的恨。一對男女從相識、相戀到結婚成家,肯定有一定的感情基礎,但由于種種原因,丈夫成了家庭中的虐待狂,使受虐待婦女不堪忍受。多起案件表明,一開始受虐待的妻子并不是立即行動,“以暴制暴”。大部分女性,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為了能夠讓兒女在良好的環境成長,于是許多婦女都把“家庭”置于非常重要的位置,她們寧愿自己吃苦受虐待。對于離婚二字,她們更是不愿輕意提出。而當丈夫的虐待不斷升級時,她們就會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采用極端手段,直至以暴制暴,走上犯罪道路。
3.無度的追求,過分地貪圖享受,使她們在罪惡的泥潭中愈陷愈深。無限膨脹的私欲,使她們陷入了欲罷不能的對金錢的追逐中。有人形容現代社會是被鮮花覆蓋的陷井,一不小心你的欲望便被起來,從而使你在盲目的追逐中成為這陷井中的俘虜。
4.毫無感情的畸形婚姻是女性犯罪的又一重要因素。目前,一些貧困地區轉親、換親、娃娃親、買賣婚姻等陳規陋俗仍有一定的市場。這種婚姻無感情基礎,婚后生活一波三折。有些婦女困圄其中不能自拔,卻又找不到合適的途徑沖出圍城,往往用極端的方式來解決問題,有的甚至走上殺人犯罪的道路。玉在19歲時被人犯子拐賣到了偏僻的山區,買主是一個40多歲的老光棍。3年來,玉在“丈夫”的蹂躪下過著非人的生活,屈辱與苦痛時時刻刻壓榨著她的神經,終于一天夜里,當“丈夫”又了玉以后,已是憤恨至極的玉用剪刀朝著他的心臟狠狠地刺去。
5.生活的寂寞與空虛扭曲著她們的心靈,在她們涉足了他人的家庭的同時,也把自己推到了罪惡的邊緣。如今有許多女性由于擇偶條件過高,“高不成低不就”,漸漸步入大齡青年的行列。婚戀的不如意與生活的空虛,使她們心中的天平發生傾斜,插足他人家庭的事例就時有發生。茹是調查的女犯中唯一的一位大學生。她有著較好的面容和豐厚的收入。但由于眼光過高,至今未能成婚,后與一有婦之夫苑某通奸,多次逼苑與妻子離婚未成,遂花巨款請殺手將苑妻殺死。
6.家庭環境的影響。家庭對女性犯罪人的影響是巨大的。因為女性犯罪人受教育程度不高,她們從家庭獲得的暗示更大,如果家庭不和睦、不完整、經濟條件差以及父母的不良言行都對青少年女性犯罪起著直接的影響。同時調查顯示絕大多數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是因感情糾紛引發。絕大多數女性暴力犯罪案件的發生是因婚外情、第三者插足等情感糾紛引起。
二、預防女性犯罪的措施
據以上對女性犯罪原因調查分析,筆者認為,應從下幾個方面做好女性犯罪的預防工作:
1.切實加強對婦女的文化教育,提高女性自身的素質,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我們應當從小抓起,提高女童的入學率,從根本上改變婦女文化素質低的狀況。同時大力倡導開辦各類夜校,進行文化、勞動技能教育,使廣大婦女能夠做到“自尊、自愛、自立、自強”,成為生活的強者。
2.在普法活動中,應根據婦女的特點特別注意抓好對她們的法律教育,使她們真正懂得用法律規范自己的行為,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尤其應加強婚姻法的宣傳,逐步消除婚姻和在婚姻家庭關系中的陳規陋俗,使廣大婦女樹立起正確的戀愛觀、婚姻觀和家庭觀。
3.加大社會救助力度。有關單位應改變“清官難斷家務事”的舊觀念,積極介入調解,幫助受虐待婦女選擇合法渠道和手段有效地保護自己。同時,各級執法部門應嚴格執法,對那些屢教不改,嚴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法律制裁,有效遏制女性犯罪案件的發生。
4.是完善社會最低保障系統,切實做好再就業工程。女性作為家庭的管理者,當發生家庭成員的自下而上難以維持的情況,強烈的母性和妻性便可能趨使她做出違法犯罪的事情。因此,社會要加強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和接納,政府應想盡辦法降低失業率,開展經常性的送溫暖活動,加強對失業救濟金的管理保證用得其所,加強對下崗婦女的崗前培訓,搞好再就業。
“廣東杰青”評選活動自1993年至今已經開展了五屆。據組委會負責人介紹,第五屆“杰青”評選共有44萬人踴躍投票,“愛國奉獻、理想創造、務實有為”是本屆“杰青”評選的最大亮點。這十名杰出青年是從全省各地、各有關單位推薦和社會各界優秀青年自薦的73名人選中,經組委會嚴格篩選出30名候選人后,進行社會公示、公眾監督和公眾投票,最后,在廣州舉行評選審定委員會會議,在省公證處的公證下,以無記名投票產生的。這十名杰出青年分屬工程建筑、醫藥衛生、企業、教育、科技、文藝、政法、體育等界別,他們在平凡的工作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業績。
本屆評委會主任、廣東省委組織部副部長唐國忠同志認為,本屆評選活動充分體現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評選出的十名杰出青年,在廣東建設經濟強省、文化大省、法治社會、和諧廣東和實現富裕安康的偉大實踐中,做出了突出業績和重大貢獻,充分展現了南粵人才新形象。
第五屆“廣東省十大杰出青年”簡介
李 淮
廣州大學城建設指揮部辦公室工程部部長
廣州大學城是廣東省和廣州市的重點工程,一期工程占地面積18平方公里,首期建設包括房屋建筑141幢230萬平方米,64公里城市級市政道路、全部綠化以及配套的水、電、煤氣等,總投資逾100億元。廣州大學城建設于2003年2月正式啟動。2004年10月,廣州大學城一期工程首期建設如期竣工,4.3萬名師生順利進駐大學城。
李淮是首批加入廣州大學城建設行業的技術和管理骨干之一。在他的帶領下,順利完成了省委、省政府要“建設全國一流大學城”和“2004年開學招生”的要求。李淮在一期工程建設中為工程建設的圓滿完工在身心和體力上作出了巨大犧牲。但他沒有休息,又馬不停蹄,迅速轉入大學城二期工程建設,為圓滿完成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二期工程2005年年底前完工的建設目標而奮斗。
劉奕志
中山大學眼科中心副主任、中山眼科醫院副院長
從先天失明34年不見天日的梅州農民,到86歲筆耕不輟的新聞斗士微音,從衛生部部長到人大副委員長,乃至美、英、加、澳的外國友人,中山大學42歲的眼科教授劉奕志在過去10年里,親手復明了10萬只因為白內障而失明的眼睛,創造了“超聲波乳化白內障吸出+人工晶體植入術”中國最早開展手術、手術例數最多、復明率最高3項中國記錄,他親手點亮了10萬只眼睛。
在10萬只眼睛中,超過一半以上的病例,是他在完成大學和醫院繁重的工作后,利用節假日下鄉到基層,在簡陋的衛生院里、臨時停泊的醫療車上,甚至露天義診現場完成。
“當一個又一個失明了多年的患者,掀開眼前的白紗布,剎那間重見光明,并與親人抱頭痛哭的時候,就是一名眼科醫生生命中最幸福的時刻。”中國眼科學界傳奇人物劉奕志如是說。
李 忠
湛江國聯水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
2004年下半年在引起國際高度關注的“中美蝦戰”中,湛江國聯水產從世界二千多家水產企業中突圍而出,成為全球唯一獲得對美出口零關稅的水產企業,李忠再次成為國際對蝦貿易中令人矚目的“反傾銷猛將”,其領導的國聯水產成為中國對外出口對蝦的最大企業,不但為廣東東西兩翼經濟發展起到龍頭帶動作用,還為中國水產走向世界作出積極貢獻。
這不是一時的幸運。18年前,李忠就投身水產品行業,是目前中國最大的對蝦交易市場中第一個做蝦批發的人,是第一個把湛江鮮蝦打入北京、天津等華北市場,是最早一批開創活蝦、龍蝦空運的人。他所創立的國聯,是全國首批大通關試點,實施2211電子監管模式企業;是全國第一家可以讓世界各地的外國客商在互聯網上實時觀看公司車間生產過程的水產品企業。早在2002年,李忠就被農業部選為對美凍蝦出口問題談判的3名企業代表之一。國聯公司成立短短3年迅速崛起在雷州半島大地上,打破和創造了湛江外貿企業成長的新紀錄。國務院副總理回良玉、農業部長杜青林、省委書記張德江,省長黃華華,以及歐廣源、李近維、湯炳權、李容根等國家、省部領導,都先后蒞臨國聯參觀指導,充分肯定國聯對粵西和廣東地區水產加工產業所作出的突出貢獻。
丁 靜
華南理工大學傳熱強化與過程節能教育部重點實驗室教授
丁靜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能源高效利用領域,重點從事固體吸附材料旋轉熱質交換技術及其關鍵設備的研究與開發工作。經過十年的艱苦攻關,她研制的吸附基體材料,打破了國外的技術壟斷。
方貴權
廣州珠江啤酒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方貴權作為一名從專業技術人員成長為企業的領導者,長期以來致力于技術進步,走內涵式發展道路,積極實施企業管理創新戰略,使企業穩步快速健康發展,2003年珠啤集團實現啤酒銷量達92萬噸,同比增長14%;工業總產值27億元,同比增長12%;銷售收入30億元,同比增長19%;利稅總額7.6億元,同比增長13%;利潤總額2.96億元,同比增長8%。在全國各大啤酒品牌中,珠江啤酒人均創利稅居全國同行首位,單一品牌銷量居全國同行第二位,在中國啤酒行業中享有“南有珠江”的美譽,企業榮獲“全國五一勞動獎狀”。
方貴權還打破了外國專家關于“中國不能生產自己的純生啤酒”的預言,研制出了中國第一瓶純生啤酒。
(本刊在2005年第4期的雜志刊登了方貴權的事跡。)
任劍濤
中山大學政治與公共事務管理學院院長
任劍濤是高校“千百十工程”第三批省級培養對象。在科學研究方面,他長于道德哲學與政治哲學、公共理論、行政倫理、當代中國政治分析的研究。他在中國傳統政治哲學及其現代處境、中國政治轉型的政治哲學需求等問題上做出的理論努力得到同行的贊許,這點在政治哲學領域已經得到某種程度的公認。曾獲國務院頒發的政府特殊津貼(2001)、華夏英才基金(2001)、霍英東教育基金教師獎(1998),“蔡冠深獎教金”獎(2000)以及其他校級以上獎勵十余項。
任劍濤還作為教練帶領中山大學辯論隊奪得“2003年國際大專辯論賽”等多項冠軍。
唐 彪
廣東歌舞劇院國家一級演員
唐彪從藝已有30年了,深受廣大觀眾及聽眾的喜愛。為將中國文化廣泛傳播,讓世界各國人民更加了解富有中國特色的民族聲樂,多次代表國家和廣東省出訪美國、加拿大、德國、英國、等國家和地區,深受海內外觀眾的好評。
作為著名歌唱家,他幾乎每天都收到邀請前往演出的來信或來電。但是他認為,一個真正的藝術家不僅要在藝術上有造詣,而且坦誠真摯的為人品德更為重要。所以,但凡是省委、省政府、省政協、省委宣傳部、省文聯、省青聯、省音協、團省委等組織的各種送戲下鄉、扶貧慰問、賑災義演等,他絕對是“隨叫隨到”,甚至將高酬勞的商業性演出推辭了而僅為了一場公益演出。
鄧萬龍
珠海市公安局刑警支隊一大隊副大隊長
鄧萬龍憑著過硬的專業素質在一系列大要案件的偵破過程中發揮了關鍵作用,為維護特區的安寧穩定、保護人民安居樂業,做出了突出的貢獻。參加工作以來,共參與1500多宗案件的偵破工作,破獲兇殺、綁架、盜竊、爆炸等各類重特大案件1200多宗,特別是2004年5月18日參與處置“5.18”劫持人質案件時,面對兇殘的持刀歹徒,他臨危不懼,主動請纓替換人質,有效保護了人質的安全。
由于成績突出,鄧萬龍先后榮立個人一等功一次,個人二等功三次,個人三等功兩次,多次受到上級的表彰,并于2003年4月被中央政法委和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評為全國“嚴打”整治先進工作者,他用自己的實際行動捍衛了法律的尊嚴,向黨和人民交了一份滿意的答卷。
(本刊在2005年第5期的雜志刊登了鄧萬龍的事跡。)
張紅偉
乳源東陽光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
當你從韶關驅車前往乳源,當公路旁占地2800多畝的大型工業園區豁然映入你眼簾時,你一定會感受到一種強大的振憾。整齊的廠房,美麗清幽的綠蔭草坪,錯落有致的高樓及別墅群,還有四周的青山綠水……無不使你驚喜和激動!這,就是短短6年時間在貧困的粵北山區瑤族自治縣崛起的乳源東陽光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正是這里,僅僅6年時間便創建了全國最大的化成箔生產基地和親水箔生產基地,全國最大規模的磁性材料生產基地之一。1999年當年投產實現銷售1.9億元,2000年實現銷售5億元,2001年實現銷售7.5億元,2003年實現銷售11.8億元,2004年將達到18億元,成了廣東省知名的高新技術企業,“廣東省百強民營企業”之一。乳源東陽光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之所以能如此快速的發展,不僅僅是因為東陽光公司充分整合了韶關地區天時、地利、人和的優勢,更因為公司有著一位銳意進取、開拓創新,以奉獻社會為己任,并以此不斷完善自我的總經理――張紅偉。
冼東妹
關鍵詞:家庭暴力;救助機制;社會類型;社會結構
中圖分類號:C913.11
家庭暴力是一個國際性和恒久性問題,但具有顯著的民族性和時代性特征。就其民族性而言,各國因其民族文化、法律文化、家庭文化等的差異對家庭暴力的認知不同,家庭暴力救助的范圍和干預機制有別。西方國家普遍認為家庭暴力包括身體暴力、精神暴力、經濟暴力和性暴力,且部分國家(如英國、美國等)將婚內性暴力罪化。①以中國為代表的東方國家對家庭暴力的定義范圍相對較窄,一般只包括身體暴力,即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② 家庭成員間的精神暴力、經濟暴力和夫妻性暴力仍不為東方國家社會中的多數所關注,相應的救助機制缺失。就其時代性而言,家庭暴力救助機制隨社會類型和社會結構的變遷而變化。傳統中國,家庭成員間的地位,特別是夫妻和父子地位不平等,以“三綱五常”為代表的儒家倫理文化規范和調整著家庭成員間的人倫關系,賦予父對子、夫對妻 “生殺予奪”的權力。隨著中國社會由傳統至現代的轉型,親權由權力向權利義務一體乃至向親責轉變,夫妻地位趨向平等,夫對妻、父對子的家庭暴力在愈益廣泛的群體中不被認同,家庭暴力的救助亦由家庭、家族走向社區、社會,由私力救助逐步走向私力救助、公力救助和社會救助等多元救助機制并用。
一、家庭暴力救助與社會類型
法國法社會學家埃米爾?迪爾凱姆(Emile Durkheim, 1858-1917)根據社會結構的特點將人類社會分為機械團結型社會和分工協作型社會。前者是以社會集體意識所維系的社會團結,后者是以社會分工所維系的有機協作型社會。在機械團結型社會,壓制型法律通過制裁犯罪,發泄憤怒情緒,以平復心態,達成維護社會集體意識和社會秩序之目的。在契約關系為主導的分工協作型社會,社會集體意識出現分化,人的個性得到發展,個人價值得以認可與弘揚,法律與道德發生分離,法律的主要目的不再是懲罰違背社會集體意識的人或行為,而是為社會集體意識不能有效規范的領域尋求替代機制,法律較其他社會控制手段的優先地位得以確立。[1]26但機械團結型社會與分工協作型社會不是一個純粹的歷史分期概念,其兼具社會類型概念的屬性。人類在進入工業化社會之前的農耕社會時期均屬于典型的機械團結型社會,但19世紀末期以來,全球范圍內的分化加劇,不同社會依據其經濟發展水平、社會分工、意識形態、法律特征及法治狀況等或屬于機械團結型社會或屬于分工協作型社會或是二者的混合。如西方發達國家自進入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已基本完成了由機械團結型社會向分工協作型社會的轉變,而直到21世紀,全球范圍內超過半數的國家仍然屬于機械團結型社會,中國則正處于由傳統社會至現代社會轉變的過程之中,即社會轉型期。③
(一)家庭暴力界定的社會類型差異
對家庭暴力的關注事實上是對人權的關注,核心是人格權,其中包括一般人格權(如人格平等、人格獨立、人格自由及人格尊嚴)和具體人格權(如身體權、生命權、健康權等)。人權保護是一個歷史過程,隨經濟社會的發展而演進,其保護范圍和程度與特定社會類型相對應,具有歷史局限性。傳統中國是一個高度集權和專制的國家,意識形態高度統一,法治與人權觀念淡薄,家庭成員的人格不平等、地位不平等,個人價值不被認同。個人權利,尤其是婦女、兒童的權利不被尊重,夫對妻、父對子實施暴力具有社會集體意識基礎,不為倫理、道德和習俗所排斥。
古中國刑罰對家庭暴力犯罪嚴格區分犯罪主體的身份,實行差別對待。凡以卑犯尊(如臣犯君)、以幼犯長(如兒子、孫子毆打或殺害父母、祖父母等),則入于“十惡”之中,以“惡逆”加重處罰。④夏朝“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商朝“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周朝 “賊殺其親,則正(殺)之”;[2]漢朝子女如毆打父母,斬首梟之,如謀殺父母,則以大逆論,本人腰斬、妻子棄市;宋律,“傷毆父母,梟首;罵詈,棄市;謀殺夫之父母,亦棄市”;[3]北魏時期,“殺其親者,之”;⑤隋唐時期,正式列入“十惡”之中嚴厲打擊,宋、元、明、清沿襲如故。
但古中國尊犯卑、夫犯妻則減輕或免除處罰。其中,夫妻之間暴力相犯行為處罰的差異程度雖不似父子、君臣之間的差別大,但差異仍然十分明顯。秦朝法律明確規定了夫妻之間的暴力相犯,《法律答問》有:“妻悍,夫毆治之,決其耳,若折支(肢)指、膚體,問夫可(何)論?當耐。”(丈夫毆打妻子,撕裂了耳朵,折斷了肢體,處以耐刑,即強制剃除鬢毛胡須而保留頭發)。⑥隋唐以后,儒家法律思想的影響深化,夫妻相犯同罪異罰的情況進一步加強,丈夫暴力侵犯妻子的處罰比常人較輕,“諸毆傷妻者,減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論。毆妾折傷以上,減妻二等”。但如妻子毆打丈夫,則:“諸妻毆夫,徒一年。若毆傷重者,加凡斗傷三等。死者,斬”。宋、元、明、清大體同唐。[4]
20世紀后半葉以來,中國社會的現代轉型加快,家庭成員間的地位趨向平等,家庭成員間暴力相犯同罪異罰的現象逐步被消除,家庭暴力受到來自倫理、道德和法律的多重約束。從夫妻地位看,男女平等是憲法和婚姻法等部門法的基本精神,夫對妻的暴力行為不僅為法律所禁止,亦開始不為社會中的多數所認同。“七出”,⑦古中國的休妻制度被廢止。從親權角度看,⑧其已經或正在經歷由權力到權利義務一體的轉變過程。公權力對親權濫用的約束加強,親權的絕對性與支配性減弱,親權人對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與財產不再享有自由的處置權,如不得剝奪未成年子女的生命和受教育權,對未成年子女的懲戒僅限于合理適度方式,而親權人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與保護等責任得到強化,親權之權利義務一體性,乃至向親責轉變的特征愈益明顯。⑨
(二)家庭暴力救助的社會類型差異
家庭暴力的救助可分為私力救助、公力救助和社會救助三種類型。私力救助是指家庭暴力受害人不借助公權力,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釋除暴力,實現權利的救濟方式。私力救助是指“權利遭受侵害時,權利人逕以自己之腕力排除侵害,自行實現其權利。” [5]252公力救助,包括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是指國家機關運用公權力對家庭暴力受害人實施救助或對施暴人予以制裁。社會救助,包括調解(法院外調解)和仲裁,是指依靠社會力量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濟渠道,如村委會、居委會、物業小區等新型社區的管理或服務組織及志愿者服務組織等對受害人的救助。
不同社會類型,家庭暴力的救助方式不同。在以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為主導的機械團結親密型農耕社會,社會分工少,城市化程度低,人口流動小,人際關系密切。家庭暴力的救助主要是以親屬、鄰里、家族等社會共同體基于血緣、親緣、地緣和業緣關系等建構的社會網絡所實施的私力救助。這種救助機制非為中國所獨有,而是不同文化鄉土社會家庭暴力救助的傳統共有機制。[6]204私力救助的基礎依據不是制定法或“紙上法”等國家強制性規范而是民間法、習慣法等“活法”規范,即人情、世故、道理等情理。救助的啟動往往是救助者主動介入,救助的方式主要是調和與隔離(將施暴者與受害者分離),救助的效力不是現代司法上的強制,而是社會網絡的約束。
中國社會轉型期,家庭成員間的關系、親屬關系、鄰里關系等發生了實質性變遷: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使人們由“家庭人”、“家族人”、“單位人”轉身為“社區人”、“社會人”;城鎮化帶來的人口流動推動中國社會由親密型至松散型演變;價值觀多元化弱化了倫理道德與習俗的規范作用;人治向法治的演進喚醒了人們的權利意識和對個人價值實現的追求。伴隨轉型期中國社會,特別是中國婚姻家庭發生的一系列變遷,家庭暴力的動因由簡單趨向復雜,家庭暴力的定義不斷拓展(如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家庭暴力的救助方式由單一趨向多元(如私力救助、公力救助、社會救助),傳統的依賴血緣、親緣、地緣和業緣優勢構成的社會網絡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優勢日漸喪失,由此呼喚家庭暴力救助機制的革新。
二、家庭暴力救助與社會結構
社會結構是指社會的分層、文化、組織和控制等。家庭暴力的救助模式隨社會結構的變化而變化。其中,家庭暴力救助模式與社會分層、社會組織和社會文化呈正比例關系,即社會分層越多,救助模式越多;文化越多元、組織越發達,救助模式越多樣化。救助模式與其他社會控制呈反比例關系,即其他社會控制(如倫理、道德、宗教等)越有效,救助模式就越少。從社會結構的角度看,傳統家庭暴力私力救助地位的弱化是社會分化與分層加劇、價值觀多元化、倫理道德失范及法律規范優先性的結果。
(一)家庭暴力救助與社會分層
分層是社會生活的垂直方面,指生存條件的各種不平等的分配,即貧富程度、權勢程度的等級。[7]14 這種等級差距是以分層的數量為依據的。家庭暴力救助模式的變化與社會分層成正比,即社會分層越多,對家庭暴力的態度越多元,家庭暴力救助的方式就越多。在以自然經濟為主導的傳統機械團結型社會共同體中,社會分工少而簡單,商品經濟不發達,城市化程度低,社會各部門之間的相互依賴程度不高,人們的經濟地位差異較小,社會分層不明顯。由于人們的生產、生活及社會交往幾乎都局限在具有相同價值觀的家庭和相應的家族內部,個人對家庭、家族形成單向的依賴關系,私力救濟是家庭暴力救助的核心機制,而對公力救濟和社會救助的依賴程度較低。
中國社會轉型期,社會分層與分化加劇。據中國社會科學院城市發展與環境研究所的《中國城市發展報告(4)――聚焦民生》顯示,我國城鄉收入差距比由1980年的2.49:1擴大至2010年的3.23:1,成為世界上城鄉收入差距最大的國家之一。由于不同社會分層的人們因其享有的社會資源和法律保護差異對家庭暴力救助方式有不同的取向,導致家庭暴力救助方式的多樣化。比如,更多高收入群體傾向以法律手段解決糾紛(約30%,低收入群體約13%);低收入群體更多地傾向通過政府渠道或私力救濟解決糾紛(約21%,高收入群體約12%);中等收入群體依據其受教育程度(教育程度高的人更多地將糾紛訴諸法律)及職業的不同(不同職業享有的社會資源不同)對糾紛解決方式取向各異,但沒有確鑿證據表明“中產階級”更多地利用法律解決糾紛。[8]
(二)家庭暴力救助與社會控制
社會控制是指社會生活的規范方面,它規定不軌行為并對不軌行為作出反應。法本身是一種社會控制,即政府對其公民的社會控制,但倫理、道德、習俗、宗教等也是社會控制。法與其他社會控制手段之間是此消彼長的關系,即當其他社會控制較少時,法就越多;當其他社會控制較多時,法就越少。在文化單一、價值觀趨同的機械團結型社會,倫理道德的規范作用大于法律制度規范。傳統的由家長、族長等尊長及鄰里、親屬等社會網絡對家庭暴力受害人實施的私力救助具有倫理、道德和習俗等“活法”規范的支持,因而能夠獲得社會的廣泛認同。不僅如此,在人口流動小、人際關系密切的鄉土熟人社會,私力救助還具有便利、及時、低耗和高效等優勢,是家庭暴力預防與救助,尤其是暴力實施過程中救助的有效機制,有助于防止家庭暴力事件的惡化,更好維護受害人權益。
中國社會轉型期,人們的法律意識和權利意識增強,婚姻家庭價值觀多元化,婚姻家庭穩定性降低,夫妻人身關系弱化,家庭成員間的關系淡化,倫理、道德與習俗等非法律控制手段對婚姻家庭的規范作用減弱,家庭暴力私力救濟的傳統優勢不斷喪失,法律相對于其他社會控制手段的優先地位得以確立。婚姻家庭觀念的多元化和個人權利意識的增強使得家庭暴力當事人更多地傾向于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糾紛,以求得權利救濟的權威性、徹底性和強制性。婚姻倫理的自由化、婚姻形態的復雜化以及家庭結構的多樣化等使得家庭暴力的動因更趨復雜,形式更趨多樣,權利救濟的難度加大,傳統的私力救助難以適應權利救助的需要,依賴親情、友情、權力和人際關系的傳統私力救助逐步讓位于普遍性的、以權利和義務為主要內容的行為規范。[9]49
(三)家庭暴力救助與社會文化
文化可以用來解釋社會生活,亦可以用以解釋法律。“文化的量因社會環境的不同而變化。在文化稀少之處,法律也少;而在文化豐富之處,法律亦繁多。文化越多,法律也越多:法律的變化與文化成正比。”[7]75文化量的這種變化體現在不同文化以及同一文化的不同社會類型與不同地區之間:整體而言,分工協作型社會的文化多于機械團結型社會的文化,城市的文化多于鄉村,開放地區的文化多于封閉地區的文化等,如深圳是個外來人口構成的不同價值理念融合的開放式城市,其文化多于臨近的以本土人口占絕對優勢及價值觀趨同的封閉性城市汕頭。⑩文化的單一與多元、封閉與開放、傳統與現代等不僅決定著人們的行為,亦決定著行為的規范和規范的調整效果。
多元文化國家或地區和單一文化國家或地區對家庭暴力的理解不同,救助機制也存在顯著差異。多元文化的兼容并蓄與寬容使多元價值并存與互動,家庭成員的個人價值得到尊重,個人與家庭、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的利益通過法律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得到規范。當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受到侵犯時,受害人更傾向于尋求法律救助,即公力救濟。在單一文化背景下,當個人利益與家庭、家族利益發生沖突時,犧牲個人利益,維護家庭、家族利益是當然的選擇。傳統的重實體、輕程序,重教育勸導、輕溝通協商,重家庭整體利益、輕家庭成員個體利益的家庭暴力私力救助方式依據家庭人、家族人等文化傳承對個人的約束干預家庭暴力的實踐具有堅實的家中心主義價值觀基礎。[10]202
三、轉型中國家庭暴力救助機制的重構
家庭暴力救助機制的法社會學分析表明,不同社會類型中的人們和不同社會結構中的群體對家庭暴力的態度不同,其家庭暴力的救助機制也存在差異。中國正處于由傳統至現代的轉型過程中,其社會類型和社會結構不同于西方,因此家庭暴力救助機制的設置不宜照搬西方經驗,無論是立法保護、司法救助,還是行政救濟均不例外。過度超前的立法只能是“紙上法”,不可能取得預期的調整效果。而超越社會集體意識的司法和行政救助不僅會造成司法和行政資源的浪費,也無法實質上救濟受害人。另一方面,轉型期中國雖然還不是一個法治的國家,但其正在朝著民主、法治和人權的方向演進。傳統的家庭暴力私力救助機制已不能夠滿足當下社會家庭暴力救助的需要。基于中國社會轉型期社會類型和社會結構的特征,構建私力救助、公力救助和社會救助協同的多元化家庭暴力救助機制,有助于強化家庭暴力的預防和家庭暴力實施過程中的救助,提升家庭暴力救助的效果,更有效維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權益。
(一) 自治組織家庭暴力救助功能的再生
地方自治組織以其近民、便民、及時和高效等優勢在化解家事糾紛,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組織與治理社會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并曾一度成為解決家事糾紛的主要方式。[11]55自治組織的上述功能除了回應國家政權建設中的社會治理問題外,還與前社會轉型期中國高度統一的意識形態、單一的文化與所有制結構、單一的組織形式與利益主體密切相關,具有其發揮作用的土壤。隨著中國社會由傳統至現代的轉型,原有的地域和單位組織結構發生了解體和功能轉換,自治組織制度設計和運行機制的時代局限性使其無法滿足轉型期家庭暴力救助的需要,其干預家庭暴力面臨的人(自治組織成員的數量和整體素質與轉型期家庭暴力救助工作的需要不匹配)、財(家庭暴力救助經費與自治組織成員的付出及作用不匹配)、物(救助設施與家庭暴力救助所需要的食宿安排和隔離措施等不匹配)壓力劇增,影響了自治組織干預家庭暴力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和家庭暴力干預的效果。基于轉型期家庭暴力救助的實際需要,通過政策支持、經費保障和人力重組,強化地方自治組織在家庭暴力預防和救助中的作用,重新煥發其家庭暴力救助的活力,不僅是轉型期家庭暴力救助的現實需要,亦是弘揚自治組織優秀文化傳統,善用本土資源,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權益的理性選擇。
1.自治組織家庭暴力救助的物質保障。自治組織家庭暴力救助的物質保障應明確為政府責任,物質保障的范圍包括自治組織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工作經費、辦公場所、辦公設施、培訓費用、激勵金、救助金等。物質保障的經費來源可采取國家財政支持和社會籌集資金相結合的方式設立家庭暴力救助專項經費;應建立自治組織家庭暴力救助經費的管理、使用和監督體系,對救助經費實行歸口管理,統一劃撥。通過專項經費加大對自治組織家庭暴力救助工作的投入,在重點保障家庭暴力救助必需的工作經費和補貼經費的基礎上,逐步改善自治組織家庭暴力救助工作的環境、設施和辦公條件,完善自治組織家庭暴力救助工作激勵機制、人身保險和救助機制。對因從事家庭暴力救助工作致傷致殘,無論其生活是否發生困難,當地人民政府均應提供必要和充分的醫療和生活救助。
2.自治組織家庭暴力救助的人力資源保障。當下村委會和居委會的人員結構仍然存在“兩低一高”(文化程度低、綜合素質低、年齡偏高)的情況,這與轉型期家庭暴力救助對救助者專業素質的要求不相適應。轉型期家庭暴力的救助不僅要求救助者具有責任感和服務意識,還要求其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法律知識和豐富的調解經驗和技巧。因此,通過人事、編制、財政等多元化措施,加強自治組織隊伍建設,通過管理創新建立長效的培訓與管理機制,建立公開、公平和公正的自治組織工作者選拔、考核和激勵機制,對自治組織工作人員實行定期培訓,持證上崗,分類管理和動態調整,推進自治組織工作者的專業化,提升其干預家庭暴力的能力。
3.明確自治組織家庭暴力救助的職責和內容。自治組織處于家庭暴力救助的最前沿,在家庭暴力救助,尤其是家庭暴力實施過程中的救助具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主動、及時干預有助于防止家庭暴力事件的惡化,能有效維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權益。自治組織家庭暴力救助的功能主要包括:第一,調查、了解所在社區家庭結構、家庭環境、家庭成員關系,特別是婦女、兒童生存狀況等,做好家庭暴力預防工作。第二,家庭暴力預防與救助的宣傳和教育工作。自治組織可通過村民大會、居民大會、社區媒體宣傳及家庭走訪等方式宣傳家庭暴力的后果、家庭暴力的預防和救濟途徑,營造反對家庭暴力的大環境。第三,及時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對所獲悉的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自治組織應當第一時間進行干預,化解、勸阻、調處家庭暴力糾紛,轉移處于危境中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對有需要的受害人提供庇護、食宿或為家庭暴力受害人尋求其他救助提供幫助。
4.強化新型社區的家庭暴力救助功能。城鎮化是中國社會轉型的重要標志之一,也是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城鎮化的快速發展使家庭、家族和單位的社會職能外移,形成了不同地理、經濟和文化的新型社區。社區在家庭暴力救助中起著愈益重要的作用。據天津市社區調查事務所對和平區新興街的調查,居民在社會事務方面對于社區的依賴已超過對自己工作單位的依賴,50.9%的居民希望通過社區來幫助解決就業問題,76.2%的居民希望社區幫助解決家庭糾紛和鄰里糾紛,58.5%的居民希望通過社區幫助來避免家庭意外和不幸事故。因此,如何通過制度創新,發揮以物業小區為代表的新型社區在家庭暴力救助中的作用是家庭暴力救助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地帶。
(二)完善家庭暴力公力救助制度體系
公力救助是現代社會家庭暴力救助的主渠道。西方國家通過反家庭暴力法,構建了由政府主導、政策支持、立法保障、司法救濟、行政干預和社會參與的制度體系,形成了立法、司法、執法、行政和社會聯動的完整救助機制,有效地預防和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權益。基于轉型期中國社會類型和社會結構的特征,在繼承和弘揚傳統救助機制的基礎上,借鑒、吸收和改良域外經驗,完善家庭暴力公力救助制度體系,強化家庭暴力救助的國家責任,明確各職能部門家庭暴力救助的職責,為家庭暴力的預防和救助提供制度保障,是當下我國家庭暴力救助的基礎和前置性工作。
1.推進家庭暴力救助立法工作。家庭暴力的預防救助是一項系統復雜的工作,需要多方參與和多部門協作,必須通過立法明確各方和各部門的職責,形成完整有效的運作機制。目前我國尚無家庭暴力救助的專門立法,有關家庭暴力救助的規定散見于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等部門法,系統性不夠、可操作性不強,家庭暴力救助存在無法可依或有法不依的情形,致使諸多家庭暴力受害者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救助,比如受害人取證難,家庭暴力的事前預防和實施過程中的救助措施匱乏,各救助主體職責不明確、銜接不暢,社會參與不夠,對受害人的救助不徹底以及缺乏對受害人的安全保護措施等等。鑒于此,我國應加快推進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進程。家庭暴力立法要堅持國際性和民族性的統一、文化傳承和創新的統一、前瞻性和現實性的統一,強化立法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通過實證調查和研究,發現轉型期家庭暴力的動因、特征,針對常發性重點和要點問題,尋求切合實際的救濟措施,通過立法予以規范。就國際性和民族性的統一問題,中國的社會類型和社會結構不同于西方,因此對西方家庭暴力救助制度的借鑒應注重改良和創新,使之符合國情。就家庭暴力救助文化傳承和創新的統一而言,應弘揚私力救濟和社會網絡救濟的優良傳統,通過文化創新賦予傳統救助機制以現代品質,構建完整的私力救助、社會救助和公力救助制度體系。家庭暴力立法還應當堅持前瞻性和現實性的統一,避免不切實際的過度超前立法和消極的滯后立法。
2.完善家庭暴力司法救助機制。司法救助是解決家庭暴力問題的最終救濟方式。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家庭暴力司法救濟途徑主要有請求離婚及損害賠償,提起自訴,追究施暴者刑事責任等,司法救濟存在事前預防不夠、事中救濟不力、事后救濟效果不明顯等缺陷,宜從下述方面予以完善:第一,完善家庭暴力侵權責任制度,強化施暴者的法律責任,為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提供有效保障。第二,改革家庭暴力制度。健全家庭暴力公訴制度,彌補自訴制度之不足,更有效維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特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受害人的權益。第三,重置家庭暴力證據規則。目前,家庭暴力案件適用的是普通民事案件的證據規則,即“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不利于保護受害人權益,應基于家庭暴力的多樣性和隱蔽性特征,設立家庭暴力案件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第四,明確家庭暴力案件的審理原則。家庭暴力案件的審理原則主要包括:不公開審理原則;職權探知原則和直接言詞原則等。第五,創新和發展家庭暴力司法救助機制,如照護令、監督令、人身保護令等。?
3.設置地方政府家庭暴力救助專門機構。地方政府應設立專門的家庭暴力救助機構,專事研究家庭暴力預防與救助,統籌規劃、協調監督和引導落實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家庭的救助工作。這些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第一,根據地方實際,制定家庭暴力預防與救助規劃。第二,組織實施家庭暴力預防與救助規劃。地方政府家庭暴力救助專門機構應當發揮宣傳、引導和組織作用,推進基層組織、志愿組織和新型社區的家庭暴力預防和救助工作。第三,評估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的實際需要,為有需要的受害人及其家庭提供經濟援助、食宿安排,為處于危險中的受害人提供庇護等。第四,對處于地方自治組織、志愿組織、社會福利機構等照護下的家庭暴力受害人進行回訪、檢查、管理、監督和調整。
4.構建家庭暴力救助通道。家庭暴力救助通道,是指家庭暴力受害人在受救助期間及被救助之后,各有關救助保護主體依據職責分工,為受救助者提供庇護、食宿、心理疏導、咨詢建議、回歸安置、回訪等一體化救助服務計劃,確保受救助人完滿回歸,實現家庭暴力救助標本兼治之目的。對于家庭暴力糾紛,不能簡單地勸說了事,而應當根據具體情形,或對施暴者采取強制措施,或對當事人實施有效隔離,或為受害人提供庇護、食宿、心理疏導,或為受害人尋求其他救濟(如司法、行政救濟)提供咨詢建議,或為需要治療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經濟援助,或對回歸安置的家庭暴力受害人進行回訪等。家庭暴力救助通道計劃是一項系統復雜的工程,需要各救助保護機構依據職責分工,協同行動,做好各救助環節的銜接,暢通救助渠道,提升救助效率,保證救助效果。
注釋:
①Harry D. Krause. Family Law in a Nutshell, 1995 West Group, P147。
【關鍵詞】無痛人流廣告;傳播內容;傳播對象;傳播方式;傳播效應
作為醫療廣告之一的“無痛人流”廣告本應受到國家法規、社會倫理道德等多方面的制約,然而目前我國該類廣告卻大行其道,在傳播內容和價值導向上存在極大的偏差,由其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正逐漸顯現,值得全社會的重視。
一、“無痛人流”廣告的內容分析
仔細分析時下的“無痛人流”廣告,會發現其內容有以下傾向性:
第一,強調懷孕是一個“麻煩”,是愛情的絆腳石。這些廣告對待懷孕的立場無一例外的是必須立即“解決掉”。在這些廣告中多會出現愁眉不展、心事重重的女性形象,對懷孕這一事件表現出不情愿和抵制的心態。而當所謂的問題得到解決后,廣告中的女性多愁眉舒展,甚至歡呼跳躍,表現出麻煩被處理掉之后的輕松愉悅,而類似于“輕松終止妊娠,愛情不中斷”之類的廣告語也適時響起,證明愛情路上的絆腳石被移除。這些廣告明確地表示懷孕不是一件值得高興的事情而是一個大麻煩,這種廣告在認知方向上有違倫常。
第二,將無痛人流定義為一種安全快速的消費行為。對于女性來說人流本是一道生理與心理的雙重關口,既要承擔生理上的風險與不適,又要面對心理上的調適。然而在“無痛人流”廣告中卻強調“知名專家”“超導可視技術”“三分鐘解決”“安全無痛,無后遺癥”等概念,甚至將這一過程描述為“像做了一場夢”“夢幻無痛人流”,完全不提對女性生理和心理造成的影響,將其簡單地描述為一次性價比非常高的安全快速的消費行為,甚至是一趟“夢幻之旅”般的享受,這既是對女性價值的貶低,也是對社會價值觀的顛覆,更是對醫學“治病救人”根本宗旨的誤讀。
第三,宣揚技術取代責任的觀念。在此類廣告中不乏這樣的場景——一個男中音深情地說道:“愛她就帶她去做全程無痛人流吧!”這樣的廣告語境中,在懷孕這個問題上,男人不再需要擔負傳統意義上的責任,只需花錢帶女性去做無痛人流即可。這種對男性社會責任的規避,是對社會運行規律的一種破壞,也是對男性社會形象和社會期待的重構,對社會的健康發展是不利的。
第四,夸大技術,隱瞞可能存在的風險。這類廣告中比比皆是“知名專家”“××技術”等詞語,甚至不乏“今天做人流,明天就上班”“輕松睡上一小覺,早孕煩惱就去掉”等廣告語,夸大了技術的作用,卻隱瞞了可能造成的健康風險,將“無痛”等同于“無危害”,削弱了女性的自我保護意識。據湖北省婦幼保健院對7200多例不孕癥患者的統計發現,由于人工流產術不當或人流次數過多造成的不孕達520例。[1]而在這類廣告中對于如此高比例的風險卻只字不提,由此引起的女性不孕及繼而產生的家庭問題,有可能導致社會基本單位家庭的大面積解體,從而導致各類社會問題的爆發;也有可能導致無子女家庭比例的上升,從而增加社會養老體系的壓力。
綜上所述,“無痛人流”廣告在內容上極力強調技術、專家、快速,規避風險、責任,將人流手術美化成一次輕松的、快速的、為愛情掃清障礙的消費行為,偷換概念,對傳播對象形成誤導,從而引發該類行為的泛濫,遺留了大量社會隱患。
二、“無痛人流”廣告的傳播對象分析
當前,我國“無痛人流”廣告的傳播對象正在發生轉變,由婚內夫妻逐漸轉向未婚男女,且呈現低齡化的趨勢。從大部分的“無痛人流”廣告中頻繁出現的“我懷孕了,怎么辦啊?”“我懷孕了,可他還不想結婚”“輕松終止妊娠,愛情不中斷”等話語中,我們可以看到其傳播對象主要是未婚先孕的青少年女性。
近年來,受到傳播大環境的影響,我國青少年在“性”方面的意識逐漸開放,而與之不相適應的是,關于“性”方面的知識卻少得可憐。由于我國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在性教育方面極不重視,導致我國青少年在這方面知識極度缺乏,一旦懷孕,在傳統倫理道德的重壓下,未婚先孕的青少年女性不愿意或者不敢求助長輩;基于這種壓力以及“未婚先孕將嚴重影響愛情、學業、事業、面子等”的認知,她們通常將懷孕看作一個“麻煩”或“問題”,急欲解決。同時卻由于此類知識的缺乏而不知所措。在“不敢說”“急于解決”“舉足無措”的三重心理壓力之下,“無痛人流”廣告似乎遞來了救命的稻草——“知名專家”“三分鐘輕松解決”“安全無痛”,一個麻煩的問題似乎迎刃而解。
結合前文對“無痛人流”廣告的內容分析,我們會發現這些廣告正是針對傳播對象的以上特征來進行廣告內容的組織:強調“懷孕”是一個麻煩與傳播對象在遭遇到此類問題時的心態暗合,并加強了這一心理暗示;將無痛人流界定為一種安全快速的消費行為,用技術取代責任,降低了傳播對象的心理壓力,將道德轉化為消費行為,提供了看似便捷的解決之道;對技術的夸耀,迎合了傳播對象在這方面的無知,正是由于無知才會迷信技術,而對隱藏的風險卻一無所知。
可見,此類廣告的傳播對象缺乏相關知識,且在遭遇此類問題時均希望盡快解決,不愿尋求長輩的幫助。正是這些特點,使此類廣告有了生存的空間,能夠有恃無恐地大行其道。
三、“無痛人流”廣告傳播方式分析
“無痛人流”廣告最常采用的傳播媒介是電視,在傳播頻率上采用疲勞轟炸式的方式,無論是黃金時間段或非黃金時間段,其復播頻率都非常高,在某些地方電視臺,甚至出現同一個廣告時間段內同一“無痛人流”廣告多次出現的現象。如此高的復播率,其目的就是要在傳播對象心中形成深刻的印象,并使其對傳播內容形成潛移默化的認知甚至認同。這類廣告如此之高的復播率使其“深入人心”已是不爭的事實,甚至一些對此類廣告內容并不理解的幼童都能脫口而出廣告內容。
除利用電視媒介傳播之外,這類廣告還針對傳播對象使用特定媒介傳播,例如在熙熙攘攘的大街上專門針對年輕女性發放印有此類廣告的專題雜志,在客流量大的公共汽車上投放平面廣告、視頻廣告或LED飛字廣告,甚至在大學校門對面掛上巨幅海報,并將所謂的“專題雜志”送進大學女生宿舍。這些傳播方式從廣告傳播的角度來看,是針對傳播對象的有效投放,在未婚青少年群體中認知度頗高。
高頻率、多元化的傳播方式,使得“無痛人流”廣告在當代中國社會已是無孔不入。然而這種行為單純從廣告投放效果的角度考慮問題,忽視了倫理道德上的負面影響,對傳播對象造成誤導,甚至誘發某些行為的發生,因此其合理性有待商榷。
四、“無痛人流”廣告的社會傳播效應分析
如前文所述,“無痛人流”廣告無論是在內容組織還是在傳播方式選擇上,都有可能帶來負面的社會傳播效應,具體來說有以下幾個方面:
建構不平等的女性社會形象。首先,從女性自身來看,這些廣告讓女性在潛移默化中接受了女性對男性的從屬地位,女性如要獲得與男性繼續相愛的機會,就必須自己解決“麻煩”;將放棄懷孕演繹為對愛情的追求,讓女性沉迷于“甜蜜愛情”不被打攪、不會中斷的美夢之中,喪失了對社會平等地位的追求。
其次,從整個社會來看,現代社會大眾傳播是信息環境的主要營造者,這類廣告通過大眾傳媒大范圍、高頻率的傳播,將極大地影響人們對客觀現實環境的認知,即“遇到此類問題,是女性的一個麻煩,女性必須自己解決才能繼續獲得男性的愛情,男性在這個問題上需要做的只是花錢帶女性去醫院”,從本質上講是認同女性不平等的社會形象,而這一認知將會影響人們對于現實客觀環境的行為,即在面對(親身遭遇或周圍人遭遇)這類事情的時候,做出相同傾向性的行為,其結果是造成女性不平等社會地位的最終形成和不斷穩固。
導致社會潛在問題的累積。這類廣告泛濫傳播,還將帶來一系列潛在社會問題的累積。
第一,這類廣告是對傳統倫理道德和價值觀的顛覆,是對“性”問題的認知走向另一個無知的極端。美國“性開放時代”的惡果讓美國社會痛定思痛,而“無痛人流廣告”在中國的泛濫,誤導青少年輕率地對待兩性關系,有可能帶來中國式的“性開放”時代,其社會后果也將是嚴重的。另外,生命應該是最值得珍惜的,而“無痛人流”廣告將對生命的思考演變為一次簡單快速的消費行為,是對生命的麻木,這帶來的將不僅是對胎兒生命的不尊重,還將延伸到對所有生命的不珍惜、不尊重,“藥家鑫案”等類似案件的出現即是對生命麻木的惡果。
第二,這類廣告將一個關涉倫理、健康、責任等方面的問題簡單地演繹成一個快速消費行為,是對消費意識的誤導,是消費主義泛濫化的一種表現。這種意識不但影響了消費者對“無痛人流”行為的判斷,還將延伸至其他行為上,誤導消費者將問題簡單地消費化,即“只要花錢就能解決一切問題”,最終導致行為的重大偏差。
第三,這類廣告所宣揚的“無痛、安全、無后遺癥”等內容,撕去了未婚男女對懷孕這一事件最后的敬畏,既然沒有任何風險,那么解決“問題”的成本就變得十分低廉。這種認知對于長期在“性教育”方面得不到正確引導的青少年的誤導尤其明顯,人工流產低齡化、反復化現象嚴重。據2012年中國人口宣教中心召開的新聞會透露:我國每年人工流產手術達1300萬例,人工流產低齡化趨勢明顯,青少年普遍缺乏避孕常識。會上公布了一項對1000名20~35歲女性所作的避孕問題調研報告,結果顯示,每年流產女性中,65%為20~29歲未婚女性,50%是因未采取任何避孕措施導致意外懷孕,反復人流者高達50%。[2]人工流產低齡化、反復化對青少年女性身體帶來的傷害是毋庸置疑的,也是導致當代社會不孕不育比率持續走高的重要原因之一。一旦此現象成為社會普遍問題,將可能帶來社會基本單位——家庭的不穩定甚至大面積解體,大量社會問題也會接踵而至。更嚴重的是人類社會的繁衍發展將受到影響,更遑論優生優育了。
第四,這類廣告所隱藏的男性免責觀念將導致男性責任感的缺失,這同樣不利于社會的有序發展。一個合理健康的社會,男性和女性具有不同的生理和心理特質,承擔著不同的社會責任,而如果男性的責任感缺失,這一和諧平衡的狀態將被打破,從而也將阻礙社會的健康有序發展。
五、結語
綜上所述,從傳播學的角度來看,“無痛人流”廣告在傳播內容上避重就輕、偷換概念,具有誤導性;其傳播對象在此方面知識嚴重匱乏,而在心理上則呈現“壓力大、急于解決問題”的傾向,使其對傳播內容極易接受;這類廣告在傳播方式上大范圍、高頻率地傳播,并選擇針對傳播對象的特殊媒介進行傳播,其到達率較高,由此所帶來的負面的社會傳播效應也就十分明顯。
對于“無痛人流”廣告,不能只局限于道德的審判,政府相關部門應該建立監管機制,加強監管和審查,在傳播內容上嚴格審核,在傳播方式上加強管理,讓其在合理的范圍內發揮適度的正面效應,規避社會負面效應的發生。同時媒體單位也應從短期的經濟利益中抽離出來,加強管理,認清大眾傳媒所承擔的社會道德構建任務,承擔社會道德責任。
參考文獻:
[1]佚名.無痛人流廣告幾大誤區引發不少社會問題[J].廣西質量監督導報,2006(14).
[2]人工流產低齡化 青少年缺乏避孕常識[EB/OL].http://.cn/news/2012-09-30/07275167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