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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一步加大對福利企業稅費減免和財政補貼力度
(一)對經民政部門認定的福利企業,因安置殘疾人較多、負擔較重、納稅確有困難的,按照稅收管理權限,報經地稅部門批準,可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且v供電的福利企業生產用電,按非工業用電中的部隊、獄政用電價格執行。福利企業生產用自來水按非經營性用水價格執行。適當減免福利企業防雷檢測技術服務費。按福利企業實際安置殘疾人職工人數,定額減免每人元當年應繳納的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三)鼓勵市本級社會福利企業超比例安置殘疾人,對超比例安置殘疾人的福利企業進行獎勵。市本級福利企業集中安置市戶籍殘疾人員及引進的優秀殘疾人才人數超過企業職工總數%比例部分,每人每年按當地最低月工資標準給予個月的獎勵,獎勵資金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解決。每年月底前由企業申報,經市民政、殘聯審核后,由市殘聯撥付。
(四)殘疾人屬就業困難人員,對吸納殘疾人員就業、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福利企業,按規定給予企業社會保險補貼。
二、進一步完善對福利企業殘疾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有關政策
(一)已經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福利企業殘疾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城鎮個體勞動者繳費標準延繳。延繳后符合現行養老保險政策規定條件的,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二)對已辦理“協繳”、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福利企業殘疾職工,允許其單獨辦理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參保手續。
三、進一步落實對福利企業生產經營的扶持政策
(一)鼓勵支持福利企業發展生產,加快產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品牌創新,對福利企業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使用等方面給予優先扶持。加強福利企業用電保障,對確需保障用電的福利企業,經民政部門匯總報當地政府批準后,由電力部門在有序用電計劃中予以安排。
(二)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項目,優先安排福利企業生產或經營,并根據福利企業的生產特點確定某些產品由其專產。政府采購,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福利企業的產品或服務。
(三)支持福利企業做好人才引進工作,對其引進的人才在培養、使用、激勵、保障等方面按有關人才政策予以優先落實。
四、進一步加強對福利企業的服務和管理
(一)重視福利企業管理機構建設。民政部門應明確相應機構及人員加強對福利企業的服務和管理,民政、稅務等部門要建立健全福利企業新辦、退稅等限時辦結制度,切實維護福利企業及其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為福利企業發展和殘疾人就業創造良好條件。
(二)認真做好對福利企業的年檢年審資格認定工作。要求市級普查必須達到%,對縣級抽查不得低于5%。對暫時處于停產狀態且無退稅的福利企業,在確保殘疾職工安置比例并為殘疾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前提下,可以向稅務部門和民政部門申請保留福利企業資格。
(三)加強對福利企業的日常稽查。市民政、國稅、地稅、殘聯等部門要加強對福利企業的核查。對不符合退、減稅條件的,取消其退、減稅資格,追繳其不符合退、減稅條件期間已退或減征的稅款及政府的各項補貼和獎勵。對采取一證多用或虛構規定條件,騙取稅收優惠政策的,應當追繳其騙取的稅款及政府的各項補貼和獎勵,并取消其年內申請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號)和本意見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資格。
對在殘疾人就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1.目的:
通過安排殘疾人就業,響應政府殘疾人就業安排政策,履行企業法定義務,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同時減少公司殘保金繳納、爭取稅費減免從而降低用工成本。
2.安置需求:
2.1安置人數:以2017年預期平均編制2300人計算,合計需安置人數=2300*1.5%=35人。
2.2安置方式:結合公司能夠提供的崗位現狀,建議掛靠15人,就業16人。
(掛靠:殘疾人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公司發放基本工資并繳納社保,殘疾人無須到公司上班)
3.需求依據:
3.1政策背景:
3.1.1繳納殘保金:根據《廣東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暫行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1.5%比例的,按實際差額人數和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的80%計算繳納保障金。應繳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職職工總數×1.5%-在職殘疾職工人數)×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80%。
3.1.2減免稅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等法規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等同于殘疾人員工資支出由稅費補貼。
3.2成本現狀:
3.2.1人員編制數量持上升趨勢,殘疾人安排比例持下降趨勢,總體成本上升。以2015年為例,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繳納的殘保金為3.62萬/人·年,且每年隨著平均工資的增長而增長。
3.2.2公司安置殘疾人,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稅費減免額度隨著殘疾人安置人員數量的增長以及平均工資的增長而增長。
3.3就業崗位:
結合公司無障礙設施配置情況,建議安排少站立、少體力勞動、工作簡單、且加班不宜過長的崗位。結合公司現有崗位,經過與用人單位確認,建議安排如下。
4.風險與效益:
4.1風險管控:
4.2效益預估:
安置類別
安置人數
繳納殘保金(萬元/年·人)
殘保金合計節約(萬元/年)
工資(萬元/年·人)
稅費減免(萬元/年)
合計效益(萬元/年)
基本工資
社保(公司部分)
其他(加班費等)
工資合計
就業
掛靠
合計
備注:殘疾人員工資支出額度等同于稅費減免額度,就業人員工資視為為公司創造的效益。合計效益金額(就業)=殘保金+稅費補貼。合計效益金額(掛靠)=殘保金。
5.行動計劃:
序號
模塊
工作目標
完成時間
負責部門
預算
輸出
1
招聘實施
開拓各種渠道,確保招聘需求達成。
全年持續
HR
1萬元/年
《入職明細表》
2
崗位管理
完成清潔工崗位設置(掛靠專用)。
一季度
HR/行政
/
《職位編碼》
3
后勤保障
配置殘疾人專用宿舍(按錄用情況分階段配置,1季度完成1男1女共兩個宿舍的配置)。
全年持續
行政
0.5萬元/間
殘疾職工宿舍
4
人文關懷
組織殘疾人關愛活動,幫助殘疾職工解決工作與生活中遇到的困難。
全年持續
工會
0.05萬元/年·人)
【關鍵詞】農村殘疾人 就業援助 制度構建 政策建議
對農村殘疾人實施就業援助的意義
對農村殘疾人實施就業援助,幫助他們解決就業難題,不僅有利于維護他們的勞動就業權益,而且可以助其回歸社會,實現自我價值,為家庭和社會減負增效。①
就業是提高農村殘疾人自信心和參與社會的首要條件。農村未就業殘疾人靠家庭供養的占到76.9%以上。《臨沂市殘疾人就業狀況調查》中關于“就業對自己的影響”,56.8%的人認為沒有工作壓力非常大,26.7%的人認為壓力比較大。另訪談發現,未就業農村殘疾人的活動范圍很小,幾乎每天窩在家里。這些人很難得到家人和親戚朋友的尊重,在社會上也沒有地位。如果他們有工作,就業帶來的經濟收入,不僅可以改變家人和親戚朋友對他們的看法,而且會使他們對自己的社會處境有一個積極的評價,從而對社會產生認同感,形成積極的人生態度。而且,只有參與工作,殘疾人與其他社會成員才有可能進行平等的社會交往和溝通,最大限度地消除群體之間的隔離因素,在價值觀念和行為規范上取得共識,從而增強殘疾人的自信心和自尊心。
農村殘疾人就業可以為社會增加人力資源。鄧樸方曾指出:“殘疾人自身蘊藏著豐富的智慧和力量,是重要的人力資源,必須充分發掘殘疾人潛能,促進殘疾人勞動就業,創造社會財富,實現人生價值。”②以臨沂市為例,根據殘疾人數據庫統計,處在就業年齡段且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有22.4萬人,其中農村殘疾人17.5萬人。很明顯,這是一支不可忽視的人力資源大軍。他們的就業不僅解決了殘疾人個人、家庭和社會的負擔,還可以為社會創造財富。
幫助農村殘疾人就業可以促進和諧社會與小康社會的建設。農村殘疾人是社會成員之一,也是和諧社會和小康社會建設的主體。做好農村殘疾人就業工作,對這個特殊困難群體給予特別扶助,給予其參與社會生活和國家建設的平等地位和均等機會,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也是小康社會建設的目標之一。
健全農村殘疾人就業援助制度的必要性
農村殘疾人屬于弱勢群體中的“最弱者”。農村殘疾人大多生活貧困,完全靠自己勞動收入生活的不到30%,已就業的殘疾人也存在就業質量差、勞動保障水平低等問題。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自身就業資本不足,目前的就業援助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到位,不能滿足農村殘疾人就業需要所致。
農村殘疾人自身就業資本缺乏。農村殘疾人的就業資本包括人力資本、經濟資本和社會資本等,是指農村殘疾人所擁有的、影響其就業的經濟條件、文化知識水平、勞動技能、身體狀況、社會關系網絡資源以及政府公共政策資源的綜合。
農村殘疾人缺少就業的人力資本。近幾年來,農民就業出現了分化,外出打工已經成了農民就業的主要形式。到目前為止,山東省已經有近70%的農村勞動力實現了由農業就業向非農就業的轉移,完全農業就業勞動力只占農村勞動力的14.2%。③在農民轉移就業過程中,具有體力與一定知識的農民是農民工的主體。而據第二次殘疾人抽樣調查數據顯示,農村殘疾人的文化水平普遍較低,18周歲及以上的殘疾人中未上過學或僅上過小學的比例為82.8%,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僅占3.2%,④轉移就業困難。
農村殘疾人缺乏創業的經濟資本。由于殘疾人未就業或就業質量低,沒有收入或收入少,更有甚者還需要專人照顧,影響到家庭的收入,殘疾人家庭往往是“一人有病,全家致貧”。而農村社會保障不足,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尚處于試點階段,多數農村殘疾人在保險性收入等潛在收入上幾乎為零。據統計,2010年全國農村殘疾人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739.2元,是城鎮殘疾人收入(9365.8元)的50.6%,占全國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9.0%。⑤多數農村殘疾人所有的固定資產基本就是自己居住的房屋,加上一些簡單的家具和農具。因此,無法進行自主創業方面的投資。
農村殘疾人社會資本質量相對較差。對臨沂市33個鄉鎮的調查發現:農村殘疾人的社會資本質量較低,同質性高,網絡結構呈現兩極分化。農村殘疾人的社會關系網絡主要是由血緣、婚姻、鄰里關系等構成。受“門當戶對”和“人以群分”等觀念的影響,他們的社會關系一般是同質性較高的人群,能給殘疾人提供高層次就業幫助的可能性很小。
農村殘疾人獲得的外部就業支持不足。我國《就業促進法》專章規定了對就業困難群體的就業援助,各地也把殘疾人作為就業援助的對象。目前,各級政府對殘疾人實施就業促進的措施,主要是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和征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來促進殘疾人集中就業和按比例分散就業,通過稅收減免和小額貼息貸款等鼓勵殘疾人自主就業。但由于長期的城鄉二元社會結構和農村殘疾人社會資本的缺失,這些政策對農村殘疾人來說,受惠者極少。以臨沂市為例,已就業的農村殘疾人中僅有5.6%是按比例到企業分散就業,另有3.2%到福利企業集中就業,自主創業的只占農村殘疾人的1.5%。由于小額貼息貸款數量少,擔保難,農村殘疾人很少有人能申請上。由此可見,現有的國家就業促進政策對農村殘疾人的就業所起作用并不明顯。
健全農村殘疾人就業援助制度的構想
針對我國農村殘疾人就業資本的缺失情況和現實需要,借鑒世界其他國家和我國部分地市成功的就業援助實踐經驗,現就健全農村殘疾人就業援助制度提出如下建議:
建立農村殘疾人就業援助工作保障機制。就業援助工作保障機制是對農村殘疾人實施就業援助的基礎,包括提供就業援助所需的資金和人員等基本條件。首先要有資金保障,政府除了確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門用來解決殘疾人就業問題以外,還應另行安排財政預算作為培訓資金和工作經費,明確每年用于殘疾人就業援助的資金比例和增長幅度。其次要加快和諧社區建設,為殘疾人就業援助工作打造堅實平臺。農村殘疾人就業援助工作主要是在基層,重點是在鄉鎮和行政村開展的。這就要求政府根據各行政村的具體情況,采取適當幫扶措施,如派駐大學生村官等,加快社區經濟和文化建設步伐,為殘疾人就業營造良好的社區環境。再次是要建立城鄉一體化的殘疾人就業信息系統,實現市、縣、鄉、村之間就業信息資源的快速流通,擴大信息共享范圍。最后要充實殘疾人工作者隊伍,加強業務培訓,提高他們的服務水平和工作能力。
完善農村殘疾人就業援助配套措施。首先要有整體規劃,政府應根據農村殘疾人的實際情況制定長遠的援助規劃,落實年度援助計劃。其次要建立和完善農村殘疾人就業培訓體系,形成“市場引導培訓、培訓促進就業”的良性機制。政府主導,殘聯和教育部門密切配合,建立殘疾人職業培訓中心,有計劃性地對農村殘疾人提供職業培訓和指導。再次要建立激勵機制,對開展殘疾人培訓活動的民間機構或企業進行獎勵或補助,通過政府補貼費用、減免稅費、給予獎勵等方式,鼓勵他們開展農村殘疾人培訓活動。
開發適合農村殘疾人特點和需要的就業崗位。要鼓勵社會組織參與農村殘疾人就業援助工作,不管是營利性還是非營利性機構,也不論是公立的還是私立的組織,只要能夠并愿意為農村殘疾人就業提供崗位,政府都應該加以鼓勵,并按數量和質量給予一定的資金補貼。要健全鼓勵農村殘疾人自主創業的特惠政策,如針對創業項目和創業規模發放數目不等的創業基金;適當增加殘疾人貼息貸款的數額;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建立殘疾人創業孵化園,給有創業意愿的殘疾人提供場地、技術、資金、稅收優惠等全方位的扶持幫助等。要實施開發性就業,深度拓展農村殘疾人在本地的就業空間。各級政府要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和投資條件,吸引多種經濟組織參與農村經濟開發。對適應市場需求,能夠發揮農村可再生資源優勢并能夠安排適齡農村殘疾人就業的勞動密集型產業,給予積極支持。同時采取財政補貼、信貸扶持、稅收優惠、土地使用優先等政策,培植農業龍頭企業。要開發更多的公益性崗位,優先安排農村殘疾人就業。各級政府要合理安排公益崗位專項資金,同時制定崗位補貼等優惠政策,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設立更多的適宜農村殘疾人的公益性崗位,使農村殘疾人就業的公益崗位逐步增加。
建立農村殘疾人就業援助績效管理制度。各級政府應設立農村殘疾人就業援助工作領導小組,具體工作由各級殘聯負責落實,其他部門搞好協調配合。要對各單位配合情況以及各基層單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績效考核,對工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考核不合格的單位和個人予以問責。(作者單位:臨沂大學法學院)
注釋
①.
②http://news.省略/video/2008-11/11/content_10340152.htm.
摘要:
殘疾大學生就業難的問題存在已久,雖然近些年來政府和殘聯采取多項手段鼓勵殘疾大學生就業,但是在殘疾大學生入學比例逐年提高以及經濟新常態的背景下,這一問題越加突出。造成殘疾大學生就業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自身的原因,也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原因,其中對殘疾大學生的就業歧視、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政策落實不到位以及殘疾大學生就業服務缺乏是形成殘疾大學生就業難的主因。為此需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改進:一是完善按比例就業政策,包括嚴格執法、降低安置比例和實施累進比例;二是加強殘疾大學生就業服務,包括在大學設立殘疾大學生服務中心和殘疾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
關鍵詞:
殘疾大學生;就業;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大學生
就業指導中心自1977年恢復高考開始,每年都有少數殘疾學生參加高考。由于當時我國社會所秉持的殘疾觀非常落后,對殘疾人參加高考設置了重重障礙;即使有資格參加高考,且達到分數線,也被高校以身體或心理的原因拒絕,因而進入高等學校學習的殘疾人非常少。隨著殘疾人觀的轉變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越來越多的高等學校開始接受殘疾人入校學習。但是隨之而來的殘疾大學生就業問題開始凸顯。
1殘疾大學生就業現狀
1.1殘疾大學生就業概況
從招生數量看,隨著越來越多的高校招收殘疾學生,殘疾人進入高等院校學習的人數呈現連年增長趨勢(見表1)。但是從比例上看,殘疾大學生占全部大學生的比例相當低且就讀的高校多為非211大學。以2010年為例,當年普通高校招收殘疾學生數量超過300名的省市從高到低依次是河南、江蘇、山東、河北、陜西、湖北、貴州、云南、四川、廣東、湖南、內蒙古、安徽,其招生數量占全國總數的63%。上述省份除江蘇、湖北、陜西、廣東、四川等省集中了較多著名高校外,其他省市則較少有211大學,其中河南、貴州、云南、內蒙古等省各只有一所211大學。由于人數相對較少,在大學生就業普遍困難的背景下,殘疾大學生的就業問題往往被社會所忽視。然而相較于健全大學生,殘疾大學生的就業問題更為嚴峻。以2014年為例,當年高校殘疾畢業生為8115人,其中普通高校7122人,特教學院993人。按照《關于做好2014年殘疾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要求,應屆大學生畢業生就業率應不低于70%,照此計算,2014年各地應安排應屆畢業生不低于5680人就業。但是截止到2014年底,全國殘疾大學生安排就業的人數不到2500人,全國殘疾大學生未就業率超過三分之一。從地區看,殘疾大學生的就業率存在較大差別,有些省市的殘疾大學生就業率在90%以上,有些省市的殘疾大學生就業率低于40%,甚至只有30%。其中遼寧、內蒙和河北三省的未就業率超過三分之二,四川和山東兩省的殘疾大學生未就業率低于10%(見表2)。研究表明,殘疾大學生就業難的問題存在已久,具有普遍性和長久性。根據上海市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中心2005~2007年上海市應屆殘疾大學畢業生就業情況統計,上海市應屆殘疾大學畢業生總數248人,到2007年6月,就業人數150人,就業率60%[1],而同期上海市高校畢業生的就業率均在95%以上。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的《中國勞動力市場發展報告》顯示,2007~2012年,殘疾人就業率基本維持在45%左右。
1.2比較視野下的殘疾大學生就業現狀
在經濟增速放緩、大學畢業生快速增加等背景下,大學畢業生的就業率呈現下降趨勢,但是初次就業率仍然普遍超過70%。比較部分省市殘疾畢業生與普通畢業生的就業率,發現兩類人群呈現較大差距(見圖1),尤其是遼寧、重慶、吉林、青海的殘疾大學畢業生就業率遠低于普通畢業生的就業率。當然,也有部分省份(如浙江)殘疾大學畢業生的就業率超過普通大學畢業生。與不同專業普通畢業生的就業率比較,也存在一定的差距。根據麥可思的《2013年中國大學生就業藍皮書》提供的數據,2013年就業率較低的10個本科和高職高專專業半年后的就業率也遠超過殘疾大學生的就業率(見表3)。從專業看,各個學校不同專業的就業難度也有區別,尤其是面向特定行業和特定人群的專業,就業時選擇面較窄的就業較為困難。如長春大學特殊教育學院開設了針灸推拿學(視障)、康復治療學(視障)、音樂表演(視障)、繪畫(聽障)、視覺傳達設計(聽障)、動畫(聽障)6個高等特殊教育本科專業,除推拿學就業率較高外(多為非正規就業),其他專業的學生很難就業,尤其是音樂表演專業基本不能就業。北京聯合大學特殊教育學院本科專業有特殊教育、學前教育、視覺傳達設計(聽障)、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聽障)、針灸推拿學(視障)、音樂學(視障);高職專業為聽力語言康復技術、視覺傳達藝術設計(聽障,含平面設計和動漫設計兩個方向)、計算機應用技術(聽障)、園林技術(聽障)。中國殘聯教就部對北京聯合大學特殊教育學院的調查表明,上述專業中殘疾大學生比健全大學生就業率低到13%~42%。殘疾大學生就業難的問題并不是近年來才凸顯的問題,而是伴隨著就業分配體制改革以來就存在的問題,只不過因為21世紀以前殘疾大學生的數量太少而不引人關注。隨著殘疾大學生數量的增加,以及在大學生就業越來越困難的背景下,這一問題越來越顯得迫切。即使在經濟發達的區域,殘疾大學生就業也成為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
1.3殘疾大學生的艱難求職路
上述數據可以看出殘疾大學生就業難的總體狀況,通過個案可以看出殘疾大學生的求職之路異常艱辛。
個案一:殘疾女大學生遇求職難,投千份簡歷無人看。劉某某,出生8個月時得了小兒麻痹癥,一直靠雙拐走路。但她身殘志堅,考上青島科技大學。在校期間,她每年都拿到學校的獎學金,是青科大的自立標兵,還拿過國家勵志獎學金,英語專業八級。2011年底,劉某某開始尋找工作。在某次招聘會上共投遞了1476份簡歷,但因簡歷上標明殘疾,沒有一個單位給她面試機會。后來她將簡歷上的殘疾刪掉,接到的電話立馬增多,開始對方打來電話通知她去面試時,她會在電話里告知對方自己有殘疾,但對方立馬改變語氣。為了能有機會證明自己,劉某某在接到電話通知后刻意隱瞞自己有殘疾,她共參加了5場面試,但均沒有下文。劉某某所在班級共有31名學生,只有她沒找到工作[2]。
個案二:北大殘疾女博士求職屢遭拒,曾被稱為當代張海迪。郭某,12歲時因誤診導致高位截癱。靠著驚人的毅力,她在輪椅上學完了小學到碩士學位的課程,并掌握了四門外語。但是當她碩士畢業找工作時卻遇到困難。其中有一次的經歷讓郭某永遠忘不了。當郭某的父母推著她到一所高校應聘英語教師時,學校領導看了她的簡歷后冷冰冰地說:“我知道她英語水平很高。但是她是自學拿到碩士學歷的,而且她是殘疾人。我們不要這樣的人。”郭暉橫下心來要讀一個正規的博士,改變自己的命運。她終于考上了北大外語系。2003年,她考入北大英語系讀博,在此期間,她被評為“全國優秀大學生”,并獲得“五四青年論文競賽獎”。她的事跡多次被媒體報道,被稱為“當代張海迪”。然而當她尋找工作時,再次因為殘疾而被拒。她說:“我能改變我的學歷,卻不能改變殘疾。4年之后,我找工作時還是面臨同樣的結局。[3]”
個案三:殘疾大學生苦讀五年獲雙學位,求職多次被拒。30歲的程某是2005年武漢首批免費上大學的殘疾人。學完電大數字媒體設計與制作大專課程后,他又在中央電大江漢分校讀行政管理本科,取得了平面設計中級職稱。2010年8月,程某參加招聘會,但招聘負責人明確拒絕:“不招殘疾人。”后來一次次尋找工作,一次次碰壁,用人單位要么以不招殘疾人直接拒絕,要么以“不合適”為由將其拒之門外。好不容易有一家公司欲招用他時,主管以只招一線員工,“擔心殘疾人吃不消”為由將其婉拒。
2殘疾大學生就業難的原因分析
2.1殘疾大學生就業政策和服務支持現狀
客觀地說,政府和殘聯部門對殘疾大學生的就業問題高度重視,出臺了許多規章制度促進殘疾大學生就業。這些政策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2.1.1出臺優惠政策,鼓勵用人單位雇用殘疾大學生。2009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財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聯合《關于進一步做好高等學校殘疾人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殘聯發[2009]8號),要求“本著優先、優惠、優質的原則,把高校殘疾人畢業生作為就業困難人員,給予優先扶持,實施重點援助。”為鼓勵用人單位錄用殘疾大學生,《通知》列出了優惠條件,包括用人單位安排高校殘疾畢業生就業超過比例的,給予獎勵;用人單位每安排一名高校殘疾畢業生就業,按安排兩名殘疾人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職工人數之內;縣級以上殘聯及直屬單位新錄用、聘用工作人員中,高校殘疾畢業生不得少于20%;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優先錄用高校殘疾畢業生;鼓勵創業,按規定享受培訓補貼。各地出臺殘疾大學畢業生專項扶持政策。北京、山西等18個省市首次明確將殘疾學生納入求職補貼發放范圍。吉林省從2014年開始對殘疾高校畢業生給予崗位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貴州省文件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用于安排殘疾大學生就業。上海市規定,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和民辦非企業等用人單位每安置畢業未滿5年的全日制中高等殘疾人畢業生,在其勞動合同存續期間,按月補貼同期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最低繳費標準單位承擔部分。天津市對殘疾高校畢業生在離校前給予3000元的一次性求職補貼,對用人單位新招用普通高等院校殘疾畢業生的給予新招用殘疾人就業補貼,對殘疾高校畢業生選擇自主創業的給予最高20000元的創業補貼,創辦個體工商戶的給予5000元的創業補貼;創辦個體工商戶后以個人名義繳納養老、醫療和工傷保險費的,給予75%的補貼,最高可享受6770.76元的保險補貼。
2.1.2改革按比例就業政策。主要政策突破表現為:
(1)多地制訂了黨政機關安置殘疾人就業的時間表,提高了安置人數要求。湖北、江西、四川、重慶、青海、陜西對殘聯機關干部隊伍中殘疾人干部的比例要求有所提高。北京市規定未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市屬事業單位應在“十二五”末突破“零安置”;陜西、甘肅對各級黨政機關所屬各類事業單位中同樣提出了“十三五”期間至少安排1名殘疾人職工的明確要求。天津要求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1.5%比例的,應當說明情況,做出安置計劃。
(2)建立用人單位殘疾人崗位預留、定向招錄。北京、天津、山西、吉林、江蘇、福建、河南、湖北、廣東、重慶、陜西、甘肅明確要求建立崗位預留制度,面向殘疾人定向招錄。湖北規定全省每年統一招收公務員時,原則上要將招收總人數的1.5%以上名額專門用于招錄殘疾人。北京、上海已在全國率先面向殘疾人推出了公務員崗位定向招錄殘疾人。吉林規定從2015年起,對申請使用空編招錄(招聘)的單位,空編使用計劃優先安排殘疾人。山西規定未達到規定比例安排的事業單位,如確有條件提供崗位,而不按規定定向招聘殘疾人的,不準其進行招聘工作。浙江規定事業單位專設殘疾人招聘崗位的,由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每年統一下達招聘計劃。2014年,上海在全國率先推出27個事業單位職位專門定向招錄殘疾人。
(3)細化招考環節要求。天津規定按照合理便利原則和殘疾人需求,采取為殘疾人考生提供專人服務、單獨設置考場等措施。浙江規定專設殘疾人招聘崗位的,由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每年統一下達招聘計劃。廣西規定招錄機關專設的殘疾人招錄職位,經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享受降低筆試合格分數線等優惠政策。
2.1.3加強對殘疾大學生的就業服務支持。北京市實施殘疾大學生就業助力計劃,組建導師隊伍為殘疾大學生提供一對一服務。天津對未就業的殘疾大學生提供“一對一”服務。湖南省將登記未就業的殘疾人畢業生錄入全省就業服務系統,實行動態管理,全面履行一次職業能力測評、一次心理咨詢、三次崗位推薦、兩次崗位見習為主要內容的就業兜底服務;2014年,湖南組織開展殘疾大學生就業援助專項活動,舉辦第五屆殘疾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專場招聘會,提供就業崗位500多個,現場提供政策咨詢、就業指導、心理咨詢、法律援助、就業失業登記、創業指導等服務,同時全面啟動湖南省殘疾人創業孵化基地。廣東省殘聯首次聯合教育廳共同舉辦高校殘疾畢業生網絡招聘暨現場人才交流會。北京、河北、上海、浙江、安徽、四川、重慶、廣西、陜西等地舉辦了殘疾高校畢業生專場招聘會。
2.2殘疾大學生就業難的主要原因分析
即使采取了多種措施,地方政府也開展了多樣,但是殘疾大學生就業問題仍顯嚴峻,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從宏觀方面看,當前經濟增速下滑,大學生就業普遍困難;從微觀方面看,殘疾大學生專業與職業不匹配,就業信息難獲得,對職業有過高期望等。但是歸納起來,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原因。
2.2.1對殘疾大學生的就業歧視。受傳統殘疾觀的影響,社會公眾普遍把殘疾等同于“殘廢”,認為殘疾人就業能力差,甚至沒有就業能力。無論是政府部門還是企業,在雇用殘疾人上采取歧視的態度,或者寧愿繳納高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也不愿雇用殘疾人。為促進殘疾人的平等就業,國際組織制定了一系列公約,如《殘疾人權利宣言》、《關于殘疾人行動的世界綱領》、《殘疾人職業康復和就業公約》。發達國家很早就制定了相關反歧視法,如日本制定了《殘疾人就業促進法》,美國頒布了《美國殘疾人法》,瑞典出臺了《禁止在就業中歧視殘疾人法》。雖然我國憲法、勞動法、殘疾人保障法等均對殘疾人的勞動就業做出規定,《殘疾人就業條例》提出“禁止在就業中歧視殘疾人。”但是這種條款只做出了禁止性規定,而未對違反條款的行為所應受的處罰做出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2008年)第六十條規定“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這條規定雖然指出了殘疾人維持自身權益的途徑,但是由于沒有明確相關部門,往往導致投訴無門。而向法院提訟,也因費時費力費錢,再加上其專業強,絕大多數殘疾人不會選擇這一途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對殘疾勞動者的權利做了規定,但并未明確侵犯這些權利所應承擔的責任。由于法律體系的不完善,導致用人單位在招錄大學生的過程中,用或明或暗的歧視性條款將殘疾大學生排除在外。這種案例非常普遍,新華網2013年4月9日報道,哈爾濱工業大學深圳研究生院土木工程專業的碩士研究生曉峰在一家招建筑結構設計畢業生的公司進行面試時,因面試官發覺了他腿有殘疾,在回答完問題后,當著眾多的人,竟讓他站起來走兩步,并以此為理由拒絕了他[4]。無獨有偶,同年南方都市報報道畢業于海南師范學院政法系金融專業的小兒麻痹癥患者梁華升在找工作時,招聘單位的負責人要他去物資回收公司,意指梁華升為廢物。在某家招聘收銀員的商店應聘時,老板說梁華升會影響商店的生意[5]。上述招聘單位的行為竟然沒有受到任何處罰。隨著法律的逐步完善,對殘疾大學生的歧視越來越隱蔽,用人單位通常以其他理由拒絕殘疾大學生,殘疾大學生明知是殘疾歧視,卻因找不到證據而只能默默忍受。
2.2.2按比例安置就業政策落實不到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就業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根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2013年城鎮就業人員達到38,240萬人,從理論上講,全國可以安置573.6萬殘疾人按比例就業。那么城鎮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有多少呢?根據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數據顯示,城鎮殘疾人城鎮殘疾人口為2071萬人。根據全國殘疾人口的年齡分布(0~14歲占4.66%,15~59歲占42.10%,60歲及以上的人口占53.24%,事實上,城鎮老齡化要高于農村,因而老年人口所占比例要高)進行計算,可知城鎮勞動年齡段殘疾人為872萬人。在處于勞動年齡段的殘疾人中,一級、二級殘疾人絕大多數失去勞動能力,數量約為258萬。這樣,計算得到處于勞動年齡段且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約為614萬。如果再將16歲以上且在校學習的殘疾學生排除在外,則最終數字低于600萬。也就是說,凡是有勞動意愿、處于勞動年齡段且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基本均可以通過按比例就業方式得到安置。但是,中國殘聯下發的《2013年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統計公報》[殘聯發(2014)29號]的數據顯示,到2013年底,全國城鎮殘疾人各種形式就業(包括集中安置就業、按比例安置就業、公益性崗位就業、個體就業等)的人數一共只有445.6萬。近些年來,在新增就業中,按比例安置就業的人數一直排在集中就業和個體及其他形式就業之后(見表4)。到2013年,城鎮新就業殘疾人36.9萬,其中,集中就業殘疾人10.7萬,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8.7萬,公益性崗位就業1.5萬,個體就業及其它形式靈活就業14.6萬,輔就業1.3萬。在新增就業中,按比例就業所占比例不到四分之一。這表明部分地區和部分單位未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
2.2.3針對殘疾大學生的就業服務體系不完善。目前,各個高校把大學生的就業率看成是衡量辦學成功與否的重要標志,把畢業生的就業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了相應的就業服務機構,配備了工作人員,開展就業服務指導工作。殘疾大學生是就業困難群體,尤其需要專業的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但是目前國內高校殘疾學生所占比例極低,再加上缺乏相應專業知識的工作人員,針對殘疾學生的就業服務體系基本沒有建立起來,針對殘疾學生提供有針對性的專業服務也無從談起。而社會上提供的大學生就業服務,包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民政等部門,由于缺乏針對性,殘疾大學生很少利用;各級殘聯部門設有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少數地方還專門開展了針對殘疾大學生的就業服務,如北京市每年由市殘聯、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聯合大學特教學院等單位共同召開殘疾大學生專場招聘會,提高了殘疾大學生的就業率。但是多數地方殘聯的工作沒有進入到高校,既不了解殘疾大學生的就業需求,也很難提供有針對性且具專業性的就業咨詢和培訓。事實上,還有相當一部分殘疾大學生對殘聯組織和殘疾就業服務機構并不了解,根據中國殘聯與IBM聯合的《殘疾大學生就業狀況白皮書》,有近40%的殘疾大學生不知道有專門的殘疾人服務機構,對殘聯的服務利用率也不高[6]。
3促進殘疾大學生就業的政策建議
促進殘疾大學生就業,不僅需要殘疾大學生轉變觀念,全社會轉變殘疾理念,更需要改革政策,加大政府支持。具體來說,主要有兩個方面:
3.1完善按比例就業政策
促進殘疾大學生就業,最重要的措施是增加就業崗位。從現有的就業渠道看,福利企業的規模、數量以及安置就業的殘疾人數量均呈現穩步下降趨勢;自主擇業則屬于非正規就業,非殘疾大學生的擇業主流。因此,殘疾人就業崗位的拓展主要來自按比例安置就業渠道。但是,目前殘疾人按比例安置就業政策未得到有效的落實,每年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的數量遠沒有達到規定要求。造成這種現象的根源有兩個方面:
(1)執法不嚴。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權益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對按比例就業進行了明確規定,但是這種規定比較模糊,對于違反按比例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行為所負責任沒有明確規定。另外,對用人單位的執法檢查權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但是多數地方政府將其推給殘聯,而殘聯又沒有執法權。即使一些地方政府授權殘聯執法權,也因為殘聯人員編制和執行力等問題而導致處罰不力。一些企業自恃背景深,靠山硬,既不安排殘疾人就業,也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地方為力。甚至政府部門自上而下帶頭違反法律,拒絕安排殘疾人就業。
(2)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偏離促進就業的目標。收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本來目的在于促進殘疾人就業,但是在運行過程中,這一制度逐步偏離目標,許多地方變成“只管收錢,不管就業”;一些用人單位寧愿繳納罰款(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也不愿雇用殘疾人,于是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越收越多,殘疾人就業數量卻呈現下降趨勢。以北京市為例,2004年北京市按比例安置1413名殘疾人就業,十年后的2013年按比例安置1221名殘疾人就業。而這十年間,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卻越收越多,目前每年超過20億元。針對按比例安置就業出現的問題,提出以下改進建議。
3.1.1嚴格執法。首先,要進一步細化《殘疾人就業條例》處罰條款,明確執法主體;其次,各級殘工委定期依法曝光違反殘疾人就業條例的機構和企業名單,無論是機關、事業單位,還是企業,均應一視同仁。建議首先從中央國家機關做起,對曝光三次及以上的單位,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取消當年評優資格,并對負責人進行相應的警告處分;對企業則降低信用等級;對于嚴格執行按比例安置就業的單位要通報表揚,并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最后,鑒于按比例安置政策執法難、殘疾人按比例安置過低的實際情況,建議列出時間表,逐步落實按比例安置政策。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全額財政撥款事業單位招錄應屆大學生時,從2016年的1%逐步提高到2020年的2%;其他單位招錄應屆大學生時,必須按比例招錄殘疾人,招錄比例從2016年的0.5%提高到2020年1%。招錄方式可以是非定向招錄,也可以是定向招錄。在非定向招錄中,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招錄殘疾大學生。
3.1.2改革安置比例。1995年財政部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凡安排殘疾人達不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地方有關法規的規定,按照年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用于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也就是說,殘疾人就業保障實行均一費率,這種規定不能體現不同單位在安排殘疾人就業中的不同責任。建議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繳中實行差別費率:國家機關、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殘疾人安置比例為2%;其他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等機構殘疾人安置比例為1%,20人以下單位實行自愿安置,安置殘疾人給予減稅或補貼。
3.1.3實行累進稅。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計算基數統一為1%,年度差額人數(即應安置人數減去已安置人數)越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比例越高。具體計算方法如下:第1~10人,按每人0.2%的比例增加;第11~20人,按每人0.15%的比例增加;第21~30人,按每人0.1%的比例增加;年度差額人數超過30人的,按5%征繳。
3.2加強殘疾大學生就業服務
由于身體殘疾或心理障礙,殘疾大學生比普通大學生更依賴于服務,而這是我國高校普遍存在的弱項。解決這一問題,需要從兩個方面入手:
3.2.1在有條件的大學設立殘疾大學生服務機構。在發達國家,多數大學建立了為殘疾學生服務的機構,如在美國,有的學校設立有全校性的殘疾人服務機構,也有學院級的殘疾人服務機構,為殘疾學生提供住宿、就業、公共生活、學習指導、事務管理、輔助技術的應用和意見投訴等事務[7]。受歷史原因的影響,我國高校均沒有針對殘疾學生建立相應的服務機構。借鑒國外經驗,建議在有條件的大學建立殘疾學生服務中心,為當地殘疾大學生提供生活起居、學習輔導、心理疏導、就業幫助等方面的服務。服務中心的經費來源于高等學校、政府財政撥款以及殘聯的資助。
3.2.2在有條件的大學建立殘疾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目前,各高校普遍設立了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為大學生就業提供指導、咨詢和信息服務。殘疾大學生具有特殊性,高校設立的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基本沒有專業人員能給他們提供就業指導和職業規劃,導致殘疾學生的求職之路更加艱辛。有些學生廣撒網,見單位就投簡歷,但是一個面試的機會也沒有得到;有些學生對職業、薪水和就業地點有過高期望,錯過了許多寶貴機會,最終不能就業;有些學生缺乏自信心,一面試就露怯;有些學生不知道自己的特長,沒有明確的職業規劃和求職目標。
4總結
上述表現導致殘疾大學生獲得工作的機會大大下降,甚至有些學生投了上千份簡歷也沒有收獲一份回報,還有些學生因為接連失敗而徹底放棄尋找工作。因此,加強殘疾學生的求職指導和職業規劃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建議首先在殘疾大學生較多的省市,由政府資助,在有條件的大學設立殘疾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其職責是為本地區的殘疾大學生提供職業規劃、求職指導咨詢、舉辦殘疾大學生招聘專場、提供就業信息、培訓等。為穩妥起見,建設首先在國內選擇一所在人力資源管理和殘疾人理論研究具有優勢的大學建立一個示范性的就業指導中心,由學校出場地和人員,由政府提供財政撥款或政府購買服務,同時殘聯部門給予補助,為全國的殘疾大學生提供咨詢、培訓和信息服務。
參考文獻:
[1]上海市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中心.2005-2007年上海市應屆殘疾人大學畢業生就業情況統計.
[2]殘疾女大學生遇求職難投千份簡歷無人看.中國勞動保障新聞網.
[3]北大殘疾女博士求職屢遭拒曾被稱為當代張海迪.搜狐新聞網.
[4]殘疾碩士研究生找工作遇難題投600份簡歷未果.新華網.
[5]應聘80多家公司均遭拒一殘疾大學生血淚求職路.南國都市報.2003-12-11.
[6]中國殘聯就業服務指導中心IBM.殘疾大學生就業狀況白皮書.2009.
中國殘聯副理事長程凱出席活動并正式啟動殘疾人網上招聘的網絡支持平臺。他在講話中指出,全國就業援助月已經接近尾聲,但全國的就業援助工作,特別是殘疾人就業援助服務工作,將在各地深入有效、可持續地開展下去。
援助月回顧:
多舉措促進殘疾人就業
1月10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國殘聯共同組織的以“就業援助進家入戶,幫您解決就業困難”為主題、以各類就業困難人員和登記失業殘疾人為重點對象的2010年就業援助月活動在河北省石家莊市正式啟動。
援助月活動期間,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殘聯會同本省的勞動部門,開展了各項卓有成效的活動。
河北省殘聯實施“七個一助殘就業”和“特困殘疾人家庭重點幫扶”行動,即:提供一本政策宣傳冊、一套量身就業服務方案、一次技能培訓機會、舉辦一次就業洽談會、提供一次見習機會、一份創業扶持、一份社會保障。河北省殘疾人就業中心與石家莊市曹志敏職業技能培訓學校聯合建立了省殘疾人職業技能實訓基地,基地從韓國引進了適合殘疾人操作的三星電子產品加工生產線。殘疾學員接受培訓后,經考核合格,將被正式錄用上崗。石家莊市殘聯舉辦“資助百名殘疾人自主創業”活動,于1月26日,向經過認真篩選的100名有創業能力和創業要求的殘疾人,一次性發放每人5000元的創業扶持資金。
河南省殘聯利用這次就業援助月活動上門登記的機會,又制定下發了《河南省殘疾人就業培訓狀況普查方案》,用一至兩個月的時間,對全省16至59歲的殘疾人進行就業狀況和培訓意向普查,全面掌握全省就業年齡段殘疾人的就業狀況和培訓需求,為全省開展殘疾人培訓和就業工作提供依據,全年開展對殘疾人就業援助工作。
北京、吉林、浙江、福建、湖南、廣西、陜西、青海、寧夏、新疆、青島等省市也安排了殘疾人專場招聘會;遼寧、寧波等省市走訪了困難殘疾人家庭和本次活動的援助對象;貴州省在援助月啟動儀式上直接將59名殘疾人安排企業就業。
企業承諾:
用愛心和責任成就殘疾人就業夢想
在網上招聘會及殘疾人就業促進論壇活動現場,北京市殘聯、殘疾人就業促進網與東華軟件股份公司、中銀律師事務所、湖南精城陶瓷集團、松下集團(中國)有限公司、北京鑫永時有限公司、萬侯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等企業簽訂了“殘疾人就業促進戰略合作伙伴關系協議書”,共同承諾:“用愛心和責任成就殘疾人就業夢想”,積極配合政府、殘聯組織及其所屬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與普通高校及特殊教育培訓機構等開展校企合作,共同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發揮殘疾人就業潛能,推動殘疾人實現穩定就業和提升就業質量,并逐步形成長效合作機制。
東華軟件、松下集團(中國)、湖南精誠特種陶瓷有限公司等企業介紹了各自雇用殘疾人員工的做法和經驗。松下集團有一個理念,就是企業是社會的公器。既是社會公器,必定要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努力為殘疾人創造就業崗位就是承擔社會責任的體現。東華軟件董事長薛向東告訴大家,在現場做志愿者的幾位殘疾青年就是他們公司的職員,他們都很優秀。精誠陶瓷目前150多名員工中,殘疾員工占到70%,在公司的管理層中,更是有九成為殘疾人,真正實現了殘疾人的高層次就業,已經成為全國知名的高科技助殘就業示范基地。
專家看法:
殘疾人是有特殊比較優勢的人力資源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黃震認為,1989年在蘇聯塔林召開的殘疾人領域人力資源國際會議制定的《塔林行動綱領》,集中闡述了聯合國在殘疾人人力資源領域的戰略,從而正式確立了殘疾人人力資源理論。新世紀以來我國也有學者開始探索殘疾人人力資源理論。但是我們對于殘疾人人力資源的特殊性認識不夠透徹。只有認識了殘疾人人力資源的特殊性才能把握殘疾人人力資源的根本特征,進而發揮殘疾人的特殊比較優勢,為企業和社會創造更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中銀律師事務所趙曾海主任指出,《殘疾人就業條例》第十八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及項目,優先安排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并根據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的生產特點確定某些產品由其專產。但是現在企業注意到這一塊的還不多。可以推動專產,列入政府采購目錄。這樣一來,雇用殘疾人與企業自身的發展聯系起來了,企業不僅僅是在做公益,可能會推動殘疾人就業。
殘疾人網友:
困惑與期盼
在近兩小時的活動時間內,有2834名各類殘疾人登錄殘疾人就業促進網,其中372名殘疾人提出問題,部分殘疾人還通過網上對話形式與招聘企業初步達成就業意向。
殘疾人網友提出的問題五花八門,大多希望解決自己就業或創業中的具體細節問題,有的干脆直接要求程凱副理事長給自己找份工作。也有一部分網友關心具有普遍性的問題。
有的網友比較關心異地就業,能否享受到相關福利。比如,在京謀生的外地殘疾人大學生為何不能充分享受北京市出臺的促進殘疾大學生就業優惠政策?還有,如果到外地就業,用人單位是否同樣可以享受到有關優惠?
有的網友對好的政策如何不走樣地貫徹落實心存疑慮。認為再好的制度和政策如果不可以很好地執行的話,說什么都沒有意義。
有的網友對以后的生活表示深深的擔憂。現在父母還在,不能就業還可以去做“啃老族”,等到自己老了怎么辦呢?
有的網友提出,由于自己不能出門,只能在家上網做些報酬低廉的工作,有時候一個月的收入竟連付上網費和電費都不夠。他們希望能在網費方面對殘疾人有所優惠。
一、我鎮殘疾人基本狀況
我鎮總人口18900人,各類殘疾人276人,約占全鎮總人口1.46%,其中城鎮殘疾人14人,農村殘疾人262人。從勞動能力情況看,其中18歲以上有勞動能力和有部分勞動能力的貧困殘疾人155人,占殘疾人總數56%;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32人,占12%,他們主要靠父母、兄妹、親友,或社會救濟維持生活。從就業情況看,從業和個體就業(含農村有耕地的)的89人,占32%。從家庭情況看,全鎮有61名殘疾人處于貧困或貧困邊緣狀態,占殘疾人總數的22%,貧困城鎮殘疾人人均年收入在3600元以下,農村在2160元以下的有44戶。全鎮特困殘疾人基本都納入了城鄉最低生活保障,但從總體上來看殘疾人的生活水平和正常人相比還是有較大差距的。
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各級政府扶貧力度的加大以及社會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我鎮殘疾人的生存環境有了一定的改善,生活水平在逐年提高。但殘疾人受文化素質低、勞動技能較差、社會競爭力不強及抵抗風險能力弱等因素的影響,大部分殘疾人會因殘因病致貧或者返貧,全鎮殘疾人占貧困人口的比例仍很大,殘疾人扶貧和完善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任務還相當艱巨。
二、殘疾人貧困原因分析
殘疾人由于文化素質、經濟水平和身體功能的限制,加之社會對殘疾人的偏見,使殘疾人貧困面較大。
一是自身素質低。殘疾人由于受自身殘疾的影響和外界條件的制約,他們的生產生活受到了極大的限制,大部分人生活在農村,祖祖輩輩靠務農生活。
二是勞動能力較差,由于受生理功能的影響,勞動形式單一,多數只能從事簡單粗糙的生產勞動。缺乏勞動技能,導致社會競爭力較弱,抵抗風險的能力不強。
三是一戶多殘的現象普遍。例如:南鹿村殘疾人朱軍標和妻子吳水英均為殘疾,奶奶年事已高,父母雙亡,雖然其奶奶有土征養老安置保險,但年事已高,全家基本喪失了勞動能力。這屬于典型的一戶多殘家庭,其生活主要依靠政府救濟和朱軍標做村保潔員的收維持生計。調查顯示,我鎮一戶多殘家庭占殘疾人家庭比例%,扶持難度大。
四是社會助殘尚有差距。有關部門和公眾助殘意識有待加強,一些單位和部門或多或少存在著不關心殘疾人甚至歧視殘疾人的現象,如不主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不按國家政策安置殘疾人就業,殘疾人優惠政策在實施過程中存在著執行力度不夠,落實不到位等問題。
三、扶貧解困的建議
大力發展殘疾人事業,對殘疾人這個特殊困難群體給予特別扶助,使他們的權利得到更好的實現,共享社會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成果,不僅是廣大殘疾人的迫切需求,更是各級政府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提出的“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發展殘疾人事業”的需要。
1、堅持科學發展觀,認真研究和解決殘疾人事業中的新情況和新問題。
沒有殘疾人溫飽問題的解決,就沒有全社會的脫貧,殘疾人的扶貧解困工作已成為全鎮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一個大問題。各級政府要有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把殘疾人扶貧解困工作納入重要的議事日程,認真研究和解決殘疾人扶貧解困工作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把殘疾人扶貧解困工作納入扶貧工作大盤子中,統一規劃,分步實施,要在資金、物資、技術等方面給殘疾人以重點傾斜。要針對殘疾人生產生活中存在的熱難點問題,制定相應的救助措施。
2、穩定殘疾人就業。
就業是殘疾人賴以生存的基礎,要多形式、多渠道安排殘疾人就業,在推行集中就業、個體就業,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生產勞動的同時,要重點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工作已納入了法制化軌道,為保障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充分就業,對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要依法收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保障金主要用于殘疾人的職業培訓、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和個體經營、殘疾人就業等。加大對貧困殘疾人的扶持力度,在有產業帶動的鄉鎮及村建立殘疾人扶貧基地,引導殘疾人學科學,學技術,穩定殘疾人就業,促進殘疾人脫貧。
3、要進一步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讓貧困殘疾人享受低保,做到應保盡保,使貧困殘疾人的基本生活得到長期的保障。
二是要重視和做好農村貧困殘疾人危房改造工作,把改善殘疾人居住環境當作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多方籌集資金幫助殘疾人在規劃范圍內,在出行方便和利于生產勞動的地方建房,使他們安居樂業。
三是健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險體系來解決殘疾人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建立健全城鄉基層衛生服務網絡,方便殘疾人就近醫療康復。建議對貧困殘疾人醫療救助的額度再適當提高。
四是加大救助力度。政府應加大對特困殘疾人的醫療康復進行補助,突發重病住院、重度精神病人長期住院治療、子女就讀大、中專學校給予助學結對等幫助。對因自然災害受到損失的貧困殘疾人進行救助。
4、呼吁社會各界扶殘助殘獻愛心,對特困殘疾人進行扶助。
殘疾人是一個特殊而困難的群體,要大力加強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要從資金、技術和物資上給予資助,增強殘疾人的“造血”功能,為殘疾人融入社會打下基礎。社會各界要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人人都伸出友愛
之手,多渠道、全方位地把黨和政府及社會各界的溫暖送到殘疾人的心田。
關鍵詞:非正規就業;殘疾人;按比例就業
中圖分類號:F24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22-0117-02
2006年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數據顯示,中國殘疾人口為8 296萬,占全國人口的6.34% ,涉及7 050萬個殘疾人家庭和3億多殘疾人親屬。殘疾人問題是無法回避的社會問題。據調查,中國15歲以上的殘疾人當中,可參與勞動的殘疾人數達70.41%。然而,當前殘疾人的就業率只是非殘疾人的一半左右,平均工資也只有非殘疾人的一半左右;在未解決溫飽問題的絕對貧困人口中,約有42 %為殘疾人,在相對貧困人口中,殘疾人約占1/ 3 。殘疾人能夠公平地參與社會生活,是一個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解決殘疾人就業問題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一、殘疾人就業兩大方式面臨挑戰
(一)按比例就業方式面臨挑戰
根據中國殘聯網站數據,2000年全國城鎮按比例就業累計為970 236人,其中本年度安排按比例就業71 548人。到2009年底全國城鎮按比例就業合計為1 165 449人,本年度安排按比例就業89 019人。在這十年間,全國城鎮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累計增加不足20萬,2009年度僅僅比2000年度多安排了17 479殘疾人按比例就業,這與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速度不相適應。
按比就業方式是現代社會解決殘疾人就業問題的重要方式,但是,按比例就業方式卻在現實中遇到了巨大挑戰。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1)社會歧視.。社會對殘疾人的歧視依然處處可見。很多人對殘疾人的勞動能力持懷疑態度,甚至將殘疾人與殘廢人等同起來,認為他們是社會和單位的包袱。有些用人單位招聘員工把“身體健康”作為首要條件,招聘殘疾人只不過是為了賺取免稅指標,成了拿到優惠政策的工具。(2)按比例就業法規缺乏可操作性。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等法律法規都為殘疾人按比例就業提供了相關法律依據。但是,現行法律法規大多是一些原則性的規定,缺乏統一規范可操作的細則,而且,缺乏必要的強制性處罰措施,行政執法主體也不明確,破壞了已有法規政策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二)集中就業方式面臨挑戰
根據中國殘聯網站數據,2000年全國城鎮殘疾人集中就業合計為961 799人,其中該年度新安排集中就業人數為71 091;2009年底全國城鎮殘疾人集中就業合計為1 125 722人,其中該年度新安排集中就業人數為104 807人。在這10年中,全國城鎮殘疾人集中就業人數合計增加僅僅16萬左右,2009年度全國城鎮新安排的殘疾人集中就業人數僅僅比2000年度增加3萬人左右,可見,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福利企業發展緩慢,其安置殘疾人集中就業的能力有限。主要原因可能是:(1)福利企業的管理程序相對復雜。《殘疾人證》由各級殘聯核發,福利企業的審批權和管理權主要歸民政部門,安置對象是否符合減免稅范圍又由稅務部門確定,各個部門之間的協調相當困難,使得準福利企業苦不堪言。(2)大部分福利企業的規模小,資金不足,技術落后,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其投資主體單一,也限制了福利企業的發展。總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集中就業方式面臨巨大挑戰。
由于殘疾人兩大就業方式面臨巨大挑戰,使其在正規就業過程中面臨重重困難,因此,探索適合殘疾人特點的非正規就業方式,成為促進殘疾人就業的必由之路。
二、殘疾人非正規就業可行性研究
(一)非正規就業
國際勞工組織1972年提出了“非正規部門”的概念,“非正規就業”由“非正規部門”概念引申而來。非正規勞動組織是指:依法設立、獨立于法人單位之外的規模很小的經營單位,以社區、微小型企業或非政府社團組織為主要依托,以創造就業和收入為主要經營目標的生產自救性組織和公益性勞動組織。在中國,非正規就業,主要是指廣泛存在于非正規部門和正規部門中的,有別于傳統典型的就業形式,主要包括:(1)個人獨立就業(自主創業);(2)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中的就業;(3)正規組織中的非正規就業。
(二)非正規就業特點與殘疾人群體特點的對比分析
1.非正規就業管制較少,準入門檻低,容易進入。雖然,非正規就業有雇傭關系不穩定、收入不確定等不足,但是,其大多是以家庭所有制及自我雇傭形態為主,經營規模小且容易進入,比如,包括街頭小販、賣報員、清潔工、自由撰稿人以及網店等形式的個人獨立就業,主要你有一定的相關勞動能力幾乎就可以進入,進入障礙少。從這點來說,非正規就業是一種適合殘疾人的就業方式。殘疾人是處于社會邊緣的弱勢群體,常常受社會歧視,要在正規部門就業相對困難,甚至在一些部門根本就不可能,對于他們來說,最重要的是能就業并獲得收入,從而解決生活基本問題。容易進入的非正規就業無疑是解決殘疾人就業問題的一種比較好的選擇。
2.大多數非正規就業具有勞動密集和技術含量低的特點,適合教育水平不高的從業者。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數據顯示,全國殘疾人口中,具有大學程度(指大專及以上)的殘疾人為94萬,占殘疾人口的1.13%;高中程度(含中專)的殘疾人為406萬,初中程度的殘疾人為1 248萬,小學程度的殘疾人為2 642萬(以上各種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類學校的畢業生、棄業生和在校生);15歲及以上殘疾人文盲人口為3 591萬,文盲率為43.29%。可見,殘疾人群體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較低。殘疾人由于自身的缺陷以及社會特殊教育不足等原因,受教育水平低,專業工作技能不高,他們大多無法勝任高端工作,因此,非正規就業是適合殘疾人的一種就業方式。
3.非正規就業主要依賴本地資源,以及具有勞動時間彈性較大的特點。例如,非正規勞動組織中的就業,主要包括社區服務業、公益服務業、社區外的便民便利服務業和小微型制造業等,都是依托社區的就業形式。社區是地區性的生活共同體,是殘疾人熟悉的生活環境。殘疾人由于身體的缺陷,出行不很方便和不適合從事長時間的體力勞動,所以,工作時間彈性大的依托社區的非正規就業無疑是殘疾人就業的一種比較理想的方式。
4.非正規就業機制靈活,形式靈活多樣,進退方便,擇業空間大。非正規就業對從業人員的性別、年齡、文化、技能、體力的要求有高有低,包容性大。殘疾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殘疾類型和程度,選擇適合自己的就業形式。比如,下肢殘疾人可以選擇不需遠距離走動的工作,如家包業務等;有一定計算機基礎知識的殘疾人,可以選擇網店等以互聯網為媒介的就業方式等。
所以,在目前情況下,非正規就業無疑是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理想方式,政府可以而且應該考慮出臺相關扶持政策,促進殘疾人非正規就業,以改善其生活狀況。
三、促進殘疾人非正規就業的對策建議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首先,殘疾人在自主創業過程中常常面臨資金不足的困擾,所以,必須拓寬殘疾人非正規就業的融資渠道和規模,加強貸款支持,以促進其非正規就業。勞動部門可以考慮專門設立“殘疾人非正規就業基金”,為其殘疾人提供貸款擔保。同時繼續開展非正規就業的小額貸款并簡化手續,創造寬松環境。其次,可以通過政府的專項就業基金對殘疾人非正規就業者給予財政援助。國際社會普遍采用專項就業基金政策扶持方法,公共工程計劃就是其主要形式之一。再次,切實執行《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7]92號)等相對法律法規,使殘疾人非正規就業稅收優惠政策落到實處,以促進殘疾人非正規就業。
(二)加強殘疾人職業培訓
殘疾人受教育程度低和職業技能不高,嚴重制約了其自身的就業范圍和就業層次,使其在非正規就業過程中也面臨各種困難,因此,必須以市場需求為導向,針對殘疾人的文化層次、年齡、性別、培訓意愿等具體情況,加強其職業培訓,以促進殘疾人非正規就業的發展。比如,網店由于投資少,不受地段、門面限制,沒有存貨壓力和創業風險小等優點而逐漸成為創業的一種比較理想的新選擇,然而,由于殘疾人缺少計算機網絡等相關知識,能夠在網上開店的殘疾人還寥寥無幾,因此,可以幫助有網上開店意愿的殘疾人了解相關的計算機以及電子商務知識,促進其網絡非正規就業。
(三)建立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
從整體上看,目前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仍具有極強的二元分割性與歧視性,缺乏適合非正規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障政策和制度,同時,殘疾人的社會保險覆蓋率相當低,全國平均有65.8%的殘疾人沒參加任何形式的社會保險,在中國農村地區這一比例更是高達70%,即使是在城市地區,被系統地排斥在社會保險體系之外的殘疾人比例也超過了半數。所以,必須建立適合殘疾人非正規就業人員特點和需求的社會保障制度,解除殘疾人的后顧之憂,以促進殘疾人非正規就業的發展。在參保形式和繳費標準上,可以根據非正規就業和殘疾人的特點,實行比較靈活和優惠的政策,實行低標準準入、低費率的社會保障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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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造成我國殘疾大學生就業困難問題的原因分析
1.1 社會對殘疾人就業觀念的偏差
傳統文化一直影響著中國社會對殘疾人就業的認可程度。人們往往關注的是殘疾產生的原因,受因果輪回報應一說的影響,部分人認為殘疾和前世的惡行之間有一定的聯系,因此殘疾人給其家庭帶來的常常是一種是羞恥和負罪感,這種羞恥感直接導致了這些殘疾孩童被禁錮在家中。深深植根于整個中國社會的儒家思想告訴我們“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一個“養”字就否定了殘疾人自力更生的能力。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中為了維持家庭的合理結構以及減輕殘疾人家庭對政府的財政負擔規定:“經市(不含縣級市)以上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獨生子女患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縣級(含縣級市、區,下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可按人口計劃及間隔期規定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殘疾的第一胎被養在家中,正常的第二胎則被寄希望于擔負支撐整個家庭未來的責任。因此影響殘疾人就業的首要問題就是觀念的偏差。
1.2 相關政策法規的不完善以及執行不力
近些年來,隨著創建和諧社會要求的提出,黨和國家越來越重視殘疾人群體的權益,因此在過去10年中制定并實施了一系列旨在改善殘疾人福利待遇的政策法規,其中有關促進殘疾人就業的政策法規就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殘疾人就業條例》等,這些政策法規初步構成了一個保護殘疾人就業權益的保障系統。然而僅僅憑這些還是很難保障殘疾人充分就業的需求。如違法的成本過低以及社會認知度不足等的問題;處罰力度不夠就不能有效的阻止侵害行為的再次發生;普法宣傳不夠,人們往往會在不經意間侵害殘疾人就業的權益。這些都是需要我們進一步完善的。
1.3 學校以及家庭的教育中存在的不足
造成我國殘疾人就業困難這一局面固然有政策觀念等因素的影響,但這并不能講我們的教育就完全沒有責任,如我國對殘疾學生的教育理念無論是學校還是家庭都存在著養大于教的偏差,家長還是老師都沒能看到殘疾兒童的發展潛能。長期處于這種“養”的環境下,由于缺少環境和交際的刺激,無疑導致了兒童病例缺陷表現的加劇,成為阻礙兒童社會個性形成的阻力。同時,由于上述原因的影響,老師和家長對殘疾學生的學業要求也降低了,多數殘疾學生也因此得過且過,從而導致其知識掌握的不扎實全面。最后,直接指向殘疾人就業的職業教育培訓工作又存在著諸如就業培訓工作針對性不強,培訓效果不佳;培訓內容單一,技術含量低;培訓沒有考慮個體差異等方面的問題。目前多數針對殘疾人的職業教育培訓仍停留在面向過去的庇護性工作崗位的水平,這些庇護性的崗位已經很難適應當今市場經濟的改革浪潮。通過傳統的培養模式培養出來的往往是社會不需要的、過剩的勞動技能。
2 促進殘疾大學生就業策略建議
目前,我國殘疾大學生就業難的問題嚴重阻礙了殘疾人完全的融入我們社會。在今后的努力方向上,我們可以從以下幾方面積極著手。
首先,多方宣傳,提高整個社會對殘疾群體的接納度。喚醒整個社會對殘疾人工作能力的認可是促進殘疾大學生就業的第一步,更是提升整個社會對殘疾群體融合態度的重要的一步。提高社會對殘疾群體的接納度,除了可以通過政府和有關殘疾人組織向社會單方面宣傳、樹立先進殘疾人典型以外,還可以通過開展有關殘疾人的活動,邀請社會各界人士參與其中,通過這種與殘疾人近距離接觸的形式,從而可以更好的了解殘疾人。除此而外,也要鼓勵殘疾人群體通過自身的努力,贏得社會對其的接納。
安置殘疾人集中就業、維護殘疾職工合法權益,是各級政府鼓勵和支持社會福利企業的根本目的。社會福利企業是國家鼓勵社會各界為幫助殘疾人勞動就業而舉辦的各種生產經營單位,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特殊企業。發展社會福利企業不僅能解決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安置問題,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和精神文明建設,而且還能充分發揮殘疾人的智慧與力量,為國家創造財富。為了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加快我市社會福利企業發展,保障國家利益和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推動殘疾人集中就業工作,滿足殘疾人走向社會、勞動就業的要求,改善殘疾人生活狀況,提高殘疾人社會地位,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現就進一步促進我市社會福利企業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大財政扶持力度,提高殘疾人集中就業水平
(一)社會福利企業為安置義烏市戶籍殘疾人職工所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企業繳納部分,由市財政在下一年度按照企業繳納部分的50%給予補貼。
(二)鼓勵社會福利企業多安置殘疾人。社會福利企業集中安置義烏市戶籍殘疾人員及引進的優秀殘疾人才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標準給予企業提供殘疾人就業崗位獎勵。
享受上述補貼、獎勵政策的社會福利企業必須按規定與殘疾職工簽訂一年及以上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五項保險,且殘疾人的月工資收入(應發工資)必須在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120%(含)以上,并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為安置的每位殘疾職工發放工資。社會福利企業享受上述優惠政策后,安置的殘疾人不再享受市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和低保政策。
(三)社會福利企業要穩定殘疾職工隊伍,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對殘疾人集中就業工作成績顯著的社會福利企業進行表彰獎勵。
(四)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社會福利企業,進一步拓寬殘疾人就業渠道,切實保障殘疾人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五)以上補貼和獎勵資金由市財政予以保障,并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專款專用,經民政部門認定后撥付。
二、減免社會福利企業有關稅費,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一)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屬380V/220V供電的為殘疾人辦的企業的生產用電按照“非工業用電(部隊、獄政用電)”計價標準執行。
(二)社會福利企業生產用水價格按非經營性用水執行。
(三)社會福利企業如按規定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可按照稅收管理權限報經批準,減征或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按每名殘疾人定額減免500元水利建設專項基金;符合水利建設專項基金相關減免條件的,按減免管理權限報經批準,減征或免征水利建設專項基金。
三、其他政策支持
(一)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服務或項目,作為社會福利企業等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的專產、專營產品、服務或項目。政府采購中,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采購社會福利企業專產、專營產品或服務。
(二)大力支持社會福利企業引進各類人才,對社會福利企業引進人才在培養、使用、激勵、保障等各方面優先按照我市各項人才政策予以落實。
(三)對社會福利企業產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品牌創新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各有關部門應予以高度重視,在土地使用、物質、資金、技術、銀行貸款等方面給予幫助和扶持。
(四)政府各部門組織的創優評比活動,應將社會福利企業納入具體考核之中,發揮社會福利企業的積極性和參與社會融合,以推動社會福利企業和殘疾人員的競爭參與。
四、加強監督管理,促進社會福利企業健康發展
(一)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指導和監管,提高福利企業管理水平。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依法興辦社會福利企業,并通過開發公益事業就業崗位、改(擴)建適合殘疾人就業的設施設備等,增加殘疾人就業容量,千方百計滿足殘疾人就業再就業的需要。要嚴格掌握新辦、轉辦社會福利企業的條件,對國家限制發展和不適合殘疾人就業的行業,不得興辦社會福利企業。要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日常監管,對有群眾舉報或發現社會福利企業存在重大違規問題的,應及時調查并做出相關處理決定。涉及福利企業資質的,民政等有關部門應予以警告、暫扣《社會福利企業證書》、責令限期整改直至撤銷社會福利企業資格。
(二)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日常稽核督查,著力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認真抓好社會福利企業年檢年審資格認定等服務、監督工作。要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日常稽查工作,重點稽查社會福利企業殘疾人員的用工數量、安全防護和權益保障等情況。對殘疾職工要實行“同工同酬、有所照顧”的原則;在企業章程中應賦予殘疾職工相應的職責與權益,并做到權責利一致。民政部門應建立社會福利企業殘疾職工政策咨詢及維權網站,公布舉報電話,實行公開有效監督;要完善信息渠道,努力確保殘疾職工、社會福利企業與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暢通。
(三)加強財務監督管理和稽查審計工作,確保社會福利企業享受國家政策有法可依。社會福利企業要加強財務管理及成本核算,健全財務制度。要嚴格按照國家減免稅的有關規定,福利企業減免稅資金、政府獎勵、補貼資金要依法合理使用,社會福利企業管理部門要依法對該資金的使用合理性進行監督。自覺接受民政、稅務、監察等部門的稽查和審計。社會福利企業要依法申報納稅,按有關規定享受國家減免稅政策。減免稅金和利潤分配使用必須嚴格執行相關財務制度,減免稅資金要專款專用,主要用于企業的擴大再生產和改善適合殘疾職工就業的公共設施,以進一步鞏固、提高和發展社會福利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