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地方教育法規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關鍵詞】城市地下軌道交通;防火;實際運用
一、前言
由于交通行業的發展,大量的汽車擁堵現象在城市之間層出不窮,為了緩解這種狀況,我國大力發展城市地下軌道交通,也因此城市地下軌道交通成為了當今的交通發展的潮流之一。城市地下軌道交通不僅僅具有地下建筑和公路隧道等特點,另外還包括交通量大,通行車輛類型眾多的特點。也因此對城市地下軌道交通的安全管理也變得十分艱難。火災作為城市地下軌道交通面臨的主要災難,積極防范成為了關鍵。由于城市地下軌道交通具有很強的封閉性,在這種封閉式的空間中,人們往往很容易失去方向感,而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出現什么危險的狀況將給人們造成超過地面的惶恐與焦躁,往往對于災難的救急產生極其不利的影響。
二、城市地下軌道交通防火現狀
隨著我們城市化的發展進程,我國城市中人口出現密集的狀況,人們的生活空間正在不斷地減小,這也就直接引起了人們對地下空間的利用需求的不斷增加。交通作為人們生活中的必需環節之一,人們對于交通運輸問題的要求也在日漸提升。由于地下空間軌道交通的特殊性,防火成為了人們對于地下交通的安全工作的主要內容,對于火災意識需要得到大幅度的提升。城市地下軌道交通防火措施往往具有以下的特點:
1.地下交通的封閉環境使得發生火災時,空氣不能夠得到充分的流通,因此在火災期間往往產生大量的煙氣等有毒氣體。2.地下軌道交通在建筑過程中往往對于人員的疏通處于垂直的單向流通,對火災發生時的人員疏散造成了大量時間上的浪費。3.由于地下軌道交通的特殊環境,使得疏散路線往往和煙氣流動的方向一致,導致在人員疏散的過程中,人們會受到大量的煙氣的毒害。4.在密閉的空間中,人們失去方向感,同時也由于密閉的空間給人們帶來更加急躁的情緒,使人們在疏散行動的過程中出現很大的分配的難度。5.在城市地下軌道交通中,一旦出現火災,報警到完全疏散之間的時間差短暫,很難實現安全疏散。
三、防火設計方法
在對城市地下軌道交通的設計問題需要引起相關部門的足夠重視,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措施。
首先要保證對于地下軌道交通的結構設計需要能夠保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人群進行疏散撤離,保證能夠安全到達安全區域。這就需要地下軌道交通的設計需要保證對安全出口、安全疏散距離、安全疏散通道的寬度等保證達到合理的范圍。在設計過程中確保安全出口的隨時開放以及安全出口的寬度均要做出保證。同時對于安全出口的線路進行合理的設計,保證在對人員疏散的過程中,人們能夠安全的進行疏散快速到達安全區域。因此這些就需要在設計過程中多多考慮使用價值而不是受到經濟問題的局限。
同時由于城市地下軌道交通的密閉性,這也就導致了疏散過程中的難度。所以在對地下軌道交通進行設計的過程中對通風防排煙系統進行合理的設計保證能夠有效的對煙氣擴散進行控制,避免在火災中給人們造成煙氣中毒等危害。給火災搶救營造更多的事件和空間。使得火災過程中煙氣能夠向上排出,避免與人的逃脫路徑相同。根據大量的數據我們能夠看出,火災中大量的死亡者都是由于煙氣造成的影響。這也就表明了掌握火災過程中的煙氣生成和流動的規律能夠給地下軌道交通的防火工作帶來巨大的意義。
設計過程中需要確保人員能夠及時的進行安全疏散。在地下軌道環境中,人們在面臨火災的時候往往失去了理性,產生很多的非適應,造成了人員疏散問題的巨大困難。因此需要讓人們對于該環境保證具有熟悉度,確保人們能夠冷靜下來,這也就需要相關的工作人員能夠在地下軌道中給予十分清晰的標示,確保清晰準確,給人以足夠的安全感。在這種狀況下需要對不同區域進行安全等級的疏散區分,保證在一定的時間內,各個地區的人員都能夠安全的撤離到指定的區域,不同地方的人員可以撤離相應級別的安全區域進行等待。
設計防火分隔,在候車廳時將候車廳休息區作為一個防火分區。候車區與周邊的辦公設備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h的防火墻設置確保對火災進行隔離,給逃離增加時間。候車區不得進行商業經營等活動確保能夠進行人員的安全疏通,同時,集散廳也就是換乘的地方需要采取嚴格的防火分隔措施,確保在發生火災時能夠快速的進行安全的疏散工作。換乘大廳可以在與中庭的洞接位置設置防火卷簾,能夠保證在火災時防火簾能夠可靠的降落確保安全性,給火災的營救拖延時間。其次對于地下軌道交通的煙控設置要采取合理的安全的排煙系統同時對于防煙區域進行合理的設置,面積不可過大的同時排煙量還需要達到合理的要求。對于疏散的通道應該正確設置合理的寬度,確保每一個人都與安全出口的距離在一定范圍內的同時,保證疏散通道的寬度,避免擁堵的現象發生。對于地下軌道交通的消防還需要進行更加深入的管理,首先需要控制火災的荷載,這就需要相關的工作人員嚴格對車站公共區域內的可燃物品的數量進行嚴格的控制,其次在地下軌道中不得設置營業類商業經營模式。加強對地下軌道內部交通的消防安檢工作,嚴禁乘客攜帶易燃易爆等各種可燃行、危險性物品乘車。同時對于地下軌道內部保證裝修材料不得低于B1級別,對于衛生間等頂棚材料更是需要要求在A級避免意外的發生。在建筑材料中不得出現石棉以及塑料類易燃的材料。當然對于這些投入到實際應用過程中之前還需要進行大量的數據模擬,以確保在這個過程中不會出現不必要的意外。進行火災場景的再現和火災逃生的現場演戲等工作,確保在安全時間內進行人員的疏散工作。
四、結語
火災作為城市地下軌道交通的主要災難之一,其具有不可估量的危險性,給人們生活帶來巨大的威脅,因此對于城市地下交通防火設計需要引起有關部門的足夠重視,這還需要不斷的發展和努力,確保將我國地下軌道交通建設的可靠安全。
參考文獻
[1]陳同剛,肖鵬讓,李晨.某鐵道交通樞紐消防安全疏散性能化設計[J].消防科學與技術,2013,32(6).
關鍵詞:地方高校 雙語教學 開發策略
一、引言
自2001年起,在教育部關于加強各高校雙語教學質量的號召下,各大高校紛紛開設了雙語教學的課程,積極開展大學生本科階段的雙語教學工作。貴州各地方高校對雙語教學也做出了積極的響應,但未能取得較好的效果。其原因在于貴州省內各高校的雙語教學存在一定的問題。因此本文以貴州財經大學(原貴州財經學院)為例,通過問卷調查的形式了解該學校開展雙語教學的一些情況,從而發現存在于雙語教學中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對策,為貴州省內各高校雙語教學問題的解決提供借鑒。
貴州財經大學于響應號召也開設了雙語教學的課程,此課程主要涉及目前在校的2009級以及2010級的在校學生。在此所提及的雙語教學主要是指以漢語為第一語言,英語為第二語言為教學媒介的教學工作。
二、貴州財經大學雙語教學現狀
在進行調查之前,筆者調查主要對貴州大學、貴州師范大學、貴州財經大學、貴州醫學院,貴陽大學、貴州民族大學等6所院校雙語教學進行走訪調查,對貴州各高校雙語教學情況進行初步了解,為問卷設計做了前期的資料收集工作。
(一)樣本分析
此次調查共在貴州財經大學發放問卷200份,回收問卷195份,其中有效問卷187份:
表一
由表一可知,此次問卷調查中,接受調查的主要是大四學生,占此次調查總人數的45%,其次是大三、大二學生,分別占總調查人數的29.9%和23%,大一學生在此次調查中僅占2.1%。這些學生大多是管理類和財經類專業的,其中通過等級考試的學生比率僅占38%。
(二)調查對象對雙語教學的態度
雙語教學的開展成功與否,首先是要看學生對雙語教學是怎樣的態度!根據對調查問卷的分析,筆者得到以下數據:
表二
表二得,此次調查中有69%的學生認為在本科階段開展雙語教學是有必要的,僅有14.4%的學生認為在本科階段開展雙語教學是沒有必要的,余下的16.6%的學生認為在本科階段開展雙語教學與否無所謂。從中可知大多數同學還是支持在本科階段開展雙語教學的。并且大多數學生都認為在大一開展雙語教學比較合適。
在這187名學生中大多數學生認為開展雙語教學主要是為了培養學生成為國際化綜合型人才和提高學生的英語水平。
表三
經過卡方檢驗,外語水平與認為學校開展雙語教學的目的有一定的相關性,且P=0.012,可知P﹤0.05,所以原假設不成立。
由表中可知過了四級的學生中有42.2%的學生認為開展雙語教學的目的是提高學生的英語水平,有8.9%的學生認為開展雙語教學的目的是為了符合教育局的規定,有35.6%的學生認為開展雙語教學是為了培養學生成為國際化綜合型人才,有8.9%的學生認為開展雙語教學的目的是為了吸取國外的先進教育,還有4.4%的學生認為開展雙語教學是其他目的。過了六級的學生中有37.5%的學生認為開展雙語教學的目的是提高學生的英語水平,有25%的學生認為開展雙語教學是為了培養學生成為國際化綜合型人才,有37.5的學生認為開展雙語教學的目的是為了吸取國外的先進教育。過了專業四級的學生中有20%的學生認為開展雙語教學的目的是提高學生的英語水平,有80%的學生認為開展雙語教學是為了培養學生成為國際化綜合型人才。尚未通過等級考試的學生有32.8%認為開展雙語教學的目的是提高學生的英語水平,有12.1%的學生認為開展雙語教學的目的是為了符合教育局的規定,有45.7%的學生認為開展雙語教學是為了培養學生成為國際化綜合型人才,有7.8%的學生認為開展雙語教學的目的是為了吸取國外的先進教育,有1.7%的學生認為開展雙語教學是其他目的。外語水平為其他的學生有35.8%認為開展雙語教學的目的是提高學生的英語水平,有9.6%的學生認為開展雙語教學的目的是為了符合教育局的規定,有42.8%的學生認為開展雙語教學是為了培養學生成為國際化綜合型人才,有9.1%的學生認為開展雙語教學的目的是為了吸取國外的先進教育,有2.7%的學生認為開展雙語教學是其他目的。
表四
據表四,經過卡方檢驗,所就讀專業與認為哪個年級開展雙語教學比較合適有一定的相關性,且P(X)=0.023,可知P(X)﹤0.05,所以原假設不成立。
從表中可知財經類專業有56.7%的學生認為在大一開展雙語教學比較合適,有35.8%的學生認為在大二開展雙語教學比較合適,有7.5%的人認為在大三開展雙語教學比較合適。管理類專業有47.7%的學生認為在大一開展雙語教學比較合適,有39.8%的學生認為在大二開展雙語教學比較合適,有6.8%的學生認為在大三開展雙語教學比較合適,有5.7%的學生認為在大四開展雙語教學比較合適。其他專業有50%的學生認為在大二開展雙語教學比較合適,另外50%的學生認為在大三開展雙語教學比較合適。
表五
①從表五中可以知道貴州財經大學雙語教學課程所使用的教材大多是國內編寫的教材。②貴州財經大學的大多數學生都認為雙語教學的重點應該是英文講授為主,中文講授為輔。③貴州財經大學的大多數學生認為英語授課的比率應占25%—50%最為合適。
表六
P=0.027
經過卡方檢驗,外語水平與授課所使用的教材有一定的相關性,且P=0.027,可知P﹤0.05,所以原假設不成立。
關鍵詞:臺灣地區;成人教育;立法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3)05-0167-02
一、引言
我國大陸現行教育法律包括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單行法律,但是,并未有單獨的全國性的成人教育立法,而成人教育法律法規是規范成人教育行為和規劃成人教育發展方向的重要依據。相對大陸而言,臺灣地區更積極構建成人教育的相關法律體系,并取得了顯著成效,推動了臺灣成人教育事業的穩步、有序發展。本文就臺灣地區成人教育主要立法情況以及立法特點進行簡述,并探討其對我國大陸構建成人教育法律法規的借鑒意義。
二、臺灣地區成人教育的主要立法情況
臺灣地區主要的成人教育立法有《成人教育法》和《終身學習法》,他們的成人教育立法相對比較完善,適應了社會發展對各方面實用人才培養的需求和成人教育發展的需要,對成人教育事業的發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動作用。
1.《成人教育法》。臺灣地區的《成人教育法》于1997年正式制定,是當地較為完善的成人教育相關法律文件,這對于發展當地的成人教育事業有重要意義。該文件還引入了終身教育理念,完善了終身教育發展的保障機制,有效推動了臺灣地區終身教育事業向前邁進。這部法案的目的,就在于保障成人參與成人教育、終身學習的權利,并強調了對于弱勢群體學習權利的保障,切實保證了臺灣地區各成人群體接受應有的教育,提高了該地區成人的受教育水平。該法律對實施成人教育的機構進行明確的規定以及性質劃分,規定了對這些機構的獎懲措施、稅收制度以及嚴格的監管制度,這些都對規范該地區成人教育事業的經營行為起到非常有效的規范作用,保證了該地區成人教育活動的持續和有序進行。
2.《終身學習法》。繼臺灣地區《成人教育法》正式制定之后,該地區的《終身學習法》(2002年)也隨之正式公布實施,這對于進一步推動當地成人教育發展具有錦上添花的作用。隨著該法律文件的實施,臺灣地區各級教育部對終身教育活動的投資大幅度提升,加快了整個臺灣終身教育、學習型社會建設的前進步伐。該法律的特色是把如何促成大學生終身學習,作為大學教育水平的一項評估內容,將終身教育的推行與傳統高等教育結合起來,有效利用傳統高等教育的優勢資源、人力物力,切實保障終身教育事業的發展。
三、臺灣地區成人教育立法的主要特點
總的來說,臺灣地區注重成人教育的法制化及系統化,成人教育機構辦學思想明確并能關切到成人學習的個性化需求,公正對待通過各種途徑取得學習成果的成人學員,這些對大陸的成人教育立法工作有重要的借鑒作用。
1.注重成人教育法制化及系統化。以往成人教育機構的建設、發展由于缺乏系統的規劃存在一定的混亂,這造成了教育資源大量浪費。臺灣地區成人教育立法的實施,突破了過去相關成人教育法規相互割裂的局限,成人教育法制化和系統化進程向前邁進了一大步,有效地促進了當地成人教育法制的不斷完善。
2.辦學思想明確。臺灣地區的成人教育立法明文規定,凡是年齡不超過45歲的,沒有完成國民教育的成人,都必須參加成人基本教育。這就明確了接受成人教育的人群,保證了成人接受成人教育的義務和權利。因此,成人教育機構具有更明確的辦學思想,能夠在更大范圍內滿足成人教育事業發展的要求,實現對廣大成人的教育和培養,更加切合終身教育的發展理念。
3.關注成人個性化需求。臺灣地區成人教育立法更加注重保障成人教育個性化的需求。該地區成人教育法律法規整合各類成人教育機構資源,并鼓勵社會及民間辦學形式興辦成人教育機構,充分調動各個地方、各類政府、團體機構依據當地的發展實際以及文化傳統舉辦各具特色的教育機構。這更大程度地滿足了成人對于個性化教育的需求,有力地提高成人學員的學習積極性,擴大了成人教育教學活動的覆蓋范圍和實際效果,同時也提高成人教育機構教育教學活動的實際收益。
4.對各種途徑成人學習形式均公正對待。臺灣地區的成人教育立法,切實解決了成人參與不同種類成人教育機構、不同學習形式的后顧之憂,它通過建立公正、合理的學習成果認定制度,保障學生通過不同學習途徑獲得的學習成果是受認可的。這就有力地促進了該地區成人學員積極根據自己的興趣愛好以及職業發展需要選擇適合的成人教育機構,相應的,各級各類成人教育機構也由于成人在學習途徑上選擇權的增多而如雨后春筍般地發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形成良性競爭。這就從整體上促進了該地區成人教育向更自由、開放的方向發展,并且根據需要不斷將各級各類教學機構予以整合優化,形成了一股發展終身教育的合力。
四、對大陸成人教育立法的啟示
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發展繼續教育、構建終身教育體系。”這說明未來世界的教育將是終身教育,成人教育將朝著社會化、國際化、法制化和現代化的方向發展,完善的成人教育法律法規體系是不可或缺的。臺灣地區在成人教育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上做得比較突出,收到了很大的成效,值得大陸地區借鑒,根據大陸的實際情況形成適合我國大陸成人教育發展需要的較為完善的成人教育立法。
1.重視終身教育理念的推廣和普及。十六大報告提出要構建國民教育體系的目標,不過,直到今天,當人們聽到終身教育、成人教育的時候,也僅有淺顯的理解,甚至是聞所未聞,終身教育理念并未深入人心,所以也并沒有形成一種強大的需求,致使終身教育、成人教育在我國的發展速度緩慢且收效不大。大陸應借鑒臺灣地區成人教育立法,推廣普及終身教育思想,盡快出臺適合大陸實際情況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在社會中樹立起終身學習的觀念,推進終身教育事業的發展。
2.加快制定全國范圍的成人教育法。到目前為止并未有全國性質的成人教育立法,而國家教育法律、法規文件中提及的有關成人教育的條款少之又少,并且由于重視程度不足等原因,這些條款更是流于抽象,缺少實際可操作的內容,對于成人教育活動的開展指導意義不大。因此,時代的發展呼喚全國范圍的成人教育立法的制定和實施,以保證成人教育活動有理、有序地進行。
3.明確成人教育立法的定位。成人教育的地位是以法律法規來保障的,而法律又賦予了中央和地方政府權利與義務,通過強有力的政府行為來推行和實施成人教育。成人教育法是教育法的子法,在立法的指導思想上,要體現我國的教育方針。在政策方面,要有利于促進成人教育的健康發展,要以國家現行的成人教育政策,尤其是以《2010年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發展規劃綱要》為政策基礎,體現其基本精神,豐富相關的內容。
4.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成人教育立法。當前,我國僅福建、北京、上海三地制定了地方性的成人教育法規,我國大陸可借鑒臺灣地區成人教育立法關于推動各地方建設成人教育法律法規的政策,不斷鼓勵各地方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國家宏觀的教育政策法規,制定地方性成人教育法規,切實推動地方成人教育事業的發展,并有助于不斷形成全國性的成人教育法規,從而真正從法律上保障成人教育教育活動的實施,促進學習型社會建設和終身教育體系的構建。
五、結語
臺灣地區成人教育立法的制定和完善,對推廣終身教育思想和臺灣成人教育事業,起到重要的作用。成人教育立法明確了成人教育機構的辦學思路,使各成人教育機構辦學進入正軌,同時又通過立法切實保障了成人參與各類成人教育機構、選擇適合的成人學習途徑的權利,提高成人參與的熱情,促進成人教育機構的規模不斷擴大、形式不斷豐富,形成了良性循環。除此之外,臺灣地區成人教育法律法規具有系統性,從整體上規劃成人教育和終身教育的發展。臺灣地區成人教育立法在微觀層面及宏觀層面都得到較好的執行,我國大陸應當積極借鑒臺灣地區在成人教育立法方面的實踐經驗,不斷吸收該地區制定成人教育法律法規的優秀成果,加快構建我國大陸整體的成人教育立法,逐步形成完善的成人教育法律法規體系,不斷推動我國大陸成人教育事業向前發展,不斷提高整體國民素質。
參考文獻:
[1]劉同戰.臺、港、澳成人教育立法初探[J].繼續教育研究,2008,(3).
[2]張峰,徐建國.臺灣《終身學習法》立法評析[J].高等函授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20(11).
[3]孫學華.成人高等教育立法的構想[J].中國成人教育,2003,(10).
關鍵詞:中國;特殊教育;立法;現狀;建議
教育的平等權是公民享受權利的基石,是社會和諧發展的根本保障。“以人為本”的社會主義現代代建設中,對弱勢群體權利的關注,已逐漸成為社會和學者們關注的熱點。如何來維系和推動特殊群體的教育日益成為人們思忖的話題。從現實情況來看,發展特殊教育事業,確保殘疾人受教育權的享有和實現,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和支撐。客觀上說,對特殊教育立法的構建與推介則決定著我國特殊教育的成敗。特殊教育立法過程中仍存在哪些問題,如何進行修正與適度調整是本文研究的重點。
1.我國特殊教育立法的發展歷程
1.1概念的界定
特殊教育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特殊教育是指正常兒童之外的所有兒童的教育,即超常(天才)、低常(智力落后)、有品德缺陷(問題兒童)、器官缺陷(盲、聾、肢殘)、兒童精神病和病弱等各種兒童的教育。狹義的特殊教育也即傳統意義上的特殊教育,指的是殘疾人的教育,即盲聾、弱智、致殘等殘疾兒童的教育。現在,特殊教育的對象逐步擴大到腦癱、自閉癥、嚴重情緒障礙、言語和語言障礙等類型的兒童。近年來其他類型的有特殊需要的兒童也包含進來:貧困家庭子女、女童、進城務工人員子女、農村留守兒童、孤殘兒童、寄養兒童、流浪兒童、服刑人員兒童、有罪錯的兒童,以及邊遠落后地區兒童、少數民族兒童等。①本文所指的特殊教育是殘疾人教育。
1.2我國特殊教育立法的發展歷程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關于學校改革的決定》中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設立聾啞、失明等各種學校,對生理上有缺陷的兒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把特殊教育事業納入國民教育體系中,使特殊教育為社會所關注。然而,由于特殊時期,我國的特殊教育一直處于緩慢發展狀態。
以后,我國的教育事業進入全新的發展時期,法制建設也進入一個劃時代的階段。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為盲、聾啞和弱智兒童、少年舉辦特殊教育學校和班級”。199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對殘疾人教育方面提出相關規定,從辦學渠道、辦學方式、師資等都提出了具體的要求,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確提出殘疾人有受教育的權利。1994年國務院頒發我國第一部有關殘疾人的專項行政法規——《殘疾人教育條例》,提出殘疾人教育是國家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規定殘疾人職業教育除由殘疾人教育機構實施外,各級各類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納殘疾學生。2006年,新《義務教育法》中提出為了促進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新法采取多種措施保障適齡兒童平等地接受義務教育,比如說,“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應當高于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2.我國特殊教育立法的現狀思考
從我國教育發展歷史來看,特殊教育的研究取得成果是可以肯定的。然而,與國外許多國家的特殊教育相比,我國對于特殊教育的立法尚存在諸多問題。
2.1特殊教育立法觀念落后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特殊教育的不斷發展,特殊教育的對象范圍不斷擴大。立法應帶有一定的前瞻性,對未來有所預見,以便更好的適應社會發展。而我國現存的特殊教育立法在觀念上明顯滯后于特殊教育的發展和現實需要。諸如部分發達國家已把特殊教育對象除殘疾人外,擴大到超常兒童、情緒兒童、學習障礙兒童等,而我國現行的特殊教育立法則將教育對象限定為盲、聾、智障等殘疾人。
2.2特殊教育法律層次較低
劉春玲、江琴娣在其專著中對我國現有的特殊教育法律體系進行了梳理和內容解讀,將我國涉及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規概括為如下5個層次:憲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②從構成的層次可以看出,我國特殊教育已形成一個初具規模的縱橫交錯的法律體系。但是,在我國特殊教育法律體系中,雖然有保障特殊教育對象的權利的法律條文和法規,但它尚未完備。現行的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規只有一部屬于教育行政法規的《殘疾人教育條例》,而應該比《條例》先出臺的和各大教育部門法相并列的獨立的《特殊教育法》卻遲遲不見其身影,可見我國特殊教育立法層次比較低。
2.3特殊教育法律缺乏操作性
我國現行特殊教育法律法規原則性表述過多,缺乏操作性。如國務院于1994年制定并頒布的《殘疾人教育條例》中關于殘疾兒童學前教育的僅三條:第十條規定了殘疾兒童機構;第十一條規定了殘疾幼兒的教育應當與保育、康復結合實施;第十二條規定衛生保健機構、學前教育機構和家庭應注意早期發展、早期康復和早期教育。此外在其他法律法規中再沒有關于殘疾幼兒學前教育的規定。這樣的規定顯然只是停留在宏觀層面,難于操作,使特殊教育對象的受教育權難以得到實質性保障。
2.4特殊教育法律救濟制度不健全
眾所周知,雖然我國已步入依法治國國家的行列,但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我們國家的法律還是有不健全的地方。在這種情況下,偏遠山區的孩子的受教育權都受到了影響。當然,更不用說是殘弱兒童了。他們的受教育權同樣受到影響,這其中有很大原因是由于法律對殘疾人的救濟制度不健全造成的,沒有獨立的特殊教育法律救濟制度。
關鍵詞:教育民事關系 教育行政關系 法律適用
一、問題的提出
《教育法》中明確規定:“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國家保障教育事業優先發展。”教育是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基石和先導,是塑造未來的事業,所以教育領域的法制化和法治化是非常重要的話題。
我國現已有大量的調整教育活動的法律法規出臺,而且關于教育的立法活動還在不斷進行。但是現實情況是近年來涉及教育權,教育活動的糾紛頻仍,諸如涉及侵犯受教育權、殘疾兒童的入學權、教師的懲戒權等等問題的案件不斷出現,但是從訴訟立案到判決都遇到了難題,從程序到實體都遇到了適用法律上的障礙。有的案件如齊玉苓告陳曉琪侵犯其受教育權案最終按侵犯姓名權進行判決;有的援引了行政法的法律規定;有的是作為民事關系進行了解決,各地方法院在處理同類問題時依然存在大量觀點上的不統一,這些法律適用活動仍然沒有被最終明確。究其原因是當前社會處于迅速發展和劇烈變革中,政治、經濟、文化各個領域對教育領域不斷滲透,教育主體多元,教育關系錯綜復雜,來自于社會的各種矛盾與教育領域內部的固有矛盾交織在一起,使得矛盾與糾紛叢生。
另外,從法律的價值上講,教育的法律控制的實現,不單是在于在立法上制定了多少倡導和維護教育法律關系和教育秩序的教育法律、法規,關鍵在于使這些教育法律關系和教育管理秩序在教育管理中得到全面的實現。教育法律適用過程是實現教育法律價值的過程,法律適用的概率越高,表明法律價值的實現程度越高,即法律價值化程度越高。
所以,通過對教育法律關系的進一步分析,明確教育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從而準確、及時、正確地實現教育法律法規的適用,實現教育領域的法治的要求已經非常緊迫,這種要求已經深刻觸及了制度和法律的層面。
二、不同的觀點
2O世紀60年代,日本法學界對教育法的地位提出兩種對立的觀點,即“教育行政法規學”和“教育制度獨立自法說。”這一理論啟發了我國教育法學研究者對我國教育法地位的討論,探索,引發了1993年至今仍未衰退的學術爭鳴,概括起來大致有以下觀點:
(一)完全獨立說
主張是以特有的教育關系作為調整對象,有特有的法律關系主體和法律基本原則并有相應的處理方式。
(二)隸屬說
持這一觀點的學者認為教育法隸屬于行政法,是行政法律部門的一個分支,不是獨立的法律部門,不具備構成部門法的條件。因為“教育法體現了國家對教育的干預和管理,或者統稱為國家調控教育的原則,這種調控在我國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是通過行政行為實現的,因此,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質而言,可以界說為調整教育行政關系的法規的總稱。”
(三)相對獨立說
認為教育法應脫離行政法,與文化法、科學技術法、體育法、文物保護法、衛生法等共同組成文教科技法,教育法是其中一個分支。從尊重人才,重視文教科技等因素來考慮,亟須加強這方面的法律,這一部門法中包括:教育法、科學法、版權法、專利法、發明獎勵法、新聞法、出版法、文藝法、廣播電視法、文物保護法。
(四)發展說
認為目前教育法的調整對象仍以行政法律關系為主,調整方法也屬于行政法范圍,但教育法同時調節著具有縱向隸屬特征的行政法律關系和具有橫向平等性質的教育民事法律關系。隨著教育法的繼續深入發展,調整對象、調整方法的繼續完善、教育法應當獨立。由于教育社會關系與其他社會關系有明顯的獨立性,這就為教育法歸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打下基礎。
以上的不同學說是在不同的基礎上,從不同的角度上提出的。筆者認為,要明確教育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位置,明確教育法律關系的性質,從而使教育法律法規得到切實有效的適用,必須分析在教育活動中形成的各種關系的性質,只有這樣,才能從理論和現實上解決問題。
三、解析教育領域內的社會關系
“教育關系”屬于行政關系,民事關系,還是其他性質的社會關系呢?調整這些關系的教育法律法規的性質如何界定?在司法實踐中適用何種程序法呢?只有對這些與教育相關的社會關系進行科學地考察,才能明確“教育法”處于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哪個部分。這是教育法學研究的一個基本問題,它不僅與教育法學的研究對象、教育法的分類、體系構成等直接相關,而且對教育立法活動和司法實踐也有著深刻的影響。
學校作為法人組織(有的學者認為高等學校具有法人地位,中小學不具有法人地位),在社會生活中和方方面面發生著聯系,形成了不同的社會關系,下面對一些主要社會關系進行解析。
(一)我國教育與政府的關系
在我國政府《教育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這說明政府對各級各類學校進行行政管理、行政干預和施加行政影響,學校處于行政相對人的地位,兩者之間是行政關系。
隨著大量社會力量介入教育領域,大量的私立學校紛紛建立,而私立學校的辦學自主權的來源不是國家權力,而是民事權利,權利的特點是“法不禁止便自由。”但是這種權利的運用方向是教育,而教育是一個利益沖突集中的領域,不同的人對教育有不同的利益追求,試圖通過教育實現不同的目的,因此決定了這部分領域而不能完全交給市場,完全按照市場規律運作,如果出現“市場失靈”,將帶來極大的影響,因為教育是有時效性的,但是也不能完全由政府來掌控,因為政府既不是投資者,也不是辦學者,所以政府必須有限介入,進行宏觀調控,對民間辦學權利明確界限但同時給予保護,《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的頒行,一定程度上實現了政府的有限調控,在這個范圍內形成的就是行政關系,在此范圍之外形成的社會關系,應該定位為民事關系。
但是,政府在對學校的管理中關于學校的自主辦學權的內容必須要研究,因為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教育的民主化的不斷演進,學校需要更多的辦學自主權,實現政府的角色定位和權力的分化是必然的要求。
(二)學校與學生、教師的關系
教育法律法規的功能簡言之就是能夠實現“依法管理”和“依法維權”。
關鍵詞:教師權利;法律救濟;法律制度
一、教師權利的法律救濟:概念分析
1.教師權利
所謂的權利是指:“公民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取得利益的一種方式”。作為一種法定的行為方式,權力主要調節權利主體與權利客體之間的利益關系。教師既是一個普通公民,又是一個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教師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基本權利,而作為教育教學研究人員,教師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后文簡稱《教師法》)等教育法律所賦予的權利,這些權利大體可以歸結為教育教學自主權、學術自由權、指導評價權、獲取報酬權、參與教育管理權、培訓進修權和申訴權等(具體條款可以參見《教師法》第七條)。從相關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教師法》等法律規定了教師作為教育教學人員應該享有的特權。
2.法律救濟
“無救濟則無權利”,教師權利要靠法律救濟來實現和保障。法律救濟是指當相對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相對人可以通過法定程序和途徑使受損害的權利得到法律上的補救。教師權利的法律救濟是指當教育行政主體或其他的國家機關或社會組織在管理過程中侵犯了教師的權利時,教師可以通過申訴、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調節的方式獲得法律上的補償。
二、教師權利法律救濟的必要性
1.通過法律救濟可以保護教師在教育活動中的合法權利
隨著我國教育領域的改革日漸深人,學校、教育行政主體或其他的國家行政機關在教育管理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對有些教師的權利造成侵害;當教師的法定權利受到侵害時,教師應該具有法律保護意識,通過法定的方式和途徑,請求主管機關以救濟方式來幫助自己恢復并實現權利。長期以來,我國教師管理制度實行任命制,學校作為教育行政機關的附屬物,教師和學校是一種行政法律關系,從而導致學校與教師之間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者的關系。學校、教育行政主體或國家行政機關掌握并行使著行政權力,以管理者的身份處于較為優越的位置,在教育管理過程中違法或不當行為必將給教師權利帶來一定的損害。教師享有一定的權利,但是教師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不具有強制支配力,他們的權利不能直接制止某種侵害行為的發生,這就需要通過法律救濟來保障教師權利的實現。
2.通過法律救濟可以彌補現行教育法律法規的不足和缺陷,促進教育法制建設
在教育法制建設中,通過法律救濟,完善相應的法律救濟制度,加強各級權力機關對教育法實施的監督;同時通過建立和健全有關教師的調解和申訴制度,以及運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多種法律救濟手段去處理日漸增多的教育法律糾紛,是完善教育法律法規的重要內容,也是促進教育法制建設的主要方面。隨著教育改革的深人,現行教育法規中的有些規定出現了一些缺陷與不足,不利于教師權利的法律救濟;從《行政復議法》和《教育法》以及《教師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的教育法規有關教師的法律救濟的內容規定不多且有些規定有其不合理之處。這些教育法律法規規定中的不足和缺陷可以通過法律就濟等教育法律實踐來改進與完善,從而促使教育法律救濟制度的健全,進而促進教育法制建設。
三、對國外教師權利法律救濟的合理借鑒
從國外英、法、德、日、美等國對教師權利的法律保障來看,他們一般重視以下做法:第一,賦予教師明確的法律地位。在德、日、法三國,雖然對教師法律地位的稱謂不盡一致(德、法為公務員,日本為教育公務員),但是三國的教師都具有公務員身份。公立學校的教師均由政府任免,一般沒有任期限制。公務員身份較好的保障教師的不受失業的威脅,使教師的權利受到明確的保護。而在英、美兩國,教師兼有公務員和雇員雙重身份。公立學校的教師一般由地方政府任用,而這種任用關系是用合同的方式確立的。教師與地方政府簽訂的合同主要規定教師在教學過程中的各種權利和義務關系,教師履行教學職責并享有某些公務員的特權。
第二,注重對教師權利的程序保障。正如美國程序法學派所說的:“把程序制度化,就是法律。在法律救濟中,正當程序是非常重要的。程序保障又分為事前保障和事后保障。
事前程序保障指對教師做出懲戒和處分之前要遵循嚴格的程序,依照法律規定的懲戒種類和條件實施。事后程序保障是教師獲得各種救濟的權利的程序,國外英、法、德、日、美等國都有明確的教師申訴、復審、糾正、補償和定期撤銷處分的法律救濟制度。[3]就事前保障而言,在德、日、法三國,教師擁有公務員身份,教師非經法定事由一經聘用便可終身就職,這樣使教師的地位相對穩定,免受失業的威脅。在美、英兩國,教師兼具公務員和雇員雙重身份,即為公務雇員,中小學教師由地方政府采用簽訂合約的方式雇傭。從教師的法律地位上來看,美英的教師權利保障不如具有公務員身份的德、法、日三國健全,但是美英公民權利的程序保障制度非常發達,從一定程度上使教師的權利受到明確地保障。
四、現行教育法律法規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我國教育法律法規中對教師權利的保障比較缺乏,出現一些法制不健全,程序不嚴格等問題。現行《教師法》中規定了教師的申訴權利,即《教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利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從我國的《教師法》等教育法律法規的規定內容來看,教師權利救濟存在著以下問題:
(一)美國促進社區教育發展的相關政策與法律法規美國政府非常重視制定和執行能夠促進社區教育發展的政策與法律法規。社區教育健康有序的發展離不開相關政策與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執行。1862年,美國出臺了《莫雷爾法案》,這是在社區教育興起之初出臺的一部法律。通過這部法律,各州成立了“土地贈予學院”,規定學院將向社會的工業和生產階級提供最好的設施,以使他們獲得實用的知識和精神文化。這部法律的出臺,客觀上起到了確立社區教育的法律地位的作用,保障了社區教育的有序發展。1874年,聯邦政府通過了《海奇法案》,該法案規定聯邦政府出資建立農業試驗站。試驗站不僅研究解決實際農業問題,還直接向農民傳授農業科學知識。1914年,聯邦政府頒布了《史密斯-來沃法》,該法案撥款資助在國民中傳播農業和家政的實用信息,并且鼓勵國民利用這些實用信息。1917年,政府又通過《史密斯-休斯法》,該法案對成人職業培訓的各種計劃實施撥款資助。1963年,聯邦政府出臺了《高等教育設備法》,在該法案中聯邦政府首次在立法中提到社區學院,并以立法形式規定給予社區學院教育經費。1978年,出臺了《社區學校和綜合教育法》,該法案中聯邦政府要求社區學校“根據社區需要、興趣和有關問題,通過社區教育項目,提供……教育的、娛樂的、文化的和其他相關的社區和健康服務”;并建立了基金,用來促進社區教育的研究和社區教育的順利開展。20世紀中葉之后,美國政府又出臺了一系列促進社區教育發展的法律法規,如《經濟機會法》、《訓練就業綜合法》、《成人教育法》、《職業教育法》、《綜合雇傭和訓練法案》、《2000年美國教育法》等等。這些法律的出臺有力地促進了美國社區教育全面、有序的發展。
(二)日本促進社區教育發展的相關政策與法律法規日本政府是日本社區教育發展的第一推動力。為了推進社區教育的順利開展,日本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政策與法律法規。1949年,日本文部省根據《教育基本法》制訂了《社會教育法》,該法案中規定公民館為日本社會教育機構,并規定了設置公民館的目的是為市町村及其他一定地域內的居民,開展有關實際生活的教育,推進學術及文化方面的各種事業,提高居民的教養,增進居民健康,陶冶居民情操,振興文化生活,增進社會福利。因此,可以說,公民館是按照居民實際生活的需要,對其開展多種教育、學習、文化、藝術、體育、娛樂活動的綜合性的社會教育機構。為了達到其目的,發揮公民館的職能作用,依據《社會教育法》的相關規定,公民館還開展一些方便居民生活學習的業務。如公民館開展了以青少年為主要對象的文化補習活動;還為居民開設了各種內容的定期講座;舉辦討論會、展覽會等供居民學習;公民館還置備了各種書籍、模型、資料等,供居民利用;公民館還會組織文娛、體育活動等。該法在法律上確立了社會教育在整個教育制度中與學校教育并列的地位,進一步加快了社會教育的發展速度。1950年,日本政府出臺了《圖書館法》,該法案規定圖書館是以收集、整理和保存圖書、記錄及其他必要的資料,供一般公眾利用,以促進公眾教養、調查研究和文娛活動為目的的,是為了使全體國民能夠自主地根據實際生活的需要,提高文化教養水平而設立的社會教育設施。為了實現圖書館的目的,發揮其應有職能,根據《圖書館法》規定,“根據當地的情況和一般公眾的希望,進而注意可以援助學校教育,努力實現圖書館服務”,圖書館開展一些便于公眾學習的業務。如圖書館要充分收集鄉土資料、地方行政資料、美術品、錄音、電影、圖書等資料供一般公眾利用;圖書館還要求工作人員對館內資料應具有足夠的知識,并對公眾開展使用咨詢;圖書館還要設置分館、閱覽所、以及巡回開展汽車文庫、出借文庫活動等;此外,圖書館還會主辦讀書會、鑒賞會、資料展覽會、研究會等。1951年,日本政府又出臺了《博物館法》,該法案規定:除了將歷史、民俗、科學、鄉土等原先就被稱作博物館的納入其中之外,還將天文館、美術館、動植物園、水族館等也包含在博物館之中。該法案還規定,博物館是以收集、保管、展示歷史、藝術、民俗、自然科學等有關資料,并向一般公眾開放,為提高國民修養、調查研究等實施必要的事業,同時對所收集、保存的資料進行調查研究為目的的社會教育設施。博物館為了達到其目的,發揮其職能作用,根據《博物館法》的規定,日本博物館也開展了一些方便公眾學習的業務。如對一般公眾,在利用博物館資料方面給予必要的說明、建議、指導等,以及設置研究室、實驗室等供利用者使用;博物館還會設置分館或在該博物館以外的地方展出博物館的資料,供公眾參觀學習;編輯和頒發有關博物館資料的指南書、解說書、圖錄、調查研究的報告書等;博物館還會主辦有關博物館資料的講演會、電影放映會、講習會、研究會等;對博物館所在地或周圍地區適用于《文化遺產保護法》的文化遺產進行編輯解說或編制目錄等方便一般公眾利用該文化遺產等等。這三法即社區教育“三法”,由此完成了對社區教育主要設施———公民館、圖書館、博物館的立法。1990年6月,內閣及國會又先后通過了由文部省提出的《終身學習振興法》。該法案的目的“:鑒于國民普遍終身追求學習機會的狀況,為促進都道府縣振興終身學習的事業,對整備該項事業的推進體制和其他必要事項,以及為促進在特定地區綜合提供終身學習機會的措施予以規定。同時,通過采取設置調查審議有關終身學習等重要事項的審議會等措施,以謀求整備振興終身學習措施的推進體制及地區終身學習機會,進而為振興終身學習做出貢獻。”隨著《終身學習振興法》的實施,日本終身學習運動也逐漸在全國范圍內興起。日本政府所制定的這些法律法規是日本社區教育有序運行和健康發展的法律保障。
二、對我國社區教育立法的啟示
(一)加快社區教育立法速度,做到有法可依社區教育立法是社區教育順利發展的重要保證,也是各國政府管理和控制社區教育的一個重要手段。縱觀社區教育發展較好的各個國家,我們可以看到,制定和執行社區教育的相關法律法規是這些國家的共同特點。當今世界,衡量一個國家民主先進與否,最重要的標準是看這個國家法制化建設和完善的程度。北歐、美國、日本這些國家社區教育發展較好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各國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社區教育發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規。反觀我國社區教育現狀,雖然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已經意識到社區教育立法的重要性,但至今沒有一部社區教育或終身教育法規,只有2004年12月教育部頒布的政府文件———《教育部關于推進社區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見》,但是其權威性不夠,而且具有較多的局限性。至今只有福建省人大制定了終身教育法規,其他諸省至今還只停留在政策文件、章程制度水準上,也都沒有上升到法規程度。因此,進一步加強社區教育的法制建設勢在必行。在社區教育發展主要依靠政府引導、推動的狀況下,加快社區教育的立法步伐,可以將某些地區現有社區教育的“工作章程”“、組織章程”、“暫行條例”等加以修改和充實,使之上升為社區教育的法律法規,確立社區教育的法律地位,促使社區教育在發展過程中,做到有法可依。
關鍵詞:高職教育法;校企合作;生均預算
近年來,我國高職教育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高職教育招生規模將近占高等教育的一半以上。20世紀90年代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在思想基礎、內容結構、可執行度等諸多方面與現實已有很大距離,不能完全滿足當前高職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本文基于當前高職教育發展遇到的突出問題,借鑒國外經驗,就相關立法提出幾項建議。
應制定《高等職業教育法》
從1998~2008年,高職教育已成為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高職學生已經成為重要的受教育群體,需要相應的法律給予規范和保護,需要更加完備的法律法規體系來規范辦學行為。
高等職業教育法律法規的滯后性,制約了高職教育事業的發展。《高等教育法》主要是規范普通高等教育的,對于高等職業教育沒有具體規定。《高等教育法》共八章六十九條,其中只有一處出現“高等職業學校”字眼,即第六十八條:“本法所稱高等學校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另外,《高等教育法》也沒有高職教育所需“雙師型”教師相關的條款,不利于激勵人才流向高職教育崗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多針對中等職業教育作出規定。這部1996年開始實施的法律已經不能適應當今高職教育發展。地方高等職業院校無法直接引用其中的相關條款解決當前制約高職教育發展的問題。諸如資金投入、師資隊伍建設、專業設置、招生及畢業生就業等問題。
為了突出高職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相關部門應制定專門的《高等職業教育法》,或在《高等教育法》中對高職教育作出專門規定,制定高職教育相應的法規及實施細則,以確保高職教育的順利發展。
校企合作應立法
通過立法增強企業參與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的意識,如德國在1969年對過去各種職業訓練法規進行修改補充,形成了《職業教育法》,對初級職業訓練、進修,職業訓練和改行轉業等做了進一步嚴格而明確的規定,沒有在職業院校培訓并獲得職業資格證書者不能上崗;加拿大立法規定企業有義務參與職業教育與培訓。
為了提高企業參與職業教育和培訓的熱情,還應該通過立法保證企業能在其中獲益。例如,英國在1964年頒布的《產業訓練法》中規定,國家通過征收培訓稅對參與產業訓練的企業主給予經費資助,這一舉措大大提高了英國企業參與職業培訓的積極性。同樣,法國規定企業提供實習崗位可減少繳稅。
高職教育經費應立法
根據發展中國家對教育成本的統計,高職教育的成本是普通高等教育成本的2.64倍,即發展高職教育需要有更大的投入。因此,我國高等職業教育法律法規應對高職教育經費的來源、籌措、分配、使用、管理、監督等做相關規定,保障高職教育投資,扶持高職教育發展。美國職業教育經費來源有當地財產稅、州政府撥款、聯邦政府資助、學生學費等,其中,當地財產稅約占學校收入的45%,州政府撥款占學校收入的18%~20%,聯邦政府資助約占10%,學費在學校經費中只占8%~10%。其中大量的撥款和資助主要用于增設新的急需的專業課程和培訓計劃,以及向殘疾學生、少數民族學生和低收入家庭的學生提供資助。我國職業教育法律監控系統尚不健全,與發達國家比較差距明顯。《職業教育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職業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工作進行領導、統籌協調和督導評估,規定各級政府以及行業組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但是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各機構并沒有完全依法辦事。通過分析2003~2007年《中國教育年鑒》可知,全國及各地共分普通小學、普通初中、普通高中、職業中學、普通高等學校生均預算內教育事業費支出,惟獨沒有高等職業院校生均預算,這與國家重視高職院校建設的政策形成強烈反差。我國高職教育主要有政府辦、行業辦、企業辦、民辦等四種金類型,四類高職都不同程度存在經費緊張的問題,非政府辦高職處境更是艱難,主要靠學費收入維持辦學。所以應加強相關立法,保證職業教育的資金投入。
明確保障高職教育“雙師型”師資隊伍建設的規定
擁有和保持一支高素質的教師隊伍,是高職教育發展的關鍵因素。我國高職教育院校教師的職稱評聘工作完全套用學科型院校模式,教師很難享有雙職稱的評審和聘用權,這影響了教師提高專業技術的積極性,造成“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困難重重。因此,我國高等職業教育法律法規應建立具有高職教育辦學特色的教師職稱評定標準與制度,鼓勵教師在取得高校職稱的同時,努力提高專業技術能力,取得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提高自身綜合素質。
嚴格監督
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已頒布的職業教育法律實行有效的監督,是國外許多國家職業教育法規在保障職業教育發展中的一個顯著特征。德國的《職業訓練條例》和《職業培訓規章》都明文規定違反職業培訓條例就是違法,可“判處關押”或“處以罰金”。日本頒布的《學校教育法》明確規定應設置監督部門,并且專門設有“罰則”一章來論述監督和懲罰。在奧地利,其教育部設立了法律局,各州的教育部一般也都設有法律司或法律顧問,從而對已頒布的職業教育法規實施宣傳、審查、咨詢和監督。美國對職業教育的法律監督主要由兩方面來完成,一是由教育利益集團參與、監督法規制定和執行;二是由法院對職業教育行政管理實行監督和調節,社會各階層人士、團體、個人都可以向法院上訴,由法院裁決,直接監督和調整職業教育方針和政策。此外,各國的教育審議制度也充分加強了對職業教育的監督,如法國的全國教育審議會,德國的聯邦及各州教育計劃委員會,美國的聯邦職業教育審議會,英國的中央教育審議會等,對職業教育的政策、措施及法規的實施效果,都進行全面、及時、有效的監督與調節。盡管各個國家具體國情有所不同,但除了制定指導性的實體法如職業教育法之外,進行配套的程序法及制度建設是其共同點。
加強除學校之外的相關職業教育立法
職業教育立法促進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的溝通,促進職業教育與職業培訓的結合,促進產學結合、工學合作,促進構建完整的職業教育法規體系,從而為社會所有人積極參與職業教育創造條件。我國已有的職業教育法規對學校職業教育的規定較多,對企業職業培訓、社會培訓、普通學校職業指導、終生教育等方面的規定較少,這種立法的不平衡狀態不利于職業教育發展環境的形成,最終不利于高職教育的全面協調發展。
參考文獻:
[1]姜俊和,王曉茜.國外職業教育立法與職業教育發展[J].湖北教育學院學報,2002,(9).
校長的選拔任用
教育公務員特例法規定:“校長及教師的聘用,要通過選考,大學附屬的學校除外,公立學校的選考,由具有校長和教師任命權的教育委員會的教育長實施。”這里的選考,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競爭考試,是否被聘用,考試結果只是作為一個衡量指標,教育長要通過綜合考量才進行任命。
校長選考一般包括筆試和面試。筆試內容不僅涉及教育方面的知識,與教育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占有相當大的比重。涉及的法律、法規有幾十種之多。比如,教育基本法、學校教育法、教科書發行法、就學援助法、理科教育振興法、學校保健法、地方教育行政法、地方公務員法、教育公務員特例法、教育職員資格法等等,還包括文部省令及地方教委頒布的學校管理規則等,因此,在日本有人說,校長是不從事法律工作的法律專業人士。
校長的任職資格
《學校教育法實施規則》規定:“持有教師資格證書,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從事教育工作的經驗。”教師資格證書一般只有大學本科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的人,通過嚴格的考試方可獲得。對于選考的資格,有的地方教委還有更加嚴格的規定。比如高知縣教委規定:校長,要具有兩年以上的教頭(協助校長工作,通常主管教學)或相當于教頭的職務經驗;教頭,要從事教育工作20年以上,擔任過主任等職務。以上只是對校長資格的硬件要求,在軟件方面,還要有自己的教育理念及從事經營管理的素質及能力等要求。可見,日本在校長選拔任用上的起點較高。但是,從高知縣的例子中也不難看出,校長的選任仍然存在著日本“年功序列”制(從某種意義上說,相當于中國過去的論資排輩)的特征。
校長的權限與責任
關于校長的權限,《學校教育法》中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掌管校務,監督所屬教職員。”對此法律規定,各地方教委所作出的行政解釋可大致歸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