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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規則的本質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社會規則的本質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社會規則的本質

        第1篇:社會規則的本質范文

        關鍵詞:SIDE;去個性化;匿名性;社會認同;社會分類

        分類號:B849:C91

        1.引言

        去個性化理論(Deindividuation Theory)是社會心理學者描述群體中個體心理與行為的理論,它起源于一個多世紀前的歐洲社會學理論。以往的研究認為,去個性化是個人在群體中感到個體性的喪失,降低了對行為的覺察和控制,從而產生個人單獨活動時不會出現的行為,即以非典型的、反規則的方式行動(Postmes,2005)。盡管去個性化理論引發了大量研究,但支持該理論的證據很少。Reicher,Spears和Postmes(1995)從社會認同和社會分類的觀點出發,指出在去個性化狀態下個體并非喪失自我,而是因為人們的自我從個人認同水平轉移到社會認同水平,從而表現出更多地遵守群體規則的行為。以此為主線,Reicher等人提出“去個性化效應的社會認同模型”(Social Identity Model of Deindividuation Effects,SIDE)。這一模型不僅合理解釋了傳統去個性化理論不一致的研究結果,而且在其他領域也得到了拓展和應用。

        2.去個性化理論的淵源與發展

        2.1理論淵源

        去個性化理論起源于1895年法國社會學家Gustave Le Bon對群眾的研究。他在著作《烏合之眾》中詳細描述了個體浸入到群體之后的轉變。LeBon認為,在個人組成的集合體里,所有人的思想、情感沿著同一方向發展,使個體的個性消失,集體心理得以形成。這種集體心理具有本能的性質,受到群體心理一致性規律的支配。這樣,該集合體便發展成為一種組織化的群眾,Le Bon稱之為“心理上的群眾”(psychological crowd)。心理上的群眾具有獨立個體所不具有的特點,這些特點的產生由三個原因決定:匿名性(anonymity)、情緒和行為的感染性及易受暗示性。因此,群體中的個體表現出了種種主要特點,如個體有意識的人格消失,無意識的人格占主導地位;通過暗示與感染,個體的觀念和情感在同一方向上發生轉變;同時,個體傾向于將他人暗示的觀點轉變為行動等等。在這種情況下,個體已不再是他自己,而成為一部不受自己意志控制的機器(引自周曉虹,2007)。

        2.2去個性化理論的發展

        1952年,Festinger,Pepitone和Newcomb借鑒Le Bon的核心觀點,第一次將“去個性化”概念引入心理學。他們在研究中發現,當群體中的人們沒有以個體形式被注意時,去個性化現象就會發生。個體在群體中的這種匿名性減少了行為的內部限制,增加了抑制解除行為(disinhibited behavior),即在一般情況下由于社會規范、個人評價等因素的約束而受到抑制的行為,如反規則、等行為的表現(Festinger et al.,1952)。和Le Bon一樣,Festinger等人強調了去個性化是個體浸入到群體之后喪失了個體性,但是他們并不認為喪失的個體性被群體心理所替代,也否認由這種群體心理繼而導致非理性的群體行為。相反,他們認為喪失個體性才是行為失控的原因,使個體從內在的道德束縛中釋放出來。

        Festinger關于去個性化的闡述存在許多模糊之處,比如產生去個性化狀態的前置變量是什么,去個性化又將導致何種行為等。為此,Zimbardo(1969)進一步研究了導致去個性化及相關行為的前置變量,其中最重要的變量包括:匿名性,個體責任喪失,喚醒,感覺超負荷,新的或無組織情境,行為卷入以及服用改變意識的物質。去個性化的本質是,個體在這些條件下減少了自我觀察和自我評價,從而導致行為控制力的減弱。Zimbardo認為,從社會角度來說,去個性化行為是對已建立的合理社會規則的違背;從行為者的角度來說,去個性化行為是情緒化、沖動、不理智和退化的。去個性化行為一旦發生。就能無視情境,并且自我增強,因此很難終止。

        Zimbardo的觀點引發了心理學家的研究,結果是支持和反對的證據都有(Donnerstein et al.,1972;Diener,1976)。Diener指出這些研究結論不一致的原因是研究者忽視了去個性化的內部心理過程,于是他借鑒Duval和Wicklund的“客觀自我覺察”(objective self-awareness)這一概念,對去個性化理論進行了重構(Diener,1977;Diener,1979;Diener et al.,1980)。高客觀自我覺察的狀態下,個體的注意力指向內部,對行為進行積極監控和自我調節;低客觀自我覺察的狀態下,個體注意力指向外部,行為的監控和自我調節幾乎終止,行為受外部因素控制。許多因素能夠降低客觀自我覺察的水平,如浸入到群體,認知能力超負荷,注意的外部聚焦等。因此,Diener將去個性化定義為:群體成員對自身個體性的覺察以及對自己行為的監控受到阻礙的狀態。在這種情況下,個體變成了刺激,反應的有機體,而降低了有意識的自我監控和調節。

        Diener等人用經典實驗范式考察了去個性化的條件及自我覺察的調節作用,典型的是關于“萬圣節兒童偷竊行為”的研究(Beaman et al.。1979)。但這類研究受到了其他人的質疑,主要原因是減弱的自我覺察和反規則行為之間的關系并不一致。Prentice-Duma和Rogers(1982)拓展了Diener的觀點,提出“分化的自我覺察理論”(differential self-awarenesstheory),區分了公眾的自我覺察(public self-awareness)和個人的自我覺察(private self-awareness)。前者指個體關注他人對自己的評價,后者與Diener提出的概念相同,是指個體關注和調控自身行為。某些特定的線索將影響這兩種自我覺察:“責任性線索”(accountability cues),如匿名和責任分散,能降低個體的公眾自我覺察水平,使個體忽視他人和社會評價,做出抑制解除行為;而“注意性線索”(attentional cues)。如群體凝聚力和生理喚醒,能夠轉移個體對自身的注意,從而降低個體

        對內部標準的依賴,增加對外部線索的反應。Prentice-Durm等認為,公眾的自我覺察水平的降低并不是去個性化,因為個體在這種情況下仍可以清晰的覺察自己的行為。相反,個人的自我覺察水平的降低才是去個性化,此時個體不會覺察到自己的思想、情緒和其他內部過程,其行為受外部線索調節。這就細化了Diener有關自我覺察的論述。

        2.3對去個性化理論的質疑

        Reicher、Postmes和Spears(1995)對去個性化理論進行了總體評價,認為它們都包含一些共同的核心因素。首先,概念中都包含“自我喪失或分隔”之義,即一個人失去自我調控:其次,都認為群體是去個性化的前置變量之一,群體顛覆了自我、理智和行為控制。再次,認為去個性化將導致抑制解除行為。然而,許多研究都不支持這一理論甚至報告了相反的結果(Poslanes&Spears,1998)。Postmes和spears(1998)對有關去個性化的60項研究進行了元分析,結果發現:(1)匿名、群體規模、責任分散等去個性化操作對反規則行為的影響較小。(2)作為去個性化操作與反規則行為之間的中介變量,自我覺察的效果不顯著。即不能證明去個性化操作是通過自我覺察的降低而導致抑制解除行為。(3)去個性化操作和情境規則(situational norm)之間的相關最顯著,即在去個性化條件下,被試更多地表現出與情境規則相一致的行為,而不是違反規則的行為。這與去個性化理論相矛盾。(4)對比于個體條件,在群體條件下去個性化操作與反規則行為的相關程度更高;群體規模越大,反規則行為越強烈。這一結果支持去個性化理論,表明去個性化是一種群體現象。總之,元分析結果顯示,并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去個性化理論的主要觀點。匿名性、群體規模和自我覺察等去個性化操作幾乎不影響那些違背一般社會規則的行為(如行為),反而增加了個體對情境性規則的遵守。

        3.SIDE的基本觀點及維度

        3.1SIDE的基本觀點

        Reicher等認為,眾多去個性化研究結果的不一致,其可能的原因在于,以往的理論是基于兩個假設:(1)一個人的自我(self)是所有理的基礎;(2)群體阻礙了自我對個人的控制,因而群體行為總是非理性的(Reicher等人,1995)。許多心理學家都反對這種個體性的、反群體性的觀點,最具代表性的是社會認同理論(SocialIdentityTheory)和自我分類理論(Self-Categorization Theory)(Brown,2000)。它們從個體的社會本質以及個體與群體行為的關系出發,為解釋去個性化提供了新的視角。

        基于此,Reicher、Postmes、Spears等提出了“去個性化效應的社會認同模型”(SIDE),重新解釋去個性化現象。它的基本觀點是:一方面,去個性化不是自我的喪失,而是自我從個人認同轉化為社會認同,結果表現為對群體規則的遵守;另一方面,去個性化操作對群體成員策略性的表達認同行為有影響。特別是面對外群體的反對時,去個性化操作將為群內成員表達認同行為提供“力量”(power)。這兩方面分別構成了SIDE的認知維度和策略維度。

        3.2SIDE的認知維度

        SIDE的認知維度直接發展了社會認同和社會分類理論的主要觀點。Tajfel在20世紀70年代研究群際關系時提出社會認同理論,指出自我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包括與個人特質有關的個體認同和與所屬群體有關的社會認同這兩個子系統(張瑩瑞,佐斌,2006)。Turner的自我分類理論在此基礎上進行了拓展,指出自我在三種水平上進行分類,即低水平(如我、你)、中間水平(如我們、你們)和高水平(如人類)(李春,宮秀麗,2006)。個體在群體之中并沒有失去全部的自我,而是從較低水平的認同轉移到較高水平的認同。這種認同的轉移增加了社會認同的顯著性(salience of social identity),從而使群體成員的行為受社會標準調節。

        根據上述理論,SIDE認為,當個體在群體中、或缺乏個體線索時,去個性化操作會促進自我從個人認同轉變為社會認同,從而在認知上增加認同的顯著性,最終使個體表現符合群體規則的行為。SIDE區分了一般社會規則和具體情境(或群體)規則,強調去個性化狀態下的個體遵守情境(或群體)規則,但有可能違背一般的社會規則。如實驗情境下攻擊他人是情境規則的要求,但攻擊他人不被社會規則所允許。Reicher通過實驗研究驗證其理論假設(Reicheret al.,1995)。他分別向理工科和社科專業學生呈現各自的群體規則,將被試分成群體-匿名、群體-可見、個體-匿名和個體-可見四個組,測量他們的態度行為的一致性。其中。通過指導語實現群體或個體條件的分配,給被試戴上面具并穿著統一的服裝實現匿名性操作。結果發現,群體中的成員比單獨的個體更遵守群體規則;與個體認同顯著的條件相比,匿名性在群體認同顯著的條件下對被試遵守群體規則產生更大的影響。這表明,浸入到群體中的個體,其行為受群體規則控制,而且去個性化操作(匿名性)的效應與個人的自我分類及認同顯著性有關。

        傳統的去個性化理論與SIDE的區別顯而易見,前者認為去個性化操作減弱了自我意識和自我控制,導致反規則行為;后者認為去個性化操作并非減弱自我意識,而是增加了個體對情境規則的遵守。Naoki Kugihara(2001)通過控制群體規則和規模,研究緊急情況下群體成員的逃脫行為,以此檢驗去個性化理論和SIDE的合理性。結果發現,不論群體成員接受的是攻擊性規則還是互規則,群體規模越大,群體成員的行為與所屬群體的規則越一致;在群體規則形成過程中,群體成員并非無意識的接受即時可得的規則線索,而是有意識的對規則線索進行組織,最終表現出與規則一致的行為。研究結果為SIDE的合理性提供了依據。

        3.3SIDE的策略維度

        SIDE的認知維度表明,去個性化操作通過顯著的社會認同來增強個體對規則的遵守。但是要表達符合群體規則的行為,僅有明顯的社會認同是不夠的,尤其是當群體成員面對強大的外群體,并且群體規則被外群成員所反對時,群體規則行為的表達就有可能受到阻礙。因此群體成員就需要某種“力量”促進群體規則行為的表達,去個性化操作在某種程度上能夠提供這種“力量”。也就是說,當個體有明顯的社會認同時,去個性化操作將影響認同行為的表達,這就是SIDE的策略維度。據此可以推測:對外群體成員可見時,人們將減少與群內規則一致卻受外群體反對的行為;相反,對內群體成員可見時,人們將增加與群內規則一致卻受外群體反對的行為。

        Reicher等人的系列實驗研究以外群體為參考,考察了群體認同顯著性和對外群體匿名性這兩個變

        量的效應。結果發現,對外群體成員可見的個體會避免做出受外群體反對的行為,這驗證了策略維度的假設(Reicher et al.,1995)。最近的研究表明,對群內成員可見的個體也會有策略性的認同行為表現。如Barrcto和Ellemers(2000)發現,與對群內成員匿名的條件相比,群體中的低認同者在對群內成員可見的條件下更遵守群體規則。這說明對群內成員可見會增加個體(特別是群體中的低認同者)遵守群體規則的行為。

        總的來說,SIDE包括認知和策略兩個維度,分別與自我分類和自我表達有關;SIDE分析了促進或阻礙這兩方面的條件,尤其以匿名性條件的研究最為廣泛。SIDE不僅合理的解釋了傳統去個性化理論不一致的研究結果,而且它通過分析具體條件下個體與群體的關系來理解群體心理和行為,從而能夠在更加廣泛的領域中得到驗證和應用。

        4.SIDE的拓展與應用

        SIDE在不同領域內得到了拓展和應用。最主要的有兩支,其一是利用現代技術,如計算機媒介溝通(Computer-Mediated Communication,CMC),探索個體在去個性化條件下(匿名性)的社會認同和行為表現。其二是延續過去群眾心理學思想,結合公開或匿名條件,探究在群內和群際條件下認同行為的表達,拓展SIDE的策略維度(Levine,2000)。

        4.1CMC中的去個性化

        CMC是指憑借計算機等科技媒體進行的溝通。相對于面對面交流,它最大的特點是具有匿名性。過去人們認為,CMC的匿名性一方面將個體從面對面的社會交流的束縛中釋放出來,使個體不受社會規則的控制;另一方面又讓人們彼此疏遠,使人與人之間產生隔閡(Christopherson,2007)。SIDE反對這種觀點(Spears et al.,2002)。Spears等人的早期研究發現,當個體有高社會認同或者低個人認同時,CMC的匿名性將增強個體對社會規則的遵守(Spears et al.,1990)。Postmes等人采用啟動范式形成群體規則,發現CMC中匿名的群體成員在任務解決中表現更多與啟動規則一致的行為(Postmes etal.,2001)。近期研究還發現,在CMC中,匿名和個體性的減弱使交流從個體水平轉變為群體水平,而這種群際交流將增加刻板印象和偏見,產生內群體吸引和外群體拒絕,從而強化了群際邊界(Lea etal.,2001)。這些結果表明,CMC中的匿名性并沒有將個體與群體分離,反而加強了群體對個體的影響,產生了群體規則遵守、群體吸引,刻板印象和群際差異等效果,驗證和拓展了SIDE認知維度的觀點。

        近年來,SIDE的策略維度也開始在CMC中得到關注,即個體如何策略性的利用CMC的匿名性以做出相應的行為。Spears(2002)等人發現,劣勢群體成員利用CMC的匿名性抵制強大的優勢群體,但這種行為要在符合劣勢群體規則的條件下才會發生。Flannigan(2002)發現在CMC交流環境中,男性傾向于減少匿名性,而女性傾向于保持匿名性。因為在電腦技術的使用中,男性是更為強勢的群體,所以女性策略性的利用CMC的匿名性以維持與男性地位平等。Coffey和Woolworth(2004)比較了在匿名的網上論壇和公開集會條件下,個體對罪犯的態度表達上的差異。他們發現,在匿名的網絡論壇中,個體對罪犯表達了更多的偏見、憎恨和報復,然而在公開集會中,這些陳述顯著減少。SIDE可以解釋這種差異,因為網絡論壇的規則支持個體表達憎恨、報復的態度,而網絡中的匿名性又加強了人們對這一規則的遵守;。但是在公開集會的條件下,人們遵守的是保守的社會規則,因此對罪犯的評價趨于緩和。這也說明,即使是行為,只要它符合群體規則,匿名性等去個性化操作將會促進群體成員表達這種行為。

        4.2認同行為表達

        SIDE的策略維度關注的是去個性化操作(主要是匿名性)對群體成員行為的影響。Klein(2007)等人在最近的研究中拓展了SIDE策略維度的內容。他們不僅考慮了有無觀眾在場時個體認同行為的表達,也探討了個體如何通過有策略的認同表現(identityperformance)來影響觀眾,反哺社會認同。所謂認同表現,是個體故意表現或抑制與規則相關的行為,而這種行為通常與明顯的社會認同有關。認同表現有兩個功能:認同鞏固(identityconsolidation)和認同動員(identity mobilization)。前者是指證明、遵守或加強個體或群體認同,后者是指勸說、指導或鼓動群體成員采取具體的行動,實現群體目標。Klein等人還分別在群內和群際水平上,探究了匿名性對認同鞏固和認同動員這兩個功能的影響。通過這兩個功能,認同表現在解釋和協調社會行為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并且可以在合適的條件下用于建立社會認同。Klein等人從認同行為的概念、功能、發生條件上充實了SIDE策略維度的內容,更重要的是,他們構建了社會情境、社會認同以及認同表現三者之間的相互關系,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為理解SIDE各維度的關系提供了依據。

        5.小結與展望

        5.1小結

        SIDE為理解去個性化現象提供了新的視角,它與傳統去個性化理論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是去個性化發生的條件或去個性化操作。去個性化理論探究了許多外部條件,而SIDE主要關注視覺上的匿名性;其二是去個性化發生的機制。在去個性化理論中,去個性化發生的機制是自我意識、自我控制力等自我功能的喪失,而在SIDE中是個體的社會認同及其顯著性;其三是去個性化行為。去個性化理論關注的是反規則、行為,而SIDE認為這種行為是對情境(或群體)規則的遵守,并且這種行為的表現具有策略性。總體來看,去個性化理論側重于從個體心理的角度研究去個性化現象,群體是個體的影響因素;而SIDE從個體與群體或群際之間的關系解釋這一現象,更能揭示去個性化的社會心理實質。同時,SIDE將去個性化行為看作是群體規則的表現,而不是具有本能性質的被抑制行為的釋放,這就使人們能夠在更廣闊的領域內研究去個性化現象。

        SIDE也發展了自我分類理論。首先,SIDE可以看作是自我分類理論的具體應用。SIDE的研究證明,與群體中的個體相比,單獨的個體在去個性化條件下能同樣地甚至更多地遵守規則。因為個體的自我中融合了個性和社會性,去個性化條件不僅實現了個性向社會性的轉化,而且使之得到進一步加強。其次,SIDE拓展了自我分類理論。后者過于認知化,主要關注社會情境中什么樣的自我得到表達以及這些行為背后的動機,并未考慮在特定的社會關系中,社會認同的積極應用和表現方式。SIDE從自我分類的認知顯著性和認同表現的策略性分析群體成員的行為,視角更全面。

        5.2展望

        第2篇:社會規則的本質范文

        [關鍵詞] 科學發展 評價體系 邏輯思考

        一、利益分配是科學發展評價體系的基礎

        利益是人們發展生產力和進行社會活動的根本動因:人們從事生產活動,直接就是為了利益;人們進行階級斗爭,最終也是為了利益。而所有利益都面臨分配問題,利益分配是獲取利益的方式,利益分配是錯綜復雜社會關系和利益關系的集中反映。利益分配在社會生活中具有基礎性地位和豐富表現力,它直接或間接地反映了一個社會的社會關系、規則、理念等方面的屬性,由此,將利益分配定位為科學發展評價體系的基礎。

        利益分配是社會關系的結果。利益和利益分配屬于社會關系范疇,什么樣的利益分配,對應著什么樣的社會關系,利益分配表現社會關系,社會關系決定利益分配。資本家和工人的利益分配是由他們的社會關系決定的:資本家占有生產資料,是企業所有者,在社會關系中居于支配地位,工人不占有生產資料,出賣勞動力給企業,在社會關系中居于服從地位;因此,資本家決定利益分配的方式、方法,工人討價還價的空間不大,利益分配體現了資本家與工人間的關系與博弈;單個企業如此,整個資本主義社會也是如此。

        利益分配是規則的執行。規則是社會關系的固化或法理化,利益分配屬于社會關系范疇,因此規則也是利益分配的固化或法理化。利益分配按照規則要求執行,規則依據社會關系形成;利益分配與規則間的關系,是利益分配與社會關系間關系的法理表現。資本家和工人間的社會關系制度化為約束他們行為的規則,規則的作用包括保護資本家既得利益,保護工人生存權益,維護資本主義制度長期存在等;資本家和工人的利益分配在這些規則的規定下實現,資本家心安理得,工人無話可說。

        利益分配是理念的實踐。理念是社會關系和規則的高度概括或抽象,亦是對利益分配的高度概括或抽象。利益分配具體體現了理念的要求,體現了理念的境界和優劣,是理念的表現和實踐。利益分配與理念間的關系,植根于社會關系,互動于規則。資本主義社會保護私產和人權的理念,是框定資本家和工人間利益分配的總原則,這理念通過系統的規則約束資本家和工人,既允許資本家剝削工人,又把剝削限定在允許程度內。

        二、社會關系是科學發展評價體系的本質

        社會關系是人類特有的本質聯系,隨著人類改造自然、改造社會的實踐活動日益深入和擴展,歷史地形成了復雜多樣的、多種層次的社會關系。在各種社會關系中,生產關系即經濟關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關系,它是人們在物質資料生產過程中所結成的社會關系。生產力與社會關系中生產關系的矛盾和互動,社會關系范疇內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的矛盾和互動,構成社會的基本矛盾,是社會發展的根本動力,是所有社會矛盾和問題的源頭,所以,社會關系堪為科學發展評價體系的本質。

        社會關系是利益分配的原因。社會關系尤其是生產關系中的生產資料所有制和人們在生產中的地位決定了利益分配,也就是說利益分配是社會關系的結果,社會關系是利益分配的原因。

        社會關系是規則的對象。規則屬于社會關系范疇中的上層建筑部分,它以法理化的形式固化或調整社會關系。規則作用于社會關系,致力于規定社會關系,社會關系是規則規范的對象。任何社會的規則都服務于社會關系,資本主義社會的規則傾向于服務資本家,社會主義社會的規則傾向于服務全體勞動人民;同時,任何社會都會有改變規則的呼聲,那其實也是改變社會關系的要求,資本主義社會的工人有服務資本家規則的要求,也就是資本家的剝削,社會主義社會的資本所有者有違犯服務全體勞動人民規則的可能,也就是建立對勞動人民的剝削。

        社會關系是理念的基礎。社會關系范疇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關系――生產關系的總和構成一定社會的經濟基礎,而理念是一個社會上層建筑中最高級的部分;上層建筑服務于經濟基礎,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理念是社會關系的建筑,社會關系是理念的基礎。資本主義社會的核心理念就是為資本服務,資本萬能、金錢萬能,這理念來源于資本主義社會資本家剝削工人的社會關系;社會主義社會的核心理念是為勞動人民服務,人民至上、勞動至上,這理念來源社會主義社會勞動人民當家做主的社會關系。

        三、規則是科學發展評價體系的核心

        規則是按照一定的標準、法則制定出來的供人們共同遵守的辦法、制度或章程,通常情況下,規則是因得到相當多數社會公眾承認和遵守而存在的。現實中,規則是社會關系有關方或利益攸關方博弈的焦點:人們要么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規則,要么指責他人違犯規則,要么批判相關規則不合理。因此,把規則定位為科學發展評價體系的核心實至名歸。把握并發揮規則的能動性,是進行社會改良或改革的關鍵環節,制定并落實合理有效的系統規則,有助于化解和減少事務性矛盾,進而事半功倍地向目標前進。

        規則是利益分配的原則。利益分配體現了社會關系,執行了規則――因為利益分配是社會關系的結果,而規則是社會關系的固化,利益分配執行規則也就是執行社會關系。規則和利益分配都反映社會關系,規則概括了社會關系,也就概括了利益分配,成為利益分配的原則。產品市場中,制定并擁有某種產品生產標準(生產規則)的企業通常會獲得生產該產品創造的大量利潤。國際關系中,制定并主導“游戲”規則的國家,通常會在國際利益分配中獲得更大份額。

        規則是社會關系的規范。規則無疑是在特定社會關系基礎上形成的,它本身即屬于社會關系范疇中的上層建筑部分。一方面,規則由社會關系決定,反映并服務于社會關系,另一方面,它也具備較強能動性,時刻在調整社會關系――規則既以法理化的形式固化社會關系,也以法理化的形式調整社會關系,它是對社會關系的規范。產品市場中,能夠制定產品生產標準的企業,往往具備行業領先實力或某方面優勢地位。國際關系中,有能力主導“游戲”規則的國家,憑借的是自身綜合國力和國際強勢地位。

        規則是理念的具體。規則和理念同屬上層建筑范疇,它們的方向由社會經濟基礎決定。若是從上層建筑的能動性方面考慮,理念需要通過具體的規則影響實踐,規則是在特定理念的指引下制定和形成的,規則是理念的具體體現。在產品市場中,之所以產品生產標準往往被優勢企業擁有并為企業創造超額利潤,是因為支配產品市場的基本理念是“權責明晰”、“優勝劣汰”的市場理念。國際關系中,之所以“游戲”規則由強國制定并且對強國有利,是因為主宰國際關系的根本理念是“利益至上”、“強者為王”的“叢林”理念。

        四、理念是科學發展評價體系的靈魂

        理念,是人們的世界觀和方法論,是思考和行動的指南,它指導我們進行認識、改造客觀世界和自身主觀世界的實踐;理念,包含對規律的認識和按規律行動的智慧,正確的理念來自正確的認知,并是正確行動的指針;理念是認識論和方法論的統一。理念既立足現實,更面向未來:對現實判斷的準確性關乎理念的基礎牢不牢,對未來把握的有效性關乎理念的價值大不大。理念系由現實抽象產生,它反映利益分配、概括社會關系、抽象規則;同時,理念又具體作用于現實,它調整利益分配,改造社會關系,指導規則。因這些特質,將理念定位為科學發展評價體系中具有指導作用的靈魂地位。

        理念是利益分配的導向。利益人是人們一切社會活動的根本動因,利益分配是獲取利益的方式,作為世界觀和方法論的理念首要樹立利益觀和利益論,以引導利益分配。理念不僅直接作用于利益分配,還通過對規則和社會關系的作用,間接調整和規范利益分配,調整和規范利益分配也是理念的根本動因。當然,通過利益分配實踐可以判斷、評估理念之優劣,好的或科學的理念引導出既有公平又有效率的利益分配,差的或不科學的理念會使利益分配的公平和效率難于實現。

        第3篇:社會規則的本質范文

        關鍵詞 基礎教育 規則意識 培育路徑

        一、學生規則意識缺乏的現狀

        “規則,就是規定出來供大家遵守的制度或章程。或者說是規定出來讓大家遵守的做事規程和行動準則。”我們知道,意識是人與動物心理區別的根本標志,是人最高級最主要的反映形式,所謂“規則意識”,就是人對規則自覺的認識、體驗和意志等心理活動的總和。一個缺乏規則意識的人,很難融入更加發達和文明的現代社會。當前學生規則意識的缺乏,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認知偏差:規則知識了解不多

        知識是人與世界實踐關系的理論表征,也是能力形成的客觀基礎,其價值在于引領人的社會實踐活動。觀念的形成、行為的改變,都有賴于知識的學習和儲備。規則有其自成體系的概念、原理、原則、策略等知識。中小學生缺乏規則意識,其中一個突出表現就是對規則知識了解不多,更不深入。比如,常把“規則”與“自由”對立,誠然“打飯要排隊”確實對個人自由有限制,但不能因此否定這一規則的公共性和合理性。類似的規則認知偏差,普遍存在于中小學生的知識世界當中。

        2.情感淡薄:規則認同感不強

        認同感本質上屬于一種心理選擇態度。由于“規則”的公眾約束性,中小學生對“規則”有抵觸情緒,規則認同感普遍不強,規則行為并不能成為他們健全人格的一種良好模仿對象。比如在圖書館一般要遵守“保持安靜”的規則,很多學生由于缺乏應有的規則認同感,為了自己的方便,在內心里往往漠視這一規則。社會是一個有規則的組織系統,作為這個系統里的一分子,任何一個人是不可以隨意擺脫規則的,所要做的是培育自己的規則意識。

        3.信仰缺失:規則文化不理解

        規則是一種約定或制度,更是一種社會文化。從狹義來說,文化就是社會的一種意識形態,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和組織機構。信仰是從內心深處對某種理論、思想、學說的尊奉,并以此作為自己行動的指南。文化是信仰的基礎,規則文化的形成是信仰規則的前提和基礎。當前,我國中小學生普遍缺乏規則信仰,對規則文化的內涵、價值和意義缺乏深入了解,因此在內心深處往往不尊重規則,在行為上表現為屢屢有“違規”現象。比如“遵守交通規則”本是交通法的明文規定,但由于缺乏規則信仰,許多學生往往湊上幾個人,就公然挑戰這一“秩序”,無視“交通規則”的存在。

        4.行為僭越:規則要求不遵守

        規則的內在要求就是“遵守”,具體表現就是“行為”。僭越規則的行為,是不遵守規則要求的最直接表現。由于對規則知識的不了解、規則認同感的不強以及規則文化的不理解,無組織無紀律的“違規行為”就成了中小學生隨處可見的一些“日常行為”,比如:便后不沖水、墻上亂涂亂畫、垃圾不分類、無故擴課、上課遲到早退、考試作弊、公共場所大聲喧嘩等等,甚至還鄙視那些嚴格遵守學校規則的同學。這些表現都說明,“規則”未內化為學生自己的道德信念,也未外顯為他們的行為習慣。

        二、學生規則意識缺乏成因

        規則是一種社會文化現象,是歷史發展到一定階段后慢慢形成的,也就是說規則的產生有其必備的條件。為什么我國中小學生普遍缺乏規則意識?是哪些條件制約或影響了規則文化的形成?筆者以為中小學生缺乏規則意識主要有以下三大原因。

        1.傳統文化的潛在影響

        中國文化以“人”為核心,表現出鮮明的重人文、重人倫的特色,在對于自然界本身的認識和改造方面,卻受到忽視,形成宗法集體主義文化。因此,相對于物質文明來說,中國文化更注重精神文化;相對于個人權利來說,中國文化更注重集體義務。以家族為本位的社會關系的基本單元是“宗族”,在宗族內,每一個人都不被看作是獨立的個體。儒家思想作為封建社會的主流意識形態,在這方面的表現尤其突出,從“親親”的觀念出發,引申出對君臣、夫妻、長幼、朋友等關系的一整套倫理體系。千百年來,這種推崇“禮節”和“人倫”的思想成為了中國人的文化基因,這就使得屬于公共社會的“規則”被涂抹上了個人或家族色彩。其結果就是,只要符合個人或家族利益的規則,則得到強化;而與個人或家族利益相抵觸的規則,則變成了一種破壞的對象。此外,中華民族向來推崇“變通”思維,無論是儒家的“天下有道則見,無道則隱”,還是兵家的“兵者,詭道也”,都反映了中國文化注重實用價值,而輕視實際規則的一面。缺乏規則精神的中國文化彌漫在日常生活中,中小學生從小生活在這樣的文化國度里,自然而然會深受這一文化的影響,長期以來,耳濡目染,規則意識自然難以樹立。

        2.現實環境的利益驅使

        社會由人組成,也由人所建造,每一個人都生活在社會中,因而每一個人也都是社會的建造者。個人與社會的關系,隱含在它們之間存在的利益糾葛和相處矛盾中,這種糾葛和矛盾的表現之一就是規則的約束與違逆。當前,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正處于一個轉型期,也因此帶來了不同的思想交鋒和觀念碰撞。在現實利益趨使下,唯利是圖、自私自利、缺乏公德的行為時有出現。尤其是在自媒體時代,各種資訊泥沙俱下,良莠不齊。一些違反規則的個人行為,在扭曲的價值觀影響下,甚至成了媒體的“寵兒”和“網紅”。在這樣的現實環境下,中小學生規則意識深受影響。各種違規的不良風氣,逐步污染了他們的精神世界,原本就比較脆弱的規則意識,一經動搖,很快就被現實利益所取代,久而久之,“遵守規則”甚至成了被他們嘲笑的迂腐行為。

        3.學校教育的工作缺失

        在人的成長過程中,相比于家庭教育和社會教育,學校教育具有更為突出的地位和無可替代的作用,世界各國的教育競爭也集中表現為學校教育質量的競爭。中小學生規則意識的缺乏,關鍵原因就在于學校教育的工作缺失。不可否認,我國的基礎教育非常重視德育工作,基礎教育的指導思想也特別強調“樹德立人”。但檢視日常德育工作會發現,規則教育是一個嚴重缺漏。在教學資源上,缺乏可供選用的規則讀本內容;在教學內容上,缺乏合理的規則系列活動;在活動形式上,缺乏契合實際的規則教育設計。現有的學校教育,在一定程度上,無法提供給學生精要好懂的規則知識,無法提供給學生深切的規則個人體驗。由于規則讀本、規則活動、規則教育設計等方面的缺位,沖破傳統文化的負面障礙變得艱難,消除現實環境的利益誘惑變得難以落實。于是,規則意識就愈發難以植入到中小學生的精神世界。

        三、基礎教育階段學生規則意識的培育

        基礎教育階段學生規則意識的培育,瓶頸在學校教育,突破也在學校教育。學校教育是一個系統工程,培育學生的規則意識,必須深入到各個領域,形成教育合力,多層次實施,多方面推進。

        1.學生管理由“人治”轉向“法治”

        維持社會秩序主要是靠規則,社會規則中以道德規則、管理規則和法律規則最為主要,而且三者是相輔相成的。可見,管理本身就是一項規則性很強的活動,但管理有“人治”和“法治”之分,人治以管理者自身素質決定管理行為,而法治則依照契約和制度來實施管理。只有“法治式”管理,才是真正的規則管理。在相對封閉的學校教育中,長期以來,中小學生的管理往往是自上而下式的,帶有嚴重的“長官意志”傾向,學生管理的“人治”方式比較突出。這種人治管理容易導致以“個人言論”代替規則,以“個人情感”凌駕規則的結果,負面影響極大。學生作為被管理者,無法體驗到“法治”管理帶來的實際意義和心靈觸動,自然難以形成規則意識,久而久之,“反規則意識”就會滋生并膨脹起來。學生管理必須實現由“人治”轉向“法治”,讓學生在管理生活中感受到規則文化的存在。

        2.讓學生理解規則

        規則是一種制度或章程,其實踐要義在于“遵循”。如果一項規則不能獲得遵循,則此規則無意義。換言之,規則的遵循程度表征著規則的存在價值。問題在于,一項規則如何才能更好地被遵循?“理解”是一條重要通道。正如古人所講:“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所謂“知”就是理解。培育學生的規則意識,其內涵已經包括培育學生對規則的理解意識和理解能力。學校教育應當提供條件,創設情境,激發學生參與討論對規則的認識和理解,不斷提高學生的規則理解水平。事實上,培育規則意識,不應該是一種靜態的知識傳播或教學,而是要讓學生置身于規則的理解情境中,激發他們對規則的積極情感和正確態度。

        3.引導學生參與制定規則

        規則從誕生開始,就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強制性。對于很多人來說,面對規則的合理行為選擇就是“遵循”。但從教育的角度來說,培育學生的規則意識,則有必要借助“參與制定規則”的活動來達到這一目的。如果說“理解規則”只是學生被動親近規則的話,那么“制定規則”則是學生主動融人規則的一條重要路徑。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學生參與制定規則的途徑是很多的,比如班級規則的制定等。學校教育要充分利用一切有利條件,設置“規則制定”活動。“參與制定規則”本質上只是一種教育的游戲活動,主體是學生。學生借助這樣的活動載體,可以加深對規則的理解,進而輻射到其他規則的理解上。

        4.利用規則懲罰違反規則的學生

        懲罰是完整教育的需要,教育家馬卡連柯指出:“凡是需要懲罰的地方,教師就沒有權利不懲罰。在必須懲罰的情況下,懲罰不僅是一種權利,而且的一種義務。”學校教育不應該刻意回避懲罰,關鍵是應當如何懲罰學生。懲罰也是一種教育資源,對于違反規則的學生,教師要勇于并善于運用規則來懲罰。這種教育行為,除了達到教育學生改錯的目的,還可以借機讓學生在違反規則的真實情境中,體驗到規則的價值和意義,并積極反思自己的違規行為,從而在認識上理解規則的重要性,并幫助其樹立起必要的規則意識。

        5.教師應以身作則遵守規則

        孔子說:“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教師的職業特點,要求教師要更加注重以身作則,更加注重嚴格自律。教師要求學生做到的,自己必須首先做到。在規則意識的培育過程中,教師必須以身作則,堅持做遵守規則的模范。這一認識的基本原理在于,學校教育活動不只是單純的書本教學活動,教師自身的行為、習慣、興趣、態度、人格、品行、道德等,也是一本鮮活的“教科書”。學生在接受教師的“書本教學”之時,也受“教師”人格的影響。在規則面前,如果教師自己不遵守,則意味著規則是可以破壞的,至少是有差別對待的,教師違反規則的行為,則會演變為一種負面的教學資源,這不但有損于教師自身形象,也不利于培育學生的規則意識。

        6.積極開展規則專題教育活動

        規則作為現代學生必備的一種基本生活素養,已引起了教育界的關注和重視,但針對培養這一素養的課程和教材,則尚未看到。課程是“一系列有組織的、有意識的學習結果”。現實中的規則課程其實是以一種更隱性和非典型的方式,暗藏在學校教育的各種活動之中,在這樣的背景下,學校教育比較可行的操作方案,就是積極開展規則專題教育活動。規則專題的選擇角度有很多,從內容上來說,有生活規則、學習規則、工作規則等;從內涵上來看,有道德規則、管理規則、法律規則等;從認識上來說,有規則知識、規則理解、規則文化、規則信仰等。除了注重規則專題的選取外,還應注意加強專題主講教師的專業培訓以及規則資源的收集與整合。

        第4篇:社會規則的本質范文

        關鍵詞: 體育運動 大學生 社會化 促進作用

        大學教育是一個民族的希望,處于社會變革之中的我國大學教育承擔著人民和社會更多的是期望。社會學者、留美博士袁岳認為:中國的大學是大學生真正社會化的開端。[1]因此,這種期望也就不僅僅局限于傳道、授業、解惑等傳統的教育要求,更多的是對引導大學生由“校園人”向“社會人”轉型的關注。這種關注不是無緣由的。近幾年來隨著社會思潮的碰撞與社會壓力的加大,大學生之中出現的一系列問題引起了全社會范圍內的廣泛關注。這些源于社會的問題如果得不到根本的疏導與解決,將會反饋于社會。因此在大學階段加快大學生的社會化進度,完成大學生的社會化過程,不論對于大學生本人還是對于社會來說都是十分重要的。

        大學階段的體育運動內容非常豐富,體育教學、社團活動、訓練競賽等相輔相成的體育形式共同構建了大學校園濃厚的體育文化氛圍。豐富的校園體育文化進一步為大學生參與體育運動提供了寬闊的舞臺,這種體育舞臺可以說是社會生活的一個縮影,有關校園內外體育活動的參與行為是提高社會適應能力的重要補充。從這種意義上來說,體育運動與大學生的社會化問題有著突出的契合點。同時,大學生大都處于青年期,體育運動是其共同的愛好,因此通過體育運動促進他們的社會化更易于大學生接受。具體來說,體育運動是從人格個性、社會適應能力、社會規范三個方面來影響大學生社會化過程的。

        一、體育運動與大學生人格個性的完善

        人格就是個體心理特質和行為特征的總和。自我意識是個體關于“我是誰”的看法和判斷,它是人格的核心組成部分。[2]美國社會學家喬治?米德是社會學符號互動論的代表人物之一,他所創立的“角色扮演”理論從自我意識入手,認為社會化的實質就是“角色扮演”,角色扮演的過程就是完善自我的過程。隨著大學生年齡的增長,以及接觸社會的廣度和深度,在社會各種綜合因素的影響之下,一些大學生不能給予“自我”準確的認識及定位,從而導致心理歪曲和不良發展。

        體育運動作為大學生活的一部分,它的直接參與性可以促進大學生身心的正常發展與健康,從而使大學生能夠在社會化“角色扮演”中實現正確的自我認知、客觀的自我評價、積極的自我提升,并進一步關注自我的成長。在拳擊、摔跤、散打、跆拳道、乒乓球、網球、羽毛球等對抗性項目中,參與者能夠充分表現自我,全身心地投入競賽中,增強保持冷靜、思維敏捷、隨機應變的能力,同時會消除膽怯、害怕疼痛、優柔寡斷等一系列心理問題。在游泳、越野、登山、自行車等耐力性項目中,由于運動時間的持續性,參與者可以鍛煉堅韌不拔的意志力。在足球、籃球、排球、拔河、接力賽等集體項目中,參與者可以清醒地認識自我,消除逞強、孤僻的性格,正確認識個體與集體的關系,將個人的榮譽和成績與集體的榮譽和成績聯系在一起。

        可見,合理的體育運動能培養大學生樂觀開朗、堅毅頑強、勇敢果斷、堅定自信、吃苦耐勞、勇于拼搏的良好品質,而這些優異品質正是現代社會人應具備的性格特征。

        二、體育運動與大學生社會適應能力的增強

        雖然現在的大學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眾教育轉變,但是大學生始終是高素質現代人的代表,而具備良好的社會適應能力是成為現代社會人的必要條件。美國公共資源管理中心公布的資料顯示:在美國被解聘者中有90%是由于缺乏社會適應能力和人際交往能力。日本學者鈴木健二的一項調查也表明:在日本請求調動工作的職員有95%是由于人際關系的緣故而被迫提出申請的。由此可見,良好的社會適應能力己成為個體成功扮演其社會角色的必備素質。[3]

        高校體育運動的“直面互動的優勢”可以培養大學生團結友善的社交意識、互幫互助的合作意識、公平合理的競爭意識,加強體育運動有助于增強大學生社會適應能力的培養。社會交往與人際互動是大學生社會化的基本途徑,在體育交往互動中,個體不僅僅是簡單地“認可對方”,而是在平等、友善的互動中實現真正的角色定位,完成“角色獲得”的過程。在體育運動中,大學生不僅能鍛煉身體,而且能加強彼此的言語交流和相互配合與幫助,擴大知識面,增進友誼。[4]同時,大學生在活動過程中能夠根據別人對自己的“角色期待”不斷調整自己的角色行為,體會附著于角色之上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獲得一種集體歸宿感,滿足社會交往的心理需求,使同學之間產生一種強烈的情緒共鳴和心理相容,從而構造一場和諧的社交場景,增強個人的社交意識。

        這其中,互幫互助的合作意識是社會發展、事業成功的關鍵。大學生在體育運動過程中,加強彼此間的團結互助,有助于將來走向社會,與領導、同事、朋友間的關系的融洽處理。公平合理的競爭意識是當今時代對社會成員的要求,也是大學生通過學習和各種體驗所應習得的基本能力。體育對于培養大學生公平合理的競爭意識具有積極的作用。在體育活動過程中,面對強手,在不觸犯運動規則的前提下,大學生要敢于競爭,敢于拼搏,只有通過不斷地拼搏,才能不斷地完善自我,超越自我。

        三、體育運動與大學生社會規范意識的培養

        社會規范是人們社會行為的規矩、社會活動的準則,其本質是對社會關系的反映,也是社會關系的具體化。社會規范意識比較薄弱是當今大學生的通病,如不加以強化培養,必將成為影響社會秩序的隱患。體育運動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文化活動,強烈的直接參與性,激烈的對抗競爭,頻繁的人際交往,以及形式多樣的活動內容,是這一文化活動的鮮明特征,這就為大學生提供了社會規范教育的場所和實踐社會規范的模擬機會。

        人們對各種社會規范的正確認識和掌握是一個十分復雜的過程,這就不可避免地使個人、團體、社會三者之間產生經常性的矛盾和沖突,因此培養社會規范的任務就必然是長期而艱巨的。各種體育運動不僅受到帶有強制色彩的相關競賽規則的限制,而且受到諸如奧林匹克精神、體育道德、運動員作風等規范的影響,這就使得大學生從中能充分感受到法律規范、道德規范的社會意義。同時,體育運動的強制性是在游戲娛樂和運動中體現出來的,對于大學生來講是樂于接受的,因此不會給學生帶來較大的精神壓力,有利于大學生將社會規范內化。這種社會規范的內化過程有利于促使大學生從自己的義務、權利、責任出發,協調好個人、團體、社會間的關系,自覺地利用社會規范指導自己的言行,從根本上完成社會化。

        體育運動在大學生社會化過程中所起到的促進作用是值得肯定的,在大學這個可塑性非常強的階段,我們一定要加強對青少年社會化的引導,只有這樣才能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培養出合格的中堅力量。

        參考文獻:

        [1]袁岳,方大為.中國這邊,美國那邊――81個對話透視中美差異[M].北京:中華工商聯合出版社,2004.

        [2]鄭杭生.社會學概論新修[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第5篇:社會規則的本質范文

        【關鍵詞】體育游戲;群體性活動;社會化

        【中圖分類號】 G80-6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1671-1270(2011)06-0004-02

        體育游戲是以體育動作為基本內容,以游戲為形式,以增強體質、娛樂身心為主要目的的特殊的體育活動。它有其自身的特點:健身性、趣味性、規則性;它有很多可取的素材(幾乎所有的體育運動項目都可以拿來當作體育游戲的素材);采用假設與虛構的方法(游戲中角色的承擔和故事情節的虛構);它具有教導社會規范(人的社會適應)的特點。其中體育游戲的趣味性特點是體育游戲最吸引人的地方,也是體育游戲的魅力所在,體育游戲的教導社會規范特點是體育游戲的最大價值所在。

        人與社會是一種相互依存的關系,沒有人社會便不成其為社會;離開社會,人也不成其為人。人的社會化是人由生物人轉變為社會人的過程,青少年兒童正處在這個社會化過程的初始階段。青少年兒童是祖國的未來,是民族的希望,是實現國家興旺發達的后繼力量。青少年時期是人生世界觀、價值觀形成的最重要時期,青少年的社會適應對社會穩定有著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現為社會生活中的角色適應,包括家庭角色以及家庭、學校、學習、娛樂中的角色轉換與人際關系等的適應。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和道德健康是青少年社會適應良好的基礎,較強的社會交往能力、應變能力和廣博的科學文化知識是青少年社會適應良好的保證。體育游戲因其具有的特殊色彩的運動形式,決定了它對處在自身社會化關鍵時期的青少年一代社會適應的發展有著積極的作用,特別是在自我意識、社會交往、社會認知、社會應變能力、意志、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和道德健康等社會適應方面具有重要的價值與功效。

        一、體育游戲中的規則對青少年的社會適應作用

        體育游戲是一種規則游戲。所謂‘規則’既是法則、法規、規矩,它是我們做一件事必須遵循的準則,俗話說‘不依規矩不成方

        圓’。有了規則,人的活動才能夠有條不紊地開展。孩子要成長為一個社會人,必須具備一定的適應社會的能力,必須遵守一定的社會規范、習俗和文化,因為按規則辦事是人與人之間和諧共處的基本準則。在體育游戲中規則不僅構成了游戲的節奏,創造著游戲井然有序的形式,同時,也調節和約束著游戲者的行為及彼此關系,從而使游戲得以公正、安全、順利進行。由此可以看出體育游戲的規則既是游戲順利進行的保證,同時也是評定游戲勝負的依據。

        游戲規則往往是建立在公正和道德判斷的基礎上的,它融合了不同群體和個體,甚至是不同民族的倫理標準和共性。游戲規則的建立是全體成員內心的需求和共同的心聲,參與游戲,游戲者都會自覺遵守游戲規則,心甘情愿地接受來自這個游戲群體的約束,在游戲中也會注意克制自己爆發的一些有悖游戲規則的各種情感沖動。青少年兒童在游戲中表現出來的這種對規則的服從和理解,在一定程度上會遷移到他們的現實生活中去,直接或潛移默化的影響著他們,從而規范了他們的社會道德行為意識和社會行為方式。游戲正是運用它的規則來培養人們在公平競爭的基礎上來進行合作的意識,從而讓他們更好的適應社會。

        二、體育游戲的群體性因素對青少年的社會適應作用

        分層教學,工學結合實習教學是指在工學結合實習工廠進行的實習教學。大力發展中職教育已成當務之急,體育游戲是一種群體性活動。所謂群體是指一個能達到一定共識、有一致認同感的集體,它往往是由人的年齡和知識結構所構成。群體具有較強的行為一致性和凝聚力。體育游戲中的群體往往是一群具有共同話題、興趣愛好,在體育運動技能上有一定水準或要求在體育上有較高突破的學生的集合體。斯坦福大學的騰飛是高教史上一道獨特的風景,他們集合在一起一般是出于尋找親密朋友、提高運動技能、滿足自我價值得到認可等目的。確保其真正落到實處,因而這種情感的維系心理具有很強大的凝聚力。其他農業、科技等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外部管理機制。在這種凝聚力之下,根據勞動力市場對人才層次、類型、規格、規模的實際需求確定專業設置、課程結構、教學內容以及每個專業的招生規模,成員之間自覺相互交流學習,容易被忽視或被物化的東西所掩蓋,共同探索創新為這個群體爭奪榮譽、創造成就,還有獨到的求職信息的求職經驗,實現共同目標,尤其是游戲終末取得的勝利按照CIS的要求,使他們得到了精神上的愉悅、滿足,重新確定農村職業教育的目標。從而在內心更加以加入這個群體為榮,久而久之共同推動學校CIS目標的最終實現。就形成了一個良性循環,促進了他們對社會的更好適應。

        當今獨生子女家庭中的孩子,和成人一樣有著較為強烈的合群需求。游戲群體是青少年兒童在家庭之外所接觸到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初級群體。游戲群體對其成員的社會化極少帶有強制性,加之固有的娛樂性和開放性等特點,而成為青少年兒童最感興趣、最容易產生較高心理認同感的群體。青少年兒童在參與游戲這種群體性的活動中,除了滿足他們的人際交往需求以外,他們的各種情感得到了釋放,他們的個性也得到不斷的完善。我們說一個人對社會的適應從本質上來說就是自身對他人的適應,能夠成功的與人交往,與人溝通是人與社會適應最直接、最客觀的體現。

        三、體育游戲中的角色體驗對青少年的社會適應作用

        角色是一個比較特殊的概念,它是連接個人與社會的一個中介,每個人成為一個社會人,很重要的就是學習了各種各樣的角色。像今天我們作為學者,有的人可能覺得有使命感,要扮演“知識分子”、“社會良知”這一類角色,也有的可能只是做一個“研究者”的角色。社會角色是社會對某個群體――角色的擔當者――的期待的復合體。這其中包括了義務、使命或者規范,有一整套的意義在里面。這些東西會被逐步建構起來、形成相對穩定的結構,與社會的期待相適應。

        (一)在游戲中通過扮演不同的角色,有助于去除兒童的中心化意識

        任何一個體育游戲都是由一定的游戲角色以及角色之間的互動所構成,這些角色不僅具有游戲中所特有的含義,往往也包含了某種現實社會角色的符號或模擬意義。現代家庭的孩子幾乎都是獨身子女,因為父母以及長輩的寵愛,導致他們的中心化意識比較強。通過參與游戲,在游戲中進行不同的角色體驗,有利于去除他們這種中心化意識。例如老鷹抓小雞這個游戲中就有三個角色:強悍、兇猛的老鷹;堅強勇敢的母雞;機靈敏捷的小雞。三個鮮明角色各自都有自己的使命。青少年兒童在參與游戲的過程中,由于形形角色的承擔,他就會身臨其境那種如果我不是我的角色中,這種角色體驗使得他學會換位思考,于是,他會站在他人的立場反省自我,同時也會從自我的角度來理解他人,從而去除他們的中心化意識,讓他們更好的理解社會、適應社會。

        第6篇:社會規則的本質范文

        [關鍵詞] 語言;言語;語法;修辭

        一、語言的本質

        索緒爾倡導的“語言學的唯一的,真正的對象就是語言和為語言而研究的語言”,這體現了索緒爾的語言觀,對現代語言學的發展有著深遠的意義,結構主義語言學明顯把語言研究框套在對語言的三要素(語音、詞匯和語法)作結構分析內。修辭學的研究引起了語言研究的反思。公關語言學、藝術語言學的提出,都拓寬了語言學研究的范圍。語言是人類最重要的交際工具,是人類社會存在的基礎之一。語言是人類信息文明的基本形態。它是人類社會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現行工具。

        所謂一種事物或現象的本質,是它跟其他事物或現象相區別的東西。19世紀興起的歷史比較語言學,在語言學史上有重要的意義,使語言開始走向獨立發展的道路上。歷史比較語言學研究使得人們對人類語言的歷史演變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德國語言哲學家洪堡特,對語言有自己獨特的看法。他認為語言是講話者產生語言和理解語言的能力,而不是說話或寫字所產生的可觀……也就是說,在洪堡特看來,語言是一種創造能力,而不是一種客觀結果,更不是語言學家分析出來的一套一成不變的規則。”是的,語言是一種創造能力,體現了實用性,交際性,發展性。現在人們逐步認識到語言是文化的顯現,成為文化的載體,的確是一個重要的進步。還有人說“言為心聲”,正是語言的主體性表述。看起來,從不同的角度去認識語言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如此,才能逼近語言的本質。

        我們強調語言的本體論,應該重視語言的現象分析,重視語言的結構分析,功能分析,特別是語言規則的分析。總之,語言是人的,是由人在長期的實踐中創造和發展的。語言活動的豐富生動,千差萬別,是一個有極大可容性空間的語料庫,語音的差異,詞匯的擴展,開語言主體的創造性、開拓性、群眾性、時代性。“我國語言學家王希杰則在充分認識語言缺漏的基礎上,提出了一個更能反映語言本質的語言觀,那就是:語言是作為人類最重要的思維工具,交際工具,文化載體的,一種復雜的開放的具有自我調節功能和非體系特征的,處在不斷從無序向有序運動過程之中的,動態平衡的多層次的音義相結合的符號體系”。這種觀點被大多數語言學研究者所接受,認為語言不能是靜態的封閉的符號系統,而是開放的動態的符號系統。語言是一種音義結合的符號系統,語言符號是能指和所指的結合體。隨著文字的出現,書面語言的發展,研究語言的本質那就要研究語言和言語,那么語言和言語有什么區別和聯系呢?

        二、語言和言語

        語言是人類社會中客觀存在的現象,是社會人們約定的符號系統。語言是以語音和字形為物質外殼,以詞匯為建筑構建材料,以語法為結構規律而構成的體系。而言語則是人運用語言材料和語言規則所進行的交際活動的過程。人們為了交流心理,為了進行交際,可以使用各種語言(漢、英、日等)。使用這些語言的人們,聽說讀寫的活動,就是作為交際過程的言語。言語是一種心理現象,它表明的是一種心理交流的過程,它就具有個體性和多變性。同一個人的言語在不同場合,不同需要之下表現出的言語方式和風格的不同,似乎可以這樣理解,語言即“話”,言語即“說”。我們知道,語言和言語的使用各有自己的特點和規律,它們都是語言學的研究對象。語言和言語是同義現象的兩個方面,它們構成了同義的整體。語言和言語的關系是一般同個別,本質同體現的過程,常數同變數的關系。下面詳細談談它們之間的聯系和區別:

        1、語言和言語的區別

        (1)性質不同

        ①語言具有全民性,言語具有個人性。

        ②語言是抽象的,言語是具體的。

        ③語言是有限的,言語是無限的。

        ④語言是靜態的,言語是動態的。

        (2)定義不同

        語言是人類重要的交際工具,也是正常人賴以進行思維的工具,語言是一種符號系統,它包括語音系統,詞匯系統,語法系統。

        言語是人們在交際和活動中應用言語的過程和產物。

        (3)功能不同

        語言是人們用來交際和思維的工具,言語是運用這一工具進行交際的活動。我認為語言和言語都是語言學的研究

        疇,語言和言語不是兩種不同的現象,而是同一現象的兩個方面。語言研究離不開語言,也離不開言語。

        2、語言和言語的聯系

        語言存在于言語之中,語言源于言語,語言的生命在于廣大社會成員的運用,不被運用的語言就沒有生命力。語言的表現形式是言語,我們只有通過言語才能認識語言和學會語言。無論是研究語言還是學習和講授語言,都必須以言語為對象,以言語入手。

        言語要被人理解,并產生它的一切效果,必須有語言,有全社會共同的語言作基礎,達成語言的共識,才能進行交際。語言作用于言語,在實際的交際中,表現得很明顯。

        語言的約定俗成使用的規范就形成了語法語言,言語的活運用的創新就形成了修辭學。或許也可以這么說,語言是語法的,言語是修辭的。但語法學和修辭學都是語言學的分支學科之一,修辭學絕對不屬于與“語言學”相對立的“言語學”。上文我談了語言的本質,語言和言語的區別與聯系,那么語法和修辭是怎樣的關系呢?顯然不是簡單的語言和言語的關系。

        三、語法和修辭的區別

        “語法”和“修辭”本來就是多義的,兼指語法、語法學和修辭、修辭學。這里面的關系復雜,語法和修辭的關系,語法學和修辭學的關系,語法和語法學的關系,修辭和修辭學的關系,語法和修辭學的關系,修辭和語法學的關系。這些關系錯綜復雜。

        語法學是研究語言結構規律的一門學科,修辭學是研究提高語言表達效果的規律規則的一門學科。語法學研究的是語言的結構,修辭學研究的是語言的運用。 “語法研究和修辭研究之間的關系,只能由語法研究的對象——‘符號結構規則系統’與修辭研究的對象——‘符號使用規則系統’之間的關系決定,而不能由語法結構與修辭價值,語法規律與修辭活動,語法現象與修辭現象等之間的關系決定。……從這種意義上看,語法研究和修辭研究應該獨立進行,語法學和修辭學應該是各自獨立的學科”。只有不同事物或者事物的不同面才有區別,語法與修辭存在著顯著的區別:

        (一)語法與修辭所追求的目的是不一樣的。語法研究語言的組織法則。任何一種語言都有自己的組織法則,都是由各種大小不等,性質不同的語法單位(語素、 詞、 詞組 、句子 、句群)按照一定的結構關系組織起來的。現代漢語語法就是要研究現代漢語是怎樣劃分這些語法單位的,他們各自具有哪些語法性質,怎樣組合,可發生哪些結構關系,如何掌握和運用這些語法規則來指導語言實踐。

        如分析下面的賓語和補語:

        大會開得怎么樣?(“怎么樣”是補語)

        學校開會了。(“會”是賓語)

        語法通過語言的靜態分析,示人以規矩,即一個句子只要符合語法規則,就是一個通順、明白、正確的句子。

        修辭是研究語言的運用,注重“心營意造”。在具體的語言環境中,同一個思想,同一個意思,使用不同的語言形式來表達,往往會收到不同的效果。修辭就是教人如何把話說得好,包括詞語運用,句式選擇和句子的銜接,修辭格,語體風格等幾個方面的內容。修辭注重社會規范,而不管成分之間組合搭配是否相適應。修辭以表達情感為主,為了表達情感,修辭往往不受語法,邏輯的框框限制,它能更充分地占有人的情感本質,在情感領域內活得自我實現,它創造了一個忠于審美感情的時空情感。這種經過主體心靈映照出來的心象,它蘊含著生活的律動。在日常生活中,廣告語體和網絡語體表現更甚。如:

        溫暖象陽光,輕柔如浮云。(床上用品)

        cu(see you. 再見)

        旅途中,有大白兔做伴,就少點寂寞。(大白兔奶糖)

        (二)語法與修辭在適應題旨,情感上表現不同。

        1 、修辭和語境的關系密切。為了表達思想感情,適應特定的語境而采取的運用語言和語言風格的方法技巧或規律,這是修辭的功能。什么是好的修辭,什么是壞的修辭,這個衡量標準就是看它是否適應題旨,情境。在駱小所教授著的《現代漢語修辭》(1994年8月修訂版 云南人民出版社)第30、31頁中舉的例子,有關英國女王維多利亞的事情,給我感悟很深,無論是從生活、情感還是修辭、語境上都能打動人心。可見在恰當的語境下用符合語境的準語言就可以使交際成功。“語言是傳遞信息,進行交流思想情感的重要工具。修辭要提高語言的表達效果,首先必須保證信息傳遞暢通無阻。語境作為補充信息的載體,它提供了

        修辭具體運用的條件。”也就說修辭應適應一點的語言片段和一定的上下文,還要與一定的時代背景及人物的身份、職業、思想、修養、心境相想符合,才能顯示其獨特的修辭效果,也才能使表達具有確切的含義。

        2、語體的適應

        語體是適應不同的交際領域、目的、對象和方式的需要所形成的言語特點的綜合體,是修辭規律的間接體現者。他們制約著我們的語言用語,制約著我們的語言風格是藻麗還是平實,是含蓄還是明快,是莊重還是幽默,是繁豐還是簡潔,是豪放還是柔婉。不同語體,總是與交際目的和任務相適應的,從而決定了對語言材料和表達手段的選擇。但由于人們交際范圍的擴大,互相影響,互相融合,形成了許多語體的交叉現象。這需要我們去識別在各種語體風格中的修辭要求。“語體首先是由社會交際需要而產生,是為了適應不同的交際環境、對象、目的、任務而采用不同語言材料所形成的言語特點的綜合體。……否則,將造成語體不協調,而影響表達效果。”

        (三)語法學與修辭學二者的內部系統不一樣。語法學的內容一般分為5級語言單位:語素、詞、短語、句子、句群。修辭學一般包括詞語的運用和錘煉、句式的選用、辭格、語體、風格。語法是語言的結構規則,它管的是“通不通”的問題。修辭是調整和修飾語言的技巧,它管的是“好不好”的問題。所以我們可以說修辭的基礎是語法,如果不符合語法也就談不上修辭。“從語言的發展看,修辭高于語法,語法是初級的,修辭是高級的。高級總是從初級發展而來的。”我們由此可以看出語法學和修辭學的研究對象是不一樣的,因為他們的發展不同,內部系統也不一樣。我們不能把修辭的比喻、夸張等修辭方式看著是語法規律。在實際的語言交際中,一些違反語法規則的語言往往是一種絕好的修辭方式。不僅無礙于語言的運用,而且引起了很好的效果,不能用語法的觀點來看待修辭。

        參考文獻:

        [1]滕慧群.語法修辭關系新論[m].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10月。

        [2]駱小所.現代修辭學[m].云南人民出版社.1995年11月第二版。

        [3]駱小所.修辭探究[m].云南教育出版社.1988年5月。

        [4]駱小所,周蕓.修辭學導論[m].云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12月。

        第7篇:社會規則的本質范文

            1.在教學時,教師要注意英漢語中具有豐富文化內涵的詞匯

            如動植物詞匯、顏色詞匯、地名詞匯、數字習語等通過對比分析英漢部分詞匯的文化內涵,展示中西方文化差異西方人重理性和邏輯思維,漢民族重悟性和辯證思維,通過讓學生了解這種思維習慣上的文化差異。體會其對語言表達方式的影響 進而學習英語語法,減少中國式英語的錯誤 ,在傳遞文化知識的同時,教師還要培養學生用英語思維的習慣,以英語思維模式學習英語 排除母語文化和母語思維的干擾,按西方人的觀念和思維進行有效的交際,教師要培養學生的閱讀興趣。鼓勵學生廣泛收集適合自己的閱讀材料,如各類報刊,文摘 雜志等,通過大量的閱讀 學生可以開闊眼界,有助于在深層次上對異域文化有所了解,教師可以借助此幻燈片,娛樂電影等,增加學生對文化差異的敏感度 。

            2.英語教學應注意中西方文化差異比較提高英語教學效果

            交際能力不但包括對語言形式的掌握 而且包括對語言使用社會規則的了解和熟識 ,英語教學中教師應遵循語言分析和文化比較相結合的原則 注意對比中西方之間的文化差異 要讓學生認識到不同的語言不但在語音、詞匯、語法等方面存在著差異,而且在交際規則上有很大的差異,因此學英語的學生不但要了解而且要深入學習英語國家的歷史,文化傳統 風俗習慣 交際規則,生活方式等諸多方面的知識,與此同時 教師還必須不斷引導學生加強對本國文化的學習。使他們逐步提高對本國文化的認識,在比較中西方文化的基礎上把握二者之間的差異,從英語教學中如何培養跨文化交際能力,避免文化沖突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們與西方的交往過程中,確實存在著很多文化方面的沖突,直接影響到了跨文化交往的效果,為了改變這一狀況,我們極有必要在實際教學中培養學生的跨文化交際能力,具體措施

            2.1 授課教師要轉變觀念在我國目前的教學體系

            外語教學多半只在課堂上進行,教師起著絕對的主導作用。如果教師只把重點放在語法和詞匯教學上,學生就不可能學會語言的實際運用,也無法獲得跨文化交際的能力。因此,授課的教師必須要轉變自己的觀念,切實認識到文化沖突的危害性和培養學生跨文化交際能力的重要性。同時,教師還要加強學習,提高自身的綜合文化素質,只有這樣,才能全面把握英語文化知識教育的量與度,以及教學的具體步驟和方法,以達到預期的教學目的。

            2.2 改進現有的教學方法一直以來

            小學的英語教學側重點都放在了語言知識的傳授上,而忽略了跨文化交際能力的培養。為了改變這種情況,我們必須改進教學方法,在質和量兩個方面對課堂教學中的文化教學加以控制,并充分利用現代化的教學手段來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此外還可以舉辦一些專題講座,以滿足學生的求知欲望,培養出具有較高跨文化交際能力的人才。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改進教學方法時,一定要使新的內容與學生所學的語言知識緊密聯系,并與語言交際實踐緊密結合。

        第8篇:社會規則的本質范文

        在埃利希看來,法學是作為觀察的科學。這句話有兩層含義:首先,法學是科學,它的核心關注點是法律的基本原理而非法律適用的技藝;其次,法學研究的方法是觀察。歸納先于演繹,應用觀察法是科學的要求,法學必須堅持。埃利希畢生所從事的研究,就是用觀察的方法發現法律的基本原理。

        那么,埃利希究竟發現了哪些關于法律的基本原理?埃利希終生筆耕不輟,著作等身,進行了很多頗具開創性的研究。在法哲學領域,他對自然法學派、歷史法學派的核心觀點進行了清理,并向實證法學派的國法中心主義發起了猛烈攻擊,提出“活法”論,創立了法社會學派。在法律史領域,他全力倡導科學的法律史研究,對羅馬法、英國法、中古共同法等進行了細致研究,建樹頗多。在司法理論領域,他倡導自由的法發現,是自由法運動的開創者之一 。凡對法律理論有所涉獵的人可能都知道這些。不過,我們所知的也就僅此而已,對其思想的系統研究尚付闕如,甚至對其著作都很少閱讀。由此可見,對埃利希的研究成果進行清理,將其原貌展現給世人還是很有必要的。

        有鑒于此,本文即主要應用埃利希的“觀察”法考察其法律多元理論。筆者試圖以文獻梳理為基礎,盡量把埃利希論述法律多元的理論邏輯、基本命題、實質涵義展示出來。所有這些都是以如下九個互相聯系的原理體現出來的。法律多元理論的基礎是社會理論,相關的有四個基本原理:(1)社會是由團體組成的,社會的基本細胞是團體。與個人協議組成國家的社會契約論不同,埃利希認為社會是由團體而非個人組成;(2)社會中的權力是多元的,每個社會團體均有存在于其上的權力;(3)國家是社會的機關而非凌駕于社會之上;(4)社會秩序是多元的,社會中存在著“一階秩序”和“二階秩序”。一階秩序是團體的內在秩序,二階秩序是干預性秩序。把法律多元理論和社會理論聯系起來的則是埃利希獨特的法律本質觀。與之相關的有兩個基本原理:(1)法律的本質是秩序;(2)國家并非法律的壟斷者。法律多元可以分為實質和表現形態兩個層面,與之相關的是兩個原理:(1)法律多元的實質是一階規范和二階規范的并立;(2)法律多元的表現形態是多樣化,具體包括社會法、國法、法學家法、習慣法等幾種形態。 總括起來則形成如下第九個基本原理:一體社會中的秩序多元決定了法律多元,即一階秩序和二階秩序的并立決定了“活法”和“外來法”的并立。

        文章最后,筆者會把埃利希的法律多元理論放在全球化的新時代背景下予以重新審視,意在架起思想與現實對話的橋梁。

        一、秩序多元:國家主權被請下神壇

        (一)社團國家觀

        國家法中心主義最根本的觀念前提是國家主權至上,國家具有制定法律的自然權利。它認為國家主權的原初主體就是作為一個人格享有者的國家;國家的人格獨立于組成國家的個人;國家的意志高于組成國家的個人的意志。國家相對于個人的這種優越性就構成了公共權力或主權。以此為基礎建立起來的法律制度是一套主觀主義的體系,同時也是一套抽象的體系。

        秉持以上信念的實用法學家們堅信以上理論所確定的就是永恒的原則,在此基礎之上,他們將國家法中心主義理論推向了極致。要想真正駁倒這種理論,就必須要對主權觀念做出清理。在進行此項工作時,埃利希無疑受到了當時社團國家理論的影響。

        狄驥基于治權理論,用“公共服務”概念取代了“主權”概念。狄驥是沿著歷史路徑和理論路徑兩條路線展開對主權的抨擊的。狄驥指出,主權觀念是長期的歷史演進的產物;但是,導致它實際形成的那些具體條件卻使得它具有某種人為創造的以及不穩定的特性。主權(sovereignty)概念起源于羅馬法中的“治權”(imperium)概念,到了中世紀封建時代,治權概念幾乎完全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領主權。近代法律職業者在古羅馬治權概念的基礎上,結合領主權, 將主權重構為一種為王權辯護的工具,其代表性人物有博丹等。博丹把主權定義為:“一國之中的絕對而又持久的權力。”資產階級革命把君主的主權替換為了民族國家的主權,代表性理論人物有洛克、盧梭和孟德斯鳩等人。法國大革命時期的《人和公民權利宣言》和1791年憲法對國家主權做了原則性表述:“主權的全部來源從根本上將都在國家之中。……主權是唯一的和不可分割、不可轉讓、不因時效而消滅的。它屬于國家。” 這一理論燃起了人們的激情,推翻了古老君主制的基礎,為現代世界的各種政體結構提供了根基。但是,隨著社會歷史的發展,主權概念與某些重要社會事實不相容的本質逐漸顯現出來。主權理論與社會和政治變遷的矛盾使得主權理論越來越顯得蒼白無效。

        在以狄驥為代表的反主權論者看來,主權就由此變成了純粹的抽象擬制物,成了沒有根基的存在物。“這是一套抽象的體系;因為它所賴以為基的主觀權利概念顯然是一種形而上學的概念。而且,還是一種帝制主義或王權主義的制度。它暗示統治者可以獨攬組織為一個國家的民族所享有的‘治權’其具體的表現就是命令的權利。” 一方面,君權神授并不能作為主權權利的解釋;另一方面,人民主權也只是一種虛構。國民意志僅僅是一種虛構,實際存在的只是某些個人的意志;所謂國民的意志,即使是完全一致的,也只是某些個人意志的加總,也就是說,任何一個個人都沒有權利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反對者。因此,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充其量只是一套披著華麗的語言外衣的詭辯。為此,統治階級并不享有任何主觀性的主權權利。它只擁有一種為了滿足組織公共服務的需要而必須的權力。“國家不再是一種命令的主權權力。它是由一群個人組成的機構,這些個人必須使用他們所擁有的力量來服務于公共需要。公共服務的概念是現代國家的基礎。” 當然,要真正駁倒國家主權,還需要駁倒個人的自然權利。與國家主權一樣,個人的主觀權利也不具有高于社會的優越性。人不可能僅僅因為自己是一種社會存在而自然而然地獲得某種天賦權利。作為個體的人所享有的自然權利僅僅是一種知性擬制物。權利的概念不應以個體抽象的人性為基礎,而應以社會生活的概念為基礎。 “因此,如果說人享有某些權利,這些權利只能來自他所生存于其中的社會環境,他不能反過來將自己的權利凌駕于社會之上。”

        通過狄驥的批判,獨立的人格國家所享有的絕對而又至高無上的神秘主權變成了作為普通社會團體的社團國家所履行的公共服務 職責。國家不再是至高無上的命令者,而成了公共服務的提供者。

        埃利希秉持的亦是這種社團國家理論。他認為,國家主權和個人的天賦權利這兩個概念已經成了一種單純的抽象概念,無益于任何真正具有科學性的制度。為此,必須從社會歷史事實出發,把國家從天上拉回人間。通過歷史的和社會事實的考察,埃利希指出,國家并非享有自然權利的神圣先驗存在物,而是社會統一化進程的產物,它的出現不過的社會統一化不斷蔓延的表現。 國家不過是一個特殊的社會團體,是通過立法和行政等公共服務在整個社會范圍內貫徹統一性的社團。“國家首先是一種社會團體,在國家起作用的力量是社會之力;凡是來自國家的活動,即國家機關的活動,特別是立法活動,均是社會通過其為此而創建的團體即國家完成的工作。” 在此基礎之上,埃利希提出了他的第一個原理:國家是社會的機關,而非凌駕于社會之上。

        (二)一體社會中的秩序多元

        傳統社會理論將國家與社會作為對立的兩極。社會是由享有主觀權利(自然權利)的個人組成的,國家則是享有主權(自然權利)的獨立人格體;因其主權絕對性和優越性,國家高立于社會之上。盤踞于社會之上的國家以其主權命令,統治整個社會。

        以社團國家觀為基礎的埃利希的社會理論則與此不同。在他看來,社會是人類團體的組合物;各種類型的團體組成了社會(原理二)。“社會乃彼此存在聯系的人類團體的總體。” “這些構成社會的人類團體是各式各樣的。國家,民族,國際法上的國家共同體,地球上遠遠超越國家和民族界限的文明民族之政治、經濟、思想、社交共同體,宗教共同體,單個的教會、教派和宗教組織,財團法人,階級,階層,一國的政黨,狹義和廣義的家庭,社會幫派、宗派,這個由盤根錯節的團體和相互交織的圈子形成的整個世界,由于它們之間的相互影響終歸是可以感知的,而組成了社會。” 這些各種各樣的人類團體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原始(原生性的)團體”,一類是“后來的團體”。原始團體是最基本的社會秩序單位,人通常出生于原始團體,它的起源歸因于無意識的本能。原始團體主要有家庭和氏族。后來的團體是社會組織發展演化的結果,它是人類有意識的活動的結果,它分擔了原始團體的某些職能并部分地增加了新的職能。這些后來的團體有:公社、國家、宗教團體、社團、政黨、行業協會、職業協會等等。任何人幾乎毫無例外歸屬于某個原始團體,但并不一定屬于其他某個后來的團體。

        國家只是人類團體的一種,“國家首先是一種社會團體”, 它的出現是社會不斷前進的統一化。社會中那些小團體是大團體的基石,是大團體的組成部分。在人類社會的較低發展階段,人類社會完全建立在原始團體及其結盟而形成的部落和民族之上,后來的團體尚未出現,國家也就無從談起。“無疑,國家的起源可以追溯至很遙遠的過去,但在氏族或者家族成員共同體中卻無法尋找到它。”隨著社會的演化,團體間的溝通與依賴開始強化,社會的統一性開始出現,較大團體開始從統一性出發為較小團體施加規范。團體逐步擴大,最后形成了國家。雖然“一個獨立于社會的國家也并不是不可想象的”,但是“撇開這些例外不談,從大多數方面看,特別是在有關法的事項上,國家僅僅是一個社會機關。” 作為社會機關的國家,既不高于也不外在于社會。國家雖然非常大,也只是社會的組成部分,而不是凌駕于社會之上的發號施令的主導者。社會本身利用作為其機關的國家,以通過它來把自己的秩序施加于屬于它的團體。

        在團體多元并立的基礎上產生的是多元秩序。在這里,多元秩序是指團體一階秩序和二階秩序的并立。團體是內部秩序的創造者,每個存在著的社會團體都有其內在秩序。這種秩序可以被稱為“一階秩序”。“每個團體完全獨立地為自己創造這種秩序,而不受其他團體為此而存在的秩序之約束。” 在原始的階段,這種人類團體的內在秩序就構成了團體秩序的全部。后來,隨著社會統一性才出現,大團體開始為它之中的小團體施加統一性的秩序規范。比如,統一的法、宗教、倫理、習俗、禮儀等。最終,這一類規范在整個社會產生。這些規范就不再是小型團體的一種內部秩序,而是整個社會的一種內部秩序,它是作為外部秩序強加給各個團體的。這種由社會為小團體施加的統一性內部秩序具有“支配—斗爭”的烙印,它“根本不具有直接在團體中創設某種秩序的目的,而僅僅是把社會所創設的秩序帶進各個團體之中” 。這種秩序就是“二階秩序”。在現代社會,社會開始用國家作為其機關施加二階秩序,因此,國法是最重要的二階秩序。 一階秩序和二階秩序的二元并立是現代社會基本的秩序形態(原理三)。

        是權力多元在支持著秩序多元。 只有在以權力為后盾的強制手段足夠有效時,真正的秩序才可能得到持久維持。為此,埃利希言到:“問題是,社會團體以什么手段促使屬于該團體的個人遵守其規范。” 強制并非法律規范的特有屬性,社會規范亦有其強制手段,它們也有權力強迫屬于團體的個人服從這種秩序。任何規范強制均基于以下事實:“個人實際上從來就不是一個孤立的個人;他登記、加入、融入和受制于一系列團體,因此,對他而言,脫離這些團體生存是難以忍受的,甚至常常是不可能的。” 在此基礎上,是作為社會規范之后盾的社會權力的強制手段和作為法律規范之后盾的國家主權權力的強制手段的二元并立(原理四)。“國家并不是唯一的強制團體,在社會中還有無數的團體,它們實施強制比國家更加有力。” 社會規范是社會權力的外在表現,它存在著多種強制手段,比如家庭強制、企業主與工會的強制等。這些社會權力強制有效維護了團體的內在秩序。與之相比,國家的刑罰強制意義微不足道,民事強制執行作用亦極其有限。因此,國家主權權力強制的效力“基本上限于對人身、占有以及針對脫離社會之人的要求之保護。” 在其他事項上,就算國家不作為,社會也不會亂套。基于實效性,社會權力獲得了自身存在的正當性。它與國家權力雖有作用范圍的差異,但卻無位格上的高下之分;國家權力無權主張最后的優位性。

        綜上所述,埃利希用社團國家觀取代了人格國家觀,用公共服務職責替換了絕對性主權,將具有自然權利屬性的國家主權徹底請下了神壇。他把走下神壇的國家從社會之上納入了社會之中,從位格上講,國家主權再也無法對社會主張自己的優越性,無法再以社會至高無上的排他性統治者的身份出現。多元秩序的現實性和社會權力的有效性更進一步削弱了國家主權的優越性主張。對國家主權的攻擊起到了釜底抽薪的作用,為法律多元奠定了堅實的理論根基。

        二、法本質:秩序即法律

        居于主流地位的實用法學認為法不過是法條的集合體,不管這些法條是來源于神、主權者還是民族意識。這種法被視為是由一個優位者所規定的、對人們行為表達其意志的規則集合體。政治意志成了法律的本質。這種法律觀又存在以下幾種形態:(1)將法律視為裁判規則。法律就是法官據以裁決具體個案的規則體系;(2)法律體系具有邏輯完美性。對出現的任何法律問題,現行法中總有一種答案,人們必須懂得去尋求;(3)法是一種強制秩序,法的本質在于準予可強制的請求和課予可強制的義務;(4)習慣法是一種從屬的法;它在起源和效力上取決于立法者的授權、認可或批準。

        埃利希是頭一個攻擊法不外是一堆法條或者法條的集合體這種主張的人。他認為,服務于法律適用的實用法概念并沒有把握住法的核心本質。把法和國家聯系起來并將其本質界定為國家意志是完全錯誤的。“法的本質特征既不在于它來自國家,也不在于它充當法院或其他國家機關裁決的基礎,或者構成此種判決之后的法律強制的基礎。”

        在提及埃利希的法律本質觀之前,需要先對埃利希的研究進路做個簡單的交代。受孔德社會學理論的影響,埃利希重視的是法律的功能而非形式。他認為,實用法學先在地將國法概念設定為法律的概念并據此甄別法律是不科學的,是法學的自閉。與之相反,法社會學作為法律科學要尋找的是關于法律的知識,而非固守自己的偏見。作為科學,它首先要發現“法律實際上什么”,而非“我們需要法律是什么”,在社會中實際存在的法律是埃利希要關注的對象。埃利希強調的是法律在秩序調整中的作用,而非政治組織對規則的制定和認可。他在界定法律時考慮的是實質法律觀,堅持的是“內在視角”。即考察規范是否可以被稱得上是“法律”,不是看其外在形式特征(比如法典形式),也不是看其創造者(比如主權者所頒布),而是看其在特定社會團體中的“效力”,即能在社會生活中得到實施、能發揮它的實際作用。為此,他對“法律規定” (Legal Proposition)和“法律規范”(Legal Norm)進行了區分。法律規定是法典或教科書中規定的法律條文;法律規范則是指在社會生活中實際發揮作用的戒律。法律規定要成為法律必須得得到有效實施。為此,埃利希拋棄了傳統實用法學的方法,這種方法是純粹的以司法適用為導向的演繹、推理,是從國家制定法實施的角度出發的;轉而采用法社會學方法,即歸納方法占主導的觀察、提煉、總結、分析等,它力圖通過事實的觀察和經驗的積累洞察法的真理。

        堅持以上方法,埃利希對國家法中心主義觀念進行了批判。首先,“國法的觀念經不起歷史的檢驗。” (1)在國家法還沒有出現之時,就存在著羅馬家庭秩序、中世紀莊園秩序和原始公社秩序;在國法出現之后,這些秩序仍在很大程度上獨立發揮作用。“法律史表明,無論立法還是司法一開始并非屬國家所專有。”(2)國法的出現相當晚。國法的出現晚于國家的出現。“只有當一個由中央所指揮并受到一種強大的軍事和警察權力所支撐的司法和行政建立起來時,國法才出現。” 如果要把國家保障作為法的本質性要素的話,那么結論便是人類歷史的絕大多數時期無法,這很顯然是荒謬的。其次,“國法觀念在科學上是站不住腳的。” (1)在社會中,存在著與國家無關的生活關系。不應進行人為的虛構,認為一切法律規范,不管它怎么起源,也不管它憑什么可以維持存在,都與國家聯系起來。(2)絕大部分法律生活根本上就是遠離國家、國家機關和國法而進行著的。一堆雜亂的制定法不可能涵蓋多姿多彩的法律生活。在當今還存在著兩種完全獨立于國家的法體系,即教會法和國際法。不應當對獨立于國家而產生、獨立于國家而存在的法粗暴地視而不見。由此產生了第五個基本原理:國家并非法律的壟斷者。

        那么,獨立于國家而產生、獨立于國家而存在的法存在于何處?答案是社會秩序之中。“要說明法的起源、發展和本質,就必須首先探究團體的秩序。” “所有迄今為止想弄清楚法的本質的嘗試均告失敗,原因就在于其不是以團體中的秩序而是以法條作為(研究的)出發點。”

        法產生于社會團體,屬于社會規范的一種。“法律規則僅僅是一種行為規則,在這一點上與所有其他的社會行為規則具有相同的性質。” 關于社會規范,埃利希認為,“社會規范不過是人類團體中的秩序。” 社會規范是社會權力的產物,是團體而非個人或國家才是社會規范的創制者。社會規范是社會團體據以調整社會關系即團體中的支配、占有和處分關系的手段。社會行為規則塑造著社會關系,任何的人類關系,無論是暫時的還是持久的,都完全以團體中的行為規則來維系。穩定的、持久的、普遍的關系錯綜復雜地結合在一起便形成了秩序。

        秩序之所以具有規范屬性主要是基于以下兩個因素:(1)社會規范得到實際的遵守。秩序的形成本身就說明了這一點。國家的規范強制并非秩序形成的因素,社會有自己的強制手段,團體通過自己的強制手段迫使個人服從社會規范。社會規范的強制基于以下事實:個人實際上從來就不是一個“孤立的個人”;他登記、加入、融入和受制于一系列團體,因此,對他而言,脫離這些團體生存是難以忍受的,甚至是常常不可能的,為此,個人很害怕被拋棄、疏離和排斥。這一點在社會團體中正是所有社會規范的強制權力的來源。 (2)秩序得到團體以及團體內個體的承認,具有了應然性。“法律規則至少被人普遍地承認并加以遵守,它們才創造團體中的秩序。” 這種承認即“自律”,這表明秩序是以組成團體之個人的信念為基礎的。只有當規范的遵守是出于確信時,規范的遵守才是有價值、有意義的。

        法是形成秩序的社會規范,但并非所有的社會規范都是法律。團體內還存在其他的社會規范,比如倫理、習俗、宗教、禮儀和禮節等。法律規范有自己的特性,以下三個要素可以用來識別法律規范: (1)從調整事項上看,法律規范調整較為重要的、具有根本意義的事項。(2)從表達形式來看,法律規范經常明確地用清晰、確定的語詞表達。(3)從團體成員的情感來看,法律規范所特有的一種情感是“必然之見” ,即人們把特定規范認定為法律。埃利希特別強調,自律與他律不應成為區分法律與其他社會規范的標準。在他看來,“所有的規范作為行為規則同時既是自律的,也是他律的。它們是他律的,因為它們總是起源于團體;它們是自律的,因為它們以組成團體之個人的信念為基礎。”

        在上述論述的基礎上,埃利希提出了他的第六基本原理:“法不是一系列法條,而是社會秩序。”

        三、法律多元

        要理解埃利希的法律多元理論,就要區分法律多元和法律多樣性這兩個概念。在埃利希那里,法律多元涉及的是法律制度產生問題,即法律的實質淵源問題。而法律多樣性涉及的是法條如何形成的問題,即法律的形式淵源問題。

        (一)法律多元的實質:一階規范和二階規范

        在埃利希看來,法律多元是一個實際存在的社會現象,而非學者的主觀判斷。但這并不代表埃利希的法律多元是沒有前提的。恰恰相反,他的法律多元理論是以層級社會團體結構的存在為支撐的。只有在這種社會結構中,多元秩序才可能存在,法律多元也才可能有生存的空間。

        從前面的論述我們可以看出,埃利希講的秩序多元并非一個靜態平面上的秩序多元,它是有層級的、帶有位格的秩序多元。可以用一個半球來表示這種秩序的格局。在秩序的最底層,是多個并立的小團體秩序,它們處在最低層次的秩序位階上;在它們的上面,則是多個并立的稍大型團體秩序;依次往上疊加,直到一個相對封閉社會的最高機關,它裹挾了整個社會秩序。在這個相對封閉的一體社會中,雖然從小到大的團體有N多個,從低到高的層級有N多層,但是所有存在的秩序只有兩類,即“一階秩序”和“二階秩序”。在埃利希那里,同一層級上多個秩序的并存只是“多個秩序”,并非他所關心的“多元秩序”。

        因為法的本質是秩序,所以,“一階秩序”和“二階秩序”的并立就決定了一階規范和二階規范的多元并存。這種多元并立就是埃利希法社會學理論中法律多元的實質(第七個基本原理)。

        所謂一階規范,就是指自團體結構及其經營方式產生的規范,它直接規制和調整團體秩序。它是社會團體內部秩序的產物,是團體內活生生發揮作用的規范。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識一階規范:(1)它存在于所有的人類團體之中。小至家庭、村落、企業,大至政黨、協會、國家,不論規模大小、形態復雜程度,只要是人類團體,都存在一階秩序。(2)它是內生性的。一階規范產生自團體內部,而不是由外部施加的。(3)它的內容由團體的結構和經營方式決定。它的產生、變化都由團體盤根錯節的關系和相互交織的圈子決定。(4)它是在團體內部活生生發生作用的規范,其形式是多樣化的,既可能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的。所有直接為團體內成員分配權利義務,確定成員在團體內地位,劃定成員行為邊界的規范都是一階規范。占有權、所有權、物權和債的請求權等形成了團體的內部秩序,它們直接調整著團體生活的方方面面。一階秩序形成了團體的內生秩序(或內在秩序)。

        這種一階規范就是所謂的“活法”。“活法”就是指在日常生活中通常為各社會共同體(家庭、村落、企業、商會、協會、學校等)成員所認可、并在實際上支配成員之行動的規范,它包括生成和維持團體內在秩序的習慣和慣例,這就是“活法”。“活法不是法條中確定的法,而是支配生活本身的法。”

        所謂二階規范,就是指來自于團體外部,不直接規制和調整團體秩序的外來規范。它僅僅是保護、維護和鞏固團體,但不塑造團體。訴訟規則、行政裁決規則、刑法等法律規則就屬于二階規范。二階規范具有以下特點:(1)它是在社會統一化進程中出現的。隨著社會統一性的增強,較大的團體逐步剝奪了作為其組成部分的較小團體的司法和法律創制權。(2)它是外來性的,它不是產生于社會團體本身,而是由外來者施加的。它是外來者對團體內部秩序的干預,是強加的。(3)它的內容不是來自于團體內部秩序,而是來源于社會統一的需要。(4)它不以在小團體中創設某種秩序為目的,而僅僅是把社會所創設的秩序帶進各個團體之中。二階規范確保了社會的統一性及其需求的實現。

        二階規范的作用范圍是由社會的統一化程度決定的。按照施加者和作用范圍的不同,我們可以把二階規范即“外來法”分為兩類:一類是國家法,一類是國家法以外的社會二階規范。國家法以外的社會二階規范的誕生早于國家法,在那個時期,社會統一性雖有所發展,但是國家還沒有出現。部落習俗、宗教禮儀、中世紀莊園法、教會法、地中海商人法等都屬于社會二階規范。在作為社會機關的國家出現以后,國法才開始作為社會二階規范出現。

        要認識法律多元,僅僅看到一階規范和二階規范并立而存還不夠,它們之間還存在著更為復雜的關系。首先,在二者的關系當中,一階規范處于更重要、更核心的地位。一階規范是最原始、最基本、最重要的規范。“活法構成了人類社會法律秩序的基礎。” 它形塑了社會團體的內部秩序,對于社會的存在來講,它是須臾不可缺少的。對此,埃利希言道:“人類團體的內部秩序不僅僅是原初的法的形式,而且直到當代仍然是法的基本形式。” 至封建國家時代結束為止,法的中心仍然在于人類團體的內部秩序,法律秩序的絕大部分還不是靠二階規范,而是依靠各種社會團體的內部秩序。即使在當代,情形也沒有發生根本的變化。“即使在今天,如同在原始時代一樣,人的命運在很大程度上依然由團體內部秩序而非由法條所決定。” 其次,二階規范雖不處于基礎性地位,但同樣是不可或缺的。二階規范是隨著社會統一化的進行而出現的,是統一社會秩序維系所必需的。二階規范在維系社會的同時也可以促使各社會團體的功能得到正常發揮。特別是在國家誕生之后,社會便可以利用國家這一機關給二階規范以強有力的支持,二階規范的作用顯得越來越重要。最后,二者之間還存在轉化的情形,即二階規范可能轉化為一階規范。隨著二階規范的實施,其某些內容可能會變成團體的內部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埃利希竭力強調一階規范、內在秩序的重要性,但他并不是在為自治提供理論辯護。 他也同樣承認國家制定法的重要作用,他言道:“迄今總是制定法在法律發展陷入僵局是能夠幫助其度過難關”,制定法“可能被看做是社會進步的最重要的杠桿。” 關于二者關系的論述是一種描述性的考察而非評價性的價值選擇判斷。他認為二者關系在事實上就是如此,至于這種關系是否就是好的、可欲的,就不需要改變,那還要探討。

        我們可以從“法律之外的法”、“國家之外的法”、“法律之外的秩序”三個視角來理解“活法”,進而理解“活法”和“外來法”的二元并立(即一階規范和二階規范的二元并立)。(1)“法律之外的法”,這涉及到法的存在形式問題。此處的“法律”指的是“法典”,即國家制定法。埃利希的活法論首先意味著在國家制定法之外還有法存在。通過這一論斷,埃利希提醒我們,不能將法囚禁在法典之內,而應當超越法律文本。在立法、法學文獻、司法判決之外,還存在很多在社會中發生活生生作用的社會規范。法律發展的重心不是國家法,而是社會規范。(2)“國家之外的法”,這涉及法律的創制者、實施者問題。埃利希活法論關注的重點不在于國家法(或官方法)是怎樣被制定或實施的,而在于發現不需要或者沒有國家支持的法律領域。埃利希認為國家并不壟斷法律事務,他重點考察了國家之外的規范是如何形成、實施的。(3)“法律之外的秩序”,這涉及法律的生成形態和它的內容、實質問題。埃利希重點關注的不是社會團體是如何自上而下施加規范的,而是定型化的行為是如何上升為團體的運作秩序的。他關注的不是“法條”,而是活生生的關系、秩序,秉持的是“秩序即規范”。以上三組對立就反映了“活法”與“外來法”二元并立的豐富內涵。

        (二)法律多元的表現形態

        法律多元的實質是“一階規范”(活法)和“二階規范”(外來法)的二元并立。而法律多元的表現形態則更加多樣化(第八個基本原理)。“主張法律多樣性的那些人只是將‘法律’理解為法律條文,而這些法律條文至少在當前各國各有千秋。” 法律條文的多樣性只是法律多元的外在表現形態。埃利希對四種法律的表現形態進行了論述,它們分別是:社會法、國法、法學家法、習慣法。

        國法是一個廣為人識的概念,在此只需提醒幾點。首先,國法中也包括一階規范,它是國家作為社會的機關所確定的規范自身的秩序規范,包括國家憲法、國家機關法、純粹的國家裁判規范等。 其次,與社會法不同,它不具有自我實施性,而要依賴于國家官員的執行。“國家機關既不是無所不能、也不是無所不在的”,國法應認識到自身的局限性。作為裁判規范,國法的實效微弱;作為干預規范,國法也收效甚微,還常常面臨對國法的抗拒。國法的作用主要在于禁止和保護,它是國家和平、國民和財產權的創造者、守護者。 有鑒于此,我們必須要認識到國家在法律發展中作用的有限性,國法中心論和國法優越論是不足采的。

        社會法屬于前文已經提到的社會規范,它是成為法律的社會規范。社會法中也有成文法,教會法就是其典型代表。教會法擁有完全獨立于國家的立法和司法體系。在歷史上,教會法曾經盛極一時,就是在當今也具有相當大的影響力。商法則是既有成文法也有不成文法,它的某些秩序已經制度化、法典化,但同樣還有很多沒有制度化的秩序。更多的社會法則是沒有法條化、制度化的團體內在秩序,法條(哪怕是不成文的)并非其唯一的表現形態。它們存在于具體的支配關系、契約關系、生活關系、商業、習慣、禮俗和慣例中。它們不僅調整國法以外的關系,而且也處處涉足國法的領域,從而為社會團體秩序奠定了根基。社會法之所以能成為法律,關鍵在于它有足夠的手段促使該團體的個人遵守其規范。 社會法的規范強制手段與國家法雖然不同,但同樣甚至是更有效。在團體中,個人并非孤立的個體,他生活在錯綜復雜的關系之中。團體結構對個人的制約、個人生活對團體的依賴使得任何悖逆行為代價沉重,這就是社會法強制權力的來源。今天被法學家視為一切法律秩序之基礎的刑罰和強制執行僅僅意味著對付被團體驅逐之人的極端手段,并且往往以社會法的強制為基礎。社會法屬于一階規范。

        法學家法是經過法學過濾形成的法。法學家法是法學家勞動的產物,這里的法學家包括法官、法學著作者和教師、立法者、被國家委托此任的官員。 所以,法官法就包括法官的法學家法、法學著作者和教師的法學家法、制定法中的法學家法等。埃利希認為科學僅僅能夠知道實然存在,不能夠對某個應然作出安排;因此,科學不創制規范,而僅僅研究、闡釋和傳授規范。 所以,法學家雖然在法條形成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但是,他們并不創造法律,而只是在法的事實要素之上發現法律。隨著法條的形成,法學家法進入了法典。《國法大全》的成分是法律科學、法學家法和國法,而現代歐洲法典的成分則是共同法、本土法和自然法。以自然法學、共同法學、歷史法學為代表的法學家曾在法律發展過程中起到過重要作用。隨著法典化時代的到來,法學只許根據法典來繼續作業,在喪失了創造力之后,法學家法開始衰落。立法者試圖通過權力使法學達到終結,從而維持法典體系的完美性。但這一點不可能實現,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實踐的發展,超越法典進行法學續造的需求又被提出來了。法學再次面對其永久的使命:使法律能夠服務于生活的需要。

        習慣法是形成了法條的社會法。從就其本質而言,習慣法屬于社會法,它是從社會內在秩序中產生的;從法條形成過程講,它又是法學家法,是法學家過濾的產物;從適用上講,它又從屬于國法,形式上與國法相連,實質內容則來自于社會內在秩序。

        四、結語:全球化背景下的重新審視

        埃利希的法律多元理論是通過考察歸納法得出來的,其結論依賴于作為考察對象的社會母體。時至今日,隨著全球化的到來,社會生活環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所以,本文最后不再以“以古苛今”的方式對埃利希的具體結論進行意義無多的所謂“點評”,而是要遵循其一再倡導的“考察”法對全球化時代法律多元面臨的新問題做出探討。

        法律多元已經跨出了國門,向國際法律多元發展。埃利希的法律多元是一體社會內的法律多元。有國家作為社會機關的一體社會已經完成了統一化,其結構是閉鎖的。法律多元的實質是大的社會統一體內“一階規范”(一體社會內各社會團體的“活法”)和“二階規范”(國家的干預性規范)并存。從本質上講,這種多元是基于功能分工的多元,所服務的是一體社會的正常運轉。而今天,我們所面對的則是國際社會中的法律多元。在國際社會之上并無機關, 各國家也不同于一體社會中的社會團體。一方面,地球尚未在聯合國的框架下整合成一個結構閉鎖的大社會共同體。另一方面,各國既非生活方式相近的臨近社會團體,也非功能互補的社會團體,而是種族、文化存在差異的國家實體。這種國際社會中的法律多元實質上是不同類型文化規范的復數對立, 是法律的多樣性而非法律的多元性。一體社會中“一階規范”和“二階規范”是功能互補的,而國際社會中的多個規范則是彼此沖突的,這種沖突從根本上來講是種族生存方式的沖突。在一體社會中,二階規范統轄一階規范是基于社會統一體功能發揮的需要;而在國際社會中,宣稱一國規范優于另一國規范則是對他種文化的壓制。在埃利希的理論邏輯里,只有社會機關出現,并為社會整體統一化進程制定干涉性二階規范的時候,法律多元才可能真正出現。所以,如何妥善對待不同的法律文化樣式,透徹研究多樣化的法律文明及其溝通融匯,關注國際社會從“法律多樣”向“法律多元”的轉變,應成為我們新時代法社會學關注的對象。

        就法律的多樣性而言,情形則更為復雜。在這里主要提及軟法(Soft Law)問題。“在最寬泛的意義上講,‘軟法’是指那些雖采用某些規范性懲戒但并不以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則或正式的懲罰手段為依據的調控手段和治理機制。” 軟法概念最早興起于公國際法領域,隨后擴展到其他法律領域。 它反映出了兩方面的趨勢:一是法律制定者的急劇多元化,一是法律制度的私化、民間化。在國際公法上,一些超越國家的國際性組織制定的某些規范就有軟法的性質,比如歐盟的建議、意見等就具有制度性軟法的性質。 在國際民間社會,很多跨國性組織也在制定軟法性規范。比如純私人性的跨國公司制定的行為守則,準公共機構行業協會制定的行業、協會規則,各種標準制定者制定的各種技術性標準等等,也都具有軟法的性質。所謂的“新商人法(New Lex Mercatoria)” 也可以被視為是由全球商人團體所產生的軟法。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 )和國際商事仲裁制定的各種商事通則和標準合同也可以被視為軟法。在這些軟法當中,有些屬于“二階規范”,比如歐盟產生的軟法,絕大多數則屬于“一階規范”,它們更多地是團體的內生秩序。要正常發揮其功能,前者面臨的是在增強其效力的同時加強與國家法的磨合。而對于后者而言,更多地則需要探索可對其進行有效干預的“二階規范”。一個反應的是統一化在加強,一個反應的是自主性在增強,而這看似相矛盾的兩個趨勢其實都是在趨向埃利希意義上的法律多元。不同的是這一次運動的舞臺是整個地球,這可比奧地利的布科維納省大多了。

        注釋:

        參考文獻:

        [1] James E. Herget, "The German Free Law Movement as the Source of American Legal Realism", 73 Virginia Law Review,1987, p.408.

        [2] “治權”是古羅馬皇帝所享有的命令的權利,開始時是由人民授權,后來演變成了皇帝的天賦權利。“皇帝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是一句法律諺語,它源自這樣一個事實:皇帝享有完全的治權,有權利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他人。“領主權”是一種宗主權,它與土地所有權緊密相關,來源于占有土地這一事實。

        [3] 具體可參閱:法國1791年憲法,第3章,第1條。

        [4] [法]狄驥:《公法的變遷 法律與國家》,鄭戈等譯,11頁,沈陽,遼海出版社、春風文藝出版社,1999。

        [5] 狄驥:《公法的變遷 法律與國家》,13頁。

        [6] [奧]埃利希:《法社會學原理》,舒國瀅譯,39頁,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9。

        [7] 狄驥:《公法的變遷 法律與國家》,12頁。

        [8] 公共服務就是指那些政府有義務實施的行為。這些行為與社會團結的實現和促進密不可分。

        [9] 埃利希:《法社會學原理》,165頁。

        [10] 埃利希:《法社會學原理》,45頁。

        [11] 埃利希:《法社會學原理》,162~163頁。

        [12] 埃利希:《法社會學原理》,28頁。

        [13] 埃利希:《法社會學原理》,28頁。

        [14] 埃利希:《法社會學原理》,45頁。

        [15] 埃利希:《法社會學原理》,143頁。

        [16] 埃利希:《法社會學原理》,163頁。

        [17] 埃利希:《法社會學原理》,31頁。

        [18] 埃利希:《法社會學原理》,162頁。

        [19] 當然,國法中也有大量的一階秩序規范。這些一階秩序規范規范的是作為社會團體的國家的秩序,它包括憲法、國家機關組織法等。

        [20] 埃利希此處講的權力是秩序性強制力,指的是由團體結構和運行方式所帶來的團體對其成員命運的決定,與通常意義上的以暴力為基礎的物質性權力和以法律為基礎的規范性權力是不同的。

        [21] 埃利希:《法社會學原理》,64頁。

        [22] 埃利希:《法社會學原理》,64~65頁。

        [23] 埃利希:《法社會學原理》,66頁。

        [24] 埃利希:《法社會學原理》,73頁。

        [25] 埃利希:《法社會學原理》,25頁。

        [26] 有學者翻譯成“法律命題”,我認為是不夠準確的。可參看[日]六本佳平:《法社會學》,有斐閣,1986年。轉引自何勤華:《20世紀日本法學》,116~117頁,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27] 埃利希:《法社會學原理》,171頁。

        [28] 埃利希:《法社會學原理》,152頁。

        [29] 埃利希:《法社會學原理》,175頁。埃利希此處指的科學是指追求知識與事實相符。

        [30] 埃利希:《法社會學原理》,40頁。

        [31] 埃利希:《法社會學原理》,41頁。

        [32] 埃利希:《法社會學原理》,42頁。

        [33] 埃利希:《法社會學原理》,63頁。

        [34] 埃利希:《法社會學原理》,66頁。

        [35] 埃利希:《法社會學原理》,44頁。

        [36] 必須注意的是,在埃利希看來,不同規范之間的區分具有任意性,任何明晰的界限都是由人附加的,而不是概念的自我規定。在不同規范類別中還存在著亞種的規范,它們構成了一個規范類屬到另一個類屬的過渡。法社會學關心的與其說是區分不同的規范,還不如說是發現它們的共同特點。

        [37] 埃利希:《法社會學原理》,177頁。

        [38] 埃利希:《法社會學原理》,178頁。

        [39] 埃利希:《法社會學原理》,574頁。

        [40] 埃利希:《法社會學原理》,545頁。

        [41] [奧 ]埃利希:《法社會學方法——關于“活法”的研究》,張菁譯,載《山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6(3),12頁。

        [42] 埃利希:《法社會學原理》,40頁。

        [43] 埃利希:《法社會學原理》,38頁。

        [44] David Nelken, Eugen Ehrich, Living Law, and Plural Legalities, 9 Theoretical Inquiries in Law, 2008, p.443.

        [45] 埃利希:《法社會學原理》,199頁。

        [46] Eugen Ehrlich, The Sociology of Law, 36 Harvard Law Review, 1922, p.129.

        [47] 埃利希:《法社會學原理》,164頁。

        [48] 埃利希:《法社會學原理》,414~418頁。

        [49] 埃利希:《法社會學原理》,64頁。

        [50] 埃利希:《法社會學原理》,190頁。

        [51] 埃利希:《法社會學原理》,191頁。

        [52] 埃利希:《法社會學原理》,476頁。

        [53] 需要指出的是,盡管有聯合國的存在,但它并不同于作為社會機關的國家。

        [54] 關于法律多元的文化意涵,可參看[日]千葉正士:《法律多元——從日本法律文化邁向一般理論》,強世功等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

        [55] Anna di Robilant, Genealogies of Soft Law, 54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2006, p.499.

        第9篇:社會規則的本質范文

        關鍵詞 幼兒 自我控制 途徑

        中圖分類號:B844.1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400/ki.kjdkz.2015.02.059

        Research on Children's Self-control Ability

        ZHANG Debin

        (College of Education, Suihua University, Suihua, Heilongjiang 152000)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foster children good self-control, you can learn their life in the future to coordinate relations with others, successfully adapt to society and lay a good foundation. Currently, the popular notion of quality education, quality education reform is urgently needed, through the value of self-control ability of young children to explore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analysis, so as to enhance children self-control training status and role in the quality of education for the majority of child care workers to provide science teaching research. This paper focuses on early childhood development and self-control training methods to study and propose a variety of practical targeted way of children self-control training, promote children raise the level of self-control, to help children better adapt to development process of the society.

        Key words children; self-control; way

        0 前言

        自我控制力是指一個人對自身心理和行為的主動掌握過程,這屬于一項特殊的行為活動。自控力的針對性分為兩種類別,第一種為針對客觀世界,通過對物質的占有達到對客觀世界的控制,第二種為針對主觀世界,通過語言、強調自我意識達到對自身心理與行為控制的目的。自我控制力的本質是對自我行為的判斷,屬于一種較為理性的行為,這一理性的判斷與執行方式構成了自控力的主體。自控力的重要體現在于很多事情需要經過分析與研究,對事物做出明確的判斷后再進行處理。幼兒的自我控制力是指幼兒在個人成長階段對于自身心理和行為的判別與掌握,在一定程度這種行為與掌握是區別于外界干預與限制的。①幼兒的自我控制能力對于目標的選取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在對目標實施的過程中也容易產生一些問題。

        1 培養幼兒自我控制能力的意義

        1.1 有助于幼兒意志品質的形成

        傳統上,幼兒在“家長能做的事都不需要幼兒自己做”的育兒觀念下,部分已經形成了遇事半途而廢、依賴性強的意志觀念,在學習生活中也時常表現出三心二意、怕苦怕累的問題。不過,一些具有較強自我控制能力的幼兒無論在學習、生活中都會表現出專心致志、有始有終、堅強勇敢、不怕苦不怕累、不亂發脾氣等優秀品質。在培養幼兒自我控制能力的過程中,需要把握幼兒的主觀能動性,要讓幼兒對自己的行為進行適當地控制、調節,這是自主性教學的重要體現,效果非常明顯。②在生活中,要與家長進行密切配合,幼兒不能在游戲中過于沖動,要學會抵制誘惑,要形成一種堅持不懈保證目標實現的素質。

        1.2 促進幼兒社會性發展

        自我控制能力的發展是社會化形成的重要心理準備,也是發展社會性的重要組成元素。當前幼兒社會性發展主要體現在規則意識的建立、習慣養成、培養良好的人際交往能力三方面。

        規則的建立必須遵循科學、合理、合法的行為規范,這些社會規范在幼兒今后的生活中起到極其重要的標尺作用,也是幼兒初步認識社會的唯一工具。

        對于幼兒的行為習慣養成有研究表明習慣養成既受認知的支配調節也受情感的主觀因素影響。也可認為習慣是內化后的道德標準和思維方式,然而作為幼兒社會性發展的兩個領域:道德發展與親社會行為對社會進步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早期行為習慣的養成是個體社會化發展的指標,也是良好社會適應能力的基礎。

        影響幼兒社會交往的有兩方面:第一:親子交往,主要內容有觀察模仿、認同和態度的轉變;第二:同伴交往,能讓幼兒獲得歸屬感和情緒及人格的健康發展。兩者看似獨立,實則相互聯系,幼兒進行同伴交往時往往參照親子交往方式,然而同伴關系某種程度上反映親子關系。這兩方面的關系發展不良可直接導致社會適應困難。③

        1.3 增強學習適應能力

        增強學習適應能力需要對自控力的發展有明確的認知,自我控制能力的發展是社會化形成的重要心理準備,也是發展社會性的重要組成元素。值得一提的是,部分具有自我控制能力的幼兒已經能脫離以自我為中心的意識范圍,在實際的學習與生活過程中,他們可以從客觀實際出發,一些問題也可以從他人的角度進行思考,這也是增強學習適應能力的重要體現。此外,在進行某一行為的過程中,具有自控力的幼兒可以較好地壓抑住自我沖動,并根據社會規范、人際交往原則、具體的情境要求來調節自己的行為。自我控制能力強的幼兒具有人緣好,在游戲中能起到協調、監督作用的特點,這也可以進一步地增強學習適應能力,形成良性的循環。

        2 培養幼兒自我控制能力的途徑

        2.1 培養幼兒自我控制意識

        2.1.1 創設情境,讓幼兒體驗和學習換位思考

        一般情況下,在沒有外界的干預或限制的情況下,幼兒會選取符合自身特性的某種方式來對自己的行為進行控制,自我控制能力的本質就是對于自身特性的選取。在保證目標的形成與實施的過程中,需要進一步協調好與他人的關系,最終以社會的標準來約束與調節自身的行為,這同樣也是對幼兒自控能力培養的關鍵所在。幼兒在發生某一行為動作的過程中主要以興趣為行為動機,然而,由于幼兒情商發展的原因,這一興趣狀態是較為不穩定的,常常會受情緒沖動的影響而改變興趣點。例如:冬季教師帶領幼兒過馬路時有的幼兒會將注意力轉移到路面的雪塊上,踢雪為樂而忽視雪下可能有冰而帶來的安全隱患。此時,教師要立即制止,待到達安全地點后及時組織幼兒開展談話活動,討論這樣做的后果。

        教師在日常教學中可運用創設情景、講故事、談話活動等方式教學,鍛煉幼兒對于自身心理和行為的判別與掌握以及對自我行為的判斷。教師還要經常舉辦“小小老師”等角色扮演活動,讓幼兒體驗不同的角色,并學習換位思考,讓幼兒逐漸有意識地控制自我行為。

        2.1.2 語言指導,讓幼兒從他人控制轉向自我控制

        在幼兒的自我控制能力形成的過程中,一般而言,如果想要對其進行語言指導,可以分為如下兩個指導部分。第一:他人言語指導部分。主要對幼兒行為運動方面的促進作用較為明顯。第二:自我言語指導部分。主要使幼兒從他人控制轉為自我控制的表現,此時的幼兒應已經具有初步的自我控制意識。對初步形成自我控制意識的幼兒,教師和家長要及時給予指導并鼓勵幼兒使用自我言語指導,如堆積木時不斷重復“我要建高高的大樓”,這是有效維持幼兒注意力的手段,引導幼兒運用自我言語控制從而更好地提升幼兒自我控制能力。

        2.2 培養良好的行為習慣

        自我控制能力的形成主要體現在良好的行為習慣和生活習慣。家長和教師要從幼兒生活的點點滴滴著手,培養幼兒自我控制能力。比如,用漸隱的方式讓幼兒養成正確的執筆、寫字等習慣,并配以適當地語言獎勵用以強化習慣的養成;用強化的方式對幼兒進餐、起床、午睡的時間和行為習慣加以規范,并配以代幣進行獎勵;教師還可運用行為契約和適當的懲罰制度對幼兒在游戲、教學等活動中出現的不適當行為加以改正,并配以說教、講道理、換位思考等方式讓幼兒認識到錯誤并引導幼兒控制沖動擺脫以自我為中心的心理束縛。幼兒良好的行為習慣形成后幼兒行為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也同時形成,同時期幼兒自我控制能力也得到了很好的發展。

        2.3 發揮榜樣的作用

        家長與老師的一言一行都容易成為幼兒模仿的對象,在這一過程中,家長與老師應當以積極向上的言行與態度影響幼兒,要善于引導幼兒模仿的天性。榜樣的作用是無窮的,家長與老師應當為幼兒樹立起優秀的榜樣,這也是對幼兒未來發展提供一個較好的成長方向。在教學過程中教師要積極表揚積極向上秩序感強的小朋友,鼓勵幼兒向這樣的小朋友學習,并積極表揚有進步的小朋友。家長和教師還要給予幼兒適當的關懷,滿足幼兒心理需求,父母與幼兒之間應在民主的家庭氣氛中建立安全的親子依戀,教師與幼兒之間應在平等相處的關系中建立良好的師幼互動,目的是讓幼兒建立其自信心和安全感,讓幼兒以父母和老師為榜樣,運用以上幾種方法可有效提高幼兒自身的道德認知水平,培養幼兒的注意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2.4 發揮游戲的教育作用

        在發揮游戲的教育作用中,需要對幼兒的氣質、年齡等影響因素進行充分的把握,從這些影響因素的角度為幼兒選取具有針對性的游戲類型。當今適用于幼兒的主要游戲類型有操作性游戲、情感游戲、運動性游戲、智力游戲四類,其中操作性游戲主要運用于小班幼兒自制力的培養,抑制爭搶玩具現象的發生,培養幼兒學會等待和輪流。其余三種運用于4歲以上的中班和大班兒童,在情感游戲和運動性游戲中幼兒情感被逐漸調動起來,并在游戲中依靠興趣的強烈動機作用引導其對參與游戲的興趣和對規則的重視,引導幼兒初步形成控制自身心理和行為的能力,5歲以上的幼兒已經具有一定的秩序性,在游戲中更注重對游戲規則的遵守。游戲作為教育過程中的一項重要手段,可以有效地促進幼兒自我控制能力的提升,從長遠角度看,還可以提升幼兒的智力水平,為幼兒的長期健康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注釋

        ① 劉桂宏.淺析幼兒自我控制能力培養的誤區[J].教育導刊(下半月),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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