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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學案例教學的內涵與起源
法學案例教學法是指用虛擬的方式重現現實中的法律案例,將其所發生的法律事件帶入課堂,引導學生進入特定的法律情景,建立真實感受,讓學生通過自己對法律事件的親身體驗、閱讀和分析,追尋解決實際問題的最佳方案,啟迪其思維,培養其推理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掌握蘊涵于其中的法學理論的一種教學方法。法律課程的案例教學法起源于美國的哈佛大學蘭德爾教授判例教學法。1870年蘭德爾教授被任命為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他在講授契約法課程時,直接以法院判例書籍為課程教材,并在課堂教學中以問答的方式由教師與學生雙向討論,形成了獨特的判例教學法。20世紀80年代末,案例教學法開始被介紹到我國。
二、案例教學的價值
(1)案例教學符合一般性的認知規律。案例教學符合認識由感性到理性規律。以具體的案例進行教學讓學生把感性認識與理性認識結合起來,有助于學生的理解和記憶。利用案例進行教學也是整合教材的過程。學生在校學習期間難以拿出更多時間收集法律基礎課這門課程的信息,也很難有機會參與法律調查和法庭調查。因此,案例教學正好對這方面給予了彌補。
(2)案例教學可以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知識的獲得依賴于學習主體,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在很大程度上來源于教師所創設的教學情境。案例教學適時地引入案例可以為學生創設良好的教學情境,這樣會使學生感到盡管法律概念和條文比較枯燥但學起來并不乏味。生動有趣的案例可以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
(3)案例教學可以培養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學習這一過程必須通過學生自己的思維才能實現。當學生在學習過程缺乏感性知識和經驗時,應該給學生提供必要的感性材料,課堂上運用的案例就是這種感性材料,它可以訓練和提升學生的思維能力幫助學生通過案例的分析來深入理解和掌握所學的知識并在此基礎上提高思辨能力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三、目前高職院校法律案例教學普遍存在的問題
一是知識理論選擇不當。高職院校法律課程往往課時較少,內容多,課程容量大。比如,高職院校開設的經濟法。教師選擇哪些知識進行講授是一項重要工作。教學實踐中,教師往往不是按照教材的順序去講,就是避重就輕地隨意選擇。這些知識常常缺乏實用性或遠離學生生活和將來的就業實際,很難引起學生的重視和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這種情況下,教師用什么樣的教學方法對學生來說已經無關緊要,案例教學也就無法取得實效。
二是案例粗制濫造。教師選擇的案例往往陳舊、復雜,未經篩選或進行適當處理。案例陳舊,難以激起學生的興趣;案例涉及的法律知識點太多,學生無法理解、掌握案例包含的法律理論;案情粗糙,沒有進一步刪減、加工,難以突出相關法律理論。
三是運用案例的手段死板單一。在運用案例教學時,教師一味地采用單一的口頭講述,語言缺乏表現力。
四、案例教學的有效運用
(一)案例的恰當選擇
案例的選擇一要遵循針對性原則。高職學生沒有相關法律基礎,案件的法律關系過于復雜或者法律理論較抽象,就不適合他們。應該案情簡單,訓練型的案件應該有一定的難度,給學生一定的思考、討論空間。還要遵循典型性原則。要選擇熱點、焦點案件以及接近學生生活,能激發學生興趣、引發學生思考的案件。案例來源可以是高院公報案例、今日說法等法制節目的經典案例、新聞焦點案例、校園發生的生活案例,也可以是小說、電影、相聲、小品等文藝作品中的體現法律關系的案例。比如:威尼斯商人中的夏洛克和安東尼奧的擔保合同,可用以說明合同自由原則及公平原則;沒完沒了中韓東以阮大偉的名義訂購價格不菲的酒席,可用以講述無權及其法律后果;紅樓夢中賈蓉與賈薔配合王熙鳳強迫賈瑞簽借款合同,可用以講述合同效力等。
(二)案例的靈活運用
案例教學的過程是教學者運用經過選擇整理的案件,向學習者詮釋法學原理、原則,解釋法律規范,培養學習者法律思維能力的過程。案例教學的過程也是學習者利用案件,通過演繹推理進一步理解、掌握、運用法律原理的過程。當然不同的案例在教學中的目的和作用是不同的。文學作品中的案例,能夠觸動學生的興奮點,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生動形象地幫助學生理解法律原理。而實際生活中的案件,尤其是高院公報刊登的判例,不僅能幫助學生深入理解掌握法律原理,而且有助于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無判例的案例教學只是教學生理解現行法律,而判例教學才能使學生學到更多的法律知識,學會法律解釋的方法,成為真正的創造性人才。
(三)案例使用手段的創新
案例的闡述應該做到生動活潑,以營造良好的課堂氣氛。要針對案例的案情,選擇合適的語言風格,調整語速的快慢,控制語調的高低。還可以利用課件展示相關圖片,利用多媒體播放相關影視資料、視頻資料,以輔助案例教學。比如,講授無權時,播放電影5沒玩沒了6中韓冬以阮大偉的名義訂購酒席,要求精神病院醫生強行治療一段滑稽情節,然后利用該案情,探討無權的法律后果問題。
總之,案例教學法體現了素質教育的宗旨,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教學方法。它實質是屬于研究性學習,能變被動為主動,變注人式為啟發式,有利于激發學生情感,提高對知識的感悟和升華,因此應在高職院校的法律教學中應大力推廣,但在實踐中要注意一些問題,才能發揮最大作用。
參考文獻:
[1]羅世榮等.案例及其法律案例教學[J].重慶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2).
(1)處理單據的時間要求;
(2)獨立審單責任;
(3)拒受通知的內容;
(4)拒受通知的傳遞方式。
[關鍵詞]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單據不符拒受單據拒受通知眾所周知,信用證已成為國際經貿中最主要的一種結算支付方式。而信用證業務最大的特點之一在于它是一種純粹的單據業務,即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當事人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或其他行為。也就是說,在信用證業務中,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證條款要求的單據,開證行就應承擔付款或承兌的責任。受益人與有關銀行之間實際上是一種單據買賣關系。根據已被全世界各國和地區的銀行普遍接受并在信用證條款中采用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這種單據買賣中的單據提交、傳遞、審查和因單據與信用證不符而產生的銀行拒絕付款“買單”行為都應嚴格遵守相應的規則。因此,《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中有關信用證單據處理的這些規則將成為解決信用證糾紛和判定相關責任的重要法律依據。本文將從《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則和規定入手,結合國際上最新的典型司法判例,對信用證單據處理中以下四個方面的規則和責任進行分析和研究。
一、銀行處理單據的時間要求《UCP400》對開證行處理信用證項下單據的時間作了兩項規定:第16條c款規定,開證行應在合理時間內審核單據并決定接受或拒受單據;第16條d款又規定,如果開證行決定拒受單據,它必須不得延遲地通知寄單行或受益人(著重號為本文所加)。另外,《UCP400》第16條e款還進一步指出,如果開證行違反以上c、d這兩款中的任何一項規定,則無論單證是否相符,它都無權宣稱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不符而拒受單據。如何理解上述“合理時間”和“不得延遲”呢?對此,克里斯托弗。斯托頓法官在“SeaconsarFarEastLtd訴BankMarkaziJomhouriIslamiIran”一案的二審中作了精辟的論述。他指出,第16條d款中不得延遲地通知義務與第16條c款中合理時間內的審單義務是兩種不同的義務。因為審核單據所需的時間不易十分明確,這一時間的長短將視信用證規定的單據的多少、詳略程度以及是否清晰等情況不同而有所差異。但一旦審單完畢并作出了拒受單據的決定,那么下一個相對簡單的任務便是通知受益人或寄單行。由于已經給了銀行合理的時間審查單據并作出決定,所以銀行在履行隨后的通知義務時便沒有理由再擁有一段時間。按照《UCP400》規定,履行這兩種義務的時間期限是前后連貫和接續的。也就是說,開證行首先依第16條c款在合理時間內審查單據并決定是否接受;如果它決定拒受單據,那么就開始了第二個時間,即依第16條d款不得延遲地通知受益人或寄單行。
《UCP500》則將原《UCP400》第16條c款中合理時間內的審單義務規定在了現在的第13條b款中,而原《UCP400》第16條d款中不得延遲的通知義務現規定在《UCP500》第14條d款(i)項中。雖然《UCP500》將履行審單義務和履行拒受通知義務的總計時間規定為不超過從其收到單據的翌日起算七個銀行工作日,但對這兩種義務的各自履行期限仍有不同的要求。從《UCP500》第13條b款來看,其中的“合理時間”仍未明確量化。該“合理時間”包括了審查各種復雜程度不同的單據并作出是否接受決定所占用的時間。而第14條d款(i)項中的“不得延遲”則是對作出拒受決定后緊接著的下一個程序的時間要求。因此,英國上訴法院在“Seaconsar案”中關于上述兩種義務及各自履行期限的解釋和區別,仍對《UCP500》的適用具有重要的指導價值。
從《UCP500》的整體條文結構分析,也可看出對這兩種義務的區別規定。《UCP500》第14條e款規定,如果開證行或保兌行違反了第14條各款項規定,則無權宣稱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不符。但《UCP500》對違反第13條b款沒有規定明確的救濟方法。《UCP400》則明確規定,違反上述兩種義務的任何一個都將使開證行無權宣稱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不符。這一點與《UCP500》有著明顯的不同。
總之,按照《UCP500》的規定,在不超過從其收到單據的翌日起算七個銀行工作日的前提下,如果銀行在審單和決定拒受方面超出了合理時間,但卻毫不延遲地發送了拒受通知,則不能援引第14條e款剝奪它宣稱單證不符的權利;相反,如果銀行在合理時間內完成了審單并作出了拒受決定,但卻拖延了發送拒受通知的時間,則依第14條e款,它將無權宣稱單證不符。例如,某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審單合理時間本應為三個銀行工作日。假設甲銀行用了六個工作日完成了該信用證單據的審單并決定拒受,且在第六日當天發出了拒受通知。那么可以認定甲銀行違反了第13條b款中“合理時間”的要求,但卻未違反第14條d款(i)項中“不得延遲”的規定,故不能適用第14條e款剝奪甲銀行宣稱單證不符的權利。相反,假設乙銀行僅花費了兩個工作日便完成了對該信用證單據的審查并決定拒受,但乙銀行卻在時隔兩個工作日之后的第四天發出了拒受通知。那么,雖然乙銀行未違反第13條b款中“合理時間”的要求,而且乙銀行處理單據的總計時間僅為4個工作日,比甲銀行總計6日的時間還要短,但乙銀行卻因違反了第14條d款(i)項中“不得延遲”的規定,其后果將導致乙銀行按照第14條e款喪失宣稱單證不符的權利。當然,上述關于第14條d款(i)項中“不得延遲”的分析和理解不能絕對化,因為銀行確會因內部業務程序需要或主管人員病休、出差等客觀原因,在發出拒受通知的過程中花費必要的時間,但只要總計未超出七個工作日,而且銀行無主觀過錯的情況下,不宜僅以作出拒受決定與發出拒受通知之間存在明顯的時間間隔來判定銀行違反了第14條d款(i)項中“不得延遲”地通知義務。
無論如何,上述規定和分析已明確表明,當排除了可以抗辯的客觀原因時,一旦銀行決定拒受單據,那么允許它將此決定予以通知的時間是非常短的,應該越快越好。
二、銀行的獨立審單責任《UCP500》第14條第b款規定,開證行……必須僅以單據為依據,確定單據是否表面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如果單據表面與信用證條款不符,上述銀行可拒受單據(refusethedocuments)。《UCP400》第16條b款也作了相同的規定。這一規定的重要意義之一是確立了銀行(指開證行或保兌行或代表其行事的指定銀行)在審單中不可替代和獨立的主體責任(non-delegableandindependentduty)。這一責任的法律含義首先在于確定單據與信用證條款是否相符的主體是銀行而非其他任何人(例如開證申請人或受益人等);其次,銀行應對單證是否相符自行作出判斷和決定,而不是與其他任何人,尤其是開證申請人協商決定或共同決定,更不能只讓其他人單獨決定。
雖然按照《UCP500》第14條c款規定,銀行可以聯系開證申請人,請其撤除不符點。但這種聯系的前提條件是銀行已自主確定了單證不符,而且是否進行聯系本身也由銀行自行決定。有學者指出,就第14條c款的法理含義而言,只有當開證行充當獨立的和可信賴的付款人,而不是開證申請人拒付的又一方便渠道時,開證行與申請人之間的聯系才是公正合法的。因此,如果將該條款理解為允許開證行與申請人聯系是為了就單據不符作出一項共同的決定,那么開證行與申請人的這種聯系就是非法的。支付還是拒付的最終決定權還在開證行,與開證申請人的聯系僅限于在開證行決定拒絕接受不符單據的情況下,獲取申請人對不符點予以接受。這種聯系的目的決不是讓銀行與開證申請人共同對單據繼續進行挑剔或共謀拒付的理由。
在英國法院審理的“BayerischeVereinsbankAktiengesellschaft訴NationalBankofPakistan”一案中,開證行在同一信用證項下收到議付行遞交的兩單套據后,沒有獨立地進行審查,而是將單據轉遞給了開證申請人。由于買賣合同項下貨物的市場價格下跌,申請人用了四天的時間尋找了一切可能的單證不符點,最后向開證行發信指示拒絕接受單據。開證行則將申請人拒受單據的信,連同兩套單據中的一套又轉發給了遞交單據的議付行。開證行在轉發該信時沒有明確表明自己拒絕接受單據,而只是指出:“進口方(即申請人)未接受所附單據,單據中包含下列不符點,具體參見進口方信函。”曼斯法官在本案的判決中指出,無論如何,開證行在決定是否接受單據方面的作用是首位的,也是獨立于開證申請人的。本案中開證行的行為是錯誤的,它只不過充當了一個“郵政信箱”的角色,而未履行獨立的審單責任。銀行的這一錯誤行為應被視為違反了《UCP500》第14條b款而不是d款。對違反第14條b款的法律后果,在《UCP500》第14條e款中已作了明確規定,即開證行無權宣稱單據不符合信用證條款。所以曼斯法官進一步認為,本案原告關于被告開證行違反第14條b款的主張和理由將導致開證行無權宣稱單證不符。
在理解和分析銀行的獨立審單責任方面,還有一個非常典型的案例,該案中的開證行向位于另一國家的受益人開出了一份即期可議付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注明受《UCP500》約束。受益人在信用證有效期內提交了單據并由當地一家銀行進行了議付。議付行則從位于美國的償付行得到了償付。開證行收到單據后,因發現兩處不符點而決定拒絕接受單據。議付行對開證行指出的不符點無異議。不符點也按銀行業務的普遍作法提示給了開證申請人。隨后開證行收到申請人要求放棄不符點的指示。此時開證行則未遵照申請人的指示,而是依第14條d款(ⅲ)項向議付行索還已給予該銀行的全部償付款項及利息。該議付行對開證行的索還要求予以拒絕,其理由是:第一,申請人已簽字表示放棄不符點,且議付行也已拿到了申請人這項簽字文件;第二,受益人不愿退還已收的議付款項,原因在于其貨物經查已被申請人的關聯公司用銀行保函提走。所以,即使受益人退款后收回了提單,它已無法憑提單控制和擁有貨物。此案糾紛發生后,開證行提請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ICCBankingCommission)發表咨詢意見。該委員會答復指出,雖然開證行可自行決定聯系申請人放棄不符點,但即使申請人放棄了所有的不符點,這種放棄也不當然約束開證行去接受單據和付款。另外,就受益人因申請人通過向船公司出具銀行保函提走貨物而不愿退款這一情節,該委員會認為也與開證行無關。因為此時包括提單在內的單據仍由開證行掌管,而在任何情況下,開證行處理的只是單據,而不是與該單據有關的貨物及/或受益人、申請人是否同意的行為.三、銀行拒受通知的內容按照《UCP500》第14條規定,銀行(指開證行或保兌行或代表其行事的指定銀行)審查單據后如果決定拒絕接受,則應向遞單行或受益人發出拒受通知。該通知除了發出的時間和方式有明確的要求外,其內容也必須符合第14條的規定。那么僅從內容角度而言,何謂有效的拒受通知呢?從《UCP500》的規定和已有司法判例的解釋來看,拒受通知必須同時明確地包含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缺一不可:第一,明確告知本銀行已決定拒受單據;第二,敘明本銀行憑以拒受單據的所有不符點;第三,說明本銀行對已收到的所有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是否留存聽候處理,或已將單據退還交單人。由于這三項內容都已包含在了第14條的條文之中,故依第14條e款的規定,如果銀行拒受通知的內容產生缺陷,無疑將使銀行喪失主張單證不符和拒付的權利。這一法律后果對銀行也是極為不利的。
在“BankersTrustCo訴StateBankofIndia”一案中,開證行審單后向通知行電傳告知單證不符并決定拒絕接受單據;該電傳同時指出,單據的具體不符點容后另告。時隔兩天,開證行又電傳告知了具體的單據不符之處。但后一份電傳已超過了本案的合理審單期限。顯然,本案開證行在有效期限內發給遞單行的只有第一份電傳。該電傳的內容雖然說明了單證不符并決定拒受,但未具體列明各項不符點,因而不符合關于“敘明憑以拒受單據的所有不符點”這一要求,屬內容無效的拒受通知。前面提到的“Bayerische案”,也涉及到拒受通知的內容問題。該案開證行收到了議付行遞交的兩套單據,但在隨后的拒受通知中只附上了兩套單據中的一套,對另一套單據存放何處或是否退還,該通知函中只字未提。曼斯法官將這一疏漏視為違反了第14條d款(ⅱ)項,他認為這一疏忽也應使開證行無權宣告單證不符。《UCP500》第14條d款(ⅱ)項規定,拒受通知必須說明單據已留銀行保管聽候處理,或已將單據退還交單人。這一規定的目的除說明被拒絕接受的單據仍歸屬遞單人支配外,更重要的一點是強調了不能輕視任何單據所代表或包含的價值。如果將這一規定理解為只適用于某些單據而非信用證項下提交的全部單據,那么上述款項的意圖是無法實現的。本案開證行拒受通知恰恰沒有說明全部單據是否留候處理或已退還,而只退還了其中某些單據,這正是該通知內容上的錯誤之處。
中國銀行也遇到了這方面的麻煩。在美國法院2000年審理的“Voest-AlpineTradingUSACorp.訴BankofChina”案中,開證行通知交單人單據不符。開證行在該通知中指出了有關的不符點并告知正在與申請人聯系,促請放棄不符點。就在適用于本案信用證的《UCP500》第14條規定的七個銀行工作日過后,開證行又發出了一份拒絕接受單據的通知。法院認為,只有第一次的通知是在有效期限內發出的,但該通知沒有指出或說明開證行是否已決定拒受單據。法院據此判決指出,因開證行未能發出有效的拒受通知,依照《UCP500》第14條e款,本案開證行已無權主張單據與信用證的條款和條件不符。
四、銀行拒受通知的傳遞方式《UCP500》第14條不僅規定了銀行決定拒絕接受單據的通知的內容、時限,而且還限定了該拒受通知的傳遞方式。第14條d款(ⅰ)項要求銀行對拒絕接受單據的決定,“必須……以電訊方式,如不可能,則以其它快捷方式通知此事”。《UCP400》第16條d款對此作了相同規定。上述規定明確表明,銀行必須使用電訊方式傳遞拒受通知;而只有當銀行與遞單人之間無法進行電訊聯絡時,才能采用其它傳遞方式。即使在采用其它傳遞方式時,如果存在多種其它傳遞方式的,則銀行還應從中選擇更為快捷的方式。例如,開證行與遞單人(寄單行或受益人)之間的通訊聯系存在有效的傳真或電傳方式,同時還存在特快專遞、航空信函、普通郵件方式,那么,《UCP500》或《UCP400》則要求拒受通知只能采用傳真或電傳這兩種電訊方式,而不能采用后三種方式。只有當前兩種方式不存在或因意外原因中斷,才可在后三種方式中選擇最為快捷的方式。
《UCP290》第8條e款的規定有所不同,它采用了“必須以電報或其它快捷方式”的規定。總之,國際商會限定傳遞方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拒受通知的傳遞時間減少,使受益人能盡快改正不符點或盡快對拒受單據下的貨物進行處理,以免延誤時間后因市場波動造成單據持有人經濟損失。但隨著電傳和傳真通訊方式的快速發展,到了修訂《UCP400》和《UCP500》時,電傳和傳真已成為比電報更加方便的最快捷的通訊方式(當時電腦網絡通訊尚不發達),所以將“電報”(cable)改為了“電訊方式”(telecommunication)。而且為了推進先進電訊方式的普及,也為了避免對傳遞方式的選擇性規定引發不必要的糾紛,將“其它快捷方式”的采用嚴格限定在無法使用電訊方式的前提條件之下。
在“Seaconsar案”中,信用證項下單據是由受益人公司的銷售經理阿彼諾先生(Mr.Appiano)在倫敦當面交給了開證行的信用證部經理曼蘇瑞先生(Mr.Mansouri)。連同單據一起提交的還有一封用受益人Seaconsar公司文頭紙打印好的信函,該文頭紙上印有該公司的地址、電話及在香港的電傳號碼。信函的內容是“你們的電傳須發給我公司在意大利的辦事處,其電傳號為”212085,SEAR.M“。曼蘇瑞曾當場指出了所交單據有七處與信用證不符。后阿彼諾修改糾正了四處不符點,仍有三處不符點。隨后曼蘇瑞當面通知阿彼諾,單據已被拒絕接受并留存開證行聽候受益人處理。受益人在本案訴訟中提出,開證行的上述口頭拒受通知違反了本案適用的《UCP400》第16條d款,因此按該條e款規定,銀行無權拒受單據。被告開證行抗辯指出:第16條d款只是為了確保”不得延遲地“發出通知;在雙方經辦人會面的情況下,沒有什么方式比口頭通知更快了。而且當時交單的人是阿彼諾先生,他本人就在倫敦,如果電傳到香港或意大利都會出現延遲。這一抗辯理由曾得到一審法院支持,但二審上訴法院未予采納。上訴法院認為,在適用第16條d款時遇到的關鍵問題是,當時使用電訊方式通知拒受一事是否可能;如不可能,方可選擇其它快捷方式。另外,”不得延誤“是對發出通知時的時間要求,它與該通知本身傳遞方式方面的要求是兩種不同的要求。也就是說,無論使用電訊方式還是其它傳遞方式,銀行都必須在通知的發出時做到”不得延誤“,至于按規定的傳遞方式發出以后的傳遞過程的快慢則與銀行無關。法院還認為,銀行的義務是通知信用證的受益人Seaconsar公司,而非阿彼諾先生本人。但上訴法院最后指出,盡管本案使用電訊方式通知是可能的,但如果單據是在受益人(或寄單行)的高級職員在場情況下遞交的,并且該高級職員本人親自去銀行聯絡,那么在這種條件下可以口頭通知他本人,而不需要傳遞給外地的另一個人。上訴法院的最后判決實際上認可了在雙方經辦人會晤的特殊條件下,銀行可以在口頭或當面遞交方式與電訊方式之間作出選擇。也有人在評析該案時提出了另一種不同的觀點,即一旦銀行與遞單人的合法代表發生面對面的接觸時,彼此間顯然已無法當面進行電訊聯絡。也就是說,此時以電訊方式通知已成為”不可能“,故可以選擇口頭或當面遞交這種”其它快捷方式“進行通知。所以該觀點認為本案開證行口頭方式的拒受通知符合《UCP400》第16條d款和《UCP500》第14條d款(ⅰ)項的規定。
旅游政策法規是旅游管理專業學生的必修課程,也是全國導游資格考試的必考科目。與其他旅游專業課相比,該課程不僅涵蓋大量旅游方面的專業知識,又同時包含憲法、刑法、民法等法律基礎知識。因而,在課堂教學中如何使學生通過此門課程的學習,掌握相應的專業知識,又能利用相關的法律法規正確處理旅游相關問題,這對教師來說有一定的難度。一方面,對教師本身所具備的專業知識和法律知識要求較高,另一方面,如何使學生在有限的學時內主動掌握相應的知識,也是教師必須考慮并解決的實際問題。基于解決該問題的角度,本文以普通本科院校為例,探討案例教學法在旅游政策法規中的應用。
一、旅游政策法規課程應用案例教學的必要性
案例教學法起源于美國哈佛大學商學院,是指在教師的引導下,學生具備一定自學能力的基礎上,對真實具體和開放的案例進行相應的分析、推理、演繹和總結。完全不同于教師在教學過程中為闡述某個問題而進行的舉例分析,其目的是激發學生主動學習,從而達到鞏固知識和培養其應用能力的目的。
(一)有助于培養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
旅游政策法規所涉及的法律法規多,內容龐雜。而該課程作為專業基礎課,課時有限,如何有效地將大量的、所涉及的法律法規知識有效地傳遞給學生,是授課教師的職責,也是教師面臨的實際難題。而我國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實施的案例教學法更加生動直觀,能將理論與實踐有機地結合。有助于啟發學生主動思考、培養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此外,旅游政策法規是一門應用性極強的課程,學生從業后應具備保護游客在旅游過程中合法權益的能力、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所以教師在教授過程中,亦需要利用案例教學法,以案例分析促進理論學習,培養學生分析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有利于提升學生自主學習的能力
旅游政策法規傳統的教學方法是教師在課堂上占主導地位,在教學中經常是以理論為中心,強調法律知識點。而學生是配角,處于被動接受的地位,容易造成“上課記筆記、下課背筆記、考試全忘記”的現象,很難收到理想的教學效果。而以案例為基礎的案例教學法,教師在教學中承擔設計者和激勵者的角色,鼓勵學生積極參與討論。例如,以新聞大事件馬航MH370作為資料背景,要求學生分析旅客傷亡的責任,通過案例教學可以有效實現旅游法規的實踐互動式教學,提升學生自主學習的能力,進而培養學生的法律素養。
(三)有助于將抽象的原理概念具體化
案例教學法的應用,使得教師可以清晰地將教學難點轉化為淺顯易懂的語言闡釋給學生,真正做到深入淺出。同時,教師對學生要有適當的要求,如必須參與討論、闡明自己的觀點等。這就要求學生預先準備,認真分析案例中出現的問題,并進行決策。通過這一主動學習的過程,將會有利于學生對自己參與的課程內容深刻理解。
(四)有利于教師的教學能力的發展
其實旅游法規的案例教學對教師的要求相對較高,要求教師不僅具有法學和旅游領域的知識,且要有把控整個課堂的能力。例如,如何引導學生從多個角度分析問題,引發學生的主動思考,又能做到收放自如,這些對教師來說是個挑戰,但同時又是對其教學能力提升的促進。眾所周知,長期從事某一項工作會產生職業倦怠,教學工作同樣如此。而一件件活生生的案例也使得教師的教學興趣大大提高,學生參與的積極性提高,教師也會更有成就感,對自己教學的滿意度也會提升,從而從主客觀兩個角度促進教學能力不斷提升。
二、案例教學法在該課程中的具體應用分析
多年的國內外教學實踐證明,案例教學是可以有效地將知識轉化為能力的一種教學方式。但如何將案例教學法引入旅游法規的課堂并發揮其積極效果,也是需要考慮的現實問題。
(一)正確把握案例教學法的精髓
案例教學完全不同于在課堂教學中廣泛運用的為形象說明某個術語或理論的舉例分析,其是在教師的引導下,由學生在自學的基礎上,對具體的、真實的和開放的案例進行分析、演繹、推理和總結。當然,案例教學法成功引入旅游法規的課堂并起到積極的效果,應掌握案例教學的精髓。案例教學法改變的不但是教學方法,更是教學理念,其目的是激發學生主動學習的興趣,從而達到知識的鞏固和能力運用的目的。
(二)案例的編寫要兼顧典型性、真實性和時效性
案例教學法是以案例為基礎的教學法,教師是承擔著設計者和鼓勵者的角色,是一種有效的教學模式。但在案例的編寫過程中,一定要考慮其真實性、典型性和時效性。例如,可以適當參考國家旅游局每年公布的十大旅游案例及每一年度影響較大、引起行業關注度較高的真實事件等。除此以外,案例的編寫要注意語言精練和適當的疑難性,課堂時間主要用在理論講授和學生思考討論上,而不能使堂課變成故事會;案例的疑難性則能給學生開辟一個引起廣泛思維的空間,讓學生主動從多個角度、多個層次地發現和思考問題,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
(三)案例教學和小組討論、情景模擬相結合
案例教學要以學生的積極參與為前提,但大多數學生是在傳統的教學方式中成長,形成了一定的思維惰性,因而參與課堂討論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夠,課堂討論容易出現“冷場”。
為有效解決上述問題,在課程教學中采用案例教學和小組討論、情景模擬相結合的方式,學生每參加一次案例就相當于一次情景再現,也是對學生一次很好的實踐鍛煉。通過分組討論案例,由小組總結討論意見,并由小組代表陳述最后的觀點,然后組與組之間交流觀點,最后叫師應給予適當和及時的總結。情景模擬是指根據教學內容的需要,學生在特定的場景下扮演一定的角色,按照教學過程進行演練,從而掌握教學內容的一種教學方法。如旅游證的申領、旅游合同的訂立、旅游糾紛的處理等場景,可以由教師和學生共同設計,并分別扮演相應的角色,模擬問題處理的整個過程,加深學生對相關知識的把握和運用。這樣通過案例教學和小組討論、情景模擬相結合的方式,可以將抽象的法律條文具體化,也促進了學生的表達能力和團隊協作精神。
(四)案例教學和講授教學的共生性
雖然案例教學法在啟發人的靈感、創意等方面有好處,但僅靠這種啟發遠遠不夠,高校是探索和傳承普遍學問的場所,她的根本任務是培養高素質的人才,強調對系統化和結構化知識的掌握。學生必須在具備基本訓練的基礎下進行實際的訓練和靈活運用,切忌本末倒置。因而,案例教學和講授教學具有共生性。我國是一個成文法國家,有完整的法律體系,與案例教學法起源地美國的判例法體系不同。成文法有固定的邏輯推理方式,在解決具體的法律問題時需要具備系統的法律知識,這就需要應用講授教學法。但兩者如何具體結合,先案例后講授,先講授后案例,或兩者交替進行,具體可根據教學需要適當調整。
三、結語
關鍵詞:案例教學 法律基礎知識課 應用
法律基礎知識是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必修的一門德育課程,旨在對中職學生進行相關法制教育,使學生了解和掌握與自己密切相關的法律基礎知識,提高法律素養。而中職法律基礎課在培養學生自覺樹立法律意識,增強法制觀念方面發揮著主渠道的作用,因此如何提高法律基礎課的教學效果,是使之真正發揮主渠道作用的重要環節。而案例教學對提高法律基礎課教學效果的有效性是普遍關鍵在于如何合理安排并應用案例教學。
一、案例教學法釋義
所謂案例,就是在真實的教育教學情境中發生的典型事件,是圍繞事件而展開的故事,是對事件的描述。所謂案例教學,就是在教師的指導下,根據教學目的要求,組織學生對案例的調查、閱讀、思考、分析、討論和交流等活動,教給他們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方法或道理,進而提高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加深學生對基本原理和概念的理解的一種特定的教學方法。
二、思想政治課教學中使用案例教學法的意義
(一)案例教學法有助于激發學生對法律基礎課的學習興趣。
知識的獲得依賴于學生的學習積極性,而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在很大程度上來源于教師所創設的教學情境。案例教學適時地引入案例,可以為學生創設良好的教學情境,這樣會使學生感到回答法律概念和條文比較枯燥,但學起來并不乏味,從而激發學生的求知欲,使之由被動的接受型學習狀態轉為主動進取型學習狀態。生動有趣的案例可以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使其產生新鮮感從而使課堂教學更加活躍豐富。
(二)案例教學法符合一般性的認知規律,有助于學生對法律的理解。
法律法規的規定既抽象又原則,案例是理解法律的基礎,案例教學以具體的案例進行教學,使得抽象的規則具體化,原則的法律生動化。課堂上運用的案例有助于學生認識事物的本質和特征,使學生把感性認識與理性認識結合起來,有助于學生的理解和記憶,這也恰恰為學生理解法律提供了基礎。因此,案例教學符合認識由感性到理性規律,即實踐——認識——再實踐——再認識的認識規律。
(三)案例教學法可以培養學生運用法律知識處理問題的能力。
法律基礎課目的是讓學生掌握基礎的法律知識,是為了在生活中不斷增強學生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在處理和判斷有關問題時,能夠活學活用所學的法律基礎知識做出相應的分析和判斷。在教學中采用案例教學法,學生可以接觸到大量的案例,通過教學不但培養了學生的分析判斷能力,而且使學生了解了法條指定的初衷,這樣就能使學生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條文的具體含義。
三、法律基礎課教學案例的選擇
法律基礎課教學案例, 要在吃透教材精神的基礎上, 根據教學目的, 教學任務, 教學內容和學生特點選擇案例。一般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圍繞教材所闡述的基本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
教學實踐中, 教師不應為迎合學生的心理、提高學生的興趣片面選擇一些熱點問題或現實性、針對性強但卻脫離教學目的、教學內容的案例, 防止偏離教材基本思想和基本原理的現象。應當在教學基本要求的指導下, 選擇成熟、典型、針對性強的案例, 盡量避免選擇尚不成熟或自己把握不準的案例, 以免誤導學生。
(二)貼近現實生活。
許多學生對法律基礎課興趣不大。老師講到的案例大多成了調劑學生情緒的平衡器, 缺乏對學生的吸引力。其原因之一就是貼近現實生活不夠, 導致學生在心理上缺乏親切感。法律是在動態中運行的, 和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 選擇貼近社會、貼近生活, 包括發生在學生自己身邊, 哪怕是很小的事件都能夠調動學生積極性, 培養他們自覺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或他人合法權益的意識。
(三)點、線、面相結合的原則。
由于法律是一個以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則為主線, 各知識點和各基本原理相結合的知識體系。所以教學實踐中, 選擇案例應注意知識點與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則的結合。
四、案例教學實施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 教學內容的系統性和針對性。
要考慮整個法律基礎 課的教學內容, 因為不是任何法律知識均可以采用案例教學法的, 案例教學法
也不是研究法律的唯一方法, 因此教師應首先確定哪些教學內容適合運用案例教學法。同時, 案例并不能代替系統理論和法律知識的學習和研究, 案例應與系統講授相結合, 分析案例必須服從于教學內容的需要,使之成為系統介紹法律知識的良性載體, 使學生在掌握系統知識的基礎上去培養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二)目的性。
案例教學只是一種教學手段, 不是為了嘩眾取寵、博得學生暫時的關注, 因此不能為了講案例而講案例。運用案例教學是為了更好地完成教學內容, 從而達到法制教育的目的。應始終將教學目的貫穿于案例教學的整個過程中, 否則可能會出現學生記住了案例的故事情節, 卻不甚了解或忘記了其中要說明的法律原理。
(三)法律基礎。
課課時較短, 一般為32學時左右。在運用案例教學法時, 教師一定要注意課時的安排, 所選擇的案例、所設計的問題及教師對學生的引導都要充分的推敲, 要在有限的課堂時間發揮出案例教學法的優點。
參考文獻:
[1]魏敏.淺談法律基礎教學中的案例教學法.東船舶工業學院學報(社科版), 2001(3)
關鍵詞:建設電子檔案、安全利用保管、法律證據效力
中圖分類號: F407 文獻標識碼: A
伴隨著城市建設步伐的不斷加快,現代化網絡電子信息技術已經不斷滲透入如今的工程建設領域。隨之而來的就是大量建設電子文件的產生,從而形成了工程建設電子文件(檔案)與紙質檔案共存的局面。雖然可以預計, 建設電子文件(檔案)與紙質檔案管理共存的二元格局將會持續相當長時間, 功能的完全替代很難, 也并非必須。“無紙化”必然經歷一個漫長的漸進過程。但是建設電子檔案的發展卻是大的趨勢,是與時俱進的產物,是未來發展的方向,是建設數字城建檔案館的需要。只是建設電子檔案的安全利用、保管、法律地位沒有得到完全保證, 人們就需要以紙質文件形式生效或將紙質副本作為重要的備份加以保存。本文重點討論建設電子檔案的安全利用、保管和法律效力。
一、建設電子檔案利用中的安全管理
(一)采用的利用方式
對城建檔案部門來說,建設電子檔案提供利用,一般有三種:即提供拷貝,網絡通信傳輸,直接利用。城建檔案部門應視利用者的情況提供利用方式,決不能隨隨便便地向任何利用者都提供全部利用方式。
(二)依據城建電子檔案內容的密級層次,進行有效的管理
一般來說,對于內容不能完全開放的建設電子檔案,不宜提供拷貝的利用方式,對于提供拷貝程序的建設電子檔案的制作,必須在有效的監控下進行。脫機建設電子檔案(載體)不得外借,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復制、拷貝、修改、轉送他人。
(三)進行加密處理
采用通信傳輸或直接利用等方式時,對有密級的信息內
容要進行加密處理,并對所使用的密鑰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
更換。
(四)利用的系統
系統應對利用的全過程進行有效的跟蹤監控,并自動進
行相關記錄,作為對利用工作查證的依據。利用的系統應有較強的容錯能力,避免由于錯誤操作所帶來的不可挽回的損失。
二、建設電子檔案保管中的安全管理
在建設電子檔案的檢測、維護、拷貝等操作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環境、設備、技術、人員及電子檔案的特點等綜合條件,來測定技術方案和工作模式,并采取有效措施,以確保建設電子檔案的安全可靠。根據建設電子檔案載體的特性,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對其進行安全保障:
(一)載體的選擇——保證建設電子檔案載體物理上的安全
建設電子檔案一般來說是存儲在磁、光介質上,所以要嚴格控制磁、光介質保存的環境。城建檔案部門一方面要對電子文件從生成到歸檔到檔案管理的整個過程做出完整記錄,另一方面,要在原有的技術基礎上開發新的高科技技術,對載體的保護、技術的保護等做出強有力的保障。另外,載體的選擇對建設電子檔案的穩定性也起著非常關鍵的作用。建設電子文件一旦作為電子檔案長期保存,就應選擇標準化程度高、性能穩定、有發展前途、價格便宜、容易檢測、顯示還原方便、能長期保存的載體。
(二)對建設電子檔案載體進行有效的檢測和維護
建設電子檔案是以脫機方式存儲在磁、光介質上的,極易受到環境的影響。因此,為了延長電子檔案載體的使用壽命和確保電子檔案信息的安全,就必須定期對其進行檢測和拷貝,定期檢測,應每年一次。采用等距抽樣或隨機抽樣方式進行,樣品數量以不少于10%為宜,以一個邏輯卷為單位。首先進行外觀檢查確認載體表面是否有物理損壞或變形,外表涂層是否清潔及有無霉斑出現等,然后進行邏輯檢測,采用專用或自行編制檢測軟件對載體上的信息進行讀寫校驗。通過檢測發現有出錯的載體,要進行有效的修改或更新。還可以采取再生性保護措施對其進行有效的維護。所謂再生性保護措施,是指將磁盤或光盤的數據制作備份,并分別存放,每4年拷貝一次,且原載體繼續保留的時間不少于4年,循環往復,直至銷毀為止。建立相應的維護管理檔案,記錄每一次對建設電子檔案載體進行的檢測、維護、拷貝等操作,這樣可以避免重復勞動及發生人為的錯誤操作。
三、建設電子檔案得不到利用就沒有價值,利用可以表現在工程設計、審核、鑒定以及建設工程司法審判領域等等。可見城建檔案館提供的建設工程電子檔案的法律憑證效力值得關注。
建設工程電子檔案文件首先要具備原始性和真實性, 這樣才能具有法律意義上的憑證作用。城建檔案忠實地記錄了整個建設工程的歷史事實, 具有證實歷史的效用。如果沒有原始性,真是性也就沒有證據性可言。因此,首先做好前端控制工作。因為建設電子文件具有易更改性和系統依賴性等特點,只有從“前端”進行控制,才能保證“后端”的建設工程電子檔案的完整性、可讀性和可靠性。其次做好全程管理工作。全程管理就是對整個工程進行全面管理。由于工程建設周期長,等到工程竣工后再收集,一些重要的電子文件有的未存盤,有的被刪除,很難收集,造成很大的損失。因此在工程建設期間,城建檔案業務指導人員應不定期到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檔案資料收集、整理、歸檔工作進行檢查,結合工程特點,深入施工現場,幫助解決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保證城建電子檔案的原始性、真實性、準確性。
建設電子檔案的原始性、真實性與建設電子檔案的法律證據作用在根本上是統一的。建設電子檔案的法律證據作用因其具有原始性和真實性而存在。兩者的關系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建設電子檔案的法律證據作用是建設電子檔案原始性、真實性的體現。法律證據作用離不開建設電子檔案的原始性、真實性。檔案保存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開發利用,建設電子檔案也是一樣。而作為法律證據只是利用的一種方式。建設電子檔案的原始性、真實性為建設電子檔案的法律證據作用提供了最基本條件。檔案學理論將檔案的憑證價值基于其原始性,建設電子檔案也不例外。因此,只有充分保證建設電子檔案的信息內容的原始性和真實性才能具有憑證價值。證據具有三個基本特征:客觀性、相關性和法律性。 其中,證據的客觀性是指它的實質,是第一性的。一份文件或檔案能否成為證據還要看它是不是同時具有這三個基本特征。 從中我們不難看出最基本的作為證據的特征就是它的客觀性,是指這份文件或檔案是不是真實地反映了當時的客觀情況。即通常所說的是否是原始的歷史記錄。所以,撇開建設電子檔案的原始性和真實性,電子檔案的法律證據作用也就無從談起。它是建設電子檔案能否作為證據發揮其憑證價值即證據作用的最基本條件。
開展城建電子文件歸檔工作是數字城建檔案館建設的需要。建立數字城建檔案館是城建檔案工作信息化、現代化的重要內容,是城建檔案館的發展方向,而數字城建檔案館最基礎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實現城建檔案信息的數字化。可見,建設數字城建檔案館是國家賦予我們檔案人員的使命,也是我們未來肩負的職責。
作者簡介:常浩 男 36歲 郵編071051保定市規劃局城建檔案館館員 主要從事城市建設檔案管理研究工作
[關鍵詞]法律知識;案例討論;教學方法;教學體會
筆者在電大法學教育教學中運用了法律知識體系的構建與案例討論相結合的教學方法,簡稱“框架—案例”教學法,經過不斷的摸索,對這一方法有了更深的體會,初步加以總結,以供同仁參考。
一、采用“框架—案例”教學法的意義
傳統的灌輸式法學教學方法是不適合廣播電視大學教育模式的,主要原因首先是普通高校與廣播電視大學的法學教育目標不同,因而對教學方法有不同的要求。我國普通高校在法學教學方法上是以講授法律基本原理、基本知識、法律概念、原則、規則的語義、演化特征甚至規則間的聯系為主;而廣播電視大學則是利用現代化教學手段實施遠程開放教育,面向地方、農村、基層、邊遠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為廣大求學者提供繼續教育(而非補償教育)的機會和條件,為我國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培養大批高質量的、適應地方和基層需要的應用型法律人才。因此,在法學教學方法上,應在幫助學生建立法律知識體系框架的基礎上,著重培養學生運用法律知識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其次,廣播電視大學的辦學方式不同于普通高校。相對于普通高校那種封閉型的教學模式而言,廣播電視大學實行的是開放教育。這種開放教育,意味著教育觀念的開放,教育對象的開放,教育資源和教育過程的開放,它是以學生自主學習為中心,而不是以教師、學校和課堂教學為中心;以教育技術和媒體手段為課程載體,采用廣播、電視、文字和音像教材、計算機網絡等各種教和學的方法;取消和突破種種對學習的限制,使學生能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課程、媒體教材、學習資料、學習時間地點、學習方法、學習進度,且方式方法靈活多樣。這就決定了面授輔導和各種助學活動必須是有目的、有針對性、有專題和有適應性的,以確保學員的學習是高效率和高質量的。
二、“框架—案例”教學法的內涵和本質
所謂法律知識體系框架的構建,是指在法學教學中學生集中接受面授輔導時,在有限的時間內,向學生講清楚學科的知識,為學生搭建一個該學科知識體系平臺,讓學生全面了解這一學科全貌、理論框架,以便使他們在自學過程中,能有針對性地主動攝取知識,不斷地充實這一知識體系。所謂法律案例討論教學法,是指在法學教學中通過分析、討論和研究教者所提供的案例,解釋成文法的內容,解決知識體系中的重點、難點問題,以增強學生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在構建法律知識體系框架的基礎上,案例教學活動主要解決的是學科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學生提出來的疑難問題以及運用法學理論去解決實際生活中發生的具體問題,即法律適用問題。從而達到學用結合,理論指導實踐的目的。
采用精講答疑式案例討論教學法,注重學員對課程內容的事先了解和預習以及師生互動交流。因此, 這種教學法對學員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它要求學員要充分利用學校提供的各種教材、媒體資料充分地自學(自主學習+小組協同學習),以充實理論知識,發現實際問題。它同時注重學員對現代遠程教育手段的掌握和利用,學員要能主動充分地利用學校提供的現代遠程教育手段和網絡環境,開展BBS討論、采用E mail交流,通過直播課堂實時答疑,利用校園網掌握教學信息,校園網提供的簡便鏈接直接進入各類法律網站,瀏覽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學者觀念和最新案例分析,以達到充分掌握理論知識全貌,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目的。因此這種教學方法具有較強的適應性,符合電大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和開放教育試點辦學模式的主導思想和原則。
三、運用“框架—案例”教學法應處理好的基本關系
在電大法學教學中,要處理好法律知識體系的構建與案例討論相結合的教學方法的關系。由于我國是成文法國家,成文法產生的歷史悠久,理論基礎深厚,法律規范體系編排嚴謹,這在客觀上要求法學教育應以學生全面系統地掌握法學基本理論為目的。如果法學教學不講授理論,就不可能真正理解成文法。如果全部或基本上運用案例分析教學法,就會妨礙學生全面系統地掌握有關法學的基本原理,使得學生所學到的知識支離破碎,缺乏應有的系統性、全面性。我們的做法是,以為學生構建學科的知識體系框架為基礎,在此基礎上,精選案例,通過分析討論案例解釋成文法的內容,答疑釋難,精講多練,學以致用。
四、實施“框架—案例”教學法的幾點體會
關鍵詞:概率論與數理統計;案例教學法;應用
中圖分類號:G642.4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4)20-0080-02
一、引言
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與計算機技術的飛速發展,無論在自然科學領域還是在社會科學領域中,傳統的肯定性數學已經不能合乎要求地解決所遇到的各類理論問題及應用問題,因而在這個過程中隨機性數學即概率論與數理統計得到了突飛猛進的發展[1]。長期以來,隨著概率論與數理統計在理論上不斷成熟與完善,它在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農業生產、工程技術等領域中的應用日益廣泛和深入。當今許多新興學科諸如信息論、控制論、可靠性理論、人工智能等都以它為基礎;它與基礎學科相結合已發展出許多邊緣學科,如生物統計、統計物理、數理經濟等。基于上述實際應用背景,概率論與數理統計的重要性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概率論與數理統計課程已成為理工科各專業大學生的一門必修課程,也是目前全國研究生入學數學統考試題中重要內容之一。因此,學習與掌握概率論與數理統計的基本理論與應用,不僅是將來從事科學研究與工程實際工作的需要,也是繼續學習現代科學技術與個人深造的需要,也是高度發展的現代科學技術對現代化人才提出的基本要求[1]。
概率論與數理統計課程是研究和探索隨機現象統計規律的一門數學科學。通過本課程的學習,培養理工科學生靈活地運用概率論與數理統計的基本理論和方法處理和解決客觀世界中實際隨機現象問題的能力。然而,長期以來以老師為中心的灌輸式、填鴨式的《概率論與數理統計》教學模式過于側重理論推導和計算技巧訓練,忽視對學生解決問題的思想方法和應用能力的培養。在上述傳統教學活動過程中學生往往只是被動的聽眾,并沒有主動地參與教學活動,不能充分發揮學生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更談不上利用概率論與數理統計的方法去解決實際問題。因此,如何提高課堂效率和達到最佳教學效果成為從事此類教學工作的教師長期關注和研究的問題。針對這種情況,許多高校都提出了《概率論與數理統計》案例教學法[2-4,6-9],而如何在課堂上實施案例教學成為教學工作者研究的重點內容。
結合多年的教學實踐,針對傳統教學法存在的不足,筆者就在《概率論與數理統計》課程的古典概型知識點的課堂教學中如何合理地應用案例教學法提出自己的一些認識和見解。
二、案例教學法的內涵及優勢
案例教學法自20世紀初被美國哈佛商學院倡導用于管理學教育以來,已被許多國家的教學實踐證明是一種具有啟發性、實踐性并有利于提高學生應用能力和綜合素質的教學方法[5]。
案例教學法是以案例為基礎的教學方法,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根據課程教學內容和教學目標的需要,選擇含有問題或疑難情境在內的真實發生的典型事件(案例),采用引導、啟發、參與等多種教學方式,通過深入分析、討論和交流的教學互動過程,以設計者和激勵者的角色組織學生積極參與課前精心設計的案例所提供的客觀事實和問題的分析和討論,提出見解并做出判斷和決策,從而加深學生對課堂教學內容理解和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能力的一種教學方法。案例教學法具有教學目的明確、引用案例客觀真實、對學生有深刻的啟發性、充分發揮學生主體性、較強的實踐性等特點,在實際教學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10]。
與傳統教學法相比,案例教學法具有明顯的優勢[6],具體包括:①有利于提高學習的趣味性;②有利于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③有利于提高學生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④有利于培養學生交流和合作的意識;⑤有利于實現教學相長。同時,大量研究表明:案例教學法可以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與積極性,充分發揮教師的主導作用和學生的主體作用,從而達到“教”和“學”的互動交流,增強師生之間的溝通,有助于生動活潑的課堂氣氛的形成。
三、案例教學法在課堂教學中的應用
1.案例教學法的應用步驟。根據案例教學法的上述內涵可知,案例教學法是在課堂教學中對案例進行深入分析和討論的基礎上引入某一基本概念或理論知識,并不是簡單地實例推理、求解,而這樣可以提高學生對這一知識的理解和掌握,進一步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和增強學生發現、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因此在課堂上應用案例教學法時,通常要遵循以下幾個步驟。
(1)根據所講授的知識點內容,精選案例。案例與一般的例題不同,必須有產生問題的實際背景,并能夠為學生所理解,任何理想化的、脫離實際的例子都會誤導學生,從而失去教學的意義,這是實施案例教學的前提條件。選出的案例要求主題突出、有理論深度,而且具有真實性、針對性、典型性和時代性,是大家共同感興趣的話題。總體而言,為了達到良好的教學效果,應選擇與相應專業比較貼近的案例,以便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
(2)對挑選出的案例進行問題設計,做好案例的討論、分析。案例的討論與分析是案例教學的中心環節。對案例進行討論的目的是提出解決問題的途徑與方法,可以從自身角度出發來剖析案例,說明自己的觀點和看法。教師要掌握討論的進程,讓學生成為案例討論的主體,同時把握好案例討論的重點和方向,進行必要的引導。同時,在組織案例教學時要輔以各種有效的教學方法,如啟發式教學、討論式教學,讓學生積極參與,大膽發表意見,提出觀點,深入思考,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及科研興趣,使案例教學效果達到最佳,培養學生運用概率統計原理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2,7]。
(3)對所選的案例所解決的問題一定要進行歸納總結。案例總結是保證和提高案例教學質量的必備環節。對案例的總結一般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對討論過程進行總結,對于一個案例,讓學生提出各種觀點及其案例所包含的概率統計原理,讓學生通過分析和評價案例,掌握正確處理和解決復雜多變的現實問題的思路與方法[2,7];二是教師對案例中的重點、難點問題作補充或提高性的闡述,指出學生在分析案例時存在的問題,并提出需要進一步深入思考的問題[2,7];三是教師自身在課后進行總結分析,所選取的教學案例是否恰當,與課堂知識點的結合是否良好,案例教學是否達到了預期效果,存在哪些問題,以便加以改進[7]。
2.案例教學法應用實例。在教授古典概型時,可以采用如下步驟進行案例教學。
(1)案例引入。引入擲骰子實驗,提出的問題是:①實驗的可能結果是什么,是否是有限的?②每一個實驗結果是否是等可能出現的,概率為多少?③擲骰子擲出偶數點的概率是多少?
(2)案例分析與討論。首先,分析擲骰子的實驗結果即樣本空間?贅={1,2,3,4,5,6},從而得到實驗的結果是有限個;其次,討論每一個實驗結果是否等可能的發生,經過討論得出在骰子質量均勻分布情況下,每個實驗研究結果都是等可能發生的,從而得出每個實驗結果出現的概率為■;然后,在第二個問題討論的基礎上,得出偶數點的出現概率為出現點數為2、4、6的概率之和,即■+■+■=■=■。
(3)歸納總結。
(a)經過歸納可知,擲骰子實驗有兩個特點:①實驗的結果是有限的;②實驗的每個結果是等可能發生的。凡是滿足上述兩個特點的實驗,都屬于古典概型的范疇,從而引入了古典概型的概念。為了加深學生對古典概型的認識,也可以對拋硬幣、抽取產品、買彩票等實驗進行分析,以判斷它們是否為古典概型。
(b)授課教師在課堂上通過引導學生參與討論與分析,總結出古典概型中事件A的概率計算公式,即
P(A)=■
(4)實例應用。在公園門口,一個擺地攤的賭主將8個白色的、8個紅色的乒乓球放在袋子里。賭主規定:自愿摸彩者在交1元錢的“手續費”后,可一次性從袋子中摸出5個球;在摸出的5個乒乓球中,有5個紅球獎勵20元,有4個紅球獎勵2元,有3個紅球獎勵價值5角的紀念品,而僅有1個或2個紅球則無任何獎勵。由于本錢較少,許多圍觀者都躍躍欲試,有的竟連摸數十次,結果許多人“乘興而摸,敗興而歸”,獲獎者寥寥無幾,這是怎么一回事呢?請計算能獲得20元和2元獎勵的概率分別是多少?假如每天按摸球1000次計算,賭主一天可掙多少錢?
分析:由題意分析可得,從袋子中取球屬于古典概型,因此摸到紅球的概率計算可采用上述古典概型事件概率計算公式。從袋子中摸出5個球的情況共有C■■種,摸到5個紅球的情況有種C■■,摸到4個紅球的情況有種C■■C■■,摸到3個紅球的情況有種C■■C■■。因此,摸獎者獲得20元獎金的概率為C■■/C■■=0.0128,獲得2元獎金的概率為C■■C■■/C■■=
0.128,獲得紀念品的概率為C■■C■■/C■■=0.359。由此可以看出,摸獎者獲得20元和2元獎金的概率都比較低,所以許多人都“乘興而摸,敗興而歸”。假定一天摸球1000次,按照上述計算得到的概率值,獲得20元獎金的次數為13次,獲得2元獎金的次數為128次,獲得紀念獎的次數為359次,因此賭主支付的獎金總額為13×20+128×2+359×0.5=695.5元,而賭主收到的摸彩手續費為1000元,則賭主一天可掙1000-695.5=304.5元。
從上述實例中可以看出,摸彩是一種欺詐行為,賭主保贏不輸。通過上述案例教學,學生在課堂上不僅學習了新知識,還增強了自身對社會詐騙行為的防范意識,進而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
四、案例教學法的應用效果
與傳統的灌輸式教學方法相比,案例教學法可以充分發揮教學互動的優點,體現學生是教學主體,使原本枯燥刻板的數學概念、數學理論變得直觀易懂。教師結合案例的應用,用通俗易懂的教學方式將這些理論講細、講透,讓學生真正理解并掌握案例所涉及的理論知識,從而降低專業課的理論難度;案例教學法的討論模式既豐富了教學形式,又要求學生靈活地運用所學知識,模擬解決實際問題,促使學生主動思考、分析、解決問題;同時,學生間、師生間的合作分析與研討還可以鍛煉和提高學生合作共事與交流協作的能力[8,9]。
與其他教學法相比,在《概率論與數理統計》課堂教學中應用案例教學法可以更好地加深學生對基本概念的理解和對理論與方法的掌握;實施案例教學法可以顯著提高學生對《概率論與數理統計》課程的學習積極性與主動性,增強學生的實踐能力、創新能力、語言表達能力,從而取得良好的教學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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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 要: 我國旅游業的深入發展,對旅游管理從業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職院校作為培養行業一線技能型人才的主要陣地,打破傳統教學方法,引入新的教學理念十分必要。本文從案例教學法在高職院校實施的必要性入手,對案例教學在旅游管理專業教學中的運用問題進行探討。
案例教學源于醫學和法學專業,目的在于培養學生處方、手術或辯護、斷案能力。哈佛大學商學院首先把案例教學引入管理學課堂,并發揮到“極至”,把課堂時間全部用于學生對案例的討論,課堂不再是教師講學生聽的被動學習,而是師生互動的開放式教學。
目前旅游業發展呈現大眾化、科學化,旅游消費方式改變,我國的旅游業要在競爭激烈的國際國際市場中占據有利的地位,就必須重視專業人才的培養和培訓。高職院校作為培養行業一線操作型、復合型人才的主要陣地,需要適應旅游業不斷發展的需要。然而,教學中存在著教學方法陳舊、單一的問題。面對這種情況,高職旅游管理專業教學中采用案例教學法顯得尤為必要。
一、高職院校旅游管理專業實施案例教學的必要性
(一)有效避免學生“高分低能”。
旅游管理專業具有很強的實踐性和應用性。照本宣科的教學方式,或是一些簡單陳舊的流于形式的案例教學活動,都很難達到預定的目標。試想,畢業生進入旅行社工作,不會開發設計新的旅游線路,或是在帶團中無法解決突發問題,那么這樣的課堂教學就是失敗的教學。所以不能單純采用“從理論到理論”的教學方法,要與實踐中的案例教相結合,給學生營造“實戰”氛圍,培養解決問題的能力。WWw.133229.Com不僅如此,學生的能力還體現于在案例討論中表達自己、說服他人,傾聽意見、修正自己。
(二)有效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
教學方法大體分為講授法、討論法、辯論式教學法、角色互換法、綜合法和案例分析法。不同教學法對學生學習熱情的激發不相同,有調查研究表明:案例教學法與其他教學法相比,對激發學習熱情的作用是最大的。因為案例教學法完全擯棄了教師、黑板、講臺這樣傳統的授課形式,教室不再是教師一人的表演舞臺,而是上演一場以學生為中心,案例為橋梁,教師學生一同上演的集體秀。學生不再是觀眾,而是課堂主角。學生以自由討論的方式來發表自己的獨到見解,能充分活躍課堂氣氛,激發學習熱情。
(三)有利于幫助學生開拓視野、豐富見聞。
在案例教學中,先由教師講述案例,再由學生自由討論。同一個案例,因為個人經驗和認識的不同,學生會提出多種解決問題的方案。在討論結束的時候,大家會從眾多答案中挑選出最佳的解決方案。這樣的教學擺脫了標準答案的束縛,有助于幫助學生開拓視野,并使學生記憶深刻。
二、高職院校旅游管理專業運用案例教學法的注意點
(一)案例的選擇要做到“精、實、新、深”。
案例要“精”,指的是課堂時間十分有限,加之同一原理必有諸多案例可用,所以選擇案例不可能面面俱到。應選擇具有典型性、針對性的案例,也就是說選用那些實際操作中帶有全局性、戰略性,能體現同類事物共同特性的案例,這樣的案例有助于學生在工作中有舉一反三、觸類旁通的示范作用。
案例要“實”。就是案例應是真實發生過的事情,只有真實的事例才事實清楚,有血有肉,使學生覺得事件就像發生在自己身邊,從而激發起學習、討論的興趣。如果帶有主觀臆造的痕跡,學生將不以為然,或以假對假,達不到案例教學的目的。
案例要“新”,講的是教學案例要與時俱進。旅游者的需求在不斷發生變化,為適應這樣變化,旅游業不斷推陳出新,更新商品,加強服務。一些情節過時的案例對學生的實習、工作起不到幫助作用,應舍棄不用。要選擇旅游業發展深化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再進行提煉和升華,使案例教學充滿生機與活力。
案例要“深”。高職院校的學生具備一定的社會經驗和知識,因此選編的案例要有一定的深度。如果案例內容膚淺,學生套用課本基本原理即可得出結論,這種案例的教學缺乏吸引力,學生在思考和討論中會敷衍了事,得不到應有的教學效果。
(二)案例的討論結果,教師應。
在案例教學中,教師和學生是一種民主、平等的師生關系。在討論過程中,教師對學生應該學會多樣性和創造性地包容與欣賞,包括不同的觀點、不同的價值判斷和不同的理解水平,允許學生發表不同的意見,充分發揮學生的個性。當然,學生在發言過程中如果偏離主題或出現錯誤,教師不能放任自流,應對學生的發言進行“去偽存真”的提煉,以幫助學生提高分析和判斷的能力,并將討論引向縱深。
(三)案例教學法的應用要靈活。
不容置疑,案例教學法比較傳統教學模式而言,更加注重學生綜合能力的培養,符合當今社會人才培養的需求。但在實際教學中,不可完全套用哈佛大學案例教學的模式,因為案例教學法只適合技能性、實踐性較強的課程,并非旅游專業開設的所有課程都適用。所以,教師不應摒棄傳統教學方法,根據所受課程的特點,采用相應的教學方法,以取得預期的效果。另外,案例教學無論對教師還是學生都要耗費大量的時間。而在很多高職院校,從教學硬件設施配備到課程學時安排都很難滿足案例教學的要求,因此教師對案例的選擇、理論知識點的教授及信息的反饋都要在時間上進行很好的處理,才能保證在采用案例教學時取得最佳的教學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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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薯淀粉:武鳴華橋投資區里建淀粉廠、武鳴皇后淀粉化工廠玉米淀粉:山東諸城興貿玉米開發有限公司氯化鈉:AR氫氧化劑:AR季銨型3-氯-2-羥丙基三甲氯化銨醚化劑:南寧市化工研究設計院;美國DOW產品1.2主要儀器設備電動攪拌器恒溫水浴裝置真空泵NDJ-79型粘度計凱氏定氮分析裝置1.3季銨型陽離子淀粉的制備
濃度為30~40淀粉漿,用定量4的氫氧化鈉調節pH,加入季銨型醚化劑,在45℃~50℃恒溫反應7~24小時,中和到pH5.5~6.0,過濾、洗滌,并干燥得季銨型陽離子淀粉樣品。1.4季銨型陽離子淀粉取代度(DS)和反應效率(RE)的測定
用凱氏定氮法測定氮的質量分數,然后根據以下公式計算DS和RE。樣品氮含量的計算:
(V1─V0)×C×1.401
X=
————————————
m式中:X:樣品氮含量,;V1:滴定樣品消耗鹽酸標準溶液的體積,;V0:滴定空白消耗鹽酸標準溶液的體積,;C:鹽酸標準溶液的濃度,;m:樣品質量,。樣品取代度的計算:
162×X DS=————————
1400-151.5×X式中:DS:樣品取代度;X:樣品氮含量,。醚化劑反應效率的計算:
n(Ⅰ)RE=DS×————————
n(Ⅱ)式中:RE:反應效率,;DS:樣品取代度;n(Ⅰ):加入淀粉的物質的量,mol;n(Ⅱ):加入醚化劑的物質的量,mol。2結果與討論2.1季銨型醚化劑加料方式對DS和RE的影響
在195mlH2O中加入150g木薯淀粉和7.8gNaCl,所用季銨型醚化劑與NaOH及淀粉物質的量之比為1:2.6~2.8:25.85,季銨型醚化劑以下列兩種方式加入:a、先加入醚化劑,后滴加4NaOH溶液;b、先滴加4NaOH溶液,后加入醚化劑。不同加料方式對DS和RE的影響有如表Ⅰ所示。表Ⅰ加料方式對DS和RE的影響序號加料方式DSRE()1a0.025465.632a0.025365.373a0.024663.564a0.023961.75平均0.024864.085b0.023560.726b0.022758.657b0.025164.858b0.025666.14平均0.024262.53
表Ⅰ的結果表明,以a方式加入醚化劑,可獲得較好的DS和RE。但工業通常采用b方式投料,主要是考慮到工業加堿液量大,耗時長,CHPTMA與滴加的堿作用形成活性物后,環境堿度不夠,無法與淀粉發生陽離子化反應,活性物易發生水解形成惰性物1,2-二羥丙基三甲基氯化銨,影響反應效果。在30℃~40℃體系環境,采用b方式投料,會有較理想的反應效果。2.2堿用量對季銨型陽離子淀粉DS和RE的影響
在195mlH2O中加150g木薯淀粉和7.8gNaCl,季銨型醚化劑用量與木薯淀粉用量的物質的量之比為1:25.85,堿用量對DS和RE的影響有表Ⅱ所示的結果。表Ⅱ堿用量對DS和RE的影響序號醚化劑:堿量(mol:mol)DSRE()11:2.80.023560.7221:2.80.022758.6531:2.60.025164.8841:2.60.025666.1851:2.40.024663.5961:2.40.024864.1171:2.20.022257.3981:2.20.022056.87
表Ⅱ可知,季銨型醚化劑用量與堿用量的物質的量之比為1:2.4~2.6,制備得的季銨型陽離子淀粉有較好的取代度和反應效率。取代度DS在0.024~0.025之間,反應效率達63.59~66.18。2.3季銨型醚化劑用量對DS和RE的影響
在195mlH211.2,且高取代度的季銨型陽離子淀粉易溶于水,使體系粘稠,過濾洗滌較困難,物料損耗也較大。濕法生產陽離子淀粉取代度普遍DS11.2。2.4淀粉膨脹抑制劑用量對DS和R,!E的影響
淀粉在高pH漿液體系中加溫,易發生溶脹糊化,加入淀粉膨脹抑制劑,可避免淀粉膨脹糊化的發生。NaCl、Na2SO4是常用的膨脹抑制劑,工業生產考慮到成本因素,常用NaCl作膨脹抑制劑。在195mlH2O中加入150g淀粉,季銨型醚化劑、堿量和淀粉用量的物質的量之比為1:2.6:25.85,考察不同膨脹抑制劑用量對DS和RE的影響。表Ⅳ膨脹抑制劑用量對DS和RE的影響淀粉 用量()反應物料狀態DSRE() 6.0
易洗滌0.023059.42 6.0
易洗滌0.022056.84 4.0
較易洗滌0.022858.91 4.0
較易洗滌0.023360.20木薯淀粉3.0
較粘0.024262.52 3.0
難洗滌0.024663.56 0.0
較粘0.026869.24 0.0
難洗滌0.026468.21 6.0
不粘稠0.020552.96 6.0
易洗滌0.021054.25玉米淀粉0.0
不粘稠0.024463.04 0.0
易洗滌0.024663.56
由表Ⅳ可知,在膨脹抑制劑存在下,淀粉不易糊化,由于抑制劑抑制淀粉吸水膨脹,淀粉顆粒內部羥基不易釋放,與醚化劑活性物碰撞機率小,反應效率普遍偏低;低抑制劑用量,木薯淀粉易膨脹糊化,而玉米淀粉不受影響,甚至制備季銨型陽離子玉米淀粉可以不使用膨脹抑制劑。木薯淀粉膨脹抑制劑用量是淀粉用量的5.0-6.0,就可以達到目的。2.5有機溶劑用量對DS和RE的影響
使用有機溶劑可抑制淀粉膨脹糊化,且有機溶劑的強滲透力,可提高淀粉顆粒內部羥基參與反應的機率,產品陽離子化均勻程度高,使用性能更為優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