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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
[中圖分類號]F121.2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5349(2011)11-0127-01
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逐漸成為證券市場的核心制度,也成為保護投資者利益的主要制度,是證券監管制度的基石。
一、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確立
一直以來,從我國交易所成立至今,規定了信息披露的準則。如199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內容規定上市公司的一些主要問題,如信息公開、管理上市公司信息的職責等。
二、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發展歷程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因為相關法律條款沒有能與時俱進地重新修訂,促使在一些領域上造成了缺陷,管理者往往無能為力。證券行業的發展形勢,對我國的立法機構提出了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的要求,真正做到讓法律制度來對證券業進行規范管理。法律法規的規范與完善,同樣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
我國股份制企業從無到有并發展壯大,股份制企業正逐漸成為我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主要形式,股票市場也在整個市場經濟體系中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上海、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的成立,是我國證券行業發展的里程碑。從我國證券市場形成到現在,只有20年時間,其時間之短、發展速度之快,舉世矚目。隨著證券市場規模的迅速擴大,投資社會化的不斷提高,人們要求上市公司和證券市場規范化管理的呼聲也逐年升高。近些年來,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逐漸發展,在借鑒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經驗的基礎上,我國的證券市場已具備了一套具有中國特色的、完整的法律法規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例如,《證券交易管理暫行辦法》、8月證券委和體改委頒布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的通知》,同時國務院頒布的《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對《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重新修訂,2006年9月證監會通過的《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以及2006年12月13日中國證監會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這些年來,無論是從證監會,還是從深、滬證券交易所,都一直在加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方面進行努力,已經形成了一個公開透明、層次清晰、易于操作、公平執行的體系。
三、我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現狀
(一)信息披露制度法律框架
我國的證券市場是剛剛開始發展的,一直都以公開、公平、公正作為基本原則,來保障市場的穩定性。根據我國證券市場的實際發展情況,并借鑒一些國際上成功的市場經驗,制定了適合我國實際情況的信息披露制度。
(二)我國市場信息披露范圍
我國信息披露主要由這幾部分內容組成:1.定期報告;2.備時報告;3.公開發行募集文件,即招股說明書;4.要求披露的信息;5.公告書;6.其他信息。
(三)違反信息披露制度法律法規應負責任
首先,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在兩者之間做出明確的范圍界定、相應虛假陳述的責任。因虛假陳述有時會直接或間接,對個人產生某種經濟利益影響,而發行人則是該利益的直接受益者,這樣發行人承擔責任是必然的。當發行人成為受益人時,其虛假陳述的受害人是廣大的中小股東或眾多證券市場投資者。如果全部責任都只讓發行人承擔,而受害人又正是公司股東的時候,那么實際上損害最終承擔者還是股東本人。發行人賠償或處罰后,將損害通過公司轉嫁于其他公司股東,所以法律又規定負有責任的董事等發行人應承擔連帶責任。從理論上講,只將董事、監事、經理等發行人對虛假陳述負有責任的人員作為虛假陳述的最終責任承擔者,才完全符合《民法》上誰實施違法行為、誰應承擔責任的規定。
在這里,我想重點就加強稅法宣傳問題提幾點建議。
當前,為什么還有不少納稅人納稅意識不強、法律觀念不強、偷稅逃稅現象屢有發生,我認為,需要我們稅務機關進一步創新稅法宣傳形式、加大宣傳力度、鞏固宣傳效果。
作為一名納稅人,平時我十分關注稅務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我從有關的媒體上看到,有的地方開展“五進一送”稅法宣傳方式,效果很好,不妨借鑒。他們所謂的“五進一送”,就是做到稅務法律法規進企業、進校園、進機關、進農村、進家庭、送政策上門提高稅法宣傳活動的針對性和覆蓋率。進企業,就是稅務干部深入企業,通過舉辦稅法知識座談會、發放稅法光碟等形式,將收集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小冊子發放給企業法人代表、會計和出納;進校園,就是在中小學校開展“上好一堂稅法宣傳課,當好一名稅法宣傳員”為主要內容的稅法知識講座,讓中小學生從小樹立學稅法、懂稅法、宣傳稅法自覺性,也可以起到讓學生監督和提醒家長依法納稅;進機關,就是向機關干部宣傳國家新出臺的稅收法律法規、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和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等;進農村,就是以宣傳車、稅收知識講座等形式開展送稅法下鄉進村活動,把農民群眾特別關心的涉農政策送到農民群眾手中;進家庭,就是以信息網站、電視臺等媒體為宣傳平臺,播出滾動的稅收宣傳公益廣告、稅收宣傳標語,開設“稅收宣傳月欄目”、“稅收與和諧社會論壇”和問卷調查,使稅法知識入心入腦,走進千家萬戶。
同時,每年要堅持舉辦納稅人知識競賽。通過比賽,一是督促納稅人學習掌握實實在在的稅收法律法規知識;二是增強稅法宣傳的互動性,拉近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的距離;三是進一步增加稅收執法工作的透明度,促進稅務機關自身依法行政意識和稅收執法水平的提高;四是通過競賽,讓觀眾看一看納稅人臺上說的和臺下做的是不是相一致。
關鍵詞:空氣污染;治理技術;區域協同治理;公眾參與;環境保護 文獻標識碼:A
中圖分類號:X832 文章編號:1009-2374(2016)22-0082-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22.040
1 我國空氣污染治理的現狀
近年來,伴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市化程度的提高,我國空氣污染問題凸顯,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視和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城市化和工業化的快速發展過程中,高污染高能耗的生產方式,是造成城市空氣污染的原因之一。我國政府已經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出臺了相關政策法規來治理空氣污染問題。2012年9月,國務院批復了《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應急方案(試行)》,2013年9月,國務院了《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2016年1月1日執行的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在修訂過程中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對于污染物排放等各方面都有了更為明確和嚴格的規定。通過與法律配套的節能減排、新能源的應用等一些政策的推行,空氣污染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空氣質量有所好轉,但還存在著一些問題。
2 空氣污染治理存在的問題
2.1 空氣污染治理還需加強
政府采取了多種措施來治理空氣污染,但在空氣污染治理相關法律法規、激勵政策等方面還有不完善的地方。完善的空氣污染治理制度能夠調動各方參與主體相互配合、共同治理,然而法律體系的不完善,對各方的約束力不夠。我國近年來在空氣污染治理方面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對大氣污染防治標準、達標規劃、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規定。但是,我國的大氣污染相關法律法規還需要不斷地細化、擴充、修訂。目前關于空氣污染治理的法律體系還不夠完善,給實際的執法過程帶來了一些困難。目前對違法排放的懲罰以行政執法、罰款等手段為主,沒有形成長效的制約機制。此外,對企業自主節能減排的激勵機制不夠完善,通過稅收、貸款、政府采購等手段能夠激勵企業自主節能減排來治理空氣污染,但我國目前以經濟為主的污染治理機制還不完善,企業缺乏從內部提升技術水平,減少污染的動力。目前,政府在空氣污染治理中開始嘗試區域聯防的治理方法。空氣在地域之間的流動性也給空氣污染的監督和管理帶來了困難,通過政府間的合作,對區域內的重大環保相關項目的建設進行統一規劃,對區域內空氣污染事件實現聯合執法,通過政府合作實現區域內對空氣污染的協同治理。對空氣污染的協同治理還處在起步階段,對于地方政府間合作的權責劃分還要有相關的法律為保障,建立合理的制度體系,推動區域聯防治理空氣污染治理。
2.2 治理技術有待提升
空氣污染的治理需要技術的支持,需要先進有效的空氣檢測技術及時監控空氣質量指標,目前對空氣污染的檢測經常受到資金和技術水平的限制,未采用最先進省時的設備和技術,影響了檢測的時效性,不利于執法部門及時采取措施處理違規排放行為。
空氣污染的治理和改善不僅需要政府的外部監管,更需要企業內部技術的提升,通過先進的技術,提高材料的利用率以及對于廢氣的處理能力,實現企業節能減排,這對企業在資金、科研能力和科技人才方面都會有比較高的要求,需要企業投入大量時間和人力到技術研發中去,同時技術研發、引入國外先進的廢氣處理技術以及吸納優秀的科研人員都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一些中小企業由于規模比較小,缺乏足夠的人力和資金進行技術的研發和改進,靠企業自身實現技術提升困難比較大,很難通過技術的改進提高能源利用率來減少廢氣的排放,這些企業的發展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
2.3 公眾參與的有效性不足
空氣污染問題的治理還需要完善和有力的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對企業的監管僅僅靠政府的行政監管是不夠的,更需要社會的力量。通過非政府組織和公民對企業污染排放的監督是改進企業污染的有效方式,特別是借助新聞媒體平臺,公眾的意見可以更加快捷有效地傳遞,可以對相關事件展開充分的討論,表達對于空氣污染相關事件和政策的看法和見解,這有助于政府政策的制定和對空氣污染的監督。但由于信息的公開程度的不足,向環境組織和公眾公開空氣質量信息的制度不健全,公眾獲取空氣質量的信息并不容易。同時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公眾對于違法排放企業的監督效果有限,公眾參與的有效性不足,這在一定程度上減損了公眾監督的力度。
3 治理空氣污染的對策建議
3.1 健全空氣污染治理相關法律法規
完善的法律體系是治理空氣污染的必要前提。在進一步完善、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和《環境保護法》的同時,還需要制定更加細化的專項法律法規,增強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而且還要完善公眾參與大氣污染治理的相關法律,為公眾參與空氣污染治理提供法律保障。對于違反大氣保護相關法律法規,違規排放廢氣,造成嚴重污染的企業,政府應加大懲治力度。在有法可依的基礎上,還要做到執法必嚴。此外,在區域聯防治理空氣污染中,政府要制定完善的區域合作治理機制,協調區域合作中利益相關者的關系,并探索這種模式的有效推廣。
為了深入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統計法》和《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大力推進依法統計,根據《國家統計局、監察部、司法部關于聯合開展統計法和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貫徹執行情況大檢查的通知》和省、市、區的有關會議、文件精神,現就開展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充分認識統計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重要意義
統計是加強經濟和社會管理的一項重要性基礎工作,真實是統計工作的生命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統計數據對于區委、區政府正確分析形勢、實行科學決策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也是維護政府統計公信力的基本保障。深入開展統計法律行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對于提高社會公眾對統計工作的關注度,提高全社會的統計法律法規意識,促進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履行職責、優化統計工作環境、規范統計工作秩序、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提升統計服務水平都會起到積極作用。各級各部門要按照區統計執法檢查動員會議的要求,充分發揮部門職能,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充分認識到加強統計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的重要性,把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列入五五普法的重要內容,列入黨政領導干部、企業負責人的學習培訓內容,融入到普法考核驗收工作中,精心組織,不斷增強全社會的統計法律法規意識,為統計工作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
二、注重特色,突出重點,大力推進統計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統計法》和《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是保障統計工作的根本依據和準則。在統計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中,要圍繞《統計法》和《處分規定》開展宣傳,重點是圍繞新修訂的《統計法》提出宣傳教育工作的新要求、新方法,不斷提高社會各個參與主體的統計法律意識和貫徹落實統計法的自覺性、主動性,使《統計法》和《處分規定》的各項要求能落實到統計工作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
要切實加強對領導干部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在平時的學法用法活動中,把《統計法》和《處分規定》作為領導干部“兩月學一法”的內容,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聯系,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領導干部開展《統計法》和《處分規定》的培訓,不斷提高領導干部學習、貫徹統計法律法規的責任意識,自覺依法領導和支持統計工作,切實維護統計工作的獨立性。
要進一步加大統計人員統計法律法規的培訓力度。統計人員是推進依法統計的主體,要在統計系統內部深入持久地開展統計法和處分規定的學習宣傳,開展學習《統計法》和《處分規定》的知識競賽和征文評比活動,不斷提高統計人員掌握統計法律法規的主動性,提高其基本法律素質,提高依法統計、依法辦事的水平和能力。
要加強全社會特別是各類統計調查對象的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統計工作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關聯千家萬戶,提高全社會的統計法律法規意識對于統計工作十分重要。要把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納入到全社會年度法制宣傳的整個工作中去,全面謀劃,精心組織,運用多種形式,利用一些重要的節日,采取社會各界群眾喜聞樂見的方法和措施,開展廣范圍、全覆蓋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使各個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社會公眾進一步明確其在統計活動中的責任和權利,自覺主動地履行統計法定義務,為依法開展統計工作打下良好的社會基礎和群眾基礎。
三、加強協調配合,積極營造貫徹落實統計法律法規的良好氛圍
深入開展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既是一項長期的工作,也是一項緊迫任務。各鄉鎮、和有關部門要以這次統計執法大檢查為契機,進一步營造依法統計的良好氛圍。
要集中力量,統一時段開展《統計法》和《處分規定》的宣傳教育活動,各鄉鎮、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通過舉辦學習班、專題討論、征文評比、知識競賽、開設宣傳櫥窗、發放宣傳材料、張貼標語、懸掛橫幅等多種形式開展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不斷推動統計法律法規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持續掀起學習宣傳統計法律法規的熱潮,為順利推進統計執法大檢查工作打下堅實基礎。
四、加強領導,確保統計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取得實效
從全球特殊教育發展的趨勢和人權發展的角度看,通過立法實施特殊教育已成為各國教育決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并成為衡量一個國家殘疾人特殊教育需要是否得到滿足、參與機會是否平等、是否享受平等人權的基本尺度。[1]建國以后,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特殊教育法制建設穩步推進,一批保障殘疾人公平接受教育的法律法規陸續頒布實施,特殊教育事業有了巨大發展。不過,正如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數據所反映的,我國6-14歲殘疾兒童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比例僅為62.06%,這意味著有約38%的適齡殘疾兒童沒有接受教育。根據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公布的數據,我國15歲以上人口的總體文盲率為4.08%,而15歲及以上殘疾人文盲人口為3591萬人,文盲率為43.29%。[2]殘疾人教育仍然是整個教育體系中的薄弱環節,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特殊教育相關法律體系以保證殘疾人教育的公平發展。
一、我國特殊教育法律體系概況
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我國特殊教育的法律體系已基本形成。表1是對我國與特殊教育有關法律法規的系統梳理,從中可以看出,目前縱向上形成了的《憲法》、《教育法》、《殘疾人教育條例》及部門規章、地方條例,橫向上形成了《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等,已構成較為完整、縱橫交錯的法律體系,基本覆蓋了殘疾人教育的各領域和層次。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5條規定:“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這種將殘疾人教育寫入國家根本大法的做法在世界上是少有的,它成為我國發展殘疾人特殊教育事業的基本依據。2006年和2008年我國分別重新修訂并頒布實施的《義務教育法》、《殘疾人保障法》用較大篇幅甚至專章對殘疾人教育作了系統規定。1994年出臺的《殘疾人教育條例》是我國第一部有關殘疾人教育的專項行政法規,它的出臺改變了以往特殊教育法律法規嵌套于普通教育法的局面。《條例》明確提出殘疾人教育是國家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詳細規定了殘疾人特殊教育的組織機構、學制體系、教育形式以及教師、物質條件保障和獎懲等方面的內容。教育部于1998年的《特殊教育學校暫行規程》這一部門規章,則對全國各級各類特殊教育學校的學籍管理、教育教學、校長及其他人員的編制設置、衛生保健及安全工作、有關特教的經費渠道及學校和家庭的相互配合等諸多方面作了詳細規范。此外,眾多地方性法規和條例成為我國目前特殊教育法律體系的重要部分,對維護殘疾人受教育權利、促進殘疾人教育事業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二、當前特殊教育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
(一)特殊教育對象界定不一致我國《憲法》將特殊教育的對象界定為“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殘疾人保障法》進一步明確指出接受特殊教育的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可以說,這對特殊教育對象的界定比較全面。但在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第19條中,將接受特殊義務教育的對象限定為“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從法律角度而言,這三個法律用語不一、彼此矛盾;從理論和現實角度而言,特殊義務教育的對象不宜只限定為三類,而將其他類型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排除在外,這與“零拒絕”的全納教育原則相違背,也不符合當代特殊教育具體化、個別化、特殊化的發展趨勢,對殘疾人分類由少到多、由粗略到精細的趨勢。例如,我國臺灣頒布的《特殊教育法》將身心障礙者確定為11種,美國1997年的《殘疾人教育法》修正案更是將特殊教育的對象細分為13種。[3]其實,現實中我國很多特殊教育學校(班)接收的學生遠不止以上三種,還包括一些腦癱、自閉癥、多重殘疾等類型的少年兒童。所以,法律對特殊教育對象的界定既要做到彼此一致,還要符合社會現實。
(二)特殊教育立法理念較為陳舊我國特殊教育的立法理念可從兩個方面加以分析。第一,對受教育的主體———殘疾人的認識。2008年新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是唯一對殘疾人作出明確界定的法律,認為“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這是典型的“機體損傷”觀,是陳舊的個體生物醫學模式殘疾觀的反映,認為殘疾是個人自身存在的缺陷,忽視了社會環境、法律環境、教育制度等對于殘疾人所造成的各種障礙。與此形成對比的是,200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我國于次年簽字生效的《殘疾人權利公約》中將殘疾看作“是一個演變中的概念,殘疾是傷殘者和阻礙他們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充分和切實地參與社會的各種態度和環境障礙相互作用所產生的結果”,其中尤其強調“無障礙的物質、社會、經濟和文化環境、醫療衛生和教育以及信息和交流,對殘疾人能夠充分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至關重要”。可見,殘疾未必會導致障礙,它取決于環境。這是比較先進的社會模式殘疾觀,即將殘疾人看作是人類多樣性的一個表現,只是由于社會的不理想造成了殘疾人在適應社會、與社會互動中出現了障礙,所以要求法律設置和制度安排必須消除對殘疾人不應有的負面態度和相關環境的阻礙。第二,對特殊教育理念的認識。《殘疾人教育條例》是我國唯一的殘疾人教育專項法規,《條例》制定時限于當時立法實踐情況和認識水平,沒有體現出特殊教育所需要的各種先進理念,在法律原則和制度上存在著一定缺陷。例如,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全納教育(包容性教育)逐漸成為世界范圍內普遍認可的特殊教育理念,它要求從觀念、理論和方式、方法上對殘疾人教育做重大調整,但這一新理念沒有完全反映到我國的特殊教育法律制度中去。再比如,條例中側重于學校教育,而對殘疾人參與終身學習、社會教育以及家庭教育的關注不足,對滿足殘疾人多樣化、個性化的教育需求,實施殘疾人的個別化教育,推進融入教育的規定相對欠缺等。
(三)特殊教育立法層次低、法律體系不完備我國針對特殊教育的專門法律只有《殘疾人教育條例》,但它只是一部行政法規,立法層次過低,能發揮的效應有限。國務院、教育部曾陸續了一些特殊教育的制度規定,但只是以“辦法”“、通知”、“意見”的形式下發,沒有上升到國家法律法規的高度,所以同樣因為缺乏相應的法律效力而難以引起相關部門和人員的重視。其他法律中雖然也散見有關特殊教育的規定,但缺乏統一指導思想,相互銜接和整合不夠,未形成統一的法律體系。反觀國外很多國家,他們均制定了法律層次更高、處于核心地位的《特殊教育法》或《殘疾人教育法》,在這一專門立法之下,還在各類教育基本法中獨立設章或設節進行相應規定。所以,正如學者們所言“,由于處于核心地位的《特殊教育法》的缺失,導致與普通教育立法相對應或并列的特殊教育立法缺乏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應有的效力層次,使其他相關特殊教育立法處于群龍無首的狀態”。[4]#p#分頁標題#e#
(四)特殊教育法律規定過于空泛、缺乏可操作性和約束力現行特殊教育法律規定過于宏觀,倡導性、宣示性的語言過多,條款的原則性、籠統性明顯,而操作性不強。這使得法律的執行產生困難,有損法律權威,也不利于殘疾人特殊教育具體工作的指導和落實。例如,《殘疾人保障法》第23條規定,“殘疾人教育應依據殘疾類別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但殘疾類別、接受能力如何評估,并未給予明確指示。又如,《殘疾人教育條例》第44條規定,“殘疾人教育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籌措,予以保證,并隨著教育事業費的增加而逐步增加……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用于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和征收的教育費附加,應當有一定比例用于發展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這里既沒有明確的比例又沒有具體法律責任的約束,這種原則性的非強制性規定導致具體操作上和監督上的困難。
(五)特殊教育法律的特殊性未彰顯,缺少特有的原則和規定我國目前特殊教育法律基本上是模仿普通教育法律規定建立起來的,既不健全也不符合實際。比如,《殘疾人教育條例》對殘疾人教育形式的劃分完全依照普通教育的特點,分為學前教育、義務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級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這與國際上淡化對殘疾人教育形式的劃分、強調終身教育、一體化教育的趨勢相左。又如,現有法律在經費保障、特教師資、資源教室、個別化教育方案、最少限制環境等特殊教育的特有環節上都缺乏明確的規定。再如,特殊教育應秉持一系列特殊原則,如優先原則、補償原則、特別扶助原則等,以及對特殊教育對象的無歧視性評估、鑒定制度和受教育權的保障制度、救濟制度等等都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或相關規定很不完善。因此,特殊教育法律的特殊性、針對性還有待跟進,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
三、我國特殊教育法律體系的發展
《中國殘疾人事業“十二五”發展綱要》提出今后要“大力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進一步完善殘疾人事業法律法規政策體系”,《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也明確指出,今后要“按照全面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要求,加快教育法制建設進程,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法律法規。”所以,特殊教育的法制建設既是教育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殘疾人受教育權得以實現的保證。因此,我們應充分重視并推動特殊教育法律體系的完善與發展。
(一)明確特殊教育法律的價值目標與基本原則
法律法規要求邏輯完整,具有層次結構。法律制度的靜態內容可以分為三個層次:法的價值目標、法律原則和法律規范。[5]從前述分析可見,我國特殊教育法律只有具體的法律規范條文,而對特殊教育法律的價值目標這一抽象的、總括性的取向未作說明,也沒有對特殊教育所應秉承的基本原則作出規定,這是造成我國特殊教育法律彼此矛盾的主要原因。法律的價值目標即法的精神,反映的是立法者追求的社會目標和價值取向,它是一個動態的社會歷史范疇。在當今,法律普遍遵循的價值包括公正、秩序、民主、自由、平等、發展、文明、進步等,其中處于核心地位的是公平正義。黨的十七大報告也一再強調,教育公平是社會公平的重要基礎。所以,特殊教育法律作為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一部分,理應將公平、公正作為其價值目標和根本理想,立法機構應該在《殘疾人教育條例》等專門法律中予以明確。此外,特殊教育法律因其規制對象和內容的特殊性,也應體現出不同于其他教育法律的價值追求。我們認為,將全納教育理念作為特殊教育法律的價值目標是必要的,也是符合當今特殊教育發展趨勢的。
所謂全納,形式是全部納入,一個都不能少,實質是人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權利,人人都有權接受教育,強調合作、反對歧視,在全納(“同而不和”)的同時,又尊重個體差異的多樣化存在(“和而不同”)。這種理念有利于殘疾人受教育權利和教育公平的實現。法律的基本原則是建立法律制度和法律調整機制的原理和基本準則,是法律的價值目標在規范體系中一定程度的具體化。西方國家的很多法律以及多數國際公約(如《殘疾人權利公約》)均在總則或第一章中將其原則展現出來,但我國包括《殘疾人教育條例》在內的諸多法律還未形成這樣的慣例。今后,我們在相關的特殊教育法律中應將基本原則加以明確,以此體現特殊教育的特殊性,并更好地指導特殊教育實踐。在借鑒國際公約和學者們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我們將特殊教育法律所應體現的基本原則界定為以下8點:1.不歧視原則,即禁止基于殘疾的歧視,接受殘疾人是人的多樣性的一部分和人類的一份子,教育面前一視同仁;2.尊重原則,尊重殘疾人的獨立和自由,尊重殘疾人逐漸發展的能力并尊重殘疾人保持其身份特性的權利;3.無障礙原則,即保證特殊學校和普通學校提供無障礙的、最少限制的環境以供殘疾學生接受教育;4.優先原則,即特殊教育應優先享有國家的優惠和傾斜政策;5.補償原則,即在同等條件下給予殘疾學生更多的、更特別的照顧和支持,以彌補其自身功能和能力的不足;6.正常化原則,即保證殘疾人的日常生活與社會正常生活模式相接近,盡量保證殘疾人教育回歸主流,特殊教育與普通教育有機融合;7.個別化原則,即在科學評估的基礎上,為每個殘疾學生制定個別化的、適合的教育計劃,在教育形式、教育目標、教育評價等方面因人而異、因殘施教;8.多方參與和合作原則,即明確政府、社會、學校、殘疾人及其家庭等各方在特殊教育中的權利和義務,加強各方的溝通與合作,使特殊教育做到學校、社會、家庭一體化,構建特殊教育的綜合支持體系。
(二)積極推進特殊教育立法工作
首先,應該對已有法律進行補充、修訂和完善。在上述價值目標和基本原則的指導下,結合教育發展的實際和法律環境的變化,檢視當前與特殊教育相關的法律法規,補充法律漏洞、修正不足之處。當前,國務院已將《殘疾人教育條例》修訂工作列入立法計劃,教育部正在組織開展修訂案的起草工作,這是特殊教育立法發展的重要標志。在《條例》修訂中,要注意將其與新的《義務教育法》、《殘疾人保障法》的規定相銜接,尤其要將《殘疾人權利公約》中有關教育的原則和內容轉化為國內法的規定。例如,對特殊教育的對象應予以清晰界定,對殘疾人的認識應從生物醫療模式轉變到社會模式和權利模式,應樹立全納教育的理念并明確其實現的方式等。此外,還要逐步修訂其他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規。#p#分頁標題#e#
(一)消費者知情權的含義。消費者知情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的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真實、充分、準確、適當信息的權利。消費者知情權不僅保障消費信息的真實性,而且還應當保障其準確性、充分性、適當性,是消費者作出理性選擇的有力保證。知情權體現的是一種非平等的關系,強調給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以保護,體現了追求實質上的自由平等的現代法的精神,是現代民法確立的一項重要民事權利。
(二)消費者知情權的特征。消費者知情權的特征有二:一是主體的特定性,即消費者知情權的主體是生活消費者。二是消費者知情權實現時間上的特殊性,即消費者只有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才享有知情權。
二、我國消費者知情權保護的現實問題
(一)消費者知情權的概念不夠創新
隨著大眾傳媒的快速發展,電子商務已經占據了一席之地,對于消費者網購時知情權的保護還不夠完善,沒有明確區分傳統知情權和虛擬網絡知情權。例如在某購物網站購買了一件商品,在商品描述中經營者盡可能的夸大商品的優點忽略商品的缺點,在商品郵寄到消費者手中以后發現跟之前的描述相差甚遠,那么,消費者就知情權被侵害這一現象該如何進行維權成為了主要問題,因為消費者對經營者的真實信息了解甚少,商家也會盡可能的掩飾商品的瑕疵,甚至還可能會隱瞞、欺騙消費者,對于這一類侵權,消費者在尋求救濟時面臨無法確定侵權人和舉證困難的雙重窘境。
(二)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體系不科學
消費者知情權并沒有確認為基本權利,也沒有從抽象的概念中具體下來,雖然現在有關消費者知情權的規定有很多,但大多存在于很分散的法律法規中,這樣就造成了有關的法律法規過于分散使得消費者在收集法條時會浪費時間或者發生遺漏的情況,有時也會產生重復立法的現象,容易造成法律資源的浪費,我國的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體系還不夠完善、科學,仍需要我們的共同努力。
(三)執法機關的職能分工不夠明確
行政保護是消費者進行維權的一個重要的行政救濟途徑,但是在制定消費者知情權保護制度時,各行政部門的職能分工不夠明確,一個部門制定規章可能會牽涉另一個部門的職能權限,就造成了保護制度進行的緩慢;受到侵害的消費者向行政部門進行申訴,由于受理申訴和處罰侵害行為的部門不是同一個,這樣減輕了侵害處罰的力度,不利于對消費者知情權進行保障。比如,有些消費者越來越相信媒體的輿論監督力量,卻不再相信執法部門的執法力度,主要是因為當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到損害后跟經營者調解無望,選擇向消費者協會投訴,但是得到的結論卻是工商部門有權利管轄,把自己的責任全部推給了工商局,而工商局對待投訴卻是只執法但不進行協商賠償,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還是無法得到可靠的保障。這樣久而久之,在其中獲利的是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經營者,由于執法部門職能分工的不明確使得打擊力度減弱,無法真正起到震懾違法行為的作用。
三、我國消費者知情權保護的完善
(一)我國消費者知情權保護的立法完善
1、增加網絡等非現場購物信息披露制度
2013年10月25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了新的修訂,它主要是為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可以解決由網絡等非現場購物帶來的弊端,改變產品侵權以后找不到經營者的局面,新規定對消費者的知情權作了具體保障,也對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作了突出貢獻,法條中規定的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可以向消費者提示產品的負面情況,對售后服務和民事責任的規定表明了消費者在產品出現問題或是缺陷后可以責任到具體的經營者,可以有據可查。區分傳統知情權和虛擬網絡知情權的概念,有利于在飛速發展的信息時代,在消費者熱衷于網購的快餐時代,更全面的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減少了網絡購物的弊端,對日后消費者知情權法律保護體系的完善作了巨大貢獻。
2、加重經營者的責任負擔
雖然法律法規中有很多規定明確了經營者的義務與責任,但是現行的法律法規主要是對強制性義務范圍的詢問進行回答,但是對回答的標準和不回答的懲罰都沒有具體規定,只要消費者的詢問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經營者就應該對消費者的詢問做出真實、準確的回答,如果經營者無法答復消費者的詢問,就應該承擔舉證責任,證明消費者的詢問不具有合理性或合法性,否則就要承擔不告知造成的后果。新修訂的消法第45條還明確規定了“廣告經營者、者設計、制作、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這是對廣告經營者、者、代言人、推銷人等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連帶責任的人員范圍也越來越寬泛,只要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存在虛假廣告,那么與案件有關的組織或者個人,就都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對侵害主體的嚴厲限制,更有利于打擊違法行為,對于限制虛假廣告宣傳有顯著的積極作用。
(二)我國消費者知情權保護的司法完善
一、轉變觀念,提高對農業法制工作的認識
農業法制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農村小康社會建設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加強農業法制建設,既是農村小康社會建設的重要目標,也是農村小康社會的保證條件。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已經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只有加強農業法制建設,才能保障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農業執法是法律法規賦予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然而由于認識不到位,一些地方沒有真正把自己視為執法主體,有時甚至主動退讓,遇到違法事件不積極去查處,沒有認識到不履行就是法律上的不作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們必須強化法制觀念,增強依法管理、依法決策的自覺性,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和義務,不斷運用法律手段管理農業,樹立農業行政部門的執法地位和權威。
二、強化培訓,提高人員素質
關鍵詞: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建議
消防設施在預防和撲救火災,特別是重特大火災中起了重要作用。如何加強對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使其始終完整好用,成為當前社會單位和公安機關消防部門面臨的一大難題。
一、建筑消防設施的概念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七十三條明確規定了消防設施的內涵。消防設施,是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消防設施,一般分為公共消防設施和建筑消防設施兩大類。公共消防設施是指為保障公民人身財產、公共財產安全所需的消防站、消防通信指揮中心和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設施及消防裝備。建筑消防設施指建(構)筑物內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等用于防范和撲救建(構)筑物火災的設備設施的總稱。
常用的建筑消防設施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氣體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干粉滅火系統、防煙排煙系統、安全疏散系統等。建筑消防設施是保證建筑物消防安全和人員疏散安全的重要設施,是現代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筑消防設施主要分為兩大類:一類為滅火系統;另一類為安全疏散系統。建筑消防設施主要是由建筑內的消防控制室來操作控制的。加強維修保養,使其始終處于完好有效的狀態,是保證建筑物消防安全的重要前提。
二、建筑消防設施管理中的問題
(一)法律法規不夠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六、十八、二十條等條款對加強消防設施管理明確了單位和個人的職責義務。《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 61 號令)第七、八、九條等條款進一步明確了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加強建筑消防設施管理的職責和方法。隨著我國法制體系的不斷完善,一些地方性法規也相繼出臺。這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出臺和實施,使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在現實操作層面,仍存在著一定的問題。比如,一些規章與現行的法律法規有明顯沖突,如《行政許可法》,屬于廢止的范圍。又如,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質量技術評價標準、消防設施維護規程和消防中介服務組織的管理上尚未制定行之有效的法規規章,特別是高層建筑消防設施,造成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參差不齊的局面。
(二)責任不夠明確,管理不到位。大多數建筑在修建時,施工單位投資建造好建筑消防設施后,一旦經過建設、消防等部門單位驗收后,立即將后期使用管理的責任移交給建設單位或者是使用單位,對建筑消防設施不再負責后期的維護保養工作。在移交過程中,一些單位存在嚴重形式化,沒有把建筑消防設施使用維護保養方法教授給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從而導致建設和使用脫節現象。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十七條,明確規定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但是,一些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形同虛設,甚至尚未健全,沒有發揮應有職責,不能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查,更無從談起定期維護保養,建筑消防設施難以保持完好有效也就不足為奇了。
(三)資金不到位,維護保養難。許多單位對于火災事故存在僥幸心理,對于消防安全重視不夠,不能正確認識建筑消防設施的重要性。同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以追求經濟利益為目的,對于難以直接創造經濟利益的消防設施的投入,認為可有可無,甚至看成是一種負擔。對于剛投入使用的建筑消防設施,由于性能良好,維護保養費用較低,單位領導還能接受少量費用。
但是,一旦建筑消防設施出現大問題時,單位領導常常以
經濟狀況不好,資金緊張等理由,想方設法砍掉或者是減少消防設施資金投入,使得建筑消防設施,特別是自動消防設施,不能完整好用,無法實現聯動目標,難以發揮甚至是不能發揮應有作用。
(四)公安消防機構監管不到位。公安消防機構監管不到位主要表現在監督執法中指導思想不端正、監管中受行政干預較多、監督人員數量少、業務素質參差不齊等方面。一些基層單位和消防監督人員在監管過程中,受經濟利益驅動,存在亂罰款、亂拉贊助、亂攤派的現象,服務意識差,親民愛民意識不強。在辦案過程中,存在辦人情案、關系案等情況。部分地區為了招商引資,發展經濟,往往是先建設后審批,先開業后驗收,消防監督部門難以從源頭上杜絕建筑消防設施先天隱患。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消防監督人員的增長嚴重滯后于經濟社會的發展,消防監督管理的盲區不斷增大,再加上監督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使得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管難以到位。
三、加強建筑消防設施管理的建議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隨著新修訂《消防法》的頒布實施,一些地方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行業標準也相繼出臺,消防法律體系不斷健全,這為進一步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奠定了法律基礎。但是,消防法律體系的建立,與人民的新期待、新要求還存在一定差距。隨著我們法制化建設的不斷加快,消防法律體系還需要進一步健全。新《消防法》明確了政府、部門、單位、公民的消防安全職責。各級政府要統籌經濟發展和消防安全
之間的關系,加強對轄區消防工作的宏觀調控;公安、教育、新聞、安檢等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督促社會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社會單位要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領導機構,加強對單位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逐漸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良好格局。
(二)加大消防監督檢查力度,徹底整治建筑消防設施隱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加強對建筑消防設施的監管,提高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率。眾多周知,消防管理部門的任務就是“防”和“消”,在預防火災方面,既要檢查可能存在的火災隱患,也要保障建筑消防設施的完整好用,從而能夠有效控制火災蔓延、撲救火災、實施內攻。新《消防法》加大了消防行政處罰力度,消防部門一定要用足用好這一手段,督促社會單位整治建筑消防設施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等問題。
(三)加大消防宣傳力度,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識。縱觀近幾年火災發生的原因、火災危害程度以及消防安全工作的發展,無不與人們消防安全素質的高低直接相關,提示全民消防安全素質是火災防控的源頭。為進一步提升全民消防素質,公安部消防局于 2010 年提出的重在提高人員消防安全素質的“四個能力”建設,已經在全國推廣開來。只有堅持拓展宣傳渠道,擴大培訓范圍,不斷提升全民“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撲救初期火災、引導人員疏散、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逐漸形成人人關注消防,人人重視消防的良好局面,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真正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主要參考文獻:
[1]陸幕權.建筑消防設施施工的通病、原因及對策[M].民營經濟.
2011年12月11日,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十周年高層論壇上的講話指出,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是中國全面分析國內外形勢、為加快推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中國堅持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相結合、實現自身發展和促進世界共同發展相結合,積極化挑戰為機遇,在更大范圍、更高水平上參與國際經濟合作和競爭,大力發展開放型經濟,推動中國和世界的關系發生了舉世矚目的變化。面對新形勢新要求,中國將堅持以更廣闊的視野觀察世界、觀察中國,根據推動科學發展的要求,實行更加積極主動的開放戰略,拓展新的開放領域和空間,完善更加適應發展開放型經濟要求的體制機制,提高開放型經濟水平和質量,形成開放型經濟新格局,更好地以開放促發展、促改革、促創新。
【熱點設問】
1. 指出,中國“入世”十周年來,貨物貿易額由全球第六位上升至第二位,出口額躍居全球第一;累計吸收外商直接投資居發展中國家首位;對外直接投資年均增長40%以上,2010年達到688億美元,位居世界第五……試運用世界貿易組織相關知識揭示我國取得上述成就的原因。
【分析】 世界貿易組織的作用表現為積極組織多邊談判,為國際貿易制定一系列基本原則和協定,為成員提供解決貿易摩擦和沖突的場所。我國“入世”是應對經濟全球化的重要戰略決策,標志著對外開放進入了一個新階段。我國緊緊抓住了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帶來的機遇,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贏得了良好的國際環境,促進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健全,推動了開放型經濟水平的提高,帶動國內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創造了大量的就業機會,促進了我國對外開放的深入發展。
2. 認為,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各國經濟相互依存不斷加深,全球經濟治理出現新變革,同時世界經濟形勢復雜多變,國際金融市場動蕩不已,各種形式的貿易保護主義明顯增多,國際和地區熱點此起彼伏,糧食安全、能源安全、氣候變化、重大自然災害等全球性挑戰日益突出,世界經濟發展面臨嚴峻挑戰。試分析其中蘊含的經濟學道理,并提出應對策略。
【分析】 經濟全球化是一把“雙刃劍”,在帶來生產力發展和資源在全球范圍內配置和流動的同時,也存在著一些不利的因素。如經濟全球化帶來一系列的挑戰:使得世界經濟發展更加不平衡,兩極分化更加嚴重,世界各國貧富差距進一步擴大。導致風險全球化,加劇了全球經濟的不穩定性,威脅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安全。同時,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本身也是機遇與挑戰并存。
對策:應對貿易保護主義,我們要積極優化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實現出口優化升級;充分利用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武器,維護自身國家利益;面對機遇和挑戰,適應我國對外開放由出口和吸收外資為主轉向進口和出口、吸收外資和對外投資并重的新形勢,必須實行更加積極主動的開放戰略,不斷拓展新的和空間;始終使我國的對外開放,發展對外經濟關系建立在獨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基礎之上。
3. 試運用政府職能的相關知識,簡要分析我國政府應對“入世”帶來消極作用的對策。
【分析】 我國政府要堅決履行保障人民民主和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職能,始終維護我國國家利益,保衛國家的獨立與;履行組織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職能,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提高生產力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組織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的職能,在全體人民中進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教育,弘揚和培育民族精神,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質,抵制因經濟全球化和中國“入世”帶來的不良思想侵蝕。
4. 試運用《當代國際社會》中關于國家利益的相關知識為我國“入世”提供政治依據。
【分析】 國家利益世界決定國際關系的主要因素。由于各國的國家性質與追求的國家利益不同,執行的對外政策不同,國家間矛盾和利益交織,使國際關系紛繁復雜。我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國家利益與人民的根本利益相一致。維護我國的高價利益就是維護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正當性和正義性。我國在維護自身利益的同時,尊重其他國家合理的國家利益,并維護各國人民的共同利益。中國“入世”符合我國的國家利益,也符合世界人民的根本利益。
5. 指出,我們多次鄭重宣示,中國始終不渝走和平發展道路,始終不渝奉行互利共贏的開放戰略,在實現自身發展的同時致力于促進世界共同發展。試分析其中蘊含的政治學道理。
【分析】 中國始終不渝走和平發展道路,體現了我國的國家性質和國家利益決定的我國奉行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在實現自身發展的同時致力于促進世界共同發展,體現了我國外交政策的基本目標是維護我國的獨立的,促進世界的和平與發展,也體現了我國外交政策的宗旨是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展;始終不渝奉行互利共贏的開放戰略,體現了我國外交關系的基本準則是互相尊重和、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6. 伴隨著中國“入世”和經濟全球化的影響,許多外來文化大量涌入。試運用文化多樣性的相關知識,談談對待外來文化的正確態度。
【分析】 尊重文化多樣性,首先要尊重自己民族的文化,培育、發展好本民族文化;尊重文化多樣性,就要尊重和保存不同的民族文化;必須遵循各國文化一律平等的原則,在文化交流中,要尊重差異,理解個性,和平相處,共同促進世界文化的繁榮。
尊重文化多樣性是發展本民族文化的內在要求;尊重文化多樣性是實現世界文化繁榮的必然要求。一個民族的文化成就不僅屬于這個民族,而且屬于整個世界,世界上每一個民族都以其鮮明的民族特色豐富了世界文化,共同推動了人類社會的進步和發展。
7. 說,中國發展離不開世界,世界繁榮穩定也離不開中國。擁有十幾億人口的中國進行改革開放,這是人類發展史上的艱辛探索和偉大實踐。中國取得的發展成就與各國友好合作密不可分,中國未來發展需要國際社會理解和支持。該材料是如何體現唯物辯證法的聯系觀的。
【分析】 聯系是普遍的,又是客觀的,要堅持用聯系的觀點看問題。中國取得的經濟成就不僅在于中國自身的獨立自主、自力更生,也離不開世界各國友好合作。
整體占統帥地位,起決定作用;整體具有部分所不具有的功能。我們應當樹立全局觀念,立足整體,統籌全局,選擇最佳方案,實現整體最優目標,從而達到整體功能大于部分功能之和的理想效果。這表明了中國發展離不開世界。
整體是由部分構成的。部分功能及其變化會影響整體功能,關鍵部分的功能及其變化甚至對整體功能起決定作用。必須重視部分的作用,搞好局部,用局部發展推動整體的發展。世界的繁榮穩定也離不開中國。
【原創新題】
材料一 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10周年之際,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011年12月7日發表《中國的對外貿易》白皮書。白皮書指出,與世界貿易強國相比,中國出口產業仍處于全球產業鏈的低端,資源、能源等要素投入和環境成本還比較高,企業國際競爭力、一些行業的抗風險能力相對較弱等。實現由貿易大國向貿易強國的轉變,將是一個較為長期的進程,還需要付出艱苦努力。
(1) 試分別從《經濟生活》、《生活與哲學》的角度分析中國應當如何實現由貿易大國向貿易強國華麗轉身?
材料二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中國集中清理了2 300多部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新修訂的法律法規減少和規范了行政許可程序,建立健全了貿易促進、貿易救濟法律體系。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國對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進行了修改,基本形成了體系完整、符合中國國情、與國際慣例接軌的保護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
(2) 請運用唯物史觀的相關哲理分析我國集中清理和修改法律的理由,并分別從《經濟生活》和《政治生活》角度談談對“新修訂的法律法規減少和規范了行政許可程序”的理解。
材料三 入世10年,中國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但在國內面臨轉變發展方式的壓力和國際環境影響下,推動中國持續高增長的紅利要素逐步衰減,對外開放面臨一系列新挑戰。站在新的起點,中國應在“競爭力”、“影響力”、“話語權”這三大關鍵詞上多下功夫,努力提高開放型經濟的競爭能力、參與制定國際經貿規則的能力和在全球范圍內最大限度優化配置資源的能力。
(3) 上述材料是如何體現唯物辯證法的矛盾分析方法的?
【參考答案】
(1) 經濟生活角度: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促進社會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加強自主創新,建設社會主義創新型國家;優化經濟結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走新型的工業化道路,實現經濟結構優化升級;發展教育,培養人才,提高勞動者的素質,把我國人口優勢轉化為人才優勢。
生活與哲學角度:尊重客觀規律是發揮主觀能動性的前提和基礎,正確發揮主觀能動性,尊重客觀規律,做到按客觀規律辦事,使我們經濟發展措施和政策符合我國經濟發展實際;量變是質變的前提和必要準備,實現由貿易大國向貿易強國轉變需要注意量的積累。
(2) 唯物史觀告訴我們: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社會意識是社會存在的反映。社會存在的性質決定社會意識的性質,社會存在的變化決定社會意識的變化。我國集中清理和修改與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不相適應的法律,體現了社會意識隨著社會存在的變化而變化。
從經濟生活角度來看,新修訂的法律法規減少和規范了行政許可程序,就是在國家宏觀調控的各項手段中適當減少國家的行政手段,突出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的作用;從調節經濟的手段來看,就是充分發揮市場調節的基礎作用,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
從政治生活角度來看,就是要求政府在履行職能時不能“包辦一切”,該管的要管,而且要管好,但不能越權;要求行政機關堅持依法行政。
(3) 矛盾具有普遍性,要堅持對立統一的觀點看問題。在分析中國入世10周年時,在看到我國經濟取得成就的同時,也不可忽視我國經濟在當前存在的嚴重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