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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法律援助的特征范文

        法律援助的特征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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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的特征

        第1篇:法律援助的特征范文

        關鍵詞:法律援助;現狀簡析;對策建議

        一、法律援助的含義及其起源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的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護制度。廣泛意義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給在別人需要在涉法事務上得到指導時,而提供的低于常規費用或者免費的專業幫助的事情,狹義上來說來法律援助就是指為不具備聘請律師能力(資格或者經濟等原因)的人提供律師服務的做法,法律援助的作用,在于保護那些法律弱勢群體的利益,貫徹司法精神。

        法律援助制度自五百年前在蘇格蘭王國萌芽,目前,世界上已經有140多個國家建立了以訴訟法律援助為基礎,涵蓋非訴訟法律服務領域的現代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是屬于世界人權制度的一項基本制度,是全球范圍內保護社會弱勢群體的制度保障,也是社會弱勢群體用來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武器。中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直到上世紀90年代才始現法律援助。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推進,我國社會經濟飛速發展,社會財富兩極分化日益嚴重,社會矛盾顯著增多,也催生了更多的弱勢群體,保障這些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是迫在眉睫要解決的問題。受經濟、傳統觀念等各方面的因素影響,我國基層法律援助建設正遭遇著很多瓶頸。

        二、基層法律援助現狀簡析

        我國法律援助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一)法律援助是國家的行為,由政府負責。法律援助始于西方,最初是由私人律師、教會、各類慈善團體發起,帶有明顯的區別于政府行為的公益性質,其產生的基礎是基本的道義。但隨著矛盾的激化,單純依靠這些私人的社會組織已經不能滿足廣大弱勢群體的訴求。于是國家開始將其納入社會救助體系,建立了與其適應的保障制度。

        (二)法律援助的受援助對象為相對弱勢群體,既包括經濟困難者、殘者,也包括比如刑事案件中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被告人。后一種情況中的受助對象不當然與前一種對象相一致,其可能包括經濟情況良好的人員,但鑒于其在國家公權力面前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所以也有必要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機構為受助對象減免法律服務費和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的方法。前者為受助對象“開源”,后者為受助對象“節流”,雙管齊下,保證受助人充分享受到法律援助的最大利益。

        (四)法律援助的形式有兩種:訴訟法律服務和非訴訟法律服務。訴訟法律服務又包括刑事辯護、刑事和民事、行政訴訟,非訴訟法律服務則主要包括公證證明、法律咨詢、代為起草合同等。

        我國國情復雜,幅員遼闊,各地區自然地理環境不盡相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也有明顯差異,導致法律援助機構的設立大為不同,特別是東部和西部、經濟較發達地區和老少邊窮地區的法律援助建設有著千差萬別。下面以筆者生活以及前期調查走訪的安徽省寧國市為例,結合上文所提的法律援助的幾個特征,淺析我國目前的基層法律援助現狀:

        寧國市地處安徽省東南部,皖南山區東北側,東鄰浙江杭州,西靠黃山,連接皖浙兩省七個縣市,市域總面積2487平方公里,總人口38.38萬人,全市轄6個街道辦事處、8個鎮、五個鄉,其中包含一個畬族民族鄉。寧國市多次入選中國中小城市綜合實力百強縣市,人均GDP居安徽省縣級前列。

        截止2015年,寧國市在全市各鄉鎮都已建立了法律服務所,擁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人員近50人,除此以外,寧國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在全市19個鄉鎮、街道建立了以保護弱勢群體和困難群眾利益為宗旨的法律援助數據庫。結合寧國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情況可以看出以下特點:

        (一) 法律援助案件逐年遞增。近年來,法律援助工作量明顯增加,且增幅較大,尋求法律援助的人群顯著增多。

        (二) 法律援助案件類型較為穩定。絕大多數法律援助案件為民事案件,約占到總數的80%,刑事與行政案件所占比例較小。

        (三) 受援助對象較為明確。從受助對象的身份來看,老年人、殘疾人所占比例最大,其次是外來務工人員,婦女和兒童所占比例也較小。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法律援助所存在的幾個問題:

        (一) 法律援助點設立分布不均。經濟基礎較發達的鄉鎮法律援助點設立較為完備,如鄉鎮企業較多、建有工業園區的鄉鎮法律援助點設立較為成熟,援助點成員較多,結構合理。經濟情況較差的鄉鎮援助點組織機構構建較為松散,人員不齊,經常一人身兼多職,甚至只能一人承擔援助點的全部工作。

        (二) 法律援助人員配備不足,且個別人員法律知識有所欠缺。法律援助力量薄弱,少量的人員難以承擔日漸增多的法律援助案件,導致部分案件被擱置,受助對象的法律權益難以得到及時的維護。部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缺少法學專業教育背景,法律援助的質量參次不齊。

        (三) 從業人員待遇不高,缺乏積極性。因為法律援助帶有很大程度上的公益性質,所以收費較低,導致很多法律人才不愿意加入其中;部分法律援助的服務工作者對待法律案件案件積極性較低,經常擱置拖拉或者敷衍了事,導致法律援助案件辦案效果較差。

        (四) 基層群眾,尤其是農民群眾法律意識不強。遇到糾紛,老百姓往往第一選擇并不是尋求法律途徑來解決,。主要原因有兩點:1.多數普通百姓教育程度有限,不能理解法治的內涵和意義;2.宣傳工作不到位,普法宣傳有待加強,雖然當下各縣市都會舉辦法律宣講會等普法活動,但有很多與人民群眾實際生產生活相脫離,難以引起群眾共鳴,導致群眾參與性不高。

        (五) 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狹窄。法律援助的對象主要集中在殘疾人、老年人、外來務工人員等范圍內,這主要是受法律援助資金的限制,接受法律援助的條件較為嚴苛,導致很多真正需要法律援助的弱勢群體得不到幫助,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律援助的公正與實效。

        三、對策與建議

        法律援助是國家的責任,是政府的行為,是國家和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是保護弱勢群體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人權的一項基本制度。為了使法律更好地服務于社會的發展,結合以上所述法律援助存在的缺陷,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 建立相應的規章制度和規范的程序。規章制度和規范程序是法律援助的基礎,健全法律援助必須先夯實這一基礎,將法律援助制度化。這里所說的制度化既包括法律援助財政資金投入的制度化,也包括從業人員的制度化。政府要加大資金投入,可以設立法律援助專項資金,建立健全最低經費保障制度,同時,引入社會力量,拓展資金來源渠道。至于人員的制度化,要提高從業人員待遇,吸引更多法律專業人才,落實他們的編制問題,堅持一人一崗,落實人員責任。

        (二) 加強法律宣傳。廣泛開展普法進校園、普法進社區等活動,也可以結合群眾喜聞樂見的藝術形式進行宣傳。運用多媒體、多平臺進行宣傳,拓寬渠道。

        (三) 把握個案平衡原則,既要嚴格把關,嚴格審查受援助對象的條件是否合格,也要針對具體案件的特殊情況,適當予以變通。這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也是在踐行法律援助的基本內涵。

        [參考文獻]

        [1]郭威,施卉.淺析當前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J].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0.

        第2篇:法律援助的特征范文

        根據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統計數據,2006到2011年間,政府法律援助的機構和工作人員數量都在保持平穩小幅增長。從2010年開始,法律援助經費收入與受援人數大幅增加,2011年老年人受援人與2006年相比增加近一倍,所占比重多年來一直維持在10%左右。

        (一)司法行政系統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基本經驗

        《條例》規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并規定了法律援助的范圍,同時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條例》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在法律援助事業發展較成熟、財政保障充足的省份,已經認識到僅用經濟困難一個標準,無法容納進所有需要法律援助的社會弱勢群體,開始對特殊人群法律援助的探索,根據各地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實際做法,總結了如下幾條共同經驗:

        1.降低門檻,擴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范圍。明確老年人作為法律援助事項的特殊主體,不受經濟困難標準約束。如河南省規定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婦女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事項屬于法律援助范圍。浙江省對低保老人不受援助范圍限制、不分案件類型給予法律援助,對高齡老年人申請法律援助免除經濟困難審查。

        2.建立、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網絡。根據全國老齡委公布的《2009年度中國老齡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截止2009年底,我國老年人維權,市、區(縣)、街(鄉)、居(村)四級法律援助網絡建設基本完成,全國共建立各級老年人法律援助中心19909個,老年維權協調組織達135704個。各地法律援助機構下設老年法律援助工作站,鄉鎮、街道辦事處司法所設立老年維權崗,指派專人從事老年維權工作。

        3.簡化申請程序,開辟老年人法律援助綠色通道。對前來咨詢法律問題的老年人予以優先接待解答,對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的老年人優先受理,只要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受理后優先指派辦理。多省對行動不便、高齡、空巢老人以及患病殘疾的老年人提供電話預約上門服務。

        4.加強宣傳,增強老年人的維權意識。組織律師、法律工作者、維權志愿者不定期進村(社區)、敬老院等為老年人提供面對面的法律服務。在老年人活動集中的場所設置法律援助宣傳欄,介紹法律援助的申請流程,發放法律援助聯絡卡和法律援助宣傳材料。

        5.對涉及贍養、婚姻、家庭暴力等家庭內部案件,建立多元糾紛化解機制,盡力采取勸導、調解等非訟方式解決,促進家庭和睦。

        (二)司法行政系統老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現存問題

        雖然政府法律援助機構已經在老年人法律援助方面有很多經驗,但由于我國地域差異太大,法律援助地區發展不平衡性明顯,總體來看,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經費保障不足。法律援助對象及范圍的確定取決于政府法律援助的供給能力,具體來說,就是以資金源為條件,設定法律援助資格條件。《條例》為法律援助對象及范圍設定了下限,具體實施還要依據各地(省、區、市)關于法律援助范圍的補充規定來執行。各地規定的主要依據就是地方財政的保障能力。經濟發展情況比較好,當地領導對于法律援助事業重視程度高,經費保障充足,對于法律援助范圍的規定就比較寬泛,針對特殊群體也有優待政策,反之可能連法規規定的援助范圍內的群眾都不能做到應援盡援。同時,財政經費的不足也導致辦案補貼標準過低,給承辦人的補貼甚至不能覆蓋辦案成本,影響了援助人員的積極性,進而影響案件辦理質量。

        2.質量監控機制有待加強。一些法律援助機構完成受理、指派之后沒有繼續跟進案件的辦理情況,對于案件辦理質量不了解,一些社會律師和法律工作者自身的收費案件很多,事務繁忙,對于援助案件沒有熱情,投入的時間精力很有限。

        3.法律援助與社會救助、司法救助等機制銜接有待改善。有些法律援助案件同時需要社會救助,比如老年人遭受虐待的案件,需要社會救助機構為其提供臨時居留場所;患病、受傷的老人,需要社會救助機構為其提供醫療救治;但法律沒有相關規定,僅憑法律援助機構自身的力量,不能解決受援人的上述困難。根據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正在有關部門接受法律援助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但現實生活中,訴訟、仲裁、鑒定費用一般是緩交、減交,很少有免交的情況,特別是鑒定費用,相當一部分老年人即使緩交、減交也負擔不起。社會救助與司法救助的缺失都會影響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的實際效果。

        二、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

        (一)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老年人法律援助實施狀況

        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三年援助的老年人案件通過審核14906起,占項目援助通過案件總數的13.2%。其中,2009資金年度通過審核的老年人法律案件為3605起,占總數的13.2%;2010資金年度為3742起,占總數的13.4%;2011資金年度由于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資金總額由5000萬增至1億元,老年人案件數量也隨之增長了一倍,為7559起,占總數的13.0%。三年來為老年人案件補貼2396萬元,占補貼金額總數的12.7%,為老年人取得利益或挽回經濟損失6.89億元,其中2011年度為老年人案件發放補貼1216萬元,占補貼金額總數的12.5%,為受援人挽回損失4.21億元。從實施單位類型上來看,法律援助機構實施15146件,占總數的96.6%;民辦非企業實施202件,占1.3%;律師事務所實施120件,占0.8%;婦聯法律幫助機構實施166件,占1.1%;直接資助辦案單位實施29件,占0.1%;高校社團實施22件,占0.1%。從承辦人類型上看,法援機構工作人員辦理的3070件,占總數的19.6%;社會律師辦理5138件,占32.8%;基層法律工作者辦理6670件,占42.5%;社會組織和注冊法律援助志愿者辦理806件,占5.1%。從案件類型上看,民事案件14623件,占總數的93.2%;刑事案件271件,占總數的1.7%;行政案件151件,占0.9%;刑事附帶民事案件575件,占3.7%;執行案件67件,占0.5%。從案由類型看,贍養糾紛4123件,占總數的26.3%;交通事故糾紛2786件,占17.8%;土地糾紛793件,占5.1%;勞動爭議598件,占3.8%;健康權、身體權糾紛575件,占3.7%;繼承糾紛541件,占3.4%;離婚糾紛375件,占2.4%。[3]

        (二)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老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特點

        1.明確老年人作為項目資助對象之一,放寬援助事項和援助范圍。項目旨在幫助包括老年人在內的五類特殊受援主體而不是一般貧困者,體現了特殊人群視角。《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實施與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定的項目資助案件范圍從經濟困難標準和案件類型上都比《條例》規定得寬松。具體來說,在案件類型上,老年人多發的案件類型中,贍養糾紛方面,項目資助贍養費糾紛、變更贍養關系糾紛等都被納入;項目也資助離婚等多種婚姻財產、婚姻效力糾紛;在人身損害糾紛方面,項目資助道路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等多種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而《條例》對這些都無特別規定。在經濟困難標準上,項目資助經濟狀況高于當地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但低于當地城鎮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老年人,即經濟狀況既不屬于絕對貧困、又不能夠負擔法律服務費用的“夾心層”困難老人。同時,項目對中西部的法律援助經費做了一定補充,規定可以資助經濟狀況和申請事項符合《條例》和本省(區、市)補充規定的法律援助事項范圍,但當地法律援助經費確實存在困難的案件,但此類案件不超過本地區使用該項資金辦理案件總數的1/3。

        2.多元實施主體提供專業化服務。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但隨著社會經濟生活復雜化程度的增加、利益分化的加劇,政府法律援助在質與量上勢必不能完全滿足不同群體的不同需求,需要社會組織的有益補充。雖然《條例》有規定,但多年以來,關于社會組織參與法律援助的地位、性質及管理方式一直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的多元實施主體為民間組織參與法律援助提供了很多經驗。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的實施主體包括五大類:政府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婦聯法律幫助機構、全國律師協會、高等院校法學院法律援助社團組織。不同的實施主體有不同的特點,能滿足不同人群的需求,不是非此即彼的選擇,而是優勢互補,并形成良性競爭關系,促進法律援助事業發展,滿足困難群眾不斷增長的法律援助需求。政府法律援助的優點在于經費有保障(但不一定充足),機構穩定,實施法律援助工作能夠形成常態化運作,利用原有的網絡化、科層官僚體制,執行能力比較強,管理較規范。其缺點政府機構提供的服務面對全體社會成員,對特殊群體的傾向性不大,且科層體制較為僵硬,立法、政策面對復雜多變的社會現實不能及時做出回應。部分社會成員,特別是與政府發生糾紛的公民,對于政府機構抱有不信任態度,政府機構的官僚屬性與普通民眾有距離感。與民間組織相比,政府法律援助的法律成本較高。民間組織提供法律援助的優點在于專業化,民間組織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務受資金、人員的限制,不可能面面俱到,往往形成自己的專業特色,專門接受某一類人群、某一類事項的法律援助申請,更了解特定類型人群、案件的特點,提供更優質的服務。民間組織一般規模比較小,靈活性、創新性較強,可以根據社會生活的變化隨時調整自己的服務方向,提供新型服務。目前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的最主要實施主體為政府法律援助機構,依托政府原有的機構網絡和人員配置,資金全部用于給承辦人發放辦案補貼,不另外補助實施單位的辦公費用,體現了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做事不養人”的項目特征,最大程度地節約了項目實施成本,把資金全部都用在個案補貼上,真正惠及受援人。項目培育、扶植的民間組織也起到了強有力的補充作用。由政府提供常規化服務,民間組織面對特殊群體、特殊案件提供專業化服務,多種服務主體提高了弱勢群體了解并利用法律援助的機會。

        3.嚴格辦案流程,確保案件質量。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對于法律援助流程有一套獨特的規定。在案件受理階段,對承辦人和受援人進行書面的權利義務告知。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規定對重大、復雜、疑難的法律援助案件,項目實施單位、案件承辦單位應當研究,確定承辦方案,確保辦案的質量和效果。在案件辦結后,要定期回訪,檢驗受援人滿意度。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更加嚴格、規范的管理流程也促進了法律援助機構工作管理的規范化。項目的回訪制度、補貼發放方式等管理方式也被法律援助機構進行常規工作時所采納,項目制責任具體化、流程規范化的優點帶動了法律援助機構日常工作的發展。

        (三)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老年人法律援助的發展方向

        1.增強實施主體的專業化。針對農民工、未成年人、婦女,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都有專門的社會組織作為實施單位去承辦相應的法律援助案件,但目前全國范圍內尚沒有專門針對老年人法律援助的民間組織,尚未發揮多元主體的優勢。老年人的法律援助案件主要還是由政府法律援助機構承擔,有些老年人可能具有多重身份(如婦女、殘疾人、農民工),這部分案件由相應的民間組織(婦聯、殘聯、勞動法律援助民辦非企業)去承辦。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若過多依靠政府法律援助機構,很難體現項目特色,應鼓勵、孵化、扶植一批體現人群視角、擅長辦理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民間組織,或將老齡委系統納入項目實施主體,依托已有的老年人維權網絡,培養一批善于和老年人交流、在老年人法律事務方面有專長、責任心強的律師、法律工作者及維權志愿者,開展針對老年人身心特點、滿足老年人特殊需要的專業法律援助服務。

        2.提高資金使用的科學化。目前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的資金總額還遠遠不能滿足老年人對于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在現有條件下,還需不斷探索如何使有限的資金資助更多的困難老年人、讓資金使用發揮最大效益。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的補貼標準和一般司法行政系統法律援助案件補貼相比相對較高,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承辦人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也有利于提高案件質量,但在資金總量一定的情況下,個案補貼標準高就意味著能夠援助的案件總量相對少。所以,要將有限的資金用于最需要援助的老年人。首先,應進一步細化《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項目案件資助類型,明確不予援助的案件類型。其次,進一步細化案件補貼標準。《暫行辦法》第三十條規定了對案情簡單、工作量小的案件降低補貼標準,筆者在北京郊區農村的調研過程中,發現一些案情特別簡單、爭議金額不大的案件,仍按照一般標準發放案件補貼。所以,應不斷細化補貼標準,根據案件難易程度、承辦人付出的勞動劃定不同檔次的補貼標準,提高資金使用的科學化程度。

        三、結論

        (一)法律援助的對象應分為一般對象和特殊對象

        一般對象是指一般經濟困難者,即經濟條件達到國家設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確無能力按市場價格購買法律服務的公民。特殊對象是指因生理、心理、文化等非經濟因素陷入貧困狀態的社會弱者,如老年人、婦女、殘疾人、未成年人、農民工等,這幾類人群的弱勢狀態是由于自身生理、心理等特點以及社會條件造成的,與一般經濟困難者相比體現出了特殊的人群特征。老年人是法律援助的特殊對象,老年人法律援助具有必要性和特殊性。老年人由于自身的生理、心理、文化、經濟特點造成了其社會弱者的角色,其自身權益容易受到侵害,法律服務的需求很大,而依靠自身購買法律服務的能力極為有限。所以,老年人需要法律援助,發展老年人法律援助事業具有必要性。老年人的自身特點也為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務提出了特殊的要求,需要專門的機構和人員保障,老年人法律援助具有特殊性。

        (二)司法行政系統的老年人法律援助體系積累了一定經驗,但仍不能滿足老年人不斷增長的法律援助需求

        雖然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經歷了近二十年的發展,各地司法行政系統在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方面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但地方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受制于財政、人員,甚至是領導重視程度等多種因素,地區發展存在很大差異性。在相當多地區,仍未認識到老年人法律援助的特殊性,不熟悉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特點,未把老年人作為法律援助特殊對象加以特別優待。

        (三)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本身具有很強烈的人群意識

        第3篇:法律援助的特征范文

        關鍵詞:法律援助 現狀 人權保障

        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組織、指導和統一協調下,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以保障實現其合法權益,完善國家司法公正機制,健全人權及社會保障機制的一項法律制度。①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國家行為或者是政府行為,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3、受援對象為經濟困難者、殘疾者、弱者,或者經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

        4、法律援助機構對受援對象減免法律服務費,法院對受援對象減、免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

        我國第一部全國性的法律援助法規《法律援助條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這標志著我國保障貧、弱、殘等弱勢群體平等實現其合法權益的司法救濟機制度的確立。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為貧困群眾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時,突出了為見義勇為行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重點,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見義勇為法律援助暫行辦法》,特別是三月份經終審的張德軍見義勇為法律援助案件,引起了中央電視臺、東方衛視、《 南方周末》和社會的高度關注,通過我們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進一步弘揚了社會正氣,倡導了社會公平與正義。

        一、 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概況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設有20個區縣法律援助機構,設立100個法律援助機構鄉鎮社區站點。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國家從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權的具體體現,對經濟特別困難的群眾實施司法救濟,以體等這一司法原則的最終實現。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編制10人,隸屬于成都市司法局,現有工作人員8名,其中多人工電話咨詢等法律服務;指導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援助工作。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還在市婦聯、市殘聯、市總工會、成都大學成立了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婦人具有律師資格,下設綜合科、業務科。其主要職責是:免費受理公民的法律咨詢,并經常向社會公眾宣傳法律知識;為各種法律援助對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開設法律咨詢熱線,免費為公眾提供聯、市殘聯、市總工會、成都大學工作站。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經費由成都市政府預算撥款,并設立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會捐贈。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來已接受了15萬余人次的法律咨詢,了3000余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了4200余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二、 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

        ㈠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支持,在成都市司法局的直接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四中、五中全會的精神和市委十屆四次全委會健身,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全面落實和樹立科學發展觀,圍繞服務“產業年”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堅持在實踐中創新工作和解決問題,切實加強法律援助組織機構建設,積極為農民工、貧困殘疾人、下崗職工、婦女兒童等社會貧苦群體提供及時、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成都市援助案件辦案數量每年增長近20%,辦案質量也不斷提高,為創建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成都作出了積極貢獻。

        ㈡設立社會法律援助組織。都市司法局與成都市工會、婦聯、殘聯組織相互加強溝通和協調下,法律援助中心市總工會、婦聯、殘聯、成都大學四個工作站建立,這些社會團體逐步承擔起一定的受理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職能。

        ㈢“12348”法律服務專線電話的開通,它是以法律咨詢作為法律援助的重要形式之一,由成都市執業律師每天義務輪流值班解答咨詢,方便了市民咨詢法律問題,及時為咨詢者提供法律方面的幫助,極大的滿足了全市廣大群眾對法律的需求,受到了市民的良好評價。

        ㈣發展全市法律援助援助律師隊伍,每個區、縣法律援助中心不少于3名法律援助律師,使之成為直接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力量,還不同程度地吸收紅市了一批專業突出、素質較高的人員,增強了法律援助力量,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效率明顯上升。

        ㈤提供法律援助的農民工援助率達到100%,積極開辟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綠色通道,成立農民工法律援助應急服務隊和區(市)縣法律援助中心工會工作站,對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實行24小時內受理制等,并對農民工經濟困難狀況一律免于審查,以實現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綠色通道和“一站式”法律援助便捷措施。

        ㈥分解法律援助案件總量

        成都市近年各類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數,如下表所示

        成都市各類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數(件)

        法律援助機構工作承辦 社會律師承辦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 社會組織人員承辦

        2004年

        785

        706

        38

        2005年

        394

        1617

        361

        17

        2006年上半年

        259

        814

        252

        35

        (七)擴大宣傳,發動全社會力量傾注對法律援助的奉獻與愛心,通過開展法律援助愛心活動、成立農民工應急服務隊、組織送法下鄉律師宣講團、農民工維權法律援助大型咨詢活動等,廣泛宣傳,擴大影響。

        三、 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

        ㈠宣傳力度不足

        隨著成都市勞動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涌向城市,且有大批“外來工”他們的文化素質較低、法律意識淡薄,使他們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缺少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意識,也不知道如何求助于法律援助部門或者法律服務者,于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從而引發更多的社會問題,嚴重影響社會的穩定和發展。而且,需要援助的弱勢群體大多集中在基層,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點應放在基層。然而一些縣、區法律援助機構對法律援助的宣傳力度不夠,怕宣傳多了,老百姓找上門來,應接不暇,這樣就形成了惡性循環。因為越不宣傳,老百姓就越不了解法律援助,開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就越困難。

        ㈡相關部門協作配合機制還未真正建立起來。

        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相關部門之間還沒有形成有效的協調配合機制,直接影響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發揮。在法律援助案件所涉費用中,由于訴訟費用以及相關部門收取的調查取證、堅定等所收取的費用相對困難群眾的收入來說較高,而法律援助機構又無力承擔這些費用,雖免除了法律服務費用,受援人最終因交不起相關費用,或者無法進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者得不到相關的證據材料,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響。

        ㈢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及其需求的矛盾突出

        據了解,成都市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在4000件以上,而按成都市現有的1300多名律師每人每年免費辦理2件計算,每年最多也只能辦2600件,而這當中缺口很大。面對如此龐大的需求量,卻不能予以滿足。這就需要政府和社會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人力、物力上的投入。

        四、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

        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在實踐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作為一種新的制度,其不可避免的存在這樣或那樣的不足,故有必要在實踐中逐步加以規范和完善。針對是法律援助的現狀,聯系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發展的實際,筆者擬對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作進一步探討和研究。

        ㈠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對法律援助的認識

        法律援助既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更是一項群眾工作。它直接面對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社會弱勢群體。當前最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報紙、雜志、電臺、網絡等新聞媒體和通過法律下鄉(如可以嘗試制發法律援助服務卡,便于群眾掌握法律援助知識)、法律咨詢(尤其要加強“12348”專線律師值班,拓展法律援助咨詢電話服務的領域)等途徑,進一步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使法律援助家喻戶曉,讓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知道怎么尋求法律保護,讓社會弱勢群體及時得到法律幫助,以使他們“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難題得到解決,進而使他們的積極性得到充分調動,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并要讓關心社會進步,有能力支持法律援助的社會力量來關心和支持法律援助事業;更要使成都市各級領導干部深刻意識到法律援助工作不是可搞不可搞的事情,而是依法治國、依法治市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習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執政為民的必然要求,從而真正把法律援助工作納入黨委、人大、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使為困難群眾謀利益具體落到實處。

        ㈡提高弱勢群體的法制觀念

        法律援助的重要對象是在農村生活比較貧困的群眾和一些特殊社會群體。在調查中,筆者發現弱者原本不是弱者,但由于他們經濟上的貧困、知識和信息的匱乏、權利和義務意識的淡薄、缺少社會人際關系、心理中的劣勢、生理發育上的某種殘疾以及區域間法律服務資源存在不平衡等主客觀因素,才使他們成為弱勢群體。特別是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識,他們不知什么可為什么可不為,不知國家鼓勵什么限制什么,一切都是憑感情用事,無法用理性的眼光來判斷,于是出現了大批“文盲”、“法盲”和“流氓”,更談不上如何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只有提高弱勢群體自身的法制觀念,才能使弱者成為強者,這是治本之策。

        ㈢積極開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資源,使眾多的社會團體,法學院校參與進來,為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貢獻力量。

        完善的法援體系,包括一個高效的人力資源體系,法援案件的不斷增多和復雜對從業者提出考驗同時也增加了援助成本,自身制度設定的壁壘也限制部分熱忱于法律援助的團體和個人。《條例》頒布以明顯的規定吸引有能力從事法律援助團體和個人從事法援工作,面對于制度設計不完善的中國法制教育,過于注重理論,缺乏法律實務經驗及社會經驗成為被評擊的重點,法學教育可否與法援工作相融合,答案是肯定的。“福特基金”在資助中國高校的法律診所課程中將法學學生在導師的指導下開展具體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美國在其具體實踐中獲得極大的成功,以導師為業務指導,學生共同解決,并在《美國律師協會關于法學院的批準標準》302條e款中明確規定,法學院就鼓勵學生參加提供減免收費的公益性法律服務活動,并為學生提供這樣的機會,以制度的形勢保證了學學院的實踐融入法援體系,其主要的目的(一)向學生教授有效的辯護的技法,職業道德及法律對于窮人的作用(二)在為那些無法得到公正人辯護的同時,批判性的檢驗的應用法學理論。(三)改革法學教育弊端,并重視理論和實踐的結合,學生的融入無非是教學與法援的兩贏之選,除學生外,有能力的社團組織和個人也是擴寬法援人力資源選擇的范圍,部分省市下發的法援指導性文件中均提出引入法學院學生和社團意見,卻鮮見實施的具體細則。此制度何參照美國英國等成熟的制度,推行導師制和公益性團體有限參加,即法學院的學生在老師的指導下開展援助活動,對于社會團體設定團體設定準入機制,依其水平,章程和法援的需要有限的介入援助工作。

        ㈣充分發揮個人法律援助的作用

        1. 凡是有能力以自己的工作為他人提供法律服務者(如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具有較高法律理論素養和社會實踐能力的志愿者),都可以參與到法律援助工作中來,為法律援助事業貢獻力量。

        2. 允許政法機關離退休人員到法律援助機構發揮余熱,從事義務性質的法律援助工作。

        3. 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監督法律援助工作,多向他們匯報工作,請他們提出意見、建議。

        4. 有效發揮基層攝取法律援助聯絡員、信息員的作用。

        ㈤以政府投入為主導,多渠道籌集資金,擴大“節流”的實體程序的設定和利用網絡快捷的工作渠道。

        人民不斷增強的法律援助服務的需要同目前稀缺的法援資源產生矛盾政府的投入不足,大部分法援資金沒有列入政府的預算,軟、硬件建設相對于滯后。將法律援助納入財政預算,建立起政府對法律援助的是低經費保障機制,充分的保障法援工作的正常開展,相對于增長快但經濟基數較小政府收入有限,財政支持基礎設施建設、教育的壓力較重,通過利用常規的籌款方式滿足不了法援需要,必須充分開展社會化運作,積極拓展法律援助經費的社會捐渠道,建立公益性的基金會。90年3月北京就已經成立了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會,內設辦公室,財務部,集資部、外交部、開展大型法援公益活動籌集資金。

        在開源的同時,采取一定保障節流的措施,降低法援的成本1、引導律師鼓勵確已構犯罪的被告在法庭上做有罪答辯。法援的目的性決定了追求程序和實體公正的目的性,保障援助對象的合法權益,對業以犯罪的對象鼓勵做有罪答辯,減少訴訟環節和調查費用。2、普及網上辦公,加強援助網絡的營造和以網絡為基礎的網上法援救助,利用網絡的覆蓋面和快捷方便援助人員和受援助者的交流和公開法援案件的援助流程。 通過程序上的公正高效有序的措施保障弱勢群體權利的伸張,實體上的改革同樣保證了法援工作的效益及提高資金的利用, 盤活法律資源,保證社會運行的穩定及司法公正。

        ㈥提高法律援助服務水平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社會方方面面的群眾利益,法律援助的服務水平關系到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筆者認為,提高成都市法律援助服務水平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 培養律師良好的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成都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律師管理工作中,應把重點放在律師職業道德、職業紀律教育和責任意識、服務意識教育上,使法律隊伍真正成為維護社會正義的力量。

        2. 規范社會團體、法學院校及其其他民間組織的法律援助行為。這些部門提供法律援助必須經過司法行政部門審批,不使用政府資金,不利用法律援助從事有償服務,同時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保證法律援助的水平和質量。

        3. 拓寬法律援助的受援面。筆者建議成都市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時,適當拓寬援助范圍,如給予老年人或高齡老人強制刑事辯護的援助,將法院訴訟費的緩、減、免真正納入統一的法律援助中來,從而使法律規定與法律援助的宗旨真正一致起來。

        4. 推行法律援助尋訪制度。成都市地廣人雜,這就需要政府支持和鼓勵法律援助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到指定的服務區尋訪,主動調查,主動發掘案件,從而保證人民群眾最大限度地獲得最優質的法律援助服務。

        5. 建立法律援助質量監控體系。雖然我國目前尚未建立法律援助質量監控體系,作為西南地區的發達城市,應當發揮西南核心地區的先導作用,盡早建立符合成都市實際的法律援助人員綜合質量監控體系,其應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持續教育、業績考察、顧客反饋、質量評估。

        法律援助作為一項神圣而偉大的“民心工程”,作為法律界的“希望工程”,作為澤惠人民的“光彩事業”,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成都市法律援助在市黨委、市委的領導下,在市人大、市政協的監督、支持下,必將日臻完善,其工作也將跨上一個新臺階。

        參考文獻:

        1、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2004年—2006上半年法律援助統計表、工作總結報告

        2、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簡報》第一、二、三期

        3、房保國 編著 《遇事找法—法律援助》 中國法制出版社

        4、法律援助條例

        第4篇:法律援助的特征范文

        第一節 關于加強規范性的基本方法

        國內許多學者針對加強高校學生法律援助規范性提出了自己的見解,大多強調采用訂立完善法律法規的方式,如:楊鈺明等在《法制與社會》上發表的《論我國高校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與完善》一文中提出“提升法律援助的立法層次”和“確認高校從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學生具有承辦案件的資格”①;鄒友寧在《教學實踐》上發表的《大學生法律援助事業研究報告》一文中指出“在立法方面可以給予高校法律援助機構一個通行的標準”②;劉振紅在《中國青年研究》上撰文指出“通過相關立法明確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地位,保障學生參與法律援助的權利。……國家應通過有關法律使其取得類似于法律服務所的地位,賦予其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職能,使其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出具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所需的各類公函。”③

        筆者看來,通過完善的立法來規范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的出發點是好的,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具有較大困難。首先,無論從主體還是資金來看,我國法律援助資源都是較為緊缺的,只能將資源優先提供給需求最急迫的領域,就高校學生法律援助進行立法,勢必需要開展配套的工作,也勢必牽涉司法行政部門的精力,消耗司法行政部門的資源,而司法行政部門所轄的法律援助中心將會不可避免的受到影響。其次,高校學生法律援助具有其特殊性,其參與主體為在校師生,只能對外開展兼職工作,冒然展開相關立法規范其運作,勢必給學校帶來新的負擔,其間利弊非短期可計較。

        但筆者并非不贊同立法,而是認為應當“緩緩圖之”,設立雙重機制:

        首先是立法機制。利用政府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政府規章等形式的規范,建立對外開展訴訟等具有較高專業性且影響較大服務的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組織的審批管理制度,使之接受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業務指導和資源支持,賦予其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職能,取得類似于法律服務所的地位,對該類組織及其成員進行登記并公告,賦予其有調查取證、會見在押當事人等項權利。

        其次是非立法機制。對未能達到上條標準的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組織,則交由高校管理,不賦予其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職能,也不享有調查取證、會見在押當事人等項權利。該類法律援助組織主要從事非訴訟法律援助事務。

        雙重機制的設立,有助于激勵優秀的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組織,建立良性的發展導向,便于公眾區分,同時也進一步豐富了我國法律援助體系的多元化。

        第二節 關于加強規范性的責任主體

        對于加強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的規范性的責任主體應當是國家還是高校,抑或是其他。筆者認為,首先我國的法律援助體系已經將高校學生法律援助囊括其中,那么毫無疑問,國家應當附有責任來規范其各方面的運作。對此,已有不少學者提出要盡快制定專門法律援助立法,并在民間法律援助部分將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納入其中從“法律援助機構的設立、援助主體、援助對象、援助范圍、援助程序、資金來源管理使用和被援助者的權利義務等作出一般性規定”④。

        高校由于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的特殊性,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其責任。無論從物質保障、資金撥給、專業支持還是協調高校學生法律援助與法律診所教育之間的關系,高校都能發揮其他主體無法替代的關鍵作用。而高校所應當發揮的責任,除了上述的四項內容外,還應當包含督促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組織進行自我完善。

        第三節 立法機制中加強規范性的應有內容

        自2001年宮曉冰編著《中國法律援助立法研究》以來,對于法律援助立法的呼聲日漸高漲,隨后延伸至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的立法問題之上,筆者認為這是我國法律援助規范體系日漸完善的必然趨勢,在法律援助法最終出臺前,針對高校學生法律援助可以以本章第一節所述的政府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政府規章等形式制訂過渡性規范。該過渡規范以規范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組織及其人員開展訴訟法律援助服務為目的。

        一、援助對象的界定

        高校學生法律援助訂立過渡性規范的首要問題,即具備何種資格、條件的人可以成為法律援助的權利主體,獲得法律援助。根據我國傳統理論認為,應當滿足“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當事人”⑤的條件,但在筆者看來所謂經濟貧困者和一些特殊案件當事人,并不足以涵蓋所有需要法律援助的對象,筆者認為采用社會弱勢群體更加恰當。所謂“社會弱勢群體”,并非僅指經濟困難或身體殘疾,根據目前比較流行的國際社會政策界對其的界定,即認為社會弱勢群體是“由于某些障礙及缺乏經濟、政治和社會機會,而阻礙社會上處于不利地位的社會成員的集合,是在社會性資源分配上具有經濟利益的貧困性、生活質量的低層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會群體”。⑥對其簡單歸納,即:經濟貧困,或者基本權利得不到體制保障,或者兼而有之的易受傷害的處于弱勢地位的特殊社會群體。權利貧困是社會弱勢群體的重要特征,所謂權利貧困,是指“一國公民由于受到社會法律、制度、政策等排斥,在本國不能享有正常公民權利或基本權利得不到體質保障,即根據制度和法律,是合法的不平等”⑦比如當今的美國華人,大多數人在經濟上并不貧困,但因受到主流社會排斥,在很多方面不能享有一般民眾的平等權利。

        因此筆者認為,在援助對象的具體界定方面應當多方面考慮:

        通常認為援助對象應當滿足經濟、案情的條件。經濟上的條件指的是:申請人確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物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這是公民成為受援對象所應具備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條件。這里應當注意我國的區域生活消費的水平差異較大,針對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的經濟條件標準的設計不應籠統制訂一個全國統一的經濟困難標準,而是充分考慮當地生活消費水平加以制訂。案情上的條件是指申請人有充分理由證明自己的合法群益受到侵害,或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確實需要法律幫助。如果卻以本身不存在或毫無實現之可能,那么提供援助就成了一種資源浪費,因此必須就案情條件進行嚴格審核。尤其是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的資源原本就比較稀缺。

        但除上述兩項條件之外還存在特殊情況,即特殊對象,在此參照我國法律援助的特殊對象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4條“因經濟困難以外的其他原因⑧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盲、聾、啞、未成年被告人以及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筆者認為在制定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的過渡性規范時,應當將特殊對象的范圍予以擴大:對身體、精神、文化等方面處于艱難無助狀態的人納入,并且并不限定于刑事領域。

        二、對援助組織和援助主體的資格界定

        高校學生法律援助與其他種類的法律援助的最大區別在于法律援助的主體不同。高校學生法律援助根據本章第一節關于立法機制的描述,勢必需要加強對于援助組織和援助主體的資格審批。

        (一)關于援助主體的資格審批

        參照第三章關于高校學生法律援助中的典型實例,不難發現,無論其模式如何,較為成功的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組織的成員均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如武漢大學社會弱者權利保護中心和人民大學法律援助中心,均要求通過司法考試者方能參與訴訟法律援助服務。

        全國統一司法考試對于法科學生觀念中的法律體系梳理和鞏固發揮著重要作用,也是一名法科學生參與訴訟法律援助服務所應達到的標準,因此,筆者認為,對于法律援助提供主體的資格界定,應當以通過司法考試為標準。這也避免了司法行政部門另行制定審核標準,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

        但是這樣規定就意味著能夠在司法行政部門登記的援助主體應至少是本科四年級。是否大二大三年級就不能從事訴訟法律援助服務了呢?事實上,一些優秀的本科二、三年級學生盡管沒有通過司法考試,但是應對一般的小額民事糾紛已經綽綽有余。筆者認為,由于標準另行制定和實施的成本過高,完全可以實現優秀個例通過自行開展的公民開展訴訟服務。只不過相關責任只能自行承擔。而以司法考試為標準,事實上是期望研究生、本科生能夠結合開展法律援助服務,如同人民大學法律援助中心一般,同時還能延長運轉周期,有利于援助組織的穩定發展。

        (二)關于援助組織的資格審批

        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組織的資格審批應當分為注冊登記、變更登記、年度登記和撤銷登記三個部分。

        注冊登記、年度登記均需對其實際業務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等信息進行審查,確保其具有持續對社會公眾提供穩定可信的法律援助的能力。這種能力的衡量,應當主要從其人事情況和業務情況來綜合體現。人事情況,主要審查指援助組織的高層人員的穩定性、法律顧問與學生的比例、通過司法考試的學生比例等。同時為了避免人浮于事,僅僅從名義上達到了相關比例和數據,因此對于辦案數量也有要求,主要指的是對個人最低辦案數量、人均辦案數量、總體最低辦案數量進行限制。變更登記主要是就其人動、地址遷移、信息調整等進行變更備案登記。

        在注冊登記時應當著重對其內部制度建設、人事情況進行審查,在年度登記時應當就其人事情況和業務情況綜合審查。倘若申請注冊達不到要求的不予通過,年度登記達不到要求的則取消相關資格。

        對援助組織和援助主體的雙重登記,合法相關證照,并且通過一定形式對外公布,從而實現對立法機制下高校法律援助的有效管理和及時監督。

        三、援助范圍的界定

        根據第三章典型案例的闡述,可以看出目前絕大多數的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組織在訴訟法律服務方面僅就民事法律糾紛提供服務,主要出于刑事法律糾紛的權利不對等性、行政法律糾紛的敏感性等方面的考慮。筆者認為高校學生法律援助訴訟服務應當主要針對民事案件,針對刑事和行政案件應當謹慎對待,因為這兩類案件通常具有更高的專業要求和更強的外界壓力,風險過高。而就民事案件而言,由于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組織的成員相比執業律師仍然具有實務經驗缺乏、專業程度較淺的短板,因此在范圍限定上,應當有所限額。

        四、法律援助的申請和審查

        關于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的申請和審查,應當區分對待,對于訴訟法律援助服務,筆者認為應當區分開展:各地方政府法律援助中心下發適用所在地區的一般標準,由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組織嚴格按照標準審查決定,對于超出一般標準,但援助組織認為確實應當援助的,由其隸屬的法律援助中心進行審查決定。

        同時法律援助中心也可以直接接受法律援助的申請,并對其進行審查,發現可以由高校學生法律援助提供法律援助的,則指派給相應的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組織。

        申請人提出申請,應當按照規定的書面格式填寫書面材料,若申請人因文盲或其他原因無法準備書面申請時,可由高校學生法律援助人員代為準備申請書,并訂立相應的協議和提供人身份證明。除書面申請外,申請人還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包括身份證明、經濟情況證明、案件情況證明等。

        對于法律援助的申請、審查程序設計,還應包括申請的拒絕與異議程序,許多國家的法律援助立法在原則性的規定了援助對象、范圍、條件之后,往往又專門對拒絕的內容作出詳細的規定,對此,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的規范訂立也應繼承這一立法習慣,通過概括法和否定列舉法的條款更好地對援助的范圍和申請時具體實務操作進行確定。異議程序,則是為申請人提供的法律救濟渠道,主要包括異議時效、異議決定機構等。異議時效應當充分考慮相應的訴訟時效,建議刑事法律援助申請拒絕后的異議時效為5日,民事法律援助申請拒絕后的異議時效為10日。異議決定機構方面,對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組織拒絕提出的異議的決定機構應當為其隸屬的法律援助中心,對地方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異議的決定機關為確定該援助中心的司法行政部門。

        五、法律援助的實施

        (一)接受指定和分配的法律援助的實施

        接受指定,指的是接受法院指定辯護。盡管目前我國的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組織尚不能普遍從事刑事訴訟,但是隨著今后的發展,尤其是出臺相關規范性文件加強規范其規范性從而促進其發展之后,高校學生法律援助完全可以開展一定的刑事訴訟法律援助。法院在確定指定辯護的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組織時,應當遵循以地域管轄為主、承辦案件的援助組織與審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相一致的基本原則,從而便于援助組織和援助人員就近調查就近參與訴訟。

        接受分配,指的是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組織隸屬的司法行政部門下轄的法律援助中心在司法行政部門的協調下,將部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分配給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組織的情況。高校學生法律援助作為多元化法律援助體系中的一元,當出現法律法律援助中心案件過多,負荷過重時,理應發揮其多元化作用,在共同上級部門的協調下分擔壓力。當然,這種分配,也必須經過援助申請者的同意許可。

        (二)法律援助的指派

        援助組織在接受指定、分配或接受申請人直接申請獲得法律援助案件時,應當及時指派援助人員實施援助,與受援人簽署法律援助協議,明確規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援助案件,應向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和有關行政機關提交援助所指統一印制的公函和文書。

        (三)法律援助的撤銷

        按照各國法律援助法的一般規定,援助組織均有權作出撤銷決定,但應對其作出嚴格限制。首先,在援助的實施過程中,援助組織發現原援助決定因未能完全了解申請人情況而發生錯誤,或受援人未按援助協議履行義務,或申請人經濟狀況好轉等情況,但發現以上情況的法律援助人員,負有及時向援助組織報告的義務,不得自行拒絕或終止援助,只有建議權;其次,在訴訟進行過程中,法院發現受援人違反相關援助規定,不符合法律援助標準或以欺詐手段獲取法律援助或在進行法律程序時作出不恰當行為的,可隨時提出撤銷援助的建議或決定。一旦發生援助撤銷,則根據援助組織與受援人的協商,或為承辦人員從案件中退出,或為繼續辦理,但由當事人支付所有的辦案費用并且比照律師收費標準付費。

        (四)法律援助的監督

        法律援助的監督主要指對援助人員具體案件行為的監督,主要包括對援助人員案件辦理的一般過程、當事人的情況變化設計可能撤銷援助或更換承辦人員的情況、援助人員對有關訴訟項目的增加及費用擴大的情況、法律援助結果以及工作態度反饋等情況的監督。監督主體分為援助組織及其所隸屬的司法行政部門。具體方式可以分為:①援助人員向援助組織定期履行報告義務;②援助組織其所隸屬的司法行政部門定期進行匯報;③接受受援人的隨時報告。

        (五)費用的結算與支付

        我國法律援助的經費來源目前主要包含法律援助基金、各級政府財政撥款和少量的社會捐助。參照法律援助的資金來源,通過注冊登記并享有一定權利的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組織,其資金來源也將與之具有相似的結構。關于費用支付,我國目前的法律援助實踐中,大多采取一案一結的方式,這也符合高校學生法律援助之前的工作習慣,同時便于資金的及時流轉。(作者單位:上海大學法學院)

        注解:

        ① 楊鈺明等,論我國高校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與完善[J],法制與社會,2008-8(下)

        ② 鄒友寧,大學生法律援助事業研究報告[J],教學實踐,2009-10

        ③ 劉振紅,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活動研究報告[J],中國青年研究,2008-3-5

        ④ 程捷肖偉,高校法律援助機構之現實困境與改革對策[J],宜賓學院學報,2008-3,第3期

        ⑤ 具體請參見本文第一章第三節的內容

        ⑥ 萬聞華,NGO社會支持的公共是政策分析:以弱勢群體為論域[J],中國行政管理,2004,第3期

        第5篇:法律援助的特征范文

        (一)群體性上訪事件的界定

        1.含義

        所謂群體性上訪事件,是指由多個民事主體組成的當事人,為了個人、法人、群體的一些共同的利益或目的,以群體的形式到黨委、人大、政府、司法等部門上訪,要求解決矛盾糾紛的方式。

        2.特點

        (1)群個體性上訪事件涉及的內容呈現多樣化。在過去幾年里,由于經濟發展比較緩慢,商業貿易不是很廣泛,農村的矛盾糾紛以家庭糾紛和鄰里矛盾為主,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使農民的意識不斷覺醒,人與人之間的貿易的范圍擴大,內容更為豐富,土地糾紛、合同糾紛、侵權糾紛、相鄰權糾紛、地役權糾紛等與法律緊密聯系的矛盾在農村廣而見之。所以,農民的上訪事件的數量也隨之增加。

        (2)農民群體性上訪事件具有組織性。一些上訪者,為了給法院、人大、政府等部門施加壓力,他們會通過各種途徑,組織更多的人參與其中。在上訪事件中,往往會有組織頭目,他們把本來沒有上訪意圖的人煽動起來,打著維護他們利益的幌子上訪,由于上訪的人數較多,所以一般上方都持續時間增長,處理難度加大。

        (3)上訪的形式多樣化。在上訪的過程中,大多數的人都會帶有個人的主觀色彩,一旦法院和行政機關的行為對自己不利,那么在他們看來法院的判決或者其他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等都是違法的,司法行政機關是故意和自己過意不去。為此,一些人情緒極端、行為偏激,在一些別有用心的人的煽動下,因為自己的利益沒有得到公正的解決,出現圍攻黨政機關、跪訪、打標語、喊口號等不合常規的方式,甚至出現群體性的打斗,造成人員傷殘,這樣對社會的穩定和相關部門的工作帶來很大的影響。

        (4)纏訪的事件增多。在現實生活中,有些行政行為是會對農民的利益造成損失,但一些人在相關部門已經對他進行補償之后仍然無理取鬧,有些人甚至以上訪為經常性的職業,在法院、行政機構反復的處理后還是不死心,他們明知道自己無理,但仍然纏訪。

        (5)群體性上訪事件大多集中在土地上。據相關調查顯示,每年在上訪的事件中,因為土地的征收、征用而引起的上訪案件占總上訪案件的60%~70%。在農村,土地是他們基本的生活收入來源,沒有了土地,農民心里會有一種恐慌感,失去了安全感,近幾年,征收征用的土地大部分是農村的集體用地,因為征收的程序、補償、農民的安置等問題不能很好的得到解決,農民只能通過上訪的途徑,使這一問題得到有效地解決。

        (二)群體性上訪事件的成因

        1.農民自身的局限性

        在農村,農民的文化水平較低,法律意識相對比較淡薄,他們沒有對社會的整體利益進行考慮,在他們心中只有小我,只要他們的利益受到損害,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他們都不能接受。他們認為,上方是維護自己利益的一個很好的途徑,他們認為人數越多取得的效果就會越大,相關部門就會聽取自己的意見。所以他們會采取聚眾上訪,示威游行等各種方式維護自己的利益。

        2.一些基層部門采用消極的手段處理農民所面臨的問題

        在農村,一些基層組織管理渙散,村干部對自己的利益很是重視,對于老百姓反映的一些問題,大多數的部門都采取消極的措施,在處理問題是常常采用壓制、推諉等手段,態度蠻橫,對百姓的疾苦不管不顧,他們利用公款自娛自樂,有些甚至把政府劃撥給農民的款項都據為己有,不能很好地解決農民所面臨的問題,農民理所當然地對基層部門失去信任,基層部門的種種行為引起了民眾的反感。對農民來說,除了上訪,他們找不到更好的方法來維護自己的利益了。

        3.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國務院《條例》第十八條明文規定,多數人反應共同意見、建議和要求,需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事項,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不超過5人。但對于超過5人的。

        (三)群體性上訪事件的影響

        1.能夠更好地維護農民的切身利益

        群體性上訪往往是事關很多農民利益的事,也是一件比較大的事。農民在基層部門對自己所提出的問題相互推諉,不采取積極的解決方法時,他們作為弱勢群體,對基層部門也是無能為力,那么上訪無疑是他們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好途徑,通過正常的、合法的途徑上訪,相關的部門能夠很好地解決他們所面臨的問題,或者是督促基層部門采取積極的措施解決農民所面臨的問題。

        2.能夠使基層部門提高辦事效率,優化管理體制

        基層部門如果對農民房的問題不能很好的解決,農民可以向上級部門上訪,上訪是基層部門政績考核的一項內容,如果上訪事件較多,則說明基層部門在工作效率和管理體制上存在一些問題,那么上級部門可以責令基層部門在規定的時間里解決相關事宜,督促他們提高辦事效率。司法機關在訴訟中通過判決行政部門承擔其行政不作為或作為的不利后果的辦法或其他途徑,使基層部門有一種危機感,提高他們的責任心。

        3.會導致農民對法律和行政部門的不信任

        根據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2013年《社會心態藍皮書》調查,目前,中國社會群體間的不信任加深和固化,表現為官民、警民、醫患、民商等社會關系的不信任。越來越多相同利益、身份、價值觀念的人們采取群體形式表達訴求、爭取權益,群體間的摩擦和沖突增加。

        二、法律援助簡介

        (一)法律援助的涵義

        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和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組織、指揮和統一協調下,有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以保障實現其合法權益,完善國家司法公正機制,健全人權及社會保障機制的一項法律服務制度。

        (二)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由國家和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實施

        一般性的組織沒有經過國家和政府的授權即使是為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也不得從事法律援助工作;這一機制的設立表現了國家和政府對人民利益的維護。

        2.接受法律援助的對象是特定的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律援助的對象是經濟困難而又需要法律幫助的人民群眾或者刑事案件的當事人。

        3.提供法律援助人的特殊性

        能夠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必須是律師、公證員或基層法律工作者等熟悉法律,有一定的法律素養和法律知識的人,他們必須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從他們的利益出發,遵守自己應該遵守的規則,不能損害當事人的利益。

        4.法律援助是一項社會保障機制

        它是獨立于司法行政部門的一項機制,是國家和政府為了維護當事人的權益,為特殊的人群提供的一項保障機制。

        (三)法律援助的類型

        1.公法律援助

        公法律援助,是指國家為當事人指派的律師援助,公法律援助應當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和《刑事訴訟法》相關的規定,當事人在請求國家賠償;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支付勞動報酬;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也就是說,在特定情況下法律援助機構必須無償的派相關的法律服務者為當事人提供援助,維護他們的利益。有關公法律援助的規定也是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和為人民利益出發設立的,體現了黨、司法、行政等部門對農民利益的重視。

        2.私法律援助

        私法律援助,是指社會律師無償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情形。在遇到一些比較重大或特殊的,有影響的案件,一些律師主動無償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情況。沒有國家和政府的干預和強制性的規定,律師可能是為了當事人的利益考慮,也可能想通過一些特殊的案子或者群眾特別關注的案子來擴大自己的影響力。

        三、法律援助介入群體性上訪事件的意義和作用

        (一)有利于維護法治秩序,構建和諧社會

        農村中,當事人的法制意識比較淡薄,缺乏相關的法律知識,在他們看來,人越多、聲勢越大、行為越極端,他們的利益才能更好地得到維護,所以在他們的利益遭到侵害時,他們都會采取靜坐、游行、圍攻黨政機關等一些非正常的手段,給政府、人大、法院等上訪接待部門施加壓力,這樣嚴重的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法律援助作為國家和政府設立的一項保障機制,是政府解決利益沖突的渠道之一,法律服務者可以通過引導、教化等各種形式使群體性上訪規范化、法律化,使他們認清問題的根源,增加他們的法律意識,采取合法的方法維護他們的利益,也是得全體人民的利益趨于一致,協調好各種利益的沖突,從而維護社會的穩定。

        (二)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當前,我們國家最需要的就是社會穩定,社會的穩定是一個國家發展的基礎和根本需要,維護社會穩定最優的方案就是控制社會,使社會生產和生活組織有序的進行,有序社會是社會矛盾較少和社會矛盾較容易解決的社會。社會矛盾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均勢群體之間的厲害沖突;另一類是強勢群體與弱勢群體之間的厲害沖突。前者可以通過仲裁、司法、調節等途徑加以解決,經過法定的途徑和程序之后,一般都會很好地解決。相對于群體性上訪事件而言,是一個很復雜的問題,他們的利益遭到侵犯時,他們往往不知所措,不懂得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他們只能通過自己認為最好的手段—上訪來維護自己的利益。法律援助的介入,使廣大人民群眾有了導航,通過法律援助者的指引,他們懂的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利益,從而避免了各種沖突和犯罪現象的發生,維護了社會的穩定。

        (三)有利于鞏固政權

        農民群體性上訪事件的多發性,從側面反應出我國基層政府對村社干部管理不嚴,工作方式簡單;基層組織失信于民,引發農民對抗情緒;我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完善等相關的問題,群眾通過上訪,能夠使基層政府和組織認識到自己本身存在的問題,讓他們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正,或者通過上級對下級的監督等途徑使政府、法院等機構的工作規范化、法制化、制度化。法律援助的介入,能夠更好地促使各項制度的規范化,法律工作者引導上訪事件有序的進行節約了社會資源,減少了暴力性事件的發生,維護了社會穩定,使群眾的利益得到了維護,廣大的人民群眾才能夠相信我們的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黨,有能力領導他們,才能夠堅定不移和領導者站在同一條戰線上,有利于政權的鞏固。

        四、法律援助介入群體性上訪事件的途徑探索

        法律援助介入事件的路途,還是一個較新的課題,筆者認為,法律援助機構、司法行政機關和部門應當直接合作,信息共享,人員互動,組建專門辦事機構,專門財政撥款。

        第一,由法律援助機構牽頭,充分利用本地法律執業人員資源,挑選一批有一定社會影響、辦事公道正派、組織和群眾信得過的法律執業人員組建一支應對突發性的法律援助隊伍。法律援助機構、機構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平時應當加強對援助律師政策方面的教育,加強工作調度,一旦出現,要拉得出,面對各種問題,要應對自如,回答群眾問題,要有理有據,做到疏導和維權并重。

        第二,聯合辦公機構要形成一套處置方法和策略。法律援助律師介入突發性,其主要工作方式是開展法律咨詢,用自己所學法律知識解答誘發的各種問題。據調查,目前發生的中,大部分群眾反映的問題是合理的,與他們的切身利益相關,因此,處置突發性時,務必要弄清事件發生的原因、群眾心態和現場情況,慎重決策。要注意方法的靈活性和策略的多樣性,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第三,一旦出現群體性上訪事件,機構和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主動介入,指派法律援助律師為相關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

        第四,要做好后續保障工作。突發性發生后,不是一時半刻就能處理好的,有時需在現場連續處置好幾天。如土地糾紛、醫療事故、工傷事故造成死人后引發的,死者一天不安葬,賠償款沒有落實之前,警報一刻也就不能解除。

        參考文獻:

        [1]陳琴.案例注釋本[M].法律出版社,2012,3.

        [2]薪薪.上訪村謎語[M].作家出版社,2012,9.

        [3]童之偉.體制在中國憲法框架中的合理定位[J].現代法學,2011,(1).

        第6篇:法律援助的特征范文

        論文關鍵詞 弱勢群體 醫療權益 法律保障

        近年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全面深入,隨著社會轉型的加劇和社會階層分化的加速,不但使轉型前的弱勢題的凸顯,而且影響到社會穩定,降低社會的整合力,甚至有可能阻礙了社會的持續發展。困此,建立一個面向弱勢群體的疾病醫療救助制度既是緩解其生活壓力的必要舉措,也是社會正義的題中應有之義。無論從哪個方面來說,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背景下,深入挖掘弱勢群體醫療保障與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聯系,研究弱勢群體醫療保障困境形成的原因以及從法律的層面來思考探索解決弱勢群體醫療保障問題之道,我國法學研究界,尤其是經濟法和社會保障法的研究者們都應當對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問題作出積極的回應。這對于完善我國弱勢群體保護的法律體系,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協調持續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現行弱勢群體醫療權益保障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被保障主體范圍不明確

        弱勢群體不僅客觀存在,而且,由于多元的主觀和客觀原因,弱勢群體有增無減,有法可依與有法難依并存,不利于維護和保障弱勢群體的醫療權益。殘疾人、未成年人特別是兒童和孤兒、婦女,以及貧困老人,是社會公認的弱勢群體。而對于早已存在和不斷顯現的弱勢群體,人們卻各有己見。實際上,為數最多的貧困農民,失業與轉崗的城市貧困者,流入城市并從事危重職業的民工,高校在讀的特困大學生等,都是弱勢群體的重要成員。對于這些弱勢群體的扶助與醫療保障,本來應當在行政法規的基礎上適時的將其納入立法的內容和作為調整對象,并在行政規章和司法救濟等方面作出相應的規定,分別予以資助和保障。不過遺憾的是,卻沒有統一而明確的法律法規來完成這項工作,相反更多的則是依靠理論上的研究以及某些地方的試驗性嘗試來界定弱勢群體的范圍。長此以往,不論是從對弱勢群體的保護,還是從合法行政的需要來看都是存在巨大隱患的。

        (二)弱勢群體醫療權益保障制度體系沒有有效建立

        1.己實施的單行法與需求之間的缺失從我國現行單行立法的實踐看,這種立法不足以保障弱勢群體的權益。到目前為止,我國先后制定了《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單行法來保障弱勢群體的問題。這些法律法規的實施,有利于保障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有利于使他們融入到社會主體人群中。盡管我國法律對弱勢群體的保障作了不少努力,但也存在不足。我國多采取單行法、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的立法形式,由于缺少一部統籌性的法律而造成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的混亂。

        2.指導思想與調整手段的缺失

        長期以來,我們過分畸重執政黨的政策和國家行業主管部門頒行的行政規章對弱勢群體的保護,相對地忽視科學、嚴謹的國家立法。既不利于國家長遠的法制建設,亦與中國加入WTO以后所承諾的法制義務格格不入。改革開放以來,經過實踐檢驗的深得民心并有利于弱勢群體的醫療權益保障和其他社會公共政策,應當適時的提升和轉變為國家法律。政策太繁又過于空泛原則與極易波動,行政規章過多又缺乏透明度,明顯的不利于弱勢群體的醫療保障。

        3.醫療保障制度沒有有效建立

        建立醫療保障制度,推動健康服務公平性的改善是一個系統的社會工程。迄今為止,尚缺乏系統、成熟的理論來指導實踐操作,加上各級政府的財政狀況普遍緊張,我國醫療保障處于不規范不系統的狀態,只有少數發達省市建立了醫療救助制度,而且覆蓋面小,水平低。有些地方最低生活保障僅只是達到應保盡保的要求,尚談不上醫療救助制度的建立。

        (三)社會醫療救助難以及時有效實施

        社會醫療救助是在政府的主導下,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一項面向弱勢群體的醫療救助行為。它作為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中的最后一道保護屏障,其目的是將一部分生活處于低收入甚至貧困狀態的社會弱勢群體網羅在醫療保障體系之中,通過實施社會醫療救助制度,為他們提供最基本的醫療支持,以緩解其因病而無經濟能力進行醫治造成的困難,防止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增強自我保障和生存能力。這是政府的責任,也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從醫療救助來看,針對的主要是收入極低的人群,幫助他們減輕大病醫療負擔,而對那些位于極端貧困人群之上的大量邊緣貧困人群和相對貧困人群的關注不夠。缺乏統一的救助制度與機制。

        社會救助法起草多年仍擱淺,自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醫療保障問題逐漸成為困擾中國社會的一個“老大難”問題。在2002年以來歷年的《社會藍皮書》中,零點公司關于“城鄉居民生活質量”的調查表明,對“社會保障”和“醫療制度改革”的社會關注率基本上都名列前6位之中。醫療保障問題對城鄉貧困家庭的影響更大。在中國的貧困人口中,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因素要占30%至60%,個別地區高達70%。

        二、導致弱勢群體醫療權益保障不健全的原因

        (一)弱勢群體醫療權益保障不健全的歷史原因

        1.對弱勢群體權益法律保障意識缺乏

        我國缺乏對弱勢群體權益保障的意識,認為弱勢群體就是低人一等,平等的觀念不能深入人心,而弱勢群體本身也不會去爭取權益的保障。《憲法》第3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憲法》第5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當公民的某項平等權被侵害時,要勇敢地拿起相關的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理論和法律上講,弱勢群體也是社會成員中的一員,與其他人一樣,具有平等的社會地位,并不低人一等。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弱勢群體處于社會低層。歧視弱勢群體的觀念意識較為普遍,對弱勢群體權益法律保障的意識缺乏,弱勢群體得不到作為公民應有的基本尊重,其醫療群益保障也就無從說起。

        2.人治思想的長期存在

        由于我國受長達數千年人治思想的影響,社會轉型期司法體制并沒有及時跟進,部分司法人員陳舊的觀念和官僚主義作風,包括極少數司法人員的腐敗,導致了權利弱勢人群的最終形成。司法體制的落后和部分司法人員的素質低下乃至腐敗,使人們爭取權利救濟所需要支付的成本增高,有些甚至高于救濟標的。當人們為維權支付巨額成本不能扭轉局面的時候,權利均衡與社會和諧也隨之消失,弱勢群體的醫療權益也得不到相應保障。從另一個方面來說,我們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仍然任重道遠。

        3.傳統文化的影響

        傳統文化影響也是弱勢群體產生的原因之一。中國封建社會特權和等級的傳統文化使人們缺少追求平等的動力,大多數人在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時常常自認倒霉,缺少抗爭意識。弱勢群體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人格尊嚴時常得不到保障。弱勢群體的社會權利資源弱勢,他們“遠離社會權利中心”,掌握的資源很少,盡管人數眾多,但他們的聲音很難在社會中發表出來。較少參與社會政治活動,難以影響公共政策制定;社會關系的資源弱勢,與弱勢群體有密切關系的人,也都缺乏掌握社會權利和社會資源;同時社會聲望和職業地位弱勢,并沒有得到社會應有的關注和有效的援助。在處于不利地位的時候,弱勢群體受傳統文化的影響,缺少追求平等的武器來維護自身利益。

        (二)弱勢群體醫療權益保障存在問題的現實原因

        1.經濟體制的轉變對弱勢群體醫療權益保障的沖擊

        在改革開放以來較長的一段時間,中國沒有重視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問題,而是十分熱衷于追求經濟的高速度增長。人們往往把發展問題歸于一個經濟發展的速度問題,進而又將衡量發展成功與否的尺度也歸于一個經濟發展的高速度問題,亦即GDP的高增長率。本來,重視經濟政策并沒有錯,但如果同時輕視了社會政策則是極為有害的。因為,一旦失去社會政策的屏障,那么,社會的主要群體就必然地會出現弱勢化的情形并引發其他許多社會問題,弱勢群體醫療權益得不到保障便是由此引發的一個問題。當然,對于這個問題,應當認識到這是任何經濟體制轉變時期都會發生的,舊有模式在新條件下逐步轉變或淘汰的正常反應,而絕對不能簡單的將所有的問題都歸結于經濟體制本身。

        2.戶籍制度制約了弱勢群體醫療權益保障

        由于我國是經濟結構是二元經濟,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也呈現二元結構。城鎮戶籍人口可以依靠城鎮社會保險,農村人口也可以享受新農合保障,而城鎮的這些流動人口(尤其是農民工)卻很難享受到最低的醫療保障,只能成為城鎮里的邊緣人。導致我國缺乏完善的針對流動人口的社會保障制度,更別提有健全的流動人口醫療保障制度。雖說有部分省市建立了流動人口的社會保障制度,但由于制度本身內容的不完善,加之這些法律和規章的效力層次較低,其實施效果并不理想。這樣對流動人口實施與市民有區別的社會保障待遇,嚴重侵害了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也極不利于城鄉人口的自由流動。

        3.弱勢群體自身維權意識和能力不足

        現階段我國弱勢群體的數量增長趨勢明顯。從總體特征上分析,除收入水平低、生活貧困這一最明顯的特征外,我國弱勢群體在以下方面還存在顯著劣勢:年齡偏大,身體較弱,文化程度低。弱勢群體受教育程度普遍比較低,低文化導致他們缺乏法制觀念,更不懂得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由于弱勢群體缺乏法律常識和維權意識,一旦權益遭受侵害,有的因不知法而放棄維權;有的拿不出維權依據,往往使弱勢群體事先不能預見可能的風險而進行自我保護,在遇到權益受損害后往往不知道怎么樣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第7篇:法律援助的特征范文

        司法行政機關擔負著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調解、安置幫教、社區矯正、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重要作用。隨著荊州“壯腰工程”的實施,作為司法行政機關如何立足職能, 積極參與和服務社會經濟發展, 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道重大課題。

        一、服務經濟發展, 司法行政基層工作的職能優勢不可替代

        總書記指出, 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促進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 根本目的是維護社會秩序, 促進社會和諧, 保障人民安居樂業。在這一點上, 司法行政基層工作正好與之契合, 它所承擔的普法依法治理、矛盾糾紛化解、特殊群體管理、基層法律服務等職能, 服務定位、服務對象、服務領域各有不同, 有能力將觸角伸及基層社會管理的各個層面。隨著經濟方式轉變的改革創新不斷推進, 司法行政基層工作的管理、服務、預防、資源優勢及其重要地位和作用將會得到進一步的彰顯和提升。

        一是化解社會矛盾糾紛, 需要司法行政基層工作走向前沿。當今社會已進入各階層利益博弈時代, 矛盾糾紛和利益沖突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隨處可見。從這個意義上講, 創新社會管理,促進經濟方式的轉變, 就是要增強對社會矛盾和利益沖突的容納度, 在全社會建立起矛盾調處和利益協調長效機制。司法行政管理指導的人民調解工作, 適應了調處化解多樣性、復雜性、源頭性矛盾糾紛和利益沖突的需要, 在矛盾糾紛化解體系中處于基礎地位。遍布城鄉基層和各行各業的人民調解組織, 作為化解社會矛盾的“先遣部隊”,通過及時發現調處矛盾糾紛, 促使各方當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 自愿接受并履行調解協議, 既能有效消除矛盾糾紛, 又能兼顧各方利益, 充分體現了中央關于堅持 “調解優先” 原則,更多采用調解方法, 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等辦法, 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給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減少阻力,促進經濟方式的轉型更好的實現。

        二是建立訴求表達機制, 需要司法行政基層工作深度參與。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 社會成員的維權意識普遍增強, 表達訴求、保障權益的呼聲和需求越來越強烈。回應這種呼聲和需求, 必然要求從社會管理層面著力構建科學合理、適用于社會各階層的訴求表達和權益保障機制。司法行政基層工作為這一機制建設提供了通途、搭建了橋梁。通過開展法制宣傳, 能夠幫助基層政府和領導干部進一步樹立法治觀念、服務理念和自覺接受監督意識, 能夠培養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質, 進而促進基層民主化進程, 實現理順群眾情緒、和諧干群關系的目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積極參與政府管理與決策, 為基層政府依法行政當好參謀助手, 能夠幫助政府盡量避免決策的盲目性和隨意性, 真正做到從政策源頭上維護好、發展好、實現好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三是加快依法治國進程,需要司法行政基層工作傾力推進。依法治國是時代的要求,也是廣大人民群眾的殷切希望。司法行政基層工作包含的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安置幫教等各項業務, 對于健全完善相應的法律制度體系, 提高社會管理的法治水平, 都具有極大的推進作用。特別是通過開展依法治理活動,能夠讓基層干部進一步強化 “法律高于政府” 理念, 學會用法治的觀念規范經濟行為, 用法治的方法處理社會問題, 實現社會管理由“人治” 向法治化轉變。促使政府依法行政, 引導群眾依法辦事, 消除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不和諧、不健康的消極因素,真正把科學發展觀落到實處。

        四是維護社會公共安全, 需要司法行政基層工作密切配合。加強公共安全和應急處置機制建設, 是確保社會管理有效運行的重要措施。社會矛盾頻發和社會積怨增多, 必將導致群體性、突發性事件, 危及社會公共安全。司法行政基層工作的多數職能, 對于化解社會矛盾和社會積怨具有特殊功能, 是著眼于利益關系調整的治本措施。比如, 社區矯正對象和安置幫教對象是社會管理的特殊群體, 加強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 創新對他們的管理服務方式, 能夠讓他們順利回歸融入社會, 夯實社會穩定基礎, 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對基層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矛盾糾紛具有預防、化解功能, 可以在第一時間發現并將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同時, 通過整合 “12348” 法律咨詢、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安置幫教等資源, 可以為基層政府了解社情民意提供平臺, 增強政府對社會輿情的研判、預測能力, 提高決策的科學性、預見性。

        二、理清思路,轉變觀念,解決好認識誤區的問題

        正確認識并處理好發展與穩定之間的關系,是當前司法行政工作發展過程中應重點思考的現實問題。我國30年改革開放的偉大實踐不是為發展而發展,為穩定而穩定,而是內在統一的有中國特色的建設實踐。發展是動力,只有發展才能充分解決經濟和社會領域內出現的這樣或那樣的問題,社會才更加穩定;穩定是前提,只有穩定才能為發展創造有利條件,發展才更有保障,發展與穩定是不可分割的有機統一體。二者關系處理得當,就能總攬全局,保證經濟社會的順利發展。因此,這就要求我們基層司法行政部門必須切實轉變觀念,解放思想,堅決摒棄就穩定談穩定的錯誤作法,督促我們在謀劃本職工作的同時,將思想和一切資源統一到市委、市政府、區委、區政府經濟發展工作的總體要求上來,統一到市委、市政府、區委、區政府經濟發展的決策部署上來,主動為黨委、政府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制定和施行宏觀經 濟調控政策,做大做強實體經濟,實施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開展主要經貿洽淡活動等提供法律咨詢服務,為依法解決宏觀經濟運轉中的矛盾和問題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主動為荊州實施“壯腰工程”、服務荊州振興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穩定的社會環境作貢獻。

        三、立足本職,為服務荊州經濟發展尋找途徑

        (一)要在思想觀念上適應新形勢。 思想觀念上適應新形勢,是司法行政工作有效服務地方經濟發展的重要前提。司法行政工作雖不處在經濟社會發展最前沿,但每一項工作都與經濟社會發展息息相關。司法行政機關參與經濟建設具有獨特的優勢,法制宣傳、人民調解、法律服務、公證服務、法律援助等司法行政職能,對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有著其他部門不可替代的作用。只要充分發揮職能優勢,把軟指標當作硬任務來做,司法行政工作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地位與作用,就能得到充分體現。要積極尋找思路自加壓力。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對司法行政工作具有廣闊的空間,其作用發揮如何,關鍵取決于司法行政機關積極參與經濟社會發展的主動性如何。加快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司法行政機關通過有效履行職能,營造公平、公正、高效的司法環境,對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作用。我們只要積極尋找思路自加壓力,就能較好地找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結合點和切入點,司法行政工作在經濟社會發展主戰場中就有用武之地。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的全面推進,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各類問題將更加凸現,司法行政工作面臨的問題將更加繁重和艱巨。就荊州區而言,要解決好涉及重大項目、城市化進程、新農村建設中的一些不穩定問題,我們必須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而對各類熱點難點問題,我們必須以攻堅克難的斗志,積極為黨委政府排憂解難,必須以優質高效服務,確保參與經濟社會發展取得實效。

        (二)要在積極履職上取得新突破 。履行職能上取得新突破,是司法行政工作有效服務地方經濟發展的重要途徑。司法行政機關服務地方經濟發展,要突出工作重點,在履行普法教育、法律援助、人民調解、社區矯正等重要職能方面取得新突破,促進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取得實效。

        第一,變墨守陳規為推陳出新,增強普法教育的實效性。抓好普法教育,營造良好的法治氛圍,是司法行政工作有效服務地方經濟展的重要環節。因此,要緊緊圍繞經濟中心認真抓好普法教育工作,切實增強法制宣傳的針對性和實效性。要通過深入扎實的法制宣傳教育和法治建設實踐,力爭法制宣傳教育普及率達到95%以上,法治鎮(辦、管理區)、法治單位創建活動開展面達100%,基層法治創建全面展開。一要以“五五”普法總結表彰和“六五”普法啟動為契機,積極開展法律進機關、進單位、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等“六進”活動,根據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行業和不同人群的實際,充分利用廣播電視村村通、互聯網、移動通信、法律圖書和法制文藝下鄉等便捷有效的方式和途徑,進一步推動普法向社會各領域、各行業、各方面延伸,實現法制宣傳教育的全覆蓋。重點抓好專業法律法規學習,真正把法律送進鄉村、社區、企業、學校、機關、單位等每一個角落,讓廣大干部群眾普遍受到法制教育,切實增強廣大干部群眾學法、懂法、守法意識,不斷推進依法治區,切實提高執行力。二要圍繞重點項目建設,有針對性地宣傳涉及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盡量預防和減少重點項目建設中出現的障礙。三要針對新農村建設,宣傳農村土地流轉、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農村經濟發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不斷推進依法治村,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有序發展。四要根據服務勞務經濟發展的法律需求,聯合勞動人事部門,利用勞務輸出培訓、轉崗就業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等機會,選擇外出務工人員集中地區,對外出務工人員進行法制教育,引導廣大外出務工人員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促進勞務經濟健康發展。

        第二,變被動接受為主動服務,著力提升法律服務和援助水平。要加強律師顧問團長效機制建設,緊緊圍繞“穩增長、控物價、調結構、惠民生、抓改革、促發展”的目標,主動為黨委、政府加強和改革宏觀調控,制定和施行宏觀經濟調控政策,做大做強實體經濟,實施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培育發展戰略性新產業等提供法律咨詢服務,為依法解決宏觀經濟運行中的矛盾和問題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要鞏固和深化“法律直通車”服務機制,為規模以上企業優化產業結構、開拓新興市場、開發新型產品、擴大經營規模等提供法律服務,并推動“法律直通車”服務向民營企業和其它中小企業延伸,為中小企業提供有針對性的法律建議,幫助他們預防和應對法律風險。法律援助是造福弱勢群體的德政工程,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司法行政機關服務地方經濟發展的重要方面,要以貫徹落實《湖北省法律援助條例》為契機,不斷提高法律援助為民辦實事項目水平。一要以繼續實施法律援助為民辦實事項目為載體,努力實現應援盡援目標,真正把法律援助辦成造福群眾的德政工程,讓廣大弱勢群體享受法律的公平和公正,有效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二要高標準嚴要求完成法律援助任務,嚴格按照統一受理、統一審查、統一指派、統一監督的“四統一”原則,規范法律援助接待、咨詢、申請、受理、審批、回訪等工作制度,加強案件質量、歸檔及經費保障等內部管理,建立監督考核機制,確保全區法律援助案件200件以上,其它援助事項20__件以上。三要圍繞重大項目建設開展法律援助,積極通過援助手段為黨委政府排難解憂。對推進過程中涉及的涉法問題,要及早引入法律渠道加以解決,避免因糾紛影響到項目進展。四要加大農民工法律援助力度,努力為民辦實事。通過建立外出務工人員法律援助信息網絡,向外出務工人員提供維權手冊、發放聯系卡等措施,積極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變軟任務為硬指標,在人民調解上取得 新突破。人民調解是司法行政職能的重要部分,人民調解工作的性質和特點就是維護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它具有廣泛性、綜合性、預防性、治本性、主動性、依法性、快捷性的特征。我區人民調解工作要想有效服務地方經濟發展,必須在以下四個方面要有新進展:一是在調處基層矛盾糾紛方面要有新進展。及時掌控社會矛盾糾紛發生的新特點、新動向,切實作到矛盾糾紛底數清、情況明,及時化解各類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二是在法律工作者介入涉法方面要有新進展。利用法律工作者的優勢,積極將涉法引入人民調解程序、非訴訟調解和訴訟渠道,主動向黨委政府提出法律建議和意見,防止和避免一般激化為上訪或群體性集訪。三是在主動介入重大建設項目方面要有新進展。人民調解組織要堅持預警機制,提前介入重點項目建設,抓好矛盾糾紛排查與化解工作。要通過落實責任人、建立聯絡員等措施,及時為重大建設項目化解障礙。四是在人民調解與法律援助無縫銜接方面要有新進展。把人民調解作為法律援助的前沿,對未能調處成功的矛盾糾紛,要主動引導群眾依法維權。注重從法律的角度對當事人進行教育、解釋和勸導,促進當事人知法、懂法、守法、護法,維護合法權益,履行法定義務,自覺依法辦事。同時,對成功調解重大糾紛的社會效果和扎實工作的人民調解員,要進行廣泛宣傳,努力形成“大調解、大和諧”氛圍。

        第8篇:法律援助的特征范文

        關鍵詞:法律 調查 教師 學生

        一、調查報告的背景

        自古以來,法一直存在于人們的心中。奴隸時代的奴隸法,到王政時代的君主法制,再到如今的各種成文法典。法律隨著時間的發展,越來越深入人心了。然而對于運用法律捍衛自己的權利,又有多大的普及面呢?在我們現在的社會中,往往高速的市場計劃經濟的發展,帶來的是大量的法律問題,如雇傭合同關系的法律問題、勞動糾紛、鄰里關系糾紛、物權債權的糾紛、婚姻糾紛、交通糾紛、醫療糾紛、消費糾紛等等,這都是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但是在我國努力普法的大前提下,又有多少人能乘著改革的春風,沐浴法律的光芒?基于這個問題,本調查小組便以法律較為薄弱的社區為切入點,開展了對于社區法律需求的調查,以便通過社區這個試驗點來提高法學學生對于法律知識的實踐能力。[1]

        二、調查活動的開展

        開展前,調查小組以網絡查詢,口頭調查等方式對社區法律現狀進行了初步的了解,從中發現了社區法律對于需求存在的問題。然后在分析之后,總結出了社區法律的問題所在。但由于結果顯示的不夠明確,特設定了有針對性的宣傳調查活動。

        首先,調查小組對于南寧市、防城港市不同的社區進行了初步的分層(以社區人均收入的不同來分出三個級別的社區),擬出具有針對性問題的問卷調查與宣傳方式。其次,尋求指導老師與律師的幫助,請求他們指出對于活動計劃的不足以及注意事項。最后則是制定方案,針對不同的社區進行實際性的活動。例如:發動有興趣的在校法學學生一起前往各個社區進行法律宣傳以及面對面的調查;發放問卷調查給在校大學生,讓其攜帶回家讓其親屬填寫,在假期過后回收統計;深入社區進行法律宣傳與填寫問卷。通過這些活動,一能實際的解決社區居民所糾結的法律問題,二是可對法學生所學知識的掌握程度與實際應用能力進行測試。在一系列的普法調查工作結束后,小組回收問卷,進行精細的數據統計以及精準的分析,以便于得出準確的結果,然后總結成文。

        三、問題分析

        經過調查小組一系列的普法宣傳、派發問卷,經回收整理分析后得出如下的結論:

        1.各分層的社區居民對于法律認識不同

        社區人均水平不同導致了居民的文化程度、法律意識參差不齊。針對這個狀況,本調查小組把對象分為三個層次,一是人均收入較高,社會接觸面比較寬泛的的高檔小區。第二是人均收入居中的白領階層小區。第三是人均收入較低的小區。

        1.1針對第一層次人員,調查小組通過在小區里進行視頻播放、廣播宣傳、法律質詢以及派發問卷等形式進行調查。在回收問卷分析后得知:該層次居民法律意識較高。大部分人在被侵權時都懂得運用法律進行維權,但由于缺乏專業背景知識,所以對于其中的細節問題并不十分了解,因此操作起來仍然需要律師的協助。這部分居民普遍認為法律是工作生活不可缺少的工具。

        1.2第二層次的居民知識面較廣,對于法律的認知程度較深,因此對于我國的法律都比較關注。這類層次的居民特征為:對經常遇到的法律問題及近期出臺的法規條文比較關注,但具體操作等缺乏專業人士的指導。

        1.3第三層次的居民收入普遍較低,且多為體力勞動者,因此對于我國的法律不了解,甚至存在誤解,認為打官司一定要有人脈關系才能贏,法律認識具有局限性。

        從上訴的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收入水平,導致不同社區對我國法律的認識不一,理解不同。但不一而同,表現出來的都是社區需要法律援助的急切性。

        2.社區居委會對于法律問題的解決不一

        本調查小組針對上述三個層次的小區居委會進行了總結分析:

        2.1第一層次社區的居委會對于其社區出現的法律問題一般都有相對熟練的處理方法,能對部分糾紛做出相應的回答,在解決不了問題時,都會提倡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他們認為法院判決大都合理合法。因此,在業主遇到問題時,這類居委會往往更容易配合其用法律方法維權。

        2.2第二層次社區的居委會對于出現的法律問題一般先主張調解,當問題不能解決時才會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其中部分居委會持厭訴態度,他們覺得通過法律途徑,問題會太久得不到解決。

        2.3第三層次社區的居委會對于法律問題的解決則傾向于運用豐富的人情道理來解決,常常用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的方法來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顯然該類社區的居委會大多有厭訴態度。

        總而言之,社區居委會對于所遇到的法律問題都有自己的處理方法。但不一而同,他們都善用人情道理來解決糾紛,不管時間多久都力爭將問題解決。但程度不同的厭訴態度是這三類社區居委會的問題。

        3.大學生進入社區進行法律援助的可行性

        在校大學法學生,除了在課堂上老師講解的法律知識和偶爾的模擬法庭外,很難有使用所學知識的途徑。當然,部分學生可以通過網絡視頻和去法院旁聽對所學知識進行印證。然而,沒有進行過實際應用的知識都不足以彌補對所學知識更深層次的理解。往往大學四年讀完后,許多法學生很難找到專業對口的工作,原因之一就是很多法學生很難找到發揮自身所學的平臺。經過統計分析,本調查小組認為,在社區中給在校法學生提供一個平臺是至關重要的。在回收的問卷中,有75%的居民對于法學生進入社區展開法律服務是持贊成和期待的態度;80%的居民認為大學法學生的專業知識能夠幫助他們解決部分法律問題或是提供咨詢的平臺;65%的居民希望大學法學生能夠常駐社區提供法律援助;40%的居民希望大學法學生能夠提供熱線電話,以此來幫助他們解決法律問題。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是社區居民在遇到法律問題時,除了咨詢居委會之外,唯一的辦法就是咨詢律師,然而咨詢律師需要收費。大學法學生進入社區進行法律援助,一方面可以為社區居民免費提供咨詢,制定不同糾紛的解決途徑,為社區居民省掉一筆費用;另一方面,大學法學生可以通過社區法律援助,印證書上所學知識,提高他們運用法律知識的靈活性,增加他們的實踐能力,提高就業競爭力。

        參考文獻:

        [1] 譚磊;中國城鎮社會福利事業社會化轉型研究[D];華中科技大學;2012年

        第9篇:法律援助的特征范文

        一、2016年年度發展規劃

        (一)深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以創新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為主線,進一步強化主動調解、依法調解理念,打牢群眾基礎,提升矛盾糾紛化解能力。一是拓展延伸調解組織網絡。鞏固完善醫患、道路交通事故、勞動保障、環境保護等專業性調解組織,同時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聯系,將人民調解組織向集貿市場、學校等領域延伸。進一步對我縣309個村莊和3個社區調整和充實人民調解員隊伍,村級人民調解組織覆蓋了全縣309個村莊,覆蓋率達到100%。九個鄉鎮和工業園區成立了十個鄉鎮級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化解糾紛的能力和水平進一步提高。二是突出調解組織規范化建設。開展省級規范化調處中心創建和市級規范化村(社區)調委會創建活動,確保達標率分別達40%和90%以上。大力推進公調、訴調對接人民調解工作室的規范化建設,增強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的強大合力。三是強化調解員隊伍建設。開展“人民滿意調解員”評選活動,深化人民調解員職稱評聘工作,全面落實個案補貼制度,強化人民調解員業務培訓,努力提高調解員隊伍調解能力和工作績效。上半年,全縣組織一次不少于三天的調解主任集中培訓。四是健全完善矛盾糾紛預警、排查調處機制。進一步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健全調處化解矛盾糾紛綜合機制,建立積案化解制度,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層,把問題解決在當地,把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實現矛盾糾紛化解率100%。

        (二)深化公共法律服務工作,服務保障民生需求

        全系統要以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法律服務需求為己任,以法律服務全覆蓋、均等化為目標,加強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讓群眾“找得到、請得起、信得過”法律服務。一是著力擴展法律服務廣度和深度。推進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積極參與政府重大決策、重大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當好法律參謀。深化“一村(社區)一顧問”工作,實現村(社區)法律顧問覆蓋率100%,最大程度發揮村(社區)法律顧問服務基層的實際作用。二是提升法律服務工作質效。實施公證標準化體系建設活動,開展預約辦證等便民服務,不斷提升公證惠民、便民服務能力。在保證公證質量的基礎上,2016年爭取辦證量同比增長10%。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務,建立長效便民機制。發揮示范窗口引領作用,加快“12348”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建設,提升服務效果。適時調整法律援助受案范圍和經濟困難標準,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健全法律援助輿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報告制度,做好農民工等重點對象法律援助工作。組織法律援助律師團成員參加法律服務公益活動不少于6次。注重優秀援助案例的培育,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健全“援調對接”工作機制,提升糾紛解決效果,確保受援人滿意率保持在98%以上。三是加強法律服務隊伍建設。深化法律服務機構品牌化、專業化和行業規范化建設,進一步提升法律服務的層次和質量。深化全縣法律服務隊伍的誠信建設,建立健全全縣法律服務人員誠信檔案。努力培育高層次律師人才,不斷增強律師行業的競爭力。

        (三)深化特殊人群服務管理工作,確保管控安全

        社區服刑人員、刑滿釋放人員等特殊人群的服務管理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的硬任務、重擔子。我們要加強服務管理、推進社會協同配合,切實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一是學習貫徹《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等規范性文件,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實現社區服刑人員風險評估率達100%。規范使用社區矯正執法和工作文書,建立完整社區矯正工作檔案。二是強化對社區矯正管理信息系統和司法局社區矯正工作信息管理平臺的規范使用,確保各項應用指標全市靠前。推廣運用執法記錄儀,提升執法規范化水平。加強手機GPS定位管控日常管理,落實日常巡查、專項檢查、特別督查、聯合檢查等“四查”工作制度。實行網上工作巡查,實現重點社區服刑人員技術監控率達100%,確保社區服刑人員在管在控。三是協調有關職能部門為符合條件的兩類人員落實最低生活保障,確保符合政策條件的兩類人員100%納入最低生活保障。

        (四)深化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夯實法治相城基礎

        明確提出,要讓憲法和法律家喻戶曉,在全社會形成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我們司法行政機關要圍繞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這一主線,創新工作理念,進一步夯實法治相城基礎。一是加強法治文化陣地建設,推動法制宣傳教育向新建社區、流動人口聚居地及非公企業、新社會組織等領域延伸。實現村(社區)法治文化陣地建成率85%以上。建立2-3個企業法治文化陣地示范點,形成企業法治文化氛圍輻射效應。豐富法治文化作品創作,增強普法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二是繼續推進“六五”普法,深化“法律八進”活動,進一步提升領導干部、公務員、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中小學生、農民工和特殊人群法制宣傳教育,并努力做到以點帶面、擴大影響,實現全縣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整體推進。三是積極推進“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區)”創建活動,不斷提升基層民主法治實踐水平,努力形成良性互動、普治并舉的發展態勢,進一步打牢法治相城建設的社會基礎。爭取省級達標率達到25%。

        (五)深化基層基礎建設工作,提升司法行政發展源動力

        一支政治過硬、業務過硬、責任過硬、紀律過硬、作風過硬的司法行政隊伍,是司法行政事業持續發展的根基所在。我們要打牢基層基礎建設功底,為司法行政事業不斷發展提供堅強保證。一是堅持黨的群眾路線。在系統上下掀起學重要講話和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的熱潮,深刻領會新時期賦予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責任和歷史使命。立足司法行政實際,深入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加強統籌謀劃、整體推進,突出問題導向,抓好群眾路線的各個環節,確保在全系統牢固樹立群眾觀念和宗旨意識,推動形成司法行政服務為民的長效機制,不斷增強服務群眾的能力和成效。二是加強政法專編管理。重點做好司法所空編崗位的招錄充實和對占編外借人員的清理調整工作,突出解決司法所空編、在編不在崗的問題,確保專編使用率、專編專用率兩個100%。適應社區矯正、人民調解、法制宣傳等工作需要,加強司法所基礎設施和裝備建設,提高司法所建設保障水平。三是提升隊伍素質水平。圍繞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目標,突出行業、崗位特色,有針對性地加強隊伍的業務培訓和品牌化建設,逐步改善人員結構,不斷提升隊伍的素質水平。組織參加心理咨詢師、社會工作師考試和調解員職稱評定,進一步增強隊伍的執法執業能力。大力培育和挖掘先進典型事跡,充分利用網絡、微博等新媒體做好宣傳工作。四是深化黨風廉政教育。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強化“一崗雙責”,完善廉政風險防控機制。推進紀律作風常態化建設,堅決執行上級加強作風建設各項規定,嚴格責任落實。加強執法執業質量考評,落實執法執業責任追究制。組織開展廉政警示教育活動,樹立司法行政清正廉潔的良好形象。

        二、采取有力措施保障規劃順利實施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深入貫徹落實司法部和市司法局“十二五”規劃,扎實推進司法行政工作,事關司法行政事業改革發展,事關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事關和諧社會構建,事關我旗民主法治建設大局,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要增強大局意識、政治意識、責任意識,把落實規劃工作任務,列為重中之重,切實加強領導。要及時主動地向旗委、政府請示匯報,爭取黨政領導的重視和支持。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規劃的實施工作,各相關業務部門要分工配合,緊密協作加強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工作,及時把握規劃實施進展情況。

        (二)切實加強學習提高。

        全旗司法行政隊伍特別是領導干部要以只爭朝夕的精神,認真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不斷深化對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律的認識。要結合司法行政工作實際,有針對性地開展學習,準確認識“十二五”期間國際國內形勢,準確認識我國發展的階段性特征,準確認識司法行政工作發展面臨的機遇和挑戰,增強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司法行政工作的本領,提高駕馭全局的能力、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務實創新的能力。

        (三)強化司法行政宣傳與理論研究。

        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積極利用報刊、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大力宣傳黨和國家關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各級黨委、政府的關心和支持,司法行政工作改革發展的重要舉措和成效,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為人民群眾排憂解難的奉獻精神,進一步樹立好司法行政的社會形象。緊緊圍繞司法行政中心工作開展理論研究,認真研究司法行政工作中帶有全旗性、指導性、方向性和規律性的問題。加強對信息工作的宏觀指導,健全信息工作網絡,完善信息工作制度,促進全旗司法行政整體工作發展發揮積極作用。不斷推進調研工作,制定調研工作計劃,確定重點調研課題,建立優秀調研文章獎勵制度,加快調研成果的轉化,為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發展提供理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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