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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宣傳,提高安全防范意識
我們按照“抓好安全生產工作領導是關鍵,健全組織是基礎,責任到位是重點,群防群治是目的”的思路,抓好安排部署,把落實安全生產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同業務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結合“安全生產年”活動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法規宣傳教育工作。以“治理隱患、防范事故”為主題,深入各施工單位,廣泛宣傳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的目的、意義,從而提高了參建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增強安全生產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始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邊檢查邊整改,對發現問題的,堅持跟蹤落實到位,從而確保了各項工作措施落到實處,為確保工程安全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二、完善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為切實履行好各在建項目的安全生產職責,各工程管理局內設安全生產及合同管理科,專門對各件水庫工程建設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管,同時各水庫工程項目部下設安全生產管理室,負責各件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職責。管理局還相應制定了安全生產管理科及各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室的工作職責,在施工過程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嚴格執行各級關于安全生產與管理各項規定,把安全生產放在首位,定期不定期的對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行檢查,落實了安全生產責任,確保了工程人員安全,施工安全,質量安全。
三、齊抓共管,參建各方認真履職
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是工程施工過程中的重要保障,首先有了安全,工程才會產生效益。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參建各方分別履行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建設方代表業主,對安全生產管理負有全責,設計方負有設計安全職責,監理方對工程實施全過程負有安全生產監督職責,而施工單位作為工程的直接實施者,負有行使與落實的直接責任。因此,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只有參建各方相互配合,相互協作,才能全面落實好安全生產工作。我縣在建水利工程自開工至今,參建各方均分別履行了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能,為工程實施創造了一個安全、高效的施工環境。
項目法人單位。為切實履行好我縣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產職責,尼白租水庫擴建工程局和小(一)型水庫工程管理局內設安全生產及合同管理科,專門對各件水庫工程建設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管,同時在建的各水庫工程項目部下設安全生產管理室,負責各件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職責。管理局還相應制定了安全生產管理科及各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室的工作職責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在施工過程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嚴格執行各級關于安全生產與管理各項規定,把安全生產放在首位,定期不定期的對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行檢查,落實了安全生產責任,確保了工程人員安全,施工安全,質量安全。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我縣在建的8件小(一)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初設均由楚雄州水利電力勘測設計研究院承擔,技施設計中有7件由楚雄欣源水利水電勘察設計有限公司承擔,1件(獨田水庫)由曲靖能陽水利水電勘察設計有限公司承擔;尼白租水庫擴建工程由楚雄州水利電力勘測設計研究院承擔設計任務。在幾個階段的設計過程中,各設計單位嚴格按照國家相關的設計規范要求及安全生產規定嚴格執行,并配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設施。特別是在隧洞的設計中,配備了鋼支撐和豎井的鎖口,有效的減少了安全隱患,并且使安全設施有了資金來源。
工程監理單位。為確保工程安全生產,各工程局在與監理單位簽訂監理合同時就將安全生產管理條款寫入合同,并按照要求嚴格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與管理的各項規定,確保了工程安全施工。
施工單位。施工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為確保工程施工安全,在簽訂施工合同時,工程局就嚴格按照三合同制簽訂了工程安全生產合同,并嚴格按照水利施工規范和安全生產管理各項規定加強對施工安全管理。各施工單位均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各個特種工種作業人員均持證上崗,沒有無證上崗情況。在施工期間,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施工管理人員參加各種安全生產培訓和考核,組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 水利局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產專項檢查總結第2頁
生產教育,并按照勞動保護制度和規定為施工人員配備各種勞動保護用品,使用正常。并且嚴格執行水利安全生產,“三同時”制度。
四、工程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與落實,以及安全隱患排查與治理情況
我縣在建的重點水利工程共9件,包括尼白租水庫擴建工程和8件小(一)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其中:尼白租水庫擴建工程于10月21日開工建設,截止目前已完成投資5105萬元;小平地水庫于3月開工,已于8月完工;高橋、獨田、木馬河和夜起蓮四件水庫于10月開工建設,于10月完工;維的、幸福及大血廠三件水庫于2月開工,目前正在組織施工。各工程的參建各方嚴格按照國家、省、州安全生產管理法律法規,認真履行安全職能,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從開工至今未出現過工程安全事故。
由于維的、幸福及大血廠三件水庫工程于2月份才開工,目前維的水庫正在組織防洪堤基礎及大壩壩坡基礎開挖,幸福及大血廠水庫由于技施設計尚未到位,主體工程僅進行控制測量及復核,因此,對照此次文件精神,小(一)型工程局對施工單位上報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認真檢查,施工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均已經制定且較完善,對組織施工的維的水庫基礎開挖和大血廠水庫進庫公路等附屬工程進行了安全隱患排查,對不安全因素及時進行了整改,并要求大血廠水庫施工單位及時向林業主管部門上交防火保證金,提前預防和防范。
五、存在問題及下步工作打算
我縣在建的各件水利工程從開工建設以來,雖然做了大量工作,但通過此次安全生產自查及平時施工管理過程中出現的情況,主要存在著以下不足之處:一是部分施工人員未佩戴安全帽進入工程施工現場,帶來安全隱患;二是工程安全檢查記錄不規范,很多安全注意事項在檢查過程中已經提出,但沒有及時進行記錄整理,痕跡管理還有待于加強。
安全生產工作是工程建設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工程建設的首要任務,只有參建各方的積極配合,通力協作,才能將安全生產工作做好,確保工程安全,人員安全和質量安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將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重點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一是加強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領導,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認真貫徹落實全國、全省、全州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二是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加大隱患整改力度。對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及時進行整改,并督促落實。對整改不徹底的工程項目的相關人員將按不良行為記錄制度進行登記并上報。三是堅持專項整治行動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長效機制,繼續將安全生產工作深入到每個工程項目、每個安全生產責任人,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確保安全生產各項工作收到實效。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市建設市場的管理,維護建設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保障承發包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勘察設計、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設備安裝、市政施工、裝飾裝璜、水利工程、防腐保溫、防水工程、機械化工程、建筑構件銷售等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全市建設市場的主管部門,市建筑管理處具體負責全市建設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計劃、工商、勞動、城建、技術監督、財政、稅務、物價、審計、銀行等部門,應按照其各自的職責權限,協助建設市場管理部門做好建設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施工經營管理
第五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本規定第二條所列各項經營括動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持有《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方可進入建設市場。
建筑構件生產銷售單位還應待有有關部門核發的《生產許可征》,否則,一律不準從事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承包業務以及建筑構件的銷售等經營活動。
第六條 凡取得第五條所列證照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嚴禁勘察設計、施工和建筑構件生產銷售單位超越資質等級和核定的經營范圍承包工程、銷售建筑構件,嚴禁向無證、照單位或個人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公章、圖簽等。
第七條 實行企業年度資質檢查制度。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或個人,其《資質證書》每年必須經原發證機關檢查認證,并加蓋年檢專用章后,方可進入建設市場。未經年檢的企業,一律不得進入建設市場。
第八條 施工企業的計劃外用工,在征得市建筑管理處審核同意后,報市勞動部門批準,按有關規定簽訂錄用合同,領取《淮南商務工許可證》。
第九條 外埠建筑施工企業進入本市建設市場,必須持當地建設市場主管部門和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本企業《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副本)》、營業管理手冊、開戶銀行的資信證明、稅務機關的納稅證明,并按規定辦理跨地區施工的登記手續、領取《外地進淮施工許可證》后,方可進入本市建設市場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本市建筑施工企業外出承包工程,須持單位介紹信和勞動部門征明到市建筑管理處辦理跨地區施工的手續。
不論外埠或本市建筑施工企業,均應遵守本市勞動力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為了保證工程質量,外埠的建筑施工企業進入本市建設市場從事經營活動,必須按企業等級和進淮人數,專戶存入建設銀行一定數額的保證資金。資金標準為:一、二級企業每人600元;三、四級企業每人400元;非等級企業每人200元。
進入城鎮從事建筑施工、安裝的本市農村建筑施工企業的保證資金為每人100元。
外埠建筑施工企業或進入城鎮的本市農村建筑施工企業在離淮或返鄉時,憑市建筑管理處出具的證明,建設銀行應將保證資金及利息全部退還施工企業。
第十一條 本市各類施工企業、建筑構件生產銷售單位和外埠施工企業均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納稅,并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向建設管理部門繳納管理費。
第十二條 從事本規定第二條所列各項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如發生分立、合并、改變企業等級或隸屬關系,以及停業、歇業時,必須提前30天到原批準或登記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 建設市場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認真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實事求是、盡職盡責、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準徇私偏袒,不準索賄受賄、不準侵害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承發包工程管理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承發包雙方,應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有關規定,簽訂工程承發包合同、簽訂承發包合同應當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制的合同示范標本。合同一經簽訂,雙方當事人必須嚴格遵守、認真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建設單位在簽訂承發包合同后,應持建設銀行的開戶證明,并經市建筑管理處審核后方準開工。
第十五條 施工企業的總包與分包,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一、二、三級施工企業,可實行工程總包制。允許將單項工程項目分包給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其他施工企業;分包企業不準再問外分包。總包企業要參與分包工程的管理,指定專人負責工程質量,以及原材料的檢查驗收;并承擔其經濟、技術、法律責任。分包企業要對總包企業負責,總包與分包雙方必須簽訂承包合同,四級以下施工企業不準向外分包工程。
嚴禁施工企業轉包工程。
第十六條 工程造價、工期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規定的統一定額標準。嚴禁利用承包工程之機行賄受賄、索取回扣、任意壓價、壓工期、高估冒算。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以介紹工程業務為名收取其它不正當費用。
第十七條 嚴禁建設單位向無經營活動極以及超越營業范圍的勘察、設計或施工單位委托工程業務。
第十八條 對工程承發包雙方實行年中年末合同報表制度和合同執行情況回執單制度。
第四章 工程質量管理
第十九條 工程勘察設計必須保證質量,嚴格遵守設計規范、設計標準及有關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審定的施工文件組織施工,嚴格遵守工程施工規范和施工技術操作規程,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第二十條 用于建筑工程的建筑材料和構件產品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并有出廠檢驗合格證,無出廠檢驗合格證或復檢不合格的產品一律不準使用。
第二十一條 所有建設工程項目,必須接受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戰的檢查和質量等級認定。未經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檢查認定成認定不合格的工程,不準交付使用,不得轉為固定資產。
第二十二條 經驗收合格的工程,應實行建設工程質量回訪制度和保修制度。經認定為優質工程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市場管理部門會同工商、物價、勞動等有關部門,分別給予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其非法所得30-50%的罰款:
(一)無《資質證書》或無《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超越資質等級或超越營業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非法轉包工程或二次分包工程的;
(四)非法向其他單位提供或轉讓《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圖簽和銀行帳戶的;
(五)利用承發包之機行賄受賄、索取回扣、收取其它不正當費用的;
(六)違反定額管理規定或高估冒算,任意壓價、壓工期而獲得不正當收入的。
第二十四條 對符合經營條件,但未按規定辦理跨地區施工手續須承發包合同審批手續而擅自施工的單位或個人,由市建設市場賞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補辦手續,并對承發包雙方處以其實際完成工作量的10-20%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凡屬設計、施工或建筑材料及構件的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人身傷亡事故的,除由責任方賠償全部直接經濟損失外,并由市建設市場管理部門會同工商、勞動等部門,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停業整頓、降低企業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 工程未經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檢查認定或經檢查認定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由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并分別處以責任雙方1000-5000元罰款。
未經驗收的工程,由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認定工程等級,驗收不合格的工程,責令其限期采取補救措施,直至驗收合格。
第二十七條 執行罰沒的人員,必須佩帶和出示執法標志和執法證件。執行罰沒應使用決定書和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收據。依據本規定收取的一切罰汲款,應全部上繳財政部門,不得截留、挪用、提留、隱瞞、坐支和私分。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除給予有關單位經濟處罰外,根據情節輕重,由市建設市場管理部門給予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100-500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則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建設市場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以權謀私、徇私舞弊、失職贖職的,由其上級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對單位的罰款,由受罰單位在自有資金中列支,不得列入成本;對個人的罰款,由個人承祖。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該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又不起訴、又不履行原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