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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民辦培訓機構管理辦法范文

        民辦培訓機構管理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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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辦培訓機構管理辦法

        第1篇:民辦培訓機構管理辦法范文

        第一條(制定依據)

        為促進本市民辦職業培訓工作的健康發展,根據《職業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市職業教育條例》、《**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勞動保障部《關于貫徹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做好民辦職業培訓工作的通知》,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審批和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指導思想)

        貫徹國家對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應當符合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和勞動力市場的需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開展職業培訓活動,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和培訓學員的合法權利,應當依法予以保障。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綜合負責全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劃、管理、指導等工作。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指導、管理、檢查評估等工作。

        第二章設立

        第五條(辦學許可證制度)

        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制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頒發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以下簡稱《辦學許可證》)是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辦學的合法證件。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按照《辦學許可證》記載的機構名稱、辦學地址、培訓層次、培訓類別等開展培訓活動。

        第六條(舉辦者資格)

        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具有本市常住戶口。

        兩個以上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聯合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合同。聯合辦學合同應當經由公證機關公證。

        第七條(審批權限)

        設立以初級、中級職業技能培訓為主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由辦學地所在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并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其中,擬開設高級及高級以上培訓項目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出審批決定前,應當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合格。

        設立以高級職業技能培訓為主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并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基本條件)

        設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應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應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

        (三)應具有滿足教學和技能訓練需要的教學、實訓設施和設備;

        (四)應配備符合任職條件的專職校長;

        (五)應根據辦學規模配備相應數量的教學管理人員;

        (六)應配備與辦學規模和辦學層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

        (七)應具有與培訓項目相對應的教學計劃、大綱和教材;

        (八)應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

        (九)應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具體設置標準詳見《**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置標準》(附件一)。

        第九條(申報材料)

        申請設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供下列申報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報告(包括辦學目的、可行性分析)、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單位申辦應當提供單位法人資格證明及復印件;公民個人申辦應當提供申請人戶籍證明、身份證及復印件,以及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證明;

        (三)擬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章程(包括辦學宗旨、培養目標、組織機構、辦學規模、辦學形式、有關管理制度等)和發展規劃;

        (四)擬開設培訓項目的教學計劃與教學大綱;

        (五)擬任校長身份證、學歷證書、職業技術等級或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及復印件,以及從事職業教育工作經驗的證明;

        (六)擬聘教師的身份證、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職業技術等級或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及復印件;

        (七)擬聘財會人員的身份證、會計資格證書及復印件;

        (八)合法使用有關辦公、教學和實訓場地的證明,其中自有場地的應出具場地產權證明,租賃或借用場地的應出具經公證的有效合同文書;

        (九)合法使用有關培訓設施、設備的證明;

        (十)擬辦民辦培訓機構的資產及經費來源的證明文件,其中資產證明須提交經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十一)聯合舉辦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聯合辦學合同;

        (十二)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條(審批程序)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批:

        (一)受理

        審批機關自收到內容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報材料之日起5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請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

        (二)審查

        審批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組織由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小組或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申報材料和實際辦學條件進行評審,并填寫《評審意見書》。

        (三)決定

        審批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考專家評審小組提交的《評審意見書》,自受理申請后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及時告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救濟權利。

        (四)發證

        對批準設立的,由審批機關發給《辦學許可證》正、副本。《辦學許可證》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放置在民辦培訓機構的主要辦公場所明顯位置,副本用于辦理相關手續及開展社會活動。

        (五)公示

        對批準設立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及其培訓項目,審批機關應當通過網絡等形式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學校名稱)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名稱應當規范,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名稱由地域名、字號、行業(職業)分類或業務領域、培訓機構類別四個部分組成;

        (二)地域名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國際”等字樣。凡冠以“**市”字樣的,須是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

        (三)字號不得缺省;

        (四)行業(職業)分類或業務領域參照國家行業分類標準或職業分類大典,或統稱“職業技術”、“職業技能”;

        (五)培訓機構類別一般為“培訓學校”或“培訓中心”;

        (六)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外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一致。

        第十二條(法人登記)

        取得辦學許可證后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按規定辦理民辦非企業法人登記。

        第三章變更

        第十三條(辦學地變更)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在原審批機關所轄行政區域內變更辦學地的,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原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在變更后的辦學地開展辦學活動。

        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跨區縣變更辦學地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辦理有關手續,并經新辦學地所在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同意。民辦培訓機構跨區縣變更辦學地后,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由變更后所在地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四條(培訓項目變更)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擬增設培訓項目的,應當參照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的規定辦理。其中,申請舉辦新職業培訓項目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從已有辦學許可證的培訓機構中審批認定。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撤銷培訓項目的,應當及時報原審批機關備案,其中撤銷高級及以上培訓項目的,還應當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其他基本情況變更)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擬變更名稱、舉辦者等基本情況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變更本辦法第十三條、十四條及本條第一款規定之外的其他事項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備案。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基本情況后,審批機關應當在原許可證上作相應變更,或收回原許可證后換發新證,并在“**市職業培訓信息管理網絡”上及時做好相應信息變更。

        第十六條(分立、合并)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申請分立、合并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辦理。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七條(屬地化管理)

        經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由所在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屬地化原則進行管理。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原則上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管理,也可以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民辦培訓機構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網絡化管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建立完善“**市職業培訓信息管理網絡”,對批準設立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實施網絡化管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做好網絡化管理的相關指導服務工作。納入“**市職業培訓信息管理網絡”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承諾遵守《**市職業培訓信息管理網絡運行管理規則》(附件二)。

        第十九條(教學管理)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培訓項目,依據相應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組織開展教學活動。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減少課程和課時。確需修改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的,應報原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教師管理)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師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教師資格。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可以根據技能培訓需要,聘請技師、高級技師及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員任教。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建立教師業務考核檔案,定期對教師進行業務考核,不勝任教學要求的應予解聘。兼職教師應簽訂聘任合同,并按照合同承擔一定的課時。

        市、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支持并定期組織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校長、教師開展崗位培訓及各類教研、進修活動,提高教師隊伍的素質。

        第二十一條(招生簡章和廣告管理)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真實、準確。招生簡章應當載明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名稱、辦學許可證編號、培訓項目、辦學地、培訓時間、收費標準、證書發放等事項。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在前向審批機關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與報備案的材料一致。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未經備案或虛假招生簡章和廣告的,由審批機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未能履行招生簡章和廣告的有關承諾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收費管理)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應當報審批機關和同級物價部門備案。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在招生時,應當按照備案的內容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收取費用后,應當按國家規定出具收費票據。

        第二十三條(財務管理)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資產應當與舉辦者的資產相分離,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資金和財產管理制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有虛假出資、抽逃辦學資金、財務管理混亂的,審批機關可以委托專門審計機構進行專項審計,根據審計結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考核與鑒定)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對經培訓后考核合格的學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相應的培訓合格證書。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根據本市職業技能鑒定的要求,組織培訓學員參加相應的職業技能鑒定。學員經鑒定考核合格的,可以獲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五條(設立分教學點)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辦學地辦學。

        有較好辦學條件、較高辦學水平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可以適應培訓需求在原批準的辦學地外設立分教學點。設立分教學點應當向原審批機關事前備案;跨區縣設立分教學點的,應當分別向原審批機關和擬設分教學點所在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事前備案。

        分教學點不是獨立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其教學管理工作和法律責任由分教學點所屬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承擔。

        第二十六條(合作辦學)

        兩個以上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合作辦學的,合作辦學的雙方應當嚴格按照合作辦學協議的約定,做好教學工作。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不得以合作辦學為名,將培訓資質、培訓場地等出租或出借給無辦學資質的單位或個人。

        第二十七條(網絡化檢查)

        本市實行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網絡化定期核檢制度。本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設立、且設立時間在一年以上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和培訓項目,均應當納入當年度的網絡化核檢。

        市和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網檢標準,結合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實際辦學情況,出具相應的網檢意見書,指導和督促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提高培訓質量。

        第二十八條(資質等級申報評估)

        本市實行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資質等級申報評估制度。本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設立、且已通過網檢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可以自主申報資質等級評估。市、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資質等級評估工作。認定的資質等級有效期為兩年。

        第二十九條(專項檢查)

        市和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開展辦學的實際情況,不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活動。對檢查中發現有違規行為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勞動保障監察)

        市和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依法對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技能培訓的規定的情況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第三十一條(政府補貼培訓)

        本市鼓勵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積極參與承擔政府補貼培訓項目。

        承擔政府補貼培訓項目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培訓工作,并接受本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委托的審計、督導等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不再給予承擔政府補貼培訓)

        承擔政府補貼培訓項目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給予承擔政府補貼培訓項目的資質:

        (一)承擔政府補貼培訓的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向學員濫收培訓費的;

        (三)任意減少培訓內容和培訓課時的;

        (四)辦學質量低下,經整改后仍不能達到辦學基本要求的;

        (五)以合作辦學名義出租、出借辦學資質的;

        (六)民辦培訓機構年度網檢不合格的;

        (七)不履行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審批、備案手續的;

        (八)不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督、檢查和管理的;

        (九)領取辦學許可證后,半年不能進行正常的招生教學活動,或者間斷正常招生教學活動一年以上的。

        第三十三條(誠信記錄)

        “**市職業培訓信息管理網絡”中應當包括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誠信記錄,倡導誠信辦學。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開展培訓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記入誠信記錄。誠信記錄應當通過網絡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遺失證書)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遺失《辦學許可證》的應當立即公告,并持有關證明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補辦,經原審批機關審核后予以補發。

        第三十五條(法律責任)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違法違規辦學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及《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參照執行)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職業院校和各類教育培訓機構舉辦職業技能培訓項目的審批和相關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中外合作舉辦職業培訓機構)

        境外教育培訓機構與國內教育培訓機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合作舉辦職業培訓機構,不適用本辦法。

        第2篇:民辦培訓機構管理辦法范文

        論文摘要:教育行業稅收政策的復雜性以及稅收政策宣傳不到位問題的存在,造成稅務機關對該行業的稅收管理出現了盲區。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的稅務登記管理工作,進一步加強稅法宣傳,加強財政稅務票據管理,不斷提高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質量和效率。

        教育行業的公益性質無形中造成了人們的“稅不進校”觀念根深蒂固。教育行業稅收政策的復雜性以及稅收政策宣傳不到位問題的存在,客觀上造成稅務機關對該行業的稅收管理出現了盲區。如何加強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切實堵塞稅收漏洞,應當成為稅務人員認真思考的問題。最近,筆者對教育行業稅收政策及相關問題進行了學習和思考,現對有關問題作出粗淺的分析,以期對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有所啟示和幫助。

        一、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現狀

        教育機構種類較多,按組織形式劃分,主要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學校等非企業組織和各類企業組織。據統計,目前在虞城縣范圍內,登記注冊且正常運營的教育培訓機構共有557所,其中從事學歷教育的551所,非學歷教育的6所。在從事學歷教育的551所教育機構中,從事幼兒教育的有76所,從事小學教育的有438所,從事中學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圍之外,還存在提供教育培訓服務的個體工商戶、大量的未登記注冊的無照培訓機構和為數眾多的家教執業者個人。

        目前虞城縣教育培訓行業提供的主要有學歷教育、學前教育、專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等多種多樣的教育培訓服務,適應了不同的社會需求。根據有關規定,學校主要提供學歷教育,其收費項目和標準較為明確,其他單位及個人則提供除學歷教育以外的諸多培訓,其收費項目和標準基本按照市場供需狀況確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縮性。

        教育培訓行業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稅項目和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是,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含政府辦和民辦)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應稅項目主要涉及稅費有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等。除稅法規定的減免稅項目收入外,教育培訓收入均應依法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其中應納營業稅主要涉及營業稅文化體育業稅目,按照3%的稅率繳納。

        數據統計顯示,目前虞城縣的學校均未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款,繳納的主要為個人所得稅;其他教育機構有的雖然繳納了營業稅等,但與實際經營情況嚴重不符,稅款流失嚴重;無照教育機構及個人未繳納任何稅費。

        二、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教育體制改革不斷深化,辦學體制日趨多元化,各類教育機構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公辦教育、民辦教育、公私合辦教育等多種辦學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業稅收成為社會和公眾關注的熱點。國家也相繼出臺了有關教育勞務的稅收管理規定,明確了對教育超標準收費或接受捐贈、贊助行為等征稅的規定。盡管如此,教育行業的稅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著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不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導致教育行業稅收征管的基礎工作不夠扎實。稅務部門不能參與各類教育機構的設立、考核、驗收等各個環節,很難掌握詳細稅源情況和各類教育機構有關資產、資金、分配等方面的具體信息。各級教育部門在對待教育勞務稅收問題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積極配合,不及時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稅務部門很難從源頭上進行控管。據調查,目前大部分學校、培訓機構等都沒有辦理稅務登記,納入正常稅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還有部分小型民辦教育以培訓班、輔導班形式出現,沒有自有資產,辦學設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師全部是聘用的,學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課,有的只是利用假期、節假日或晚上授課,流動性大,隱蔽性強,三證(辦學許可證、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收費許可證)不全或根本沒有,對這類教育勞務稅收稅務部門就更難控管了。

        稅務管理人員對教育行業的有關政策不理解,制約了教育行業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業的公益性質,使人們“稅不進校”的觀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業有關政策的復雜性,客觀上造成稅務機關在該行業稅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區。具體表現一是對教育行業的劃分及登記管理有關規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門協作不暢、信息交流不通等,無法掌握教育行業的稅源情況;二是對教育行業稅收政策不了解,如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收政策及有關的優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響了稅收政策的貫徹執行,造成了對教育行業稅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機構不按規定使用發票,加大了教育行業稅收征管的難度。多年以來,教育機構的收費一直是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機構在收取國家規定規費以外的費用過程中,不按規定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有的使用白條,有的采用自制收據,有的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使稅務部門對其收入情況不易掌握,這就加大了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難度。

        從業者納稅意識淡薄。學校提供學歷教育,享受一定的稅收減免無可厚非,問題主要出在其他培訓服務當中。各類機構提供了種類繁多的培訓服務,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繳納的稅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數培訓者沒有納稅常識,未按規定設置賬簿或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資料殘缺不全,無法正確計算收入額和應納稅所得額。更有辦班人受利益驅使,只為賺錢,對有關稅收政策置若罔聞,不但不積極主動納稅,反而有意逃避納稅,納稅意識十分淡薄。

        三、進一步加強教育行業稅收管理的措施

        為了加強對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進一步堵塞稅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盲區,各級稅務機關在教育行業稅收管理工作中應注意把握并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加強教育行業的稅務登記管理

        熟悉教育行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標準,目前教育行業可分為六大類,一是學前教育,包括各類幼兒園、托兒所、學前班、幼兒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類小學;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類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職業中學教育、技工學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辦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脫產班、進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職業技能培訓(職業培訓學校、就業培訓中心、外語培訓、電腦培訓、汽車駕駛員培訓、廚師培訓、縫紉培訓、武術培訓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黨校、行政學院、中小學課外輔導班。為了表述的方便,筆者在此將“學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課外輔導班”分別簡稱為“幼兒園”“學校”“培訓機構”。

        明確相關登記管理部門。根據《教育法》的有關規定,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育工作。其他有關的部門,主要包括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現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構編制、民政、發展改革(物價)、財政、稅務等部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各類公辦學校、公辦幼兒園屬于事業單位;根據《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各類民辦學校(學歷教育范圍)、民辦幼兒園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職業培訓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辦法(試行)》規定,各類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非學歷教育范圍)也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有關法規規定,各類公辦學校應當到縣級以上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登記管理部門辦理《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各類民辦學校(學歷教育范圍)、民辦幼兒園應當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辦學許可證》,到同級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各類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非學歷教育范圍)應當到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辦學許可證》,到同級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另外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還應當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等。加強稅務登記管理。《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也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均應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上述各項規定均明確要求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到主管稅務機關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目前,部分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辦理了稅務登記,但仍有部分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游離于稅務管理之外,這應當引起各級稅務機關的高度重視,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的稅務登記管理工作。

        (二)進一步加強稅法宣傳

        開展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據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該文件從四個方面規定了教育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為了解決教育行業稅收政策在實際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又對教育勞務征收營業稅有關問題作了進一步的明確。但由于《教育法》《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關于稅收的規定十分籠統,征納雙方對教育行業的納稅問題均存在不少模糊認識。大部分學校對“教職工繳納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比較認可,而認為學校本身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不應納稅。據調查了解,持“稅不進校”觀點的還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稅務人員也認為幼兒園、學校不用納稅。可見,對教育行業現行稅收政策的宣傳確實存在不少問題。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稅務管理部門應進一步提升服務質量,比如在各學校及培訓機構開展專項宣傳,把有關的稅收政策送進校門,送進課堂,使老師學生都能知稅法、守稅法;應定期召開學校及培訓機構的法人代表、財務人員座談會,對稅法的嚴肅性做明確的說明。總之,各級稅務機關應切實加強對教育行業稅收政策的宣傳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業的有關主管部門、學校等單位,深入細致地講解有關稅收政策,切實提高各類教育機構相關人員的納稅意識和稅法遵從度,以確保教育行業稅收政策得到貫徹執行。

        (三)加強教育行業稅收優惠管理工作,認真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教育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切實加強對教育行業減免稅的管理工作。嚴格執行教育勞務免征營業稅的范圍、收費標準、會計核算、納稅申報和減免稅報批手續,嚴格界定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的范圍。一是必須符合稅收政策規定的減免稅范圍。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區分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正確把握教育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嚴格控制教育行業的減免稅范圍。二是收費必須經有關部門(一般為財政、物價部門)審核批準且不能超過規定的收費標準。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均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一律按規定征稅。三是必須單獨核算免稅項目。各類學校均應單獨核算免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稅。四是各類學校必須按規定辦理減免稅報批手續,否則一律照章征收相關稅收。

        (四)進一步加強財政稅務票據童理

        第3篇:民辦培訓機構管理辦法范文

        下午4:30對很多家長而言是一個相當尷尬的時間。放學了,老師下班了,家長還未下班,家中沒有老人幫忙接送,孩子們何去何從?為了緩解這一局面,民辦小學生托管機構就產生了。這種機構一般是指民居辦學的,容納20-30人左右,以作業輔導和興趣培養為主要內容的臨時教學場所。經統計,武漢市絕大部分小學2KM范圍內都存在此類托管機構。新世紀以來,教育培訓行業市場需求巨大,利潤也相當可觀,頗具投資吸引力。有趣的是,此類托管機構的數量經歷峰值后卻呈現出較強的穩定性,即現有民辦小學生托管機構往往在周邊區域內有延續性,穩定性,長期開辦并且有著高認同度。它的認同度來源于穩定性,穩定性又進一步提升了認同度。此中既有就近辦學甚至是教師家屬辦學使得托管市場本身帶有一定的排他性的原因,也有4:30―5:30是家長下班和孩子放學時間銜接上的一個缺口,大部分家長的直接要求是“補位”,也即托而管之,新興各色培訓班吸引乏力的原因,還有家長的心理價位是40元/小時以內,較低的價格對新辦托管班而言稍顯壓力的助力。然而,此類有著高認同度的“托管班”卻存在著極大的隱患。調查發現,這類托管機構往往缺乏市場準入標準,監管方式、傷害預防機制都相當不明確,絕大部分托管機構的責任承擔力度嚴重不足。事實上,盡管近年來民辦小學生托管機構的問題越來越突出,但是相關理論研究卻少之又少。可以說,民辦小學生托管機構既是權力配置的盲區,也是權利保護的死角。

        民辦小學生托管機構是否合法?這是與之有關的法律規制中的基礎性問題。教育培訓機構一般指的是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目前從事教育培訓的機構大致分為三類:第一類是非企業性質的民辦學校,由個人或者企業出資,需有辦學資質并經教育行政部門注冊、民政部門注冊;第二類是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需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許可設立,從事相關職業技能培訓;第三類是教育咨詢公司,為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盈利性機構,在實際生活中也是最常見的培訓機構組織形式。此三類中,進行教育培訓的適格主體為第一類和第二類,目標市場為學生的主要是第一類和第三類,其中教育咨詢公司沒有獲得教育行政部門許可,事實上并不具備辦學資格。顯然,本文研究的民辦小學生托管機構不符合上述三種組織形式中的任一種,而是一種事實存在的,且未經任何主管部門批準的盈利性機構。形式上最接近于教育咨詢公司。調查還發現,武漢市的托管班有兩種存在形式,一種是教育咨詢公司便搭托管業務,即教育咨詢在進行培訓業務的同時,附帶提供放學托管服務。另一種是無任何登記注冊手續的居民辦學,且后一種的比重接近七成。《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目前并沒有詳細的“另外規定”。可以說,培訓托管行業一定程度上游離于體制外。我國《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有一原則性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強調了教育機構的公益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條也有定性,“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然而,僅僅“合理回報”是無法滿足民辦學校維持運營要求的。因此,即使有“非盈利”的要求,民辦學校要生存發展也不得不“盈利”,此為問題之一。民辦學校準入門檻較高,相比之下教育咨詢公司的準入門檻則低了很多,很多辦學者選擇申請注冊教育咨詢公司,以培訓公司為民辦學校出資人,或者以教育咨詢公司的名義從事教學活動。實際上后者超出了其營業范圍,是不合法的。但在對之的管理上卻亂象紛呈:一方面,教育行政部門不插手盈利性行為,另一方面,工商管理部門對教育教學方面的管理也常常推諉。教育行政部門和工商管理部門誰來主管?這個問題同樣亟待解決。綜上,可以說,民辦小學生托管機構的問題實際上是當前教育培訓機構畸形發展的衍生問題。要對其進行科學管理,重點和難點都是解決上游教育機構的失范問題。

        在調查中,筆者發現了針對民辦小學生托管機構問題的一些新思路。如在武漢市洪山區四眼井社區存在著一種新型的托管班――“四點半學校”,這種托管班是由社區自發組織,自行管理,自我服務的。輔導人員主要是社區管理人員,每月僅收取300元/人的合理運營費用,認同度相當高。又如華中師范大學教工社區同樣開辦了“四點半學校”,吸納全校區志愿者為孩子們輔導,學校后勤處給以支持,面向教工子女是免費的。這種社區服務中心組織的托管班由各級民政局管理,同時接受公安、消防、衛生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屬于比較良性的運營方法,可以推廣。除此之外,我國東部沿海地區,以上海為例,是存在學校延長教學時間,免費為孩子們提供“托管”服務的現象的。這種模式不存在市場準入規范,且有明確的主管部門――教育局,同上也接受家長和社會的監督。在收費上,經教育部門批準,向物價部門申請審批,在開辦和運行的發展上都更加科學有序。不得不說,當前成本較低,發展較廣的良性模式是社區辦學,而在未來一段最終解決這一問題,也許指向的是學校托管。

        第4篇:民辦培訓機構管理辦法范文

        全縣各級各類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的設置、變更等事宜統一由縣教育局管理;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設置、變更等事宜統一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具體管理辦法分別由縣教育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另行制訂。年月底前,未經縣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備案,任何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不得繼續開展相關的教育培訓活動。嚴格執行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制度。

        二、清理整頓各級各類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

        縣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對所舉辦學校或培訓機構的資質進行核查,對達不到相關標準或辦學中存在嚴重問題的,要認真進行清理整頓。由縣教育局牽頭,公安、工商、民政、文體廣電、食品藥品監督、物價、衛生等部門參與,堅決清理和取締違規舉辦的各種補習班、輔導班、興趣班、提高班和特長班等,并依法依規處理相關責任人。嚴格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年檢制度,由縣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每年定期公布全縣各級各類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年檢結果。堅決杜絕舉辦者利用同一教育資源同時設立兩所及以上教育機構的行為。按照統籌發展和提高效益的原則,整合現有各級各類學校資源;對不符合舉辦條件的教育培訓機構,實行退出機制。

        三、規范學校與教育培訓機構的命名

        由縣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按照各級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和技能培訓機構的分類設置標準,在突出體現人才培養行業、地域特征的基礎上,統一全縣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命名。職業中專學校統一命名為體現學校專業特點的“×××學校”、“×××職業學校”;職業教育中心、職業高中統一命名為“縣職業教育中心或縣×××職業技術學校”;其它各級各類培訓機構統一命名為“×××培訓中心”,不得冠以“×××學院”的名稱。命名不規范的學校或培訓機構,須于年月底前,由審批機關辦理更名手續,并向社會公布。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的原印章保留至現有在校學生畢業為止;自年秋季招收新生開始,各級各類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必須使用更名后的新印章。

        四、規范聯合辦學、分點辦學或出租校區辦學行為

        未經縣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或備案,各級各類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不得從事下列辦學行為:設立校外分支辦學機構和校外辦學點;與不具有獨立法人資質的機構聯合辦學;以聯合辦學名義,將高層次學歷教育安排在低層次學歷教育學校或非學歷教育機構進行;學歷教育學校內設非法人機構對外簽訂辦學協議或開展聯合辦學;出租校內場所和設施供其他機構或個人開展教育培訓活動。

        五、嚴肅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的招生紀律

        各級各類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的招生宣傳,必須嚴格按照縣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批準的招生章程和招生廣告進行,準確、清楚地公布學校名稱、辦學層次、辦學類別、辦學地點、收費標準、證書發放等事項。無招生資質的各類機構不得招生。具備招生資質的辦學機構未經審批不得無計劃招生、違規錄取考生和擅自擴大招生規模。不具備合法教育培訓資質的機構不得招生廣告,不得與有合法教育培訓資質的機構以開展合作的名義單獨或聯合招生廣告;有關新聞媒體在刊發教育和培訓機構招生廣告時,要認真核查縣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批準的招生章程(簡章),對刊發廣告的真實性和嚴肅性負全責。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宣傳、公安、民政、物價、工商、文體廣電等部門對違規招生、違規宣傳、違規辦學、違規亂辦班的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對因管理不善和違規辦學引發不穩定事件、造成嚴重影響的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要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六、嚴格規范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收費行為

        各類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要嚴格執行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不得以任何理由擴大和變相擴大收費范圍或提高收費標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與招生錄取相掛鉤的任何費用;必須辦理收費許可證登記手續,實行亮證收費;代辦費堅持隨時發生、隨時收取、多退少補、及時公布的原則進行收取;統一使用省上印制的學校收費票據,不準多頭收費和收費不開票據;公辦學校必須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學費收入全部上繳財政專戶,并按規定使用。各級各類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要依法建立財務、會計、資產管理和法人財產制度。嚴肅財經紀律,任何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不得設置“賬外賬”和“小金庫”。

        第5篇:民辦培訓機構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 農民工培訓;制度建設;制度結構;制度安排

        中圖分類號 G72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8-3219(2012)10-0076-05

        “十一五”以來,在國家政策的強力推行下,我國農民工培訓工作取得了巨大進展。盡管如此,農民工培訓“無效供給”的問題依然十分突出[1]。如何實現農民工培訓的有效供給,讓好政策取得好效果,已成為當前農民工培訓工作中的焦點問題。制度是一切社會行動的關鍵資源,因此,農民工培訓的有效供給應著眼于制度建設。

        一、制度結構理論概述

        制度通常被視為“行為規則”,可以被區分為制度安排和制度結構。“制度安排是指管束特定行為模型和關系的一套行為準則”[2],可能是正式的,也可能是非正式的,可能是暫時性的,也可能是長期的;制度結構也稱“制度構成”,是指一定區域內所有制度安排耦合而成的制度系統。

        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外部性內部化,外部性內部化的程度決定制度效率的高低。任何一項制度安排,可能是有效率的,也可能是無效率的。但制度是一種結構性的存在,一項制度安排是否有效,不僅取決于該項制度安排本身的科學性、合理性,還取決于其與制度結構中其他制度安排的融合程度。因為,任何一項制度安排都必然聯結著其他制度安排,內在地“嵌入”共同的制度結構之中。從這層意義上講,任何制度安排都是一個函數,任何一項制度安排的變遷,都可能引致其他制度安排乃至整個制度結構效率的變遷。

        由于各項制度安排的引致結果并不完全相同,“其中必有一項或一組制度安排引致的結果最為重要,稱之為核心制度安排(簡稱為核心制度)”[3],其他引致作用相對較弱的制度安排,稱之為“配套制度安排”(簡稱為“配套制度”)。換言之,一個具體、復雜的制度結構,可以邏輯地劃分為兩個重要性程度不同的制度子系統:“核心制度”與“配套制度”。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制度是一種結構性存在,制度建設應從整體論、系統論出發,既要加強核心制度建設,也要關注配套制度建設,以不斷優化制度的整體結構;同一制度結構內部的具體制度安排之間具有關聯性,因此,制度建設應注重各項具體制度安排的同步變革;由于一些制度變革需要較長時間且變遷成本巨大,如果在一個較短時段內難以對各項制度安排進行同步變革,則應重視“多米諾骨牌”的戰略效應,首先對那些在制度結構中起關鍵作用的制度安排和處于基礎地位的“核心制度”進行變革,以實現制度結構整體優化的階段性目標。但這種階段性目標是暫時性的,還需要通過長期、持續的制度變革,最終實現制度結構的整體優化與效率最佳。

        二、農民工培訓有效供給的制度建設

        從制度結構出發,農民工培訓有效供給的制度建設,應涵蓋農民工培訓的“核心制度”和“配套制度”,而它們又分別包含一系列關聯性的制度安排。盡管這些制度安排有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分,但限于篇幅,本文僅論及一些較為重要的正式制度。

        (一)農民工培訓有效供給的“核心制度”建設

        農民工培訓有效供給的“核心制度”可以被理解為保障農民工培訓活動實際開展,并直接影響培訓效率的一組制度安排。其主要包括農民工培訓的管理制度、經費投入制度、職業資格認證制度和督導檢查制度。

        1.建立農民工培訓的歸口管理制度

        2003年9月,農業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六部委聯合出臺了《2003—2010年全國農民工培訓規劃》,對農民工培訓種類和規模提出了具體的指標要求,培訓任務十分艱巨。為此,國家有關部委與地方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都積極開展或主動參與了農民工培訓工作。目前,我國農民工培訓形式多樣、種類繁多,培訓規模巨大。但是,在農民工培訓規模不斷擴大的同時,也日益暴露出管理上的困難和混亂,其典型表現為:一是農民工培訓工作的多頭管理。從中央政府部門開始,就有很多部門參與農民工培訓管理,如農業部、人保部、全國總工會、國務院扶貧辦、全國婦聯、共青團、發改委、財政部、教育部,等等[4]。與之相對應,地方對農民工培訓也呈現出“多頭管理”的局面。在同一層級,互不隸屬的政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權限,分別對農民工培訓實施了“條塊分割”式的“平行管理”。這種“多頭管理”導致農民工培訓工作“人人可以管,事事無人管”的混亂局面。二是農民工培訓經費和培訓主體的剝離。農民工培訓的實施主體主要有企業、培訓機構、職業院校等,一般情況下,培訓經費通常與培訓項目捆綁在一起,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掌管導致了“有經費的不搞培訓,搞培訓的沒經費”的局面。培訓機構能爭取到多少培訓經費,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與政府的親疏關系和單位負責人的“公關能力”,這導致了培訓經費的不合理分配和低效率使用。

        要徹底根治這種管理亂象,就必須建立農民工培訓的“歸口管理”制度,其主要內容包括:一是設立國家、省、市(地)、縣四個層級的管理機構,對農民工培訓工作進行整體規劃和區域協調(包括區際間協調和區域內協調);二是規定區域培訓項目管理辦法,把不同來源的培訓項目統一納入“區域農民工培訓項目目錄”,進行集中管理;三是對農民工培訓機構,不論其辦學性質(公辦的、民辦的或公私合辦的)和辦學形式,歸口管理部門均需對其辦學資格和辦學行為進行審查、監督和指導;四是在整合區域培訓項目的基礎上,按照培訓任務的大小和培訓成本的高低,合理配置農民工培訓經費,克服目前培訓經費的分配弊端,提高整體使用效益。

        第6篇:民辦培訓機構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縣域職業與成人教育;網絡體系;問題;對策

        一縣域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培訓現狀[1]

        我國縣級職業教育的發展,根據當地人口、社會經濟發展的情況走過曲折的道路,有的地方在普通教育中分離出來獨立辦學,有的在發展過程中出現分分合合,招生困難,辦學特色不明顯。在國家宏觀政策調控和引導下,出現過辦學高峰期。在家長和社會的期望中,升學與就業的導向互相博弈。學校的設置一般是以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和職教中心的形式出現,因為中等職業教育既承擔學歷教育又承擔職業技能培訓。從全國縣級職教中心聯盟大會的交流情況來看,目前這一網絡主要包括縣級職教中心(或中等職業學校),國家開放大學縣級學習中心、縣級農業廣播電視學校和農民培訓學校,以及農業農村部門技術推廣服務中心等。1.中等職業教育學校形成了學歷教育和職業培訓并重的辦學形式。[2]隨著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農村中等職業學校的數量在逐漸減少。最具典型的就是縣級職教中心的建成標志著學歷教育和各種職前職后培訓融合到一個辦學主體,特別是小縣城,很具有代表性。有的地方職業教育大幅萎縮,如甘肅省兩當縣,中等職業學校的中職生很少,開放教育的成人學生相對較多,職業培訓少。近年來,金塔縣中等職業學校積極開展學歷教育的同時,通過與采取同國家開放大學甘肅學院、蘭州工業學院、酒泉職業技術學院聯合辦學、合作招生,積極參與甘肅省新能源職教集團等集團化辦學等形式來彌補自身辦學條件的短板,積極培養第三產業人才,為酒嘉地區企業培養大量實用型技能人才。和其他地區一樣,學校農業類專業學生少,影響了當地現代農業農村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2.成人教育的三大培訓網絡。從金塔縣職業培訓網絡來看,基本上形成了三大網絡:一是教育局管理的以縣級職教中心(含2000年、2002年先后整合到職教中心的農廣校、農機校)為骨干,以鄉(鎮)化技術學校為主體,村級農民培訓學校的教育培訓網絡:二是農業農村局管理的的以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局等技術推廣部門,形成了縣、鄉、村三級農業專業科技服務和培訓網絡;三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引進管理的民辦培訓機構,主要對農村剩余勞動力、在崗職工、下崗分流人員、失業人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新創業培訓。從三大培訓網絡的功能來看,也是我國農村中等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培訓的一個縮影。[3]中等職業教育主要以學歷教育為主,成人教育培訓為輔。隨著縣域中等職業教育生源的減少和成人教育培訓質量要求的提高,中等職業學校對成人教育培訓的需求也在加大投入;農業部門主要開展職后的實用農業技術的推廣和培訓,還有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程的培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引進的民辦培訓機構主要對在職或下崗人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3.農業小縣辦好職業教育的成功經驗。我國幅員遼闊,各地在建立縣域職業教育與培訓網絡過程中創造了許多好的經驗和做法。如縣級職教中心建設中,甘肅省金塔縣對1988年創辦的職業中學于2000年、2002年進行第一次資源整合,將原農業局管理的農廣校和農機校整合到職業中學成立縣級職教中心,提出了“多個牌子、一套班子”的辦學體制,組成綜合性,多功能、有較高辦學水平與辦學效益的縣級職教中心,融合教師進修學校、電大工作站。

        二縣域職業教育與培訓存在的主要問題

        1.服務“三農”的能力減弱。金塔縣于2000年、2002年進行第一次對職業教育進行資源整合,將原農業局管理的農廣校和農機校整合到職業中學成立縣級職教中心,[4]因為劃歸教育部門管理,所以原來承擔農業部門的項目一般不予安排,本來要支持職業教育的好事,因部門管理和歸屬權的問題沒有發揮好作用,地方政府的管理體制與國家部門的要求有些沖突,沒有很好地解決。2.涉農專業有需求無生源,不能滿足農村經濟發展人才需要。縣職業教育聯席會議研究發展辦好職業教育的新方法、新途徑、新舉措,農業部門提出開設育種、深加工相關專業,但是青壯年農民大幅減少,農村籍學生不愿學習農學專業,各專業學生畢業后返回農村的十分少,職業農民和新型農民短缺,農業后繼乏人,農村經濟社會過快地出現“空洞化”、農業勞動力老弱化的現象。2019年國務院印發《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指出,“完善招生機制,建立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中統一招生平臺,精準服務區域發展需求。積極招收初高中畢業未升學學生、退役軍人、退役運動員、下崗職工、返鄉農民工等接受中等職業教育;服務鄉村振興戰略,為廣大農村培養以新型職業農民為主體的農村實用人才。發揮中等職業學校作用,幫助部分學業困難學生按規定在職業學校完成義務教育,并接受部分職業技能學習。”從國家層面肯定了縣域職業教育在多個領域的重要作用。3.縣域職業培訓主體小而雜,管理不太規范。黨和國家歷來十分關心“三農”問題,“三農”問題被看做是全黨工作和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近些年來,許多部門對農民開展形式多樣的各種培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農業農村局、科技局(科協)、扶貧辦、組織部、工會、婦聯、團縣委、殘聯等部門(單位)都或多或少有爭取來的培訓項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又引進3個民辦培訓機構。把項目分解或者委托給培訓機構,因各個培訓機構的辦學條件參差不齊,管理寬嚴不一,師資和教學水平標準不同,培訓效果良莠不齊,對此群眾有不同意見。一是培訓項目多部門主辦。有培訓項目的部門按照自已掌握的信息和資源,把任務下達到本系統的技術部門,但各部門培訓資源有限,培訓工作難以取得預期效果;另一方面各部門培訓職責不清、責任不明,致使培訓工作存在對象重復和內容重疊的現象,導致培訓資源的浪費,甚至涉嫌違規使用資金。二是培訓對象重疊多。各部門根據自己的服務對象開展培訓,如農業部門的“新職業農民培育工程"的培訓對象是農民中的種養大戶和專業合作社骨干成員,人社部門的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對象也是農民,但實際上都是組織農民或農民工,致使培訓對象重疊,造成重復培訓。有的農民一年參加幾個部門或學校的培訓,特別是村組干部,甚至因耽擱生產引起農民的不滿。三是培訓標準不一,培訓質量有待提高。[5]我國通過取消部分職業資格鑒定目錄后有了比較健全的職業資格標準,對培訓的工種,課時、考核鑒定都有一整套嚴格規范的標準。通過放管服改革,民辦培訓機構迅速進入培訓市場,但民辦培訓機構事實存在辦學條件不完善,培訓設備不齊全,師資力量嚴重不足的情況。由于追求經濟效益等原因,大部分培訓還未能按照國家職業資格標準進行培訓,培訓課時。標準彈性較大,培訓內容和時間差異較大。四是資金分散,效益不高。目前不少部門都有專門的培訓經費,由于培訓部門分散,培訓內容存在重復,造成培訓資金浪費。同時影響到農民正常的生產和外出務工人員的工作,挫傷了農民參加培訓的積極性。

        第7篇:民辦培訓機構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農民工;轉移就業培訓;人力資源開發

        一、農民工轉移培訓的需求分析

        (一)職業技能層面

        在大批涌進城市謀生的農民工中,大多數人在進城之前并沒有受過專門的職業技術培訓,農民工素質與培訓需求存在以下特點:

        1.大多數企業對農民工文化和技術素質的要求較高

        2.多數農民工的文化素質尚可,但職業技能不足

        3.大多數農民工在外出前沒有受過職業技術培訓

        4.大多數農民工都有獲得職業培訓的愿望

        以上說明,目前大多數農民工的技術素質都比較低,與城市經濟發展對農民工的技術要求不相適應。因此,不論是招用農民工的企業,還是進城謀生的農民工,一般都希望通過培訓提高農民工的職業技術素質。

        (二)生存技能層面

        農民工在非農產業和城鎮實現就業或創業的過程,也是他們融入一個新環境、開始一種新生活的過程。其間很可能產生一些有形或無形的矛盾沖突,甚至發生傳統和現代兩種生活方式或文化形態的碰撞,這在農民工進入城市特別是大城市的社會生活的過程中,表現得尤為明顯。因此,應當對農民工進行城市生活常識和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普及,引導他們自覺培養起對城市文明的認同感和對城市生活的責任感。加強對農民工生存技能的培訓不僅可以提高農民工的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還可以切實保護好農民工的就業安全,從而為生產技能的發揮保駕護航。

        和城市勞動者不同,農村勞動力進入城市不僅是職業的轉換,也是生活方式的變革。這就需要對民工從技能、生活習慣乃至心理素質等方面進行系統的改造。農民工素質較低是個綜合性問題,并不僅僅是就業能力和崗位能力的問題,還包括其行為習慣和文化素質、自我權益保護意識、適應新形勢的觀念意識等諸多方面。因此,培訓農民工,理應著眼于其全面素質的提高,這是培養農民工成為合格的新一代城鎮居民的所必須解決的問題。

        二、農民工轉移培訓的供給分析

        (一)農民工培訓的特殊性與艱巨性

        第一,農民工流動性大,職業轉換快,是就業者中最不穩定的階層,使得農民工培訓普遍具有周期短、培訓地點分散、培訓形式不規范的特點。這就既不利于確定培訓的內容,也不利于人力資本投資的回收,這種情況將導致用人單位對民工培訓的投入動力不足。

        第二,隨著農民工進入城市產業范圍的擴大和崗位層次的提高,農民工素質和培訓成本的制約將會越來越大。由于農民工素質與技能以及培訓成本、培訓機會的制約,農民工向技能與素質要求高的產業與崗位轉換的速度必然放慢。

        (二)培訓渠道供給不足

        首先,用工企業是我國目前農民工培訓的主要提供者,企業大多數采用成本較低的學徒方式對農民工進行培訓,但在政府還沒有對實施農民工職業培訓的企業進行自主的情況下,眾多農民工就業的中小企業不愿承擔企業內農民工培訓的任務。

        其次,大部分農民工不能夠或不愿意參加政府公共機構提供的培訓。在職業培訓體系中,政府主要為國有企業職工和在正規部門就業的人群制定培訓政策并提供財政支持,針對在非正規企業就業的農民工這一特定人群,國家的職業培訓政策顯得滯后,或是有政策但卻因缺乏有效的實施而流于形式化的執行,這造成了培訓機會實質上的不平等。

        再次,新興的民辦專業培訓實體的迅速成長為農民工接受培訓提供了一個可能的渠道,但就目前的情況來看,農民工進入民辦培訓機構的比例很低,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大多數的民辦培訓機構堅持以盈利為目的,較高的培訓費用成為農民工接受培訓的“經濟門檻”。

        (三)培訓資金供給不足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不難發現,供給不足說到底是落實培訓的費用的問題,反應的卻是相關制度體系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農民工培訓體系不完備

        嚴格說來,我國缺乏適應農民工擇業培訓的機構和培訓體系。在農村雖有農民技校、農民夜校等農業培訓機構,但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農業生產經營方式的轉變而名存實亡。目前盡管各地開辦的各種各樣的技能培訓班外出民工都可以參加,但由于不是專門的農民工培訓機構,而且也沒有根據農民工的年齡、技能、文化程度和求職愿望實施分類培訓,因此,這種培訓缺乏針對性、適應性,為農民工培訓服務的功能不強。

        第二,缺乏完備的培訓投入機制

        首先,政府用于農民工培訓的專項經費不明確,農民工就業培訓缺乏財政支持;其次,社會力量培訓資源尚未得到充分利用和合理安排;再次,企業對農民工的培訓缺少必要的監督和制約。

        第三,缺乏完備的培訓監督機制

        目前關于就業培訓,仍缺乏完備的規章和健全的法律法規保障,尤其對私人開辦的就業培訓機構更是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欺騙農民工等就業培訓人員的事件屢見不鮮。由于沒有形成完善的就業培訓網絡,沒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就業培訓管理辦法,就業培訓機構分散、零亂、魚龍混雜,盈利性、欺詐性的培訓機構太多,而公益性、社會性的培訓機構太少,培訓的不是為了農民工的就業而是為了農民工的錢。

        三、加強農民工轉移就業培訓的對策

        (一)人力資本相關理論指導農民工培訓

        農民工人力資本管理可以分為宏觀管理,中觀管理和微觀管理。其目的都是通過對農民工人力資本進行有效的計劃、組織、控制,以便為農民工人力資本的有效使用打下基礎。宏觀管理主要由國家在全社會范圍內進行,包括構造農民工人力資本的制度框架,對農民工人力資本實行宏觀調控,進行信息引導等三個方面。中觀管理主要由各企業或單位在本企業或單位內進行,這些管理主要包括農民工人力資本的吸引、選用、保值、增值等四個方面。微觀管理則主要指農民工個體對自身人力資本的一種計劃、安排、控制與調節。具體地說就是決定何時參與培訓,參與何種培訓,培訓后如何實現人職匹配等一系列具體問題的解決。在以人為本作為主流意識的現代社會,人力資本的重要性已得到普遍認同,并在實踐中被廣泛加以利用。農民工培訓與人力資本密切相關,可以借助人力資本理論來指導農民工培訓的理論與實踐。根據農民工培訓所涉及的人力資源管理的相關環節,運用人力資源管理的相關知識,我們應該努力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1.優化農民工就業培訓的前期保障

        努力加大培訓費用投入、合理分配,培訓費用投入的狀況直接影響著就業培訓的總量和質量,因此政府和企業不僅要加大對就業培訓費用的投入,而且要鼓勵培訓費用的多元化,讓社會和個人都成為就業培訓的主體,從而緩解就業培訓費用的緊缺矛盾。(下轉第347頁)

        (上接第344頁)

        增強人力資源的開發整合和優化配置,在充分發揮現有培訓資源的基礎上,積極引導和鼓勵各類培訓機構進行聯合,增加培訓項目,擴大培訓規模,提高培訓層次,調整培訓布局及增強培訓實力。并且要重視培訓師資力量的建設,合理利用現有師資資源,通過開展繼續教育和深入培訓,提高培訓訓者自身的素質。

        2.建立完善的農民工培訓激勵機制

        第8篇:民辦培訓機構管理辦法范文

        2011年我處根據局年度工作計劃與重點工作安排,結合處室工作思路及上級各部門要求,在領導的正確指示下,全體工作人員各司其職,互相配合,較好地完成各項任務,現將年度工作總結及下一年度工作思路匯報如下:

        一、以制度引領行動,以制度規范管理

        根據局領導工作要求,結合省市文件精神,組織學校總務主任和財務人員認真學習教育局出臺的基本建設、校舍維修、食堂管理、教職工獎金福利分配、中小學公用經費使用管理等五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在2011年全面實施,相關工作有規可依,學校后勤工作進一步規范。

        二、穩妥落實建設資金,確保相應工程如期開工建設

        全年貸款落實資金6000萬,相應滿足了年度內工程建設所需資金和部分學校正常運作所需資金,同時根據相關規定,加強了對建設資金的監控力度,通過資金環節進一步規范了學校的建設行為。

        三、校舍安全工作按計劃推進

        根據省、市校舍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的工作要求,聯系市政府各相關部門,指導督促縣區校安工作,配合國家、省職能部門做好工程的審計、檢查工作。目前,全市校安工程新擴建項目均在抓緊實施中,第一批加固改造項目均已完工,市本級消防、防雷改造工程已完成。全市校安工作完成工程量基本達到國家規定的目標要求。圓滿完成省校安辦下達的2011年我市校安工程工作任務。

        四、規劃、計劃編報及時,較有成效

        根據市政府和局領導的工作要求,按規定及時編訂、申報相應的項目計劃,為項目的立項、建設、資金爭取等恪盡職守。除完成了2012年度市屬教育系統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和完成2012年市屬教育系統政府舉債計劃外,年內還完成了全市職業教育2011到2015年五年建設規劃和相應的中央資金項目申報計劃,盡管該類工作時間要求緊,項目情況復雜,政策性強,我們均能根據領導的指示,同時結合具體工作要求保質保量完成,從規劃和計劃上對事業發展起到應有的作用。

        五、績效工資工作配合有力

        配合完成了市屬義務教育教師績效工資核定和發放方案,為該項工作的確定和落實多次進行數據采集、分析,多方協商,多次修改,為該項工作的順利實施和教師利益的保障作出了一定成績。

        六、財務檢查工作扎實有效

        根據政府部門的工作布置,完成市屬教育系統各社團“小金庫”的清理整頓工作,同時對各單位食堂的經營和財務核算等進行了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查究,規范了學校的食堂經營行為,

        七、合理編制招生計劃,履行計劃管理職能

        根據學生生源實際,根據普職比與目標升學率等要求,合理編制招生計劃,以計劃引領事業,保障教育事業良性發展。

        八、加強民辦學校管理,促進民辦教育發展

        為加強市本級民辦教育管理,規范教育培訓機構的辦學行為,在年初召開了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校長工作會議,交流了各校的工作情況,理清工作思路。組織各業務處室對市本級民辦學校和培訓機構進行了年檢。完成了年檢的總體報告并擬定《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審批管理辦法》。對年檢不合格的民辦學校責令整改,整改完成方同意換發辦學許可證。年內注銷一所民辦教育機構,民辦教育的整體工作思路更加明晰,民辦教育的整體辦學要求有所提高,民辦教育的辦學行為得以進一步規范。

        九、規范全市中職學生資助工作,落實黨的惠民政策

        聯合勞動局組織全市范圍內的中職學生資助工作專項檢查,并通過檢查了解基層情況及做法,指出問題,逐一整改,同時形成報告,提出合理化建議。上述做法受到上級部門和基層學校的好評。同時成功承接了全省中職學生資助系統升級培訓工作,受到上級領導稱贊。

        十、嚴格教育經費管理,切實落實預算管理的宗旨

        完成全系統、局機關并指導學校完成2012年度經費預算;完成義務教育階段課本費、作業本費減免補助工作;參與、配合做好全省教育經費使用專項檢查工作;配合市物價局基本落實民辦高中2011收費政策,確保學校平穩運作;充分運用教育結算中心工作平臺,加強對全系統各單位的經費監控,及時收集財務信息,為預算的切實執行和領導的決策參考提供依據。局機關工作經費保障有力,同時根據法規和財政政策有力地規范了機關的經濟行為,預算執行和監督有力。

        十一、認真穩妥地做好全市教育經費和事業統計工作

        重視對具體業務人員的業務培訓,重視對相關考核指標的事先把握,重視與相關部門和省廳、縣區的事前和事后聯系,統計數據的真實妥帖以及統計工作組織和開展的有序有效受到上級領導好評,相關的數據分析為各項工作的考核和領導參考決策起到重要作用。

        2012年工作思路:

        一、加強對全市校舍安全工作的督促管理工作,努力完成規定的目標任務,做好校安工程的掃尾工作。做好市屬教育系統校舍建設改造工作,爭取并合理安排校舍維修資金,并配合做好資金監管工作。及時聯系、督促、配合各縣區做好本地的相關工作,下好全市一盤棋。

        二、督促國債資金項目的如期實施并按實完成,落實該類工程的過程數據匯總上報工作同時全面把握市本級教育系統各項基建維修工作,規范過程,及時落實資金,通過財務監管規范其財務行為。

        三、嚴格按照財政等部門的相關規定做好各單位的預算收支監管工作,同時重點在公用經費、食堂經營等方面按照2009年市教育局出臺的管理制度要求做好落實工作,針對2011年的工作實際,進行一次相應的工作檢查,查找問題,督促整改,積累經驗,逐步修正,完善政策,做好工作。積極配合辦公室做好局機關的公務后勤保障工作,做到既厲行節約,加強監控,又合理保障,確保運作。

        四、充分運用投資發展公司這一擔保平臺,有效解決市屬教育系統2012年的建設負債問題。確保資金鏈不斷,并盡可能降低資金成本。

        五、加強對人民教育基金會的管理工作,規范人民教育基金會捐贈資金的收支行為,根據捐贈法和人民教育基金會的章程規定,結合上級部門有關經費安排使用的規定,配合做好資金管理使用工作。

        六、加強教育會計結算中心的工作,對市屬各行政事業單位的預算執行做好事中和事前的審核把關工作,充分利用這一工作平臺,根據市財政及市教育局的工作要求,進一步規范學校的財務收支行為,同時做好數據采集和分析工作,為教育經費安排使用提供依據。也為下一步的教育改革行為提供經費上的參考。

        第9篇:民辦培訓機構管理辦法范文

        一、抓項目,實施學校布局優化工程

        1.編制學校(幼兒園)布局調整規劃。根據各地“十二五”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城鎮建設規劃,科學預測學齡人口分布和流動趨勢,以縣(區)為單位編制學校(幼兒園)布局調整規劃,進一步優化中小學(幼兒園)布局,整合教育資源,適度提高辦學集中度。

        2.抓好教育項目爭取工作。把握教育項目的政策取向,增強教育項目的前瞻性和預見性。加大項目前期工作力度,充分做好項目可研、建設用地、校園總體規劃、建筑設計等前期準備。重點抓好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工程、農村學前教育工程、職教基礎能力建設等教育項目及資金爭取工作。

        3.抓好教育項目實施工作。根據學校布局調整規劃,對長期保留的學校,按照規劃的規模,堅持“夠用、實用、安全”原則,配套建設,完善功能。項目建設相對集中投放,努力做到建一所成一所。對項目建設全過程監督,強化項目申報、項目實施、項目資金、項目質量等重點環節監管,確保教育項目質量和資金安全并發揮最大效益。

        二、抓培訓,實施隊伍素質提升工程

        4.以創先爭優活動為載體,推進師德師風建設。按照創先爭優對黨員“五帶五爭”的要求,充分發揮黨員教師的模范帶頭作用。深入落實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開展師德師風評議活動試點。評選師德標兵,開展優秀教師先進事跡宣傳。

        5.做好兩支隊伍教育培訓工作。加強中小學、幼兒園校(園)長培訓工作,提升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強化學前教育隊伍建設,加強幼兒教師培養培訓工作,提高幼教師資素質。抓好職教專、兼職隊伍建設,提高雙師型教師比例。繼續開展第二批市級骨干教師培訓,做好高中課改教師第二輪崗前培訓和后續培訓,全面完成年中小學教師素質提升“國培、省培”任務。繼續實施中小學教師現代教育技術能力培訓和教師講師團講學活動,完成6000-7000名中小學教師現代教育技術能力培訓任務。

        6.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進一步完善教育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和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績效工資相關工作。根據全省統一安排部署,做好非義務教育學校和其他教育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相關工作,確保人事制度改革平穩推進。

        三、抓供給,實施學前教育推進工程

        7.編制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若干意見》,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民辦并舉的辦園體制。大力發展公辦幼兒園,積極扶持民辦幼兒園。摸清學前教育家底,編制實施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今年多渠道籌資新建一批城鎮幼兒園,改擴建鄉鎮中心幼兒園12所。

        8.強化管理,規范發展。加強學前教育管理,規范辦園行為。落實幼兒園辦園標準,嚴格執行民辦幼兒園準入制度。嚴格執行幼兒教師資格標準,推進幼教從業資格認定工作。落實學前教育人員配備標準,充實幼教師資隊伍。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堅持科學的保教方法,糾正“小學化”傾向,保障幼兒快樂健康成長。落實學前教育督導制度和年檢公告制度。

        四、抓機制,實施義務教育均衡工程

        9.認真落實義務教育保障機制。全面落實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政策,加大義務教育經費保障力度。關注弱勢群體就學,抓好控輟保學工作。完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加大救助力度,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不因貧失學;切實保障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和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加強留守兒童的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10.創新教育資源配置機制。堅持城鄉一體,促進公共教育資源均衡配置。統籌兼顧安排教育項目,大力推進生源擁擠學校及薄弱學校基礎設施建設。推進中小學實驗室建設工作,提高學生的實驗操作水平。推進教育信息化建設,推動教育現代化。提高義務教育學校圖書裝備水平、提高義務教育學校教學儀器、音體美等器材配置水平。進一步推進義務教育學校校長任職交流。加大城鄉教師交流的力度。全面建立義務教育學校城鄉辦學共同體。嚴格執行義務教育就近免試入學的規定,繼續實施省級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計劃按比例定向切塊分配到農村初中的做法,進一步解決擇校問題和大班額問題。積極開展義務教育示范縣(區)創建工作。

        五、抓內涵,實施職業教育強基工程

        11.全力做好職教招生工作。繼續開展招生督查和招生情況通報,嚴查違規招生。完成中職招生22500人。

        12.狠抓基礎能力建設。職教新增投入8000萬元。創建1所“國家中等職業教育優質特色學校”、1所省級中等職業教育示范校。爭取中央財政支持的基礎能力建設項目和實習實訓基地項目各1個。指導華達、縣竹編藝術學校新校區建設。指導縣實施“省新型農民培養”項目。完成職教中心一期、縣竹編藝術學校一期和縣職教中心、華達改擴建工程建設。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加強專業建設,創建一批重點專業。

        13.推進職教集團建設。推廣校企一體化建設經驗,支持、指導區域性職教集團、科學技術學校和新科中職校、電子職業學校跨區域連鎖辦學職教集團建設工作。

        14.強化技能本位,提高育人質量。職業教育的工作重點從規模擴張轉向內涵提升。扎實推進工學結合、校企合作和頂崗實習,全面提高學生素質能力。舉辦“市第三屆‘文軒杯’中職生綜合素質表演賽”。積極開展勞動力轉移培訓、崗前崗后職業技能培訓,完成各類非學歷培訓6萬人次,農村實用技術培訓6萬人次。抓好集團人力資源招募工作。加強藏區“9+3”學生管理,確保“9+3”免費教育教學工作平穩推進。

        六、抓投入,實施教育技術裝備工程

        15.實施教育技術裝備標準化建設。在推進校舍建設的同時,把包括信息化建設在內的教育技術裝備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結合《教育規劃綱要》編制,落實教育技術裝備經費投入辦法,加大經費投入。制定實施教育技術裝備標準化建設工作方案,按照“總體規劃、分期投入、分步實施”的原則,力爭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中小學教育技術裝備標準化建設目標。

        16.建設教育公共服務平臺。加強市教育網、學籍信息化管理和教學資源庫等教育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大力推進中小學數字化教室建設,推廣現代化教學手段。推進建設數字圖書館和高中通用技術實驗室、數字化探究性實驗室,促進區域優質教育資源共享。加強教育統計信息化建設,提高教育統計信息化、科學化水平。

        七、深化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

        17.進一步加強學校德育工作。堅持德育為先,全面加強學校德育工作。以建黨周年紀念活動為契機,深入開展愛國主義教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教育和民族團結進步等宣傳教育。強化國防教育。以抓校風建設為突破口,強化中小學生行為習慣養成教育。

        18.進一步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堅持以教育教學為中心,全面加強課堂教學管理,進一步落實學生的主體地位。深化基礎教育課程改革,抓好普通高中課程改革推進工作。積極適應課改新要求,優化教材選用和課程設置,構建課改專業指導隊伍。加強教學質量監測的研究,完善義務教育質量監測綜合評估機制,認真規范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辦法,完善中考實施方案和學科考試辦法。深化考試(評價)招生制度改革,繼續做好中考命題、閱卷、分析、評價、總結等相關工作。

        19.進一步規范辦學行為。認真貫徹落實規范辦學行為深入推進素質教育相關規定。抓好課程計劃落實工作,開齊課程、開足課時。認真貫徹落實中央7號文件精神,加強學校體育、衛生和藝術教育工作。認真執行每天鍛煉1小時的規定。組織開展好中小學生田徑運動會、省第七屆中小學生優秀藝術人才大賽等活動。做好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監測和上報工作。加大對違規辦學行為的查處力度。

        八、堅持依法治教,提升管理水平

        20.抓好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制定實施《市教育系統法制宣傳教育第六個五年規劃》,全面加強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加強依法行政工作,著力做好行政決策、公共服務、行政執法、行政監督、化解糾紛等依法行政的規范化建設。強化教育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工作,全面推進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繼續開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創建工作,創建市級依法治校示范學校10所。建立完善中小學信息公開制度,制定《推進中小學信息公開工作具體辦法》,推進全市中小學信息公開工作。積極開展“法制城市”創建活動。

        21.依法健康發展民辦教育。認真貫徹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改善民辦教育發展環境,依法健康發展民辦教育。進一步深化辦學體制改革,鼓勵行業、企業等社會力量根據教育需求獨資興辦民辦教育,或參與公辦學校辦學,創新學校辦學體制機制。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民辦學校監管機制,依法加強民辦教育管理,規范民辦教育發展。加強民辦學校辦學行為的監管,推行民辦學校辦學信息公告制度,建立健全民辦學校風險防范制度,提高民辦學校抵御風險的能力。加強民辦非學歷培訓機構資格、條件等的監管,制定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管理辦法,規范民辦非學歷培訓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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