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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和村民用地管理,改善農村村民居住條件,加快城市化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中心城市規劃區內建設以外農村村民在土地改建住宅及其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在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三條農村村民建房應當堅持依據規劃、節約用地、合理布局、相對集中和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農村村民建房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確定的農村居住點范圍合理安排。冷水灘區范圍內的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編制,報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批。零陵區范圍內的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編制,經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批。村莊規劃應當與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
第二章建房條件和標準
第五條農村村民建房必須符合市城市總體規劃、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市中心城市一體化規劃、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鄉(鎮)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的要求,嚴格執行“一戶一宅”的政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村民可以申請建房:
(一)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建房的;
(二)因村鎮規劃或建設項目實施需調整宅基地的;
(三)原宅基地被征收,該戶所在的村、居委會或者村民小組建制尚未撤銷且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
(四)現有住房屬危房的;
(五)因發生或者預防自然災害及水淹區村民房屋需要重建、擴建或遷建的;
(六)經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且沒有住房的;
(七)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
第六條嚴禁占用基本農田建設住宅,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嚴格按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退讓道路紅線。
第七條農村村民申請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村民將原住房出賣、出租、贈予他人或者將原住房改作他用的;
(二)未成年人;
(三)現有宅基地或現有住房面積已經達到標準的;
(四)一戶有一處以上宅基地的;
(五)原有住宅征地時已進行補償安置的;
(六)在本市其它地方已有宅基地或者原有宅基地在拆遷時已給予補償的;
(七)土地權屬有爭議的;
(八)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條農村村民住房建設必須符合《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的要求。
第九條宅基地面積標準:
(一)村民建房每戶總用地面積(包括住房、雜房、廁所和畜舍),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過21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不超過130平方米,使用村內空閑地和其它用地的不超過180平方米;
(二)農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或者重建住宅,其原有宅基地面積超過本辦法規定標準的,用地面積可按本辦法規定標準適當放寬但最高不得超過15%。
(三)每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連同原有宅基地有兩處的,申請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應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供拆除原住宅的書面承諾書,建房戶必須承諾在新住宅建成后3個月內無償拆除原住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進行。原宅基地由村組或居委會收回,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條農村村民住宅建設須符合國家建筑安全規定,且不得影響消防、交通、城市基礎設施、公用設施、公共綠地,并妥善處理通風采光關系。
第十一條農村村民申請建房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提供與個人建房相關的資料。
第三章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農村村民建房必須按村莊規劃實施。村莊規劃未審批前,村民建房只能在傳統宅基地上建設。村莊規劃審批后,必須按規劃建設。
第十三條農村村民在原宅基地或非農用地上建房按下列程序審批:
(一)以戶為單位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村民小組提出建房申請,由村民小組召集全組村民討論建宜,并由村民小組成員在申請報告上簽署意見,簽署同意建房意見的村民戶數應不少于全組村民總戶數的三分之二。全組村民總戶的三分之二簽署同意建房的意見后,才能加蓋村民小組的公章、簽署情況屬實的意見,并報村委會審查。
(二)村委會或居委會接到村民建房的申請后,將該戶申請建房宅基地面積、建房位置等情況進行核實,并簽署情況屬實的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三)建房戶持由村民小組成員簽署意見的建房申請書,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取并填寫《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提供建房位置圖、工程設計方案、個人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等資料。
(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接到村民委員會、居委會報送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和建房申請人書面申請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召集鄉(鎮)建設、國土、農業等有關站所對是否符合村民建房條件、宅基地面積、建房位置、房屋層數、高度等方面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劃及建房條件的,在《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上簽署審批意見,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對影響規劃或不符合建房條件的不予審批,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五)村民應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六個月內到國土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
(六)建房戶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村民建房的國土手續后才可申請定點放線。
第十四條嚴格控制農村村民在耕地上建房,如確需在耕地和其它農用地上建房的,按下列程序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一)以戶為單位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村民小組提出建房申請,由村民小組召集全組村民討論建宜,并由村民小組成員在申請報告上簽署意見,簽署同意建房意見的村民戶數應不少于全組村民總戶數的三分之二。全組村民總戶的三分之二簽署同意建房的意見后,才能加蓋村民小組的公章、簽署情況屬實的意見,并報村委會審查。
村委會、居委會接到村民建房的申請后,將該戶申請建房的家庭人員、宅基地面積、建房位置等情況進行核實,并簽署情況屬實的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二)建房戶持由村民小組成員簽署意見的建房申請書,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領取并填寫《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提供建房位置圖、工程設計方案、個人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等資料。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接到村民委員會、居委會報送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和建房申請人書面申請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召集鄉(鎮)建設、國土、農業等有關站所對是否符合村民建房條件、用地面積、建房位置、房屋層數、高度等方面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審核意見,并將審核意見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區建設局。
(四)區建設局在收到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后,在8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并在《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上簽署審查意見,并由區建設局代辦《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五)市規劃主管部門在收到區建設局審查意見和申請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在《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上簽署審批意見。對符合規劃及建房條件的,函告國土管理部門,由國土管理部門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對影響規劃或不符合建房條件的不予審批,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六)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后,建房戶持農用地轉用手續到市規劃主管部門領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并持《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六個月內到國土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
(七)建房戶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村民建房的國土手續后才可申請定點放線。
第十五條農村村民經批準占用耕地建房,不能自行補充數量相同、質量相當的耕地的,應繳納開墾費。所占耕地由區政府進行補充。
第十六條經批準建房的建房戶應當在開工前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定點放線、確定宅基地四至界線。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接到申請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會同村組、鄉(鎮)建設、國土、農業等有關站所到現場定點放線,實地確認宅基地內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層數和高度等,并提出相應要求。
建房戶應當嚴格按照用地批準文件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施工。
第十七條農村村民建房在完工后3個月內,應向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組織竣工驗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接到竣工驗收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會同建設、國土、農業等有關站所及村組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由鄉(鎮)人民政府統一發放《鄉村建設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
《鄉村建設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作為村民辦理房屋產權證必需提供的主要材料之一。
第十八條農村村民建房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三年內未竣工的,建房戶應申請延期或重新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四章職責
第十九條市規劃主管部門的職責:
(一)負責對村莊規劃進行審批并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負責核發村民在農用地上建房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條區建設局的職責:
(一)對村民在農用地上建房進行審查,并代辦村民在農用地上建房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二)派專業技術人員進駐鄉鎮,在規劃管理方面對鄉(鎮)進行指導和把關,并對鄉鎮的規劃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零陵區建設局受市質監安監部門委托,對零陵區范圍內村民建房的質量和安全進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市國土資源局的職責:
(一)負責主管、指導全市農民建房用地工作;
(二)負責對農村村民建房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分批次批準農村村民建房用地農轉用;
(三)對農村村民建房耕地占補平衡的落實情況和有關費用繳納情況把關。
第二十二條區國土資源局的職責:
(一)負責本轄區內的村民建房用地管理;
(二)負責農村村民建房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組織資料報批;
(三)負責農村村民建房的各種規費的征繳工作;
(四)負責農村村民建房占用耕地“占補平衡”工作;
(五)負責對市國土資源局分批次批準農轉用的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審批落實到戶;
(六)負責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的登記確權工作;
(七)負責依法查處農村村民違法占地建房行為。
第二十三條國土資源所的職責:
(一)負責對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資料的審核工作;
(二)負責對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的資格審查工作;
(三)參與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的選址、放線、竣工驗收工作;
(四)負責對違法占地的動態巡查工作,做到及時發現、制止、報告農村村民違法占地建房行為;
(五)區國土資源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職責:
(一)配備相應的機構和工作人員,并將村莊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二)負責組織編制村莊規劃并拿出村民建房的年度計劃;
(三)對建房戶上報的建房材料進行審查;
(四)對村民建房條件及相關標準進行審查;
(五)對村民在農用地上建房選址、規劃、用地的可行性進行初步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
(六)對村民在原宅基地和非農地上建房進行審批,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七)組織相關部門對村民建房進行定點放線、竣工驗收,核發《建設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
(八)會同村委會、居委會收回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原有宅基地,交村組統一安排使用;
(九)對轄區范圍內的村民建房的質量和安全進行管理;
(十)加強對本轄區內村民住房建設的執法檢查,發現在鄉鎮、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應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十一)對本轄區內耕地保護工作負第一責任,配合國土部門加大對違法占地建房,特別是違法占用耕地建房行為的制止、打擊力度。
第二十五條村委會、居委會職責:
(一)負責村民建房條件的審查及申報工作,并對村民建房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參加村民建房定點放線、竣工驗收,并簽署意見;
(三)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回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原有宅基地,交村組統一安排使用;
(四)加強本村村民建房的管理,發現有違反國家和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立即予以勸阻、制止,并及時上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六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擅自建房或違反《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房,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七條嚴禁非法買賣、轉讓宅基地使用權。對非法買賣、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的,按非法買賣轉讓土地處理。
第二十八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的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設住宅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批準農村住房用地的,其批準的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農村村民建設用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非法批準土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農村村民申請建房,有關部門不得收取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其它費用;依法應當收取的費用,必須嚴格按照省、市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違規收取費用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市規劃主管部門、區建設局、市區國土資源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組相關工作人員應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凡違反規定,、、、索賄受賄,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