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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范文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1篇: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范文

        論文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 實施條例 要點 

         

        《企業所得稅法》(下稱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下稱條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法及條例取代了1991年4月9日公布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1993年12月 13日公布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下稱原稅法、原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新稅法及條例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稅制改革原則,旗幟鮮明地 提出了“四個統一”即統一內外資企業稅制;統一并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稅前扣 除辦法和標準;統一優惠政策,并強化反避稅措施。同時把原來以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 范性文件為載體的政策,分別上升到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層次,增強了企業所得稅法的權威性 、嚴肅性和約束力。本文試從比較新舊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條例主要變化的角度,談些膚淺的 認識和體會。 

         

        一、重新定義納稅人 

         

        1.“企業”的新界定。 新稅法及條例對納稅人采用定性的方式進行界定,顯得邏輯嚴密、邊界分明。條例規定 “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 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外 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該定義表明新稅法是一部法人所得稅 法律,把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排除在外。因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是法人,只對 其投資人、合伙人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本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這 樣可以消除重復征稅。但是,依《公司法》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依照外國法律法規成 立、取得來自于中國境內所得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仍視為我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 

        2.采用注冊地與實際管理機構地并重的標準,劃分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新稅采用注冊 地與實 際管理機構地雙重標準,來劃分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新稅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居 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 境內的企業。”條例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 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這就表明,無論企業 在哪里注冊,只要其在中國境內對境內外經營活動進行實質的、全面的控制和管理的機構 ,都是我國居民企業,從而有利于防范企業通過選擇注冊地而逃避納稅義務。 

        3.以法人納稅原則,改革非法人分支機構納稅的模式。原稅法以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為 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主要條件,導致眾多的非法人的企業分支機構作為納稅義務人。新稅法 體現了法人納稅的基本原則,第五十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 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企業匯總計算并繳 納企業所得稅時,應當統一核算應納稅所得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 制定?!边@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一項重大改革,它明確企業分支機構不屬于法定納稅義務 人,不再獨立計算、調整、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由于企業所得稅屬于中央與地方 共享稅,稅務機關如何對異地企業分支機構進行監管,財政利益如何在不同地區之間進行分 配,有待部門規章進一步細化。 

         

        二、統一稅率 

         

        原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納稅額,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3%。外商投 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和外國企業就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的所得 應納的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30%,地方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 算,稅率為3%。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或雖設有機構、場所但其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按20%的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 。 

        新稅法規定,區分不同情況適用兩種稅率,總體稅賦水平比原來有所降低:一是一般企 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二是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 、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 

         

        三、收入及虧損彌補的變更體現嚴謹和立法目的一貫性原則 

         

        (一)收入方面 

        1.收入總額。新稅法新增“接受捐贈收入”;原稅法生產經營收入改為“銷售貨物 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原稅法“股息收入”改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該項 目包含的項目更加廣泛。

        2.收入分類。新稅法及條例將企業收入分為應稅收入、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三大 類,其中不征稅收入是一個全新的范疇,原稅法沒有該類別。條例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 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 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進而對不征稅收入進行了細化。 

        3.收入確認。新稅法在權責發生制原則下,分別對不同來源和種類的收入,逐一規 定了確認的時間。 

        (1)利息收入。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 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梢?,只要納稅人具有索取收入或收益的約定權利,不管相應經濟 利益是否流入,稅法便認定收入實現。新稅法關于收入確認并不完全是經濟或會計意義上的 歸屬,更主要是基于約定權利的歸屬。在實務中,由于約定付息日與會計準則規定的收入確 認日不一致,可能導致納稅調整引起爭議。 

        (2)分期確認。原稅法規定企業受托大量設備或提供其他勞務持續時間超過一年的 ,分期確認收入。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 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 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該規定比原稅法規定更易于操作。 (3)視同銷售。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 、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 ,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 外?!币皇墙鉀Q了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原稅法規定內資企業視同銷售,外資企 業不視同銷售,從而導致內資企業稅負重于外資企業,以及不必要的時間差異問題。二是統 一內外資房地產企業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等類似業務的視同銷售。如《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規定,內資房地 產企業自建商品房轉為固定資產應視同銷售?!秶叶悇湛偩株P于外商投資企業內部處置資 產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970號),外商投資的開發房地產企 業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不視同銷售。 

         

        (二)虧損彌補方面 

        原稅法規定如果一個企業既有應稅項目,又有免稅項目,其應稅項目發生虧損時,按照 稅法規定可以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應該是沖抵免稅項目所得后的余額。此外,雖然應稅 項目有所得,但不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免稅項目的所得也應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的免稅所得彌補虧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34號)。 

        新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 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條例第十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 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筆者認為,該條款可 以理解為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是不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體現了不征稅和免稅政策的 設立宗旨,真正體現了對企業扶持方針的落實。 

         

        四、扣除標準和辦法的改革,彰顯公平、公正和促進發展理念 

         

        新稅法及條例明確了稅前扣除的權責發生制、實際發生、相關性和合理性四大基本原 則。條例統一了內外資企業稅前扣除的標準和辦法,變化較大的主要有以下幾項: 

        1.工資薪金及“三項經費”。一是統一內外資企業工資薪金扣除標準。原稅法規定工 資薪金內資企業按計稅工資扣除,外資企業據實扣除。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 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痹撘幎ㄐ媪藢嵭卸嗄甑膬荣Y企業按計稅工資扣除標準 的終結,長期以來因工資扣除標準差異所產生的內資企業稅負重于外資企業的問題得到根本 解決,同時還消除了職工薪酬重復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問題。二是納稅人實際發 生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不超過工資薪 金總額的14%和2.5%扣除且標準有調整。對內資企業而言,“三項經費”扣除計算的基數 由原來的計稅工資變更為實際發生的合理工資薪金;職工教育經費比例由原來的1.5%提高 到2.5%;條例增加了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發生”的限定條件,企業提取未使用、 未支付的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而原稅法規定內資企業按計稅工資計提的14%的職工福利費 、內外資企業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當年未使用部分,也可以稅前扣除。 

        2.營業費用。 

        (1)業務招待費。原稅法規定,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1500萬元以下的,按5‰ 扣除;銷售(營業)收入凈額15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該部分3‰扣除。條例第四十三條規 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 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由于此項費用由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混在一起, 很難劃分公私用途。國際上一般在二者之間人為規定一個劃分比例,比如意大利30%、加拿 大為80%、美國和新西蘭為50%屬于商業招待費可在稅前扣除。我國在條例中,借鑒國際通 行作法,采用了雙重限制,將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比例規定為60%,同時規定最高不超過當 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從比例上來看,新稅法提高了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銷售( 營業)收入的范圍有待進一步細化明確。 (2)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 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 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 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由于此兩項費用屬于與經營活動有關,但存在某一 年度集中發生而在以后年度受益的特點,故規定可以同時允許超比例部分遞延扣除。同時對 高額廣告、宣傳費有限制過度廣告之意。條例與原稅法比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合并計算 扣除,簡化了核算和征管的工作量,總體提高了扣除比例,其中業務宣傳費也可結轉以后年 度。 

        3.公益性捐贈支出。 

        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 ,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條例同時對公益性捐贈的定性、公益性社會團體的條件、受贈單位的級次作出了明確規定 。條例提高了公益性捐贈支出的稅前扣除比例,調整了捐贈支出稅前扣除的計算基數(由年 度應納稅所得額改為會計利潤),簡化了工作量,體現了企業進行稅前捐贈的鼓勵。

        4.財務費用。原稅法只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期間的借款費用資本化。條例第 三十七條規定:“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 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 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边@不僅把資本化的范 圍擴大到了所有企業,并且把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 借款的,合理財務費用也列入資本化范圍,適應了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 

         

        五、稅收優惠由區域優惠為主向產業優惠為主轉變 

         

        1.鼓勵發展農林牧漁業的稅收優惠。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對蔬菜、谷物種植等8類產 業所得免稅,包括: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 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 的采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 項目;遠洋捕撈。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 養殖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該項稅收優惠政策比原稅法分散、零星、雜亂的減免優 惠,更加清晰,更加符合農業產業化的要求。 

        2.扶持基礎設施及環保節能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條例規定,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 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 水利等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以及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均實行“三 免三減半”。原稅法規定減免稅起算時間為外資企業為第一個獲利年度,內資企業為開業之 日起,新稅法統一改為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這一變動有利于避免外資企業通過推遲獲 得年度來延期享受減免稅待遇;兼顧項目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的情況;統一了內外資 企業標準;還可鼓勵企業盡快實現盈利,提高投資效益。 

        3.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的稅收優惠。一是定額減免。一個納稅年度內,符合條件 的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 業所得稅。二是專項減免。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 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 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三是減計收入。企業以《資源 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 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四是稅額抵免。企業購置 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 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 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 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五是加計扣除。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 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4.扶持小型微利企業及鼓勵承擔社會責任的稅收優惠。(1)扶持小型微利企業。 (2)鼓勵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條例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加計扣除 。即企 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 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5.新舊稅收優惠的過渡政策規定。原稅法規定,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 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沿海經濟開放區等地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分 別減按15%和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 項目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 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兩免三減半”等。這些優惠政策被新稅法和條例替代。 

        新稅法公布前已依法享受低稅率優惠的,在新稅法實施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規定稅率 。其中:享受15%稅率的企業,2008年18%,2009年20%,2010年22%,2011年24%,2012年25% 。原享受24%生產率的企業,2008年執行25%。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優惠的企業,新稅法 施行后繼續按規定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未享受優惠的企業,其優惠期由 2008年度起計算。 

         

        六、反避稅的法律設計更科學 

        第2篇: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范文

            論文摘要:長期以來,會計與稅務差異困擾著許多企業財務稅務人員,特別是收入的確認問題。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所反映的企業實際經營成果不一定是企業所得稅所要求的計算口徑,納稅調整事項增多又需要更多的稅法專業知識,完全按照稅法口徑確認企業的經營成果,又不符合會計信息的質量要求,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以及上市公司。因此,盡可能弱化會計與稅法處理差異也就成為企業財務人員非常關注的一個夢想,本文對收入準則和企業所得稅關于收入的確認差異方面進行分析。 

        一、在收入確認條件方面的差異 

        (1)是會計收入更注重實質重于形式和謹慎性的會計信息質量要求,以及收入的實質性的實現。 

        (2)是所得稅法則從國家的角度出發,更注重收入的社會價值的實現。在《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對所得稅收入確認條件未做出明確的規定。但從應納稅所得額的基本原則、收入的形式、內容以及確認收入實現的時間標準等相關規定可以看出,所得稅收入與會計收入的確認條件有差異。現以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條件作為參照來進行分析。 

        二、在收入確認范圍上,會計收入小于所得稅法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是會計收入的范圍只涉及企業日?;顒又行纬傻慕洕娴牧魅搿!镀髽I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2條指出,收入是指企業在日?;顒又行纬傻?、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根據這一定義,會計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可以看出,會計收入的范圍只涉及企業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入,而將在非日?;顒又行纬傻?、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作為利得加以確認,如企業接受的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等。因此,會計準則中“收入”是“狹義”上的收入。只是在計算會計利潤時,應從廣義的角度考慮收入,則要將“直接計人當期利潤的利得”納入計算的范圍。在基本會計準則第37條也規定,會計利潤包括收入減去費用后的凈額、直接計人當期利潤的利得或損失等。 

        (2)是所得稅收入的范圍涉及所有經營活動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在《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雖然未對所得稅收入做出明確的定義,但規定了應納稅所得額的基本原則、收入的形式、內容等?!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5條中指出,所得稅收入還包括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收入。由此可見,所得稅法中收入的范圍大于會計收入,除包括會計收入外,還包括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收入和利得。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則形成會計收入與所得稅法收入之間的永久性差異項目。 

        (3)是國家出于鼓勵納稅人的某種經營行為或者避免因征稅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等目的,在所得稅法中規定了免稅的會計收入。所得稅法第26條規定:免稅收入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等。上述免稅收入是納稅人應稅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是國家為了實現某些經濟和社會目標,在特定時期或對特定項目取得的經濟利益給予的稅收優惠照顧,而在一定時期又有可能恢復征稅的收入范圍。上述收入屬于會計收入中的“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所以上述免稅收入項目形成新企業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在收入確認范圍上的暫時性差異項目。 

        三、在收入確認時間上的差異 

        會計準則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來確定收入的入賬時間。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但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在收入確認時間上,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則一致。所以,在多數情況下二者對收入確認時間的規定相同,但也有例外。其差異主要表現在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確認時間上。長期股權投資準則中規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投資企業取得股權投資后,在被投資單位實現損益及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均要按照投資單位應享受或分擔的份額確認投資損益。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7條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一般情況下按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由此可見,所得稅法上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確認已偏離了權責發生制原則,更接近于收付實現制,但又不是純粹的收付實現制。即稅法上不確認會計上按權益法核算的投資收益。 

        四、在收入確認金額上的差異 

        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服務于不同的目的,分別遵循不同的原則,必然導致會計收入與所得稅收入之間的差異。按照會計準則計算的會計收入與按稅法計算的所得稅應稅收入結果不一定相同。針對會計收入與所得稅收入的差異,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應當按照會計準則確認收入,在計算交納所得稅時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以會計收入為基礎進行納稅調整。 

        五、結束語 

        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對于收入確認金額的規定大致相同。為了防止偷稅、漏稅,企業所得稅法針對關聯方交易提出了特別納稅調整的方法。按照規定,如果關聯方交易中違背了獨立交易原則,使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法定的方法核定計稅依據,而不以會計收入為依據,這也會產生會計收入和所得稅計稅收入的差異。 

        參考文獻: 

        [1]財政部稅政司.2007.新企業所得稅法導讀.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第3篇: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范文

        【關鍵詞】科技創新 政策 稅收 稅法

        1我國科技創新稅收政策體系成長歷程

        2005年12月國務院了《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提出了自主創新是我國新時期科技發展的核心。2006年2月國務院了《實施的若干配套政策》,要求發揮財政資金對激勵企業自主創新的引導作用。2008年我國稅收制度進行了改革,新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開始實施。我國科技創新稅收政策體系已然形成,在稅收方面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優惠態勢。

        2我國科技創新稅收政策支持重點

        2.1政策支持重點

        中小型科技企業是支持的重點;對企業研發給予普遍激勵是重點;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是重點。

        2.2從稅收政策實施方式具有如下特點

        從涉及的稅種來看,基本以所得稅為主;從優惠形式來看,主要是稅前抵扣、稅收抵免、延期納稅、優惠稅率等形式;從優惠對象看,多數稅收政策屬于普惠性的。

        3我國現行主要科技創新稅收政策的相關內容

        3.1相關高新技術產業和企業發展的主要優惠政策

        (1)相關高新技術產業的政策內容。《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及《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減按15%征收。

        (2)相關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政策內容?!敦斦?、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關于示范城市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0】64號),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稅前扣除;離岸服務外包收入自2013年8月1日起,實施營改增后,免征增值稅。

        (3)相關小微企業的政策內容?!端枚惙ā返诙藯l及《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財稅【2014】34號、財稅【2015】34號),從2012年開始到2017年底,年應納稅所得額由3萬元(含3萬元)擴大到20萬元以內(含20萬元),其納稅所得額可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4)相關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的政策內容?!敦斦繃叶悇湛偩株P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國務院關于印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等政策中指出,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實施增值稅即征即退、低企業所得稅率、職工培訓費據實扣除等稅收優惠;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企業,除享受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外,還可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3.2相關企業研發投入和新產品開發的主要優惠政策

        (1)相關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的政策內容?!端枚惙ā返谌畻l及《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國家稅務局關于印》(國稅發【2008】116號),企業開發新技術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的講入當期損益,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用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2)相關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政策內容。《所得稅法》第九十八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

        (3)相關科技設備進口環節的政策內容?!犊萍奸_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關于修改和的決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局令第63號)中指出,符合規定的科學研究、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免稅的具體范圍按照《免稅進口科技開發用品清單》執行;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

        3.3相關科技成果轉化的主要稅收政策

        (1)相關“四技”收入免征增值稅的政策內容。2013年8月1日起,納入營改增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2)相關技術轉讓的政策內容。《國家稅務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稅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相關職務科技成果股權獎勵的政策內容。《財政部、國家稅務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限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1995】45號),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以成果股份或出資等股份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才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4)相關高科技產品出口退稅的政策內容

        《出口退稅率文庫》(國稅函【2012】61號),國家支持高科技產品出口,高新科技產品的出口退稅率不斷上調。

        第4篇: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范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將于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新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現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過渡問題通知如下:

        一、新稅法公布前批準設立的企業稅收優惠過渡辦法

        企業按照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具有行政法規效力文件規定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以下辦法實施過渡:

        自20**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年按18%稅率執行,20**年按20%稅率執行,**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年起按25%稅率執行。

        自20**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年度起計算。

        享受上述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是指20**年3月16日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實施過渡優惠政策的項目和范圍按《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見附表)執行。

        二、繼續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國務院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文件精神,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聯合下發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的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

        三、實施企業稅收過渡優惠政策的其他規定

        第5篇: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范文

        Yan Mingxing

        (Guizhou Provincial Qianna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of Nationalities,Duyun 558022,China)

        摘要:增值稅法、所得稅法、營業稅法、消費稅法、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企業會計制度等法規,對視同銷售行為的有關規定相矛盾。財稅人員在實際工作中,對視同銷售行為的處理很難兼顧財稅法規的規定。本文就存在的問題及改進作了探討。

        Abstract: The law of value-added tax, income tax law, law of business tax, law of consumption tax, and the No. 14 of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enterprises-income, enterprise accounting system and so on are contradictory for relevant provisions that are regard as sales behaviors. Tax officers are difficult to take into account the tax regulations when dealing with behaviors that are regard as sal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improvement were discussed in this thesis.

        關鍵詞:財稅規定 視同銷售 問題 研究

        Key words: tax regulations;be regarded as sales;problem;research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1)19-0283-02

        1財稅法規對視同銷售行為有關規定存在的問題

        1.1 稅法與企業會計準則對視同銷售行為的規定不統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增值稅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①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②銷售代銷貨物;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④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⑤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⑦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①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②用于交際應酬;③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④用于股息分配;⑤用于對外捐贈;⑥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營業稅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①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②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以下簡稱收入準則)第四條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①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②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④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⑤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上述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贊助”、增值稅實施細則第四條④、⑤、⑦、⑧款、《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第二條①-⑤款、營業稅實施細則第五條①款、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與收入準則第四條③、④兩款規定相矛盾。使財稅人員對視同銷售行為的賬務處理不能兼顧財稅法規的規定。

        1.2 財稅法規對視同銷售行為中捐贈、贊助規定相矛盾

        1.2.1 增值稅實施細則、營業稅等稅法與企業所得稅法對捐贈、贊助規定相矛盾增值稅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贊助應當視同銷售貨物”;《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第五款規定,“企業將資產用于對外捐贈視同銷售貨物”;營業稅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贊助支出不得扣除”。

        所得稅實施條例、增值稅實施細則、營業稅實施細則、《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對捐贈、贊助均視同銷售行為,而所得稅法規定,除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外,其余的捐贈、贊助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從表面看,捐贈、贊助視同銷售行為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沒有聯系,實際上兩者是矛盾的。根據增值稅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①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②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③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因此,捐贈、贊助行為視同銷售,就是要將其換算為銷售收入,扣除各項成本、費用等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再根據所換算的銷售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消費稅。“不得扣除”,就是要將捐贈、贊助支出扣除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部分后,全部作應納稅所得額。所以,這是相矛盾的規定,或者說是不便理解、不便實際操作的規定。

        1.2.2 所得稅法與會計制度規定相矛盾企業所得稅法第九、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除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公益性捐贈外,其余的捐贈、贊助均不得扣除。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凈支出,包括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罰款支出、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等。在會計處理上,“營業外支出”就是應納稅所得額的扣除項。因此,兩者規定相矛盾。

        1.3 根據財稅法規進行視同銷售會計核算存在的問題

        1.3.1 進行視同銷售核算形成稅務和會計兩派之爭根據稅法和收入準則規定,在進行視同銷售行為會計核算的實際工作中,形成了稅務和會計派兩派。稅務派認為,凡是稅法規定視同銷售的行為,都應通過銷售收入進行會計核算。即視同銷售行為發生時,借“應收賬款”、“長期投資”、“銀行存款”、“在建工程”、“固定資產”、“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利潤”、“應付股利”、“營業外支出”等,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和有關收入賬戶。這種處理方法,不符合收入準則的要求。

        會計派認為,凡是不符合收入準則第四條規定的,就不應該通過收入進行會計核算。進行會計帳務處理時,將增值稅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貨物分為兩類,一類是涉及貨幣流量的①、②、③、⑥款,通過銷售收入作賬務處理;另一類是不涉及貨幣流量的④、⑤、⑦、⑧款,不作銷售收入處理,只按售價體現銷項稅即可。對①、②、③、⑥款的賬務處理為:借“應收賬款”、“長期投資”、“銀行存款”等,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和“主營業務收入”;對④、⑤、⑦、⑧款的賬務處理為:借“在建工程”、“固定資產”、“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利潤”、“應付股利”、“營業外支出”等,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銀行存款”、“庫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這樣處理滿足了增值稅法的要求,也符合收入準則對商品銷售收入確認的條件。但是,與其他稅法對視同銷售的規定、所得稅法第九條和第十條五、六款規定不相符。這種處理,沒有考慮繳納所得稅、營業稅和消費稅。否則,就要視同銷售收入的換算,要進行復雜的納稅調整。

        1.3.2 不便實際納稅操作在實際工作中,財稅人員對視同銷售的處理,如果要執行稅法的規定,又要滿足企業收入準則的要求,要兼顧好兩者的關系,就要進行復雜的納稅調整。如會計派對增值稅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視同銷售貨物的④、⑤、⑦、⑧款的賬務處理,為了兼顧收入準則的要求,未作收入處理。這種處理,首先,增值稅是按照成本價計算,不符合視同銷售規定,要進行納稅調整;其次,對繳納所得稅、營業稅,消費稅要進行視同銷售收入的換算,并作相關的扣除。如果納稅調整疏漏,就會導致逃稅、漏稅、重稅、偷稅等。

        2財稅法規對視同銷售行為規定存在問題改進思考

        2.1 財稅法規的制定和修改

        2.1.1 稅法的制定應注意法與法之間的銜接、要通俗易懂稅法與稅法之間對同一問題的規定要注意銜接;法規、條例和細則之間,應承上啟下,通俗易懂。對同一問題不能有兩種以上不同的表述,或有讓人誤解的表述。

        2.1.2 財稅法規的制定應簡便易行財稅職能部門在制定財稅法規時,要注意跨部門法規之間的銜接,如稅法、財政法規、會計法規之間對同一問題的規定,應口徑一致,簡便易行,注意可操作性,便于財稅人員的實際操作。

        2.1.3 財稅法規的制定應集思廣益稅法、財政法規的制定和修改,應交叉吸收有關專家學者參與,并充分、廣泛征求意見或建議,包括縱向和橫向的意見和建議。如財政法規的制定和修改,不但要廣泛征求本系統的意見和建議,還要征求稅務等有關系統的意見和建議。

        2.1.4 及時修訂不完善的財稅法規對目前正在實施的,存在著口徑不一、不易理解、不便實際操作、前后矛盾等問題的法規,應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保證法規的嚴肅性。如稅法對視同銷售行為的規定和收入準則對收入的確認條件的規定,應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2.2 會計賬務處理的改進措施

        2.2.1 發生視同銷售行為一律作銷售處理財務人員在發生視同銷售行為時,應一律作銷售處理。不必考慮兼顧收入準則,否則,將導致復雜納稅調整,同時增大財稅人員的工作量和增加稅收管理難度。

        2.2.2 捐贈、贊助賬務處理的改進方法企業發生捐贈、贊助行為時,財務人員只能作視同銷售處理。即借“營業外支出-捐贈、贊助支出”(公益性捐贈支出中,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資本公積-捐贈、贊助支出”、“盈余公積-捐贈、贊助支出”或“實收資本-捐贈、贊助支出”(稅法規定不準扣除的部分),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其他業務收入-捐贈、贊助視同銷售收入”;按捐贈、贊助成本價結轉成本,即借“其他業務成本-捐贈、贊助成本”,貸“庫存商品”、“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

        2.2.3 捐贈、贊助納稅調整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增值稅實施細則第四條與所得稅法第九條、第十條和會計制度對捐贈、贊助的規定,對企業的捐贈、贊助進行納稅調整。

        2.2.3.1 公益性捐贈扣除額

        公益性捐贈扣除額=年度利潤總額×12%。

        2.2.3.2 應納稅所得額調整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在無其他納稅調整的情況下,就捐贈、贊助行為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年度利潤總額+〔資本公積(捐贈、贊助支出)+盈余公積(捐贈、贊助支出)+實收資本(捐贈、贊助支出)〕-〔其他業務收入(捐贈、贊助視同銷售收入)-其他業務支出(捐贈、贊助支出)〕。

        2.2.3.3 捐贈、贊助應納消費稅從價定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其他業務收入(捐贈、贊助視同銷售收入)×比例稅率。

        從量定額計算的應納稅額=捐贈、贊助商品數量×定額稅率。

        2.2.3.4 捐贈、贊助應納營業稅企業捐贈、贊助應納營業稅額=其他業務收入(捐贈、贊助視同銷售收入)×稅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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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3]《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第6篇: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范文

        關鍵詞:專用設備 納稅籌劃 財稅處理

        隨著環境的不斷惡化,關于如何改善環境已成為世界性話題,“環保與節能”已得到各國政府的高度重視。在我國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中首次提出了“節能減排”的問題,明確了節能減排的具體目標,經過五年的實施,已經取得一定的成績,在“十二五”規劃中也對該期間的目標進行了明確。為了鼓勵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充分實施“節能減排”,國家規定了很多關于資源綜合利用、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稅收優惠。站在企業的角度,一方面可以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另一方面應不折不扣地執行國家的規定,把保護環境和節約能源作為企業應盡的義務,共同應對氣候變化,實現全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一、專用設備投資的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分析

        (一)稅收政策規定的分析

        專用設備,是指企業在實施“節能減排”過程中購買稅法中明確規定的專門“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的機器設備。本文主要探討企業進行專用設備投資可以獲得哪些所得稅稅收優惠、這些優惠政策的具體規定,以及企業應如何充分地享受這些稅收優惠政策。

        1.《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關于專用設備投資的規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同時,《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所稱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p>

        《企業所得稅法》只是明確了享受稅收優惠的種類和享受范圍,而關于投資額、優惠比例及優惠時限則是在實施條例中進行了明確。企業在進行專用設備投資時,應進行仔細研究,以便充分享受該優惠。

        2.財稅[2008]48號及國稅函[2010]256號的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的《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中的規定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基本一致,都明確了專用設備投資的界定和優惠的幅度問題。

        隨著我國增值稅的轉型,國家稅務總局于2010年下發了《關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56號),《通知》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從其銷項稅額中抵扣”。即企業購進并實際使用“符合相關優惠目錄的專用設備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照財稅[2008]48號第二條規定進行稅額抵免時,如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不再包括增值稅進項稅額;如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應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稅合計金額。企業購買專用設備取得普通發票的,其專用設備投資額為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該《通知》再次明確了專用設備投資額是否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及其他相關問題,從而避免一些企業在抵扣了增值稅進項稅后,又以含增值稅的投資額來抵免企業所得稅(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除外)。

        (二)相關《優惠目錄》規定的分析

        專用設備投資若要享受《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稅收抵免,必須要符合相關的稅收《優惠目錄》的規定范圍。財稅[2008]48號文明確了以下內容:

        1.“專用設備投資額,是指購買專用設備發票價稅合計價格,但不包括按有關規定退還的增值稅稅款以及設備運輸、安裝和調試等費用”。該規定明確了投資額的計量范圍。

        2.“企業利用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企業利用財政撥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不得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該規定與《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相銜接,企業取得的財政撥款按政府補助處理,屬于不征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在取得收入時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是,以政府補助來獲得的相關資產,其計稅成本為零(即資產成本不能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3.“企業購置并實際投入使用、已開始享受稅收優惠的專用設備,如從購置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轉讓、出租的,應在該專用設備停止使用當月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轉讓的受讓方可以按照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該規定明確了稅收優惠享受的時間界限,即稅收優惠享受的前提是專用設備的自我使用期限不得短于5年,如果短于5年,已經享受的優惠重新補繳。

        二、專用設備投資的稅收籌劃分析

        為了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應該從投資金額、投資時間和投資方式等角度進行籌劃。

        案例:某有限責任公司于2011年12月投資一套節能節水的專用設備,屬于《優惠目錄》的規定范圍。該公司籌集資金4 580萬元購買設備,取得了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發生運雜費、安裝調試和專業人員費用等220萬元,2012年1月調試完畢,正式投入使用。該公司已經按照稅收優惠的條件向稅務機關進行了申報,經過稅務機關審核,將該項目確認為符合投資抵免所得稅優惠的項目。該公司預計未來5年(即2012-2016年)實現的所得稅額為30萬元、50萬元、80萬元、100萬元和120萬元。

        案例解析:該節能節水項目符合投資抵免所得稅優惠條件,可以在連續5年內(2012-2016年)按照投資額的10%計算抵免所得稅458萬元(4 580×10%),但是該公司經營狀況不是很好,連續5年才實現所得稅額380萬元,尚有78萬元沒能進行抵免,從而不能充分享受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可以從以下兩方面進行籌劃。

        1.關于投資額的籌劃問題。

        根據國稅函[2010]256號的相關規定,“企業購入專用設備進項稅額已經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允許再進入投資額抵免企業所得稅;進項稅額未抵扣的,其進項稅額可以進入投資額抵免企業所得稅”;同時,財稅[2008]48號規定,“投資額不包括按有關規定退還的增值稅稅款以及設備運輸、安裝和調試等費用”,所以,企業應根據自身的性質,分析清楚進項稅額是否能抵扣,正確計算抵免限額的投資額。企業如果有比較多的所得稅,當然希望投資額越大越好,因為投資額越大,可以抵免的稅額就越多。該案例中,由于企業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可以抵扣,同時,運輸費用等不能計入投資額,所以,投資額為4 580萬元,抵免限額為458萬元。該公司要想增大投資額,可以在簽訂合同時,采取包運輸、安裝的采購方式,這樣就可以將運雜費、安裝調試等費用包含在發票金額中,于是投資額可以增大為4 800萬元(4 580+220),抵免的限額就變為480萬元,可以多抵免所得稅22萬元。

        2.關于抵免期限的籌劃問題。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因此,企業應該對抵免年限進行很好的分析和設計。

        首先,企業應分析自身的實際情況。如果企業屬于剛剛起步經營的公司,在最初的年份中實現的利潤肯定較少,甚至是虧損,所以,可以抵免的所得稅就很少,甚至沒有,不能充分享受國家的優惠政策。企業應該盡量推遲項目的投資,盡量在年末進行投資,在下一年開始使用;可以在安裝調試完畢后開具發票,或者在下一年度再開具,這樣就能充分享受稅收抵免。

        其次,合理安排收支。如果企業不能完全享受所得稅抵免,可以在不違背國家稅收規定的前提下,對收支進行合理的安排調整,如:在2016年可以將以后年度的收入提前實現,將一些支出推遲確認,只要能多實現應納稅所得額312萬元(78/25%),就能享受所有的抵免限額。

        總之,國家為鼓勵企業實施“節能減排”,通過各項稅收制度安排引導和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為企業稅務籌劃提供了更多的政策空間。企業應抓住機遇,及時學習和掌握相關稅收法規,積極開展稅務籌劃,充分利用優惠政策以獲得更多經濟利益和提升企業競爭力。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7.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2008.

        第7篇: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范文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 合理合法 節稅目的

        納稅籌劃工作需作好三個結合:本企業的業務流程所涉及到的所有稅種與現行相關稅收政策結合起來;相關稅收政策與相適應的納稅籌劃方法結合起來;納稅籌劃方法與相應的會計處理相結合。下面主要從幾個方面來說明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

        一、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時的納稅籌劃

        在具體籌劃分支機構設立形式時,需考慮企業的發展前景、稅基及稅收優惠條件。新《企業所得稅法》采取納稅人法人判定標準,分支機構不再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對于初創階段較長時間無法盈利的行業,應設置分公司,這樣可以利用創立時的成本沖抵總機構的利潤,減輕企業所得稅稅負;對于成立初始就盈利的分支機構,應設立子公司,或許可享受一些稅收優惠政策,但如果總機構匯總起來虧損,且新設立機構不享受稅收優惠或可享受的稅收優惠很小還應設立分公司,匯總沖抵總機構利潤。但目前跨區域的大企業集團普遍面臨的問題是:跨地區總分機構的企業所得稅如何匯總繳納問題,尤其是在同一市轄區跨區縣的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法中只明確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總分機構匯總繳納,但未明確同一市轄區跨區縣的總分機構如何匯總繳納,需由省一級稅務機關進行明確匯總納稅方法。

        二、嚴格按照會計制度會計準則進行會計核算,規范帳目,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國稅總局《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38號)的通知:對納稅人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如果企業會計資料不規范,稅務機關難以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即使企業經營業績較不錯,也只能采用核定征收,核定的應納稅額往往比實際應納的稅款高。企業還應關注的是審核原始票據的合法真實性,原始憑證是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據,是稅務檢查的重要依據,一旦納稅人取得的發票不合法,可能會沾上“偷稅”的罪名,按稅收征管法規定,將接受票面金額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且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三、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做好相關的審核及備案工作

        企業實際發生的財產損失,根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5]第13號)規定:應在損失發生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而對非正常損失(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或者人為管理責任導致的損失)須經稅務機關批準才能在當年扣除。因此企業一定要及時收集證據,及時申報,當年扣除。對于符合條件的減免稅款,絕大多數減免稅都有期限,過期就很難再享受?!抖愂諟p免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29號)將減免稅分為報批類和備案類后,報批類按照審批的方式辦理。對于備案類減免項目,則需要提出備案后經稅務機關登記,自登記備案之日起才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所以,建議企業請專業機構依據減免稅的條件進行審查,確信完全符合減免稅條件后再進行備案,以免遭受繳納滯納金甚至罰款的損失。煤炭企業按照國家相關文件提取的規定比例的安全費用,應于提取年初報送稅務部門備案,總之,企業按行業規定提取或發生的費用,雖然有國家相關部門文件規定,但未在稅法中明確的仍應報送稅務機關備案或報批。

        四、認真研究新企業所得稅法,充分理解稅法精神

        1.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在稅前扣除中提出了“合理”這一標準。合理性原則的適用是國際上的一般做法。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可依法得到充分補償,但對于合理性這樣一個相對模糊的概念。(國稅函〔2008〕159號)指出,對工資支出合理性的判斷,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雇員實際提供了服務,二是報酬總額在數量上是合理的。實際操作中主要考慮雇員的職責、過去的報酬情況,以及雇員的業務量和復雜程度等相關因素。這樣企業可以將使用勞務派遣公司提供的勞務人員的工資都納入工資薪金核算,同時.按工薪總額14%為界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也可以扣除。

        2.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于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雖然明確了企業所得稅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限定于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但仍存在幾個不明確的問題:一是對于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認定;二是研究開發費用項目內容;三是原來的關于技術開發費的相關規定如何適用。所以,企業對稅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具體項目內容的,可適當歸集進行籌劃。

        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此項規定有減免期限,所以企業一定要做好對此類項目的投資及工程項目管理,及時認定享受優惠政策的時間。

        4.《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這里存在著與原稅法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認定不一致的銜接問題。如,新稅法規定運輸工具、電子設備的最低折舊年限由5年分別縮短為4年和3年。所以企業應及時調整相應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及計提折舊方法。

        綜上所述,企業可以利用國家稅法制定的一些稅收優惠政策達到節稅目的,同時也可以利用稅收立法的空間進行納稅籌劃。所謂籌劃,就是在具體納稅行為發生之前進行的,屬于超前行為,所以必須具備超前意識。如果納稅業務已發生后,則相應的納稅義務也就產生了,企業(納稅人)因承受的稅負重而進行的避稅行為往往是不合法的,屬于偷逃國家稅款的行為。所以納稅籌劃是充分尊重遵守稅收法律法規,達到合法合理減少稅負的目的,同時納稅籌劃也能促進稅收法律法規不斷地修訂與完善。

        參考文獻:

        第8篇: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范文

        【關鍵詞】 所得稅會計;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遞延所得稅資產; 遞延所得稅負債; 所得稅費用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企業應當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應于每一資產負債表日或發生特殊交易或事項時進行所得稅核算。該規定要求企業從資產負債表出發,先比較資產、負債按照會計準則規定核算的賬面價值和稅法規定的計稅基礎,將兩者之間的差異分別認定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據以確認與差異有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遞延所得稅資產和每一會計期間的所得稅費用。

        這一規定也許是為了滿足與國際接軌的需要。然而所得稅會計涉及多項具體準則對資產與負債價值的認定和稅法對資產與負債計稅基礎的認定,雖然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已經成功地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接軌,但是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還是具有強烈的中國特色的。各項具體準則在確認資產與負債的賬面價值時并沒有考慮期末的所得稅核算,而《企業所得稅法》在規定收入與扣除項目時同樣沒有尊重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這種會計與稅法各行其是的做法使得企業年度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存在大量的暫時性差異,有些差異與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和其計稅基礎不同有關,而也有許多差異與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和其計稅基礎不同無關。如果只根據會計核算的資產、負債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的差異認定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會使那些與資產負債表無關的暫時性差異得不到確認與反映,也使得資產負債表中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喪失全面性和完整性。

        一、沒有考慮采用現值初始計量的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

        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應當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歷史成本指的是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但是《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如果企業超過正常信用條件購買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購買資產,購入資產的成本不能以各期付款額之和確定,而應以各期付款額的現值之和確定。也就是說《稅法》認可的計稅基礎應當是各期付款額之和,而會計準則要求以各期付款額的現值之和確定賬面價值,兩者規定的差異會導致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而所得稅準則中并沒有明確該類差異的所得稅處理。

        案例1:某公司20×9年2月1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從B公司購買一項商標權,合同規定,該項商標權總計6 000 000元,分三年付款,每年末付款2 000 000元,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10%,假定不考慮其他有關稅費,該無形資產的現值為4 973 800元[2 000 000×(1+10%)-1+2 000 000×(1+10%)-2+2 000 000×(1+10%)-3]。

        按照無形資產準則的規定,該商標權應當以現值4 973 800元為入賬價值,而稅法認定的計稅基礎應當是購買價款6 000 000元,兩者的差異為1 026 200元,所得稅準則對于該類差異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沒有給予明確解釋。

        二、沒有考慮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應當以租賃合同中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如果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應當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而《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規定,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以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

        案例2:20×5年12月3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向B公司租入設備一臺。合同主要條款如下: 起租日為20×6年1月1日;租賃期為20×6年1月1日—20×8年12月31日,共36個月;自20×6年1月1日起每隔6個月于月末支付租金150 000元;由A公司負擔該機器的保險、維護等費用估計每年約1 000元。該機器在20×5年12月1日的公允價值為700 000元,租賃合同規定的利率為7%(6個月利率)。A公司發生租賃初始直接費用1 000元。租賃期屆滿時,A公司享有優惠購買該機器的選擇權,購買價為100元。

        每期租金150 000元的年金現值=150 000×(P/A,7%,6)

        優惠購買選擇權行使價100元的復利現值=100×(P/F,7%,6)

        (P/A,7%,6)=4.767

        (P/F,7%,6)=0.666

        現值合計=150 000×4.767+100×0.666=715 050+66.6=715 116.6(元)>700 000(元)

        根據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孰低原則,租賃資產的入賬價值應為其公允價值700 000元。將初始直接費用1 000元計入資產價值,則甲公司融資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為701 000元(700 000+1 000)。該設備的計稅基礎應當是最低租賃付款額900 100元(150 000×6+100),與入賬價值的差額為199 100元,所得稅準則并沒有明確規定企業融資租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差異的所得稅處理。

        三、沒有考慮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應當以購買價款為成本。而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按攤余成本對持有至到期投資進行后續計量。實際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含一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實際利率計算其攤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費用的方法。實際利率,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預期存續期間或適用的更短期間內的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為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當前賬面價值所使用的利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攤余成本,是指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經下列調整后的結果:(1)扣除已償還的本金;(2)加上或減去采用實際利率法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3)扣除已發生的減值損失(僅適用于金融資產)。會計實踐中,企業準備持有至到期債券資產的攤余成本往往與其初始投資成本相背離,使得該類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產生差異。

        案例3:某公司于20×0年1月1日,以價款1 000萬元購入W公司5年期債券,面值為1 250萬元,票面年利率為4.72%,按年付息一次還本。

        計算實際利率R:

        59×(1+R)-1+59×(1+R)-2 + 59×(1+R)-3+59×(1+R)-4+(59+1 250)×(1+R)-5=1 000

        由此得出R=10%。

        本案例中企業持有W公司債券期間的計稅基礎始終是當年的購入成本1 000萬元,而按照會計準則計算的賬面價值分別為1 041萬元、1 086萬元、1 136萬元和1 191萬元,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不但存在差異,且該差異在逐年變化,所得稅準則應當為該差異的所得稅處理給予相應解讀,但是我們沒有在所得稅準則中找到答案。

        四、沒有確認內部研究開發形成的無形資產因加計攤銷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這種加計扣除或攤銷的優惠規定,會給一些三新研發投資較大的企業帶來數額巨大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但是所得稅準則卻規定,如該無形資產的確認不是產生于合并交易,同時在確認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不確認有關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

        案例4:某企業當年為開發新產品發生研究開發支出計4 000萬元,其中研究階段支出800萬元,開發階段符合資本化條件前發生的支出為800萬元,符合資本化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為2 400萬元。

        該企業當期發生的研究開發支出中,按照會計準則規定應予費用化的金額為1 600萬元,形成無形資產的成本為2 400萬元,即期末所形成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為2 40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可在當期稅前扣除的金額為2 400萬元(1 600×150%)。所形成無形資產在未來期間可予稅前扣除的金額為3 200萬元(2 400×150%),其計稅基礎為3 200萬元,形成暫時性差異1 200萬元。但是按照所得稅準則的規定,由于該內部開發形成的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產生的1 200萬元暫時性差異系資產初始確認產生的,并且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所以不確認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但是允許加計攤銷的1 200萬元(2 400×50%)屬于企業實實在在的所得稅資產,如果不加以確認,勢必使企業的遞延所得稅資產金額嚴重缺失。

        五、與資產負債表無關的其他項目

        根據所得稅準則對暫時性差異的解釋,只有在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或負債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時才會產生暫時性差異。而現實中由于我國所得稅法的一些特殊規定,使得許多沒有在資產負債表列示的項目也產生了暫時性差異,并且該差異還被所得稅準則所承認。由此可見,所謂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并不能完全拋開一些所謂表外項目。

        (一)職工教育經費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案例5:某公司20×2年合理并實際發生的工資薪金總額為1 000萬元,當年實際發生職工教育經費支出40萬元。

        按照稅法規定當年稅前準予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為25萬元(1 000×2.5%),不得在當年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為15萬元(40-25),為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符合確認條件時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但是在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以前,該項目與資產負債表沒有任何聯系,可見離開了利潤表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是很難行得通的。

        (二)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特殊行業為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案例6:某公司20×2年發生廣告支出1 000萬元,發生時已計入銷售費用。該公司20×2年實現銷售收入5 000萬元。

        按照稅法規定,當期可予稅前扣除750萬元(5 000×15%),當期未予稅前扣除的廣告費為250萬元,產生了250萬元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所得稅準則規定在符合確認條件時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該項目同樣與資產負債表沒有聯系。

        (三)可抵扣虧損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所得稅準則規定,對于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結轉以后年度的未彌補虧損及稅款抵減,雖不是因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產生的,但本質上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具有同樣的作用,均能減少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視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符合確認條件的情況下,應確認與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四)創業投資企業的抵扣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兩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兩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案例7:某投資公司20×2年1月向一小型高新技術企業投資1 000萬元,持有其40%的股份。該投資公司20×4年(投資滿兩年)享受該優惠前的應納稅所得額為300萬元。

        該投資公司應當享有的應納稅所得額優惠抵扣額為700萬元(1 000×70%),20×4年當年在抵扣300萬元后不用繳納所得稅,以后年度可以繼續抵扣400萬元(700-300),雖然與資產負債表無關,也視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符合確認條件的情況下應確認與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五)特殊設備投資額的稅額抵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案例8:某公司20×2年5月以3 000萬元購入一臺符合優惠規定的環保設備并實際使用,當年該公司享受優惠前的應納稅額為100萬元。

        該公司從企業應納稅額中抵免的專用設備投資額為300萬元(3 000×10%),抵免20×2年當年應納稅額100萬元后尚余200萬元,可以在今后5年內抵免應納所得稅額,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

        六、結論

        所得稅準則要求企業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這一規定本身具有很強的局限性,使得采用現值或攤余成本計量的資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不能納入核算范圍,也使得自行研發形成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加計攤銷形成的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不能納入核算范圍,使企業最終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嚴重缺失。同時,因允許延期結轉扣除、虧損結轉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抵免和稅額抵免等優惠措施產生的暫時性差異,盡管與資產負債表無關,卻仍被允許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可見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并不能滿足所得稅核算的需要。

        第9篇: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范文

        一、固定資產初始計量的差異

        (一)外購的固定資產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镀髽I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兩者基本相符,但準則對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固定資產,要求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在實務中竣工結算往往發生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后,所以兩者在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初始計量上存在差異。

        (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規定,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人資產的入賬價值,承租人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歸屬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初始直接費用,計入租入資產價值?!镀髽I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融資租人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對于融資租人的固定資產,稅法和準則的規定存在較大差異。

        (四)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

        《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規定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固定資產不能采用公允價值為計量基礎的,應以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為計量基礎?!镀髽I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除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有特殊規定外,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其相關準則規定的計量方式與稅法一致。

        (五)固定資產預計棄置費用 棄置費用通常指根據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國際公約等規定,企業承擔的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等義務所確定的支出,如核電站核設施等的棄置和恢復環境義務等。準則規定,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考慮預計棄置費用因素。條例規定,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后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兩者在確認時間上存在差異,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不含棄置費用。

        二、固定資產折舊的差異

        (一)固定資產折舊范圍的差異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4)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6)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7)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镀髽I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企業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會計準則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范圍大于稅法規定,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和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也需計提折舊。

        (二)折舊年限的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企業應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應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此外還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為20年;(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5)電子設備為3年。當企業選擇的折舊年限與稅法規定最低年限存在差異的,需納稅調整。

        (三)折舊方法的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企業應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镀髽I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可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1)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2)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稅法對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使用有限制條件,與會計準則存在差異。

        三、固定資產后續支出與資產減值處理差異

        (一)固定資產后續支出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一固定資產》規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其中固定資產確認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镀髽I所得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1)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2)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3)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

        期攤銷;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資產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改建的固定資產,除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改建的固定資產延長使用年限的,應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準則與稅法規定相比,稅法更具可操作性。

        (二)固定資產減值處理的差異場券《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規定,固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镀髽I所得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如果企業根據準則的規定確認了減值損失,必須進行納稅調整。

        [例]A公司于2007年12月購入一臺管理用設備,實際取得成本為300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為10年,預計凈殘值為零,按年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2009年該公司在編制年度會計報表時,對該機器設備進行了減值測試,表明其可收回金額為2200萬元。假定A公司2009年按會計準則計算的利潤總額為1500萬元。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一直為25%,并且該機器設備的預計使用年限、預計凈殘值、折舊方法均與稅法相同。即除上述因提取減值準備而產生的納稅調整因素以外,不存在其他的納稅調整事項。

        假定該項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后,預計尚可使用年限為8年。A公司2010年按照會計準則確定的利潤總額為2000萬元。假設A公司在2009年對該機器設備提取了減值準備以后,在2010年及2011年均未對該機器設備提取的減值情況進行調整。2012年1月,該公司與購買方協商,以1850萬元的價格售出。A公司于2012年按會計準則確定的利潤總額為1200萬元。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該公司按年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為簡化,2012年1月不再計提折舊。要求:做出該公司與該項固定資產購置、計提折舊及處置的有關會計處理。并同時確認暫時性差異形成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

        2007年12月購入設備時,

        借:固定資產

        30000000

        貸:銀行存款

        30000000

        2008年12月31日計提折舊時,

        借:管理費用

        3000000

        貸:累計折舊

        3000000

        2009年12月31日計提折舊會計處理同上。同時,按會計準則規定,2009年12月31日該設備賬面價值為2400萬元,可收回金額2200萬元,企業應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并計人當期營業外支出,因此A~2009年末在提取減值準備時,其會計分錄為:

        借:資產減值損失

        2000000

        貸: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2000000

        在不存在其他納稅調整因素的情況下,2008年因為A公司對該項機器設備采取的折舊方法等與稅法一致,無須進行納稅調整。

        2009年,因對該項機器設備計提了減值準備,導致上述機器設備的計稅基礎比賬面價值高200萬元,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當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50萬元。會計分錄為: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花筒

        500000

        貸:所得稅費用

        500000

        2010年:按會計準則規定計算的2010年對該機器設備應計提折舊額為275萬元[(3000-300×2-200)÷8],其賬面價值為1925萬元。按稅法規定2010年可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與該機器設備相關的折舊額為300萬元(3000÷10),其計稅基礎為2100萬元。差額為175萬元,開始轉回,轉回25萬元。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稅費用

        625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62500

        2011年末會計處理:

        借:所得稅費用

        625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62500

        2012年:按會計準則規定計算的因處置該項資產的損益=1850-(3000-300×2-275×2-200)=200(萬元),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清理

        16500000

        累計折舊

        11500000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2000000

        貸:固定資產

        30000000

        借:銀行存款

        185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8500000

        借:固定資產清理

        2000000

        貸:營業外收入

        2000000

        按照稅法規定,處置該項資產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金額=1850-(3000-300×4)=50(萬元)

        A公司2012年應納稅所得額=1200-(200-50)=1050(萬元)

        應交所得稅=1050×25%=262.50(萬元)

        轉回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為150萬元,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稅費用

        375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375000

        借:所得稅費用

        26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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