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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稅務一體化監督建議范文

        稅務一體化監督建議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稅務一體化監督建議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稅務一體化監督建議

        第1篇:稅務一體化監督建議范文

        [關鍵詞] 納稅服務;稅收征管;納稅人

        一、發達國家納稅服務的發展歷程

        自20世紀以來,西方發達國家興起了一場“新公共管理”運動,隨之陸續出現了從強勢行政到公共管理、從行政管理到行政服務等新的管理理念。在管制行政下,政府及行政人員以管理者的面目出現,它的職能是以管理為特征的。隨著世界各國科學技術的進步,市場經濟高度發展,出現了對政府行政職能新的需求,政府擔負起促進公共利益、增進社會福利、提高人民物質和精神生活質量的責任,因此,行政不再僅僅是國家實現法律與行政事項目標的手段,更主要的是應發揮積極服務的職能。于是,德國行政法學者厄斯特·福斯多夫提出了“服務行政”的理念。服務行政是指以服務為特征,以全社會人民為服務的對象,政府應平等地提供良好的服務。由于稅務部門是組織國家財政收入的政府職能部門,其服務的理念也應隨之不斷地發展與深化。美國于20世紀50年代最先提出了“服務納稅人”的理念,其是指征稅主體通過各種途徑、采取各種方式為納稅人服務。這一理念充分體現了對納稅人權利的尊重,也符合了現代服務行政管理的要求,因此,很快輻射到了北美、拉美、歐洲、東亞、東南亞和澳洲的許多國家和地區,并成為了一種國際潮流。

        二、國際納稅服務體系的先進經驗與借鑒

        (一)政府立法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利

        西方國家注重對納稅人權利的尊重和保障,以法律的形式賦予了納稅人與義務相對等的權利。以美國和澳大利亞兩國為例,1996年6月30日,美國簽署通過了新的《納稅人權利法案》,新法案對納稅人享有的十項重要權利以及在程序方面應享有的權利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該法案有效地保證了美國聯邦稅務局能夠在納稅人負擔最小的基礎上,公平高效地執行稅法,現已成為美國納稅人保護自身權利的重要法律依據。1997年7月,澳大利亞開始實施《納稅人》(taxpayers’chatter),該是由聯邦議會委員會提議,聯邦稅務局通過對其工作人員、社會公眾、工商界人士、稅務執業者和其他政府機構廣泛咨詢后完成的。此對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做了明確的規定,并為稅務機關開展規范的納稅服務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

        (二)以“為納稅人服務”為治稅宗旨

        美國國內收入署(irs)把“為納稅人提供最高質量的服務”作為一項“使命宣言”,出臺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措施,有效的保證了納稅服務質量。例如:國家稅務系統每年將稅務經費的10%至15%用于為納稅人服務;在全國開通免費的服務熱線用于稅收咨詢;建立全國統一的聯邦稅務局網站,方便納稅人查詢下載相關信息、表格、出版物。

        澳大利亞的稅務部門將納稅人稱作“customer”,其出發點是要深入樹立顧客的理念,全心全意為納稅人服務。澳大利亞聯邦和州都設有稅務咨詢中心,直接為納稅人查詢、解答一般的納稅事宜,同時,還設有翻譯,方便使用不同語言的納稅人。稅務部門認為,為納稅人提供高質量的咨詢服務,是提高納稅人對稅法遵從的基本要求。澳大利亞政府在納稅服務內容、手段和時限上,都確立了嚴格的標準和要求。

        (三)稅收征管過程運用網絡信息技術

        信息技術網絡在新加坡稅務局中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整個稅收過程和行政管理都離不開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統。新加坡國內稅務局共設立了四個信息科技系統,分別為:國內稅收綜合系統、電子申報系統、機構服務系統和辦公自動化系統。這四個系統之間存在著緊密的內在聯系,一體化程度較高,數據信息高度共享。它們首先對稅收征管業務流程進行重組,進而,對原有機構設置進行調整,增設數據處理中心和服務中心,主要負責稅務登記、納稅申報、退稅申請、數據圖像掃描錄人以及信函咨詢的回復等納稅服務工作。

        美國聯邦稅務局建立了稅務系統現代化工程、稅收和工薪簡明報告系統、稅收電子支付系統等項目,使稅款的申報與繳納更加及時與便捷,大量的人工工作實現了自動化。另外,納稅服務分析系統充分利用了計算機信息技術,將納稅人所咨詢的問題進行收集、歸類、總結和分析,以支持稅務部門可以根據納稅人需求變化及時采取相應的服務決策。

        (四)多樣化的納稅服務考核評價機制

        美國建立了對納稅服務的效果進行嚴格監督的考評機制。除了稅務部門內部加強監督外,還建立了強大的外部監督考核機制,直接讓納稅人和社會公眾對稅務部門的納稅服務質量打分,并將納稅人的評議結果作為稅務人員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又如英國,建立了結果導向的個人績效評估體系,明確職責規范和工作標準,把目標完成與薪酬緊密聯系起來,以調動稅務人員的工作熱情。

        如加拿大,建立了一系列的工作評價機制,主要包括客戶服務時限、網絡服務工作標準、網絡信息安全標準和納稅人評議制度等。在每年年終的時候,都要對考評情況進行總結匯報,并據此提出下一年度要達到納稅人滿意度的各項指標參數。

        (五)發揮中介機構和社會力量的作用

        近年來,西方發達國家充分利用了中介機構和社會力量的作用,爭相建立多元化的納稅服務體系。例如,英國一直開展“稅收志愿者行動”,并于1998年初,成立了低收入者稅制改革委員會(litrg),這是以幫助社會弱勢群體為目的的組織。會員們以電話回復、上門辦理形式為老年納稅人辦理稅務手續;同時,此委員會為無力承擔稅務咨詢費的低收入群體發放辦稅指南并提供免費的稅務咨詢,為低收入者爭取應享有的稅收優惠項目。

        美國聯邦稅務局設立了稅務顧問部門,主要負責稅收遵從、審計支持、稅收籌劃、稅務分析和提供投資建議等工作,該部門的工作人員需在獲得注冊會計師、注冊人和律師的相關資格后,才能為納稅人提供所需的服務。該部門的設立有效地降低了納稅人由于不熟悉稅法或計算失誤而少繳或多繳稅款的風險。除此之外,美國也設立了由政府資助的稅收志愿者組織,如助老稅收咨詢委員會,旨在為無力承擔稅務咨詢費的低收入者或老年人免費提供稅收咨詢的,普遍受到各國納稅人的歡迎。

        三、對納稅服務國際經驗的借鑒

        由于我國關于納稅服務的研究起步相對較晚,納稅服務的實踐現仍處于比較低的層次和階段。與國際上先進的納稅服務的管理經驗與實踐成果相比,有很大的差距。因此,在現階段,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納稅服務的先進經驗,對于提高我國納稅服務水平至關重要。

        (一)樹立納稅服務理念

        在現階段,我國稅務部門應加快角色的轉變,樹立正確的納稅服務觀。首先,在實際稅務工作中,要深入樹立“為納稅人服務”的思想理念,使稅務管理逐漸從監管性質向以納稅人需求為導向的服務性質轉變,納稅人從被監管對象向顧客轉變,內部管理從行政管理向企業化管理轉變。其次,稅務部門應著眼與社會整體效益,努力降低稅收成本,提高稅收遵從度。

        (二)完善納稅服務的法律體系

        完善的納稅服務法律制度是優化納稅服務工作的重要前提。因此,現階段,我國應努力著手研究納稅人權利保護法律體系,應在相關法律中明確納稅人的主要權利、稅收征納雙方矛盾的處理原則與方法等內容,積極推進立法進程。同時,也要增強納稅人保護自身合法權利的意識,逐步提高納稅人的維權意識和維權能力。

        (三)充分重視網絡信息技術的應用

        在稅收征管工作中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可以有效的優化辦稅程序,提高辦稅效率,其為納稅服務的高效進行提供了技術保障。我國應充分借鑒國際的先進經驗,要在稅收征管過程中進行科學的信息化建設,建立各級稅務部門行政管理、稅收業務、決策支持、外部信息等一體化信息系統,形成標準一體化、網絡一體化、硬件一體化和應用一體化的信息體系。

        (四)建立納稅服務考核評價機制

        國際納稅服務的實踐經驗充分證明了完善的考核評價機制可對服務的工作質量進行有效的監管。因此,我國應借鑒發達國家納稅服務質量管理的先進經驗,建立納稅服務責任制,規范對納稅服務的監督考核。各級稅務機關應通過問卷調查、抽樣調查、納稅人投訴、信息系統跟蹤統計等方式收集納稅人滿意度的資料數據,并將結果與納稅服務部門的工作考核和工作人員的薪酬與晉升掛鉤。

        雖然學習國際發達國家在治稅理念、組織機構的重組、稅收征管的高效程序、稅務文化等方面的先進經驗對于我國現階段構建納稅服務體系至關重要,但是,我國稅務機關不應盲目追從,應在充分結合我國實際國情的基礎上加以借鑒與應用。

        [參 考 文 獻]

        [1][英]錫得里克·桑德福/許建國,等.成功稅制改革的經驗與問題[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

        第2篇:稅務一體化監督建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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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退一體化管理模式的幾點思考

        20__年12月18日21:41:27編輯:金岡來源:江蘇國稅網

        我國自出口退稅制度建立以來,為適應經濟發展和宏觀調控的需要,對出口退稅機制進行了幾次大的變革,但對出口退稅實行相對獨立、集中專業管理的模式一直未變。在當前出口規模日益擴大,出口企業迅猛增加的情況下,這一模式帶來的征退稅脫節現象已嚴重影響了出口退稅管理的質量和效率,也不利于防范出口騙稅。現根據近年來的出口退稅工作經驗,分析當前出口退稅管理中征退稅脫節所暴露出的問題和推行征退稅一體化管理的必要性,并提出幾點設想和建議。

        一、征退稅管理脫節暴露出的問題

        一是征、退稅機構分離,造成稅收管理出現真空。征、退稅管理分屬征管與退稅部門,“征稅一套班子,退稅一隊人馬”,征、退稅在空間和時間上的分離,造成稅收管理出現真空。目前全市379戶生產企業的出口貨物既要由征稅部門辦理預免、抵申報手續,又要到退稅部門辦理免、抵、退審批手續,由于征、退部門相互分離,造成不予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得不到及時申報納稅、已審批的出口退稅未能及時從企業進項稅金中轉出等情況時有發生;全市85戶外貿企業,因大部分不需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申報又大都為零申報或負申報,征稅部門認為應由退稅部門負責其日常稅收管理,而退稅部門認為稅收征管是征稅部門的職責,并且因工作量日益龐大,對外貿企業的退稅管理也只能是“就單審單”,使一些外貿企業游離于稅務機關的管理之外。

        二是征、退稅業務脫節,造成工作技能出現斷檔。征稅和退稅處于兩個軌道運行,“征是征,退是退”的思維定勢形成了征稅不管退稅,退稅不管征稅的工作格局。雖然全市各縣市區國稅局因稅收收入的因素,都關心出口貨物免抵調庫工作,對退稅部門的工作也給予了高度關注和支持,但對出口退稅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上仍然停留在宏觀層面,對具體業務還不太了解。一方面,出口退稅具有范圍窄、政策性強、操作復雜等特點,征管部門由于接觸少、不常用,主動學習政策、研究業務的不多,只學征收管理知識、不學退稅管理業務的現象普遍存在;另一方面,退稅工作的重心集中在市進出口稅收管理處,雖然相對而言有一支比較專業的管理隊伍,但隨著出口企業的迅猛增長,退稅業務的急劇增加,退稅部門的崗位設置、人員配備、專業化水平與日益增長的出口退稅規模和頻繁變動的出口退稅政策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退稅管理人員對征收管理業務相對了解不多,又忙于日常“就單審單”的審核審批工作,很難抽出時間深入企業,對出口業務的真實情況無法掌握。征、退工作業務技能的斷檔,影響了退稅管理的質量。

        三是征、退稅信息脫節,造成稅款征收出現盲點。實際工作中征稅部門原來使用的江蘇國稅征管信息管理系統以及現在投入使用的CTAIS2.0江蘇優化版的一些關鍵信息與退稅部門使用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系統均不能實時共享,容易造成征、退機關執行政策出現偏差。現行政策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只能享受免稅,出口企業辦理退免稅認定時都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但有一些出口企業因種種原因被縣市區國稅局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如相關信息不及時傳遞,就會造成退稅部門退錯稅。有的內外銷兼營的外貿企業取得的專用發票,既計提進項稅額,又用于辦理出口退稅,由于使用兩個系統,難以及時發現,造成征稅部門少征稅或退稅部門多退稅。企業進項與留抵稅額真實與否,直接影響退稅計算的準確性,這些征稅信息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系統中無法獲取;不予退稅、超期申報的出口貨物信息以及各類審批、調整的退稅信息不能實時傳遞征管信息管理系統,造成CTAIS2.0江蘇優化版中相關出口退稅審批調整的應征稅信息滯后1個月以上,不予退稅和超期申報的出口貨物的應補征稅信息滯后3個月以上,甚至有些審批信息,個別征稅部門一年后才發現、調整。征、退稅信息脫節,導致出口貨物的稅款征收工作成為“盲點”,企業向征稅部門辦理的納稅申報的及時性、準確性難以保證,為出口騙稅、少征、遲征稅款埋下隱患。

        二、推行征退一體化管理模式的必要性分析

        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政策,是指對生產企業的出口貨物在生產銷售環節實行免稅,其進項稅額先抵頂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不足抵扣部分給予退稅。根據這種退稅辦法,企業出口貨物當期能否退稅,取決于當期應納稅額,也就是由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和當期全部進項稅額決定。可以看出,“免、抵、退”辦法的核心是應納稅款的計算,其本質要求是征退稅一體化。因此,出口退稅不僅是退稅部門的事情,它更是征稅管理的主要環節。

        對生產企業來說,要騙取出口退稅,無非就是在進、銷項稅額上做文章。要么使內銷貨物銷項稅額減少,要么就加大當期進項稅額,或者兩者兼而有之。無論虛增進項還是虛減銷項首先都是偷稅行為,但當當期應納稅額小于零、出現應退稅額時,偷稅就轉化為騙稅。對稅務部門來說,征稅部門對內銷收入及進項稅額的調整會影響退稅部門免抵稅額及應退稅額的計算;退稅部門對免抵退稅的審核、審批差異也反過來影響征稅部門對應納稅額的計算。因此,現實也要求,加強退稅管理必須做到征退稅一體化。特別是近年來,在退稅管理環節不斷加強后,騙稅行為主要轉向出口貨物的征稅環節,從而更具有隱蔽性。只有征退稅一體化,通過征稅部門加強對出口企業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和當期進項稅額的管理,深入企業進行實地調查,掌握企業的生產規模、產品種類、原輔材料等生產經營情況,準確測算企業的生產能力和出口量,夯實出口退稅的基礎管理,才能更加有效地防范出口騙稅。

        三、推行征退一體化管理模式的幾點建議

        一是明確事權,劃分征退稅工作職責。在堅持出口退稅專業化管理的前提下,將“免、抵、退”稅納入征稅部門的日常管理工作。實行市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提供企業出口貨物相關信息、縣(區)局實施征收、基層稅收管理員對出口企業實行動態巡查的出口退稅三級管理辦法。將出口退稅管理納入稅收管理員職責范圍,充分發揮稅收管理員對出口退稅管理的基礎性和能動性作用。征稅部門包括稅收管理員從出口企業退免稅認定開始,就參與退稅管理,在申報、審核、疑點調查等各個環節,征退稅部門共同

        參與、互通信息。退稅部門完成退稅審核后,退稅手續仍由征稅部門辦理,實現,!征、退稅稅務機關合二為一,改變納稅人在一個地方繳稅而在另一個地方退稅的狀況,降低納稅人的辦稅成本。征稅部門和稅收管理員,參與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核查出口企業異常情況、對出口企業繳稅情況真實性進行確認、辦理退稅手續,使企業出口退稅業務與稅收征管一起成為基層稅務部門的日常稅收管理業務,便于全面掌握出口企業的涉稅信息,也會帶動稅收管理員主動了解和學習出口退稅政策,及時發現管理隱患,使防范、打擊出口騙稅的觸角延伸至管理最前沿;退稅管理部門則能充分發揮其掌握退稅政策的優勢,加強指導監督,嚴把審核關口,通過預警、評估,發現各類退稅管理異常情況,通過針對性的及時調查核實,有效防范出口騙稅,保證國家稅款安全。通過征、退稅部門的優勢互補,提升全市出口退稅的管理水平。

        二是轉變職能,開展退免稅預警評估。實行征退合一后,市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應突出管理職能,擺脫以往“就單審單”的被動局面,將工作重點逐步向出口貨物的真實性審核和執行政策的準確性監督上轉變。首先,抓好對基層出口退稅工作的指導和督查。明確縣(區)征稅部門和基層調查執行科兩級和稅收管理員的出口退稅管理工作職責,完善退稅審核、審批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出口退稅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督促縣(區)局密切征退稅銜接,做好出口退稅審核、審批工作,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其次,加強預警監控和評估分析。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地設立預警指標和出口退(免)稅評估數據庫,逐步形成各行業、不同產品的退稅指標體系,借鑒增值稅納稅評估工作經驗,探索出口退稅評估方法,建立出口退稅宏觀預警機制和退稅評估機制,定期對出口退稅涉及的相關指標進行比對分析,由事后監督變為事中防范。第三,加強對出口退稅的實地核查力度。將過去直接從事出口退(免)稅審核人員的工作轉變為深入企業了解生產經營情況,開展出口退稅調查、檢查,提高防范騙稅的及時性、針對性。

        第3篇:稅務一體化監督建議范文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進程的推進和政府職能的轉變,納稅服務逐漸成為稅務部門的一項重要的工作職責,納稅服務的理念、服務方式、服務形式等諸方面均已發生了巨大變化,加強對納稅服務體系的研究,是當前稅務部門的一項重要課題。本文試從納稅服務的歷史、現行納稅服務領域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改革和完善納稅服務體系的對策和建議,以及納稅服務體系未來發展取向等角度作一些粗淺的探討。

        關鍵詞:納稅服務歷史現狀對策研究未來

        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是人們享受國家(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而支付的價格費用”,由此可見,稅收是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價格”。納稅服務是稅務機關在稅收征收管理過程中,提供的旨在方便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享受納稅權利的服務活動的總稱。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進程的推進和政府職能的轉變,納稅服務逐漸成為稅務部門的一項重要的工作職責,同時,納稅服務的思想觀念、服務方式、服務形式等諸方面均已發生了巨大變化,加強對納稅服務體系的研究,是當前稅務部門的一項重要課題。本文試從納稅服務的歷史、現行納稅服務領域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改革和完善納稅服務體系的對策和建議,以及納稅服務體系未來發展取向等角度作一些粗淺的探討。

        一、納稅服務的歷史演變

        納稅服務這個概念由來已久,最早產生于20世紀50年代的美國。其基本含義是征稅主體通過各種途徑,采取各種方式,為納稅人服務。具體服務項目包括提供教育信息,幫助依法納稅等。20世紀七、八十年代以來,伴隨著世界范圍內政治、經濟、社會和科技革命的變化和發展,各國政府均面臨新的、嚴峻的挑戰,西方各主要發達國家,以及發展中國家都興起了一場被稱之為新公共管理(newpublicmanagement)的運動,以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并達到最終提升國家競爭力的目標。新公共管理理論形成于西方政府改革運動中,其核心價值是把市場化的動作機制和管理手段引入公共管理中來,主張以市場機制改造政府,提高公共服務品質。突破了以往行政管理學研究的窠臼,對政府管理產生了深遠的、根本性的影響,對我國的影響同樣也是巨大的,選擇新公共管理模式已成為我國改革行政系統的樣板,目前已在各地初露端倪,如建設“服務型政府”、“企業型政府”、“學習型社會”的提出,追根溯源,都是源于公共管理相關理論。

        與政府職能轉換相得益彰的是稅務部門納稅服務理論也隨之不斷發展,并在新的納稅服務理論的指導下,納稅服務的實踐也在不斷深化。在當今稅收理論研究中,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專家把稅收征管體系比成一座“金字塔”,而把為納稅人服務置于塔的最底層,使之成為整個金字塔的根基。目前西方發達國家都有自己完善的納稅人服務體系。近期我國也開始在納稅服務方面進行了有益的嘗試,新的稅收征管模式中把優化服務和納稅申報共同列為稅收征管的基礎,新征管法將納稅服務寫進法律條文里,使納稅服務在現代稅收征管中的地位有了極大的提升,實現了質的飛躍,建立規范的納稅服務體系已成為現代稅收工作的重要特征。

        二、納稅服務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納稅服務在近年來取得長足的發展,但在納稅服務實踐中其缺乏全局性、系統性、持續性和保障性的特征十分明顯,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觀念“本位化”,真正意義上的納稅服務“猶抱琵琶”

        我國的憲法規定了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卻忽視了對公民在繳稅過程中應當享受的權利,作為處于相對的弱勢地位的納稅人,缺乏要求稅務機關提供完善的納稅服務的自覺意識,期望值不高,在他們眼中,稅務部門的納稅服務猶如“水中望月”、“霧里看花”。而另一方面,長期以來,稅務機關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官本位”意識,一些地方的稅務機關和稅務干部對征納稅關系的認知局限于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的層面。這種權力意識本位化直接帶來的是服務舉措“本位化”。在當前的納稅服務體系中,稅務機關是納稅服務的主體和主導,服務舉措更多地傾向于便于管理的角度建立的,嚴格地說,這是一種管理的體系,而不是一種真正意義上的服務體系。

        二是服務表象化,難以得到納稅人的廣泛認同

        由于當前的納稅服務體系的構建側重于對納稅人的管理,以及對征管程序簡化方面工作的忽略,不可避免地導致各級稅務機關將規范文明用語、建設環境設施齊全的納稅服務場所作為提高納稅服務水平的主要手段和最終目標。盡管這些努力已較以前有了較大進步,但過于追求表象化服務的做法,卻背離了納稅人的期望和效率化的服務目標,也就難以令廣大納稅人滿意。同時,在此基礎上建立的表象化的納稅服務體系,盡管“撥開烏云見太陽”,終于將接待納稅人的機構推向前臺,然而背后卻缺乏一整套簡潔、高效的機構支撐,使納稅服務機構往往只能應付一般性涉稅事項的辦理,一旦出現信息傳遞不及時等因素,受到損害的依舊是納稅人,納稅服務機構又會成為征納雙方矛盾集中的“焦點”。

        三是職能分散化,納稅服務制度建設任重而道遠

        稅收征管工作中重實體、輕程序的工作方式影響了納稅服務水平的進一步提高。實際工作中,一方面納稅人對登記程序、申報程序、繳款程序、減、免、緩、退審批程序進而整個征管程序不了解,造成因資料不全、手續復雜而感到“一頭霧水”,難言其中苦衷;另一方面,近年來稅務部門在加快建立新的稅收征管改革模式的過程中,將稅收執法權限分解為征收、管理、稽查,在系統內部實行專業化稅收管理,但忽略了對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執法程序進行探索,對外未形成一整套納稅服務制度,納稅服務職能分離,造成征納雙方工作量的加大和矛盾的增強。此外,目前缺乏有關納稅服務的綱領性文件,缺乏對納稅服務理論系統論述,從某種程度而言,也延緩了納稅服務系統化、規范化、科學化的進程。

        四是考核疲軟化,納稅服務的成效缺乏檢驗和保障

        根據傳統思維方式,稅務機關預先設定所有納稅人為偷稅嫌疑對象,然后逐級制定管理辦法和措施,監控其偷逃稅動向。這種心理狀態,既嚴重忽視了對納稅人權益的保障,造成全社會陷入納稅信用危機的惡性循環,又直接影響了稅務機關不會下決心建立納稅服務評估、監督工作機制。而在實踐工作中,也沒有為納稅人提供對稅務機關的服務質量進行監督與評價的渠道,納稅服務信息反饋有效機制仍在襁褓之中。

        五是服務滯后化,不能適應新形勢對稅收工作的需要。

        納稅人個性化服務需求難以滿足。稅務機關的納稅服務沒有切中納稅人迫切需要的重點,稅務機關提供的服務不是納稅人的真正所需,而納稅人的需要稅務機關沒有提供或提供的不夠;“素質化服務”理念尚未形成,稅務干部的整體素質參差不齊,影響了納稅服務的質量,服務技能有待進一步提高;納稅服務手段的科技含量普遍較低,且受生產力發展水平、人才、資金等因素的影響,各地發展很不平衡,東部與西部、沿海與內地納稅服務水差較大,等等。納稅服務的現狀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的需要。

        三、改革和完善納稅服務體系的對策與建議

        改革和完善納稅服務體系應堅持法治原則、公正原則、透明原則、效率原則、誠信原則,結合當前稅收工作的實踐,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改革與完善:

        (一)更新觀念體系,重新審視和定位納稅服務的價值

        新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在賦予稅務機關更多權力的同時,也進一步明確了稅務機關的責任與義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增加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的法律條文,納稅服務在稅收工作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納稅服務已由傳統的道德范疇上升到法定義務,成為法定行政行為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求我們全面領會其內涵,重新定位納稅服務的價值,全面履行新征管法規定的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義務,樹立現代稅收服務觀,拓展對納稅人服務的范圍和空間,提高完善對納稅人的服務工作,建立健全文明、規范的執法服務標準和體系,以新的服務理論來引導稅收工作由滿足征管需求為主向以服務納稅人為主的轉變、向“管理服務型”和“執法服務型”的轉變,引導稅務機關向服務型部門的轉變。版權所有

        (二)改進服務手段,全面提高納稅服務工作效率

        進一步擴大納稅申報管理模式,提供刷卡申報、電話申報、郵寄申報、網上申報等多元化的納稅申報方式供納稅人自由選擇;改善辦稅基礎設施,積極推行城區“一窗式”、農村“一站式”服務模式,實行服務前移,讓“窗”、“站”成為便利納稅人辦理納稅事項的滿意場所;努力提高稅收信息化管理水平,開辟網上或12366電話語音特別服務系統,實現信息共享、實時傳輸,為納稅人提供及時、準確的政策、業務咨詢,精心打造納稅服務的“電子平臺”,提升納稅服務體系的科技含量,為納稅人提供規范、快捷、全面、經濟的稅前、稅中、稅后服務。

        (三)創新服務方式,滿足納稅人日益增長的個性化服務需求

        按照為納稅人服務無小事的原則,以“始于納稅人需求,終于納稅人滿意”為追求目標,認真分析、準確把握納稅人所念、所想、所需,不斷創新納稅服務的方式,建立或完善“假日服務”、“延時服務”、“預約服務”、“限時辦結”、“首問負責制”、“查前告知”、“稽查準入”等各項服務制度,突出納稅服務的針對性、科學性和方法的藝術性,努力滿足納稅人個性化服務需求,實現“辦稅服務零距離、辦稅質量零差錯、服務對象零投訴、辦稅程序零障礙、法規政策規定之外零收費”。

        (四)整合服務資源,建立平面化多功能的納稅服務平臺

        以加強稅務機關內部的程序化建設為切入點,遵循合理簡化、效率優先原則,簡化行政審批,尋找合法化和效率化的結合點建立行政管理機制。完善稅務機關各部門的各項工作交接流程,將具體工作職責分工內置,利用先進的內部網絡建設,實現各種組織機構的有機結合,從根本上改變以往的以納稅服務機構為前臺的塔型組織機構,逐步建立每一個稅務機關都是納稅服務窗口的機構設置,使得稅務機關的每個部門、每名干部都能按照“一窗式”的標準接待納稅人,無須再區分具體職責,形成“一人承辦、轉告相關、協調共管、限時完成”的工作機制。從納稅人的角度看,稅務機關不再是一個以服務廳為窗口的立體機構,而是平面化的多功能的服務平臺體系。

        (五)完善考核機制,建立納稅人合法權益和服務質量保障機制

        把實現和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作為一切稅收服務工作的基礎。稅務機關要緊緊圍繞稅收征管法所賦予的納稅人的權利,如稅收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陳述申辯權、拒絕權、減免稅申請權,最大限度地保障權利的實現,設立服務投訴電話和征求意見箱,聘請特約監察員,印發服務監督卡,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確保社會各界意見反饋渠道的暢通;嚴格執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相銜接的監督機制,建立健全納稅服務評議評價機制和服務質量、效果的保障制度,建立為納稅人提供優質的納稅服務的長效機制,將納稅服務工作質量作為考核稅收工作的主干線。

        四、未來納稅服務體系的發展取向之探析

        (一)加強納稅服務公共設施的建設

        加大對公開設施的建設的投入,多渠道公開稅收法律、政策、公開辦稅制度、管理流程、服務規范,納稅服務的視角更為廣闊,最大限度地滿足納稅人的需要,保證納稅人的知情權的實現。從服務的載體上,突破現行局限于辦稅服務廳、稅收政策法規等宣傳資料,而是將稅法放置于更廣泛的社會空間,改以往稅務機關的基層建設過程中注重于自身的工作環境的改善的做法,向加大對納稅服務公共設施的建設投入的轉變,制定規劃,納入稅務部門的經費預算,以方便納稅人全面接觸稅收政策法規和相關的信息,真正讓稅法公正化、陽光操作,以服務設施的改進來體現“以納稅人為中心”的觀念的落實。

        (二)構建電子稅務服務體系,不斷提升納稅服務的效率和層次

        積極為納稅人提供全天候、無縫隙的“一站式”甚至“無站式”服務。作為電子政務的有機組成部分,稅務電子化目前還有許多不足之處,如觀念不適應,信息化基礎設施、應用、人才、信息資源、硬、軟件、應用系統等各要素之間還不夠協調,“信息孤島”現象在稅務系統中還較為嚴重,等等,為此,要以稅收業務流為主線來設計搭建電子稅務的網絡平臺,為納稅人提供無縫隙、全天候的“一站服務”或“無站服務”,使納稅人只需跑一個地方就能把涉及眾多部門的復雜事務快速辦理完畢,甚至人們只需在家中點擊鼠標,足不出戶就能獲得納稅服務。要基于從高技術、深層次完善納稅服務的標準和要求,加強稅務機關與各級政府部門之間、重點稅源之間的信息共享和交流,使那些跨地區和跨部門的涉稅業務處理能夠一體化、系統化,從而在整體上幫助稅務部門更快、更好、更有效的對社會公眾、納稅人開展納稅服務,不斷提升納稅服務層次,實現以現代科技手段來保證納稅服務的工作質量和效率。

        第4篇:稅務一體化監督建議范文

        [摘要]入世對中國的稅制包括稅收征管及納稅服務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國應努力完善稅收立法,適當調整、修訂有關稅種,規范稅收征管,以適應國際經濟一體化的發展。

        一、入世對中國稅制的影響

        (一)對我國現行稅收法規的影響

        加入wto后,我國面臨的經濟環境會更加復雜,因此,必須建立一個完善的稅收法律體系。但目前我國稅收法律體系仍存在缺陷。首先,缺少稅收基本法。稅法按其基本內容及其發揮效率的不同分為稅收基本法、實體法和程序法。目前我國稅法只有實體法和程序法,而沒有基本法,這使得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在形式上不完整。其次,現行稅法立法層次低、呈現行政化傾向,導致稅收政策多變、透明度差。最后,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內容不規范,影響了執法的嚴肅性。因此,必須盡快著手完善我國的稅收立法和執法。

        (二)對有關稅種的影響

        我國入世后首先最受影響的就是關稅。即人世后,我國關稅將進一步下調,部分產品的進口最終將實現零關稅。這不僅會減少關稅及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收入,而且也降低了關稅對國內企業的保護程度。顯然,人世對中國關稅必將產生很大的影響,也促使我國進一步完善關稅制度。

        其次,影響我國的內外兩套稅制。wto規則要求,進口國在制訂稅收法規時應遵循國民待遇的原則,不能對外資企業有所歧視。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對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土地稅、車船稅等實行的是內資、外資兩套稅制。我國為鼓勵外商投資,設有不同形式的超國民待遇,如稅務假期(二免三減半)、稅率優惠(24%、15%)、再投資退稅、出口稅減免、股息免征預提所得稅等等。顯然,內資與外資實行不同的稅制,稅負不公平。

        此外,人世對我國其他稅種也有很大的影響,需要加以完善修訂,以便更好地與國際慣例接軌。主要包括:如何規范增值稅,擴大征收范圍,逐步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如何進行個人所得稅制的改革,以減少稅款的流失;如何擴大所得稅比重,提高所得稅的主體地位;如何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適時開征一些新的稅種等。

        (三)對稅收征管工作的影響

        加入wto意味著國內市場將進一步對外開放,這對我國的稅收征管水平、技術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現行的稅收征管工作與wto規則的要求相差甚遠,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征管制度還有待完善。首先,在納稅申報制度方面,現代化納稅申報方式的建立受到計算機應用技術和納稅人水平的制約,加之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存在差異,目前自行核算、自行申報、自行繳納的條件還不成熟,時常出現納稅申報不實的情況。其次,在規范優化服務制度方面存在著稅務征管文書、資料、報表繁多且不統一不規范的現象,還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納稅人辦稅環節多、手續繁雜等問題。

        二是征管技術還有待加強。信息時代電子商務呈現出強大的生命力,因而對其征稅離不開稅收征管電子化的建設。而在我國,計算機網絡服務才剛剛啟動,數據信息流尚未建立;網絡模塊間聯系不密切,資源不能共享,路徑不科學;開發軟件的人員稅收業務水平不高,而懂業務者又不精通計算機;加之體制轉換時期政策的不斷調整,很多配套措施不完善,造成稅收業務流程不統一,不僅給軟件開發帶來一定難度,也成為抑制稅收征管工作的瓶頸。

        (四)對納稅服務質量與水平的影響

        提高稅法的透明度是wto規則要求之一,也是市場經濟國家稅制的基本特征,因而提高稅收執法的透明度不僅要求規范稅收立法、執法,而且也對稅務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稅務人員面臨著知識面拓寬的問題。許多稅務人員只精通與自己工作相關的稅收政策和制度,而對其他的政策和制度則知之甚少;或者只懂國內的稅收法律而不知道國外的稅法;缺乏與稅收相關的審計知識、計算機知識等等。更重要的是加入wto后,國外的企業、投資者進入中國,對稅務人員而言還將面臨一個語言交流關,即熟悉、掌握財經英語知識。另一方面,稅務人員面臨著服務手段多樣化的問題,即稅務人員在全面掌握稅收法律知識的前提下,應為納稅人提供多樣化的服務。稅務工作不能只局限于站在國家的角度如何多征收稅款,還要為納稅人的利益著想。

        二、我國稅制改革的目標展望

        統一稅法、簡化稅制、合理分權、適度優惠、規范關系、適時調整,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和wto規則的稅制體系,是中國稅制改革的指導思想。根據這一指導思想我們應做到:

        (一)立足國際慣例和我國實際,完善稅收制度

        1.積極推進稅收立法,完善稅制結構。要建立完善的稅收制度,首先必須健全稅收的一般性法律,制定《稅收基本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法》,同時,進一步充實、完善稅收實體法、程序法,以增強稅收執法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嚴肅性。在此基礎上,努力完善稅收監督法律體系,將執法監督貫穿于稅收征管的全過程,并使之逐步走向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此外,還應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逐步優化稅制結構,由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逐步向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過渡。

        2.采取一定的關稅保護措施。中國加入wto參與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進程,不可避免地面臨關稅減讓問題。但在減讓關稅的同時,也應采取一定的關稅保護措施。例如,對需要控制的進口商品,通過適當的計征方法,適度保護國內相關的企業;關稅的減讓可限定于特定用途、特定地區、特定產業;對需要制裁的進口商品,要充分運用wto反傾銷、反補貼規則,以保護國內產業免受侵害。

        3.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加大對個人收入分配的調控力度。為了更好地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緩解個人收入分配過于懸殊而產生的社會矛盾,應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制。要盡快建立能夠全面歸集個人收入和大額支付的信息處理系統,建立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新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在加大對高收入者的調控力度的同時,根據客觀經濟情況及稅收征管水平的變化情況,縮小分項征收,逐步擴大綜合所得的范圍,以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

        另外,要針對分項征收辦法存在的普遍偷逃稅現象,改進具體的征收管理辦法,減少個人所得稅的流失;同時在個人收入公開化的基礎上建立法人支付個人收入的申報制度、個人財產收入申報制度和財產登記制度;加快推廣信用卡和個人支票制度,減少現金流通量,堵住稅款流失的漏洞。要加快計算機的開發應用,提高征管的質量與效率;加大稅款代扣代繳的力度;加強稅務稽查,嚴厲打擊偷稅行為。

        4.加快推行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的轉型。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轉型,可降低國內企業的生產成本,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增強我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增值稅轉型后雖影響財政收入,但企業投資增加后,增值額也增加,企業效益提高,利潤也隨之增加,從而增值稅和所得稅都將增加,從長遠看,無疑利大于弊。因而,目前是增值稅轉型的最好時機。

        5.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按現行稅制的規定,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法定名義稅率均為33%,由于減免稅優惠和稅前費用扣除政策的不同,造成實際稅負的差別。據統計,目前企業所得稅的平均實際稅負,內資企業為25%左右,外商投資企業為11%左右,嚴重影響了內資企業的競爭能力。為了實現內外資企業的公平競爭,統一內外資企業的所得稅制勢在必行。同時,還應嚴格控制稅收減免,使實際稅負與名義稅率趨于一致。

        6.完善出口退稅政策。加入wto后,出口退稅在促進對外貿易發展方面的作用會越來越大,因此,要重視出口退稅政策的作用。首先,要完善出口退稅政策,實行出口零稅率,以增強我國企業產品出口的競爭力;其次,要完善出口退稅管理制度,通過立法建立規范的出口退稅制度及全國性的管理系統;第三,要完善現有的出口退稅信息網絡,增強防范和打擊出口騙稅的能力。

        7.適時開征新稅種。一是適時開征遺產稅。隨著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出現了一批先富裕起來的階層,這為開征遺產稅提供了基本條件;同時儲蓄存款實名制的實施和公證制度的不斷完善,也為遺產稅的開征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建議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開征遺產稅。二是開征社會保障稅。我國目前采用的社會保障籌資方式不夠規范,約束力較差;籌資過程中阻力較大,企業拖欠、拒交保障基金情況嚴重;保障基金的管理也比較分散、混亂,缺乏必要的監督。因此,必須通過立法強制征收社會保障稅,建立覆蓋全社會每一個勞動者的、由國家、企業、個人共同負擔的完整規范的保障體系。三是開征環境保護稅。許多國家把保護環境作為稅制改革的一個政策目標,治理生態環境也全靠國家和企業拿錢。由于我國財力有限,可根據實際情況,一方面開征環保稅,用以治理污染、保護環境;另一方面,發展垃圾治理的新型產業。

        (二)建立規范的稅收征管體系,加強稅源監控

        1.加大稅法宣傳力度,增強納稅意識。培養提高全民納稅意識是一項刻不容緩的工作,一方面要利用各種手段和途徑加強稅法宣傳;另一方面要增強稅法的透明度,包括立法和執法的透明度。此外,納稅人不能只有納稅的義務,還應有監督稅款使用方向和效益的權力,監督公務員服務質量的權力,這將有利于提高人們的納稅意識。

        2.轉變工作作風,堅持依法治稅。稅務機關和人員一方面促使納稅人依法納稅,另一方面要依法征稅,轉變征稅方凌駕于納稅方的觀念和作風。同時要樹立為納稅人服務的觀念,實行多方位的服務。在納稅人主動申報的前提下,對重點稅源采用專人負責制和戶籍管理,為征收和稽查工作提供依據。

        3.采用現代化手段,規范稅收征管基礎。首先,規范征管機構,建立專司稅源管理的部門。這一部門應能對市場變化作出快速反應,拓寬稅源管理范圍,科學配置征管力量。其次,規范統一征管軟件,加快計算機網絡建設,努力使稅收征管向信息一體化邁進。建立一個基于統一規范的應用系統平臺,形成一個協調高效、信息共享、監控嚴格、安全穩定的信息系統。同時,盡早實現與國際互聯網的對接,在稅收征管中廣泛采用計算機技術和先進的通訊技術,實現網上監控和稽查。

        (三)注重干部隊伍建設,提高納稅服務質量與水平

        第5篇:稅務一體化監督建議范文

        關鍵詞:稅務會計;概念框架

        一、稅務會計概述

        稅務會計是從財務會計中產生和發展出來的一大會計分支。國際上稅務會計產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而其真正的成為一門科學是在1980年左右。在西方,1799年英國率先頒布了所得稅法,所得稅的建立為西方國家建立所得稅會計奠定了堅實的基礎。1944年美國出臺了“所得稅會計”,標志著現代稅務會計的初步形成。

        我國稅務會計發展較為滯后。建國初期,我國的稅務會計是與財務會計一體的,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這種一體化的會計體系的弊端越來越凸顯,會計準則與稅法在資產、收入、費用、成本計量確認上的不一致促使我國稅務會計的產生,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上的差異性是稅務會計產生的直接原因。

        關于稅務會計的定義,各位學者、專家的定義各不相同。大部分人的觀點是用專門的會計理論和方法來處理稅法與會計之間差異的會計分支,有的學者認為稅務會計就是所得稅會計,有的學者認為稅務會計范圍較廣,包括所得稅會計,還包括流轉稅會計及稅收核算的相關內容。

        本文認為,稅務會計是以貨幣計量為前提,以稅收主體為主體,以國家稅法為核算依據,反映納稅人稅款繳納情況的專業會計,其核心是對稅務活動的核算與監督。目的在于及時準確地核算稅款,及時為稅務部門報送相關稅收信息。

        二、研究目的及意義

        本文通過對稅務會計的相關問題進行深入研究,試圖查找出我國稅務會計發展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通過對問題的分析,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又與國際趨同的稅務會計概念框架。

        在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趨同的背景下,探索我國稅務會計的發展模式和概念框架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理論意義。一是通過稅務會計概念框架的建立規范稅務會計核算范圍,規范核算行為。二是通過確認、計量、報告完善稅務會計體系。三是進一步提高稅務會計信息質量,保證稅務會計信息的準確、及時和可靠。四是規范納稅行為,為稅務機關的稅務檢查提供便利。五是通過稅務會計體系完善會計核算體系,加強會計監督。

        三、我國稅務會計發展現狀

        我國稅務會計雖起步較晚,但是發展較為迅速。我國稅務會計改革的方向是國際化。我國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開始分離是在1994年,此次改革體現了稅收的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所得稅稅法規定,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額時,財務處理與稅法規定不一致時,納稅人應按照稅法的相關規定通過納稅調整達到稅法的要求,即會計利潤要經過納稅調整成為應納稅所得額,避免稅法依附于會計核算的弊端,實現了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實質上的分離。

        2006年我國頒布了新的會計準則,新會計準則規定在會計利潤上要按照稅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納稅調整。2006年新的會計準則充分體現了稅務會計的國際趨同性,進一步加速了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分離。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開始在全國實施,對企業稅負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近些年,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相分離的問題一直是我國學者研究的重點,核心問題是稅務會計如何與財務會計相分離,分離后是自成一體還是依附于財務會計。

        總之,經過近20年的發展和不斷改革,我國稅務會計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從弱到強的發展階段,逐步被專家、教授、學者接納和重視。

        四、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關系研究

        稅務與會計一直關系密切。廣義的會計包括稅務的核算、結算。正是由于兩者關系的緊密,稅務會計作為一邊緣學科由此誕生。稅務會計是以稅法為依據、以會計準則為核心,對相關稅務活動進行確認、計量和監督報告的專業會計。財務會計是在會計原則和準則的指導下,對于企業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進行確認、計量和記錄的一種方式,主要目標是滿足企業和各利益相關者的需要。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相分離后,并不是獨立存在的,還是依附財務會計而存在,與財務會計密切相關,并且借鑒財務會計的核算方法與技術,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稅務會計是以財務會計核算信息為核心的。如果財務會計核算的信息不準確,稅務會計信息質量將無從談起,財務會計是稅務會計的“素材”和“資料庫”。二是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一致性表現在財務報表上,通過財務報表內部和外部關系充分反映其關系,一般主要是通過遞延資產和負債來實現。三是稅務會計也離不開財務會計,稅務會計核算有問題,稅務機關會通過財務會計信息來確認核實。

        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雖然關系緊密,但是兩者也存在本質的不同,具體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兩者的目的不同。財務會計是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財務變動信息,為信息使用者提供準確有用的信息,主要是為投資者和信息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反映企業管理者的受托責任。稅務會計主要是核算納稅人的稅收情況,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二是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假設前提不同。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在會計主體、會計分期、貨幣計量和持續經營等基本假設上也不一致。三是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核算原則不同。財務會計應用的是權責發生制,然而在稅務會計上存在兩種核算原則,既存在收付實現制,也存在權責發生制。四是會計核算不同。兩者在內部期權的核算、職工辭退和提前退休方面、金融資產利息的分攤和計量、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等具有一定的差異性。

        五、我國稅務會計發展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稅收制度遠遠落后于會計制度的更新

        在改革開放初期,我國稅收改革與財務會計改革基本同步,但是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和深入,稅務制度的發展逐漸滯后于會計制度的發展,主要體現在2006年新會計制度的頒布,其標志著財務會計已經與國際趨同并形成了相對獨立和完整的體系。稅務會計滯后表現在對于一項新的經濟業務,會計已經出臺相關政策或進行會計差異的變更,但是稅收制度卻未做出任何的調整,從而容易產生稅收差異。

        (二)納稅調整科目復雜,核算難度增大

        在所得稅的納稅調整中,要根據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對存在差異的收入、成本、費用、支出、收益進行納稅調整,其中涉及關聯方的交易、會計的追溯調整、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和會計差錯更正。所以,納稅調整復雜繁瑣,極易導致稅款核算的差異,增加了征納雙方的稅收成本,違背了納稅調整的初衷。

        (三)稅務會計獨立性較差

        目前,稅務會計發展較為緩慢,主要還是依附于財務會計。由于征納雙方認識上的問題,企業缺乏專業的稅務會計人員,對于稅法的相關規定不了解,在稅款繳納、稅款申報、稅收優惠申請方面還有很大差距。稅務機關的稅務會計專業能力也有待提高,在稅款核算方面還存在一定的差距。會計和稅務人員的業務水平導致了稅務會計的獨立性較差。會計與稅法的相關性也決定了稅務會計不可能具有很高的獨立性,當務之急就是建立符合我國國情又與國際趨同的稅務會計概念框架。

        六、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稅務會計概念框架

        (一)建立和完善稅務會計制度

        稅務會計概念框架的構建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一是對稅法要及時修訂,確定納稅人的范圍,避免納稅人產生疑惑。二是構建和完善稅務會計制度,讓企業盡受到實際收益。三是及時制定稅務會計準則,按照準則規范稅務會計核算。四是加強稅務數據分析,對于普遍反映的稅率過高問題進行變動測試。

        (二)加快稅法立法體系建設

        我國的稅法立法層級較低,在執行過程中,對于一些稅法解釋經常產生一定的偏差,給納稅人帶來一定困惑。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應加強立法建設,及時總結實踐中出現的相關問題,進一步加強對納稅人的輔導培訓,匯總相關意見建議。加快稅收法律的立法,將稅法上升到國家法律的層面,體現稅法的權威性,同時也規范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加強宣傳,構建稅務會計新模式

        做好政策宣傳是稅務會計概念框架有序構建的基礎。一是要在主要網站和媒體上開設專欄,及時公布相關信息,將稅務會計的相關內容及時公開。開設意見征求欄,對于相關意見要及時落實。增加稅務服務熱線服務人員,開設稅務會計專業服務咨詢區,保證納稅人及時了解稅務會計的相關核算準則。

        (四)強化稅務會計信息質量

        稅務會計信息質量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可靠性。稅務會計提供的信息必須符合稅法的規定和財務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對于一些可靠性不強的數據切記亂用。二是真實性。稅收的征納涉及國家財政收入,稅務會計要確保數據的真實性。三是有可比性。對于稅務會計,要針對稅率的變化及時準確地反映歷年稅收情況的變動,使稅務會計數據具有橫向和縱向的可比性。四是實質重于形式。對于一些稅務事項,要以經濟實質判斷經濟類型,而不能以法律形式來判斷稅務事項。五是可理解性。稅務會計信息是給納稅人和征稅人看的,為他們提供有用的信息,所以稅務會計信息一定要便于理解。

        (五)加強稅務會計信息披露

        稅務會計信息披露是整個稅務會計的核心,要通過設置稅務會計資產負債表、稅收情況表等,將稅務會計核算內容以報告的形式反映給報告使用者,報告以稅務報表為核心,通過報表的形式將整個稅務會計核算內容表現出來。

        (六)建立稅務會計結構體系

        稅務會計要以流轉稅會計和所得稅會計為重點,以其他稅種為輔助。通過建立稅務會計結構,明確稅務會計的核算范圍、計量屬性、確認原則和后續計量。稅務會計概念框架或結構體系的建立有利于指導稅務會計更好地發展,可以評估以前制定的稅務會計準則是否符合現在的要求,可以指導稅務會計準則的制定,對于現行準則未規定的事項也具有一定的引導和規范作用。

        參考文獻:

        [1]馮琳.我國稅務會計研究和應用[D].長安大學,2007.

        [2]史淑芹.我國稅務會計的基本理論研究及其體系構建[D].沈陽工業大學,2003.

        [3]王仲兵.我國稅務會計研究的回顧及啟示[J].統計與信息論壇,2002(03).

        [4]鄧中華.礦業企業稅務會計研究[D].中南大學,2010.

        第6篇:稅務一體化監督建議范文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稅制 職能

        我國個人所得稅職能的定位需要進一步明確

        職能定位是指開征一個稅種的目的,即政府通過本稅種的征收想要實現什么樣的政策目標、能夠產生什么樣的效果。個人所得稅的職能應如何定位是設計個人所得稅制的前提和依據,更是確定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目標的基礎。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職能定位,應具有組織財政收入和調節收入分配的雙重目標。首先,這是我國調整稅制結構的需要。我國現行稅制結構長期過于依賴流轉稅。而現代經濟學已經證明,所得稅的替代效應小,引起的額外負擔小,所以在社會稅收負擔相同的情況下,征收所得稅較之征收流轉稅對經濟的扭曲程度更小。根據目前我國經濟的發展形勢和稅制的運行情況,提高個人所得稅的比重是當然首選。因此,將個人所得稅的職能定位在組織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雙重目標的基礎上,有助于全面完善個人所得稅制,有利于稅制結構的調整和優化。

        其次,個稅的職能應該有利于我國增加財政收入的需要。稅收最基本的職能就是增加財政收入。這既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是我國今后稅收工作的重要任務。個人所得稅是被世界公認的組織收入的“良稅”,應當能發揮其組織財政收入的特有作用。

        最后,個人所得稅職能的定位必須體現稅收調節功能的需要。隨著經濟的發展出現貧富差距是不可避免的,收入分配不公達到一定程度將嚴重影響一國經濟的健康發展甚至引起社會的“不和諧發展”。我國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本身并不具備很好的調節經濟的功能,需要實行直接稅制,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功能,以緩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主要問題分析

        個人所得稅制度存在的問題。1、納稅對象的規定不夠全面。也就是說隨著經濟形勢的不斷發展,各種經濟現象的不斷涌現,現行個人所得稅稅法規定的11項應稅項目已經不能涵蓋個人所得的全部了。一些該征的項目沒有列入應稅項目。例如“股票轉讓所得”,企業繳納所得稅,但個人卻未繳納所得稅;還有現在的個人外匯買賣,對其所得沒有征稅。

        2、分類稅制模式導致稅負不公。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實行分類課征。各項適應的稅率不同,費用扣除標準也不同,因而使得來源渠道多、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有辦法不納稅或少納稅,而所得來源少,相對集中的納稅人多納稅。所以,現在個人所得稅納稅的主力是工薪階層,卻不是高收入階層。

        3、個人所得稅稅率檔次過多,稅率偏高不統一。個人所得稅實行超額累進稅、超率累進稅率與比例稅率相結合的稅率體制。每一項所得都有不同的稅率和不同的扣除標準,在計算上比較復雜,這不利于提高稅務的行政效率,也不利于調節收入差距。我國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邊際稅率為45%,比發達國家普遍實行的邊際稅率要高。從各國實踐來看,個人所得稅邊際稅率過高會影響政府稅收收入的取得,不利于調動勞動者創造更高收入的積極性。

        4、費用扣除標準有待提高。在當前經濟中,政府儲蓄率和企業儲蓄率不斷增長,居民儲蓄率卻在下降,呈現出“國富民窮”的跡象,個稅起征點提高到2000元減少300億財政收入,這對5萬億的年度財政收入來說微不足道,卻對更多工薪階層意義重大。在社會保障制度短期內難有大進展的情況下,個稅的“減稅”和“讓利于民”,將對促進公平、保障民生有重要意義。稅負公平是最重要的稅收原則之一,如果能享受到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納稅人甚至可以容忍較高的稅率。

        個人所得稅征管存在問題。1、稅收法律關系當中,征稅人與納稅人的權利義務不對等,個人所得稅制的制定主要是約束納稅人行為,而對征稅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約束,很多地方以發展經濟和吸引人才為借口,擅自越權頒布實行一些違反國家統一稅法精神的優惠政策,比如為地方利益對“名人”和“權貴”默許偷稅等。

        2、稅務機關不依法實施稅收處罰。強而有力的稅收處罰才能保證征管有效性,起到“殺一儆百”的效果。稅收處罰的力度過弱反而會在某種程度上刺激了納稅人偷稅、漏稅的行為。

        3、缺乏有效的稅收執法監督機制。我國稅務機關內部對稅收人員執法的監督檢查還沒有建立起科學的監督考核指標體系,外部監督也尚未形成公正嚴明的納稅人監督征稅人的監督機制。因而一些非合法的執法現象層出不窮,比如一些稅務人員在執法過程中中飽私囊,以情代法,以權代法,其重要原因是缺乏監督其行為的機制。

        4、對個人收入不能實施充分有效監控。在社會收入初次分配上秩序混亂,稅務機構很難了解個人真實的收入,個人收入方式多樣化、個人收入隱性化,這些都給稅務機構合理征稅提出難題。

        5、申報納稅制度不健全,征收手段落后。我國目前為止尚未建立一整套科學現代化的計算機征管系統。無法得知一個納稅人每月取得哪些應稅收入,不合法的收入往往不直接經銀行發生。因而,個人所得稅收大部分是由工薪階層支撐起來的,因為他們基本上是由單位代扣代繳。

        對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建議

        采用綜合、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目前,世界上個人所得稅的課稅模式概括起來包括綜合所得稅制、分類所得稅制和混合(或二元)所得稅制三種模式。

        鑒于各國在稅法實踐中的選擇,并考慮到我國國情,筆者認為混合所得稅制是符合我國國情的必然選擇。但實行混合所得課稅模式需要有較高的稅收征管水平和有效的外部配套條件作為堅強的后盾,因此,應完善個人所得稅的各項征管配套設施,為個人所得稅模式轉變提供良好的外部征管環境。

        健全個人所得稅申報制度。我國需要建立“雙向申報制度”。所謂“雙向申報制度”是指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和其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筆所得的詳細情況都要分別向稅務部門申報,以利于稅務部門強化對稅源的監控。

        逐步實行規范科學的源泉控管。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源泉控管的主要做法為由稅法規定的代扣代繳單位實施代扣,與國際稅收慣例相比僅停留在淺表層次。從長期發展來看,建立納稅人編碼制度,是一個選擇。

        適當調整費用扣除標準。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不如西方國家規范。我國的個稅扣除標準是全國一致,這一標準對于北京、上海、廣州等大城市來說可能是低了,將住房支出考慮在內的話,2000元/月明顯偏低。但對西部欠發達地區來說,可能又高了,因此有意見認為應按地區劃分標準。

        在目前扣除辦法下,可先提高工資、薪金所得和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費用扣除標準,將之提高到3000元;而對稿籌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實行定率扣除的辦法,取消定額扣除。對利息、股息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采用較低的優惠稅率,由此體現個人所得稅對純收入征稅的性質。

        優化個人所得稅稅率。就是要優化稅率結構,降低邊際稅率,減少稅率檔次,拉大稅率級距。

        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稅制條件下,對分類征稅項目認為仍然采用比例稅率比較合適;對綜合征稅項目,實行超額累進稅率。最低稅率仍為5%,最高稅率定在25%~30%比較合適。

        另外,適當減少適用最低稅率的征收面,對大多數納稅人的實際稅率控制在20%左右,對全月應納稅所得額在20000元以上者可實行25%~30%的稅率。同時,統一個人所得與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的稅率,適當調整勞務報酬,工資收入與偶然所得的稅收負擔,增加非勞動所得稅負,以鼓勵勞動致富。這樣既有利于減少高收入者的偷稅行為,也有利于刺激高收入者投資和消費的積極性。

        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我國不僅應制訂科學、合理的個人所得稅制度,還需要有一整套先進、嚴謹的征管方法。

        首先應充實稽查力量,加大處罰力度。提高稅務人員的業務水平,熟練掌握稅收政策,開展各項征稅內容的個人所得稅專項檢查,加大處罰力度,采取措施落實到位,做到輕管征、重處罰,不斷地促進納稅自行申報。

        第7篇:稅務一體化監督建議范文

        1.社會保障基金實行稅務征繳,是規范社會保障基金征繳的需要。稅務征繳與社會保障機構征繳相比,一是更具有“威懾”力,更具法律效力,有利于規范社會保障基金征繳,防止偷、漏、拖欠繳納等問題;二是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征管法對不履行納稅義務的企業和個人采取一些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加強征管。 

        2.社會保障基金實行稅務征繳,是當前社會保障基金收繳管理的現實選擇。要實現社會保障基金收支兩條線管理,社會保障機構成為社會保障政策的制定和管理者,它原來承擔的收繳任務必須分離出來,由其他機構收繳。與成立新的征收機構相比較,稅務征收具有新建成本低、管理經驗豐富、更容易掌握和控制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贏利情況,更容易掌握企業的歷史資料,實行稅務征收有利于規范社會保障基金的征繳管理。 

        3.社會保障基金實行稅務征繳,是建立真正獨立于企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需要。“十五”計劃強調,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真正獨立于企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原有的社會保障體系,企業仍然是社會保障的主要承擔者,社會保險金的發放和退休、失業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沒有從企業中分離出來。一方面,造成許多國有企業這方面的負擔越來越重,成為國有企業改革的一大瓶頸;另一方面,現有的社會保障也沒有完全解決因國有企業改革所帶來的失業人員增長和退休人員增多等社會問題,沒有為國企改革提供一個寬松的社會經濟環境。此外,社會保障因企業性質不同而差別較大,而且呈現固態化,不利于不同企業、不同行業間人才的流動。這些都不利于促進經濟改革與發展,不利于促進經濟結構調整,不利于迎接加入WTO所帶來的挑戰。因此,建立真正獨立于企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將企業承擔的社會保障職能分離出來,當前迫切需要社會保障基金通過稅務機構實行社會化收繳。 

        社保基金稅務征收實現的幾大轉變 

        1.“差額繳撥”向“全額繳撥”的轉變。原來實行的“差額繳撥”,就是企業應該上繳的社會保障基金與社會保險機構應撥付給企業的社會保險金相抵消以后,收大于支的企業,差額上繳;收不抵支的企業,差額撥付。那么收支相抵的部分,就其本質而言,收繳和發放的責任和壓力都在企業。這樣,一方面造成國有企業的讓會保障負擔越來越重,另一方面,現有的社會保障也難以解決國有企業改革所帶來的人員流動和社會動蕩等問題。更為重要的是這種情況下為企業挪用、擠占社會保障基金提供了可乘之機,造成社會保障基金發放拖欠嚴重,嚴重影響到離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原來的差額收繳模式,因為種種原因,社會保險資金的征收日趨困難,社會保險機構難以征繳足夠的收入滿足其發放,不得不以支促收,實行“差額繳撥”,這也是權宜之計。社會保障基金稅務征繳,將企業的收繳責任分離出來,使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責任落在稅務機關身上,而發放由社會保險機構負責,使發放機構不能以發放促征繳,更有利于實現了“差額繳撥”向“全額繳撥”的徹底轉變。 

        2.收繳責任由企業向政府的轉變,是健全政府職能還出的重要一步。原來的征繳模式下,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責任存在兩層關系:一是政府與社會保險機構的關系,政府委托社會保險機構負責征繳和發放,在這種情況下,發放是硬的,一旦發放出現什么問題,受保障人的利益就會受到損害,這時政府就會給社會保障機構施加壓力,但其征繳社會保障基金的手段是軟的,只是收費的形式,缺乏相應的法律與制度建設,缺乏強制性,它的權利和責任是不對稱的,難以全額收繳和發放。社會保障機構為了完成職責,只好轉移壓力,就是第二層關系,社會保障機構和企業的關系。由于沒有法律保障,手中可以控制企業的重要手段就是社會保險金的發放,于是你社會保險基金收繳不上來,我也沒法發放給你,只好采取“差額繳撥”的辦法解決,把社會保障基金收繳的壓力推給企業。實質上說,企業收上來就發,收不上來就發放不了,社會保障的責任最終還是落在企業身上,使社會保障的功能大大減退,讓會保障的本來意義受到嚴重的扭曲。 

        實行稅務征繳以后,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責任在稅務機關,發放的責任落在社會保障的管理機構,企業的收繳責任實現了向政府的轉變。企業既不再承擔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任務,也不承擔社會保障基金的發放任務。社會保障機構不再負責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任務,專門負責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發放工作,實現這種責任轉變以后,企業分離了社會保障職能,社會保險機構消除了收繳的壓力,有利于社會保障資金的及時足額發放,但是壓力轉移到稅務機關,也就是說政府承擔起了社會保障的籌資工作,承擔了原本就應該由政府承擔的職能,健全了政府職能。 

        3.社會保障資金實現由收支一體管理向收支兩條線管理轉變。原差額繳撥的模式下,社會保障資金的收入和支出管理是混在一起的,在兩個層面上存在缺陷:企業的層面上,除差額繳撥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的社會保障資金都是由企業收繳、企業發放的,也就是說企業集社會保障資金的收支于一身,或者企業在收繳時因為困難收繳不足,保證不了發放;或者企業收繳的資金難以用于發放,而是被挪作它用,造成養老金發放拖欠嚴重,不利于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在社會保險機構的層面上,社會保障機構也是集社會保障資金的收支于一身,缺乏有效地監督,致使社會保障基金的擠占、挪用現象時有發生,造成了社會保障資金的流失。 

        實行稅務機構征繳以后,實現了社會保障資金由收支混合管理向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轉變。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由稅務機構承擔,收入上繳財政。而社會保障基金的發放由社會中介機構承擔,依靠財政撥款。企業已經與社會保障資金的收繳和發放沒有直接的組織責任關系,沒有掌握和挪用資金的渠道。社會保險機構只負責管理社會保障的政策以及組織社會化發放,與社會保障資金的收入不再有直接關系,也難以挪用社會保障資金。這樣,稅務部門負責社會保險稅的征管;由財政部門負責監督社會保險金的支付和使用;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制訂和執行,實現收支兩條線管理,實現社會保障基金收、支、管、用運行過程的有序化和規范化。 

        目前試點稅務征繳取得的成績及存在的問題 

        (一)目前試點稅務征繳取得的成績。就目前社會保障基金稅務征繳的試點情況看,社會保障基金實行稅務征繳,較之原來的社會保障機構征繳,取得了明顯的成效: 

        1.實現了全額繳撥。地稅部門征繳社會保險金,改變了與繳撥單位的基金繳撥方式,即由差額繳撥改為全額繳撥,杜絕了“協議繳費”等不規范作法,做到收支分開、帳實相符、真實準確。 

        2.提高了征繳率。實行稅務征繳以后,許多省市的收繳率達到或超過了90%,高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差額繳撥、全額記帳情況下歷年的征繳率。同時,地稅部門更加具有優勢掌握企業的生產經營及財務狀況,借助對欠費企業財務及經營狀況的客觀掌握,加大了清理企業欠費的力度。 

        3.促進了社會化發放基本養老金工作的開展。地稅部門全額征繳養老保險費,為實行社會化發放基本養老金提供了更為有利的條件。試點地方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率達到60%,個別地市基本實現100%社會化發放。而且,這項工作的推開,有利于促進建立真正獨立于企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 

        4.促進了“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落實。目前試點省市初步形成“稅務收、財政管、社保用”的基金運行管理體制,從而在機制上保證了基金的規范、安全運轉。 

        5.保障了基本養老金的及時足額發放。通過實行地稅部門全額征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提高了征繳率,提高了基本養老基金的負擔能力,有利地促進了基本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保障了基本養老金的及時足額發放,有效地促進了“兩個確保”的落實。 

        (二)目前社會保障基金稅務征繳存在的問題。社會保障基金稅務征繳,較之以前社會保障機構征繳,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改革必然受到傳統體制及現實國情等因素的制約,不可避免地會存在一些問題。就其試點情況看,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1.基礎數據不夠完善。目前社會保障稅務征繳最大的障礙就是基礎數據和信息網絡建設和管理落后,使得征管缺乏有效的數據,管理和稽查力度缺乏有效的依據,不利于社會大眾對其的有效監督,致使在征管過程中漏繳、少繳的情況難以有效遏制,嚴重阻礙了社會保障管理社會化的進程。另外,改革必然帶來部門利益的調整,使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地稅部門對基本養老金基數的確定存在意見分歧,地稅部門為了更好地取得工效掛鉤成績,存在人為減少繳費基數的情況,導致繳費基數不統一。 

        2.社會保障經辦機構仍設“收入過渡戶”。財政部與勞動保障部聯合頒發的《社會保障基金財務制度》規定,實行稅務部門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設“收入過渡戶”。但絕大多數試點地區仍舊設立“收入過渡戶”,有悖于財務規定,增加了社會保險費的運行環節及在途時間,不利于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兩條線”管理。 

        3.稅務征收權不完整。地稅部門征收社會保險費主要依據的是《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地方行政性法規,在強制征收措施中,只能對延遲繳費的加收滯納金,并對責任人處以罰款,逾期不繳納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征繳。而實行稅收保全、強制扣款等稅務部門最有力的征收手段則缺乏法律依據。在征收程序上,社會保險費的征收計劃和緩交審批均由經辦機構認定,地稅部門處于“代征”的地位,難以發揮地稅部門“依法征費”的作用。 

        4.稅務機構職能尚未完全到位,征收管理落后。目前稅務征繳職能末完全到位,關系未完全理順,收繳工作還是由社保機構、稅務機構兩家管理,繳費單位既要經辦機構確認,又需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增加了社會保險基金交納的工作量,延長了交納時間,有些出現“壓票”現象。另外“收入過渡戶”的存在,稅務收繳的社保費沒有直接上繳財政,導致使資金劃撥周轉環節過多,影響資金劃撥效率和管理。 

        進一步完善稅務征繳的建議 

        (一)完善社會保障基金稅務征繳的短期建議。 

        1.規范、細化地稅部門征收社會保險費的操作辦法。目前,許多省市實行了稅務部門征收社會保險費,一些地方正在積極醞釀實施。但是,目前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對地稅征收社會保險費工作僅在有關政策文件上作了原則規定,缺乏統一、規范的操作辦法。針對這種情況,財政、稅務等部門應及時交流征繳情況,進一步總結經驗,深入分析研究,提出規范和細化的具體辦法,要點是:第一,各級政府年初要確定社會保障基金預算,預算一經確定,地稅部門就根據確定的基數、費率等相關政策具體實施征收;第二,企業按地稅部門的征管程序辦理繳費業務;第三,社會保險費實行屬地化征收;第四,征收的社會保險費不設“收入過渡戶”;第五,經辦機構建立繳費單位和個人的資料檔案及臺帳;第六,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等。這樣,使社會保障基金稅務征繳工作有章可循、規范操作、健康運作。 

        2.賦予稅務機關完整的征收權。從法律法規、建章立制的角度真正賦予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權利,使稅務機關能夠旗幟鮮明地行使法律賦予的強制執行手段,征收的全過程包括繳費基數和人數的核定、征繳入庫、處罰、催繳等全部由稅務機關依法完成,同時,也要明確稅務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的責任與稅收責任同等重要,增加稅務機關的收費意識和壓力,力爭做到權利與義務相統一。 

        3.理順社會保障基金征繳機構的關系,健全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稅務部門負責社會保險稅的征管;社會保險基金實行預算管理,進入各級財政的社會保障預算,由財政部門負責監督社會保險金的支付和使用;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制訂和執行;銀行、郵局等社會服務機構負責發放。形成稅務管征繳、財政管資金、社保管核撥、銀行郵局管發放的機構體系,實現社會保障基金收、支、管、用運行過程的有序化和規范化。 

        4.建立社會保障預算,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監督。隨著社會保障基金規模的不斷增大,其監管工作日益重要。按照“一攬子社會保障預算”方法編制社會保障預算,將所有社會保障的收入項目都納入社會保障預算,統一、規范管理,避免社會保障基金的浪費、流失,對于強化社保基金監管具有重要意義。 

        (二)完善社會保障基金稅務征繳的中長期建議。 

        1.適時開征社會保障稅。依法確立計稅依據和適用稅率等要素,統一社會保障社會統籌項目,納入稅務征管范圍,并通過立法確定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增強征收的規范性和強制性。這是規范社會保障基金征收的有效手段,也是完善社會保障預算的重要措施。 

        2.建立健全養老金的融資體系,保證養老金收入充足。一是依法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國家強制實施的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項目,城鎮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都必須依法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二是有步驟地變現部分國有資產,用于擴充社會保障基金;三是將利息稅、遺產與增與稅等的收入,專向用于社會保障基金;四是采取其它可行的辦法,比如可以考慮發行社會保障基金專項債券和彩票等。總之,要積極開辟融資渠道,充實社會保障基金。 

        3.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基金征管的基礎數據體系。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將企業應該交納社會保險金的人員的資料建立統一的數據庫,并且隨著“金卡工程”的推進和工資社會化發放普遍推開,及時與銀行的工資發放系統聯網,多方配合核實,促進征管基礎數據體系的真實性、可靠性,建立稅務征管的數據基礎。這樣,才能為稅務機關全額征收奠定堅實的基礎,為社會各界的監督提供依據,社會保障社會化管理才有可靠的保證;這樣也可以與社會化發放的數據庫聯網,促進社會保險金的社會化發放。 

        第8篇:稅務一體化監督建議范文

        (一)納稅申報的法律規定尚顯粗陋,缺乏可操作性

        納稅申報在《稅收征管法》僅規定了3個條文,《實施細則》也只有8個條文,只是相當原則地規定了納稅申報的主體、內容和方式,對于將稅務管理與稅款征收緊密相連的中心環節——納稅申報而言,確實過于粗疏,納稅人僅依據法規條文難以理解與掌握納稅申報的全貌與具體程序,這使得納稅申報缺乏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將大部分的規范空間留待稅收行政機關以部門規章的方式解決,又使納稅申報的法定性大打折扣,不僅與稅收法定主義的原則不符,納稅人權利也難免在具體程序操作中受到侵害。

        (二)納稅申報控管不嚴

        盡管我國稅收征管法明確規定納稅人無論有無應納稅款、是否屬減免期,均應按期報送納稅申報表。但實踐中,由于我國稅務登記制度尚未覆蓋到每一納稅人,僅僅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是稅務登記的重點,稅務登記證件及相關制度的管理也只能在這部分納稅人身上發揮納稅申報的監督作用。而大部分的個人納稅者難以為登記制度所控管,自行申報也就缺乏制約機制。隨著我國個人收入水平的大幅度上漲,所得來源的日趨復雜化,納入自行申報范圍的個人納稅者將越來越多,如何對這部分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的監督管理成為立法和實踐急需解決的問題。

        (三)申報方式選擇尚受限制

        修訂后的《稅收征管法》賦予納稅人自由選擇直接申報、郵寄申報、數據電文申報的選擇權,但隨后頒布的《實施細則》卻限定了這一選擇權的行使,明令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方可使用其選擇的申報方式。這對于信息化建設尚處進程中的我國也許實際,然而卻違背了下位階法不得與上位階法相抵觸的立法原則,而且有背原立法條文的立法意旨。稅務機關當前應關注的是如何加快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設,提高稅收征管計算機應用技術,以適應變化的經濟環境,提高申報效率,減輕納稅人的申報成本。

        (四)申報業務發展滯后

        目前,我國稅務業務仍停留在試行階段,發展現狀不容樂觀。存在的突出問題是稅務獨立性差,主要依靠稅務機構的權力和影響力開展工作,公正性難以保證;稅務業務不規范,行業自律性差,官方監督不夠,造成稅務人素質良莠不齊,服務質量不高。稅務機構對稅務機關的親緣性而對納稅人權利的漠視造成納稅人對其缺乏信任感,使稅務市場出現有需求但無吸引力的尷尬局面。業務遠遠落后于市場經濟發展、利益主體多元化、稅源結構復雜化對申報服務的需求。

        (五)納稅申報服務有待完善

        對納稅人權利的維護一直是我國稅法建設中的弱項。2001年修訂的《稅收征管法》集中規定了納稅人在稅收征管中的諸項權利,使得我國納稅人權利在立法上大有改觀,然而如何將這些權利落到實處,則是新時期稅收征管工作中需積極探索和實踐的問題。納稅申報的瑣碎、細致和經常性使得這一環節中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需求異常突出。如申報中的服務質量和保密義務是納稅人反映較多也最為敏感的問題。如何改善申報環境,提供便捷、優質的申報服務,培養自覺的服務意識是稅務機關需認真思索和改進的問題。

        二、完善我國納稅申報制度的建議

        針對以上幾方面問題,借鑒國外納稅申報制度的成功經驗,筆者認為,現階段我國納稅申報制度可作以下改進:

        (一)完善納稅申報立法

        針對法律條文過分粗疏、在短期內再次修訂《稅收征管法》又不太可能的情況,建議由稅收征管的主管部門國家稅務總局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制定納稅申報的統

        一、詳細的實施辦法。長遠之策應該是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有關納稅申報制度的規定,使其更具執法剛性和透明度。但現實的權宜之計,是由國家稅務總局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立法意旨,提煉散布在各稅種法中的納稅申報的共性規范,同時總結實踐經驗和成功做法,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相并行,制定《納稅申報管理辦法》,明確并區分申報主體、申報內容、申報期限、申報方式、申報程序以及罰則,便于稅務機關統一行政,也便于目前稅法意識與稅法知識尚顯單薄的納稅人全面理解、系統掌握,提高納稅人在申報中的意識和遵從度,實際申報才不會勉為其難。對于應嚴格管理的延期申報明確申請條件,要盡量縮小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空間,增加延期申報適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修正申報是涉及納稅人責任承擔和稅法正確實施的一項重要制度,這方面我國目前在法律法規層次尚缺乏明確規定,可考慮在稅收行政規章的層次先期予以規范、補缺,在下一次《稅收征管法》修訂時上升到法律層面。

        (二)改進申報方式的多樣化選擇

        申報方式直接決定稅務機關的征收成本和納稅人的奉行成本。西方國家對此高度重視,積極調動各方面力量提高申報效率。郵寄申報、電話、傳真等電子申報方式在西方國家極為普遍,隨著計算機應用以及網絡的普及,網上申報成為各國申報方式發展的主流趨勢。如瑞典電子計算機的使用范圍已經覆蓋了所有稅種的登記、申報、繳稅、復核、研究等方面。巴西推廣網上申報,大大節約了時間和人力,征稅成本也大為降低。英國目前也正在大力推廣網上申報,為納稅人申報提供多樣化方式選擇。我國應盡快取消申報方式的批準制,讓納稅人充分享受申報方式自由選擇的便利性。在加強稅收信息化工程建設的同時,重視對網上申報方式的試行和推廣,并積極探索個性化申報服務。這對于納稅人權利的保障,現代化征管目標的實現是一個重要課題。

        (三)大力推行稅務申報

        一個成熟的“征管市場”,一定有稅務人忙碌的身影。稅務業務在發達國家極為普遍與繁榮。現代稅制的復雜、稅法的繁瑣以及稅額計算、扣除的專業性均使得理性的納稅人積極求助于具有精深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從業經驗的稅務師、稅務律師等稅務職業人。美國、英國、法國、澳大利亞等國家正是在此契機下發展和完善各自的稅務制度。大部分國家均制定專門的稅務法規,對稅務的業務范圍、從業人員資格認定以及法律責任作出明確細致的規定。如日本的《稅理士法》,德國的《稅務咨詢法》、法國、韓國的《稅務士法》等。其共同特點也很明顯,即稅務人處于中介地位,遵循獨立、公正的準則,服務于納稅人權利保護,忠實于法律的正確執行,實現征納雙方有效的溝通和交流。我國當前應借鑒國外相關的成熟立法,制定我國的《稅務師法》,從法律層面規范稅務人資格認定與考核、職業規范與懲戒,積極引導稅務制度的健康發展。嚴格稅務師和稅務機構的審批制度,加強行業監督,扶植行業自律性管理,在提高稅務人業務素質的同時,加強職業道德規范教育。規范稅務業務范圍,梳清稅務機構與稅務機關的關系,使之保持獨立、公正的立場,以幫助納稅人正確、適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推動我國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制度的健康發展。

        (四)加快稅收信息化建設,強化申報控管

        我國自行納稅申報制度的有效推行,離不開稅收信息化建設。國外廣泛應用計算機、通信和網絡技術進行登記、申報、征收、稽核的全方位管理。大型的計算機信息處理中心與有關行政部門的聯網、信息共享,以及計算機在資料收集、分類、整理、貯存、交換、傳送以及申報表審核、稅款征收、匯算清繳、稅款退回、稅務審計等方面的應用,都使得納稅申報的效率與正確率大為提高。美國、意大利、澳大利亞、新加坡等均有稅收征管中運用計算機技術的成功經驗,美國現行的稅收信息系統模式就很值得我國借鑒和學習。我國當前推行的金稅工程尚屬狹義,局限于增值稅的稅控管理,應盡快致力于廣義的金稅工程的建設,即稅務系統運用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通訊技術,提高征管質量和決策水平,規范稅務執法行為。增強為納稅人服務意識而實施的稅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它包括稅收業務管理信息化、稅務行政管理信息化、外部信息交換管理信息化和為納稅人提供及時、有效、優質服務。其中,稅收業務管理信息化內容涵蓋所有涉稅事務處理的電子化和網絡化;外部信息交換管理信息化包括加強與國庫、銀行、海關、工商、財政、審計、企業等方面的聯網,并實現多種形式的電子繳稅和電子結算。

        為加強申報控管,當前我國的納稅申報制度尚需稅務登記制度和稅務稽查制度的有效配合。稅務登記制度應將個人納稅者的登記監管納入其中,借鑒西方國家經驗,加快我國納稅人識別號的全面覆蓋率,通過稅務信息一體化建設,實現稅務機關與工商、金融、物價等部門的信息交流與共享,加強對申報不實、申報不當及漏報的控管。

        (五)改進申報服務,增強服務意識

        廣義上的金稅工程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增強為納稅人服務意識,為納稅人提供及時、有效、優質服務。這包括加強服務硬件建設和加強服務軟環境建設互動的兩方面。服務質量、服務意識、服務理念應逐步提升,為納稅人服務的理念應貫穿于征管工作中的每一環節,納稅申報環節應著重探索申報咨詢服務和申報方式改進。國外非常重視納稅申報服務,計算機技術在提高征管機構工作效率的同時,也在為納稅人服務方面發揮積極功能。美國、英國、新加坡等均在網上為納稅人提供納稅申報咨詢服務,積極探索個性化申報服務方式。這種服務意識和服務方式正是我國稅收征管工作急需改善之處。今后征管工作的重點應是致力于提供豐富、便捷、個性的納稅申報服務,將《稅收征管法》總則中賦予納稅人的權利落實到納稅申報的具體環節中。稅務申報網站、稅務信息服務以及納稅申報軟件開發均是服務的手段和介質。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主動自覺的申報意識除依靠完善的法規、嚴格的管理外,稅務機關的優質服務、良好形象將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動因。

        第9篇:稅務一體化監督建議范文

        一、涉外稅收與國際稅收的區別

        1.概念不同。涉外稅收只是一個國家稅收體系分支,是相當于內資企業和個人稅收而言,但國際稅收則不是分支,國家稅收征管體系不能分為國內稅收和國際稅收。

        2.內容不同。涉外稅收是一個國家和地區對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征收的各種稅收,一般情況下是以對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建立相對獨立的稅收制度為前提。而國際稅收則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對跨國納稅人行使稅收管轄權引起的一系列活動,涉外稅收征收稅種主要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國際稅收處理協調的是包括對跨國納稅人行使居民和來源地管轄權,避免國際重復征稅,防止國際避稅,稅收協定執行和情報交換為主要內容。

        3.范圍不同。涉外稅收是一個國家或地區處理對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就來源于本國或者本地區收入的外國企業和個人征稅,國際稅收是兩個和兩個以上國家或者地區因行使不同稅收管轄權引起的納稅問題。

        4.存續時間不同。涉外稅收是一個國家或者地區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國家吸引外資需要而產生,是以建立相對獨立的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為存在前提,一旦統一合并取消單獨稅種時,涉外稅收作為單獨的稅收管理活動將消亡,而國際稅收則不同,只要世界上存在國家和地區,存在行使不同的稅收管轄權,存在跨國交易,國際稅收就將繼續留存。

        二、加強國際稅收管理必要性分析

        1.國際稅收管理對象增多的需要。截至2006年12月底,全國累計批準外資企業57.9萬戶,實際利用外資6596億美元,中國已成為世界上發展中國家最大的外資流入國,在全球范圍內僅次于美國和英國。兩稅合并后外資企業稅率雖然有所提高,但是外國投資者更是看好國內優越的投資環境和國內潛在的巨大的市場,外資企業戶數仍將逐漸增長,同時外資企業的質量進一步提高,跨國之間資本技術生產要素流動性將更強,國際稅收管理的對象諸如外引進技術、關聯企業業務往來、外國企業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情報交換等等業務也隨之增多,這就為國際稅收提供了更多的管理對象。

        2.涉外稅收政策延續性的需要。在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的同時,為了照顧已存在的老外資企業,新所得稅法給予了不超過五年的優惠過渡期,對新法實施前已經成立的外資企業依法享有的優惠政策,可繼續執行,到減免期屆滿為止。也就是說涉外稅收管理在一定時間內將繼續存在。另外由于政策過渡,不可避免出現部分外資企業利用過渡期間濫用優惠政策的問題,這就需要進一步加強國際稅收管理,更加規范執行稅收法律規定,杜絕各種濫用優惠政策的投機行為。

        3.經濟全球化發展的需要。近年來,中國經濟越來越多融入經濟全球化、一體化的大潮中,更多的外國企業和個人從國內取得利息、股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應稅收入。與此同時,外國企業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也逐年增加,在境外投資、經營的國內企業和個人也有上升趨勢。隨著納稅人跨國經濟活動不斷增加,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各種涉稅信息的依存程度也在增長,這就對外國居民稅收身份認定、預提所得稅管理,常駐代表機構征免稅判定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中國已經與89個國家或者地區簽訂了雙邊征稅協定,稅收情報交換已成為國際稅收合作的主要方式及反避稅和離案金融中心的重要方法,在新形式下迫切需要加強國際稅收的管理,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履行稅收協定職責,更好地開展國際稅收合作。

        三、加強國際稅收管理建議與對策

        根據國際稅收特點和管理的必要性,兩稅合并后,國際稅收應從以下幾方面加強管理:

        (一)稅收協定的執行

        包括居民認定及中國居民身份證明的出具、常設機構認定及管理、限制稅率認定、稅收管轄權判定及稅收管理、境外稅收抵免審核認定及管理、協定特殊條款的執行、研究制定稅收協定執行的管理辦法、對濫用稅收協定的專項調查與處理等。

        (二)非居民稅收監管

        依據有關稅務管理規范,組織實施對本地區外國公司營業機構場所的稅收管理、外國公司在中國未設立機構而有來源于中國所得的預提所得稅管理、非貿易付匯及部分資本項下售付匯憑證的開具和管理、外國居民個人所得稅稅收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征免稅判定及其稅收管理,以及對外國居民偷稅問題的調查與處理。要定期與外匯管理局、商務局進行工作反饋,及時掌握非居民納稅情況。

        (三)情報交換

        組織實施情報交換管理規程,就自動情報交換、自報交換、專項情報交換、行業范圍情報交換和授權代表的訪問所涉及的稅收情報收集、轉發、調查、審核、翻譯和匯總上報,根據情報交換工作保密規則實施稅收情報的定密、解密、制作、使用、保存和銷毀等保密工作,開展跨國同期稅收檢查。

        (四)國際稅務管理合作

        組織實施對本國居民境外所得的有關稅收管理規范,對本國居民境外經營活動依照稅收協定提供稅收援助,配合國外稅務當局對本國居民境外所得的偷稅問題組織調查,組織實施與國際組織和外國稅務當局有關稅收征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事項。

        (五)反避稅實施

        1.認真按照新所得稅法要求,進行反避稅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特設了“特別納稅調整”一章,對防止關聯方轉讓定價做了明確規定,引入了獨立交易原則、成本分攤協議、預約定價安排,明確了納稅人的舉證責任以及可比第三方的協助義務,同時增加了核定程序、防范避稅地避稅、防范資本弱化、一般反避稅和對補征稅款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等條款,強化了反避稅立法,有利于更好地維護國家利益。

        2.加大反避稅工作的投入,建立全國轉讓定價信息網絡。參照美國稅法第482節條款的規則,在轉讓定價稅法中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建議國家稅務總局與有關部委聯合,定期公布某種行業、某種產品的利潤率區間。在試點城市的基礎上,積極推廣反避稅管理信息系統軟件。成立專門機構或由專門人員負責各種可比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工作,在全國范圍內建立反避稅價格信息網絡,由國家稅務總局定期通過該系統相關信息,以利于反避稅工作的深入開展,也便于提高各地市的工作效率。

        3.加強信息化建設,推進反避稅工作。為了解決反避稅工作中不容易收集非關聯企業可比數據信息的難題,建議省局著手建立反避稅信息庫,通過整合CTAIS系統、涉外企業匯算清繳系統、出口退稅審核系統、政府部門和行業協會統計信息,將各基層單位在歷年反避稅調查審計中積累的零散可比數據信息進行匯總、整理和共享,提高可比數據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效率,為各地市反避稅選案、審計調整、跟蹤管理等各階段工作提供強有力的數據信息支持。

        4.各地市稅務部門應利用預約定價辦法加強對關聯企業稅收征管。

        (1)加強開業管理,推行關聯企業申報制度。各基層稅務機關將是否存在關聯企業以及關聯企業的名稱、稅號、經營地址、法人代表、經營狀況等列入對新辦企業開業調查的內容,同時要求企業及時填報關聯企業申報表,一旦企業有新成立的關聯企業須及時向稅務部門報告,將關聯企業管理從源頭抓起,完善關聯企業管理的基礎信息采集制度。

        (2)在加強關聯企業開業管理的基礎上,充分利用關聯企業申報的基礎信息資料,將存在不同稅率或享受不同優惠政策的關聯企業作為反避稅重點,加強監管。

        (3)對被確定為重點監管對象的企業,征管部門要及時上門對企業提出關聯交易中應遵循稅收方面的要求進行宣傳,并針對企業利用關聯企業避稅的手段和方法,預先制定相對應的定價標準或要求,并將其在《關聯企業稅收管理協議》上列明,在關聯企業開辦之初就與其簽訂,促使企業在一開始就對反避稅工作有一個較為深刻的認識和較全面的了解。在這份《關聯企業稅收管理協議》中,對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在有形財產的購銷和使用、無形財產的轉讓和使用、提供勞務、融通資金等業務往來中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進行明確,特別是對有形財產的購銷定價、提供勞務的定價以及最低利潤率的確定,應從本地同行業中進行測算獲取,以此作為可比數據資料,對不能達到相關數據指標要求的,要明確企業的舉證責任,對無法舉證或舉證不合理的,則明確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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