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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人性;國家;法律;正義
國家、法律和正義自從出現在人們視野中,就成為三個被反復討論的概念,究竟這三個概念精確的內涵是什么,究竟如何合理的限制概念的外延,這三個概念是如何相互作用和影響的等等,與之相關的問題一直是牽引著古往今來無數學者的求知的眼眸。本文的寫作目的也只是希望能從這些前輩畢生的研究中探求出一些蛛絲馬跡,從而能形成一些零碎的不成熟的想法。為了能更清楚的說明這三個概念的發展史,本文大致從三個脈絡展開:
第一個角度是從自然意義上的正義和政治意義上的正義展開對正義的分析和理解。正義是本文論述的核心和起點,對正義的全面的理解是至關重要的,但是正義的內涵是豐富和龐大的。短短的篇幅是不可能把正義的全部精髓完全的展示出來的,所以本文對正義的理解僅僅停留在與國家和法律有關的層面。
第二個角度是沿著歷史的脈絡,從上帝之城到世俗世界,沖破宗教神學的桎梏,以人的理性的看待正義,進而引入國家和法律的概念。國家從來都不只是一個政治意義上的概念,在本文的論述中它更多意義上的一個法學概念,天然的與法學有著不可割斷的聯系,法律是國家的一個最鮮明的但不是唯一的特征,所以在這個意義上說,對國家的正義分析也是對法律的分析。對國家的起源做進一步的探究,以霍布斯的自然狀態起源論和洛克的政治狀態起源論,進一步將國家的誕生從上帝手中解放出來。
第三個角度是對國家和法律的正義進行現實的反思。正義的觀念來源于我們對正義的追本溯源,但是新時代背景對正義的概念進行了殘酷的修正,走出理想的國家正義觀,扎根于現實尋求國家正義的真正的價值,更是我們探究這個問題的本質所在。
一、正義起源的理論基礎:人性論
國家、法律和正義的論述總也無法與人性劃清界限,不同的人性論決定著國家和法律的不同定位。這些關于國家和法律的不同看法正是構建者三者合理關系的內核。換句話說,國家的正義觀起源于人性的分析。關于人性,大致有三種觀點:第一是人性本善說,第二是人性本惡說,第三,理性與獸性的混合說。
第一,人性本善說。柏拉圖認為正是善的本體產生了人和人性,所以人和人性天然就是善的。人是天使一般的善良純潔的,所以根本用不著國家,更用不著法律,只是依靠人性的道德調整就以足夠。
第二,人性本惡說。馬基雅維里把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看成裸的利益關系人的本性都是虛偽狡詐,趨利避害,善變,自私自利的。寄希望于人類自身的善是不可想象的,人類必須依賴于一個強權統一的外部力量去抑制天性。所以國家和法律是必然要出現的,是順應人類天性出現的。
第三,理性和獸性的混合人性說。亞里士多德認為是否具有理性是人之所以為人的本質屬性,人是具有理性的,而理性的價值就在于能判別何為善惡,何為正義。但是這種理性是不完全的,都難免受到感情影響,理性的對立物感情或者沖動時常左右人類,人是不可能完全生活在純粹的理性中的。面對這種令人厭惡的非理性,斯諾賓莎并建議人們不要選擇逃避,要用理性的態度對待。人人都愛自己這是出于天賦的本能,這是一種不應該被責難的自愛,是合理的。但是對自愛應該一分為二的的看待,自愛的本性是無可厚非的,但應有必要的限度,超出這個限度的自愛就是一直惡性。換言之,理性和獸性是混合存在于人的本性中的,獸性是超過人類理性限度的感情。國家和法律的出現正是人類天然具有獸性必然結果。
從諸多學者對人性的分析中,我們可以大致得出我們所需要的結論:人性和正義、國家及法律有著共生共存的天然關系,具體說來就是,人性有理性和獸性(非理性,感性)兩部分構成,理性的本質是至高的善,無上的正義,是判斷和衡量的正義的最高標準,在純粹理性的國度里是不需要國家的,更不要具有外部暴力強制性的法律,國家和法律沒有生存和發展的空間。感性世界是人類惡性滋生的沃土,正義在感性世界生存是必須依靠國家和法律的保障,只有國家和法律才能提供判斷正義的標準,那是一個混沌和無序的世界。在人性的基礎上,正義的理念逐漸清晰起來,凡是符合理性的就是正義的,這是一種內部自發的正義:人人都渴望理性,渴望自愛,希望走出野蠻恐懼的世界,但是感性與理性是亦趨亦步的,于是國家和法律作為外部的手段應運而生,成就另一種外部自覺的正義。這樣正義的內涵在人性上一理性和感性一實現了完美的統一。
二、正義的內涵與外延
探究了正義的人性基礎后,擺在我們面前一個棘手而又無法的回避的問題就是究竟什么是正義?這個問題的答案關系著對國家和法律的理解和評價。概念的精確界定是理解問題的關鍵和核心。但是,對正義下定義確是一件似乎不可能實現的事情。但是就是這樣一件不可能的事情卻是一切其他問題的起點。所以我們不得不對正義的概念做一個大致的不精確的界定。正義不僅是一個政治哲學概念,更是一個道德倫理概念。正義從希臘人有關自然法的學說中不難發現,自然法、自然權利等詞基本上是在公平。正義、道德和理性等意義上使用的。上文中我們所論及的是政治的正義,而不是自然意義上的正義。那正義究竟能否脫離道德倫理的色彩,成為一個純粹的無任何感情因素的概念呢?從古希臘到古羅馬,從上帝之城到世俗之城,正義概念的內涵被不斷的豐富和充實著。誠如純粹法學派凱爾森所言:“自古以來,什么是正義這一問題是永遠存在的。為了正義問題,不知有多少人流了寶貴的鮮血與痛苦的眼淚,不知有多少杰出思想家,從柏拉圖到康德,絞盡了腦汁,可是現在和過去一樣,問題依然未獲解決。”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正義的標準是歷史的、變化的、多元的和相對的。人們根據一定社會的經濟關系的要求,形成了判斷是非曲直的標準,確切地說,主要地并且越來越多的是專門評價社會制度的標準。
一個精確的概念包括兩個方面:內涵和外延。內涵是一個概念的核心,內涵的確定等同于概念的確定。內涵和外延的范圍呈現出反比例關系,內涵越是確定,外延的范圍越是狹窄:相反,內涵的越是模糊,外延的范圍越是寬闊。如何給一個概念下定義,通常有兩種方法。第一種方法就是精確內涵,內涵確定后外延自然也就確定了;第二種方式,只界定出內涵的關鍵特征,通過外延的范圍進一步劃定此概念和彼概念的界限。面對正義豐富紛雜的內容,對正義的界定將采取第二種方法。正義是法律的首要價值,法律基本與正義是同義詞。
從正義的概念入手,我們又得出一個推論,就是正義的目標=法律的首要價值=國家的穩定秩序,正義和法律及國家之間隱藏的關系漸漸明晰了。但是在這個階段,對正義的理解更多是自然意義上的正義觀,而正義和國家及法律之間的聯系也是脆弱的,若隱若現的。正義更過的是在人性善論,即使退一步講也是人性混合論的基礎上談論的。正義的道德色彩仍是極為濃重的。究竟剝離道德色彩的正義,甚至說在人性惡論的基礎上的正義究竟是何種模樣?在這兩種不同的正義觀下,正義=國家=法律的數學等式又將如何運作?
三、道德正義的產物:國家和法律
在對正義的概念有了一個大致的輪廓后,接下來我們探求一個極為有趣的問題:我們的國家和法律有著什么關系?這個問題不僅是一個法學問題,更是一個有趣的邏輯問題,就像是先有雞還是先有蛋一般。亞里士多德認為,“城邦以正義為原則。由正義衍生的禮法,可憑以判斷人間的是非曲直,正義恰正是樹立社會秩序的基礎。”正義和國家及法律的關系被亞里士多德一針見血的指出,亞氏的結論是下文展開論述的基礎和核心。那么我們所要思考就是在國家和法律中什么是正義?為了更好的解答這個問題,我們先看看國家和法律的起源,希望在源流處發現正義最初始的蹤影。
關于國家的起源論從霍布斯的自然狀態起源論和洛克的政治狀態起源論可見一斑。在這兩位學者的的著作中,不僅論述了他們自己的國家起源論,更是批判了原有的仍根深蒂固的盤踞在多數人思想中的荒謬的起源論。這兩位的學者的起源觀雖有很多不同,但是我認為他們二者更是一脈相承,洛克將霍布斯的國家起源論進行了現實的調整,更加具有說服力。
(一)霍布斯的自然狀態國家起源論
在霍布斯看來,國家、法律和正義是如影隨形的。正義、國家和權力三者的關系也若隱若現。正義與權力的關系現在變得很明顯,而且,由于至上權力的存在需要以國家的形式來表現,所以正義與國家的關系也變得很緊密。國家的形成是正義存在的物質形式保證,正義根源于國家權力的至上性和統一性中。若結合國家存在的根本目的,正義可以走出神圣的理論殿堂,能夠以具體的形態為人們所知。所以國家運用至上統一的權力以實現國家存在目的便是正義的。霍布斯雖然承認者的權力是人們同意授予的,但是他堅持人們一旦授權后就不能反悔,者的權力是絕對的,不可轉讓的,人民只有絕對服從的義務。正義同時也體現在國家與臣民的權力義務關系中,具體表現為,國家的行為沒有什么是不正義的,而人民對國家權力的絕對的無條件的服從就是正義,任何的反抗都是不義的行為。正義在國家和臣民中是一種不平衡的存在。
(二)洛克的政治狀態的國家起源論
洛克在政治上則表現為對絕對權力的反省與不信任。國家權力和個人權力之間是有一條涇渭分明的界限的。國家權力的邊界是由人民大眾劃定的,不是與生俱來的,更不是隨心所欲,毫無節制的。在洛克以前,大多數人都認為國家的權力和家父權有著天然的聯系,當大家把眼光從“上帝之城”中轉移到“世俗世界”,這似乎成為國家存在的唯一的合理的解釋。其中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也從家庭一村坊一國家的模式闡述了國家的起源。在亞氏的國家進化環節中,家庭是國家產生的最原始的起點,而傳統的家庭并非現代意義上的小核心家庭,更多的擁有的宗族的特征。所以家庭中家父權不可避免的和國家中者的權力或多或少的混雜在一起。但是洛克針對來自家父權的論斷進行了猛烈的抨擊。但是政治權力和父權這兩種權力是絕然不同而有區別的,是建立在不同的基礎上而又各有其不同的目標的。父權的產生是基于生育行為自然產生,權力的存續期間大多維持在子女尚無完全的理性階段。而的產生是恰恰相反的,它來源于理性人自覺自愿的行為。因此父權不能包括一個君主或官長對他臣民的那種統轄權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可能的程度。所以者的權力并非自然的,臣民受制于法律和者也不是自然的,這都是理性決斷的結果。在洛克看來,國家的正義與理性一對孿生體。只是符合的理性的就是正義的。而最大的理性就是國家權力和個人權利的分界。國家的權力按照理性自由人的合理安排以公共利益為目的有計劃的運行。
大學生法制教育是指對高等院校的非法學專業的大學生進行的法律基本知識的教育。而大學生法制教育與普通公民的法制教育相比,大學生更側重于理論教育,對于普通公民進行的法制教育主要是法律條文的教育,而對于大學生的法制教育則不能簡單的進行法律條文教育,隨著其年齡的增長和知識的豐富,大學生不會像中小學生一樣簡單的服從家長和學校,而是對許多社會現象進行獨立的思考,他們不僅僅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不再是對法律單一的認識和接受,而是更多的探討和論證,法律為什么會這樣規定?會給我帶來什么?這些都成為大學生法制教育的特點。當然對于非法學專業學生而言,不可能學習所有的法律知識,而是要培養學生基本法律意識和獨立思考的能力,對于大學生如果想更多的了解某一門法律課程,則可以通過其自學能力得以解決,所以大學生法制教育的重心應該是提高法律意識和樹立法律信仰。
二、現代學校的大學生法制教育的地位
我們認為,現代學校法制教育對建立法治國家、造就法治人才和培養守法公民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學校是大學生法制教育的根本環節,是大學生法制教育的主陣地,通過學校的系統的學習,使學生樹立基本的法律意識。首先,現代學校法制教育是弘揚法治精神,樹立法律信仰的基本途徑。所謂法律信仰,就是人們對法律的無限信服和崇拜,并以之為行為的最高準則。“一個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信仰生成相當重要,它是一個國家法治化的關鍵性要素”。正因為如此,伯爾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才會廣為流傳,成為所有崇尚法治的一條真理。法律信仰是人們對法律的一種認同和依歸,其實質是追求法律至上,只有法律信仰才可能守法。中國幾千年的專制傳統,卻沒有民主法治的文化遺產,從以儒家文化為代表的傳統文化演繹下來的中國現代文化,不可避免的存在重人治輕法治的封建殘余,如果再不強化法制教育,法治精神就無從談起,法律信仰更是空中樓閣。現代教育的系統性、規模性和科學性有組織性等顯著特點,使現代學校法制教育在培育受教育者的法治信仰方面具有特殊的作用。通過學校的法制教育,向社會輸送一批又一批具有法律信仰和法治精神的社會成員,就能使整個社會逐漸形成良好的法律文化和法治環境,為最實現法治國家奠定堅實的基礎。其次,現代學校法制教育是教育青少年知法、守法,減少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途徑。青少年犯罪是我國當前最為嚴重的社會問題之一,從數量上看,青少年刑事犯罪逐年上升。
總結青少年犯罪的特點:共同犯罪、結伙作案多,帶有“黑幫”性質的團伙犯罪亦有增加趨勢;突發性犯罪多,作案動機、目的比較單純,帶有一定的盲目性;嚴重犯罪多,作案手段比較野蠻和兇殘,往往不計后果。這些很多都是因為青少年自身素質不高、抵御能力較差而導致的嚴重后果。一些青少年沒有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游手好閑、好逸惡勞、無事生非加上法制觀念極其缺乏等,其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響和刺激,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而學校利用其自身的優勢,根據青少年學生的身心發展特點有的放矢的施加法制教育,使之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增強其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能夠有效地遏制青少年犯罪。
三、大學生法制教育中存在的問題
(一)學校法制教育的欠缺使大學生缺乏正確的認知
現在很多高校重視科學教育而忽視人文教育,重視專業知識教育而忽視道德和法制教育。我國從1987年就在高校開設《法律基礎》課程,而后又于1998年設置“兩課”,以及后來的05年課改后的“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課程”(后面簡稱《基礎》),都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大多都流于形式。尤其05年課改以后,道德與法律結合,壓縮了原有的課程內容,并且很多老師原來要么是學德育的要么是學法律的,其上課也根據自己的專業能力將該課程上成單一的德育課或者法律課程,沒有起到應有地效果。另外一些高校內部本身存在不少問題。有些班主任或輔導員責任心不強,缺乏對學生必要地關心和了解,以至于學生不良行為的發展,甚至淪喪到違法犯罪。另外由于學校管理不嚴,規章制度不落實,對大學生遲到曠課,考試作弊和打架斗毆等違規違紀行為未能及時的處理和有效控制,這無疑助長了學生的僥幸心理和反叛心理,使一些不正之風愈演愈烈。
(二)社會不良現象對大學生法制教育的沖擊
現實生活中很多不良現象對大學生思想造成了不小的沖擊,金錢與權力凌駕于法制之上;權錢交易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而遵紀守法、熱心助人的人沒有得到褒獎甚至還受到誣賴誤解;還有一些以低俗下流掙人眼球,甚至還以次成為名人,這一切都讓大學生迷惘、彷徨,導致一些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和道德認知產生錯覺,甚至導致其不能明辨是非。另外社會上對一些現象的誤讀,也使大學生無所適從,很多學生對違法犯罪認識片面,就像藥家鑫一樣,認為交通事故中撞人不如撞死,怕受害人難纏進而犯罪。相信權力可以解決很多問題,拿錢買命,無法無天。有這些思想的人還不在少數,這些都是輿論媒體的片面報道對大學生所產生的一些誤導,而這些誤導有些卻引導著大學生行為。最后網絡深深影響著當代大學生,其中一些低俗、下流、污穢不堪的東西沖擊著大學生地視野,這些極具刺激和誘惑力的東西很容易讓大學生深陷其中不能自拔甚至毀掉自己,近來大學生犯罪其中很多都和網絡有關。
(三)家庭教育的欠缺使大學生產生心理問題
家庭是預防青少年犯罪的基石,是傳播道德規范的重要場所。家長對孩子的影響是巨大的,部分家長要么過分溺愛孩子,要么對孩子過于嚴厲。過分溺愛的孩子會使孩子過分自我、缺乏磨礪、缺乏同情心和責任心。而過于嚴厲會使孩子形成冷酷自卑的心理。部分家長自身素質低下,無形中給孩子造成了不良影響。
四、新時期大學生法制教育構建
(一)充分有效地利用《基礎》課程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
《基礎》不是原來兩門課程內容的羅列,也不是兩種知識簡單的相加,而是要構建大學生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有機結合的一門新課程。該課程將提高大學生綜合素質放到首要位置,目的在于幫助大學生領悟法制精神和道德精神以及兩種精神的實質,幫助大學生提高道德素質和法律素質等綜合素質。為此,該課程對老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師不能只熟悉自己所教的學科,還要通過學習,不斷拓寬自己的知識面。教師應當提高對知識進行整合的能力。教師要能夠寓法制教育于道德教育中,使學生認識到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法律以道德自覺為目標,而道德的最底線就是法律。教師要建立“整體教育觀”,將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內容有效地融合,而不是割裂兩部分的內容。一方面讓學生懂得自覺地學法、守法、護法是一種高尚的道德情操,從而從根本上增強法制觀念,提高學法、守法、護法的自覺性。另一方面,讓學生懂得把基本道德義務納入法律規范,有助于人們道德情操的養成。因為如果只靠個人的良心和社會輿論來保障道德要求的實施,顯然達不到預期的效果,必須利用法律強制手段加強法律的執行環節,才會使道德義務的約束力從“軟約束”變為“硬約束”。這樣既可以增強人們對法律的信任和敬畏,又可以增強人們對道德的認同,從而保證道德教育的成果。
(二)法制教育與道德教育相結合
大學生法制教育的目的是讓他們在了解和懂得法律知識的基礎上,增強法律意識,使他們對法律具有強烈的認同感和歸宿感,從而自覺地遵守和維護法律,這也是培養合格的社會公民及大學生社會化的必要途徑。也是幫助大學生盡快適應和融入社會,更快地實現自我的一種方式。道德教育的理想結果是培養一個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的人。如果一個人具備了高尚的道德情操,那么他的內心道德標準就會要求他遵守法律的規范,因為能夠遵守法律的規范本身就是一種道德;法制教育的理想結果則是培養一個知法、守法的人,而法律的基本原則都是來源于道德,對法律規范的深入理解和內化就是對道德規范的遵循。因此,我們法制教育的成果除了培養良好的法制觀念外,還可以進一步升華為培養良好的道德素質,道德教育的成果除了培養良好的道德素質外,還可以促進良好法制觀念的形成,將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統一起來,有利于法律規則和道德規范相輔相成地調整大學生的行為,也有利于指引和保障大學生的健康。
(三)課堂教學與社會化教育相融合
法制教育不能離開社會這個大環境,而教育者必須學會利用社會這個大課堂對學生進行有效地法制教育。教育者可以充分利用主流媒體,把握一切有利機會對大學生進行法制教育。改變傳統“課堂說教”式教學,讓學生在生動、直觀的實踐活動中,感受為什么要遵守紀律及如何遵守這些規范。如何在社會上保障自己的權利不受侵害,如何才能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權利。當然主流媒體也要積極地引導,褒揚楷模,批判錯誤。對社會道德模范大力褒揚廣泛宣傳,而對于少數的不法分子進行大力的批判,以警示社會公眾。這對于正處于身心重要發展階段的大學生,給他們現實有力的道德和法制教育。
1法學教育的目的
法學,被人們譽為是關于“智慧”、“正義”、“公平”和“權利”的科學,得到人們的普遍重視和應用。幾千年來,法學教育為社會培養了大批的精英,為人類社會的發展發揮了重大的作用。從古羅馬法學家的學徒式法學教育開始,到中世紀基督教對法學教育的專斷,及至波隆那大學開創的近代法學教授模式,再到現代法學院正規的學校教育,人類法學教育歷經了幾千年的漫長歷史,雖然其形式、方法以及課程設置推陳出新、不斷變化,但“為國家培養高素質法律人才”的基本目的一直都是十分明確的。
法律教育之目的“是在訓練為社會服務為國家謀利益的法律人才,這種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學問,才可以認識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會的常識,才可以合于時宜的運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資格來執行法律”。美國康奈爾大學White校長在該校創立之日說:“我們創辦法律學校的目的,非在造就許多訟棍;乃欲以嚴格之訓練,提高其程度,使將來出校之后,有高深的學問,有遠大的目光,有高尚的道德,若再資以相當之經驗,則無論其為法官,為律師,為各種公共事業,鮮有不成為造福國家的法學者。”“教授法律知識的院校,除了對學生進行實在法規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礎訓練以外,還必須教導他們像法律工作者一樣去思考問題和掌握法律論證與推理的復雜藝術。但是,法律教育不應當僅局限于上述即時性目的,還應當向學生展示通過充分認識與這一職業相關的知識方能達致的最為寬泛的視界。這些視界能使他們關注到法律在生活和社會一般哲學中的地位,法律的倫理目的以及這些目的的局限性,和一個社會能夠期望從具有正義精神的法律制度中所獲得的利益的性質和范圍。”綜觀上述各家對法學教育目的的論述,我們不難發現,他們共同關注的問題不僅包括法律學習者對法律知識、職業技能的掌握程度,而且更看重對法律思維和法律職業道德的培育。
2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的功利主義沖擊
不可否認,我國的司法考試制度自 2002 年實施至今,為法律職業的同質性創造了良好的平臺,建立了比較合理的門檻。應當說,法科學生通過司法考試來獲得司法職業準入的動力是無可厚非的,問題的關鍵在于司法考試制度自身與我國當前司法實踐的要求之間存在著顯而易見的斷裂,從法律思維和法律職業道德培養的視角來講,這種斷裂尤為顯見。其結果是,法學院培養出來的法律人才,大多數并未像最初所預想的那樣,活躍在法律工作的最前線,相反,他們陷入進退兩難的境地:進不足以執業,退不足以治學。
2.1司法考試對法學傳統教學模式的沖擊
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的沖擊之一是,謹守大學傳統教學模式與司法考試發生矛盾,出現法學教學與司法考試脫節的現象。司法考試重在實用,理解并記住法條者無往而不利,法學教育卻不能以達到這樣的教育效果自囿,還應重視學理之闡發以及法律思想、外國立法例及思想學說之介紹。
中國的法學教育制度最早出現于晚清時期,在社會深刻變革之際,法學教育受命于“把舊人過渡到法政新人”的緊要之際,難免帶有速成的意味。政府派遣大批學生赴日本學習法政,由日本各大學特為中國學生設速成班教授。其教授的目的一則在于速成,二則在于實用。所以其教授的方法,只是在講解條文,說明字義而已。學成歸來的政法學子“關于法律的講授,始終在速成與實用的兩個圈子中間打算”,表現之一是“雖偶排有法理學、法律哲學、法律思想史等理論功課,大都認為不足輕重”。這種條文主義法律教育的弊端是:訓練出來的人是謹愿之士,墨守成文,不知活用;或者偏倚之士,除條文外,不知尚有其他學問;或者保守之士,對于現行法令,不解善惡,惟知遵守;或者凝結之士,頭腦中充滿了現行條文,對于新發生的事實、思潮,格格不能入,毫無吸取進步的可能。 “具備這四種特性的人辦理司法,雖能忠實于條文,卻是昧于國是,所以司法不能有助于政治的進展,且為政治進展的掣肘。……妄恤民情,所以人民不獨不感覺司法機關足以為人民主張公道,反而因為有了司法機關,多出若干痛苦。”因此,法律教育不能僅局限于法律條文的識記而忽視思想原則、世界趨勢和與法律有關的社會科學的教育。
如果法學教育一味迎合司法考試,甚至將司法考試通過率當作法學教育成功與否的指標,勢必形成條文主義的實用教育模式,繼而發展成應試教育,法學教育的質量也會隨之下降。但這正是許多法學院系的學生所期待的,他們最希望將課堂教學變成司法考試的婢女,法學教育為司法考試馬首是瞻。
2.2學生成為“考試機器”之虞
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的沖擊之二是:法學院系的學生將主要精力用于司法考試備考,司法考試正在發生著使學生成為“考試機器”的塑造作用,法學教育質量下降。如今由于在校學生可以參加司法考試而且通過司法考試有利于其畢業時求職,他們在司法考試的指揮棒下,往往期望大學的法學教育貼近司法考試,滿足他們通過司法考試的熱望。于是乎,大學課堂常見的情景是:對司法考試占比分重的學科,學生學習主動積極,抱以厚望,但對司考考試基本甚至不涉及的課程,學生往往難以靜心鉆研,任由教師自說自話,不亦樂乎。
中國的教育本為應試教育:上學應付考試,考試通過拿到文憑,文憑到手之后工作。在這種熱愛分數不愛學問的習慣下,司法考試必然成為對法學教學造成不利影響的一個重要因素:法學教學變得快捷、粗放,不注重法律人才綜合素質的培養。
3內涵發展——法學教育在司法考試沖擊下的去功利主義考量
3.1注重法律思維培養
廣義上講,法律思維是任何生活在法律社會中的人們所持有的、依據法律而行為的思維方式,狹義的法律思維則主要是指法官在司法過程中,依據法律(包括具體規則、一般原則以及“法律的精神”)對具體案件做出裁判的思維方式。雖然學者們對狹義的法律思維在具體概念表述上存有各自的觀點,但對法律思維所具有的重要意義卻有著高度的一致。畢竟,法律思維是法律的職業階層安身立命的根本所在,正是有法律思維才使得法律人能夠在法治進程中發揮其它階層所無法發揮的作用,畢竟,對基本的法律知識的掌握在當今的信息時代已經不再成為法律人保持特性的障礙。
“當法律思維作為思維方式,它的一端便連接著法律的形而上層面,聯系著法律和法律人的文化內蘊、品格和精神需求;當法律思維作為思維方法時,它的另一端便連接著法律的形而下層面,它在對解釋、推理、論證等法律方法的探索中使法律為人們的生活提供了更為理性的安排。”形而上學,司法考試顯然無法實現法律思維培養的目標;形而下學,速成式的司法考試也不完全能夠實現法律思維培養的目標,只能由“學理闡發、法律思想介紹”的法學教育來完成。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律并不是存在于真空中,而是在現實社會中的有效運行。以法官為例,其在裁判具體案件時,如何在關系復雜的各種法律規范之間確定最適合于個案的規范,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對法律解釋(文義解釋、歷史解釋、體系解釋、社會學解釋等等)的問題以及法官的法律思維等綜合素質上,目前的司法考試仍然在很大程度上是有關法律知識的記憶而非職業思維的培養。
法律思維最主要、最具可操作性的表現就是司法者對法律方法的運用。如何將法律發現、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釋等法律方法有效滲透在法學教育之中,而不是棄之以弊,是目前司法考試制度沖擊下法學教育改革和完善的重要課題。
3.2注重法律人職業道德教育
關于法律倫理和法律職業道德是否屬于法學教育的應然范疇,法學教育界一直存在著諸多爭議。雖有爭議,但法學院的職業道德教育由來以久,多數法學院都設有法律倫理、律師職業道德等課程。隨著司法考試制度的推進,不少尤其是三本院校的法學專業在尋求自身生存的壓力下,紛紛放棄法律倫理和法律職業道德教育課程的設置,筆者以為實為不妥。
法律追求的是正義、公平、秩序、效率等為基本理念,讓學生具備高尚的法律道德,不至于因精通法律而危害社會,或成為社會秩序的破壞者。使學生形成忠于法律、忠于事實、忠于社會的高尚情懷與品德,這是法學教育培養人才的又一要件。傳統道德觀念和法律職業守則都要求法律工作者要為了社會正義和公平而奮斗,堅決反抗黑惡勢力。然而,現代社會的道德危機不可避免地影響到了法律職業領域,職業訟棍和違法亂紀現象屢見不鮮。對此,重塑法律職業道德感的希望主要在法學教育。
法學教育的目的不僅僅在于法律學問的教育,還包括法律特有的道德、人品的教育,因為法學不完全是關于法律的任何要求,而主要是探討正義與權利的法的科學,這是法學的特質。故而,法學教育的深層目的是為社會培養含有法律道德、法律人品的法官、檢察官、律師、行政執法者等等以實現法治的目標。這就要求受教育者以維護法律正義為榮,以法律為信仰,形成法律特有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
1.法治環境的影響
受傳統的封建制度、歷史文化的影響,的現實法律環境亂象叢生,人們對法律的執行與實施抱有質疑甚至絕望的態度。走訪中的一些學生表示,他們有時候不得不“信人而不信法”、“信權而不信法”,“信教而不信法”,許多依照法律程序無法解決的事情,往往會涉及到一些特殊人員或特殊權力,權力濫用已經成為污染司法、污染行政、進而影響穩定的嚴重因素。
2.傳統文化的影響
受宗教文化、政教合一制度的歷史影響深遠。因而、權利信仰等代替法律信仰潛移默化地滲透到校園的各個角落,使得許多藏區的大學生形成了義務本位、不重視自己權利的傳統觀念。在需要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權益的時候,一些學生從主觀上不會把法律作為保護自己的手段,從心理上排斥法律的適用,對法律表現出茫然退縮、猶疑不定的態度。這是因為在的現實生活中,還沒有形成對法律信仰這種價值觀的普遍認同,從而成為藏區大學生法律信仰危機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3.學校法制教育的缺失
我國的大學生法制教育課雖然已經開展多年,但卻一直從屬于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范疇。特別是2005年教育部將《法律基礎》課程與《思想道德修養》課程進行整合后,從2006年秋季起,《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成為現階段非法學專業大學生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然而整合后的課程中法律知識部分被大幅壓縮,只占整體內容的1/3不到,使得一些老師、同學均認為此部分的內容不甚重要,造成了在授課與學習的過程中的忽略。高校也不例外,同學們往往針對考試突擊背誦課本內容,而對法治的精神與內涵則避而不談,更加不會對法律信仰進行深入探討。
4.學生自身的原因
大學校園是一個小的社會,但是這個社會與真實的社會比較,顯得更為簡單和純粹。現在的大學生經歷挫折較少,社會經驗缺乏,對事物的認識不夠深入,理論思維能力尚未成熟,還沒有真正建立起自身成熟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當社會上一些不良思想涌入校園時,他們的觀念勢必會受到影響。很多同學往往重視專業知識的提高,來為將來就業做好準備,卻忽視了法律素養的提高,遇事容易表現出情感超越理智,不冷靜、易沖動的特征,甚至采取消極的應對行為。此類學生如果未得到長期、正確的引導,就很容易導致他們從內心深處藐視法律的威信,直接影響其法律信仰的形成。
二、大學生法律信仰的培養
1.凈化的法治環境
在目前的法治環境中,大學生們所見所聞的一些特權事件、不公事實等,使得他們極易對法律的權威產生動搖。因此,要維護大學生乃至公眾對法律的信仰,就必須對國家權力的行使進行合法有效地控制,全面提升官員的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從根本上凈化法治環境,從而使學生確立“法治”優于“人治”的理念,正確理解“權”與“法”的關系。這是法治最終得以實現的關鍵環節,也是法律信仰得以產生的必要前提。
2.完善高校的法制教育
大學生法律觀念和法律信仰的培養是一個長期而系統的工程,這就需要高校在傳統的法制教育基礎上,改進教學方法,在灌輸法律知識的同時,注重法治精神的滲透和法律在實踐當中的應用,注重發揮理論與實踐的合力作用,積極組織學生對熱點法治問題進行模擬庭審、法律辯論等進行法治實踐,調動學生的興趣和積極性,激發學生學習法律的熱情,使他們能夠從實際生活出發,自覺遵守法律及相關規章制度,并學會運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各高校還應營造依法治校、依章辦事的校園法律文化氛圍。要堅持在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嚴格執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發生違紀現象做到秉公辦理,在評優、評先的各項活動中,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嚴禁走后門、弄虛作假、行賄受賄行為的發生。在師生權益受損時,學校應當為師生提供法律咨詢與幫助,必要時支持師生依法提訟,維護合法權益。在這樣的校園環境中,大學生們必然會體會到法律、紀律、制度的權威與價值,會自覺維護法紀,嚴格按規定辦事,從而逐步生成法律信仰。
3.注重大學生道德建設,提升法律意識
法律規則本身不足以使人們自覺地產生信仰,只有當法律的規則與程序產生某種社會效果,并且這種效果符合人們對正義、公平的評判標準時才能夠喚起人們對法律的信任與遵從。因此,法律作為道德的最后防線,為人們履行道德義務劃定了最后標準。沒有道德作為基礎,法律往往顯得蒼白無力。在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時,必須首先從道德要求開始做起。在強化大學生道德意識與倫理習慣的同時,強化其對法律的信仰,使之成為一種自覺的、深入的信仰。同時,還要喚醒大學生的權利意識,使他們摒棄封建歷史文化的影響,認同法律存在的價值,樹立判斷是非曲直的法律觀念,激發他們學法用法的法律熱情,真正自愿接受和遵守現行的法律制度,維護法律的尊嚴,培養他們對法律的情感,從內心深處自覺撐起法律信仰的大廈。
三、結語
一、思想政治教育整體觀對法律基礎教學的整體觀起決定性的作用
為了在思想政治教育教學過程中增強其時效性,我們必須要樹立思想政治教育的整體觀,從思想上堅持全方位、全程、全員育人的方針,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揭示出思想政治教育的內涵和實質。第一,在思想政治教育整體觀中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導觀念”占了首位。學校以育人為本,但是必先要育德。這從根本上說明了學校的教育必須要將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位,貫穿于所有的教學中。在法律基礎教學中我們也必須將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位,必須要以科學的態度對待法律基礎教學。第二,所有課程中都能夠發揮思想政治教育功能,是思想政治教育整體觀實踐的具體體現。長期以來,我們的老師僅僅將教學當作謀生的工具,只看中對學生知識的灌輸,而忽略了在本課程教學中給學生思想教育的職責,認為思想政治教育只是由專門的教師來教授。現在高校的教學已經將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合并為一門課,“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高校的教學中將思想政治教育與法律基礎知識的教學有機地結合在一起了,相輔相成,在法律基礎知識的教學中融入了思想政治教育,從而有效地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這就充分地提現了思想政治教育整體觀在法律基礎教學中的重要性。第三,老師除了教授知識以外,還肩負著育人的責任,這已經成為所有教師的共識。在對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時候,我們一方面要將思想政治課老師、學校共青團干部和黨政干部以及班主任的優勢發揮出來,另一方面,我們將所有老師的積極性調動起來,從而將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到各門學科中去。法律基礎知識這門課可以以課程設置的方式教授倫理知識,從而從根源上對同學們的道德認知能力進行培養。
二、法律基礎知識教學整體觀由法學教育的使命所決定
有學者指出,“法學是正義和非正義的科學”。由此可見,道德與法律是兩個不可分割的部分。我們在教授同學們法律知識的同時,更要引導學生站在道德和價值的角度去體會和學習法律精神。法學教育的使命是培養學生的道德思想,解析正義。所以在“法律基礎知識”這門課程的教學中,我們的老師需要把握住思想政治教育的整體觀。實現道德價值包含于法治的目標中。歷史上,法律與道德始終是聯系在一起的。正如康德所說,法是道德的外在化。而道德是法的精神之所在。沒有道德就沒有法,正因為有道德才有了法。思想道德提現了法律職業的精神和品格,在法律中包含了真善美與假丑惡等價值的判斷,所以法律的教學是避免不了道德等內容的。法治的客觀目標是公平與正義,要實現這樣的目標有必須要有人的主觀因素參與其中。僅僅是法律自身制度的完善,并不能詮釋法律的生命意義。法律的生命很大程度是取決于法律工作者的素養和資質。司法過程實際就是法律工作者以自己的認知能力去證明已經發生的事實,并且根據已經制定的法律加以判決,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必須要將法律的公平和正義加以體現,這樣法律工作這的思想道德素質便直接對法律公正產生影響。作為法律工作者,其職業道德素養便決定了公平正義實現的程度。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知道法治的基礎是法律工作者的道德思想內涵。所以在法學教育的過程中,我們必須要加強對思想道德的培養。思想道德的培養已經成為了法學教育中不能缺少的一部分。因此在教授“法律基礎知識”這門課時,我們必須要將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其中。所以本校在“法律基礎知識”的課程設計時要緊緊抓住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導觀念,在教材的基礎上將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其中。
本文作者:劉青工作單位:江夏區衛生學校
為了幫助大學生更好地理解和應對成長過程中所遇到的各種問題,同時也為了幫助其以更加理智的眼光來看待社會中的一些現象,必須對其加強道德和法制方面的教育。但許多高校在教學的過程中,往往將這兩者獨立起來,因而使學生在理解問題時往往顯得較為片面,不能從道德和法制兩方面共同出發去看待問題。因此必須通過專題式的教學方法實現其之間的融合,使學生能夠從更加全面的角度去看待和解決問題。
二、利用專題式的教學方法實現融合
(一)整合內容。專題式的教學方式能夠使道德和法治這兩大教育中的內容更好地融合在一起。針對大學生開設的“基礎”課程是為了能夠幫助大學生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進而加強其法制觀念,同時也能夠提升他們的思想道德素質。但根據教材內容的設置來看,各個章節的獨立性太強,往往相互之間有聯系的問題也被分在不同的章節,因此這種極度的不靈活性會給學生的學習造成一定的限制[1]。由于其知識點的設置過于分散,因此必須將其系統地整合在一起,而專題式的教學方法就能夠達到這樣的效果,其最大的特點在于能夠將道德和法治這兩大知識點有機地結合在一起,使知識點變得更加系統化,學生在學習的時候就能夠更加完整,從整體上來理解和把握教學內容。這就使得他們能夠更清楚教材所想要表達的主題及他們所應獲取的知識。(二)增加學生認知。“基礎”教材中設置了許多主題的內容,其中同時包含了愛國主義以及公共生活等,若僅僅以道德或法律的角度理解這些問題,會造成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從整體上把握教材內容的意思,因此,必須同時從這兩個角度出發,進行綜合性的理解。另外,由于基礎課程中對道德教育的部分更為重視,同時對學生的思想政治課程設置的也較多,這就容易使得學生更重視道德方面的學習,而忽略了同樣重要的法律知識和法律道德。因此,當他們在成長過程中遇到一些與法律相關的社會方面的問題時,就不能從法律的角度去看待和分析這些問題[2]。而采用專題式的教學方法則能夠將這兩種教育完全融合在一起,使學生能夠不被教材內容所束縛,并且意識到學習法律的重要性,同時,使其在學習的過程中也能夠更加全面和更加有針對性,這對他們去解決成長過程中所面臨的一些社會問題是十分重要的。(三)師資力量的有效結合。為“基礎”課任教的教師通常學歷背景都是與法律學、倫理學或政治學相關的專業,而專題式教學方式是需要將道德和法律融合起來才能達到一個最佳的教學效果。因此在進行教學分工時就應當充分地發揮不同領域內教師的專長,并將其之間的優勢進行有效的結合。例如教師可以根據自己的專長負責自己所擅長的領域,同時要求他們在準備課堂教學內容的過程中,共同探討教材知識并且共同研究教學策略,使得最終能夠制定出一套同時融合這兩種教育的最為合適的教學方案。通過采用這種分工的方式不僅能夠使教師最大程度地發揮各自的專長,減少其備課的內容,同時還能將其所擅長的知識領域更加全面地講解給學生[3],從而有效提升教學質量,使對學生更加全面的理解和學習道德與法律方面的知識。
三、實施原則
(一)問題解決。現在的大學生大多是90后,因此其成長環境以及經歷,包括生活方面的需求以及看待和思考問題的方式都是在教學時所必須考慮到的重要因素,只有這樣,教師才能夠根據學生的特點制定出最佳的教學方案,從而使專題式教學充分發揮其效果。專題式的教學方法本身就與大學生的成長環境有著緊密的關聯,并且是在此基礎上展開教學活動。因此在教學過程中就可以從學生本身出發,多選取一些與學生生活經歷及與此相關的社會問題作為教學的素材。需要注意的是,這些問題必須包含三項內容,即與道德和法律相關,同時也與大學生的生活相關。只有這樣,才能將這幾項內容更好激發他們學習的興趣,從使其在教學活動中也能夠更加積極地配合教師。[4](二)明確重點。在采用專題式的教學方法時最重要的是將這兩項內容融合在一起,幫助學生從一種綜合性的角度去理解問題,而不能忽略其中任何一方面的教育。但同時也應當注意的是,“基礎”這門課程在內容的設置上,每個章節的內容是不同的,其各自的側重點也有所差異,有些章節更突顯道德教育,有些章節更偏向于法制教育,因此,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就必須根據各個章節的內容來決定如何更好地安排和分配兩項內容。以道德教育為主的章節教師就可以將重點放在道德知識的教學上,但同時也要從法律的角度去引導學生看待這些問題。如果給這兩項內容分配同樣的教學時間去講解,則很可能使教學內容發生偏差,對學生形成誤導[5]。因此,最重要的是在教學的過程中根據章節內容來把握好如何將道德和法律進行更加有效的融合和對內容進行合理的分配。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科學合理化的專題式教學。(三)突顯綜合性。專題式的教學最重要的是將問題作為核心來開展教學,其是脫離了原有教材內容和體系的束縛的,并且致力于使學生以綜合性的角度來理解問題的能力能夠得到有效提升。在“基礎”課教材內容的設置上,對于不同角度和主題的道德和法律方面的知識在不同的章節進行了分配和安排,但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應當將其有效地聯系起來,使學生能夠不被章節束縛,以一種更加連貫和綜合性的角度去學習。以誠信教育為例,這一主題的內容就在不同章節中多次反復出現過,而在每個章節的主題下對其都有著不同的解釋,因為其各自是從不同角度來看待的。但這些解釋彼此之間并不是互相獨立的,其各自與誠信教育都有著直接的關聯,因此教師應當使學生學會用一種綜合的角度去理解這些問題。例如在教學誠信這一主題內容時,教師就可讓學生自由發揮自己的意見,從各個不同角度去理解誠信的含義及其與法律和道德之間的聯系。這樣便能夠幫助學生從更全面和更多元化的角度去理解誠信這一問題。另外,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必須準備充足的教學資源,并做好內容擴展的準備,為學生的學習提供更多的有力支持。
四、教學專題
(一)誠信。在“基礎”課的教材中,誠信是其中一個十分重要的主題,在許多章節中都有設置,同時也是整個教材中跨度最大的一個主題。這主要因為誠信教育是對學生本身的重要性所決定的,其是對大學生成長所提出的一個最基本的要求。若想構建和諧誠信的社會,必須確保大學生接受相關的教育,促進其誠信觀念和行為的建立。在“基礎課”中,誠信教育基本在各個環節都有涉及,其作為一項專題性的教學,在整個教材中主要涵蓋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第一是誠信的內容和意義及其所能夠發揮的作用;第二是誠信在我國傳統文化的地位及其重要性;第三是誠信對構建良好社會關系的必要性;第四是在學生整個學習和職業生涯中誠信都是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因素;第五是誠信與法律是緊密相連的;第六是社會對大學生本身的素質要求就較高,因此必須對其加強誠信教育,這也是其將來走入社會的一個行為標準。第七是誠信還涉及婚姻以及家庭等多個主題的教學中。以專題教學的方式來看,以上所提到的幾項內容可以整合成幾個較大的模塊。分別是:誠信的基本內涵及其與現實的聯系、誠信在學生的學習、職業、家庭及社會交往中所體現出的意義、誠信對大學生的重要性。(二)愛國主義。愛國主義也是道德與法制教育中的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其內容主要包含大學生本身所應具備的愛國方面的道德及法律義務應擔負的職責。在教材中,除了對愛國主義的內涵和發展歷史進行了詳細的講解之外,還將其現實意義和實踐教育進行了有效連接,致力于將理論教育與實踐行動結合起來,幫助大學生更好地實踐愛國主義,從而使其能夠將從教材中所學習到的愛國主義情感和知識轉化為實際行動。對于大學生來說,其應當具備足夠的愛國主義情感,當出現國家利益分歧時能夠主動進行維護,同時應當有加強各民族之間團結合作和促進國家的安全等問題的意識。另外,還要了解作為公民應當學習的法律方面的知識及自身所應擔負的愛國職責。因此,專題式的教學在展開的過程中不僅要豐富學生的愛國情感和增加學生對更多愛國理論知識地了解,同時也要幫助學生在法律的影響下以更加正確的方式去理解和實踐愛國行動,而不是出于一時的沖動,這樣便能使學生的愛國行為更加理智。(三)網絡生活。隨著網絡時代的到來,其已經逐漸成為我們生活中一個十分重要的部分,如今我們的日常生活和各行各業的發展幾乎都離不開網絡,因此除了要幫助學生了解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要求之外,還需要將其擴展到網絡世界中,使得學生在法律和道德的約束和影響下能夠朝著更加理智的方向發展。近年來,犯罪數據表明,網絡犯罪在其中占有很大的比例,許多大學生因為沉迷網絡世界無法自拔而最終導致犯罪行為,同時也有一些大學生在網絡犯罪當中屬于受害者的身份。因此,在通過專題式教學展開這一主題的教學時,必須使學生充分了解互聯網的基本內涵及其功能,同時還要對互聯網的優勢和缺點進行深入地分析,使學生能夠以理性的眼光去看待和有效利用互聯網。教師在教學過程中不僅要幫助學生在使用網絡時能夠以良好的行為習慣和法律知識來約束自己,同時也要使學生學會如何利用法律知識來維護自己在網絡中的基本權益。隨著互聯網在我們生活中所占有的位置越來越重要,學校也應當加強這一主題的教學。(四)人與環境。人與環境之間的關系也是道德和法制教育中一個十分重要的部分,其主要的目的在于幫助學生更好地理解人和自然之間的關系,這一主題的內容在教材中主要包含兩個方面,第一是學生如何把握自身與環境的關系,以及如何在一種和諧發展的狀態中使自身的價值能夠充分體現出來。第二是為了保障我們的生活,對環境進行保護是十分必要的,它能夠促使我們更長遠的,更穩定地發展下去。目前,由于工業生產所造成的環境污染成為了一個世界范圍內的重要問題,其也受到了大學生的廣泛關注。因此在專題式教學展開的過程中,主要是幫助學生從道德的角度來看待人和自然的關系,使學生明白脫離了自然的人類根本不可能生存下去。另外,自然和人之間的關系其實與人和人之間的關系是緊密相連的,當學生學會了如何與自然相處,自然能夠更好地與人進行交往。除此之外,當前國家也認識到了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并頒布了許多有效的法律制度,因此對大學生這方面的教育也應當重視起來。
五、教學思考
(一)教師的教學水平。為了使專題式教學發揮等更加顯著,教師首先必須具備專業的能力和更高的教學水平。因此,教師不光要具備法律和道德方面的知識,同時還要能夠對不同主題的知識進行更好地整合與連接。另外,由于需要將道德與法律知識進行融合,因此教師還必須要有一定的協作能力。但從這一教學方式實施的具體情況來看,許多教師因為在短時間內很難有效提高自身的教學水平,因此其在教學中仍然采用的是較為傳統的教學方式而沒有深入專題式教學的本質。因此,當前最重要的是對教師進行培訓,加強其對專題式教學的理解以及有效增強其教學水平。(二)教材內容當前的“基礎”教材已經經過多次修訂,在許多方面也處于不斷完善的過程中,但其中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其主要體現在邏輯以及表述等方面,因此還需要進行進一步的加強。另外,盡管教材充分體現出了將道德和法制進行融合的重要性,但其在進行著兩方面知識的融合過程中各自獨立的現象仍十分明顯,教材并沒有將兩者自然地融合在一起,其融合往往顯得過于生硬。因此,在編寫教材內容的過程中,還需要進一步做出調整,盡量通過一些實例使道德和法律知識能夠更加自然地進行融合,而不是將兩者強行聯系起來,這樣會嚴重影響學生的學習效果。(三)管理問題。專題式教學最大的特點在于脫離了教材各個章節的束縛,從而在教學的過程中能夠實現章節之間的跨越,幫助學生以一種綜合性的眼光來看待問題。但許多高校在制定學習教學計劃的過程中,仍然按照傳統的方式,要求教師必須遵循教材內容的先后順序,這自然就影響了專題式教學的開展,使其教學效果受到影響。因此,作為學校管理部門來說,應當積極進行改革,鼓勵教師采取更加靈活的方式進行教學,同時在教學時長以及教學資源等方面不應對教師進行過多的干涉和限制。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進行道德和法制知識之間的融合。
六、結束語
綜上所述,專題式的教學方法盡管已經在各大高校逐漸展開,但其在具體實施的過程中仍存在著許多問題,如教師本身教學水平有限以及教材設置的不夠合理,同時學校管理部門也沒有給教師以足夠的支持去實踐這種教學方式,因此,還需要在這些方面進行進一步的調整,本文就給出了一些有效的建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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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合法峨實信川原則小儀具有很強的道德屬性,并且是一種法律化了的基本道德準則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實質上足與介同豐}j關的一切行為法律化的誠實信川的道德要求.具有深厚的道德內涵。
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一,追求公平公正,要求人們在尊重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實現自己的利益。因此,誠實信用原則的確立反映了法律對道德準則的吸收。下面,本人試圖專就我國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的道德內涵問題作簡要論述,以求就教于方家。
1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的道德屬性
對于合同法而言,誠實信用原則不僅是法律原則,而且是道德準則,其道德屬性主要表現如下:
其一,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反映了社會經濟中的道德準則。人類社會早期由于社會生產力的低下,人們抵御自然和異類侵害的能力相當脆弱,為了生存,在合作中信守一定的約定即成為社會存在的第一需要。這種需要逐漸深入人心,并指導人們的行為,進而成為社會道德的重要組成部分。顯而易見,誠實信用原本是社會經濟中的道德準則。隨著社會的發展,生產力的提高,人們的經濟交往不斷擴大,誠實信用的道德信念在人們的心目中更加根深蒂固。特別是法律的強制力作為人們保護社會根本利益的主要手段被應用于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之后,誠實信用的法律原則便得以產生。由于人們的經濟交往多以約定的形式出現,誠實信用原則就順理成章首先在合同法中確立了。同時,誠實信用并非因其法律化而脫離道德范疇。大量的社會經濟實踐表明,人們決非只因法律的原因才遵守某些約定,善良的內心世界和社會輿論的力量往往起著主要的作用。
其二,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反映了一定范圍的社會基本道德。不同的歷史時期會有不同的道德要求,不同的國家和民族也會有不同的道德準則,以至于不同的社會群體和不同的個人都會有不同的道德態度。但是,在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下,人們關于道德問題的認識完全可能獲得某種一致性。這種一致性是人們共同生存和交往的基礎。美國學者富勒把道德劃分為愿望的道德和義務的道德兩個層次。愿望的道德是指關于幸福生活和人的力量的充分實現等方面的道德,違背這種道德是指一個人可能沒有實現他的全部能力,我們不是控告他,而是加以惋惜和蔑視。義務的道德是指一個有秩序的社會所必不可少的一些基本原則,如不許偷盜,不許奸、不許殺人放火,人們違反這種道德而受到譴責,并非由于他們沒有抓住充分實現其能力的機會,而是由于他們不尊重社會生活的基本要求。可見,愿望的道德與法律無關,而義務的道德則因其對社會秩序的重要意義而一般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成為法律的一個組成部分。由此可見,誠實信用就是人們在經濟交往中,尤其是在合同關系中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屬于義務道德的范疇。合同法將誠實信用的道德要求加以確認,正是為了維護合同關系中基本的秩序。
其三、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是法律化了的基本道德準則。誠實信用作為基本的道德準則寫入合同法,就成為法律化的基本道德準則,具有法律強制性。道德準則在進入法律領域之前,人們對它的遵守主要依據內心的認同、社會輿論的壓力,等等。而一旦道德準則進入法律的范圍,具有了法律的約束力,便成為國家以強制力為后盾的強制性法律規范,當事人必須嚴格遵守,并不得在合同中約定排除或貶損它的約束力。如果當事人違背了這種法律化的道德準則,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律化的道德準則的遵守,整體來說,主要需要人們內心的自覺認同。與法律范圍之外的道德規范相比較,它在實現的手段上只是多了在違反該原則時國家強制力的作用既然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具有很強的道德屬性,并且是一種法律化的基本道德準則,那么該原則便是擁有法律形式的道德準則,實質上就是與合同相關的一切行為中法律化的誠實信用的道德要求。
誠實信用作為一種道德準則,它首先表現為一定的社會關系中人們相互之間的善意真誠、誠實不欺、講究信用和公平合理的主觀心理狀態和客觀行為狀態。13常生活中人們關于不說假話、說話算數、信守約定等道德信念,就是誠實信用的基本道德要求。由于社會經濟生活的需要,人們之間交往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彼此在生產中的協作和商品的交換。這涉及人們的根本物質利益,誠實信用的道德要求在此過程中顯得尤其不可缺少。同時由于經濟關系對于社會的存在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以及誠實信用對于維護經濟關系的基本作用,凡是存在一定程度的社會生產和商品交換的社會,都把經濟交往中誠實信用的道德要求加以法律化,也就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來確保誠實信用的道德要求在經濟交往中的實現.
2我國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的道德內涵
當代的中國合同法以誠實信用原則的確立為其發展的重要標志。當代的中國合同法不僅是植根于現實社會經濟條件的一部法律,而且還是一部深受社會道德條件影響的法律。尤其是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飽含當今中國社會的道德結構所決定的有關誠實信用的具體內容中國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的道德內涵既包括一般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的道德要求.又有若干自身的重大特點
首先.中國是一個道德大國,中國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具有深厚的道德內涵。眾所周知,在中國數千年的文明史中,道德始終占有極為重要的地位。特別是漢代以后,歷代統治者奉行”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思想,以道德手段為主來治理國家和管理社會,使道德在社會上層建筑領域處于非常優越的位置。道德成為國家、社會和個人生活中評判一切是是非非的重要價值準則。其中,誠實信用的道德要求更是源遠流長。當代的中國合同法是中國文化環境中的產物,理所當然深受中國傳統道德文化的浸染和影響。在中國的文化譜系中,道德處于優越的地位;在道德譜系中,誠實信用是為人之基本要求,所謂”格物、致知、正心.誠意、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人生信條中,”正心”與”誠意”均可歸于誠實信用的范圍。因而,歷經數千年熏就的誠實信用的道德要求,在中國文化的總譜系中位于根基的地位。而且,誠實信用的道德內涵早已深深植入人們的意識和潛意識之中。通過經驗的觀察,可以清楚地發現,人是具有共性的,如趨利避害,追求成功,以及生存、安全、獲得尊重、自我實現等等。特別是人們在道德問題上有可能達成某種共識的事實,比如社會公德的存在.更使我們不僅確證了人性的共同之處,而且發現了誠實信用道德內涵的主觀人性基礎。再如,社會生活中常見不夠誠實的成年人,而這些不夠誠實的成年人卻以誠實要求自己的子女。這表明,一些中國人可能因某些社會價值的沖突而在行為層次放棄誠實信用的道德要求,但是在心理深處,依然固守”誠實信用”的道德準則和價值追求。所以說中國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具有深厚的道德內涵。
論文摘要:現代法治概念主要來源于西方社會,引進西方法治理念對于樹立法治在中國的權威是必要的,但法治的完全西化卻會使法治在中國因水土不服而名存實亡。儒學對國族文化有著深刻巨大的影響,從儒學之“仁”、“禮”入手,尋求傳統文化之于現代法治建立的意義所在,有助于中國現代法治內在傳統根基的建立。同時,古代儒學也因與現代法治的交互契合而獲得新的精神內涵。
一
在中國從古至今的所有思想學說中,儒學之于國人猶如基督教之于西方人,是對中華民族產生影響最大的學說。儒家文化獨生成于華夏沃土之上,產生于春秋,由孔子創立。在“禮崩樂壞”的背景下,孔孟上承周文教化,通過“損益”改造,將禮樂法規轉化為人自覺的道德實踐,從而奠定了儒家內圣外王之學的基調。荀子鑒于戰國列強競雄、法家崛起的新情況,隆禮重法,溝通儒法,突破了孔孟儒學的傳統。經秦朝幾近毀滅性的打擊后,儒學在漢初無為而治的氛圍中得以復蘇,至漢武帝時,董仲舒順應時需“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儒學逐漸成為中國歷代封建王朝進行封建統治的思想支柱。隨后,由于老莊之學的宗教化并借黃老遺風而流行和佛教的傳入,儒學曾一度“獨尊”不再,但經韓愈的道統論及李翱的復性說后,儒學再度復興。宋明儒家面對佛老盛行、儒學勢微的局面猛然覺醒,重建孔孟道統,傳統儒學進入到另一個發展階段。
儒學在中國古代的發展雖是一波三折,但其歷史連線始終沒有中斷。儒學的生生不息除了依靠于儒者們的不懈努力外,還得益于儒學自身所具有的極強的再生能力和容納、同化別種文化的能力,以及長時間生存于宗法農業社會土壤之上的國人的民族認同心理。儒家文化所倡導的“仁”“禮”“義”等千年來始終貫穿于國人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從飲食男女到經濟政治。儒家倫理法的“思想形式經封建統治集團的認可而成為長期占主流地位的統治思想,并在其不斷的社會化、政治化、法制化過程中逐步形成一種法文化的心理積淀和傳統,成為中華民族的固有法文化的有機組成部分,而且是起主導價值的部分”。[1](P137)在現代法律制度的構筑過程中,盲目地割斷歷史的內在聯系而建立的法制只可能是空中樓閣。離開一定法律傳統形成的現代法治的內在歷史根基是不牢固的,“法律的精神應體現民族精神”。[2](P471)我們可以從橫貫中華數千年史、占據國人文化主導地位的儒家文化中尋求法治的根基。
二
縱觀儒學發展史,“仁”與“禮”這兩個命題貫穿于儒家法發展始終。從孔子提出“仁”的學說、孟子的仁政論,到韓愈的博愛釋仁,再到譚嗣同的維新仁學;從前儒學時期——西周的“禮外無法、法在禮中”到西漢的“春秋決獄”再到唐朝時的“納禮入律”以及之后“禮法合一”狀態在中國的千年存續,都證明了“仁”、“禮”在中國儒學發展中所起的主線作用。既然如此,本文將以“仁”、“禮”為坐標原點,去把握源自西方的當今法治理念。
(一)“仁”
“仁”的學說自春秋開始發展。阮元《論語論仁論》云:“春秋時孔門所謂仁也,以此一人與彼一人相人偶而盡其敬禮忠恕等事之謂也。”[1](P208)“相人偶”,指二人以上的互相關系。仁,就是關于人的關系的原則。《禮記·中庸》曰:“仁者,人也”。樊遲問仁,“子曰:‘愛人’”。(《論語·顏淵》)孟子也說過:“仁者,愛人”。(《孟子·離婁下》)可見,“仁”的基本含義就是“愛人”,仁學即為愛人學。“仁學的創立,標志著中華民族認識史上由神本位過渡到了人本位,由神道發展到了人道”,[1](P204)“社會發現了人,人發現了自身的價值”。[1](P202)
現代法治同樣以人的尊嚴與價值作為其追求,古老的仁學與現代的法治在穿越了千年時空隧道后暗中契合。西方法治觀念中對人的尊嚴與價值的尊重這一內涵來源于文藝復興運動。文藝復興通過復活希臘時代的知識擺脫了中世紀神學對人性的壓抑與束縛,重視人本身的存在與價值。自此以后,歷經數位法學家對法治觀念的塑造,尊重人的尊嚴與價值成為西方法治觀念的應有之義。
雖然中西“人學”的涵義不盡相同,但中國古代“仁學”與西方文藝復興作為“尊重人的價值”理念的源頭,同樣是歷史擺脫“神道”走向“人道”的發展。
但二者卻在中西方有著不同的發展徑向。中國的“仁學”早在其創始人孔子那里就打了折扣,為了“吾從周”(《論語·八佾》)的政治抱負,孔子的人學帶上了濃重的國家政治色彩。孟子則明確地將孔子所探討的一般人的仁具體化為統治者的仁。[3]P145之后,“仁學”更加明確地走向“君愛民”、“官愛民”的道路,成為典型的民本主義(而非人本主義)。中國仁學的發展使得“人”剛剛從“天”那里解放出來卻又走進另一個牢籠——“聽命于君”。這就導致了后來中國行政權高于一切的狀況,個體人的價值被無限膨脹的行政權埋沒。而西方文藝復興之后,人的尊嚴與價值經由古典自然法學派闡釋后,個人的權利與自由被抬高到無以倫比的地位。洛克“認為人生而自由、平等,享有支配自己財產的自然權利”,[4](P123)盧梭也指出,“每個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享有一定的自然權利”。[4](P135)正因為重視個人的尊嚴與價值,孟德斯鳩在他“自古以來的經驗表明一切被授予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8](P128)的前提結論下設計了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的政體模式。權力制衡的模式使得行政權無法恣意膨脹以至侵犯到人權。古典自然法學派對個人尊嚴與價值的推崇至今影響著西方社會,成為西方法治社會建立的基本出發點。
同是關乎“人”的學說之所以在中西兩方有截然不同的發展徑向是由不同的時代、不同的客觀歷史條件所造就的。然而,現今中國的社會現實呼喚個體人的尊嚴和價值得到重視,在中國存續幾千年的行政權淹沒個人權利的狀況已大大不利于法治秩序社會的形成,從而阻礙了中國物質、精神文明的向前發展。“仁”學向其始義的復歸是中國法治現實狀況的要求。重視人,關注人,以人為本的法治理念在國人心目中的樹立可借助古代“仁”學的螺旋式上升型闡釋得到實現。從而使上述中西兩徑達到殊途同歸的效果(如下圖示之)。
(二)“禮”
孔子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有禮,有恥且格。”(《論語·為政》)“政”同政令;“德”,道德原則;“禮”是道德規范。意為:單靠政令刑法,雖在禁民為非方面能奏一時之效,但卻不能使民產生羞恥之心,如此則難免日后再去犯罪。孔子在這里并不是一般地反對政令刑法,而是反對不道德、反人道的政令刑法。荀子說:“禮者,法之大分,類之綱紀。”(《荀子·勸學》)意為:道德是法的根本,是法律的指導原則。這樣一來,道德成了法律的靈魂,法律成為“禮法”。正如荀子在《修身》篇中說的:“禮者,所以正身也……故非禮,使無法也……故學也者,禮法也。”真正的法律必須要蘊含一定的道德精神。先秦大儒們的主張基本是停留在理論層面上,漢代董仲舒則利用“春秋決獄”開啟了禮法理論轉化為實踐之先河,儒家經典《春秋》成為司法審判的依據。之后,儒學又通過“決事比”的方式滲入到立法領域。據《后漢書·應劭傳》記載:“故膠東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議,數遣廷尉張湯親至陋巷,問其得失,于是作《春秋決獄》二百三十二事,動以經對,言之詳矣。”《春秋決獄》一書在當時經皇帝的認可,起到了“判例法”的作用,故可以說該書獲得了某種立法意義,而體現在該書中的儒家道德變成了法律原則。“引經決獄”又開啟了“引經注律”之風,隨著“一準乎禮”的《唐律》的出現,儒家道德的法律化過程也告完成。謂之“禮法合一”的道德化法律千百年來存續于中國封建社會。
再來看看現代法治與道德的關系。王人博先生說,在法治結構里,道德價值始終占據著重要地位。法治不但需要權力的支持,更需要道德的支持。這是法治作為一種價值實體不同于“法制”的關鍵所在。“法制”雖然能夠得到道德的支持,但有無道德的支持并不影響“法制”的現實存在。如希特勒的法律,從道德價值上認識這種法律,它是違反正義原則的,但這并不妨害法西斯作為一種“法制”的存在。與此相反,法治不但追求法律的實效,更重要的是追求道德價值的實現。法治與道德價值緊密聯系,須臾不可分離。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說:“那些被視為是社會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當原則,在所有的社會中都被賦予了具有強大力量的強制性質。這些道德原則的約束力的增強,當然是通過將它們轉化為法律原則而實現的。”[5](P374)傅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書中也專門就法律與道德關系進行了探討:道德分為“愿望的道德”和“義務的道德”,前者是人們對至善的追求,若不去追求愿望的道德也不會受人們的譴責;后者則是對人類過有秩序的社會生活的基本要求,人們遵守了它也不會受到贊賞。義務的道德可以直接轉化為法律,而愿望的道德則間接對法律產生影響。傅勒的上述觀點強調了法律與道德的密切聯系并肯定了法律的道德取向。
在對于道德的重視方面,儒家法與當今法治在橫亙千年后又不謀而合。道德與法律的命題,在上升發展的同時也在復歸,我們在儒家法文化里重新尋得道德之于法律的價值后,再給其注入時代的新鮮血液,使其符合現代法治的要求,從而完成這一命題的向上發展。
傳統儒家道德法的積極性價值對于目前中國的法治建設是有益的。如此,既可以解決民族認同感、法律移植與本土傳統資源相結合的問題,又可以達到現代法治蘊涵的要求。例如,在國家立法中,根據合乎時代的道德精神進行法律體系建設,以保證被制訂出來的法為“良好的法律”。[6](P199)現代法治應該建基于合乎時代道德精神的“良法”之上。再如,強調禮、德,可以喚起人們的良知,變被動守法為自覺守法,正如古代中醫學”不治已病治未病”的名論,道德對犯罪有著預防作用,而“預防犯罪(又)比懲罰犯罪高明”。[7](P104)
結語:曾無數次被歷史重述的中華儒學在當今這個法治時代里將再次得到重述。儒學的再次重述不僅利于中國現代法治內在傳統根基的建立,亦將新的精神內涵賦予傳統法制,歷史在傳承的同時獲得了新的生命內涵,這有助于中國法律文化在延綿不斷的時空中續寫其生生不息的歷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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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律師職業道德,理性思維,非道德,利益,責任,單極利益
一。當前律師職業建設的尷尬局面
法律職業有別于其他一般的社會職業,它是基于公平、公正的立場將法律運用到具體的人和事。作為這一群體中的自由職業者,律師是法律運行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隨著司法改革的推進,他的作用日益重要,但卻面臨尷尬的發展局面。一方面,有著相對高的收入和自由的工作方式吸引了不少的法律人的加入,使得律師,尤其是專職律師的數量猛增;而負面影響是律師的形象卻被無情地破壞——唯利是圖,如商人般勢利,不擇手段的爭訟和詭辯,影響司法的公正和獨立。借用17世紀歐洲作家維勒加斯(F??Q??Y??Villegas)的話來表達大多數人的感覺應該更加直白:“沒有律師,就沒有爭訟;沒有爭訟,就沒有人;沒有人,就沒有欺騙;沒有欺騙,就沒有犯罪;沒有犯罪,就沒有警察;沒有警察,就沒有監獄;沒有監獄,就沒有法官;沒有法官,就沒有偏袒;沒有偏袒,就沒有賄賂。……”。公眾的偏見不但對這個集團百般責難,同時也使其發展蒙上了陰影。不可否認,法制土壤的缺乏,司法實踐中追求單極利益,律師職業的特殊道德要求和相關立法的漏洞、制度的缺失都導致了公眾對律師職業的排斥現象。學生認為這些嚴重阻礙律師職業發展的問題都和律師職業道德的建設息息相關。
二。尋找律師職業“非道德”的成因
(一)司法實踐中律師職業產生“非道德”的原因
1.律師集團缺少職業榮譽感
律師業本身是一個道德自治的行業,同時也具有相對壟斷性,只有經過了嚴格的考試并拿到了從業資格的人才有機會進入這一團體。但由于我國法制建設的不完善,公眾對律師職業的偏見和誤解,以及律師自身對榮譽認識的缺乏導致了我國律師業整體沒有一種作為律師的個人身份榮譽感和集體職業榮譽感(律師在工作和生活中往往認為自己是一個單獨打拼的個體,沒有軍人等職業那樣的鮮明集體觀念)這一情感缺失的后果使得許多律師在追逐個人利益的同時不擇手段,不在意個人榮譽的丟棄,不在意職業道德的約束,同時更不在意律師集體榮譽的保持,在律師和律師間形成了競爭的惡性循環,而循環的結果就是律師集團整體道德水平降低。因此,沒有了對榮譽的追求,道德的淪喪也成為了必然。
2.價值取向上,利益重于責任
律師在法律運行環節中是完全不同于其他角色的特殊類。因為他具有法律人和經濟人的雙重身份。一方面,律師的職責是維護法律正義,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和解決法律糾紛,體現了一定的公益性;另一方面,作為謀生的手段,律師運用自己的法律知識為當事人解決法律問題,并為自己獲得經濟利益,體現出了他的逐利性。值得注意的是,律師的工作來源于當事人的委托,雙方的關系是一種契約關系,標的就是律師為當事人提供的“商品式”的法律服務和高超的法律技術的運用。律師的工作性質就是在這兩種性質種選擇,選擇的結果就代表了其價值取向,價值偏重時逐利性就體現得較為明顯,逐利性的突出會表現出兩種情況:(1)極端的單極主義。當事人是律師的經濟來源,勝訴又是案源的保障,為了獲得更多的案源和勝訴的機會,個別律師往往會違反法律和相關規定私下和司法人員接觸,拉攏、賄賂法官,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這些律師此時關心的只有己方的利益。學生認為這種有利于被人的結果這只是表面的,短暫的勝利。因為這種行為最終導致的是司法權威的損害,敗壞了法官和律師的形象,弱化了民眾對法律的理解、尊重和信任,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所以,這表面的“勝利”其實是一種深層次上的失敗,是一種破壞。破壞了律師本身的職業環境,造成了整個法制系統的崩潰。屆時,律師們整天忙碌的不再是調查取證,分析法理,而在乎的只有人情交際。(2)律師個人樂趣的喪失和道德的退步。法務市場的競爭激烈程度從來不亞于其他職業。爭得案源以獲得經濟利益及工作的成功標準似乎只有金錢才能詮釋(法官和檢察官的工作成功通常可以通過職位的升遷來反映);律師及事務所把重點放在如何維持和擴大規模,使合伙人獲得更多的利潤和回報。工作的壓力使律師難以在生活中找到樂趣,機械的運動只能使他們變得疲憊,這樣就更不會把社會利益、他人利益這樣的重擔放在身上,只有短期的利益才能讓他們的神經有所觸動。當然大部分公眾不會認為律師的道德是善良的,正義的。正如西方法彥所語云:“訴訟孕育了律師,律師滋長了訴訟”:“辯護律師不會成為好法官,他們習慣于為錢工作”。
3.法律制度的漏洞給律師違法提供了可能
在多年計劃經濟的統籌影響下,我們的司法系統也有一種領導批示的不成文慣例。例如,判決書成文以后主審法官還沒有權力把它送達到當事人的手中,當這份判決書有了庭長和主管院長的簽字以后,它才有可能產生法律效力。所以,為了贏得案件的勝訴,律師往往和當事人一起找領導批示,在領導身上做文章。此外,法律的保底性條款賦予了法官巨大的“自由裁量權”,爭取這種權力的向己方傾斜也是律師不斷違法活動的目的所在。我國沒有規定陪審團制,現有的合議庭和人民陪審員制度根本不可能起到制約法官權力的作用,這使法官行使權力受律師不當影響的風險相對大。加之三大訴訟法中,一系列的回避規定卻忽視了法官和律師關系的規制,讓這種關系處于依法回避的盲區和邊緣地帶,這不能不說是立法中的重大缺陷。一對相互熟悉的律師和法官在同一案件審理中碰頭決不是在偶然的情況下發生的,兩者在多年的接觸中一定會產生某種默契,我們如何保證這種默契不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呢?!諸多因素綜合在一起,律師為了打贏官司不惜用各種方法和法官做錢和權這種低成本高收益的交易,道德的敗壞就成了順理成章的事情。
(二)律師職業道德獨特性也體現了的“非道德”因素
每個職業都有自身獨特的職業道德。醫生面對病人無論其是好人壞人都要救死扶傷;警察為了保證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無論情況有無危險都要挺身而出;軍人為了保證祖國和無論敵人多么強大都要敢于犧牲。這些道德有些是大眾道德的范疇,有些甚至列入了國家法律的規定。正因為有這些特殊的職業道德的支撐,這些職業群體才能有序運作,這也是區別各個職業群體的重要標志。作為舶來品的律師職業是在我國法制土壤和法律研究都不豐富的情況下建立起來的。相當一部分人對其職業本身和職業道德都十分陌生:認為大眾道德、律師道德的關系是一般與特殊、整體和部分的關系。這其實并不者正確,準確的表述可以借助于數學的定義:律師職業道德和大眾道德只是兩個有相交部分的集合。
1.律師職業道德不是理想中的道德
道德是社會調整體系中的一種調整形式,它是人們關于善與惡、美與丑、正義與非正義、光榮與恥辱、公正與偏私的感覺、觀點、規范和原則的總和。(文顯 468)它以人們的自我評價或他人評價的方式為特點調整人們的內心意愿和行為。道德的分類標準有很多,按照富勒的分析,道德可以劃分為理想道德和義務道德。前者是人們所追求的現實生活中應當存在的道德狀態;而后者其實是要求社會成員為了實現前種道德而產生的道德的義務。把道德規范內容進行分析,還可以劃分出價值、原則、規則和感受及態度這四種層次。義務道德主要體現為規則和原則,而因何產生這種義務、這種義務的正義性體現主要由價值和感覺及態度這兩個因素左右。不難看出,律師職業道德在道德分類中是一種義務道德,即如果有人達到這樣的標準不會受到贊揚,但如果違背了則要受到斥責或懲罰。所以,律師職業道德不是公眾心中向往的道德——大眾道德。如果認為律師要有高于一般道德的情操,那么就是對這兩種道德的概念、范疇和作用產生了誤解。
正是因為律師職業道德不同于大眾道德,所以二者的關系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首先,律師職業道德在某種意義上可能高于大眾道德。在2001年11月26日中華全國律師會修訂的《律師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規范》第二章中明確列舉了律師應當遵守的九條總則性職業基本準則。分析九條條文的羅列,其中的根本目的體現在要積極維護律師的聲譽,全面提高律師隊伍道德建設水平,規范律師職業行為,保障律師切實履行對公眾和社會承擔的使命和責任。通過條文的表述和認識,我們不難看出本規范要求律師在全社會中應當率先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公眾的權利,保障司法公正,是一般公眾的楷模。原因在于:(1)律師的職業的工具就是法律,職業的根本依據是法律;(2)律師集團的構成上多數都是高級知識分子,比普通群眾更加熟悉法律和道德;(3)律師的職業決定了他們要和公眾廣泛接觸,天然負有為其解決疑難、排除干擾、享受法律上的權利的義務。從這個層面上講,律師職業道德是應當高于一般的社會大眾道德水平,這也是很容易被人理解的。
其次律師職業道德在某些方面還可能低于大眾道德,這是最不太容易被公眾理解接受的,例如:律師要為當事人保守秘密,尤其是刑事犯罪的辯護人,他的職業操守和參照系要求他即使有當事人犯罪的證據也不能主動向法庭提供;即使明知有罪,也要從無罪的基礎出發為其辯護。這種情況恰恰和大眾道德的標準難以達成共識,因為在這個價值取向上,律師對當事人利益進行保護的道德要求往往高于社會道德要求;而對對方當事人和社會整體利益的要求是低于大眾道德的。這不單是基于雙方契約的要求,也體現了道德和法律的區別。此外,公眾對此的誤解還由于法制觀念沒有從傳統到現代轉型而產生的。中國古代的儒家文化是一種特別注重倫理秩序和信念的體系,強調個體人格的發展同宗族社會倫理要求協調一致起來,它更追求實質的公正,排斥法律形式主義,進而導致對法律的不信任,動搖法律在國家的地位。當代律師的工作突出表現在打破這種看似協調公正的實質正義,而為個體獨立的人格發展創造環境,并運用法律形式主義來維護這種獨立的、富有理性的法律關系。這就是英國法學家梅因所說的由“身份社會”向“契約社會”的轉化。
2.律師職業道德追求鮮明的理性價值
法律運行的特點在最大程度上排斥感情的沖動和任何恣意的決定。相對于其它社會規范的區別體現為內在的、強制的理性因素。無論行為、結果及因果關系如何組合構成,都會發生的相應法律后果。法律后果的發生往往不以人的意志和情感為轉移,也正是這種理性使得法律可以適應復雜多變的現實生活。基于這種理性價值而工作的律師必然擁有理性的品格,體現為:(1)程序分化導致角色的特定。一場訴訟從開始就要為每個參加人確定位置,律師法定的位置也為律師確定了相應的心態。他不會因被害人的悲慘遭遇而心痛或因被人的發指行為而憤怒繼而倒戈;更不會以中立的姿態如法官辦超然于雙方之外。相反,他還是會站在被人利益的立場上為其辯護,為其爭取平等權利。(2)有意識的思維阻隔。在現代法制中,程序對案件的審理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律師在介入案件的時候,往往如外科醫生手術一樣,依程序對案件進行剖析。使人感覺理性的冷酷撲面而來,為的就是要淡化決定過程中得到的論證,利用理性思考強迫自己將先入為主的真理觀和正義觀束之高閣。(3)鮮明的形式理性。律師在法庭上的工作是擺事實、講道理。更確切地講是擺證據、講法理。一名成熟的職業律師往往會保持平和的心態,在訴訟過程中排除意氣用事,通過形式化、專門化的法言法語把所有的喜怒哀樂凝結為程序進行中的辯論、推理、證明和決定。
藝術作品中的律師往往夸夸其談、慷慨激昂、懲惡揚善,但藝術的加工和真實的生活卻相差甚遠。律師是有感情的,但律師決不會通過充分調動感情,以情感染聽眾;律師的辯論也可能是激情四溢的,但這種激情建立的基礎永遠無法擺脫理性的思維和冷靜地思考。所有的結論歸結在一起就是感情永遠無法超越理智。
3.法律是衡量律師職業道德的唯一標準
雖然在高教社出版的大學法律專業教材中只有刑法學提到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為其原則,但在我國司法界的各個運行環節這都是一條“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真理。因此律師職業道德的標準也只有法律這一個唯一,也可以說是律師職業道德和大眾道德標準差異的最根本原因。
想要真正理解律師職業道德的標準就要對法律、道德這兩種不同的社會規范加以甄別。首先,道德和法律的表現形式是不同的。道德以社會意志的形式出現,法律以國家意志的形式出現。為了使法律更加易于遵守和操作,法律規范的構成較之道德規范更加明確、精確和嚴密。其次,違反了規范的后果不同。這點區別在案件的訴訟中是十分明顯的:違反了道德無需任何特定組織和特定程序的認定,人們就可以把違反道德的人和道德制裁直接相連,這說明用道德調節的方法是靈活的、普通的;而法律的程序性和確定性又是其不具備的,違反法律,追究責任一定要通過嚴格程序和法庭審理,用一句經典的法諺來表達就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再次,調整人們的行的方式為也是二者的區別所在。道德的重點是通過單一的義務要求來調整人們之間的關系,而法律卻是以權利為本位,以權利義務雙向為紐帶調整人們的行為。最后,調整的對象和調整體系不同。法律較之道德以更加嚴謹的的法律結構來調整人們的行為,對其內心的動機卻不慎注重,道德倚重要求人們內心善良以達到行為合力。以上四點構成法律和道德間的不協調:合法的不一定合理,合理的也不一定合法。律師執業絕不可能和法律相抵觸,盡管合乎道德的東西可能是合法的,但合乎律師職業道德的決不會是違法的。
真正區別法律和道德是不可能的,兩者的階級基礎都決定了他們的社會階級本質和服務的方向是共同的。法律貫穿道德的精神,道德對法產生公正性和公正程序的評價;道德保持法律的倫理方向,法律則促進道德的完善。從這個角度我們也可以辯證的得出結論——一名優秀的律師往往是一名道德高尚的人,一個道德敗壞的律師也不可能會遵紀守法。即便如此,律師在工作中堅持的永遠是法條主義而非大眾道德。如果把擁有良好的大眾道德說成是擁有社會正義感的話,那么無疑律師職業道德的要求在某種成度上抑制了這種正義感,也就是說這種抑制讓大眾對律師所遵守的道德標準產生了較深刻的誤解。
三。加強職業道德建設,提升律師形象
(一)加強職業道德建設的重要意義
分析了律師職業和律師職業道德產生“非道德”的原因,無論從司法實踐中保持司法獨立和公正的角度還是從律師集團自身強烈要求改變自己的職業環境,提高職業評價的角度上看,加強律師執業道德建設都是十分重要的。 “職業” 一詞的是十分關鍵的,它的含義就是要強調法律工作是按對委托人和法制應盡的義務優先與個人利益這樣的標準組織起來的;同時也是受道德支配的。如果沒有法律職業道德建設支配法律人的行為,影響法律人的心態,規制法律人的思想,擁有高超法律技術的法律人是十分可怕的,乃至是危險的。這點在律師身上體現尤為明顯,法官和檢察官的行為除了職業道德規制以外,還有國家法律和單位紀律的約束,律師作為自由職業者是沒有直接的上司可以對其管轄的。正因為職業道德的作用,才抑制了法律技術運行中的非道德的成分,使其把法律的非道德控制在最低限度,同時也彰顯了職業技術中的道義成分,讓法律技術真正的法律事業服務。
(二)律師職業道德建設的一點建議
1.培養榮譽意識
經過前文的論述,學生認為榮譽意識建設對建設律師職業道德是有幫助的。西方律師業的早期,同樣是由于社會民眾對律師業的譏諷刺激了律師們,讓他們意識到了職業榮譽的重要性。為了改變人們的評價,律師們開始為窮人提供免費的服務,有時這種服務完全不計成本,此后經過多年的發展,這種為打不起官司的人進行援助的服務演變成了今天的法律援助制度;不僅如此,律師還剔除在職業隊伍中的道德敗壞者來提高自身的純潔性。以至到16世紀的歐洲各國紛紛把律師職業作為貴族的理想工作——律師們不僅傳播法律,也嚴格學習禮儀舉止和上等人的生活方式。雖然,這種注重個人背景來改善律師職業道德的方法在現代社會并不可取,但卻在客觀上收到了很好的結果。當然,學生并不贊成律師是貴族之學,但仍希望律師集團可以建立起職業榮譽感,重視自身行為的修養和性格培養,從內心激發對行業的熱愛,對榮譽的珍惜,進而提高律師整體的職業道德水平。
2.加大法律普及力度,讓法制理念深入大眾
如果說對抗制訴訟模式是律師的價值體現,那么現代法制環境的建立和大眾對法律的理解就是律師存在的土壤,沒有土壤的包容,任何存在都是不現實的。而我國法制現代化剛剛起步,可以說法制的環境還沒有完全形成,對律師職業道德的錯誤認識不可避免。但隨著改革開放的進行和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間的矛盾糾紛也日漸增多,任何人都無法避免和法律打交道,這正是律師業發展的大好時機。只有讓更多人真正的認識法律、了解法律,才會對律師職業道德的獨特性做出正確的判斷,律師執業的環境和前景才會更好。
3.建立有效防控體系,預防權、錢交易
相比于明確的單極利益是律師追求案件勝訴的直接動力,付出和收獲的不對等則是法官受賄的心理痼疾。大多數法官認為自己的付出多于律師,而收入卻不如律師來的豐厚,無法擺正心中的天平使部分法官利用自己手里的權力為個人牟利,也有的法官會干脆辭去工作,成為律師后和原來的同事訂立“協議”,錢權交易就在不知不覺中開始了。為了打斷這種違法的交易鏈,學生認為以下措施是必要的:(1)提高法官的社會地位。在美國,如果想要成為一名法官往往要做多年的律師,其少數德才兼備者才有可能。成為法官的人也倍受尊重,擁有多數特權的同時也使他的生活沒有困難。但我國法官的情況卻正好相反。多數法官工作了一輩子離開崗位時都可能面臨清貧的窘境。他們最愿意的,也最成功地選擇就是成為律師。當下中國高薪養廉的困難頗多,只有從立法角度和司法實踐中培養人們尊重法官的理念來提高法官的社會地位,并大力保障其生活,才能讓法官安心工作。(2)完善司法獨立的體制建設。多年來我國法制改革的重要目標就是要真正實現司法獨立,它不僅要求法院在工作時不受其它機關干擾,也包含法官在工作時應當獨立依法行事,做到案件的結果決定只取決于對法理的掌握和證據的運用,要盡量擺脫領導干預的情況,打斷某些律師的“生存之道”,同樣也可以有效的防控“權錢交易”。(3)完善關于律師和法官關系的回避制度。回避的根本在于回避“情”對“理”的沖突。三大訴訟法中還應當追加律師法官關系的回避制度,排斥律師對法官的不利影響,阻斷“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的發生途徑,實現權力對等的司法公正。(4)建立更加嚴格的懲罰制度。學生認為法是立國之根基、治國之根本,掌握法律的法律人更應當尊重法律。對于知法犯法者應當以更嚴格與常人的懲罰力度予以打擊,以儆效尤,使犯罪者和潛在犯罪者知道手中的法律知識決不是他們違法的工具,卻是對自身行為的最有效約束。如果想以身試法,必將予以嚴懲。
4.擺正利益與責任的關系,遵守律師職業道德
何為律師職業道德是一個道德領域的問題,法律無法對此作出細致的規定。從現在理論界認為有三條基本原則可以作為律師執業道德的最低評價標準:(1)良好的形象和聲譽。律師在從業的過程中要帶頭遵守法律法規,以身作則,以良好的形象為當事人服務,保持律師聲譽。(2)職業的獨立性。律師執業中要保持獨立,不得和司法機關或其他與案件有關人員進行不正當接觸,不受司法機關干涉,不受當時人的意志左右,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執業。(3)保持廉潔和清廉。這是對律師的雙重要求,既要對自身保持清廉,也要做到不對法官行賄,做到對司法系統的廉潔。實踐中,這只能作為律師執業的大體方針,在操作時缺乏實踐性,學生認為律師的職業道德應該和三種有密切關系的人相聯系:司法機關、當事人、同行。具體來講:(1)律師在處理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仲裁機關的相互關系時應遵守的執業紀律——嚴格遵守審判庭、仲裁庭紀律,不得進行損害審判機關和仲裁機關的威信和名譽的行為,尊重法院是各國律師道德普遍要求律師所要履行的義務;律師不得為了有利于自己承辦的案件而與法官、檢察官進行非正常接觸,該規則是世界多數國家和地區對律師的一項普遍性的要求;忠實于司法機關、仲裁機關,律師為了使委托人勝訴,如果采取顛倒黑白等非法手段,使審判、仲裁等造成錯誤,那么必然會影響司法、仲裁的威信,使其失去社會的尊敬。因此,真實義務同樣是世界各國對律師職業的一個普遍要求。(2)律師在處理與委托人的相互關系時應遵守的執業紀律——律師應當盡職盡責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委托人將自己的生命、自由、財產等權利委托于律師,律師當然應當熱情勤勉、誠實信用、盡職盡責地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努力滿足委托人的正當要求,不得對委托人授權的法律事務無故拖延,,草率處理。對因律師懈怠或疏忽,致委托人受損害者,律師應負賠償的責任;律師應當為當事人保守秘密,當事人要求律師進行保密的事項必然是與其利益有必然聯系的,律師不但要對自己的委托人的利益負責,也要遵守契約約定,為當事人保密也可以讓當事人放心于律師的工作,產生對其的充分信任。(3)律師在處理與同行關系時應遵守的執業紀律——律師不能做任何有損于律師職業整體利益的事,尊重同行,維護律師的集體榮譽,以正派、正直的態度處理與同行間的關系;律師不得用不正當的手段妨礙和干擾其他律師依法從事執業活動,律師應當避免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與同行搶生意;在訴訟中,如果對方當事人有律師擔任其人,律師絕不能直接與對方當事人進行聯系;律師不得阻撓或者拒絕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師參與法律服務;共同提供服務的律師之間應明確分工,密切協作,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及時通報委托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