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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認為,現行審計報告模式清楚指明了財務報表是否公允列報,就此而言,審計報告發揮了其應有的作用。同時,也有意見認為,對于與審計相關的重要信息,現行審計報告模式提供的是高度概括后的信息,而非具體審計信息。有投資者呼吁對審計報告模式作出改進,使其更具效用,尤其希望審計師基于所執行的審計工作,向報告使用者提供更多相關信息。在過去的幾年中,審計報告模式在全球正在發生改變。國際以及一些國家準則制定機構和監管機構,如IAASB、美國公眾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CAOB)、英國財務報告委員會(UKFRC)、歐洲委員會等都在著手改進審計報告模式,以增進審計報告的信息價值和審計工作的透明度,提升審計報告的質量,更充分地發揮審計在維護社會公眾利益、促進金融秩序穩定方面的作用。自2006年,IAASB對如何改進審計報告模式進行了跟蹤研究,對審計報告改革路徑進行了積極、審慎、循序漸進的探索,采取了學術研究、公共咨詢、訪問利益相關方等重要步驟:(1)2006年,與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聯合提議,委托研究人員就報告使用者對審計工作和審計報告的理解開展學術研究,并于2009年形成了研究報告;(2)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與全球利益相關方以及各國家準則制定機構溝通意見,于2011年5月了咨詢文件《增強審計報告的價值:探索變革的途徑》,尋求在審計報告改進方向上達成共識;(3)2012年6月,就改進審計報告的方案征詢公眾意見,以進一步判斷明確審計報告的改革方向,同時召開圓桌會議,集中聽取各方對改革方案的意見,并與各國準則制定機構和政策制定者進一步溝通意見。綜合各方意見和建議,IAASB認為,審計報告模式需要作出改進。改革的路徑獲得了利益相關方的支持,改革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困難和挑戰可以克服。
二、草案擬對審計報告作出的關鍵改進
(一)總體情況
IAASB于2013年7月就國際審計報告準則及相關審計準則的修訂(制定)草案公開征求各方意見,涉及一項新的國際審計準則的制定和若干項國際審計準則的修訂,見表1。
(二)改進要點
1.擬對審計報告格式作出的改進
(1)征求意見稿給出審計報告構成要素的首選排列順序,其中,為突出審計意見,將審計意見段前移至審計報告的開頭;(2)在上市實體財務報表審計報告中,增加關鍵審計事項段,報告關鍵審計事項;
(3)闡明審計師獨立于被審計實體,履行了相關職業道德責任,并披露作出相關要求的法律法規和準則;
(4)在上市實體財務報表審計報告中,披露項目合伙人姓名,以增強報告的透明度;
(5)增加持續經營事項段,報告被審計單位的持續經營,包括就管理層在編制財務報表時所使用的持續經營假設是否適當形成結論,以及是否識別出導致對被審計單位的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重大不確定性;
(6)增加其他信息事項段,描述審計師對包含已審計財務報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責任,以及審計師所實施的工作;
(7)改進對審計責任和審計關鍵特征的描述。征求意見稿中允許將對審計責任和審計工作關鍵方面的一些描述,作為審計報告的附錄,或置于具有適當權威機構的網站上。
2.擬對關鍵審計事項作出的規范
關鍵審計事項,是審計師根據職業判斷,認為在當期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至關重要的事項,從與治理層所溝通的事項中篩選。ISA701(草案)對審計師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的責任作出規范,既要避免審計師、管理層和治理層在披露被審計單位相關信息方面責任不清,又要提供報告使用者感興趣的信息。為使溝通的關鍵審計事項對報告使用者具有價值,審計師需要解釋在審計過程中為何認為某些事項至關重要,而非僅僅復述管理層已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的信息。在判斷哪些屬于關鍵審計事項時,審計師需要考慮在審計過程中所關注的重要領域:(1)根據《國際審計準則第315號(修訂)——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識別出的特別風險領域,或需要審計師作出重大判斷的領域;(2)審計師在審計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困難領域(包括在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方面);(3)需要審計師對審計方案作出重大修改的情形(包括由識別出的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存在的值得關注的內部控制缺陷所導致)。在IAS701(草案)的應用和其他解釋性材料中,還提供進一步指引,以促進審計師在就相似被審計單位的關鍵審計事項作出判斷時的一致性。溝通關鍵審計事項,不僅有助于報告使用者了解審計工作中的重要事項,還有助于報告使用者了解管理層在編制財務報表過程中作出的重要判斷領域,因為這些領域也是執行審計時的關注點。在征求意見稿的審計報告范例中,以審計中可能遇到的商譽減值、金融工具估值、企業收購、與長期合同相關的收入確認等事項為例,舉例說明如何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至于關鍵審計事項所需溝通的詳略程度,屬原則導向,由審計師作出判斷。
三、改革的期望收益
IAASB期望通過對審計報告的上述系列改進措施,縮小報告使用者的“審計期望差”和“信息差”,增加審計報告的效用:(1)增進審計報告的溝通價值,提高審計工作的透明度;(2)增加管理層、治理層對審計報告中所提及的財務報表披露的關注,以進一步提高財務報告的質量;(3)使審計師更加關注在審計報告中報告的事項,間接增強審計過程中應保持的職業懷疑態度;(4)強化審計師與治理層之間的溝通。為使反饋意見更具針對性,IAASB鼓勵會計師事務所就ISA701(草案)的運用進行現場測試,深入識別可能存在的問題和挑戰。例如,將該準則運用于最近已完成的審計項目,與公司治理層以及其他涉及財務報告過程的人員討論相關結果。這也將有助于會計師事務所確定需要對其內部政策、程序和培訓作出哪些改進,以支持未來相關準則的正式施行。按照慣例,新修訂(制定)的國際審計準則一般在后12-15個月生效,以便各個國家和地區翻譯、培訓、修改審計業務規程,做好實施準備工作。如果2014年第4季度定稿(適用于會計期間開始于2015年12月15日及以后的財務報表審計),則改進后的財務報告2017年才能面向報告使用者。鑒于審計報告改革形勢迫切,IAASB在考慮能否將生效時間提前,例如,適用于會計期間結束于2015年12月31日及以后的財務報表審計。待這些改革措施正式實施,審計師、監管機構、各國準則制定機構和報告使用者積累了一定的實踐經驗后,IAASB有意開展后續審查,以了解是否實現改革初衷,達到預期效果,并研究如將目前改革措施中那些僅針對上市實體財務報表審計的措施的實施范圍擴展到非上市實體財務報表審計,是否能夠更好地維護公眾利益。
四、各方對草案的反饋意見
審計報告改革草案得到了相關各方的高度重視,各方積極反饋意見。截至2014年2月20日,IAASB收到了來自投資者、分析師、治理層、監管機構、國家準則制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公共部門審計師、財務報告編制人員、學術界、國際會計師聯合會(IFAC)成員組織、其他職業組織以及個人的138份反饋意見。從這些反饋意見的總體情況來看:
1.絕大多數的投資者非常支持草案中提出的審計師判斷和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的要求。
2.監管機構總體上支持IAASB尋求改進審計報告,以滿足報告使用者對審計工作、被審計單位及其財務報表透明度的更高要求,認為改進審計報告將縮小審計師與報告使用者之間的信息和期望差距,并有助于恢復市場信心。
3.會計師事務所、監管機構以及IFAC成員組織總體上支持使用“關鍵審計事項”這一概念,認同其有用性。然而,也有一些建議提出,要對判斷和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的要求作進一步改進和明晰。
4.與上述2011年5月的咨詢文件的反饋意見相似,財務報表編制人員總體上不支持審計師溝通關鍵審計事項,對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這一做法是否有用和恰當提出質疑:一是擔心審計師有可能溝通的是被審計單位的初始信息,模糊了管理層、治理層與審計師的責任,且會削弱對財務報表的整體意見;二是符合關鍵審計事項標準的事項可能已在財務報表中恰當披露,尤其是在涉及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時;三是關鍵審計事項中要排除那些具有行業性的特別事項,更關注對被審計單位來說的特別事項,因為行業性的特別事項已為投資者所知悉,此時通過審計報告以外的途徑告知小投資者和公眾什么是審計以及執行了什么審計程序,可能更為恰當。
5.監管機構更希望審計師在判斷和溝通關鍵審計事項時具有一致性。但其他利益相關方認為,一致性(尤其是對關鍵審計事項的描述)并不比向報告使用者提供被審計單位的相關信息更重要。
6.有建議認為,鑒于IAASB、PCAOB以及UKFRC都在尋求改進審計報告以滿足報告使用者的需要,IAASB要與相關方面就關鍵審計事項等概念進行溝通協調,達成全球趨同,這對于在多地上市的公司很重要。
五、國際審計報告改革對我國的啟示
1.國內準則的跟進更新。
準則國際趨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鑒于本次審計報告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需要持續關注和不斷跟進,積極參與國際審計準則的制定,有效反饋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意見和訴求,吸收借鑒國際準則改革的新成果,改進完善國內相關準則。
2.會計師事務所的準備工作。
一方面,需要事務所對其內部審計操作規程進行修訂、測試,以滿足準則的新要求。另一方面,這些改革措施對審計師的職業判斷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事務所需要有針對性地開展內部培訓,不斷增強執業人員的職業判斷能力,以充分把握準則的精髓,將準則落到實處。
3.對監管要求和監管手段的可能影響。
監管的標準要統一到新準則上來,根據新準則的要求,修改完善監管標準,以通過有效監管檢驗新準則的實施效果。
4.必要的宣傳。
審計成果及其運用的意義,某種程度上也就是審計工作的目的和存在的意義。本文結合實踐,提出了國有企業基于“三需求”為導向的“五服務”審計成果運用模式,對其內涵、特征及主要做法進行了探索。
關鍵詞:
國有企業;審計成果運用;模式
審計成果運用是審計工作的最終環節,是審計人員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工作結晶,其運用程度的高低直接關系著審計監督和服務的價值所在,是衡量審計工作實施的質量高低的體現。因此,研究審計成果運用,某種程度上來說,關乎審計工作的目的和存在的意義。
1審計成果運用模式構建的必要性
從外部來看,國有企業系統面臨的社會環境、政策環境和輿論環境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社會各界對國有企業的關注度越來越高,政府對國有企業的監管也越來越嚴,已形成了對國有企業立體交叉的監督體系。就內部而言,為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了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依法從嚴治企已作為國有企業經營管理長期堅持的基本方針,擺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這些都要求國有企業要進一步健全內部控制機制,充分發揮自我約束體系的作用,構建完善的審計成果運用體系,積極落實內部審計整改,最大限度的從內部防范和化解風險,保障干部員工平安、經濟平安。
2“三需求”為導向的“五服務”審計成果運用模式創建概述
2.1內涵以公司各層級的審計需求為工作導向,以多樣化的審計報告作為載體,以務實的工作會議作為平臺,以有效的機制建設作為保障,根據不同對象提供差異化審計服務,在優先滿足公司領導需求的基礎上,實現審計成果在管理部室和基層單位的及時共享,使審計成果能更廣泛、有效地滿足公司各層級管理需要,推動公司依法治企建設和平安建設。
2.2特征①以需求為導向。根據決策層、管理層及執行層需求,有針對性開展審計項目,提供優質服務,變決策層、管理層及執行層對審計成果運用的“被動接受”為“主動接受”和“自愿接受”,提高審計工作成效。②以服務為宗旨。樹立審計服務理念,提供差異化審計服務。即服務于公司領導決策,服務于公司績效考核,服務于業務部門改善管理,服務于人事董事部門及監察部門的干部管理與廉政監督管理,服務于基層單位經營管理提升。③以機制作保障。建立內審要情專報、審計成果綜合分析、審計成果共享、整改督辦、通報與考核等五種工作機制,優化審計服務流程,暢通審計成果運用路徑,實現審計成果運用的閉環管理。
3主要思路與做法
3.1主要思路本模式主要思路是以三個層面(決策層、管理層及執行層)審計需求為審計工作的立足點,以五項重點工作(公司領導決策、公司績效考核、業務部室改善管理、人事監察部門干部與廉政管理、基層單位經營管理)為審計服務的主要方向,通過搭建兩個平臺(本部審計委員會和公司審計工作會議),建立五項工作機制(內審要情專報、成果綜合分析、審計成果共享、整改督辦、通報與考核),實現審計成果運用的閉環管理,全力提高審計成果運用水平,全面提升審計成果運用效果,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科學發展。
【論文關鍵詞】建設項目;跟蹤審計;內容;步驟;實踐意義
進入新時期以來,公路建設一直是基礎設施建設的重點之一。公路建設推動沿線地區乃至整個國民經濟增長的先導效應已越來越明顯,全國一大批公路新建和改革擴建項目的完成,極大地改善了各地區的交通條件,帶動了運輸、旅游等相關產業和地方經濟的持續和快速發展,形成了可觀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但是應當看到,當前公路建設中由于投資決策失誤、重復建設、管理不善、監督不力,帶來不少隱患,審計部門采取事后審計,“走過場”,完成任務,監理部門不很好的配合,“和稀泥”、“睜只眼閉只眼”,導致建設項目存在不少問題,最終給國家和人民帶來損失。為杜絕這類現象的發生,最有效的方法是做好跟蹤審計工作。
一、建設項目跟蹤審計的概念
建設項目跟蹤審計。是指單位審計部門組織對建設項目實施過程的合法性、真實性、規范性進行審計監督的活動。分為開工前審計,即對項目程序的合法合規性、投資概算的真實性進行審計;施工期間審計,即審計部門在工程施工期間對工程管理、施工進度、工程材料、變更洽商等事項的審計;竣工結算審計,即審計部門對竣工后各項工程最終造價的審計;財務決算審計,即審計部門對建設項目全部投資認定情況的審計。跟蹤審計是一種全新的審計方法,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全過程審計(開工前財務收支審計、建設期間財務收支審計和竣工決算審計),也不是指審計決定(意見)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的后續審計。而是由出資人(代表國家出資的單位)派出審計組(或社會審計組織)到施工現場對工程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所進行的工程建設(施工預算、施工組織、施工現場、工程計量、工程計價、工程變更和變更單位、工程結算、財務收支等)全過程進行實際的跟蹤審計監督。
二、建設項目跟蹤審計步驟
跟蹤審計步驟一改原來的事后審計步驟,事后審計可以說是一般現在時,跟蹤審計那就是現在進行時。它們的區別十分明顯。
事后審計。審計組所做的工作:1、收集資料:公路施工單位提供的預結算書、施工圖紙、設計變更、預算定額、當地相關部門頒布的數據信息。甲乙雙方簽定的材料價格、施工合同、施工單位的資質等級證書、取費證、招投標價,施工組織設計、標準圖集等。熟悉施工圖紙和說明書,計算工程量。2、了解工程情況:主要是針對變更資料不全時采用的。在施工現場對照圖紙、設計變更和結算文件,實施測量、查看,將二者進行比較核對,看圖紙與實物是否一致,有無偷工減料、私自減少工序。3、核對工程量:甲方將審計底稿報交乙方,通過交流核對,使乙方認可,做到審核結果雙方認可同意。有近似于“走馬觀花”,根本不能審計出實質性的東西。
跟蹤審計。審計組所做的工作:1、審計組進入被審計單位前,應制定審計方案,明確審計范圍、內容、方法、程序、審計組人員分工及審計質量控制辦法、并考察施工地點。2、審計組進入被審計計單位后應獨立租用方便到現場監督的工作駐地,并自備交通工具,以旁站、巡查、測量、試驗等方法對工程施工量進行全過程現場審計監督。3、監理處對承包商進行計量驗收時,必須聯合審計組同行;驗收后,施工方、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審計組四方在驗收單上簽字。4、審計組收到建設單位簽字的承包商計量支付申請后,專業造價工程師應逐項審核,提出核定數量和價款。若申報數量與審計現場驗收記錄不符或計價不準確時,專業造價工程師可修改計量支付文件,并編制審計簽證單(審計記錄),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審計人員三方在簽證單上簽章認可。5、審計組負責人只在最后審核無誤的計量支付文件上簽章。該計量支付文件報建設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后交建設單位財務部門辦理資金支付手續。6、發生工程變更設計時,若需新定工程結算單價,先由施工單位申報,監理簽證,工程管理部門審查后再交審計組審定。建設單位根據審計組審定的的單價作為變更工程單價。7、審計組對已完工的合同規定建設內容的單項劃等號應出具單項工程結算審核報告。建設單位在留足質保金的前提下,根據審核報告辦理工程價款結算。8、建設中期審計組應向派出(委托)單位出具一至兩次投資控制情況和財力收支情況的審計報告。9、全部工程基本完工且符合竣工驗收條件時,審計組應出具全部工程建安投資部分的工程結算審核報告和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報告。10、審計簽證單或審計報告在征求被審單位意見時,一般采用當面交換意見、當面簽字確認的方法,如果當面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之后應采用書面交換意見的方法進一步協商;被審單位收到征求意見函后必須在十個法定工作日內反饋意見,未反饋意見的視同默認;審計組對被審單位反饋的意見應認真研究,認為反饋意見正確的要相應修改審計簽證單或審計報告,認為反饋意見不正確的可以簽署審計意見或出具審計報告,但應在附主中說明此事。
三、建設項目跟蹤審計的實踐意義
跟蹤審計是一種新型的審計方法,新生事物可能一下子難讓有關單位或個人接受,必須對其意義及作用作廣泛宣傳,大力宣傳。《審計法》關于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的規定、《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審計署2003年3號令)、交通部《交通建設項目審計實施辦法》(交審發[2000]64號)和《關于加強交通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的通知》(交審發[2001]62號)等,上述這些法律法規都對跟蹤審計作了明確規定。通過宣傳,使廣大參建人員認識到跟蹤審計工作的目的是為了加強投資控制,更加公正、合理、準確地對工程造價進行鑒證,這與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的工作目標是一致的。同時,通過審計認定后,建設單位可以大膽地計量支付,相應的加快了工程結算速度,確保了施工單位合法的工程款的及時收回和民工工資的支付,這樣促進了工程進度的加快,對施工單位提高效益也是有利的。講清跟蹤審計與原來的事后審計的區別與優勢之處。跟蹤審計與事后審計最大的區別在審計人員能及時地對隱蔽工程進行現場審計,確保了審計對路面表層以下工程真實性與準確性的監督,大大提高了交通建設項目的審計質量。由于變更工程的單價由審計在現場根據實際情況審定,確保了變更工程計量與計價的準確、合理、合法,從而有效地控制了變更工程的造價,有利于監理工作。試點項目的監理單位認為,在現場驗收工作中增加一層監督,使監理單位領導對基層監理人員的工作感到放心一些。以前對工程造價實行事后審計,監理處工作人員在工程完工后還要問審計組作較長時間的解釋工作。實行眼蹤審計,工程竣工之日,就是審計結束之時。不留下一點后患,什么問題均可消失在萌芽之中。
跟蹤審計不僅能及時糾正工程預算、工程結算和變更等影響工程造價的問題,還可以通過審計組認真、細致、負責的工作態度,廉潔自律的道德風范和在實際工作中逐步建立起的威信,制止和防范工程計量、計價的虛報與冒算,從長遠意義看,這才是跟蹤審計為出資人的投資控制作出的最大貢獻。
跟蹤審計是將管理審計、風險管理審計、內部控制審計、環保審計等新的審計理論和方法運用到交通建設項目中,有利于提高交通建設項目的管理水平。
項目立項項目立項必須經過網絡審核最終確定項目是否立項,該過程的結果在整個項目中起到關鍵作用,審核通過項目立項后才能進行下一步工作,它起到啟后的作用.在立項階段對項目立項按照工作流進行,首先普通審核,再進行高級審核,然后審計監管部門審核,最后進入超級審核.普通審核由普通審核用戶審核,用戶一般為欲實行創收項目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該審核用戶對自己部門創收項目是否可以立項初步審核,并上報創收立項相關資料的最初審核人,審核完畢,網絡簽字,并遞入上一級審核.審核完畢后將自己已經審核完畢的待審核資料(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和項目立項表)傳遞給下一級用戶進行審核,高級審核對普通審核用戶傳遞的資料審核,由高級審核用戶完成,高級審核用戶由系統專家庫中自動抽取產生的兩個用戶,對普通審核用戶審核的資料同時平行審核,將審核意見傳遞給審計監管部門負責人,如果兩個高級審核用戶審核都通過,本次審核通過,若兩個高級審核用戶審核意見不一致,本次審核不予通過,下次重新審核.審計監管部門審核對高級審核用戶的審核意見整合,如果兩個高級審核用戶的意見均為同意,則審計整合意見為同意,如果有一個高級審核用戶的意見為不同意則審計整合意見為不同意立項,將整合的審核意見傳遞給超級審核用戶.超級審核超級審核由超級審核用戶完成,對審計監管部門審核結論分析,簽批審核意見,如果審計部門審核意見為同意,同意立項,否則將整合的審核意見傳遞給可操作用戶,項目不予立項,項目重新立項審核.創收部門項目欲立項,必須填報立項表.同時要編輯可行性分析報告,必須對創收項目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進行分析,并預計項目帶來的各方面的風險及自身承擔能力.項目立項表和可行性報告必須上傳審核.項目申報必須按照流程完成,可操作用戶登錄后進入項目立項模塊,首先上傳可行性分析報告,上傳后再填報立項表(審核項灰色不可填),最后進入審核,審核一級完成后,審核意見自動記錄入申報表中,每級審核意見自動在立項表中記錄.項目實施創收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的管理是整個項目審計監管中最重要的環節,如果這個環節出現問題,整個項目的審計監管就失去作用.一個項目的效益體現就在這個環節中,為了很好的監督管理,提搞資金審計效益,對項目進行網絡和實地跟蹤檢查相結合,使用網絡票據來監督創收方的收入,通過實地監督檢查加強監管力度.網絡票據可操作用戶(創收部門會計)對參加該項目人員必須開據網絡票據給繳費方,繳費方以網絡票據上的編號享受付費后相應服務.為了加強網絡票據的安全性,在票據底紋增加防偽標識,并在票據上自動增加票據編號.票據上會計為經系統安全審核通過的用戶,出納也需要通過系統審核.該網絡票據不作為報銷憑證,欲報銷可以到財務部門換取正式發票.該票據能夠打印輸出.數據庫系統自動實現票據金額的統計.
實地監督抽查
網絡票據必須作為繳費人員的一個付費后接受服務的一個首要憑證,為了杜絕有人員付費后沒有開據票據的行為,審計監督部門必須抽調人員到項目實施期間跟蹤抽查.該階段把不開據網絡票據行為列為經濟處罰行為,加大監督實施力度.監督人員名單由監督部門在監督數據庫中抽取.監督人員必須填報每次監督檢查情況,填報現場檢查數據表.監督人員根據項目實施進度表進行實地檢查,項目實施進度表是在項目實施2天前,可操作用戶必須填報的表,它是項目實施進度情況表,它不可缺少,審計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進度表進行現場檢查,獲取基本數據.審計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登陸系統,審核網絡數據與現場檢查數據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抽調人員現場再次考察,填報監督表,如果此次數據依舊不一致,將審核抽查意見反饋給創收項目實施部門負責人(即普通審核用戶),請實施部門給予解釋,不能解釋的給予相應處罰.審計監督管理部門意見反饋單.實施部門收到意見反饋單后,在回復一欄進行回復,然后把意見反饋單返回.審計監督管理部門對創收項目實施過程進行評論,對現場跟蹤檢查情況與網絡跟蹤數據進行比對,對整個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寫出總結性意見與建議.項目實施過程中,所有收入上交學校財務進行財務專員統一管理.項目實施到最后就是結算,在結算中要計算項目成本,計算提成比例,創收部門按照使用學校資源情況給付學院提成比例(包含支付高級審核人員工作經費,財務部門專項管理人員工作經費).審計監督管理部門管理經費另外從總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學校創收項目審計工作經費,該項經費可作為一些社會效益好的項目的獎勵.項目結算與項目經費支出項目結算可操作用戶按照項目立項表中提成比例,系統根據項目實施階段項目收益(網絡票據中體現的數據)自動計算各個項目提成金額,作為項目專項經費.項目經費必須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收支,財務部門和審計監管部門可聯合派財務人員,對學校創收項目經費進行收支管理,工作人員工資統一由審計監管部門從項目提成比例中開支.項目經費支出項目經費的使用必須80%以上用于項目管理,部門要從項目經費中支出費用需由可操作用戶(部門會計)網上填報報賬單,一般支出填報收支報賬單,出差費用報銷填報差旅費報賬單.經由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報學校項目管理財務人員審核,審計監管部門審核,超級審核人審核同意后,支付經費.報賬過程產生的一些附件由項目管理財務人員保管,并在網絡報賬單上標記附件張數.效益評估效益評估主要有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評估,創收項目的經濟效益主要指項目從立項實施結算后期管理過程中,優化管理產生最優成本,最大化收益.整個項目的經濟效益系統可自動統計,審計監管部門對網絡票據數據和現場檢查數據比對可查出整個項目的收入,項目收支報賬中支出項列為成本部分的為成本支出,最后剩下的為項目產生的經濟效益.經濟效益值20%-50%為正常收益.社會效益主要對該項目給社會創造的價值和在社會上造成的影響.在效益評估中,社會效益值大于80%的項目,學校可以給予一定經濟獎勵,社會效益低于20%的,可以取消該項目.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管理不當給學校帶來負面影響的,追究項目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并給與一定經濟處罰并與其他處罰結合.
第二條審計業務會議研究審定內容包括:重要審計(調查)項目的審計實施方案、審計(調查)報告、審計決定、移送處理事項以及其他審計業務事項。
第三條審計業務會議由法制科會同相關業務科室向總審計師提出,由總審計師提請局長確定召開。審計業務會議由局長主持,局長也可以委托副局長主持。
第四條審計業務會議出席人員主要包括:有關局領導,法制科負責人及審理人員,相關業務科室負責人及審計人員。涉及經濟責任、績效、預算執行及政府投資等內容的審計項目,必要時有關科室負責人或相關人員可參加會議。
第五條審計業務會議由總審計師通知法制科安排會議有關事宜。會議時間確定后,法制科通知與會人員,相關業務科室應將會議研究的有關材料提前1天送達與會人員。
第六條審計業務會議審定重要審計實施方案,應當執行以下程序:
(一)審計組或所在科室匯報調查了解情況,全面介紹審計實施方案情況;
(二)與會人員討論審計實施方案;
(三)根據討論意見形成審計業務會議決定;
(四)審計組或所在業務科室根據審計業務會議決定修改審計實施方案,報分管局領導審批。
第七條審計業務會議審定審計(調查)報告、處理處罰事項等,應當執行以下程序:
(一)審計組所在科室匯報審計實施情況、查出的主要問題、處理處罰意見、審計評價,以及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等;
(二)法制科匯報對審計項目的審理情況和審理意見;
(三)與會人員就審計事實是否清楚、定性是否準確、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審計評價是否客觀、處理處罰是否適當等問題進行討論,重點研究審理過程中遇有爭議或涉及的重大事項;
(四)會議對審計決定、審計移送事項、專題報告事項以及審計建議等進行討論確認;
(五)會議主持人根據會議審議意見,作出審計業務會議決定。
第八條審計業務會議研究事項一般遵循下列要求:
(一)相關科室匯報工作情況要實事求是、重點突出、觀點明確、簡明扼要;
(二)討論發言順序一般是審計組所在科室(科室所屬與會人員發言由科長指定)、法制科,局領導;
(三)會議主持人作出審計業務會議決定時,應征詢與會人員意見。
第九條審計組所在科室負責會議記錄,并代擬審計業務會議決定,對與會人員的保留意見應當在審計業務會議決定中載明。同時,法制科應做好會議備查記錄,會議決定經法制科核稿后由總審計師審核,報會議主持人簽發。
第十條審計業務會議審定的處理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決定與審計組征求意見的審計報告不一致并且加重處理處罰的,審計組應當及時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第十一條審計組根據審計業務會議決定,對審計(調查)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審計建議書等審計結果類文書進行修改,送法制科核稿,由總審計師審核,對報送上級審計機關、區委區政府和移送司法、紀檢監察機關的審計文書及專題報告,經分管局領導審核后,報局長簽發;對其他審計文書報分管局領導簽發。
第十二條其他審計業務事項的審定,由會議主持人根據審定事項臨時決定。
關鍵詞:暫估價;實際性條款變更;審計意見;指定品牌標準
前言
建設工程管理過程中,時而會遇到法律法規體系規定得比較籠統,或各層次、各地方的規定不相統一的問題,界于法律法規體系邊沿,如何理解和執行,關系到具體工作的推進及是否有違法規體系,需要結合實際作各方面考慮。但作為長期在項目建設一線工作的我們,更希望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尋求更快達成項目建設目標實現的途徑,本文意于通過實際工作中類似情況的處理方法,探討能夠兩全的解決方式。
1對暫估價的理解和處理
1.1對暫估價的理解
暫估價為: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工程設備的單價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暫估價”一詞最早出現于2005七部委的27號令《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而2003國家計委等七部委的30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及其2013年修訂版均沒有提暫估價。而后在清單計價規范2008及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13及2017版、標準施工招標文件、本省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評標辦法等標準及規范層面均針對施工招標提到暫估價,并具體明確為“專業工程、服務、材料、工程設備”四個方面范圍,而暫估價的出處27號令只針對貨物招標,貨物是指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所以,涉及到“專業工程、服務”等施工招標的暫估價,并沒有政策法規層面的依據。
1.2暫估價的確定方式
七部委的27號令是唯一最早提及暫估價并規定確定方式的政策法規文件,第五條: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貨物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由總承包中標人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共同依法組織招標。而其他標準、規范、辦法等對達到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規定各不相同:(1)清單規范2013版的規定①發承包雙方以招標的方式選擇材料、工程設備供應商。②發承包雙方依法組織招標選擇專業分包人,接受有管轄權的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并符合下列要求:a.承包人不參與投標的專業工程發包,應由承包人作為招標人。b.承包人參加投標的專業工程發包,應由發包人作為招標人。(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17版規定①對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優先采用由承包人招標的方式,但招標方案及控制價應經發包人批準。②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標。(3)本省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評標辦法2017版規定暫估價規模達到規定招標標準的,應依法組織招標,否則視為規避招標。
1.3對暫估價招標的疑問
以上各規定均要求對達到招標標準的暫估價進行招標,但招標的組織方式各不相同。鑒于對以上問題的思考,筆者疑問如下:(1)將包含在經招標確定的施工總承包范圍內的暫估價再行招標,存在重復招標的嫌疑,同時與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第五條(六)“建設單位將施工合同范圍內的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又另行發包的”的違法發包的行為有相吻合之處。(2)招標組織方式中,發承包共同招標或承包人招標的方式,均限制了施工總承包人依法承包暫估價的權利,因為其施工總承包的行業資質必然涵蓋了暫估價包含的專業資質(如有)或材料設備的采購資格。而由發包人招標,如總承包人未中標,則相當于工程分包,可能不符合發包人可以分包的范圍,并增加總承包人協調分包商的難度;如總承包人中標,又因其對工程項目的了解而使招標的公平性受質疑。(3)施工招標中一般確定了工程計價方式,中標也有下浮率,所以筆者認為暫估價與變更簽證、暫列金額的計價方式可以完全相同,并不需要通過再次招標來確定,暫估價單位的選擇也應該給予施工總承包單位選擇的自主權。
1.4實際工作中暫估價的處理方法
綜上分析,實際工作中我們盡量避免暫估價的出現,對于在招標時還沒有深化圖紙的項目,如中水處理系統、外線電纜工程、弱電智能化工程等,我們采用固定價格的方法,即在工程量清單中直接列出招標控制價使用的分項綜合單價,要求投標人按招標人給出的單價填報以上分項價格,承擔不按規定報價的風險。同時在合同中明確此類項目的計價方式,并執行投標下浮率。這樣既能規避以上暫估價執行中的各種困難,又能保證計價水平跟施工合同相符,還能防止投標人的不平衡報價,起到較好的效果。
2招標后涉及實質性條款變更的公平性
招標投標法、合同法均明確要求投標人應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合同雙方不得訂立背離實質性內容的協議,實質性內容包括: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現實工作中,往往由于招標文件的編制質量、發包人對法律法規的掌握度欠缺、或承包人從自身的利益出發,雙方在合同談判中同意了某些實質性內容的變更而簽訂合同,這對未中標人或潛在投標人都是不公平并且有違法律的行為,因為未中標人可能正是為了響應實質性條件而使作出的投標文件未能中標,潛在投標人也可能因為某些實質性條件無法響應而放棄投標。根據法律規定內容的不同,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實體法是規定實體權利義務的法律,《合同法》是實體法;程序法是為實現實體權利義務而制定的關于程序方面的法律,《招標投標法》是程序法。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正確、恰當地為實現實體權利提供必要的規則、方式和秩序,只有通過合法、公開、不受質疑的招投標程序,所形成的合同關系才是有效的,合同的權利義務才能得以實現。因此程序先于權利,程序法優先于實體法。這也是為什么要強調招標投標過程所確定的實質性內容不能在合同中改變的依據所在。基于以上原因,我們堅持謹慎編制招標文件,明確規定各項實質性條款,并且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嚴格執行,無論中標人如何要求,一律不得改變招標合同中的實質性,保證了招標的公平性和嚴肅性,回避了審計的質疑,也為招標人后續的工程管理豎立了依法依規,不偏不倚的正面形象。
3對審計意見的不同看法及理解
某住宅項目,共58萬m2,兩層連通地下室,地上12棟獨立住宅樓,由于規模過大,建安工程分為六個施工標段,每個標段各承擔2棟住宅樓及相應范圍地下室,招標時圖紙未完善,無法編制工程量清單及材料設備技術標準要求,采用了下浮率中標方式。為能有效控制招標形式所帶來的風險,并使各標段使用的材料設備標準統一,合同中對涉及外觀、使用標準、裝飾等材料工程采用了甲指乙供、指定分包的方式。以下是審計單位在結算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提出的意見及我們的不同看法:
3.1審計對甲指乙供材料的認定
審計對甲指乙供材料做法認為違反《建筑法》、《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市場監管工作的意見》(意見)、《關于禁止在工程建設中壟斷市場和肢解發包工程的通知》(通知)等法律法規。但是,我們根據法律法規及招標要求、合同條件等,認為審計的意見有斷章取義之嫌,甲指乙供的做法雖然存有瑕疵,但并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且不可否認它是發包人控制材料標準及價格的有效手段,以下就審計指出的問題一一反饋:(1)違反《建筑法》第二十五條“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設備由工程總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反饋:本條第一句話“按照合同約定…”引出了本條成立的前提條件,而本項目的《施工合同》多處約定了發包人在涉及外觀、使用標準、裝飾材料選定上有通過發包人程序確定材料及供應商的權利,所以,本條審計意見與事實不符,引用法律有誤。(2)違反《意見》第一條四款:“承包單位對其承包范圍內的部分專業工程依法進行分包時,建設單位不得指定分包單位,不得要求承包單位購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和設備”。反饋:①《意見》日期在本項目施工合同簽訂之后,無追溯力;②招標文件及施工合同有明確約定在先,不符合以上條款前提條件;③所有的甲指乙供材料及供應商的選定均按照發包人事先確定并公開的流程,邀請承包人推薦,通過公開競價、內部議標等方式從中擇優選出供應商,由各承包人與公開選擇的供應商簽訂材料供應合同,以統一整個項目的品牌、質量、價格,此程序與上條款中“購入其指定的”實質不相符。(3)違反《通知》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強行要求承包單位購買其指定廠家生產的材料、設備”。反饋:①《通知》針對行業特權壟斷市場及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行為,與本項目中的材料供應不相符;②審計摘錄條款不全,本條款中另一句話:“建設單位需要自己定貨采購的,要在合同中明確其責任和要求”并未摘錄,而本句話是發包人采用甲指乙供方式的依據,審計存在以偏概全錯誤。
3.2審計對指定分包總承包服務費的審核
審計對指定分包總承包服務費由約定的8%核減為3%,理由為“不符合相關規定”,并參照《清單計價規范》(規范)(2008)4.2.6中參考范圍3%~5%確定。反饋:①“不符合相關規定”沒有具體法律條文,3%的審計審核數據按《規范》總承包服務費的參考范圍內的一個值作為依據,很不嚴謹;②《規范》中總承包服務費是定義“招標人進行發包”的范圍,而本項目是定義“發包人參與選定的由承包人發包”的范圍,兩種總包服務費的定義與實質完全不同;③《規范》第4.3.6中:“總承包服務費根據招標文件中列出的內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確定”,我們按本項目總承包服務的內容確定為8%,并征得承包人的同意,經過嚴謹的審批程序;④確定程序通過“工程聯系單”往來于各參建單位,已形成了合同組成文件,審計的審核有違合同及審計要求。
3.3審計對總價合同的核減
本項目室外配套工程以固定總價合同形式簽訂,審計對總價合同擅自進行核減,并認為借總價合同逃避審計,使投資增加。反饋:①室外配套工程經公開招標流程簽訂固定總價合同,依法合規形成,受法律保護,審計審核沒有依據。②《最高法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③本項目非屬須政府審計范圍,審計權利源于我們的委托而賦予,逃避審計的說法沒有依據。④固定總價合同在所有合同形式中,最能保護發包人利益,承包人承擔大部分的風險,所以不存在為此增加投資的說法。通過三個回合的意見反饋和調整,審計最終出具的報告均采納以上意見,使建安工程核減率從初稿的3.63%下降至終稿的0.64%,發包人的結算控制效果明顯。
4指定品牌標準的合法性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中,工程量清單及控制價編制會涉及主要建筑材料設備技術要求,并出現參考品牌,但是,這一做法常受到微詞,理由源于:①《招標投標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②《建筑法》第二十五條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但在實際過程中,主要建筑材料設備技術標準是工程量清單及控制價編制的一項重要條件,事關工程項目的各種材料設備使用的品牌檔次標準以及控制價編制中材料設備價格取定的依據,否則無法保證控制價的價格水平及要求與投標人報價及實際采購相吻合。所以我們在材料設備技術要求中設置了參考品牌,但采用了“相當于”的字眼,品牌也一般有三個以上,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其目的一是方便招標人確定使用的材料和設備標準及根據標準確定招標控制價,二是方便投標人直觀和準確地把握相應材料和設備的技術標準,準確地報出投標價格。這種做法的法律依據來自于《招標投標實施條例釋義》對上述第三十二條第(五)款的解釋:“應當使用技術經濟指標體現使用性能質量需求,必須使用品牌體現性能質量需求者,使用“相當于”某品牌,且保證足夠的競爭投標人”,所以合法合規。
一、加拿大的審計體制
加拿大的國體由議會、政府和司法三部分組成,公眾通過議會將權利和資源賦予政府,政府行使權力,利用資源,并向議會和公眾負責。對加拿大政府的審計既涉及國家審計機關,也涉及內部審計和公共師的審計,國家審計機關包括聯邦、省和市三級,相互之間是獨立的,沒有隸屬關系。
聯邦的審計機關稱加拿大審計長公署,隸屬于眾議院,總部設在渥太華,它完全獨立于政府,直接向議會負責。省級審計機關稱XX省審計長公署、市級審計機關稱XX市審計長公署,分別隸屬于省議會和市議會。例如:安大略省和多倫多市審計長公署向同級議會負責,渥太華市也改革了過去既向市議會報告工作,又向市政府行政首長報告工作的做法,自2003年開始只對議會負責,完全獨立于政府管理層。
審計長公署的內部機構設置和職能劃分情況各不相同,安大略省審計長公署由審計長、副審計長和7個部門組成,每個部門有2個部門經理,每個部門負責審計若干個政府部門。多倫多市審計長公署的組織結構相比要復雜些,從上到下設有審計長、主任、高級審計經理、審計項目經理和審計師等多個層次的職位。
立公眾和政府的有效責任關系這一最終目標,以其特殊的地位,對政府的責任和業績作出獨立的評價和建議。這是其作為國家審計機關的主要責任。
加拿大各級政府同時還設有內部審計部門,審計長公署與政府內審部門既各自獨立,又相互配合,共同負責監督政府對公共財產的使用。作為內部審計,要為政府加強管理,提高運作效率服務,進行合規審計、內控審計、風險評估和咨詢服務等,審計長公署履行為議會加強對政府監督的職能,進行績效審計、財務報表審計、舞弊審計、IT審計等,而不為政府管理層提供咨詢服務。對于政府的年度財務報表,有的是依法聘請獨立的公共會計師來審計,這項審計由審計長公署負責管理和付費,公共會計師直接向議會提交審計報告。
二、加強審計質量控制的主要措施
由于兩國之間所處的審計環境不同,加拿大整個國家已建立起政府、和個人的信用制度,誠信已成為衡量政府、企業和個人的重要標準,因此決定了加拿大國家審計的重點必然與我國國家審計的目標和重點存在很大差異,加拿大審計機關的審計項目程序與我國基本相同,同樣分為規劃、實施和報告三個階段,但質量控制的重點更多地在項目的“兩頭”,即規劃階段對審計計劃和審計方案的控制以及報告階段對審計報告的形成和落實的控制,由此形成了自身明顯的質量控制特點。
(一)以風險評估為基礎制定的審計計劃和審計方案
加拿大審計機關高度重視審計計劃的制定,通過對被審計單位內控制度的測評,進行風險評估,按照其風險大小確定審計的優先順序,并據以制定中長期審計計劃和年度審計計劃,以此作為審計質量控制的基礎。
以渥太華市審計長公署為例,由于市議會是三年一屆,所以審計計劃的制定也以三年為一個周期,但每年要進行更新。制定計劃的過程包括:第一是對審計對象進行確認。第二是對每個審計對象進行風險評估,通過風險因素,加權打分、分類來確定風險,并按風險大小排序列表。需要考慮的風險因素包括:是否為公眾特別關注;上是否很敏感;是否存在書面的潛在風險;責任規定被審計單位業務活動的復雜程度,是否經常有新的改變;是否很好地理解內控結構;資產的流動情況,是否被正常使用;最近一次審計時間,如果間隔五年沒有審計,被認為是高風險的;是否需要法律顧問服務等等。第三是確定審計重點。過去三年,渥太華市由原來的12個行政區合并為6個,因此這三年重點是對政府機構合并標準、合并后內部控制進行審計。第四是收集相關信息,包括被審計單位的工作計劃、支出情況、預算情況及財務報表等。第五是與被審計單位的管理人員面談,詢問他們對審計的需求,從而補充對被審計單位的認識。第六是與副行政首長討論,征求其對審計對象列表的意見。第七是按照風險排名從審計對象列表中選取被審計單位,起草審計計劃。第八是將審計計劃征求正副行政首長的意見,進一步調整、補充審計計劃。第九是將審計計劃報議會評審,先由議會審計委員會評估,再由議會批準。
多倫多市審計長公署的審計計劃分為三至五年的中長期計劃和年度審計計劃。每年7至9月份編制年度審計計劃,10月份交由各部門交換意見,11月份交審計委員會審核,12月份交議會審批 ,下一年1月份出臺。年度審計計劃一般安排17-20個審計項目,在計劃中有20%是機動時間。
對于審計計劃確定的每個審計項目,在規劃階段要制定審計方案。以安大略省審計長公署為例,審計方案要列出被審計單位的風險、由誰提出審計、審計的目標、標準、方法等,審計方案經副審計長、審計長審閱,審計長批準簽發。
(二)重點把好審計報告階段的質量關
加拿大審計機關十分重視審計報告的編寫,審計報告的編制和要求與我國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基本相同。以渥太華市審計長公署為例,他們的審計報告內容大致包括:第一部分:背景介紹,即為何審計,如何審計,所依據的審計標準是什么,審計的目標、范圍,審計所受的限制等;第二部分:總體評估,即審計報告摘要;第三部分:具體審計發現的和結果,包括審計發現了什么,為何很重要,被審計單位采取了哪些糾正措施,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的反饋意見,審計建議等;第四部分:附件,更詳細的審計發現問題內容。
加拿大審計機關對審計報告的質量要求是比較高的。據多倫多市審計長公署介紹,他們平均每個審計項目中約有40%的時間用于審計報告起草與審定,要求審計報告必須清晰、有意義、有重大問題的結論,審計意見客觀公正、無偏見等。審計報告形成初稿后,不但審計項目經理、高級審計經理要審核,主任和審計長也要復核。這是對審計報告質量控制的第一個重要環節,主任復核的內容包括:審計報告的邏輯性;審計證據的充分性;是否提出了相關建議;語言的通俗性;審計方案所規定的目標是否實現。對審計報告質量控制的第二個重要環節是將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時間約為二周,同時需將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列入審計報告。之后將審計報告交由行政秘書審核,由審計長批準簽發。最后將審計報告送交被審計單位和議會審計委員會。
渥太華市審計長公署在審計報告形成過程中要由一位資深的質量保證經理專門來審核審計報告及相關的工作記錄和審計證據。安大略省審計長公署則增加了類似于我國審計機關審計業務委員會或辦公會的評審制度,通過由各個部門有關人員組成評審組,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審核。非績效審計項目結束后,則由各部門之間進行互查。
(三)加強審計后續調查和管理,跟蹤落實審計建議
審計后續調查和管理主要包括四個質量控制點:一是建立審計報告所反映的問題與其相關審計證據之間的索引聯系,便于檢索;二是發放被審計單位意見調查表,為了讓被審計單位充分發表意見,收回的調查表不反饋給審計項目經理,而是直接送交高級審計經理;三是對審計結果進行跟蹤調查,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交糾正方案,審計機關在小范圍內再審計,檢查審計建議的落實情況;四是定期開展同業互查。按照IIA的標準,每三年請其他審計機關來進行一次同業互查。主要是針對已經完成的審計項目,重點在程序方面的檢查,而不是實質性的檢查,不審計機關對審計結果獨立承擔自己的責任。
(四)對現場審計的質量控制依賴于審計人員的素質、執業標準和信息溝通
對審計人員現場審計的質量控制更多地依賴于專業資格認證制度,同時輔以相關的業務培訓,使審計人員保持應有的專業勝任能力,這是提高審計質量的基礎。加拿大審計人員的專業認證程度很高,實行統一的專業資格認證制度,如要求審計人員必須具備特許師(CA),或者注冊會計師(CGA)、注冊管理師(CMA)等其中至少一項資格。審計機關要求審計人員每年都要參加一定時間的業務培訓、,并鼓勵審計人員參加各種專業資格認證,在考試費用和時間上給予支持。
加拿大審計機關執行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的標準,在現場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根據審計標準收集證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的和格式并無一定之規。審計機關在實施審計過程中,一方面注重加強與被審計單位的信息溝通,與其保持良好的關系,以期得到很好的配合,并提供有價值的意見和建議,幫助審計人員提高審計質量。另一方面注重加強審計人員之間、部門領導與審計人員之間的信息溝通,通過在審計現場召開工作例會和階段性會議,及時溝通情況,控制審計進度,解決審計中遇到的。重視現場審計結束前與被審計單位管理層交換意見的環節,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異議要加以協調,這為提高審計報告的質量奠定了基礎。
三、加強審計管理,提高審計質量的幾點啟示
(一)完善審計立法,創造良好的審計執法環境
總體而言,加拿大的審計環境要好于我國,一方面審計機關的地位比較超脫,獨立于被審計的政府部門之外,向議會負責,審計獨立性比較強;另一方面是誠信廣泛建立,遵紀守法的觀念深入人心,使得財務違法、舞弊案件大為減少,被審計單位依法接受審計監督的自覺性比較強。因此,審計工作受到的干擾比較小,基本不會發生拒絕和阻撓審計,或者拒不提供會計資料等情況。而我國憲法和審計法所確立的審計體制與之不同,審計機關的獨立性還不強,社會誠信缺失,法治觀念淡薄,對阻礙審計執法的手段尚不健全,因此,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經常會面臨來自各方面的干擾,阻撓和破壞審計工作的事件時有發生。在這種審計環境下,審計執法的難度加大,審計質量控制的難度也隨之加大,《審計質量控制辦法》所確定的審計責任也難以落實。有必要以修改《審計法》為契機,在不違背憲法要求的前提下,力求進一步增強審計獨立性,實現職、權、責的對等統一,為改善審計環境創造條件,為提高審計質量奠定基礎。
(二)重視對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誠信
加拿大審計機關審計質量控制的重點之所以沒有放在審計實施階段,除了社會誠信度高,審計執法環境好之外,還由于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較高,他們比較珍視自己的職業,遵守審計執業標準和職業道德準則的自覺性比較高,因此審計人員徇私枉法、故意“放水”等舞弊行為是不可想象的。他們的審計質量問題多是由于業務能力和工作經驗不足而造成的過失,或者由于審計事項本身的復雜性而引起的風險。這些問題大多可以通過事后的審核控制來發現并糾正。雖然我國審計機關在情況下加強審計實施階段的質量控制是必需的,仍然需要通過實行“審計日記”等制度來加強對審計執法過程的監管,防止審計人員出現過失和舞弊,但我們也必須重視通過資格認證、職業培訓、職業教育等手段,不斷提高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增強審計人員的責任意識和質量意識、風險意識,以此來減少審計過失,防止審計舞弊。
(三)充分運用風險評估和內控測評,提高審計工作的化水平
在加拿大,無論是國家審計、內部審計還是公共會計師審計,都十分重視運用內控測評、風險評估等科學的審計。從審計項目的選擇上,通過嚴格的內控測評和風險評估,以提高決策的科學性,減少盲目性,使審計的對象始終是當前最需要審計的,這樣就為保證審計質量提供了一個基本的前提。審計項目實施過程中,也要通過內控測評和風險評估,科學地選擇審計策略,確定審計的范圍和重點,進行審計抽樣。我們制定《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的一個指導思想,就是要提高審計項目的科學化水平,在編制審計方案,指導審計實施的過程中,要求運用內控測評和審計風險評估、抽樣審計等科學的審計方法。通過考察學習,使我們對此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認識到這是加強審計質量控制,提高審計計劃科學化水平的重要保證。
(四)大力開展績效審計,充分履行審計職能
目前,加拿大審計機關開展的大量審計項目是績效審計,涵蓋的范圍十分廣泛。比如:關于政府部門如何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警察局如何管理犯案件;垃圾回收是否及時等等。類似這樣的審計項目已經超出財政財務收支、管理、經濟效益的范疇,許多領域是審計人員所不熟悉的,需要與許多聘請的業內專家密切合作來完成審計項目。值得關注的是,為什么審計不熟悉、不擅長的事情還要審計來做?既然要請業內專家來實施,為什么不直接交由業內有關部門去完成?這正是由于審計機關處于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外,屬于獨立的第三方,能夠得出更為客觀公正的審計和調查結果,而且審計機關的職業特征決定了其能力、建議能力比較強。因此,議會希望審計機關充分發揮這些優勢,將審計機關的職能最大化,相應減少議會監督的成本。我國審計機關的職能也不應當僅局限于財政財務收支的合規性審計上,應當加大效益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的力度,拓寬審計領域,充分履行審計機關的職責,發揮審計機關作用。
綜述
PCAOB多次強調有效的內部控制結構的重要性。委員會還特別說明,“有效的財務會計報告內部控制對公司管理其事務,盡到其對投資者的責任至關重要。公司管理當局、公司所有者-投資公眾-和其他相關方都需依賴公司呈報的財務信息來制定決策。”
委員會在其宣布采用第二號準則的公告中還指明,財務會計報告內部控制的審計是一個牽涉面很廣的程序,維持有效內部控制,包括定期評估都是有成本的。然而委員會強調開發、維護和提高內部控制系統所帶來的利益是多樣的,同時,“主要的利益……是給公司、公司管理當局、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所有者和其他利益關聯方提供了一個財務會計報告的可靠基礎。”與準則草案相比,新準則在成本效益原則方面邁進了一大步。
管理當局的責任
準則指出了審計師執行一項符合要求的內部控制審計的必要條件。正如SEC在實施薩班斯法案404節的規定中所要求的,管理當局必須:
-對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負責;
-使用適當的控制標準(如COSO標準),評價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提供足夠的證據,包括記錄編制來支持評價,以及
-在公司最近的財年末,就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出具書面評價。
審計師如果得出管理當局沒有履行上面提到的責任,不能完成對內部控制的審計,就應當拒絕表示意見。
管理當局的評價程序
一個嚴格的內部控制有效性的評價程序應該提供信息幫助審計師理解公司的內部控制以及規劃完成內部控制審計的必要工作。根據第二號準則的條款,管理當局評價內部控制有效性的程序應包括:
-確定需要測試的控制措施,包括所有與主要賬戶和財務報表披露相關的控制措施;
-評價控制失敗導致財務報表錯報的可能性、錯報的重要程度、以及其它控制措施可能達成相同控制目標的程度;
-決定評價中應包括的特定地區或經營單位(適用于那些多場所或經營單位的公司);
-評價控制措施的設計和實施有效性;
-確定已識別的內部控制的缺失是否構成了重要缺失或實質性薄弱;
-將發現傳達給相關方;
-對發現是否支持其評價進行評估。
有一點需要指出的是,管理當局不能使用審計師的程序或相關發現來支持其對內部控制有效性的評價。
管理當局的記錄編制
管理當局所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內部控制記錄的深度和廣度是管理當局、審計師和內部控制顧問需要深思熟慮的一個日常主題。全面且清晰的記錄編制有利于管理當局對內部控制進行有效的評價和評估,同時為審計師發起審計程序提供一個堅實的平臺。在確定管理當局的記錄編制是否支持其評價時,審計師應評估記錄編制的,包括:
-控制措施的設計,這些控制措施應覆蓋所有與關鍵性賬目和財務報表披露相關的管理當局聲明;
-關于重要交易如何發起、授權、記錄、處理和報告的信息;
-關于交易過程的足夠充分的信息,足夠充分指的是能夠識別因錯誤或欺詐導致的實質性錯報的發生;
-為預防和偵查欺詐而設計的控制措施;
-期末會計報告過程的控制措施;
-資產保全的控制措施;以及
-管理當局測試和評估的結果;
二號準則指出,管理當局的記錄編制可以是紙質、格式或其它形式;記錄編制的信息也可以是多樣的,包括政策指南、流程模型、流程圖、職位描述等。準則沒有提供客觀的來確定管理當局記錄編制的充分性。但需要注意的是,記錄編制的缺乏被認為是控制措施的缺失,審計師應就其嚴重程度和對審計師報告的可能進行討論。
通過實際演練理解控制措施
二號準則要求審計師詢問、觀察執行控制措施的員工,檢查實施控制措施的文檔或實施后的文檔記錄,并且將這些文檔與會計記錄進行比較。通過這些方式審計師能夠理解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內部控制。準則還進一步指出,“審計師達成這一目標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對公司的關鍵流程進行實際演練。”
在實際演練中,審計師可以從發起點跟蹤交易和事項直到財務報表,這個過程就包括公司的會計程序。準則要求審計師每年必須就每一關鍵交易類別執行至少一次實際演練,審計師應獨立完成此項演練。準則中定義的關鍵交易類為那些能夠給公司財務報表帶來顯著影響的業務。準則指出實體的期末財務報告程序就是一個關鍵性程序。
評價審計委員會監管的有效性
準則也強調了審計委員會在幫助制定“高層基調”時所起的關鍵性作用。審計師應評價發行人審計委員會的有效性,作為其對控制環境和內部控制的理解和評價的一個組成部分。審計委員會對外部財務會計報告和內部控制無效/低效的監管被認為是一個明顯的缺失或內部控制實質性薄弱的標示。另外,準則要求將審計委員會監管無效的實例直接呈報給公司的董事會。
影響審計委員會監管有效性的因素包括管理當局成員的獨立性,委員會責任的清晰表述,管理當局和審計委員會對責任的理解程度以及獨立審計師和內部審計師的交流程度。
測試操作有效性
準則要求審計師獲得控制措施關于操作有效性的證據。為了遵守準則的規定,審計師就需要測試這些控制措施的操作有效性。
在確定一項控制措施是否具備操作有效性時,審計師不僅應評價控制措施是否依照設計操作,還應該評價執行控制措施的個人具備必要的授權和資格。另外,在第二號準則下,審計師應在足夠長的時期里獲取控制有效性的證據。期間執行的任何測試都應及時更新以確保所測試的控制措施在年末仍然具備操作有效性。
利用他人的工作
發行人和審計師最為關注的另一個領域是審計師被允許使用他人工作的程度。在這點上,二號準則與準則草案保持了一致,準則要求在總體上,審計師自身的工作應為審計意見提供首要證據。準則定義的其他方工作包括內部審計師、公司其他個人和在管理當局或審計委員會授權下的第三方的工作。
準則指出,審計師不應使用其他人的工作來測試與控制環境相關的控制措施,包括為了預防和偵查欺詐制定的控制措施和應執行的實際演練。但準則允許審計師使用其他方提供的信息技術一般性控制措施和期末財務報告程序的相關控制措施。而在準則草案中則要求這些方面的審計工作均要由審計師執行。
準則草案中定義了三類控制措施和審計師被允許使用其他方工作來形成結論的程度。而第二號準則以一個概念框架取而代之。這一框架重點在于控制措施的性質和執行程序個人的能力和客觀性。二號準則明確指出,如果管理當局在測試操作有效性時使用自我評價程序,則執行評價的個人不應視為客觀,因此,獨立審計師不能使用其工作。
評估測試結果
準則要求審計師評價所識別的控制措施缺失的嚴重程度,這點與準則草案保持了一致。實際上,在2003年10月準則草案以來,委員會就何謂“顯著的缺失”展開了多次討論。委員會指出,在反對草案“顯著缺失”之定義的反饋意見中,多數認為該定義的起點過低,如果依照草案規定,大多數內部控制的缺失將被確認為“顯著的缺失”。
二號準則保留了草案中對“顯著缺失”和實質性薄弱的定義。在解釋其定義這些項目的用意時,委員會指出,控制的缺失不應被孤立地評價,特定缺失的嚴重程度應同時考慮補救措施的。準則在一定程度上回應了草案的反饋意見,但在確定構成“顯著缺失”或實質性薄弱的控制缺失時還需要職業判斷。
依照二號準則的規定,以下方面的缺失通常被認為是“顯著的缺失”:
-對政策選擇和的控制措施;
-反欺詐程序和控制措施;
-對非常規和非系統化交易的控制措施;
-對期末財務會計報告程序的控制措施;
另外,以下情況屬于“顯著缺失”以及實質性薄弱存在的明顯標示:
-為糾正錯報項目,對以前所財務報表進行重述;
-審計師在當年審計中發現公司沒有識別的實質性錯報;
-審計委員會的監管無效;
-內部審計或風險評估機制的無效,如果這些職能對于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程序非常關鍵的話;
-在受監管程度較高的公司,遵守法規的機制的無效。這一項只適用于守法機制的無效給財務會計報告的可靠性帶來實質性影響的情況;
-發現任何程度上的高層管理人員的欺詐;
-以前所發現的缺失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后仍然沒有被糾正;
-控制環境的無效;
控制缺失與審計師意見
準則要求審計師在對財務會計報告內部控制執行審計后兩類意見,一、關于管理當局的評價;二、關于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在這一方面準則與草案有別。準則提供了實例來解釋兩類意見的區別。
當發現財務會計報告內部控制的實質性薄弱時,準則要求審計師出具控制有效性的否定意見。
生效日期
如前所述,二號準則將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最后審批后生效。審計師隨后應依照準則審計上市公司管理當局就財務會計報告內部控制有效性出具的評價。SEC近期推遲了對交易法12b-2下所定義“加速備案公司”的內部控制有效性評價要求。原定的6月15日被推遲到2004年11月15日。非“加速備案公司”,包括小企業和外國企業將在2004年7月15日后開始應用相關規定。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是聯合國大會的下屬機構,其工作主要是通過分布在191個國家的國家項目完成的,組織分為三個層次:總部、地區總部、國家辦公室。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在世界各地有7個地區辦事處、127個國家辦事處,此外還設立36個國家委員會,成員由聯合國經社理事會選舉產生。總部包括美國紐約、哥本哈根供應中心、佛羅倫薩研發中心,以及東京和布魯塞爾。
兒童基金會資金來源分為一般資金來源和其他資金來源,其中,一般資金來源來自總部的撥款(即聯合國的財政撥款),而其他資金來源是來自于當地政府的捐贈、公司的捐贈,和兒童基金會賀卡銷售業務。在兒童基金會開展的業務主要圍繞四個領域展開:(1)生存、增長和發展:將在正常、緊急和過渡情況下支持基本健康、營養、水和衛生方案,環境等新興領域,在家庭、社區、服務提供者和政策等層面上支持幼兒和產婦護理;(2)優質教育和兩性平等:為完善教育設施做好發展準備;改進就學機會、堅持學業和完成學業,尤其要照顧女童;提高教育質量;減少風險和緊急情況下的教育;以及兒童基金會繼續在聯合國女童教育倡議方面起領導作用,繼續發揮帶頭作用;(3)艾滋病毒/艾滋病:重點是加強對因為艾滋病毒/艾滋病而成為孤兒和變得脆弱的兒童的照管和服務,促進擴大婦女兒童的就醫機會,在兒童和青少年中預防感染;以及繼續大力參與聯合國艾滋病毒/艾滋病聯合規劃署的工作;(4)保護兒童:加強國家環境、能力和應對措施,以保護兒童免受暴力、剝削、虐待、忽視及沖突的影響。
對聯合國兒童基金會機構進行外部審計的是聯合國審計委員會(United Nation Board of Directors),其是設置于大會下的一個機構,根據大會(General Assembly)1946年12月第74(I)號決議成立,其負責審計聯合國各組織及其各基金和方案的賬目,并通過行政和預算問題咨詢委員會(Advisory Committee on Administrative and Budgetary Questions)向大會報告其審計結果和建議。為此,大會任命了三名審計委員,所有接受任命者必須是會員國的審計長(或擔任同等職務的高級官員)。審計委員會的委員對審計工作負有共同責任。審計委員會是完全獨立的,只對審計工作負責。
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國家辦公室審計特點
筆者通過參與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審計,發現聯合國審計與國家審計有很大的差別,其特點如下。
(一)經常與管理當局交流,尊重管理當局的意見。
在審計過程中,如果發現問題應該及時與國家辦公室管理當局交流,并找出引發問題的原因,提出切實可行的方案,并交予管理當局,請他們對提出的建議進行評價。審計人員把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匯集寫成審計觀察記錄(Audit Observation Memorandum(AOM)),AOM的寫作要求表述一定要有邏輯,應該按照法規、事實、原因分析、后果和建議表述清楚,這樣才能使提出的建議具有針對性和可實施性。審計人員在收到管理當局對AOM的意見反饋后,應該認真分析管理當局的意見,針對意見差異大的問題,再次與被審計溝通。最后,審計小組需要把經過與國家辦公室管理當局交流意見后的的AOM匯總歸類寫作管理建議書(Management Letter)提交給兒童基金會總部,接受它們的意見評價,對于被審計單位已經接受并作出更正的問題在管理建議書中可以不再提及。
(二)強調對以前審計建議實施情況的跟蹤審計。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國家辦公室審計非常強調跟蹤審計,一般在審計后,都要求審計小組寫一份管理建議書,就被審計國家辦公室內部管理存在的薄弱環節提出相應的整改意見。同時,在第二次審計時,要對上一次審計提出的整改意見進行跟蹤審計,看被審計國家辦公室是否進行了改進,以前年度審計的執行情況一般都會作為本次審計的一個審計領域。
(三)主要實施績效管理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