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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成員單位會議,分析矛盾糾紛形勢,研究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村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建立會議制度,研究矛盾糾紛調解方案,分析當前矛盾糾紛形勢。
二、排查制度
堅持執行村、單位每月排查、鄉每月排查一次社會矛盾糾紛,重要時期,實行每日排查和“零報告”制度,對一些苗頭性、傾向性的突出問題,要及時組織開展集中排查和研判,提出工作建議,制定調處方案。
三、分流制度
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辦公室對群眾要求調處的社會矛盾糾紛,實行統一登記受理,然后根據矛糾紛的性質、類別,按照“屬地管理”、“分級管理、歸口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有權分流指派到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調處辦公室指派的矛盾糾紛,有關部門的單位要按照分流指派的任務和要求,強化調處責任,落實調處措施,確保調處效果,并及時反饋調處結果。
四、移送制度和歸口管理制度
調處辦公室對所有接訪受理的社會矛盾糾紛,實行一個窗口對外,按照“統一受理、集中梳理、歸口管理、依法辦理、限期處理的原則,視情況分流或直接組織調處:
1、涉及優撫安置、社會救濟、婚姻登記、婚姻中介、殯葬管理等矛盾糾紛,由民政辦會同當事人所在村(居)負責調處。
2、涉及保險、勞動爭議、工傷等矛盾糾紛,由勞動保障所會同黨政辦、當事人所在村(居)負責調處。
3、農村經濟政策、經營和財務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糾紛,由農經站會同土地所、當事人所在村(居)負責調處。
4、有關土地法律、法規和政策,土地的征用和劃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土地有償轉讓,農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濫占濫用耕地等矛盾糾紛,由土地所會同當事人所在村負責調處。
5、城鄉建設規劃、城鄉管理以及拆遷補償和安置等矛盾糾紛,由規劃所會同當事人所在村負責調處。
6、消費者權益,商品質量糾紛,經濟合同糾紛,市場監督和管理等矛盾糾紛,由消費者協會分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調處。
7、計劃生育方面的矛盾糾紛,由計生辦和有關部門、相關村負責調處。
8、涉及企業產權改制、安全生產等矛盾糾紛,由安監站和有關部門、相關村負責調查。涉及上訪的矛盾糾紛,由辦牽頭有關部門負責調處。
9、涉及到其他有關部門的矛盾糾紛,由有關部門負責調處。
10、涉及治安方面的矛盾糾紛,由派出所會同司法所、綜治辦與當事人所在村負責調處。
11、其他民事矛盾糾紛由司法所和村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
12、上述單位對所屬矛盾糾紛必須進行3次以上面對面的調解工作,確實調處不了的,由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辦公室抽調人員協調調處。
13、重大疑難矛盾糾紛,由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辦公室直接調處。
五、聯動聯調制度
1、涉及到多個部門或跨村的矛盾糾紛,由調處辦公室組織相關單位進行聯合調處,相關單位應按照調處辦公室要求抽調人員按時參加聯合調處工作。
2、對調處辦公室指派分流的矛盾糾紛,相關單位要及時指派領導和具體負責人按時間要求進行調處,不得拒絕推諉。
3、矛盾糾紛調處實行領導包案負責制,各級領導對調處辦公室指派負責的矛盾糾紛應當負責指導、督促或親自參加調處工作。
4、調處辦公室調處矛盾糾紛時需要有關部門配合支持的,有關部門要積極參與,不得拒絕參與。
5、矛盾糾紛確因部門決策不當或行政行為不當引起的,相關部門要立即糾正,防止矛盾糾紛激化。
6、調處辦公室實行矛盾糾紛調結報告制度。
全局性的重大矛盾糾紛,由鄉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調處辦公室召開聯席會議進行協調,集中力量進行調處。從而形成分工負責與聯合調處相結合、屬地管理和集中調處相結合的“大調解”格局,做到信息聯通、力量聯動、糾紛聯排、矛盾聯調。
六、督查回訪制度
1、定期組織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工作。
2、對分流指派給有關單位的矛盾糾紛進行跟蹤了解,提出調處意見。
3、走訪當事人,了解調解協議履行情況,聽取群眾對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4、對未調結的矛盾糾紛每月至少組織開展一次以上的繼續調處和控制工作。
5、定期通報有關單位對調處辦公室分流指派案件的調處情況。
七、檔案管理制度
1、工作檔案包括:(1)調處網絡組成人員名冊;(2)會議記錄、培訓記錄、業務學習記錄;(3)矛盾糾紛受理、分流、調處情況登記薄;(4)矛盾糾紛調解卷宗;(5)年度工作計劃總結、兩次以上矛盾形勢分析報告;(6)矛盾糾紛集中排查調處相關材料;(7)其他應當歸檔的文件、材料。
2、直接調處的矛盾糾紛調處結束后,應及時形成卷宗,做到一案一卷。卷宗包括以下內容:(1)卷宗封面;(2)卷宗目錄;(3)調解申請書;(4)調查筆錄;(5)證據材料;(6)調解筆錄;(7)調解協議書;(8)回訪記錄;(9)附卷材料。
3、調解的簡易矛盾糾紛,未制作書面調解協議書的,應填寫《矛盾糾紛受理調解登記表》,統一歸檔。
4、應當根據要求及時認真填寫月報表、半年報表和全年報表,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區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各類統計報表應按時間、年限分類裝訂成冊,建立統計檔案,妥善保管備查。
5、矛盾糾紛調處材料應在調處結束后一周內整理歸檔。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檔案的整理存庫工作。
八、培訓制度
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調處辦公室負責對本轄區調解人員進行培訓。使廣大的調解人員明確職責,掌握與調解工作相關的法律知識,調解的方法與技巧。按照“為人正派,辦事公道,有群眾威信,懂政策法律”的要求,選配好調解人員。調節處辦公室工作人員要實行公開上崗制度。
九、考核制度
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調處辦公室建設情況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根據實際際制定對成員單位及工作人員的考核辦法,對調處工作成績突出的先進單位、先進個人予以表彰,對因調處工作不力導致矛盾糾紛上交或激化的單位嚴格按照綜治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要求,進行處理。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成立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局主要領導為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各股、室、站、所負責人為成員,全面加強矛盾糾紛調解的組織領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局辦公室,全面負責矛盾糾紛大調解的日常工作。各股、室、站、所負責人承擔各監管環節矛盾糾紛調處的工作責任,落實一崗多責。
二、源頭預防,預警排查
建立健全重大決策、重大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在作決策、上項目時要進行經濟效益與社會穩定風險的綜合評估,誰制造矛盾糾紛,誰負全部責任。注重源頭治理,充分聽取群眾意見,防止和減少因決策失誤引發矛盾糾紛,推動科學民主依法政策,著力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
一是要落實排查制度。各站要實行每周一排查,局屬各單位各要每半月一排查,重大矛盾糾紛即查即報。排查的重點是矛盾糾紛多發的領域、行業和群體,對特定地點或特定領域傾向性的矛盾糾紛及時開展專項排查。在臨近重大活動、重要節慶日、社會敏感期,集中力量組織開展重點排查。依靠群防群治力量,發揮各方積極性,建立信息員隊伍,使排查工作制度化、長效化。通過工作例會、干部下訪、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群眾評議會、公布聯系電話、發放宣傳冊、設立矛盾糾紛排查提示欄等方式,暢通社情民意渠道,全面掌握本單位、本站及所屬轄區內養殖企業、養殖場戶等常見性、多發性糾紛,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涉及民生類、經濟社會發展類、歷史遺留類的矛盾糾紛,以及容易引發重大或集體上訪的矛盾糾紛。
二是要進一步完善臺帳管理和報告制度。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要逐級認真登記造冊,建立臺帳,確定專人負責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信息報送工作。各站要把排查出來的所有矛盾糾紛按時報送局大調解領導小組辦公室,并實行“零報告”制度,局大調解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把需要局黨組協調解決或上級協調解決的矛盾糾紛報告局黨組和上級大調解部門,對重大矛盾糾紛的信息要及時報告。
三是要進一步完善受理分流、首問責任、掛牌督辦、領導干部包案制度。局大調解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本級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和各站上報需要協調化解的矛盾糾紛,要及時進行匯總、梳理。區分矛盾糾紛的類別和性質,明確辦理責任主體,提出調處建議,做好受理反饋,通過發出《調處矛盾糾紛交辦通知書》等形式,將調處的責任落實到具體具體單位和責任人。嚴格落實首問責任制,當事人首次找到調解工作窗口或矛盾糾紛調解一旦落實到某一責任主體,責任人或單位不得推諉敷衍、拒絕受理,要登記在案,及時了解情況,制訂工作方案,明確答復口徑,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妥善解決問題,并跟蹤到底。對重大矛盾糾紛和可能引發的重大問題實行掛牌督辦,落實責任領導、責任人、調處單位、調處方案和調處時限,依法調處,防止反復,一包到底。
四是要進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分析研判制度。各局大調解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信息溝通和綜合研判,切實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可采取召開工作例會,情況通報會等方式,及時通報、交流受理的矛盾糾紛及調處工作情況,特別是檢查了解矛盾糾紛調處的跟蹤反饋情況,準確把握本地矛盾糾紛態勢,防止化解的矛盾糾紛出現反復,及時總結工作規律性,找出薄弱環節,研究提出從源頭上化解矛盾糾紛,防止新的矛盾糾紛產生的意見建議,提出不同階段的工作重點和對策意見,供局黨組研究決策。
三、完善機制,建強隊伍
一是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要由局大調解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協調進行調解工作。通過局大調解領導小組辦公室形成上下貫通,形成條塊結合的調處聯動工作格局。對矛盾糾紛做到統一受理、集中梳理、歸口管理、依法處理、限期辦理,落實登記、交辦、承辦、銷案各個銜接環節,進行檢查督辦和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二是要進一步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調聯動的銜接機制。按照調解優先的原則,通過教育疏導,使群眾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矛盾糾紛。對屬于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人民調解組織要發揮工作優勢,及時參與疏導化解,各相關股、室、站、所積極主動介入調解工作,充分履行行政職能,做到優勢互補,形成合力。用人民調解方式未能解決的矛盾糾紛,引導通過行政復議、仲裁或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專業調解活動進行調解;對隨時有可能激化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矛盾糾紛,應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進行緩解或疏導,并及時向局黨組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三是要加大排查調處組織網絡和隊伍建設力度。各股、室、站、所要充分發揮每位干部職工的作用,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讓他們主動參與調解工作。通過舉辦培訓班等形式,加強調解隊伍的崗位培訓及日常管理,提高調解人員的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關于政法工作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緊密結合當前維護全區社會穩定面臨的形勢和任務,堅持和發揚新時代“楓橋經驗”,大力推廣“馬有信調解工作法”,扎實開展矛盾糾紛集中排查化解攻堅行動,全力排查化解各類矛盾糾紛和積案,為決戰脫貧攻堅、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打造生態美、產業優、百姓富的和諧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按照“什么矛盾突出就重點化解什么矛盾、什么問題緊迫就抓緊解決什么問題、什么人社會危險性大就特別關注什么人”的工作要求,切實把各類矛盾糾紛排查在初始、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確保不發生因調解不及時或調解不當引發矛盾激化事件、和個人極端事件,全力保障群眾生產生活和企業復工復產,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各司法所要在所在地黨委政府的統一安排下,按照邊排查邊化解的原則,因案施策,靶向調處,實現對各類矛盾隱患的動態掌握、有效預警、及時化解,切實做到“早發現、早預警、早介入、早解決”。
(一)圍繞構建矛盾糾紛多元化調處機制開展攻堅行動。各司法所要認真貫徹落實《區堅持發展“楓橋經驗”實現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動方案》,充分利用建設鎮(街)、村(社區)矛調中心的有利契機,進一步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網絡,拓展人民調解工作領域,強化人民調解培訓力度。要健全矛盾糾紛調處運行、排查預警、分析研判、多元化解等工作機制,加強與相關職能部門的協作配合,全面落實訴調、訪調、援調聯動機制,積極構建以人民調解為基礎,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銜接配合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要充分發揮鎮(街)、村(居)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作用,引導糾紛當事人有效運用“12348中國法律服務網”和“公共法律服務微信群”,實現人民調解在線咨詢、查詢、引導、受理,引導群眾通過互聯網獲得法律幫助。
(二)圍繞疫情防控后期和疫情后矛盾糾紛化解工作開展攻堅行動。各司法所要按照網格排查不漏一處、復工排查不漏一企、“線上”排查不漏一人的原則,動員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深入村(居)民院落、工廠企業、集貿市場等糾紛易發場所,及時發現化解群眾關切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突出重點敏感節點和時段以及衛生健康、勞動關系、交通運輸、房地產、教育就業、脫貧攻堅等重點領域,特別是針對疫情防控后期和疫情后企業在復工復產過程中因合同履行、勞動爭議、工資拖欠、醫療糾紛等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因“返工、返崗、返學”過程中的管理引發的矛盾糾紛,因村(居)管理、物業管理引發的矛盾糾紛,做好調處化解和援企穩崗相關法律服務工作,防止矛盾糾紛交織疊加、激化升級。
(三)圍繞打贏脫貧攻堅戰開展攻堅行動。涉及脫貧攻堅工作的各司法所和各級各類調解組織要緊緊圍繞全面打贏脫貧攻堅總體戰、攻堅戰、殲滅戰,深入建檔立卡貧困村和已脫帽貧困村,按照“邊排查邊化解”的工作要求,對各類矛盾糾紛進行全面摸排梳理排查和有效化解,不斷鞏固提升脫貧攻堅成果,助力攻克最后貧困堡壘,為高質量打贏脫貧攻堅戰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各相關司法所務于10月底前使貧困村各類矛盾糾紛得到妥善化解。
(四)圍繞婚姻家庭糾紛和鄰里糾紛預防化解工作開展攻堅行動。近年來,全區因婚姻家庭糾紛和鄰里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時有發生。各司法所要在日常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同時,進一步做好涉及彩禮糾紛、老年人贍養、婦女權益保護、夫妻不和、單親再婚、家庭暴力等婚姻家庭和農村宅基地、道路通行、垃圾污水處理、采光遮擋等相鄰權糾紛的排查調處。要全面了解社情民意和糾紛信息,做好易突發婚姻家庭糾紛和素有積怨鄰里糾紛信息的摸排和收集整理工作,及時主動上門開展化解工作。對可能引發惡性事件的苗頭性問題,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予以化解,堅決防止此類糾紛演變為惡性事件或事態擴大化。
(五)圍繞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攻堅行動。各司法所要堅持把矛盾糾紛集中排查化解攻堅行動與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有機銜接起來,進一步加大黑惡勢力線索摸排力度,指導各級各類調解組織和廣大人民調解員嚴密關注黑惡勢力易于滋生的地區、行業和領域,對已經調解的矛盾糾紛梳理“回頭看”,對新發的矛盾糾紛,從排查、調處、協議履行等各個環節,嚴密關注黑惡勢力插手矛盾糾紛調解(特別是經濟糾紛和醫患糾紛),持續深挖細查涉黑涉惡線索。對摸排出的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線索,要嚴格按程序落實核查、建檔、移交報告等工作,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疏導化解。
一、工作開展情況
(一)領導重視,精心組織
年初,我局召開了專題會,研究部署了行政調解工作。一是成立由局長任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各股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局行政調解工領導小組。明確了責任,強調了行政調解工作的重要性。二是制定了《煤炭局2014年行政調解工作方案》,按照方案要求,細化了目標任務。
(二)健全制度,抓好落實
1、健全完善了行政調解工作制度。建立了矛盾糾紛調解室,簽訂了煤礦安全監管責任狀,落實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
2、加強了隊伍管理。組織核準審定執法人員資格,加強干部職工法律知識學習培訓,并參加考試,合格率達100%,提高了從業人員素質;對違反相關規定和紀律人員給予相應處理。
4、接受了縣人大代表的調研督察。上半年,我局共辦理縣人大代表提案2個,辦理“96333”投訴件12起,滿意率達98%。
5、認真處理投訴、舉報和。
一是認真處理上級領導督辦案件2起,均得到妥善處理;二是認真接待群眾來訪,共接待群眾來訪21起,均得到圓滿解決;三是認真處理群眾投訴、案件,共受理處理12起,每起都與投訴、舉報當事人溝通,使處理結果達到當事人的最大滿意度。
二、存在問題
行政調解人員工作能力亟待提高。部分年青同志由于接觸群眾工作時間短,社會閱歷少,工作經驗不豐富,法律業務素質不高,導致許多糾紛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調解。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依法規范調解工作。嚴格依照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開展調解工作。明確各方當事人需自愿接受調解的基礎上結合矛盾糾紛的特點和性質,制定和完善矛盾糾紛調解處理流程,保證矛盾糾紛的依法及時處理。
為深入貫徹實施《人民調解法》,進一步深化三項重點工作,充分發揮人民調解職能作用,扎實有效地預防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為黨的大勝利召開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根據上級統一部署,決定在全鎮組織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解”專項活動。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開展“大排查、大調解”活動目標
通過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解”專項活動,實現群眾表達訴求渠道更加暢通,矛盾糾紛得到及時化解,、民轉刑案件、群體性上訪事件明顯減少,矛盾糾紛調解率、調解成功率、協議履行率、人民群眾滿意率明顯提高。人民調解組織體系進一步完善,調解組織建設進一步規范;隊伍建設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素質明顯提高,調解能力、技巧和水平明顯增強;業務建設進一步加強,調解矛盾糾紛的質量大幅提升,數量大幅增加,工作領域不斷拓展;制度建設進一步加強,形成一套適應形勢要求和工作實際的制度體系。
二、開展“大排查、大調解”主要任務
(一)要認真組織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活動
采取普遍排查和重點排查相結合,定期排查和專項排查相結合。堅持以塊為主、條塊結合。村莊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排查本村范圍內的矛盾糾紛和隱患,企業、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排查本單位的矛盾糾紛和隱患,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排查本行業或專業領域的矛盾糾紛和隱患,形成全覆蓋、無盲區的網格化大排查工作格局。
1、普遍排查。人民調解員深入到村組、企業全方位排查摸底,了解糾紛信息,掌握糾紛苗頭。繼續實施村人民調解委員會每半月組織一次矛盾糾紛排查上報制度、鎮每月召開一次調解主任例會制度。
2、重點排查。村莊、企業人民調解員深入到困難人群多、矛盾糾紛多、工作難度大的村、企事業單位,開展有針對性的排查,重點排查涉及民生的醫療糾紛、交通事故、拖欠農民工工資、勞動爭議、山林土地、征地拆遷、等矛盾糾紛,排查越級上訪、治安隱患、等苗頭線索,做到底數清、情況明。
3、專項排查。根據黨委、政府的統一部署,在重要節點、敏感時段,針對特定區域、特定行業和領域開展專項排查。
(二)要集中力量開展矛盾糾紛大調解活動
根據矛盾糾紛的不同類型、化解的難易程度、可能造成的社會影響和后果的嚴重程度,司法所、綜治辦、公安派出所將認真制定方案,及時進行調解,防止矛盾激化。
1、化解一般糾紛。對在排查過程中發現的鄰里、婚姻家庭、房屋宅基地等常見性、多發性矛盾糾紛,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及時就地化解。
2、化解疑難復雜糾紛。對于排查出來的疑難復雜矛盾糾紛,黨委、政府交辦的矛盾糾紛,相關部門委托移交的矛盾糾紛,要組織專門力量、制定調解預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就地及時化解。對于多年積壓、長期未得到有效解決的矛盾糾紛,要協調各有關部門集中攻堅化解。
3、化解專業性、行業性糾紛。對涉及民生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勞動爭議、山林土地、征地拆遷、醫療糾紛、道路交通事故、治安案件民事損害賠償等特殊行業和專門領域的糾紛,要借助律師、法律援助、司法鑒定等各方力量,共同做好專業性矛盾糾紛化解工作。
4、化解熱點難點糾紛。要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圍繞黨委、政府關注和人民群眾關心的社會熱點、難點糾紛開展工作,切實提高對社會熱點、敏感問題的應對能力,為開展重大活動、完成重大任務、應對重大事件服務。
5、防止糾紛激化。要積極開展預防激化工作,在調解糾紛過程中,人民調解組織對于有可能激化的矛盾糾紛,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對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糾紛,要在穩定事態的基礎上及時報告,配合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疏導化解。
(三)要切實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建設
進一步健全人民調解鎮村聯動工作機制,堅持村莊調解主任每月例會制度,堅持村每半月排查一次、鎮街每月排查一次制度,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實行掛牌銷號、一調四聯(一次調度會,司法所、公安派出所、辦、綜治辦、將聯合排查、聯合接訪、聯合調處、聯合回訪),嚴防矛盾糾紛擴大激化。嚴格落實社會輿情匯集、信息預警、排查調處、應急處置、聯動聯調、考核獎懲、責任查究等制度。豐富“大調解”內涵,深化所庭聯動、所所聯動經驗,完善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銜接配合的工作機制,增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的合力和實效。
(四)要大力加強人民調解組織隊伍建設
推進人民調解組織規范化建設,實現調解組織名稱、印章、標識、徽章、工作程序、文書格式“六統一”。進一步完善人民調解員基本信息庫和專家信息庫。落實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和表彰獎勵、困難救助、優待撫恤政策,加大教育培訓力度,提高人民調解員整體素質水平。
三、正確把握“大排查、大調解”的方法步驟
“大排查、大調解”活動于年月開始,至年月底結束,分為三個階段:
(一)動員部署階段。司法所制定實施方案,明確責任分工,認真做好活動的前期準備工作。通過召開會議、下發文件等形式層層動員,增強開展活動的積極性、主動性。要樹立全局意識和“一盤棋”思想,廣大人民調解組織、調解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積極參與,形成工作合力。
(二)全面實施階段。調解組織工作人員、村人民調解員,對各類矛盾糾紛和苗頭患進行全面、深入、細致的拉網式大排查。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和苗頭隱患,要逐一登記建檔、認真分類梳理,力求及時就地化解矛盾。排查調處情況要及時登錄“市人民調解信息管理系統”網絡,切實落實民間糾紛評估研判機制和“紅黃綠”三級預警機制,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總體情況掌控。對關系復雜、訴求多元、涉及部門多的疑難復雜糾紛,以及可能引發、越級上訪等矛盾糾紛,要在做好當事人思想工作的同時,及時向司法所匯報,司法所將及時向鎮黨委、政府匯報,主動協助解決糾紛。要切實加強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銜接配合,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工作體系中的基礎作用,形成工作合力,有效化解矛盾糾紛。
(三)鞏固提高階段。各村莊、企業要堅持邊排查、邊化解、邊總結、邊提高,加強對矛盾糾紛排查化解預防工作的研究,總結好、提煉好、固化好成功的經驗和做法,研究出臺符合實際、操作性強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預防制度,探索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體系和工作機制。同時,要注意發現和樹立活動中涌現出的先進典型,總結、宣傳和推廣他們的經驗和事跡,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的示范和帶動作用。
四、全力保障“大排查、大調解”活動扎實取得實效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村莊、企業要把開展“大排查、大調解”專項活動作為今年的重點工作,按照要求,認真研究、周密部署、積極組織實施。鎮把“大排查、大調解”活動與年度重點工作目標結合起來,與平安創建活動結合起來。與開展“爭當人民調解能手”活動結合起來,在全鎮人民調解員中掀起比、學、敢、幫、超熱潮,不斷提高他們化解矛盾糾紛,特別是化解復雜矛盾糾紛的實戰技能。與開展“人民調解質量萬里行”活動結合起來,組織開展人民調解協議書案卷質量評查活動,開展評比“十個優秀人民調解案例”等活動,有效提高人民調解工作質量和水平。
關鍵詞:高校;涉校矛盾糾紛;第三方調解;調解機制
中圖分類號:C64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9―4156(2011)04―172―02
一、高校涉校矛盾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內涵
(一)第三方調解機制的含義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機制是一個工作系統的組織或部分之間相互作用的過程和方式。機制的建立一靠體制,二靠制度。第三方調解機制包括調解體制和調解制度兩方面。《辭海》把調解定義為:“通過說服教育和勸導協商,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和雙方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協議,解決糾紛。”其中,主持調解的第三方必須是與糾紛雙方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組織和個人,居中主持調解具有公正性;第三方調解的前提是查明事實,分清是非,調解具有合法性。調解的方式包括疏通、說服、勸導等,方式具有靈活簡便非程序性。
第三方調解機制在處理涉校矛盾方面具有救濟成本低、效率高的特點,充分實現教職員工和學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約束,是防止矛盾激化、減少違法犯罪、維護教育秩序的“第一道防線”,也是社會主義教育法制建設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
(二)高校涉校矛盾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含義
我國目前較為成熟的調解制度除了具有綜合性的人民調解,還建立了醫療糾紛、勞動爭議、交通事故方面的專業的第三方調解制度。高校涉校矛盾糾紛第三方調解目前理論界探討不多。高校涉校矛盾糾紛是指經依法設立的調解機構,專門負責對校內教育糾紛或與教育有關的民事糾紛進行的調解活動。高校涉校矛盾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一般包括調解的組織機制、工作機制、執行機制、保障機制、監督機制等方面。
(三)高校涉校矛盾糾紛第三方調解的價值
第一,提高矛盾糾紛解決的效率。與其他救濟方式相比,調解在解決糾紛時具有明顯的程序簡便、解決徹底等優點。第二,體現了人性本位的價值。調解制度是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進行的,調解協議的達成是雙方當事人對其處分權行使的結果,調解的運用充分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愿,體現了人性本位的價值。第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體現。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時代價值指引下,探索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建立多種利益訴求途徑,及時化解矛盾,營造和諧氛圍。第三方調解的運用既符合和諧觀念,又滿足了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需要,將是利益訴求的一條有效的途徑,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二、高校涉校矛盾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構建
(一)高校涉校矛盾糾紛第三方調解組織機制
1. 組織的性質
高校涉校矛盾糾紛第三方調解組織屬于專門的群眾組織,具有以下特點:第一,法定性,即調解組織的設立、組成人員及調解組織的職權都是法定的;第二,專一性,僅負責調解高校教育教學、日常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高校與教師、學生之間的糾紛;第三,獨立性,該組織不隸屬于高校,與高校內的黨團群及工會組織之間也只存在業務指導關系,不存在領導關系;第四,民主性,《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第41條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保障在校大學生積極參與學習管理;第五,自愿性,高校涉校矛盾糾紛雙方通過調解委員會的斡旋、勸說,在民主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而不能采取行政命令或強制的手段。
2. 組織的類型
調解組織:一是在高校內部設立獨立的調解機構,調解委員會應由學生代表、學校代表組成,調解委員會主任由雙方共同推薦的人擔任。學校代表的人數應作出限制,一般以不超過調解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在進行調解時不受高校任何個人、國家機關或司法機關干涉,獨立調解。二是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組建的調解機構。按照屬地原則,由涉校糾紛所在地中華學生聯合會省級分會代表、中國大學校長聯誼會代表(目前該組織僅限于“985院校”,將來應擴大到以省級為單位的中國大學校長聯誼會省級分會)或者類似的組織機構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代表組成。其中,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可從本地區從事高等教育研究領域不同學科中遴選資深專家作為代表,該調解組織僅受理來自本地區范圍內高校涉及學生學術領域內糾紛案件,獨立進行調查并作出權威而公正的調解建議。
3. 組織的名稱
高校涉校糾紛第三方調解組織的專一性決定了其有別于高校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該調解組織名稱也應和人民調解委員會有區別,可命名為“××高校涉校矛盾糾紛調解委員會”、“××省(市)高校涉校矛盾糾紛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類似名稱。
4. 組織的職責
校內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校內發生的涉校矛盾糾紛;檢查督促爭議雙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的情況;對廣大學生進行高等教育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做好咨詢服務工作;及時總結涉校矛盾糾紛調解的經驗,研究涉校矛盾糾紛的發生規律,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涉校矛盾糾紛調解制度;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組建的調解機構負責調解涉校矛盾糾紛中的學術糾紛。
(二)高校涉校矛盾糾紛第三方調解工作機制
1. 受案范圍
基于高校涉校矛盾糾紛的特殊性,調解的受案范圍應作明確規定。限于學校與學生之間、教師及學生之間基于教育教學、日常行政管理與受教育、受管理活動而產生的各種矛盾糾紛,包括與日常行政管理有關的校園傷害事故糾紛,履行教育合同糾紛,招生糾紛,學籍管理糾紛,違紀糾紛,拒發畢業證、學位證以及因學術研究而發生的糾紛等。
2. 申請與受理
申請包括申請方式、申請時效等內容。受理包括受理時間、受理審查和決定等內容。
3. 調解前的準備
包括補正材料、通知告知、必要的調查、擬訂調解方案的環節。
4. 實施調解
包括對爭議事項的調查核實,召開調解會議,聽取意見并耐心疏導,幫助達成協議等環節。
5. 調解程序中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當事人權利有申請權、處分權、程序權利等;義務有遵守調解記錄和秩序、如實陳述、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6. 調解期限
為體現效率,調解期限應以15日為宜。
7. 調解協議的效力
矛盾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基礎上,在調解機構主持下,經過平等協商達成的有關權利義務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且比一般合同更為真實合法。因此,本文提出,應有條件地直接賦予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協議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內容,除非有法定理由并經過法定程序確認調解協議無效外,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三)高校涉校矛盾糾紛第三方調解保障機制
1. 組織保障
對調解機構的任期、產生及罷免等組織規則等應作出明確規定,以保證調解組織的合法性、有序性運作。
2. 思想保障
已成立的調解組織應向校內師生員工做廣泛宣傳,使師生員工了解涉校矛盾糾紛調解的價值,在矛盾糾紛發生時能自愿主動尋求調解。作為高校,要充分尊重調解組織獨立性,認真履行在調解組織支持下已達成的調解協議。
3. 措施保障
一是經費保障;二是調解與其他非訴訟程序之間的銜接保障,在利益多元化的社會,化解社會矛盾的途徑也呈現多元化,行政復議、申訴制度和行政訴訟等均是化解社會矛盾的有效途徑。在建立高校第三方調解機制時,應考慮與其他糾紛解決機制實現良性銜接,保證解決矛盾糾紛渠道暢通。謹防久調不決,增加糾紛當事人救濟成本。
(四)高校涉校糾紛第三方調解監督機制
監督機制既包括人民群眾對調解組織調解公正性、調解組織成員履行職責、能力等進行監督,也包括調解組織對已達成的調解協議,各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情況的監督。如果達成的調解協議符合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當事人就必須遵守,非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得確認調解協議無效。
參考文獻:
[1]范愉,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1、指導思想。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市委會議和市政法工作會議精神,突出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為指導思想。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堅持調解優先,突出基層,充分發揮和有效整合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在化解矛盾中的積極作用,構建黨委、政府統一領導,綜治機構綜合協調,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全社會廣泛參與的大調解和人民調解工作新格局。
2、基本原則。堅持統一領導、協調一致原則。
3、工作目標。建成覆蓋全鎮的調解組織網絡,實現調解工作全覆蓋。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維穩“第一道防線作用”,加大矛盾糾紛排查力度。努力做到“小糾紛不出組、大糾紛不出村、疑難問題不上交”,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力爭不出現重大和集體赴省、市及進京上訪案件發生,確保和諧和社會穩定為目標。圍繞中心,優化服務,創新發展,全力推進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創建工作。
二、加強調解組織機構建設
1、加強調解工作領導機構建設。要切實加強鎮、村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的自身建設,強化和完善工作機制,健全工作例會制度,定期分析研判本轄區內矛盾糾紛發生、發展的規律和特點,加強工作指導,充分發揮社會矛盾糾紛調解領導機構在大調解工作中的組織、指導、協調核心作用。
2、加強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要按照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規范化建設要求,全面深化調處中心規范化建設活動。
3、加強基層調解組織建設。按照星級調委會創建的標準,健全完善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進一步健全企事業單位、集貿市場、流動人口聚居區調解組織。村(社區)、企事業單位調解組織要以自然村、居民小區(樓院)、車間(班組)為單位,設立調解小組,聘任調解員或信息員,形成完善的調解工作網絡。
4、廣泛開展“三無”創建活動。在村(社區)、企事業單位,廣泛開展“無矛盾激化、無民轉刑案件、無群體性上訪”的“三無”創建活動,制定相應的計劃措施,進一步促進基層單位把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
三、加強大調解工作機制建設
l、組織開展“大調解機制建設提升年”活動。以開展“大調解機制建設提升年”活動為載體,以源頭預防為重點,以強化調處能力建設、提升調處質效為目標,深入推進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2、完善排查分析機制。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完善全覆蓋、無疏漏的大排查網絡,加大經常性和專項集中排查分析力度,完善重大矛盾糾紛快報、日報、直報制度,不斷增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預見性、主動性、科學性。
3、完善大調解對接機制。要進一步推進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銜接配合和相互融合。要加強與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公安交警隊等機構對接工作,更好地整合資源,強化整體聯動。
4、完善重大矛盾糾紛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對重大矛盾糾紛特別是涉及面廣、時間跨度大、容易引發的疑難復雜矛盾糾紛,要從情報信息、現場處置、輿論引導等方面建立工作機制,完善工作預案,加強實戰演練,防止矛盾激化升級。
四、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
1、加強專職人民調解員配備工作。根據規定要求,按照村(社區)不低于1名的專職人民調解員數量標準,逐步配齊、配強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
2、探索建立一支調解志愿者隊伍。通過向社會招募的方式,探索建立一支熱心社會公益、具有一定專長、擅長調解工作的人民調解志愿者隊伍。通過引入調解志愿者參與調解工作,提高調解工作的社會化程度,擴大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的社會影響力。
3、完善人民調解員培訓體系。鎮調處中心做好轄區首席人民調解員的日常培訓和村(社區)調解主任的年度培訓,確保轄區內人民調解員接受3次以上的培訓。人民調解員培訓中要適當增加心理疏導技能培訓課程,提高人民調解員對矛盾糾紛雙方當事人心理疏導技能,將對當事人心理疏導工作貫穿于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的全過程,提高矛盾糾紛調處水平。
五、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1、做好經常性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各級調解組織要緊緊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排查調處要重點服務經濟發展、集鎮建設、民生改善、產業發展、生態環境建設等重點工作項目,在不斷提高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成功率上下功夫,進一步規范經常性排查調處的方法步驟,努力將工作做在平時、防范在源頭、糾紛處理在苗頭。
2、認真做好重點敏感時期的專項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要按照服務大局、對接上海的要求,集中精力做好上海世博會期間專項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制定專項工作方案,明確職責,細化措施,加強“兩節”、“兩會”、國慶等重要節日和敏感時期的專項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確保全鎮社會穩定。
3、加強排查調處工作的檢查督促和信息報告工作。要加強對轄區內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檢查指導力度,促進各項工作措施落到實處。要充分發揮組、村(社區)、鎮三級調解組織網絡的信息員隊伍作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信息報送工作,努力提高矛盾糾紛預警處置能力,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六、加強創新和品牌典型宣傳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各種利益沖突日趨顯現,諸多矛盾糾紛勢必影響到地區穩定。為了把街道各類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做到抓小、抓早、抓萌芽,定期組織轄區、社區民調組織排查地區各類矛盾糾紛,分析矛盾特點,研究產生矛盾糾紛原因,提出預防調處對策,采取有效處置手段,形成一整套調處和鈍化矛盾方法,是我們眼前開展工作必須思考的問題。
一、現階段各類矛盾糾紛的特點:
1、矛盾糾紛及群發性增多,影響面大。從今年上半年調處矛盾糾紛看,群發性矛盾增多,三小車車主上訪、水上新村折遷、轄區單位改制等,雖然重大矛盾糾紛發生率低,但它涉及人數多,直接對社會穩定造成影響。
2、矛盾糾紛內容復雜,隨著人民生活水平和法律意識提高,無原則糾紛和無理取鬧的現象減少,矛盾絕大部分趨向維護自身權益的實質性問題。
3、矛盾糾紛主體多元化,過去以單一的自然人之間的矛盾居多,現在涉及到企業團體,甚至涉及到行政機關。
4、矛盾糾紛具有`突發性和激化性。從目前矛盾糾紛的產生發展情況看,矛盾當事人往往借助媒介,使矛盾社會化、公開化和復雜化,以此引起社會共鳴,給另一方施壓。如果在處理上方法欠妥就造成一種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難解決的錯誤傾向。經常出現小題大做、借題發揮、調處不及時,發展成逐步升級、聚眾上訪。
5、矛盾糾紛調處難度加大,難度大有多方面原因。一是當事人對一般教育勸說不當回事,更有人喜歡幫倒忙。如市容隊員執法時與違章攤點發生矛盾,本來處理比較順利,后因攤主受人唆使,又出現反復與市容隊員發生對抗,造成上百人圍觀,影響城市正常管理工作。二是有些實質問題,基層很難解決,必須上級機關出面才能協調好。
二、目前各類矛盾糾紛產生的原因:
1、經濟結構調整后部分企業效益下降,大量職工下崗或失業,一方面出于生活需要,想要一份安定工作,另一方面在沒有大鍋飯吃的情況下,涉及到個人利益,他們即出現與政府對立。2、社會經濟秩序不好引發群眾利益的不法侵害。當群眾找不到實施不法侵害當事人時,遷怒于行政機關和主管部門。3、城市發展加快管理力度加大,而少數人個人素質和心理承受能力與之不相適應,從而產生了管理與被管理的矛盾。4、某些執法部門和行政部門辦事拖拉,不考慮群眾的切身利益,迫使群眾產生過激行動,以求問題得到盡快解決。
三、關于預防和調處矛盾糾紛的對策:
1、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網絡,定期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及時反饋矛盾信息,掌握主動權。通過基層調委會和依法治區聯絡員等工作網絡,每月都要進行一次矛盾糾紛的定期排查,遇重大活動要上門排查,掌握主動權,有效控制矛盾激化。2、加強工作責任心,實事求是、雷厲風行,敢于正視矛盾糾紛,做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促進矛盾糾紛緩解,堅持責任制。不回避矛盾,要知難而進,解決問題。凡需上級部門調處的要以快報形式上報,并積極與主管部門聯系,盡快調處,不使矛盾激化。3、多方配合,共同合作,實現社會大調解是解決矛盾糾紛的重要途徑。在基層組織解決有困難時一定要協調有關部門,共同解決,并做好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版權所有
四、關于重點時段重大矛盾糾紛的處置手段
重大矛盾糾紛的發生,對地區穩定造成影響,作為政府派出機構及時做好重大矛盾調處是義不容辭的。如去年上半年突擊性的重點工作一個接著一個象老城環境改造、防非典、三小車整治、水上新村折遷、創衛等等,每項工作都有產生重大矛盾糾紛的可能性,我們通常采用“四個一”的處置手段:作一次排查糾紛摸底、制定一個疏導方案、成立一個調解領導小組、制定一個緊急預案。把排、疏、調、處形成一個有機的工作鏈,通過我們的實踐,由于方法得當重大矛盾糾紛調處收到了一定的成效,
為了適應社會矛盾呈現多元化、群體化、社會化的新形勢,充分發揮基層人民調解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的作用,切實將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根據區司法局在我鎮試點推行百人企事業建立人民調解組織的指示要求,現結合我鎮實際,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進一步貫徹落實市第七次人民調解工作會議精神。通過百人企業建立調解組織,形成人民調解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格局,確保把大量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筑牢社會治安管理的第一道防線,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平安慈城、和諧慈城”做出積極的努力。
二、工作目標
百人企業建立調解組織,是強化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調處、預防、法制宣傳“三大功能”,拓展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域,不斷擴大調解覆蓋面,積極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努力促進社會和諧的需要。百人企業建立人民調解工作,做到“五有”,即有工作機構、有調解人員、有工作場所、有工作制度、有運作機制,為全區三年完成百人企業普遍建立調解組織奠定良好的基礎。
三、工作內容和主要職能
(一)職能設置。
百人企業人民調解委員會可與綜治或勞動爭議調解合署辦公,主要職能是在鎮調解中心的指導下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
(二)隊伍建設
調解委員會設一名主任,成員根據實際需要設3至5名。主任每年參加由區組織的培訓,其他成員由鎮培訓。
(三)規范化建設
重點是建立相關規章制度、有一間并掛牌子和統一的專用印章。
(四)工作流程。
調委會受理的社會矛盾糾紛,屬于人民調解范圍內的矛盾糾紛由調解中心自行調處;不屬于人民調解范圍的矛盾糾紛涉及到綜治成員單位或街道其他職能部門,交給相關單位調處;對跨行業疑難復雜的矛盾糾紛,與相關單位聯合調處。并根據需要制作調解協議書,建立檔案進行存檔;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提訟或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四、實施步驟(具體日期安排附后)
(一)調查摸底階段(20__年3月1日至3月31日)。通過認座談和走訪和填表的形式,了解百上以上的企業的綜治、工會,,調解工作現狀,征求意見,提出思路。
(二)組織實施階段(20__年4月1日至4月30日)。以綜治進民企為依托,進行粗放形和規范形的組建。
(三)總結驗收階段(20__年5月1日至5月15日)。5月5日之前進行自查,6日至10日拾遺補缺,不斷完善,并整理有關經驗總結材料,上報區司法局;10日后,迎接區局的檢查和現場會的召開。
五、組織領導
要加強綜治、司法、勞動、工會、等相關部門的協作,積極發揮相互間的職能作用,實現優勢互補。要及時向鎮黨委、政府和調解中心領導小組匯報情況,積極爭取各級領導對調解中心工作的重視和支持。
為確保百人以上企業建立人民調解組織試點工作順利進行,鎮成立百人以上企業建人民調解組織領導小組:
組 長:__
副組長: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