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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體系的方法和概念
法律理論體系是法律的理解基礎,法律體系也是法律分析的方法性的概念,我們在一般條件下在法律體系的基礎上去理解法律,可能看到其他視角看不到的意義。廣義上來說就是前進方向是已知或者未知的。方法與方向是互相聯系的。選擇不同的方法,那么就要調整方向,使其回到“正途”來。因此從這個意義上將,法律體系的具有分析性。有些學者研究法律體系的目的沒有認識到法律的價值,過多的關注實踐應用?,F在法理有關理論研究上,研究的重點一直都是法律體系的概念和理論,因為這屬于法學研究的范疇。而有關法律體系的理解我們還是比較關注本體論的研究,就是法律體系研究的是什么,法律體系的不同分類是研究法律體系的基礎,尤其是我國的法律理論,我國學者一直都在研究法理學中有關法律理論體系的研究模式,這是我國學者繼承了法律體系的教條化的結果。其實這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法律體系的整體化思考,對于法律體系的實踐意義有一定的局限性。法律體系的認識論意義主要是研究法律體系的意義。這是我國法律體系研究的誤區。
法律整體包括構成法律整體部分和要素,這本身就是對法律認識的途徑,而且對這個部分和要素的認識就相當于對法律整體的認識。如果將二者整合起來并使之系統化就可以對法律整體的認識提高到有一個層次。
事實上,也把分析實證主義法學作為法律體系的一個本體或者概念進行研究,這個概念是一個分析方法,具有分析的功能。就是說法律體系的概念是具有分析方法功能的。法律體系概念的分析功能是靠概念本身而存在的,假設將法律體系單純的作為法律體系的本體或概念進行研究,那么有關法律體系的概念研究就真的概念化了。
二、法律體系的邏輯存在和客觀實體
研究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法律體系與研究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區別是是否把法律體系作為邏輯存在和客觀實體來研究。這主要源于他的認識論。法律體系是一種思維方式的體現,一般是對法律體系化的思考的強調,是屬于觀念性的,這就表明法律體系不但是客觀存在的還是具有主觀思考性的。也就是說同樣的法律,不同的法律體系其實都是對同一客觀存在的不同解釋,都表明了法律的性質和結構。研究我國的律體系,可以看出一般都是討論法律體系的客觀實體性,這可以從法律體系的客觀性上看出。法律體系的客觀性主要是說法律體系在社會生活中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
法律體系的客觀性,針對的是是法律體系調整的社會現象和社會關系,因為二者具有客觀性。如果一個法律在一定的區域內可以存在并且運行,那么它的條件就必須存在于此區域可以尋求到的法律體系,要不然一個單獨的法律是沒有辦法發揮它應該具有的作用,所以就一定存在由這種法律和其他法律共同配合和協調的法律體系。社會關系和現象的錯綜復雜,各種不同社會現象和關系的互相制約和聯系,所以調整這種社會現象和關系的法律法規和規范之間也存在著交織和滲透,所有的社會關系和現象都存在與社會中間。因此在調整不同社會關系和現象的法律法規和法律部門都是存在聯系的。
三、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和同一性
同一性是判斷一個法律或者法律規范的歸屬問題,也是討論法律體系是哪些法律規范的構成問題。不管是法律對規范的直接授權還是間接授權的制定,都是基本規范的組成部分。同一性本身就是法律自身的特性同時也是法律體系的內在要求,我國的法學研究中,一般強調統一性,法律存在形式要以體系化的狀態,而不是非法律體系的同一性。構成法律體系的要素之間是互相配合和支持的,所以法律體系的系統化也是具有一致性和統一性的,這也是系統化特征的必然要求。法律體系的要素之間也存在一定能夠的矛盾和沖突,這是法律體系無法滿足的社會需求,這也根本不能實現人們對法律體系的前期目標。
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在各部門法當中具有貫穿性和具有共同的法律精神、指導思想。低層次的法律效力與高層次的法律效力相對應,具有制度化和具體化的指導思想。法律規范的特點是等級層次性,也就是等級從屬關系。法律規范和法律部門之間的橫向聯系和制約會導致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如果違反了規定就會導致法律的制裁。法律統一性可以在立法技術、標準、名稱和規格的一致以及調整目標和任務的一致性上表現出來。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在一定的區域法律文化的內還有有統一性的。從這個我們可以發現,我國在法學研究法律體系的具有統一性,這個統一性不包括法律自身的特性,外在因素可以確立法律體系的統一現象,調整目標和調整對象都是以法律體系為存在基礎和條件的。
一、前言
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簡稱SEP)產生的法律問題是近兩年來專利法和競爭法及反壟斷法領域熱門話題。特別是在“互聯互通”的通信領域,技術與標準高度融合,標準必要專利有其特殊的價值。一方面,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由于在許可其標準必要專利的相關市場上會產生支配地位,常常與標準實施人在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條件的談判中發生爭議,要求比正常實施專利更高的許可費率或許可條件,出現所謂“專利劫持”的現象;另一方面,標準實施人也可能利用其談判籌碼獲得比正常許可費較低的許可費率或許可條件,出現所謂“專利反向劫持”的現象。隨著華為公司與IDC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及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糾紛兩案的審理,我國產業界、學術界以及司法實務界對標準必要專利所涉及的法律問題的關注達到了一個全新的高度。2016年年初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是我國現行法律規范首次就標準必要專利侵權的民事責任以及許可條件考量因素等作出規定。然而,司法解釋規范的內容畢竟有限,實踐中還有一些問題仍然沒有解決。本文擬從司法解釋(二)的第二十四條規定作為起點,對涉及標準必要專利中的若干法律問題做出分析思考。
二、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已解決和未解決的問題
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
“推薦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明示所涉必要專利的信息,被訴侵權人以實施該標準無需專利權人許可為由抗辯不侵犯該專利權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推薦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明示所涉必要專利的信息,專利權人、被訴侵權人協商該專利的實施許可條件時,專利權人故意違反其在標準制定中承諾的公平、合理、無歧視的許可義務,導致無法達成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且被訴侵權人在協商中無明顯過錯的,對于權利人請求停止標準實施行為的主張,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本條第二款所稱實施許可條件,應當由專利權人、被訴侵權人協商確定。經充分協商,仍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確定。人民法院在確定上述實施許可條件時,應當根據公平、合理、無歧視的原則,綜合考慮專利的創新程度及其在標準中的作用、標準所屬的技術領域、標準的性質、標準實施的范圍和相關的許可條件等因素。
法律、行政法規對實施標準中的專利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本條解決的問題
本條第一款解決了侵犯標準必要專利是否可以判令停止侵權的問題,即否定了明示標準專利存在默示許可問題。本款系歸納總結自最高人民法院針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季強、劉輝與朝陽市興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專利侵權糾紛的請示一案所作出的[2008]民三他字第4號復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25號張晶廷案民事判決兩案的精髓,確定了權利人明確對外披露標準必要專利的,被訴侵權人實施了所述標準必要專利,則權利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專利實施人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
至于明示的判斷標準,民法上有明確的含義,根據標準必要專利實務操作的現狀,應當是指以標準必要專利權利人通過書面或網絡頁面等方式直接、明確公示了所涉標準必要專利的信息,其效果應足以導致標準實施人閱讀后即知曉所涉必要專利的基本信息。反之,如果某項專利技術不涉及推薦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或者未明示,則不能視為標準必要專利,即不適用本條。
本款隱含著這樣一層含義,即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在專利許可條件談判中履行了其承諾的“公平、合理、無歧視”(簡稱FRAND)義務,則可以對抗標準實施人提出的不能頒發禁令的主張。
本條第二款規定了人民法院不予頒發禁令的條件,即在專利實施許可條件談判中專利權人存在明顯過錯和標準實施人(被控侵權人)無明顯過錯兩個條件缺一不可。筆者認為,本款應當隱含著鼓勵雙方當事人通過專利實施許可條件談判解決糾紛的導向。換言之,如果專利權人未經專利實施許可條件談判即標準實施人侵犯其標準必要專利的專利權,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或者立案后中止訴訟,由雙方當事人進行談判,如果雙方當事人未能通過談判達成許可條件,經任何一方申請,再由人民法院恢復案件審理。
本條第三款規定了人民法院在確定具體許可條件時具體考量的因素。當出現“專利權人故意違反其在標準制定中承諾的公平、合理、無歧視的許可義務,導致無法達成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且被訴侵權人在協商中無明顯過錯的”的情況,盡管人民法院對于“權利人請求停止標準實施行為的主張” 不予支持,但商業活動出現失靈甚至出現危險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作為“最后的守門人”,應當事人的請求,有權確定符合FRAND原則精神的實施許可條件。實際上,該款規定是對人民法院在雙方通過談判無法達成許可協議后,如何適用FRAND原則確定許可條件的參考因素,即由人民法院根據其理解的FRAND原則精神確定合適的許可條件。本款規定也為此類許可條件爭議案件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確定了直接的法律依據。
由于司法裁判是雙方爭議的最后解決手段,本款規定也為雙方當事人提高收集證據的意識盡可能獲得對其有利的結果指引了方向。同時,本款對于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條件之訴中許可條件的確定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本條第四款系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優先適用的指引條款。
(二)本條未解決的問題
1.未涉及“反向劫持”的禁令問題
“反向劫持”是相對于專利劫持而言。所謂反向劫持,通常是指被許可人利用其談判籌碼獲取低于 FRAND 水平的許可費率和許可條款。專利反向劫持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被許可人最后達成的許可費率,低于應該按照 FRAND承諾進行許可的費率;二是被許可人拒絕接受專利權人的FRAND許可,但是同時卻使用專利權人的專利:三是被許可人用各種方法推遲與專利權人的許可談判。
本條第二款規定中的“專利權人故意違反其在標準制定中承諾的公平、合理、無歧視的許可義務,導致無法達成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且被訴侵權人在協商中無明顯過錯的”,顯然是針對專利權人的劫持行為而規定不頒發禁令,但沒有涉及當出現反向劫持時的處理。特別是,當專利權人以FRAND原則與大多數標準實施人達成許可條件后,個別標準實施人故意“反向劫持”專利權人,例如故意以明顯不合理的許可條件導致專利許可條件談判延宕甚至破裂,對于這種反向劫持的行為是否頒發禁令,司法解釋做了留白處理,但在司法實踐中,仍可能出現此類案件,還需要受訴法院不斷探索。
筆者認為,基于專利權的排他性原則,針對“反向劫持”,禁令救濟的“威懾效應”是最終促使標準實施人回到談判桌前與專利權人在FRAND原則下達成許可條件,有助于鼓勵當事人通過“自愿協商機制”解決紛爭。
2.未涉及強制性標準的問題
2013年12月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規定(暫行)》(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其中第十五條規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確有必要涉及專利,且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拒絕作出第九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專利實施許可聲明的,應當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國家知識產權局及相關部門和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協商專利處置辦法?!痹撘幎ㄋQ的“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拒絕作出第九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專利實施許可聲明”,是指“免費許可”和“收費許可”。
但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涉及藥品(特別是仿制藥)的專利侵權糾紛,而藥品標準屬于強制性標準。當某藥廠生產某種仿制藥時,為了達到藥品標準的要求,就不可避免地實施專利,而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適用對象不涉及強制性標準?!稌盒幸幎ā方o出的是個案處理的做法:“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國家知識產權局及相關部門和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協商專利處置辦法?!痹谖覈壳斑€沒有“藥品專利鏈接制度”下,筆者認為,藥品標準在制定的過程中,主要是藥廠作為標準提出人,為了滿足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單方面向國家藥監部門提出,并由國家藥監部門審查批準,其目的是加強藥品管理,保障用藥安全。制定標準的過程中,并沒有嚴格的專利信息披露程序,更沒有專利權人的FRAND義務,藥廠與標準審批部門之間是行政法律關系。因此,涉及藥品標準的必要專利,應不適用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仍按一般專利侵權糾紛來審理,即在侵權成立之下,應當支持權利人的停止侵權的主張。
3.未解決未被“采標”進入我國的國際性或區域性國際組織制定的通信標準必要專利問題
根據標準化法的規定,我國標準化制定與管理中,可以采用“拿來主義”,等同采用國際標準,即把國際標準直接轉化成國家標準。
對于通信標準而言,其制定目的是為了解決在全球范圍內的“互聯互通”問題。隨著通信技術進入5G時代,通信領域不斷推出、采納新的技術標準,不斷涌現出更多的SEP,但我國的標準制定組織難以及時將這些新的通信標準進行消化吸收并等同采用過來。由于產業分工的全球化,對于未被“采標”進入我國的國際性或區域性國際組織制定的通信標準必要專利所涉及的專利糾紛,也有可能在我國出現。筆者認為,對于這類涉及未被“采標”的標準必要專利糾紛,可以適用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三、標準必要專利的概念以及FRAND承諾的法律性質
(一)標準必要專利的概念
顧名思義,標準必要專利是指為了使工業產品符合技術標準而必須使用的專利技術。但標準必要專利是一個模糊性的概念。具體體現在通信技術領域中,一項標準中,可以分布著很多專利,且標準本身為了互聯互通的目的,往往規定出所達到的技術要求,而專利的本質是一項具體的技術方案;標準也可能給出建議的算法,但專利必須將算法體現為技術方案,在滿足標準要求下,可能會有不同的專利技術可以滿足標準的要求。因此,在遇到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專利糾紛中,存在著三個關系:標準與專利文件的“對應一致性”關系、專利權利要求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對應一致性”關系、被控侵權產品與標準的“對應一致性”關系;而且,在向標準制定組織(SSO)作出FRAND承諾時,標準尚處在制定的過程中,而專利申請也許沒有提出,承諾人所稱的專利,只能是一種“可能的專利申請”,或者是不斷申請的多個“可能的專利申請”,經過專利實質審查,最終得以批準的專利,也會與的標準之間,其對應性相差較遠,此外,在標準制定的過程中,會出現多個標準提出者及多個標準提案,這些提案經過反復審查,最后勝出的提案與之前提出的方案可能相差較遠,還有,供標準制定組織審議的提案通常會以適當的形式公布,這些提案公布后,也會給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造成不少的障礙,所以說,搞清楚標準中涉及哪些必要專利,即便是對標準制定組織而言,也絕非易事。標準制定組織都制定出相應的“專利信息披露制度”。我國《暫行標準》第五條規定“參與標準制修訂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盡早向相關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者歸口單位披露其擁有和知悉的必要專利”,第六條規定“鼓勵沒有參與國家標準制修訂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標準制修訂的任何階段披露其擁有和知悉的必要專利?!毕卤硎荌TU、IEEE及VITA三個國際標準化組織關于專利信息披露制度對比表。
(二)FRAND承諾的法律性質
FRAND承諾,是指專利權人根據標準制定組織(SSO)的特定知識產權政策(或規章)自愿作出的一種不可撤消的承諾,承諾將納入標準的專利以 FRAND條件進行對標準制定組織的成員專利許可。不同 SSO 的知識產權政策存在很大不同。許多 SSO 要求參與方自愿以書面方式同意以FRAND條款許可SEP;而在其他SSO中, 根據其知識產權政策規定,專利權人參與標準制定的行為本身即構成對FRAND承諾的默示許可,且通常對不愿意作出 FRAND承諾的專利權人規定有“排除”條款。在上述兩種情形下,是由專利權人來考量是否要做出FRAND承諾;同樣,由SSO衡量是否將不作出FRAND承諾的專利排除出所制定的標準。
美國法院認為FRAND承諾本質上是一種合同承諾:一是向SSO作出的以FRAND條款進行專利許可的承諾,構成了SEP權利人、SSO與SSO成員之間的有約束力的合同;二是標準的潛在實施人(第三方)是FRAND承諾的受益方。筆者認為,FRAND承諾可理解是民法中的單方法律行為,即權利人為自己的權利附加義務的行為,在標準制定過程中,權利人為了獲得競爭優勢,將其專利權上升為技術標準,作為對價,令其作出FRAND承諾,以防止其壟斷或不當利用優勢地位。因此,當標準實施人不存在明顯過錯時,專利權人請求頒發禁令的主張不應得到支持。
當專利權人及標準實施人均無明顯過錯時,可尋求采用專利強制許可制度解決許可條件問題,不應當支持專利權人的禁令請求。
當專利權人及標準實施人均存在明顯過錯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個案判斷誰的過錯更大從而區分責任,引導雙方回到談判桌上協商解決,必要時,可以支持專利權人的禁令請求。
四、標準必要專利持有人請求頒發禁令的前提條件
保證互聯互通是通信行業得以成長發展的基本要求,與其他行業不同的是,通信技術標準對于促進行業發展起到引領作用,通信行業是制定標準,后有產品。因此,通信技術標準是一種滿足社會發展的公共產品,具有“公法”屬性。專利權是私權利,屬于私法范疇的財產權。通信技術標準中一旦納入專利技術,就不再面臨競爭,原本可避免使用的專利因此變為標準必要專利而不可避免地要被實施,因為標準必要專利沒有替代產品,這使得標準必要專利持有人能夠利用因標準化而獲得市場支配力。換言之,如果不被納入標準,該專利面臨其他可替代技術競爭,其專利價值被其他專利技術攤薄,而納入標準后市場規模被放大,足以使其獲得比納入標準前高出許多的收益。FRAND 承諾就是為調整公共產品與私權利的緊張關系,標準必要專利持有人保證不利用因其專利被納入標準而產生的市場支配力,促使標準必要專利持有人承諾將其許可費的標準限定在其本應收取的正常水平。這樣一來,FRAND 承諾的應有之義就是標準必要專利持有人有義務向“任何感興趣的第三方提供專利許可”(歐盟委員會在谷歌/摩托羅拉案中的觀點),因此,標準必要專利持有人通常不能請求法院頒發禁令是業內的主流觀點。但在滿足何種條件下,法院可以支持標準必要專利持有人頒發禁令的請求,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還沒有這類案例。歐洲法院(ECJ)對在華為訴中興通訊案的先決裁決(preliminary ruling),十分值得我國司法實務界借鑒。
該案涉及了華為公司的一項LTE標準所“必要”的歐洲專利。華為承諾會基于FRAND條款授權給第三方。雙方經過談判沒能達成FRAND授權協議,隨后華為公司在德國杜塞爾多夫地方法院對中興通訊提起侵權訴訟,并且尋求法院禁止中興通訊的任何后續侵權行為。中興通訊認為既然其已經表示愿意成為被授權方,任何法院禁令都會造成華為公司濫用其市場優勢地位。對于原告是否存在濫用其市場優勢地位的問題,涉及如何理解適用歐盟反壟斷法中禁止濫用市場優勢地位規定的問題,于是,德國杜塞爾多夫法院在審理該案件時,將這個問題提交給歐盟法院(其主要任務之一就是負責對歐盟法律)。
歐盟法院判決認為:如果標準必要專利持有人已經同意對第三方根據FRAND條款授權,該標準必要專利持有人提起的侵權訴訟以及請求法院辦法禁令請求不構成濫用市場優勢地位,但是必需滿足以下條件:其一,在提出訴訟前,標準必要專利持有人必須已經警告過被訴人侵權;其二,在被訴侵權人明確表明了愿意達成基于FRAND條款的授權協議后,標準必要專利持有人必須提出具體的、書面的授權協議要約。
盡管這個判決是從是否構成“濫用市場優勢地位”的反壟斷法視角做出的,但實際上明確了標準必要專利持有人和被訴侵權人(被許可方)在進行許可談判中各自的義務。對于標準必要專利持有人,根據該判決,要求其在提起侵權訴訟前,向被訴侵權人發出侵權警告,并說明專利侵權的具體方式,當被訴侵權人表達了愿意基于FRAND條款達成許可協議后,向被訴侵權人提供一份具體的書面許可要約,并對許可費率及計算方法進行說明。相應的,對于被訴侵權人(專利技術、標準技術的實施方),其負有“積極回應”標準必要專利持有人提出的要約的義務,要“依據行業內公認的商業慣例及誠實信用”,及時回應 FRAND 許可條款提出具體的書面反要約。
【關鍵字】 比吸收率(SAR) 專利
一、引言
生物劑量比吸收率SAR(Specific Absorption Ratio)用于表征電磁輻射對人體的影響程度,己成為評價移動通信終端優劣的一個強制性指標。研究如何降低移動終端天線的SAR,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專利申請中也多有研究和涉及。
二、專利申請中降低移動終端比吸收率(SAR)的天線技術發展
2.1 降低SAR的主要技術
2.1.1使用吸波/屏蔽/鐵氧體/耗散材料
在終端設備外殼的內表面或外表面使用上述傳統材料,屏蔽其天線向人體方向發射電磁信號,從而降低SAR值,可見于例如專利申請EP1426982A1、US2009322622A1。
2.1.2采用金屬導電板
在移動終端外表或內部設置一個或多個金屬導電板,設置金屬導電板對降低終端SAR的作用機理主要包括:①作為反射器,將輻照到人體的電磁波反射到遠離人體的方向,例如可見于WO2008050854A1;②作為引向器,引導天線的方向圖使其遠離人體,例如CN202093539U;③分散熱點擴散電流,例如WO2006057350A1和CN102123186A。
金屬導電板在移動終端中的設置方式,可為與地連接作為寄生元件,或者作為懸浮導體。
2.1.3加載超材料
超材料由于其獨特電磁性質,近年來也漸漸被應用于實際中。其中,電磁帶隙(EBG)、頻率選擇表面(FSS)等人造電磁材料(AMC)具有良好的反射性能,已被集成于芯片天線中用于減小移動終端的SAR值,可見于例如CN103904415A中。
2.1.4與接地面相關的設置
接地面在移動終端中相對占據較大的面積,因而與接地面結合進行相應設置以降低終端SAR值,具有實際意義。相應設置方式主要包括:①利用導體擴展接地面,其作用機理除了增加與接地面連接的金屬導電體使其成為寄生元件起反射、引向或分散電流作用外,還包括直接擴展接地面的面積實現分散電流和熱點,例如可見于CN2938447Y、CN102548382A;②在接地面上開槽,例如CN101610310A及CN203644934U。
2.1.5主從天線
該技術在移動終端中設置低輻射功率的輔助天線,與主天線近似反相進行饋電激勵,能夠對人體內具體的某個點的場進行補償修正,從而減小SAR,例如可見于CN104167590A。
2.1.6可重構天線
可重構天線通常運用RF MEMS開關在不同制式的通信中視其需要實現快速切換,從而具有自適應能力以減小相應SAR值,例如可見于CN10276095A中。
2.1.7c傳感器配合
此種技術多通過電容、金屬傳感器等檢測與人體的距離,通過移動終端調節其發射功率、換用距離人體較遠的天線進行輻射等方法來降低SAR值,例如可見于US2013210477A1。
2.2 降低SAR的天線技術發展趨勢
由圖可見,各項技術近年來的申請量從整體趨勢上都在增加,且已從傳統技術轉為與新技術、新材料的有機結合。隨著近年來4G和LTE技術的發展,在移動終端中采用多根天線獲得較高的數據傳輸速率已成為一種新趨勢,MIMO等多天線系統中已更多與傳感器、超材料進行集成,并利用重構以及主從天線方法來降低自身SAR。
三、結束語
移動終端的SAR問題越發得到關注,研究其專利申請分布情況具有現實意義。隨著LTE技術的發展,MIMO等多天線系統逐漸開始利用傳感器、射頻MEMS開關、超材料等,通過重構、主從天線等技術來降低SAR值。
參 考 文 獻
關鍵詞:可持續發展 建筑 綠色施工
中圖分類號:TU7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3973(2012)006-001-02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步伐的持續推進,建筑業已成為支撐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支柱型產業。然而,建筑業在為社會創造財富的同時,引發的環境污染、能源緊缺問題也日趨嚴重。加速建筑業產業結構優化與升級,實現可持續發展是建筑行業的當務之急。綠色施工是可持續發展思想在建筑相關活動中的具體應用。實施綠色施工是建筑企業將環境協調發展思想融入到建筑企業管理的重要途徑,也是加快推進我國環境友好型、資源節約型社會建設的必由之路。
1 綠色施工的內涵
綜合環境協調發展理論與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研究,聯系近年來蓬勃發展的綠色產業及其相關理論。不難發現,通常所說的綠色包括以下幾方面內涵:節約;減排;循環;低碳;無污染;再利用。
結合可持續發展的理論要求與“綠色”的內涵,本文將綠色施工定義為:“基于可持續發展理念,以安全為先導,質量為準繩,在滿足既定的施工計劃和規定的竣工期限與批復的預算費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切實貫徹落實行業、國家、地方頒布的技術、經濟等標準和政策,通過科學管理與先進技術的運用,對工程項目建設進行全過程的組織、計劃、控制與協調,最大限度的減少建筑能耗以及施工活動對環境帶來的負面影響,以低能耗、高效率、無污染的管理方法實現可持續發展理念在綠色施工中的融合實現‘四節一環?!囊?。”
綠色施工意識應全方位的貫徹到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每一個階段,通過創新管理方法的采用與先進施工技術的運用,使建設工程項目在為社會經濟建設發展提供必要的建筑工程產品的同時,不斷升華建筑工程產品的環境品質,實現人類社會與自然界的和諧與持續發展。
2 建筑業實施綠色施工的必要性
2.1 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
當今,貫徹可持續發展理念、追求工程項目的環境品質已成為全社會產品生產部門共同追求的目標。建筑業作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建筑工程產品的提供者,需要以社會責任為己任,積極探索符合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產業結構升級之路,協同帶動我國社會其他生產部門的可持續發展,以實現社會經濟快速發展與自然環境得到保護相統一的目標。綠色施工是建筑業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的重要途徑。
2.2 建筑業實現集約型增長的必然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鎮化和工業化進程不斷加快,建筑業取得了跳躍式的發展,成為國民經濟的支柱型產業。建筑業取得的成就是顯著的,為國民經濟的增長和整個社會的進步做出的共享式有目共睹的,但在我國建筑業持續穩定的發展過程中,還存在很多弊端,行業內部長期存在著建筑能耗高、能效低、投入大、污染重、對資源能源依賴性較強、對資源環境保護不足等諸多問題,多數建筑企業以管理創新和技術創新為核心的企業核心競爭力尚未形成,這些弊端有悖于“建筑業應堅定不移地走‘可持續發展’道路”的方針的弊端,嚴重制約建筑行業的跨越式發展。
其次,建筑業存在著生產方式落后,技術進步緩慢,建筑施工機械化程度不高,建筑產能過剩等因素,致使建筑業產值利潤率處在較低水平,嚴重阻礙了建筑業持續健康的發展。一些建筑企業通過采用微利的經營模式與低價的競爭策略來提高市場占有率,導致施工企業利潤率偏低、先進建筑節能技術運用較少、資產負債率居高不下。建筑業要想實現由粗放型增長向集約型增長方式的平穩過渡,就必須創新發展模式,轉變發展觀念,提高綠色生產力,堅定不移的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走可持續發展道路,建筑業才能在滿足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的發展的同時,保持蓬勃的生機。
2.3 降低建筑能耗的必然
據統計,我國的高耗能建筑約占總建筑面積的95%,建筑能耗占全社會終端能耗的27.5%;單位建筑面積采暖能耗相當于發達國家的2-3倍。我國節能技術的開發速度緩慢、應用程度偏低,每立方米混凝土與發達國家相比要多消耗8公斤水泥,單位建筑面積鋼材消耗多出10%~20%。但我國能源短缺,我國的煤炭人均可采儲量只占世界人均水平的53%。我國現有的資源與能源存儲量對于建筑耗能高的建筑項目難以為繼,必須加快節能技術的研究步伐并將其逐步應用到建筑施工活動當中,提高能源效能比與能源利用率,進而做到節能降耗,實現可持續發展。
2.4 降低環境污染程度的必然
工程項目建設在消耗能源的同時也產生了大量的建筑廢棄物。建筑材料和建筑施工所需的相關產品是項目建設的物質基礎,也是產生環境污染的一個重要源頭。工程項目建設施工過程對環境產生的污染、對周邊環境的改變主要集中在空氣污染、光污染、水體污染、噪聲污染以及建筑廢棄固體垃圾的污染。綠色施工要求工程項目建設的施工過程中通過科學、合理、先進和規范的綠色管理方法對項目建設的每一個階段進行綠色規劃、綠色管控,提高綠色材料利用率以及周轉材料的回收率,減少對于場地環境的干擾、填埋廢棄物的數量,盡量將建筑施工對環境的不利影響程度減至最低。
建筑業依靠提升企業自身的環境管理水平、提高建筑施工的綠色技術含量、樹立節能環保的綠色品牌形象,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可持續發展理念的必然要求。
3 建筑業實施綠色施工存在的問題
綠色施工作為建筑全壽命周期的重要階段,是可持續發展理念在建設工程項目中的具體體現,也是真正實現建筑業可持續發展,深化行業體制改革的必由之路。但是,綠色施工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實現綠色施工在依靠施工技術進步和綠色科技創新的同時,還要全面兼顧項目整體規劃、施工場地情況、建筑整體布局、廢棄物處理以及施工組織設計等諸多因素。建筑企業是綠色施工實施主體,但部分企業未將提高綠色施工能力作為提升企業自身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手段,未能將科學的綠色項目管理方法以及綠色施工技術運用到綠色施工過程中、切實有效的實現保護環境、降低能耗的目標,只注重在完成施工合同、標準、圖紙和技術要求、工期、成本、質量、安全、項目計劃以及工程預算等項目各項硬性要求的基礎上追求企業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忽視了實施綠色施工的重要性。
綠色施工在建筑行業的推行尚處于起步階段,所以建立一支高水平、高素質的人才隊伍是實施綠色施工的關鍵。然而,多數建筑從業人員沒有接受過系統的崗位培訓以及專業知識教育,缺乏對綠色施工的相關知識的必要了解,難以正確的使用綠色施工技術及先進的施工工藝。由于綠色施工意識的薄弱,傳統施工仍然是建筑行業的主流生產模式,高能耗、高污染、高成本的生產模式仍隨處可見,嚴重制約了綠色施工的實施進程。建筑企業必須全面提高企業人員的專業素質才能保持建筑業持續、穩定、健康的發展,以適應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國家戰略。
4 結語
綠色施工是實現建筑業可持續發展的主要途徑,實現建筑業的可持續發展需要強化綠色施工。建筑業作為國民經濟的支柱型產業,堅持建筑業的可持續發展是至關重要的。依靠科技創新、技術進步,制定科學、系統的綠色施工相關法規,深化管理體制改革,促進綠色施工管理,樹立節能環保意識,普及綠色施工理念是實現建筑業綠色施工的必要措施。隨著可持續發展戰略理念的深入落實,實施綠色施工是推動國民經濟實現又好又快發展的必然選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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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檔案管理;傳統檔案管理;利與弊;分析;
中圖分類號:G2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3520(2015)-09-00-01
當下正處于信息化時代,檔案管理工作突破了傳統形式的管理模式,即拋棄紙質管理方式應用信息化管理。雖然采用電子檔案管理方式具有一定的優勢,能夠有效地提高管理的效率,滿足現展的需求,但是其也存在著一些弊端,例如在安全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由于現在越來越多的檔案數據被建立起來,電子檔案管理會被更加廣泛的應用于管理工作中,所以對電子檔案管理的安全加強重視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電子檔案管理同傳統檔案管理的比較
電子檔案管理充分的體現了現代化元素的應用,例如應用電子信息技術等形式對數據進行存儲以及管理。在應用電子檔案的過程中,不會再涉及到紙質檔案資料的處理環節,可以利用網絡系統和一些專門的管理軟件進行數字化管理。電子檔案管理同傳統形式的檔案管理相比,具有諸多方面的差異。
(一)歸檔時間不同。電子檔案管理和傳統檔案管理具有歸檔時間的差異性。電子檔案具有靈活的歸檔時間,可以隨時隨地進行歸檔工作,沒有束縛。在此期間,文件的建立部門能夠應用網絡把文件向檔案的管理部門進行傳輸,再利用電子數碼簽名認證,為文件的歸類等一系列工作都提供了便捷,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對于傳統形式的紙質檔案管理,主要是通過檔案管理部門進行統一方式資料收集以及做檔案表格等工作提供給相關部門,這些工作都是具有周期性質的,必須要在實施前做好具有標準性的表格等材料,以方便各部門之間的發放工作以及回收。
(二)管理方式不同。電子檔案管理應用電子編碼的技術,將各個不同的檔案文件貼上不同的標簽進行專門歸檔,所以造成在程序上具有較復雜的特點。與電子檔案管理方式不同,傳統檔案管理因為在進行歸檔中只要具有有效的證明就可以,所以具有便捷的歸檔程序。
(三)保存方式不同。電子檔案的保存主要是以電子文件為主要載體,雖然保存較方便,但是利用電子文件的方式很容易發生老化以及變質的現象,一旦發生這些狀況就會造成檔案的可讀性受到一定的影響。目前防止出現以上問題的主要措施就是應用安全備份等方式,并且聯合形成專門的文件管理部門,轉換文件的格式,將文件的格式統一轉換后進行存儲。而傳統檔案管理存儲只需要保持紙質的完整性,令其不受破損即可,但是對于保護環境卻提出了較高的要求。所以,傳統檔案管理對于檔案的保存更具有困難性。
(四)查詢方式不同。對于電子檔案的查詢,需要一定的條件,只有滿足條件方可進行正常的查詢。例如,查詢者只有經過申請注冊的方式,正式的成為檔案館或者一些電子中心的會員,才能被允許登陸查詢自己想獲得的各類信息。而傳統檔案管理要先向有關的檔案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再由專門的管理人員查找所需的信息,所以工作效率較低。
二、電子檔案管理的利與弊
(一)電子檔案管理的優勢。電子檔案管理具有諸多的優勢。首先,應用電子檔案管理可以有效提高管理檔案的效率。因為在歸檔的時間以及歸檔的方式都節省了大量的時間,并且提高了檔案的保存以及查詢的效率。通過應用現代科學技術,例如應用數據傳輸技術,減少了文件打印、傳輸以及張貼的大量時間,采用專門的軟件對檔案的數據做好歸類管理,具有一定的便捷性。其次,采用電子檔案管理的方式有效減少了對紙張的利用,所以在環保工作中具有突出的貢獻。由于減少了對紙張的使用,不僅能夠減少資金的投入,還能夠減少對樹木的砍伐,有效地保護了森林資源,具有更加重要的意義。同時,采用電子檔案管理的方式能夠降低對訂書釘、印刷和筆墨等材料的應用。
(二)電子檔案管理的弊端。采用電子檔案管理,雖然應用了科學技術增添了現代的元素,提高了檔案管理的效率,給檔案管理工作帶來一定的便捷。但是,不能忽略掉電子檔案管理工作中的一些弊端。首先,目前我國雖然對于電子文件管理工作制訂了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約束其工作行為,但是以現有的法律規定而言,并沒有得到健全和完善,還存在較多的漏洞。所以,當下電子檔案管理在法律規定上還有待得到全方位的保障,怎樣令電子檔案真正受到法律的保障,是目前應該深入的研究的內容。其次,電子檔案管理具有的最嚴重的弊端就是文件載體容易老化以及變質。因為如果在長期使用的情況下其很可能會造成無法讀取的狀況。一旦發生這種現象,就會引發文件丟失等問題,給檔案管理工作帶來一定的麻煩。所以,當下有關的電子檔案管理部門正在尋求各種方式的保護措施,防止或者避免文件載體發生老化或變質,造成無法讀取的現象。例如應用安全備份或云技術等方式,獲得了良好的保護效果。再次,電子檔案數據在進行傳輸的過程中或在實施共享的時候,對于數據的安全保護問題也是一項要考慮的問題。當下信息技術正在高速發展,給數據信息的傳送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產生了黑客以及各種病毒等不利的因素。在傳輸數據過程中很容易對其安全性產生威脅,所以應該引起有關的管理人員的重視,并且加強防范,例如應用加密措施或者防火墻等方式,保證電子檔案的安全。最后,應用電子檔案管理對于工作人員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因為在歸檔程序中具有較復雜的程序環節,并且工作繁瑣,對于技術水平的要求較高,所以需要具備高素質能力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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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張承宇.基于QR碼水印的電子檔案管理系統的設計與開發[D].浙江理工大學,2013.
【關鍵詞】大學生 兼職 利與弊 建議
一、問題的提出
目前,近年來每年都有超過700萬元大學生畢業,就業形勢不容樂觀。而企業看重的是大學生的素質與能力,希望雇傭的大學生具備良好的實踐能力、創新能力和溝通交流能力,因此具有一定社會經驗的大學生備受企業的歡迎。
面對社會的需求,減輕家庭經濟負擔,發展自身素質,使得越來越多的學生選擇走上了兼職的道路,走出校園、走向社會,獲得實習經驗,為未來的就業積累寶貴的經驗。因此,越來越多的大學生進行兼職,而這也成為了大學校園是一項普遍現象,幾乎每個大學生都有著做兼職的經歷。同時,關于大學生兼職的各種問題也相繼出現,逐漸受到社會和學校的關注,不少問題還受到了媒體的關注。
隨著大學生兼職人數的增多,越來越多由大學生兼職引發的問題將會受到社會、學校、學生本人的關注。因此,如何平衡大學生的兼職的利與弊,使學生在完成學業的同時,能夠獲得一定的社會經驗,保持大學生身體心理健康成長與發展,是關系我國發展壯大,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事項。
二、選題背景及意義
針對目前大學生兼職現象的普遍,本文將以上海金融學院的在校大學生為研究對象,結合自身的兼職經驗,設計相應的問卷及訪談提綱,研究上海金融學校大學生的兼職現狀,了解兼職的好處與壞處,并研究其產生的原因,并提出相應的對策,幫助大學生在兼職過程中獲得優異的兼職經驗,避免不必要的傷害。
本文的研究將為研究大學生的兼職現狀提供一手資料,能夠讓研究者深入研究目前大學生兼職的現狀,并且根據現狀,分析形成的原因,提出相應的對策,最后幫助大學生從兼職獲得最大的收益。
本文的研究能夠指導大學生在兼職的過程中,能夠事先了解兼職的好處與壞處,更加理性地對待兼職,在選擇兼職時更有選擇性,對未來的求學與就業提供一定的參與與借鑒作用。
三、大學生兼職現狀
(一)大學生兼職現象普遍,目的多元化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大學生兼職是一件非常普遍的事情,很多大學生都有過兼職的經歷,而且每個人兼職的目的都不盡相同。根據調查問卷得出調查結論得知,66%的被調查大學生至少從事過兼職,34%的被調查大學生從未從事過兼職。可以說,兼職已經成為了大學生學習和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從大學生做兼職的目的的調查結果可以看出,大學生選擇做兼職的原因多種多樣,主要集中在增加社會經驗(20%)、滿足自己的消費欲望(16%)、減輕家庭負擔(15%)、受周圍人影響(15%)、出于個人興趣愛好(14%)、豐富人際關系(12%)、打發時間(10%)。由此可以看出,大學生兼職的目的多種多樣。
從與部分被調查人的訪談中可知,選擇不做兼職的原因是怕影響學習和找不到合適的工作。雖然大學生的自主時間較多,但是其學業也非常繁重,每個學期有期末考試,還有各種考證和考級,準備考研,因此不少學生怕兼職分散精力,耽誤學習,而不會選擇做兼職。另有大部分被調查大學生認為找不到合適的兼職工作,由于大學生知識儲備和技能不足,無法找到符合本專業、或者有助于未來就業的工作,大多數工作是充當廉價的勞動力,否定了大學生的價值。此外,沒有多余時間、擔心受騙、父母不同意、怕工作太辛苦、工資低不穩定,也是影響大學生不選擇做兼職的原因。
(二)大學生兼職工作種類多,技術含量低
從大學生兼職的工作種類的調查結果可知,大學生主要從事工作有促銷員(22%)、家教(19%)、服務員(15%)、培訓機構老師(13%)、家政服務(10%)、導游(11%)和技能服務(10%)。從調查結果可知,大學生兼職工作種類多,技術含量低。大學生的知識和技能都不完備,可從事的兼職工作不多,而且時間不充裕,可選擇的兼職種類也不多,因此,大多數大學生選擇了做促銷員、家教和服務員,這類兼職的時間通常在晚上和周末,符合大學生的空余時間,不影響學業,對技能要求也低,這也就是成為大學生兼職的首選。其他兼職,如培訓機構老師、導游、家政服務都是對技術含量要求低的工作,只需要大學生有著熱情和干勁兒,一般都能勝任。除了極少數兼職,如翻譯、會計和計算機對人員技能要求高。
(三)大學生獲取兼職信息的渠道狹窄
我們調查得知,大學生尋找兼職的途徑狹窄,主要集中于網站(32%)、同學朋友介紹(29%)、中介機構(27%)和海報或宣傳單(12%)。目前,社會進入了信息時代,網絡成為了人們主要的信息獲取渠道,因此大學生在找兼職時,會第一時間借助網絡,尋找合適的兼職,其效率與效果都比比較好。其次,大學生會選擇通過同學和朋友的介紹,通過熟人介紹,對兼職的時間、要求和薪資都有著比較準確的了解,更容易成功。目前,中介機構也是大學生主要尋找兼職的渠道,需交一部分錢,才能幫助找到合適的工作,但是也有不少學生上當受騙。最后,海報或宣傳單覆蓋人群面窄,通過這種途徑尋找兼職的學生較少。但是,在大學生獲取兼職渠道的調查結果可知,大學生沒有發揮學校和家長的作用,為其找一份合適的兼職,這能夠促進大學生從事更有意義的兼職。
(四)兼職中受到的權益侵害
由我們調查可知,幾乎每個大學生都受到過權益侵害,主要集中在無故延長工作時間(19%)、中介機構的陷阱(17%)、拖欠工資(16%)、虛假招聘(14%)、性別歧視(11%)、性騷擾(11%)、人格受到侮辱(11%)。
大學生在求職中屬于弱勢群體,在兼職過程中不可避免受到權益侵害,而且由于大學生法律意識薄弱,很容易忽視對自身權益的保護。最常見的權益侵害就是延長工作時間、拖欠工資,這是對大學生勞動力的壓榨,違法勞動法相關條文。不少大學生因為求職心切,遭遇中介機構的陷阱、虛假招聘,騙取了大學生為數不多的生活費,但是沒有為其找到兼職工作,而這些行為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取證相對較難,大學生在受到侵害時,無法挽回自己的損失。此外,大學生在兼職過程中,可能會受到種種歧視,如性別歧視、性騷擾、人格受到侮辱,這都對大學生的身心健康產生不良的影響。
四、大學生兼職對策研究
(一)社會方面
1.完善相關法律
目前我國還沒有關于大學生兼職的專門法律條文,但是大學生兼職為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服務,就構成了事實勞動關系,應當受到《勞動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保護。但是有些用人單位以兼職大學生的勞動主體不合格,兼職工作關系既不屬于全日制工作,也不屬于非全日制工作為由,不適用勞動法,因而在侵犯兼職大學生權益時,為自己找借口開脫。因此,針對我國關于大學生兼職的法律條文的空白,國家、政府及相關機構應當確定相應的立法,確定大學生兼職的性質,勞動主體,勞動關系,確保大學生兼職在保護自身權益時,可以做到有法可依,保障自身權益。同時,國家應當開展相應的法律服務,兼職大學生作為弱勢群體,可以請求相應的法律援助,解決大學生在兼職過程遇到的法律問題。
2.打擊非法中介機構
中介機構作為求職市場上起到連接求職者與用人單位的橋梁作用,掌握了大量用工信息,能夠為用人單位推薦符合要求的應聘者,為應聘者推薦合適的工作崗位,提高了招聘的效率,在一定階段,產生了良好的效果。但是隨著信息網絡時代的發展,越來越多的招聘者和用人單位通過網絡招聘信息,而中介機構的作用受到影響,于是,一些中介機構為了賺錢,無照經營,虛假用工信息,以各種費用為由收取求職者大量金錢,騙取求職者的金錢,一些求職者求職心切,為了更快地找到工作而上當受騙。大學生因為涉世未深,缺乏防范意識,因而上當受騙。非法中介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必須要嚴厲打擊并堅決取締,因此,政府應當加大對非法中集的打擊力度,肅清市場秩序,讓大學生在找兼職的過程中,減少陷入黑中介的陷阱,避免有關損失。
(二)學校方面
1.加大對貧困大學生的資助,建立各種獎助學金
大學生兼職的主要目的是解決經濟問題,賺錢生活費、學費、零花錢,購買各種學習、生活用品。特別是貧困大學生,家庭很艱難地籌集學費,生活費只能靠業務時間打工賺取,這不僅使得貧困大學生過早地背負生活的壓力,而且也影響了學業的完成,很容易產生不良的心理。因此,學校應當加大對貧困大學生的資助力度,為貧困大學生提供助學貸款、助學金等,讓每一個貧困大學生不因為貧困而失學。學校應當樹立起積極的學習風氣,讓大學生了解到學業的重要性,好的學習成績能夠獲得獎學金,足以支付生活費,這樣貧困大學生就可以安心學習,不必為生活費而發愁,兼職打工雖然賺取了生活費,對學業還是有一定的影響。
2.成立兼職指導機構
學校在現有條件下,擴展勤工助學中心的職責,在為貧困大學生提供各類兼職的同時,可以開展一定的兼職指導活動,讓兼職大學生認識到兼職的利與弊,學會如何規避傷害與風險。學校勤工助學中心可以與周邊的用人單位達成合作關系,定期向他們輸大學生,這樣既滿足了用人單位的用人需求,也可以為大學生提供安全可靠的兼職。其次,應當對用人單位的招聘信息進行審核,確保的信息真實,避免大學生上當。最重要的是,開展兼職指導活動,讓大學生認識到在兼職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傷害,普及相關法律知識,在學生受到權益侵害時,可以提供一定的法律援助,解決學生的問題。
(三)學生自身方面
1.加強法律意識
改革開發三十多年來,我國一直朝著民主法制的社會發展,目前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相比發達國家的法律環境,我國還有很大的差距。大學生作為我國未來的社會棟梁,應當樹立起法律意識,時刻以法律武裝自己,尤其是在自身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當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因此,大學生應當主動學習法律知識,而學校僅開設了一門法律基礎課程,對于學習法律是根本不夠的,大學生需要利用課余時間加強法律方面知識的學習,豐富自身的法律知識,提升法律素養。還應當多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法律講座與報告,利用各種途徑提高法律知識水平,當遇到違法行為或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訴諸法律,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2.塑造正確的價值觀
價值觀是人看待事物價值的反映,是對社會生活實踐的根本性、重大問題的態度。大學時期正是一個人形成價值觀的關鍵時期,正確的價格戰有助于大學生未來的工作、成家立業,關系到學生未來的成長。兼職活動有助于大學生認識到金錢的重要性,更好地樹立價值觀,感受到家長掙錢的艱辛,體諒父母,在學習上更應加倍努力,拼搏向上,奮發進取。兼職活動會讓大學生在接觸社會的過程中,感受到個人主義、拜金主義和享樂主義,正確的價值觀能夠幫助大學生抵制各種誘惑,形成良好的價值觀,符合國家倡導的積極向上的價值觀。正確的價值觀能夠讓大學生懂得獲取金錢的艱辛,更加懂得愛惜錢,將錢用在正途上,而不是揮霍浪費,提早進行理財規劃,為日后發展積累更多資本。
關鍵詞:法律思維 法學教育 法律邏輯學 教學方法
法律邏輯學沒有探討法律的邏輯(此處的邏輯意指客觀事物發生、發展變化的規律),但它告訴我們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邏輯(此處的邏輯意指思維規律、規則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論證的規則與方法)。后一種邏輯理性地看待前一種邏輯的現有觀點,思考其未來走向。在法律教育和學習中,法律邏輯不但是基礎,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這正如臺灣著名的民法學家王澤鑒先生所言:“學習法律,簡單言之,就在培養論證及推理的能力”。
當前,法學教育困惑于怎樣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法律邏輯學教學困惑于怎樣對學生進行有效的法律思維訓練。對此,本文結合講授法律邏輯學的體會,總結一些法律邏輯學的教學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強調邏輯自律意識,引導學生重視邏輯思維
人從2歲左右就開始邏輯思維,在成長的過程中,邏輯思維能力不斷提高,但是邏輯自律意識淡薄卻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們不能說他邏輯思維能力欠缺,但在寫論文、教材、專著中,在講話、演講、辯論中,在處理一些重要問題時,卻犯了一些不該犯的簡單錯誤。例如:《中國法學》、《法學研究》中的兩篇文章。
《中國法學》2002年第2期《社會危害性理論之辯正》第167頁:“根據通說,犯罪的本質在于它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簡單地說,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顯然,它是一個全稱判斷,即所有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于是,反對者很快反駁”這里,作者明顯在偷換論題,從“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是犯罪”(全稱肯定判斷不能簡單換位,只能限制換位)。
《法學研究》2004年第1期《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第109頁:“客觀真實論者一方面聲稱‘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另一方面又將刑事訴訟定義為認識活動與實踐活動的同一,這樣一來,在訴訟中,所謂的‘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這一命題可以替換為‘認識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而所謂真理無非是符合客觀實際的一種認識,因此,上述命題可以進一步替換為‘認識是檢驗認識的惟一標準’。”作者在這里混淆了概念,將辨證思維中的“同一”理解為普通思維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結論肯定不正確?!罢J識活動與實踐活動的同一”指的是辨證思維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維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當然,講到這里,老師還要告訴學生:出現邏輯錯誤只是作者和編輯缺乏邏輯自律意識的結果,核心期刊還是核心期刊,法學專家還是專家,我們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還是有創新之處,這個例子還可以用來講解思維形式與思維內容的關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編輯、專家尚且出現這樣的錯誤,我們更應該培養和提高自己的邏輯自律意識,把自發的邏輯思維轉變為自覺的邏輯思維。這是學習法律邏輯學的第一個目的。
二、用法律邏輯學理論思考,引導學生提高法律思維能力
法律思維由法律思維形式和法律思維內容組成,法律思維形式和法律思維內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對獨立性。法學專業課講授法律思維內容,法律邏輯學講授法律思維形式,各有側重,但在培養和提高法科大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對學生進行法律思維訓練時,法律思維形式和法律思維內容彼此相依,形式離不開內容,內容也離不開形式。法律邏輯學教學中融入法律思維內容,法學專業課講授時注意法律思維形式、方法和規律,將會大大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實現法學教育的目標。舉兩個例子:
在法律邏輯課堂上,我讓學生把“合法行為”、“違法行為”、“行為”、“犯罪行為”四個概念之間的關系用歐拉圖表示出來,大部分學生把行為劃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在違法行為中劃分出犯罪行為。他們認為,一種行為,要么合法,要么違法,為什么?他們說“不違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說這樣給合法下定義不合邏輯規則,也先不提合法的定義到底應該是什么,就舉個例子,一個人坐在座位上,另一個人上來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輕,違法嗎?不違法。合法嗎?沒法回答,說是說不是似乎都有問題,但你肯定不能說這種行為合法。還有更多的例子,不違法的并不能說合法?!昂戏ㄐ袨椤?、“違法行為”、“行為”、“犯罪行為”四個概念之間的關系用歐拉圖應該這樣表示:先將行為劃分為法律調整的行為和法律不調整的行為,然后,再將法律調整的行為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個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邏輯理性告訴我們,不是所有時候都這樣。
轉貼于 在和學生一起聆聽的一次學術報告中,一位教授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修改為“科學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執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國”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權”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權”,那么,凡是官和權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權,我們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權,為什么不說依法司法呢?是現在我國的司法已經依法了,還是司法需要凌駕于法律之上,還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說了算嗎?這是從邏輯三段論推理想到的質疑。當時,正好講到三段論推理,學生感觸非常深刻。
以上說明盡管法律邏輯學沒有探討法律的邏輯(此處的邏輯意指客觀事物發生、發展變化的規律),但它告訴我們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邏輯(此處的邏輯意指思維規律、規則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論證的規則與方法)。后一種邏輯理性地看待前一種邏輯的現有觀點,思考其未來走向。
三、從法律邏輯學的角度分析案件,讓學生產生學習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對案件事實進行分解、條理剖析,并提出應如何適用實體和程序法律意見的活動?!卑讣治鍪欠▽W專業教育中一種重要的教學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實根據、法律依據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邏輯結合。事實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組成命題,由命題進一步組成推理,以此來論證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從概念、命題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決的婚姻關系上的違約金案。原告和被告結婚時訂立書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約定了違約金條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構成違約,應當支付違約金25萬元給對方。現在被告違約,原告起訴請求違約金。法院審理本案,遇到的難題是:本案是婚姻案件,應當適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沒有違約金制度。違約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明文規定:婚姻關系不適用合同法。
怎樣解決這一難題?從法律邏輯學的角度講,合同和婚姻,一是財產法上的行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為。但兩者均屬于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是其屬概念。法律行為與合同、婚姻兩個概念之間是屬種關系。因此,法官可以適用關于法律行為生效的規則,具體說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實;其二,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其三,內容不違反公序良俗。審理本案的法官認為,本案婚姻關系上的違約金條款,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現行法對此并無強制性規定,并不違反"公序良俗",因此認定該違約金條款有效,并據以作出判決:責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萬元違約金。
四、提問式教學,使學生學會思考
提問式教學法,又稱蘇格拉底式教學方法,是老師不斷向學生提出問題,務求達到學生被窮追猛問,難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學生思考,通常不會問問題的人,也就不會發現問題,不會提出問題。因此,要在不斷的提出問題的過程中,促使學生不僅會回答問題,更主要的是會注意問題、發現問題、并以適當的方式提出問題。
有人說,律師的作用就是重新組合案件事實,尋找法律理由,維護當事人的利益。而怎樣在復雜的案件事實中找到突破點?借鑒MBA邏輯考試的方式,針對一個案件,請學生總結各方當事人的可能觀點及證據,思考怎樣支持、加強、反駁、削弱某一方的論證,怎樣解釋、評價某一方的觀點和論證。同學之間可以假設案情,展開辯論。
在個案分析中,不斷提問的方式可以啟發學生的思路,鼓勵學生們積極思索,互相反饋信息,并與教師溝通,在提問、反問、自問自答、互問互答中,探求解決問題、難題的路徑與方法。
五、適當課堂辯論,引用典故事例,設計課堂游戲,激發學生聽課的興趣
邏輯學是在“辯”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的。我國古代,邏輯學也稱為“辯學”?!霸V訟”的目的就是找到法律理由,說服別人,維護自身利益。故辯論對于學好法律邏輯學而言,不失為一個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辯論的題目可以是學生生活、學習中的熱門話題。辯論要求語言流暢,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兩方進行。如“法學教育應側重于理論(實踐)”等。這是一大部分大三學生所困惑的問題,大一、大二學習了一些專業知識,大三開始思考未來發展時,發現所學的理論與實踐之間有差別,而又不知道怎樣解決。辯論的過程中,我發現,他們自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這是辯論的一個作用。此外,辯論中,學生的思維過程展現出來了,邏輯問題也出來了。如:概念的內涵外延不明確,機械類比、循環論證、訴諸無知等等。往往是當局者迷,旁觀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師可以提醒學生注意,引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法律邏輯學是一門研究法律思維的形式、規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學科,學好它對于我們的法律學習、司法實踐大有裨益;同時,它又是一門交叉學科,高度抽象的邏輯學學科溶入具體的法學學科,概念多、規則多、符號多、公式多,法科學生學起來有一定難度。鑒于課程的抽象性和應用性,有必要設計一些課堂游戲,活躍課堂氣氛,深化學生對知識的理解和應用。例如,為強化學生對等值命題的理解和運用,在課堂上用10—15分鐘做“換一句話說”的小游戲:第一排學生寫一個命題,后幾排學生換一句話說,然后在傳回來,前排學生評價是否等值;講到法律規范邏輯時,為了引起學生對“應當”、“允許”等規范詞的重視,請學生們課后研讀法律條文,尋找三個相關法律條文,編造“兩個事實與一個謊言”,上課時,請其他同學判斷那一個是謊言;講法律概念時,請學生用三個詞語編一段故事;講推理時,做“誰是作案者”、“故事接龍”的推理游戲等。
六、既講普通邏輯學的知識,又講辯證邏輯學的知識,尋找法律的生命
對思維形式和思維規律可以從不同的視角加以研究,因而邏輯學本身是一個龐大而又多層次的學科體系,如今人們通常把邏輯學分為普通邏輯、辯證邏輯。普通邏輯形成最早,它側重于靜態地研究思維形式的邏輯結構及邏輯規律,研究單向的思維;辯證邏輯研究動態的思維,研究多向的思維;恩格斯說“普通邏輯和辯證邏輯就象初等數學和高等數學的關系”。辯證邏輯思維時針對某一方面的論述同樣要遵守普通邏輯思維的形式和規律。在通常情況下,對于簡單案件,人們使用普通邏輯思維就可以了,但對于復雜案件,必須使用辯證邏輯思維才可以維護法律的正義。畢竟,人類已經進入辯證邏輯思維時期。
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律、道德、經濟、政治是統一的,經濟效益有國家、集體、個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長遠之分;道德上善與惡的標準、政治上利與弊的權衡也因出發點的不同而有差異;談到法律,當它確定時,我們以合法性為標準進行法律思維,當它不確定時,我們怎么進行法律思維呢?而什么是合法?為什么法律如此規定呢?答案是,以當時的政治、經濟、道德為標準所制定。所以,當我們講用法律來思維時,我們仍然要考慮到政治、經濟、道德的因素,當法律確定時,是立法者考慮;當法律不確定時,是司法者考慮。這樣,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僅僅是法律思維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維的唯一前提。
因此,既要講普通邏輯的知識,又要講一些辨證邏輯的知識。這是一個不能回避的問題。必須告訴學生,形式推理重要,但僅有形式推理是不夠的,在形式推理解決不了的地方,需要使用辨證推理。這樣,學生分析案例發現邏輯知識并不能簡單地應用時,就不容易產生“法律的正義是個變數”等消極看法。
法律離不開邏輯,法律的長足發展要求每一個法律人思考邏輯、應用邏輯,尋找法律的邏輯。法律邏輯學還是一個不成熟的學科,它的成熟需要邏輯學者和法學學者的共同努力,這也是法律發展的要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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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吉.法律思維學導論.[M]山東人民出版社,2000年8月版
[3]王澤鑒.《法律思維與民法事例》.[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4]全國工商管理碩士入學考試研究中心.2005年MBA聯考綜合能力考試輔導教材邏輯與寫作分冊.[M]機械工業出版社,2004年7月版
在法律教育和學習中,法律邏輯不但是基礎,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這正如臺灣著名的民法學家王澤鑒先生所言:“學習法律,簡單言之,就在培養論證及推理的能力”。
當前,法學教育困惑于怎樣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法律邏輯學教學困惑于怎樣對學生進行有效的法律思維訓練。對此,本文結合講授法律邏輯學的體會,總結一些法律邏輯學的教學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強調邏輯自律意識,引導學生重視邏輯思維
人從2歲左右就開始邏輯思維,在成長的過程中,邏輯思維能力不斷提高,但是邏輯自律意識淡薄卻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們不能說他邏輯思維能力欠缺,但在寫論文、教材、專著中,在講話、演講、辯論中,在處理一些重要問題時,卻犯了一些不該犯的簡單錯誤。例如:《中國法學》、《法學研究》中的兩篇文章。
《中國法學》2002年第2期《社會危害性理論之辯正》第167頁:“根據通說,犯罪的本質在于它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簡單地說,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顯然,它是一個全稱判斷,即所有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于是,反對者很快反駁”這里,作者明顯在偷換論題,從“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是犯罪”(全稱肯定判斷不能簡單換位,只能限制換位)。
《法學研究》2004年第1期《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第109頁:“客觀真實論者一方面聲稱‘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另一方面又將刑事訴訟定義為認識活動與實踐活動的同一,這樣一來,在訴訟中,所謂的‘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這一命題可以替換為‘認識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而所謂真理無非是符合客觀實際的一種認識,因此,上述命題可以進一步替換為‘認識是檢驗認識的惟一標準’?!弊髡咴谶@里混淆了概念,將辨證思維中的“同一”理解為普通思維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結論肯定不正確?!罢J識活動與實踐活動的同一”指的是辨證思維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維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當然,講到這里,老師還要告訴學生:出現邏輯錯誤只是作者和編輯缺乏邏輯自律意識的結果,核心期刊還是核心期刊,法學專家還是專家,我們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還是有創新之處,這個例子還可以用來講解思維形式與思維內容的關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編輯、專家尚且出現這樣的錯誤,我們更應該培養和提高自己的邏輯自律意識,把自發的邏輯思維轉變為自覺的邏輯思維。這是學習法律邏輯學的第一個目的。
二、用法律邏輯學理論思考,引導學生提高法律思維能力
法律思維由法律思維形式和法律思維內容組成,法律思維形式和法律思維內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對獨立性。法學專業課講授法律思維內容,法律邏輯學講授法律思維形式,各有側重,但在培養和提高法科大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對學生進行法律思維訓練時,法律思維形式和法律思維內容彼此相依,形式離不開內容,內容也離不開形式。法律邏輯學教學中融入法律思維內容,法學專業課講授時注意法律思維形式、方法和規律,將會大大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實現法學教育的目標。舉兩個例子:
在法律邏輯課堂上,我讓學生把“合法行為”、“違法行為”、“行為”、“犯罪行為”四個概念之間的關系用歐拉圖表示出來,大部分學生把行為劃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在違法行為中劃分出犯罪行為。他們認為,一種行為,要么合法,要么違法,為什么?他們說“不違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說這樣給合法下定義不合邏輯規則,也先不提合法的定義到底應該是什么,就舉個例子,一個人坐在座位上,另一個人上來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輕,違法嗎?不違法。合法嗎?沒法回答,說是說不是似乎都有問題,但你肯定不能說這種行為合法。還有更多的例子,不違法的并不能說合法。“合法行為”、“違法行為”、“行為”、“犯罪行為”四個概念之間的關系用歐拉圖應該這樣表示:先將行為劃分為法律調整的行為和法律不調整的行為,然后,再將法律調整的行為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個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邏輯理性告訴我們,不是所有時候都這樣。
在和學生一起聆聽的一次學術報告中,一位教授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修改為“科學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執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國”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權”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權”,那么,凡是官和權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權,我們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權,為什么不說依法司法呢?是現在我國的司法已經依法了,還是司法需要凌駕于法律之上,還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說了算嗎?這是從邏輯三段論推理想到的質疑。當時,正好講到三段論推理,學生感觸非常深刻。
以上說明盡管法律邏輯學沒有探討法律的邏輯(此處的邏輯意指客觀事物發生、發展變化的規律),但它告訴我們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邏輯(此處的邏輯意指思維規律、規則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論證的規則與方法)。后一種邏輯理性地看待前一種邏輯的現有觀點,思考其未來走向。
三、從法律邏輯學的角度分析案件,讓學生產生學習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對案件事實進行分解、條理剖析,并提出應如何適用實體和程序法律意見的活動?!卑讣治鍪欠▽W專業教育中一種重要的教學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實根據、法律依據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邏輯結合。事實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組成命題,由命題進一步組成推理,以此來論證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從概念、命題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決的婚姻關系上的違約金案。原告和被告結婚時訂立書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約定了違約金條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構成違約,應當支付違約金25萬元給對方。現在被告違約,原告請求違約金。法院審理本案,遇到的難題是:本案是婚姻案件,應當適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沒有違約金制度。違約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明文規定:婚姻關系不適用合同法。
怎樣解決這一難題?從法律邏輯學的角度講,合同和婚姻,一是財產法上的行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為。但兩者均屬于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是其屬概念。法律行為與合同、婚姻兩個概念之間是屬種關系。因此,法官可以適用關于法律行為生效的規則,具體說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實;其二,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其三,內容不違反公序良俗。審理本案的法官認為,本案婚姻關系上的違約金條款,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現行法對此并無強制性規定,并不違反"公序良俗",因此認定該違約金條款有效,并據以作出判決:責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萬元違約金。
四、提問式教學,使學生學會思考
提問式教學法,又稱蘇格拉底式教學方法,是老師不斷向學生提出問題,務求達到學生被窮追猛問,難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學生思考,通常不會問問題的人,也就不會發現問題,不會提出問題。因此,要在不斷的提出問題的過程中,促使學生不僅會回答問題,更主要的是會注意問題、發現問題、并以適當的方式提出問題。
有人說,律師的作用就是重新組合案件事實,尋找法律理由,維護當事人的利益。而怎樣在復雜的案件事實中找到突破點?借鑒MBA邏輯考試的方式,針對一個案件,請學生總結各方當事人的可能觀點及證據,思考怎樣支持、加強、反駁、削弱某一方的論證,怎樣解釋、評價某一方的觀點和論證。同學之間可以假設案情,展開辯論。
在個案分析中,不斷提問的方式可以啟發學生的思路,鼓勵學生們積極思索,互相反饋信息,并與教師溝通,在提問、反問、自問自答、互問互答中,探求解決問題、難題的路徑與方法。
五、適當課堂辯論,引用典故事例,設計課堂游戲,激發學生聽課的興趣
邏輯學是在“辯”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的。我國古代,邏輯學也稱為“辯學”?!霸V訟”的目的就是找到法律理由,說服別人,維護自身利益。故辯論對于學好法律邏輯學而言,不失為一個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辯論的題目可以是學生生活、學習中的熱門話題。辯論要求語言流暢,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兩方進行。如“法學教育應側重于理論(實踐)”等。這是一大部分大三學生所困惑的問題,大一、大二學習了一些專業知識,大三開始思考未來發展時,發現所學的理論與實踐之間有差別,而又不知道怎樣解決。辯論的過程中,我發現,他們自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這是辯論的一個作用。此外,辯論中,學生的思維過程展現出來了,邏輯問題也出來了。如:概念的內涵外延不明確,機械類比、循環論證、訴諸無知等等。往往是當局者迷,旁觀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師可以提醒學生注意,引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法律邏輯學是一門研究法律思維的形式、規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學科,學好它對于我們的法律學習、司法實踐大有裨益;同時,它又是一門交叉學科,高度抽象的邏輯學學科溶入具體的法學學科,概念多、規則多、符號多、公式多,法科學生學起來有一定難度。鑒于課程的抽象性和應用性,有必要設計一些課堂游戲,活躍課堂氣氛,深化學生對知識的理解和應用。例如,為強化學生對等值命題的理解和運用,在課堂上用10—15分鐘做“換一句話說”的小游戲:第一排學生寫一個命題,后幾排學生換一句話說,然后在傳回來,前排學生評價是否等值;講到法律規范邏輯時,為了引起學生對“應當”、“允許”等規范詞的重視,請學生們課后研讀法律條文,尋找三個相關法律條文,編造“兩個事實與一個謊言”,上課時,請其他同學判斷那一個是謊言;講法律概念時,請學生用三個詞語編一段故事;講推理時,做“誰是作案者”、“故事接龍”的推理游戲等。
六、既講普通邏輯學的知識,又講辯證邏輯學的知識,尋找法律的生命
對思維形式和思維規律可以從不同的視角加以研究,因而邏輯學本身是一個龐大而又多層次的學科體系,如今人們通常把邏輯學分為普通邏輯、辯證邏輯。普通邏輯形成最早,它側重于靜態地研究思維形式的邏輯結構及邏輯規律,研究單向的思維;辯證邏輯研究動態的思維,研究多向的思維;恩格斯說“普通邏輯和辯證邏輯就象初等數學和高等數學的關系”。辯證邏輯思維時針對某一方面的論述同樣要遵守普通邏輯思維的形式和規律。在通常情況下,對于簡單案件,人們使用普通邏輯思維就可以了,但對于復雜案件,必須使用辯證邏輯思維才可以維護法律的正義。畢竟,人類已經進入辯證邏輯思維時期。
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律、道德、經濟、政治是統一的,經濟效益有國家、集體、個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長遠之分;道德上善與惡的標準、政治上利與弊的權衡也因出發點的不同而有差異;談到法律,當它確定時,我們以合法性為標準進行法律思維,當它不確定時,我們怎么進行法律思維呢?而什么是合法?為什么法律如此規定呢?答案是,以當時的政治、經濟、道德為標準所制定。所以,當我們講用法律來思維時,我們仍然要考慮到政治、經濟、道德的因素,當法律確定時,是立法者考慮;當法律不確定時,是司法者考慮。這樣,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僅僅是法律思維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維的唯一前提。
初中政治課程的主要內容既包括培養學生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教會學生尊老愛幼、團結集體、尊敬師長等,又包括了基礎的社會法律教育以及黨的方針政策教育。因此教師在選擇案例的時候,要圍繞教材內容,貼近教學實際,選擇有針對性、有代表性、有啟發性的案例。如在教授“生命只有一次”這一章節時,教師選擇了一個真實的新聞事件——復旦大學投毒案。這是當時轟動一時的新聞事件,同學們多多少少都聽說過這個事件。教師從投毒者林的投毒行為出發進行分析,這是他不珍惜自己的生命,不珍惜他人生命的錯誤行為,得出:在傷害了他人的生命的時候,也放棄了自己珍貴的生命。因為他在毒害他人的同時也就意味著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失去自己的生命,這就是不珍惜自己生命、不珍惜他人生命的表現。教師借這個事件告訴學生,人的生命只有一次,非常寶貴,要遵紀守法、維護社會公德,做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讓自己的生命活出色彩,用寶貴的生命時間好好為國家做貢獻。教師結合課程特色,讓學生充分理解生命只有一次的概念,然后學生才能記住這一理論要點,使教學效果達到最佳。
二把握教學時機,適時舉例
在課堂教學過程中,適時把握教學案例的實施點,能夠充分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例如,有些例子放在課前講,能夠導出教學內容的主要問題,制造教學懸念,引起學生的探究欲望;有些例子插在課程內容中間講,能夠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既總結出前文的主要內容,又引出下文的問題;有些例子放在教學內容之后講,能夠起到升華主題、總結內容的作用。例如在教授“跨越代溝”這一章節時,教師在課程內容的最后講述了一個發生在自己身邊的真實故事。故事的主人公是鄰居與其上初中的女兒。鄰居本以為自己能夠理解女兒作為初中生的一些想法,但是進入初中以后,她發現女兒也有了自己的小秘密,為了能夠更加了解女兒內心的想法,母親偷看了女兒的日記。女兒知道后大鬧起來,由于也沒有理智地解決這個問題,于是雙方開始冷戰。后來經過母親思考良久,主動跟女兒溝通并承認錯誤,女兒終于理解了母親對于自己的關心,最終冰釋前嫌。在教學內容結束后,加上這個小故事,讓學生深刻理解了與父母溝通的重要性。這樣,學生才會客觀、合理地去理解父母的行為,對教學知識也加深了理解。這樣既達到了教學目標,還讓學生懂得了理解父母的重要性。
三運用正面例子,正確用例
初中政治教學是為了培養學生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因此,要以積極向上的案例激發學生的崇拜感,讓榜樣的力量指導學生去模仿、學習。其次,教師舉例的過程中,不應該對實踐過分地褒貶,要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去探索案例的利與弊,讓學生對案例有自己的分析理解。如在講解“面對誘惑、學會說‘不’”時,教師引用的就是時下最受學生歡迎的網絡作為教學案例,對教學內容進行講解。教師首先引用網絡發明的原因——本身網絡的出現,是為了使人們能夠更方便、更暢通地交流,但是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進步,很多不良因素也侵入網絡,從網絡傳到各地。但是網絡信息技術有優點、有缺點,要一分為二地對待,對于網絡帶來的不良誘惑,我們要學會說“不”,同時合理地利用網絡,增強自身的學習。
四掌握學生特點,典型解例
教學案例要符合學生的發展特點,能夠迎合學生的學習特點是實施案例教學的基礎,在課堂舉例的過程中,要依據教學的特點、學生的學習水平、理解能力和應用能力,從學生的生活實際出發,舉出符合學生特點的實例。如在學習“與父母平等溝通”時,筆者就在課堂上播放了一首《我想更懂你》,這首歌反映的就是母子間存有隔閡的問題,引起他們的共鳴與思考,讓學生想想自己與父母是否也會發生這樣的問題,讓他們來談談自己面對與父母的隔閡時的想法。在歌曲旋律與歌詞的映襯下,學生產生了興趣,開始各抒己見,說說自己對父母不理解的地方,同時也說出希望父母對自己能夠理解。教師通過對典型大眾化的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講解,能夠讓學生在輕松、愉快的學習氛圍中,帶著濃厚的興趣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