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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通用食品法》(EC178/2002)的定義是指在生產、加工及銷售的各個環節中,對食品、飼料、食用性禽畜及有可能成為食品或飼料組成成分的所有物質的追溯或追蹤能力[3]。《飼料和食品鏈的可追溯性體系設計與實施的通用原則和基本要求》(ISO22005:2007)中將“可追溯性”定義為:跟蹤飼料或食品在整個生產、加工和分銷的特定階段流動的能力[13]。在我國,《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術語》(GB/T6582-1994)將可追溯性界定為:追溯所考慮對象的歷史、應用情況或所處場所的能力[3]。中國良好農業規范(ChinaGAP)中對可追溯性的要求是:通過記錄證明來追溯產品的歷史、使用和所在位置的能力(即材料和成分的來源、產品的加工歷史、產品交貨后的銷售和安排等)[8]。可追溯體系流程(見圖1)。圖1可追溯體系示意圖可追溯體系是可追溯性概念在產品安全管理方面的理論表述。歐盟《通用食品法》(EC178/2002)認為是追蹤食品從生產到流通全過程的信息系統,目的在于食品質量控制和出現問題時召回[3]。國際食品標準委員會(Codex)將可追溯體系定義表述為食品市場各個階段的信息流的連續性保障體系[7]。美國農業部第830號農經調查報告首次將食品可追溯體系按照“深度、寬度和精確度”三個標準進行評價,其中寬度指系統所包含的信息范圍,深度指可以向前或向后追溯信息的距離,精確度指可以確定問題源頭或產品某種特性的能力[9]。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從技術角度解釋了食品可追溯體系,即采用EAN/UCC系統對食品原料的生產、加工、儲藏及零售等供應鏈各個環節上的管理對象進行標識,通過條碼和人工可讀方式記錄信息,一旦食品出現衛生安全問題,可以通過這些標識追溯到問題食品的源頭[9]。
國內外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概況
自英國出現首例瘋牛病以來,世界各國更加重視農產品和食品質量安全,紛紛采取措施防止相關問題再次出現。目前,全世界己有多個國家和地區成立專門機構,并實行相關法律法規,建立相應追溯體系,對農產品和食品質量安全生產過程進行嚴格地監控、跟蹤與追溯。農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體系的建立源于20世紀80年代歐洲瘋牛病的爆發,最初主要針對牛肉等畜產品[2]。1985年4月英國肯特郡出現第一例記錄,科學家檢驗追查出瘋牛病感染源可能是養牛飼料[10]。1990年英國政府成立“瘋牛病研究調查專門委員會”,追溯調查研究引發瘋牛病病源,進而產生肉牛生產履歷制度雛形[10]。1991年歐盟頒布《歐洲有機法案》,要求為每一地塊建立農藥、肥料等的使用情況,以監控有機農產品的生產過程[3]。2000年1月,歐盟了食品安全白皮書,首次引入了從“農場到餐桌”的概念[11]。同年7月,歐盟制定了(EC)NO1760/2000法令《關于建立牛科動物檢驗和登記系統、牛肉及牛肉制品標簽問題》,第一次從法律的角度提出牛肉產品可追溯性要求,并在歐盟及其成員國建立牛肉產品溯源系統[3]。在這個基礎上,2002年歐盟又頒布了(EC)NO178/2002法規《食品法規的一般原則和要求》,進一步把追溯的范圍擴大到全部食品,并明確提出禁止進口非追溯產品[11]。2006年初,開始實施《歐盟食品及飼料安全管理法規》,突出強調了食品從農場到餐桌的全過程控制管理和可追溯性[11]。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為確保消費者食品安全,建立了新的可追溯性的國際化食品標準ISO22005。此標準在ISO22000基礎上添加了食品管理體系,其中ISO22005∶2007為策劃和執行食品可追溯系統建立了統一的原則和要求,對食品供給鏈的每一步包括原料的流通途經,產品的追蹤以及供貨商等信息提供都作了規定[12]。為了推動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快速應用于生產實際,國際物品編碼協會相繼出版了《牛肉產品追溯指南》、《生鮮農產品追溯指南》、《魚類產品追溯指南》、《香蕉供應鏈追溯指南》、《葡萄酒供應鏈追溯指南》、《GS1可追溯性實施指南》以及《GS1可追溯性標準》等可追溯性應用指南和標準[13]。美國于2002年通過生物反恐法案,即《公共衛生安全和生物恐怖準備與反應行為》,將食品安全上升到國家安全戰略的高度,提出“實行從農場到餐桌的風險管理”,要求企業必須建立食品可追溯制度[5]。2003年5月,美國《食品安全跟蹤條例》,要求所有涉及食品運輸、配送和進口的企業要建立并保全相關食品流通的全過程記錄[11]。2009年,美國相繼通過《2009年食品安全加強法》和《FDA食品安全促進法》,加強對食品加工廠商的檢查與監督,提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權限,包括賦予該機構制定農場初級原料生產標準和召回追溯系統、強制召回受污染食品、扣留不安全食品、限制或禁止來自某個地區的不安全食品流通以及就可能違規情況索取相關數據等[3]。日本引入歐盟所推動的“食品可追溯制度”,于2001年建立了肉牛可追溯系統[5]。2002年5月,日本制定了牛肉身份證制度,并逐步延伸至大米、牡蠣等產業。消費者通過大米包裝上的電子標簽可以了解大米的產地、生產者、生產過程中使用農藥和化肥以及加工等具體信息[11]。2005年底,建立了糧農產品認證制度,對進入日本市場的農產品實施身份編碼識別制度,要求提地、生產者、化肥及農藥使用等詳細信息,方便消費者查詢[14]。2008年12月,日本農林水產省WTO/TBT通報,擬建立大米的可追溯體系[15]。到目前為止,日本對所有農產品實施可追溯管理模式已逐漸建立起來,在農產品質量可追溯系統的應用方面,日本不僅制定了相應的法規,而且在零售終端,大部分超市已經安裝了產品可追溯終端,供消費者查詢產品信息[16]。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加拿大2001年開始實施“食品召回計劃”,2004年建立了國家食品追溯體系[5],并制定《食品追溯數據標準第一版》和《食品追溯良好規范》,以保證絕大部分國產食品從原料到零售終端都能夠實現追溯[17]。澳大利亞作為一個畜牧業大國,于2001年在國家層面上建立國家牲畜標識計劃,并成立配套的管理機構[18]。韓國于2005年6月對農產品質量控制法令進行了補充修訂,引入了全方位的農產品追溯程序,并于2006年1月開始在全國范圍內執行。2007年12月公布了牛與牛肉可追溯性法案[19]。印度于2006年出臺的《食品安全及標準法案》明確了食品安全追溯制度,要求食品生產者提供食品生產過程信息,提供原材料的企業信息,必須貼上追溯標簽,以確保食品的可追溯性[3]。越南朔莊省2010年表示將建立水產品可追溯體系,以打造全球最主要的水產品供應商[3]。目前,世界主要發達國家已開發出很多成功應用于實際生產的農產品追溯系統,在追溯體系建設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英國率先建設了基于互聯網的牲畜跟蹤系統(CTS),實現了牲畜整個生命周期的情況記錄[20]。歐盟各國普遍采用由國際物品編碼協會(EAN)推出的“EAN•UCC系統來開展質量安全追溯[21],旨在對農產品供應鏈生產過程進行有效標識,建立起對各個環節信息的管理、傳遞和交換,實現對農產品有效的追溯[22]。美國于2009年推出NAIS項目,以保證牛肉的可追溯性[23]。荷蘭建立了禽蛋商品理事會的綜合質量系統(IKB),旨在保證生產鏈中所有重要活動都在受控情況下進行[24]。澳大利亞于2001年在國家層面上建立國家牲畜標識計劃(NLIS),即畜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系統,采用由NLIS認證的瘤胃標識球或耳標對牛、羊進行標識,來實現對牲畜的標識和追溯[3]。我國農產品食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仍然處于研究和起步階段,但近年來我國對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理論與實踐進行了積極探索,在追溯管理和體系建設上取得了顯著進展。國家相繼出臺了《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關于進一步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關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指導意見》等綱領文件,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農產品產地安全管理辦法》、《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食品召回管理規定》等規章制度。我國各級政府高度重視農產品、食品追溯體系技術規范的建設,逐步建設建立健全各項農產品食品追溯體系技術規范,以保證追溯系統的有效實施。在借鑒歐盟國家經驗的基礎上,相繼制定了《飼料和食品鏈的可追溯性體系設計與實施的通用原則和基本要求》、《飼料和食品鏈的可追溯性體系設計與實施指南》、《農產品追溯編碼導則》、《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操作規程通則》、《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操作規程水果》、《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操作規程茶葉》、《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操作規程畜肉》、《奧運會食品安全食品追溯編碼規則》、《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生產單位代碼規范》、《果品質量安全追溯產地編碼技術規范》、《亞運會食品安全食品追溯編碼規則》、《食品可追溯性通用規范》、《食品追溯信息編碼與標識規范》等相關指南和標準,旨在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制度和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強化“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程監管[3,14,25-27]。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在借鑒了歐盟國家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相繼制定了《牛肉制品溯源指南》、《水果、蔬菜跟蹤與追溯指南》、《我國農產品質量快速溯源過程中電子標簽應用指南》以及《食品安全追溯應用案例集》、《牛肉質量跟蹤與溯源系統實用方案》等規范和應用指南[3]。這些技術規范的實施,切實有效推動了我國農產品食品質量安全追溯工作的順利展開。近幾年,隨著國家加大對農產品食品質量安全監管力度,嚴肅查處制假造假事件,逐步建立農產品產業鏈追溯體系。各省、市政府也將保證農產品食品安全納入政績考核;在龍頭企業和部分農產品紛紛構建農產品食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以便實施從“農場到餐桌的全過程”安全控制和可追溯性,確保了農產品食品的質量安全和消費安全。國家質檢總局于2003年啟動了“中國條碼推進工程”。在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積極開展食品跟蹤與追溯的情況下,國內部分畜產品、糧食、果蔬、中藥材等開始擁有屬于自己的身份證[21]。農業部實施“城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系統試點工作”,重點開展了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28]。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7部委確定肉類行業作為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試點行業,啟動肉類食品追溯制度和系統建設項目等[1]。國家條碼推進工程辦公室在山東省壽光市田苑蔬菜基地和洛城蔬菜基地實施蔬菜安全可追溯性信息系統研究及應用示范工程[29]。北京市農業局與河北省農業廳建設完成的北京市農產食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臺,對農產食品質量安全的管理橫跨生產、包裝、加工及零售等各個環節,并覆蓋蔬菜、水果、畜禽和水產等多個領域[27]。北京市2008年全面啟用奧運食品安全監控和追溯系統,實施奧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實現奧運食品從生產基地到最終消費地的全程監控[1,28]。上海市建立“上海食用農副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平臺”,于2007年基本建成全覆蓋的農產品身份網上查詢系統[27]。天津市在全國率先實施豬肉和無公害蔬菜安全追溯制度,推出網上無公害蔬菜訂菜服務[30]。江蘇南京市建立以農產品質量安全網站為監管平臺,全面啟動農產品質量IC卡管理體系。海南、福建等省及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積極推動EAN-UCC系統在農副產品跟蹤與追溯方面的應用,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27,30]。此外,國內一些大型的農副產品企業也積極采用RFID技術建設內部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如北京市京裕大紅門肉類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五肉聯廠及上海五豐上食食品有限公司等[21]。其中典型性農產品追溯系統有中國產品電子監管網(/websiteserv/web/index.jsp)、國家食品安全追溯平臺(/)、農墾農產品質量追溯系統()、北京市農業局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系統(/)、中國肉牛全程質量安全追溯管理系統()、上海市食用農產品流通安全追溯系統()和食品安全監管、追溯與召回公共服務平臺(/)[3,28]。
中國的食品市場多年來一直比較平靜,2008年一個“三鹿奶粉”事件打破了這份平靜,食品安全問題開始走向社會大舞臺的前沿。“蘇丹紅”辣醬、毛發醬油、石蠟火鍋底料、瘦肉精、毒大米、地溝油,染色饅頭、牛肉膏、回爐面包、毒豆芽、石蠟墨汁薯粉等等一系列食品安全問題相繼發生,讓廣大的老百姓一提起食品添加劑就膽顫心驚。“問題食品”之多、涉及范圍之廣、造成惡果之重,已到了令人談“食”色變的地步。商務部《我國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狀況的調查報告》顯示:盡管目前上市食品安全狀況逐年好轉,但食品安全仍存在超標、法律法規缺失、檢測及環保體系不健全等問題。消費者對任何一類食品安全性的信任度均低于50%。接二連三的食品安全問題,正在沉重地打擊人們的飲食信心……中國的食品怎么了?明天我們還能吃什么?暴露出這么多的食品安全問題,說明已對當前社會造成了明顯危害。
一、形成食品安全危機局面的原因
1、消費者主客觀認識不足。根據經濟學的基本理論,購買者在購買商品時,首先考慮的第一因素是商品的價格。較之目前社會購買能力來看,食品的消費比重仍占據著主要位置,重點還是低價的生活食品,對于高價食品往往不予問津。而低價往往帶來質量的低下,這也就為“價低質次”的食品提供了滋生的“溫床”。再則,食品內在質量要求,并不為普通群眾所普遍知曉,如食品添加劑有哪些、哪些物質是不能加入食品的、怎么通過網絡查詢食品的生產許可情況等等。第三,受傳統思想的影響比較嚴重,很多的食品制作方法是從古代沿襲而來的,現代科學已經證明是不衛生或不安全的。第四、消費者對一些不法行為的不聞不問也導致了食品安全問題的產生。
2、食品經營者的道德問題。當前很多食品經營者在營銷觀念上忽略誠信的價值和意義,特別是中小微型的經營戶對構建誠信經營的社會環境和經營意識顯得更不在意。很多的食品經營者更注重的是如何降低自己的經營成本,怎樣獲取更大的利潤,至于誠信只是非物質的口號而已,可有可無。道德的滑坡,嚴重影響著我們的食品消費的環境安全,它就像一只無形的黑手,誘惑著食品經營者一步一步滑出正常的軌道,給我們的社會帶來了極大的負面影響,甚至造成可怕得后果。
3、食用農產品生產者的品行和素質問題。無論是何種形式的食品,其最初形態都是來自于農產品環節,食品質量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受到最初原料的影響。有部分農產品生產者片面追求產量最高化、產程最短化和利益的最大化,瘦肉精、硫磺熏劇毒農藥等手段得到了“極致的濫用”,甚至出現了用有毒有害物質直接作為種植要件的行為。食用農產品生產者缺失的操守品行和基本素質也是造成食品安全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
4、監管部門的體制和履職問題。食品安全的監管是復雜的行政管理體系,其具體實施涉及到二十多個職能部門,任何一個部門的監管不到位,或者出現監管缺位,都可能對食品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影響。食品安全監管講究的是部門間的合力,然而在現行體制下,往往會因為部門的職責不同,監管環節不同,所調整的利益不同或部門性質不同等因素造成部門之間工作的不平衡性;在部門之間的監管還存在環節的交叉和盲區;同時很多部門的監管執法人員懼怕履職風險,畏苦畏難,進而產生了履職不力、推諉扯皮,甚至胡亂作為的問題。
5、國家食品生產規范與標準相對落后問題。隨著消費水平的不斷提高,消費者不但要求食品“好吃、好看、好聞”,而且對便攜性、營養性、易儲性也提出了更高需求。一些為食品生產者或經營者為改善食品的口感品相、延長保質期、提高營養成分指標的食用添加物質被大量的添加在各類食品,甚至形成了濫用的現象。而與此同時國家的相關使用規范和生產標準沒有能夠及時得到修改,形成了“有監管無辦法”的局面,特別是針對地溝油的檢測標準至今仍沒有出臺。
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的基本原則
俗話說“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不僅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更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流通領域的食品安全監管伴隨著各種社會問題深化而日益凸顯,對傳統的社會管理體制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從目前流通環節監管現狀來看,效果不容樂觀,監管工作忙忙碌碌,回頭一看勞而無功。一方面監管壓力到只氣喘吁吁,另一方面工作成效力不從心。而分析想來,為什么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就是在監管中出現了單打一的局面,缺乏部門間、群體間的協作合力,沒有能夠發動全社會的作用。必須清醒的認識到,食品安全的監管不是依靠哪一個部門或哪一個個人能實現的,實現社會協同,是整合社會管理資源,建立社會管理格局的重要途徑。流通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的社會化管理必須確立一個基本原則:即部門監管為前提,社會協同作依托,公眾參與是基礎,通過政府與社會的良性互動,實現政府、社會、公民的三方共治。
三、創新舉措,破解食品安全監管的難題
1、提高社會對食品安全的認識,為社會化管理提供土壤。借助各種媒體和多種手段向全民普及宣傳《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發實施條例》和與之相關的各種法律法規擴大宣傳的覆蓋面和教育效果。通過宣傳,提高全社會對食品安全的認識和自我保護意識,鼓勵消費者共同監督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用行動展現態度,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積極參與維護食品安全。自覺的抵制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農畜產品和食品。用拒買行為促進食品安全屏障的形成,讓有毒有害食品沒有市場。特別是要加大社會誠信建設,運用信用體系評價引導作用約束食品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比如,利用每年開展“3?15”主題活動和一系列的專題方式,邀請市民參與體驗,逐漸讓消費者的觀念由“事后消費維權”轉變為“事前理性消費”。
2、加強加對經營者自律意識的培養,構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食品經營主體對其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并且對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明確了相關懲處措施。工商部門的職責是依法采取相關措施,促使經營戶履行義務。從大量基層監管的事實表明,很多的食品經營戶對于最基本的進貨查驗和登記制度都不能及時到位,自律不能到位和誠信缺失是發生食品安全事件的根本原因。如何強化經營者自律,做法可以有三點:第一,利用宣傳培訓的手段,從理論層面上強化經營者的自律意識,在必要的情況下開展點對點的輔導,促使其能清醒認知;第二,強化在流通環節的巡查監管,督促執行;第三,依靠社會群眾和輿論的力量,加大監督力度,讓不能切實履行自律義務的經營者失去消費者的信任。
3、重點治亂,以強勢執法促進經營者規范經營。加強問題食品和行為違規的查處力度,對事故責任人和生產經營者嚴厲處罰。以強大的法律威懾力來震撼那些良心缺失的生產經營者,使食品生產經營市場風清氣正。在經過充分宣揚教育的前提下,對監管過程中發現的違法經營行為,必須采取“嚴打”的高壓態勢,做到露頭就打,違法必究,起到查處一個、震懾一批、整治一家,規范一個行業的作用。通過強勢執法迫使食品經營主體提升規范意識、誠信意識、守法意識,變被動應付檢查為主動防范風險,變他律為自律。
4、創新監管模式,實現基層轉型升級。社會管理是多方參與的社會行為,完善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體系,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內容。更新監管理念,把市場監管作為第一職責;更新發展理念,把服務發展作為第一要務;更新執法理念,把依法行政作為第一準則;更新維權理念,把群眾滿意作為第一標準,以“創新模式、務實培訓、優化服務、盡責監管、規范執法、高效維權”的六項主旨作為工作要求,加速推動基層轉型。
5、加強隊伍作風建設,強化履職督查機制。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干部隊伍建設是達到有效監管的重要手段。必須發揚三種作風:一要勤思善學、勇于實踐的作風。要建設一支勤于學習、善于思考和勇于創新的隊伍。善于向先進學習,開明不保守、創新不守舊,將突破監管執法無縫對接作為首要任務,將解決經營戶自律作為執法重點,將落實長效機制作為核心目標。二要執行有力、敢于碰硬的作風。要加強領導班子的凝聚力和一線隊伍的戰斗力。克服主客觀、內外部的困難,集中力量,迅速行動,重拳出擊、強勢執法,加大對各類食品經營違法案件的處罰力度。三要務實肯干、樂于進取的作風。在執法監管工作中不管取得多大成績,不驕傲懈怠,高標準嚴要求,不斷進步。四要進行效能評估,實現過程可控、結果可查。要完善責任追究機制,加大問責力度,將問責機制常態化、制度化、規范化,不斷增強行政部門領導和干部的食品安全責任意識,提高履職能力和執法效率。
關鍵詞 明星代言 虛假廣告 法律規制
“明星代言”是一種經營者營銷的廣告策略,通常是明星接受廣告主或者廣告公司的委托,參加平面媒體廣告的拍攝和制作、參加有關產品或服務的新聞會或促銷活動,被代言的企業向代言人支付報酬的行為。廣告代言可以是明星、專家、權威機構或普通消費者。而明星基于名人效應的代言行為更能使消費者產生信任,并最終采取行動購買產品或服務。隨著社會物質產品的逐漸豐富,廣告宣傳尤其是利用明星效應進行廣告宣傳在市場經濟中發揮越來越重大的作用,近年來也似乎成了各種品牌發展的基本趨勢。明星代言虛假廣告近年來愈演愈烈,從劉嘉玲等眾多女星代言SK—II、郭德剛代言“藏秘排油”、葛優代言億霖木業、鄧婕代言三鹿奶粉到侯耀華代言門事件,以及成龍代言的“霸王”烏發水事件,名人代言所引發的產品糾紛事件不斷,消費者通過各種渠道對不負責任的代言明星進行譴責,要求法律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是我國的立法和相關措施不盡完善,處理結果令消費者不能滿意。因此,筆者希望通過對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泛濫的根源、代言人的法律責任進行研究,以期規范商業廣告的代言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營造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
一、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泛濫的根源
(一)商業利益的本能驅使。
明星代言可以增加消費者對品牌的信賴和關注,有為新產品提高知名度、打開市場的作用,也有為老產品做市場推廣、擴大市場分額的功效,同時代言的明星還可獲得不菲的商業回報。讓我們先看2009年公布的一組數字(每兩年的代言費):港臺明星張學友1000萬港幣、劉德華800萬港幣、梁朝偉800萬港幣;日韓明星金喜善800萬人民幣、宋慧喬800萬人民幣;內地明星蔣雯麗160萬人民幣、范冰冰250萬人民幣、劉亦菲300萬人民幣。這組數字告訴我們,明星的商業廣告代言費是非常可觀的。問題在于,有多少明星可以保證在拍廣告之前就已經對其所要代言的商品進行了深入了解,或已經親自試用并領略過該產品的功效了呢?據業內人士透露,明星們一般是不會親身使用其代言產品的。但是,巨大的商業回報的誘惑,使明星們樂此不疲投身商品的廣告宣傳中。
(二)大眾媒體缺乏自律。
大眾媒體主要是指報刊、電視、廣播、網站等新聞媒體。在競爭日益激烈的市場經濟中,一些新聞媒體為了擴大市場占有率,只注重經濟效益,不考慮社會效益,頻頻明知虛假的廣告。在利益驅動下,為了創收,媒體毫無準入原則地向各類虛假廣告敞開大門,致使虛假廣告暢通無阻、泛濫成災。其中,違法違規的醫療、藥品、保健食品廣告數量之多,頻率之高,令人瞠目結舌。加之目前立法對傳媒機構的懲罰機制很不完善,導致大眾媒體違法成本過低,他們放任虛假商業廣告造成的不良后果,與代言明星一起來欺騙、誤導消費者。
(三)立法存在漏洞、監管體制不完善。
對于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我國的立法存在漏洞。我國現行《廣告法》是1995年實施的,其中規定的廣告責任主要有三種: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而這幾種責任主要是針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者設計、制作、的虛假廣告,對有過錯的廣告代言人是否承擔責任,廣告法中沒有涉及。立法存在漏洞、追究過錯代言人法律責任無法可依,是近年來受損害消費者起訴廣告代言明星案例最終敗訴的原因。另外,國家對商業廣告監管的體制不完善也是導致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泛濫的原因。
二、我國廣告代言法律規制的現狀
我國對虛假廣告代言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規定很少,僅在我國的《食品安全法》里以民事責任的方式有所體現,在其他的法律規定里都沒有涉及到廣告代言人的任何法律責任,具體分析如下:
(一)普通產品或服務代言人的民事責任。
我國現行法律對虛假廣告法律責任有明確規定,但是對虛假廣告代言人責任卻沒有涉及,這里指的是非食品領域的廣告代言人。《廣告法》第38條規定,違法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制作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這里只字未提廣告代言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縱觀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和廣告有關的法律都沒有明確虛假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
(二)食品、保健品代言人的民事責任。
2009年6月1日實施的《食品安全法》第55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這一條率先規定了明星代言問題食品要與生產經營者一起負法律責任。對推薦食品、保健品等特殊產品和對人體存在安全隱患的產品的廣告,法律必須要有嚴格的限制。但是在《食品安全法》已經生效的情況下,這兩個新增加的規定在廣告法里并沒有做相關的規定,對這兩個內容,《廣告法》與《食品安全法》并未銜接。并且,對推薦食品和對人體含有安全隱患的產品的廣告的定義和范圍,法律上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和限制。所以也造成了司法機關適用法律和適用標準上的不清晰。
三、國外廣告代言的法律規制比較
我國進入市場經濟的時間較短,有關廣告代言的法律規制不如有些國家完善,因此,可以通過對國外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規定進行分析研究,以完善我國的相關立法,從而對明星代言虛假廣告行為進行有效規制。
美國法律明確認定明星代言廣告具有“證言廣告”和“明示擔保”的雙重性質,要求代言人必須長時間使用過、消費過其代言的產品,也是產品的直接受益人,否則明星將面臨巨額罰款和牢獄之災;加拿大的《廣告標準準則》規定:代言、推薦或證明者必須是該產品或服務的實際使用者,廣告相關信息需有充分的事實依據,決不許欺騙或誤導消費者,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民事或刑事處罰。在政府支持下,1972年廣告標準協會開始對準備播發的廣告進行嚴格預審;法國消費者的消費觀念比較成熟和理性,商家大都是通過新奇的創意來突出產品的品質,不喜歡用明星來促進產品的消費,民眾更加相信品牌。企業挑選明星時會慎重考慮,而明星也十分謹慎,因為一旦代言了虛假廣告,不但會名譽掃地,還有可能遭受更大的損失。瑞典雖然沒有關于名人代言廣告的專門法規,但是可以從嚴格的廣告法、名人自律規范和輿論等方面對名人代言廣告進行制約;日本的明星如果代言虛假廣告,很有可能會面臨失業,因為明星代言的產品如經證實屬于假冒偽劣產品,明星除了要向民眾公開道歉外,還會在相當長的時間找不到工作。
經過對國外明星代言法律規制的比較、分析,筆者認為有以下幾點值得借鑒:1.確保代言明星對產品親身使用且受益過。如美國、加拿大的法律規定,廣告代言行為性質是證言和擔保的行為,代言人在廣告代言過程中必須為其證言證詞負有品質擔保的義務,而且證言證詞的內容必須真實。2.建立嚴格的預審制度。如加拿大、韓國的法律規定,加強廣告前的審查程序,建立嚴格的預審制度,以此來降低虛假廣告或者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廣告機率,嚴格預審制度的確立,是預防不合格廣告的極好屏障。3.加大虛假廣告代言人的違法成本。如法國、日本的法律規定,加強了明星代言的注意義務,如果明星代言的產品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星會因此承受巨額賠償、名譽掃地甚至遭受牢獄之災。因此,加大虛假廣告代言的違法成本,會有效遏制明星的虛假代言行為。
四、健全我國廣告代言制度的法律構想
(一)明確廣告代言人的法律義務。
在我國,廣告代言行為沒有明確的種類劃分,從具體表現來看,主要有一般代言和證言廣告兩種區分。一般代言是“代替”經營者發言,不是代言人的觀點;而證言廣告的代言則產生了虛擬真實的效果,讓消費者相信是代言人的觀點。基于這兩種代言的不同,在法律規范中明確廣告代言人的法律義務,也應有差別。一般代言,應具有法律上的審查義務,根據《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代言人應審查四個方面的內容:主體資格的合法性、產品的合法性、廣告內容的合法性、特殊產品廣告的特殊規定。證言廣告的代言人除了應具有法律上的審查義務,借鑒美國、加拿大的立法經驗,還應具有信息披露的義務,披露的內容主要有:代言人親自使用產品的情況、從親身體驗中對產品的服務和質量所作的了解、“證言”的真實性及有無虛假和誤導、是否有損于消費者權益。只有明確了廣告代言人的法律義務,才能讓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完善我國的廣告代言立法。
我國對虛假廣告代言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規定很少,僅在我國的《食品安全法》里以民事責任的方式有所體現,在其他的法律規定里都沒有涉及到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所以應該完善我國的廣告代言立法。首先,民事法律責任拓寬領域。虛假廣告代言人承擔法律責任的領域不應局限于食品和保健品領域,應在所有的商品或服務領域中都適用。所以,應加快《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其次,虛假廣告代言人應承擔行政責任。虛假廣告造成損害的普遍性與民事責任承擔的個別性極不協調,而受害人多數會采用息事寧人的做法,因此僅用民事責任對代言人懲戒是不夠的,應設定行政責任。根據代言特點設定申誡罰和財產罰,加大處罰的力度,違法的成本增加,代言人就會謹慎從事代言行為。最后,刑法中應增加虛假廣告代言罪。法國、日本刑法中都有相應的罪名規范代言行為。當然,適用刑罰是對后果嚴重的違法行為的懲處,但是,刑法更重要的是對世人的警示預防,相信隨著代言法律規制的完善,代言行為將會更加規范化。
(三)加大對虛假廣告的監管力度。
2011年中國社科院舉辦“法治藍皮書暨中國法治發展與展望研討會”,了《中國法治發展報告No.9》(法治藍皮書)明確提出,加強電視廣告監管刻不容緩,尤其應加強對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監管。針對目前的問題癥結,政府應統一規范廣告監管辦法,理順監管機制,使審查、審批、監管、處罰責任部門明確,嚴格廣告的審查準入制度,廣告之前每個環節都要登記備案,如果哪個環節疏忽,使虛假廣告流入市場,就要追究哪個環節的責任,保證虛假廣告一出現就有重拳打擊。另外,應修改《廣告法》中有關行政處罰的條文,對廣告主現有的處罰方式: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一倍至五倍的罰款進行修改,加強行政處罰的力度,加大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者的違法成本,督促商家自覺約束自己的廣告行為,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逐利沖動。
(四)提高消費者和媒體的法律素養
在抵制虛假廣告過程中,還需要不斷加強法制宣傳,提升公眾的誠信觀念和消費理念,督促廣告主體依法從事廣告活動,增強消費者抵制虛假廣告的自覺性和自我保護意識,消費時不盲從明星效應,讓虛假廣告沒有生存的土壤和空間。在治理廣告市場時,要充分發揮廣告協會的監督作用,不定期地對新聞媒體行業的廣告行風進行評比、監督,并將評比結果進行曝光。同時,各新聞媒體也應加強自身的行業自律,不斷提高新聞工作者的法律素養;同時對一些重大案件,要發揮社會輿論監督的作用,公開處理并及時曝光重大的虛假廣告案件,如實披露虛假廣告的負面影響,有力震懾代言虛假廣告的不法分子,形成全面打擊虛假廣告的氛圍,從根本上遏制虛假廣告的蔓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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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產品出口 立法措施 法制環境
中圖分類號:F752?65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1369(2008)6-0021-08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產品出口總量從小到大,得到了一定的發展。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于我國農產品出口是機遇又是挑戰,我們成功地走過了“人世”的過渡期,農產品出口穩中有升,但同時出現了農產品貿易逆差。這與我國的農產品進出口法制環境如何建立又如何適應國際市場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
我國農產品出口主要特點
改革開放以來的20多年來,我國農產品出口增長迅速,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前的2001年,中國農產品出口額為160.7億美元,2007年全國農產品貿易額達到781億美元,其中出口370.1億美元,逆差達40.8億美元。現在,我國已經成為世界第五大農產品出口國和第四大農產品進口國。統計數據表明,我國農產品貿易額占農業增加值的比重已由1992年的15.8%上升到2005年的20%,其中進口依存度由5%上升到10.2%,農業越來越融入世界貿易體系。主要表現為:
1.農產品進出口呈現較快增長,逆差擴大
由表1可見,2001年以來,全國農產品進出口全面增長,平均增幅進口大于出口,如果以2001年為基數,2007年比2001年出口增長130.3%,6年年均增長21.7%,進出口也由順差變為逆差。僅2008年上半年出口195.2億美元,進口達289.7億美元,逆差94.5億美元。以江蘇為例,2007年比2001年農產品出口增長160.1%,年均增長26.8%,而進口增長達547.2%,逆差也由2.4億美元急增為39.6億美元。
2 農產品出口結構優化,價格提高
深加工農產品占農產品出口的比重繼續提高。2006年深加工出口額為150.1億美元,比上年增長23%,在農產品出口總額中的比重比上年提高3.4個百分點。農產品出口價格繼續攀升,2006年出口價格指數上漲4.9個百分點。2007年農產品出口價格指數為105.9。
3 出口市場進一步多元化
中國農產品出口市場,分別有亞洲、歐洲、北美洲、非洲、南美洲、大洋洲等。其中亞洲是中國農產品最大的出口市場。2007年對亞洲市場出口223.2億美元,增長15.5%,占出口總額的60%;對歐盟出口70.6億美元,同比增長26.4%,占出口總額的19.1%;北美洲占13.5%。但對日本市場出口有所下降,2008年上半年出口所占比重,由上年同期的23.9%下降至18.9%。
4 民營企業成為出口新增長點,龍頭企業競爭力增強
據商務部統計,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達134.3億美元,增長15.1%,占43.3%;民營企業出口94.3億美元,增長39.8%,所占比重提高到30.4%;2006年國有企業出口67.3億美元,占21.7%。民營企業成為全國農產品出口的新增長點,取代國有企業成為第二大農產品出口主體。
數據來源:農業部農產品貿易辦公室主編.中國農產品貿易發展報告.中國農業出版社,2007;農業部農產品貿易辦公室主編.中國農產品貿易發展報告.中國農業出版社,2006;加注*的統計數據來源于農業部信息中心。研究表明,農產品的出口,對擴大農民就業、促進農民增收、農業結構調整、提高農業競爭力都有重要作用。據商務部統計,每出口1萬美元的農產品就將帶動20人的就業,2007年我國出口農產品達到了370.1億美元,這就意味著有7400萬農民的就業依賴我國農產品的出口。而農產品的進口則有助于緩解農業資源短缺的壓力,促進農業比較優勢的發揮和農業資源配置的優化。
由此可見,在國家、地方各級政策的引導和鼓勵下,與WTO規則相銜接的出口政策不斷完善,法制環境逐步建立,正在實現農產品出口規模的不斷擴大、進出口的逐步協調,同時,農產品出口已成為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途徑。
究其我國和江蘇省農產品出口取得的成效原因,正如程國強所言,取得的成績其中最關鍵的因素是在于中國政府在農業政策、法規方面的調整。農產品對外貿易的發展與變化反映了我國農產品法制環境的演變和改善。
“入世”后制約我國農產品出口的法制因素
中國加入WTO后,一方面,按照WTO的規則享受無歧視的貿易待遇,對外貿易的國際環境從整體上得到了改善,有利于我國農產品對外貿易的進一步發展。另一方面,在貿易保護主義盛行的情況下,發達國家頻繁不合理利用技術壁壘阻礙和阻止我國農產品出口。究其原因正如國務院發展中心研究員吳敬璉在2005年中國經濟50人論壇主辦的“階段中國改革發展的主要特征與挑戰”中坦言,改革四大缺陷,其中之一就是現代市場經濟正常運轉所必須的法制環境遲遲未能建立。正是這些因素影響和制約著農產品的出口,從法制環境分析主要有:
1 外部法制環境
(1)外國新法案的出臺影響了我國農產品出口。歐盟新《食品及飼料安全管理法規》已于2006年1月1日實施;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于2006年5月實施。兩個新法案的最大特點是:一是建立進口食品的可追溯體系;二是對農藥殘留的可檢測標準進一步提高。兩項新法案的出臺直接影響農產品出口。
(2)發達國家農業高補貼削弱了我國農產品競爭力。我國主要出口市場對農業的高保護、高補貼、高扭曲短期內難以改變。近年,歐盟實施了新的共同農業政策,美國實施了新農業法案,日本頒布了農業基本法,其共同之處是穩固和提高對農產品的補貼量,加強對農民的支持保護。發達國家的高補貼,給中國的農業發展和農產品出口帶來了巨大壓力。以棉花為例,美國每年給2.5萬戶棉農大約30億美元的高額補貼,平均每戶棉農得到的補貼高達1.2萬美元,這相當于中國一戶棉農7~10年的產值。美國棉花以低廉的價格大量進入中國,給棉花產業的發展帶來的壓力可想而知,國內棉價因此下降,棉農受到相當多的經濟損失。如歐盟對糖類作物的巨額補貼,中國蔗農因此人均收入減少約300元,這占到中國農民人均收入的一成。根據專家測算,目前發達國家每天給農民的補貼高達10億美元。由于中國農業投資相對不足、農村金融短缺等問題長期影響著農業的發展,因此發達國家的這種做法在很在程度上削弱了我國農產品的競爭力。正如中國農業部副部長牛盾說“對中國這樣一個發展中國家而言,這是非常不公平的”。
(3)貿易壁壘增多限制了我國農產品出口。農產品市場是全球貿易自由化進展相對滯后的一個市場。過渡期后,各國形形的、動態的“技術性保護”越來越多,門檻越來越高,如檢驗檢疫壁壘、農產品身份證壁壘、知識產權壁壘、食品標簽壁壘等等,這些貿易壁壘的設置,必然成為我國農產品出口的最大障礙。同時,農產品出口還將面對“入世”承諾中的幾個不利條款,如為期12年的特定產品過渡期保障機制、為期15年的反傾銷非市場經濟待遇、為期8年的過渡期貿易政策審議機制等。目前,歐盟、美國、日本等我國農產品出口的主要地區,均沒有承認我國的完全市場經濟地位,這些國家可以利用反傾銷、特保等手段對我農產品進行限制。
2 內部法制環境
(1)農產品出口企業法律意識淡薄,應對國際規則的能力弱。從江蘇省看,大多數中小型農產品出口企業的業務人員是從外貿公司直接轉入農產品生產加工和出口公司的,除管理人員自己從常識上了解或從經驗上積累的與貿易有關的一些知識外,根本談不上法律知識;管理人員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更少,有的企業一個都沒有;貿易中涉及的法律規則是管理人員通過信息平臺自學或政府培訓而來;很少企業有法律顧問,一般遇到問題再請教。從江蘇省一起中日紫菜貿易摩擦和全國中美蘋果汁、罐頭蘑菇、蜂蜜、暖水蝦、馬鈴薯淀粉5起貿易摩擦看出,我們對國際規則和他國政策和法律不熟,且應變訴訟能力也較弱。
(2)關稅下調,農產品進口市場壓力加大。中國“入世”后政府承諾取消農產品出口補貼,不對農產品的進口數量進行限制,并逐步取消關稅措施,實行關稅配額管理制度,到2006年農產品平均關稅降到15.23%。這一水平遠低于美國、日本、歐盟等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水平,僅為世界農產品平均關稅62%的1/4,已是世界上農產品關稅最低和市場開放程度最高的國家之一。表l數據也表明,我國從“人世”前的農產品凈出口國已變為凈進口國。因此,關稅每減一分,國外農產品的進口量就可能增加一分,威脅也就會增加一分。如大豆、玉米、棉花等的大量進口,對我國農產品市場的沖擊越來越明顯。相反,歐盟等國家和地區農產品平均關稅不降反升,如歐盟從2004年的16.5%,到2008年已達18.6%,更加大了我國農產品出口的難度。
(3)配套的法律政策不完備。用地、信貸、能源、資源和交通等要素的緊縮和緊缺效應對農業招商引資及農產品出口主體的培育和壯大有著直接影響。2006年6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同意中國進出口銀行開辦農產品出口賣方信貸業務,但此項業務支持的范圍及其重點是部分產品,且在部分地區開始實施;中國農產品出口信用保險工作尚處于起步階段,2006年8月商務部、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聯合下發了《關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險支持農產品出口的通知》,據統計,在1.4萬家農產品出口企業中,僅有500多家投保,而2006年共有625家農產品出口企業參與投保,比上年增長35%。主要原因是費率較高,企業壓力較大。
(4)出口退稅政策還沒有鼓勵精深加工農產品出口。出口退稅政策的目的是調控農產品進出口。但我國實行5%和13%兩檔退稅制,13%退稅的農產品出口總額的比重很小,大部分為5%,對資源性農產品和精深加工農產品的退稅政策沒有明顯的區別,對鼓勵出口企業從事農產品精深加工沒有明顯的吸引力,更不能很好地引導農產品出口企業重視農產品精深加工出口,提高附加值。
(5)不確定因素增多,農業經營壓力大。隨著農業及各行業的深層次開放,國家財政、金融政策的變化,一些與農業開放相關的深層次問題的解決也呈現出較大的壓力,如通貨膨脹、人民幣升值以及農業基礎比較脆弱,勞動力成本大幅上升,原料價格上漲,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企業效率不高,抗風險能力不強,社會就業壓力大,糧食安全、土地問題、農業管理體制調整等等都對農產品出口構成了威脅。
上述政策環境的背后透視,目前制約我國農產品對外貿易發展的最大的問題是制度缺位,即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廢除了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農產品對外貿易管理制度和模式,但是并沒有建立起一套市場經濟體制的農產品對外貿易管理制度和模式,在相當程度上出現了管理制度上的“真空”,許多農產品出口問題直接源于這一制度的缺位。目前我國對農產品生產、加工、檢疫和貿易實行多部門管理、分段管理,顧頭不顧尾、法律不全、執法不嚴等,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管理的力度和效果,制約了我國農產品對外貿易的話語權和競爭力,損害了我國農民的利益。
發達國家調控農產品進出口
采取的主要立法措施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進展的加快,我國農業和世界農業的關聯度越來越高,特別是加入WTO后,與世界各國、各地區的農業經貿聯系更加緊密。積極借鑒和引進國外先進的生產技術和經營理念,充分了解國際通行規則、國外有關政策及貿易法制環境,對于我們參與全球經濟合作與競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 發達國家制定了政策、法規,設置進口技術,保護其國內產業
日本從2003年開始,政府通過一系列手段,利用對WTO程序的諳熟,在短短三年之內,就將各種貿易技術壁壘合法化、制度化。2003年制定并實施了《食品安全基本法》之后依據《食品衛生法》、《植物防疫法》、《家畜傳染病預防法》對入境的農產品、畜產品及食品類實行近乎苛刻的檢疫、防疫制度。2003年5月30日,新的《食品衛生法》要求對食品中的農藥等化學殘留制定制度,這為日本制定相關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2003年10月至2005年6月,日本先后向各WTO成員通報的“暫定最大殘留限量標準”的第三方案達到5萬條以上。同時2005年5月日本對進口動物實行通報制度,修改了《日本農業標準法》,2006年修改《食品衛生法實施條例》。2006年5月29日正式生效了“肯定列表制度”,按其規定,農藥、獸藥和添加劑受限制的種類從原來的63種突然提高到797種;并對這些化學品設置了51392個暫定標準,而之前只有2470個;對于還沒來得及設定暫定標準的,則全部采取一律標準,即每公斤食品殘留的化學品不超過0.01毫克。“肯定列表制度”將影響中國6200家企業、近1/3的農產品出口,5400萬農民生計受損。2007年,日本在我農產品出口市場中的份額從2001年的35.8%下降到22.8%。
據統計美國2005年就向WTO發出171件SPS通報,顯示了美國在農產品檢驗檢方面的技術立法優勢。立法有:《食品、藥物和化妝品法》、《食品質量保護法》、《營養標簽及教育法》、《包裝和標簽法》、《聯邦法規》第9篇(《聯邦進口牛奶法》、《聯邦肉類檢驗法》等)、《美國食品標簽法等》。美國要求在食品加工中引入“危害分析和
關鍵控制點”(HACCP)管理體系,以加強對食品出口廠商的監督,并決定從1997年12月18日起要求進口食品必須全面實施HACCP管理體系,禁止從未實施該管理體系的國家進口水產品和肉類食品,這一規定實質上是對生產過程和方法的要求,而不是直接針對最終產品。美國FDA依據《食品、藥品、化妝品法》、《公共衛生服務法》、《嬰兒食品法》、《茶葉進口法》、《嬰兒藥法》等對各種進口物品的認證、包裝、標識及檢測、檢驗方法都作了詳細的規定,每月被FDA扣留的不符合要求的進口商品高達3500批左右。這些勢必增加我國農產品企業的出口成本和交易風險。
歐盟1997年發表了食品安全綠皮書,2000年1月12日,歐委會發表了《食品安全白皮書》,推出了內含80多項具體措施的保證食品安全計劃,提出食品衛生責任首先由生產方承擔,食品從飼料開始,經過農場到餐桌和處置的整個鏈條都要保證安全,要求各方必須保證食品生產和銷售的透明度與安全性,要求對轉基因產品等有爭議的產品加貼標識,讓消費者自由選擇。2002年1月新《歐盟食品安全法規》正式生效,是至今最重要的食品法。2002年對共同農業政策進行又一次修改。2003年歐盟頒布了兩項有關《轉基因食品標識的法規即轉基因食品及飼料條例》及《轉基因生物追溯性及標識辦法以及谷轉基因生物物質的食品及飼料產品的追溯性條例》;同時2004年7月頒布進口產品的檢驗檢疫計劃;2004年又修改了食品衛生條例。并從2004年起執行有關轉基因食品新的法規,如《致敏性食品標簽指令》;農獸藥方面都有法令和法規;2005年歐盟又實施食品及飼料安全管理新法規,于2006年1月生效,新法對進口食品及飼料管理上確定了一個通用制度,控制風險發生頻率。
2 發達國國家實施出口補貼,出口信貸、保險,促進農產品出口,反過來又限制別國采取這些措施
發達國家對本國農產品出口的高額補貼是世界貿易領域亟待解決的頭號問題,這一問題加劇了發展中國家的糧食危機,使發展中國家農民無法進行公平的競爭。
歐盟是出口補貼的大戶,歐盟各成員國的總體農業補貼仍維持在較高水平,對價格支持的依賴程度也高于美國。盡管歐盟對部分農產品的價格支持已得到削減,但是由于關稅較高,限制了低價位農產品的進口,因此對市場價格起到了支持作用。根據2003年1月歐盟共同農業政策的規定,成員向第三國出口如谷物、奶制品、肉類、食糖等過剩農產品時,可向共同農業基金申請出口補貼,以消除由于歐盟農產品成本高于國際市場價格水平而對出口者產生的不利因素。為了加強本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促進和擴大本國產品的出口,歐盟各國也均對其出口提供信貸。出口信貸的利率低于市場利率,其差額由國家財政負擔,這足以吸引資金短缺的外國進口商使用出口信貸購買貸款國的產品。
歐盟早在80年代就開始進行農產品貿易促進項目活動,到20世紀90年代末,調整農產品貿易促進計劃,制定歐盟范圍內協調一致的貿易促進政策,將原來分散孤立的產品促銷支持計劃合并充實,為幫助歐盟出口企業占領“第三國”市場,提供政策、信息服務及資金上更加充分的保障,以鞏固、擴大歐盟農產品在國際市場中的份額。如2000年先后生效的(EC)No.2702/1999號和(EC)No.2879/2000號法規經歐盟理事會批準并頒布,目的就是授權歐盟委員會可以對農產品及食品出口“第三國”市場提供支持,促進歐盟農產品對外出口,確保了農產品出口支持的力度。
美國歷來把支持農產品出口作為政府支持農業的重點,2000年對農產品的出口補貼大約為5.8億美元,并設立了一系列出口促進項目。2002年新的農業法案出臺后,農產品出口支持力度進一步提高。目前,美國農產品出口促進和食品援助項目共分四大類,即:直接出口補貼項目,包括出口促進計劃和奶類出口激勵計劃;食品援助項目,包括食品換和平計劃、食品換進步計劃、食品換教育與兒童營養計劃、食品換發展計劃、過剩農產品捐贈計劃和農場主間計劃;商品農作物出口信貸擔保項目,包括出口信貸擔保計劃、中介信用擔保計劃、供貨方信用擔保計劃和設施擔保計劃;出口促進項目,包括市場推進計劃、海外市場開發計劃、質量樣品計劃、特殊農作物技術援助計劃、生物技術與農業貿易計劃和新興市場計劃。2004年6月17日,美國農業部公布了農產品出口促進項目中三項計劃和撥款額度及資金分配方案。這三項計劃包括市場推進計劃、海外市場開發計劃和質量樣品計劃,撥款總額度約1.6億美元,71個美國農業貿易促進組織獲得了資金支持。此外,國家干預和調節農業信貸是美國政府干預和調節農業經濟的重要方面。美國聯邦政府通過農產品信貸公司、農場主家庭管理局、小企業局等渠道給予農業大量直接貸款,同時,美國進出口銀行和農產品信貸公司對農產品的商業性出口給予本國出口商的賣方信貸或外國進口商買方信貸。
日本政府于1950年頒布了出口信用保險法(1953年改為出口保險法),相繼建立了多種出口保險制度。如普通出口保險、出口貸款保險、出口信貸保險、出口廣告保險、出口匯票保險、出口擔保保險以及海外投資保險、匯率變動保險等,這些保險由通產省直接管理。其內容是出口商簽訂了出口合同后因外國實行匯兌和進口限制、發生戰爭和內亂而蒙受損失時,或者因發生非常危險和買方倒閉等而收不到出口貨款時,國家將按一定比率予以補償。這一制度成為促進日本戰后對外貿易發展的重要動力。
借鑒他國經驗,不斷完善我國
農產品法制環境
綜上分析,我國農產品對外貿易發展既面臨重大機遇,也有嚴峻挑戰。從國際形勢看,世界經濟和貿易將保持適度增長。中國仍將是跨國公司產業轉移和投資的主要選擇地之一。主要經濟大國為規避經濟風險和貿易壁壘,將更重視區域經濟合作。從國內形勢發展看,“十一五”期間,中國經濟增長率將保持7%以上,重化工業發展和居民消費新趨勢將推動進口結構升級;利用外資、開發服務業和承接新的國際產業轉移將繼續推動經濟貿易發展;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政府職能轉換和制度改革深入進行,市場體系更加健全,將為對外貿易發展創造更加有利的宏觀環境。
然而,中國市場化還不夠完善,可用的行政手段越來越少。要采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輔以其他有效行政手段,并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協調自律作用,使農業大國的農產品進出口走上有序地發展軌道,當務之急是采用多種手段完善農產品出口的法制環境。因此,政府、企業及行業協會必須共同努力。
1 加強法制宣傳,提高法律意識
一是加強對農產品出口相關法律法規的宣講,增強法律意識。二是開展農產品出口培訓,提高管理人員素質。制訂科學、系統的農產品出口培訓計劃,積極支持行業組織和地方政府,開展有
關國外農產品進口技術標準、企業建立質量監控體系、普及推廣出口行業標準、獲取國際認證、改進生產、加工技術等方面的培訓,重點要加強良好農業規范(GAP)和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的推廣,以及適應進口國農產品新的技術標準的培訓工作。三是對有關貿易糾紛案例進行研究,從而加強訴訟應對能力,以維護中國企業的應有利益。
2 參與國際法律法規的制定,爭取主動權
改革開放20年的經驗告訴我們,只有積極參與國際經濟合作與競爭,有效利用國際經貿規則,趨利避害,才能充分發揮我國的優勢,保持經濟的穩定和發展。正如農業部副部長牛盾說:“我們以前主要是規則的單純的執行者,現在我們有條件成為規則的制定者,這將為實現農業現代化提供更多便利,加速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為此,政府應加大對外交涉力度,利用多雙邊渠道,積極參與國際規則的制訂,不斷提高談判能力和水平,為我國農產品爭取更大的國際市場空間。
一是積極參與WTO新一輪談判,推進農產品貿易自由化進程,以解決農產品貿易存在的三個主要問題(市場準入、國內支持和出口補貼),減少來自其他國家的不公平競爭,為擴大我國農產品出口創造寬松、公平的競爭環境。二是加快雙邊自由貿易協定談判進程。要推進中國一東盟、中國-澳大利亞等自由貿易協定談判和與周邊國家和地區經貿一體化的進程,擴大和鞏固我國農產品出口市場;建立和歐盟、日本、美國、東南亞國家、俄羅斯等重點市場的雙邊磋商機制,幫助企業開拓國際市場。三是加強對外交涉力度,最大限度地化解爭端和糾紛,為農產品出口創造較好的國際市場環境。同時,積極與各國建立以民間組織為主、官民結合的交流磋商機制。
3 制訂健全現有農產品進出口法律法規,加強自我保護
首先,制訂完善鼓勵和引導農產品進出口的導向政策包括退稅、貿易促進以及支持和保護等政策。其次,采取合理的技術性貿易措施,特別是采用國際標準和取得國際認證,可以防范和禁止有損國家安全、不利于人類和動植物健康和安全、污染環境等產品和服務的進口,同時,可以調整和優化企業出口產品結構,提高自身技術水平、生產效率和產品質量以及規范管理,是進入國際市場的通行證,也是提升出口競爭力的重要工具。第三,建議盡快制定和完善產品的國家和農業行業質量標準,加快出口農產品的產地環境、生產技術規范和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特別是農藥(獸藥)殘留、生長激素等有毒有害物質限量標準的制定修訂。第四,完善稅收支持政策。研究規范統一農產品加工品商品代碼,進一步調整農產品出口退稅率結構,鼓勵企業出口深加工農產品。對農產品出口生產企業進口生產加工檢測檢驗設備及企業自用的通用設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關稅減免等方面給予適當優惠。
4 配套相關農產品進出口法律法規,完善農產品出口法律體系和貿易促進體系
(1)健全農產品出口信用保險制度。出口信用保險政策是國際上通行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是WTO規則允許的貿易促進措施,已成為世界大多數國家和地區支持出口的一個重要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明確了出口信用保險政策的法律地位。其第六章“對外貿易促進”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采取出口信用保險、出口信貸、出口退稅、設立外貿發展基金等措施,促進對外貿易發展。國家財政部安排財政預算給予企業短期出口信用保險項下農產品出口50%、其他產品15%的保費扶持。我國農產品信用保險處于起步時期,要全面啟用。
(2)進一步擴大減免出口農產品的檢驗檢疫費用范圍,以嚴控出口的方式避免問題產生是消極的方法。建議完善相應的檢驗檢疫體系,對動植物檢疫和防疫、農產品質量安全實行國家法定檢驗檢疫與企業自檢相結合的制度,要參照國外經驗,減免出口農產品檢驗檢疫費用,減少企業出口成本,支持企業建立和完善自檢體系;制訂分類監管辦法,建立出口企業數據庫,對通過HACCP、GMP、GAP、歐盟注冊認證、ISO9000及ISO14000系列等質量體系和環境認證,質量好、守信譽的農產品出口企業,簡化檢驗檢疫程序;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經有關部門批準,給予免檢或委托自檢。逐步建立出口農產品質量追溯體系,對出口農產品全過程實行質量控制。
(3)建立政策性農產品出口信貸專項。針對農產品生產的季節性,參照農業發展銀行對收購糧棉油等作物采取的信貸政策和美國的“出口信貸擔保計劃”,主要用于對農產品生產、加工和出口企業直接提供貸款或者貼息,為農產品出口提供便利。
(4)加強對農產品出口基地建設、境外市場開拓、質量追溯體系建立等的支持,建立健全農產品貿易促進體系。充分利用WTO“綠箱”的規則,對出口農產品的品種技術研究、基礎設施、技術培訓、信息咨詢、檢驗服務以及產品市場開拓和服務等提供支持。同時要積極扶持出口農產品境外注冊,推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農產品品牌化。對名優農產品出口企業在境外開展自主品牌知識產權保護的費用、為擴大國際市場影響而開展的廣告宣傳、展覽展銷和推廣活動予以資助;支持品牌出口企業通過進口國(地區)要求的認證、聘請專業機構制訂品牌發展戰略,開展研發設計活動;幫助品牌企業產品建立國際營銷渠道,率先進入跨國采購供應鏈。中央外貿發展基金要向支持農產品出口傾斜,重點支持出口能力強、帶動作用明顯的產業化龍頭企業,對其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標準體系、通過國際標準認證、建立出口基地、建立農產品質量可追溯體系、開展技術研發和技術改造予以資助。
(5)建立完善進出口監控預警體系,提高貿易摩擦應對水平。繼續做好對重點國家和重點商品的進出口信息監測預警工作。重點從檢測進口產品的量價對中國相關產業的沖擊,逐步轉移到監測分析中國大宗糧油產品的國際市場價格走勢和國內市場需求走勢,加快統一信息平臺建設,實現外貿、海關、稅務、銀行、外匯、質檢、工商和農業生產等部門的聯網,為企業提供及時的預警信息。
(6)加快配套農業服務貿易立法,完善服務貿易管理。在建立健全配套的服務貿易法規,加快完善國內服務要素市場體系的同時,要關注農業服務貿易的發展和政策扶持。促進農業品種、技術、信息服務等新興產業的發展。此外要監督管理企業信用行為,建立農產品出口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實現農產品的誠信貿易。
一、行政執法中碰到的問題
(一)法律普及問題
我們執法工作所遇到的工作對象,多是出入境企業。隨著改革開放和外向型經濟的發展,企業的種類越來越多,有大型國企,有三資企業,有私營企業。企業的性質不同,管理不同,人員素質也相差很大。有很多企業,對有關法律和規定絲毫不知,在觸犯法律法規時認為“不知者不為罪”,一句理直氣壯的“我不知道”就把責任完全推了出去。而執法人員碰到這種情況,也是覺得“一拳打在棉花上”一樣,好多的道理覺得說出去也是“對牛彈琴”,因而采取一些簡單粗暴的執法方式,造成雙方的一些誤解和糾紛。例如:進口設備未經檢驗檢疫,使用方擅自安裝使用,違反了《商檢法》中“前款規定的進口商品未經檢驗的,不準銷售、使用”的規定,調查時使用方就會以不知道為由推脫。這就與我們平時的普法宣傳力度不夠有關,我們平時注重對經常做外貿的企業進行宣傳,國內其他企業就成為宣傳盲區,一旦他們要做外貿業務,就會茫然不知所措,或者憑想當然來處理問題,不知不覺中出現違法違規情況。
(二)行政處罰對象問題
進口貿易中,有進口商、商、貨代、船運公司、使用人,出口中有生產商、出口商、商、貨代等,都可能成為行政處罰的對象。我們在執法時經常碰到相互推諉、無法確定責任人的情況,還會遇到處罰對象不在本轄區的情況,遇到處罰對象躲避不見和拒不認賬的情況,這些都會讓我們的一些執法人員不知所措。這就與我國企業簽訂合同時責任未劃分清楚有關。我國企業簽國內合同時,大多對一些主要事項作出規定,其他細節則習慣于雙方碰到時再商量,覺得憑雙方關系、交情等就可以處理。遇到簽對外合同時,大量的條款常常令簽訂人員忘掉一些細節,如責任劃分等。這種現象也與檢驗檢疫機構實施轄區管理有關,轄區管理導致并列單位的橫向溝通較少,超轄區的問題、因程序繁瑣而屬于追究的情況時有發生。
(三)執法中的法律適用問題
執法過程中,因為我國現行體制的原因,地方保護、部門保護的現象時刻阻礙著我們檢驗檢疫執法的正常進行。與利益相關方的沖突,地方部門的說情,這都會讓有關領導和執法人員進退兩難,產生嚴格執法是自找麻煩、得罪人的思想,進而對案件實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處理,當事人也可以與執法人員就處罰種類、數額討價還價,執法的嚴肅性不復存在。執法人員在法律適用上,或者選擇相近的處罰較輕的條款,或者整批貨物只對部分實施處罰,或者對處罰只進行其中一部分,如處罰后不再收取檢驗檢疫費,或者處罰后不再沒收違法所得等等。首先這與我國經濟發展的現狀有關,現在地方領導注重的是經濟增長,忽視企業合法經營、誠信經營的重要性。其次與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有關。處罰的尺度應該統一,做出處罰的也應該是審理委員會,不應該是某一執法人員。
(四)執法中的隨意性問題
在執法中碰到界限模糊的情況,或者認識模糊的地方,或者執法人員認為理所當然的情況,就會出現執法的隨意性問題。如認為我們是執法機關,管著別人,執法現場不出示執法證;沒有嚴格執行雙人執法;沒有監督,利用企業不清楚有關規定,隨便定性;為了嚇唬企業,故意把問題嚴重化;執法中隨意泄露檢驗檢疫機關或其他企業的機密內容;故意強調自己在執法中為企業做了多少工作,出了多少力;故意把簡便程序的處罰變更為一般程序處罰,使程序繁瑣,增加企業負擔;執法過程中不按規定送達,使企業沒有時間申訴或聽證等。現在鮮有檢驗檢疫機構成立專職執法部門,都是其他崗位人員兼職,出現行政執法時臨時上陣,平時對有關規定了解不清,學習不細,對執法的嚴肅性認識不夠,缺乏必要的監督。
二、產生問題的原因
上述問題,主要是因為檢驗檢疫是官方機構,很多人認為我們管著企業,企業求著我們,想叫他們怎么著他們就要怎么著,放松了對自己思想的改造,官本位思想嚴重,根本沒有站在企業的立場上考慮問題,忘了我們執法的同時,為企業服務才是根本;平時在企業面前說一不二,碰到問題認為自己就是真理,不給企業辯白申訴的機會;對業務沒有深入學習研究下去,碰到問題不及時向上級請示匯報,認為自己掌握著權力,一切都是自己說了算;行政執法的工作流程不夠規范,內部缺少必要的監督;執法過程不夠公開透明,沒有讓群眾監督,讓社會監督。
三、規范和改進當前行政執法的措施
(一)提高對行政執法重要性的認識
當前“轉方式、調結構”是我國經濟工作的重點。經濟體制由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變,企業經營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檢驗檢疫部門的職能,也從檢驗為重點轉變為監管為重點,而行政執法就是其中一項重要內容。“有為才有位”,檢驗檢疫人員要深刻認識,做好執法工作,讓地方政府和人民了解我們工作的重要性,知道我們這么多年來默默做出的貢獻,樹立起檢驗檢疫的良好形象。所以,我們要轉變認識,轉變思路,轉變作風,根據上級統一安排,提高認識,做好行政執法工作。(二)做好普法宣傳工作我國檢驗檢疫機構屬垂直管理,與地方政府打交道較少,僅與出入境企業有業務關系。地方政府和部門對我們了解太少,只知道我們是獨立部門。大部分企業直到第一次辦理出入境業務才找到我們,對檢驗檢疫法律法規更是一點都不了解,有時憑主觀判斷的一些做法,不知不覺就違反了規定。我們不能局限于出入境企業,應該走出去,開展大力宣傳,使民眾對有關法律法規了解,對檢驗檢疫部門職能有所了解,在社會上形成共識,為我們以后的工作鋪好道路,為法治社會的建設貢獻力量。
(三)大力引進人才,加強培訓,規范程序,提高執法人員素質,保證質量
行政執法是法律賦予檢驗檢疫機構的一項重要職能,但在檢驗檢疫機構中,也只是到近幾年才受到一定的重視。但即使到今天,省局也只是有個法制科,而各個分支局大部分沒有專門的法制人員。我們應該開放思路,引進法律方面的人才,充實到各個分支局,成為專職的法制工作人員;采取多種方式,如集中學習,視頻培訓,案例分析等途徑,提高人員素質,確保能應對各種緊急情況。工作中要理順案件查處程序,健全案件審理委員會,按照調審分離原則合理分工、協調配合。要建立本部門的案件調查執法隊伍,加強對法制人員和兼職調查人員的培訓。對發現涉嫌違法的行為,要按照辦理時限及時立案,不得隨意撤銷案件,對經查實的案件,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法定程序要求依法處罰。尤其是對當事人舉報的違法案件,要集中力量查辦,不得隨意撤案,查處確有困難的應當及時向上級局報告。在案件查處中要嚴把工作質量關,對有從輕從重處罰情節的要嚴格依法處理。
(四)建立完善法制工作管理機制
國家局、省局應該在現有規定的基礎上,建立法制工作管理機制和辦法,使基層的工作人員有充分可靠的工作依據,有詳實具體的工作流程,有便于操作的工作方法,利于法制工作的開展。同時,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廢除每年行政處罰數量考核的機制,在工作中形成重視法制工作、利用法制工作、開拓法制工作的氛圍,使法制工作逐步發展,成為我們執法機構日常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