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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法律服務合作協議范文

        法律服務合作協議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法律服務合作協議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1篇:法律服務合作協議范文

        面對新形勢下廣大人民群眾對多元化、寬領域、家門口的法治化需求,司法所著力整合資源,發揮職能優勢,大力推進司法行政高質量發展,“三步走”夯實基層普法陣地建設。

        一是創新建設訴調對接示范點。司法所充分吸收借鑒“楓橋經驗”,加強與區司法局、區法院深度合作,創新建設“訴調對接示范點”項目,組建示范點協調小組,大量分流物業、合同等小額案件,充分量化考核法律咨詢數量及調解矛盾糾紛件數,提升矛盾化解質效。完善鼓勵激勵機制,將績效考核情況及時通報各成員單位,對調解業績突出的個人或者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示范點也被列為區工作創新獎候選項目。

        二是深化發展“庭所共建”服務項目。司法所與法院立案庭、法庭簽訂“庭所共建”合作協議,在巡回法庭、法制宣講、黨建、資源共享、學習交流、品牌建設等方面逐步探索創新,開展深度合作,扎實奮進,提高司法效率。夯實法治社會基礎,拓寬群眾參與法治建設渠道,實現暢通司法行政機關服務群眾“最后一米”,實實在在提升廣大群眾的法治獲得感。

        三是籌措設立基層法律服務站點。針對地區保障房集中連片、外來人口密集、矛盾糾紛偏多、涉法需求量大的實際面臨問題,設立標準化“法律服務工作站”,選優配強法律資源,嚴格按照財政預算落實經費保障,推動片區糾紛案件就近化解,切實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一線,消除在萌芽狀態,提高法律工作站值班律師的待遇,積極調動律師化解矛盾,提高法治服務的主動性和能動性。

        第2篇:法律服務合作協議范文

        財政部、工信部、海關總署,國稅總局等四部門聯合下發通知,調整大型環保及資源綜合利用設備等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

        自2010年6月1日起,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國內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大型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設備,應急柴油發電機組,機場行李自動分揀系統、重型模鍛液壓機而確有必要進口部分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另外,自2011年1月1日起,城市污水處理成套設備中所有規格的轉盤式膜反應分離器、轉盤式微濾機,和資源綜合利用設備中的木塑產品生產線,以及煤氣綜合利用凈化設備中的脫酸塔、噴淋式飽和器,及此前財關稅[2009]55號文件附件《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暫行規定》第三條所列項目,即對國內已能生產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繼續征收進口稅收。

        加拿大知識產權局加快綠色技術專利申請審核

        加拿大將繼續促進綠色技術創新,與此同時,加拿大知識產權局(CIPO)最近正在對專利條例的修正案提出建議以加快綠色技術專利申請的審核。合格的專利申請包括一些與技術相關的專利,如果這些專利被商業化,將有利于解決或減輕對環境的影響或保護自然環境和資源。

        CIPO的提議對于積極參與研發和打算在加拿大申請專利的綠色技術企業來說是好消息。該快速審查機制將使專利快速化,從而使其隱藏價值具體化。這將意味著融資可能更加容易和快速。

        俄入世后將保留石油等商品原出口稅

        據俄新網10月8日消息,俄羅斯打算在加入世貿組織后保持石油等其他商品的出口稅。

        俄羅斯入世談判俄方負責人梅德韋德科夫說:“我們將保留石油,所有能源等其他商品出口稅的可能性。”并稱:“出口稅等同于目前正在起草的獨聯體境內自由貿易協定中的規定。俄羅斯與歐盟談判中的主要絆腳石是木材出口稅,首先是樺木、山楊和針葉材出口稅。”報道稱,從2010年起,俄政府計劃將原木出口稅提高到出口總額的80%,但不低于每立方米50歐元。但是,在芬蘭的請求下,現行出口稅延長到2010年。

        中國可能解除阿根廷豆油進口“禁令”

        來自路透社的消息稱,中國可能解除已延續六個月之久的阿根廷豆油進口實際“禁令”,但是還未做出最終決定。由于雙方貿易爭端擴大,中國3月底開始通過更改質量標準成功阻止了阿根廷豆油的進口,交易商表示這些標準根本不可能達到。

        中美鋼管貿易摩擦被裁定美方違規

        近日,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了中國訴美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爭端的專家組報告。商務部條法司負責人就此發表談話表示,中方歡迎專家組裁定美對我標準鋼管、矩形鋼管、復合編織袋和非公路用輪胎產品采取的雙反措施違反世貿規則。中方認為,美方應嚴格遵守世貿規則開展貿易救濟調查。中方將根據世貿組織爭端解決程序處理上訴等問題。

        中國貿促會與香港律政司簽署合作協議

        第3篇:法律服務合作協議范文

        云南省昆明市司法局長期以來負責安排部署、組織協調全市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拓展新思路,挖掘新方法,力求讓法治宣傳教育更加入腦入心,提升法治宣傳效果。2015年按照市委依法治市領導小組提出的全面擴大法治宣傳覆蓋面的要求,在原有載體的基礎上,著重在利用傳統媒體和新媒體形式開展受眾更加廣泛的法治宣傳教育上下功夫。

        繼續做好《法治昆明》雜志編輯、印制和發行工作。把《法治昆明》雜志作為法治宣傳教育專項組重要工作載體,介紹各成員單位在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中的亮點、特點。《法治昆明》雜志為雙月刊,全版8個彩頁,內容由卷首語、核心閱讀、信息快車、法治論壇、時代典型、圖說法制、熱點追蹤、司法之窗、舉案說法、道德法庭、神州法苑、法觀天下、法史擷珠、法律服務、讀書十五個板塊組成,可讀性較強。<法治昆明>已榮獲云南省銀獎內部刊物稱號,目前交流至全國各省會城市及普法聯系點。

        繼續做好與昆明電視合制作的《法治連線》電視專欄節目。《法治連線》節目是我市以案釋法的重要載體,2015年是節目運行的第三年。節目由市司法局組織,邀請全市的優秀法官、檢察官、公安干警、法律服務人員通過案例解讀,向廣大市民宣傳法律知識,傳播法治精神。節目每周制作播出一期,全年52期。

        繼續與昆明廣播電合制作<法治前沿>廣播節目。《法治前沿》節目目前已經開播六年時間了,節目由市司法局組織,每年結合昆明市全民普法重點內容、民生關注內容和中心工作,采取訪談、電話互動、現場咨詢的方式,開展法治宣傳。節目每周錄制播出一期,“12.4”活動特輯一期,全年53期。

        堅持手機法治短信平臺建設。每周不定時向全市領導干部、法治宣傳聯絡員發送法治類手機短信,現已發送30萬余條。

        第4篇:法律服務合作協議范文

        為認真貫徹市委第十二屆五次全會和全市干部大會精神,充分發揮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服務和法治保障職能作用,助推市重點項目建設的全面實施,結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目標

        緊緊圍繞全市重點項目建設,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化解重點項目建設不利因素和最大限度地增加、促進重點項目建設有利因素為總體要求,以預防、減少、控制阻礙重點項目建設的、突發性事件、越級上訪事件以及規避經濟損失風險為具體工作目標,調動司法行政系統力量,按照規范的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為重點項目建設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務和法治保障。

        二、基本要求

        重大建設項目投資額度大,從可行性論證、融資引資、招標投標、征地拆遷、工程建設到建成運營都會涉及大量的法律事務。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要樹立“重點項目建設到哪里,法律服務就跟進到哪里”的思想,充分整合調配司法行政系統內部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員、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人力人才資源,認真履行法制宣傳、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和人民調解等方面的工作職責,進一步整合職能資源、發揮職能優勢,積極為我市重點建設項目建設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

        三、具體內容

        (一)積極履行法制宣傳職能,為重點項目建設營造良好法治氛圍

        法制宣傳屬于基礎性、引導性工作。要突出法制宣傳的超前性,通過法律咨詢、法律講座、法制宣傳欄等多種形式,對重點項目建設的參與方和相關當事人因地制宜地開展土地征收、拆遷安置、安全生產、勞動用工、勞動保險、招投標等為重點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活動,確立依法征地拆遷的理念,提高處理征地拆遷矛盾和糾紛的能力;使動遷群眾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引導群眾通過合法途徑反映自己的利益訴求;組織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司法行政干部為征地拆遷部門和人員提供法律咨詢,集中解決拆遷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保證征地拆遷工作依法順利推進。要及時掌握動態情況,注重宣傳教育的針對性、階段性、層次性,為項目建設營造和諧的環境。[責任單位:普法辦(宣教科)、各司法所]

        (二)積極履行法律服務職能,為重點項目建設提供優質便捷的服務

        1.著眼風險防范,積極引導法律服務有序介入重點項目建設。強化工作宣傳,加強與發改局、建設局、交通局等有關部門溝通協調,落實專人及時收集掌握項目情況。一是組建重點項目建設律師服務團隊,落實分工,明確職責,要為重點項目建設管理工作當好法律參謀,從源頭上規避重大項目建設的法律風險。發揮法律服務工作者“調節器”的作用,正確引導群眾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積極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二是做好重點項目建設法律顧問工作。要發揮政府法律顧問的作用,在政府性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研究、決策過程中,積極向政府提供法律建議,當好法律參謀。建立項目建設單位與律師事務所的常年法律顧問關系,隨時解答相關法律咨詢,提供相關法律服務,保障重大投資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三是建立項目推進綠色服務通道。對重點工程建設所涉及的土地、環保、規劃、融資、拆遷、招標投標、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及材料采購等事項把好法律關,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酌情減免服務收費,努力避免、減少重點工程建設過程中可能遭遇的法律風險。(責任單位:法律服務科、各法律服務單位)

        2.體現服務全方位,及時跟進重點項目建設公證。要發揮好公證的證明監督作用。公證服務要在鞏固完善現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招標、拍賣、掛牌等公證事項的基礎上,拓寬服務內容,創新服務方式,既要保障項目的順利推進,又要維護被拆遷人應有的合法權益,把為項目建設保駕護航作用體現在項目推進的全過程。引導公證機構積極做好承包合同、合作協議等法律文書的公證,明確重點投資建設項目各方的權利義務,促進依法履行合同;積極做好招投標公證,確保中標的重點建設項目承包者具備相應資質,保證投資的效益和安全,杜絕暗箱操作,防止發包過程中腐敗現象的發生;積極做好重點投資項目建設中征地拆遷過程和拆遷安置的授權委托書、承諾書、安置協議、補償協議、證據保全、買房協議等方面的公證,預防和化解征遷雙方之間的矛盾;積極做好抵押貸款公證,促進融資功能的完善,最大限度地減少建設資金的風險。(責任單位:市公證處)

        (三)積極履行法律保障職能,為重點項目建設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1.著眼早期預警,做好重點項目建設中矛盾糾紛的排查化解工作。一是及時掌握各類不穩定因素。重點項目所在地司法所要圍繞重點工程可能引發的矛盾糾紛,認真組織集中排查摸底,及時掌握各類糾紛和不穩定因素,并要爭取黨委、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的支持,共同化解可能影響項目建設的各種矛盾糾紛。對可能發生的突發性要做好及時介入、依法調處的準備,對重大不穩定因素做到及時報告,對一些傾向性、突發性問題組織人力超前預測預防,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二是建立矛盾糾紛聯調機制。建立人民調解與公安、等部門的聯動機制,形成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三位一體格局。建立健全處置涉法和突發性預案,正確引導上訪群眾依法上訪、依法反映問題、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各司法所要加強與綜治辦、派出所、法庭的協作,形成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基層政法工作運行機制。三是開展社區矯正對象、歸正人員專項排查。對社區矯正對象、歸正人員進行排查摸底,對有重新犯罪傾向、家庭困難的重點對象,開展“一對一”結對幫扶,加強教育管控。確保不發生矯正對象或歸正人員在重點項目中鬧事、阻礙施工等事件,確保不發生矯正對象或歸正人員參與有影響的,確保不發生矯正對象或歸正人員在重點項目建設所在地滋事等事件。(責任單位:基層工作管理〈社區矯正管理〉科、各司法所)

        2.體現人性關懷,依法維護重點項目建設中法律援助受援人的合法權益。一是積極辦理重點項目建設中因土地征用而涉及賠償、安置等糾紛的法律援助事項,對此類法律援助申請實行“零等待”制度,在手續齊全的前提下,即時受理,即時審批。二是積極開展經濟困難群體法律援助。對在重點項目建設過程中,因土地征收、房屋拆遷、人員安置補償等問題引發的涉法糾紛,要及時組織法律服務工作者對經濟困難的群眾提供法律援助。三是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對重點項目投資建設中的務工人員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法律援助的,可憑有效身份證明,免除經濟困難條件審查,及時提供法律援助。(責任單位:市法律援助中心、各法律服務單位)

        四、保障措施

        (一)統一思想,加強組織領導。要全面貫徹落實市委十二屆五次全會和全市干部大會精神,明確服務重點項目建設工作既是2009年司法行政工作的重點,也是發揮司法行政工作特色作用的窗口。要把為重點項目建設服務與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緊密結合起來,以服務重點項目建設的成果來檢驗學習實踐活動的成效。局成立司法行政機關服務重點項目建設工作的領導小組,由局長任組長,副局長任副組長,有關科室負責人為成員,并分項目成立相關工作組,具體負責各項推進工作。

        第5篇:法律服務合作協議范文

        發生勞資糾紛,索要未休年休假工資

        賀雨蒙大學畢業后,通過努力通過了國家司法考試,取得了律師執業資格,先后供職于北京的幾家律師事務所,成為“北漂”一員。

        2011年5月底,賀雨蒙幾經輾轉來到北京C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C律師事務所)求職。2011年6月1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賀雨蒙從事顧正弘律師助理工作,合同期限自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2012年6月1日,雙方續簽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至2013年5月31日,賀雨蒙的月薪為3000元。同日,他們簽訂保密協議,約定賀雨蒙不得在離職后的兩年內利用單位信息、接觸單位客戶,提供任何法律服務或到客戶單位任職。合同到期后,賀雨蒙繼續在C律師事務所工作,但雙方未簽勞動合同。

        簽訂第一次合同后,賀雨蒙擔任顧正弘律師的助理。顧正弘在單位發放工資的基礎上,給賀雨蒙補發一定的工資,兩項工資之和達8510元,每月還加餐補200元。

        工作期間,C律師事務所為了團隊成員之間增進了解,加深感情,組織大家于2012年6月24日至30日到泰國度假、于2013年6月25日至29日至河北秦皇島北戴河度假。賀雨蒙參加了上述度假活動。

        2013年10月21日,賀雨蒙與C律師事務所簽訂了名譽合伙人合作協議。協議約定:賀雨蒙從事律師執業工作,合同期限為1年,單位為賀雨蒙提供工作條件,賀雨蒙向單位交納管理費和獨立辦公使用費,個人承擔律師注冊費、社保費用、業務收入應繳納的稅款等。

        單位拒絕給付,緣于集體休假已沖抵

        與單位簽訂了名譽合伙人合作協議后,賀雨蒙感覺有些不合情理。她思來想去,認為這是單位以合伙協議的名義,變相解除了自己的勞動合同關系,便心生怨氣。因雙方未能有效地協商解決,矛盾越來越大。

        2014年5月26日,賀雨蒙向北京市朝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C律師事務所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資、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等。北京市朝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仲裁后作出如下裁決:C律師事務所支付賀雨蒙未休年休假工資551.72元。還裁決C律師事務所支付賀雨蒙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13931.03元,支付她自2013年10月1日至20日的工資1931.03元。

        賀雨蒙與C律師事務所對仲裁結果均不服,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糾紛訴訟。

        賀雨蒙提訟稱:她的稅前工資為8350元。合同到期后,她繼續在C律師事務所工作,但雙方未簽勞動合同。工作期間,C律師事務所未安排她休年假,也沒有證據證明她休過年休假,即便她去了泰國、北戴河,也不能證明就是休年休假。更重要的是,她兩次休假期間都在工作。因此,她要求法院判令C律師事務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8445.98元,還請求法院判令C律師事務所支付自2013年6月1日至10月20日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2013年10月1日至20日未發的工資,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共計11萬余元。此外,她還要求C律師事務所出具離職證明。

        C律師事務所代表提訟,稱:第一,賀雨蒙轉為合伙人時簽過聲明,新協議生效時原勞動合同效力終止,雙方不得依據原合同主張相關權利。第二,C律師事務所組織賀雨蒙所在的團隊休假12天,賀雨蒙的年休假已休完。第三,根據勞動合同,賀雨蒙的工資標準為3000元。第四,賀雨蒙由律師助理轉為合伙人,勞動關系轉為合伙關系,C律師事務所沒有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第五,賀雨蒙任合伙人期間利用客戶信息接活,其無權要求單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第六,賀雨蒙仍擔任合伙人,單位不應為其出具離職證明。綜上,C律師事務所代表請求法院判令駁回賀雨蒙的訴求。

        C律師事務所代表向法院提交了賀雨蒙簽字的聲明協議,賀雨蒙申請做筆跡鑒定。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委托一家司法鑒定所對賀雨蒙的簽字進行鑒定。2015年2月4日,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檢材上兩處“賀雨蒙”簽名不是直接書寫形成,檢材上兩處“賀雨蒙”簽名與樣本上賀雨蒙簽名傾向不是同一人書寫。

        10月12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依照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八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一審判決,判決C律師事務所給付賀雨蒙未休年休假工資補償1535.63元,給付賀雨蒙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未發工資、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等計65024.42元。

        第6篇:法律服務合作協議范文

        (一)內地法律服務的對外開放

        1、內地法律服務的對外開放的發端及發展

        中國法律服務業對外開放早在20世紀90年代已經出現。1992年司法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頒布了《關于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的暫行規定》,在*、上海、廣州、海口、深圳5個城市開設辦事處,從而拉開了內地法律服務對外開放的序幕。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辦事處的數量和開設城市不斷增加。1995年2月20日司法部印發《律師事務所在外國設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對內地法律服務機構對外擴展的管理進行了規定。1993年7月,*市君合律師事務所率先在美國紐約開設分所,內地律師事務所開始走出國門,進入國際法律服務市場。

        2、中國入世對法律服務的開放承諾。

        2001年11月,中國法律服務對外開放又跨出了歷史性的一步,中國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中對法律服務市場的開放,作出以下承諾:一是加入世貿組織一年內(從2003年1月1日起),取消“三個限制”,即取消設立外國律師事務所設立辦事處數量上的限制,取消外國律師事務所設立辦事處試點城市的限制,取消一個外國律師事務所只能在中國設立一個辦事處的限制。二是允許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辦事處繼續從事本國的法律業務,但不能從事中國法律事務。三是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辦事處通過訂立合同的形式和中國律師事務所建立長期委托關系處理法律事務。四是降低常駐代表職業年限的限制。

        加入世貿后,2001年12月,國務院通過了《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2002年3月司法部又頒布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提供了較以往寬松的市場準入條件,以履行作為世貿成員的義務。

        截止于2006年12月,在中國內地的外國律師事務所代表處已達179家、在內地的香港律師事務所代表處達到63家,其中有40家為在華設立的第二個代表處,有3家為在華設立的第三個代表處。截至2005年,代表處業務收入總額為20、22億元人民幣,相比于上一年度增長4、82億元人民幣,增長率為31、3%;納稅總額為3、23億元人民幣,相比于上一年度增長1、16億元人民幣,增長率為56%;代表處代表人數為448名;代表處雇員人數為1384名。

        (二)駐*代表處發展情況

        1、機構情況

        應參加2005年度年檢及2006年度注冊的代表處實為86家,已通過年檢并注冊的代表處共計81家,另有5家代表處因為各種原因不能通過年檢并注冊。2006年度審批通過上報司法部的新設代表處共計20家,經司法部核準設立的共計9家;同時另有5家經司法部核準注銷。因此,目前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代表處共計90家,分別來自14個國家和香港特別行政區。

        目前,香港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內地進行聯營的共有2家,即香港胡關李羅律師事務所與國浩律師集團(*)事務所聯營、香港吳少鵬律師事務所與*市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聯營;*律師事務所與香港律師事務所在香港進行聯營的共1家,即*市君合律師事務所香港分所與香港王小軍律師事務所進行聯營。

        2、人員情況

        2005年度代表處通過年檢并注冊的代表共計166人,2006年度新增代表或首席代表共計51人,減少代表共計16人,因此,截止于2006年12月,駐*代表處代表共計201人。

        代表處實際通過2005年度年檢并注冊的雇員共計404人,2006年度新增雇員共計287人,截止于2006年12月,駐*代表處雇員共計691人。在雇員中,具有碩士以上學歷及中國律師資格和外國(地區)律師資格的人員占相當大的比例。

        目前,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的共計3人;香港法律執業者受聘于內地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的共計2人。

        3、代表處業務及經營情況

        2005年度,代表處的業務以海外上市、投資貿易、知識產權、融資收購、公司重組、國際仲裁、國際法咨詢、個人及公司資信調查等為主。各代表處在大部分業務領域中均與一些國內律師事務所有不同程度的合作。

        2005年度,代表處的業務總收入為9.23億元人民幣,較去年同期增長0.69億元人民幣;納稅總額(除個人所得稅外)為1.02億元人民幣,較去年同期增長0.28億元人民幣。收入超千萬的代表處共計26家,其中美國16家、英國7家、法國1家、德國1家、香港1家。這26家代表處的收入和占所有代表處總收入的92.5%。另有10家代表處收入及納稅額均為零。

        (三)我市外管工作開展情況

        隨著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處的快速增長,我處本著“慎行開放,嚴肅監管,促進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一方面致力于加強本部門的服務職能,協調相關政府部門,改善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處人員的執業環境,充分發揮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處人員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首善之區中的職能作用,另一方面加強本部門的監管職能,嚴肅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處人員的執業行為,切實營造規范、有序的*法律服務環境。

        1、加強行政審批透明度,進一步提高審批效率。2006年,在認真學習和研究行政執法相關法律依據的基礎上,我們及時依法律規定增加了法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由原來的17項行政許可事項調改為19項。同時,為了加強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請人,進一步規范和細化了有關工作內容和工作要求,制定了一系列外國、港澳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機構各行政事項申請表,調整制定了《外國、港澳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機構行政事項辦事指南》,均已在網上公布執行。并積極調整完善了《*市司法局行政許可程序規定》中相關內容。同時,配合我局辦公室工作,制定了《*市司法局辦事指南》中外國、港澳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機構行政事項類的內容,結合辦公室、法制處、監察處的要求,清理和完善了網上行政許可事項具體內容。

        為加大工作透明度,我處對年檢注冊結果在司法行政網上予以公示,并對未按時通過年檢并注冊的幾家代表處分別下發了整改通知,收到較好效果。同時,在現有網上管理資源基礎上,調整了網上管理內容,豐富完善了相關管理規定的介紹,增加了“辦事指南和申請表”“審查結果公告欄”“領取代表證、雇員證通知”等項內容,既方便當事人,又提高了工作透明度。

        2、協調有關部門,切實解決代表處遇到的問題。2005年與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協商,雙方簽訂了《關于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處外籍人員辦理簽證事宜的備忘錄》,解決了原來代表、外籍雇員不能在京改變簽證的問題,極大地簡化了代表處外籍人員的簽證程序,代表處反映良好。

        為更好地協調解決代表處工作中在各相關職能部門遇到的問題,更好地發揮管理合力,我處已與相關部門通過電話、文字材料等多種形式進行了接洽,現正積極擬定方案,進行聯席會的籌備工作。

        3、積極構筑首都國內外律師交流合作平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成功舉辦首都中外律師新春聯誼會。為進一步加強中外律師事務所和廣大律師間的溝通交流,搭建首都中外律師合作的良好平臺,市司法局和市律師協會于每年年初舉辦首都中外律師新春聯誼會。為加強中外律師對彼此業務的了解,以謀求將來的合作創造了機會和可能。

        二是認真落實京港《法律服務合作協議書》兩地人員交流培訓計劃。根據我局與香港律政司簽署的京港《法律服務合作協議書》,京港兩地每年可互派不多于2名人員參加為期兩周的交流培訓。香港律政司于2006年5月分別派兩位高級政府律師來京參加為期兩周的交流培訓。我處擬定了香港律政司受訓人員在京培訓計劃,會同我局辦公室外事科與相關單位外事部門接洽,聯絡落實了交流活動的有關安排。香港方面對此次交流培訓工作非常滿意。

        三是組織參加京港洽談會,為京港兩地法律服務業的進一步協作注入新鮮活力。我局已參加了第七屆、第八屆、第九屆、第十屆京港經濟合作研討洽談會。2006年11月第十屆京港經濟合作研討洽談會在香港會展中心拉開序幕。*市司法局及*市律師協會組織了兩個代表團參加此次的京港經濟合作研討洽談會。此次洽談會上,成功舉辦了第十屆京港洽談會律師專場活動,以“優勢互補、共創繁榮”的主題,就即將實施的《CEPA補充協議三》及有關法律服務業務展開交流,探討如何在CEPA框架下進一步加強京港兩地法律服務業的友好合作,促進兩地法律服務業的共同發展。

        4、在進行相關審批工作的同時,不斷加強對代表處的監管工作。一方面,積極對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處的投訴進行處理,如,于2005年9月,根據當事人的投訴,積極配合行業監管科依法對美國高特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處進行了相應的調查和處罰,并向社會公告,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應。另一方面,將代表處機構信息和人員信息于司法行政網上予以公布,加強了社會監督的力度。

        二、年檢及日常管理中發現的問題

        (一)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關于代表處名稱管理問題。通過年檢工作,我們發現,目前代表處名稱管理有些混亂。《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擬設立的代表機構的名稱應當為“XX律師事務所(該律師事務所的中文譯名)駐XX(中國城市名)代表處”。但就代表處中文名稱而言:絕大多數代表處名稱中均未有“駐”字;有的代表處名稱中有“駐”字,但對外宣傳中常將“駐”字略掉;有的代表處在名稱中未有國別的標注,而絕大多數有國別標注。就代表處英文名稱而言:國別的標注形式多種多樣不統一;在司法部核準文件中英文名稱均為大寫,但很多家代表處的公財章上均為小寫,且有個別代表處在公章上不標注“代表處”字樣。

        2、關于代表處及代表的執業責任風險保險的問題。依《條例》有關規定,外國律師事務所應為代表處及其派駐代表持續購買符合要求的執業風險保險。但大多數代表處在提供執業風險保險文件的形式與內容上均存在瑕疵,具體表現為:有的保險文件中保險范圍的說明很含糊,混淆了被保險人范圍與執業區域的限制兩個概念;有的保險文件中保險期限就截止到2006年4月,年檢通過后,保險到期;涉及到香港律師事務所和在港注冊的律師的執業風險保險問題,他們提供的均是香港專業彌償基金會出具的證明,證明中未陳明任何具體內容。

        3、關于代表處中首代及代表數量的問題。《司法部關于執行<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九條明確規定:申請設立代表處,應當有擬派駐的一名首席代表和擬派駐的若干代表。但在年檢中,我們發現有24家代表處只有1名首席代表而無代表,個別代表處只有1名代表而無首代。未通過年檢的英國齊伯禮律師事務所*代表處,只有一名首席代表,因該首席代表離職不參加年檢,以致于該所代表處不能通過年檢并注冊。

        4、關于代表在中國境內居留情況的問題。按照《條例》規定,代表每年在中國境內居留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少于6個月的,下一年度不予注冊。但有十多家代表處(占代表處總數的15%)的代表由于各種原因不能居留滿6個月。個別代表處的代表在中國境內居留時間為零天。在年檢中,我們接收到很多關于代表居留時間的信息,大多代表處反映居留時間的確定不合理,主要是“時間太長了”。

        5、關于代表處代表離職、解聘管理問題。按照《條例》規定,代表處減少代表的,應事先向代表處所在地主管司法行政部門提交其主要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和有關的文件材料,經司法部核準,并收回不再擔任代表的人員的執業證書。但在年檢中,我們發現有32名代表上一年度因各種原因離職不再擔任代表處代表,但絕大多數代表未按法定減少代表程序辦理,個別代表處的代表執業證仍未交回。

        6、關于雇員的問題。目前,隨著代表處數量的不斷增加,業務和規模的不斷擴大,代表處聘用輔助人員從事翻譯、財務、行政主管、法務助理等非律師工作的需求日益增多,中國籍和外籍雇員均大幅增加,其中尤以中國籍雇員為主。此種現象是正常的,代表處尋求本土化在國際上是被普遍接受的現實做法。但依《條例》和《規定》有關要求,代表處可以聘用輔助人員,但需領取雇員證。在年檢中,我們卻發現有近160人(僅是上報上來的數據)未申辦雇員證即在代表處工作,占參加年檢的輔助人員的26%。同時存在個別代表處中國籍雇員還在國內律師事務所實習、執業的問題,另外,個別代表處存在聘用外籍人員未辦理代表執業證、外籍雇員證而非法務工的問題。

        7、關于中文譯文的問題。依《條例》和《規定》相關要求,外文材料應當附中文譯文,且申請人應當承諾中文譯文與原文一致。但,我們發現有個別代表處提交的材料中,中文譯文與原文不完全一致。

        (二)執業環境中存在的問題

        1、代表處代墊款項的納稅問題。代表處經常受客戶委托代付仲裁費、差旅費等款項,按照目前稅收和財務管理制度,因在帳目上表現為收入,代表處要為這些非收入款項繳納5%的營業稅。而這些已繳納營業稅的機票或住宿費用,航空或酒店也要繳納營業稅,為此產生雙重征稅的問題。

        2、*市人事局在制定相關政策時對代表處考慮不足。2003年6月*市人事局下發《關于實施*市工作居住證制度的若干意見》,根據相關規定,符合條件的戶口在外地的人才可以辦理《*市工作居住證》,持此證可享受*市民待遇。該項優惠政策的適用單位包括外國公司駐京代表機構,但代表處未能列入適用單位。又,2005年3月*市人事局和財政局聯合頒發了《*市吸引高級人才獎勵管理規定》,根據規定?受鼓勵人員可按其上一年度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的一定比例予以獎勵,用于其在本市購房和購車。世界知名會計師事務所在京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所聘用的副總經理以上或相當職務的人員享受此待遇,但代表處的代表未被納入適用范圍。

        3、代表處年檢要提供的資產負債表與實際要求不符。代表處年檢時要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我局為此報告附一格式化的資產負債表,但按此格式的資產負債表審計,會計師事務所認為不符審計要求,不簽署審計意見。

        4、代表處辦理港澳通行證時遇到的困難。代表處在辦理港澳通行證時,按*市公安局的通知要求,只有首席代表可辦理一年期的港澳通行證,其他普通代表必須每三個月換簽一次。而實際上,首代與普通代表往返內地與香港的情況基本一樣。

        5、各省市間代表的調動手續過于繁瑣。近年來,隨著駐各地代表處數量不斷增多,名代表處之間的代表流動問題日益頻繁,法律中對代表的調動手續未作明確規定,只是要求新增代表按設立程序辦理,因而實際中一代表從一代表處調入另一代表處,按新增代表程序重新申請、審查、核準,這樣增加了行政機關和代表處的辦事成本,不利于辦事效率的提高。

        三、原因分析

        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擁有先進的管理經驗、雄厚的資金、較高的法律服務水平,在國際法律服務市場中的競爭力自高一籌。面對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這兩大法域存在的法律制度上的差異,目前國內的法律及管理制度就顯現出缺乏對市場政策性的引導和前瞻性的管理措施。我們分析認為,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有:

        1、管理依據的不足。目前,外國、港澳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機構行政事項的全部法律依據為一個《條例》(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一個《規定》(司法部關于執行《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四個《管理辦法》(《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管理辦法》、《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受聘于內地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這些法律依據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

        一方面,規定過于原則,問題涉及到了但內容不具體、程序不明確,如規定了外國律師事務所應為代表處及其派駐代表持續購買符合要求的執業風險保險,但應符合何要求卻并未明確;又如,規定了代表處因特殊情況可申請休業,但休業經核準后的相關程序要求并未明確規定。

        另一方面,法律依據明顯欠缺,如代表處設立后出現首席代表離任,導致該代表處無首席代表,該代表處的存在是否合法以及該代表處是否予以注冊問題的處理,并無相關法律依據;又如,對于中文譯文的要求僅僅是申請人承諾與原文一致,但發現不一致的情況如何處理并無相關規定;再如,對于雇員的管理,從申領雇員證的條件及程序到對于雇員工作的監管,目前沒有相關成文的法律依據。

        2、管理制度建設的滯后。在日益健全、開放、國際化的法律服務市場中,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機構及其派駐代表的法律服務工作是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從大多英美法系國家和香港等法治發達的國家、地區律師業發展歷程和軌跡看,中國法律服務市場的進一步開放是必然的,外國、香港律師的管理與國內律師管理的融合與交叉是不可逆的趨勢。但目前,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機構管理工作,在管理理念、制度建設方面遠遠滯后于形勢發展的要求,主要體現在:

        一是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機構的管理工作,一直以來處于相對獨立的狀態,分離于國內律師事務所的管理,缺少聯手研究處理相關問題的制度。如,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及香港法律執業者受聘于內地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的管理工作,實際上均涉及內地律師事務所的管理,但目前這些工作并未同時納入國內律師事務所管理工作范疇。

        二是政府各職能部門之間的協作交流制度尚未建立。司法行政機關是代表處的主管部門,負責代表機構的設立和管理。但代表處的運作,牽涉到多家其他政府職能部門,包括工商、稅務、勞動、外匯管理、海關、公安、安全等部門。但這些單位均為同級單位,各自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進行管理、制定相關政策。由于沒有信息交流共享的平臺,政策性沖突與變化時有發生,主要表現在稅務登記、銀行開戶等方面,這樣就加大了我們管理的難度,如在對代表處實際收入及納稅的監管方面;同時,目前,審查代表在中國境內居留時間的最客觀直接的依據是代表的護照復印件,從海關出入境的眾多印鑒中準確地計算出代表的居留時間,幾乎不可能,但如果能與公安、安全部門進行協作的話,這個問題便能迎刃而解。

        三是尚未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市場監管制度,主要體現在面向社會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待健全。對社會公開的有關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機構信息僅僅局限于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機構名錄查詢。對于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機構的性質、工作內容、工作方式,并不為社會公眾所了解,甚至于國內很多律師也不清楚。各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派駐代表及雇員基本信息,及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機構及其代表、雇員能從事什么活動和不能從事什么活動,未向社會公眾公示和強調,且相關信息缺乏及時的更新。因而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機構、人員沒有完全被納入到整個法律服務大市場中,社會監督的作用很難得以發揮。

        四是根據新情況新問題的出現調整相關管理手段和措施的及時性、果斷性有待加強。如,在例年的年檢通知中,均明確規定了上一年度6月份以后獲準開業的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機構不參加實質意義上的年檢,僅提供部分材料。從6月份到轉年年檢結束,長達9個月的時間,在這么長的時間里,相關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的資質情況完全有可能產生變化,不進行相關檢驗,會形成管理漏洞、造成一定的管理難度。今年還未通過年檢的香港李布英達律師事務所駐*代表處就是一個典型的實證。2004年10月,司法部批準香港李布英達律師事務所在*設立代表處。2004年11月22日,香港律師會批準香港李布英達律師事務所更名為香港希文律師事務所,英國希文律師事務所駐香港辦公室同時關閉,人員并入香港希文律師事務所。但該所并未將更名事宜及時上報管理部門,于2005年1月,以香港李布英達律師事務所名義,辦理了其駐*代表處開業手續,因其為6月以后核準的,屬免檢代表處,所以在年檢中并未發現其已更名。

        3、執法力度與標準的不統一。應當說,在年檢中發現的問題是日常管理中所存在問題的集中體現。在行政審批中,對于法律的執行力度與標準存在偏差。一方面,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因為缺乏統一的培訓和相互的溝通,對于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機構、人員管理的法律依據的理解和執行標準不一致。另一方面,在審查核準過程中,未嚴格按法律要求進行處理,相對比較寬松。如,關于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機構的名稱管理問題:經核準的名稱大多沒有法律要求的“駐”字;經核準的名稱有的有國別有的沒有國別;經核準的名稱中英文名稱各異、無統一標準。再如,申請設立代表處,應當有擬派駐的一名首席代表和擬派駐的若干代表,但經核準設立的代表處有相當一部分,在設立之初即只派駐了一名首席代表,這樣,就自然造成了以后僅有的這一名代表如離任的話,在近9個月(增加代表審批期限)內該代表處無一名代表的現實問題。

        四、工作建議

        在過去幾年間,多家知名國外律師事務所在京開設了代表處,中外律師在法律服務領域的合作與交流不斷深入。國外律師來到中國,來到*,為海外各界進一步了解中國,促進中國與各國的經貿往來提供了廣闊的平臺。同時,他們也帶來了豐富的經營、管理經驗,對中國律師業的發展具有很重要的參考和借鑒意義。

        在肯定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設立及依法執業的積極意義的同時,我們也應當看到,由于不同法域間律師管理制度的沖突及對國外律師管理經驗的不足,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在管理上還有很多的漏洞,還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相對于年輕的中國律師業而言,這些問題無疑會威脅和影響中國律師的發展。

        因此,對整個律師業的管理,無論是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的管理,還是國內律師事務所的管理,都應在符合世貿組織規則、認真履行世貿成員義務的基礎上,遵循規范與保護并行的總原則。

        (一)著眼于未來,認清中國內地法律服務市場的進一步開放是必然的。

        1、法律全球化是不爭的事實。。法律服務,作為一種典型的專業服務,涉及貨物貿易、運輸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產權等各個經濟領域。在商品經濟國際化和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進程中,商品的跨境流通及商業組織的跨境活動必然日益頻繁,隨之而來的是各種各樣的法律沖突與經濟糾紛日益增多及復雜化。因而,商品經濟的國際化和全球經濟一體化,必然帶來法律服務的國際化和全球一體化。

        2、中國入世后,必須遵守WTO體制下的法律服務貿易規則。WTO體制下的多邊服務服務貿易規則是以《服務貿易總協定》(以下簡稱GATS)為主干內容的。GATS的基本原則和規定指導著所有WTO成員國的所有服務貿易,它既是經濟規則又是法律規則。根據WTO的“國際服務貿易分類表”,法律服務是一種特殊形式的商業服務,從法律實踐看實際上特指律師事務所提供的服務。2001年12月11日,中國正式成為世貿組織的第143個成員。這標志著中國入世后,中國法律服務必須接受GATS所確立的框架和原則的約束和調整。GATS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

        (1)、最惠國待遇原則。要求各成員方對所有其他成員方一視同仁,即每一成員方給予任何成員方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待遇,應立即無條件地不低于其給予其他任何成員方相同的服務或待遇。

        (2)、透明度原則。透明度原則指除了不能公開的機密資料外,各成員方都應迅速公布所涉及或影響GATS實施的有關措施。包括其所參加的有關服務貿易的國際協定等。

        (3)、市場準入原則。每一成員方在“承諾表”中應列明的項目,以及給予任何其他成員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應不低于其承諾清單中所同意和規定的待遇;要求各成員在作出市場準入承擔義務的承諾服務領域,不得維持某種數量限制或具有同樣效果的措施。

        (4)、國民待遇原則。即每一成員國僅對承諾清單中具體承諾開放的服務部門,按具體承諾的條件承擔國民待遇義務,確保外國的服務及服務業投資不受服務進口國國內法和國內稅方面的歧視待遇。

        (5)、互惠原則。一些國家和地區在單方宣布市場準入或國民待遇原則的同時,常附加以互惠原則為前提,即一成員方對另一成員方給予本國的服務機構或服務提供者的優惠、利益,應以對等的互惠方式施予該另一成員方在本國的服務機構或服務提供者。

        (6)、逐步自由化原則。該原則主要是考慮了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的具體國情而定的。為減少或取消對服務貿易市場準入的障礙,從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生效之日是起不遲于5年內所有締約方就如何擴大服務貿易自由化定期舉行談判,并制定計劃表限期減少或取消市場準入、國民待遇等方面的限制、條件和保留。

        3、《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的啟示

        面對入世后,法律服務業所面臨的機遇與挑戰,內地與香港謀求相互的扶持與發展。2003年6月,內地與香港簽署CEPA,旨在促進內地和香港經濟的共同繁榮與發展,加強雙方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貿聯系。2004年8月,雙方又簽署了《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擴大開放磋商紀要。時值兩年,京港雙方已就法律服務市場的開放進行了多輪搓商,《CEPA補充協議三》將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實施,內地的法律服務市場進一步向香港律師開放。

        CEPA的積極意義勿庸置疑:一方面,CEPA為擬進入或已內地市場的香港法律執業者提供了龐大的市場空間;另一方面,香港一直奉行傳統普通法原則,自開放其法律服務市場以來,已積累了豐富的國際商貿經驗,可為內地法律服務業引入國際標準及價值觀,并作為內地與外國法律服務同業溝通的橋梁。CEPA使香港成為內地應對入世后市場開放的不可或缺的緩沖平臺。

        但是,我們應清醒地認識到,因為香港同時也是WTO正式成員之一,對于香港法律服務業的開放舉措,勢必將逐步向外國律師事務所及律師過渡。中國內地法律服務市場必將更加開放。

        (二)著手于現在,不斷摸索和繼續推進相關管理措施,豐富管理經驗,提高管理水平。

        就目前實際情況,我們認為應著重在以下幾個方面努力:

        1、堅持依法行政,充分利用世貿規則中對發展中國家靈活性的例外規定,有限度地逐步開放內地法律服務市場。確保本土文化優勢的同時,利用規則保護國內法律服務市場,利用目前有效的法律依據嚴把入口關。

        2、在嚴把入口關的前提下,通過多種方式加強對代表處、代表執業行為的監管,做到積極加以引導和嚴格依法處罰并重。可嘗試和探索律師協會在管理代表處工作中發揮積極的作用,主要表現為:一是吸收代表處人員為協會會員(或準會員);二是定期對代表處代表及雇員進行職業道德培訓;三促進多層次、多領域的交流;四是發揮協會資源優勢,建立與外國、香港律師協會信息共享機制;

        3、繼續協調解決代表處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積極推動相關政府職能部門聯席會制度的建立和有效運轉,提高工作效能,從面營造健康有序的法律執業環境。

        4、繼續加強外管工作調研,改變過去被動接受事實結果為直接發現和解決問題。

        第7篇:法律服務合作協議范文

        中法簽“銀色經濟”合作備忘錄、養老領域合作提速。相關概念股包括揚子新材(002652)、久遠銀海(002777)等。瑞銀預計,2018年A股盈利將增長8%,并預判2018年目標點位為4450點;2018年中國經濟增速會略微放緩,首要原因之一來自房地產活動的繼續放緩。

            新華社解讀國務院自貿區新規:保障自貿區改革開放措施依法順利實施。

        法制日報:投資比特幣不違法,但不能指望司法為投資損失埋單。

        保監會:2017年前11月保險保費收入3.44萬億元,同比增長19%。

        證監會:發審委今日審核3家公司首發申請,華寶香精首發通過,龍巖卓越、雷杜生命未通過。原定于今日上會的金太陽紡織、深圳中孚泰因故取消審核,其中金太陽紡織已申請撤回申報材料。

        新浪:中國松綁境內地產債發行,上交所上季發債批文數量猛增,第四季度批文數量超此前四個季度總和。

        媒體:投行人士稱小米可能成為香港首批同股不同權上市公司。12月CPI同比上漲1.8%,全年漲幅回落至1.6%。這一經濟數據尚好,業內人士據此分析央行短期加息概率不大。專家指出,預計2018年物價上漲整體可控,全年CPI漲幅或升至2.5%左右。

            兩融創新高。新年以來兩融市場持續升溫,成為大盤實現九連陽的重要推動力之一。截至1月9日,兩市兩融余額為10429.96億元,較2017年12月29日10262.64億元,增長了167.32億元,創下2016年1月12日以來近兩年新高。要汲取2015年第二、第三季度“高杠桿融資”被“打穿”的深刻教訓!

            二、信托登記系統實現平穩運行 公示監督效應明顯

        中國信登相關負責人表示,將積極落實中國銀監會各項監管要求,以系統建設為基礎,進一步強化市場約束,提高信托產品的透明度和規范化,服務信托行業的風險防控及轉型升級發展。報告:中國新經濟指數有所回升。新經濟指數覆蓋了節能與環保業、新一代信息技術與信息服務產業、生物醫藥產業、高端裝備制造產業、新能源產業、新材料產業、新能源汽車產業、高新技術服務與研發業、金融服務與法律服務、體育文化和娛樂等10個類別,超過140個行業。

            三、保監會下發保險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

        記者今日獲悉,保監會近日印發了《保險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旨在發揮標準化對保險業轉型升級的支撐保障作用,促進保險標準化工作高效協調、規范有序開展。

            鉬系列產品價格加速上漲、鉬精礦一體化公司彈性最大。金鉬股份(601958)是我國鉬行業全產業鏈絕對龍頭,正在運營兩座世界級鉬礦山,同時參股了世界第一大單體鉬礦床。洛陽鉬業(603993)是國內最大的鎢精礦生產商之一,擁有全國最大的鉬鐵、氧化鉬生產能力。 

           “挖礦”疊加“吃雞”游戲火爆、高端顯卡大面積脫銷。通富微電(002156)通過收購AMD蘇州及檳城股權成為其主要的封測供應商,主要用于比特幣“礦機”的AMDR500顯卡的GPU在公司的蘇州工廠和檳城工廠進行封測。景嘉微(300474)自主研發的JM5400圖形芯片打破國外壟斷,下一代圖形處理芯片已處于預研階段。

            北斗衛星即將迎來今年“首發”、軍民應用“全面開花”。海格通信(002465)上周公告獲得4.4億元北斗軍品訂單,公司具有芯片、模塊、天線、終端、系統、運營的北斗全產業鏈布局;北斗星通(002151)獲得集成電路基金入股,是北斗芯片領域“國家隊” ;合眾思壯(002383)為北斗民用龍頭企業。 

            我國中子源實驗裝置研發取得突破,性能世界第一。上市公司中,萬訊自控在互動平臺表示,公司為中國散裂中子源項目提供信號調理器產品。珈偉股份此前與中科院高能物理所等簽署基于散裂中子源的平臺預研項目合作協議,依托世界領先的散裂中子源科學裝置進行鋰電池行業關鍵技術與材料基因組技術研發,使鋰電池領域突破技術難關成為可能。

        第8篇:法律服務合作協議范文

        新時期我國服務貿易的現狀與問題:(1)我國國際服務貿易整體水平偏低,但是發展速度較快。由于我國國際服務貿易起步較晚,整體發展趨勢與水平都低于西方發達國家,但是由于我國服務貿易行業發展速度快,潛力較大,使得出口增長速度超過了世界的服務貿易出口水平的數額。在過去的幾十年間,我國國際服務貿易出口速度平均每年增長16%,尤其在2001~2006年之間,每年平均速度增長為19.9%,是當時全世界平均水平的兩倍以上。(2)我國國際服務貿易出口數額在世界服務貿易出口數額的比例逐年提升。在1982年,我國的國際服務貿易出口數額達到了24.8億美元,在世界服務貿易出口數額的0.7%;到了2005年,我國國際服務貿易整體出口數額達到了744億美元,占到了全世界國際服務貿易出口數額的3.4%。在四十年間,我國國際服務貿易出口增長接近了40倍,并且在全世界服務貿易出口數額的比例中提升了約4個百分點。(3)我國國際服務貿易一直處于貿易逆差的狀態。由于我國的國際服務貿易進出口數額一直存在著極度不平衡的狀態,長期是出口數額小于進口數額,因此讓國際服務貿易一直呈現出貿易逆差的現象,并且貿易逆差逐漸顯現出擴大的局面。我國從1993年開始出現的服務貿易逆差之后,一直處于逆差的趨勢,尤其在2005年,貿易逆差達到了95億美元。

        1我國要堅持開放與適當保護的策略

        我們要開放我國的國際貿易市場,放寬政策吸收大量的外資,引進了先進的科學管理技術。開展新途徑的服務行業,提高我國國內整體服務行業的水平,轉變我國現階段服務貿易的發展滯后的現象,并且擴展我國服務貿易的出口范圍。然而我國服務貿易行業與其他西方發達國家相比較來說,起步較晚,發展整體水平較低,多數服務行業依然處于萌芽時期。加上服務貿易行業自身的獨特性質,許多國家并沒有完全固定下來相關的法律法規,國際服務貿易機構難以統一各國家之間的服務貿易政策。在實際的貿易過程中,貿易雙方或者多方談判相比較來說更容易達成條件與合作協議。中國是《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創始國家,與其他多數國家的服務貿易進行了談判,并且在政策立法上也考慮了多國的原則與要求。而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與全球經濟一體化速度加快,我們在雙方互惠原則的基礎上來進行國際服務貿易談判就顯得十分重要。我們應當積極地投入到國際的多方談判過程中,在引導市場走向過程中,爭取對自己服務貿易發展的有利條件。由于在服務貿易中市場準入是經過雙方談判之后根據具體承諾來實現的,而不是應當盡的義務,所以具有較強的靈活性。我們在實際的貿易自由化的多方談判中過程中,可以提出合理的要價,也就是對于要求我國將服務貿易市場開放的國家,我們應當以開放的對等條件來對對方提出更多的市場準入要求,要做到攻守均衡的局面,而這種策略是需要我國相關的服務貿易機構制定具體的措施。

        2優化我國服務行業結構,推動產業升級

        第9篇:法律服務合作協議范文

        眾所周知,由于對國民經濟有重大影響的機場、橋梁、隧道、高速公路、污水處理廠等大型基礎設施投資大、周期長、風險高以及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在我國其投資主體歷來由各級政府承擔,其投資方式也一直是政府直接投資。但是,近年來,我國基礎設施投資模式出現市場化運作的新情況、新特色,并且出現企業資本甚至私人資本的bot投資模式在

        bot是一種國際通用的主要適用于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項目投融資模式,其操作的典型形式是:項目所在地政府授予一家或幾家公司或私人企業所組成的項目公司以特許權利──就某項特定基礎設施項目進行籌資建設(少量投資,大量融資),在約定的期限內經營管理,并通過項目本身的經營收入償還債務和獲取投資回報,在特許期屆滿后將項目設施無償轉讓給所在地政府。

        企業資本或私人資本在介入基礎設施項目的運作過程中,由于基礎設施種類、投融資回報方式、項目財產權利形態的不同,bot方式出現了不同的變異模式,如boot(建設-擁有-經營-轉讓)形式、bto(建設-轉讓-經營)形式,boo(建設-擁有-經營)形式、rot(整頓-經營-轉讓)形式、pot(購買-經營-轉讓)形式等等。

        國內較早正式采用bot模式進行基礎設施建設,以1996年的廣西來賓電廠建設作為代表。在此前后,各地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采用類似bot方式的基礎設施的建設模式不斷發展,為規范其投資行為,各地制訂了一系列地方法規或規章。例如,為適應本地投資資金匱乏而基礎設施建設迫切需要的具體情況,海南省于1994年5月,由地方人大出臺《海南經濟特區基礎設施投資綜合補償條例》,該條例針對海南省實際情況,對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用地方式以及投資補償作了明確規定。這是地方立法對各種大型基礎設施市場化投資模式以及政府補償方式的具有探索性的突破。

        無獨有偶,為吸引外資加大地方基礎設施的投資,1994年2月,上海市人民政府頒布了第一個bot投資模式的操作性地方規章《上海市延安東路隧道專營管理辦法》,明確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權上海中信隧道發展有限公司(投資外方為香港中信泰富有限公司)經營、管理延安東路原隧道,投資興建并經營、管理新隧道(即延安東路隧道復線)的專營權,特許期限30年。此為上海市第一個有關專營基礎設施的特許性文件。此后頒布了諸如兩橋一隧、奉浦大橋、大場自來水處理廠、滬嘉高速公路、徐浦大橋、延安高架路、內環高架路和南北高架路、逸仙路高架和蘊川路大橋、滬寧高速公路(上海段)等多個專營管理辦法。海南和上海等地的不同立法,為借鑒bot模式的變異適用創造了條件。

        以上海市為例,基礎設施市場化運作借鑒bot模式的變異適用,建造和經營的投融資階段以及特許權授予方面,先后出現不同的情況。

        1、關于投融資項目的施工營建及風險控制。

        上海市在基礎設施市場化運作過程中,經歷了參照和變異適用bot模式的發展階段;而投融資方式是否包括項目的施工營建成為變異適用的兩種主要方式:

        第一種是包括施工營建的投資模式:這是一般意義上的bot模式,也即投融資階段包括建造、經營和轉讓三個階段,其典型案例為前述上海市延安東路復線隧道建設項目。在上海市政府制訂延安東路隧道專營管理辦法的同時,我所在的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從1993年底接受上海中信隧道發展有限公司(即項目公司)和上海隧道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起草隧道工程總承包合同。政府投資的基礎設施在未進入市場之前,是一套計劃體制下的傳統運作模式,上海早在六十年代建設打浦路隧道和延安東路原隧道時,都是用計劃任務書的方式組織施工的。所以,當我們在起草、制作延安東路隧道復線總承包合同時,所面對的既是bot條件下運作的項目投資,又是一個全新的沒有現成資料可參考的復雜的非訴訟法律事務。我們在建設部有關部門的幫助下,找到了香港西線隧道總承包合同英文版文本。由于西線隧道也是bot條件下運作的,又由于外資投資者也是香港的客商,我們參考了香港的隧道總承包合同文本、國際承包工程通用的fidic合同文本以及國內由建設部和國家工商局推薦使用的文本,并根據延安東路隧道bot運作模式和專營管理辦法等有關文件的商業條款,在1994年初,完成了總承包合同文本的制作和修改工作,并順利通過了雙方當事人的審核,為整個工程于1994年1月正式開工創造了條件。該文本比起當時建設部的標準示范文本,在強化施工造價、質量和進度控制三大方面設置了許多新的結合上海地方特點的條款,明確了分階段結算和節點工期具有合同約束力的原則,并特別設定了工程保險、履約保證、索賠程序、質量監理等條款,而這些條款所載明的內容正是項目發起人和融資者在工程建設期間對巨大風險的責任和防范所最為關心的問題。

        在外資投資模式需要經歷施工營造階段的bot運作前提下,工程能否順利按預定的期限竣工交付使用,是整個bot投資模式能否成功的關鍵。而工程營建又面臨著一系列的風險。隧道工程除了施工本身的艱難危險以外,工程周期、質量、成本的控制等構成了bot項目能否順利完工乃至整個bot項目能否順利運作的風險體系,因此,總承包合同就成為分解、分擔風險,強化和落實風險管理責任最重要的法律文件。由于延安東路隧道復線總承包合同較好地解決了上述問題,合同條款完整、嚴密、具有操作性,為整個復線隧道工程于1995年11月28日提前竣工,奠定了法律文件的基本框架及其成功基礎。上海延安東路復線隧道的順利建設,表明上海市完全有能力實施包括施工營建在內的完整意義上的bot模式的三階段的典型模式運作。

        第二種是不包括基本建設的投資模式:比如上海兩橋一隧(打浦路隧道、南浦大橋和楊浦大橋)、內環線高架路和南北高架路等項目的投資模式,是bot(建設、經營和轉讓)模式變異為pot(購買、經營和轉讓)模式。即由政府出售已建成的、能夠正常運轉的完好的基礎設施并授予特許專營權,由投資者購買基礎設施項目的股權和特許專營權。

        之所以會形成這樣一種在項目基本建設完成之后的特許經營的安排,除了每個項目本身的特殊情況外,不可否認的一點是,有些境外銀企等投資者對在我國境內進行工程項目的施工建設的法律環境和經濟環境缺乏估計,認為存在相當的不可預見的潛在風險,于是索性就避免了對此高風險階段的介入。但是,作為一種外資投資模式,也有其存在的現實性和合理性。

        就外資投資基礎設施不經歷施工營造階段的兩橋一隧特許經營項目而言,其涉及的法律問題的一個重心在于橋梁、道路交通的政府管制和企業運營之間的統一協調問題,具體涉及諸如確定特許經營期間的收費、與周邊同類設施收費的同步調整、交通安全事故處理、交通管制等問題。另一個重點是有關政府在特許經營期滿無償收回設施的問題,具體涉及經營期內設施折舊費和維修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維修和檢修的要求,資料和管理方式的移交,收回后一定期限內最低運營資金的保證等等。

        不包括項目建設的bot投融資模式的變異適用,表明在市場條件下,bot投融資的雙方在涉及到項目營建本身這樣重大的問題上,也有可以探討的余地,這本應由市場需求決定。這種適用bot模式的變異,擴大了基礎設施投融資的適用范圍,或者說,是市場的需求決定了bot模式變異適用的新模式。

        2、關于經營特許權授予方式。

        bot投融資模式的核心內容在于項目公司對特定基礎設施建成后的特許專營權的獲取,以及特許專營權具體內容的確定。因此

        ,不論以何種bot方式或類似于bot方式運作的基礎設施,其特許文件的授予或獲取,都是投資主體決定投資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的關鍵和前提。

        在上海市,基礎設施經營特許權的授予,先后出現行政方式和市場方式兩種不同形式,這也是基礎設施市場化運作前提下bot投融資模式變異適用的又一個重要表現。

        第一種是以行政方式授予。上海市對基礎設施投資的經營權的特許方式,原先主要由政府或政府部門以行政方式授予。1994年以來,上海授予基礎設施項目特許文件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 政府通過立法性文件確立授權關系,例如前述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通過《上海市延安東路隧道專營辦法》的頒布授予專營特許權;

        (2)以合同或協議的形式確定特許關系,即由政府或政府授權部門與項目主辦人簽訂項目的特許合同或協議;

        (3)同時使用上述兩種方式來確定授權關系,即先由政府單方面公布項目立法性文件,然后再由政府或授權部門與項目主辦人簽訂特許權授予的合同或協議。

        通過政府就某特定項目公布立法性文件來特許授權,或者通過具有政府背景的、某一領域主管部門的國有公司出面與項目主辦人簽訂專營合同,政府實行直接監控,該專營合同實質仍是基于行政行為而由政府認可的公司以行政方式授予特許專營權。

        第二種是以市場方式授予。這主要是指前不久在上海出現的以招標方式授予基礎設施經營特許權。去年下半年以來,上海在浦東計劃建設一座日處理20萬噸污水、需投資10億元人民幣的大型基礎設施,政府主管部門上海市水務局采用招標設立項目公司并對該項目公司授予特許權的市場運作方式。政府主管部門采用公開、公平、公正和市場競爭方法擇優決定特許權的授予者,這是對傳統的行政授予方式的重大變化。本項目招標方的招標文件允許有資格、有能力的企業單獨或聯合投標,聯合投標須由聯合各方提供投標前合作協議書。依招標文件約定的招、投標程序,凡中標者經考核后方授予建設、經營污水處理廠以及20年的特許經營權和相應土地的無償使用權。這種特許權授予方式改變了以往由政府直接授予或通過政府下屬公司與投資者合作經營方式授予的行政授予方式,給基礎設施市場化運作以更大的變異空間。重要的是,被授予特許權的項目法人,在中標之后還必須進行一次確定項目承包人的建設工程的招投標,于是,本項目的建設過程會涉及到二次招投標,這是市場化運作的最新操作模式,這同時對基礎設施市場化運作提出了一系列需要解決的新的法律問題。例如:聯合投標體中標后至特許權正式授予的運作期間,包括對承包人的招標,均非以公司形式運作。聯合各方應承擔連帶責任,而一旦獲得特許權以及項目公司正式成立后,則可以公司方式承擔以注冊資本為限的有限責任,這種先連帶責任后有限責任的過渡階段的法律責任方式,對合同關系的設定以及采取不同應對措施,提出了不同于以往的新的運作要求。

        建造、經營大型基礎設施,以bot模式在國內的變異方式反映了在市場條件下,投資者把bot投融資模式的國際慣例與

        需共同和各自承擔一定的風險,政府通常通過承諾和頒布法律來承擔風險,同時要明確告知投資者的風險以及分解這些風險的途徑和方法。如此,投資者的疑慮將會消除,信心也會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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