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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3-076-02
一、網絡消費的現狀
(一)網絡消費的優勢
網絡消費之所以受到如此青睞,具有以下幾個優勢:1.網絡消費最大的優勢便是價格低廉,購物時間自由。對網絡商店來說,網絡購物減少了實體商店的許多成本。網絡購物無需裝飾華麗的店面,節約了成本,這也就是為什么網上商品的價格一般都要比實體店中的商品價格更加便宜。同時,網絡購物不受時間上的限制,消費者可以在一天的任意時間通過網絡購物購買商品,不受時空條件約束。2.網絡商品符合消費者對商品的個性化需求。在網絡購物模式下,商家能與消費者充分溝通,消費者通過商家提供的圖片全面了解產品質量、功能等,并能夠實現一對一的提供個性化產品。3.網絡消費具有開放性和全球性的優勢。網絡購物的分開放性和全球性得益于互聯網的開放性和全球性,網上購物幾乎完全不受空間上的限制。足不出戶就可以購買到世界各地的商品。這種全新的消費方式為消費者提供了更多的自由選擇權。4.網絡商品品種繁多、信息全面。網絡商品包括書籍類、音像制品類、生活用品類、電子產品類等,不僅品種豐富,而且不斷的推陳出新。消費者決定購物前,可以瀏覽到商品的各類相關圖片及信息。5.網絡消費過程快捷方便。消費者無須出門,就可以通過互聯網瀏覽購物網站內的相關資料來了解自己所需商品的具體信息。
與此同時,由于互聯網具有虛擬性、經營者受利益驅使,提供商品信息不對稱等市場缺陷的存在,導致網絡消費者在與網絡經營者的利益博弈中處于弱勢,其權益極易受到侵害。目前,網絡消費已成為消費者維權投訴的聚集地,網絡消費維權難已經開始阻礙網絡消費的發展。
(二)網絡消費引發問題的原因
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的《2011年度中國電子商務市場數據監測報告》顯示,2011年中國網絡消費用戶已達2.03億人,同比增長28.5%。究其主要存在的原因有:
第一,現行法律體系不完善。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有關報告,安全性擔憂是消費者不愿意進行網絡交易的重要原因,我國目前使用的民商法都為傳統意義上的法律,幾乎沒有關于網絡維權的修正案,現行的合同法及民事訴訟法也缺乏對網絡消費者利益有效保護的條款。當遇到糾紛需要舉證時,消費者很難取得購物憑證。即便擁有網購憑證,又很難鑒定憑證的真偽。處于此,很多消費者都選擇放棄了追償的權利。
第二,信任危機日益突出。我國現在的信任環境不容樂觀,夸大其詞的廣告,經營者提供信息的嚴重不對稱,產品質量問題頻繁,商家的霸王條款及缺失的售后服務等一系列的問題使信任危機成為阻礙網絡消費發展的主要因素。在多數情況下,付款和收貨不是同時進行的,有的經營者可能以各種借口勸誘消費者直接匯款交易,誘導了網絡欺詐行為的產生。有的經營者則以空郵寄、以假亂真、以次充好等欺詐手段,損害消費者權益,所以商家的信譽度及可靠性已成為影響消費者網絡消費的一個重要因素。
第三,市場經濟體系不健全。近幾年國家針對電子商務行為已經出臺并修改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但還是沒有關于電子商務這方面的專門性立法,并沒有形成相應的法律體系,這不利于我國網絡消費的發展。對于互聯網的國際規則和國際慣例也尚未全面掌握。
二、網絡消費中消費者權益立法保護制度的完善
針對上述立法的現在及其存在的缺陷,同時借鑒國外相關的先進立法,對網絡消費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提出一些建議。
(一)立法加強網絡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
保護消費者的個人信息的立法中應當以消費者的利益為出發點,應當在立法中明確以下原則:
首先,告知原則。網絡經營者在收集和使用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之前前,應就其收集和使用的目的向消費者充分進行說明。在收集和使用之后,應告知消費者有關情況并盡快銷毀。具體來說,網絡經營者應當向網絡消費者說明為什么要收集該信息,該信息使用于何處,將如何保護信息的秘密性等。
第二,限定目的的原則。網絡經營者采集個人信息必須明確并特定化其用途或目的。經營者以合法的目的收集、使用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應限制收集及使用的目的。最低限度地收集、使用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只能收集與特定目的相關的信息,不應收集無關信息。在消費者締結某項交易時所填的個人資料只能用于這一次的商品買賣。
第三,當事人事先同意原則。借鑒外國立法,對于個人資料的收集大多要求事先征得當事人的同意或者讓當事人知道其個人資料被收集用于特定目的。
第四,依法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同時確保信息使用不被泄露。法律法規對于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有明確規定的,經營者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如無明確規定,經營者在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時應當確保不會泄露。經營者應當采取一切有效可行的措施,確保消費者個人信息不會受第三方干擾;同時,網絡經營者應制定嚴格的保密準則,并要求其全體工作人員遵守該準則。
(二)賦予網絡消費者無條件解除權
消費者的無條件解除權又被成為反悔權、無因解除權、冷卻期制度。它是指在特殊銷售形態下,消費者在法定的合理期限內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單方面無條件解除合同,而不必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該權利是對網絡消費者提供特別保護的一種途徑和方法,是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的延伸,但同時又獨立于一般的合同解除權、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對于網絡消費成熟、立法完善的國家而言,我國網絡消費者更加處于弱勢地位,各種欺詐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事更容易發生。為此,實行無條件解除制度更加符合應當向網絡消費者傾斜的現狀需要。目前國內也有不少網絡經營者為了吸引消費者開始實行諸如“七天內無理由退貨”的制度。在一些網絡消費比較發達的國家早有類似無條件解除權的規定。比如,最早英國適用于租賃買賣的“冷卻期”條款,被美國、德國、日本等國繼受,現在也成為歐盟各國最重要的消費者保護手段。消費者的無條件解除制度目前已經被廣泛應用在網絡消費者權利當中。值得我們借鑒,絕大多數國家通過國內立法確立該制度。
在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時,消費者權利中增加“無條件解除權”的內容,可以規定網絡消費者有權在購買商品后的14日內,在不影響二次銷售的情況下無條件退貨,不需承擔任何費用,但是不適合退貨或者已經使用的商品除外。并且該權利只是用與網絡消費。該權利的行使同時需要網絡經營者的配合,網絡經營者應當事前告知消費者。
(三)建立在線糾紛解決機制
在網絡交易實行實名注冊后,消費者在投訴時,由于網絡經營者與受理投訴的工商機關可能地理位置相隔很遠,也很難對其進行規制。由此可見,由于網絡的廣泛性,給工商機關執法帶來很多困難。對此建立在線糾紛解決機制才能應對網絡糾紛。在線糾紛解決機制是指由公正的第三人應用法律法規,解決企業與消費者間因網絡消費所發生爭執的方式。在線糾紛解決機制能最大程度地體現當事人雙方意思自治原則,且具有糾紛解決更加的靈活、高效性,也降低了糾紛解決的成本等特點。為更有效地保護網絡消費者的權益,加快網絡消費的發展,建立網上糾紛解決機制是十分必要的,該機制應該由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參與領導和管理(如國家工商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由全國性協會或組織負責糾紛的解決(如中國消費者協會、中國電子商務協會),以確保糾紛解決的公正性與權威性。
(四)提高網絡消費立法的立法層級
首先,提高立法層級是為了適應網絡消費發展趨勢的需要。網絡消費在我國交易模式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通過網絡消費者的人數也呈逐年增長的趨勢,但是規范網絡消費的立法還處于初級階段,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提高立法層次,使網絡消費者權益有法可依,對網絡消費者權益做比較全面的保障性規定。
第二,提高立法層級是各相關部門提高協調工作效率,有效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需要。網絡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信息產業部門以及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以行政規章的形式,難以協調相關部門全面有效保護消費者權益,因此有必要提高網絡交易管理的立法層級,至少應當采取行政法規的形式。
第三,提高立法層級可以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補充相銜接。《暫行辦法》第12條雖然規定“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然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立法時并沒有考慮到網絡消費的興起,對網絡消費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并沒有做特殊規定,已經很難適用于網絡消費的發展需要。
(五)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關鍵詞 網絡消費 格式合同 消費者權益 告知義務 撤銷權
中圖分類號:D923. 6
文獻標識碼:A
消費者進行網絡消費時與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簽訂的網絡消費合同是交易的憑證,也是發生糾紛后尋求法律救濟的根本依據。因此通過合理規制網絡消費合同,解決其中存在的法律問題,以達到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目的。
一、網絡消費合同的概念和特點
一般情況下,網絡消費合同是指消費者為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而與提供者或經營者之間通過網絡訂立的合同。①網絡消費合同的訂立方式具有其特殊性,通常是“點擊”訂立。網絡商家通過計算機程序在其交易網站等平臺上預先擬定好“點擊條款”,網絡消費者一旦點擊“我同意”,則該條款就成為消費者與網站經營者等商家之間的合同條款,并適用于所有點擊該條款的網絡消費者。②因此網絡消費合同也常被稱為“點擊合同”。這些事先擬定好的條款被稱為格式條款,包含這些格式條款的合同即是格式合同。然而大多數的網絡消費合同即是這樣的格式合同。對于這類格式合同,消費者往往別無選擇,只能接受,從而處于被動的地位。
二、網絡消費合同下消費者最需保護的權利
從消費者在購物網站注冊賬戶成為潛在網絡消費者,到收到遞送來的商品,整個網絡消費過程都存在著漏洞。瀏覽商品時,網絡商家提供模棱兩可的描述性文字、價格,隱藏關鍵信息的圖片,甚至提供大量虛假商品信息使消費者上當受騙。訂立網絡消費合同時,沒有統一規范的格式合同常令消費者不知所措。網絡消費者收到配送的商品時,經常會發現實物與網上描述不一致,購買數量與收到數量不符,貨品質量有瑕疵等等問題。綜上,網絡消費者以下兩種權利最容易受到侵犯。
(一)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是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進行的消費交易中所享有的獲得公平的交易條件的權利。③在網絡環境下,由于信息量過于龐雜,消費者通常要依賴經營者提供的信息,正確判斷商品、服務的價值。因而更容易被經營者欺騙而進行不公平的交易。如網絡商家所制定的格式條款往往冗長、繁雜,使消費者難以注意到隱蔽其中的不合理、不公平內容,削減消費者閱讀的興趣而蒙混過關。還有的網絡商家故意使用模糊不清、前后矛盾的標價方式來迷惑消費者上當。消費者由于時間、精力等因素限制,通常不細加研究就點擊“同意”,忽略了不公平、不合理的內容,正中商家下懷。
(二)知悉權。
網絡消費合同應披露交易信息,并應提供給網絡消費者足夠有效的信息,以供其作出正確的交易決策。同時也是給網絡消費者以審查合同條款的機會,這是民法公平誠實原則與合同自由原則的具體反映。消費者在網絡中消費時,最容易被侵犯的就是知悉權。由于接觸不到現實的經營者和商品,就只能憑借網絡經營者在網上的廣告和宣傳來了解有關商品或服務的信息,往往不能知悉其中的關鍵信息,從而被誤導而買錯商品。由于我國的立法滯后于網絡電子商務的發展,盡管我國現行法律對網絡信息披露有所規定,但沒有針對網絡消費合同的信息披露作出專門規定,網絡消費者很容易受到虛假廣告的影響,損害自身的知悉權。
三、我國現行立法的不足
網絡消費活動中訂立的合同大多是格式合同,我國相關法律對格式合同的規范不夠完整,缺乏體系,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不利于消費者權的保護。
《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格式合同的規定只有幾個條文,過于籠統、原則,實際操作中有較大難度,不能滿足對消費合同監管的需求。④盡管《電子商務法》中也有相關規定,但其側重點在于規范企業與企業之間的電子貿易活動,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并不到位。另外,我國規定因格式合同引發爭議時,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有認定處理權,而人民法院的處理也僅限于個案處理,不能阻止使用方繼續使用不公平的條款和其他消費者簽訂合同。最終結果是維護了個案公平,保護了特定的消費者,其他消費者的權益并未因此得到同樣保護。
另外,由于網絡消費合同是數據電文形式這一特點,現行立法也沒有專門的規定。我國現行的《合同法》雖規定數據電文屬于合同的書面形式,但實際中這樣的規定是不夠的。因為如果電子數據交換不以固定形式保存下來,這些電子信息轉瞬即逝,消費者很難再找回來并作為證據。
四、完善網絡消費者法律保護體系
首先應完善《合同法》關于數據電文形式的合同的規定。除了規定數據電文屬于合同的書面形式,還應規定這種類型的合同必須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⑤這樣規定能使數據電文形式的合同具有更高的可操作性,同時更有利于調查取證。
其次,為保護網絡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和知悉權,還應針對數據電文形式的格式合同作特殊規定。如規定在訂立該合同之前,網絡消費合同制訂方對消費者有合理的告知義務,以便讓消費者能夠充分了解其內容,不至于盲目訂立合同,從而保障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和知悉權。
最后,由于在締結網絡消費合同時消費者不能直觀的接觸、了解商品,由于獲取商品信息的不對等,使得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所以應放寬合同撤銷的標準,具體體現在對退換貨問題上應更加寬容。
對于網絡消費合同的撤銷,目前的解決辦法主要有兩種,一是通過雙方協商來退換貨,二是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和支付平臺共同協調買賣雙方的請求,并通過買家申述機制來進行退換貨以達到與撤銷合同相同的效果。但這兩種方法都不能很好地解決消費者退換貨的問題。一方面,由于網絡消費存在商品遞送環節,而非傳統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模式,具有一定的復雜性,所以在買賣雙方協商的過程中常會發生各種扯皮,最后經常不能圓滿解決。另一方面,由于參與協調的第三方平臺也是盈利性質的,每當涉及到其自身利益時,這種中間人的角色即會喪失其應有的作用,而只顧追求自身利益卻不顧消費者的利益。
所以在退換貨問題上,可以借鑒國外立法,賦予消費者在訂立合同后冷卻期內的撤銷權。冷卻期制度是指在交易合同成立后作為買方的消費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無條件地取消合同,而不必承擔違約責任。⑥冷卻期制度的制訂為消費者的退換貨權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冷卻期制度的具體實施過程中,還應考慮到物流配送等環節消耗的時間,參考目前第三方平臺規定的退換貨時間節點,給予人性化的合理規定。如規定在消費者收到遞送的貨物后開始計算冷卻期,或將遞送時間算入冷卻期內,以及適當延長冷卻期等等。當然還應考慮到冷卻期制度被濫用的情況,對冷卻期的具體適用范圍作出規定。如由于消費者自身過錯在冷卻期內對商品造成損毀的,不能再行使撤銷權等。
(作者單位:南京理工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
注釋:
①譚琳. 論網絡消費合同的法律適用. 許昌學院學報,2010(1):136.
②潘軍,崔宏利. 網絡點擊合同下在線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問題研究. 重慶郵電大學學報,2010,22(4):22.
③李昌麒,許明月. 消費者保護法. 法律出版社,2005:70.
④李曉娟,孫爽. 消費合同監管簡論.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學報,2008(3):94.
摘 要 本文以我國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問題為研究對象,通過闡述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保護遇到的各種法律問題,審視我國法律在該方面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所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結合實踐中亟需改進的地方,提出完善我國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法律保護制度的一些思考和建議。
關鍵詞 網絡購物 糾紛 消費者權益
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網絡購物作為一個新興的電子商務行業,已經成為當今社會購物群體的時尚購物標志。但是,由于網絡購物的虛擬性、流動性、開放性和非直面交易方式,由此導致的網絡消費糾紛也不斷出現,且增幅之快,堪稱消費投訴之首。根據中國電子商會主辦的315消費電子投訴網統計,該網站2009年截至9月共接到網絡購物投訴累計25767宗,同比去年增長159.38%。
一、網絡購物糾紛的類型
由于網絡購物的特殊性以及缺乏有效監管機制和措施,網絡購物輕松便捷的背后,隱藏著許多的不規范,甚至消費陷阱,往往使得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網絡購物糾紛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因產品質量產生的糾紛
網絡購物因看不見真實的物品,消費者無法真實了解該商品的具體情況,不能親自檢查商品質量或者直觀感受商品性能,而只能以瀏覽網頁的方式獲得商品的相關信息。消費者無法驗證這些信息的真實性,從而使產品的質量具有明顯的不確定性。消費者常常會因為收到的物品與宣傳不符,功能欠缺或者商品有瑕疵,甚至是殘次品等原因跟商家發生糾紛。
2.因售后服務產生的糾紛
退換貨困難、求償權缺失是網絡購物中因售后服務產生的糾紛的集中體現。在網絡交易中,由于商品本身的一些特征無法通過網絡認識或是經營者故意隱瞞而又不易發現的瑕疵,導致消費者在拿到實物后或使用后才發現,雙方又無退換貨的約定和法律依據時,消費者要求退貨,便構成違約。即使是在“三包”的范圍內,由于地域限制,物流速度相對較慢,消費者退換貨時間花費較多,這些都增加了消費者退換貨的困難,容易使處于弱勢一方的消費者權益受損,售后服務得不到保障。經營者對網購商品不承擔售后責任的行為,已經成為制約網絡購物發展的重要瓶頸。
3.因網絡購物安全問題產生的糾紛
網絡購物的安全性在很大程度上還得不到保障。目前網絡購物的付款方式存在許多安全隱患問題,由于我國網上銀行發展不健全,雖然已經制定了一些安全技術標準和相應規范,但不法分子通過程序盜取用戶信用卡賬號和密碼的事件仍時有發生。由于支付系統的不完善,交易安全得不到保證,出現了大量的消費者因欺詐而受損失的事件。
消費者的隱私安全問題也是網絡購物的主要糾紛問題之一。對于網絡購物來說,一些經營者為了擴大銷售額,不惜將以前消費者的信息建立數據庫,根據其經濟狀況、上網習慣等不停轟炸消費者的郵箱以推銷自己的商品;更有甚者,為了眼前的經濟利益將消費者的信息賣給他人。
二、網絡購物糾紛處理的障礙
法律賦予消費者在受到損害時享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通常的解決途徑包括: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訟。然而,法律在救濟網絡購物中消費者的權利時,卻面臨著如下障礙:
1.糾紛主體難以確定
由于網絡的虛擬性,買賣雙方素未謀面,賣家的真實姓名是否和網絡上注冊的一致,都是一個難以確定的問題,很多網上交易的店鋪并沒有進行注冊登記,這導致經營者在實施侵權行為之后,消費者保護協會只能通過咨詢網站所有者、查IP地址、查銀行賬戶所有者等其他途徑來側面查找,難以找到現實中的經營者。即使找到了經營者,由于網絡的跨地區甚至跨國的特性,超越管轄范圍以及法律的適用也都將是非常棘手的問題。
2.糾紛責任難以認定
由于網絡交易涉及多個環節,不僅是交易雙方,還包括交易平臺服務提供商,還涉及物流商等多個環節。消費者的權益受損害,往往不是一個環節造成的,但是各個環節之間相互推諉,就使得侵權責任更加難以認定,消費者獲得賠償權也就更加難以實現。
3.糾紛舉證困難
網絡商品一旦出現質量糾紛,消費者根本沒有能力來證明商品質量和交易真實性,主要是由于消費者手中的購物證據不足。比如虛擬類商品交易,是網購交易糾紛的高發地帶之一,一旦虛擬類商品發生交易糾紛后,因為沒有實物憑證,且很難取證,導致交易糾紛處理困難,從而延長了處理時間。
網絡購物沒有發票一直是困擾消費者的問題,也給消費者帶來了巨大的風險。發票是消費者維權和獲取售后服務的重要憑據,有的網店經營者不會主動,甚至就是故意不把購貨的發票隨貨物一同寄送。等到商品出現問題,消費者要維權時,網店就以沒有發票為由拒絕提供售后服務,消費者因沒有合法的購貨憑證無法主張權利。
4.糾紛解決成本較高
網絡購物所涉及的商品的標的額大多不高,有的甚至只有幾元、幾十元。這些爭議金額小,對消費者來講,通過打官司手段解決糾紛成本高,費時費力。若采取訴訟程序解決糾紛,需要先行預付案件受理費及其他相關開支,如果純粹從保護自身權益考慮,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將得不償失,會導致贏了官司輸了錢的結局。無實際訴訟意義。對小額爭議問題,目前實行的行業協會接管投訴,權威性和法律強制力都沒有保障。
三、網絡購物糾紛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完善
網絡購物市場欣欣向榮的同時,我國在對網上交易的管理的制度方面仍是非常欠缺。為了促進網絡購物健康、和諧的向前邁進,我們必須從保護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入手,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增強法律的延展性、執行力和包容性,并強化相應的立法、行政執法,營造良好的網絡購物法制環境,徹底改變網絡購物“消協沒權管、工商無權罰、法院訴訟難”的局面。
1.加強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的立法保護
(1)實體法層面的立法保護
第一,加強對經營者主體制度構建。網上開店應實施實名制,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
第二,規定經營者的信息披露義務。為確保網絡購物消費者知情權的實現,經營者進行網上銷售要改變原有的信息披露觀念。經營者應充分披露并確保消費者知曉的信息主要有:商家自身的信息;提供的貨物或商品的信息;詳細的交易信息。
第三,規定經營者信息保密義務。為了維護消費者利益,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信息,負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銷毀義務。不得搜集與提供商品和服務無關的信息,不得不正當使用,不得公開、出租、出售消費者的個人隱私信息。
第四,規定網絡交易平臺的擔保責任。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應提供規范化的網上交易服務,建立健全其規章制度,保證交易系統的穩定和安全。因此,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應對其網站內的經營者提供擔保服務,如可實行網絡購物糾紛首問責任制,即消費者在網購中遇到任何交易糾紛,未與賣家達成有效協商的,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都將一律先行墊賠給消費者,而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再追究經營者的相關責任,如果經營者因此受到冤枉,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將承擔此筆糾紛中產生的全部費用。首問責任制在一定程度上,較好的解決了消費者維權困難的難題。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作為中間人承擔消費者的一切損失,為消費者網絡購物解決了最根本的后顧之憂。
(2)程序法層面的立法保護
第一,舉證責任倒置制度。考慮到網絡購物糾紛中當事人的舉證能力,存在的信息嚴重不對稱,消費者的弱勢地位以及維權意識、證據意識的缺失,消費者實際舉證能力十分有限,如果能在舉證責任方面對消費者予以特殊規定,引入舉證責任倒置制度,將可以鼓勵消費者通過訴訟途徑維護權益。
第二,建立小額爭議法庭或設立小額爭議仲裁制度。可以為小額消費者提供專門的小額爭議法庭,采取較簡易的訴訟程序和收取較低的訴訟費用。也可以允許當事人選擇開庭(另行付費)或者不開庭(默認較低收費),并裁決敗訴方來承擔勝訴方律師費和調查費的方式解決小額爭議。同時結合網絡購物的特點,可設立在線爭端解決機制。
2.強化對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的行政保護
在對互聯網和網絡交易的行政管理上,各行政管理機關也應進行許多探索和改進。
第一,加強網絡購物行政監管機構建設。政府行政部門承擔著社會領導責任,有義務對國家各個部門和行業進行全面監管,有責任規范和監管網絡購物的運行環境,不斷調整網絡經濟秩序,保障網絡經濟健康有序的發展。事實上,無論是對網絡購物立法還是對網絡違法經營的查處,以及對購物網站基礎設施的設立和規劃,都離不開政府各行政部門的支持,因此,政府行政部門在網絡購物領域設置專門監管機構來控制規范網絡經濟發展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加強對網絡購物的監管職能。首先,應當盡快確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絡購物的監管職能。其次,賦予工商行政部門對網購經營者的審查登記權和網絡行政處罰權。再次,加強公安部門對網絡詐騙犯罪的監控職責。此外,還應當將網絡支付平臺的許可、登記和監督納入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責范疇。
3.加強對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的社會保護
除了依賴司法、行政手段,消費者還可以重視民間協調解決問題的能力,多依靠一些民間力量、第三方中介服務機構的力量以及網絡商務行業自身力量來實現監控,充分調動各方參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積極性,以此可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一,拓展消費者組織對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職能。目前消費者對于網購的投訴大多集中于交易網站,由網站的人員進行處理。網絡購物平臺提供商既是網站的運營商,經營著自己的購物網站品牌和形象,又是網站的監管者,審查經營者的信息,還要處理消費者的投訴,難免存在利益糾葛,在解決糾紛時出現不公正。因此,“消協”可以發揮其獨立于網站、商家與消費者的第三方的地位,建立專門針對購物網站消費者投訴的全國性“消協”網絡,嘗試將“消協”引入購物網站內部,接管網站的監管職能。
第二,建立對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監督機制。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監督主要是指對網絡購物行政監管機構、網絡消費者協會及購物網站平臺運營商的監督。為適應網絡購物的新特點,最大程度的保障網絡購物消費者的權益,賦予了以上三類主體新的權力,例如網購行政監管機構的審查權,網絡“消協”的監督執法權,以及購物網站平臺運營商的商品審核權等。建立相關社會監督機制是最根本的方法,主要包括行業內部監督,即購物網站平臺運營商和網購經營者的自我監督;社會輿論監督,即公民言論自由和監督權利的實現,也是促進行政部門公正執法的重要力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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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寧,穆春香.論網絡購物中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北方經濟.2007(4).
關鍵詞:網絡消費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消費立法
雖然近年來我國少部分地方出臺了相關行政法規涉及網絡交易中消費者權益,但是目前在這一領域仍主要采用傳統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等進行監管。這與美國《國際與國內商務電子簽章法》,歐盟于1997年頒布了《消費者保護(遠距離銷售)規則》對消費者的保護程度有很大差別。本文試圖分析我國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保護。
1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的問題
1.1對知悉真情權的侵害
由于網絡的虛擬性,消費者大多時候只能從網上商店提供的內容中獲取有關商品的信息,看到的也就是一張或幾張關于商品的平面圖及文字介紹,其對商品信息的了解都是缺失的,因此很難就此判斷展示商品的質量優劣和規格是否合適。這樣很容易在交易達成后對貨不滿意,甚至買到的是劣質產品。網絡的虛似性、開放性也為一些不法分子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提供了方便。
1.2對保障安全權的侵害
第一,因為網絡消費從合同的訂立到款項的支付都通過互聯網進行,而在交易過程中,交易信息的泄漏(如消費者用以支付款項的信用卡賬號等信息的泄漏)會極大的侵害交易者的財產安全權,而國際互聯網的開放性使得它們常常受到網上“黑客”攻擊,使得網絡消費者不敢放心大膽地進行消費。
第二,在網絡交易過程中經營者往往要求交易對方提供很多個人信息,同時也可以利用技術方法獲得更多他人的個人信息。因此,對這些信息的再利用便成為了網絡時代的一個普遍的現象。經營者為了促銷商品等目的,未經授權向網絡消費者發送垃圾郵件,影響消費者個人生活安寧,構成侵害網絡消費者隱私權的行為,有的甚至將這些信息賣給其他網站以謀取經濟利益。
1.3對公平交易權的侵害
在網絡消費過程中,其交易的不公平性主要體現在網絡消費合同的公平性難以保障。網絡的虛擬性使人們可以跨越時空的阻礙,不用面對面即可進行一般的交流和交易.維持這種交易活動依靠的是交易合同的公平性.我們進行網上交易時,很重要的一環就是要通過網絡與商家簽訂有關契約,這些契約內容一般都是商家事先準備好的固定條款,由于其合同條款已經固定,沒有另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以在具體執行中就會對契約的效力和約束力等問題產生異議;另一方面,由于其條款完全由商家制定,難免會存在一些違犯公平合理、等價有償原則的條款,另外在網絡消費過程中如果出現違約的情況下,網絡消費合同是否適用消費者住所地管轄原則,目前仍然沒有明確做出規定。
1.4對依法求償權的侵害
第一,責任主體難以確定。因為在網絡交易中的網上經營者并不總會很清楚地表明自己的現實身份或地址,無法得知經營者的真實身份或者經營者處于其他地區而無法或不便尋求救濟。
第二,在訴訟管轄法院方面也較難確認。對網絡購物糾紛案件來講,要確認訴訟管轄法院不是一件易事:一是被告住所地(或公司注冊地)確認難。在傳媒上,網絡經銷商一般不向公眾告知其住所地(或公司注冊地),要調查清楚需要經過不少周折。二是合同履行地確認難。對買賣合同來說,對合同履行地有不同的規定:買方提貨的,在提貨地履行;賣方送貨的,在買方收貨地履行。網絡購物屬于提貨或是送貨問題難確認,主要體現在確認郵資承擔主體上存在不確定性
第三,在證據調取上,消費者處弱勢群體的地位。網絡購物程序十分簡單,然而糾紛發生后消費者維權調查取證卻十分困難。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問題:一是對方當事人基本情況難以查明。二是因買賣雙方無具結書面契約,對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及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及售后服務只有口頭約定;消費者能調取的商品廣告信息、匯款憑證和購物聯絡記錄也多為網絡上的數據憑證。
2網絡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
2.1立法方面
第一,從立法上強化網絡商店的設立和監管。要有效解決上述問題,首先應從立法上強化開設網絡商店的審核和監管,從源頭上確保網絡消費者的購物安全:其一,在網絡商店設立的法律程序上確立資格認證和商家準入制度。應在立法上建立詳盡的資格認證制度。網絡商店的設立,必須以具備了嚴密的安全保障系統、完善的付款機制、通暢的送貨渠道以及良好的售后服務體系為前提條件。其二,構建和完善網絡商店的監管體制和賠付責任制度。要確保消費者與具有真實、合法身份的網絡商店進行網上購物交易,必須建立對網絡商店身份認證的監管機構。另外,應由網站與商家對消費者的損失負連帶責任。當然,網站賠付后不影響其向商家追償的權利。
第二,對商家的具體義務加以法律規制在網上購物交易中,其應向消費者履行以下主要義務:提供商店真實詳細的身份資料和完整的交易條件;對消費者發送確認合同成立的通知;承諾保障及時供貨;提供完善的付款機制和順利的退、換貨渠道以及良好的售后服務機制;承諾只在所申明的使用目的范圍內及消費者本人同意的情形下使用消費者個人資料。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將信息提供給第三人等等。除明確網絡商店的上述義務外,還應明確其禁止性行為。其一,應嚴禁網絡商店虛假廣告。其二,應嚴禁網絡商店欺詐消費者。如某電子商店所謂的“跳樓價”,經查證,其網上價格比市場價格高出1/3。其三,嚴禁網絡商店利用網絡廣告騷擾消費者。其四,應禁止商家使用格式條款故意逃避其責任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
2.2法的實施方面
第一,建立特別的訴訟制度和仲裁制度。由于網絡消費者權益是一種分散的、弱小的權益,需要對其應建立特別的訴訟制度進行司法保護。這一方面我們可以借鑒西方國家的先進經驗:如美國的“集團訴訟”制度。德國,具有鮮明大陸法系特色的團體訴訟制度,還有我國臺灣地區的消費者權益訴訟主要包括小額訴訟、選定當事人訴訟和團體訴訟三種形式,分別規定在臺灣地區的《民事訴訟法》、《消費者保護法》中。
第二,建立消費者援助制度。由于消費者的弱勢性,分散消費者面對的是經濟實力雄厚的大企業,訴訟費用嚴重影響了消費者的訴訟能力。消費者援助制度實施后,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行政機構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給予違法者以民事處罰并賠償受害者的損失,也可以支持消費者起訴,追究侵權者的民事責任,法庭也可以對特殊消費者實行訴訟費用救濟制度,體現在司法程序中保護弱者的原則。
2.3法律監督方面
[關鍵詞]網絡購物 消費者 救濟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2)09-0030-02
網絡購物歸屬于電子商務的一部分,主要指賣方在自己的網站或在專業的網站注冊登記,然后通過互聯網商品信息,買方通過互聯網檢索商品的信息,并采用電子訂單訂購商品通過網上銀行支付貨款,賣方通過郵寄的方式發貨或通過快遞公司送貨上門的一種新型的購物方式,屬于非現場購物的一種主要方式。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是指通過網絡購買商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消費主體,仍然屬于傳統消費者的范疇,仍要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但網絡購物中消費者的身份只能是自然人,而傳統消費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這是由網絡的虛擬性決定的。網絡購物不僅刺激了我國經濟消費模式,也對消費者的消費結構產生了重大影響。消費者在體驗網絡購物帶來的便捷與時尚的同時,也面臨著種種困擾。因此,減少網絡交易欺詐行為,保護網絡購物環境下消費者權益等問題,已經迫在眉睫。
一、網絡購物環境中消費者權益受侵害的表現
(一)知情權受到限制
消費者知情權是消費者最基本的權利之一,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明確規定。但該法是20年前頒布的,當時是傳統的購物方式,面對面交易,討價還價,而現在通過網絡虛擬的條件,很難保證消費者取得的信息是充分和真實的。
(二)隱私權受到侵害
網絡資源實現共享有其積極的一面,同時也存在其不利的因素。首先,實現網絡資源共享可以使人們更好地溝通,同時更好地加大信息量,但是對個人的隱私保障也存在威脅。在電子商務過程中,需要消費者填寫詳細的個人信息,這是為了確保消費者更好地享受電子商務的服務,但是如果這些個人信息一旦泄露,不法分子可以利用這些信息進行詐騙等不法行為。我國的《侵權責任法》對隱私權予以了明確的保護,但是網絡購物作為一種新的交易形式,如果處理不當將嚴重干擾消費者的個人生活,因此消費者的隱私保護也就成為互聯網時代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三)公平交易權受到威脅
在網絡購物中,網絡商家往往為簡化交易過程而采用格式合同,很多條款往往包含著減輕或免除商家責任而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條款,這些條款大多內容較多,文字隱蔽,網絡購物的消費者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絕,沒有商量的余地,這些霸王條款就給公平交易打上了一個大大的問號。
(四)安全權受到侵害
這里的安全權主要是指消費者的財產安全。作為消費者,希望支付貨款后能立即收到商品,不希望自己的網上銀行被盜使自己財產遭受損失。可是,由于互聯網數據被篡改,惡意程序侵襲等都有可能導致網絡數據傳輸受到影響,從而威脅消費者網上財產安全。
(五)售后權利受到侵害
網絡購物一般采用郵寄或快遞公司送貨,速度較慢,消費者要退換貨需花費較多的時間,有時根本退不了貨,換不了貨。即使能退換貨或者保修,運費一般也要由消費者承擔,如果商品價值不高,消費者一般會放棄保修,相反如果價值高,運費也會較高,消費者自己承擔,這些都增添了他們維護權益的成本和難度。
二、加強網絡購物環境下消費者權益救濟
(一)加強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
一般來說,如果沒有特別說明,消費者進行商品交易時所填寫的個人信息只能用做本次商品交易,不能輕易擴大,非經授權或同意,不能轉讓給他人。所以,網絡經營者要承擔安全管理信息的義務,采取適當的措施對資料進行保存和保管。
(二)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
我國民事活動中遵循損害填補的民事賠償原則,隨著對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的逐步深入,出臺了一些涉及懲罰性賠償的法律法規。如《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征求意見稿。懲罰性賠償的主要社會功能是威懾性,但威懾必須有個度。如果威懾度過小就起不到懲罰、威懾的作用;如果威懾過度,就會產生副作用,經營者變得畏首畏尾,不利于網絡市場的發展。所以,建議賦予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按照實際情況,在一定的范圍內進行懲罰數額的確定。
(三)設立集團訴訟
一般情況下,個別網絡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勢單力薄,絕大多數的消費者作為訴訟個體,無論在精力還是經濟上經常存在得不償失的情況,因此很多消費者被迫選擇放棄了自己的權利,這種行為直接或間接縱容了不法商家的不法行為。建立集團訴訟可以很好地解決這一問題,可以將受侵害的消費者聯合起來,這樣可以節省消費者的時間,分擔訴訟費用,快速解決問題,從而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利,監督商家的經營行為,從而促使電子商務向更好的方向發展。
(四)建立網絡購物的特殊反悔權制度
反悔權是消費者在一定的期限內,對自己購買的產品享有退貨并全額收回貨款的權利。它起源于英國,歐盟和美國也采用這種“冷卻”制度來保護網絡購物中的消費者。我國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征求意見稿中也新增加了相應的條款,規定了反悔權制度,對商家的欺詐行為起到了制約的作用,保護了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五)建立小額訴訟的法律解決機制
在網絡購物交易中,大多數購物都是小額交易,出現糾紛后,往往因為訴訟成本高、程序復雜、時間長等問題,消費者不愿意花更大的成本來維護更小的利益,所以容易放棄訴訟。因此,小額訴訟程序的設立對于消費者小成本維權糾紛的解決就有著重要意義。因為小額訴訟程序具有立案數額低、簡易、高效等特點,這不僅能夠輕松解決消費者跨地域、案情簡單、標的小的多種糾紛,也能為消費者維權提供方便。目前我國的基本國情是人口多,人均消費水平低,所以更適宜建立獨立的網絡購物的小額訴訟解決機制。
(六)建立消費仲裁制度
我國的仲裁制度主要是商事仲裁,不適用于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問題,網絡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一般也不約定仲裁條款。但是,為了增加消費者的維權途徑,應該設立消費仲裁機構,專門處理消費者權益糾紛,消費仲裁機構應與消協相互合作,共享資源,提高消費者解決糾紛的效率,有針對性地保護網絡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七)建立網絡糾紛非訴解決機制
網絡購物的發展越來越快,面對接踵而來的網絡購物糾紛,單純依靠現有的訴訟法律制度來解決所有糾紛,是不可能的,所以我們在完善訴訟糾紛立法的同時,應當尋求更為快捷、有效的網絡購物糾紛非訴解決機制。第一,完善在線爭議解決方式。目前,我國已經建立的這一爭端解決機制還處于起步階段,有許多不足需要改進,包括群眾參與性差,缺少監督機制,缺少強制執行力等等。我國應當加快建立適應我國的具有權威性、經濟性、便捷性、高效性的特色在線爭議解決機制,尤其應當注重建立消費者的投訴處理機制。第二,建立網站內部爭議解決機制。內部爭議解決機制是指由網絡交易經營者自己設立的,接受消費者投訴,與消費者溝通并協商解決網絡購物中所產生糾紛的一種爭議解決制度。這是消費者尋求救濟的一種既方便快捷又可以有效解決糾紛的途徑。
(八)建立網絡購物的特殊舉證責任模式
在網絡購物的過程中,整個交易行為是通過數據電文的形式表現出來的,這些證據保存在硬盤中,雖然電子證據的效力已得到確認,但其真實性、合法性卻有許多不確定因素,當糾紛發生后要取得證據難度很大。我國民事訴訟規定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網絡購物中消費者缺乏保存交易信息的意識,所以讓消費者提供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在現實中,交易平臺運營商掌握著大量的交易數據,如果在糾紛出現后由他們直接提供電子證據,因其作為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當事人,電子證據的效力就會大大提高。
【參考文獻】
[1]任微微.論網絡購物消費者的權益保護[J].法制與社會,2010(1).
關鍵詞:網絡交易;消費者權益;法律對策
在網絡技術迅速發展的今天,人們的衣食住行都已經與互聯網緊密的聯系在一起了,從淘寶、天貓、京東、當當到亞馬遜等等,網購平臺如雨后春筍一般快速涌現出來,這些購物模式已經徹底的改變了傳統的交易習慣,大到電子產品,小到零食玩具,人們足不出戶就可以在網上買到自己需要的東西,有的產品甚至在實際生活中都沒有銷售點,網購已經成為了一種時尚潮流。但是這股潮流也是一把雙刃劍,它在給人們帶來便利快捷的同時,也存在許多不可避免的問題和麻煩。就目前來看,網絡交易的相關規定并不盡善盡美,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在很大程度上彌補了現有規定的空白之處,但是由于它只是一部行政規章,立法層級較低,所以在面對出現的網絡欺詐、監管乏力、不正當競爭等現象時也不能達到很好的解決效果,這也給消費者的自身合法權益帶來了諸多的挑戰和威脅,不利于網絡交易市場的有序發展。因此,了解當前網絡交易環境中存在的障礙,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的監督管理機制,提高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對于營造和諧健康的網絡交易環境具有重大的意義。
1 網絡交易消費者權益存在的問題
(一)消費者的知情權難以保障
網絡交易的最大特點就是商品虛擬化,消費者并不能像傳統的買賣方式那般實際接觸到物品并親身體驗,所有的商品信息都只能靠賣家的圖片宣傳和文字描述,但是這其中的真實性也只有賣家才是最清楚的。如今市場競爭壓力極大,很多商家都會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對商品做一些夸大甚至是虛假的宣傳,店鋪的好評率和銷售量中也常常潛伏著“托”,借以此來提升他們的業績效率,提高門面形象。在“雙十一”這種所謂的購物狂歡節之際,廣大消費者在商家提高了商品的原價之后又降價,或者直接是以劣質商品代替本來商品的促銷手段中摩拳擦掌,于是今年又創造出了1207億元的交易額的新紀錄,但是反觀以往的雙十一購物之后,退貨、換貨的情況數不勝數。之所以會有這種現象的發生,都是因為買賣雙方的信息不對稱所致,相比經營者來說,消費者是弱勢群體,對商品的材質、性能等情況的了解都是靠賣家的宣傳,更何況在網購這種不能親身感受產品的交易模式下,商家采用虛假宣傳的手段使消費者收到的實物與實際的描述大相徑庭,這也就使得他們的合法權益更容易遭到侵害。
(二)消費者的隱私權面臨威脅
互聯網交易和傳統交易存在較大的區別,傳統交易中雙方當事人僅需達成一致便可以完成交易行為,除一些特殊商品外都不需要提供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但是在網絡交易中,不論買家購買的是何種商品,都需要在注冊賬號的同時填寫姓名、電話號碼、電子郵箱等個人信息,因為網絡購物中雙方并不面對面的交流,只有通過這些基本信息才能完成交易行為,如果采用第三方支付則還需要綁定銀行卡和輸入支付密碼,或許這些步驟我們都會習以為常,但是網絡系統缺乏專門的監管機構和監管制度,《網絡交易管理辦法》雖然規定了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的個人信息等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但是生活中我們經常會收到一些店鋪的促銷短信,在雙十一、周年慶等到來之時短信的數量更可謂是鋪天蓋地,還有的商家會根據消費者的消費金額和消費d趣進行整合,向消費者的郵箱發送廣告,甚至有時我們會收到一些莫名網站的短信,這很可能就是部分商家為了不當利益而出售消費者的個人信息。這些潛在的風險給每一個消費者的隱私權都帶來了巨大的隱患,我國不像其他國家那樣有專門的法律來保障隱私權,比如美國的《電子隱私法》、韓國的《信息通訊網絡法》、德國的《信息與通信服務法》等[1],如果不能很好的進行規制,那么我們的日常生活將會無時無刻不充斥著騷擾,個人隱私也將被泄露的越來越泛濫。
(三)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存在隱患
在網絡交易模式中,消費者面對的另一大風險就是財產安全問題,除了少數的交易平臺中的一些商品對部分地區支持貨到付款外,其余的基本上都是在線支付,這就不得不要求消費者必須綁定自己的銀行卡并開通網上銀行。如今,人們已經不再需要使用U盾輸入支付口令等比較復雜的方式進行付款,微信支付、掃碼支付等各種各樣的支付方式相繼出現,互聯網金融的飛速發展及互聯網金融交易規模之大確實給人們帶來了很多方便和快捷,但是在如此大規模的金融交易背景下,一旦出現網絡技術漏洞,比如黑客入侵系統破解銀行卡密碼等情況出現時,消費者的財產安全就會遭遇侵犯。互聯網金融不同于傳統的金融管理,它缺乏傳統金融機構的終端識別設備、秘鑰保護措施以及嚴格的管理方法,所以互聯網金融網絡系統存在較大的技術安全風險[2]。
2 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的原因
在網購模式下,消費者獲得的所有有關商家和商品的信息都是來源于經營者向網絡平臺提供商提供的數據,但是這些數據的真實性有多可靠我們也不得而知。與此同時,一些網站的第三方交易平臺為了吸引更多的經營者開展業務,對于開店者的資格的審核流于形式,門檻太過降低,這些都會導致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3]。目前,我國對網絡經營行為的法律規制仍然存在空白點,比如對秒殺、團購等網絡行為缺少明確的規范,對經營者的處罰力度也較輕,《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中的法律責任部分提到違反相關規定的要么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要么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罰款的額度過于輕松會使得很多經營者抱著不以為然的心態,即使再違反規定也只是罰三萬元就可以平息風波,這種僥幸心里會讓消費者承受損失,同時也不利于維持網絡交易市場的競爭秩序。
3 對網絡消費者權利保護法律制度的建議
(一)構建完善的法律法規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中涉及經營者行為和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主要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通則》、《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侵權責任法》、《電子簽名法》、《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等等,其中,《電子簽名法》的制定承認了數據信息和電子簽名的法律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消費者對經營者的信任度[4]。國家工商總局曾在2010年5月頒布《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該《暫行辦法》是網絡交易這一領域制度建設的“首規”,無疑對規范網絡交易行為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是隨著網絡技術突飛猛進的提高,《暫行辦法》已相對落后,無法適應網絡市場五花八門的發展需要,在這一形勢下,國家工商總局對《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出臺《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于2014年3月15日和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同時實施。新的《辦法》涵蓋了更廣的范圍,充分適應了網絡交易發展的新特點,同時也更細化了對消費者權益的各項保護措施,比如消費者享受7天無條件后悔權,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及建立信用評價體系,電子發票和憑證可作為投訴依據,微博推銷商品應注明是否為廣告,賣家實名制,格式條款無效等內容,這些條款的確是準確“擊中”了網購過程中消費者最關心的問題。
盡管《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在規范經營者和第三方交易平臺的行為以及維護消費者權益方面做了許多具體的規定,在很大程度上彌補了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通則》等法律的空白,但是不得不承認的是該《辦法》是一部行政規章,其本身并不是法律,只是法律的下位的規范性文件,立法層級較低,相對而言其權威性和約束性有所下降,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可能會面臨困難。而一些發達國家比如歐盟、美國等關于網絡交易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都是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確定的,其立法層級高,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因此,我國應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提高我國關于網絡交易中有關規范服務行為和保障弱勢群體利益的立法蛹叮出臺與網絡交易相關的法律法規,這也是實現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等法律銜接的必要性,同時應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下,積極協調信息產業、新聞、衛生、教育、食品、藥品等部門的監管配合和有力監督。網絡購物勢必會是當前乃至將來都不會退出市場也不會降溫的一種交易模式,所以我們要提高對營造誠實穩定的網絡交易環境的重視程度,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提高市場準入門檻,加大經營者義務
鑒于互聯網的興起和流行,網絡交易市場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發展中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部分,為了使其更加充滿活力和具有競爭性,國家鼓勵各個商家入駐互聯網銷售商品開展服務,對網絡經營者的資格審查較為寬松,《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中也只是規定“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實更新”,這一規定具有較強的籠統性,而且也沒有明確的準入標準,這樣長此以往必定會侵犯到消費者的權益。為了規范網絡交易環境的內部秩序,就必須要相應的提高市場準入門檻,劃定可行的準入標準,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聯合介入,行業協會、認證系統等互相協作,對申請者的個人信息、注冊資金、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等多方面的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對于合格的經營者要及時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并不定期對其抽查,審核其是否喪失準入資格,以確保市場的運行秩序能夠得到基本的維持。
另外,在經營者義務方面,我們有必要適當加大其經營義務,比如在退換貨的郵費方面,如果是因為賣家的原因發錯了商品的型號或者顏色等,應該由賣家承擔換貨的來回費用,如果是因為買家自己的問題要求退貨的,則其自己承擔退貨的費用,但是如果是因為尺寸或者其他原因要求換貨的,則第一次換貨的來回郵費應由買賣雙方共同承擔,因為網絡交易中消費者畢竟不能實際接觸到實物,這種虛擬商品的購物方式無形之中給消費者也帶來了一定的風險,所以適當加大經營者的義務是有其合理和必要性的。
(三)建立網絡交易的專門監管機構,實行獎懲分明制度
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的機構對網絡交易中的不當行為進行監督管理,隨著互聯網愈發迅捷和復雜化的發展,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以及投訴無門的可能性與日劇增,對同一領域的商家也不能做到很好的監管。因此,現階段有必要建立專門的網絡交易監管機構,直接隸屬于政府或者其他行政部門,由國家統一管理,以此提高他們的行政管理權和執行強制性。這些專門的監管機構要對交易行為作出比較詳細和嚴格的規定,不僅應在服務過程中進行審查以從源頭上制止對消費者的欺詐,而且要加強對售后服務的監管力度,督促商家在接到消費者的售后請求后要盡快解決糾紛,不拖延時間以保證消費者的維權效率,并且售后服務質量也必須有所保障,避免發生二次紛爭。對于金融領域的監管,最為重要的是要對第三方所提供的網絡電子貨幣支付方式的風險進行嚴密的把控,最大程度的確保消費者的財產能夠安全流動。
在建立專門的監管機構制定細則使商家能夠依此行事之時,還有必要實行獎懲分明制度,對于遵照規則進行交易的店家來說,應該給予相關的榮譽表彰,以肯定他們的經營方式并且提升其信譽度,從而促進他們的積極性。反之,對于無視規章制度,欺詐消費者牟取不當利益的經營者來說,除了《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最高處以三萬元的罰款之外,還應該根據侵權程度責令其相應時間內不得再次申請從事網絡交易工作,此外,罰款的數額也應該較《辦法》中的規定有所提高,依據違規后果的嚴重性在三萬元和十萬元之間處以罰款,懲罰力度的加強,勢必會有所降低商家侵權行為的任意性。
(四)強化社會輿論監督,提高消費者維權意識
網絡購物是一種面對廣大社會公眾提供服務的交易方式,其范圍之廣泛,僅僅依靠國家和政府的監管是遠遠不夠的,除了要嚴格依照法律、規章的規定執行之外,還應該借助外部的力量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督和約束。社會監督的范圍包括新聞媒體、廣播電視、報刊雜志以及各種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等,這些廣播媒體應當做好消費者維護其自身權益的宣傳工作,以便提高消費者的維權意識,鼓勵消費者敢于和不良商家抗衡,與此同時傳播媒介也要及時披露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相信在社會輿論壓力的監督下,更多的店家會關注自己的形象,從而減少欺詐等不當行為的出現。
綜上所述,互聯網世界瞬息萬變,網絡技術的不斷革新也給立法帶來一定的困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等有關法律也不能充分顧及到網絡購物和現實交易的差距,以及由于互聯網的發展而產生的滯后性,所以我們必須要及時建立完善的有關網絡交易的法律法規,使未來的電子商務消費者的保護制度更加健全,加大網絡經營者的義務,增強消費者的自我維權意識,促進網絡市場的有序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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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電子商務 網絡購物 消費者 權益保護制
隨著網絡、信息技術和通信的突破性發展,電子商務隨之出現。同時隨著電子商務在技術和經濟領域內的革命性突破,傳統商務中的法律制度已不能適應電子商務的要求,急需得到改變。目前我國現行的與電子商務相關的網絡消費者保護法律并不完善。如何能夠更好地維護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合法權益,成為我們面臨的迫切問題。
一、網絡購物領域消費者的權利
網絡購物領域中消費者的權利是指在購買、使用網絡商品和接受網絡服務時所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一般而言,網絡購物領域消費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情權
法律賦予消費者知情權,就是要讓其明明白白的消費。知情權主要涵蓋以下的內容:第一,關于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和相關服務的基本情況;第二,購買商品的技術情況;第三,關于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以及商品的售后服務情況。
(二)公平交易權
公平交易是指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獲得的價值相當,而在簡單的消費購物的交易中,就是指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和服務與其支付的貨幣價值相同。相關的電子商務法也規定了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網上購物過程中,都平等的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這種公平的交易權利包含商品質量保障和合理的價格。
(三)自由選擇權
網上消費注重消費者的自由性,是否購物以及購買何種商品,完全由消費者自主決定,可以依據自己的喜好來決定是否購買。
(四)安全權
安全是指不受威脅、沒有危險性,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處于安全的狀態。安全權是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所享有的的人身、財產不受損害的權利。對于網絡購物的消費者而言,其安全權不僅包括日常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還有最重要的就是隱私安全。
(五)損害賠償權
消費者享有的損害賠償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所購買的商品時,因消費者人身和財產受到損害而依法向銷售者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此權利是消費者利益受損失時所享有的一種救濟權。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失時,可以行使此權利要求銷售者對其損害予以適當的補償。
(六)受教育權
消費者的受教育權,是憲法規定的公民受教育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指消費者享有獲得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知識以及獲得所需商品和服務的知識和實用技能的權利。
二、網絡購物領域消費者權益受損的主要表現
(一)消費者知情權的受損
《消保法》第8條的規定是與現實購物中商品交易體系相適應的,但是網絡購物畢竟不同于現實購買,有其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只能在網絡上,看見圖片或通過視頻介紹、樣品等方式了解商品的大致情況。而在現實購物中則不存在以上問題。正是由于網絡購物存在的此問題,消費者對產品的了解程度可能遠遠不夠,而且再加上也不排除有的經營者為了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不提供真實的商品信息,甚至做虛假宣傳。消費者的知情權能否實現,可能有很大一部分基于銷售者、經營者的誠實信用。
(二)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受損
1.網絡購物欺詐。一般的網絡購物中欺詐行為有以下表現:犯罪分子設假提供投資機會,騙取網絡用戶繳納費用;或者利用網絡中的知名媒體或視頻廣告向網購消費者發出購買邀請,而消費者在與經營者簽訂合同以及寄出貨款之后,收到的商品與經營者網絡中實際推銷的商品相差甚遠,甚者消費者根本收不到任何商品。
2.網購格式條款侵權。網絡購物中,購物網站通常規定有格式條款,其條款內容由網絡商家提前制定好,網頁上留給網購消費者的是“同意或不同意”的選項。這些事先已擬定好的格式條款,沒有合同另一方消費者的意思表示。網絡中常見的不公平的格式條款大概有以下幾種類型:(1)銷售者減輕或免除自己應承擔的責任;(2)加重消費者不應承擔的責任;(3)制定消費者在發現購買商品存在瑕疵時,僅能要求更換商品,但不能要求退貨或減少價款,更不得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的條款;(4)規定如因網絡系統出現故障(如黑客)等事項產生的風險由消費者自擔。
(三)消費者退貨權及求償權受損
在網絡消費的大環境下,網購消費者退換商品會遇到很多問題,例如在下線交易后,如果因為商品本身的性質造成一些特征無法通過網絡平臺了解到,而消費者在使用后才發現,買賣雙方又無退換的相關規定,那么消費者所享有的更換、退貨的權利將受到損害;而在在線交易中,消費者發現所購買的商品品質和內容等不符而要求退貨時,經營者往往以消費者使用了該商品為由拒絕退貨。
(四)消費者交易安全受損
消費者在參與網絡購物活動時的個人安全已經成為網絡電子商務中存在的非常棘手的問題。對網絡消費者安全權的保護主要包括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權和財產安全權。
1.消費者人身安全權受到侵害
網購消費中侵犯個人隱私權在生活中主要表現為:不恰當的利用網購消費者的信息資料;網絡黑客利用相關軟件等現代高科技收集信息、窺探、公開秘密文件、消費者加密的郵箱及個人私生活等,嚴重侵害了他人的隱私權。
2.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受到侵害
一般網購,都采用電子支付的方式,消費者在網購中也擔心其安全問題,是否存在的是一個安全付費的環境。消費者在網上支付時,需填入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密碼等有關個人信息,如這些個人及其保密的信息被經營者或銀行收集后有意或無意地透露給第三人,那這將給網購消費者的財產安全帶來極大的危險。
三、網購領域中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建議
當前我國在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這一領域仍主要采用傳統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等進行監管。隨著網絡經濟的不斷發展,為了保障網絡消費者權益,近年來我國先后頒布了一系列與網絡經濟、電子商務相關的法規,如《電子簽名法》、《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但實際中這類法規并未客觀直接的對網購消費者權益如何更好地保護作出明確的規定,且目前此類法規對網絡消費者的具體適用還存在一定的不可操作性的問題,遠遠不能滿足消費者保護權益的需要,而且有關網絡欺詐的事件屢屢發生并呈上升趨勢,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一)法律保護制度的完善
1.完善相關立法。國家在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合同法》、《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的基礎上,修改現有的《消保法》,在《消保法中》添加“電子商務中相關權益的保護”專章,待時機成熟時再制定專門的“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且目前我國國家行政工商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以此促進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業的發展,促進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健康發展。主要具體措施如下:(1)應該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增設電子商務與維護消費者權利、義務的相關條款。例如網絡經營者必須提供真實、客觀的商品信息以及在規定的時間內須承擔退貨、換貨的義務等條款。(2)在經濟法中加設電子簽名認證機構的款項。目前我國規定的認證機構條件不明確,而且目前多個認證機構的交叉認證等相關行為也并未納入到相關法律。(3)在刑法中增設網絡犯罪款項。普遍的警告、罰款已經不能對網絡違法行為進行有效的遏制,因此需要在刑法中增設相關網絡犯罪才能對此類犯罪起到威懾、制止的作用。(4)加強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在網絡消費中,消費者的隱私保護非常重要,需要非常仔細的專門制定相關規則,大力加強對消費者個人隱私權的保護。
2.加強執法力度及行政部門的協作和配合。首先,加強執法力度,就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保證網絡消費市場有序進行。其次在對互聯網和網絡交易的行政管理上,各行政管理機關也應進行許多探索和改進。第一,加強網絡購物行政監管機構建設。政府行政部門承擔著社會領導責任,有責任規范和監管網絡購物的運行環境,保障網絡經濟健康有序的發展。第二,加強對網絡購物的監管職能。首先,應當盡快確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絡購物的監管職能。其次,賦予工商行政部門對網購經營者的審查登記權和網絡行政處罰權。
(二)消費者自身素質的提高
網絡購物領域中由于往往都是異地交易,樣品難以當面驗看、真實身份難以認定等因素,消費者往往很難享受維護合法權益。所以網絡消費者在平時購物時應注意:
1.選擇信譽好、實力強的商家。
2.不要輕易下訂單。大多數買賣條款都是經營者提前設定好的,而消費者一般只能被動接受或拒絕。經營者的格式條款中,往往存在著減輕、免除自己責任的隱形條款。在這種情況下,一方面,行業管理部門有責任制定一些較為公平的格式合同條款,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消費者也要三思而后行,慎重考慮之后再下訂單。
3.及時電話或網上查詢訂單是否已經成立,以免重復訂購。有的時候,由于網絡反應速度慢等原因,導致消費者錯誤的認為交易未被確認,而實際上交易已被確認,即可能造成重復訂購。
4.及時修改、科學設定信用卡等電子支付卡的密碼。由于將密碼等本應隱蔽輸入的數據誤操作在公開輸入的欄目、網絡黑客對密碼的掠奪式非法破解等可能性因素的存在,信用卡等電子支付的密碼不僅應當及時更換,而且應當設定得有一定的難度,以達到自我保護的目的。
(三)加強各方監督工作,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
除了依賴司法、行政手段,消費者還可以重視民間協調解決問題的能力,多依靠一些民間力量、第三方中介服務機構的力量以及網絡商務行業自身力量來實現監控,以此可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一,拓展消費者組織對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職能。目前消費者對于網購的投訴大多集中于交易網站,由網站的人員自行進行處理,在解決糾紛時出現不公正。因此,“消協”可以發揮其獨立于網站、商家與消費者的第三方的地位,建立專門針對購物網站消費者投訴的全國性“消協”網絡。第二,建立對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監督機制。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監督主要是指對網絡購物行政監管機構、網絡消費者協會及購物網站平臺運營商的監督。
[關鍵詞] 電子商務網絡廣告消費者權益網絡服務商
電子商務是一種基于互聯網、以交易雙方為主體、依銀行電子支付和結算為手段、依客戶數據和資料為依托的全新商務模式。根據交易情況可分為:一是遠程銷售有形產品。指互聯網作為有形產品的交易市場而存在,在互聯網上查看商品目錄、發出定單等;二是遠程提供服務。指互聯網作為交易場所,通過電子媒介從遙遠的地方提供服務,如通過電話、傳真、因特網提供信息服務。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貿易方式的改變,在為經營者提供巨大商機、為消費者帶來空前便利的同時,也給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很大影響。網絡廣告主體不確定、虛假廣告責任承擔等問題,成為制約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律瓶頸,及時解決以上問題,不論是立法還是司法實踐上都有重大意義。
傳統的買賣過程中,一般由購買者與售賣者通過要約、承諾完成整個購買行為。如果在購買之后,商品有質量上的問題,購買者可以憑借商家的發票或收據向商家請求調換、修理或退貨,也可以單憑廠家的保修單據直接要求廠家做出調換、修理或退貨處理。在一般消費糾紛中,這并不困難,消費者只需提供有關的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即可。而對于電子商務購物中的受侵害方,甚至所有網上消費糾紛中的受害方來說,似乎都是比較困難的。因為,消費者的整個購買過程均是在互聯網上進行的。消費者在互聯網上注冊會員進入某網站后,點擊商家專欄中的“某某專賣”,填妥格式化的定貨表后,點擊遞交,進而完成了整個購買行為。電子商務具有無紙化、無形化、無界化的特征使建立在互聯網絡上的虛擬環境中的商務活動,當事人進行交易,不需直接見面,其真實意思表示,都將通過電子信號或數字符號來表示;交易標的也不在以具體的形式出現在當事人的面前,往往表現為在對其外部特征經數字化處理以后再通過網絡節點終端的顯示裝置以影像的形式出現在交易對象面前;整個商業行為幾乎都是通過數字符號來完成,這就要求電子商務活動必須建立在高度的誠信基礎之上。在實踐生活中,電子商家弄虛作假,欺騙消費者的現象時有發生,特別是在網絡廣告中,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最為嚴重,如果這些問題解決不好,將會使消費者望“網”止步,從而阻礙電子商務發展。有鑒于此,建立和維護能夠滿足電子商務運行和發展需要的網上商業秩序,以保護消費者權益免遭非法侵害。
目前,我國有《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等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來調整廣告行為。由于網絡廣告自身特點,與以上法律法規產生許多矛盾,造成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事件時有發生。
一、網絡廣告主體外延擴大與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廣告法》規定了三種廣告主體: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者。其中,廣告主和廣告經營者外延一致,即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而廣告者不能是個人。這是由于傳統廣告者,多為各類媒體,如電影、電視、廣播、報刊、個人是沒有資本和能力經營這些媒體,同時媒體在中國是由國家壟斷的,不會讓個人經營。但是在互聯網中,個人網頁刊登廣告的比比皆是,個人作為網絡廣告者已成為事實。那么個人的網絡廣告受《廣告法》調整嗎?《廣告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本法所稱廣告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依這樣的規定,我們易將三者區分。一般說來,廣告經營者主要指廣告公司和一些經營廣告的媒體,廣告者主要是指各類媒體。《廣告法》對傳統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的從業資格與經營范圍等都有明確的規定,實行一定的監管措施,保證廣告市場的健康發展。但對于網絡廣告,由于其存在于一個虛擬的空間中,制作、經營、廣告變得極為簡單,或是集三者職權于一身,或是越權經營、廣告,從而使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間的界限越發模糊。如商人首先作為廣告主或委托其他廣告經營者制作廣告,又可自己制作網絡廣告,成為網絡廣告經營者,然后,又可將廣告在自己的商業網站上,成為網絡廣告的者。而且在傳統廣告中一般極少參與的政府及學術機構等,也紛紛在網絡上建立了自己的主頁。根據現行《廣告法》而言,個人的廣告顯然不在其規范之內。在實踐中,因缺乏法律監督,產生了許多個人廣告的侵權案件,特別是虛假廣告給消費者的權益帶來了巨大損害。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因虛假廣告產生了糾紛,消費者就無法依《廣告法》第38條規定向主觀上存在過錯的廣告者或以不能提供廣告主真實情況為由,追究其賠償責任。而只能向廣告主追償,但一是如果廣告主在國外,訴訟成本過高,二是如果個人廣告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真實情況,那么消費者更是無從追償。
為了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筆者認為有必要將個人納入廣告者的外延之內,對其按照《廣告法》實行一定監督措施,而且有必要制定一個《網絡廣告管理條例》,其中對網絡廣告經營者應該規定一個從業資格認證制度。美國的做法值得借鑒,他們的網站做網絡廣告時,必須得到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批準,FCC的許可證每年都要更新。根據我國情況,可以規定網站和ISP從事網絡廣告經營活動應依法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并領取一定期限的許可證。個人在自己網頁上相關廣告信息的,也應申領許可證。總之,不得“無照經營”。
二、網絡廣告客體的自由化程度高,且不易控制
這里所指的客體的自由化,主要是說廣告內容的自由和廣告地域的自由。一般廣告由于受《廣告法》調整,內容上限制較多。而由于技術和法律的原因,對網絡廣告的內容實質上不存在諸多限制,只要有網絡使用權,就可以按自己的意愿的制作、任何的廣告,既不需要申領營業執照,也不需要接受審查、監管,自由化程度之高,隨心所欲之甚,前所未有。在網絡上,無論廣告合法與否,都可以,且內容五花八門:有買賣書籍的、有買賣煙草、違禁藥品的,甚至還有買賣、提供的。
從的地域上看,傳統廣告受到各國法律以及本身地域性的限制,總有一定的范圍,而網絡廣告則不同,基于網絡的超地域性,它的受眾已由一國或幾國的國民擴展為全世界所有能直接或間接接觸網絡的人了。 基于網絡的超地域性、虛擬性,使得在網絡環境中消費者處于更加弱勢的地位,使其權利的實現較之傳統環境下更難。我們知道,根據《消法》第8條的規定,消費者享有“真情知悉權”,即“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消費者的“真情知悉權”的實施,是與傳統購物方式中的看貨、詢問、試用、討價還價、交易等一系列環節相配套的,然而這些環節在通過網絡進行的電子商務活動中則情況全然不是如此。除了送貨外,其他的程序都以虛擬化的方式進行. 消費者很難通過自身的實踐行為以判別信息的真實性、可靠性,等消費者發現受騙上當時,為時已晚。要么自認倒霉,要么投訴或訴訟。但這時又會遇到障礙,若投訴,會發現投訴對象難確定。消費者有事難以了解賣方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經營地址等詳細資料,又如何向消費者權益保護機關投訴?若向法院提訟,可能會遇到更麻煩的問題。由于消費者知情難、求償難,可能結果不如人意。并且,消費者在線消費時,還可能喪失本國消費者保護法的保護。如果進行網上跨國消費,從遙遠的他國購買商品,往往對銷售方所在國的法律一無所知。由于旅途費用,不熟悉當地法律及其救濟方式,就很可能得不到任何救濟.
建議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牽頭,建立全國統一的網上投訴中心,受理全國范圍內的網上購物的消費者的投訴,并根據消費者提供的被投訴企業的有關信息,將受理的消費者投訴案件轉交給被投訴企業所在的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并對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被投訴企業進行嚴厲的行政處罰。因此,建立全國聯網的“經濟戶口”數據庫也就十分迫切和必要.
另外,鑒于網絡的特殊性,在對網上虛假廣告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適用上會出現國際間的沖突問題,這就需要世界各國通力合作,在對一些共同的、基本的問題上達成共識后,通過簽訂雙邊協議、多邊協議甚至國際公約等國際合作的方式予以解決。
三、ISP的法律責任不明確
ISP是InternetServiceProvide 的簡稱,即提供網絡上相關應用服務,統稱網絡服務商。根據《廣告法》第26條第2款:“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并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這也就是說網絡服務商從事廣告業務,是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從而在實踐中,造成工商行政機關無法對網絡服務商廣告進行有效監督,更何談還有無數的個人網絡廣告者。因此也不能通過登記方式,來賦予其一定的法律義務。如果其網站上出現虛假廣告,那么責任應由承擔?
關鍵詞:反悔權及設定意義;反悔權特征;實施困境;完善建議
1.反悔權定義
反悔權制度在國外被稱為“冷卻期制度”或者“無因退貨”制度。針對上門推銷中存在的眾多的欺詐行為賦予消費者四天的冷卻期,擁有解除合同的權利。[1]一般來說,就是在商品交易一定時期內單方面賦予消費者撤銷商品交易,退還商品申請返還支付價款的權利。對于當下發展旺盛網絡消費,新的《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利用互聯網,電視,電話運營商,郵購商品的銷售等,消費者有權從收貨日期七天內退貨,沒有任何理由。既限定了消費者反悔權只限用遠程消費,使消費者因為一時沖動或者因為信息不對稱而購買了不相符物品時,消費者能依據法律來救濟因為自己不理性消費造成的嚴重后果。也限定了反悔權是針對非商品質量問題引起的的退貨行為,若商品本身存在質量瑕疵,消費者可以依據公平交易權要求經營者退貨賠償,而不是無條件解除權。
2.反悔權設定的意義
首先看兩份報告。第一個是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的《年度中國在線零售市場數據監測報告的數據顯示,“中國網上零售市場交易額達18851億元,占零售總額社會消費品8.04 % 。[2]其次是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報告》顯示,2013年,中國網絡購物用戶規模達3.02億人。[3]這說明網絡電子消費在呈現出快速發展趨勢,且在拉動國民經濟快速可持續發展,刺激民眾消費起到了十分重要作用。已經是經濟增長不可或缺一部分,故而需要進一步立法保護消費者利益。然而商品經濟的本質決定了消費者在與經營者的交易中總是處于弱勢地位。在經營者與消費者交易過程中,消費者往往因為自身認識能力不足對一些商品的專業術語不明確,或者商品上對于商品質量的生產地,生產商信息不完善等在交易過程中處于弱勢地位。這樣的情況在網絡交易中尤其明顯,因為交易是一種非面對網絡遠程消費。而商家為了更大化追求利益依據其專業信息對商品信息選擇性公開,這樣必然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知情權,使消費者在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4]保護弱者是任何一個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因此,對于弱者法律就應該適當對他們予以傾斜。同時相對消極被動的賦予經營者義務來保護消費者,不如積極主動的賦予消費者權利,讓其為了自身利益主動的彌補這樣交易中的不平衡。這次新修訂的消法強調的網絡交易平臺相應責任,消費者私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強化的對經營者過錯交易的懲罰性賠償,對網絡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3.網絡消費者反悔權的特征
第一,無因性。 消費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在商品完好,不影響產品二次銷售情況下,取消商品交易且不需要說明理由 ,沒有任何違約責任。第二,單方性。網絡消費者的反悔權只能單方由消費者提出,這是出于對交易中弱者的保護,經營者無此權利。第三,時限性。網絡消費者行使反悔權必須在一定期限內,消法25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這個期間就是商品交易的保護期,以一個既定的期間考察消費者是否需要此交易,是否因為這個交易受到侵害還需要法律保護。這是避免消費者濫用反悔權,規范市場交易的正常秩序。
4.網絡消費者反悔權實施困境及完善建議
4.1適用范圍不明確。消費者雖然對所購商品有無因性,但也不是絕對無理由的,不能影響商品質量。消法為此規定了:(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貨物,根據貨物的性質和其他消費者的認可不應該在購買時退貨的,而不是無理由退換貨。乍一看消費者似提高了自己交易地位,遏制了網購中店家交易事前事后兩張態度的不當行經。但是七天無理由退貨卻執行難。
首先,法律對不宜退貨的商品定義缺乏詳細判斷標準。雖然法律明文規定了消費者可以無理由退換,但是商家也是見招拆招。消法25條中規定: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于是有的店家在店鋪中就聲明擅自定義不可退還的商品范圍,而且非經質量問題不可退還。這種情況在國內大型購物平臺淘寶、京東、天貓各自規定了自己的保留品種,例如對嬰幼商品、化妝品、家居家紡、珠寶等商品對反悔權說不。
其次,具體退貨標準模糊。 商家往往宣稱退還貨物的時候不應影響二次銷售。但是二次銷售具體標準沒有一個標準規定。商家往往規定商品“未使用”、“保持商品原樣”,但是對消費者來說未拆封,不使用就無法鑒定所夠之物是自己所需之物。所退商品是不是完好,這與能不能退是兩回事。如何定損,缺乏一個細致的、可操作的定損機制。
筆者認為,其實任何一件商品店家都可以根據其性質找到一個理由不支持退還,故商家通過聲明對無條件退還設置了前提條件違反了立法本意。但是消費者網購后悔權主要就是針對商家“若非質量問題不予退貨”的行為,商品完好不等于包裝完好。商家以此為由拒絕退貨要求不合理。但是對眾多商品一一列舉不適應不合實際,經營者首先應書面告知消費者對反悔權的試用及限制,并向消費者提供信息充分的說明書,包括產品的詳細信息、反悔權的行使方式、行使后果、注意事項、退貨費用等
4.2反悔權的濫用。法律目的是保護弱者,實現公平。只有商品交易中力量相對弱小的消費者有權利行使,才能消除虛擬購物的后顧之憂,為消費者提供救濟途徑。但這種單方性權力應當有一個限度。 網絡反悔權實施后,有些網絡消費者濫用反悔權即所謂的職業退客,損壞經營者正當權益。
筆者認為,應加強網絡平臺經營者信息同時,也相應完善消費者信息。在自有平臺范圍內設立消費者信息誠信檔案。同時在保守消費者信息秘密的同時加強與其它網絡平臺誠信信息交換。同時對同一注冊用戶在規定時限內使用反悔權次數,使賦予權力同時又合理保障權力不濫用。協調平衡網絡消費者與經營者關系,實現二者利益最大化。
4.3 小額商品退貨難。雖然法律規定因經營者原因導致的退貨運費由經營者承擔,但非質量問題引起的退換貨,由買家承擔來回郵費。然而當下很多網絡消費者的標的額不是很大,例如50元以下的小額商品如果因商品糾紛發生爭議,因為標的額價值小,加上來回郵費問題,網絡消費者往往忍氣吞聲,將錯就錯。雖然網絡交易平臺引入的退貨險在一定程度了減少了消費者損失,但是卻程序繁瑣,過程冗長。消費者往往是拖著拖著就自認倒霉。這樣不利于消費者弱勢地位的保護,使此類糾紛的法律,但不合理。
筆者認為,若然消費者權益保障法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為目的,但是也要適當兼顧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利益平衡問題。這需要雙方共同誠信的構建。因為經營者若隱瞞商品信息,必然引發退貨和不必要的賣方運輸成本,同時也要消費者負擔運輸成本。只有雙方誠信才能實現共贏局面,這也是立法者期待建立的誠信互信的本意。(作者單位: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周顯志,陳小龍. 英美日消費信用冷卻期制度及借鑒[J].世界經濟,2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