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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市行政區域內蔬菜農藥殘留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蔬菜農藥殘留,是指在使用化學農藥后,殘存在蔬菜中的微量農藥(包括農藥原體及其有毒代謝物、降解物和雜質)。
蔬菜農藥殘留的監測,依照*市無公害蔬菜的地方標準執行。
第四條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藥經營的監督管理、蔬菜生產過程中農藥使用的監督管理以及蔬菜農藥殘留的檢測監督工作,并對蔬菜用地的農藥殘留程度進行監測,對農藥殘留超標的蔬菜用地,應當及時提出調整方案。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上市蔬菜農藥殘留的檢測監督工作,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有關蔬菜農藥殘留的標準。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上市蔬菜農藥殘留的監督管理工作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業、團體伙食單位和蔬菜加工、配送企業等單位在蔬菜采購、加工過程中農藥殘留的檢測監督管理工作。?
環保、貿易、公安等其他有關部門應按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加強對蔬菜農藥殘留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專項資金用于蔬菜農藥殘留的監督管理。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區、縣(市)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蔬菜生產者進行職業道德和安全使用農藥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技術輔導,指導蔬菜生產者安全、合理使用農藥,開展綜合防治,確保蔬菜食用安全。
蔬菜生產單位和種植蔬菜的村的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備相應的植保技術人員,負責本單位、本村范圍內蔬菜生產中農藥使用的技術培訓和管理。
第六條各有關部門應當大力推廣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生物農藥和滅蟲燈、防蟲網等防治病蟲害的技術措施;積極開發無公害、無污染蔬菜。
第七條凡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農藥的單位,應當遵守《農藥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農藥經營單位的銷售人員應當具備農藥經營和使用的專業知識,并經市、縣(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銷售人員在銷售農藥時應當將使用說明書隨貨附送,并有義務向蔬菜生產者介紹農藥的使用范圍、防治對象、使用方法和安全間隔期等注意事項。
第八條禁止在全市范圍內銷售下列農藥及其混合配劑:
(一)甲胺磷、甲拌磷、克百威、氧化樂果、甲基1605
(二)依法禁銷的其他農藥。
第九條蔬菜生產者應當嚴格遵守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有關規定,按照標簽及說明書的內容正確配藥、施藥,并做好安全防護工作,不得擅自擴大使用范圍,不得增加用藥次數,不得提高用藥量,防止農藥危害人體健康和污染環境。
第十條禁止在蔬菜生產過程中使用下列農藥及其混合配劑:
(一)甲胺磷、甲拌磷、克百威、氧化樂果、甲基1605;
(二)依法禁用的其他農藥。
施用過農藥的土地,在農藥殘效期內不得用于種植蔬菜。
第十一條蔬菜生產者應當妥善保管農藥并做好標記,不得將其與蔬菜混載混放。
包裝農藥的箱、瓶、袋應當由銷售單位回收,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施用過農藥的蔬菜應當在安全間隔期滿后采收、出售。
第十三條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對經檢測發現有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禁用農藥殘留的蔬菜,應當予以沒收并銷毀。
第十四條農藥殘留超標的蔬菜不得上市銷售。
蔬菜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的舉辦單位和超市等蔬菜經營單位,應當建立蔬菜上市的相應管理制度,配備專用檢測設備或工具,確定專門人員負責上市蔬菜農藥殘留的檢測;對農藥殘留超標的蔬菜,不得銷售,并按規定銷毀。
第十五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公布上市蔬菜農藥殘留的檢測結果。對農藥殘留超標的蔬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市場舉辦單位或經營者銷毀;系本地蔬菜的,由產地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蔬菜生產者暫停同批次蔬菜上市。
第十六條對一年內兩次蔬菜農藥殘留檢測不合格的蔬菜經營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清責任,負主要責任的,取消其蔬菜經銷資格。被取消蔬菜經銷資格的經營者,停業六個月后方可重新申請經銷資格。
第十七條餐飲業經營者、團體伙食單位和蔬菜加工、配送企業應建立健全蔬菜采購管理制度,確定專門人員負責蔬菜采購、蔬菜農藥殘留檢測和清洗加工等工作。發現采購的蔬菜農藥殘留超標的,應立即報告當地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并按規定銷毀。
第十八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經營單位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七條第三款規定給蔬菜生產者造成損失的,經營單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縣級以上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經營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農藥及其混合配劑,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農藥殘留超標的蔬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農藥殘留超標的蔬菜,予以銷毀,并根據情節輕重,對零售蔬菜的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批發蔬菜的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取消其經銷資格;
(七)蔬菜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舉辦單位和超市等蔬菜經營單位,未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致使農藥殘留超標的蔬菜上市銷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銷毀農藥殘留超標的蔬菜,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銷售使用農藥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環保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當事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陳友權副司長
陳司長在對農藥生產部分進行解讀時指出:
1、新條例體現了減少行政審批、淘汰落后產能、統一許可條件和分類管理的基本原則。減少行政審批:取消工信部、質檢總局實施的農藥生產企業設立審批和“一個產品一證”的生產許可,實行“一個企業一證”,生產范圍原藥按品種填寫,制劑按劑型填寫,并區分化學農藥和非化學農藥。淘汰落后產能:不得生產國家淘汰的產品,采用國家淘汰的工藝、裝置、原材料從事農藥生產;不得新增國家限制生產的產品或者國家限制的工藝、裝置、原材料從事農藥生產。統一許可條件:從技術人員、廠房設施、質量檢驗、規章制度、產業政策、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方面農業部制定具體規定,全國統一設立準入門檻。實行分類管理:a.嚴格控制:新設立化學農藥生產企業或者非化學農藥生產企業新增化學農藥生產范圍的,應當在省級以上化工園區內建廠,并按新規定重新申請生產許可證。b.適當控制:新設立非化學農藥生產企業,家用衛生殺蟲劑企業、化學農藥生產企業改變生產地址或者新增原藥(母藥)生產范圍的,應當進入地市級以上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并按新規定重新申請生產許可證。c.允許過渡:目前已取得農藥登記證但未取得農藥生產批準證書或者農藥生產許可證,需要繼續生產農藥的,應當在《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實施之日起2年內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
2、現有農藥生產企業辦理生產許可證。現有生產許可繼續有效:《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實施前已取得農藥生產批準證書或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可在有效期內繼續生產相應農藥產品。新申請新的生產許可:現有生產許可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生產農藥的,農藥生產企業應當在有效期屆滿90日前,按照《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向省級農業主管部門申請農藥生產許可證。多個申請盡量一次辦理:農藥生產企業已取得多個農藥品種或劑型的生產許可,應當在第一個許可有效期屆滿90日前,按照新規定的條件,一次性申請全部所需生產品種或劑型的許可。
3、農藥生產企業行為規范。農藥生產企業采購原材料應當查驗質量合格證和有關證明文件;建立原材料進貨記錄;按產品質量標準和生產許可證限定的生產范圍組織生產,進行出廠檢驗并附合格證;建立農藥出廠銷售記錄;產品包裝印制或貼有標簽;農藥標簽應當標注可追溯電子信息碼;禁止生產假劣農藥。
4、假劣農藥的界定。假農藥:以非農藥冒充農藥;以此種農藥冒充他種農藥;農藥所含有效成分種類與農藥的標簽、說明書標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的農藥。按照假農藥處理(與生產假農藥相同處罰):禁用的農藥;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而生產、進口的農藥;未附具標簽的農藥;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的農藥。劣質農藥: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混有導致藥害等有害成分;超過質量保證期―按劣質農藥處理。
5、農藥標簽新規定。新增標注內容:可追溯電子信息碼。限制使用農藥還應當標注“限制使用”字樣,以紅色標注在農藥標簽正面右上角或者左上角,并與背景顏色形成強烈反差,其單字面積不得小于農藥名稱的單字面積。并注明對使用的特別限制和特殊要求,如注明施藥后設立警示標志,明確人畜允許進入的間隔時間。貯存和運輸方法應當標明“置于兒童接觸不到的地方”、“不能與食品、飲料、糧食、飼料等混合貯存”等警示內容。不得使用未經注冊的商標,使用注冊商標也應標注在標簽的四角,所占面積不得超過標簽面積的九分之一,其文字部分的單字面積不得大于農藥名稱的單字面積。不得標注虛假、誤導使用者的內容。
6、委托加工、分裝。農藥生產企業在其農藥生產許可范圍內,可以接受新農藥研制者和其他農藥生產企業的委托,加工或者分裝農藥;也可以接受向中國出口農藥的企業委托,分裝農藥。委托人:應取得農藥登記證,國內農藥生產企業應有生產許可證,對委托加工、分裝的農藥質量負責。受托人:應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向中國出口農藥的企業:可以委托國內農藥生產企業分裝農藥,但不得委托加工農藥(出口成品,而不能是需要加工的原料或半成品)。委托加工、分裝假農藥、劣質農藥的:委托方和受托方雙方均按生產假農藥、劣質農藥處罰。
我國現在農藥管理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是國務院1997年5月8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下稱《條例》),該《條例》對“農藥”的定義作了明確的闡述,對農藥的登記、生產、經營、使用及其罰則也都作了規定,2001年11月29日又進行了修訂。相關法規農業部1999年4月27日出臺,并于2002年和2004年2次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但在執法實踐中,體會到,農藥管理涉及的知識面廣、專業性強,而農業部門管理農藥所依靠的僅僅是一部《條例》及其《實施辦法》,效力不大,威懾性不強,并且存在農藥管理處罰條款設置不嚴、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在此列舉,以資相關人士商榷,促進立法完善。
1農藥管理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1.1有關法律法規不能適應目前社會經濟發展現狀
一是《農藥管理條例》中對農藥經營的某些規定已不符合當前實際[1]。《條例》第十八條寫明“下列單位可以經營農藥:”這一條款的制定是依據《條例》頒布時的國情,而在頒布后的10多年間,我國經濟體制發生了巨大變化,這一條款已經不符合社會發展現狀。目前,機構改革已經將企事分開,一切經營實體都已經脫離原事業單位,國家財政供給的事業單位已經不能開展經營活動。而供銷合作社也早已解散。相反,近年發展起來的農資連鎖企業卻很多,經營范圍則包含了種子、農藥和肥料等。《條例》第十九條雖然明確了經營農藥要求的幾個條件,但是并沒有明確由農業部門設置行政許可。因此,相當長一段時間農業部門制定了農藥經營資格證(事實上頒發農藥經營資格證也多是變通的作法,經營者都是個體工商戶),在國家許可法出臺后,各地相繼取消了這一做法。根據“法無明文禁止的不罰”原則,無法禁止其他單位經營農藥。如不允許他人經營農藥,則應在條例中明確:禁止《條例》第十八條中規定以外的一切單位和個人經營,并規定擅自經營的法律責任(處罰條款)。否則,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毫無意義。二是行政處罰法限額規定與目前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明顯不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法》頒布于1996年,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還比較落后,人均收入、工資水平與現在差別都很大,所以那時制定了50元、1 000元這一門檻,時隔10多年之后仍用這一標準,與社會發展水平明顯不符,給執法工作帶來極大不便,大大增加了執法成本。
1.2《條例》基本條款與罰則條款不呼應,處罰引用條款難
一是對經營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農藥行為,罰則中有明確條款,但無對應的基本條款。法律文書要求規范,邏輯性強,講究證據確鑿、違法明晰、處罰有依,但《條例》中對經營擴大登記范圍、亂用名稱這類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農藥的違法行為,處罰條款清晰,但卻沒有對應的基本條款,當事人違反了哪一條卻相當難寫。《條例》罰則第四十條第三項:經營標簽殘缺不清或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農藥產品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但在處罰決定中,當事人違反哪一條卻無法寫清,很明顯,當事人違法了,當事人經營的產品是在生產階段違反登記相關規定,對經營者,條例中《農藥經營》這一章第二十條明確了“禁止收購、銷售無登記證或農藥生產批準文件無質量標準和產品合格證的農藥”,未提及“銷售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農藥產品”,處罰文書中寫當事人違反哪一條就不好寫。二是對經營者違法推薦使用導致的藥害、損失、事故等罰則中沒有作出處罰規定《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農藥經營單位應當向使用農藥的單位和個人正確說明農藥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項”,但在罰則中卻沒有對應的條款,導致很多違法推薦使用后出現損失的投訴無法處罰。實踐中,很多農藥使用者是按照農藥經營者的推薦購買和使用農藥的,包括用什么農藥、用多大劑量一般都是由經營者說了算。由于農藥經營者文化水平參差不齊,再加上部分經營者唯利是圖,導致農藥嚴重超量使用、超范圍使用十分普遍,因此產生的糾紛也是層出不窮。
[1] [2] [3]
而在處理這類投訴案件時,往往難以對經營當事人處以罰款。除非農藥本身有問題,而即使農藥有問題,因為導致事故的農藥價值可能很小,處罰往往也很輕,沒有給違法經營者造成威懾,也不便于保護受害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行政處罰法》中“其他經濟組織”概念不明,對個體工商戶處罰難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行政處罰法》并未對“其他組織”作出明確定義。根據行政處罰法,對公民處罰和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罰有明顯不同。對公民處罰超過元就不能適用簡易程序,超過元就不宜當場收繳。目前農藥經營者多是家庭經營,營業執照多是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依照《條例》,一般違法者經營數額不大,罰款數額也就在數百元不等,如果以公民個人違法論處,顯然程序不能采用簡易程序,如果以其他組織論處,則又有不同意見,因為“其他經濟組織”這一概念還沒有明確定義。因此,只得按照一般程序查處,違法現象難以得到及時糾正,行政執法成本明顯加大。實踐中,國家工商局在對遼寧局的答復(工商個字第號)中認為可以引用《勞動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依據這一規定,個體工商戶應屬“個體經濟組織”。對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予以當場處罰的個體工商戶,應按“其他組織”處罰。但這種做法在農業部門還沒有定論,政府的法治機構也不贊同。
.相關法律法規中沒有涉及的但需要管理的有關問題
一是經營者將農藥與食品混置問題。在市場檢查中經常發現農藥經營者往往同時經營食品或飼料,但二者或三者往往又擺放在一處,有的是僅沒有混放卻同處一室相鄰而置,有的是雖不在一室卻二室相通,不同氣味互串,甚至也有混放一處的現象。這些明顯不符合安全規定的現象,雖然多次警告,但效果不佳。因為執法人員找不到任何處罰的法律依據。二是農藥包裝容器的處置問題在農村的房前屋后、田間、地頭、池塘、溝渠,甚至水井旁,經常看到使用過的農藥容器隨處亂扔。如此亂相,給人一種極度的不安全感,讓人不寒而栗。畢竟農藥大多是有毒的物品,農藥容器也不可能被使用者清洗得絕對干凈,隨處拾起一只農藥容器總是會聞到刺鼻的氣味,給環境安全帶來隱患。但是我國法律法規卻沒有對此作出規定,更沒有處罰的條款。 對策
.廣泛征求意見,修改《條例》,完善未涉及的內容
《條例》的修改應建立在廣泛征求執法者、管理相對人、環保領域、法律界等人士的意見,從加強農藥管理對環境保護貢獻的角度來看,最好將《條例》上升為“法”。這樣可以突破《行政處罰法》對簡易程序罰款數額的限制,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對不負責任將農藥與食品或飼料混置的經營者,應處以較大幅度的罰款,以提高其違法成本,促進其責任意識的增強。很多國家農藥容器都實行由生產者負責回收的規定,具體要求可由產品經營者負責,對于不按規定回收的可由對其有管轄權的省級農業部門直接處罰生產單位。在法規中須明確違法推薦使用農藥的,由管理機關處以高額罰款,對推薦違法使用造成中毒、污染事故等后果的制定出相應更為嚴厲的罰則。
.設定較高的處罰底線,提高違法成本,增強法律威懾力
關鍵詞:農藥管理;法律法規;存在問題;對策
我國現在農藥管理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是國務院1997年5月8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下稱《條例》),該《條例》對“農藥”的定義作了明確的闡述,對農藥的登記、生產、經營、使用及其罰則也都作了規定,2001年11月29日又進行了修訂。相關法規農業部1999年4月27日出臺,并于2002年和2004年2次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但在執法實踐中,體會到,農藥管理涉及的知識面廣、專業性強,而農業部門管理農藥所依靠的僅僅是一部《條例》及其《實施辦法》,效力不大,威懾性不強,并且存在農藥管理處罰條款設置不嚴、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在此列舉,以資相關人士商榷,促進立法完善。
1農藥管理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1.1有關法律法規不能適應目前社會經濟發展現狀
一是《農藥管理條例》中對農藥經營的某些規定已不符合當前實際[1]。《條例》第十八條寫明“下列單位可以經營農藥:”這一條款的制定是依據《條例》頒布時的國情,而在頒布后的10多年間,我國經濟體制發生了巨大變化,這一條款已經不符合社會發展現狀。目前,機構改革已經將企事分開,一切經營實體都已經脫離原事業單位,國家財政供給的事業單位已經不能開展經營活動。而供銷合作社也早已解散。相反,近年發展起來的農資連鎖企業卻很多,經營范圍則包含了種子、農藥和肥料等。《條例》第十九條雖然明確了經營農藥要求的幾個條件,但是并沒有明確由農業部門設置行政許可。因此,相當長一段時間農業部門制定了農藥經營資格證(事實上頒發農藥經營資格證也多是變通的作法,經營者都是個體工商戶),在國家許可法出臺后,各地相繼取消了這一做法。根據“法無明文禁止的不罰”原則,無法禁止其他單位經營農藥。如不允許他人經營農藥,則應在條例中明確:禁止《條例》第十八條中規定以外的一切單位和個人經營,并規定擅自經營的法律責任(處罰條款)。否則,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毫無意義。二是行政處罰法限額規定與目前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明顯不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法》頒布于1996年,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還比較落后,人均收入、工資水平與現在差別都很大,所以那時制定了50元、1 000元這一門檻,時隔10多年之后仍用這一標準,與社會發展水平明顯不符,給執法工作帶來極大不便,大大增加了執法成本。
1.2《條例》基本條款與罰則條款不呼應,處罰引用條款難
一是對經營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農藥行為,罰則中有明確條款,但無對應的基本條款。法律文書要求規范,邏輯性強,講究證據確鑿、違法明晰、處罰有依,但《條例》中對經營擴大登記范圍、亂用名稱這類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農藥的違法行為,處罰條款清晰,但卻沒有對應的基本條款,當事人違反了哪一條卻相當難寫。《條例》罰則第四十條第三項:經營標簽殘缺不清或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農藥產品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但在處罰決定中,當事人違反哪一條卻無法寫清,很明顯,當事人違法了,當事人經營的產品是在生產階段違反登記相關規定,對經營者,條例中《農藥經營》這一章第二十條明確了“禁止收購、銷售無登記證或農藥生產批準文件無質量標準和產品合格證的農藥”,未提及“銷售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農藥產品”,處罰文書中寫當事人違反哪一條就不好寫。二是對經營者違法推薦使用導致的藥害、損失、事故等罰則中沒有作出處罰規定《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農藥經營單位應當向使用農藥的單位和個人正確說明農藥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項”,但在罰則中卻沒有對應的條款,導致很多違法推薦使用后出現損失的投訴無法處罰。實踐中,很多農藥使用者是按照農藥經營者的推薦購買和使用農藥的,包括用什么農藥、用多大劑量一般都是由經營者說了算。由于農藥經營者文化水平參差不齊,再加上部分經營者唯利是圖,導致農藥
嚴重超量使用、超范圍使用十分普遍,因此產生的糾紛也是層出不窮。而在處理這類投訴案件時,往往難以對經營當事人處以罰款。除非農藥本身有問題,而即使農藥有問題,因為導致事故的農藥價值可能很小,處罰往往也很輕,沒有給違法經營者造成威懾,也不便于保護受害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1.3《行政處罰法》中“其他經濟組織”概念不明,對個體工商戶處罰難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行政處罰法》并未對“其他組織”作出明確定義。根據行政處罰法,對公民處罰和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罰有明顯不同。對公民處罰超過50元就不能適用簡易程序,超過20元就不宜當場收繳。目前農藥經營者多是家庭經營,營業執照多是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依照《條例》,一般違法者經營數額不大,罰款數額也就在數百元不等,如果以公民個人違法論處,顯然程序不能采用簡易程序,如果以其他組織論處,則又有不同意見,因為“其他經濟組織”這一概念還沒有明確定義。因此,只得按照一般程序查處,違法現象難以得到及時糾正,行政執法成本明顯加大。實踐中,國家工商局在對遼寧局的答復(工商個字[2000]第12號)中認為可以引用《勞動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依據這一規定,個體工商戶應屬“個體經濟組織”。對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予以當場處罰的個體工商戶,應按“其他組織”處罰。但這種做法在農業部門還沒有定論,政府的法治機構也不贊同。
1.4相關法律法規中沒有涉及的但需要管理的有關問題
一是經營者將農藥與食品混置問題[2]。在市場檢查中經常發現農藥經營者往往同時經營食品或飼料,但二者或三者往往又擺放在一處,有的是僅沒有混放卻同處一室相鄰而置,有的是雖不在一室卻二室相通,不同氣味互串,甚至也有混放一處的現象。這些明顯不符合安全規定的現象,雖然多次警告,但效果不佳。因為執法人員找不到任何處罰的法律依據。二是農藥包裝容器的處置問題在農村的房前屋后、田間、地頭、池塘、溝渠,甚至水井旁,經常看到使用過的農藥容器隨處亂扔。如此亂相,給人一種極度的不安全感,讓人不寒而栗。畢竟農藥大多是有毒的物品,農藥容器也不可能被使用者清洗得絕對干凈,隨處拾起一只農藥容器總是會聞到刺鼻的氣味,給環境安全帶來隱患。但是我國法律法規卻沒有對此作出規定,更沒有處罰的條款。
2對策
2.1廣泛征求意見,修改《條例》,完善未涉及的內容
《條例》的修改應建立在廣泛征求執法者、管理相對人、環保領域、法律界等人士的意見,從加強農藥管理對環境保護貢獻的角度來看,最好將《條例》上升為“法”。這樣可以突破《行政處罰法》對簡易程序罰款數額的限制,提高行政執法效率[3]。對不負責任將農藥與食品或飼料混置的經營者,應處以較大幅度的罰款,以提高其違法成本,促進其責任意識的增強。很多國家農藥容器都實行由生產者負責回收的規定,具體要求可由產品經營者負責,對于不按規定回收的可由對其有管轄權的省級農業部門直接處罰生產單位。在法規中須明確違法推薦使用農藥的,由管理機關處以高額罰款,對推薦違法使用造成中毒、污染事故等后果的制定出相應更為嚴厲的罰則。
2.2設定較高的處罰底線,提高違法成本,增強法律威懾力
法律法規應加大對違法經營農藥處罰的力度,對違法經營行為應設定較高的處罰底線,提高違法成本,增強法律震懾力。雖然《條例》罰則中對罰款的幅度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但執法講究的是既要合法又要公平,在法規沒有最低底線的情況下,不能按照自由裁量權的權限去處以高額罰款。因此,法律必須設置較大的處罰底線,便于處罰而又不利于說情,從而促進經營者自覺守法。如《農藥管理條例》第七章(罰則)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生產、經營產品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農藥產品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雖然規定很明確,但現實中往往查得當事人經營的一批農藥數量少價值很小,如某人經營出售了10袋擅自修改標簽的農藥,價值10元,沒收違法所得只能是10元,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罰款也就是30元,共計40元。這讓管理者相當困難。對于沒有銷售也即沒有違法所得的經營者無法處罰。如果對有銷售行為的經營者罰款40元,而對沒有違法所得的經營者罰款1 000元,顯然有悖公平。《農藥管理條例》出臺12年了,已經不符合現在的社會、經濟狀況,現在全社會高度重視安全、環保,對于有損環境的一些濫用農藥現象應從嚴打擊。建議通過
提案修改《農藥管理條例》,將罰則條款中的規定修改并確立這樣的條款:凡經營劣質、假冒農藥產品、或擅自修改標簽擴大使用范圍的農藥產品的,一經查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2 000元以上罰款;違法所得高于2 000元的,罰款不得低于1倍違法所得。對于擅自修改標簽的罰款不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違法所得3倍在2 000元以下的,罰款不得低于2 000元。對于假冒的農藥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10倍,違法所得10倍低于2 000元的,罰款不得低于2 000元。
2.3賦予管理部門賠償裁定權,增設懲罰性處罰條款,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杜絕罰款返還現象
因誤導使用導致使用者損失的,是否可先設定賦予管理部門裁定賠償數額的權力,并設定在當事人不履行的情況下強制執行的權力,以減輕受害當事人的維權成本[4]。或者設定懲罰性處罰,并將使用者損失納入罰款,執行后撥付給受損失的使用者。目前執法隊伍普遍存在人員不足、硬件設施配備不足等現象,缺乏強有力的執法隊伍、必要的統一著裝、攝像設備,當事人不配合不簽字就難以處罰到位,而在當前的法律體系下強制執行難度大、成本也大,不利于行政案件的執行。我國行政執法普遍存在罰款返還現象,其原因主要是財政預算不足。要杜絕選擇執法、隨意執法、為利益執法現象,必須徹底改變罰款返還這一各個地方制定的政策,加大執法經費預算,確保依法行政,杜絕不作為、亂作為現象。
3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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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農藥使用;問題;農產品質量安全;影響;對策
中圖分類號 S48;F32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6)14-0286-02
Impact of Pesticide Safety Problems on Quality and Safe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and Its Solutions
LV Jing-hai ZHU Hai-yan
(Bincheng District Agriculture Bureau of Binzhou City in Shandong Province,Binzhou Shandong 256600)
Abstract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pesticide production,management,use,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influence of the problems of pesticide in production,management,use and regulation process on the quality and safe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were expounded,and the countermeasures were put forward.
Key words pesticide use;existing problems;quality and safe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influence;countermeasures
近年來,多地出現了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如“海南豇豆”“青島毒韭菜”“甲醛白菜”“濰坊毒姜”等[1],這些事件發生的原因就是非法生產使用高毒農藥。這些事件的發生給農業生產帶來巨大損失,同時也威脅到了人們的生活安全和身體健康。實踐證明:農業生產離不了農藥,不用農藥農業生產成本將大幅提高,農作物產量將大幅降低,但農藥的使用在保證農業產品滿足市場需求的同時,也會產生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2]。農藥使用中存在的問題已成為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主要因素。
1 農藥生產、經營、使用存在的問題
1.1 農藥產品生產企業存在的問題
經過多年基層市場監督檢查發現,市場上流通的農藥產品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同一含量的農藥產品呈現多廠家、多品種,甚至同一企業的含量相同的農藥產品為了提高市場占有率,在同一經營區域投放到不同門市部內的產品包裝也不相同,商標使用混亂多以“TM”標示[3]。二是正規生產企業為了降低企業成本,減少申請農藥登記支出,采用“助劑”“AB包”的形式進行捆綁銷售[4]。三是部分農藥企業之間互相借證套證生產不同企業的產品,造成農藥產品的多、亂、雜,隨意修改標簽現象嚴重[5]。四是農藥經營公司定制產品銷售,隨意修改標簽內容,增大成分含量,夸大使用范圍、效果,甚至為增加產品效果違規添加國家禁限用農藥[6]。
1.2 農藥經營存在的問題
目前的農藥批發商多是供銷系統、農資公司職工或者是農藥生產企業業務員轉化為農藥經營商。零售商是鄉鎮村級供銷社職工、批發商發展的經營戶或是掛靠農業部門“三站”(農技站、植保站、土肥站)經營的人員。農藥經營者存在知識層次不同、文化程度偏低、專業經營人員較少的問題。經營中存在互相排擠,互相串貨壓價,造成市場混亂。部分經營者為獲得較大的經營利潤,違規經營假冒偽劣產品,造成假冒偽劣產品充斥市場,給農業生產安全帶來巨大隱患[7-8]。
1.3 農藥使用存在的問題
農民和其他農作物種植者(包括農產品生產基地、土地承包人等)在農業生產過程中,為了達到較好的殺蟲效果,提高農產品產量,不考慮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擅自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不顧農藥使用安全間隔期濫用農藥,造成農藥殘留超標,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9]。
1.4 農藥市場監督管理存在的問題
首先,目前農藥市場監督管理的依據是《農藥管理條例》和《山東省農藥管理辦法》。《農藥管理條例》于1997年5月8日由國務院頒布,于2001年11月29日修訂;《山東省農藥管理辦法》于2001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21號,2004年7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2號修訂,以上2部法律法規至今未再修訂。2004年《山東省農藥管理辦法》修訂后取消農藥經營許可,隨著市場的發展和經營政策的改變,供銷社部門經營解體,農業部門經營退出市場,由于農藥經營門檻的降低,以個體經營為主的農藥經營者占據市場,農藥經營市場出現了混亂局面[10]。其次,基層農藥監管系統薄弱,人員、經費欠缺,監管區域大,路途遠,存在監管不到位的現象。以濱城區為例,全區現有602個村莊,耕地面積大的村莊都有農藥零售點,以零散經營、串鄉經營為主,沒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監管難度大。
2 農藥安全問題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
通過對農藥生產、經營、使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的分析可以看出,以下問題易產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一是農藥生產企業違規添加高毒農藥和農藥經營公司委托農藥生產企業套證、冒證生產摻加高毒農藥的假冒偽劣農藥產品;二是農民和農作物種植者不顧農藥安全使用間隔期濫用農藥和為提高殺蟲效果濫用高毒農藥,甚至使用國家禁限用農藥;三是農藥經營者為了獲得較大利潤經營假冒偽劣農藥產品,為非法生產的含有高毒農藥的農藥產品提供了市場;四是農業執法力量薄弱,人員少,經費少,欠缺執法依據,產生了農藥監督管理真空區。
3 對策
3.1 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教育培訓
農藥的安全使用是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關鍵措施,只有農藥使用者和農產品生產者嚴格遵守農藥使用安全管理制度[11],才能杜絕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發生。建議國家改變農業培訓資金投入方向,加強對農民和農產品生產者教育培訓的投入。各級農業部門充分利用國家陽光工程培訓項目和新型職業農民培訓項目資金,對農藥使用者和農產品生產者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教育,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
3.2 加快農藥法律法規的立法進程
現行《農藥管理條例》已經與目前農藥市場管理相脫節,已不適應新的市場發展需要,必須加快《農藥管理條例》的修訂,盡快出臺實施。在修訂《農藥管理條例》時將農藥經營作為直接關系人生健康的事項設置農藥經營許可條款,并明確限定農藥經營人員及公司經營資質,要求農藥經營人員和公司農藥生產技術人員必須參加完成年度農產品質量安全教育學分分值。明確假冒偽劣農藥的界定范圍,將套證、冒證生產的農藥全部列入假農藥范圍,以打擊企業和農藥經營公司擅自生產添加隱性成分農藥的行為。
3.3 修訂農藥登記制度
《農藥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國家實行農藥登記制度,農藥登記制度為我國農藥的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從目前市場上農藥登記的品種看,以農藥復配制劑登記為主,不同企業就相同含量、登記作物相同的農藥品種重復登記;多個企業就同一含量同一品種復配制劑農藥重復登記。一個企業取得一個農藥登記產品從研制、試驗、獲得數據、辦理登記耗時3~5年,耗時長,花費巨大,企業負擔過重,影響了企業發展,削弱了企業投入研發農藥新品種的資金投入力度,影響了企業發展。
建議《農藥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可以修訂為“生產其他廠家已經登記的相同農藥產品的,其生產者應當向已取得登記的相同農藥產品的企業或科研單位支付科研費用,獲得登記企業授權和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資料申請辦理農藥登記,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農藥登記證”。注重新藥原藥、復配制劑首次的登記,放寬其他復配制劑的登記,這樣企業可以避免就同一登記品種重復登記,降低企業生產成本,將大量資金投入到研發新的農藥產品中,同時也避免了企業之間互相借證生產的違法行為,推動我國農藥發展。
3.4 加大對假冒偽劣農藥生產使用的打擊力度
農藥具有易對人體構成潛在的致畸、致突變、致癌的特殊性,對人體健康傷害巨大,易對人體造成直接傷害或間接傷害。針對農藥的這種特殊性,建議研究制定農業部門與公安部門的聯合執法機制,成立食藥警察[12],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農藥生產經營行為,特別是非法制售、添加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的行為。
目前非法的農藥企業生產的假冒偽劣農藥和擅自添加高毒農藥等隱性成分的農藥產品采用面廣量少的銷售方式,農業部門在基層執法中發現違法產品,因量小貨值低構不成刑事犯罪,不能向公安部門移交,農藥生產企業否認為本企業生產,導致只能處罰經營單位,難以追查假冒偽劣產品生產源頭加以取締。只能對經營人員進行行政處罰,未形成對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農藥和擅自添加高毒農藥等隱性成分農藥的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建議降低非法制售、添加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行為的刑事立案標準,使公安部門提前介入調查,打擊非法制售、添加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違法犯罪行為。
3.5 建立全國農藥生產銷售追溯平臺
目前各地推行的農藥質量追溯系統[13-14]模式是基層農業部門監管,銷售企業進行產品經營告知,產生、打印追溯碼粘貼于產品之上進行銷售。這種農藥產品質量追溯模式由于生產企業不參與,終端銷售企業進貨后需要進行產品經營告知,形成追溯碼,拆箱粘貼追溯碼,造成銷售企業勞動強度大,成本增加,拆箱后運輸管理成本增加,造成農藥產品質量追溯系統流于形式。建議建立全國統一的農藥質量溯源系統[15],由農藥生產企業根據生產計劃進入系統上報生產計劃,提交農藥產品制劑名稱、成分、含量、數量等信息,系統審核批準后產生該制劑產品的唯一追溯碼,由企業印刷在該制劑產品的標簽上,利于基層監管人員、銷售人員、使用人員查詢以辨別產品的真假和監控農藥產量、流向,利于農藥減量行動的實施,使假劣農藥和擅自添加高毒農藥的產品進不了市場,從而杜絕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發生。
3.6 加快基層農業執法力量的建設
隨著各地農業綜合執法隊伍的建立,由于編制限制,執法隊伍力量薄弱,人員偏少,流動性大,影響了基層農業執法體系的建立。建議增大基層農業執法人員編制,壯大農業執法力量,使農業執法監管到位、不留死角。
農產品質量安全與農藥使用矛盾的解決,必將極大推動農業的快速發展,堵住了農藥從生產到流通、從使用到監管各環節的漏洞,也必將解決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
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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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技術支撐和能力保障
新《條例》對農業主管部門新增加了“農藥登記試驗備案”和“登記試驗監督管理”職能;負責調查統計農藥銷售、使用情況,定期及時通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建立農藥生產、經營誠信檔案,并予以公布;負責建立進銷貨查驗、質量檢驗和廢棄物回收等制度,鼓勵減少農藥使用量,加強劇毒、高毒農藥監管;對無證生產經營、制售假冒偽劣農藥等違法行為在原有處罰措施外,提高了罰款額度,負責建立“黑名單”;對已登記農藥進行風險評估等工作。
管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頒發
省級農業主管部門至少在1年內,主要開展原來的農藥生產批準和許可證件轉換,為農業行政部門新頒發的農藥生產許可證的工作。另外,就是做好新的農藥生產許可證的審查標準、條件、程序和頒發等工作。頒發農藥經營許可讓前,還需要對已經營農藥的單位按照新《條例》進行摸底和條件、資格審查,根據區域布局和生產需要,確定是否頒發農藥經營許可證。同時,各地農業行政部門至少在1年內,主要開展對已經營農藥單位的經營許可審批工作,制定審查標準、條件、程序和頒發等辦法。
建設行政許可、檢定管理、執法體系
各農業部門要積極主動向編制部門匯報,增加相應機構和行政、事業編制,增加懂得農藥工業生產的專業技術人員。與此同時,要爭取實施新《條例》的宣傳培訓、S可評審、藥害事故鑒定、監督抽查、檢測試驗、執法、儀器設備、表彰獎勵等經費,將經費列入當地財政預算,并且配好儀器設備。要建立農藥大數據平臺,做到“四個行政許可”信息可以查閱,管理經營可以交流,監督檢測信息可以共享,執法辦案信息可以互動,有利于農業部、省、市、縣農藥監管工作聯動。
關鍵詞: 農藥標簽;存在問題;建議
農藥標簽是農藥產品的重要標識物,是宣傳、介紹農藥產品基本信息的說明書,是指導農民安全、合理與有效使用農藥的重要依據,也是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監管農藥市場的重點檢查內容。2006年7月,休寧縣對境內農資市場的農藥標簽開展了一次執法檢查,共檢查農藥經營戶11戶,隨機抽查各種農藥產品130種,其中農藥標簽符合規定的有113個,標簽合格率為86.9%。現就存在的問題,總結并提出治理建議。
1農藥標簽存在的主要問題
(1)無農藥登記證或偽造假登記證以及冒用他人登記證。有些名不經傳的邊遠小廠鋌而走險,生產無農藥登記證號產品,如“菌毒黑槍”;有的農藥標簽上雖標注了農藥登記證號,但在農藥公告書及農藥信息網上卻查無此證,如“害光光”;有的登記證號明知是他人的卻印在自己的產品標簽上,如“農民寶”。
(2)擅自更改商品名,存在一證多用現象。有的農藥雖然注冊了農藥登記證號,但商品名變化多端,促使一個登記證號包裝了多個農藥產品,典型的如:“卷葉蟲怕”、“茶園·良巨”、“好直通”3種農藥產品均使用同一農藥登記證號(LS20030602),成為“萬能藥”。
(3)通用名不標注或標注不切實際。有的農藥標簽故意隱匿中文通用名,只標注英文化學成分,即使專業技術人員亦難以分清其有效成分,如“追螟殺”和“蚜多克”等產品。有的生產廠家故弄玄虛,將農藥商品名置于醒目位置,最大字號印制,而中英文通用名稱卻小字號印制,誤導消費者。
(4)擅自擴大農藥產品的使用對象和范圍。農藥標簽普遍存在不按登記要求而擅自擴大使用對象和范圍的現象,故意在標簽上添加未經注冊登記的專家建議性字注釋和圖譜指導,如“三步倒”、“五步殺”“農特安”等產品。
(5)包裝標識本末倒置,令人費解。一些小企業將自己的廠名寫得偏角、字號小、卻將商、經銷商寫得明顯、突出,以誘導消費者。
2今后工作中的幾點建議
盡管對以上違規行為做出了相應的處罰,但為了進一步規范標簽管理,凈化農資市場,保護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仍需做好以下幾點工作。
2.1加強農藥法律法規宣傳,提升全民法治意識
加強《農藥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的宣傳力度,充分認識農藥標簽在生產、流通和使用過程中的重要性和嚴肅性,努力提高農藥生產者與經營者懂法、守法的自覺性,提升全民法治意識。
2.2加強農藥市場管理,強化執法力度
一是嚴格農藥經營者的準入條件,必須通過相關法規和技術知識的考核;二是加強對農藥市場的執法檢查,不定期地協同工商、質監、司法等部門開展聯合作戰,依法查處農藥違法案件,對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不斷強化執法力度。
2.3建立健全農藥管理法規及制度
國務院頒布實施《農藥管理條例》已近10年,隨著農藥管理新問題的出現,促使現行的農藥管理法規及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①完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農藥產品的管轄職能。因為與工商、質監等部門存在交叉執法現象,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農藥違規案件雖有處罰權,但對于違規農藥的沒收無具體規定。另外在取消“農藥經營許可權”后,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無權力吊銷農藥經營權。②健全農藥信息化管理體系。充分利用電腦等高科技設備,健全全面覆蓋、高效靈活的農藥管理信息化網絡,實現農藥市場檢查與網絡數據庫的對接,有效進行信息資源的整合,提高工作效率。③細化各類標簽違法行為,并明確其處罰規定。現行《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三款對標簽違法行為的規定太籠統,難以區別違法程序及處罰等級,必須細化各類標簽違法行為,并明確其處罰規定。④規范農藥名稱,統一商品名與中文通用名。為了避免一藥多名及一證多藥現象的發生,應統一農藥商品名與中文通用名,在農藥標簽上只標注單一、規范與簡潔的中文通用名稱。⑤強化對農藥生產企業的監管力度。農藥生產企業應對農藥產品的質量及農藥標簽負主要責任,農藥市場的好壞,與生產企業有著直接的關系,只有把源頭抓好了,農藥質量才會有保證,農藥市場才會規范化。因此,農藥監督管理部門應把工作重點放在對農藥生產企業的管理上,不應只局限在登記管理中,而應擴展到對農藥產品的質量監督、標簽管理等多層面上。對生產不合格農藥的生產企業,農藥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大查處力度,責令其限期整改,促使農藥生產企業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依照“農藥標簽的內容要求”生產合格的農藥產品。
【關鍵詞】蔬菜農藥殘留;污染分析;防治對策
蔬菜農藥殘留是指在蔬菜在生產過程中過度的或不科學的使用農藥,導致蔬菜內部或表面殘存大量的農藥、農藥的降解物、代謝產物等各種有毒物質。由于在蔬菜生產過程中大量使用農藥,造成了蔬菜上大量的農藥殘留,目前已經發生多起因蔬菜中農藥殘留超標引起的急性中毒事件。隨著人們生活水平不斷的提高,人們對蔬菜的質量要求也越來越高,蔬菜中農藥殘留問題已成為影響蔬菜質量的主要因素之一。為了減少蔬菜中的農藥殘留和提高蔬菜品質,筆者分析了蔬菜殘留的主要原因,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以期為蔬菜無公害生產提供參考。
1.蔬菜中農藥殘留原因分析
1.1菜農為了追求短期經濟效益,使用高毒高效農藥
我國在1997年和1999年分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并在2001年對《農藥管理條例》進行了完善,對“農藥安全使用標準”、“農藥的合理使用準則”等做了明確的規定,但是由于蔬菜種植產業主要集中在郊區或農村,蔬菜生產技術有限和菜農文化素質普遍不高,對農藥的用量把握不準確以及使用注意事項缺乏認識,往往為了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加大農藥的使用劑量和使用頻率,甚至使用高毒高效等禁用農藥。目前我國禁止在蔬菜種植中使用的農藥有甲拌磷、甲胺磷、呋喃丹、對硫磷、氧化樂果等,但是由于這些農藥價格低,且具有毒性大、藥效好、適用各種害蟲等特點,許多菜農為了經濟利益而違禁使用這些農藥,嚴重危害了人們的身體健康,對社會造成了惡劣的影響,甚至影響我國蔬菜的出口。
1.2蔬菜種植面積的增加以及農藥的不合理使用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對蔬菜的需求量也越來越大,越來越多的人開始種植蔬菜,使得蔬菜種植面積越來大。為了避免季節變化導致的溫差和生產出更多的綠色蔬菜,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采用大棚種植蔬菜。大棚內濕度大、溫度變化不大為蔬菜的生長提供了良好的生長環境,同時也為害蟲提供了適宜的繁殖環境,往往大棚內蔬菜容易發生病蟲害。菜農為了防治大棚蔬菜的病蟲害,多采用噴灑農藥的方法。由于菜農的文化素質較低,對病蟲害分辨能力差,不能選擇合適的農藥和用量進行防治,或者不能在最佳的時期進行病蟲害防治,甚至有重復用藥的現象,這樣不僅農藥利用率低而且造成大量的農藥浪費現象,甚至導致蔬菜的農藥殘留嚴重超標。加上大棚的通風性不好,農藥在大棚內難以揮發和降解,使得農藥大多都殘留在蔬菜的表面或內部,嚴重影響蔬菜的質量,給人們身心健康帶來嚴重隱患。
1.3農藥殘留檢測系統與檢測技術落后
蔬菜中農藥殘留檢測與研究工作是一項社會服務性和公益性的工作,需要有熟練的技術人員、大量的經費以及先進的儀器設備支持。我國農藥殘留研究工作開始于20世紀80年代后期,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起步較晚,又因技術人員、儀器設備等條件的限制,使得農藥殘留研究進展較為緩慢。近幾年蔬菜產品質量安全的檢測工作雖然引起了國家的高度重視,并在儀器設備、經費、檢測研究、資質認證等方面給予了一定的支持,并在逐步建立了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檢驗中心。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我國需要在今后加大對蔬菜中農藥殘留方面的研究,提高技術人員的知識水平,引進先進檢測設備,努力提高農藥殘留檢測技術,為蔬菜把好質量關。
2.降低農藥殘留污染的對策
2.1加強教育與引導,提高菜農安全使用農藥的意識
目前蔬菜種植多數靠農民來管理,由于菜農的文化素質較低,他們當中能夠科學合理使用農藥的人不多。因此,宣傳和普及農藥的安全使用知識對農藥殘留的防治尤為重要。可以通過宣傳等措施提高菜農的文化素質,并指導他們科學合理的使用農藥,防止農藥的濫用;對菜農定期進行培訓,使菜農掌握無公害蔬菜生產的技術,提高菜農的環保意識,從源頭上減少農藥使用;政府應該加大對無公害蔬菜生產的投入,引導菜農種植無公害綠色蔬菜,并派出相應技術人員,指導菜農進行無公害種植,將無公害蔬菜種植的理論知識應用到具體實踐中,通過采取各種措施實現蔬菜無公害化生產。
2.2加大農藥安全使用和農藥殘留監督力度
在農藥使用管理上,各級相關管理部門應該加強《農藥管理條例》的宣傳力度,普及農藥的使用方法,禁止使用劇毒、高毒的農藥,加大對違規、違禁使用農藥的查處力度,積極開展科學用藥和安全用藥新技術、新方法的研究,制定安全用藥的操作規程,促進農藥使用合理化、規范化。通過提高市場準入標準和政策導向逐步淘汰高毒、高殘留的農藥產品,全面提高農藥管理水平。積極推廣生物防治等無公害病蟲害防治方法,倡導采用昆蟲生長調節劑、生物農藥、新型抗生素藥劑、現代概念的植物源農藥等新型農藥,這類新型農藥不僅殺蟲效果好,殘效期短,而且對其它作物和生物無害,是維持菜田生態平衡的理想農藥。
2.3嚴格實施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規范
為了從根本上解決農藥殘留超標的問題,各地區應加大對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的建設,同時應根據當地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的特點,制定并實施與特色優質農產品、出口農產品質量標準、無公害農產品等相匹配的生產技術規范。應根據當地具體情況,盡快減輕和控制蔬菜產品中的農藥的殘留。要充分發揮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的作用,強化基層農業技術人員對所負責基地的質量控制。建議使用生物制劑、擬除蟲菊酯等高效、低殘留農藥,并嚴格按照施藥周期和推薦劑量使用。通過對蔬菜基地進行規范化、合理化的科學管理,加強農藥殘留的檢測工作,生產出安全、優質的無公害蔬菜。
2.4建立和完善農藥殘留監測體系
蔬菜農藥殘留的監督管理包括蔬菜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后等環節,這就需要相關部門的通力合作。由于目前我國農藥殘留監測存在體系不完善、監測經費缺乏等問題,應該加大對農藥殘留監控體系建設的投入。一是要完善檢測體系和農藥標準體系,對產前、產中、產后各環節進行有效監督管理,加強高毒、高殘留農藥的監督查處力度;二是要充分利用省、地、縣現有的檢測機構資源,按照統一規劃、配套完善的原則,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體系;三是各級質檢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增添相應設施,充實專業技術人員,完善檢測功能,提高檢測水平。 [科]
【參考文獻】
[1]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我國農藥污染現狀,存在問題及建議[J].環境保護,2001(6):23-24.
2016年2月,國務院下發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其中包括取消省級農藥檢定機構對農藥續展登記的初審。目前,由農業部統一負責農藥續展登記行政審批事項,農藥檢定所具體承擔續展登記的技術評審工作。現將日常工作中發現的常見問題與注意要點,歸納總結如下,希望能對農藥生產企業在辦理續展登記申請時有所幫助。
1、續展登記申請模式
申請續展登記的農藥企業,登錄金農工程農藥行政審批服務系統(以下簡稱金農系統)的續展登記功能欄目,進行網上申報,同時將紙質資料郵寄或遞交至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大廳。
續展登記申請時間以申報系統收到電子申請的時間為準,相應的紙質資料應同時郵寄。因《農藥管理條例》和《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中,沒有明確說明臨時登記與正式登記最多可提前多長時間提出續展申請,所以系統依照現階段的實際工作情況,將臨時登記續展申請時限設定為最多可以提前三個月,正式登記續展申請時限設定為最多可以提前六個月。
2、續展登記申請和審批時限
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和《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農藥臨時登記(含分裝登記)應在登記證屆滿有效期一個月前提出續展申請,農藥臨時登記累計有效期不得超過三年。農藥正式登記應在登記證屆滿有效期三個月前提出續展申請,逾期提出申請的,應當重新辦理登記手續。對所受理的農藥續展登記申請,農業部在二十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予以登記續展,但專家評審時間(正式登記續展評審為兩個月)不計算在內。
3、續展登記主要評審依據
農藥續展登記技術評審時,主要評審依據包括:《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農藥登記資料規定》、《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農業部相關公告、全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相關會議紀要等其它法規公告與技術標準。
4、常見問題及技術要點
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續展登記申請,應按照《農藥登記資料規定》提供相關技術材料,包括農藥續展登記申請表、加蓋申請人公章的農藥登記證復印件、最新備案的產品標準、農業部審查核準標簽樣張復印件、市場上流通使用的標簽或者所附具的說明書,對于正式登產品,申請者應在原所提交資料的基礎上,補充所缺少項目的試驗資料或綜合報告,對于分裝登記產品,申請人應提供分裝協議書或授權書原件及省級以上法定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最新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在實際的續展登記技術評審工作中,部分申請人由于對上述評審依據中的政策、公告和文件等理解和掌握不夠透徹全面,從而導致遞交的申請材料中存在各種問題,進而影響了申報產品的續展登記辦理。
4.1 常規問題
4.1.1 農藥續展登記申請表 申請人通過金農系統進行網上申報時,程序會自動生成Word格式申請表,因此申請人不必再另外下載續展登記申請表,重復填寫。農藥續展登記申請表的聯系電話部分,建議申請人手動補增手機電話號碼,以便在后續評審環節中,發現問題時及時溝通。另外,申請表需加蓋企業公章。
4.1.2 農藥登記證和產品標準 申請人應提供最近一次批準的農藥登記證復印件和最新備案的產品標準。已實施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制度的地區,申請人可通過企業產品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打印最新備案的產品標準。
4.1.3 標簽樣張 申請人提供的標簽樣張應為最近一次在農業部審核通過,并加蓋農業部農藥審批專用章的樣張復印件。
4.1.4 市場流通標簽 申請人應提供真實、合格的市場流通標簽。真實是指提交的市場流通標簽與目前市場上正在銷售使用的產品標簽,在文字圖案內容、印刷材質等方面完全一致。合格是指市場流通標簽的農藥登記證號、農藥生產批準證書號或產品生產許可證號、產品標準號齊全;標簽內容與農業部核準標簽內容完全一致,包括商標部分;市場流通標簽的設計符合《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沒有印制帶有宣傳、廣告色彩的文字、符號、圖案、企業獲獎和榮譽稱號。
4.1.5 含量變更 按照農業部946號和1158號公告的要求,對于公告中涉及的產品,申請人應在辦理續展登記時同時提出含量變更。含量變更時,另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農藥產品有效成分含量變更表、變更后的農藥產品質量標準及編制說明、變更后的農藥產品質量檢測報告(需省級以上法定質量檢測機構出具)、原核準標簽樣張原件和變更后的標簽樣張、登記證原件。
4.2 臨時登記
4.2.1 登記期限 臨時登記滿三年后,包含登記的一年及續展延期的兩年,將不再進行續展受理,產品可申請轉正式登記。
4.3 正式登記
4.3.1 資料補充 申請人在申請正式登記產品續展時,如原登記資料不能滿足現行的登記資料規定時,應按照現行的《農藥登記資料規定》,在原所提交資料的基礎上,補充所缺少項目的試驗資料或綜合報告。
4.3.2 綜合報告 申請人申請農藥正式登記產品續展時,應提交加蓋企業公章的產品綜合報告。一份完整合格的綜合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產品概述
(2)產品化學資料情況說明
(3)毒理學情況說明
(4)藥效情況說明(僅用于加工制劑產品的原藥不需要)
(5)殘留情況說明
(6)環境情況說明
(7)產品監測和監督抽查情況說明
(8)產品生產、銷售情況說明
4.4分裝登記
4.4.1 質量檢測報告 分裝產品申請續展登記時,需提供省級以上法定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最新產品質量檢測報告原件,報告日期通常應在產品有效期截止日前的半年內。
4.4.2 分裝協議或授權書 分裝協議或授權書應在分裝產品的有效期內同原生產企業簽訂,協議中必須明確說明原生產企業對分裝產品(包括分裝前與分裝后)的質量保證和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4.4.3 標簽樣張 未取得農業部審核標簽樣張的分裝產品,允許申請人在申請續展登記時,提供相應情況說明和原生產企業的標簽樣張復印件。
4.4.4 市場流通標簽 分裝農藥產品的市場流通標簽應與原生產企業所使用的標簽一致,分裝企業不得隨意取商標名稱,不得擅自擴大產品的使用范圍或防治對象。分裝產品的市場流通標簽上應標注分裝企業的產品標準及相應的生產批準證書號或產品生產許可證號,同時需標注分裝登記證號、分裝企業名稱、聯系方式以及分裝日期。
4.4.5 登記證信息變更 當原生產企業申請登記證信息變更并被批準后,分裝企業應向農藥登記管理機構提出其分裝產品的相同變更申請。
5 需要重點關注的產品
5.1 農藥禁限用情況
5.1.1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農藥 目前,我國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農藥名共計40種,包括:六六六、滴滴涕、毒殺芬、二溴氯丙烷、殺蟲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劑、狄氏劑、汞制劑、砷類、鉛類、敵枯雙、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強、氟乙酸鈉、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對硫磷、對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線磷、地蟲硫磷、甲基硫環磷、磷化鈣、磷化鎂、磷化鋅、硫線磷、蠅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百草枯水劑、胺苯磺隆單劑(復配制劑2017年7月1日起禁用)、甲磺隆單劑(復配制劑2017年7月1日起禁用)、三氯殺螨醇(2018年10月1日起禁用)。
5.1.2 限制使用農藥情況 我國限制使用的農藥品種及其禁止使用的范圍,(表1)。
5.2 草甘膦
按照農業部1158號公告規定的草甘膦含量,每個梯度可登記不同的草甘膦鹽。單制劑以其存在形式命名,以草甘膦表示含量及含量梯度,并且需要在登記證和標簽上(包括核準標簽樣張與市場流通標簽)同時標注其鹽類的含量。復配制劑以簡化通用名稱命名,以存在形式表示含量。目前除草甘膦外,甲氨基阿維菌素鹽類產品的登記證和標簽也以此方式標注。
5.3 2,4-滴丁酯、百草枯
根據農業部2445號公告要求,自2016年9月7日起,不再受理、批準這兩個產品的田間試驗、登記申請,以及其境內使用的續展登記申請。僅保留原(母)藥生產企業產品的出口境外使用登記,原(母)藥生產企業可在續展登記時申請將現有登記變更為僅供出口境外使用登記。
5.4 氟蟲腈
根據農業部1157號公告要求, 2009年10月1日起,除衛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種子包衣劑和專供出口產品外,在中國境內已撤銷批準的用于其它方面含氟蟲腈成分農藥制劑的登記及生產批準證書,并停止銷售和使用。專供出口含氟蟲腈成分的農藥制劑,只能由氟蟲腈原藥生產企業進行生a。
5.5 葉枯唑
根據《農藥登記資料規定》要求,為確保登記產品資料完整性和安全性,葉枯唑制劑續展時,需提供原藥來源證明。另外,葉枯唑存在致畸性及其使用后代謝產品含有強致畸性物的風險隱患,續展時需提供相關結論明確的佐證材料。
5.6 磷化鋁
根據農業部2445號公告要求,自2016年9月7日起,磷化鋁農藥產品的內、外包裝均應標注高毒表示及“人畜居住場所禁止使用”等注意事項。磷化鋁農藥產品在續展登記前,應按照公告內容要求,及時申請標簽樣張的變更,以及市場流通標簽的重新印制。
6 其它需要了解的問題
6.1 重新申請登記
申請人可通過金農系統的申請進度查看欄目,查詢續展產品的評審結論。如產品未批準通過,申請人可按照辦結意見進行相應的資料修改或補充,并點擊該產品對應復審鏈接,重新進行網上申報。由于目前續展產品的復審提交時限沒有明確的規定,系統不存在對復審產品的超時上報限制,因此建議申請人在進行重新上報前,仔細閱讀評審意見,認真進行相關部分的修改、補充和完善工作,必要時可與業務評審部門進行電話溝通。
另外,重新申請登記時需要遞交全套資料,并重新繳費。
6.2 專供出口
專供出口農藥指在中國境內生產或加工,僅出口到境外的農藥產品。目前除農業部公告明確規定允許的專供出口產品外,已不再辦理專供出口的農藥登記申請。專供出口農藥在申請續展登記時,不需提供市場流通標簽,但需要補充提供其產品生產資質等相關材料的復印件。
6.3 大包裝農藥產品
大包裝(桶、袋)農藥產品,在申請農藥續展登記時,如不方便提供市場流通標簽,可提供完整、清晰、多角度的實物照片,與申請材料一并遞交。
6.4 相關佐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