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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小物業管理企業;用工方式;調查
目前我國中小服務企業采用的主要用工方式有直接用工(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勞務派遣)和間接用工(業務外包)兩種。作為典型的勞動密集型的服務行業,用工成本占企業運營成本相當大的比例,從降低企業運營成本和順應未來行業發展趨勢的角度看,內蒙古中小物業管理企業應該在用工方式上進行變革,以降低經營風險,減少用工成本。為了解內蒙古中小物業管理企業用工方式的現狀,我們以較能反映內蒙古物業管理發展狀況的呼和浩特市為例,對該地區中小物業管理企業的用工狀況進行了調查研究。
一、被調查企業基本情況介紹
依據工信部2011年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中第十四條對于中小物業管理企業的劃型標準中對于員工人數(100人及以上至1000人以下)和年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上至5000萬元以下)的兩個硬性規定,以及呼和浩特市物業企業的整體發展規模及情況,本次調查的樣本企業側重于選擇企業資質水平較高、成立時間較長、有一定發展規模的企業,以滿足本研究的企業類型要求。樣本企業主要是從一、二級物業管理資質和部分成立時間較長、有多個在管項目且人數在100人以上的三級、四級物業管理資質中選取,由于該地區大多數的企業都屬于微型物業企業,中小型物業管理企業的數量比較有限,因此,對于員工人數在100人以上的,且營業收入在500萬元以下的企業也并入此次調查的范圍之內。
本研究采用問卷調查和深度訪談的方法,來獲取呼和浩特地區中小物業管理企業的用工方式的信息。共調查企業34家,其中問卷調查29家,訪談5家,回收有效問卷29份,剔除3家微型企業,問卷回收有效率89.7%。調查的對象為人力資源部經理或負責人事的人員,一部分問卷采用紙質或郵件方式發放,一部分問卷采用電話調查方式。
在被調查的31家企業中,國有企業有占6.5%;民營企業占64.5%;私營企業占29%。成立時間在3年以下的占12.9%;3-5年的占25.8%;5-10年的占29%;10年以上的占32.3%。一級資質的企業有占6.5%;二級資質的企業占48.4%;三級資質的企業占35.5%;四級資質的企業占9.7%。年營業收入在1000萬以上5000萬以下的占22.6%;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占22.6%;500萬元以下的占54.8%。員工人數在1000人以上占6.5%;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占16.1%;在3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占19.4%;在2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占25.8%;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占32.3%。
本次調查的企業基本上涉及不同性質、不同發展時間、不同資質和不同規模的中小型物業管理企業。
二、中小物業管理企業用工方式的現狀
1.用工的規范程度有待改善
調查顯示,77.4%的企業采用訂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工方式,只有一家國有企業采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企業采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的用工方式。有22.6%企業不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有77.4%企業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其中9.7%的企業表示員工工作一年以上開始上保險,有9.7%的企業表示只給管理層購買社會保險。調查結果顯示大多數中小物業管理企業能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但是調查中也發現有些物業管理企業只與管理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對于基礎的保潔、保安崗位不簽訂勞動合同,不購買社會保險,主要原因是這類職位的人員流動率比較大,穩定性較差,因此管理難度較大;另外從業人員文化素質普遍偏低、年齡偏大,法律意識淡薄,通常也不會主動要求簽訂勞動合同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且還擔心一旦簽訂了勞動合同限制了自己離職的自由性,還會主動放棄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2.用工方式較為傳統與單一
所有的中小物業管理企業都采用了傳統的全日制用工方式,在其他用工方式的選擇上,僅有16.1%的中小物業管理企業在保潔、保安的崗位上使用了勞務派遣的用工方式,19.4%的企業在保安、保潔、綠化和垃圾清運上采用業務外包的用工方式。這說明大多數企業的用工方式采用的是傳統而單一的全日制用工,而較少采用新型的用工方式來緩解用工的不足。僅僅采用傳統而單一的用工方式在企業開設或是接收新項目時,由于用工需求的急劇增加,企業會面臨較大的招聘壓力,空缺職位在短期內不能迅速、高質的補充,使項目的正常運營受到一定的影響。
3.對勞務派遣或業務外包等新型用工方式認識不足
從調查結果上來看,只有不到兩成的企業采用了勞務派遣和業務外包的用工方式(分別為16.1%,19.4%),可以看出僅占比較小的份額。使用新型用工方式的企業中,在使用效果的評價上基本都比較滿意,只有1家企業在管的高端別墅項目使用了專業保安公司的保安,但是由于對方公司人員管理不善,流動率較大,導致派遣過來的保安穩定性差,在使用1年之后棄用勞務派遣用工方式,繼續采用全日制用工方式。在調查過程中,有一些采用單一的全日制用工方式的企業雖然面臨較大的招聘壓力,但還是明確表示不會采用新型用工方式,理由是用工成本太高、風險不好控制以及難于保證用工質量,這從一個側面也說明了企業對于新型用工方式的認識存在一定的誤區,另一方面也顯示了管理人員缺乏信心及管理能力控制新型用工方式帶來的問題和風險。
三、中小物業管理企業用工方式的完善策略
1.完善企業用工制度,提高員工滿意度
中小物業管理企業應該自覺遵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主動與用工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員工繳納相關的社會保險,對于工作有一定危險性的職位要積極為其購買意外保險,以保障員工的合法利益。不簽訂勞動合同固然可以避免責任,也方便隨時辭退,但這不只是違反法律,同時也會缺失對員工的約束,有損公司形象。對于文化層次較低、年齡較大、法律意識非常淡薄的保安、保潔從業人員,應在入職培訓時,宣傳簽訂勞動合同的重要意義和作用,以消除其抵觸的情緒。
2.改善用工環境
中小物業管理企業的發展規模和微利性的行業特點,注定了它們不能提供與大型企業媲美的有競爭力的薪酬福利,因此要另辟蹊徑來保證企業運營所需要的人才的供給。如,在堅持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做到用事業留人,用感情留人;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注重非物質激勵。對于招聘壓力較大、流動率較高的保安、保潔等基礎崗位,企業可以多采取一些富有人性化的舉措來穩定員工隊伍,如對外地或家遠的員工,企業提供宿舍及員工餐廳,來緩解房租高和吃飯貴的壓力;改善員工生活、娛樂環境,提供籃球、乒乓球、電視等文化娛樂設施。企業還可以通過薪酬和福利的管理來提高員工的穩定性,如采用階梯式的不同工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的制度,鼓勵員工持續在企業工作。
3.建立多種用工方式的用工體系
每一種用工方式都有自己的優點也有自身的不足,中小物業管理企業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構建適合自身發展的用工體系。在采用多種用工方式時,需要企業的管理人員化弊為利,根據自身情況選擇最為合適的用工方式,并將這些用工方式有機銜接,以整合成為系統的用工體系。在選擇用工方式時,崗位特點是企業首要考慮的因素,不同的崗位對企業的貢獻度不同,崗位運行的穩定性、崗位與企業核心業務的關聯程度也有所不同,因此,崗位特性直接決定了用工方式的選擇。一般來說,企業核心技術或管理崗位,由于這些崗位對人員穩定性要求較高,因此通常采用直接用工的全日制用工方式;對于保安、保潔、電梯維護維修、綠化養護、垃圾清運等崗位或工作,則可將相應崗位的勞動關系通過勞務派遣或業務外包的方式委托給第三方機構來管理,以節省企業自身的人力資源管理成本;對于時間緊、任務重、短期內需要大量人員的新項目開荒工作,則可采用臨時用工的非全日制用工方式或者外包給專業的保潔公司來完成。采用多種用工方式的用工體系可以增加中小物業企業應對外界變化的靈活性,以達到進一步降低企業運營成本,提高企業運營效率的目的。
四、結語
面對行業的發展現狀和未來趨勢,內蒙古中小物業管理也應順勢而為,在優化全日制用工機制的基礎上,根據企業的特點和需要,借助于臨時用工、勞務派遣、業務外包等新型用工方式的用工體系,及時供給企業發展所需的人才,間接的減少管理成本,提高專業化水平和服務質量,使內蒙古中小物業管理企業在激烈的競爭環境中持續、良性地生存與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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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鐵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規范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鐵路機車車輛在運行過程中與行人、機動車、非機動車、牲畜及其他障礙物相撞,或者鐵路機車車輛發生沖突、脫軌、火災、爆炸等影響鐵路正常行車的鐵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的各項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負責組織、指揮、協調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條鐵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日常的鐵路運輸安全監督檢查,指導、督促鐵路運輸企業落實事故應急救援的各項規定,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參與、協調本轄區內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五條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和分工,組織、參與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六條鐵路運輸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遵守鐵路運輸安全管理的各項規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發生。
事故發生后,鐵路運輸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地報告事故情況,積極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事故應急救援、鐵路線路開通、列車運行和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章事故等級
第八條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列車脫軌輛數、中斷鐵路行車時間等情形,事故等級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繁忙干線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并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三)繁忙干線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并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的;
(三)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的;
(四)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并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五)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并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的;
(三)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的;
(四)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6小時以上的;
(五)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10小時以上的。
第十二條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為一般事故。
除前款規定外,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可以對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補充規定。
第十三條本章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三章事故報告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的鐵路運輸企業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應當立即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或者公安機關。有關單位和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事故發生地鐵路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鐵路管理機構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盡快核實有關情況,并立即報告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并通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或者有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鐵路管理機構還應當通報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區間(線名、公里、米)、事故相關單位和人員;
(二)發生事故的列車種類、車次、部位、計長、機車型號、牽引輛數、噸數;
(三)承運旅客人數或者貨物品名、裝載情況;
(四)人員傷亡情況,機車車輛、線路設施、道路車輛的損壞情況,對鐵路行車的影響情況;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
(六)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七)具體救援請求。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七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事故報告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四章事故應急救援
第十八條事故發生后,列車司機或者運轉車長應當立即停車,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對無法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進行處置。
為保障鐵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運輸需要不宜停車的,可以不停車;但是,列車司機或者運轉車長應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接到報告的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應當立即進行處置。
第十九條事故造成中斷鐵路行車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必要時,鐵路運輸調度指揮部門應當調整運輸徑路,減少事故影響。
第二十條事故發生后,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事故等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必要時,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機構。
第二十一條現場應急救援機構根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實際需要,可以借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設施、設備和其他物資。借用單位使用完畢應當及時歸還,并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條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鐵路旅客和沿線居民的,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救治和轉移、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或者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事故救援的實際需要,可以請求當地駐軍、武裝警察部隊參與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條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并在事故調查組成立后將相關證據移交事故調查組。因事故救援、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需要改變事故現場的,應當做出標記、繪制現場示意圖、制作現場視聽資料,并做出書面記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相關證據。
第二十五條事故中死亡人員的尸體經法定機構鑒定后,應當及時通知死者家屬認領;無法查找死者家屬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鐵路管理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事故調查組對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進行調查。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等單位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認為必要時,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事故調查,并在下列調查期限內向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一)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60日;
(二)重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30日;
(三)較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20日;
(四)一般事故的調查期限為10日。
事故調查期限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處理,需要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技術鑒定或者對鐵路設備、設施及其他財產損失狀況以及中斷鐵路行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進行評估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機構進行技術鑒定或者評估。技術鑒定或者評估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后,報經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同意,事故調查組工作即告結束。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應當自事故調查組工作結束之日起15日內,根據事故調查報告,制作事故認定書。
事故認定書是事故賠償、事故處理以及事故責任追究的依據。
第三十條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事故的處理情況,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當由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事故賠償
第三十二條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人身傷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違章通過平交道口或者人行過道,或者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造成的人身傷亡,屬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
第三十三條事故造成鐵路旅客人身傷亡和自帶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15萬元,對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0元。
鐵路運輸企業與鐵路旅客可以書面約定高于前款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
第三十四條事故造成鐵路運輸企業承運的貨物、包裹、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除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賠償。
第三十六條事故當事人對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的,可以通過協商解決,或者請求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組織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鐵路運輸企業及其職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造成事故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鐵路運輸企業及其職工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事故的,對單位,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以及其他行政機關未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或者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干擾、阻礙事故救援、鐵路線路開通、列車運行和事故調查處理的,對單位,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1年9月,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監管三司等單位派員組成的代表團,赴美國考察了美國職業安全健康局(OSHA)、美國化工過程安全中心(CCPS)、美國化工安全和危害調查委員會(CSB)總部以及美國塞拉尼斯公司(Celanese)化工廠。考察團重點考察了美國化學品過程安全管理經驗以及事故調查機制,對美國危險化學品過程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監管手段及其安全管理理念進行了深入了解。
完善的法規標準
根據聯邦《1970年職業安全健康法案》授權,美國于1970年12月29日成立了職業安全健康局。該局隸屬美國勞工部,總部設在華盛頓。美國職業安全健康局局長由負責職業安全與健康事務的勞工部助理部長兼任,負責向勞工部長報告《1970年職業安全健康法案》的執行情況。
美國職業安全健康局的主要職能是保障美國所有從業人員的職業安全和健康,通過和推行工作場所的安全和健康標準,預防或減少因工作造成的疾病、受傷和死亡事故,對“為雇員提供一個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負有引導和監督責任。
美國國會授予美國職業安全健康局的基本權力包括:制定和強制執行職業安全與健康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監督、檢查職業安全與健康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監督各州職業安全與健康項目的執行情況;要求雇主保存與工作有關的事故、傷病記錄;就雇員對工作場所、工作環境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投訴進行調查;對發生在工作場所的事故進行調查處理;監督檢查工作場所、工作環境方面存在的危及人身安全與健康方面的問題;鼓勵持續地改善工作場所的安全衛生條件;編制聯邦職業安全與健康活動年度報告;起草與頒布職業安全與健康監察標準;組織與實施職業安全與健康技術培訓、教育、宣傳、推廣活動等。
1992年2月,美國職業安全健康局了高危化學品過程安全管理法規(PSM)。該法規主要通過14個要素對影響安全的重大危險源、環境破壞和業務損失進行管理,監管對象為存在危險性過程、大型易燃或有毒物質庫及石油和天然氣企業。高危化學品過程安全管理法規的主要目標是制定計劃、系統和程序,防止在工廠或附近區域造成有毒釋放、火災或爆炸。其適用于化工廠的整個生命周期,以確保設施得到安全管理,并實現可接受的風險水平。
高危化學品過程安全管理法規所針對的企業生產過程包括:生產過程中含有規定的137種高危化學品(HHCs)的1種或多種,并且質量超過臨界量;過程在一個地點含有約4.5t或更多的易燃高危化學品(液體、氣體或易燃氣液混合物)。高危化學品過程安全管理法規規定的管理流程如圖1所示。
美國職業安全健康局計劃修訂現有的化學品危險性分類標準(HCS),以改進化學品危險性和相關安全措施信息的一致性,有效預防暴露于危險化學品的各種作業人員受到傷害,同時減少化學品相關職業病和事故的發生。
為有效執行安全健康方面的標準,準確引導雇員,美國職業安全健康局并不強制各方采用這些標準,但各州制定標準、政策措施和程序時,在效果上應和聯邦職業安全健康局制定的安全健康標準等效。州政府在強制執行其制定的高危化學品標準的程序上,應參照聯邦職業安全健康局或其他州的程序,同時應對提供有缺陷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的制造商實施處罰。
推行化工企業過程安全管理
美國化工過程安全中心成立于1985年,是美國化學工程師協會(AIChE)下屬的一家非營利性的企業聯合組織,在全球有140多個會員單位。該中心致力于化工、制藥、石油等領域的過程安全研究與評估,研究工業企業在安全方面的需求,促進企業共同合作研究過程安全方案,并對政府在過程安全管理政策上提供研究支持,是研究化工過程安全的專業性機構。該中心及其會員企業致力于保護員工生命安全、良好的社區氛圍和環境,積極改進工業工程管理實踐,預防或減少化學品及其他有害物質造成的災難性泄漏。其研究課題涉及很多化工過程安全領域,從人為因素到固有安全設計,從定性到定量風險分析等。美國化工過程安全中心出版了《保護層分析》一書,簡化了過程風險評估,但強調了風險評估的時效性。
美國化工過程安全中心提出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由“承諾重視過程安全、了解危害與風險、管理風險、從經驗中學習”4大基石組成,并從這4個方面引伸出基于風險的化工過程20個要素。這20個要素包括:過程安全文化、符合標準要求、過程安全能力、員工參與、利益相關方、過程安全管理、危害辨識與風險管理、操作步驟、安全工作實踐、機械完整性、承包商管理、培訓、變更管理、開車前檢查、操作行為、應急管理、事件管理、評定與評分、審核、管理檢查與持續改進。美國化工過程安全中心認為,如果把這20個要素認真做好,并持續完善,化工企業安全一定會達到一個新水平。
美國化工過程安全中心提出,企業在過程安全管理上要做到以下4點:企業要對過程安全作出承諾;雇主和員工要深入理解過程安全內涵;企業要加強過程安全管理;要通過化學品易燃易爆等事故案例,分析企業的過程安全。該中心同時提出,企業要加強過程安全文化管理,提高員工過程安全方面的能力,全員參與過程安全管理,利益相關方要加大過程安全投入,嚴格工程管理和工程設計等。
科學的化工事故調查機制
美國化工安全和危害調查委員會依據美國1990年《清潔空氣法案》(CAAA)規定而建立,是一個獨立的政府部門。委員會的5位核心委員由美國總統任命,并經美國參議院確認,每屆委員任期5年,下設若干專業調查員。
美國化工安全和危害調查委員會成立的背景是,美國國會認為由美國環保署或美國職業安全健康局等政府執法部門進行化學品事故調查時,往往會傾向于對事故企業違法情況進行調查,而無法全面系統地對化學品事故原因進行分析。美國化工安全和危害調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調查涉及固定工業設施的化工事故和危害,向國會、政府部門、相關工業行業、從業人員和美國大眾提出防止化學品事故的安全建議和安全信息。截至目前,美國化工安全和危害調查委員會已經完成了66項事故調查。目前正在進行的事故調查有18個,其中包括2010年4月20日BP公司“深水地平線”鉆井平臺火災爆炸事故。
美國化工安全和危害調查委員會在調查化工事故方面,有以下幾個特點。
事故調查的獨立性。美國化工安全和危害調查委員會的事故調查工作具有相當的獨立性,并不受美國職業安全健康局、美國環保署或其他政府部門所左右。事實上,美國國會將美國化工安全和危害調查委員會獨立出來的目的之一,就是希望通過化工事故調查程序與結果,能夠同時評估現有美國職業安全健康局或美國環保署相關法規的適用性,以作為法規修訂的參考依據。美國化工安全和危害調查委員會雖具有公權力,但并不具有執法權和監督權,其主要職責是調查事故原因,特別是事故的根本原因,從而指出企業安全管理系統的缺失等深層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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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2019年7月28日下午16時04分左右,在市中區十六里河街道辦事處順河高架南延施工現場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45萬元。
事故發生后,區政府依法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事故調查報告經區政府批復依法進行了公示。根據《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魯安發〔2020〕15號)有關規定,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一般高處墜落事故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組(以下簡稱“評估組”)對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了評估。
一、評估工作組織及開展情況
2020年9月30日,市中區政府批復同意由區應急局牽頭,組織公安市中分局、區總工會、區市政設施運行中心、十六里河街道辦事處等部門有關人員成立事故評估組,并邀請區紀委監察委、區檢察院派員參加。依據《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處墜落一般事故(以下簡稱“7.28”事故)調查報告》,評估組對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采取調閱事故原始檔案、查閱相關文件資料、現場檢查和聽取匯報等方式,深入開展評估工作。2020年10月26日,評估組召開會議,經充分討論,形成評估意見。
二、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7.28”事故發生后,各相關部門按照區政府關于《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和《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要求,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落實了責任追究措施。
(一)對事故責任單位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區應急局按照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對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給予罰款32萬元的行政處罰。責成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濟南德鑫恒利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濟南黃河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山東恒信建設監理有限公司作出書面深刻檢查。目前均已按要求落實到位,相關文件資料已全部歸檔。
(二)對事故責任人員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按照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區應急局對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邱興剛處2.61萬元罰款。責成濟南德鑫恒利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濟南黃河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山東恒信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對有關責任人做出嚴肅處理,并報市中區應急管理局。
以上事故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和行政處罰,均已按要求落實到位,相關文件資料已全部歸檔。
三、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7.28”事故發生后,各相關單位按照《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和《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要求,積極落實事故整改措施。
(一)事故發生單位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事故發生后,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濟南德鑫恒利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濟南黃河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山東恒信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采取了以下安全措施:
一是全面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意識,排查消除各類事故隱患,確保企業生產安全。
二是全面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做好企業員工三級教育培訓,強化員工安全意識,確保員工熟悉掌握生產環境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提高全員預防事故和自我保護能力。
三是企業全面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風險管控雙重預防體系建設,嚴格要求從業人員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對違章作業的從業人員,加大教育處罰力度;制定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保障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提高事故應對能力,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
事故報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已基本落實到位。
(二)事故發生單位及行業領域有關人員受教育情況。
“7.28”事故發生后,調查組向區政府匯報,批復結案后,對事故調查報告在濟南市市中區政府網站進行了公開,接受全社會的監督,對全區建筑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及全社會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事故發生相關單位一年來加強生產安全教育培訓學習,開展隱患排查和風險管控雙重預防體系建設,總結事故教訓,進一步強化企業主體責任意識,不斷提醒員工時刻銘記事故教訓,做到安全警鐘長鳴,使事故責任者和企業員工從事故中汲取經驗,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法制意識,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防范能力。
綜上,事故報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基本落實。
四、評估組評估意見
從“7·28”事故整改措施落實總體情況看,評估組認為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相關企業因事故受到相關處理,能認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訓,基本落實了《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和《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中有關事故責任人和責任單位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各項要求。
一、組織機構
成立較大及以上道路行車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由局長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相關科室負責人和行業管理部門為成員。
二、本預案運用于縣道路運輸企業發生的較大及以上行車事故和發生在外地屬縣道路運輸企業的較大及以上行車事故,即:
(一)一次死亡(失蹤)3人及以上的事故;
(二)一次死亡重傷10人及以上的道路運輸行車事故;
(三)涉及外籍人員(包括港、澳、臺)死亡的道路運輸行車事故;
(四)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道路運輸行車事故;
(五)發生危險化學品(包括劇毒、放射、爆炸品)運輸翻車或泄漏的運輸事故;
(六)事故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已造成較大影響易引發其它事端的,或其它需要及時上報的重要情況。
三、事故報告制度
(一)發生以上所列的較大及以上事故,發生事故的道路運輸經營企業或運管所應立即報告我局及事故發生地的縣(市、區)道路運輸機構及有關部門。
(二)在接到報告后立即向市交通局報告。并應盡快了解詳情,及時作補報或續報。
(三)發生事故后,在死亡(失蹤)人數不明的情況下,一律按以上報告制度報告,待事故傷亡人數確認后再補報或續報。
四、事故報告內容
事故報告統一使用交通部《省道路運輸行業行車事故快報》(以下簡稱《快報》),按照事故報告程序,由事故報告單位負責填寫,報告的具體內容嚴格按照《快報》解釋說明進行認真填寫。
五、應急救援和事故處置
(一)應急救援
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后,要立即報告市交通運輸局和有關部門,需要公安、消防、醫療衛生、武警、駐軍等救援的要迅速與其聯系,發出救援請求。
(二)事故處理
1.特大事故發生的單位領導、運管所和縣局主要領導得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趕赴事故現場,了解情況,組織搶險救護,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財產損失,做好必要的現場保護。
2.運管所、縣局和上級領導親臨事故現場,進行現場指揮,協調有關救援力量。
3.立即啟動突發公共事件道路運輸應急保障行動方案,明確分工,各負其責,幫助事故救援和調查,分析預防可能發生的相關問題,通報事故信息。
六、事故調處和結案
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要專門成立事故調查組,查明事故原因,認定各相關責任,在事故調查處理中堅持“四不放過”原則。較大及以上事故發生單位、運管所和縣局要協助上級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一)如實向上級有關部門和調查組匯報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吸取的教訓。
(二)傳達上級有關部門和各級領導對事故調查處理的意見、指示,做好情況通報工作。
(三)配合調查組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認真調查取證,尋找證人和目擊者并做好筆錄。
(四)協助做好群眾思想的穩定工作,消除不安全、不穩定因素。
(五)協助做好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協助做好對死難家屬的安撫、慰問工作。
(六)做好上級對事故處理的督查落實工作。
(七)通報有關道路運輸企業應吸取的事故教訓,采取有力防范措施,努力做好各項安全工作。
關鍵詞:事故調查;水上交通;處理
中圖分類號:C913.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程序
水上交通事故調查同任何事實調查一樣,要經過調查準備、簡單查詢和現場調查等步驟。有些國家如英國法律規定海事調查分為簡單查詢和正式調查。我國沒有關于海事調查種類的法律規定,所有的水上交通事故似乎都應遵循同樣的調查程序,而具體的調查方法則由海事管理主管機構和而事管理機構以指導性文件確定。
1.準備階段
海事管理機構內部負責事故調查的內部機構和人員應隨時作好事故調查的淮備,包括細致地準備一個公文包,內備;執法證或授權證明書‘錄音機;空白報告書和記錄紙;照相機或攝僚機;指南;手電筒、皮尺、小刀、封口的透明塑料袋、手套等’;通訊設備及通訊錄以及相關法規規章。
2.了解基本情況
根據信息來源了解事故基本情況。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事故發生的地點;事故種類;事故造成的損害;當事船舶的情況;當事人的情況;所載貨物的情況;通航環境的情況;其他有關情況。
3.編寫調查提綱
考慮所需要的證據,可能的信息和證據來源,調查的重點,調查的順序,取證的方法,查詢證人的順序等,以避免陷于不相關的事情上。
4.調查
事故的發生是一個過程,事故的結果是一種狀態,這種狀態的物理分布就是事故現場。事故現場與事故過程密切相關,而事故過程就是事故原因諸要素相互作用的過程,因而,事故凋查一般都從現場調查開始。事故現場對查明事故原因至關重要,但由于自然條件變化或其他原因,事故現場可能會變動,事故痕跡可能會消失、現場物件可能會變化、消失或變得難以提取,船上當事人或相關人員也可能會離船、分散等。因此,證據的搜集必須及時主動、客觀、深入細致以獲得充分、真實的材料。
二、水上交通事故原因分析
一旦收集到水上交通事故事實材料,便需對其加以分析,以幫助確定事故或事件中事項的順序,并對調查中發現的安全缺陷作出結論。水上交通事故原因分析是使用邏輯和推理在事實信息和結論之間建立聯系的一項嚴謹的活動。2002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組織編寫了《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指南》具有理論上的代表性。該指南提出事故原因分析的基本思路是將調查中搜集的信息歸結為船舶因素、貨物因素、人的因素及環境因素等幾種主要致因要素,并祥細分析各要素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在基本要素分析后,又列出了條件要素分析,其包括安全管理相處置。安全管理包括單個要素的安全管理和整個系統的安全管理。從船舶管理和岸基管理加以分析。處置是對出現的不安全行為、不安全狀態和個體環境的應急處理。認為單個基本要素或多個基本要素綜合作用,在滿足安全管理不當或處置不當條件下,都可以引發不安全行為或不安全狀態或不良環境,并最終導致事故的發生。
按照《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指南》進行水上交通事故分析,就是在調查的基礎上,從基本要素和條件要素分析著手,出表及里地進行,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郝勇等結合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際海事界對海上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人為因素以及控制人為因素的主要措施在于加強岸上和船上管理的共識,提出了水上交通事故致因理論模型,如圖 1 所示。
圖 1 水上交通事故致因理論模型
該模型是海因里希事故因果連鎖理論的應用和發展。該模型說明,廣義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系統的缺陷是造成事故的本質原因。該系統至少包括航運公司的船舶安全運行和防污染管理體系(簡稱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和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兩個了系統。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體系的缺陷引起人員、船舶、貨物、環境中的一項或數項的缺陷,這些缺陷即是水上交通事故的基本原因,或稱間接原因,包括船員、船舶、貨物和環境諳要素。船員、船舶、貨物和環境的一項或數項缺陷引起船員的不安全行為,和/或船舶貨物的不安全狀態和/或不安全的航行環境。船員不安全行為、船舶、貨物不安全狀態和不安全航行環境是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直接原因導致事件的發生。
事件(incident),指不希望發生的事件,該事件可導致損失,也可能未造成任何損失,取決于事件發生當時當地的環境和條件,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不希望發生的事件包含了水上交通事故過程的一個階段,是水上交通事故的“序曲”;該序曲可能不再發展,而成為一個“險情”(Hazardous Occurrence)。事件造成的損失稱初始損失(Initial Loss),初始損失指事故在采取應急措施以前所造成的損失,如船上著火燒毀貨物和船上設備。初始損失因事件而產生,如果未采取適當的應急措施,則可能向更大的損失發展,即最終損失。應當注意的是,事故和初始損失具有多重性,一個事故產生一個或幾個初始損失,而初始損失可成為另—個事故向最終損失發展。最終損失(Final Loss)指在采取應急行動后事故過程所造成的損失。最終損失發生與否及其大小取決于應急行動的成效和當時當地的環境。同樣的事故和初始損失,其最終損失可能差別極大。
三、水上事故調查處理
從廣義講,水上交通事故處理包括事故的善后處理、吸取事故教訓措施、有關人員和單位的責任判定和追究、損害賠償等。從海事管理的角度來看,水上交通事故處理是指海事管理機構在水上交通事放困查的基礎上以預防事故再次發生為目的的行政為。包括下列工作:
(1)編寫水上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形成正式的事故調查結論;
(2)確定當事人有無海事行政違法行為并據此作出行政處理;
(3)根據事故原因向有關部門提出加強安全管理的建議或將情況通報相關各方。此外,還包括應事故各方當事人的申請,調解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糾紛。
1.水上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在完成事故調查、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后,事故調查組以海事管理機構名義編寫水上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調查報告的內容和格式通常由行政法規和規章加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規定,事故調查、取證結束后,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制作《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內容的詳略取決于事故的性質及主管機關調查的深度。
在許多情況下,事故比較簡單,其原因很快就可弄清楚,從中不能得出新的教訓,因而也無須提出新建議,在這種情況下,調查報告可以簡短扼要;相反,有些事故,甚至是相當小的事故,如果從事故中可以吸取有價值的教訓,則不論事故嚴重程度如何,都應全面、詳細地進行剖析。
水上交通事故調查報告的性質應予明確。水上交通事故調查及報告本身是行政事實行為,并不對管理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因此,事故當事方不服調查結論、認為調查結論損害其利益的,不能對進行事故調查或作出調查報告的海事管理機構提起行政訴訟,但有權對基于調查結論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通過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獲得法律救濟。
2.對事故當事人的行政處罰
海事管理機構通過水上交通事故,發現了事故當事人的海事行政違法行為,應依法追究他們的行政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都規定了法律責任條款。《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和《內河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將與事故有關的法律責任具體化,《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和《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則將包括違反水上交事故管理規定行為的各種海事行政處罰集中加以規定,并明確規定了海事行政處罰程序。對事故船舶和事故責任人的海事行政處罰,既可以在事故調查結論作出后,也可在事故調查過程中。在查明事故原因,判明責任后對于水上交通的發生有過錯的當事人員,可按事故等級和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而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了當事方及人員有海事行政違法行為的,海事管理機構可在總的調查結論作出前,對已確定的海事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對事故當事人的行政處理應采取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事故負有責任的人員,除依照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外。海事管理機構還可以采取學習、教育的方式使其認識和糾正錯誤,如通過評估其適任能力,表明不能勝任船員職務的,在扣留或吊銷證書的同時允許其重新參加專業培訓和測試、并以此作為恢復適任證書的依據。但應注意的是任何強制性的學習和測試須有法律依據,否則應以行政指導的方式實施。
四、對安全管理的建議
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的最終目的是從事故中吸取經驗教訓,防范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因此,在查明事故的原因或可能原因后,調查人員應提出加強安全管理方面的具體建議。安全管理建議可以是管理方面的,也可以是技術方面的;可以對日常的安全管理提出加強或改進的建議,也可以對現行的法規或規范提出完善或修改的建議。
安全管理建議的形式沒有法規規定。海事管理機構基于事故調查的安全管理建議可以通過正式發文、在定期或不定期刊物發表、召集有關部門或人員參加座談會或討論會等形式提出,對象可以是海事管理機構內部系統,航運企業,也可以是其他相關部門和機構,因為海事管理機構從事的是公共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而不能局限于特定行業。海事管理機構應跟蹤安全建議的落實,至于有關人員、單位或部門是否采納安全建議、其理由或采納建議的實施情況是否報告海事管理機構依各組織的行政程序而定。
參考文獻:
【關鍵詞】火災現場 火災事故調查 保護
社會的進步,經濟的快速發展,造成引發火災的原因越來越多,同時也變得越來越復雜。發生火災事故原因的復雜,在一定程度上給火災事故調查工作人員增加了難度,并對工作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于此,有必要對火災現場保護與火災事故調查進行分析。
1火災現場保護
一旦火災事故發生,保護好現場才能夠有助于現場勘驗工作的順利實施。如果火災現場被破壞,將直接影響火災現場勘驗工作的實施,影響火災現場物證痕跡的獲得,嚴重的情況下,還會影響對起火部位、起火點與火災原因的判斷。可以說,保護好火災現場是做好火災調查的前提。
1.1劃定火災現場保護范圍
火災一旦發生,必然會對周圍的人事物造成一定的傷害。火災現場保護范圍應當包含被燒毀的全部場所與火災原因相關的地點,同時還需要根據起火物的性質與燃燒的特點情況來確定火災現場的保護范圍。火災事故一旦發生,就需要在查明火災原因的情況下,將火災現場保護范圍盡可能縮小。確定好了火災現場范圍后,還需要根據火災現場勘驗工作實施的進度,不斷縮小火災現場的保護范圍。火災現場劃定范圍縮小,才能夠促使其他地方可以正常的生產,維持正常的生活秩序。
1.2實行有效措施保護好火災現場
在確定火災現場保護范圍后,調查火災事故的人員必須有兩人同時進入到火災現場保護區域,不可由一人單獨進入現場勘驗[1]。在火災現場內,除去負責調查火災事故的人員外,其他人都禁止進入到火災現場保護區。在調查火災事故的時候,其他人員如果想進入到火災現場區域,就需要經過火災事故調查人員同意并一同入內。任何人員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不可進入火災現場保護區,同時不得隨意移動火災現場任何物品。勘驗人員勘驗火災現場的時候,應盡可能避免在夜間缺乏照明的時候實施。
1.3保護起火部位
相關人員在滅火的時候應當注意,尤其是消滅殘火的時候,避免拆除或移動起火部位的物品,盡可能保持燃燒物體的原有狀態。對于已經燒毀物品的構件,應當保持其殘留結構,如果該物品仍舊存有危險,需要使用開花水槍或者是噴霧水槍來控制。但是在必須拆除或者是移動的情況,相關責任人員應當將移動、拆除物品的具體擺放位置與狀態登記在冊。在徹底消滅火種以后,還需要主動配合勘驗人員,將移動或者拆除物品的具體情況講清楚。起火部位是勘驗人員調查火災事故不可缺少的重要前提。
2火災事故調查
火災事故一旦發生,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就是要調查清楚火災事故發生的原因。這樣才能夠預防下次火災事故的發生。
2.1查清起火時間與火災部位
起火時間的查明,是調查火災事故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而起火時間通常指的是火災過程中,起火物在發出明火時間,自燃、陰燃指的是發熱與發煙量突變的時間。如果在此過程中存在某種人為因素,還應當確認起火的時間,進而采取定人、定位的方法來查清起火的時間,這樣才能夠從中找出相關線索。在火災事故中,起火部位通常都是燒毀最為嚴重的地方。當然,這也不是絕對的。某種情況下,可燃物存放的狀態、火災撲救的方式、可燃物燃燒的可能性以及可燃物的多少都會影響火災燒毀的程度。有的情況下,不是起火部位反而是起火比較嚴重的地方。因此,在調查起火事故的時候,需要確定起火部位,將各種原因都應考慮在內。根據可燃物的實際情況,綜合各方面的影響因素,認真分析,進而判斷出起火的部位。
2.2掌握起火前火災現場情況
調查火災事故,不應當僅僅查明火災事故后的相關情況,還需要查明起火前的情況。首先就是要了解起火之前建筑物的立體與平面的布置情況,建筑物構件的耐火性以及建筑物實用功能和建筑物內物品擺放情況。當然,還需要查清火源、電源等相關情況,關于建筑物內物質存放的具體情況[2]。另外,關于建筑物防護安全設施的情況,同樣需要調查清楚。掌握起火之前現場情況,才能夠有針對性地分析起火的具體情況,這樣才能夠更好掌握火災情況。
2.3了解火災現場相關情況
在火災發生后,需要了解當前起火的氣象臺條件與火勢蔓延的方向,進一步掌握火災破壞比較嚴重的部位與周圍的具體情況。對于與火災事故有關的任何物證和可疑痕跡都應掌握好。同時還需要了解當事人的相關情況,查清是否存在反常現象。在掌握相關情況的基礎上,還需要了解滅火行動對火災現場的影響。滅火行動對火災現場影響較大,需要予以正確認識。
3結語
對于任何火災事故而言,保護火災現場是進行火災勘驗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唯有保護好現場,才能夠更好調查火災現場。
參考文獻:
教材的質量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教學效果。因此,任課教師必須慎重考慮。只有在合適的教材的基礎上,才能更好地發揮教師的主導作用。教材的選擇主要考慮兩個方面,一是人才培養目標,如本校安全工程專業人才培養目標是立足東莞,面向廣東,培養掌握安全科學、安全工程及技術的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的,能在科研院所、化工、建筑、交通運輸、大型工業企業等相關部門從事安全管理和監察、安全評價、安全教育與培訓、安全設計與生產等方面工作的高素質應用型人才;二是學生的能力與知識水平,教材的難易程度并不是任課老師單方面決定的,必須充分考慮學生本身的文化水平和對知識的接受能力。此外,由于《事故調查與分析技術》課程內容中涉及到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而相關法律法規也會更新,所以我們一般選擇最近出版的教材。綜合考慮,我們選用化學工業出版社出版的《事故調查與分析技術》(第2版)作為主教材。
為了使學生畢業時具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所必須的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我們還選擇了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出版的《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和中國石化出版社出版的《事故案例分析內容精講與試題解析》作為輔助教材。輔助教材中的各種生活中發生的實際事故案例是理論教學內容的重要補充,主教材與輔助教材相結合的教學也有利于學生對知識的理解、吸收和消化。
2.課程內容及學時的優化
《事故調查與分析技術(第2版)》系統地介紹事故的定義、分類及特性,事故調查與統計分析的基本目的、程序和內容。全書包括以下8大章節:(1)概論;(2)事故統計分析;(3)事故機理及致因理論;(4)事故分析方法;(5)火災與爆炸事故技術分析;(6)重大事故后果模擬分析技術;(7)典型事故案例的調查與分析;(8)事故救援與安全管理。由于《安全管理學》和《安全系統工程》等課程的教材在內容上與《事故調查與分析技術》課程有部分重復,例如事故致因理論和安全管理在《安全管理學》課程中均有相關內容、事故分析方法是《安全系統工程》課程的重點講授內容等。要進行課程教學改革,必須正確處理好相關課程教學內容重復的問題,同時要考慮各章節內容的難易程度。綜合各方面考慮,可確定該課程的基本教學章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第七章和第八章)。然后,根據課程性質和教學目標,可確定重點教學內容包括:事故報告及調查程序、事故分析與處理、傷亡事故經濟損失計算、事故機理、火災事故技術分析、典型事故案例的調查與分析以及危險化學品火災事故的撲救等。在進行課程內容優化的同時,還需進一步優化學時。根據本校安全工程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結合專業發展的實際需要,對各專業課程的教學學時進行了必要的調整,《事故調查與分析技術》課程學時由原來的48學時調整為32學時。在基本教學章節和重點教學內容確定之后,必須合理分配教學學時,例如事故分析與處理和火災事故技術分析應占較多學時,而事故機理、危險化學品火災事故的撲救等應占較少學時。任課教師按計劃不斷完善教學內容,授課過程中突出重點、突破難點。
3.教學方式與方法的改革
教學實質上是教師“教”和學生“學”的有機結合。要真正做到“傳道、授業、解惑”,必須保證教學質量和效果。提高教學質量和效果的方法有很多,本質在于充分調動教學雙方的主觀能動性。
3.1教學方式的改革
鑒于《事故調查與分析技術》課程的特殊性,傳統的“粉筆—黑板”式教學方式已不能完全適應現代的課堂教學。相關事故案例的呈現需要更多地借助于多媒體技術,圖片、聲音、動畫、視頻等都在不同程度地提高教學效果。這樣,既能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又能拓寬學生的視野。同時,也能讓原本可能比較乏味的課堂變得生動活潑起來。
在運用多媒體技術進行教學的過程中,須注意一個問題:不要過分依賴多媒體技術。例如,有些教師上課從來沒用過粉筆和黑板,不管什么內容,每節課都是照著ppt念到下課;甚至有老師課前在網上隨便下載相關章節的課件,看都沒看直接就上講臺了,教學效果可想而知。因此,我們在看到多媒體技術的先進一面的同時,也應該看到其弊端。在具體授課過程中,要將現代先進的教學方式與傳統教學方式有效地結合起來,才能發揮雙方各自的優勢,取長補短,逐步提升教學質量。
3.2教學方法的改革
教學內容相對來說是比較固定的,但教學方法可以多種多樣,如課堂講授式教學、案例教學、支架式教學、多媒體教學、啟發討論教學、實踐教學等。任課教師應按既定的教學計劃,根據各章節內容的特點,采用不同的教學方法。例如,在講授事故統計分析這章時應主要采用講授式教學方法;在講授事故分析與處理這部分內容時可采用講授式教學、案例教學和啟發討論教學等多種方法相結合的教學方法。但是,不管采用哪種教學方法,都要及時掌握學生的反饋信息,尤其是在課堂上,并根據學生反饋的信息適時調整教學方法。在合適的教學方法的引導下,不斷提高學生主動學習的意識,逐步提升學生的自學能力、綜合思考分析問題的能力。
4.教師隊伍的建設
大學教師是各大高校的立校之本,教師隊伍的建設關系到高校的持續穩定的發展,更關系到大學生的質量。課程教學改革的內容不僅包括教材、課程內容和教學方式與方法等方面,還應包括教師隊伍的建設。就《事故調查與分析技術》課程而言,我們需要的不只是某一個教師能把該課程上的很好,而是需要一支教師隊伍,一支愛崗敬業、專業知識扎實、教學經驗豐富、團結互助的教師隊伍。該課程的任課教師不僅要具備扎實的理論基礎,還要有豐富的事故調查實踐經驗。這樣,才能有效保證課程的教學質量和效果,保障學生的質量。
我市鎮出口花炮廠發生一起安全生產事故。經反復排查、核實,事故發生時當班47人,經確認事故造成14人死亡,33人受傷,受傷人員已全部送往醫院救治,暫無生命危險。
二、事故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主要領導和相關部門均第一時間趕赴現場。迅速組建了事故處理指揮部,由市委書記任政委,市長任指揮長。召開了指揮部第一次會議,成立了現場救援組、社會維穩組、醫療救治組、輿論宣傳組、善后處置組、群眾安撫組、事故調查組、后勤保障組等8個小組,分別由一名市級領導牽頭負責,逐一明確了各小組的工作職責,全力做好事故處置的各項工作。
委副書記、市長收到信息后,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成立事故處理現場指揮部,市委副書記、市長任指揮長,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王志剛,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謝清純,副市長何劍波任副指揮長,下設綜合協調、搶險救援、治安保衛、醫學救援、新聞報道、善后處理、事故調查七個工作組,指揮調度現場管控、傷員救治、善后處理等工作。
副省長受徐守盛書記、省長委派,帶領省政府辦公廳、省委宣傳部、省安監局、省衛生廳等相關部門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指揮救援工作。在現場召開緊急部署會并趕赴醫院看望傷員,要求全力以赴搶救傷員,不惜一切代價搶救重傷者,嚴控現場,防止次生災害發生,實事求是的盡快核定死亡和受傷人數,并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為落實好領導指示,我市事故處理指揮部召開了第二次會議。要求清理現場,科學搶險,確保在萬無一失的情況下進行救治,明確由安監部門科學鑒定現場,消防現場排險,交警維護秩序。提出要不惜一切代價搶救生命,市財政部門先行墊資500萬元搶救費用,全力救治傷員。加強現場的管控和現場秩序的維護,無關車輛一律不在現場停留,所有人員一律憑證件出入。
市長在現場主持召開指揮部成員會議,要求千方百計搶救傷員,將重傷員立即轉至中心醫院進行救治;加派足夠警力維護現場,做好現場穩控,加強善后處理;做好社會穩定和善后處理工作;立即啟動事故調查程序,嚴肅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