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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股權分紅稅務籌劃范文

        股權分紅稅務籌劃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股權分紅稅務籌劃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股權分紅稅務籌劃

        第1篇:股權分紅稅務籌劃范文

        摘要:員工薪酬激勵計劃有多種設計方式,且不同形式的薪酬激勵計劃涉及的稅務處理差異性較大,對凈收益的影響不可忽視。薪酬激勵要與稅務籌劃相結合,實現薪酬效能最大化。文章研究表明年薪制、隱形福利、股票回購取代持股分紅等都可以有效降低企業和員工的稅收負擔,更有效地激勵員工。

        關鍵詞:員工管理;薪酬激勵;稅務籌劃

        一、導言

        隨著市場競爭日趨激烈,企業運營隨時面臨挑戰,增強對企業員工的管理逐漸成為增強企業競爭力的主要方式。企業薪酬是整個公司生存和發展的杠桿,薪酬激勵計劃也成為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和人才激勵機制的關鍵部分,成功的薪酬激勵計劃可以吸引和留住企業優秀人才,激發管理者和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企業經濟效益和經營管理水平得到提升。然而,企業設計員工薪酬激勵計劃有時也忽略了納稅的問題,以致員工凈收益未達到預期水平,激勵效果大打折扣。文章對于員工薪酬激勵計劃方式的稅務籌劃進行了初步探討,使薪酬激勵和稅務籌劃相結合,實現薪酬效能最大化,具有較大的理論價值和較強的現實意義。

        二、員工薪酬激勵計劃方式

        (一)獎金。員工超額勞動部分和勞動績效突出部分可以通過支付相應的貨幣獎勵,使員工的勞動效率和工作質量得到提高,這是薪酬激勵主要方式,被稱為獎金。計時、計件工資的不足能夠被獎金很好的補足,因為員工的實際勞動差別能夠被較為靈活地通過獎金來反映。獎金作為補充,對于提高生產質量、節約材料經費等成本和改進革新技術等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獎金可以根據企業利潤、產量、銷量以及成本節約量等標準計提,使用計分法或者系數法將獎金分配到個人手中。

        (二)股票、期權等員工持股計劃。員工持股計劃則是一種更為長期的績效獎勵計劃,它允許本公司股票或者期權為公司員工持有,從而使員工獲得激勵。實際操作中,公司的部分股權先由企業員工出資認購,再被委托給員工持股會進行管理和后續運作,進入董事會參與表決和分紅。由此,將企業經營與個人獲益綁定,實現所有權和經營權的交融。

        (三)年薪制。年薪制指的是按照企業年度生產經營的業績來核算經營者薪酬的分配方式。年薪制由基本年薪與風險年薪構成,它與其他薪酬制的不同之處在于將經營者的獲利同經營者的責任與貢獻緊密聯系,有助于使企業經營者收入市場化。

        三、員工薪酬激勵計劃的稅務籌劃探索

        為了增強理論闡述的明晰性,文章將通過案例的形式進行更深入的分析,以得出在不同的薪酬激勵計劃下經營者的稅后凈收益。

        例:Y公司在2013年度支付給經營者的薪酬為500 000元,公司給出了如下四種支付方式,分別是:“工資+獎金”制、績效工資、年薪制及股權制度。接下來分別對以上四種薪酬激勵計劃進行納稅分析。

        (一)發放季度獎金。若月基本工資10000 元,年工資120000 元,每季度獎金95000 元,共計380000元。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公司員工的各項獎金需要依法納稅。

        根據稅法得: [(10000-3500)×25%-1005] ×8+[(10000+95000-3500)×25%-1005] ×4=102440(元)

        稅后凈收益為:500000-102440=397560(元)

        (二)持有股票分紅。若月基本工資10000元,公司的高層管理者擁有該公司20萬股股票,享有股利分配權,參與公司稅后利潤分配,股息為1.9元/股,該部分激勵也需繳納稅負。

        基本工資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為:[(10000-3500)25%-1005]12=7440(元)

        股息應納個人所得稅為:1.9×200000×10%=38000(元)

        將以上三種薪酬激勵方式的稅負情況歸納在一張表中(見表1),可以發現實行股票分紅的薪酬激勵方式,個人稅后凈收益最大,遠超過其他兩種薪酬激勵方式。但由于股票分紅前還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其實際稅負最重為:45440 +126666.7=172106.7(元),在剩下的兩種薪酬激勵方式中,實行年薪制優于發放季度獎金。

        四、薪酬激勵計劃的納稅籌劃啟示

        (一)將傳統的獎金式激勵法逐步轉化為年薪制激勵。傳統的獎金式激勵雖然比較直接,能在激發員工主動性上有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要繳納稅負,以致員工凈收益未達到預期水平,從而激勵效果大打折扣。若企業實行年薪制的方式來激勵員工,員工應交稅負比發放獎金要輕。

        (二)將員工貨幣收入式激勵轉化為公共福利式激勵。毫無疑義,在維持實際收入的前提下,將貨幣性收入轉化為公共福利收入是一種減輕員工稅負的極佳方案。具體的做法:第一,增加員工的一般福利,比如增加企業員工的差旅費報銷額度、提高企業員工的住房補貼、增加企業元的午餐補助等;第二,合理增加法定福利,如使員工的工資薪金轉化為住房公積金存款,充分適用法定福利稅前扣除的比例標準。

        (三)將員工持股分紅式激勵轉化為股票回購式激勵。通過Y公司的案例分析我們可以得到:由員工持有股票分紅的激勵方式是一種稅后利潤分配方式,該方式的稅負比較重。因此,在實際操作中企業管理者可以嘗試用股票回購的激勵方式代替傳統的股利分配激勵方式(股利所得要繳納10%的個人所得稅,而股票在二級市場轉讓所得暫免征稅)。(作者單位:福州大學經濟與管理研究學院)

        參考文獻

        [1]喻金.淺談薪酬管理與激勵[J].商情,2012.

        [2]馬斯洛.激勵與個人[M].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

        [3]黃偉紅.“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籌劃[J].中國農業會計,2006.

        第2篇:股權分紅稅務籌劃范文

        關鍵詞:限制性股票 股權激勵 方案設計 涉稅風險

        本文以X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為例,探討限制性股票股權激勵方式的具體實施、涉稅風險分析及稅收籌劃。X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屬于化工行業,滬市上市公司,發行股權激勵前股本9.5億元,國有控股占比34%,其余為流程股;2014年凈利潤80,000萬元,凈資產收益率12%,不低于同行業平均水平。預計2015年實施限制性股票股權激勵。本方案設計主要依據國資發分配[2006]175號的有關規定。

        一、限制性股票的發行方案設計

        整體設計方案:本次擬發行不超過950萬股X公司限制性股票,占公司目前總股本9.5億股的1%;自授予之日起限制性股票五年內有效,鎖定期二十四個月,鎖定期滿且業績條件達標時,將在三十六個月內分三批解鎖,解鎖的比例分別為1/3、1/3、1/3,解鎖后的標的股票可依法自由流通。

        對限制性股票在激勵對象、授予數量、價格、時間及業績考核等方面要點分別列示如下:

        (一)定人

        建議公司激勵對象為以下人員:

        (1)X公司董事(不含獨立董事以及控股股東以外的人員擔任的外部董事)、高管,監事不得參與;

        (2)公司部門領導、核心管理人員。

        (3)經公司董事會認定的業務骨干、專業精英。

        (二)定量

        1、總量

        證監會和國資監管部門對于規范類股權激勵的數量有以下幾點要求:

        (1)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所涉及的股票數量不超過總股本的10%;

        (2)首次實施股權激勵涉及的股票數量原則上應控制在總股本的1%以內;

        綜合考慮公司總股本情況、行業特點及激勵成本對公司利潤的影響,本激勵計劃擬向激勵對象授予950萬股限制性股票,占實施前股本總額1%。

        2、個量

        非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準,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個人股權激勵預期收益水平,應控制在其薪酬總水平(含預期的股權收益)的30%以內且累計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1%。股權激勵預期收益/(激勵對象現有薪酬+股權激勵預期收益)≤30%,股權激勵預期收益≤激勵對象現有薪酬×3/7。以下以三年薪酬為基數,測算激勵對象獲授股權份額:

        根據2014年年報披露的薪酬數據,以公司高管王某為例,2014年年薪為130萬元,假設未來年薪每年增長10%,計算基數為2015―2017三年年薪為473.33萬元。根據現金收入與股權激勵收益比例為7:3,則股權激勵收益上限為142萬元。每份限制性股票成本為6.7元,則可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限為21萬股,占公司總股本比例0.02%,符合規定。

        (三)定價

        首期激勵計劃通過定向增發方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為下列價格較高者(假設我們按最理想的授予價格為5折確定):

        (1)激勵草案公告前1個交易日X公司股票收盤價的50%;

        (2)激勵草案公告前30個交易日X公司股票平均收盤價的50%;

        (3)激勵草案公告前20個交易日X公司股票加權平均價的50%;

        (4)公司標的股票的單位面值,即1元/股。

        假定2015年9月24日X公司公布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則公告前1天收盤價12.09元,前20天收盤價平均價12.36,前30天收盤價平均價13.4元,所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為6.7(13.4*50%=6.7)元。

        (四)定時

        計劃有效期:計劃有效期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的5年時間。

        鎖定期:自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24個月內為鎖定期。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鎖安排,為少繳納稅,所以2016、2017、2018分別解鎖1/3。

        (五)公司業績考核及個人層面考核

        1、授予業績考核

        上市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時的業績目標應不低于下列業績水平的高者:X公司2012-2014會計年度平均業績水平;公司2014年實際業績水平;化工行業平均業績水平。

        2、鎖定期業績考核

        鎖定期內,各年度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及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2012-2014會計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為負。

        3.激勵對象個人層面考核

        激勵對象個人考核按照《X公司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分年進行考核,根據個人的績效考評評價指標確定考評結果,若激勵對象上一年度個人績效考核為不合格,則X公司應取消該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的當期解鎖額度并回購注銷。

        (六)資金來源以及股份來源

        激勵對象購股資金來源為激勵對象個人出資購股。

        公司采用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股票的方式來解決股份來源問題。

        二、限制性股票的涉稅風險分析及稅收籌劃

        整個股權激勵方案中,需要繳納的只有個稅。每個階段的涉稅風險分析分別列示如下:

        (一)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時,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假設授予公司高管王某限制性股票21萬股, 2016、2017、2018分別等額解鎖,每年解鎖7萬股,限制性股票在證交所登記日當天收盤價13元,解禁日股票當天收盤價20元,則每年繳納個稅17.40萬元,2016-2017共計繳稅52.20萬元。以下分別列示王某被授予12萬股、15萬股、18萬股、21萬股交稅情況:

        (二)持有期間,股息紅利分紅免征個稅

        因從2015年9月8日起,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有禁售期的限制,所以免股息紅利個稅。)

        (三)行權后的股票再行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稅收籌劃:減少限制性股票上交個稅方法:一是通過合理的模型預測籌劃,盡量選擇股價比較低時,限制性股票在證交所登記和解鎖。二是關注工薪個稅的七級累進稅率,使應納稅所得額盡量控制在低稅率級距下。三是采用不同的納稅年度分別解鎖的方式。四是對納稅金額比較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自其股票期權行權之日起,最多6個月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提高限制性股票轉讓收益:因轉讓股票時不用交稅,所以在解鎖后符合轉讓條件時,盡量在股價高的時候賣出股票。

        三、結束語

        限制性股票避免了管理者的短視行為,留住人才、吸引人才,建立了企業的利益共同體、提升公司績效,是一種有效的中長期股權激勵方式。筆者認為股權激勵方式應綜合統籌,在降低稅收風險、檢查風險及公司總風險的前提下,實現公司利益、原股東收益及被授權對象收益最大化,才是股權激勵的最本質的意義所在。

        參考文獻:

        [1]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06]175號

        第3篇:股權分紅稅務籌劃范文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管理問題;反避稅

        中圖分類號:F810.423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08-0086-03

        在稅收分配關系中, 征納是一對矛盾, 征納雙方存在著對立性和相互競爭性,因此,自從稅收產生那日起,稅收征納雙方的博弈就沒有停止過。隨著我國稅收征管體系的完善和稅務機關對偷逃稅打擊力度的加大,納稅人偷逃稅的風險和成本越來越高。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納稅人作為自利的經濟人,追求稅收成本最小化的本質卻沒有變,在這種形勢下,避稅就成了許多納稅人必然的選擇。目前,對反避稅的研究主要是集中在國際反避稅領域,對國內反避稅的研究較少,但國內避稅活動卻愈演愈烈。企業所得稅是以會計利潤為基礎計征的稅種,征管復雜、彈性大,更便于納稅人利用避稅的手段追求稅收成本的最小化。本文從避稅的角度,梳理國內企業所得稅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以期為企業所得稅管理提供有益的啟示。

        一、國內避稅定義的界定及危害

        對避稅,國內外學術界有許多不同的定義,筆者歸納為:避稅是納稅人利用稅法的漏洞和不明確之處,規避、減少或延遲納稅義務的一種不違法行為。可見避稅與偷逃稅之間存在著本質的區別,避稅是不違法的,而偷逃稅是違法的。

        雖然避稅是不直接違法的,但它是一種違反立法精神的行為,會對稅收造成一定的危害。其危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第一,它會減少稅收收人, 損害國家的稅收利益。第二,納稅人如果成功避稅, 其稅負就會下降, 這樣就會造成從事同一經濟活動的納稅人避稅者與非避稅者之間的稅負不公,從而不利于構建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第三,破壞了稅法的穩定性和權威性。由于經濟行為的多變性,使防范避稅行為的反避稅立法難以確立其穩定性,避稅行為會破壞稅法的權威性,不利于營造遵從稅法的治稅環境。第四,避稅造成了社會資源的浪費,破壞了征納雙方的博弈關系。因此,作為稅法執法部門的稅務機關有必要對避稅采取措施以維護國家的稅收利益,促進公平競爭。

        二、國內企業所得稅避稅的成因及手段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納稅人追求稅收成本最小化是避稅的原動力;稅法存在漏洞和不明確之處是避稅產生的法律原因,而稅法的漏洞是通過征管的漏洞表現出來的,但征管的漏洞卻不僅是由稅法缺陷造成,很多是稅務管理人員對稅收法規理解的偏差和自由裁量權的濫用造成的。這些稅收管理漏洞的存在才是避稅行為產生的客觀原因。這種問題在企業所得稅管理中尤為突出。下面,筆者就以企業所得稅管理中常見的避稅案例進行分析,以探究避稅產生的現實成因以及規避的手段。

        (一)利用企業所得稅征管方式的不同進行避稅

        依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文)規定企業所得稅可有兩種征收方式,即按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又分為定額征收和定率征收。稅務管理人員可根據納稅人收入、成本的核算情況確定征收方式。不同的征收方式會造成稅負的差異,盡管該文件強調了核定企業所得稅額和應稅所得率時,要從高掌握,努力縮小核定征收與查賬征收之間的差距,嚴格控制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范圍,加強企業的賬證管理,督促、幫助企業建賬建制,積極引導企業向查賬征收方式過渡等征收方式核定原則,但在管理中還是產生了漏洞,從而被避稅行為所利用。例如以下案例:2008年,山西A煤礦將該礦的產權全部轉讓給B國有煤礦, A煤礦是一家有限公司,注冊資金為3000萬元,所有權科目下沒有資本公積余額,股東均為自然人,共三人。按協議轉讓價格為2.7億元,以出售股權方式轉讓。依據《個人企業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B國有煤礦負有代扣代繳個人企業所得稅的義務,應代扣個人企業所得稅為:(27000-3000)×20%=4800萬元。A煤礦股東認為稅負太高,就委托北京一家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稅收籌劃,注冊會計師提出了如下稅務籌劃方案:三個自然人股東各自成立一家個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并將各自持有的A煤礦股權投入各自的獨資公司,并對A煤礦的股權進行變更。這樣,A煤礦的股權結構就由自然人股權變成了法人股權,B國有煤礦就不再負有扣稅義務;三家獨資公司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辦稅務登記,并申報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為按收入定率征收。上述籌劃方案順利得以實施,這樣A煤礦股東就將個人企業所得稅轉化成了企業所得稅。獨資公司所在地規定該項所得應適用10%的應稅所得率,三家獨資公司應繳企業所得稅為:27 000×10%×25%=675萬元,稅負大大降低。盡管這一稅收籌劃方案并沒有使轉讓資金直接歸屬股東個人,但在當前的金融條件下,對于一個沒有法人治理結構的獨資公司來說,稅務機關要對其資金流的監控幾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實際上轉讓所得資金已由其股東自由支配了。

        (二)變股利為薪酬避稅

        原稅法對內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實行計稅工資扣除,《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34條改變了內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 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準予稅前全額扣除。盡管對工資薪酬支出加上了“ 合理” 這一限制條件, 但因缺乏進一步的限定性要求,這一款政策的調整仍成了許多企業規避稅收的工具。例如,企業可以通過對在企業任職的股東或其親屬多發工資變相分配股利, 規避稅收。因為稅務機關合理的判斷, 主要是從雇員實際提供的服務與報酬總額在數量上是否配比,以及當地同行業相同相近崗位的人員報酬來進行判定, 實際操作中缺乏客觀標準,進行調整的難度很大。納稅人是怎樣利用工資薪酬進行稅務籌劃的呢?我們通過數據進行分析,對個人企業所得稅來說,工資薪金適用的是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股利分紅適用的是20%的比例稅率,利用標有速算扣除數的工資薪金稅率表經試誤計算,可算得只要含股利或勞動(技術)分紅的月工資薪酬不超過39 750元,使用工資薪金應納個人企業所得稅就少于股利應納稅額,從企業與股東整體避稅角度,若考慮工資稅前扣除的抵稅效益則工資支付沒有上限要求。

        (三)金蟬脫殼避稅

        采用這種避稅方式的企業以技術密集型企業和房地產企業最為典型,下面筆者就以房地產企業為例進行探討。與其他類型企業相比較,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的周期長、金額大,經營方式較為復雜。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文)規定,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住宅、商業用房等開發產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預售方式銷售的,其預售收入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當期毛利額,扣除相關的期間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后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待開發產品結算出計稅成本后再行調整。現行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九條做出了類似的規定。盡管上述文件只規定了房地產企業應稅所得率的下限,但據筆者了解,目前各地稅務機關都是按上述文件規定的最低應稅所得率標準執行,應稅所得率過低使開發商很容易以此避稅,造成企業所得稅的流失。實踐中,大多數開發企業以遵照會計準則關于收入確認條件的規定為由,以辦理竣工決算并移交產權為收入結轉的時點,這樣從預售到收入的結轉往往需要兩三個會計年度甚至更長時間,拖延了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發生,這也給一些開發企業避稅提供了充足的時間。開發企業往往是一個項目注冊一家公司,在一個項目竣工前就開始運作下一個項目,在支付了大量前期費用后,再設立另一家公司接下該項目;原公司則以新項目失敗為由列支大量費用,減少利潤進而清算注銷,如此滾動操作就可延遲甚至逃避納稅義務,因為企業一旦進入清算程序即便有欠稅也往往難以追繳。

        三、針對國內企業所得稅避稅問題應采取的對策

        《企業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避稅問題進行了充分的關注,該法借鑒國際慣例,在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中制定了八個條款,進一步完善和加強了對企業和關聯方稅務管理的規定,對防止關聯方轉讓定價也做了明確規定;第47條又進行了保底性規定:“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企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20條規定:“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這些法律條款均能成為我們反避稅的有力武器,但這些規定需要我們強有力的日常管理和稅務稽查去維護和執行,同時法律法規是有滯后性的,法律法規也難以對千變萬化的現實情況一一做出明確規定,這就需要我們的稅務管理和稽查人員保持敏銳的職業判斷力,才能對納稅人的避稅行為有清晰的洞察并采取有力的措施。為此,筆者認為,我們有必要采取措施,以強化稅收管理,使企業所得稅避稅危害降到最低。

        (一)轉變反避稅管理的觀念

        長期以來,反避稅調查以國際避稅案為主,對國內的避稅問題則主要通過稅法的完善來解決,忽視了對國內避稅行為的管理,立案調查少,管理措施不到位,從而助長了國內避稅行為的發生。因此,應盡快轉變反避稅管理觀念,加強對國內避稅案件的立案調查力度,有效遏制避稅行為的進一步發展。

        (二)加快反避稅專業隊伍建設

        避稅行為多是經過復雜的流程設計,巧妙地運用稅收和相關財經法規為其庇護,稽查難度大。因此,反避稅工作對稅務人員的綜合素質要求很高。目前,我國稅務機關還沒有專門的反避稅機構,多是抽調人員進行專案形式的反避稅工作,不利于反避稅專門人才的培養。反避稅專業人才缺乏,力量薄弱,是制約我國反避稅工作充分拓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加大反避稅人才培養力度,逐步建立專職反避稅工作機構,穩定反避稅崗位人員,是提高反避稅工作質量的必然選擇。

        (三)恰當引用經濟法規破解避稅難題

        長期以來,反避稅人員對法規的適用原則存在一個錯誤的認識,認為反避稅必須依據稅法的規定進行,從而忽視了有關經濟法規的學習和運用,實際上,合同法,公司法等經濟法規的恰當引用可以解決困擾稅務機關的許多避稅難題,征管法對代位權和追償權的引入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又如,公司制納稅人利用資本弱化和股東承擔有限責任逃避稅收一直是困擾稅務機關的一個難題。《公司法》給我們提供了新的思路,該法第20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該條規定是對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認制度,它為反避稅人員追究“換殼”公司的欠繳稅款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

        (四)審慎進行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

        利用征收方式的差異是企業常用的避稅手段,為杜絕此類情況的發生,筆者認為應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嚴格按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確定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推進納稅人建賬建制,引導納稅人向查賬征收方式過渡。二是按公平、公正原則科學核定企業所得稅,在不低于國稅發〔2008〕30號文和國稅發[2009]31號規定最低應稅所得率的下限前提下,由基層征管部門根據納稅人的經營規模、收入水平、利潤水平等因素核定其應稅所得率,并建立相關的審批和考核機制進行控制。

        參考文獻:

        [1] 劉曉虹.美國反避稅措施初探[J].國際關系學院學報,2007,(2).

        [2] 徐公偉.新稅法實施后的國內避稅問題探析[J].現代財經,2009,(3).

        第4篇:股權分紅稅務籌劃范文

        納稅優惠是指國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對特定地區、行業和企業的納稅人的應繳稅款,給予減征或者免征的鼓勵性措施。雖然有許多企業在正常經營狀態下無法獲得納稅優惠,但是通過并購活動,則可以享受到納稅優惠的待遇。一般情況下,與并購有關的納稅優惠可能來源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可折舊資產市場價值高于賬面價值。并購的稅收效應理論認為,目標企業資產價值的改變,是促使并購發生的強有力的納稅動機。按照會計慣例,企業資產負債表反映其資產的歷史成本,折舊的計提是以資產的歷史成本為依據。如果資產當前的市場價值大大超過歷史成本(這種情況常會發生,尤其在通貨膨脹時期),則通過并購將資產重新估值就可以產生更大的折舊避稅額。并購企業的資產反映其購買價格,企業資產基礎的增加導致它所享受的折舊避稅額超過目標企業在同樣資產上所享受到的折舊避稅額。

        二是將常規收益轉化為資本收益。有些國家的稅收法律規定,對高額的留存收益可以征收懲罰性所得稅。有許多投資機會的成長型企業通常采取不分紅的策略,以吸引一批偏好這種股利政策的股東。當增長速度減慢、投資機會減少時,如果繼續不分紅,因此而積累的大量留存收益就面臨被稅務部門征收懲罰性所得稅的風險。通過并購,并購企業向目標企業的股東支付的價格中就包含了對這部分高額留存收益的付價,目標企業的股東可以只就股票增值部分(資本利得)繳納所得稅,而無需繳納紅利的所得稅。

        三是經營虧損稅務抵免遞延。對于有較高盈利水平且發展穩定的企業,并購一家具有大量經營凈虧損的企業,可以顯著改變整體的納稅地位。通過并購使盈利與虧損相互抵消,實現企業所得稅的減免。按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如果合并納稅中出現虧損,并購企業還可以實現虧損的遞延,推遲所得稅的繳納。

        四是負債融資稅務抵免。稅法規定,企業因負債而產生的利息費用可以抵減當期利潤。因此,并購企業通過大量舉債籌集并購所需要的資金,可以獲得更大的利息避稅效應,在總體上降低企業的所得稅費用。

        五是資本性利得推遲轉化為現金。由于資金時間價值的存在,遲繳稅總比早繳稅好。稅法的一個普遍的立法原則就是資本性利得在轉化為現金之前,不作為稅基進行納稅。因此并購企業就可以通過股票支付方式來并購目標企業的資產或股票,使目標企業的股東獲得延遲繳稅的好處。

        二、并購中不同實現方式稅務籌劃

        按并購的實現方式劃分,并購可分為現金購買式、承擔債務式和股份交易式并購。不同的并購實現方式有不同的稅收處理方法。

        第一,現金購買式并購。現金購買式并購是指由并購公司支付給目標公司股東一定數額的現金,以此取得目標公司的所有權。目標公司的股東收到對其所擁有股份的現金支付時,就失去了對原公司的所有權益。目標公司的股東應就其在轉讓股權過程中所獲得的轉讓所得扣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凈收益作為計稅依據繳納所得稅,目標公司股東稅收負擔的加重,勢必會增加并購成本。在現金購買式并購下,如果采用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可以為目標公司股東提供一個安排收益的彈性空間,減輕股東的稅收負擔。并購公司可以利用目標公司資產重估增值獲得折舊抵稅利益。

        第二,承擔債務式并購。承擔債務式并購是指目標公司資不抵債或資產債務相等的情況下,并購方以承擔被并購方部分或全部債務為條件,取得目標公司的資產所有權和經營權。目標公司的股東被視為無償放棄所持有的股票,無需交納所得稅。并購公司因承擔了目標公司的債務,可獲得債務利息的節稅利益。

        第三,股份交易式并購。股份交易式并購是指并購公司通過增發本公司的股票替換目標公司股票或購買目標公司的資產,從而達到并購的目的。它的主要類型有吸收合并、新設合并、相互持股并購和股票轉資本并購等。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合并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2000]119號)中對企業并購的稅務處理做了明確的規定:

        一是企業合并,在通常情況下,被合并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被合并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不得結轉到合并企業彌補;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的有關資產,計稅時可以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成本。

        二是合并企業支付給被合并企業或其他股東的收購價款中,除合并企業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和其他資產(簡稱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賬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企業可以按下列規定進行所得稅處理:被合并企業不確認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被合并企業的股東以其持有的舊股換新股不被視為出售舊股、購買新股處理,不交納個人所得稅。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資產的計稅成本按被合并企業原賬面凈值為基礎確定。

        按照國家稅法規定,在規定的比例下,目標公司不用確認轉讓資產的所得,不必就此項所得繳納稅款;目標公司的股東未收到并購企業的現金,沒有實現資本利得無需納稅,到出售其股票時才需就資本利得繳納所得稅,可起到延期納稅的效果。

        在并購過程中,不同的實現方式導致并購企業所接受的目標企業資產的計稅依據不同、虧損是否能夠彌補的處理不同、目標企業轉讓所得納稅時間不同等,從而使并購時企業所承擔的稅負不同。在選擇時要考慮經營活動發生改變所帶來的一定時期的稅收變化和現金流量的變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企業并購的稅收成本。

        案例1:某股份有限企業甲并購企業乙,乙企業合并時賬面凈資產為 300萬元,評估確認價值 400 萬元。經協商,甲擬從以下方案中選擇一種并購乙:方案一,甲企業以 130 萬股權和 10 萬元人民幣購買乙企業;方案二, 甲企業以100萬股和 100萬元人民幣購買乙企業;方案三,甲企業以400萬元人民幣購買乙企業。甲企業合并時股票市價為3元/股,已發行股票2000萬股(面值為1元/ 股)。假設合并后,被購并企業股東在合并企業中所占的股份以后年度不發生變化,合并后企業每年應稅所得額為1000萬元,每年年末現金股利支付率為50%,增值后的固定資產平均折舊年限為5年,所得稅稅率為 25%,行業平均利潤率為10%。現就三個方案對企業的影響分別計算如表1所示:

        從表1中可知,方案一的現金流出現值最小,應采用方案一,即利用股份并購達到減稅的目的。

        三、并購融資方式稅務籌劃

        企業并購需要大量的資金,其融資方式可分為內部融資和外部融資。內部融資是依靠公司的自有資金支付并購價款,這種方式受企業自有資金規模的限制。外部融資是向公司以外的經濟主體籌措資金,包括債券融資和股權融資兩種,債務融資又可分為銀行信貸融資、債券融資、賣方融資、杠桿收購融資等方式。并購時選擇哪種融資方式要考慮多種因素,稅務成本是要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稅法對不同渠道獲取資金的成本列支方法規定不同,因此不同的融資方案其稅負輕重程度不同。

        按照稅法規定,債務融資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在稅前列支,能降低公司的融資成本。而企業支付的股利則只能在稅后利潤中列支,不能作為費用在稅前扣除。相比之下,利用融資成本較低的債務融資越多,企業綜合的資本成本就越低,稅收利益也越大。但按照資本結構理論,過多的債務會加大企業的財務風險,債務利息的抵稅利益會被財務破產成本所抵銷,有時反而得不償失。

        案例2:某股份有限企業A并購企業B,實行并購需融資500 萬元,假設融資后息稅前利潤有75萬元。現有三種融資方案可供選擇:方案甲,完全以權益資本融資,發行股票50萬股;方案乙,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融資的比例為1:4,即發行股票40萬股,同時借入資金100萬元,債務資金成本率為10%;方案丙,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融資的比例為3:2,即發行股票20萬股,同時借入資金300萬元,因風險加大,債務資金成本率為15%。假設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現對三個方案分別計算如下:

        由上可知,方案乙的每股收益最大,應采用方案乙,即利用適度的債務融資達到減稅的目的。一般而言,如果企業息稅前利潤率大于負債利息率,則提高負債比重可以增加權益資本的回報率,其節稅效果顯著。但隨著負債比率提高,企業的財務風險和融資成本會隨之增加,如果企業債務利息率大于企業息稅前利潤率,則債務融資會帶來負效應,如方案丙。

        參考文獻:

        第5篇:股權分紅稅務籌劃范文

        1.1營業稅和增值稅方面

        按照《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和《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也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1.2契稅方面

        按照《關于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對企業公司制改造、公司股權(股份)轉讓、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債轉股和同一投資主體之間的資產劃轉等過程中,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企業破產和國有、集體企業整體出售,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按不同的條件免征或減半征收契稅。

        1.3土地增值稅方面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第048號),企業吸收合并過程中土地所有權轉移到合并企業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企業分立過程中土地所有權轉移到新成立企業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1.4所得稅方面

        按照《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和《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企業發生滿足一定條件下的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可適用特殊稅務處理規定,債務重組所得可在5年期限內均勻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可不改變計稅基礎,暫不確認所得;按照《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5年期限內均勻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稅務減免或優惠政策中,其他稅種的規定相對簡單明了,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尤其復雜多樣。實際操作中,涉稅風險主要有:一是重組業務只涉及資產轉移,沒有一并轉讓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但未繳納相關的營業稅和增值稅;二是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利用重組業務規避繳納相關稅款;三是重組業務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款,卻未繳納相關稅款;四是特殊性重組業務未按要求向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五是實際情況變化導致不再符合特殊性重組的條件,但未及時補繳相關稅款。為規避上述稅務風險,建議:一是將稅費作為重組業務的重要考慮因素,在重組業務操作前針對稅收法規政策分析涉稅金額及風險,選擇涉稅金額較小、風險較低的操作方案;二是與稅務機關進行積極溝通,使其了解企業重組的合理商業目的,同時加強對減免優惠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三是嚴格按照稅收法規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跟進重組業務的進展情況,在實際情況變化導致不再符合特殊性重組的條件時,應及時進行稅務處理,避免遲繳、漏繳稅款。

        2關聯交易定價

        隨著企業集團縱向擴張戰略的實施,關聯交易是企業集團為提高整體競爭力而必然發生的產物。近年來,為了規避企業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利潤、平衡稅負,關聯交易已被稅務機關作為填報和檢查的重點內容之一。對關聯企業的認定,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稅發[2009]2號)有明確規定。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該遵循獨立交易原則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否則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關聯交易雙方在不同主管稅務機關時,關聯交易定價調險尤其突出。為規避上述風險,建議:一是企業主動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標準,達成預約定價安排,在操作前取得稅務機關的認可;二是與關聯方共同受讓資產、提供或接受勞務的,先簽署成本分攤協議,并按有關規定進行備案;三是向稅務機關合理提供可比的產品或勞務的獨立交易價格和市場價格。

        3跨境業務

        第6篇:股權分紅稅務籌劃范文

        明確員工工資總額。這件看似再簡單不過的事情,現實中基于此引發的爭議卻并不少。不少企業的薪酬制度可以說是朝令夕改,具體操作中還很有可能說一套做一套。比如筆者曾過的一個案件,企業的薪酬制度中規定:“員工的月度薪酬占總薪酬的60%,季度薪酬占總薪酬的20%,年度薪酬占總薪酬的20%,月度、季度、年度薪酬分別按照月度、季度、年度發放”,但實際操作中企業又將全部薪酬均按照月度來發放,導致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員工以月度薪酬作為計算依據,根據相應比例起訴企業拖欠季度薪酬和年度薪酬。法院也由此判決企業應支付拖欠員工的薪酬待遇數萬元。優化員工工資組成。筆者比較推薦的是“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級工資+績效工資+獎金+津補貼”的工資組成模式。原因如下:第一,基本工資可以保證員工的工資總額不低于最低工資。同時,也可以規定以基本工資作為員工待崗培訓期間的工資標準(待崗培訓通常是對違紀員工的一種處罰措施,需要企業自行在獎懲制度中予以規定。如:“員工存在XX行為,企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安排其停止原崗位工作,按正常工作時間到公司指定的地點學習業務技能或者相關規章制度”)。在此操作中要注意合理、合法,否則需要承擔被法院認定為變相克扣勞動者工資的法律風險;第二,約定崗位工資、職級工資是為了在調整員工工作崗位、職級時,可以按照薪隨崗動的原則來確定其調整后的薪酬標準;第三,績效工資的重要性無需再做強調,從泰勒提出“科學管理原理”到現在,絕大多數的企業都會將員工的薪酬總額中分出一部分用于績效考核;第四,獎金可以設置如年終獎、項目節點獎、全勤獎等,2008年《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被廢止后,主流觀點認為企業沒有懲罰員工的權力,因此過去企業常用的扣薪、罰款便缺少了制度依據。但其實換一種思維同樣可以達到類似目的,比如之前制度中規定員工遲到罰款100元,而現在可以在員工薪酬中拿出一部分設置為全勤獎,如果員工達到全勤標準獎勵100元,如此,在達到目的的同時也化解了法律風險;第五,津補貼可以包括高溫津貼、夜班補貼、工齡補貼等。企業在設計自己員工的薪酬組成時可以參照上述邏輯有所增減,畢竟合適的才是最好的。

        二、合理設置績效工資

        合理設置績效工資,可以使員工的個人利益與企業集體利益相統一,提供更大的動力以促進員工努力工作,同時也為不定時調整員工薪酬埋下伏筆。當然,具體的績效考核方式、方法不能一概而論,但在績效考核指標的設計上需要把握客觀和主觀標準相結合的總體原則。如果績效考核的標準過于主觀,一旦降低員工績效工資時員工提出異議,企業很難證明績效工資調整的合理性。同樣,考核標準過于客觀化也有兩個缺點:一是很多工作內容很難設置客觀的考量標準;二是企業也由此失去了主觀考核員工的靈活性。

        三、利用好股權激勵

        通過股權激勵可以更好地讓員工享受企業遠期增長紅利,同時緩解企業創業初期的資金壓力,留住優秀的員工。但像電影《中國合伙人》中成東青選擇新夢想上市的時機一樣,企業選擇在何時、以什么樣的方式提出股權激勵,以及股權激勵的范圍都是非常重要的。股權激勵是把雙刃劍,其中暗藏的風險數不勝數,如采用何種激勵手段、是否設置期權、是否單獨設立持股平臺或選擇哪個公司作為股權激勵對象、是否采用股權代持的方式等操作細節,都需要結合具體情況仔細討論決定。目前,股權激勵主要采用股權變更、虛擬股激勵兩種方式。股權變更就是將員工作為股東,登記到股東名冊并在工商部門予以登記。其優點是提高了員工對企業的歸屬感,員工更具主人翁意識。但缺點也極為明顯,員工作為公司法律意義上的股東,也就享有其所對應的包括決策權在內的股東權利。目前金融機構在做企業貸款時,一般都會要求企業的全部股東甚至股東配偶作為保證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而實際操作中,如果要求持股比例非常低的員工股東來承擔如此重的擔保責任,可能會產生諸多問題。虛擬股激勵則是通過合同約定來綁定企業未來收益與員工個人利益,此種激勵方式的激勵對象僅享有分紅權,而不享有其他股東權利。雖然名字仍然叫股權激勵,但員工并未成為法律意義上的股東,其所持有的股份僅僅體現在分紅上。這樣也可以避免企業股權、決策權的分散,操作起來也更為靈活。其缺點就在于部分員工的獲得感不強。目前主流企業采用更多的是虛擬股激勵,而非股權變更的方式。

        四、賦予薪酬調整的彈性空間

        薪酬調整的彈性空間就是讓員工薪酬總額可升可降。加薪和升職員工都不會有意見,即使沒有任何約定、規定,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即可。但是調低員工薪酬可就大不一樣,一般而言薪酬調整要和員工協商一致,如果企業單方降低員工薪酬,員工可以到勞動監察等部門主張企業克扣工資,要求企業補足。但另一方面,企業會主張其享有自主用工權,可以對員工進行管理,其中就包括薪酬管理。這二者的分界點又在哪里呢?是不是企業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在規章制度中規定,企業有權根據員工的工作表現、生產經營情況單方調整員工的工資,就可以任意地降低員工工資了呢?答案顯然不是。一方面,對于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級工資,只要勞動合同履行的情況沒有重大變化,崗位、職級也未做調整,企業想單方降低這兩項工資金額都會面臨被起訴克扣工資的法律風險。企業希望通過單方調整員工工作崗位或職級來調整員工薪資組成需要滿足如下條件:第一,單方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職級的情形有制度或合同依據;第二,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職級的原因合理充分且符合約定、規定條件;第三,調整后的崗位或職級與員工自身情況基本相匹配,不存在侮辱性、歧視性或其他貶低員工的行為。另一方面,企業單方調整員工工資的重頭戲在績效工資上,績效工資就是根據員工的工作表現、企業的經營狀況、部門的業績情況等向其支付的工資,由此,員工的績效工資可以根據企業的績效考評發放。但是如果員工的績效工資數年來一直都是月薪8000元或僅有很小的上下浮動,企業突然將某個月份的績效工資降為5000元,并無法舉出充分且合理的證據,一般就會被法院認定為違法克扣員工工資。由此可以看出,企業行使用工自主權來調低員工的績效工資,要滿足如下幾個條件:第一,有清晰的工資組成、金額,其中需要包含績效工資,且為員工認可;第二,有相關規定或約定,企業有權根據相關因素調整員工的績效工資;第三,關于員工的績效工資標準有明確、合理的計算方式;第四,存在可以調低員工績效工資的情形。這其中最難把握的是第三點。如果績效評價過為主觀往往會被認定為不具合理性,太過客觀企業又喪失了自行調整的主動權,往往還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評價方式。如銷售崗位可以很容易通過訂單金額和回款比例等指標來設計績效工資,行政、人事等崗位就需要通過KPI考核的方式來確定績效工資。由此就需要企業相關人員,根據具體崗位考核需求在這兩者之間保持相對的均衡。

        第7篇:股權分紅稅務籌劃范文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居民納稅人負有無限納稅義務,而非居民納稅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身份的籌劃,主要是熟悉稅法對居民和非居民納稅人身份的認定及相關規定,利用兩者的身份進行籌劃,達到節稅的目的。如根據臨時離境的規定,合理的安排離境時間,對于跨國納稅人,還應注意在中國境內居住的時間,避免自己成為中國居民納稅人,以達到節稅的目的。當然,納稅人在進行納稅申報時,應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對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但納稅義務人必須提供在境內、境外同時任職或受雇及工資、薪金標準的有效證明文件,從而判定收入的來源,分別減除費用并計算應納稅額。除此之外,稅法中有許多需要提供有效憑證及證明文件的地方,如果沒有,便不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二、對工資、薪金的籌劃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勞動分紅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對于工資、薪金所得的稅務籌劃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工資、薪金福利化,降低職工名義收入。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其稅率為3%~45%,相當于收入越高,稅率便越高。企業可以適當減少職工的工資、薪金,而以提供消費服務的形式轉換為職工福利,便可有效的規避個人所得稅。如:企業向個人提供低租住房或免租宿舍、免費工作餐、交通工具或交通費用的報銷等一系列福利措施,都可在不影響個人的收入總額及消費水平的前提下,全理的減少個人稅負,實現個人工資、薪金收入最大化。

        2.合理安排獎金的支付方式與金額。從2005年1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可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稅。在計征時,將該獎金除以12,按其商數確定稅率及速算扣除數。如果納稅人當月工資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數,還可將獎金減去工資與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數的差額后的余額再按上述方法計征個人所得稅。但在一個納稅年度里,此種計算方法對同一個納稅人只能使用一次,所以,公司應盡量少發或者不發季度獎和半年獎。同時,還應注意年終獎金額的確認,以免造成“年終獎多發一元,稅負增加千元”的倒流現象。

        3.均衡收入時間。稅法規定,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其他各種名目的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全勤獎等,一律計入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確定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為避免發放獎金當月收入過高,引起稅率高、稅負重,企業可將獎金在平時分散的發給職工,均衡各月份收入,便可減輕稅負。另外,績效工資占工資總額較大比重的企業,也可采用此種方法,均衡各月收入,達到節稅的目的。

        4.銷售激勵的稅務籌劃。為鼓勵銷售人員節約成本支出,多數企業采用“包干制”,即發放的工資及獎金中包含了為銷售活動所必需的通訊費、差旅費、交通費等,使得銷售人員實際得到的收入不多,卻又得繳納高額的稅款。這種情況下,企業可改變核算辦法,將能提供發票的銷售費用進行實報實銷,再用工資、資金與費用的差額計算應納所得稅額,使得稅負大大減輕。

        5.對年薪制下,適當劃分管理層的基本薪酬與效益薪酬。目前,許多企業對管理層實行年薪制,工資、薪金收入主要分為基本薪酬和效益薪酬兩個部分,每月發放基本薪酬,年終根據考評結果發放效益薪酬。然而,這樣會因為兩者比例的差異而導致稅負的差異。因此,企業可以事先分析這種比例關系,從中找到節稅的最優方案。

        6.巧妙地安排民營老板的工資。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的超額累進稅率;企業所得適用25%的稅率,如果取得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可以為0或15%。如果老板自己不拿工資,那么這筆費用將作為企業利潤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老板工資收入超過38500元,則按3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當企業所得稅與所對應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相當時,選擇讓企業納稅稅負較低;當企業適用25%的稅率時,老板工資在8000~12500元比較合理。

        三、勞務報酬的節稅策略

        勞務報酬所得按次征稅,適用20%的稅率,但對于一次性收入過高的情況,會實行加成征收,相當于三級超額累進稅率。對勞務報酬所得的稅務籌劃,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

        1.費用抵減法。這種方法主要是通過減少名義勞務報酬所得來籌劃的,納稅人可和業主約定,勞務費用盡量由企業承擔,這樣既可以減少個人勞務報酬的稅負,又不會增加企業的額外負擔。

        2.收入人員均衡法。對于多人合作承擔同一勞務而言,雇主往往會根據該項勞務支付報酬。此時,納稅人如果將該筆收入直接計征個人所得稅,稅負會比較高;如果先將這筆收入分到每個人手中,再分別納稅,稅負會大大降低。

        3.收入次數均衡法。勞務報酬所得是按次納稅的,并且每次都要根據應納稅所得額扣除800元或20%的費用。所以,勞務報酬支付的次數越多,扣除的費用便會更多,其應繳納的稅款也會相應的減少。所以納稅人在提供勞務時,應在合理的前提下盡可能多的安排取得勞務報酬的次數,這樣便可多次扣除法定費用,從而減輕稅負。若一項勞務需要長時間才能完成,相應的勞務報酬收入較高,如果作為一次性收入,則會實行加成征收。在這種情況下,采用此種方法進行稅務籌劃,盡量多次取得收入,節稅效果更為明顯。

        4.合理選擇勞務報酬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40%的稅率,每次所得可扣除800元或20%的法定費用;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的稅率,每月扣除3500元或4800元的法定費用。所以,在一般情況下,當應納稅所得額較小的時,采用雇傭形式比勞務形式更節稅;當應納稅所得額較大時,采用勞務形式比雇傭形式更節稅。另外,個人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但此收入為一次性收入,且數額較大,個人所得稅的負擔很重。在這種情況下,可通過兩種方法節稅,一種是將董事費收入分攤到每月的工資收入中,這樣,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不會發生太大的變化,而勞務報酬所得的稅率卻大大降低。另一種是將董事費收入分次發放,這樣便可多次扣除費用,并降低稅率,減輕稅負。

        四、對個人其他所得的籌劃

        1.稿酬所得的稅務籌劃。稿酬所得適用20%的稅率,稅前可扣除800或20%的法定費用,并按應納所得稅額的30%減征。對于稿酬所得的籌劃,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一是集體創作法,即本來可由一人完成的作品改由多人合作,這樣既可以增快進度,還能在每人分別納稅時增加費用的扣除次數,從而減輕稅負;二是費用轉移法,即把創作所需的費用改由出版社承擔,并因此抵減部分稿酬,這樣可在納稅人實際收入不變的情況下減少了應納稅所得額,達到節稅的目的;三是當作品字數超過一定的標準,可選擇分冊或分部發行,利用多扣費用的方法減少稅款。

        2.財產租賃所得的稅務籌劃。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適用20%的稅率。它涉及稅費較多,如營業稅、房產稅、教育費附加等,籌劃較為復雜。最常用的是對維修費用的籌劃,如果納稅人要對所要租賃的房產進行維修,最好選擇在租賃期間維修,這樣才能將維修費用在稅前扣除,達到節稅的目的。

        3.個人轉讓專利的稅務籌劃。對轉讓專利的籌劃主要思路是考慮將專利單純地轉讓還是折合成股份,擁有股權。一般情況下,如果將專利折合成股權,稅負較輕,而且還有升值的可能,但是它的風險較大;如果將專利直接轉讓,雖然稅負很重,但是沒什么風險。納稅人在作選擇時應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最優方案。

        五、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稅務籌劃

        第8篇:股權分紅稅務籌劃范文

        摘 要:公司并購是我國存量資本優化整合的有效方式,是實現我國規模經濟的重要手段,而稅制激勵要素是促使并購發生的主要動因之一。本文分析了稅收激勵在我國目前公司并購中實效性不佳的現狀及原因,提出在近期內應當強調專門性免稅并購規則的激勵效應,確實提升納稅人的并購意愿;在長期上應意識到我國一般性所得稅規則的激勵效應非常強,在發揮實效性的同時,還要防止稅收法規缺失形成的籌劃效應。

        關鍵詞:公司并購;稅制激勵;實效性

        中圖分類號:F810.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0-176X(2007)04-0072-05

        在我國有關公司并購動因的理論探討中,稅制對公司并購的激勵效應一直是不可忽略的因素。這一效應在西方國家被稱為“稅收協同效應”。艾克堡(Eckbo,1983)指出,稅制中(尤其是所得稅中)一直存在刺激公司并購的因素,以獲得稅收利益為目的而進行的公司并購是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的“零和博弈”。[1]經濟學家認為,公司并購是存量資本優化整合的有效方式,是構建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途徑,對并購給予的稅收補貼就是社會性優化,達到私人市場體制無法產生的最優并購重組數量。筆者認為,由于我國中小企業所占比例很重,中小企業在生產、銷售、人力資源、財務及研制開發上往往無法發揮規模經濟的效益,企業并購重組是實現我國規模經濟的有效手段,因此,稅制中的有效激勵措施應當確實提升納稅人的并購意愿,納稅人可以確實有效利用這些措施,而且不是借并購之名、行節稅之實。

        一、我國現行所得稅制中的并購激勵要素

        我國現行所得稅制中,對公司并購發揮激勵效應的要素體現在一般性稅收規則和專門性并購稅收規則中。一般性稅收規則中的并購激勵要素可能不是出于鼓勵公司并購重組的意圖而制定的,但是這些稅制共性實質上有刺激重組發生的效應,包括稅法對虧損與所得的非對稱性待遇、源自債務的稅收屏蔽、以及對股息歧視性課稅導致的權益受困。專門性并購稅收規則中的并購激勵要素是指按照國際慣例,對滿足股東權益和公司經營持續要求的并購給與免稅待遇。

        1.稅法對虧損與所得的非對稱性待遇

        與大多數國家的做法一樣,我國現行稅法對于所得與虧損是采用非對稱方式的,對于公司所得需要當期課稅,而對于虧損則無法當期全額(虧損額與所得稅率的乘積)償還納稅人。我國規定虧損不可以前轉,僅可后轉沖抵將來應稅所得,結轉年限最高為5年。后轉期限越短,那么稅法的非對稱性越強。在這一前提下,如果一家公司的虧損可以被轉移給另一家公司,而后者可比前者更快地抵消這些虧損,那么與虧損后轉相關的并購稅收協同效應就產生了。因為目標公司目前或在最近的幾年內無法利用虧損彌補這一規定,該規定的當前價值就很小;但是,如果虧損是轉移給一個有足夠利潤、可以在目前或近幾年內利用虧損彌補的收購公司,這種規定的價值就會提高。一家有累積虧損(凈經營虧損)和稅收減免的公司與一家有正收益的公司兩者間合并,合并后公司價值的提高來源于通過兼并使得虧損提早向后結轉。

        2.源自債務的稅收屏蔽

        源自債務的稅收屏蔽在我國也被稱為稅盾,主要來自于稅制對公司不同融資方式的差別性稅收待遇。我國稅制對債務融資的利息支付允許稅前扣除,而對股權融資的股息支付不允許扣除。因此,提高財務杠桿可以增加債務利息稅前扣除的稅收屏蔽效應,但是要考慮財務困境成本。財務困境成本源自破產的可能性,破產要消耗實際資源,而這些資源消耗既不能給股東、也不能給證券持有人帶來任何收益。當財務困境成本增加時,貸款人將對某一限度之外的額外貸款要求更高的利率。在這一前提下,公司并購能夠增加可承擔的債務能力,當并購后聯合公司的一個組成部分經營失敗時,貸款人可以從另一個組成部分的獲利中得到補償,因此就使貸款人對額外貸款按較低利率來提供,這就是公司并購的“合作保險效應”。此外,如果兩家公司的現金流量不是完全正相關,兩公司資產并購重組后將使并購后公司的現金流振動波幅變小,破產的可能性就會進一步降低,這將降低“貸款人風險”[2]。因此,為獲得更高的稅盾節稅效應,就存在促使公司并購重組的激勵效應。

        3.對股息歧視性課稅導致的權益受困

        與大多數國家的做法一致,我國對股息存在歧視性課稅,不僅體現在股息經濟性雙重征稅,而且資本所得稅只有在資本所得實現時才會征收,延期納稅事實上降低了該稅的負擔。基于這些原因,權益被困在了公司之中,我們稱之為“權益受困”或者“鎖住效應”。因此,有學者認為,公司所有者的最優策略是保留一切現金流量,不發放股息,并且在終止期將這些留存收益實現資本化價值。這種留存收益資本化價值的實現是通過出售整個公司或者公司資產達成的;也就是說,以并購的方式,將應發放而未發放的現金股息轉化為資本所得。也有學者提出股息與收購負相關理論,認為收購是向市場分配現金的替代手段,人們可以將股息率,即股息分配作為解釋變量,來檢驗當作出并購時,股息支付率是否就低。從而,由于權益受困在公司內,就產生了為解困而進行公司并購的稅收激勵效應。

        4.免稅并購規則

        按照國際上的通行做法,當并購公司以股權而不是現金作為支付手段時,我國專門性并購稅收規則規定,被并購公司和股東不需要確認應稅所得,獲得免稅待遇。公司以股權進行資產并購和股票并購之時并不是課稅的好時機,其目的一般是為了改善有關公司的結構,不是為了獲取當期收益。免稅并購要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被重組公司經營的持續性,否則視為應稅的清算解體;二是被重組公司股東權益的持續性,要求股東接受的收購款為重組公司的股票,否則作為應稅的股權轉讓。我國給予免稅待遇的公司重組共有四種類型:整體資產轉讓、整體資產置換、合并與分立。

        二、稅收激勵在我國公司并購中實效性分析

        1.我國并購重組處于公司為形成規模經濟而進行的擴張整合過程,稅法非對稱性激勵效應無法體現

        在發達國家,公司并購已經屬于成熟行為,不少公司每年都出于稅收籌劃的目的,由專人負責尋找目標公司,進行相關操作。在公告欄或報紙廣告中的虧損公司一向是資本運營者的最愛之一,積極尋求這些公司的可利用稅收價值。而我國的并購重組從20世紀90年代后在國內才逐漸熱起來,各市場主體的行為和認識尚不夠成熟,虧損公司的“拖累”效應明顯大于“規模”效應,雖然并購行為越來越多,但多數仍然未考慮稅收籌劃問題。例如,很多上市公司頻頻重組,但大多是為了剝離不良資產。有的是為了保住配股資格;有的是為了摘掉ST帽子;有的是為了大幅度提高業績,為二級市場炒作提供素材,等等。具體目標和手法各有差異,但有一點是相同的,就是其重組方向是提高公司的利潤率或贏利水平。這實際上與稅收籌劃的努力目標正好是相反的。由此可見,我國的公司資產重組還處于各個公司為形成規模經濟而進行的擴張整合過程或提高行業中的競爭力、搶占市場份額的過程,并不是西方國家大集團公司的長期財務籌劃與資本運營的階段,虧損彌補的激勵效應無法體現。

        2.橫向并購是我國目前資本運營的主要方式,參并公司現金流正相關,稅收屏蔽激勵的實效性比較差

        在實踐當中,我國公司在并購重組過程中充分利用未使用舉債能力的效果并不明顯,大致出于以下原因:其一,我國目前的公司并購重組尚處于形成規模經濟時期,公司以橫向并購為絕對主導來分得該行業中更大的“餅”(市場份額),而根本無需考慮《反壟斷法》的要求。翻開1999―2006年的較大規模中國公司資產重組的報告,80%以上是橫向并購,它是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式重組。而公司并購重組的“合作保險效應”是針對混合并購的財務效應和稅收效應,要求兩公司現金流的非正相關性。其二,我國公司并購重組稅盾不佳的原因還在于公司并購當時用債券作支付手段的比例小。債務融資在西方國家公司并購重組中被廣泛使用,隨之也產生了20世紀80年代盛行的融資工具“垃圾債券”(Junk bond),在近期又出現了大量混合融資工具,在當前西方并購中扮演重要角色,包括可轉換債券,以及與長期債券一起發行的認股權證。而在我國,尚無為并購發行公司債券的先例,更不用說使用可轉換公司債券和認股權證了。

        3.信息傳遞功能導致的股息悖論,使我國目前的股息分配率較高,權益受困現象在我國不明顯

        在對股息嚴重歧視性課稅的前提下,我國需要籌資的公司還愿意向股東支付股息,而不是積累留存收益進行并購,對這種股息悖論可能要采用米勒和羅克股息的信息傳遞功能來解釋。[3]他們的理論是從信息不對稱的假設出發的,在這個假設中“管理者比外部投資者更多地了解公司當前收益的真實狀況”;市場對當前收益的估計影響對未來預期收益的估計,而對未來預期收益的估計決定了公司的市場價值。但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這就會誘使管理者通過支付高于市場預期的股息(或者進行少于市場預期的外部融資),從而抬高股票的價格,即使這種做法削減了投資,增加了稅收負擔。這一理論也說明了我國受困權益現象不明顯,歧視性股息課稅對并購激勵效應不佳的原因。

        4.我國免稅并購規則的法律文本定義過于嚴苛,可行性差,缺乏免稅激勵的實效性

        按照2000年6月我國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合并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通知》,當企業發生整體資產轉讓、合并與分立三種重組方式,滿足以下要求,就可以獲得免稅待遇,該要求為:在重組過程中,被重組企業或股東接受的支付款當中,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賬面價值)20%,則企業不確認轉讓所得或損失。當發生整體資產置換這一重組方式,它的免稅要求是:置換交易補價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入總資產公允價值不高于25%。從我國對企業并購免稅規則的法律文本定義來看,它是一項過于嚴格的限制性規定,企業很難在并購中達到這一要求,無法獲得免稅激勵。以企業合并為例,企業通過合并形式新設或存續是根據《公司法》依法進行的,它的法律性要求強;而且在合并當中,被并公司的存貨、可折舊資產、資本性資產、盈余公積和留存收益、虧損結轉、債務等都作完全轉移,利益的關聯性極強,這幾乎很難成為僅出于稅務籌劃目的而選擇的重組方式,尤其是它致使其中一個公司(吸收合并)或兩個公司(新設合并)失去法人資格。因此,與我國超過80%的股權支付比例要求不同,在西方一些國家,例如美國,對企業合并當中的權益持續要求一般都是很寬松的,對于股權支付額的比例要求一般不高,只要超過50%都是可接受的。由此可見,我國免稅并購規則的字面定義過于嚴苛,對企業并購的激勵效應比較小。

        三、建立對我國公司并購有效稅收激勵制度的構思

        (一)在近期內,應當強調專門性免稅并購規則的激勵效應,設計明確的、多樣性的、可行的免稅并購方式,構建納稅人可以確實有效利用的稅收激勵措施

        我國目前關于公司并購的專門性免稅規則是不明確和籠統的,一方面是嚴苛的法規字面限制,使公司出于正常經營與資本運作目的并購很難獲得免稅待遇,阻礙了公司通過并購方式優化資產配置,使免稅并購激勵措施的實效性無法有效發揮;而另一方面則是寬松的實質內容,留下廣闊的空間給納稅人進行納稅的籌劃,通過無謂的損失經濟效率來獲得免稅待遇。因此,完善我國的免稅并購規則,對我國的稅制建設是必須而且必要的。

        1.改善嚴苛的法規字面定義,區別公司并購類型,細化并明確相應的免稅規則

        基于不同并購方式獲得稅收利益的難易程度不同,筆者認為我國的免稅規則應當設計如下:第一,針對免稅合并和分立而言,由于它的法律性要求強,應當放寬法規的字面規定。將獲得免稅待遇的最低股權支付比例要求從80%降為50%,同時,對構成股權支付的股票性質明確規定比較寬松,不要求必須是有選舉權的股票(即選權股),它可以是普通股、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可贖回優先股等等,只要不是“債券類”優先股即可。但是,為防止免稅規則濫用,要增加分步交易整體化原則(意味著當公司并購之前和之后的不同交易都是達成并購計劃所不可缺少的步驟和行為,那么這些相關交易被視為一項并購交易的統一步驟),明確“歷史”股東才可以獲得免稅待遇,而且,重組之后的三年內,如果股東銷售股票,視為股息分配。第二,針對免稅整體資產置換而言,由于它是具有我國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特色的收購方式(我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置換出上市公司的不良資產,注入優質資產,從而改變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因此應適當提高貨幣性資產所占比例,但是,為防止免稅濫用,需要加入同類資產要求(例如以經營性資產為主的分支機構與以無形資產為主的分支機構不是同類);此外,對關聯企業間的置換要嚴格稅務審查。第三,針對免稅整體資產轉讓而言,由于它是易于形成稅收籌劃利益的并購方式,因此應嚴格規定股權支付比例,同時應當限定要求用選權股支付,另外,納稅人以資產換取的股權至少持有三年,否則失去免稅資格。第四,應增加以股換股的免稅規則,這一方式是當今各國主要的免稅并購方式,尤其是以現金作為收購支付手段幾乎無法完成的大型公司并購,因此,我國也應按照世界慣例,給予免稅待遇。

        2.設計多樣性的、可行的免稅并購方式

        有稅收激勵實效性的免稅并購規則設計理念,應當是只要是具有相同或相似經濟實質的并購交易,就在相同的稅收條件下進行。也就是說,盡管可能采用了不同的技術手段,但只要并購交易的實質是一致的,就應當享受相同的免稅并購待遇。因此,根據稅收中性原則以及實踐中運用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我國應當設計多樣性的免稅并購方式,以使納稅人可以根據公司的總體運營策略選擇有效率的并購方式。以兼并為例,不僅應當包括免稅兼并和合并,還應設計免稅子公司三角兼并和子公司反三角兼并,基于合并是根據公司法進行的,還要設計免稅以股票換資產型實踐性的兼并。當母公司意圖將被收購公司的或有和不明債務隔離在外時,由它的受控子公司用母公司的股票兼并目標公司(免稅三角兼并)將是可行的免稅并購方式;當母公司希望買殼上市時,由它的受控子公司反向被目標公司所兼并、目標殼公司存續(免稅反向三角兼并)將是良好的選擇;當并購公司不愿承擔未公開的“暗箱式”負債時,盡管需要做每一項資產的復雜過戶,但是實踐性的免稅以股票換資產型兼并卻是更有效的并購方式,可以避免承擔過多負債。

        3.明確公司并購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為發揮近期免稅并購規則的激勵效應,我們放寬了法律文本的字面定義,而且設計了多樣性的、可行的免稅并購方式,這就需要增加對我國免稅并購交易性質的判斷,作為反免稅優惠濫用的前提。這一判定標準就是并購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當公司為獲取稅收利益而進行迂回的不符合經濟效率的重組,就不符合該標準的要求。尤其當我國今后允許外資并購中國公司的情況下,這一要求就更為重要,因為避稅地控股公司、離岸基金和金融公司作為收購公司時,獲得免稅并購的節稅效果是驚人的,而且復雜龐大的跨國公司收購往往會引發稅收節約計劃。因此,我國應增加稅務主管當局對公司并購“實質重于形式”的判定權力,對于納稅人選擇的并購最優稅收路徑要求作以說明,闡明選擇是出于充分的“經營目的”,而不是“稅收利益”。它有幾項標準:第一,參與并購的各方在資產或權益轉讓之時是否已經意識到了稅收利益的存在。第二,在并購之后,被并購公司是否確實持續經營,而不只是一個空殼。第三,在控制權收購和資產收購當中,這些權益與資產是否確實對收購公司是必須擁有的或有益的。第四,如果并購不發生,納稅人是否也可以使用這些稅收利益。第五,納稅人選擇的并購方式是否是獲得既定目標的最經濟可行方式。

        (二)在遠期上,目前我國一般性稅收規則中并購激勵效應非常強,在此前提下,應當設計縝密、具有穩定性的稅收規則,既要發揮稅收激勵的實效性,還要防止稅收法規缺失形成的籌劃效應

        雖然在近期內,由于我國公司并購處于起步階段,我國一般稅收規則中的稅法非對稱性、源自債務的稅收屏蔽和股息歧視性課稅等并購激勵要素無法發揮有效作用,但是從長期角度來看,這些要素的激勵效應是非常強的,甚至于納稅人可以利用它們過于簡化和不確定性強的弱點,營造自己納稅籌劃的舞臺。因此,設計縝密而穩定的稅收規則才是理想的稅制效果。

        1.發揮我國稅法非對稱性激勵的實效性,同時設計反“虧損公司”并購濫用稅收規則

        從長期來看,我國稅法對虧損與所得的非對稱性待遇對公司并購的激勵效應是很強的。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我國企業所得稅規定虧損后轉年限不長,前轉與后轉期越短,稅法的不對稱性越強,通過公司并購形式充分吸收虧損的稅收籌劃效應越強。第二,我國稅法不對稱性強,還體現在對稅收虧損后轉的非指數化或者不允許按現行利率資本化上。在此前提下,為防止虧損公司并購濫用,可以借鑒加拿大或美國的做法,設計我國反濫用稅收規則。在加拿大,參與合并公司必須出具證明通過“償債能力測試”的財務報表,否則,不能獲得免稅待遇,該測試的目的是為了限制合并一些處于財務困境的公司,以獲得超額虧損的結轉。在美國,如果盈利公司兼并虧損公司而導致虧損公司大股東(持股5%以上)發生了權益變動超過了50%(回溯合并前三年期間的任一時間,大股東的持股變動率增長了50%),那么每年可結轉的凈經營虧損就受到限制,此外,即使是這種受限制的稅損結轉也是有條件的,如果被并購公司的資產在經營中未持續至少2年,稅損則完全不能結轉。

        2.積極利用源自債務的稅收屏蔽的激勵效應,同時設計“公司收購性負債”利息扣除限制

        與西方發達國家的利息扣除規定相比較,我國的債務稅收屏蔽效應在長期上是比較強的。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我國在利息扣除方面的稅收規定較寬松,西方國家的稅收規定則復雜得多,要考慮資本弱化規則(即可允許的債務/權益比例的最高限額)和安全港規則(即對利率扣除規定的上下限);還要考慮管道融資規則以及對金融控股公司、紙面公司的嚴格利息扣除限制(即對避稅地公司的虛假利息支付的扣除限制)等等。第二,與股息的經濟性雙重征稅相比較,利息扣除的稅盾效應尤其突出。在一些西方國家,對股息的經濟性雙重征稅問題給與一定的間接性抵免制度,這在一定程度上相對減少了源自債務的稅收屏蔽利益,而我國則不存在這種抵免機制。在此前提下,為防止納稅人濫用稅盾效應,我國應當規定,當債務符合四個條件時,就屬于“公司收購性負債”,應當限制其利息扣除:其一,債務確實是為公司收購而發行的;其二,債務在清償順序上不是優先的;其三,債務符合可轉換標準;其四,債務過于巨大,使負債/股本比例過高,或者利息支出/年預計收益比率過高。

        3.有效運用股息歧視性課稅導致的權益受困并購激勵效應,同時設計對“高額留存收益”的懲罰性課稅

        權益受困的程度主要取決于稅制中對股息分配的課稅重于資本所得的程度。從我國的稅制來看,我國對股息分配采取經濟性雙重征稅,不予以抵免,而對資本利得中的股票轉讓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股息所得稅與資本利得稅的差異進一步擴大。此外,我國規定當合并中20%以內的現金支付部分,使用了部分留存收益,其余支付采用以股換股,那么資本所得是不課稅的,延遲到資本利得真正實現時課稅,這使得股息所得稅與資本所得稅的差異更大。因此,從長期來看,我國歧視性股息課稅導致的權益受困并購激勵效應非常強。在此前提下,為緩解納稅人積累留存收益用于并購的稅收籌劃,我國應當對大量的留存收益課征高于正常的課稅率的懲罰稅,它可以迫使公司進行股息分配,否則不分紅的公司積累大量收益面臨被稅務部門征收懲罰性所得稅的風險。[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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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Miller,M.and K.Rock.Dividend Policy Under Asymmetric Information[J].Journal of Finance,September 1985.1031-1051.

        [4] Keuschnigg,Nielsen.Tax policy,venture capital,and entrepreneurship[J].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2003(87):175-203.

        [5] J.弗雷德.威斯通,S.鄭光.兼并、重組與公司控制 [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

        [6] 王巍.中國并購報告2006[M].北京:中國郵電出版社,2006.

        [7] 斯圖爾特?弗格森.并購整合績效分析[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

        [8] 哈特維爾?亨利三世.企業并購和國際會計[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9] 王曉潔,周艷平.內、外資企業合并中的幾個理論問題探討[J].經濟與管理,2005,(10).

        [10] Hugh J.Ault.Corporate Reorganizations and Restructuring in Comparative income Taxation:A Structural Analysis[M].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8.302-353.

        第9篇:股權分紅稅務籌劃范文

        一、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思路

        在取得收入的時候,大家應該提前對自己將要取得的收入進行安排,制定合理避稅計劃。通過收入的時間和數量,支付方式變化,抓住一切可以扣除費用的機會,降低名義收入額,進而降低稅率檔次,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以降低稅負或免除稅負。通過對華光公司的實地調研,對經常碰到的有關個人所得稅的問題,進行了梳理,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考慮納稅籌劃:

        (一)若收入性質不是很明確,可以轉化稅目,采用低稅率個人所得稅采用比例稅率與超額累進制稅率。如工資薪金收入的稅率是7級累進稅率3%-45%,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級累進稅率5%~35%。如常州華光公司,工程項目實行員工承包制,每個項目承包額從十幾萬到幾百萬不等,那對承包人取得收入,財務部根據金額大小,建議承包人在工資薪金所得稅目、對企業承包經營所得稅目中轉化,選擇低稅率進行納稅籌劃,這樣讓承包人可以少繳個人所得稅。

        (二)為降低稅率,尋找臨界點進行籌劃利用臨界點選擇稅率,以此控制稅負。如該公司員工每次增長工資的時候,經常反映加了工資,實際拿到手的反而沒有增加工資前取得的實際收入多。因為工資薪金采用7級累進稅率,各級速算扣除數也不同,所以工資增長后采用高一級稅率,速算扣除數變化,導致實際取得收入反而減少,使得員工空歡喜一場。公司財務部人員在工作中,建議員工特別要注意速算級率,在人事部門同意加工資時,按增加后的先預先計算看是否扣的多,若有增加后反而扣的多的情況和人事部提前協商增加的工資數。同時建議人事部把一部分加班工資挪到下個月計算發放。

        (三)每月收入盡可能均衡在全年工資總額不變的情況下,若每月工資數額起伏大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也比均衡狀態下交的多。如該公司銷售人員的提成收入,不是每個月能夠取得,在取得當月就得交很多稅金。經過這件事后,華光公司財務部人員提醒銷售部門的員工,若知道自己將來有一筆較大金額的提成工資時,盡量提前告知財務部,這樣可以預先為他籌劃,建議適當提高每月工資額,使每月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基本均衡,則可以降低稅負;在沒有預先告知的情況下時,財務部建議銷售人員分幾個月分次從公司拿取這筆工資,這樣可以避免一次繳納大筆的個人所得稅,從而幫助他減輕了個稅負擔。

        (四)通過降低收入來實現納稅籌劃可以作為經營性費用且免交個人所得稅的福利支出包括誤餐補貼,通訊費、福利費、培訓費、各種補助金等。起初,該公司這部分費用是作為工資補貼并入工資總額發放,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后來財務部進行籌劃,經公司同意,這部分放入工資單發給員工的補助費,員工以費用報銷形式,經財務審核報銷,這樣可以作為企業的合法經營費用,為員工減少了個人所得稅繳納的金額。

        二、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案例分析

        個人所得稅法用列舉的方式將個人取得收入分為11個稅目,分別是: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這些稅目的費用扣除標準、稅率、計稅依據各有不同。應稅收入是決定納稅人稅負高低的最主要因素,不同類別的應稅收入對應不同的稅率結構,稅率也不同,這樣就存在了納稅籌劃的空間。

        (一)工資薪金納稅籌劃1.降低工資名義收入,利用福利【例1】華光公司某行政人員(外地需住宿)每月工資3500元,另外公司規定每位正式員工每月誤餐補貼300元,通訊費200元,汽車補貼600元,外地職工住宿補助1200元。每月應繳個人所得稅=(3500+300+200+600+1200-3500)×10%-105=125元。計算下來,該員工工資正好是3500元不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可是單位福利條件不錯,對員工的各項補貼加起來2300元,這部分并入工資發放后,每月要繳納125元的個稅。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利用福利進行籌劃,將這部分工資轉化為費用。財務部和單位商量經同意后,這類補貼不再以工資形式發放,而是每月讓員工以相應發票報銷,財務經審核后以票據入賬,若不符財務規定則不予報銷。通過非貨幣形式支付,降低了工資的名義收入,為員工減輕了繳稅負擔。2.利用優惠政策根據有關規定: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不計入工資總額,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提取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例2】華光公司一名高管,每月的工資薪金所得扣除社保及公積金后為13000元。每月應繳個人所得稅=(13000-3500)×25%-1005=1375元,每月交1375元的個人所得稅,這是一筆不小的資金。因為公積金免征個人所稅,根據相關規定,補充公積金額度最多可交至職工公積金繳存基數30%。若和單位協商同意,按繳存基數13000元交納補充公積金3900元,每月交納個人所得稅為(13000-3900-3500)×20%-555=565元,節省了810元。這樣籌劃不僅大大降低了稅負,為員工今后買房也降低了一部分資金壓力,還能根據公積金繳納的基數增加貸款額度。

        (二)全年一次性獎金納稅籌劃【例3】華光公司某銷售員每月工資4000元,每個季度根據銷售提成發放提成工資30000元。每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4000-3500)×3%=15元,取得提成當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0000+4000-3500)×25%-1005=6620元,這樣每季度合計應繳稅=6620+15×3=6665元。若把提成分攤到每月,則每月應繳個人所得稅:(4000+7500-3500)×20%-555=1045元,每個季度合計應繳稅=1045×3=3135元。兩種方法相差=6665-3135=3530元,全年節約個人所得稅=3530×4=14120元。員工年終取得的一次年終獎金,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可以通過均衡收益的方式進行納稅籌劃。對于能事先預測的年終獎金,預先把提成收入均衡放到每個月,這樣通過籌劃,銷售員取得大筆提成工資時節約一萬多元人民幣。實際操作中,因為提成不能預先知道有多少金額,可以預估一個數字,把這部分分攤放到每月工資總額中發放,年底結算時保留一部分來年終發放計算個人所得稅,從而減輕了銷售部全體員工的繳稅負擔,極大增加了他們工作的熱情。

        (三)勞務報酬納稅籌劃【例4】華光公司某副總具有機電類高級工程師職稱,事務所經常請他去做顧問,和他簽訂合同按年一次性支付勞務報酬33000元。納稅籌劃前:年底結算時,需交個稅為=33000×(1-20%)×30%-2000=5920元。納稅籌劃后,和事務所商定,年終的勞務費分六次支付,每次支付5500元。月應納稅額=5500×(1-20%)×20%=880(元),年應納稅額=880×6=5280元,節約個人所得稅5920-5280=640元。勞務報酬所得每次收入額減除一定的費用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公司副總經納稅籌劃后,重新和事務所簽訂勞務合同,將按年支一次付分解為按次支付,每次應納稅所得額降低后,每年減少了個稅640元,達到了節稅的目的。

        (四)高管股份分紅納稅籌劃年底,華光公司根據全年實現利潤,給高管按比例分紅以現金形式發放。根據稅法規定,員工因擁有股權從稅后利潤分配取得的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目的稅率為20%。但是高管年底以現金形式取得此項分紅,可以看作是獲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作為工資薪金稅目按一個月計算,除以12后再確定適用的稅率,這計算方法每年只能用一次,能大大降低稅負。這兩種方式運用時可以按就低原則選擇,這樣并沒有增加公司的成本,又可以讓高管減輕負擔。【例5】華光公司一位副總2014年底按股份分紅9萬元,當月工資為8000元。按工資薪金稅目:全年一次性獎金為90000元,除以12個月后的商數為7500(90000÷12),適用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555元,應納稅額=90000×20%-555=17445元。按利息、股息、紅利稅目:90000×20%=18000元。這樣,通過轉換稅目節稅555元。

        (五)其他所得納稅籌劃根據稅法規定:個人向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1.同一納稅項目所得【例6】華光公司某員工2014年3月4月份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分別為6400和8000元。對外捐贈3000元。允許稅前扣除的捐贈限額=(6400-3500)×30%=870元,不允許稅前扣除的捐贈限額=3000-870=2130元,3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6400-3500-870)×10%-105=98元,4月應納個人所得稅額=(8000-3500)×10%-105=345元,兩個月共計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98+345=443元。現對捐贈行為進行分次捐贈的稅務籌劃,在捐贈總額3000元不變的情況下,3月份捐贈2100元,4月份捐贈900元。3月份允許稅前扣除的捐贈限額=(6400-3500)×30%=870元,3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6400-3500-870)×10%-105=98元,4月份允許稅前扣除的捐贈限額=(8000-3500)×30%=1350元。4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8000-3500-900)×10%-105=255元,兩個月共計應納個人所得稅數額=98+255=353元。同是捐贈3000元,分次捐贈后比第一次捐贈降低稅負90元。2.收入為不同的應稅項目如果打算捐贈且當月收入為不同的應稅項目,應當對捐贈額進行適當的劃分到各個應稅所得項目中,可以最大限度地享受稅前扣除,減輕稅負。【例7】華光公司某員工對紅十字捐贈10000元,當月工資6000元,還有10000彩票中獎所得。在計算捐贈扣除額時,納稅人應當對捐贈額進行適當的劃分,即將捐贈額分散在各個應稅所得項目之中,其目的是最大限度享受稅前扣除。工資應繳個稅:(6000-3500)×10%-105=145元。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即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那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彩票扣除限額:10000×30%=3000元。彩票項目個稅:(10000-3000)×20%=1400元。個稅合計:145+1400=1545元。通過以上捐贈額的適當劃分,其捐贈額已得到充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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