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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精神為指導,加強我市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城市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立有效的協管機制和信息共享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實施方案適用于我市國有、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租賃管理。
三、工作分工
建管局負責落實《*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的協調工作;建設局房產處負責政策培訓和房屋租賃證的申請、審批、發放及各種表格的印制,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信息統計管理系統;房改辦負責協調、監督民政、公安、街道發放低保戶租賃住房補貼、辦理住宅房屋租賃證。
工商局負責全市存在房屋租賃關系的各類企業及個體工商戶辦工商執照及執照年檢其間監督、督促其辦理房屋租賃證。
地稅局、國稅局在負責全市存在房屋租賃關系的用戶辦理各類稅票的同時,監督、督促其辦理房屋租賃證。
各鄉鎮政府及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存在房屋租賃關系的住宅房屋普查、登記工作,并督促其辦理住宅房屋租賃證。
公安局各派出所負責配合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住宅房屋租賃證的普查、登記工作。
行政執法局負責全市租賃業戶的監督、督促及違法業戶的處罰工作。
績考辦負責定期協調各行政部門的關系,并將此項工作納入年度綜治考核目標。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視,加強領導
貫徹落實《*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是我市為繁榮房屋租賃市場,保護出租、承租雙方的合法權利,為群眾辦的又一件好事。因此,各行政管理部門都要給予足夠重視,制定工作方案,抽調得力干部,確保《*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的貫徹實施。
2、各負其責,密切配合
《*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的實施工作涉及面廣,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組織協調,高效運作。
3、加強溝通,反饋信息
各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房屋租賃證的過程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溝通反映,以便研究解決。
(征求意見稿)
西延高鐵是振興革命老區延安、帶動我縣旅游發展的重要交通基礎設施。為確保西延高鐵(黃陵段)項目建設征地拆遷工作順利進行,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依據《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新建西安至延安鐵路工程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延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新建西安至延安鐵路(延安段)工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政策規定,結合我辦被征收房屋屬于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實際情況,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制定本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征收范圍:正式用地紅線范圍內的建(構)筑物,共65院。其中虎尾村康崖底組11院,梨園村堯坡組49院,梨園村梨園組5院。
第二條征收面積:以實際測量簽約面積為準。
第三條動遷人數:以實際簽約的戶數和人口數為準。
第四條 簽約期限:自《征收公告》之日起****日內,被征收人須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
第五條 產權認定:被征收房屋原則上以產權登記證件(房屋產權證)為準。若出現合法證件遺失、村鎮規劃統一建房但未辦理建房手續、實行建房審批制度之前建設使用的房屋等情況,由縣自然資源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與建設單位共同認定。
第六條 自《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賃關系的,由租賃雙方自行解除租賃關系;設有抵押權的,由產權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自行解決。征收部門不承擔房屋租賃、抵押及產權糾紛所產生的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七條 自《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公安部門暫停辦理房屋征收范圍內戶籍的遷入、分戶等手續;國土部門停止辦理用地審批及不動產登記手續;規劃部門停止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征收范圍內的商業網點一律停止經營。
第八條以下情況不予補償:
(一)違法、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
(二)自《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擅自進行新建、改建、擴建和搶建的建(構)筑物。
第二章房屋征收實施步驟
第九條 被征收人須在《征收公告》規定的期限內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人員進行房屋的勘測、登記、評估。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勘測認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門依據房產部門提供被征收房屋的產權資料或組織評估機構、公證機關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勘測、登記、公證后,確定被征收房屋的權屬、用途、結構、建筑面積。
第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依據《陜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辦法》,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門公布的備案名錄中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采取投票、抽簽或搖號的方式公正確定。
第十一條 被征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疑問或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復核評估或作答疑解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自收到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日內要將復核結果出具書面報告給申請人予以答復。
被征收房屋評估時間為《征收公告》之日起。
第十二條 被征收人根據房屋評估報告,按照《征收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按期搬遷騰空房屋,同時將房產等手續交房屋征收部門備檔,按照補償協議由房屋征收部門支付被征收人補償費。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被征收人拒絕領取補償費且拒不搬遷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申請公證機關將該補償費辦理提存公證,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且拒不搬遷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縣政府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房屋征收部門就被征收房屋等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被征收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仍拒不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又不搬遷的,在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和訴訟期限內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房屋征收補償與安置
第十五條結合被征收房屋實際情況,采取實物(產權調換)安置與貨幣補償相結合的方式。安置房地點位于堯坡安置房小區(沮水小區)。
(一)產權調換
1.產權調換以戶為單位,每戶可置換一套安置房。若出現三代同居,家庭人口超過6口,住房確實困難的,可置換第二套安置房。
2.被征收房屋為磚混、駁殼窯結構的按照1:1的比列進行置換;磚窯、石窯按照1:0.8的比列進行置換(1平方米磚窯(石窯)置換0.8平方米安置房)。非主體建筑及附屬設施不予置換。
3.產權調換按照面積相近原則,安置房面積可以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積,但不得超過10平方米,同時對超出部分的面積,由被征收人按照2800元/平方米的價格進行購買。
4.征收單位向每戶被征收人提供不超過100平方米的產權調換面積,被征收人實際選擇的安置房面積大于100平方米時,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2800元/平方米的價格進行購買。
5.安置房的選擇方式,依據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按照騰空被征收房屋及交清安置房差價款的先后順序進行綜合排名,由被征收人選擇樓層及面向。若排名并列,通過抽簽確定順序。
(二)貨幣補償
1.被征收人產權調換后剩余合法面積,進行貨幣補償。自愿放棄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在協議簽訂后不再進行產權調換,按照貨幣補償方式給予補償。
2.根據《陜西省建設項目統一征地辦法》(陜西省人民政府第78號令)第十一條規定:被征收建設用地上的建(構)筑物根據用途、結構、使用年限等因素劃分類別、等級,確定補償單價。參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延安市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等規定,根據房地產評估機構對被征收人合法房屋出具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報告,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
3.征收單位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補助費,搬遷補助費按拆遷合法建筑面積10元/平方米給予補償,每戶不足500元的補足500元。
4.室內裝飾裝修、其他臨建、畜舍、大棚及附屬設施,依據黃陵縣人民政府印發的《西延高鐵(黃陵段)項目建設征地拆遷補償標準》,按照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價格予以補償。
5.被征收人的房屋除建(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占地以外的院落空地面積,按照120元/平方米的標準一次性給予補償。
6.對經營性商業用房,按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價格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并按照營業用房補償費的10%對被征收人一次性補償停產停業損失。不再進行產權調換。
經營性商業用房的認定:房產證件注明為商業用房;具有合法、有效的營業證照;連續三年的納稅證明。
7.對從事生產經營的非商業用房,在《征收公告》前實際經營三年以上且工商、稅務證件齊全并依法納稅的,按照營業用房補償費的2%對被征收人一次性補償停產停業損失。
第四章責任與義務
第十六條 本次房屋征收所涉及的單位、集體和個人必須自覺遵守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規及政策,積極配合房屋征收部門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房屋征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或采取違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尚構不成犯罪的,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 在房屋征收過程中,被征收人不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被征收人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1)敲詐勒索財物的;
(2)煽動群眾鬧事,影響社會穩定,阻撓項目建設的;
(3)拒絕、阻撓甚至辱罵、毆打征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第十九條在規定期限內被征收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搬遷和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由被征收單位申請人民法院依法組織征收。
第五章附則
被拆遷人可依法選擇貨幣補償或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補償安置方式。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部門每半年公布一次市區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場交易均價,以指導房屋拆遷評估。對居住用房選擇貨幣補償的,拆遷人在依法支付拆遷補償金額外,按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給予2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補助。
二、老城區實行分區域定點安置
依據市區城市規劃、土地級差和行政區劃等因素,將市區劃分為老城區、區和新區三個區域。
鼓勵市區居住用房拆遷由老城區向外疏散跨區域安置。老城區范圍內房屋拆遷,拆遷人應提供至少一處安置房源供被拆遷人選擇。老城區范圍內的被拆遷人選擇老城區安置房源的,按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1:1定點安置;選擇區的,按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1:1.2定點安置;選擇新區的,按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1:1.4定點安置。被拆遷人只能選擇一處安置房,在定點安置面積標準范圍內,按市物價部門核定的安置房價格執行;超出安置面積標準的,超出部分按市物價部門核定的市場銷售價執行;實際安置面積沒有達到安置面積標準的,不足部分由拆遷人按200元/平方米給予補償。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可納入保障范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可優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用于拆遷安置的中低價位商品房實行不同區域不同價格優惠。市物價部門負責會同住房保障房產管理部門按老城區、區和新區,分別以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宅市場均價低5%、10%和15%標準預核中低價位商品房價格,根據拆遷時點結合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部門定期公布的市場商品房交易價格,核定拆遷人制定的拆遷實施方案確定的安置房價格。
區和新區范圍內拆遷安置仍按原相關政策執行。
三、多渠道籌集住宅安置房源
提高配建比例,增加安置房源。在老城區范圍內,新建普通商品房項目安排不低于住宅總建筑面積10%的商品房安置房源。在區范圍內,新建普通商品房項目安排不低于住宅總建筑面積20%的中低價位商品房。新區可實行定點安置與配建相結合的辦法。
組織團購房源,擴大安置范圍。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部門要根據市場價格和普通商品住宅房源情況,向拆遷人提供房源計劃,組織拆遷人與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團購協議》,給被拆遷人更多的安置選擇。
加快定點建設,保障安置需求。為不斷疏散老城區人口,在區和新區范圍內,選擇符合規劃要求、具備建設條件的地塊,成片定點建設中低價位商品房。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部門根據拆遷安置預估需求,會同市規劃、國土、城鄉建設等部門提前制定下一年度拆遷安置房建設年度計劃,落實具體建設地塊,報市政府審定后實施。要加大市、區兩級國有投融資平臺參與開發建設中低價商品房的力度,切實滿足市區拆遷安置需求。
四、規范認定房屋性質
被拆遷房屋用途分住宅用房、營業用房、其他非住宅房屋。營業用房是指規劃、住房保障房產管理部門確認的直接從事營業活動的商業服務用房,包括商業、金融保險業(直接從事對外營業的部分)、娛樂、餐飲、服務行業的用房,土地使用權供給方式按土地使用證確定;其他非住宅房屋包括營業用房的配套用房,生產、辦公、倉儲、醫療、文教、交通運輸、手工作坊等用房。
被拆遷房屋面積及用途不明確的,由市規劃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確定;對被拆遷房屋所涉及土地性質、取得方式、面積等不明確的,由市國土部門依法確定。
五、統一拆遷獎勵補助標準
為進一步加大2016年城市重點項目征收工作力度,確保重點項目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順利實施,結合街道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組織機構
組長:街道黨工委書記
副組長:街道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
(一)土地征收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征收辦、經濟辦及征收項目用地所在村負責人
職責:負責土地征收、補償工作,保證項目及時落地。
(二)違章建筑拆除組
組長:
成員:行政執法中隊成員及各村、社區班子成員。
職責:負責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拆除項目征收范圍內的違法建筑。
(三)督查組
組長:
成員:黨政辦、督查室
職責:負責對城市重點項目征收任務進展及完成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定期下發督查通報,與年終目標管理績效考評相掛鉤。
(四)房屋征收組
組長:
成員:征收辦、市包項目責任單位、抽調人員及項目涉及到的村、社區班子成員。
職責:落實完成街道轄區城市重點建設項目征收、拆遷工作,根據城市重點建設項目征收工作領導小組的工作安排開展征收工作。(具體工作任務詳見附件)
二、工作要求
(一)為保證征收工作的延續性,按照“續建項目、留原人,新建項目、配新人”的原則,根據各包項目責任部門和市征收辦抽調征收成員以及單位性質確定所包項目,參與征收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依法開展工作,確保抽調人員不調換。
(二)按照2016年城市重點建設項目征收工作任務分配表領取任務,實行包項目單位負責制,參與征收項目具體工作。
(三)定期參加征收工作例會、階段性推進會等會議,隨時掌握征收進度,及時了解征收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一、整治范圍
對全鎮范圍內所有黃皮屋的外立面進行全面整治。
二、整治原則和標準
全鎮黃皮屋整治堅持以“政府引導,村級負責,屋主執行”為基本原則。整治標準,通過粉刷裝修,黃皮屋外立面改成白粉墻或磁磚立面為標準。
三、工作目標
分階段限期完成黃皮屋整治任務,7月1日前完成高速公路沿線兩側黃皮屋整治;8月1日前完成入城口、鎮主城區、創新園區、管鐵線、白下線和下羊線的黃皮屋整治;10月1日前完成全鎮黃皮屋整治任務。經全鎮上下共同努力,全面徹底整治已出現的黃皮屋,杜絕今后房屋建設中新出現黃皮屋。
四、實施步驟
(一)動員部署(2013年5月1日—5月15日)。成立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設立專門辦公室,制訂實施方案,召開由千名黨員、干部參加的全鎮黃皮屋整治工作動員大會,明確任務、職責和要求。開展宣傳發動、全面動員,調查摸底,分村分戶建立整治工作賬。55個行政村于5月10日前將黃皮屋整治調查表上報鎮整治辦。
(二)集中整治(2013年5月16日—9月30日)。各村黨支部、村委會在鎮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結合“三改一拆”工作,以拆促整,以整帶治,集中時間,開展黃皮屋整治工作。按照鎮統一整治要求,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努力形成政府部署督查、村級負責、群眾自發主動執行落實黃皮屋整治的工作局面,力爭提前完成目標任務。
(三)總結驗收(2013年10月1日—10月30日)。整治工作完成后,先由駐村干部對本村黃皮屋整治工作進行自查,并將自查結果報黃皮屋整治辦公室。鎮整治辦公室組織人員對各村整治情況進行逐一核查,鎮主要領導再進行隨機抽查,形成驗收結果,根據驗收結果兌現獎懲。對率先完成任務的村,在各類項目安排上給予優先,資金給予傾斜,并在村主職干部中列專項績效報酬基金,予以獎勵,年度考核給予評先評優。
五、保障措施
(一)組織有力,職責明確。
1、辦事處職責:對轄區村黃皮屋整治負總責。組織、宣傳、動員、監督、協助轄區各村黃皮屋整治工作開展,按期完成鎮黨委、政府下達的目標任務。全面落實辦事處領導包片、駐村干部和村主職干部包村、黨員組長以上干部包戶工作責任制。
2、駐村干部職責:對所駐村黃皮屋整治工作負總責。牽頭組織本村的黃皮屋摸底、整治、匯總、上報工作,幫助落實村分片包干到戶責任制,制定本村具體整治進度計劃,協助村解決人工、原材料調度、質量驗收及施工安全監督工作。
3、村主職干部職責:對本村黃皮屋整治全面負責。按鎮下達的任務如期完成,確保消滅黃皮屋。按工作計劃有序平穩推進,幫助農戶聯系泥水匠、原材料采購,對全村打包施工的,組織丈量、登記、施工、監管、驗收、收費、結賬等工作。對新(改、擴)建農戶組織收取5000元/間的黃皮屋整治押金,對長年外出及部分生活困難的家庭,全程幫助,按時完成。同時,落實專人進行質量、安全、進度監管。
4、黨員組長以上干部職責:起模范帶頭作用,無條件提前完成本戶黃皮屋整治任務。按村分配的責任包干要求,逐戶逐人做好思想工作,動員屋主主動開展整治,逐幢逐間幫助解決落實施工相關問題。
5、鎮黃皮屋整治辦公室職責:起草文件,匯總數據,分村建檔,牽頭考核,定期通報,經驗總結。
6、鎮紀委職責:會同黃皮屋整治辦公室、辦事處做好監督檢查,對阻撓工作開展的黨員、干部進行從嚴查處。
7、相關部門職責:建設國土部門參與拒絕整治戶的違建情況調查立案、查處工作,建設部門在新(改、擴)建房審批時查驗村級黃皮屋整治押金收費后給予辦理。供電部門對拒絕整治的房屋進行用電隱患、非法用電查處,根據鎮黃皮屋整治辦的要求,采取斷電措施,其他部門單位也要積極做好配合工作。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統籌解決流動人口問題、維護社會公平、構建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以創新體制機制為核心,堅持公平對待、服務至上、合理引導、完善管理的原則,通過統籌規劃、系統推進、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運行機制,切實保障流動人口的基本權利和發展權利,促進流動人口與城市居民服務均等、和睦相處,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工作目標
加快流動人口市民化進程,通過實施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初步建立健全“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保障有力”的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運行機制。構建全區流動人口綜合信息平臺;實行相關職能部門聯合辦公“一站式服務”;實現政府資源、社會資源、公共資源合理有效配置。2011年,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覆蓋率達到60%以上;2012年,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覆蓋率達到80%以上;2013年,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覆蓋率達到100%。
三、工作任務
(一)建立健全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統籌管理、綜合決策工作機制
成立黨政領導負責的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工作領導小組,加強統籌協調,每季度召開一次協調會,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制定和完善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相關政策,落實部門責任,形成相關部門協同推進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工作合力。
區政府各相關部門要全面履行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職責,各鎮(街道)要強化流動人口屬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務工作理念,認真指導村(社區)加強流動人口屬地化管理,為轄區居民(含流動人口)提供“一站式”公共服務。
(二)大力推進流動人口信息化建設
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化建設納入政府信息化建設體系,加大信息技術推廣應用力度,提高信息共享程度。
由區政府牽頭,依托公安部門流動人口信息系統,對流動人口綜合信息管理系統進行技術升級,構建權威、統一的流動人口信息平臺。建立健全流動人口信息系統應用、管理規章、制度。根據相關職責部門的業務工作需求,設置不同的信息應用和管理權限。
暫住人口協管員應嚴格履行工作職責,及時采集全員流動人口信息,錄入信息系統。
加強流動人口信息化硬件建設,2011年全區所有村(社區)都必須配備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專用微機。
(三)實行村(社區)“一站式”服務管理體制
由區政府牽頭,公安、人社、人口計生、民政、司法、住房保障、教育、衛生、工商等部門共同研究出臺“一站式”服務管理工作辦法。運用統籌的方式,整合各種社會資源,創新工作載體,建立流動人口綜合服務體系。各職能部門根據業務特點和流動人口的實際需求,在村(社區)設置專門服務窗口,為流動人口提供相關服務,形成村(社區)“一站式”服務管理工作格局。
區政府各相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完善流動人口公共服務政策,履行部門職責。
人口計生委負責使流動人口享有與戶籍人口同等的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建立運轉高效、保障有力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運行機制。
綜治辦積極協調相關部門,整合部門管理力量和信息資源,推進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財政局負責按照與戶籍人口同等投入的標準,研究制定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管理項目和開支,將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所需經費納入區財政預算,確保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工作正常開展。
人社局落實好農民工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農民工重點、難點問題;積極推動外來務工人員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將穩定就業6個月以上外來務工人員納入就業、失業登記范圍,免費提供崗位信息。
社保局健全和完善流動人口社會保障制度,積極推進流動人口參加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提高流動人口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和社會保障水平。
公安派出所負責做好出租屋房東的管理,落實“以房管人”措施,對符合落戶條件的流動人口,根據本人意愿,準予其戶籍遷入本市落戶;強化暫住人口協管員的管理,督促其及時采集流動人口的基本信息,及時錄入流動人口信息系統。
教體局結合區實際,堅持以流入地屬地安排為主,以公辦學校為主的原則,完善流動人口同住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政策,保障外來務工人員同住子女享有公平均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并對流動人口計生家庭戶的同住子女入托、入學提供優先優待服務。
衛生局充分發揮社區衛生服務組織的優勢,積極向流動人口宣傳計劃生育、性病、艾滋病防治等生殖健康知識;為實行計劃生育的流動人口家庭辦理就醫卡,可在我轄區醫院就醫就診,免除“掛號費”,扶助檢查費免20%(依據《市區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和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的實施意見》(惠政文〔〕70號)),為流動人口提供與區域內戶籍人口同等的傳染病防治、兒童預防接種、婦幼保健等均等化服務。
住房保障服務中心督促物業管理單位積極配合社區居委會采集物業管理范圍內的流動人口基本信息;加強房屋出租管理,為流動人口提供符合衛生和安全條件的居住場所。
司法局加強對流動人口的法律援助。
工商分局在辦理各種證照時為流動人口提供與戶籍人口同等的服務。
(四)全面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各級人口計生部門在常住人口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方面,要做到同宣傳、同服務、同管理、同投入、同考核。
1.宣傳教育服務。強化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結合婚育新風進萬家活動,積極開展關愛流動人口的主題宣傳服務活動,制作和發放免費宣傳品,普及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法規以及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科普知識,保障流動人口免費參加有關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知識以及生殖健康知識普及活動,引導流動人口樹立科學、文明、進步的婚育觀念。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政策知曉率達到95%以上。
2.免費技術服務。各鎮(街道)要完善政策,免費為流動人口提供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基本服務項目,按規定為流動人口提供免費的孕情環情檢查。流動已婚育齡婦女在區接受健康檢查免費率達到100%,流動人口免費藥具獲得率達到93%。
3.優生優育服務。全面啟動流動人口“優生優育促進工程”,對符合生育政策的流動已婚待孕婦女組織開展免費新婚培訓、孕前優生優育、避孕節育、生殖健康科學知識培訓,孕前優生篩查(風疹病毒、巨細胞病毒、弓形蟲病毒、單純皰疹病毒),對高危人群提供葉酸或復合營養素等服務項目。推廣出生缺陷風險評估,開展出生缺陷一級預防,開展幼兒早教。做好宣傳倡導,防止發生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非醫學需要的選擇人工終止妊娠行為,保證母嬰安全。
4.生殖健康服務。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為流動人口提供生殖健康咨詢指導,免費落實四項手術,提供必要的隨訪服務,每2年進行一次婦科病普查,實行計劃生育手術實名登記制度,及時更新相關信息,實行網絡化管理。
5.獎勵優待服務。建立和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對自覺落實長效避孕措施的流動育齡夫妻,要按規定給予獎勵;流動人口晚婚晚育或在現居住地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享受與戶籍人口同等的休假等待遇。為重病和夭折的獨生子女父母開展特殊救助。
四、方法步驟及時間安排
(一)制定方案、動員部署(年12月—2011年1月30日)。區級制定方案、成立領導小組。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做好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活動相關準備工作,對開展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活動進行安排部署,為工作扎實開展奠定堅實基礎。
(二)工作開展階段(2011年2月1日—3月30日)。各鎮(街道)、各責任單位按區政府要求制定方案,有重點、有計劃地制定開展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具體措施,并組織實施。
(三)工作推進階段(2011年4月1日至10月30日)。各鎮(街道)、各責任單位根據方案要求,結合本轄區、本部門的工作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推進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領導小組,定期對各鎮(街道)、各成員單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查。
(四)考核總結階段(2011年11月1日—12月15日)。對各鎮(街道)、各成員單位開展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工作情況進行專項評估。
(五)鞏固提高階段(2012-2015年)。全面總結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工作經驗,基本實現均等化服務全覆蓋。
五、保障措施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區政府成立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工作領導小組(見附件);各鎮(街道)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明確分工。各鎮(街道)、各成員單位要切實履行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領導責任,將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健全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協調落實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措施,落實目標管理責任,兌現目標獎懲措施,形成統籌管理、綜合治理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體系。
(二)加強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隊伍建設。各鎮(街道)、各成員單位根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需要,建立好流動人口行政管理隊伍。各村(社區)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按照每500名流動人口設1名專(兼)職工作人員的標準進行配備。各公安派出所的流動人口協管員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做好流動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各類社會組織和經濟組織應依據流動人口規模配備流動人口管理人員。明確基層流動人口工作人員職責,落實待遇,建立績效考評機制。
一、指導思想
堅持政府主導、方便群眾、功能實用、規范管理的原則,把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和村衛生室建設作為完善農村衛生服務體系的基礎,科學規劃布局,創新體制機制,強化政策措施,完善服務功能。
二、工作目標
按照“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的要求,堅持從實際出發,進一步明確鄉村醫生職責,完善村衛生室基本設施,改善診療環境,實現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全覆蓋;將村衛生室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門診統籌實施范圍,完善鄉村醫生補償、養老政策;強化管理指導,規范執業行為;加強培養培訓,提高鄉村醫生服務水平,為農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三、主要任務
(一)明確鄉村醫生職責。鄉村醫生是指在鄉村執業、主要為農村居民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和具有鄉村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員(下同)。其主要職責包括:
1.在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和鄉鎮衛生院的指導下,按照服務標準和規范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2.協助專業公共衛生機構落實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按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
3.使用適宜藥物、適宜技術和中醫藥方法為農村居民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一般診治,將超出診治能力的患者及時轉診到鄉鎮衛生院及縣級醫療機構;
4.受衛生部門委托填寫統計報表,保管有關資料,開展健康教育和協助新農合籌資等工作。
(二)實現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全覆蓋。
1.實現村衛生室全覆蓋。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綜合考慮服務人口、農民需求以及地理條件等因素,合理規劃村衛生室設置。原則上每個行政村設置1個村衛生室,鄉鎮衛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則上不設村衛生室。村衛生室可以由鄉村醫生聯辦、個體舉辦,或者由政府、集體或單位舉辦,經縣級衛生部門批準后設立。村衛生室要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建設、配備基本設備,做到功能完善、適應需求。各縣(市)、區要采取公建民營、政府補助等多種方式,支持村衛生室的房屋建設和設備購置,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村衛生室標準化建設。
2.實現鄉村醫生全覆蓋。鄉村醫生可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包括村衛生室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辦的診所等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由縣級衛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從具備執業資格、年齡在65周歲以下(含65周歲)的鄉村醫生中考核確定,按照所轄戶籍人口,原則上每千人口配置1—1.2名鄉村醫生,每所村衛生室至少有1名鄉村醫生執業,實現鄉村醫生全覆蓋。65周歲以上的鄉村醫生原則上不再在村衛生室執業。
(三)加強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管理。
1.嚴格鄉村醫生準入制度。縣級衛生部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嚴格鄉村醫生資格審核,加強準入管理。鄉村醫生必須具有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執業(助理)醫師證書,并在衛生部門注冊獲得相關執業許可。在村衛生室從事護理等其他服務的人員要具備相應的合法執業資格。新進入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原則上應當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嚴禁并堅決打擊不具備資格人員非法行醫。2.強化縣級衛生部門的管理職責。縣級衛生部門要將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納入管理范圍,對其服務行為和藥品器械使用等進行科學監管。要制定符合村衛生室功能定位的制度和業務技術流程;科學劃分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的職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量;建立并完善村衛生室績效考核辦法,制定科學、合理、有效的績效考核標準。縣級衛生、財政、價格等部門要加強對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補助經費使用的監管,督促其規范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公開醫療服務和藥品收費項目及價格,做到收費有單據、賬目有記錄、支出有憑證。嚴禁以任何名義向鄉村醫生收取、攤派國家規定之外的費用,為鄉村醫生創造良好的執業環境。
3.實施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由縣級衛生部門統一組織,以鄉鎮為單位,在不改變鄉村醫生身份和村衛生室法人、財產關系的前提下,積極推進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實施“六統一、兩獨立”的一體化管理,即:統一規劃和建設、統一人員準入、統一業務管理、統一藥械購銷、統一財務管理、統一績效考核,財務獨立核算、責任獨立承擔。同時,鄉鎮衛生院要對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進行技術指導,通過以鄉帶村的一體化管理,帶動村衛生室業務水平提高。
4.在村衛生室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從年12月起,將村衛生室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實施范圍,執行基本藥物制度的各項政策,實行基本藥物集中采購、配備使用和零差率銷售。新農合定點村衛生室要全部使用基本藥物,村衛生室配備的基本藥物由鄉鎮衛生院通過省級集中采購平臺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價格。村衛生室不得通過其他渠道采購藥品。因專科專病需要采購非基本藥物,村衛生室首先向鄉鎮衛生院提出用藥計劃,由鄉鎮衛生院向縣級衛生局提出申請,經縣級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批準方可采購,并實現零差率銷售,非基本藥物一次采購原則上不得超過5種。
5.將村衛生室納入新農合門診統籌實施范圍。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納入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并將村衛生室收取的一般診療費和使用的基本藥物納入新農合支付范圍,支付比例不低于在鄉鎮衛生院就醫的支付比例。要充分發揮新農合對鄉村醫生、村衛生室醫療費用和服務行為的監管作用。各縣(市)、區通過采取按人頭支付、總額預付等多種支付方式,引導村衛生室轉變服務模式,提高服務質量。要加強對新農合支付村衛生室診療和藥品費用的監管,防止虛開單據,騙取、套取新農合資金。
6.實現村衛生室信息化管理。加強村衛生室信息化建設,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對其服務行為、藥品器械供應使用進行管理和績效考核,提高鄉村醫生及村衛生室的服務能力和管理水平。村衛生室必須納入衛生信息化建設和管理規范,建立基本診療、公共衛生服務和新農合管理等信息系統,必須使用和鄉鎮衛生院相同的電子處方和省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專用票據。各縣(市)、區衛生部門要在年12月1日前完成所有村衛生室的電腦發放工作;在12月21日前,完成所有村衛生室管理信息系統的安裝培訓任務。
四、完善鄉村醫生補償和養老政策
對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和新農合門診統籌實施范圍的村衛生室,各級政府根據其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多渠道予以補償。要積極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對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鄉村醫生發放養老金。
(一)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對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主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合理補助。縣級衛生部門根據鄉村醫生的職責、服務能力及服務人口數量,明確應當由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具體內容,將不低于30%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交由村衛生室承擔,并根據績效考核結果將相應比例的基本公共衛生經費撥付給村衛生室,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
(二)基本醫療服務補償。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意見》政辦〔〕27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政辦〔〕129號)要求,將現有掛號費、診查費、注射費(含靜脈輸液費,不含藥品費)以及藥事服務費合并為一般診療費,鄉鎮衛生院收費標準為每人次9元,村衛生室收費標準為每人次5元(含一個療程,下同),其中,對鄉鎮衛生院,新農合基金支付8元,參合農民個人支付1元;對村衛生室,新農合基金支付4.5元,參合農民個人支付0.5元。根據新農合支付方式改革的有關要求,并結合我市實際,我市一般診療費新農合支付部分實行總額預付的方式,由新農合門診統籌基金支付。總額預付實行“總額控制、包干使用、超支不補”的辦法,根據鄉鎮和行政村年度內參合農民數量,鄉鎮衛生院按照每名參合農民不少于1.3個門診服務次數,村衛生室按照每名參合農民不少于1.6個門診服務次數的支付補償標準,對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及鄉村醫生給予總額補償。參合農民在鄉、村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治療時,個人支付部分由參合農民負擔,參合農民家庭賬戶資金未使用完的,個人支付部分可以從新農合家庭賬戶中支付,家庭賬戶資金使用完的免除個人支付部分。
(三)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專項補助。村衛生室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后,為保證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合理收入不降低,采取專項補助的方式,按每服務1000個農業戶籍人口每年補助村衛生室5000元,所需資金除省財政補助外,剩余部分市財政承擔20%,縣(市、區)承擔80%。各縣(市)、區要根據村衛生室執業人員的服務年限、崗位職責、學歷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補助分配辦法,對做出突出貢獻、獲得市級以上優秀鄉村醫生榮譽稱號、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的鄉村醫生可進一步提高補助水平。
(四)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各縣(市)、區要結合我省實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積極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對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鄉村醫生發放養老金。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鄉村醫生,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對連續從事村醫工作10年以上、到齡退出、不再從事醫療衛生服務的鄉村醫生,每人每月給予300元的生活補助,所需資金除省財政補助外,剩余部分市財政承擔20%,縣(市)、區承擔80%。妥善解決老年鄉村醫生的生活保障困難問題。
五、健全鄉村醫生培養培訓制度
(一)實施鄉村醫生培養培訓制度。合理制定鄉村醫生培養培訓規劃,采取臨床進修、集中培訓、城鄉對口支援等多種方式,選派鄉村醫生到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醫學院校接受培訓。縣級衛生部門對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每年免費培訓不少于兩次,累計培訓時間不少于兩周。
(二)建立鄉村醫生后備力量儲備制度。縣級衛生部門要摸清并動態掌握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執業情況,著眼長遠,編制鄉村醫生隊伍建設規劃,建立鄉村醫生后備人才庫,從本地選派人員進行定向培養,及時補充到村衛生室。制定優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醫生、執業(助理)醫師和醫學院校畢業生到村衛生室工作。各縣(市)、區要結合探索建立全科醫生團隊和推廣簽約服務模式,積極做好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和全科醫生隊伍建設的銜接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要高度重視鄉村醫生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將鄉村醫生隊伍建設作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列入議事日程,落實相關政策。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強化協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導力度,確保各項工作扎實推進。
(二)細化工作措施。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方案,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工作措施,在20個工作日內制定出具體實施方案,并報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衛生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
(三)確保資金投入。各縣(市)、區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將完善鄉村醫生補償和養老政策以及村衛生室建設等方面所需資金納入財政年度預算,確保資金及時撥付到位、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財政部門要切實做好資金調度和經費保障工作,優化資金撥付流程,切實加強監管;衛生部門要加強資金使用管理,確保資金分配使用規范、安全、有效。
一、重要意義
嬰幼兒階段是人生發展的重要時期,嬰幼兒照護服務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促進嬰幼兒健康成長,事關國家和民族的未來,事關千萬家庭的健康福祉。我縣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不充分、供給不足等問題較為突出,廣大家庭對嬰幼兒照護服務的需求日益旺盛。加快推進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將有力助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滿足廣大家庭對嬰幼兒照護服務的需求,增強廣大家庭獲得感、幸福感,促進社會和諧,推進我縣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二、發展目標
2020年底,促進嬰幼兒照護服務事業發展政策標準體系初步建立。2021年底,在城區內至少建成1-2所標準化、規范化的嬰幼兒托育試點示范機構;到2023年,至少50%公辦嬰幼兒托育機構要開設2至3歲托育班,建成一批符合規范和標準具有示范效應的普惠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人民群眾對嬰幼兒照護服務需求得到初步滿足;到2025年,全縣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樣化、覆蓋城鄉的嬰幼兒照護服務體系,嬰幼兒照護服務水平明顯提升,人民群眾對嬰幼兒照護服務需求得到進一步滿足。
三、主要任務
(一)重點加強對家庭開展嬰幼兒照護支持和指導
1.保障女職工孕產和育兒權益。全面落實女方180天產假和男方30天護理假。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哺乳期女職工,用人單位每天靈活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哺乳6個月至3歲嬰幼兒的女職工,每月享受1天育兒假。
2.加強從業就業指導服務。人社部門要為嬰幼兒父母從業就業提供個性化職業指導和有針對性的職業介紹。加強職業技能培訓,按規定予以職業資格認定,提升從業就業能力。依法保障脫產照護嬰幼兒父母重返工作崗位,平等就業權利和各項勞動保障權益。
3.加強對家庭科學育兒指導。各級各類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婦幼保健機構、婦聯、計生協會等單位和社會組織可根據轄區內家長服務需求,組織開展適合嬰幼兒身心發展特點的活動,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各類科學育兒講座、育兒沙龍、專家咨詢等活動,豐富家長科學育兒知識,提高家長科學育兒能力。衛健部門要加強對嬰幼兒早期發展指導,通過入戶指導、親子活動、家長課堂等多種方式,利用互聯網等信息化手段,為家長及嬰幼兒照護服務者提供科學育兒指導服務,增強家庭的科學育兒能力。切實做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婦幼保健服務工作,為嬰幼兒家庭開展新生兒訪視、膳食營養、生長發育、預防接種、安全防護、疾病防控等服務。
(二)大力發展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功能
1.重點發展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將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納入完善社區公共服務功能的重要內容,保障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用地、用房,引導社會力量在社區舉辦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
2.要按照標準和規范在新建居住區規劃、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照護服務場所和配套安全設施,并與住宅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無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的,要限期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建設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不得挪作他用;農村社區根據實際需要,在農村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中,統籌考慮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建設,加大對農村和貧困地區嬰幼兒照護服務的支持。
3.在農村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中,統籌考慮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建設,支持社區引入社會組織、家政和物業等企業,興辦和運營公益性、福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加強社區嬰幼兒托育機構與社區服務中心(站)及社區衛生、文化、體育等設施的功能銜接,發揮綜合效益。
(三)發展多種形式的照護服務
1.鼓勵通過市場化方式,采取公辦民營、民辦公助等多種方式,在就業人群密集的產業聚集區域和用人單位完善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支持用人單位以單獨或聯合相關單位共同舉辦的方式,在工作場所為職工提供福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有條件的可向附近居民開放。
2.鼓勵和支持各類幼兒園提供嬰幼兒照護服務,充分調動各類幼兒園積極性,可根據家庭的實際需求和消費水平,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多樣化、多層次的嬰幼兒照護服務發揮公辦幼兒園公益示范帶動作用。2022年底前,40%公辦嬰幼兒托育機構要開設2至3歲托育班。對各類公辦幼兒園機構開設托育服務給予適度補貼。
(四)科學規劃建設嬰幼兒照護服務功能。
1.統籌規劃托育機構。發改部門要將嬰幼兒照護服務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相關規劃,嚴格根據城鄉規劃、常住人口和人口結構變化,科學規劃建設嬰幼兒托育機構。
2.機構選址適宜安全。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選址應在自然條件良好、交通便利、居民相對集中、周邊治安狀況良好,符合衛生和環保要求的地方,避開、遠離對嬰幼兒成長有危害的場所。可結合住宅配套設施、商務辦公、教育、科研、文化等建筑綜合設置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
3.建筑設計科學規范。新建、改建、擴建嬰幼兒托育機構嚴格執行《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39)、《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和國家相關抗震標準的規定。技防、物防建設必須符合國家和縣公安部門有關校園安全的規定。嬰幼兒生活用房不得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利用房齡20年以上的既有建筑提供嬰幼兒照護服務的,必須通過房屋結構安全檢測。
4.功能設施配套完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室內裝修必須符合安全、衛生、環保、消防等要求,按照消防法規、消防技術標準要求設置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設施器材,設置符合標準的嬰幼兒生活用房(用餐區、睡眠區、游戲區、盥洗區、儲物區等)。收托2歲以下嬰幼兒的應設置符合哺乳(喂奶)室、配乳室。可根據需要,設置服務管理用房(保健室、辦公室、安保室等)和后勤保障用房(廚房、庫房、消毒房等)。配備符合嬰幼兒月齡特點,并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準和環保標準的家具、用具、玩具、圖書和游戲材料等。有條件的應設置有安全防護措施的戶外活動場地,配備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準和環保標準的戶外玩具和游戲設施。
5.合理配置工作人員。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應合理配置具有相應資質的育嬰師、保健員、保育員、營養師、財會人員、保安員等工作人員。建立人員培訓等制度,按規定組織支持從業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等各類進修活動,不斷提高托育服務隊伍素質。依法逐步實現工作人員職業資格準入制度。
(五)規范開展嬰幼兒照護服務
1.規范托育機構注冊登記。舉辦非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由縣編制部門或民政部門注冊登記;舉辦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由縣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
2.實施托育機構標準化建設。嬰幼兒托育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家嬰幼兒托育機構有關標準和規范。縣編制、民政、市場監管部門要完善嬰幼兒托育機構登記備案機制,事先審核托育機構衛生許可、消防安全、食品經營、設置標準等相關證明,嚴格落實信息公示制度和質量評估制度,動態管理嬰幼兒托育機構,及時向縣衛生健康部門推送相關信息,托育機構經核準登記后,向縣衛生健康部門備案。
3.規范托育機構服務內容。嬰幼兒托育機構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制定的嬰幼兒托育機構設置標準和管理規范開展嬰幼兒照護服務。可根據家庭實際需要和消費水平,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多樣化、多層次的嬰幼兒照護服務。嬰幼兒托育機構要以保育為主,合理安排嬰幼兒生活,悉心照料嬰幼兒入托、喂奶、飲水、進餐、換尿布、如廁、盥洗、穿脫衣服、睡眠、室內游戲和室外活動等每一個環節。
4.加強托育機構衛生保健工作。嬰幼兒托育機構要按照原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省教育廳、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省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甘衛婦幼發〔2014〕35號)要求,加強衛生保健管理,預防和減少疾病發生,保障兒童身心健康,為嬰幼兒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成立托育機構衛生保健指導小組,指導小組成員應包括婦幼保健、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等專業人員,開展嬰幼兒托育機構衛生保健監督、檢查、指導。
5.合理設置嬰幼兒托育機構在資本金、場地、人員等方面的準入門檻。支持社會力量利用社區居民住宅等興辦嬰幼兒托育機構。
6.制定托育機構標準規范體系。教育部門根據省嬰幼兒照護服務評價標準,研究制定符合我縣縣情的評價標準,建立托育機構信息公示制度、等級評定制度,提高嬰幼兒照護服務質量。
7.嚴格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嬰幼兒托育機構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安全設施、器材及安保人員。公安部門、應急管理部門要依法加強安全監管,督促各類嬰幼兒托育機構嚴格落實安全責任,嚴防安全事故發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稅費減免力度。逐步落實完善支持托育機構發展的稅費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進一步支持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用于提供托育服務的建設項目,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確因地質條件等原因無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托育機構自有或通過承租、無償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托育服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嬰幼兒托育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燃氣)、用熱等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并免收相應的配套費;免收有線(數字)電視、固定電話、寬帶互聯網一次性接入費(安裝費),有線(數字)電視基本維護費按不高于當地居民用戶終端標準的50%收取。
(二)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加大財政投入,建立自然增長機制,用于社會事業和民生工程的資金要優先扶持嬰幼兒照護服務業發展。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嬰幼兒托育服務機構。
(三)加大用地保障力度。自然資源部門要優先保障嬰幼兒托育機構和設施建設的土地供應,完善相關規劃規范和標準。將各類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嚴禁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建設用地改變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挪作他用。
(四)加大人才隊伍建設。教育部門制定鼓勵大中專院校對口專業畢業生從事嬰幼兒照護服務工作的優惠政策,對高等院校、高職、職中嬰幼兒照護服務相關專業畢業、與嬰幼兒托育機構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嬰幼兒托育機構依法繳納各類社會保險費,提高工作福利待遇。
(五)加大社會支持力度。支持用人單位在工作場所或單位附近為職工提供福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幫助職工解決上班時間嬰幼兒無人照護的難題,在全社會大力營造嬰幼兒照護友好的社會環境。
五、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相關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強對嬰幼兒照護服務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嬰幼兒照護服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相關規劃和目標責任考核,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梳理社會力量進入的堵點和難點,促進嬰幼兒照護服務健康發展。要建立健全照護服務工作機構及聯席會議制度,要成立街道(鄉鎮)嬰幼兒照護服務指導中心,明確社區(村)專門工作人員,確保各級開展照護服務工作人員到位、責任到位、落實到位
(二)加強部門協同。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工作由衛生健康部門牽頭,縣發改、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社、自然資源、住建、應急、稅務、市場監管局等部門要對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嬰幼兒照護服務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積極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等群團組織的作用,加強社會監督,推動嬰幼兒照護服務的健康發展。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協同配合,建立多部門合作的工作協調機制,按照各自職責,積極出臺相關配套政策。形成齊抓共管、整體推進的工作格局。
(三)加強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業務指導、督促檢查、考核獎懲、安全保障和責任追究制度,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規章制度落實到位。建立健全嬰幼兒托育機構衛生保健、質量評價、信息公示等管理制度,確保嬰幼兒照護服務質量。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擔負監管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到位、發生安全事故的,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零容忍虐童等行為,對相關個人和直接管理人員實行終身禁入。
一、化解債務的范圍及內容
20*年12月31日以前,縣、鄉(鎮)政府、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農村中小學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國有農場學校為完成農村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目標形成的債務,均納入此次化解范圍。農村“普九”債務的內容主要包括:教學及輔助用房建設、學校生活用房建設、校園維修建設、購置教學儀器設備等與學校建設有直接關聯的債務;其中,教學及輔助用房建設主要包括:修建教學樓、辦公樓、綜合樓、圖書室、多媒體教室等設施;學生生活用房建設主要包括:修建學生宿舍、餐廳、廁所等設施;校園維修建設主要包括:房屋、操場、校內道路、大門、圍墻、門窗的維修以及校園的綠化;購置教學儀器設備主要包括:購置微機、多媒體設施、實驗儀器、桌凳、體音美器材和圖書資料等。
為了確保“普九”債務化解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在化解農村“普九”債務的同時,我縣將同步開展城區學校“普九”債務化解工作,對承擔有部分農村義務教育任務的城區學校(以下簡稱城區學校)20*年12月31日前發生的“普九”債務另行登記,不納入農村“普九”債務監管系統。
二、債務化解工作的基本原則
(一)公開透明原則。對已鎖定的“普九”債務,清償前在項目學校和債務單位重新進行公示,清償后對清償結果再次進行公示,將債務化解工作完全置于群眾監督之下,增加工作透明度。
(二)直接支付原則。對經審核確定應予清償的“普九”債務,將償債資金直接支付給債權人,堅決杜絕弄虛作假、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現象發生。
三、清理核實和債務鎖定情況
經過清理核實、審計認定,全縣共鎖定“普九”債務2332.2萬元。
(一)農村“普九”債務1699.4萬元。按債務用途劃分:教學及輔助用房建設債務1200.7萬元,學生生活用房建設債務42.6萬元,校園維修建設債務173.7萬元,土地租賃債務80.4萬元,購置教學設備債務202萬元。
(二)城區學校“普九”債務632.8萬元。按債務用途劃分:教學及輔助用房建設債務563.8萬元,校園維修建設債務2萬元,購置教學設備債務67萬元。
四、化解債務的總體規劃和目標
從20*年4月份起,全面啟動債務清償工作,于20*年8月底前全部清償結束,20*年9月底前組織檢查驗收。
五、資金來源
償債資金主要從以下六個渠道籌集:
(一)統籌安排地方一般預算收入、上級財力性轉移支付資金,以及上級財政給予的化解農村“普九”債務補助資金。
(二)從教育附加及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償債。
(三)整合地方現有教育專項資金。
(四)盤活閑置校產籌集償債資金。
(五)統籌有關非稅收入籌集償債資金。
(六)社會和民間自愿捐資贊助的償債資金,同時鼓勵有條件的鄉鎮積極籌措資金用于償債。
我縣將通過以上六種渠道,積極籌措化解“普九”債務資金,其中申請上級財政補助1723萬元,本級籌措609.2萬元。
六、化解債務的方法和步驟
(一)建立債務數據庫和臺帳。在鎖定農村“普九”債務的基礎上,將債務信息統一錄入微機,建立農村“普九”債務數據庫和債務臺帳,對債務統一編號,逐筆登記償還信息,實行償債銷號制,做到償還一筆、登記一筆、銷號一筆,直至全部清償完畢。
(二)設立償債資金專戶。縣財政在農村信用合作社設立化解農村“普九”債務資金專戶,將所有償債資金全部納入專戶管理,封閉運行,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所有償債資金直接支付債權人。
(三)開展動員和培訓。召開由各鄉鎮主要領導、縣直有關部門和各債務單位負責人參加的專題會議,安排部署農村“普九”債務化解工作。組織鄉鎮財政所、鄉村兩級報帳員和財政、教育、審計、政法等部門相關人員,開展業務培訓,熟練掌握農村“普九”債務化解核銷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方法。
(四)償債前重新公示。償還債務前,對需化解的“普九”債務,由各鄉鎮政府統一組織,分別在債務單位和項目學校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公示期間,群眾有異議的,要組織專人進行調查核實,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五)清償債務。建立債權人申請和償債資金支付審核制度。由債權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并提供單位(本人)銀行帳戶(存折),向債務單位提出書面償債申請,經債務單位簽章確認后報鄉鎮政府。由鄉鎮政府與縣清理審核小組、綜合執法組共同審核認定債權人資格及償債金額,并提出書面償債意見。
根據審定的償債金額,由債務單位填寫《農村“普九”債務財政直接支付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經債務單位負責人、鄉鎮主要領導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縣財政局憑《審批表》按國庫集中支付程序辦理直接償債手續,將資金從化解農村“普九”債務專戶直接支付給債權人指定的銀行帳戶。債權人領款后要及時出據稅票或收款憑據,并在《審批表》上簽字。縣財政局將《審批表》和債權人出具的稅票或收款憑據交還債務單位,進行相應賬務處理,同時對農村“普九”債務數據庫和債務臺帳予以銷號。
在償還債務過程中,要區分輕重緩急,明確償債順序,堅持三個“優先”,即優先償還教師、學生家長、工程業主等個人債務,優先償還因病致貧、因災致貧的農村債權人的債務,優先償還債務本金,確保債務償還工作有序進行。
(六)規范賬務處理。依據償還債務的不同類型,制訂印發農村“普九”債務化解會計核算辦法,規范帳務處理,完善會計檔案資料。
七、完善配套措施
(一)對未列入農村“普九”債務范圍的義務教育債務,制訂償債計劃,每年從債務單位的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償債,逐步消化。
(二)建立制止新債發生的長效機制。一是建立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逐步加大對教育的投入,改善辦學條件,促進農村義務教育健康發展。二是建立債務監控體系,對農村義務教育債務實行動態管理和定期報告制度,制止發生新的債務。三是建立健全新增債務責任追究制度,對盲目搞建設、上項目、舉借新債的學校和部門,視情節輕重和數額大小,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三)規范財務管理。完善鄉財縣管和村財鄉監制度,合理編制中小學校部門預算,強化會計集中核算,進一步規范鄉、村、學校的財務管理。
八、嚴明工作紀律
為確保償債資金使用的規范、安全、有效,政法、監察、財政、教育、審計等部門要密切配合,組成償債資金檢查組,加強監督管理,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結合,檢查和抽查相結合的全方位監督體系和制約機制。要嚴明工作紀律,對在公示期間群眾提出異議的債務,及時督促糾正;對在兌付償債資金過程中發生的弄虛作假、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套取補助資金、造成資金損失及產生新債的行為,除追回補助資金外,還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九、加強組織領導
做好農村“普九”債務的化解工作,事關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和社會大局的穩定,為此,要加強對化解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領導責任制和部門分工負責制,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負總責,明確目標任務,精心組織實施,深入基層加強指導和協調,及時解決化解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切實維護農村中小學的正常教學秩序,保證化解債務工作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