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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賬簿憑證管理;稅務征管;法律法規
一、納稅人賬簿憑證管理存在的問題
我國賬簿憑證管理雖然與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和稅務稽查同為稅收征收管理的主要內容,也立法規定了相關的法律條文,但賬簿憑證管理在實際的管理過程中仍然存在著許多問題。
(一) 納稅人未按規定設置、填寫和保管賬簿憑證
納稅人企業內部的專業財務人員或聘請的會計業務的財會人員沒有依據會計準則及其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設置、填寫和保管賬簿憑證,致使稅務機關難以獲取準確真實的財務信息及其納稅人的經營活動情況,不能準確計算應當征收的稅款并計量企業的稅負。
(二)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實際操作性不強
目前我國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定了納稅人賬簿憑證的種類、范圍、設置、備案以及保管,同時還規定了納稅人所負擔的法律責任。但在實際操作中仍然存在諸多問題,尤其是在衡量納稅人所負擔的法律責任時,由于稅務人員被賦予一定的裁量權,同時相關法律法規條文中的“情節嚴重”沒有定量的規定,因此難以準確判斷并作出相應的處罰。
(三) 稅務機關存在諸多賬簿憑證管理工作問題
雖然賬簿憑證管理同稅務登記、稅務稽查等同為稅收征管的重要內容,但是一直以來,稅務機關并沒有對納稅人賬簿憑證管理予以重視,僅花費較少的人力和物力在這個問題上。同時,由于我國納稅人賬簿憑證管理起步較晚,相比于西方許多發達國家,我國稅務機關在管理理念、方法和形式上存在著諸多值得改進的地方。
二、納稅人賬簿憑證管理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納稅人自身原因
1.企業會計人員。納稅人企業內部專業財務會計人員的缺失或是專業素質不高,都易造成企業賬簿憑證管理的混亂。有些財務會計人員不按照會計準則和稅收法律法規設置、記錄和調整賬簿項目,致使記錄數額不清、賬目混亂。甚至部分財務人員故意違背職業道德規范,設置內外兩套賬本,給外部報表使用者和稅務機關提供虛假的財務信息,以及不真實的經營業務活動信息,為企業偷稅漏稅創造機會。
2.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數量眾多,且其賬簿憑證管理較一般納稅人更為混亂。作為小規模納稅人重要組成部分的個體工商戶,由于其經營性質,從業人數少,成員復雜,經營業務營業額少,大量非正常戶的產生等各種原因,稅務機關難以對其實施全面的監管,致使個體工商戶在健全其賬簿憑證管理方面有著的“先天不足”與“后天缺陷”。
(二)稅務機關方面的原因
1.重發票,輕賬簿,組織機構的缺失,崗位職責的不明確
目前我國的稅務機關主要依據發票來管理稅源,征收稅款。這種思想是治稅理念的一大誤區。盡管發票能雙向反映經營業務主體與經營業務活動內容,體現了稅收征管的源泉所在,但這種作用的正常發揮是建立在納稅人擁有健全完善的賬簿憑證管理的基礎之上。其次沒能設立專門的機構和安排一定的工作人員來負責納稅人賬簿憑證管理的工作,不利于稅務機關對納稅人財務信息和實際經營業務活動信息進行收集與整理。
2.與其他社會監督機構合作的缺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有關規定,各地區的會計工作由該區所屬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在實際中,財政機構由于各種原因缺乏對會計主體的監管,同時缺乏與稅務機關的合作,致使納稅人存在著各種賬簿憑證管理問題。
(三)現行法律法規方面的原因
1.核定征收適用范圍過大
現行的稅收法律和法規規定了稅款征收有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兩種類型,這樣的規定造成了納稅人賬簿憑證管理在許多類型企業中的缺失。法律法規規定對符合特殊條件的居民納稅人可以適用核定征收方式,上述規定給大量的納稅人創造了偷稅漏稅的空間與機會。
2.納稅人法律責任過輕
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納稅人違背法律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詳細規定,但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卻很難實施,收效甚微,因此對納稅人無法形成有效的震懾力,使納稅人在稅收博弈中考慮的違法違規成本過低,從而選擇在賬簿憑證上做手腳的行為。
(一)納稅人方面的建議思考
提高納稅人企業內部財務會計人員的專業素質是加強納稅人賬簿憑證管理的重要基石。此外,加強完善納稅人在披露財務信息方面違法違規行為的記錄與整理,對發生不合法不合規行為的主要負責人及其相關財務人員予以警告,甚至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對有過不良記錄的納稅人實施重點監控。其次,加強小規模納稅人賬簿憑證管理也顯得尤為重要。縮小小規模納稅人的范圍,使更多的企業納入一般納稅人范圍。其次,對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應當針對其不同形式的經營模式,采取靈活多變的稅收征管模式。
(二)稅務機關方面的建議思考
稅務機關應當改變重發票輕賬簿的錯誤思想,要把納稅人的賬簿憑證管理作為稅收征收管理的一大重要內容付諸于實際行動中。在推行以信息管稅的治稅理念的進程中,加強納稅人賬簿憑證管理,收集整理相關稅收信息,完善健全稅收信息系統是至關重要的,因而設立專門負責納稅人賬簿憑證管理的機構組織是很有必要的。此外,在CTAIS稅收征管軟件中應當開發賬簿憑證管理版塊,加強相關信息的收集與整理,對加強納稅人賬簿憑證管理大有益處。此外,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加強與各級財政部門的合作,對納稅人賬簿憑證管理實施共同監管。稅務機關還應當借助社會中介機構,如會計事務所與稅務事務所在稅收征管上所發揮的作用。
(三)法律法規方面的建議思考
1.縮小核定征收防范圍,加大處罰力度
應當縮小現行法律法規中核定征收范圍,應當適用查賬征收的納稅人依舊實行查賬征收,從而對納稅人形成威懾力,打消納稅人主觀上不建賬,設置隱匿或銷毀賬簿的想法。此外在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建賬而未建賬,或未按規定保管相關資料憑證以及向稅務機關申報的行為應當加大處罰力度。不僅在罰款數額上有所增加,可適當加入其他懲罰措施。
2.賦予稅務機關特別搜查權
現行的《稅收征管法》規定了稅務機關享有稅收檢查權,意味著稅務機關在一定程度上享有一定的知情權,但這個知情權的順利履行是建立在納稅人配合的基礎之上。面對納稅人故意隱藏賬簿憑證的情形,稅務機關可以提前申請公安部門介入,或是通過制定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賦予稅務機關特別搜查權,使其能夠及時有效地取得相關證據,不給隱匿賬簿憑證的納稅人有任何轉移或銷毀賬簿的機會。
本文認為通過上述的解決方案,對加強納稅人賬簿憑證管理有一定的幫助,并使稅務機關有能力建立更為完善的稅收信息系統,并通過收集處理好的完整真實的稅收信息來加強納稅人賬簿憑證管理。由此形成一個良性的循環,并在不斷的相互推進中,最終達到完善納稅人賬簿憑證管理的目標。(作者單位:西南財經大學財稅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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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所得稅;所得稅管理;對策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2-0-01
一、企業所得稅概述
企業所得稅是我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按照2008年1月實施的所得稅法,并依據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利潤繳納的稅款。新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法涉及了經濟體制改革中遇到的各類問題,在效率和公平方面具有較大的突破,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企業的發展。從企業會計角度來看,所得稅由當期所得稅與遞延所得稅組成。當期所得稅費用是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為基礎確認的費用,而應納稅所得額是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后的金額,它是計算應納所得稅額的依據。遞延所得稅費用則是因暫時性差異的發生或轉回而計算確認的所得稅費用。企業所得稅費用的確認方法包括應付稅款法與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前者只確認當期所得稅費用,而不確認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后者則既確認當期所得稅費用,又確認遞延所得稅費用。新會計準則要求企業以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來確認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重要意義
市場經濟條件下,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企業所得稅管理對實現公平、正義具有積極的作用。所得稅管理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主要途徑之一,其主要方式即通過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來減少收入差距、貧富差距、行業差距等。因此,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利用國家強制力來實現企業收入的二次分配,進而有效促進社會公平。其次,企業所得稅管理有助于推動市場經濟發展。企業財務管理者在會計準則和相關法律允許的情況下,靈活運用企業所得稅政策來指導與制定財務決策,從而促進企業持續、平穩、健康發展,即為企業所得稅管理目標。這一目標意味著所得稅管理的好壞將直接影響到企業后期的發展,而企業發展趨勢會直接影響市場經濟的運行。最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有助于企業價值最大化的實現。企業要實現這一目標就必須加強內部管理,同時做好內部部門間的協調工作,而所得稅的管理是重要環節之一。若企業能夠制定科學合理的所得稅管理方案,將有利于企業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同時也有利于企業實現自身價值最大化的目標。反之,則不利用企業目標的實現及長遠發展。
三、企業所得稅管理存在問題分析
1.企業所得稅管理人員業務素質低,責任心差。企業所得稅涉及面廣,需要相關人員具有較強的業務知識,包括會計、稅收、審計等知識,但實際工作中,所得稅管理人員業務技能差,責任心不強等問題普遍存在。他們大多缺乏創新意識和主動學習精神,對企業先進的設備和技術認識不充分,理解不到位,且對業務流程不夠熟悉。此外,所得稅管理人員的稅務管理理念落后,他們仍以傳統管理模式和理念來應對不斷變化的稅收政策,導致其對企業內部審核不夠深入,因此難以有效落實國家扶持企業的優惠政策。
2.企業會計信息失真,影響納稅申報。不少企業存在“賬外賬”,其為了實現所謂的價值最大化目標,甘愿冒著違法違規的風險,弄虛作假,偷稅漏稅。所得稅管理人員在決策層的授意下,利用現金交易、體外循環等方式,隱藏應稅收入,將應向國家繳納的稅款占為己有,變相增加企業利潤,這種做法很容易引發全行業偷稅的不良連鎖反應,嚴重擾亂稅收征管秩序。從股份制公司上市角度看,其為了獲得上市資格,粉飾財務報表,通過會計賬務技術處理或做假賬的方式,向社會公布虛假財務信息,嚴重損害了信息使用者的利益。
3.企業所得稅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我國企業所得稅管理仍處于半信息化半手工狀態,涉及稅收的采集、傳遞、運用等環節仍采用手工方式,導致所得稅征收信息傳遞不順暢,工作效率相對較低,而在用的稅收征管系統軟件還不夠完善,現有功能無法滿足實際需要。因稅收管理信息化程度較低帶來的諸多問題直接影響了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工作效率,使得一些稅收征管政策難以有效落實。另外,企業未能解決所得稅稅源管理問題,尤其是無法對不同類型的納稅人實施信息化分類管理,也為后期的管理埋下隱患。
4.納稅評估體系尚待完善。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是稅務機關依據相關制度,運用信息化手段,按照一定的程序、方法,對納稅人提交的納稅申報資料進行綜合審核、分析、判斷,進而對納稅人納稅義務的準確程度予以綜合評定。然而,不少企業的所得稅納稅評估體系尚不健全,表現為:企業管理層對納稅評估認識不清晰,未能給予足夠的重視,在實際評估工作中往往敷衍了事,流于形式。從納稅評估的準備階段看,對納稅資料的收集不夠全面,來源單一,使得納稅評估缺乏真實性和全面性,評估質量有待提高。
四、完善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對策建議
1.提高企業所得稅管理人員綜合素質。人才是企業發展的源動力,也是企業管理的實踐者,所得稅管理的成功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企業能不能擁有高素質且具有強烈責任心的專業人才。要提高企業所得稅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及責任心,就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一是要加強所得稅管理隊伍建設,全方位培養所得稅管理人員,并按照高素質、專業化的要求,分工明確、職責清晰,不斷提升人才隊伍整體素質。二是要加強所得稅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能培訓。根據不同人員知識結構的差異性,制定與其匹配的培訓計劃,建立完善的所得稅、會計及審計知識體系。三是要強化所得稅管理人員的業務實踐能力。采用專項技能培訓與實踐結合的方式,促使所得稅管理人員將理論知識與實際工作相結合,進而實現所得稅工作的精細化。
2.杜絕會計造假,規避涉稅風險。要規范會計核算,提高納稅申報準確率。一方面要借鑒發達國家成功經驗,建立納稅人納稅號碼識別制度,切實落實金融賬戶及交易實名制。另一方面要完善金融法律、法規,加強銀行賬戶管理。通過制定相關制度,規范銀行賬戶開戶程序,不論個人還是單位,必需憑借全國統一的納稅識別號碼來開戶,絕不允許出現假名賬戶、匿名賬戶、多頭開戶等,嚴格控制現金交易,禁止出現賬外交易。此外,對于納稅人取得收入相關的活動都必須使用納稅識別號碼,并由聯機網絡匯總到稅務征管機構,以確保稅務機關能夠及時、準確地掌握納稅人的每一項收入。同時,要大力推廣資金支付電子化,運用稅銀聯網系統,全過程、全方位監控納稅人資金動向。
3.全面推進所得稅信息化管理,提高稅收征管效率。企業應改變所得稅管理理念,全面推進信息化管理。首先,要加大稅收管理軟件的二次開發與完善,建立統一的稅務信息采集與處理模型,提升軟件的智能性,力爭實現數據管理和納稅評估的全自動化。其次,國稅、地稅、工商部門等要設定統一的數據標準,搭建統一的綜合性管理平臺,并實現數據共享,確保企業信息在各機構間無障礙的傳遞,同時充分利用軟件的數據分析功能,以提高稅收征管效率。最后,要建立專門的稅收管理部門,對企業進行重點核查及納稅情況實時監控。通過信息化管理平臺,對企業的重點業務,如某項長期業務等,進行實時跟蹤,定期核查其是否存在偷稅、漏稅等行為,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4.做好所得稅專項評估及調查工作。應積極開展所得稅專項評估及調查工作,逐步完善相關制度,促使企業提高納稅申報質量。要采用科學、合理的方法來開展企業所得稅專項評估及調查工作,具體而言,可以根據企業所在行業類別、是否盈虧、盈虧金額情況、稅前扣除審批項目等進行分類,從而制定相應的評估計劃,提高評估和調查工作的有效性,做到事半功倍。同時,要定期對企業所得稅繳納情況進行檢查,防微杜漸,發現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時要予以嚴懲。對于利用頻繁的關聯方交易等惡意避稅行為,要積極開展反避稅調查與懲治工作,通過加強立法工作及采取恰當的反避稅對策,全面控制企業所得稅繳納情況。另外,應加強地區間不同稅務部門間的合作,尤其是全國范圍內的反避稅合作,實現信息與經驗的共享,以提高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1]張煒.企業所得稅征管基本問題分析[J].稅務研究,2009,12.
關鍵詞:國土資源部門;涉稅管理;現狀;風險
中圖分類號: F276.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10-0000-02
風險管理是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用以降低風險的消極結果的決策過程,通過風險識別、風險估測、風險評價,并在此基礎上選擇與優化組合各種風險管理技術,對風險實施有效控制和妥善處理風險所致損失的后果,從而以最小的成本收獲最大的安全保障。國土資源部門在涉稅管理工作中,怎樣引入風險管理意識、加強涉稅管理工作、降低管理風險是目前需要重點討論的問題。
一、國土資源部門涉稅管理現狀
國土資源部門是行政單位,雖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執收行政事業性收費不納營業稅,但根據稅法規定,對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薪收入方面,有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在土地登記、用地審批環節,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辦理土地使用權權屬登記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納稅人出具完稅(或減免稅)憑證后,再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對于未出具完稅(或減免稅)憑證的,不予辦理相關的手續。辦理土地登記后,應將完稅(或減免稅)憑證一聯與權屬登記資料一并歸檔備查[1]。但在實際工作中,在稅收代扣代繳方面,該項工作未開展,更無主動納稅申報,導致在歷年稅務部門開展的稅收檢查中,屢次被罰款。以寧遠縣國土資源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為實例,對2014年度縣地稅局對個人所得稅代收代繳情況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我局2014年支付職工工資所得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8512.53元, “二次土地調查”付外單位人員預檢補助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840.00元,付給欠款利息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8000元, “涔天河流域國土綜合整治可行性論證” 付外單位人員加班補助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480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 付外單位人員加班補助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120.00元。通過稅務檢查,該局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合計38952.53元,但實際上該局未代扣代繳,也未主動申報納稅。這與應繳納實際數額差距較大,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部門稅收代扣代繳工作還存在著不規范之處,或根本無代扣代繳的意識。另外單位風險意識不強,管理體系不健全,監督不到位也是造成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金額差異大的重要原因。
二、國土資源部門涉稅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涉稅管理組織體系尚不健全
國土資源部門要么無涉稅管理機構,要么是由各業務部門負責協稅或稅收代扣代繳。如工資所得個人所得稅由財務部門代扣代繳,印花稅、企稅由土地登記部門協管、耕地占用稅在審批環節由用地部門協征,營業稅及其附加由交易部門協征。然而如今這種傳統多頭協稅方式已經越來越難以適應社會經濟活動的現實要求。這一矛盾使得國土資源部門涉稅管理工作難以做到流程化,內部管理的不統一直接導致了人情稅、由于納稅申報、協稅業務流程不統一、個人及部門職責不清等影響稅收申報、繳納。由于目前的國土資源部門涉稅管理組織機構表現為“漏斗型”,即多頭管理的現象,使得管理工作缺乏一個統一的決策機構。在多重業務的情況下,各業務部門管理人員任務重、雜、亂,導致納稅申報、協稅工作較為盲目,影響了納稅工作成效。
(二)風險管理意識淡薄
目前,風險管理意識淡薄也是影響阻礙國土資源部門涉稅管理這一要求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風險管理淡薄、實施不足,使得涉稅管理工作規范性差,稅收風險提高,無形中增加稅收漏洞和隱患。管理人員沒有充分認識到風險管理的重要性,使得其在日常過程中容易講人情,工作過程中多依據自己“制定”的規定或者是慣常做法開展工作。雖然某些行為沒有觸及到法律底線,但事實上已經極大地增加了稅收風險,如果被不良人員鉆了空子會直接影響國家稅費收入,損害國家利益。由于在日常工作中,未出現嚴重的涉稅管理失職后果,使得涉稅管理人員自認為這種工作方式并沒有不對,從而在日常工作中執法流程表現地更加散漫,最終很可能會導致嚴重后果。另一方面,這種不規范管理也影響了國土資源部門的正面形象,影響了在人們心目中的應有形象,有時甚至對招致人們的不滿情緒。這種意識的淡薄,直接導致在日常工作中,涉稅管理人員人員難以切實做到風險管理。
(三)風險管理監督力度不夠
任何一項工作要做到較好水平都離不開監督,涉稅管理工作也是如此。風險管理監督是保障涉稅管理工作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依法管理、做到規范性有效性的重要保障。如果缺少監督這一關,涉稅管理工作很可能就變成了少數幾個人決定甚至專制的工作了。國土資源部門涉稅管理雖然也有嚴格的監督機制,但問題在于這一機制主要集中于事后監督,而缺少事前和事中監督。使得涉稅管理工作只能在已經出現了問題后才能被察覺,此時涉稅管理工作漏洞百出,稅費收入很可能已經非法流失。因此事后監督無法對于執法過程中各個環節進行監管,是一種彌補性的監督方式,無法避免行政風險,也無法消除稅收隱患;同時也完全不能實現國土資源涉稅管理的內部約束和涉稅管理工作的橫向約束。
三、國土資源部門涉稅風險管理對策
(一)完善管理模式體制,加強風險管理運行保障
1.認真梳理,找出風險點。涉稅管理人員在涉稅管理過程中往往會產生一些風險,按照“高風險職位,高等級預防,高標準措施”的理念,從稅種登記到納稅申報,從稅收金額確定到稅費減免政策,從稅源監管到納稅評定,從發票管理到管理督查,從定期定額到處罰機制等步驟,按照崗位要求、工作程序、稅務政策和法律法規、行為規定和懲治機制等,明確風險點,拉出“警戒線”,加強風險管理責任機制[2]。
2.采用先進的涉稅管理信息系統,注重運用涉稅管理軟件的功能,盡可能地降低人為因素的介入,深化管理過程的正規化機制,杜絕管理過程中發生隨意管理,達到時刻監控、全程把握,徹底將“無情的電腦”管住“有情的人腦”,實現自我制約、自我限權,降低人為的涉稅管理風險,最大程度上避免管理風險,保障國土資源部門涉稅形象。
(二)建立切實有用的疑點信息庫,降低納稅風險
建立涉稅疑點信息庫是國土資源部門加強涉稅管理工作規范性和全面性的一項重要舉措。但對于國土資源部門來說,其疑點信息庫的建立還有待加強。國土資源部門應當積極根據涉稅源情況,建立建設切實有用的疑點信息庫。對于涉稅管理人員來說,首先在日常工作中,不斷增強涉稅流程中各項操作的敏感度,在日常涉稅管理工作中,認真查找其中的涉稅疑點,并注意收集相關材料信息;其次不斷增強自身業務素質,對于發現的稅收疑點,進行詳細排查,參照國家及各級政府制定的稅收法律法規,充分利用日常工作經驗,并同其他同事一起審慎判斷疑點的有無;同時,一旦確認為涉稅疑點后要立即上報,并提交相關原因分析。而對于國土資源部門來說,一是應當注重涉稅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能培養,提高工作水平,在日常工作中有效查找各類涉稅隱患和疑點;二是成立疑點信息庫建設小組,全面負責整個部門各類涉稅管理疑點的篩查、確認、材料收集以及登記工作,采用專人負責的方式提高疑點信息庫建設水平。三是對于已經確認了的涉稅疑點,要及時依法采取相關行政措施,必要時交以公安機關或是經濟犯罪監察部門處理。四是切實利用疑點信息庫成果,盡早建立健全有效的涉稅管理模型,優化納稅評估[3]。
(三)通過部門配合獲取信息資料,加強稅收稽查
加強部門間的協作配合。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主動與當地的地方稅務取得聯系,積極研究強化征管的措施、信息共享方式、協作配合辦法。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根據當地地方稅務的需要,提供現有的地籍資料和相關地價資料,包括權利人名稱、土地權屬狀況、等級、價格等情況資料,以便稅務部門掌握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情況,加強土地稅收的管理[4]。沒有財稅部門發放的契稅和土地增值稅完稅憑證或免稅憑證,國土資源部門一律不得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國土資源部門在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之前,申請人必須提供耕地占用稅完稅或免稅憑證,凡不能提供的,不予發放。 建立信息共享是國土資源部門涉稅管理工作的一大進步之舉,不但加強了涉稅管理的規范性,充分保護了國家稅收收入的必要利益,保障國家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有效落實;而且能夠有效地預防涉稅管理腐敗,并提高涉稅管理監督效率,提高管理質量。最重要的,信息共享的建立也進一步保障了涉稅管理人員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正是基于上述積極意義,國土資源部門涉稅管理工作更加應當充分利用信息資源,進一步強化涉稅管理稽查工作。具體來說,就是要將信息中所列疑點納稅項目作為涉稅稽查的工作重點,認真審核確認這類疑點是否涉及了違法違規納稅行為。采取人工督察與信息化督察相結合的方式,利用信息進行問題篩選,增強工作督察的針對性和實際效果[5]。
四、結語
綜上所述,建立切實有用的疑點信息庫和納稅評估模型,完善涉稅風險管理模式體制,三者相輔相成,共同推動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涉稅管理工作發展,降低納稅風險,進一步提升其積極納稅的社會形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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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在我縣境內開采或者生產資源稅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暫行辦法如實繳納資源稅。
三、凡收購資源稅未稅礦產品的企業、單位以及個人為資源稅代扣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資源稅義務。
四、開采礦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在取得開采許可證及工商營業執照后,應及時辦理稅務登記證等有關稅務管理手續。未辦理稅務登記證和相關手續的,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采用“資源稅管理證明”,實行“以票管稅、源泉控管”。“資源稅管理證明”是證明銷售的礦產品應繳納的資源稅已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的有效憑證。凡開采銷售應稅礦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在銷售其礦產品時,應當向當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開具“資源稅管理證明”,作為銷售礦產品已申報納稅免予扣繳稅款的依據。
六、收購、使用礦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對資源稅實行代扣代繳。即:購貨方(扣繳義務人)在收購礦產品時,應主動向銷售方(納稅人)索要“資源稅管理證明”,扣繳義務人據此不代扣資源稅。凡銷售方不能提供“資源稅管理證明”以及超出“資源稅管理證明”上注明的銷售數量部分,一律視同未稅礦產品,由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扣代繳資源稅。“資源稅管理證明”由地稅局統一管理。
七、扣繳義務人應按主管地稅機關的要求妥善管理和保管收取的“資源稅管理證明”,并以取得的證明單向主管地稅機關結算抵扣應扣繳的資源稅稅款。納稅人領取的"資源稅管理證明",不得轉借他人,遺失不補。對未代扣或少代扣的資源稅一律由收購、使用單位或個人補繳。已結算的證明單采用劃銷或剪角的辦法,防止重復使用。
八、根據地稅發年(139)號文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對代扣代繳標準實行定額征收。
九、加強對礦產品開采、銷售的檢查,搞好以查促管。各鄉鎮及地稅、公安、交通、國土、工商、國稅、硅協會等單位要加強配合。
十、主管地稅機關按照規定從專項經費中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扣代繳手續費。各鄉鎮按征收的資源稅稅款的10%提取資源稅征管專項經費。
十一、資源稅納稅人和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章之規定執行。
安徽國地稅 聯合實施欠稅管理
日前,安徽省國稅局、地稅局作出部署,雙方將聯合實施欠稅管理。
自20xx年9月1日起,安徽省國稅局、地稅局將聯合欠稅公告,雙方不再單獨欠稅公告;將共享的欠稅信息作為信用評價重要依據,并根據欠稅管理情況,動態開展納稅信用補評、復評和調整等工作。同時,兩局要求各市縣國地稅機關按季度交換欠稅信息,并加快研發上線金稅三期欠稅信息共享功能系統,保障欠稅信息實時交換和共享工作。
安徽省國稅局、地稅局還細化了欠稅清繳的合作,對于欠繳一方稅款的納稅人,清欠方可提請另一方采取限量供應發票、限制資格認定等差別化管理措施。對于同時欠繳雙方稅款的納稅人,國地稅聯合采取催繳、約談、責成提供納稅擔保、阻止出境、執行稅收保全和強制等措施,加大欠稅的清繳力度。
加強欠稅管理的思考與建議
一、欠稅的定義及范圍
欠稅是指納稅人超過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納稅期限未繳納的稅款,包括:
(一)辦理納稅申報后,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二)經批準延期繳納的稅款期限已滿,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三)稅務檢查已查定納稅人的應補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四)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五)納稅人的其他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欠稅管理是一項系統性、全局性的工作,涉及面廣、法律和政策性強,因而要切實加強對欠稅管理的組織領導,提高認識,明確目標,完善制度,改革模式。
二、欠稅適用的相關法律法規
目前稅務機關清理欠稅適用的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一)征管法第46條:納稅人有欠稅情形而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的,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說明其欠稅情況。抵押權人、質權人可以請求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欠稅情況。
征管法第65條: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征管法第68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征管法細則第76條:縣級以上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欠稅情況,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定期公告。
(二)《欠稅公告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9號)20xx年:第四條-公告機關應當按期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公告納稅人的欠繳稅款情況。
第九條-欠稅一經確定,公告機關應當以正式文書的形式簽發公告決定,向社會公告。
第十條-公告機關公告納稅人欠稅情況不得超出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并應依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納稅人的有關情況進行保密。
第十一條-欠稅發生后,除依照本辦法公告外,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催繳并嚴格按日計算加收滯納金,直至采取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清繳欠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欠稅公告代替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等法定措施的實施,干擾清繳欠稅。各級公告機關應指定部門負責欠稅公告工作,并明確其他有關職能部門的相關責任,加強欠稅管理。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欠稅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xx〕第066號):1.加強申報審核,及時堵塞漏洞;2.實行催繳制度,建立欠稅檔案;3.堅持依法控管,加大清繳力度。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欠稅追繳期限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xx〕第813號):納稅人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追征,直至收繳入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豁免。稅務機關追繳稅款沒有追征期的限制。
(五)《關于加強企業欠稅清理工作的通知》(蘇國稅發〔20xx〕第105號):各級國稅機關要充分理解和積極主動運用《征管法》賦予的各項稅收管理權和強制執行權,加強對欠稅企業的清欠管理工作力度,決不能消極等待至企業無力清償。要特別加強對經營不善、瀕臨倒閉的欠稅企業的管理,運用各種手段摸清其所有資產情況,對正常生產經營已停止有破產可能的企業,應及時對其可以采取強制措施的各種資產依法采取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確保國家稅款安全。
三、目前欠稅管理的模式
目前欠稅管理是由各縣市局征收管理科扎口管理,負責欠稅公告的定期、稅款追征。收入核算科負責統一核算,匯總各類欠稅報表。基層管理分局負責登記各分局的機內外欠稅臺賬及負責欠稅日常催繳管理。
對于發生的欠稅,基層管理分局發出《限期改正通知書》,督促企業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欠稅企業,一般上門收繳未使用發票及金稅卡后,受人力和精力的影響很難再有后續的稅收強制或保全措施。征收管理科對欠稅的主動清繳追征,因信息制約基本上也處于停滯狀態或處于基層分局提供信息后的被動應對,追征時效性未能充分體現;與法院、銀行等部門缺乏相應的溝通機制,追征有效性未能得到加強。收入核算科對欠稅發生額進行核對,對分局年度內尚未催繳入庫的稅款列入考核。
稅收專業化改革后,取消了稅收專管員制度,基層稅源管理分局日常基礎事項在指標分析、數據質量管理方面得到加強,但由于管理手段滯后,對欠稅清繳的力度則不斷衰減,欠稅管理由于未能掌握欠稅戶的即時訊息基本處于脫管狀態。
四、加強欠稅管理的思路
當前,治理欠稅一直是稅務機關面臨的一大難題。欠稅的發生既影響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損害稅法的嚴肅性,又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也是稅收管理中的難點和疑點問題。
在南通市國稅局的《稅收管理現代化行動方案》中提出了市、縣兩級稅務管理機構按照稅收遵從管理、稅收法制管理、稅收支持保障三大序列設置內設管理機構,全面推進稅收征管機構調整的方案。法制管理序列基本目標是稅政由法制部門統一管理;欠稅追征措施由追征部門統一實施;稅收爭議由爭議處理部門統一管理。設立稅款追征處按照稅收法定主義等現代稅收法治理念,深入推進稅收政策法規統一管理、稅收執法行為規范管理、執法監督過程管理、稅收債務追征程序嚴密管理和稅收爭議公正處理,努力建設實體合法、程序正當、權責統一、公正公平、文明高效的現代稅收法制體系。
因此各縣市局應當成立專門的稅款追征或法制部門,該部門一項重要的職能就是負責欠繳稅款的追征工作,包括稅收保全、強制措施的執行,行使代位權、撤銷權,啟動阻止出境相關程序及負責欠稅公告的。實行專門的稅款追征就是立足依法征收,實施稅收債務追征集中管理,這樣可以健全稅收債務追征程序管理機制,重新界定稅收征收職能,把稅收追征作為稅收征收的定位,依據法定程序實施規范管理,促進收入質量不斷提高。
五、欠稅管理的模式設想
(一)遵從管理部門(納稅服務局、稅源管理分局)的職責:
1.納稅服務局的職責:依法征收,堵塞漏洞;建立健全與稅源管理分局的欠稅企業即時聯系制度,充分發揮信用等級評定效果。
(1)嚴格執行緩繳審批制度。納稅人申請稅款緩繳,對其緩繳原因進行核實把關,確實符合條件的,再按級上報 審批。對于經常申請稅款緩繳的納稅人,應從嚴把握。緩繳期滿后納稅人仍沒有繳稅的,及時轉為欠稅處理。
(2)依法加收滯納金。對發生的欠稅,應按照征管法的有關規定核算和加收滯納金。追繳欠稅時,必須以配比的辦法同時清繳稅金和相應的滯納金,不得將欠稅和滯納金分離處理。
(3)實行以票控欠。對于業務正常但經常欠稅的納稅人,應控制發票售量,督促其足額納稅。對于有逃稅嫌疑的欠稅人,應采用代開發票的辦法,嚴格控制其開票量。
(4)與納稅信用評定掛鉤。要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認真審核欠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條件,切實按照有關評定標準確定納稅信用等級,真正發揮納稅信用評定管理工作促進納稅人依法納稅的作用。
2.稅源管理分局職責:實行催繳制度,建立欠稅檔案和約談制度,依法控管。
(1)催繳常態化。對申報期結束后形成的欠稅,應及時發出《限改通知書》書面通知欠稅企業進行催繳。告知內容應包括本期未繳稅金、累計欠稅余額和加收滯納金的規定。
(2)建立欠稅約談制度。對逾期仍未繳納的要組織對欠稅企業的法人代表或財務主管進行約談,了解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產生欠稅的原因、提出清欠的具體要求以及告之拖欠稅款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并形成約談記錄。
(3)不定期防控核實措施。對于不按期申報、申報資料異常、發生欠稅一次以上的企業,應采取防范措施,對于容易變更經營場所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尤其是商貿企業),如有申報繳稅異常現象,必須立即進行實地核查,發現失蹤逃逸的,要隨即查明發票領用情況并按級上報。
(4)建立欠稅人報告制度。凡納稅人沒有繳清欠稅的,應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其生產經營、資金往來、債權債務、投資和欠稅原因、清欠計劃等情況。欠稅人有合并、分立、撤銷、破產和處置大額資產行為的,應要求納稅人隨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并建立欠稅檔案,實現對每個欠稅人的動態監控。
(二)支持保障(計統核算)部門職責
作為欠稅的核算部門,要加強報表分析,確保上報欠稅數據準確性,并督促各縣市稅務機關應征盡征,清繳欠稅。
1.堅持以欠抵退的辦法。凡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稅的,一律先將欠稅和滯納金抵頂應退稅款和應退利息,抵頂后還有應退余額的才予以辦理退稅。
2.嚴格執行會計核算和報表上報制度。必須對申報、納稅情況如實核算,全面反映應征、解繳、欠稅等稅收資金分布狀態,不得違規設賬外賬,更不得人為做賬。報表數據應出自于會計賬簿,不得虛報、瞞報。
3.定期對清欠數據。市局應對各縣市局清欠數據及時,對欠稅清繳工作進行考核和通報,具體指標包括欠稅額、欠稅率和清欠率等。
(三)法制管理(稅收追征)部門的職責
法制管理(稅收追征)部門應運用各種方法及時掌握欠稅企業及法定代表人的動態變化,正確把握動向,重點要加強與當地政府、人民法院、公安機關、銀行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對經主管稅務機關或稽查局依法催繳后仍未入庫的申報稅款、查補稅款、滯納金及罰款等,統一實施欠繳稅款追征、稅收保全和強制措施執行、代位權和撤銷權行使、阻止出境相關程序啟動、欠稅公告等追征措施,依法對納稅人明知應當繳納而未繳納的稅收進行征收。實行欠稅集中追征可以盡大可能地發揮稅務部門的資源優勢,提高工作效率,節約征稅成本。
1.實行欠稅公告。對于發生的欠稅,稅務機關應依照征管法的規定予以公告。公告的內容應包括納稅人和法定代表人名稱、分稅種的欠稅數額和所欠稅款的所屬期。在實施欠稅公告前,稅務機關應事先告之欠稅人,督促欠稅人主動清繳欠稅。
2.加強欠稅檢查(可委托稅源管理部門)。對長期欠稅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將其列入監控重點,明確專人負責,經常下戶了解情況,提出解決方案,最大限度避免死欠。
關鍵詞:企業;財稅;信息化管理;應用模式
作者簡介:朱貴云(1970.03-),女,河南人,大專學歷,中級會計師,主要從事財務資產、成本核算、稅務審核方面工作
財稅信息化建設是財稅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內在要求,也是財稅管理的重要內容。隨著國家稅務總局“金稅三期工程”在全國范圍的逐步推廣,財稅信息化建設已邁向一個新的臺階,這也迫使企業在接受“財稅管理一體化”全新理念的同時,思考如何借此契機,通過實現企業內部財務、稅務、業務的一體化處理和無縫連接,簡化企業財務管理工作,全面實現企業的信息化管理。本文主要對企業內部財稅信息化管理的應用模式進行了探討,以期可以為企業的稅收管理工作提供具有實際價值的參考信息。
一、我國企業財稅管理的發展現狀
(一)稅收風險較大
近兩年來,稅務機關在完善征管手段的同時,不斷強化稽查體系,通過先專項自查,后專項檢查的方式,要求企業嚴格按照稅法規定,對生產經營活動涉稅問題進行全面自查,包括發票真偽、收入的確認、費用的列支、業務的真實性等多方面,內容涵蓋全部應納稅種。我國正在對財稅管理體系進行改革,財稅政策存在部分解釋不明以及操作細則缺失的問題,企業與財稅部門經常會出現理解偏差現象。基于宏觀政策的影響,監管部門由于地域、時期等方面的差異,對政策的監管及把握力度也存在一定的差異性,這不僅增大了企業稅法遵從的難度,更使企業的納稅風險急劇上升。
(二)缺乏有效的管理機制
企業沒有針對財稅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關機制,沒有對管理標準進行有效規范,致使不同部門在相同事項方面的管理標準存在不一致性,繼而導致執行尺度不同,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公司整體稅收策略的制定工作。
(三)信息化應用水平較低
企業在財稅管理方面并不具有較高的信息化應用水平,在實際工作過程中,多以財務人員手工作業以及主觀判斷為主,對財務人員的業務素質以及經驗具有較強的依賴性。除此之外,企業的財稅管理與業務環節存在脫節現象,財稅信息無法實現有效共享,基礎信息出現偏差等問題,構建完善的財稅信息管理系統迫在眉睫。
二、信息系統的功能框架
(一)框架結構
財稅管理信息系統是對財務日常管理應用的整合,基于財稅管理體系標準的指導下,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對稅種稅費進行有效計算,并記錄相關調整事項。該系統內部含有申報納稅表的模板,通過其可以向相關管理部門申報財稅繳納款項。除了財稅原有的業務處理功能外,還構建了評估模型與指標分析體系,可以對企業稅務管理進行有效評估與合理分析,有利于企業對稅務風險進行及時、準確的掌握,除此之外,該系統還可以對企業的稅收管理提供科學有效的籌劃方案。
(二)信息系統合理理念
針對財稅管理構建信息系統,可以完善財稅管控體系,促使企業財稅管理工作更具科學性。構建信息系統的核心理念有三個,一是對財稅管理機制進行標準規范,促使各個部門的管理口徑實現統一;二是財稅管理實現有效延伸,逐漸成為前端業務;三是建立健全財稅評估模型與財稅分析體系,從而對企業稅務進行合理評估與有效分析。
(三)解決業務的有效方案
解決業務的方案主要包括五個流程,分別是建立納稅體系、處理日常業務、企業納稅管控、科學籌劃以及分析評估、業務集成關系。企業利用信息化平臺,進行財稅管理,對財稅管理進行標準規范,并在各個下屬部門貫徹落實。利用相關系統對涉稅信息進行有效集成,例如,資產、合同等,并結合系統內部相關稅務信息,對稅費進行準確計算,繼而進行申報處理與繳納處理。建立健全稅務評估模型與分析指標體系,促使企業財稅管理分析指標實現自動生成,繼而對納稅進行自動評估。通過信息化建設全程監管企業的經濟事項,可以對企業財稅管理的效益影響進行準確分析,從而科學籌劃財政管理工作,有利于企業的財稅管理工作實現縱向管控。
三、信息化管理應用結果分析
(一)電子登記納稅調整事項
對核算賬簿、核算憑證以及備查簿進行有效連接,促使三者呈現一種關聯關系,從而促使企業的納稅調整事項的登記處理實現自動化,不僅降低了相關人員的工作量,還提高了納稅調整事項篩選結果、分析結果以及登記結果的準確性,有利于企業順利進行財稅管理工作,例如,遞延所得稅核算、納稅申報表核算以及納稅調整等。
(二)在線處理日常稅費
應用信息化管理系統,企業在財稅管理方面可以對多個稅種的日常業務進行在線處理,例如增值稅、所得稅等。根據我國財稅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對實際繳納稅額以及理論上應繳稅額進行合理分析,準確把握二者之間的差異,確保財稅管理相關環節在規范性與合理性方面符合相關標準要求,避免企業遭遇巨大財稅管理風險。
(三)自動生成納稅報表數據
嚴格遵照我國相關部門在納稅申報表樣式方面的規范標準,對納稅主體、稅務報表以及備查簿三者的關系進行準確定義,在信息化管理系統內部構建納稅申報模板,自動采集稅務系統以及賬務系統內部的相關數據,并以此作為納稅申報數據,幫助企業財稅管理人員進行納稅申報,避免報表數據出現人為干預現象,促使報表數據更具實時性、準確性、合理性以及可行性。
(四)建立健全稅務指標分析體系
企業在財稅管理方面建立健全稅務指標分析體系,可以幫助企業對各個稅種的涉稅指標進行在線分析,并自動根據分析結果生成稅務分析報告、涉稅指標對比分析表以及稅務指標的變化趨勢表,有利于企業財稅管理人員對涉稅指標變化情況進行及時、準確的掌握,有效規避財稅管理風險。
四、結語
財稅信息化管理的實際應用價值主要取決于自身與前端業務之間的銜接關系。企業嚴格遵循財稅方面的法律法規,對各項涉稅環節進行專業、合理且謹慎的處理,按照相關規定實施納稅申報;通過信息化技術采集并分析涉稅信息,對稅收變化情況進行自動預警;分析稅收變化情況,對財稅管理潛在風險進行合理評估,實施科學籌劃,有效提高企業財稅管理水平,節約稅收成本,規避財稅管理風險,確保企業健康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張曉紅.規范信息化日常管理服務稅收中心工作[J].天津經濟,2013(05).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管理;思考
強化企業所得稅的管理是目前稅務部門稅收征管的一項重要工作。現結合我局企業所得稅管理實踐,簡要分析當前的企業所得稅征管現狀,就如何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提出相關對策和建議。
一、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主要做法
1.不斷加強戶籍管理,管理戶數逐年遞增。戶籍管理是稅源管理的前提和基礎,是抓好所得稅管理的首要環節。在戶籍管理方面,我局一方面積極與工商、地稅、財政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實現納稅人戶籍管理的信息共享,通過信息比對來降低漏征漏管戶的存在;另一方面加強稅收管理員對轄區納稅人的巡查力度,及時了解轄區內納稅人的增減變動情況、生產經營和財務情況,重點對新辦企業進行跟蹤和監控,有效杜絕了漏征漏管現象的發生。截至11月底,我局共管理企業所得稅納稅人1 415戶,比去年同期增加253戶,增長21.77%,比全市平均增幅高出1.2個百分點。
2.不斷增強收入意識,收入占比逐年提高。始終堅持以組織收入為中心,將企業所得稅作為一個大稅種進行重點管理,認真落實國家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充分發揮稅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作用,主動服從和服務于經濟建設的大局。截至11月底,我局共組織入庫企業所得稅33 096萬元,占全局總收入的比重為33.76%,占全市所得稅入庫比重為35.29%,比上年同期增加191萬元,增幅0.58%。
從行業分類看,工業企業入庫稅款2 208萬元,占總入庫數的6.67%;商業企業入庫稅款7 951萬元,占總入庫數的24.02%;金融保險業入庫稅款7 171萬元,占總入庫數的21.66%;房地產業入庫稅款1 169萬元,占總入庫數的3.53%;電信行業入庫稅款14 041萬元,占總入庫數的42.42%。商貿流通和金融、電信、房地產業是我局企業所得稅入庫的主導行業。
3.不斷加強重點稅源管理,把握收入主動權。只要抓好重點稅源企業所得稅收入,就掌握了組織收入工作的主動權。我局對重點稅源企業采取了以日常監控為重點,以稅源分析、強化預繳、匯算清繳、預警評估為手段,實行“一戶式”監控管理。在日常監控管理中建立重點稅源分戶檔案,及時了解和掌握重點稅源企業的生產經營、資金周轉、財務核算、涉稅指標等靜態數據情況和動態變化情況,按月、按季做好重點稅源收入預測和分析工作,強化所得稅預繳管理,及時把握收入主動權。截至目前,我局共深入重點稅源企業調研19戶次,組織座談3次,27戶重點稅源企業累計入庫30034萬元,占全部所得稅收入的91.77%。
4.不斷加大匯繳檢查力度,成效顯著。一是堅持分級檢查制。檢查工作由專項檢查組、稽查局和監控科室共同負責實施。其中部分重點企業和虧損企業以及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由專項檢查組負責檢查;匯總納稅企業、部分重點企業以及零低申報年應納稅額低于3 000元且收入額大于500萬元的企業由稽查局負責檢查;其他零低申報應納稅額低于3 000元的企業由各監控科室負責檢查。共檢查企業340戶,占全部匯繳企業的37%。二是堅持調賬檢查制。匯繳檢查將廣泛使用調賬檢查制,一方面回避了檢查過程中不正常的人情關系,減少了給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帶來的不便;另一方面可以節約人力物力,降低檢查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堅持檢查底稿制。實行檢查底稿制,要求檢查組統一文書使用,規范檢查流程,本著“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責任追究,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有效糾正和預防了執法偏差。四是堅持查前培訓制。先后三次組織檢查組成員進行統一培訓,重點學習了《市區局2010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檢查實施方案》,統一了思想,明確了匯繳檢查的工作目標、工作重點、檢查對象、檢查內容、工作步驟、工作方法及時間安排等,為檢查人員提高檢查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五是堅持每月調度制。每月25日召開檢查工作調度會,各檢查小組匯報檢查開展情況,交流檢查中遇到的問題、困難和工作經驗,查找檢查工作中的薄弱環節,提出下一步的工作重點,督促匯繳檢查工作更好的開展。全年共檢查企業340戶,占全部檢查企業的37%,有問題企業 278戶,調整應納稅所得額9 068萬元,入庫企業所得稅2 746萬元、罰款87萬元、滯納金48萬元。
5.高效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不斷促進企業發展。按照總局、省局稅收優惠政策管理辦法以及市局相關具體要求,嚴格審核企業報送資料,實地核實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對享受政策依據、條件、程序對照文件逐條逐級審核,確保了政策執行準確性。2010年共審批財產損失稅前扣除9戶,審批金額4 194萬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備案14戶,其中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5戶,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抵免1戶,研發費用加計扣除1戶,農、林牧漁業減免所得7戶;過渡期優惠政策12戶,減免稅額519萬元。全面摸清小型微利企業戶數、經營狀況、稅款征收情況,為169戶小型微利企業落實了所得稅優惠,減免稅額418萬元。
二、當前企業所得稅征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零低申報距居高不下。今年第一至第三季度,我局企業所得稅零低申報率為54.03%,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8.25個百分點。
2.核定征收面廣且戶均定額低。目前,我局企業所得稅申報總戶數為1 457戶,其中核定征收企業為535戶,核定征收率為36.04%,比全市平均水平高11.8個百分點。企業所得稅戶均核定稅額僅為0.27萬元,比全市平均低0.41萬元。
3.稅負率(貢獻率)偏低預警過高。2009年度,我局二次篩選前共預警企業所得稅納稅人581戶次,占總戶數的45.97%,比全市平均值高2.54個百分點,列全市第七位。其中,因稅負率原因被預警的有282戶,占全部異常戶數的27.84%,比全市平均值高出10.04個百分點。
4.納稅評估工作不深入。經過對已完成的納稅評估任務進行檢查,發現各單位普遍存在約談記錄、自查報告、實地核實、評定處理等環節工作底稿描述過于簡單、結論闡述不夠規范等問題。
5.對企業申報數據的審核有待進一步加強。市局第二季度企業所得稅稅收征管狀況的通報顯示,我局所得稅營業收入與增值稅銷售收入不一致的有134戶,占比對戶數的21.10%,反映出我局征管質量不高。
三、進一步完善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幾點建議
1.提高認識,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當前,企業所得稅已經成為中國稅收的一個大稅種。伴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企業所得稅在國家稅收收入中所占比重越來越大,所起到的杠桿調節作用也將顯得越來越重要。近年來,從總局到省、市局都高度重視企業所得稅的管理,要轉變觀念,提高認識,增強做好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責任意識和使命感。同時,還要向納稅人大張旗鼓地宣傳,在整個社會營造“誠信納稅”的濃厚氛圍。
2.強化收入分析。一是堅持依法征稅、應收盡收的組織收入原則,牢固樹立依法治稅觀念,堅決不收過頭稅,自覺規范執法行為。二是加強企業所得稅稅源分析,從經濟因素、政策因素、征管因素等方面切實分析掌握本單位稅收收入變化的原因,加強所得稅與經濟發展的相關性分析,做好收入預測。三是密切監控重點稅源企業生產經營變化情況及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增強對稅收收入的預見性。
3.加強申報數據的審核力度,著重提高數據質量。一是按季度對申報情況進行分析,掌握本單位所轄企業零低申報、虧損、核定征收、電子申報等情況,對申報指標不符合要求的,要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輔導企業財務人員進行修正;要加大對持續虧損企業、零低申報企業等監控力度,確保征管質量得到有效提升。二是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式,不得違規擴大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三是堅持對企業所得稅申報數據進行比對審核,發現問題及時修正,進一步提高所得稅申報數據質量。
4.深化兩個系統的所得稅應用工作。一是深入分析本單位預警面持續偏高、出現連續預警情況的深層次原因,查找企業所得稅管理漏洞,挖掘收入增長潛力,促進企業所得稅收入與經濟的協調增長,切實降低預警面。二是扎實做好信息采集工作,提高采集數據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三是規范納稅評估操作,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評定處理,做到適用法律法規條款準確充分。根據評定處理結果,及時督促納稅人按照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業務規定補繳稅款、滯納金、罰款和調整賬務,進一步做好督導、復查工作。
摘要:隨著稅收征管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納稅監控體系的日益完善,納稅評估作為改革過程中的新生事物得以逐步發展并成為稅收中期監控的有效手段,在現代稅收征管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如何正確認識和開展納稅評估工作,使其更有效地為稅收征管服務,是當前征管改革的重要課題。
關鍵詞:稅務納稅評估實踐
隨著稅收征管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納稅監控體系的日益完善,納稅評估作為改革過程中的新生事物得以逐步發展并成為稅收中期監控的有效手段,在現代稅收征管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在提高征管質量,優化征管模式方面展現出其獨特的優勢。但隨著經濟信息化的迅速發展和稅收征管要求的進一步提高,納稅評估面臨著新的機遇和挑戰。如何正確認識和開展納稅評估工作,使其更有效地為稅收征管服務,是當前征管改革的重要課題。本文擬對納稅評估工作運行初期的一些理論和實踐問題作一些粗淺的探討。
一、明確納稅評估法律地位,促進納稅評估工作健康發展
到目前為止,對納稅評估作出最高法律解釋的文件是2005年國家稅務總局《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按照法的淵源來看,屬于部門規章。但《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主要是針對稅務機關內部銜接和工作要求所做的規定,不涉及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對于一線操作人員而言,最關心的是納稅評估的法律效力。雖然有許多人認為其適用《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但實際上并沒有法律依據,只能是一種推測而已。納稅評估缺乏法律層面的支撐,工作開展缺乏法律保障,而《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六條卻規定,從事納稅評估的工作人員,在納稅評估工作中或者,或為有涉嫌稅收違法行為的納稅人通風報信致使其逃避查處的,或瞞報評估真實結果、應移交案件不移交的,或致使納稅評估結果失真、給納稅人造成損失的,不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納稅評估人員很難把握其尺度,從而造成納稅評估人員對納稅評估工作產生一種困惑。雖然《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納稅評估分析報告和納稅評估底稿是稅務機關內部資料,不發給納稅人,不作為行政復議和訴訟的依據。但是如果納稅人真正提出復議和訴訟,我們又拿什么應對呢?在納稅評估過程中發現有偷稅嫌疑的,由于取得的是評估數據,而沒有確鑿的證據,納稅人不承認則稅務機關很難予以確認,使納稅評估人員左右為難,移交證據不足,自查補稅又怕日后通過其他檢查方式確認為偷稅行為,從而給自己帶來不可預見風險,產生對納稅評估工作性質的懷疑,很容易損傷納稅評估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要想使納稅評估工作真正發揮其效能,就必須在《征管法》中明確其法律地位和適用的法律條款,使納稅評估人員真正知道納稅評估工作應該做到什么程度,哪些方面是評估人員不該做的,做到責權利的有效統一,從而使納稅評估人員有的放矢地開展納稅評估工作,充分發揮納稅評估工作的職能作用,促進納稅評估工作健康發展。
二、建立專業化的納稅評估隊伍,提高納稅評估質量
稅收管理員是開展納稅評估工作的主體,科學配置稅收管理員成為納稅評估最關鍵的保障基礎。稅收管理員日常忙于事務性工作,把主要精力用于稅款征收上。基層征收單位日常式、臨時性工作大多數都落在稅收管理員身上,哪項工作都不能不辦。為了及時完成上級布置的各項工作,稅收管理員整日忙于應付,身心疲憊。而要完成好一項納稅評估工作大約需要7天時間,這需要稅收管理員在沒有其他事務性工作打擾的情況下完成,否則,對納稅評估工作只能是應付了事。這就需要給出各行業的一些評估方法,使稅管員在有限的時間內完成更多納稅評估任務。要解決上述問題,必須建立專業化的納稅評估隊伍,即專業評估人員以行業納稅評估為主,總結出一些帶有本地區行業特點的評估方法和指標參數,指導稅管員有條不紊地開展納稅評估工作,形成以點帶面、點面結合的評估格局。對稅管員的評估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對復核時發現的有問題的評估報告,認真開展復評,避免出現稅管員和納稅人對評估工作懷有應付了事的僥幸心理,并將其作為考核稅管員業績的主要指標。同時進行稅管員之間的評估經驗交流,從而提升全體稅管員的稅收征管水平。開展納稅評估工作不要急于求成,只有做到“評估一戶、規范一個行業、監控一個行業”,才能達到納稅評估工作的目的,不斷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
三、評估與征管查的有效互動,才能真正發揮納稅評估作用
專業化評估機構建立起來以后,納稅評估工作并不是評估部門一個科室的事情,而是各個稅務部門相互配合的事情。只有各個部門相互協調配合,才能真正發揮納稅評估的作用。從數據信息的采集上看,除了從綜合征管信息系統和數據分析平臺上采集數據外,稅管員日常掌握的納稅人信息更是不能忽視的;從稅務部門的角度上看,最了解企業的是稅管員,稅管員為評估人員提供的信息更可靠、更真實、更有價值。筆者認為,如果能和稅管員共同評估,捕捉的評估點更準確、質量更高,同時又能使稅管員放下思想包袱,只有這樣才會取得更好的納稅評估效果。要使我們的評估結果發揮事后監控的目的,就需要稅管員了解評估部門的評估結果,及時進行跟蹤問效,否則評估過的企業有可能又回到老路上去。做好納稅評估工作需要有稅收政策作保障,這就需要業務部門提供稅收政策支持,及時解決評估工作中遇到的稅收政策問題。使評估工作中稅收政策運用得更準確、更規范,使納稅人心服口服。而稽查部門可以為納稅評估工作保駕護航,如果納稅人對經科學分析、符合實際的評估結果不予認可,就需要稽查部門予以配合,而不以納稅評估證據確鑿為前提條件,因為評估人員在目前情況下并沒有收集各種證據的權力,只要納稅評估結果符合邏輯關系,納稅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并不認可評估結果的情況下,稽查部門就可以介入收集證據,確認性質,只有這樣才能使納稅評估工作順利進行。否則,納稅評估工作的存在就無意義可言,納稅評估只能是一種形式主義,難以發揮其在稅收征管中的積極作用。
四、合理測算評估指標預警值,使評估參照標準更具科學性
在日常評估工作中常常遇到我們所參照的省局或國家局指標不被納稅人認可的情況,他們認為不符合本地區和本企業的實際情況,這就需要各級評估機構結合各地區的實際進行審計式評估,必要時可以在企業“蹲點”,真正了解掌握企業的真實性生產經營情況,總結出更加細化,具有可比性的評估指標預警值,使納稅評估結果更加符合企業實際。上述觀點并不是要對每戶企業都進行審計式評估,這樣在人力、物力等方面投入太大,稅收成本太高。我們可以通過個別企業的審計式評估以點代面,使本地區的納稅評估指標更符合本地區實際,使納稅人更容易接受,評估質量會更高。同時將測算的評估指標和預警值向省局備案,以備省局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創新并不能丟掉我們過去好的工作經驗和做法。我們可以借鑒過去老的“納稅鑒定”方式,設計更符合企業特點的《企業生產經營具體情況表》,對每道工序的耗電、耗料等數據指標由企業負責填寫,特別注明如不如實填寫應承擔的責任。稅管員要對情況表進行認真審核,并對企業生產設備、生產能力等使用說明書進行備案。有必要的還要對企業進行深入調查研究,特別是決定企業產品產量的關鍵數據指標,這些資料必須在企業辦理稅務登記前就要事先搞清楚,否則不予辦理稅務登記,從源頭上掌握企業的真實情況。同時對企業的指標變動,隨時要求企業進行更正備案。筆者認為,只要我們認真去做了,那么評估工作質量會更高,更具科學性,評估結果也會為納稅人所接受。
關鍵詞:出口退稅問題對策
一、我國當前出口退稅管理上存在的問題
1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性法規不完善
實行新稅制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既包括了政策內核,又包含了日常規范。在隨后出臺的諸多文件中,幾乎都是有關稅政方面的內容,而對出口退稅管理的規范,則散見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沒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規,出口退稅操作出現了很多管理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反過來又影響了出口退稅政策的準確實施,使出口退稅政策不能達到預期效果。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法規不完善導致的后果是: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審批流程而僅僅根據《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中的有關條款來確定審批流程,勢必產生諸多責任不清、崗位不明現象,也會使審批退稅沒有強有力的內部制約機制,從而在管理上出現很多漏洞,也給騙稅以可乘之機。因此,如果出口退稅管理沒有明確的職責分工,不按業務屬性建立內部制約機制,而是實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種隱患將長期存在。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檢查規程,使各地出口退稅檢查的內容、方式、手段及事后處理等不盡相同,隨意性很大,從而使檢查效果大打折扣,產生導致騙稅的隱患。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清算規程,使各地出口退稅清算業務多種多樣,有些地區甚至只對出口退稅清算走過場。而實際上清算業務是出口退稅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嚴把出口退稅關的重要環節。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計劃分配方法、檔案管理制度及統一明確的財務規范,使出口退稅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響,也使出口退稅管理的公正性、規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實現。
2管理手段落后,電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是大勢所趨。盡管自l990年開始國家稅務總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運用計算機來進行出口退稅管理,國務院還將出口退稅計算機管理系統列為國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稅工程”,但部門之間運用程度參差不齊,銜接配合問題較多。目前稅務總局推廣應用軟件在實踐運行中以暴露出諸多問題:
首先,信息應用不全。現除海關電子信息可以進行對碰稽核外,其他如企業財務核算信息、外匯管理局的結匯信息和專用發票信息等都還不能被退稅部門所采用,電算化稽核功能還不能充分發揮。
其次,軟件設計內容跟不上新出臺的政策要求,由此帶來操作難問題。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滯后且變化無常。大量申報數據因信息滯后,只好撤單。單證回收和電子信息是互補的,有時信息傳遞渠道不暢,造成人為退稅滯后及退稅計劃難以把握,既影響退稅質量,又難以有效防范和打擊騙稅。
還有,功能不齊全,缺乏清算及檢查功能。現行的申報系統和審核系統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數據登錄、編報和數據核對,但缺乏管理功能,給退稅管理工作帶來極大不便。另外,該系統也未將檢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稅檢查游離于系統之外,既不利于規范統一,又不利于數據的相互銜接。
3部門協調配合不夠,管理上存在失控、脫節現象
出口退稅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既涉及稅務機關內部的退稅、征收、計財、信息等部門,同時還涉及到海關、外管、外經貿等部門,這就要求相關部門對出口退稅工作必須協調一致。但目前國家涉及此類文件不多且執行起來有較大折扣。有些具體問題在協調上無明確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協調極其困難。如一些地方海關往往對稅務機關的函調報關單不能及時復函;有些海關要求退稅部門發函調查必須附報關單原件;有的明顯制單錯誤,企業要求改單,而非要退稅部門出具證明才予改單,從而影響退稅進度。另還,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門之間工作推諉,也造成管理失控、脫節,給不法分子的騙稅活動留有空隙。
4退稅單證申報滯后現象嚴重
生產企業實施“免抵退”稅后,只要產品一報關出口并在財務入賬后,就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免抵稅,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出口企業的資金壓力,但也使企業放松了對單證收集和報送的重視程度。
另外,實行免抵后還帶來一些弊端,有可能產生導向性問題,如有些企業將內銷收入虛報為外銷收入緩稅。單證回收滯后,使“免抵退”稅得不到最后確認,易造成漏洞,直接影響到稅收計劃和退稅計劃的實施,對地方財政造成壓力。對企業而言,單證回收期限超過六個月,國稅部門將予以補稅,這對出口企業來說無疑是個沉重的負擔。
二、解決當前出口退稅管理上存在問題的對策
1征、退稅統一管理,廢除兩套申報、兩套清算辦法
目前生產企業同時實行增值稅納稅申報與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不僅給企業和稅務機關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確貫徹稅收政策。建議把“免抵退”稅的申報、審核和匯總、清算與增值稅統一起來,在報表制度、計算依據的確定和計算結果的認定上統一辦法。要以規范、統一為前提,真正實現兩套申報辦法的合并。要以統一的思路重新設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兩套辦法合而為一,每月統一申報納稅。年底將征稅清算與“免抵退”稅清算統一管理,把增值稅清算表與《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年度清算表》合二為一。這樣把“免抵退”稅管理納入增值稅的管理架構中是比較合理。建議統一開發免抵退稅管理軟件,將企業申報、稅務部門內部各部門審核審批流轉及清算檢查納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確責職。
2加快出口退稅單證回收速度
盡快出臺出口退稅單證管理辦法,提高單證回收速度,這對稅務機關組織稅收收入(免抵調庫)和企業加速資金周轉帶來很大的作用。具體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單證申報時間先后與退稅指標分配掛鉤;
二是單證回收與出口退稅辦稅員考核掛鉤。
三是嚴格審核,及時輔導、抽查,落實責任制,通過同類同行業回收率對比分析,及時發現問題。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矯正不規則的外部行為。在目前的出口退稅機制中,仍存在著失去統一性的現象,這種現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稅的有關部門單純從部門利益出發而形成的不協調行為。外部行為不規范,我國出口退稅就難以形成一個良好的、協調的外部環境,甚至使出口退稅政策產生負效應。另外也正是這種外部行為的不規則性,致使出口騙稅屢屢發生,造成國家稅收損失。
因而創造良好的出口退稅的外部環境,必須規范外部行為。通過立法,建立全國性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
4進一步加快出口退稅網絡化進程
要加強對出口退稅憑證的有效管理,在全國范圍內組建各級票據計算機管理機構,實現票據信息共享,加強交叉稽核力度。
我國出口退稅計算機的應用應朝著網絡化方向發展,實現退稅機關與海關、外管、銀行、工商、技監、外貿主管部門以及征稅機關之間的計算機聯網,形成政府電子口岸執法管理系統,實行資源共享(包括報關單信息、核銷單信息、專用發票信息、專用稅票信息)。
要進一步規范并完善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系統,軟件設計及時補充有關功能,如新出臺的政策操作、檢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騙稅的前提下,盡可能簡化出口退稅操作手續。
在稅務部門內部應加強出口退稅人力資源配置,各部門更應通力協作、信息共享,加強對出口貨物的控管,嚴防騙稅發生。如建立協調會議制度、信息傳遞制度等。
5加強出口退稅法制建設
1994年新稅制實施以來,出口退稅的法律依據比較薄弱,基本依據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款中表述的“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中表述的“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這兩句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頒布出口退稅工作的最基本規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國稅發[1994]31),但這個文件中有相當一部分已經失效。
目前我們法制建設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出口退稅沒有一個基本的法律或法規。二是現有的法律級次過低。三是現有的規章過于散亂,缺乏系統性。四是有關出口退稅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使權限不夠明確、系統,不利于依法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行為。
加強稅收法制建設,就要加強稅收立法,規范稅收執法,強化稅收執法監督。認真學習貫徹行政許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稅務行政許可。繼續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嚴厲打擊各種涉稅違法活動。加強稅收法制教育。
認真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切實加強減免稅管理。針對薄弱環節,加強各稅種管理。狠抓稅收征管基礎工作,強化稅源管理,嚴密防范、嚴厲打擊騙取出口退稅違法行為。推進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
6有針對性的防范和打擊出口騙稅
嚴格區分外貿出口企業的自營與業務,必須從以下方面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和退稅審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