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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建筑法的調整對象范文

        建筑法的調整對象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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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法的調整對象

        第1篇:建筑法的調整對象范文

        【關鍵詞】德國;估價方法;比較法;收益法;成本法

        1 德國的房地產評估

        在德國,房地產的價格取決于市場,但市場上的房地產價格并不是由開發商和政府說了算,而是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決定。德國的房地產評估獨立于政府之外,評估師只對自己負責,并不考慮政府、委托人以及個人的經濟利益。德國的房地產評估主要分為兩類:獨立的評估師和公共評估機構。1

        獨立的評估師各自擁有著不同的資歷認證,有的是當地工商協會認定的,有的是銀行認定的,也有的是英國皇家注冊測量師學會會員。英國皇家注冊測量師學會的會員可以對歐洲地區的房地產進行評估。他們擁有豐富的房地產知識和敏銳的商業頭腦,可以為顧客提供有價值的房地產評估報告。評估師對自己的評估結果負責30年,對評估中的錯誤負有法律責任。

        公共評估機構則是指遍布德國各地的,由各城市政府設立的房地產“公共評估委員會”。這些委員會負責某一地區,如柏林、慕尼黑、德累斯頓和漢堡等地區的房地產價格評估。該委員會一般由10-20人的專業委員組成,這些委員由政府聘用,其工資由政府財政支出?!兜聡摪?a href="http://www.baojiexiang.com/haowen/298430.html" target="_blank">建筑法》對評估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有嚴格的規定,其中最重要的職責是,使地方房地產市場對公民、房地產專家和評估師保持透明度和公開性。根據《建筑法》第193款的規定,委員會的工作內容主要包括:每年公布房地產市場報告;為私人、公司或者法院撰寫已經完工或尚未完工的房地產評估報告;根據“銷售價格總匯“每年制訂“地價圖”,確定各個區域的土地價格標準值。2

        2 房地產評估的法律依據

        在德國的房地產評估領域有很多的法律、法規和準則。其中最重要的是《德國聯邦建筑法》(Baugesetzbuch, 縮寫BauGB)、《房地產估價條例》(Wertermittlung sverordnung, 縮寫WertV)和《房地產估價準則》(Wertermittlungsrichtlinien, 縮寫WertR)。下面分別介紹這三個法規。

        在房地產評估方面,《德國聯邦建筑法》只是對房地產的市場價值(Verkehrswert)給出了普遍性的定義,但并沒對評估房地產價值的方法做出規定,也沒有對方法的運用有詳細的描述?!斗康禺a估價條例》是一個由聯邦政府頒布的條例,它包含了確定房地產市場價值的所有規范化規定,比如對于房地產的估價方法、運用領域、估價過程都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公共評估委員會的估價必須遵照《估價條例》中的相關規定來進行?!斗康禺a估價準則》是《估價條例》的補充。但《估價準則》僅僅是行政指令,它僅僅對特定的機構(比如聯邦建筑管理部、國家建筑規劃部以及聯邦財產署)具有約束力,而對于公共評估委員會、法院和獨立估價師是不具有約束力的。

        3 德國的房地產估價方法

        德國的房地產估價方法可以分為標準的評估方法和非標準的評估方法兩種。3所謂標準的評估方法是指那些在《房地產估價條例》中作出規范化規定的方法,包括比較法(《估價條例》第13-14款)、收益法(《估價條例》第15-20款)和成本法(《估價條例》第21-25款)。非標準的評估方法是指沒有在《估價條例》中提及的方法,這里主要指的是現金流量折現法(Discounted Cash Flow Verfahren ,縮寫DCF-Verfahren)。這種方法主要在英聯邦國家中使用,但隨著國際化的進程也越來越多的在德國得以應用。下面的章節主要介紹的是標準化的估價方法。

        3.1 估價方法的適用范圍

        比較法特別適合于評估未開發房地產的土地價值。對于已開發的房地產,只有當可比實例房地產(Vergleichsgrundstueck)與估價對象房地產在所有影響房地產價格的因素上都取得高度一致的情況下才可以應用(比如可比實例房地產的成交日期與估價時點盡可能接近,可比實例房地產與估價對象房地產在地塊的位置、地塊的開發狀態、建筑物的類型和利用程度等方面盡可能一致),所以比較法主要用于評估公寓(Eigentumswohnungen)、排屋(Reihenhaeuser)、獨立屋(Doppelhaeuser)等。4

        收益法主要用于以收益為目的的已開發房地產的估價,這類房地產或者通過出租或者通過營業的方式來獲取收益。而這類房地產的價值就是通過未來可持續性獲取的收益來確定??捎檬找娣ㄔu估的房地產有用于出租的住宅房地產,商業房地產(比如寫字樓、商鋪),具有綜合使用功能的房地產(這類房地產一部分作為住宅,一部分作為商業來出租)以及行政辦公大樓,銀行和金融機構大樓等。5

        成本法適合于那些不是以盈利為目的,而是以建造成本來決定其價值的房地產的評估。這類房地產(根據2002版《估價準則》第3.1.3節)主要針對個別使用者的特殊需要而開發建設,特別是指自住的獨立式單、雙戶住宅(eigengenutzte Ein- und Zweifamilienhausgrundstuecke)。另外, 如果市場租金不易獲得,我們也可以用成本法來評估那些自用的廠房、倉庫以及其他的商業房地產。6

        3.2 比較法

        用比較法來評估時,估價對象房地產的價值可以通過兩種途徑來獲得,或者通過對可比實例房地產的成交價格(簡稱:可比價格)進行適當的修正來求取,或者借助地價標準值來求取。7但總的來說,我們更傾向于借助可比價格來求取估價對象房地產的價值,因為可比價格作為在市場交易過程中形成的價格,更能反映出當時的房地產市場狀況,比如市場供需狀況,資本市場狀況,地區經濟情況。下面分別介紹這兩種方法。

        使用第一種方法時,由于估價對象房地產的價值是從可比價格派生而來,所以對可比價格有三個方面的要求。8第一,可比實例房地產與估價對象房地產在所有影響房地產價格的因素上(比如,土地的性質和用途、地塊所處的位置和開發狀態、建筑物的類型和利用程度等)都必須充分的一致。第二,可比實例房地產的成交日期與估價時點盡可能接近。第三,可供使用的可比實例房地產的數量要足夠多。如果可比價格已滿足以上基本要求,但在個別條件上存在偏差,我們就需要對可比價格進行修正。對于價格因素的差異引起的偏差,可以對可比價格進行相應的增價或減價處理;對于成交日期與估價時點的偏差,可以通過地價指數序列來對可比價格進行修正。9

        如果市場上尋找不到足夠的可比實例房地產,我們就可以用第二種方法,即借助于地價標準值來求取估價對象房地產的價值。地價標準值是指各地區的土地價格參考值,它是由各地的估價委員會根據“銷售價格總匯”10定期計算和公布出來的。由于地價標準值是在忽略地上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情況下計算出的“純粹”的土地價格,所以這種方法主要是用來評估未開發房地產的土地價值。另外,地價標準值反映的只是在該區域環境下的土地價格的平均值,所以估價對象房地產與可比實例房地產如果在這些區域因素上(比如,地塊的面積、配置及利用狀況,交通設施狀況,公共、商業服務設施的配套狀況,自然環境狀況等方面)有所不同,就需要對地價標準值進行修正。11比較法的估價過程如下圖所示:

        圖1比較法的估價過程

        資料來源:參考Kleiber/Simon/Weyers, (2002), S. 1026

        3.3 成本法

        成本法可以說是以房地產價格各個構成部分的累加為基礎來求取房地產價值的方法,所以在成本法中房地產的價值由三個部分組成,即建筑設施的價值(包括建筑物、戶外設施和特殊設施),其他設施的價值和土地價值。其中建筑設施的價值和其他設施的價值要根據它們的建造價格計算,而土地價值則是通過比較法計算得來。在計算建筑物的建造價格時,要綜合考慮建筑物的年齡、施工質量方面的缺陷、結構上的損害以及其他對價格有影響的情況。戶外設施和其他設施的建造價格如果沒有包含在地價中,就按照經驗值或通常的建造價格來計算。最后,地價、建筑設施的價值和其他設施的價值這三部分加總就得到了房地產的價值。12

        圖2成本法的估價過程

        資料來源:參考Kleiber/Simon/Weyers, (2002), S. 1742

        3.4 收益法

        收益法的本質是以房地產未來的收益為導向來求取房地產價值的方法。在收益法中房地產的價值由土地價值和建筑設施(建筑物與構筑物)的收益價值兩大部分組成。13這里的土地具有“無限”的使用壽命,而建筑設施(特別是建筑物)只具有“有限”的剩余使用壽命。兩種價值首先分別計算,然后加總得到估價對象房地產的價值。

        土地價值通常采用比較法計算得來,而建筑設施的收益價值則是將建筑物每年的凈收益貼現到估價時點,計算其現值之和來作為建筑設施的收益價值。為了得到建筑物每年的凈收益,我們首先要從該房地產每年所能獲取的毛收入出發(通常我們能獲取的收入數據都是由建筑物和土地共同產生),毛收入扣除掉運營成本后,就可以得到歸因于房地產的凈收益。由于該收益中還包括土地的收益,所以還要扣除土地收益的部分(土地的年收益=土地價值×房地產的報酬率),這樣計算后的凈收益就是源自于建筑設施的凈收益。這個凈收益將作為年金,在建筑物的剩余使用年限內折現。折現的過程就是將建筑設施每年的凈收益乘以適當的收益乘數(其中,根據《估價條例》第16款第3條:收益乘數是由建筑物的剩余使用年限和房地產的報酬率計算得來),這樣得到的價值就是建筑設施的收益價值。如果有影響到價值的情況出現,還要對建筑設施的收益價值進行修正。修正后的建筑設施的收益價值再加上土地價值就得到房地產的價值。

        圖3收益法的估價過程

        資料來源:參考Schulte,(2000), S. 401.

        4 對估價方法的總結評價

        比較法:當我們從市場中可以獲取到足夠多的可比實例房地產時,比較法就是最簡單、最具有說服力的估價方法。除此之外,從計算過程上來看比較法也比成本法和收益法更貼近市場。但不可否認的是,估價結果的說服力主要取決于兩方面,一看估價師在估價時是否找到了最貼近估價對象的可比實例房地產,二是估價師在對可比價格進行修正時是否全面考慮了對房地產價格有影響的因素。

        成本法:成本法最大的弱點就是如何把房地產的成本價值調整為市場價值。在這個調整的過程中,似乎要求估價師們要先知道房地產的市場價值,然后將成本價值向其靠攏。14所以,我們在估算房地產的價值時,應優先采用與市場關系比較近的比較法和收益法。但當我們需要知道建筑物的重置價格或重建價格時,比如在保險事故發生后,需要評估所遭受的損失來確定賠償金額時,就可以用成本法來估算建筑物的重置價格或重建價格。

        收益法:在收益法中,我們通常是預測估價對象房地產未來第一年的凈收益,然后將其作為年金貼現到估價時點,其貼現值來作為估價對象房地產的價值。這種以估價對象未來第一年的凈收益來作為房地產未來每年可能取得的凈收益的做法,忽略了由于市場變化可能會帶來的未來租金收入的變化,維修費用的變化和運營成本的變化,這樣的凈收益會與實際情況有出入,從而計算出的房地產的價值也有一定的不準確性。但從另一方面來看,這種簡化處理也大大降低了計算成本和時間成本。運用收益法估算房地產價值的優點還在于,收益法計算過程中所需要的很多重要參數都是公開和透明的,比如房地產的報酬率、地價標準值、以及房地產的銷售價格等都由評估委員會定期的公布和更新,使得公眾有了了解估價過程的可能性。

        注釋

        [1]袁炳忠,2006(7),S.63

        [2]Soefker,(2005), S.120-121

        [3]Franke/Zanner/kemper et al., (2004), S. 101.

        [4]Simon/Kleiber, (1996), S. 34.

        [5]Schulte, (2000), S. 393 和Simon/Kleiber, (1996), S. 35.

        [6]Schulte, (2000), S. 393.

        [7]Soefker,(2005), S.169

        [8]Kleiber/Simon/Weyers, (2002), S. 1029.

        [9]Kleiber/Simon/Weyers, (2002), S. 1024. 和 Schulte, (2000), S. 394.

        [10]根據《德國聯邦建筑法》的規定,每一塊出售的土地都要注冊,且每塊土地的買賣都必需由公證人向國家報告。所有房地產的交易情況都要集中起來,形成“銷售價格總匯”。各地的估價委員會則根據“銷售價格總匯”每年制定“地價圖”,提出各個區域的土地價格標準值。

        [11]Simon/Kleiber, (1996), S. 109.

        [12]Soefker,(2005), S.172-173

        [13]Soefker,(2005), S.170

        [14]Schulte, (2000), S. 418.

        參考文獻:

        [1]袁炳忠,德國-獨特的價格評估體系,中國地產市場,2006(7).

        [2]Franke, H./Zanner, C./Kemper, R./Knipp, B./Laub, U.D./Laub, J.C., Die Immobilie, rechtliche und praktische Anleitungen für Investoren und ihre Berater beim Finanzieren, Entwickeln, Bauen, Verkaufen und Verwalten von Immobilien, Werner Verlag, 2004.

        [3]Kleiber, W./Simon, J./Weyers, G., Ver kehrswertermittlung von Grundstuecken: Kom mentar und Handbuch zur Ermittlung von Verkehrs-, Versicherungs- und Beleihungs werten unter Beruecksichtigung von WertV und BauGB, 4., vollstaendig neu bearbeitete und erweiterte Auflage, Bundesanzeiger Verlag, Koeln, 2002.

        [4]Schulte, K.-W., Immobilienoekonomie, Band I Betriebswirtschaftliche Grundlagen, 2. Auflage, R. Oldenbourg Verlag Muenchen Wien, 2000.

        [5]Simon, J./Kleiber, W., Schaetzung und Ermittlung von Grundstueckswerten: eine um fassende Darstellung der Rechtsgrundlagen und praktischen Moeglichkeiten einer zeitge maeßen Verkehrswertermittlung 7., ueberar beitete und erweiterte Aufl., Luchterhand Verlag, Neuwied, 1996.

        [6]Soefker, W., Baugesetzbuch mit Verordnung ueber Grundsaetze für die Ermittlung der Verkehrswerte von Grund stuecken, Baunutzungsverordnung, Planzei chenverordnung, Raumordnungsgesetz, Raum ordnungsverordnung, 37. Auflage, Deutscher Taschenbuch Verlag, Muenchen, 2005.

        第2篇:建筑法的調整對象范文

        我國《建筑法》對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質量責任的規定,主要見于第62條和第80條。第62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按照工程,供熱、供冷系統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該條法律規定,確立了我國對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的法律制度,即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內保證使用,其余部位在最低保修年限內保證使用的法律制度,保證使用的責任局限在施工方。《建筑法》第80條規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边@條法律規定,則是確立了我國建設工程損害賠償期的法律制度,即在整個合理使用壽命期內,因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責任者均應賠償的法律制度,但責任者未限定在施工方。

        可見,我國的建設工程法律框架設定的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質量責任主要區分兩個階段,一是工程質量保修期,二是損害賠償責任期。這與其他許多國家的建筑物竣工后質量責任體系不謀而合。以下分述之。

        (一)質量保修期內的責任

        質量保修期內的責任是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第一個質量責任期。我國法律規定,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并滿足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的條件即可交付?!督ㄖā返?1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保修書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質量保修期的責任主要落在施工方肩上。國務院2000年1月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下稱《質量條例》)第41條規定:“如果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彼?,對保修階段的質量責任,可以作這樣的理解:在保修期內,只要發現質量瑕疵,不管有無損害,施工方均有義務進行修復,如果造成損失,還應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如果質量瑕疵不是施工方造成的,施工方在履行保修義務后,可以向責任方追償。只是根據以上一條的規定,對于非施工方造成的質量瑕疵在保修期內引起的損失,施工方是否也應承擔賠償責任以及如何承擔、如何追償的問題尚不明確。

        同樣是建筑物竣工交付以后的第一個質量責任期,各國法律制度下的質量保修期的替代名稱是多種多樣,且期限也各不相同。

        在法國,稱“質量保修期”為“正式完工期限”(1978年民法典),期限為自交付之日起一年。比利時和瑞典稱之為“保證期”,通常為一年,結束時即為最終交付。荷蘭的保修期為3-12個月,澳大利亞、新加坡、英國通常為六個月,瑞典為兩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則更長,為五年,但公用建筑的保修期為2年。英國的JCT合同把從工程實際交付至最后完工的期限稱為“缺陷責任期”。FIDIC文本也是如此。所謂“缺陷責任期”,實際上僅指從工程實際交付至最后完工之間的期限,由承包方對列入“實際完工證書”上的缺陷進行修復,并對在此期間顯現的瑕疵進行免費維修。但是取名為“缺陷責任期”,往往引起很多人誤解,以為一旦該期限屆滿,承包商即不對工程缺陷承擔責任,其實不然。

        不管取什么名字,這段竣工后的特殊責任期間的期限長短因國而異,并非都是一年。荷蘭的保修期為3-12個月,澳大利亞、新加坡、英國通常為六個月,瑞典為兩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則更長,為五年,但公用建筑的保修期為2年。

        我國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具體明確了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其中,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的最低保修年限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的最低保修年限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為2年。其余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由承發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如果竣工驗收不合格,則由施工單位進行整修后再行竣工驗收,直至合格后交付。但是在很多國家,有四種不同情形的“交付”:

        1、業主對竣工工程完全滿意而接收交付工程;

        2、非常不滿意而不愿接收工程,要求整改后再驗收;

        3、業主接受工程,但對其中不完善之處與承包人達成減低工程價款的約定。如果不完善之處是由第三方引起的,承包人通常可以向該第三方提起索賠;

        4、最普遍的做法是業主先作有條件的接收,而這個條件是承包人必須自費盡速修復瑕疵部分,達到業主的要求。此時頒發的完工證書應當載明所有應當修復之瑕疵。比如,在英國,達到“實際完工”即可交付,建筑師會簽發“實際完工證明”。而在美國,工程達到“實質性完工”即可交付,在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內,即“缺陷責任期”內,承包商有義務修復已發現的、和在該期限內發現的任何質量缺陷。

        但是,不管是何種情況下的“交付”,工程交付即意味著工程施工階段的結束和使用階段的開始。工程交付的法律意義表現為:

        1、交付意味著保修責任的開始;

        2、交付意味著承包商無權在未得到業主同意的情況下進入該物業;

        3、在承包商提供履約保函的情況下,在此時開始考慮釋放保函;

        4、工程交付時以下問題一般得以解決:

        (1)實際交付工程與合同約定的標準之間的明顯差異;

        (2)未決的索賠與反索賠。如在工程交付時未能解決,當事人至少應明確如何處理的立場。在很多國家工程索賠時效從交付之日起算。時效長短由法律規定或者由合同約定。比如在瑞典,建筑合同一般約定業主必須在工程交付之日起30天內提出關于工程延期的索賠。

        (3)工程款結算安排。法國標準文本規定承包方應在工程交付之日起120天內向業主提交尾款結算的具體金額。瑞典規定為8個月內提交。

        5、自工程交付后,業主開始承擔保護建筑物不受意外損害的責任(如火災、盜竊等)。

        比較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其它國家的相應規定可以發現:我國立法根據決定整個合理使用壽命正常使用的建筑物的主要部位和非主要部位的不同情況,對保修期作了不同的規定,并且各分部分項工程的具體保修年限由承發包雙方在招投標過程中競爭以及在設定具體合同時約定的做法,是吸收了國外的先進做法并結合我國國情的創造。這些新規定值得承發包雙方高度重視,也值得我們廣大律師高度重視。

        (二)損害賠償責任期內的責任

        質量保修期屆滿后,意味著另一種責任期間的開始,即進入損害賠償責任期間。在有些國家這種責任為零。如葡萄牙規定在政府作為業主的情況下,質量保證期后不存在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在大多數國家,業主都可以在一段時期內向有關責任者要求損害賠償。

        保修期的損害賠償責任的期限因法律或合同規定的不同而不同,很多國家的制度本身也在不斷變化。以荷蘭、法國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為例:荷蘭民法典規定了二十年責任期;而法國規定了十年責任期。法國的十年責任期的責任范圍為以下缺陷引起的損害:1、影響道路、主要管道、基礎、承重結構的堅固,隱蔽工程、與建筑物不可分的設備(其他設計要求有不少于2年的合同保證期)2、工程不符合使用目的。另外,在加拿大的魁北克,非居住房屋和商業建筑的保修期后責任期為5年,而公用建筑則為30年。

        與保修期內的責任形式不同,保修期內只要發現任何瑕疵,不管有無損害承包商均有義務修復,不修復將承擔一定的后果;但在保修期后的損害賠償責任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要有損害才可主張賠償,而且并不是所有的損害都可以獲得賠償。

        在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如意大利、魁北克、西班牙、瑞典和英國,將損害分為微小損害和重大損害,只有重大損害才可追究責任。當然,至于孰是“微小”孰是“重大”,這些國家的法律和實踐都沒有一個確定的標準,可以說因事而異。比如在英國,對磚房裂縫程度的分類是根據這些裂縫對結構的影響程度來確定的,從而判斷哪些是嚴重裂縫,哪些是微小裂縫。

        盡管沒有確切的標準,但各國建筑法律、法規的要求,合同明文或默示條款的要求,以及建筑物所在地特殊文化的需求,都是判斷損害大小的一般依據。

        我國《建筑法》第80條的規定表明:我國立法對建筑物損害賠償責任期的規定比較嚴厲,針對建筑物的地基和主體結構以及其他部位,即使在普通部位的保修期屆滿后,只要因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均可要求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這顯然加重了建筑物的制造者包括承發包雙方以及勘察、設計等有關各方的質量責任。可以預見,不遠的未來,因建筑物質量不合格而請求賠償的案件將會大大增加。當然,區別于保修期的責任主體,法律并未規定由施工方負責,而僅僅規定了“責任者”。那么,哪些主體可能成為建筑法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期內的責任者呢?

        二、建筑物竣工后質量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主體

        由于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不一定依據合同而發生,因此按照建筑物在建設期間是否與業主有合同關系,在建筑物竣工后承擔質量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可以大致分為以下兩類:

        (一)與業主訂有合同者,包括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

        按照我國《建筑法》第24條的規定,業主有可能只與一個項目總承包方簽訂合同,也可能分別與勘察、設計、施工以及監理和設備采購各方簽訂合同,建筑法對業主與合同對方的工程質量責任都作了相應的規定。因此,在建筑物竣工交付使用后,按照《建筑法》第80條規定因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責任者,就可能是與業主有各種合同關系的對應各方。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這些業主的對應方都有可能成為損害賠償的責任者。

        但國外的規定有例外:意大利的民法典只規定了施工單位對建設單位的責任,這意味著施工單位必須及時發現和糾正其他建設參與者的錯漏,否則將承擔責任。但在Emilia-Romagna地區這一原則已得到了適當的修訂,該地區1990年有一項法律規定:主要設計人、項目經理、承包人、技術監理、竣工檢驗人等應簽署建筑物竣工的技術文件,聲明該建筑物已符合建筑規范及使用要求。如果政府監督員發現這一聲明是不真實的,這些簽字人都將被處以罰金。

        此外,新加坡有一套截然不同的責任分擔體系。1989年《新加坡建筑管制法》引入了“有資格的人”、“注冊檢驗師”和“現場監理人”的概念。建設單位如果就施工方過錯造成的損害要求賠償,他可以直接向施工方索賠,也可以向上述“有資格的人”進行索賠,這樣,施工方就可以免于承擔責任。

        (二)與業主沒有直接合同關系者,包括:

        1、政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

        在有些國家,當地政府部門有義務核查所有或部分建筑項目的質量情況。我國目前體制下仍要求政府建筑管理部門對所有竣工建筑物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結果說明:合格或者不合格。但我國的《質量條例》關于“竣工驗收備案制度”的新規定將改變政府過去直接參與驗收的做法,而將監督力度轉移到施工圖的審查和竣工驗收資料的抽查。

        在英國,法律規定了對政府部門的責任限制,而在有些國家政府部門的責任幾乎為零。如新加坡因為有“資格人”承擔責任的機制,明確規定政府不必承擔責任。

        2、質量檢測機構

        我們可能會遇到的一個問題是:如果對建筑材料質量狀況的錯誤鑒定結論導致建筑物質量瑕疵,瑕疵責任由誰來承擔?比如在我國,對商品混凝土的檢測通常需要委托專門的檢測機構進行、水泥制品使用前必須經過檢測,按照我國的合同法和建筑法,使用該產品進行施工的一方仍應對建筑物瑕疵承擔責任,然后由承擔責任方再依據委托檢測的合同自質量檢測機構索賠。

        3、分包商

        按照英、美合同法上“合同相對性原則”,除合同當事人外,任何其他人不得請求享有合同權利,也不必承擔合同責任,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方無權要求執行合同中約定的第三方權利。由于業主與分包商沒有直接合同關系,業主無法直接向分包商主張權利,受害者(如租戶、后繼使用人)更是無法向直接責任者追索合同意義上的賠償權利,因而導致眾多實質上不公平的結果。為了避免產生這樣的結果,在英國盛行一種叫“從屬保證”(collateralwarranty)的系列合同,與建筑承包合同配套使用,即業主要求所有的承包商(包括各類分包商)、專業咨詢師(包括結構工程師、造價工程師、設計師等)、設備供應商等向建筑工程的使用人、買受人、承租人和貸款人提供書面保證合同,從而建立由這些設備或服務提供商向建筑物權利人直接承擔責任的法律紐帶。由于一個建筑項目往往涉及數十個、上百個甚至上千個這樣的書面保證合同,一些大的律師事務所的建筑法部門得投入不少人力應付這些保證合同的起草、談判等的繁瑣操作。

        1996年,英國的“法律委員會”提出關于《合同相對性:關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報告,要求英國法對“合同當事人原則”作了重大修改,授予合同中關于第三人權益的執行效力。1998年形成議案交國會討論,并于1999年11月11日獲女皇批準,成為《合同(第三方權利)法》。可以預見,英國今后的建筑承包合同將增加許多涉及包括分包商、供應商、建筑物使用人、購買人、建筑項目貸款人等在內的第三人利益條款的起草,并且對這些條款的內容設置采取更加謹慎的態度。

        在我國,這一問題已在法律的規定上得到解決?!督ㄖā返?5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睋?,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承擔連帶責任,有權主張索賠的一方可以依據合同,或者在無直接合同關系的情形下依據侵權理論要求總包方、分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供應商

        在國外,業主與供應商一般沒有合同關系,供應商供應的材料、設備有質量缺陷時對業主的責任表現為“侵權責任”。

        在我國,建筑材料有甲供料和乙供料之分,但總的趨勢是以乙供料為主。前者由建設單位與供應商訂立供貨合同,后者由施工單位與供應商訂立供貨合同。但不管是甲供料、還是乙供料,建筑材料在用于施工以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責任對該材料進行檢驗,或核實有關質保書和檢測報告。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按照《建筑法》及配套法規的規定承擔建筑物質量瑕疵的責任,而供貨單位則按《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承擔貨物瑕疵的責任,兩者并不矛盾。

        三、質量缺陷的分類

        《建筑法》第80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之一是:該損害是“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而遭受的。什么是“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呢?它的標準是什么?質量不合格與一般的質量問題的界限又是什么?這些問題目前還難以在現有條文中找到答案。按照一般的理解和建筑行業的運作習慣,工程質量問題可以分為工程質量缺陷和工程質量事故。釀成工程質量事故的缺陷一般是對工程結構安全、使用功能和外形觀感等影響較大、損失較大的質量損傷。從廣義上說,工程質量問題都是程度不一的工程質量缺陷,質量缺陷達到了一定的嚴重程度,即構成了質量不合格。

        任何質量缺陷的背后都有導致這一缺陷的行為人的錯誤和疏忽行為。這種錯誤和疏忽行為可以發生在整個建筑過程的任何一個階段,主要包括:1、設計和技術監理過程;2、現場施工過程;3、移交時關于維護和使用建筑物的指導過程。如果按上述階段分類,可將質量缺陷分成以下主要幾大類:

        (一)設計缺陷

        記載在設計圖紙和設計文件上的錯誤或疏漏將從一開始就影響工程建筑的質量。比如對通風的設計考慮不周將引起建筑物通風不良,而結構設計上的錯誤將帶來建筑物沉降、裂縫等結構性缺陷。設計師無疑是承擔設計錯誤的責任主體。

        但是,在很多情況下,設計錯誤帶來的缺陷責任的承擔主體并非僅設計師一方。在美國,工程邊設計邊施工的現象很普遍,大部分的具體設計工作是在工程進行施工過程中通過獨立技術監理的監督和配合完成的,如果由于監理的過錯而導致設計錯誤,監理也應承擔設計缺陷的責任。

        承包商也會被要求承擔設計缺陷的責任。在英國,承包商有義務在進行施工組織設計時檢查設計師的設計。意大利的立法走到了極端,把設計和監理過程中的所有錯誤和疏忽的責任都壓在承包商一方頭上。而新加坡走向另一個極端,即有責任的個人直接承擔設計錯誤的責任。但大多數國家都在尋求一種平衡,力求確定設計師、監理師和承包商、分包商、供應商之間承擔設計錯誤的合理比例。

        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8條第2款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睉斃斫鉃槭┕挝恢辉诎l現了差錯后方有義務及時提出,但沒有規定施工單位有審查設計文件和圖紙的義務。因此,除非合同有另外的約定,承包商一般不承擔設計缺陷的責任。至于承包商發現設計有差錯而不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應承擔怎樣的責任,法律沒有作進一步規定。

        (二)施工缺陷

        施工過程的缺陷大部分是由于承包商引起的。承包商最主要的義務是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嚴格執行每道工序,檢查建筑材料、構件的質量。這在各國都是一樣的。

        我國的《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9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材料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由此可見,建筑材料、構配件等使用到施工工程,成為建筑物的一部分之后,由此造成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應當由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承擔,而不論該材料或該產品由誰來采購。

        但在法國有一項特殊的規定,對于那些稱之為“EPERS”的建筑物構配件,比如預制木配件,供應商應當承擔因該產品導致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從而免除了承包商對此的檢驗和測試責任。

        (三)指導缺陷

        工程交付時建筑師給予業主的維修使用指導說明不充分,可能引起建筑物使用過程中的損害。隨著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日趨多樣和復雜,對建筑物如何使用和維修的告知愈顯重要。錯誤信息或疏忽重要信息的告知都可能造成重大損害。法國有一案例:一個診所的看房人在灌裝臨時用電房的汽油箱時,汽油涌出淹沒了好幾層樓面。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承包商在移交該房給業主時,沒有向業主充分告知罐裝汽油箱的用法說明,以致管房人誤操作而導致損失。因此,法院判令承包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我國建筑法第61條規定了交付竣工驗收建筑工程應具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上海市還實行了住宅建設單位應提供《住宅使用說明書》的制度。違反了這些規定,受損害方可以依法要求責任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推行工程保修保險和工程質量綜合保險

        從以上我們可以看到,各國對于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質量責任的法律規定是大同小異的,盡管質量保證期和損害賠償責任期的期限各有長短,責任主體不盡相同,但業主、使用人、承租人對因建筑物質量瑕疵及其造成的損害都有追究責任的特定對象。問題是,一些責任主體,尤其是承包商、設計商,在經過幾年的營運后可能資不抵債、破產,或者不復存在,或者他們購買的執業責任保險期限太短或保險金額不足,一旦發生建筑物質量缺陷的損害賠償可能無力承擔責任,或者根本找不到責任承擔者,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呢?

        一些法語國家政府通過強制承包商投保質量責任險,有效地解決了這一現實問題。法國是一個典型的實行強制性工程質量保險制度的國家?!斗▏穹ǖ洹返?270條規定:“建筑人及承攬人,經過十年后,即免除其對于建筑或指導的巨大工程擔保的義務?!狈▏督ㄖ氊熍c保險法》進一步規定:凡涉及工程建設活動的所有單位,包括業主、設計商、承包商、專業分包商、建筑產品制造商、質量監理公司等,均須向保險公司進行投保?!督ㄖ氊熍c保險法》還規定,工程項目竣工后,承包商應對該項工程的主體部分,在十年內承擔缺陷保證責任;對建筑設備在兩年內承擔功能保證責任。保險費率根據建筑物的風險程度、承包商的企業聲譽、質量檢查的深度等加以綜合考慮,一般要負擔相當于工程總造價1.5%-4%的保險費。工程交付使用后,若第一年內發生質量問題,承包商負責進行維修并承擔維修費用;若在其余九年內發生質量問題,承包商負責維修,而維修費用則由保險公司承擔。

        在我國,《建筑法》規定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勘察單位、監理單位的責任,對損害賠償不再有限額的規定,有關責任單位的義務、風險進一步加大,工程建設當事人如果不通過工程擔保或保險分散、轉移風險,一旦發生違約或重大責任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必然影響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責任單位也將難以生存。再加上第60條規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也就是說,基礎工程的保修年限最低為“合理使用壽命”,即設計年限,一般為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第80條又規定了損害賠償責任的期限為“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在這樣一段漫長的時限內,要真正落實責任的承擔,必須通過保險來解決。

        鑒此,為真正落實建筑物交付后在其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筑工程質量責任,建議以建筑工程保修保證保險落實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責任;以建筑工程質量責任綜合保險落實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

        建筑工程質量責任綜合保險是由保險人承保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本身和以外的財產及人身的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的險種。

        建筑工程質量責任綜合保險是由保險人承保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本身和以外的財產及人身的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的險種。

        第3篇:建筑法的調整對象范文

        彼得?艾森曼,“建筑理論家、教育家”、“解構主義建筑大師”、“建筑語言符號學的拓荒者”。他的“卡紙板住宅”系列、俄亥俄韋克斯納視覺藝術中心、辛辛納提阿諾夫藝術中心等建筑實踐用抽象的建筑語言與貌似巧合的邂逅,構成獨立于功能、意義之外的純粹的建筑形式。一邊是無數建筑學子對這位archftecf sfar的頂禮膜拜,另一邊是同行甚至是語言學家對艾森曼圖示語言的質疑。風風雨雨半個多世紀,這位建筑大師執著地在建筑領域進行語言學與符號學的研究與實踐。從對意大利建筑師特拉尼(Giuseppe Terragni)進行形式主義解讀到抽象建筑語匯所構成的多宗復雜關聯的“場域”再到城市和建筑環境的自發組織能力,艾森曼的建筑解說中似乎預示了今天消費社會中建筑的符號化傾向。2005年,彼得?艾森曼和萊姆?庫哈斯,兩位給當今建筑界帶來巨大視覺沖擊的architecture star在紐約的一次會議承諾了三次約會,一次在艾森曼的故鄉紐約,一次在庫哈斯的故鄉鹿特丹,另一次在兩個人都沒有進行過建筑實踐的一個中間點――倫敦。2006年1月,他們的第一次約會選擇了英國AA schoole,他們就“建筑與意識”(architecture and ideology)、“自生與演化”(oufonomy and engagement)、“內容與形式”(content and form)、“主觀意志”(sublectivity)等問題展開討論。艾森曼此行是第二次約會。與英國之行相比,在貝爾拉格建筑學院的演講中艾森曼更加銳利的提出了“Architecture is only Ianguage”,建筑的符號含義正在逐漸弱化人們對功能和結構的關注,轉而致力于建構一種更為廣義的建筑美學。

        建筑是社會發展的一面鏡子。按照社會發展的進程,建筑活動大體上可以分為三個大的階段:追求使用價值的生產活動:追求交換價值的生產活動;追求符號價值的生產活動。2000多年前,維特魯威在《建筑十書》中論述了建筑設計的三原則:堅固、實用、美觀?!皥怨獭眴栴}涉及靜力學、構造學和材料學等領域?!皩嵱谩笔顷P于建筑物的使用的,以確保建筑物有恰當的功能。“美觀”包括了所有的美學要求,其中最重要的是比例問題。法國大革命之前,建筑活動基本上遵循著這三條原則,是一種單純的造物活動。這種活動受到皇家、君主和教會制度的贊助,服務于他們的意識形態。在三原則指導下,建筑師整理出柱頭的不同種類,柱身的不同種類,柱頭與柱身相互關系的不同種類,相對于私人建筑物它們如何用于公共建筑物,是什么界定出兩層建筑物而非單層建筑物等等。這些事物構成了一種古典建筑的分類方法。法國大革命后,傳統的建筑活動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國家成為了建筑的贊助人、公眾成為占主導性的建筑收受者,經濟規則下的建筑活動開始以交換價值為杠桿。在這種轉變中,一方面建筑活動所表達的意志形態從單純的精神和美學擴展到對社會狀況的關注,即國家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狀態在建筑學中的體現:另一方面,新型的社會體制提出了新的功能要求,學校、醫院、工廠、集合住宅等以前從來沒有在建筑學意義上被考慮過的新類型成為建筑實踐內容。與此同時,建筑的贊助人越來越關注商品交換過程中的單位時間價值,“實用”和“堅固”相互作用衍生出了所謂的“經濟性因素”。在這一轉變的初期,學院派希望能夠建立一套統轄“美觀”標準的規則:即規定監獄建筑看起來應該是什么樣子,學校建筑看起來應該是什么樣子等等。然而,以交換價值為杠桿的建筑活動不可能被束縛在形式比例的“模子”里面,符合功能、結構的新形勢必然要沖破“中軸對稱”和“拉丁十字”的封鎖??虏嫉亩嗝字Z體系、盧斯的斯坦納住宅以及密斯的玻璃摩天樓徹底擊毀了學院派關于“美觀”的清規戒律,建筑美學從二維的立面推敲發展到三維空間的塑造、從視覺上的和諧擴展到心理的愉悅。

        “正如中世紀社會通過上帝和魔鬼來建立平衡一樣,我們的社會是通過消費及對其揭示來建立平衡的”。在消費社會,物質消費轉化為一種意識形態意義上的美學消費,消費者不是以需求為媒介,而是以符號的新奇性、話題性、意義性為媒介進行消費。消費不再是物的消耗和占有,而是指向符號的消費,對符號的追求超過了對物的功能需求。今天的城市已經不再像19世紀的城市那樣是政治、工業的場所,而是符號、傳媒生產的場所:商品不僅具有馬克思所說的使用價值、交換價值,還具有符號價值,即表達風格、名聲、奢侈、地位、身份以及權力等特征的商標價值:建筑活動打破了傳統的以“生產”為中心、“交換、分配和消費”只有在生產的基礎上才能進行的游戲規則:建筑的本質已經突破了“居者有其屋”的基本需求,轉而追求符號意義。20世紀90年開始的“主義之爭”,歷史符號的隱喻與夸大,形式上的新、奇、怪,體量規模上的高、大、猛……都是這一轉變初期的建筑現象。今天的建筑學處于一個非確定的過渡時期,“實用”、“經濟”、“美觀”三原則的內涵又一次發生了化學反應。先進技術保障下的“堅固”原則不再以追求永恒為目標。“在以往的文明中能夠在一代一代人以后存留下來的是物,是經久不衰的工具和建筑,而今天,看到物的產生、完善和消亡的卻是我們自己?!苯裉斓膱怨淘瓌t關注建筑全生命周期內整個建筑系統的協同工作,對于建筑整體性的要求模糊了現代建筑對結構、空間、功能、表皮的界定。“實用”從對建筑單體的功能需求擴展成為城市功能的延伸,醫療建筑、教育建筑、觀演建筑、居住建筑等以功能為依據劃分的建筑類別逐漸淡出了人們的視野,取而代之的是Hybrid Building(建筑綜合體),例如美國的洛克菲勒中心、法國巴黎的德方斯新城事務區、德國漢堡的易北河音樂廳等等。功能復雜、形體巨大、服務對象多樣的特征使得建筑空間的塑造轉向了更大尺度的“場所”或者更小尺度的“場景”,相應的“情節性”、“偶發性”成為一種新的“美觀”原則。此外,在消費社會中,建筑自身具有廣告效應,這要求建筑形式具有差異性,并能夠以此反射建筑業主個人形象的自我建構,拓展業主對世界的認識,使業主在自我呈現中調整與環境的關系。在今天的建筑實踐中,“堅固”、“實用”、“美觀”已經不是分而治之的三個范疇,而是一種綜合的建筑法則。先進技術的合理運用、精湛的工藝技術水平、生活在其中的使用者的幸福指數、充滿偶然性與趣味性的建筑情節以及區別于其它建筑的形式特征成為高品質建筑的標志。文丘里的母親住宅如此,蓋里的畢爾巴鄂博物館亦即如此。建筑的“堅固”、“實用”原則相互融合,化成一種更加廣義的“美觀”:或是建立在經典美學規則之上的細節把玩:或是在秩序的組織與顛覆過程中的邂逅;甚或是差異性的夸張與抽象。正如艾森曼在貝爾拉格建筑學院中的講演中提到的,建筑是一門語言,有自己的形式感,這種形式感可以逃

        脫敘事而存在。

        第4篇:建筑法的調整對象范文

        關鍵詞:建筑監理;體系建設;建筑工程;工程質量

        在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應該明確監理安全管理的責任,這樣使施工單位的基本權益得到保障,從而更好的服務于建筑工程建設中。以下根據監理安全管理的現狀,對加強建筑監理體系建設進行具體分析,并對工程監理應該承擔的責任進行研究和探討。

        1.我國建筑監理體系建設的現狀

        在建筑工程項目中,監理體系建立能夠保障整個工程的安全以及施工人員的安全,是決定一項工程的質量是否合格的關鍵。隨著建筑監理體系在工程中的推廣和應用,在許多建筑工程建設中,監理工作都使工程獲得了額外利益,這就使越來越多的開發商和監理單位認識到監理體系的重要性。但有一些人錯誤的認為監理單位一旦接受了項目的監理任務,就應該承擔一切責任和風險,在建筑工程出現問題時,監理單位需要負責全部的責任;還有一些錯誤的觀點認為監理具有很大的權利,只要是政府職能范圍內的都可以管轄,如果在這些方面出現問題,監理也要負全部的責任。

        2.監理安全管理責任的具體分析

        2.1根據案例對建筑工程監理中的監理體系進行分析和探討

        (1)施工組織設計問題。根據工程合同規定,監理人員需要對施工方案進行審核。在建設工程中,監理人員的主要職責就是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但在審核工作的深度方面,監理規定中沒有明確的規定。

        (2)施工質量問題。在建筑工程施工中,與工程相關的法律、規范等都要求監理人員對工程進行檢查和驗收,在遇到建筑工程質量問題發生的安全事故時,監理人員應該承擔安全責任,如果質量問題沒有造成安全事故,監理人員應該承擔民事或行政責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將承擔刑事責任。

        (3)圖紙設計問題。在施工過程中,監理人員發現設置圖紙出現問題時,應該立即報告給建設方,如果未經上報而出現安全事故時,監理人員需要承擔行政責任。如果監理人員對施工方提出的圖紙問題扣壓不報,則監理人員應該承擔行政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如果監理人員沒有發現圖紙中的錯誤,而導致安全事故時,需要按照監理合同來判斷安全責任。

        2.2工程的安全事故主要發生在工程安全生產和實體質量安全兩個方面

        2.2.1實體質量安全監理責任

        根據我國現有的建筑工程相關規定,監理人員在繼續工程監理控制的過程中,應該承擔以下幾種責任:(1)對工程的施工計劃和施工方案進行審批的責任。監理人員在監理工作開始前,應該對工程的施工設計和施工方案進行嚴格的審查,并及時找出方案中的不足之處,并告知施工單位進行修改,如果遇到比較重大的設計錯誤,特別是違法的建設內容,要責令其改正,改正后才能繼續簽字確認;(2)在工程施工前對開工進行審批的責任。監理人員在工程施工前要對開工的條件進行嚴格審查,在確認所有條件都復合后,方可進行簽字;(3)對施工中的測量結果進行檢測的責任。在施工單位確定好施工測量結果后,監理人員應該對測量結果進行審查和檢測,結果復合要求后簽字確認;(4)監理人員要對工程所用的材料、工程構配件和工程所用的機械設備進行審查。在工程材料、構配件和機械設備進場前,監理人員應該嚴格按照質量標準和工程需求來進行檢查,可以利用取樣檢測的方式對原材料進行抽查,確認復合要求時簽字確認;(5)對分項和分部工程進行驗收。承包單位一般會將整個工程進行分項或分部來施工,在施工完成后,監理人員應該對這部分工作進行檢驗和查收,確認符合要求后簽字;(6)可以對被檢測單位進行檢查、督促以及責令整改。在工程施工時,監理人員應該對工程中的各個施工環節進行嚴格的把關,并檢查工程施工單位的施工行為,如果在檢查中遇到嚴重的違規行為,監理人員要立即勒令其停止施工,并要求其進行整改;(7)在遇到施工質量問題或者施工安全隱患時,監理人員要簽發停工令。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監理人員如果發現建筑質量問題或者工程安全隱患,就需要考慮問題的嚴重程度,對于較嚴重的工程問題,就需要簽發停工令,并要求施工單位進行停工整改;(8)工程初期的驗收、出具工程質量報告、工程驗收和提出建議的責任。在初步的工程建設完成后,監理人員需要對工程進行檢查,確認合格以后進行簽字確認。

        2.2.2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監理

        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可以看出,監理不負責安全生產管理。我國的建筑法中明確指出,監理應該按照相關標準、文件或者合同,對工程中的施工質量、工期和資金等方面進行監督。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具有一定監理資質的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的委托,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對工程進行進行監督管理。監理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協助建筑單位進行工程研究、選擇最適合的工程方案、嚴格審查設計文件、控制工程投入和工期、監督施工單位按照合同施工等。在我國的《建筑法》中,主要的調整對象是建筑工程中的管理和協作關系,在出現工程安全責任時,應該嚴格按照《建筑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判斷和處理?!侗O理規范》是我國建設工程中的主要規范,其主要規定了關于建設監理的相關要求,也是判斷監理是否承擔工程責任的主要依據。從規定中可以了解到,監理工作的主要內容是對工程的質量、進度和投資進行控制和管理,對合同、信息和組織進行協調,所以說監理部承擔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相關責任,但監理工程師不能忽視對施工安全的管理。根據工程相關的法律法規來看,施工單位應該承擔安全管理的責任。

        3.總結

        建筑工程監理體系的建設是保障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我們在建筑建設的過程中要不斷的探討出新的措施,有效地加強建筑監理體系建設,確保建筑工程質量。

        參考文獻

        [1] 潘蜀健主編.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房地產經營學[M],2002.6.

        第5篇:建筑法的調整對象范文

        關鍵詞: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質量 成本造價 安全生產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發展,高層建筑在城市建設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由于高層建筑結構復雜,工程量大,涉及工序多,給建筑施工帶來相當大的難度,在建筑施工過程中探討合理的施工管理方法對提高建筑質量縮短建設工期以及控制施工成本都有至關重要作用。本文就建筑施工管理的幾個要點進行簡要闡述。

        一、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性

        1、管理工作的好壞,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企業的經營效益、企業信譽乃至企業存亡的問題。

        建筑工程施工必須具備一定的技術條件和技術裝備,而這些技術條件和技術裝備需要企業的技術力量和技術工作組織管理水平來支撐和實施。

        2、建筑施工有其特殊性。建筑的類型、樣式繁多,規模要求各不相同,施工作業受天氣影響較大,而復雜的多工種交叉施工、多項技術綜合應用、工序搭接較多,在這些生產過程中都需要加強管理,進而保證施工正常有序地進行,以便達到預期的質量要求、使用功能要求和降低建筑成本要求的目標。

        3、隨著建筑業的發展,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不斷出現,同時承擔的新工程可能結構更復雜,功能更特殊,裝修更新穎,從而促使生產技術水平不斷提高,技術主裝備不斷先進,技術管理要求不斷提高,這也使得施工管理更顯重要。

        二、建筑施工質量管理要點

        質量管理是為了保證和提高產品質量所進行的計劃、組織、協調、控制等各項工作的總稱,由于市場建筑施工存在著復雜的縱橫關系,非一個施工單位能夠保證整個建筑物全部功能的質量,從設計、施工一直到竣工使用,必須將參加建設的所有單位組織起來,統一協調,分工合作,才能建立起保證體系,確保建筑產品的全部功能質量。

        管理也是生產力,管理因素在質量控制中舉足輕重。建筑工程項目應建立嚴密的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責任制,明確各自責任。施工過程的各個環節要嚴格控制,各分部、分項工程均要全面實施管理到位。在實施全過程管理中首先要根據施工隊伍自身情況和工程的特點及質量通病,確定質量目標和攻關內容,再結合質量目標和攻關內容編寫施工組織設計,制定具體的質量保證計劃和攻關措施,明確實施內容、方法和效果。

        質量控制的目標管理應抓住目標制定,目標展開和目標實現三個環節。施工質量目標的制訂,應根據企業的質量目標及控制中沒有解決的問題、沒有經驗的新施工產品以及用戶的意見和特殊要求等,其中同類工程質量通病是最主要的質量控制目標;目標展開就是目標的分解與落實;目標的實施,中心環節是落實目標責任和實施目標責任。各專業、各工序都應以質量控制為中心進行全方位管理,從各個側面發揮對工程質量的保證作用,從而使工程質量控制目標得以實現。

        三、建筑施工成本造價管理要點

        工程項目成本管理是根據工程項目特點,在施工過程中對項目成本組織預測、規劃、考核、實施控制、分析等進行的一系列價格管理活動。工程項目成本控制是整個施工過程中的一個重要內容,它關系到施工項目是否盈利。在工程總價包死的情況下,成本越低,盈利越高。建議的成本控制:

        1、工程項目成本控制是以項目為中心,分層管理,分級核算的承包和核算體系。工程成本主要由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其他費用組成,將四費落實到經營勞資、材料、機械各部門,進行責任考核,并與質量、安全、工期指標掛鉤,建立激勵約束機制。

        2、作好成本核算,工程開工前,按照施工圖作好成本預算,分析出人工、材料、機械的含量,并與中標預算作好對比。制定人才機的成本目標,若人工費為清包,可一次包死,不在調整,此項支出為固定值。材料費節省的前提必須實行材料招投標,實行質優價廉,以投標材料價為限額,特殊材料高于投標價的可平衡于其他低價材料。實行有目的的控制成本。

        3.工程竣工后,進行成本核算。作好竣工結算,調整可調的價差,在竣工總價的基礎上,進行成本分析,作好竣工成本分析資料,為今后的工程提供依據。

        四、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管理要點

        1、對施工人員做好安全培訓教育,針對建設施工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的實際情況,區分層次,突出重點、兼顧普遍,采取多種方式做好安全培訓工作,對特種作業人員(電焊工、電工、起重工等)要結合工種進行崗前安全教育,必須經有關部門做好安全防護、救護等基本的安全知識培訓并合格后方可上崗。

        2、統一施工安全資料標準。在建筑行業中,全面開展學習《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有關規范及有關施工安全生產文件,統一標準,強化用標準,時刻加強安全教育,增強各方面安全意識,確保全面、透徹地貫徹落實到每一個施工現場。

        3、提高施工現場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施工現場堆放的各種物料分類放置,確保消防通道暢通,對樓梯口、進出口、洞口、預留管道口等進行嚴格圍蔽保護,建筑進行全封閉保護,拉掛合格安全網,設置安全標志牌。給進入施工現場的所有人員配備安全帽,給高處作業人員配備安全帶,對違反者一經發現立刻予以制止,耐心教育并嚴格按章處理,讓所有施工人員充分認識施工安全生產及文明施工的重要性和必然性,進一步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及文明施工意識,增強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及文明施工工作的自覺性和責任感。

        4、建筑設計方面要完善。解決設計中存在的安全問題,要從多個方面來保證建筑設計的安全性,設計人員不能只套規范,應該根據不同的設計對象,不同的環境和使用條件,發揮自己的才智和創造性,必要時采用高于規范規定的數值。選用經濟合理的設計方案以保證建筑結構的安全性。

        五、建筑工程施工技術管理要點

        作為組織管理人員要全面、完整、總體計劃,認真執行《建筑工程施工技術規范》貫徹《建筑法》從源頭抓起,認真落實、組織圖紙會審、工程洽商工作,施工過程中嚴把每一道工序的操作規程抓大局,促局部多管齊下。抓大局就是組織者要對高層綜合樓的整體結構進行分析,按規范操作嚴把質量關、提高大項工程的合格率。如土方工程、鋼筋工程、混凝土工程、模板工程、砌體工程都要責任到人,強制性實施。具體如何實施施工中的操作以土方工程為例:組織人員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組織工作。

        1、施工準備:協同其它相關人員進行現場勘查―確定施工方案―測量定位方線―土方機械車輛的準備到現場清理平整再到現場排水降水。熟悉圖紙―技術交底―崗位責任制。

        2、控制挖方標高軸線標高的復核,并作記錄。

        3、基礎砼澆筑后基土回填:質量評定:執行GBJ201―83規范、GBJ300―88、GBJ301―88規范、GBJ123―88規范。設計變更圖紙、文件―測量定位記錄―驗槽記錄―隱弊工程驗收記錄―質量檢查和驗收記錄等方面的具體工作,如果以此類推,每一項涉及工程做細做好嚴格執行技術規范,從大局進行組織管理,那么工程質量也不是口頭語言,為質量提供了有力保證。

        六、結束語

        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是一項復雜的工程,要做好這項工作,需要建筑施工企業提高施工管理素質,進一步細化管理中的各項工作,切實做好工程管理的幾個要點管理控制,加強質量監控,充分控制工程成本造價,抓好施工技術管理,在施工過程中加強安全管理,這樣才能按時保質地完成施工任務。

        參考文獻:

        【1】尹軍,夏瀛主編.建筑施工組織與進度管理[M].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 2006.03

        第6篇:建筑法的調整對象范文

        關鍵詞:工程造價;成本控制;建議

        一、工程造價概述

        1、工程造價的概念

        工程造價是指進行某些工程建設所花費的全部費用。工程造價是一個廣義概念,在不同的場合,工程造價含義不同。由于研究對象沒,工程造價有建設工程造價、單項工程造價、單位工程造價以及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等。

        2、工程造價的特點

        工程造價具有大額性、動態性、兼容性等特點。要有效管理工程造價,必須按照一定的標準對工程造價的費用構成進行分解。一般可以按建設資金支出的性質、途徑等方式來分解工程造價。工程造價的基本構成包括用于購買工程項目所含各種設備的費用,用于建筑施工和安裝施工所需支出的費用,用于委托工程勘察設計應支付的費用,用于購置土地所需的費用,也包括用于建設單位自身進行項目籌建和項目管理所花費的費用等??傊こ淘靸r是按照確定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等將工程項目全部建成并驗收合格交使用所需的全部費用。

        二、工程造價管理與控制現狀

        1、供求關系失衡

        近幾年,固定資產的投資規模逐漸壓縮,但從事建筑施工的隊伍卻有增無減,這就使得本已激烈的市場競爭更趨激烈。部分企業為爭到施工任務,不得不面對苛刻的招標條件,壓價承包、墊資施工、壓縮工期、肢解發包、指定分包等等。面對這種不規范的市場交易,施工企業只有保眼前利益,長此下去,企業缺乏自我更新改造的后勁,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對工程造價管理也帶來不利影響。

        2、工程立項階段和設計階段造價管理薄弱

        目前工程造價管理的重點在工程建設階段,注重了工程的承包造價、建設過程中的變更造價以及結算造價,而對于工程立項階段、設計階段的造價管理沒有足夠重視。足額且合理的列出投資,是工程造價管理的重要內容。然而在實際工作中,某些工程在立項階段缺乏科學的態度,憑主觀意志,把可行性研究變成可批性研究;有些工程投資概算不真實,在超投資的情況下為了能通過審批采取只壓低概算,不相應的調整設計方案的作法;有些工程在資金不落實的情況下急于上項目,編制虛假的工程概、預算;還有些工程在投資估算中未全部列出動態的調整因素。由于放松了前期的工程造價管理,使得工程開工后即出現資金短缺,投資不足,造成工程干干停停,既加大浪費,也給工程的造價管理與控制帶來困難,導致最終投資無法控制在批準的金額之中。

        3、工程肢解發包,行業壟斷嚴重

        由于建筑市場缺乏規范的法制管理和行之有效的約束機制,某些建設單位在工程發包中不是從工程的整體利益出發,而是肢解工程,多方發包。還有一些行業依靠特權,指定發包。這種肢解工程的發包,使得施工現場的總包單位無法協調安排進度和對現場的統一管理,造成施工中的浪費。

        三、工程造價管理與控制的幾點建議

        1、加強宏觀調控,完善法制建設

        要加快立法步伐,加大執法力度,逐步建立起一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為核心的建筑法律體系,使建設工程的管理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制化軌道。用法律手段規范建筑市場,法制建設要結合實際,便于操作,對工程建設的各個階段都要有相應的約束機制。

        2、加強執法監督,理順各方關系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應該是全過程的管理,鑒于目前工程建設的直接管理部門以及制定管理政策所涉及到的部門很多,因此必須協調好各方關系,要求參與管理的各有關部門各負其責,互相配合,互相支持,齊抓共管。在可行性研究、立項評估以及方案設計等過程中,必須強化工程造價管理意識,真正從立項階段就足額且合理的列出投資,控制造價,把造價管理的重點放在工程項目立項及設計階段,加強和規范總概算的編制和管理,發揮總概算對工程投資的控制作用。

        3、建立約束機制,規范業主行為

        在工程建設的全過程中,只有業主方是貫穿始終的,業主的行為是否規范,直接影響到建筑市場能否規范運行。建筑市場管理的重點應放在對業主的管理上,必須建立相應的約束機制。在工程報批階段必須落實建設資金,可行性研究必須真實、科學、合理,設計階段要遵守國家的規范、規定,不得隨意提高標準,增加造價,造價與設計方案相一致,簽訂承發包合同必須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只有抓住這個關鍵,才能真正落實工程造價管理的目的,做到合理確定工程造價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

        4、完善造價管理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

        造價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必須為適應市場經濟形勢的需要去進行完善和改革。定額管理是造價管理的基礎,定額的編制應當適應當前的各種承包方式特點,要便于動態調整,各項規章制度要有可操作性。對壓縮工期應有必要的限制,并明確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對工期定額中不適應承包方式的應及時修編。要改變目前任意壓縮工期而忽視工程質量的狀況。造價管理的重點應放在動態調整和信息的及管理上,要及時研究影響工程造價的有關動態因素。及時各調整信息和指數,要逐步完善建設工程造價的計價規定,認真研究實物量招標辦法。

        四、工程成本控制的步驟

        在確定了施工成本計劃之后,必須定期地進行施工成本計劃值與實際值的比較,當實際值偏離計劃時,分析產生偏差的原因,采取適當的糾偏措施,以確保施工成本控制目標的實現。其步驟如下:

        1、比較:按照某種確定的方式將施工成本計劃值與實際值逐項進行比較,以發現施工成本是否已超支。

        2、分析:在比較的基礎上,對比較的結果進行分析,以確保偏差的嚴重性及偏差產生的原因。這一步是施工成本控制工作中的核心,其主要目的在于找出偏差的原因,從而采取針對性的措施,減少避免相同的原因再次發生或減少由此造成的損失。

        3、預測:按照完成情況估計完成項目所需的總費用。

        4、糾偏:當工程項目的實際施工成本出現偏差,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偏差分析和預測的結果,采取適當的措施,以期達到使施工成本偏差盡可能小的目的。糾偏是施工成本控制中最具實質性的一步。只有通過糾偏,才能最終達到有效控制施工成本的目的。對偏差的原因進行分析的目的是為了有針對性地采取糾偏措施,從而實現成本的動態控制的主動控制。

        結語:工程造價的控制與管理涉及多個環節和專業知識,同時工程造價的控制與管理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投資控制的實質就是運用科學技術原理和經濟及法律手段,解決工程建設活動中的技術與經濟,經營與管理等實際問題,只有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相關部門全力配合下,才能齊心協力有效的控制工程造價,從而節約國家建設資金,維護咨詢市場正常秩序,促進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徐秀平.對搞好工程造價管理的幾點認識與思考[J].科技經濟市場 , 2009.

        第7篇:建筑法的調整對象范文

            。在實際的招投標活動中,我們會經常遇到投標保證金的問題,它是衡量投標是否有效的標準之一,對整個招標活動能否取得成功也有著較大的影響。但是作為我國建筑行業基本法的《建筑法》及規范招標投標活動專門法的《招標投標法》均未對投標保證金問題作明確的規范,甚至沒有提及。科學地理解投標保證金涵義,對正確處理與其相關的具體招標投標活動具有十分現實的指導意義。

            1.投標保證金的涵義

            正常的招標投標活動過程應為:招標人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投標人取得招標文件并據此編制投標文件在投標截止日前遞交投標文件開標、評標、確定中標人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簽訂合同。

            如果招標投標活動按照這一規范過程有序地開展,也許就涉及不到投標保證金問題,當然也不會涉及其他法律問題,但這只是最理想的狀態,在實際工作可能會發生這些事情:

            ①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日后,無故撤回投標文件。這很有可能導致最終的實際投標人不足3個,從而致使整個招標活動失敗,不但給招標人帶來經濟損失,而且嚴重影響工程項目進度目標和綜合效益目標的實現。

            ②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這將可能使招標人選擇不到合適的承包人,影響工程項目的正常實施。

            ③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這將嚴重影響招標活動的公正性和嚴肅性,使招標活動流于形式;同時,也可能引起其他投標人的不滿,影響工程項目實施的正常秩序。

            為防止這些問題的出現,就十分有必要采取針對性措施,對投標人的行為進行規范和約束。

            投標保證金就是這樣的一種約束機制。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規定金額的保證金,為其投標提供擔保,維護投標人的正當利益,以保證招投標活動有序進行和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

            因此,在《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中,對投標保證金作了相關的規定。

            2.投標保證金的形式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標人認可的其他合法擔保形式?!薄豆こ探ㄔO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其他相關部門的規章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2.1現金,就是投標人必須向招標人遞交用投標貨幣或另一種可能自由兌換的貨幣表示的,招標文件中規定數額的金錢。

            2.2銀行保函是銀行作為保證人向招標人開立的保證文件。銀行保證在投標人未遵守相關規章某項要求時,則由銀行承擔保函中所規定的付款責任。

            2.3保兌支票也叫保付支票。就是經過銀行作過付款保證的支票,由銀行承擔付款責任,保證能按約付款。

            2.4銀行匯票是匯款人將款項存入當地的出票銀行,由出票銀行簽發,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持票人或收款人的票據。

            2.5支票是單位或個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總之,無論采取哪一種形式,都是為了促使投標人約束和規范自身的投標行為;同時,保證招標人在投標人違反部門規章和招標文件的要求時,肯定而順利地獲得適當的補償。

            3.投標保證金的數額

            既然投標保證金是一種保證方式,那就必須有一定的數量要求,太少,對投標人不具有約束力,起不到保證的作用,太多,無疑會增加投標人的負擔,同時使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處于不利地位,有違民商法的公平原則。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二十七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七條都規定“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

            國務院所屬其他部門頒布的相關文件中,也有類似的規定。但是仔細研讀相關條文,很容易發現,這些規  章對投標保證金規定的數量標準并不一致。在實際工作中又如何選擇呢? 從法理上講,部門規章只在頒布部門管轄的范圍內具有效力;從規章自身來講,只在其明確的調整的對象上發揮作用。 通常在采購活動中,將采購對象分為3類:工程、貨物和服務。就本文提及的3個規章而言,《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從名稱中,就可以

            得出其調整的對象與其他兩個規章是不同的,它調整對象是“貨物”。而另外兩部規章調整的對象是“工程”。根據招標對象不同選擇相應的投標保證金數量確定標準。

            哪么又如何選擇《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所規定的投標保證金標準呢?這就要從特定規章的適用范圍來考慮了。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由國家計委、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等七部委于2003年3月8日以國家發改委30號令的形式聯合,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p>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于2010年5月31日以建設部89號令,并于之日起施行。該《辦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p>

            由此可見,發改委30號令的適用范圍比建設部89號令適用范圍要廣。在建設部管轄的范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投標保證金按“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標準執行;上述建設部管轄范圍之外的工程按“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钡臉藴蕡绦小?/p>

            3.投標保證金的提交、退回、沒收

            3.1《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規定:“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將投標保證金提交給招標人或其招標機構?!薄啊稑巳宋窗凑照袠宋募囊筇峁┩稑吮:蛘咄稑吮WC金的’,‘招標人不予受理”?!豆こ探ㄔO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規定:“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將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隨投標文件提交招標人。”“投標人不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該投標文件將被拒絕,作廢標處理?!庇纱丝梢?投標保證金應在投標截止日前提交,是投標文件的一部分,是對招標文件作實質性響應的內容,是投標是否有效的標準。

            3.2根據規章的要求:出現如下情形時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①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日后,投標有效期結束前撤回投標的;②投標人拒不接受評標委員會對錯誤修正的;③中標人在約定期限內不與招標不簽訂合同的;④中標人不提交履約保證金的。

            3.3《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向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參考文獻

        第8篇:建筑法的調整對象范文

        關鍵詞:工程監理監理企業監理人員方法對策

        Abstract: the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industry from development to now, in national construction of economic society is indispensable, but didn't get recognized by the society, in more and more complicated,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of the demands that we seek truth from facts probes in th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cess how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role of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to ensure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Keywords: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supervision enterprise supervision staff method countermeasures

        中圖分類號:U415.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引言

        工程建設監理是指監理單位接受項目法人的委托,以國家工程項目建設文件、相關法律法規、建設監理合同以及建設合同等依據,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工程建設進行的專業監控服務。目前,我國的建筑工程監理體制已經向社會化、專業化以及規范化的管理模式轉變,這樣的機制提高了建筑工程的質量,也節約了工程投資。但是工程建設監理行業還是存在一些問題,比如監理人員的收入偏低、流動性太大以及整體素質水平不高等,這些都對監理企業的發展帶來了阻礙。本文就當今工程監理行業的現狀、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解決辦法。

        1、監理企業存在的主要問題分析

        1.1 工程監理的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從工程建設監理制度1988年在我國開始試點至今20多年里,建設部對工程監理的初衷,一直都是“三控、二管、一協調”,監理的“三控”即投資、進度、質量管理的職能,也就是說工程監理對工程項目的管理應該實施工程項目的全過程管理,在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工程監理就應該參與,在工程的設計、施工階段更應體現監理的重要。而在《建筑法》中僅將監理制度限定在施工階段,操作中絕大多數監理單位僅是以“質量監理為主”。另外,《招標投標法》也對監理的實施范圍有所界定,但在實際的工作過程中確有許多不規范的行為,甚至出現一些不正當的競爭。以上說明盡管我國已頒布的與工程建設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對于監理制度都有所涉及,但是真正的能全面明確監理工作職能的法律文件還很缺乏。

        1.2 工程監理自身的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主要表現在監理工程師的知識結構和監理隊伍的組成上,目前監理工程師的知識結構不夠合理,一是在設計、施工單位工作多年現已退休的人員,盡管他們有豐富工作經驗,但是由于年齡的原因,使得他們沒有充沛的精力,對于新知識接受的很慢。二是一些在職的工程技術人員改行為監理,而監理單位沒能及時給予他們業務培訓,再加上自身不具有自學監理知識的能力,因而,在這些人只具有一定的設計與施工經驗,而對監理知識及其匱乏。三是新的大學畢業生,盡管他們精力充沛、勤學好問,但是他們缺乏一定的工作經驗。因此,目前監理隊伍缺乏既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又集技術和管理于一體的復合型監理人才。

        1.3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人員對工程監理認識存在偏見。從我國實行工程監理制到現在,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但沒有認識到工程監理能夠幫助他們減輕工作負擔、確保工程質量,反而錯誤的認為實行工程監理制削弱了他們手中的權利,產生了抵觸情緒。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建設工程項目實施監督時凡是涉及質量責任問題不管什么原因,全都強加于工程監理身上,并到處宣揚工程監理無能、無用。其結果,無形中對監理行業的發展產生了不良的影響。近幾年,社會對監理的觀念有所改變,認可度有所提高,并且有一些較好的措施和方法在工作中得以實施,但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人員對工程監理認識存在偏見問題依然存在。

        2、監理人員管理的現狀分析

        2.1 監理人員流動性大,高素質人才缺乏

        在建筑工程行業,設計單位的人員流動率大概在5%,開發企業的人員流動率大概在15%,而監理企業的監理人員流動率卻接近40%。可見,監理企業監理人員的流動過于頻繁,已經超過了正常的范圍,這對于監理隊伍的穩定性是致命的,嚴重影響了監理服務行業的形象。監理作為受委托方,需要對建筑工程的質量、進度以及安全等各個方面進行有效監控,這對于監理人員專業技術水平以及實踐經驗方面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2.2監理人員管理薄弱,缺乏規范性

        由于受到企業規模、資金、壓力等方面的影響,這些監理企業沒有設置專門的部門對監理人員進行統一的、規范化的管理,而是直接由一些辦公室兼管,從而造成監理人員管理方面的諸多漏洞。比如:資料丟失、考勤記錄不全、管理混亂等,管理的效益根本無從談起。甚至有一部分監理人員進入了反復招聘的死循環,監理人員管理方面的工作幾乎沒有。

        3、解決辦法及對策

        3.1 國家應加強對工程監理有關的法律法規建設。我國在《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盡管都對建設監理有一定的涉及,但是這些法規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僅把監理工作限定在施工階段偏向于施工質量的管理,使人們在對監理制度的認識上存在不同形式的偏差。面對此情況,國家建設主管部門應該對《建筑法》、《招標投標法》等現有法律中關于工程監理的相應條款進行修訂,統一對監理的認識。同時,還應對建立一些更加能促進公正、公平競爭的招投標制度,使工程監理機構的競爭意識得以提高,促進我國監理與國際監理的接軌。

        3.2 監理企業要積極主動不斷強化自身。工程監理機構要加強監理權威的樹立。一方面監理機構是受雇于建設單位的,代表建設單位來管好工程,要服從于業主;另一面,監理作為一個社會職業,國家的法律、法規賦予其獨立地行使自己的職責為社會負責的責任。所以,工程監理機構對建設單位負責的同時,還要對社會負責。在確保工程順利、保證工程質量方面,是一致的。一旦有不一致出現,大多是建設單位存在問題。所以,在工程的監理過程中,監理要在此過程中獨立行使監理的職能,把監理的權威性強化起來。

        3.3 工程監理要加強自己的整體素質和水平能力的提高。首先要加強對監理公司的管理,推進監理人員提高自身素質,加強技術與管理的符合型人才的培養,在人才結構上,監理公司要不斷進行調整,盡快引進缺乏的人才,適應監理工作的需要,對新引進的人員,要結合自身的工作能力水平,有針對性的開展相應的培訓,為今后工作的順利完成打下堅實的基礎。對于在職人員,面對當今社會知識經濟飛速發展,應階段性的開展有關控制工程質量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規范、規程、標準能力的培訓班,從而促進工程監理人員不斷提高水平及能力、強化自身的綜合素質。為工程監理人員能夠更好的完成自己的工作,而打下堅實的理論基礎。

        3.4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人員應與工程監理加強合作。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人員應轉變從傳統的對工程監理的錯誤認識。不要把工程監理看作是削弱自身權利對象,去除對他們的抵觸情緒。應把工程監理看作是有利于保證工程質量、為他們減輕自身工作負擔和壓力的不可缺少的好幫手;是有利于他們為了能夠隨時隨地了解和掌握施工現場工程情況不可缺少的眼線、耳目;是有利于促進工程質量提高不可或缺的施工現場戰斗員。除此之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人員還應與工程監理監理建立相互依靠、相互信任、相互協作的伙伴關系。凡是由工程監理提出的正確的有關工程方面的意見,均應給予全力支持。讓工程監理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參考文獻

        第9篇:建筑法的調整對象范文

        關鍵詞:生態城市;低碳建筑;管理體系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China's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economic structure and social structure of our country is undergoing profound changes, in order to adapt to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we must innovate the management system, building management system is no exception, only the establishment of efficient, competitive, fair, orderly construction market operation mechanism, to continuously improve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market competitiveness, and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Keywords: ecological city; low carbon building; management system

        中圖分類號: TE0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2104(2013

        一、低碳建筑的管理體系

        1、基于協同理論的生態城市與低碳建筑的互利共生體

        在生態學中,共生及協同進化是生物種群構成有序組合存在的基礎,也是生態系統形成具有一定功能的自組織結構的基礎。低碳建筑在某些發展模式上具有生態城市“細胞”的特征,但是不能保證低碳技術就是推動生態城市未來發展的全部動力。所以,為了實現低碳建筑和生態城市這一互利共生體的共同發展,作為一元結構的低碳建筑和多元體系的生態城市,借助協同理論中的參量因素,要使雙方由以各自利益行為為主導,轉向以互利共生行為為主導?;趨f同理論的互利共同體,低碳建筑的發展就必然要納入到生態城市建設的角度綜合考慮。其發展的戰略特性有兩個。第一,綜合性。生態城市是一個多元的系統,包括城市交通、市政工程、建筑、產業等多個方面,而低碳建筑是作為一元的體系從節能減排的角度優化城市系統。因此,在戰略制定上,要綜合低碳建筑和生態城市的互利共生因素,使兩者形成一種互動機制。第二,區域性。各個城市的地理位置、產業結構以及風土人情差異很大,造成了其功能和性質的不同,這也就決定了其發展戰略的差異。

        2、基于生態城市理念的低碳建筑管理體系的架構

        基于生態城市理念的低碳建筑管理體系,是指針對低碳建筑和生態城市這一互利共生體的管理體系,由管理對象、管理目標以及管理方法構成的三維管理體系。其設置是以政府為管理主體,以企業、居民以及共生體本身作為管理對象,并根據不同的管理對象賦予以秉承生態、低碳的互利共生理念為指導的管理目標和管理方法,構建了以理念引導、以共生體發展的動力機制為核

        心、以管理信息系統為支撐的共生體管理體系。

        (1)互利共生管理體系的管理對象。低碳建筑作為一種公共產品,其特殊性決定了其必有政府和市場的雙向引導才能健康發展。而在整個管理體系運行中,市場對應的主體是企業,因此,政府和企業都是其中的管理對象。此外,共生體本身作為體系的一個客體,也必然是管理對象之一。

        (2)互利共生管理體系的管理目標。體系的目標是生態理念引導低碳建筑發展,在生態與低碳中尋找共生因素,雙向推動低碳建筑的全面發展,因此,低碳和生態協同共生是要實現的最基本的目標。共生體管理體系的發展最終實現的是一種可持續性的發展,使生態城市理念引導下的低碳建筑走上可持續發展之路。

        (3)互利共生管理體系的管理方法。管理方法是根據協同理論相關原理,作為一元結構的低碳建筑與多元結構的生態城市形成一種協同共生體系,其通過序變量和控制變量對整個生態系統起作用,形成以互利共生體序變量自行引導、以政府為主導的激勵機制的管理方法。同時,為管理體系運行提供技術支撐的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提升了低碳建筑管理的效率和質量。

        二、低碳建筑項目管理模式分析

        低碳建筑是指為人類提供一個健康舒適的居住、工作、活動空間,同時實現高效率利用能源、低限度影響環境的可持續建筑物。隨著現在低碳建筑的誕生,生產日益復雜化,項目管理也變得更加復雜。在低碳建筑全壽命周期中,項目管理涉及到每個階段每個方面,因此在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基礎上,調整傳統的項目管理方法將顯得尤為重要。

        (一)建筑項目管理設計上的創新

        設計階段屬于低碳建筑項目的前期階段,雖然設計階段的設計費僅占總造價,但是該階段對全壽命周期的費用影響高達暮以上。因此低碳建筑不僅僅只定性地了解項目的建設目標,還需詳細地分析達成這些目標所需的每一個操作辦法。從各個細部研究建設項目的設計規模、性質、內容和尺度等設計目標,為設計低碳建筑制定出最適宜的空間模式和組合概念提供依據。這里從三個方面來談談:

        1、降低環境污染

        對于低碳建筑項目管理的第一理念就是降低環境污染,它是推行低碳建筑的目的,也是保障,在設計階段就應該考慮到如何防止污染。第一要在建筑物全生命周期內,要把建筑廢棄物和污染物的排放量降到最低,如在建筑群中設計建立廢棄物分類回收利用中心,利用可生物降解垃圾。第二是改進建筑材料的選擇,推薦設計使用可循環或有循環材料成分的產品,或者采用高耐久性的材料,通過增加材料的使用期限來減少污染物的產生。第三要注重建筑物與自然環境的和諧,設計時擴大綠化面積,保護原有自然生態系統。

        2、節約生態環境資源

        建筑所有的資源主要有水資源和土資源。在水資源節約方面,根據有關水文資料,制定科學詳細的用水規劃,考慮采用雨水回用、中水回用等新型給排水系統,加大使用節水器具和設施。在土地資源節約方面,可根據業主和用戶需要適當地提高建筑容積率,降低建筑密度,從而減少占用土地的面積。

        3、提高能源利用率

        為了提高能源的利用,在建筑熱工學方面,可采用優化維護結構熱工性能,和能源系統,建立氣候防護單元,改善建筑熱環境等。如:根據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氣候特征選擇更適用的熱容材料,在干熱地區采用高熱容量材料,在濕熱地區采用低熱容量材料;定量分析室內熱橋的走向,改進暖通空調系統。在室內外設計方面,優化建筑配置、朝向、間距、建筑體量,充分利用太陽能、風能、生物能、地下冷熱資源,加大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

        (二) 建筑項目管理方法方面的創新

        施工是可持續理念的具體化,也是低碳設計在實際中的反映。低碳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設中,在保證質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過現代科技管理方法和技術進步,實現節能、節材和環境保護的目的。進行綠色技術經濟分析,尊重建設基地的環境,結合生態和氣候,確定最佳的綠色施工方法。加大節約水、電、材料等資源的力度,保持健康環保的綠色施工工藝。如:使用水資源監測系統,安裝雨水重復利用設施;合理安排施工期間的用電機械,提高用電效率等等。如,減少材料運輸過程中材料的損耗率,加強施工過程中的材料利用率。除了文明施工、封閉施工、減少噪音擾民外還要減少環境污染、保持清潔的運輸。采取科學的保護或恢復措施,注意防止施工過程中造成土壤侵蝕、退化,減少施工活動對土壤環境的破壞和污染。

        (三)逐步建立完善的用人機制

        在傳統施工實踐中,單一的分層管理已不適合多變性的低碳建筑施工,需要改進現代用人機制。在項目初期,確保整個項目工程在每一個階段的進度和質量能達到國家標準,就需要開始組建一個高級管理人員綜合團隊來實現綠色工程項目的全過程控制和管理。高級管理人員包括業主、設計方、建筑師、項目經理、承包商、建造師和施工技術人員。比如,一個經驗豐富的低碳建筑項目經理、項目顧問經理,來熟悉可持續建筑的各個施工階段的重點,能制定詳細的綠色施工管理計劃及補充施工方案,是十分重要的。而且,項目經理在早期就可以開始制定一個初步的項目預算和時間表,保證低碳建筑能更有效地完成。

        三、結語

        建筑法體系化和建設管理不斷信息化也是建筑業的發展成就,降低了工程成本,提高了政府工作效率。但是應該看到我國傳統的建筑管理體制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建筑業的發展,所以為了滿足建筑業的發展,就應該及時地對管理體制進行改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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