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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共付制度 醫療費用 健康
我國在醫療保險領域引進共付制度是為了解決民眾“看病貴,看病難”的困難的。共付制度的建立,既可以解決這個難題,又可以有效控制醫療服務費用,可謂一舉兩得。而共付制度,又稱成本分擔制,即要求患者在就醫時需要自付一定比例的費用,其效用的大小,則要看醫療服務的需求是否具有價格彈性,正如經濟學所述,彈性越大,共付制度的效用越大。但是,如果醫療服務的需求是剛性的,即彈性很小,那么共付制度則產生不了預期的效果。本文利用中國社會科學院《城鎮住戶收入、消費與就業調查數據1999》數據庫初步分析了社會醫療保險、共付水平和居民健康之間的關系。
一、共付制度到底能節約多少醫療費用
在數據庫中區分了不同醫療保障的方式,共分為五種,即國家或單位的公費醫療、大病統籌醫療、自費購買商業醫療保險、自負醫療費和其他。這五種方式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不同的成本分擔水平,從公費醫療到自負醫療費,個人分擔水平逐漸提高。
健康人群中,屬于國家或單位的公費醫療的平均醫療費用為811.9365元。由于大病統籌的特殊性,大病發生的醫療費用一般都比較高,因此不適合參加比較。自費購買商業醫療保險人群的醫療平均費用為602.4078元,比公費醫療下降了209.5572元。而自負醫療費人群的醫療平均費用則進一步下降,僅為319.6040元,比公費醫療下降了492.3325元,是公費醫療的一半不到。
在非健康的情況下,自負醫療費用人群的平均醫療費用(1,651.9307元)依然比國家或單位的公費醫療人群的平均醫療費用(4,282.5085元)少很多,僅為1/3左右。
可以看出,不同的成本分擔水平對醫療費用支出有顯著影響,個人分擔水平越高,醫療費用支出越少。因此,共付制度能有效節約醫療費用,不同成本分擔水平能夠不同程度地節約醫療費用。
二、共付制度會不會影響到患者的健康狀況以及是不是影響居民健康的唯一因素
我們通過數據庫初步分析了社保、共付水平和居民健康的關系,主要是運用SPSS進行定性分析,以探求社會保險和居民健康的關系。首先建立了一個Binary Logistic回歸模型,自變量為城鎮居民的健康狀況,協變量為醫療保障情況,樣本量為13570。
從結果可以看出,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自費購買商業醫療保險的居民和自負醫療費的居民的不健康概率分別是公費醫療居民的1.313倍和3.378倍。
我們再考查一下居民健康狀況和年齡、性別、年齡、婚姻狀況、教育程度和收入的關系。由模型所得變量值可得不健康概率指數Z=-6.136+0.063*醫療保障+0.064*年齡+0.292*性別-0.019*婚姻狀況+0.176*教育程度,概率公式Prob(Z)=1/(1+EXP(-Z))。
可以預測,一個50歲的參加公費醫療的已婚大學學歷男性不健康的概率為0.059524<0.5,由此可認為事件發生概率很小;同比,一個自負醫療費的50歲已婚大學學歷男性不健康概率為0.066982,女性的概率為0.087704。
一個自負醫療費的40歲已婚大學學歷男性不健康概率為0.036474,女性為0.048246,而一個參加公費醫療的40歲男性不健康概率為0.042778。
一個自負醫療費的60歲已婚大學學歷男性不健康概率為0.119834,女性為0.154204,而同樣條件下,參加公費醫療的女性概率為0.138477。
可見,社會醫療保險能夠有效改善居民健康狀況,但是這并不是唯一的影響健康的因素,年齡、性別、婚姻狀況和教育程度等都能明顯地影響健康狀況,因此要綜合考慮這些因素,制定一個合理的共付比率水平。
三、結論
通過本次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共付制度能夠有效地節約醫療費用,不同共付水平能夠不同程度地節約醫療費用。
2、雖然共付制度能夠顯著影響居民健康和醫療費用,但是在制定共付水平時,還應該綜合考慮年齡、性別和教育程度等因素,以求公平、合理。
因此,在設計共付制度的成本分擔水平時,應該針對不同人群制定不同的成本分擔率,以達到不對任何一個人群的健康產生負影響的目的。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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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曹佩琪,谷晨.我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改革與開放,201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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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中原經濟區; 社會保障
一 當前中原經濟區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的現狀
(一)城鄉各項社會保障制度覆蓋水平得到快速提升
截至2012年12月底,全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數已達4719萬人,參保率92%,高出全國平均水平約10個百分點。年滿60歲開始領取養老金待遇的人數為1100萬人。各級財政補助、個人繳費收入合計達到90.62億元,已發放養老金63.68億元。60歲以上農村居民和城鎮非就業居民普遍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礎養老金待遇,并逐步提高待遇水平,努力構建養老、遺屬、病殘三位一體的養老保險待遇支付政策體系。到2015年,全省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將達到10068萬人,其中,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達到2319萬人,城鄉三項醫療保險參保率達到97%。
(二)建立多層次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待遇水平不斷上升
1、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截至2012年底,全省城鎮職工參保人數達到1167.6萬人。
2、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普及
河南省在2011年8月份出臺了《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兩項制度合并實施。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和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愿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居民,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截至2012年12月底,河南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突破3400萬人,領取養老金人員726萬人,參保率90.2%。年滿60歲開始領取養老金待遇的人數為1100萬人,覆蓋面71%。河南省開展試點的縣(市、區),達到122個,占全省縣(市、區)總數的77%,覆蓋城鄉居民達到80%。2009至2012年各級財政累計撥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補助資金69.6億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河南省48.1億元,省級財政補助8.4億元。
(三)城鄉醫療保險實現全覆蓋
1、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
針對能夠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單位職工,推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截至2012年,全省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參保人數達到2122.1萬人,另外失業保險參保人數達到701.2萬人,工傷保險參保人數達到655.5萬人,生育保險參保人數達到460.7萬人。
2、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
河南省人民政府2007年頒布《關于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按照統籌規劃、協調發展、先行試點、穩步推進的工作方針,用三年左右的時間,基本建立覆蓋全省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3、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河南省從2003年開展新農合試點,到2012年底,全省享受合作醫療補償的參合農民達8000萬人次,2012年住院報銷上限直接從10萬元提高到15萬元,報銷比例平均提高10%。
(四)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線制度
1、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
河南省2009年下發了《河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對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范圍界定、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標準的原則以及申請低收入家庭資格應具備的條件進行了明確。對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標準的城市居民家庭給予住房救助、教育救助、臨時救助。
2、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制度
河南省2013年《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和《關于做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通知》,規范了城鄉低保戶核定的標準和工作程序,規定城市低保月標準原則上不低于300元,農村低保年標準原則上不低于1800元。要求農村五保供養對象集中供養率要達到47%。
3、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制度
根據《河南省農村醫療救助工作實施方案》和《河南省關于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醫療救助主要通過各級財政撥款、彩票公益金和社會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籌集。各縣(市、區)本級每年自籌的醫療救助資金應不少于20萬元,省轄市財政給予補助,中央和省財政根據各地財力狀況、需救助對象人數和工作開展情況等因素給予適當補助。
二 當前中原經濟區城鄉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當前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水平整體偏低,滿足基本生活水平較困難
1、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水平增長緩慢,替代率逐年下降
從表2可以看出,從2005年到2013年,職工基本養老金從700元上升到1893元。但年遞增的速度卻從2006年18.03%下降到了2013年的9.99%。養老金替代率也從2005年48.1%下降到了2011年42.9%。這些數據表明,我國職工養老金雖然有所增長,但增長緩慢,低于物價上漲和通貨膨脹的速度,造成退休職工生活實際水平呈下降趨勢。
2、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水平低,難以保障基本生活
假設一位居民16歲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到60歲,共繳費44年,按照不同繳費標準,計算60歲以后每月養老金的待遇
從2013年起合并推行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滿44年,如每年繳費為100元,60歲后月養老金待遇為96.15元。如每年繳費1000元,60歲以后每月養老金待遇為381.04元。扣除通脹因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未來能否養老令人擔憂。
3、社會救助水平偏低,救助項目比較單一
在實施社會救助時,過分強調保障“最低”生活水平。從1995年至2013年,河南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雖然從120元提高到430元,但與居民平均收入比較,低保標準占居民平均收入卻呈現下降趨勢。
(二)城鄉保險水平仍存在較大差異
2013年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省平均為1893元/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全省平均為每月150元,兩者存在巨大差異。
三 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差異化的原因分析
(一)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基礎和管理體制存在城鄉差異
農村社會保障管理體系剛剛建立,還不成熟,存在“政出多門,多頭管理”的現象,且各部門之間缺乏協調配合,運行效率低下,農村社會保險資金被挪用的情況也時有發生。
(二)農村社會保障財政投入不足
作為社會保障制度參與主體和政策支撐的政府,對經濟較為落后的廣大農村所投入的財政性資金,遠遠不能滿足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對資金的需要。
四 當前構建中原經濟區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工作重點
(一)改善農村經濟條件和社會環境,為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統籌奠定經濟和社會基礎
1、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掃除社會保障城鄉統籌發展的制度障礙
一是要放寬戶口遷移政策,依據居住地來登記戶口實現人口的自由流動。二是要掃除戶籍制度對社會保障城鄉統籌的阻礙。三是應該將戶籍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相分離。
2、創新農業經濟發展模式
一是增強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內生動力。二是
公共財政適當向農村傾斜,促進農業現代化、特色化、規模化和產業化。三是促進農業經濟轉型和合理布局。四是以城鎮化帶動農業人口的合理流動,平衡城鄉人口結構。
(二)強化政府責任,提高管理水平,為城鄉統籌社會保險提供制度基礎
1、完善多渠道籌資機制,加大對農村社會保險的財力支持
一是要進一步明確中央政府的出資責任,建立健全規范的預算體制中的社會保障預算。二是要明確各級地方政府的責任。以省級財政為主體,實行省、市、縣、鄉四級政府共同承擔,確保資金到位、保障落實、運作規范。三是通過發行彩票、接受社會捐贈等方式引導非政府組織參與中國的城鄉社會保障建設工作。
2、加強法制化建設,實現農村社會保障政策的連貫性和穩定性
完善有關農村社會保障的相關法律制度,實現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權威性,從而使政策制定更具連貫性和穩定性,確保社會保障的各項工作都能以法律為依據規范開展,保證基金的良好運作,實現資金保值增值。
3、健全農村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加強政府的監管職能
建立統一機構,對農村的社會保障工作實施集中協調管理。要建立由管理機構、經辦機構和監督機構共同作用的管理體制,三者相互監督互相制衡。
社保自己買和公司買的區別:
兩者的保險范圍不同:職工社保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五險一金,一般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其中只有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是需要個人繳費的,其它部分由企業支付。靈活就業保險一般只有三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沒有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繳費比例不同:二者都是根據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但城鎮職工社保的社保費用大部分由公司承擔,個人繳費比例一般為工資的10%左右。而靈活就業人員由于沒有公司承擔費用,所以繳費比例能達到繳費基數的20%左右。
當前全區被征地農民的狀況從土地占用的情況看,主要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部分失地。集中在等工程周邊。主要特點是大多為帶狀占地,占地面積相對不大,對失地農民的生活有一定影響。通過土地調整等措施對農民的生產生活影響不大。
二是全部失地。主要集中在片區、片區以及正在開工建設的非遺園。兩個片區涉及失地農民3.1萬多人。其中:16至60周歲有勞動能力的人員2.1萬人,16周歲以下5500多人,60周歲以上4200多人。主要特點是土地全部被征用,失地農民沒有了生產資料,也失去了生活的來源,這是目前亟待解決社會保障問題的群體。
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受到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但整體推進緩慢,主要原因:
一是資金籌集困難。按照“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應由征地者、集體、個人共同分擔。由于被征地農民人員多,社保資金數額大,加劇了人多地少的矛盾,出現了僧多粥少的現象,讓社保資金一次性到位,也增加了籌資難度和財政負擔。同時,土地的分期征用也增加了一次性社保資金到位的難度。
二是征地補償標準相對偏低。土地征收相關費用主要包括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被征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政府補貼部分等。一方面,在征地過程中雖然對一些補償標準采取了法定征地補償的最高限,但部分資金落實不到位。另一方面,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補償標準達不到經濟發展的水平。
三是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需進一步完善。從社會保障的角度來講,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內容應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再就業優惠政策、教育培訓等各個方面的內容。土地被征用后,被征地農民應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享受城鎮失業居民的優惠待遇,納入失業登記范圍和就業服務體系,但目前缺乏與之相應的政策。同時,現有政策對于全部失地農民的保障水平偏低,難以維系被征地農民的正常生活。
三、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建議與對策
解決被征地農民在社會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必須從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高度積極應對,調整完善征地過程中的利益分配機制,制定積極的社會保障政策、完善積極的就業政策,從根本上處理好發展與穩定的關系,解決好當前發展與長遠發展的問題。
(一)建立符合城市發展進程的社會保險機制,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后顧之憂。
片區、片區以及非遺園建設完成后,這些區域的失地農民自然成為了新城區的“新市民”。無論被征地農民愿不愿意,他們的生活已經被全部城市化了。建立符合城市發展進程的社會保險機制,符合將來城市發展的要求,同時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城鎮化過程中貧困群體的產生。
一是依據政策,分類參加養老保險。按照現有的養老保險政策,主要分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個險種。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率較高,養老金待遇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采取的是低費率、廣覆蓋政策,針對純農村居民實施地扶助。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對被征地農民按照不同的年齡階段,依據有關政策,分別納入不同的養老保險范圍。凡符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即16至55周歲的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55周歲以上的納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同時采取輔措施解決好基本生活問題。
二是納入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建立城鄉一體化醫療保障體系。醫療保險目前有三種類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簡稱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簡稱居民醫保)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簡稱新農合)。已經就業的被征地農民大多已參加了城鎮職工醫保,需要對其他被征地農民,制定相應政策,采取居民醫保與新農合并軌的方式,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居民醫保范圍,解決被征地農民的醫療問題。
三是納入失業登記范圍,解決就業前的失業問題。從一定意義上講,被征地農民與城鎮失業人員的性質相同。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失業登記范圍,享受失業保險、崗位補貼等優惠政策,推動用工單位更多吸納被征地農民就業。
(二)完善征地補償分配方式,解決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
目前征地補償采取的是貨幣一次性安置,而大多數村居采取的是將補償費一次性打凈分光,這種方式只能保一時,不能管長遠。特別是對于不善于理財的被征地農民一旦將有限的補償費用完,生活沒了來源,馬上就會陷入了困境。而農村有一技之長、接受過相應技能培訓的青年農民,早已就業。大多數文化水平低、以種植業為主、沒有勞動技能、女性50周歲以上、男性55周歲以上的被征地農民,很難找到工作,失地后處于坐吃山空的狀態,未來的生活極不穩定。因此,完善征地補償分配方式勢在必行。
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應堅持均等分配、確保社會保障、重點補助的原則。在征地補償分配上,首先要保證養老、醫療保險費的繳納;其次針對被征地農民,特別是對男性55周歲以上、女性50周歲以上人員預留部分生活補助金,按月發放,以保證基本生活不受影響。對男60周歲以上、女55周歲以上的,在其享受城鄉居民養老金的同時,從土地補償費中劃撥出一部分定期發放,解決其今后基本生活問題。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可采取政府出資一塊,土地補償拿一塊,集體、個人出一塊多方出資共同承擔的方式籌集;生活補助金可從土地補償款中解決。對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金要設立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使用由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監管,專款專用,以確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運行。
(三)納入城鎮社會救助制度,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
在社會救助體系方面,農村低保的水平較低,城鄉差距較大,將那些沒有勞動能力或生活特別困難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以確保被征地農民不因失去土地而影響基本生活。
(四)統籌規劃,采取多種補償方式,健全綜合保障機制。
積極探索多形式、多途徑、多渠道的社會保障機制,推行貨幣補償與非貨幣補償相結合的方式。在堅持大規劃的同時,按照人口、戶數、土地面積等,安排適當數量的經營性用地,進行統一規劃建設,采取補償金入股、租賃經營的方式,使被征地農民通過持有預留土地股份獲得“股金”收入,讓失地農民不僅有生活補助金、薪金和社會保障金,還有“股金”,從而使長遠生計更有保障。
(五)強化措施,積極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
就業是民生之本。只有從根本上解決好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問題,才能促進全區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提高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防止被征地農民成為新城區的新失業者。
1.制定相應的用工政策,最大限度幫助就業。對征地片區內的用工單位,有關部門應制定相應的用工政策,對技術含量要求不高的保潔、保安、綠化等崗位重點雇傭被征地農民。確定一定的用工比例,根據用工單位要求,采取先培訓后就業的方式,解決片區內被征地農民的就業。
2.強化技能培訓,竭力幫助被征地農民轉崗就業。充分利用各種教育培訓資源,積極引導和鼓勵被征地農民參加各種勞動技能培訓,提高其勞動技能和勞動素質,使被征地農民有一技之長,增強就業能力。建立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專項基金,用于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培訓和就業問題。
為建立覆蓋城鄉職工和居民的社會保險制度體系,全面提高社會保障水平,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現就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險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覆蓋城鄉職工和農村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一)調整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根據《*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和《*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都應按時足額繳費,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企業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20%、職工個人按照工資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退休時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對已經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繳費滿10年但不滿15年的人員,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辦理退休手續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完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根據《*市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將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機關事業單位合同制工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費率由27%調整為33%,其中單位繳費費率由22%調整為25%,個人繳費費率由5%調整為8%。最低繳費基數為參保職工本人檔案工資,本人實際工資低于檔案工資的,以本人檔案工資為準。
(三)調整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政策。根據《*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試行辦法》,依法被征用土地的農民應全部納入保障范圍。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征地參保人員范圍內,對同期參保、享受待遇不同的人員養老金標準適時進行調整,所需資金在征地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基金列支。征地養老人員的養老保障待遇調整,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備案,所需資金在征地養老人員養老保障基金列支。
征地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前死亡的,其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費,一次性返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補貼部分不予返還。
征地參保人員和征地養老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已領取的養老金未超過本人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差額部分一次性返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補貼部分不予返還。
(四)調整完善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根據國家規定和我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凡與城鎮各類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都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照規定的標準繳費,享受相應待遇。
(五)建立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制度。根據《*市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從去年開始,建立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將農村各類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和農村居民納入保障范圍。
1.建立農村企業和農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農村企業及其農籍職工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用人單位按照6%、職工本人按照2%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滿15年的農籍職工,從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2.建立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個人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貼。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根據預期的待遇水平確定,待遇水平不低于領取時本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導線,繳費標準隨待遇水平的提高進行調整。市和區縣按照規定標準對農村居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給予補貼。
3.建立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費補助制度。去年底前年滿60周歲、具有本市農業戶籍、在本市居住滿20年、無固定收入的老年人,按規定享受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費補助待遇。補助資金由市和區縣按照規定標準籌集,確保發放。在《*市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實施前,已經建立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費補助制度的區縣,凡超過該辦法規定補助標準的,仍按原標準執行。
(六)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已按規定領取就業證、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以下簡稱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和《*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建立和完善覆蓋城鄉職工和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一)調整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根據《*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本市城鎮各類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參加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9%、職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2%的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同時應按照1%的費率繳納門(急)診大額醫療保險費。職工和退休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待遇和門(急)診大額醫療費補助待遇。
參加大病統籌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6.3%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參加城鎮個人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應當按規定以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6.3%的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和退休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待遇。
調整完善大額醫療費救助政策。去年,將在職職工大額醫療費救助籌資標準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50元,將退休人員大額醫療費救助籌資標準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60元。將大額醫療費救助最高支付限額由20萬元提高到25萬元。以后年度大額醫療費救助籌資標準和救助標準,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調整完善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注資政策。按照退休人員的不同年齡段,分別確定不同的個人賬戶注資標準。不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全年注資480元,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全年注資600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全年注資720元。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注資標準根據基金運行情況適時調整。
(二)調整完善公務員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從去年7月開始,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由單位管理改為全市統一管理,建立公務員醫療補助社會統籌基金。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仍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由市和區縣分別籌集。籌資標準為市財政部門、市勞動保障部門核定繳費基數的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公務員醫療補助社會統籌基金實行單獨列賬,獨立核算,統一經辦。公務員住院醫療、門診特殊病醫療和大額醫療費救助補助標準,公務員發生的門(急)診醫療補助標準和起付標準均執行《*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規定的標準。
(三)調整完善農民工醫療保險政策。根據《*市農民工醫療保險辦法》,用人單位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照3.5%的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農民工個人不繳費,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待遇及大額醫療費救助待遇。
(四)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從去年1月開始,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將學生兒童、無勞動能力的城鎮居民和無養老金保障的老年人納入保障范圍。城鎮居民按照規定的標準繳納醫療保險費。對于領取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重度殘疾、特殊困難家庭人員和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個人不繳費,政府全額補助。參保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待遇。
(五)建立農村企業及農籍職工大病統籌醫療保險制度。農村企業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參加大病統籌醫療保險,企業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6.3%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和退休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救助待遇。
(六)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七)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根據《*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推進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農村居民按照規定的標準繳費,政府按照規定給予補貼;農村居民患病就醫按照規定享受醫療補助待遇。
三、建立覆蓋城鄉職工的失業保險制度
將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由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擴大到城鄉各類企業、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市失業保險條例》,城鄉各類企業和用人單位按照單位工資總額的2%、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分別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失業后,按照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醫療補助、喪葬補助等待遇。
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失業保險制度。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市失業保險條例》參加失業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
四、建立覆蓋城鄉職工的工傷保險制度
將工傷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由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擴大到城鄉各類企業、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根據《*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城鄉各類企業和用人單位以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初次繳費的,按0.5%、1%、2%的行業基準費率確定繳費費率,以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調整確定基準費率,職工個人不繳費。職工發生工傷后,按照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工傷保險制度。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工傷保險待遇。
五、建立覆蓋城鄉職工的生育保險制度
將生育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由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擴大到城鄉各類企業、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城鄉各類企業和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之和的0.8%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職工享受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
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生育保險制度。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生育保險待遇。
六、建立目標考核制度
論文摘要:管理式醫療是美國占主導地位的醫療保險形式,可以看成是醫療保險公司運用期權思想管理風險的一種風險管理模式。深入剖析了我國醫療保險現存的問題,在公平與效率兼顧的基礎上,借鑒美國管理式醫療的風險管理方法,提出了適合我國國情的全民社會醫療保險模式的構想,即以政府委托社會保障部門作為管理式醫療組織者,通過買入社區醫療服務網絡這個買方期權,對沖其對投保人承擔的賣出買方期權的風險,建立社會保障部門、社區醫療服務機構和投保人三方三位一體的風險管理模式。
醫療保險是一個世界性難題,各國都在為尋求一種適合本國國情、高效公平的醫療保險模式而努力。我國居民對醫療保險的關注程度遠大于對其他社會保障體系的關注。如何有效地擴大醫療保險覆蓋面,使最大范圍的人群可以享受到醫療保險,是當前我國亟待解決的社會問題。管理式醫療(managed care)由于其在節省醫療費用和提高醫療質量方面的成效,已成為世界各國廣泛關注的一種醫療保險發展方向[1]。我國對管理式醫療僅停留在介紹階段,張笑天[2]、楊新民[3]、黃煒[4]等較全面介紹了美國特有的這種醫療保險模式,藍宇曦[5]指出引入管理式醫療存在制度,岳公正[6]分析了現階段中國管理式醫療保險的結構性特征,但管理式醫療在我國系統性應用卻缺乏相關理論和實踐的進一步探索和研究。本文將在深入剖析我國醫療保險現存問題的基礎上,借鑒美國管理式醫療的風險管理模式,提出全民社會醫療保險模式的構想。
一、 美國管理式醫療及其風險管理模式
管理式醫療是美國占主導地位的醫療保險形式,社會醫療保險和大部分商業保險也都采用了這種模式。管理式醫療是指利用一定的組織和形式,由保險人與醫療服務提供者聯合提供服務的醫療保險形式。管理式醫療的提供者既可以是專業性的醫療保險公司,也可以是民間非營利性團體,還可以是醫院組織和醫生組織,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健康維持組織(HMO)、優先服務提供者組織(PPO)和服務點計劃(POS)[7]。管理式醫療的基本特征是:醫療保險機構同醫療服務的供給者通過簽約等形式,形成一個相對密切合作的服務網絡;保險機構以收取的保費向醫療服務提供者支付相對固定的醫療費(定額付費);醫療服務供給者收取預定費用向參保人提供一套包括從預防保健到臨床治療的綜合性的、連續的服務;投保人在保險公司指定的醫療服務提供者處接受服務時享受優惠。
管理式醫療在美國的發展也不是一帆風順的,一直受到來自各方,特別是醫療界的批評和抵制,但最終通過不斷實踐和完善,其獨特的風險管理模式逐漸為醫療保險各方所認可和接受,成為世界醫療保險的發展方向。保險公司與醫療服務者簽約的目的就是為防范自己由于承擔了對投保人的責任之后而產生的風險,因此,美國的管理式醫療是圍繞著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而展開的。保險公司收取了投保人的保費,承擔了投保人生病的風險,也就相當于保險人向投保人賣出了一個買方期權,允許投保人在生病的時候,以事先確定的低價獲得全套醫療服務。為規避保險公司的風險,保險公司與一批醫生和醫院簽約,建立一個醫療網絡。保險公司每年投入一項固定的費用來維持這個網絡的運行,就等于保險人支付醫療網絡維持費而購買了一個買方期權,允許投保人在生病的時候,以固定的價格從這個醫療網絡得到醫治。保險公司通過買入醫療網絡這個買方期權,對沖了其對投保人承擔的賣出買方期權的風險,這里醫院和醫生都成了保險公司防范風險的金融工具[8]。組建專業保險公司,建立醫療網絡,與一批醫生簽約的管理式醫療運作模式實質上是一種非常高明的期權運作模式,管理式醫療可以看成是保險公司運用期權思想管理風險的一種風險管理模式。
管理式醫療模式以有效控制醫療費用的增長而著稱。醫療服務市場是由醫療服務提供者控制的賣方市場,除非醫療服務者主動參與,其他手段對這一市場的控制和管理都是有限的。管理式醫療的實質是通過與醫療服務者簽約,積極主動干預醫療行為,達到降低費用支出的目的[9]。其核心方法是將傳統的按服務項目收費改為按“人頭付費”,即由保險公司向醫療服務提供者定額付費。當醫生按服務項目收費時,醫生傾向于提供更多的服務;當醫生收到的是一項固定費用時,醫生就會傾向于減少服務,提高工作效率。據美國衛生部公布的數據,采用管理式醫療的健康維持組織(HMO)比傳統按項目付費的醫療保險至少要節約30%的費用。同時保險公司也不用逐項詳細審核醫療服務賬單,達到降低管理成本的功效。
按“人頭付費”,改變了醫療保險作為第三方局外人的被動局面,通過制定預付標準來控制醫療費用的總支出,并以此強迫醫療服務提供者承擔經濟風險,自覺規范自己的行醫行為。另外,按“人頭付費”在為醫療服務提供者提供了一筆相對穩定并可預見的周轉資金的同時,也將這部分醫療保險經費的使用、管理權交給了醫院和醫生,調動他們精打細算、合理使用醫療保險資金的積極性,既能達到控制費用的目的,又保證了醫療服務質量的提高。管理式醫療按“人頭付費”原則,充分調動了醫療服務提供者的主觀能動性,提高了有限的醫療基金的使用效率,取得保險方實現費用控制,買方得到較好的醫療服務,供方獲得應有利益的多贏效果。
二、 我國現階段醫療保險的現狀
目前,國家11個相關部委組成的醫療體制改革協調小組已經成立,掀起社會各界對醫療改革模式的探索和研究。早在2005年7月,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有關課題組發表了《中國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研究報告,認為“目前中國的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基本上是不成功的”。根據世界衛生組織《2002年世界衛生報告》顯示,中國和印度窮人必須承擔85%的醫療費用,其中大部分來自不必要或不正確的檢查或藥品,因為醫院只能通過變相增加檢查費和藥費來養活自己[6]。由于醫療服務提供者對確定患者所患疾病有絕對權威,對實施具體治療方案有絕對的決定權,導致醫療費用居高不下,成為當前制約醫療保險發展的“瓶頸”。
我國現階段醫療保險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培訓方式
定期集中培訓。
二、培訓內容
社會保障政策法規、業務及民生工程。
三、培訓安排
2月中旬:舉辦全縣社保系統2012年黨風廉政建設暨社保業務培訓會,會期半天。
培訓對象:各鄉鎮社保所、新農合辦、民政辦負責人和社保局全體干部職工。
培訓內容:專家講解《如何增強法制觀念,正確履行職責》;學習社會保障政策。
2月下旬:舉辦定點單位醫保政策培訓會,會期半天。
培訓對象:定點醫療機構分管院長、醫保辦負責人和各定點零售藥店負責人及有關人員。
培訓內容:學習省衛生廳《2011年省、市級公立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費用情況的通報》、《2011年全省縣級公立醫療機構住院費用情況的通報》、《2011年全省二級及以下非政府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住院費用情況的通報》、《縣醫療保險稽核管理實施辦法》;通報2011年定點單位考核情況;分析2011年城鄉醫保運行情況;解讀2012年城鄉醫保各項政策;講解新農合信息系統申報等程序并布置慢性病、住院分娩即時結報工作;簽訂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書。
3月上旬:舉辦全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業務培訓會,會期半天。
培訓對象:各鄉鎮分管領導、鄉鎮社保所、各社區工作人員。
培訓內容:學習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研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鞏固新成果,迎接全覆蓋”百日行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4月上旬:舉辦養老金領取人員資格認證和農村低保集中復審工作培訓會,會期半天。
培訓對象:各鄉鎮分管領導、民政辦主任、社保所、各社區工作人員。
培訓內容:養老金領取人員資格認證、農村低保集中復審工作。
5月下旬:召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培訓會,會期半天。
培訓對象:、天門幾鄉鎮分管領導、社保所負責人。
培訓內容: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7月上旬:召開全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培訓暨民生工程推進會,會期半天。
培訓對象:各鄉鎮分管領導、民政辦主任、社保所、社區工作人員。
培訓內容:通報全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部門年度評審情況;研究部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通報民生工程實施情況,部署下步工作任務。
11月上旬:召開民生工程迎檢會,會期半天。
培訓對象:各鄉鎮分管領導、民政辦主任、社保所所長、合醫辦主任。
培訓內容:通報民生工程實施情況,部署迎檢工作任務。
12月上旬:召開全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年終總結暨業務培訓會,會期半天。
一個全面、穩定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應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最低生活保障以及提供教育和培訓的機會,提供法律援助等。但是依據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可能同時為所有的失地農民建立一個全面的、高水平的保障體系,只能循序漸進,逐步擴大覆蓋面和提高保障水平。一項調查的數據表明,失地農民最迫切希望獲得的是養老和醫療保障。
(一)建立正式與非正式制度安排相結合的養老保障體系
建立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障體系,要強調個人責任和社會互濟相結合。對于已經就業的失地農民,歸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對尚未就業的失地農民可參照智利的做法,設立農村個人賬戶,建立有別于城鎮的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其要點大體包括:村級集體經濟抽取部分土地補償金,用作養老保險基金;該養老保險基金可以交給商業保險公司托管;商業保險公司保證該基金一定的收益率;為每一位失地農民建立所有權歸個人的個人賬戶;當失地農民達到規定的年齡后,保險公司以年金的方式向其給付養老金。最后對于超過勞動年齡和喪失勞動力的人,在一次足保險金額后,可以直接實行養老保障。而且根據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可采取個人繳費的方法來充實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應有一個較低水平的下限,并鼓勵多繳。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障的待遇與繳費多少直接掛鉤,但是不應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否則制度的價值無從體現。
當然,在失地農民養老保障系統尚未建立或不完善的時候,以家庭養老與社區養老的非正式制度安排也應繼續予以鼓勵和支持,同時亦要鼓勵有一定經濟能力的失地農民參加商業壽險以提高自身保障水平。
(二)建立多形式、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
由于我國絕大多數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不高,還不具備把所有失地農民的醫療保障納入社會醫療保險體系的條件。因此,各地應當堅持因地制宜的原則,建立國家、集體和個人共同投入、風險共擔的機制以及社會醫療救助制度,引導企業、慈善機構及個人等方面的捐助,充實失地農民醫療救助資金。
實行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相結合醫療保障制度,鼓勵個人購買基本醫療保險,凡是個人購買基本醫療保險的均享受統籌基金。個人賬戶部分根據自己的經濟實力、享受的額度,按照不同的等級繳納。如為就業者統籌部分可由個人、企業、國家按比例共同負擔,對于其他統籌部分則由集體和國家按照本地經濟狀況負擔一部分,并動員企業、慈善機構、個人捐助,引入多元化的投入機制。個人賬戶用于一般醫療,而醫療費用超過一定的比例,由社會統籌基金按照個人負擔統籌部分的比例支付,不足部分,由本人負擔余額。另外,商業保險仍不失為一條重要的選擇途徑或補充模式,可以為有一定經濟能力的失地農民投保團體大病保險等。
(三)建立適當水平的最低生活保障體系
從理論上講,最低生活保障覆蓋的范圍應是一個國家的全體公民。但在實際中,由于農村人口眾多,各地發展不平衡,尚不能在全國所有農村都建立起或建立相同標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因此在實踐中對已經建立了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區(如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廣東、福建等省市),被征地農民只要符合條件,就應納入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而對尚未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區,應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同時需要注意的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只能是那些生活水平一時或永久地低于或等于國家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人群。只要符合條件,不得以失地農民曾獲得高額的土地征用補償費而
將其排除在外。
(四)建立教育、就業培訓和社會服務體系
通過職業培訓,提高勞動者素質,有利于勞動者就業,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失業問題,已成為一國社會保障體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首先,解決失地農民就業難題,除就業安置外,根本在于提高農民自身的素質,消除陳舊思想,幫助他們樹立好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新的擇業觀念,鼓勵其積極參加就業培訓,提高勞動技能,努力通過勞動力市場尋找就業機會。其次,政府部門要建立完善的就業培訓體系,根據不同的年齡階段和文化層次,組織開展多層次的就業培訓,加強失地農民的就業指導。就業培訓費用政府可給予一定財政支持,也可從土地征用款項和集體積累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有條件的地方可免費培訓。最后,做好就業援助工作,以保證困難群體能夠得到妥善安置。
(五)為失地農民提供法律援助
失地農民與城市農民工、下崗失業工人、城市貧民一樣同屬于社會弱勢群體,當他們的合法權利遭受侵犯時,往往沒有足夠的能力支付因啟動權利救濟程序所需的各種成本(包括時間、金錢、必要的法律知識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要求在消費法律這一公共的制度產品時不應受經濟狀況的影響。物質財富的擁有,可以有先后之分;司法正義的獲得,不能有先后之別。這就要求政府建立社會保障體系時要為失地農民提供多種方式的法律援助,確保其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具有平等的接近法律尋求保護的能力。
二、設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
一項制度的良性運行需要一定的經濟基礎予以支持,要解決失地農民的保障問題,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關鍵在于設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是各國對失地農民的通行做法,有助于降低失地農民面臨的風險,保證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運作。就我國目前而言,可以以市(縣)和農村社區為單位,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
(一)基金的籌集
由于我國目前經濟發展水平低,資本短缺,使得失地農民社會保障不可能全部由國家財政負擔,必須開辟多元化的資金籌措渠道。先要分清被征用的土地是公益用地還是商業用地。對于公益性征地,國家負責承擔大部分保障資金,當然個人也應適當繳納一定比例的保費;對于商業用地,國家出資部分主要從土地出讓金、土地增值收益部分和財政補貼中列支,集體出資部分從集體所獲得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土地收益中開支,個人出資部分從所獲得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中列支。三方繳納費用的比例可以針對不同情況進行分攤,但個人繳納部分應不超過一定份額。
(二)基金的運營
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設計必須考慮基金投資運營問題,以確保未來有足夠的支付能力。依照國際經驗,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應采用市場化的管理運作模式,建立失地農民個人和國家共同承擔未來不確定性風險的機制。考慮到我國的國情,可以將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交由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管理,并引入競爭機制來促進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基金的監管
基金的投資運營事關國家的發展大計和失地農民的利益,而缺乏嚴格有效的監管,基金投資運營將難以成功。這就要求我們在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領域的法律法規體系的同時,還必須有依法賦予監督職責的監督主體。借鑒西方國家的經驗:單獨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的賬戶,將籌集的保障基金轉入財政專戶,專款專用,收支兩條線。分別設置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與經營機構,前者負責對后者的監管和對社會保障市場的調控,后者負責基金的籌集、投資運營和保險金的發放等,并保證監管機構的權威性、公正性、科學性和獨立性。為防止舞弊行為,要建立市場準入制度,規定基金經營管理機構的最低法定準備金和相應責任,建立財務公開、信用和績效評級制度以及嚴格的經濟處罰制度。
三、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