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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綠色建筑;政策法規;經濟
一、前言
隨著經濟高速發展,建筑行業也在不斷的革新,近年來,綠色建筑的理念深入人心,一定程度上為我國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戰略基礎,但到了實際操作環節往往會引發諸多問題。建筑的實施應建立在政策法規的基礎上,因此,為了更好的推廣我國的綠色建筑事業,有關部門應當多加重視政策法規的修訂與頒布。
二、我國綠色建筑發展現狀及存在問題分析
1.現狀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便開始大力提倡建筑節能環保,并以學術研究為主,相關的技術類書籍不斷的被出版,為我國的綠色建筑事業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到2004年,我國已在綠色建筑的技術上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并轉換發展思路,以政府干預與技術研究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建設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不斷出臺,為我國的綠色建筑事業奠定了法律基礎。2008年后,綠色建筑進入到多向發展階段,國家開始重視該項目的商業價值,并結合開發商制定新的戰略計劃,綠色建筑事業依舊在如火如荼的進行當中,大量的綠色建筑應運而生,成為了城市中一道新的亮點,截至2010年底,我國已相繼評出114個星級標識的綠色建筑。
2.存在問題
我國目前仍然沒有關于綠色建筑的專門立法,雖然《節能法》《建筑法》中有關于綠色建筑的相關規定,但內容稀少、不全面,十分不利于建筑行業的規范及持續發展。此外,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導致建筑單位的各項機能不健全,沒有明確的處罰措施與條例,操作實施過于自由化,很可能使內部滋生犯罪,讓不法分子有機可乘。
綠色建筑是一種新興的復合型技術,在操作上更具有復雜性特點,我國當前沒有制定相應的法律條款來規范綠色建筑的操作,一定程度上埋下了安全隱患。此外,法律體系不完善、內容陳舊等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綠色建筑的實際運行,進而引發建筑質量堪憂、技術不達標等多種問題。
除強制性的法律規定外,我國也缺少相關的政策扶持,政府對于綠色建筑的重視力度不夠,致使該項目的改革舉步維艱,內部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等現象,嚴重的影響到政策的貫徹與落實。此外,綠色建筑的涉及部門眾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權利的分化,每個部門都具有部分管轄權,但都形同虛設。綠色建筑是一項龐大而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到建設發展、改革、財政、質量、稅務等多項內容。因此,需要各部門的通力合作,針對上述問題進行有效的協調,從而實現我國綠色建筑事業的穩定發展。
三、推進我國綠色建筑政策法規建設的有效策略
1.完善法律法規體系
我國應重視對綠色建筑法律的制定,結合市場經濟的發展需求,對相關建筑法規進行補充,彌補法律上的空白,從而為綠色建筑的工作提供法律依據。盡快制定出臺施工規范及建筑指標方案,從而形成綠色建筑的結構管理框架。此外,應進一步完善不同效力層級的行政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確保建筑工作實施過程中法律、部門規定及文件規定相結合,從而實現對綠色建筑工作的強有力規范和制約。
我國實行綠色建筑政策的最終目標就是要與國際接軌,因此,在法律法規的制定上應具有衡量的標準。至此,政府需要以法規形式提出技術指標、材料指標、技術標準及指南等標準性文件,從而使綠色建筑的評價有強制性的規范依據。
2.構建長效的激勵機制
合理的補貼政策能夠拉動經濟內需,促進建筑行業的長效發展。因此,在制定激勵對策的過程中,應結合實際建筑項目情況,建立具有針對性的激勵政策,例如政府設立綠色建筑專項補貼、合理規范能源價格、推出多元化的稅收政策等,從而形成長效機制,促進綠色建筑的持續健康發展。
3.加大宣傳力度
針對綠色建筑的宣傳工作,筆者認為可借鑒國外豐富的經驗,通過產品推廣的方式,幫助群眾了解綠色建筑的環保性能。另外,通過舉辦公益性宣傳活動來吸引國民積極參與到綠色建筑當中。結合多媒體信息技術,編排相關的技術專欄,或針對綠色建筑相關設計進行投票及有獎問答活動,使綠色建筑成為民眾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4.促進產業發展的多樣化
一項技術進入成熟階段的標志就是性能的多樣化,綠色建筑要想實現大規模的發展,首先應當完善自身性能,通過適應不同環境、不同的建筑要求,來實現綠色建筑的多項適用。研究人員應當針對不同的地形及氣候特征,制定不同的建筑方案,從而使綠色建筑能夠滿足業主的居住習慣、文化理念、物質需求等等,為綠色建筑的深入性改革提供實踐基礎。
四、結語
法律援助規范化就是建立一套符合法律援助職能要求和工作特點的標準體系或長效機制,確保法律援助各項業務都按照既定的機制要求進行,避免主觀隨意性,追求運行程序的規范性。它具有以下三個特征:一是法定性。從規范化的依據看,法律援助的基本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法律援助規范化建設應以法律法規為依據,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的職責。二是系統性。從規范化的內容看,涉及法律援助的方方面面,是一個完整的系統,從機構定位、人員隊伍、業務開展、內部管理到經費保障等方面,這些內容都是相互聯系的,構成一個有機系統。規范對象的系統性決定了規范化的系統性。三是制度性。從規范化建設的過程來看,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依據是法律法規,但在具體運行過程中,要通過制定和運用一整套嚴格、明確、標準的制度和操作程序來保障法律援助的有效實施。
二、地級市法律援助規范化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機構定位比較混亂
地級市法律援助機構目前有三類性質:行政性質、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性質、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性質。從浙江省的情況看,行政性質的占大多數,浙江共11個地級市,其中行政性質的有10個,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1個,即杭州。從全國范圍看,法律援助機構從事業性質向行政性質轉變的逐漸增加。同時在機構體系上,又有以下幾種模式:一是“兩塊牌子、兩套班子”混合編制的模式,例如北京。二是“兩塊牌子、一套班子”行政模式,例如溫州。三是“一塊牌子、一套班子”的行政模式,例如嘉興。四是“一塊牌子、一套班子”參公事業模式,例如杭州。
(二)業務管理各自為政
雖然國務院和地方的《法律援助條例》對法律援助的范圍、申請和審查、法律援助實施作了規定,但從調研情況看,這些規定還比較原則,缺少細化的操作標準,從而出現業務管理不規范的問題,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在法律援助的行政管理上缺乏統一標準。例如一些地區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對法律援助范圍的理解存在偏差、咨詢接待行為不規范、審查批準隨意性大、數據報送口徑不統一、案卷歸檔缺乏統一標準、援助機構對案件監督不到位等。二是援助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沒有統一的質量標準。《法律援助條例》僅對此作了原則性規定,司法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雖然作了進一步的規定,但仍缺少細化的操作標準。在實踐中,由于案件補貼標準低等原因,很大一部分援助案件是由執業年限較短的年輕律師辦理。這些律師缺乏經驗,遇到業務問題缺少可以遵循的規范;還有一些援助律師,雖然有辦案經驗,但不履行必要的程序,使辦案質量大打折扣,亟需建立一套統一的案件質量標準。三是工作站建設缺乏明確標準。近年來,各地法律援助機構為最大限度方便群眾申請法律援助,建立了“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案件受理體系,在鄉鎮(街道)和相關行業部門都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但是由于缺乏統一的標準,各工作站建設程度和業務水平參差不齊,工作站標準化、規范化建設相對滯后,制約了工作站作用的發揮。
(三)經費保障差異較大
目前我國法律援助實行的是地方財政保障的經費模式,由于各地經濟發展程度不同,全國各地區法律援助經費保障差異較大,不僅東西部有較大差別,即使是東部沿海各地級市的經費保障也有不少差距,各城市之間案件補貼標準差距較大,且總體補貼標準過低,與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不相適應。
三、杭州市法律援助規范化建設探索
近年來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致力于規范化建設,通過實施“六化”,即工作流程標準化、業務管理網絡化、案件指派規范化、內部管理精細化、質量監督常態化、工作站建設統一化,促使杭州法律援助“量質齊優”。
(一)工作流程標準化
為解決法律援助工作流程不一致問題,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在總結近年來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杭州市法律援助工作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標準》共分9章174節,近6萬字,涵蓋了法律咨詢、援助案件申請、受理、審批、辦理、結案、評估到費用發放整個工作流程,明確了各個環節的職責、任務、程序、方法、完成期限及質量要求,不僅對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的行政管理工作進行了規范,還對法律援助律師承辦各類法律援助案件進行了規范和指引,既有利于支持律師辦案,也有利于案件質量監督管理。以同行評估為例,共有11個程序要點,其中的指標體系再作進一步細化,分列一級指標10項,民事、行政案件細分指標27項和刑事案件24項。《標準》關于法律援助的各個環節,用簡潔的文字說明每個階段做什么、怎么做,使從事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員對具體工作流程了然于胸,從而避免出現以往工作人員無所適從的狀況。
(二)業務管理網絡化
為緩解案件激增帶來的管理壓力,進一步方便當事人申請辦理法律援助案件,規范法律援助各項工作,實現申請便捷、審批簡捷、服務快捷的法律援助目標,自2013年起,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全市范圍內推廣法律援助網上辦公系統。該系統分為內網外網兩個通道。法律援助申請或者咨詢者可以通過外網登陸,工作人員通過內網反饋、指派案件、發送電子文書,律師通過外網專門賬戶進入,下載文書,反饋工作進展,通知辯護單位通過外網專門賬戶進入,查看工作進展。法律援助網上辦公系統集咨詢、申請、指派、監督、統計、檢索、工作協作等功能于一體,有效規范了法律援助的業務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辦案質量和效率。
(三)案件指派規范化
為了確保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質量,形成相對固定的法律。援助服務資源,規范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工作,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積極籌建全市法律援助資源庫。資源庫按照“自愿申請、擇優錄用、優先分配、動態管理”的原則,積極吸收法律理論及實務專家、優秀律師事務所和優秀律師參加。通過公開招募、自愿報名和篩選錄用等步驟,最終確定了27家律師事務所和259名律師為杭州市法律援助資源庫首批志愿律師事務所和志愿律師。259名志愿律師平均執業年限7.9年,既有從業20年以上的資深律師,也有刑辯、醫療、專利等領域的專家律師。志愿律師按專業特長分為刑事、民事(行政)兩大類,再按律師事務所名稱、律師個人姓氏筆畫排序。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案件在資源庫志愿律師名冊中依排序指派。
(四)內部管理精細化
為厘清各崗位工作職責,落實好各項具體工作責任,逐步實現市法律援助中心內部崗位管理的標準化和精細化,中心制訂了《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清單》。《工作清單》將中心各崗位的職責進行了細致的羅列,使每個崗位“干什么”一目了然。為進一步解決每件事“怎么干”的問題,中心又制定了《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管理清單》,內容涵蓋主任辦公會議、會務組織、培訓管理、日常考勤、信息管理、固定資產管理等27項。《管理清單》對每個管理事項進行了細致的羅列和說明,一方面細化了責任,做到職能清晰、職責明確,另一方面為客觀準確考量工作奠定了基礎。
(五)質量監督常態化
為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建立起“全程跟蹤、旁聽庭審、征求意見、質量評估”常態化的質量監管體系。每個法律援助案件從申請、審批、指派、承辦、結案、歸檔都有專人負責監督,實行“全程跟蹤”監督。通過隨機抽查、大案要案重點關注等方式,認真開展“旁聽庭審”工作,及時記錄律師在法庭上辯護、質證等情況,并作為案件質量評估的依據。建立當事人和法官的“征求意見”機制,通過電話回訪、發放意見表等方式,向受援人和法官了解律師在會見、閱卷、庭審等階段的工作表現。開展“案件質量評估”試點,制訂《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標準》,組成評估專家組,通過隨機抽取的方式,對一定數量的法律援助案件進行質量評估,作為全市案件質量監督的重要依據。
(六)工作站建設統一化
結合全市行業部門法律援助工作站實際發展情況,市法律援助中心重點開展全市行業部門法律援助工作站規范化創建活動,制定了《杭州市行業部門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標準》和《杭州市行業部門法律援助工作站考評細則》,通過創建活動做到全市行業部門法律援助工作站“五個統一”,即:統一名稱、統一標識標牌、統一工作職責、統一服務標準、統一評價模式,并確保行業部門工作站的規范運作達到“十項標準”,即:依照程序設立,外觀整齊統一,基本設施齊全,隊伍建設到位,工作職責明確,工作內容有量,業務制度規范,運行機制正常,亮點特色明顯,社會影響較好。
四、加強地級市法律援助機構規范化建設的若干思考
為進一步推進地級市法律援助機構的規范化建設,應逐步實現六個統一:機構性質統一、質量標準統一、管理軟件統一、工作站建設標準統一、經費保障統一、內部管理制度統一。
(一)機構性質統一
地級市法律援助機構應認定為何種性質?從職責承擔、事業單位改革趨勢和國外法律援助發展趨勢來看,應逐步統一為行政性質的機構,定編制、定職能、定崗位、定人員。如此定性的原因在于三方面的考量:一是從職責承擔考量。法律援助機構承擔的主要是受理、審查、指派以及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這些都是行政職責。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則,理應由行政機構承擔。二是從事業單位改革趨勢考量。《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提出:“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因此,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性質的法律援助機構應在此次事業單位改革大潮中,逐步轉為行政機構。三是從國外法律援助發展趨勢考量。考察英國、德國等西方發達國家,他們在法律援助的管理上都強化了政府的管理責任。從律師協會到獨立的公共機構再到政府內設機構的變化,可以看出西方發達國家法律援助管理的行政化趨勢。其目的在于加強政府的監管職責,防止法律援助經費被濫用,提高法律援助的工作效率和質量。在機構體系上,借鑒國外的做法,結合我們的實際,建議地級市法律援助機構采取“一塊牌子,一套班子”的機構模式,取消同一層級法律援助管理機構和法律援助機構的區分。在具體職能設置上,應考慮如何在不同層級的法律援助機構之間劃分事權。在職能定位上,同一層級的法律援助機構要統一職能設置,地級市法律援助機構具體負責法律援助申請的受理、審查、指派,支付費用以及對區縣級法律援助機構的業務指導,區別于省級機構制定政策為主的職責,較區縣級機構又多了業務指導的職責。
(二)質量標準統一
從現實情況看,現有的質量評價標準往往側重于辦案人員的服務態度和形式程序的完整性,比如辦理法律援助手續是否及時;會見、閱卷、開庭是否及時;是否與受援人及時溝通意見及辦案進展情況;對受援人的權利是否及時履行了告知義務;各種法律文書的制作質量等。至于涉及案件實質內容的評判和監督,還較欠缺。下一步制定統一的質量標準,既要考慮形式和程序的完整性也要涵蓋實質指標,主要指法律服務技能的細化指標。其中,形式、程序性指標包括(:1)會見受援人及提供咨詢情況;(2)閱卷情況;(3)法律文書制作情況;(4)告知與報告義務履行情況;(5)辦案效率;(6)服務態度等。實質性指標主要指法律技能、與當事人打交道的技能、與法庭的互動、與對方的互動,具體包括(:1)辯護或的觀點是否正確;(2)適用法律是否正確;(3)辯護或意見是否被采納;(4)是否最大限度地維護了受援人的合法權益;(5)決定案件勝負的關鍵證據是否取到;(6)受援人的訴訟風險是否得到控制;(7)庭審中的表現情況;(8)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9)當事人評價和相關機構反饋意見等。
(三)管理軟件統一
目前,不少地區的法律援助機構都開發并應用了法律援助的網上辦公系統,但是在實踐中,由于管理軟件不是按照統一的技術標準開發,不同機構之間管理軟件中的數據無法交換、銜接。因此,應逐步建立和推行全國統一的業務管理軟件。首先,要成立一個專門的開發小組,其中既要有精通法律援助業務的人員,也要有信息技術方面的專家。他們應對法律援助業務有深刻的理解,對網絡信息的前沿技術比較熟悉。第二,管理軟件系統的開發要進行需求分析,但是指望一次性把需求交代清楚,而后全盤托付給軟件開發商的想法是不現實的。提出需求一方必須以不同的用戶身份進入系統,對各項功能反復演示,測試數據的關聯性和準確性。第三,要讓基層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參與測試,聽取他們的意見,在不同地區試行的基礎上再正式投入運行。當然建立、應用完善的全國統一的業務管理軟件不是一蹴而就的,可能需要一年兩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因此,在統一的管理軟件應用前,一個比較現實的辦法是,制定統一的技術規范,讓有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按照統一的技術標準開發管理軟件,并在本行政區域內聯網運行。
(四)工作站建設標準統一
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要在發揮其實際作用上著力,這就需要對工作站的設立、職責、人員、經費、制度等關鍵性因素進行規范,避免其徒有虛名。一是設立程序統一。工作站一般按照“行政級別對應、統一布局、按需設置”的原則設立。具體包括兩方面要求:一要有設立需求。即管理和服務的對象為法律援助的工作對象,對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較大。二要按程序設立。所在行業部門向同級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法律援助機構自收到書面申請后進行書面及實地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復。二是工作職責明確。設在鄉鎮街道和行業部門的工作站在職能設置上或有不同,但從基本職能上看,應有較為統一的標準。工作站主要負責接待群眾的來訪、來電、來信,解答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負責接受申請并進行初審,并按規定轉送援助機構;及時向主管行業部門和本級法律援助機構報告工作情況等。三是人員配備合理。為保障工作站有效開展工作,工作站應當配備具有法律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的專職和兼職工作人員若干名,有條件的地方應聘請一支相對固定的法律工作者隊伍為主要依靠力量。四是業務制度健全。有值班接待制度、服務承諾制度、首問責任制度、數據統計制度等各項內部運行機制,以確保工作站規范、有序運行。
(五)經費保障統一
建議探索分級撥款的經費保障模式,減少因地區經濟發展程度不同導致經費保障的巨大差距。進一步探索費用分擔制,解決財政負擔沉重的問題。具體舉措如下:一是探索分級撥款經費保障模式。由于法律援助經費由地方財政保障,因此會出現經濟發達地區的法律援助經費多而經濟欠發達地區經費少的情況,這不利于資源的公平分配。考察國外經費管理模式,不少國家采用了分級撥款的方式,例如英國,其法律援助的全部經費幾乎都來自中央財政,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經費完全由中央財政承擔。地方財政有少量投入,用于社區服務。在加拿大,有聯邦政府和省政府撥款,是兩級政府撥款。參考國外的經驗,結合我國實際,建議進一步探索分級撥款的經費保障方式,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擔法律援助經費保障,其中中央財政主要用于支付刑事法律援助經費,地方政府財政撥款主要支付民事及其他的法律援助經費,包括法律援助機構的辦公經費。二是探索法律援助費用當事人分擔制度。費用分擔制度有利于提高法律援助經費的有效使用率,使有限的法律資源能讓更多困難群眾享用,從而促進法律援助范圍的擴大,同時也能有效解決財政負擔沉重的問題,有利于實現經費保障的統一。費用分擔一般限于民事、行政領域的法律援助;就刑事法律援助而言,世界各國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一般都由國家承擔費用。
(六)內部管理制度統一
第二條、本省國家行政機關的國家公務員和本省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建筑市場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四條、按本規定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的,由主管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依法決定。
第五條、負責頒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施工條件的建筑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警告至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六條、對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條件的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頒發該等級資質證書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警告至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七條、在建筑工程的發包與承包中索賄、受賄、行賄的,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記大過至開除處分。
第八條、將應當招標的建筑工程直接發包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
第九條、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的,給予責任人員記過至撤職處分。
第十條、在建筑工程招標投標過程中串通投標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責任人員記過至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至開除處分。
第十一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建筑工程發包給指定的單位承包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警告至撤職處分。
第十二條、違反法律、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記過至開除處分。
第十三條、負責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或竣工驗收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質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驗收的,給予責任人員記過至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四條、有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阻撓、抗拒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監督、檢查的;
(二)拒不糾正錯誤或者有數種違法行為的;
(三)對行政執法人員或者檢舉、揭發的單位和人員打擊報復的。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糾正違法行為的;
(二)在規定的期限內糾正違法行為,減輕損害的;
(三)檢舉、揭發其他單位或人員違反建筑市場管理法律、法規行為,查證屬實的。
第十七條、建筑市場管理部門在查處違反建筑市場管理法律、法規案件中,認為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或者有權處理的機關提出建議。
第十八條、被處分人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提出申訴。
1.1教學方法單調
傳教式、填鴨式教學是目前教學的主導方法,學生在學習時過多地依賴教師講授,自主學習能力低。在缺乏互動思考的教學過程中,學生不能理解法律法規的內涵,不能與實際工程建設相結合,無法實現教學目標。
1.2考核方式單一
《建筑法規》的考核方式以試卷為主,一般是平時成績30%,期末考試成績70%。這樣的考核方式導致了課程學習變成了應試教育。學生為了應對考試,對課程內容死記硬背,而不是理解和分析,無法全面反映學生運用法律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這也與我們的課程設置相違背。
1.3重點內容講解不突出
《建筑法規》以《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城鄉建設法規》、《工程勘察設計法規》等為主線,并結合其他法規、規章、司法解釋等,對我國建筑法律制度作了全面而簡潔的陳述。這門課程涉及的內容較多,且都能為學生將來從事建筑相關工作提供強有利的法律支撐。但由于課時量較少,一般為32個學時,教師無法對內容進行全面地講解。在教學過程中,有些教師不具備建筑行業的工作經歷,分不清哪些知識是重點內容,只能按照教材的順序進行講解,重點內容不突出,導致學生無法準確的掌握重要的知識點。
1.4案例講解阻礙大
在目前的教學中,教學以流水線的方式進行,老師先講解相關的法律知識,再結合案例進行講解,但由于學生法律基礎薄弱,對于法律法規專業術語無法理解,進而無法進行案例分析,最后只能由老師自己分析。但隨著知識講解的增多,學生對知識點會產生混淆,并逐漸失去耐心,導致教學質量下降。
2《建筑法規》教學模式改革
目前,填鴨式的教學方法已不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培養既精建筑,又懂法律的復合型人才是《建筑法規》課程新的人才培養目標。這就要求教師在傳統的教學模式上,對教學內容、教學方法等進行改革,提高學生學習的興趣,進而提高教學質量。
2.1教學內容設計改革
首先,在課程內容上要更注重對實用技能的學習和運用,即便是理論知識也要考慮它的實踐性,改變以往過多的理論授課,教師應在講授理論知識過程中穿插課程討論、案例分析,增加課堂實踐教學環節。比如在講授《招標投標》這一章節時,可以讓學生觀看有關視頻,然后對招投標中存在的違法行為進行分析。其次,把課程設計為模塊化教學,將課程內容分為基礎理論知識、工程建設從業制度、工程建設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建筑工程合同、建筑監理安全和質量管理法規、建筑法律責任及違法救濟六個大的模塊。同時,針對不同的教學對象,安排不同的教學內容和學時。
2.2教學方法改革
《建筑法規》的授課對象為法律基礎薄弱的工科學生,因此在教學方法上,除了傳統的教學方法外,還要采用其他教學方法,把學習由單純的理論積累變成由知識向能力轉化的過程。
2.2.1任務驅動法
任務驅動教學是一種新興的建筑法規教學方法,主要讓學生在任務的驅動下,開展相應的教學活動,使教學內容從易到難、從簡單到復雜,順序漸進地完成各項任務,讓學生更好地吸收相關知識。如在講解工程建設程序的內容時,給學生布置一個任務,讓其在課堂上把工程建設的程序進行排序,通過任務的完成來考察學生對知識點的掌握程度。
2.2.2問題式教學法
問題式教學方法就是以提出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為線索,并把這一線索始終貫穿整個教學過程。教師先提出問題,學生進行討論并拿出解決的方案,然后教師有針對性地進行講解。也可以由學生提問,在同學之間展開辯論,老師在學生辯論的基礎上做小結,給出意見。
2.2.3角色扮演案例分析法
角色扮演案例分析法強調以人為本,教師要側重對學生學習過程的引導,重視學生在學習中的主體地位。教師根據不同的教學內容創設問題情境,讓學生將所學的知識運用到實際案例中,并通過角色扮演將自己置于問題之中進行分析,探求解決的方法,改變了以往死記硬背、機械訓練的現狀,有利于學生能力的培養。
2.2.4工程項目教學法
關鍵詞:政策法規;外墻;外保溫;管理;視角;
中圖分類號:TE0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引言
在建筑外墻保溫節能技術推廣應用管理中,政府的推動作用主要通過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來實現。它們可以明確建筑節能領域各方主體的法律地位,規范政府、市場、企業、個人在建筑節能中的行為,使建筑節能工作走上法制化的軌道。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建筑節能技術的市場機制尚未成熟,市場中利益相關者的行為還不規范,人們對節能建筑的認識還有待提高,因此強制性的法律和行政手段是十分必要的。
2建筑節能政策法規的實施效果
各項建筑節能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出臺對我國建筑節能的開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通過宣傳建筑節能讓各省市意識到了建筑節能的重要性并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建筑節能,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1)節能建筑不斷增加。2000年底,我國能夠達到采暖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只有1.8億平方米,僅占全部城鄉建筑面積的0.5%;2002年我國城鎮累計建成節能建筑面積3.2億平方米,占全部城鄉建筑面積的0.83%。據原建設部對民用建筑節能標準實施情況的調查,按照節能標準設計的民用建筑項目,2004年為60%,2007年為97%;按照節能標準建造的民用建筑項目,2004年為20%,2007年達到了71%的比例,節能住宅面積快速增加。
(2)建筑節能的技術研發得到重視和發展。如國家發改委組織實施“節能和新能源關鍵技術”國家重大產業技術開發專項,低耗能建筑節能技術、新型高效節能建筑圍護結構材料,節能建筑護結構設計技術和現有建筑節能改造成套技術等成為重點研發內容。
3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目前我國在推動節能建筑方面所采取的政策措施遠遠不夠,政策和規范的配套性、可操作性也存在許多不足。具體如下:
(1)缺乏針對建筑節能的專門立法
目前,我國沒有專門對建筑領域節能的立法,且相關的法律中也缺少建筑節能的具體內容。雖然出臺了《節能法》,但缺少關于建筑節能的具體內容。現行的《建筑法》中也沒有任何關于建筑節能的規定,僅在第四條規定:“支持建筑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筑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2)在法律層面上缺乏明確的法律責任與處罰措施
我國第一部規范建筑活動的法律《建筑法》對建筑節能、新型建材和建筑科技等工作沒有做出強制性的規定,而是采用了“支持”、“鼓勵”和“提倡”的文字表述。明顯缺少強制性,沒有具體條款來約束。因此,在法律層面上,建筑節能法律法規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再如,《節約能源法》第十二條和第三十七條針對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以及建筑物的設計和建設的節能工作做出了規定,但是該法的處罰部分并未對違反這些條款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做出規定。只有規定而無強制措施和法律責任,使該法關于建筑節能的規定缺乏實施力度,難以實現立法的目的。
(3)具有操作性的法規層次較低,法律效力不大
我國具有操作性的法規多是由建設部、地方政府制定的一些規范性文件、辦法、規定和通知等,在具體運用中難以產生法律效力,缺乏對行為主體的法律制約。例如,作為部門規章,建設部頒發的《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法律地位較低,對推動強制性標準實施與監管的力度遠遠不夠。
(4)部分法律法規內容陳舊,節能法規體系結構不完善
我國目前執行的有些法律法規是從過去計劃經濟體制環境下延續而來的,存在適用范圍不當、規定內容過時等問題,急需補充和修訂。目前我國沒有一部關于建筑節能的行政法規。相對來說,法律規定具有原則性的特點,而部門規章又只能在某一個行業內頒布施行,用于調整建筑節能這樣跨行業、跨部門的國家戰略,顯得效力層級不夠。因此,建筑節能的法規體系在結構上還很不完善,法規體系尚未形成。
(5)建筑節能工作涉及部門多,協調合作機制有待完善
建筑節能是一項涉及到經濟社會各個領域的龐大而復雜的系統工程。為有效推動建筑節能工作,會涉及到發展改革、建設、財政、稅務、科技、質量監督、環保等諸多部門,因此需要加強各部門之間的統籌、協調、合作。而由于缺乏對建筑節能概念的科學認識,當前建筑節能在整個節能工作體系中的地位尚有待于加強和完善。并且,由于尚未建立起針對上述各個相關部門的有效協調合作機制,在建筑節能工作的開展過程中,容易導致管理職能和相關政策的交叉重疊或者政策的缺位。
4.外墻外保溫建筑節能政策法規發展對策
針對建筑節能政策法規領域存在的問題,要加大政策法規的整合力度,在縱向上考慮不同層面法律法規的一致性,在橫向上充分考慮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之間的配套和銜接。努力形成一套相對完整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不斷提高政策法規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加強行政監督和執法力度。
3.1加強政府對建筑節能工作引導和推動
政府在我國管理體系中是非常重要的一個主體,政府的主要作用是制定政策,完善法律、規范和行業引導和調控。在建筑節能領域,建筑節能如何從強制節能的“被動階段”走向“主動階段”,需要政府的積極引導和推動。
3.2不斷完善建筑節能法律法規體系
根據經濟發展調整結構的需求,國家相關部門應對現有的節能法律進行補充、完善,填補作為調整建設領域各項活動法律基礎的《建筑法》、國家節約能源方面根本法律的《節約能源法》在建筑節能領域法律上的空白,統籌考慮建筑節能的有關規定,為其他效力層級較低的法律提供上位法依據。
3.3加大建筑節能地方性法規建設力度
針對建筑節能法律法規存在的問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要求加快其法律法規體系建設,鼓勵地方政府出臺適合當地實際的地方性法規,解決節能不節錢的問題,調動消費者節能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3.4建立建筑節能政策激勵的長效機制
建筑節能是一個公益性的領域,需要政府主導出臺的經濟激勵政策來對市場加以引導。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利益驅動”是基本規律,建筑節能效益是影響相關利益主體節能積極性的關鍵因素。需要盡快建立基于市場的政策長效機制,通過多元化的稅收優惠、開征能源稅、補貼、特別折舊制度和建立投資銀行貸款優惠或貸款擔保等財稅激勵體系,并逐步建立鼓勵建筑節能的專項資金和節能公益基金,不斷完善我國建筑節能激勵政策的長效機制。從而,提高相關利益主體參入節能的積極性,真正做到“不想違規”。
5.結語
建筑外墻保溫技術的推廣應用的過程是一次又一次的思想解放、理論突破與實踐探索互動過程,建筑節能領域的立法不可能一蹴而就,只能是逐步的完善。建筑外墻保溫節能管理需要克服單純的技術、經濟觀念,還要綜合考慮法律法規、政策方面因素的影響,規范相關利益主體的行為。
參考文獻:
[1] 劉學來,李永安,居住建筑外墻外保溫做法及經濟分析,建筑技術,2005.
[2] 趙沛楠,權威解讀《民用建筑節能條例》,中國投資,2008.
[3] 任邵明,郭漢丁,續振艷我國建筑節能市場的外部性分析與激勵政策,建筑節能,Vol.37,2009.
一、房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執法存在的問題
房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執法存在著諸多問題,這主要體現在監督執法力度不強、監督執法體制不健全、執法水平有待提升等環節。以下從幾個方面出發,對房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執法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
1 監督執法力度不強
監督執法力度不強是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存在的重要問題之一。工程質量監督執法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行業技術規程規范、質量標準以及經批準的設計文件等依法對工程質量進行強制性的質量監督。工程質量監督是以抽查為主的監督方式,運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監督抽查后的處理工作。在監督檢查中,對發現的質量隱患和存在的問題,采取工程質量檢查通知書的形式,發至各相關參建單位,要求其糾正、整改或停工整頓。監督執法力度不強主要體現在執法檢查中對發現的質量隱患和存在的質量問題查處不力,要求糾正、整改的質量問題糾正、整改不徹底,要求停工整改的沒有真正停工整改,該處罰的沒有處罰或沒有按法律、法規規定的額度處罰,該吊銷執業證、照的沒有吊銷,監督執法過程中執法尺度大打折扣。導致監督執法力度不強的原因既有執法人員執法不嚴的人為主觀因素,也有某些法律、法規條款實際操作性不強的客觀因素。這必然導致落實質量管理與控制工作力度出現較為嚴重的層層遞減問題,也就沒有真正地的達到良好的監督執法效果。
2 監督執法體制不健全
監督執法體制不健全是導致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效率無法有效提升的關鍵因素所在。目前質量監督執法體制不健全的問題主要體現在各級質量監督機構在日常質量監管中依據的法律、法規大多為受建設主管部門的委托執法。也就是說質量監督機構有實施監管的責任,卻無直接行使執法的權利。這就導致在處理質量違法違規行為過程中程序繁瑣,時間漫長,往往錯過了最佳執法時間,工程質量違法、違規行為主體單位及個人得不到及時懲罰。還有,部分執法條款的執法權在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中要逐級上報審查,其中一級出現差錯就處理不了。這些體制上的問題使質量監督執法效果大打折扣。
3 監督執法水平有待提升
監督執法水平有待提升主要是體現在監督機構的質量監督人員工作水平不足或者是專業素質及執法能力無法滿足相應的執法工作要求。工程質量監督執法要求執法者既要有工程質量管理方面的專業技術知識,更要精通質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而現實情況是,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要么是懂工程專業技術知識,而不懂法律、法規,要么是懂法律、法規,而不懂工程專業技術知識,更有甚者既不懂技術,也不懂法律、法規。這樣的素質如何執法?又如何能讓被執法者心服口服?所以各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從專業技術和法律法規兩方面加強質量監督人員素質的培訓提高,以促進監督執法水平的提升。
二、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執法問題對策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執法問題對策包括了許多內容,其主要內容包括了加強監督執法力度、健全監督執法體制、提升監督執法水平等內容。以下從幾個方面出發,對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執法問題對策進行分析。
1 加強監督執法力度
加強監督執法力度是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執法問題對策的基礎和前提。在加強監督執法力度的過程中質量監督人員應當全面理解工程項目質量標準,從而能夠更加全面的發現工程項目質量中出現的問題。在監督檢查中,對發現的質量隱患和存在的問題,采取工程質量檢查通知書的形式,發至各相關參建單位,依法要求其糾正、整改或停工整頓。對糾正、整改或停工整頓不力的,堅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絕不手軟,更不能因人執法,要維護法律的威嚴,讓違法者付出必要的代價。當然加強監督執法力度及要求執法者要有較強的執法能力和素質,更要有一個良好的執法氛圍。工程質量監督執法力度的加強,必將促進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水平的有效提升。
2 健全監督執法體制
健全監督執法體制對于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執法問題對策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健全監督執法體制主要是在國家立法層面在制定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法律法規時,能對質量監督機構直接授權執法,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條款的可操作性,對一般性質量違法違規行為適當減少處罰額度,簡化執法程序,這樣可使一些質量違法違規行為很快得到有效懲罰。在國家立法層面應加快相關建筑法律法規的修訂,進一步健全監督執法體制,從而能夠在此基礎上促進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執法效率的持續進步。
3 提升監督執法水平
提升監督執法工作水平是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執法問題對策的核心內容與重中之重。在提升監督執法工作水平的過程中既應注重加強對于質量監督人員的業務知識和專業技術進行培訓,更要對對質量監督人員加強建筑法律法規的培訓學習,要熟悉業務技術,更精通法律法規及執法程序。除此之外,在提升執法工作水平的過程中工作人員應當加強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有效推廣應用,從而能夠在滿足房屋建筑標準和用戶需求的同時促進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執法可靠性和精確性的不斷提升。
【摘要】本文從建設工程管理和建設工程監理的涵義、業務范圍及相關政策法規和規章等方面探討了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與建設工程監理的關系。
Keyword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 abstract 】 this paper from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and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of meaning, the scope of business and related policy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rules, and discussed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 supervision of the relationship.
中圖分類號:TU7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建設工程項目管理
1.1涵義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內涵是:自項目開始至項目完成,通過項目策劃(roject Planning)和項目控制(Project Control),以使項目的費用目標、進度目標和質量目標得以實現。(參考英國皇家特許建造師關于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定義,此定義也是大部分國家建造師協會認可的)。該定義相關字段的意義如下:
1.1.1“自項目開始至項目完成”指的是項目的實施階段;
1.1.2“項目策劃”指的是目標控制前的一系列籌劃和準備工作;
1.1.3“費用目標”對業主而言是投資目標,對施工方來說是成本目標。
可以看出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從項目的開始到項目的完成,對項目進行全過程的計劃、協調和控制。其目的是為了滿足建設單位的要求,在給定的費用和所要求的質量標準下,按時完成具有一定功能和經濟實用性的項目。
1.2業務范圍
按照建設部2004年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業務范圍包括:
1.2.1協助建設單位進行項目前期策劃,經濟分析、專項評估與投資確定;
1.2.2協助建設單位辦理土地征用、規劃許可等有關手續;
1.2.3協助建設單位提出工程設計要求、組織評審工程設計方案、組織工程勘察設計招標、簽訂勘察設計合同并監督實施,組織設計單位進行工程設計優化、技術經濟方案比選并進行投資控制;
1.2.4協助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監理、施工、設備材料采購招標;
1.2.5協助建設單位與工程項目總承包企業或施工企業及建筑材料、設備、構配件供應等企業簽訂合同并監督實施;
1.2.6協助建設單位提出工程實施用款計劃,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和工程決算,處理工程索賠,組織竣工驗收,向建設單位方移交竣工檔案資料;
1.2.7生產試運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組織項目后評估;
1.2.8項目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工作。
1.3相關政策法規和規章
目前,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還處于起步發展階段,相關政策法規和規章還有待不斷完善。目前相應的政策規章主要有:
1.3.1建設法律有:《建筑法》、《城鄉規劃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
1.3.2行政法規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1.3.3地方性法規有:《北京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
1.3.4部門規章有:《招標公告暫行辦法》、《建設工程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等;
2建設工程監理
2.1涵義
建設工程監理是我國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發展的產物,國外沒有與建設工程監理完全一致的概念。
建設部和原國家計委于1995年頒布的《工程建設監理規定》中指出:工程建設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的委托,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2.2業務范圍
1995年,建設部和原國家計委聯合頒布的《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三章第九條明確指出,工程建設監理的主要內容是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協調司有關單位之間的工作關系。因此,建設監理的主要工作內容可以歸納為“三控、兩管、一協調”。
2.3相關法律法規與部門規章
從實施建設工程監理到現在,建設工程監理不但覆蓋面擴大而且涉及到工程監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也逐漸完善。這些法律法規明確了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地位、權利、職責和義務,同時也從制度上約束工程監理的行為,確保了工程監理逐步向制度化、科學化、標準化方向發展,使建設工程監理在工程建設中發揮了越來越顯著的作用。目前涉及工程監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主要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等。
3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與建設工程監理的比較分析
通過以上闡述,我們可以從服務對象及提供者、業務范圍、法律責任、行業準入等方面對兩者進行比較分析,以便進一步搞清兩者之間的關系及區別。
3.1服務對象及提供者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范圍較大。它不單純是施工企業的項目管理,在建筑業中,項目參與各方都需要項目管理,如建設單位方項目管理、設計方項目管理、施工方項目管理、供貨方項目管理等。但由于建設單位是建設工程項目生產過程的總集成者和總組織者,因此建設單位方的項目管理是一個項目的項目管理核心,若其缺乏項目管理經驗,可委托專業的項目管理公司提供項目管理服務。沒有或者缺乏項目管理經驗的施工單位或者設計單位,也可委托專業的項目管理公司為其提供項目管理服務。此外項目參與各方,若其有足夠的項目管理經驗,也可以是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服務的提供者。
3.2業務范圍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工作內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標、造價咨詢、工程監理和勘察設計、施工管理等。《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中對此已作了明確界定,在某種程度上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對各種專業服務的整合與集成。
而工程監理是對施工階段的質量、進度、費用、安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規中已作了明確規定。因此從業務范圍上講,建設工程監理是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項目管理的全部。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工作內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標、造價咨詢、工程監理和勘察設計、施工管理等。《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中對此已作了明確界定,在某種程度上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對各種專業服務的整合與集成。而工程監理是對施工階段的質量、進度、費用、安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規中已作了明確規定。因此從業務范圍上講,建設工程監理是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項目管理的全部。
3.3法律責任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工作內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標、造價咨詢、工程監理和勘察設計、施工管理等。《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中對此已作了明確界定,在某種程度上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對各種專業服務的整合與集成。而工程監理是對施工階段的質量、進度、費用、安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規中已作了明確規定。因此從業務范圍上講,建設工程監理是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項目管理的全部。
4小結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相比于建設工程監理在服務對象、業務范圍、行業準入等方面有了較大的擴展和延伸,是一種較為靈活的操作管理模式,可以根據建設單位的需求提供訂單式的服務,以滿足不同客戶的不同需求。
從某種程度上說,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代表了工程監理今后的發展方向。因此應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監理企業向工程項目管理企業過渡,以適應自身的發展和市場的需要。
2我國建筑工程招投標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1)行政主管部門在招投標工作監管方面力度不夠。在當前形勢下,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自由裁量權過大,非常容易出現越位和缺位行為,也給招標人(招標人)進行“暗箱操作”創造了可乘之機。尤其是行政主管部門在招投標工作監管方面主要依靠《招標投標法》、《建筑法》和相關的地方性法規以及地方政府規章等法律法規來進行對于招投標工作的監管,然而,在具體的監督過程中,相關的實施細則仍然是比較缺乏的。對于相關的組織機構來說,負責招投標工作監管的政府行政機關比較精簡,相關的監管人員也比較少,導致監管力量非常弱。對于行政手段來說,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建筑工程市場的管理過程中,尤其是在對于建筑工程業主的行為進行規范的過程中,仍然缺乏科學有效的行政手段,一些行政懲罰性的消極手段的大量使用會導致建筑工程行業的發展受到阻礙,不利于建筑工程市場的繁榮。
(2)招投標運作機制不夠完善。部分建筑工程單位缺乏必要的法律、合同方面的專業化人才,部分工作人員不了解有關于建筑工程招投標工程管理方面的業務,在進行評標細則的制定過程中不能夠周密的考慮,造成標底不準確。與此同時,招投標運作過程中泄露標底、串標等問題也屢屢發生,使招投標文件的公正性受到非常嚴重的影響。另外,由于建筑工程施工企業自身的需要,為了達到中標的目的,有意壓低報價,造成投標書的編制不具備科學規范性。
(3)當前的招投標有關的法律法規制度存在一定的彈性空間。在當前形勢下,建筑工程招投標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包括《:招投標法》、《建筑法》等。在這些法律法規中的部分條款規定本身就留給業主或機構一定的彈性空間,從一定程度上來講,這些條款對部分業主或機構的道德約束高于法律約束。
(4)當前我國建筑工程市場機制尚未成熟,信息透明度不高。在當前形勢下,建筑工程市場主體信用觀念比較淡化,從業者的從業行為不具備足夠的規范性。從業主的角度來講,他們的行為不能夠得到切實有效的約束,這就導致回扣、墊資、壓價、拖期、拖欠款等等現象被形象地比喻為壓在承包商頭上的數座大山。與此同時,從承包商的角度來講,非法轉包、資質掛靠、偷工減料、逃避保修責任等問題屢屢出現,這就導致招標投標不具備公平性和公正性,造成建筑工程施工單位的利益受到非常嚴重的影響。這一系列的問題造成了建筑工程質量非常低劣,導致建筑工程市場行為非常混亂。
3我國建筑工程招投標中存在的問題的解決措施分析
(1)增強建筑工程招投標監督執法力度。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加強對監督執法隊伍和執法人員的嚴格管理,形成科學有效的監督機制。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一定要嚴格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做好對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全過程監督。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也必須充實力量,嚴格執行職能,努力監管招投標管理過程中薄弱環節。另外,必須明確招投標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招投標工作涉及最多的建筑工程進行監督,實現對建筑工程招投標工作的全過程的動態管理和跟蹤監督,將存在的各種問題在最短的時間內發現,從源頭上搞好建筑工程招投標工作。
(2)建立健全招投標運作機制。建立健全招投標運作機制,必須建立相關的規范招投標運作制度。并且,必須加強與工商、稅務、銀行及保險、擔保機構的合作,對于相關部門和執法機構對企業和專業人員的處罰決定、不良行為記錄和履行合同的情況都必須進行認真的記錄,同時錄入數據庫,形成“黑名單”制度,也要在計算機網絡上進行公布,真正起到殺一儆百、以儆效尤的作用。
(3)彌補法律法規中的漏洞和問題。在建筑工程招投標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新形勢下,除了《招投標法》這一指導我國招投標活動的法律之外,也必須制定更加嚴厲的規章,從而真正保障建筑工程招投標工作的公正公平性,使法律法規上的彈性空間得到最大限度的減少。必須加快彌補法律法規中的漏洞和問題,盡早解決各種各樣的問題,切實保障招投標活動的正常開展,促進招投標工作質量的不斷提高。
(4)建立建筑工程招標投標信息網,提高信息透明度。隨著計算機網絡技術的發展,先進的網絡信息技術的運用有利于交易成本的節約。通過建立建筑工程招標投標信息網,招標方可以在網上定期招標信息,投標方可以在網上公布自身的履約情況、生產能力、技術水平等信息,從而使查找信息成本得到了大幅度的降低。借助于建筑工程招標投標信息網,還可以實現建筑工程招標、投標、評標的效率的提高,實現信息透明度的提高,使簽約及相關交易的成本得到大大的節約。
一、進一步規范招投標的監管職責
在招投標工作中,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在招投標過程中,與發改等相關部門配合對開標全過程進行監督,增加了招投標活動的透明度。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廉潔、高效”的原則,同時規范工程招投標前期工作,規范招標會審制度,嚴把準入關。
二、加強安全督查管理、鞏固安全生產工作
穩步推進。按照《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行政,對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動態監督管理,督導企業加強自身的安全保證體系建設,按規定為安全管理機構和施工現場配備足夠數量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做到特種作業人員全部持證上崗,保證企業安全保證體系的有效運行。堅決貫徹“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切實把好三個關口,密切防范安全生產事故發生。一是嚴把入口關。嚴格落實建筑市場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范,加強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備案審查,切實把好入口關。二是嚴把責任關,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把安全生產措施費的繳納和監管關。
三、加強建筑市場管理制度
嚴歷查處違規行為在建筑市場管理工作中,各項工程從招標工作開始,規范各方行為,加強監督檢查力度,確保建筑市場秩序的規范化,有效的制止違法違規建設行為。辦理初步設計審查7項、消防設計審查17項、施工圖備案17項,嚴格執行《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切實把好工程開工這道關。
四、加強項目工作建設
全年我股室圍繞“鄉村振興”“廁所革命”“污水垃圾三年行動計劃”“城鄉提升戰略”及城鎮基礎設施配套功能共計實施項目21個,總投資33175.13萬元,其中完工5個、正在施工13個、開展前期3個,具體情況如下:。
五、加強信息平臺信息化錄入工作
今年按照中央、省、州相關工作部署,我股室嚴格按照要求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推進城鄉規劃管理信息化推進建筑市場監管信息化、推進城市建設管理信息化、推進協同辦公信息化、建設住房城鄉建設大數據中心、推進企業信息化建設,及時準確完成城鄉垃圾無數處理管理系統、工程造價建管平臺、國家重大項目庫、固定資產投資平臺、地下綜合管廊管理平臺、省在線審批平臺、企業資質業績核查系統、中國政府采購備案系統、省招標在線監管平臺等錄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