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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管理細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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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管理細則

        第1篇:商標管理細則范文

        安徽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商標戰略的實施,規范我省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促進著名商標認定工作進一步法治化、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切實維護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健全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優化創新環境,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和《安徽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中的著名商標認定是指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條例》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皖政辦〔20xx〕77號)的有關規定認定著名商標。

        第三條 著名商標認定工作的目的是加大商標權保護力度,引導企業實施商標戰略,使用自主商標,豐富商標內涵,重視商標知識產權創新和保護,提高商標知名度,形成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知名品牌、國內國際競爭力較強的優勢企業,促進企業和社會經濟發展,推動創新型安徽建設。

        第四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工商局)應嚴格、準確、依法開展著名商標認定工作,正確引導輿論宣傳,促進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制度的健康發展,支持幫助企業合理實施商標戰略。

        省工商局應指導各市、縣(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著名商標認定申請受理和初審工作中嚴格把關,確保申請材料內容真實、準確。

        第五條 省工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依本細則進行著名商標認定中的復審和審查工作;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本細則進行著名商標認定中的評審和審定工作;省工商局局長辦公會對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擬認定的著名商標予以核審。

        第六條 商標局根據著名商標所指的類別和特性,從著名商標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其成員包括各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以及相關監管部門的專家和有關人員。

        第二章 著名商標認定申請的受理、初審、復審和審查

        第一節 申請著名商標應具備的條件和材料

        第七條 申請著名商標應當根據《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為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商標注冊人;

        (二)該商標自核準注冊之日起,連續使用3年以上且商標權屬無爭議;

        (三)申請人有完善的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制度;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3年的銷售額、納稅額和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省內或者同行業位居前列;

        (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省內或者省外同類商標中質量和售后服務優良,并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場信譽;

        (六)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3年沒有發生質量安全事故。

        第八條 申請著名商標應當根據《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商標注冊人將下列申請材料報所在地縣(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

        (一)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件及其復印件;

        (三)商標注冊證及其變更、續展、轉讓證明的復印件;

        (四)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制度的書面材料;

        (五)自申請之日起前3年,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銷售額、納稅額和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省內或者省外同行業排序的材料或者能夠證明該商標著名的其它材料;

        (六)自申請之日起前3年,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廣告宣傳材料;

        (七)有關部門或者組織出具的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和售后服務質量證明材料。

        第九條 申請人是否選擇中介機構申請材料不作為著名商標認定的必要條件;市、縣(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幫扶、指導申請人做好著名商標的申報工作。

        第二節 受理、初審、復審和審查

        第十條 縣(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安徽省著名商標初審工作程序》和本細則進行著名商標認定申請材料的受理工作。

        第十一條 市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條例》、《安徽省著名商標初審工作程序》和本細則進行著名商標認定申請材料的初審工作。

        第十二條 申請人對市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初審意見和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可按《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向省工商局提出復審申請。復審申請必須書面提出,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第十三條 對經市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安徽省著名商標初審工作程序》上報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的案件材料及證明商標著名的證據材料,以及申請人提供的相關復審材料,商標局實行收文和辦文分開制度,建立登記簿登記。登記事項包括:商標、商標注冊人、請求認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來文日期、簽收日期、材料名稱、份數等內容。

        對在著名商標認定申請中,申請人提交補充證據材料的,商標局在相關申請提交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會議之前可將補充材料內容納入申請材料予以整理。

        第十四條 商標局可以就涉及擬申請著名商標的公眾知曉程度和相關技術性等問題征求有關處室或有關部門的意見。

        商標局認為確有必要時,可以向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了解有關情況,也可根據情況對相關企業進行實地考察。

        第十五條 對于著名商標認定申請,由商標局局長主持召開商標局局務會討論并提出初步意見。局務會的參加人員不得少于全局人員的三分之二。會議應做記錄。

        第十六條 經商標局局務會討論,形成符合著名商標條件或不符合著名商標條件的初步意見,報省工商局分管副局長。經分管副局長審核后在本省公開發行的報刊及省工商局門戶網站審查公示,公示期為20日。

        公示期內,對擬認定為安徽省著名商標有異議的,由商標局對異議人提出的異議理由進行調查審理,異議成立的駁回認定申請;異議不成立或者公示期內無異議的,提交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三章 評審、審定與核審

        第十七條 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按照《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條例》的規定對商標局提交的著名商標審查意見進行研究評審。

        第十八條 評審會實行票決制,每名評委一票,每個申報著名商標企業得票數必須達到參會評委的半數以上方可通過。經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審定擬認定的著名商標由商標局報省工商局局長辦公會議核審。經審定擬退回的,按照有關程序處理。

        第十九條 商標局根據省工商局局長辦公會議的核審意見,按照相關公文辦理程序,及時向社會公布認定的著名商標。省工商局向申請人頒發安徽省著名商標證書。

        第二十條 商標局對認定安徽省著名商標的有關材料應及時立卷歸檔,以備存查。著名商標認定的材料應一案一卷,保留期限為三年。

        第二十一條 對于著名商標認定申請,在復審、審查、評審、審定、核審程序中認為不符合著名商標條件的,一律作退回處理,由省工商局分管副局長批準。根據省工商局領導的核審意見,商標局按照公文辦理程序發文退回申請,書面告知申請人,并將申請材料一并退回申請人所在地的市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對不符合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申請人,各市、縣(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將其中發展潛力好的企業(法人)繼續列入著名商標幫扶計劃,及時指導其爭創安徽省著名商標。

        第四章 監督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一經發現弄虛作假,取消本次安徽省著名商標認定或續展認定的申請資格。

        中介機構向申請人表示或暗示其行為與著名商標認定結果存在必然聯系,向申請人承攬業務謀取不正當利益;伙同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認定。上述行為經調查核實后,按相關規定處理,并在相關媒介上曝光。

        第二十三條 商標局和各市、縣(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將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列為廉政風險點,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風險點管理。

        縣(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決定上報受理的著名商標申請材料時,市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決定上報著名商標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時,同級紀檢、監察部門派員進行監督。

        商標局在組織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審定和提交省工商局局長辦公會研究著名商標認定時,省紀委、監察廳駐省工商局紀檢組、監察室派員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 著名商標認定審查期間,任何單位、個人均可向商標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情況和意見應書面提出。

        第二十五條 從事著名商標認定工作的人員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不得泄露著名商標認定工作中的保密事項和按照相關要求不應公開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 著名商標認定工作以及從事安徽省著名商標評審認定工作的人員必須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嚴格按照《商標法》、《安徽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安徽省著名商標初審工作程序》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開展安徽省著名商標評審認定工作。

        對于違法、違紀行為,要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適用于到期續展認定的安徽省著名商標。

        第2篇:商標管理細則范文

            案情簡介

            馬勝寬在運輸假冒"五糧液"、"茅臺"酒的內外包裝、瓶蓋、瓶貼及商標標識等物品時,被北京市通州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查獲。經進一步調查,馬勝寬還曾前后8次替林武朋、張楓、張堯(另案處理)等人將帶有"五糧酒"、"茅臺"商標標識的包裝物運到制造假酒的窩點,又將制假者造的假"茅臺"、假"五糧液"酒再運到位于北京海淀區等地的銷售地點,其間共獲報酬1150元。

            北京市通州區工商局認為,本案行為人的行為屬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運輸便利條件的行為,即屬《商標法》第38條第(4)項及《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1條第(3)項所指行為,已對貴州茅臺酒廠及五糧液酒廠的商標專用權構成侵害,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3條的規定,北京市通州區工商局于1997年1月10日對馬勝寬作出了罰款5000元人民幣的處罰決定。

            案件評析

            本案事實比較清晰明了,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的主觀故意性也比較好認定。因為"茅臺"和"五糧液"均是我國使用在酒類商品上的馳名商標,他人擅自制造、銷售帶有"茅臺"、"五糧液"商標標識的產品,無疑是侵犯了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即使行為人否認其有主觀故意性,也可認定是故意侵犯。本案行為人明知他人在制假售假,但為營利,仍為侵權人提供了運輸便利條件,其主觀故意性非常明顯,與《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1條第(3)項所指的侵權行為相吻合,因此應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3條第2款的規定予以懲處。因本案行為人實施的是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運輸等便利條件的行為,沒有非法經營額而只有所獲利潤的數額,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只能依法對行為人處以侵權所獲利潤5倍以下的罰款。而且本案給予5000元的罰款也是比較適當的,一是因為行為人有先后8次為他人侵權提供運輸便利條件的事實,屬于屢次實施了違法行為,情節比較嚴重;二是行為人侵犯的是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此也屬應予從重處罰的情節。因此,本案中工商局的處罰做到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適當。

        第3篇:商標管理細則范文

            1996年1月26日,美國FMC公司委托永新專利商標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閘北區工商局投訴,指控上海市農業生產資料公司(以下簡稱農業公司)經銷假冒"呋喃丹"商標的農藥,侵犯美國FMC公司在我國依法注冊的"呋喃丹"商標的農藥,侵犯美國FMC公司在我國依法注冊的"呋喃丹"商標專用權。

            上海市閘北區工商局經查,農業公司于1989年3月21日至1995年12月31日,大規模經銷"呋喃丹"3%殺蟲劑,共銷售2427.68噸,銷售額8588413.94元;庫存150噸,購買金額622500元,二者合計經營額9210913.94元。又查,美國FMC公司上海辦事處的工作人員曾于1995年7月18日登門告知農業公司,"呋喃丹"是FMC公司的注冊商標,并將其在各大報刊上刊登的有關聲明提供給農業公司農藥農具部經理閱讀。1995年12月4日,FMC公司還致函農業公司,要求其停止使用(指銷售)"呋喃丹"商標的殺蟲劑。農業公司置外商的數次警告于不顧,竟于1995年7月19日至1995年12月31日,在明知"呋喃丹"是美國FMC公司注冊商標的情況下,未經注冊人許可,擅自經銷侵犯"呋喃丹"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呋喃丹"3%殺蟲劑202噸,晨法經營額達847075元。

            上海市閘北區工商局在對 能上能下案情分析后認為,根據國家工商局工商標字(1994)第329號《關于執行〈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農業公司的行為屬于該通知中指出的"明知"和"應知"的行為。該局認定農業公司自1995年7月19日至1995年12月31日經銷202噸"呋喃丹"殺蟲劑的行為屬于《商標法》第38條第(4)項和實施細則第41條第(1)項所指商標侵權行為,并依法做出如下處理:1.責令農業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收繳和銷毀現庫存的150噸"呋喃丹"侵權商標標識;3.處以非法經營額847075元的24%的罰款20萬元;4.責令侵權人賠償被侵權人經濟損失5萬元人民幣。

            案件評析

            這是一起經銷企業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典型案例。這類案件處理的難點在于如何認定經銷者的侵權行為。就本案而言,處理時主要涉及以下幾個問題:

            一、 過錯原則是判斷經銷是否侵權的重要原則

            商標權作為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權利的特點,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也有著自身的特點。一般情況下,商標侵權行為不以行為人存在主觀上的過錯(故意或過失)為構成要件,即行為人沒有主觀過錯,只要有侵害事實,就應承擔侵權責任。這主要是為了更有效地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既為專用權,當然是注冊人專用,任何人擅自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均構成商標侵權行為。但在流通領域中,由于經銷者不是商品商標的直接使用人,對商品提供者的侵權行為不能夠預測,為了保證正當經營者的利益,所以法律規定了經銷者要有主觀故意或者過失,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也就是說,判斷經銷者的經銷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適用民法中的過錯原則。《商標法》第38條(2)項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是侵權行為,《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1條(1)項又作了補充規定,經銷明知或者應知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是侵犯注冊商品專用權行為。依照這些規定,經銷者只有在明知或者應知自己銷售的是侵權商品的情況下,才構成商標侵權。因此,經銷者的"明知"或者"應知"就成為認定商標侵權行為的關鍵。

            過錯原則同樣適用《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1條(3)項所指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處理這類案件時,一定要把握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如果行為人的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危害結果,但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錯,則不能構成商標侵權。

            二、 經銷者明知或者應知的認定

            在實踐中,經銷者明知或者應知的判斷存在著一定困難,為了解決好這個問題,1994年國 家工商局以文件的形式,確定了"明知"、"應知"的認定標準和原則,大大便利于地方工商局的操作。

            在認定經銷者明知或者應知時,應注意區分兩者的不同,明知是一種故意的過錯,是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造成對權利人的侵害而有意為之的行為,這種行為比較容易認定,在本案中,上海市農業生產資料公司在受到"呋喃丹"商標注冊人的警告后仍大量銷售侵權商品,屬于一種明知而為之的行為。應知是一種過失的過錯,是指經銷者應該注意到自己所售的商品為侵權商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注意,導致侵權行為的發生。那么,怎樣判斷經銷者在主觀上存在過錯呢?主要是根據經銷者是否盡了注意義務,就本案而言,上海市農業生產資料公司是一個專業性公司,對其經銷的商品、供貨商等應該有所了解,而且,"呋喃丹"商標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商標注冊人對其商標權又作了較為廣泛的宣傳,上海農業公司只要稍加注意就可知道自己銷售的是侵權商品,但上海市農業公司可能出于經濟利益的考慮,能夠認識到后果而未認識,能夠選擇另外的不發生損害的行為而未選擇,因此,上海市閘北區工商局推定其存在主觀上的過錯。

        第4篇:商標管理細則范文

        1994年4月重慶大足縣以勞養武餐巾紙廠(以下簡稱“餐巾紙廠”)與塑料彩印廠(以下簡稱“彩印廠”)以口頭協議方式商定印制“Marlboro”餐巾紙塑料包裝片合同。彩印廠依約一共印制“Marlboro”塑料包裝紙17.1萬張,每張單價0.014元計,營業額為2394元。餐巾紙廠用該批“Marlboro”餐巾紙塑料包裝片生產餐巾紙1.1萬包,每包售價0.34元,已售出9380包,收取貨款3189.2元,剩下的餐巾紙及包裝片被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封存。

        處理結果:

        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Marlboro”商標是美國菲力普。莫利斯產品有限公司注冊并使用在卷煙商品上的馳名商標,依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有關規定,對該商標應予以充分保護。餐巾紙廠將與“Marlboro”商標相同、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餐巾紙包裝上的裝潢使用,屬《商標法》第38條第(4)項所述“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商標侵權行為。依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3條的規定,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7月對餐巾紙廠作出以下處理:

        1.立即停止銷售帶有“Marlboro”標識的餐巾紙;

        2.銷毀封存的1620包餐巾紙上的“Marlboro”塑料包裝片;

        3.被封存的16萬張“Marlboro”餐巾紙塑料包裝片予以銷毀;

        4.罰款2700元上繳國庫。

        彩印廠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擅自在餐巾紙塑料包裝片上印制“Marlboro”文字、圖形的行為,屬《商標法》第38條第(3)項所述“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商標侵權行為。依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3條的規定,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如下處理:

        1.收繳封存的“Marlboro”印版模具;

        2.罰款1400元上繳國庫。

        案例評析:

        (一)、馳名商標及其保護

        馳名商標,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第2條規定,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注冊商標。馳名商標依法受到與一般商標不同的特殊保護。這種特殊保護表現在兩個方面:

        1、馳名商標的注冊程序以及對抗沖突申請的特殊效力。

        不管是采納使用在先原則還是注冊在先原則的國家,根據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規定,公約成員國有義務拒絕或取消注冊,并禁止使用以容易與成員國已馳名的商標產生混淆的注冊商標申請。因此如果某一商標是馳名商標,盡管沒有在某一巴黎公約成員國申請注冊,它依然可以在該國對抗可能產生混淆的,以復制模仿或翻譯該商標的方式由他人提起的沖突申請。即使已經注冊,也應當為馳名商標所有人提供5年的期限,使得馳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在此期限內對侵權商標提出撤銷申請。如果是通過惡意方式取得注冊的,則不應當規定提出撤銷申請的時間限制。

        2、馳名商標的跨種類保護。

        注冊商標權的禁止權范圍只能及于類似商品和近似商標。但馳名商標的禁止權范圍則可以超出類似商品的范疇,而及于完全不同類的商品之上。本案被申請人的行為即屬于在其他種類的商品上使用與馳名商標相類似的商標“Marlboro”。由于中國是巴黎公約成員國,有義務為馳名商標提供特殊保護。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兩被申請人的共同侵權行為作出的處罰決定是正確的。

        第5篇:商標管理細則范文

        (一)域名侵犯馳名商標

        馳名商標是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并具有較強競爭力優勢的商標。我國根據巴黎公約和TRIPS協議的規定對馳名商標采取跨類保護,即在不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構成對馳名商標的侵犯。域名侵犯馳名商標是指域名持有人將他人馳名商標或與馳名商標類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而引起混淆的行為。由于域名的全球唯一性,在他人搶先將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后,馳名商標的所有人就不能再將自己的商標注冊為域名了,即他人的搶注行為客觀上排斥了馳名商標人的注冊。寶潔公司于1976年在中國注冊了safeguard商標,注冊使用范圍是香皂、沐浴露等清潔用品。上海晨銥智能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于1999年注冊了safeguard.com.cn域名,經營業務包括安防系統的安裝維修。寶潔公司認為晨銥智能科技公司的域名注冊行為侵犯了自己的馳名商標,遂訴至法院,法院認定safeguard為馳名商標,晨銥公司將safeguard用于安防系統會打破馳名商標主體的唯一性,削弱馳名商標的識別力,導致馳名商標知名度下降,甚至有成為商品的通用名稱的危險。晨銥公司注冊該域名的行為損害了馳名商標持有人寶潔公司的合法利益,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晨銥公司應停i1=該不當行為,保潔公司的合法權益應當得到保護。由于馳名的商標的特殊性,其商標專用權的范圍可以擴展到域名領域,他人不得將與馳名商標相同或類似的文字用于域名注冊。

        (二)域名侵犯普通商標

        普通商標是與馳名商標對應的概念,普通商標的效力受到地域限制和類別限制,其只在注冊的類別范圍內受到專有保護,所以普通商標的效力不能自然延伸到域名領域。在他人將與普通商標相同或類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的情況下,是否構成對商標的侵犯,關鍵是看域名注冊人主觀是否存在惡意以及是否引起混淆誤認。中國互聯網管理機構CNNIC在2012年修訂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第九條規定了惡意的四種情形。比照商標法中關于普通商標侵權的認定,若域名注冊人將與他人相同或相似的商標注冊為域名使用于相同種類的商品、服務,或使用于導致誤認的相似商品、服務時可以認為該域名構成對普通商標的侵犯。

        (三)商標反向侵奪域名

        商標反向侵奪域名是指商標權人濫用域名爭議解決辦法,意圖剝奪域名權人正當持有域名的行為。在反向侵奪的情形下,域名在實質上并不構成對商標的侵犯,但商標權人卻堅持認為域名構成對自己商標的侵犯,進而提起訴訟以期剝奪該域名。因馳名商標是不能注冊為域名的,這種商標通常指普通注冊商標。域名注冊人在注冊域名時通常是善意的,對域名享有合法權益,具有正當注冊理由。1996年雅虎公司被美國德克薩斯州一家蛋糕公司控告,因蛋糕公司先于1989年注冊了yahoo商標,故蛋糕公司要求yahoo公司禁止使用yahoocom域名。由于yahoo.com己為公眾所熟知,蛋糕公司要求yaho。公司禁止使用該域名顯然是不合理的,蛋糕公司的請求不具有正當性。反向侵奪下,法院通常會認可域名注冊合理,保護域名注冊人對域名合法持有的權益。

        二、域名與商標沖突的原因

        (一)域名與商標各自的特性導致的沖突

        域名具有全球性唯一性、排他性,域名注冊實行先申請,先注冊原則。注冊一個域名后,它就在全球具有唯一性,不能再出現與之相同的域名。而商標具有地域性和有限的排他性,商標的專用權通常在注冊國內有效,要在國外獲得保護,必須向所在國申請注冊。即使某個商標己被注冊,只要不是馳名商標,他人仍有權在不同的產品或服務類別上注冊。即域名只能是唯一的,而同一個商標卻可以有多個主體,域名與商標之間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系。另外商標采取相似禁止,商標權人可禁止他人將自己的商標用于相同或類似的產品、服務上;而域名則不會禁止相似域名的出現,兩個域名盡管相似,但只要不完全需同,都可以獲得注冊。在其中一個域名注冊為商標后,就會出現商標與相似域名的沖突。

        (二)取得制度分治導致的沖突

        現階段,我國對商標的注冊和域名的注冊采取不同的機構管理的模式,由不同的法律調整。商標注冊由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由《商標法》調整;域名注冊由信息產業部下屬的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負責,由《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調整。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由申請人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且域名服務機構在進行審查時不與商標進行聯合檢索,通常只要申請的域名不含有《域名管理辦法》第27條所禁i1=的內容就可以獲得注冊。由于在域名審查時不考慮是否與在先商標相同或相似,同時商標注冊制度也不考慮域名先存的問題。這種由兩個不同的機構按照不同的法律規范進行注冊管理且彼此互不相關的分治模式也為二者的沖突提供了客觀條件。

        (三)對經濟利益的追求導致的沖突

        由于域名不是與商標一一對應的關系,域名資源的稀缺性就體現出來,一個簡單易記的獨特域名有著巨大的商業價值。一個經過使用,為人們所熟悉的商標也同樣蘊含著巨大的商業價值。在市場經濟的驅動下,利益最大化是商家的追求,在利益的驅使下就會出現搭便車、傍名牌這樣的行為。這種行為就是通過對他人蘊含商業價值的域名、商標的模仿導致消費者對產品、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在自己不需要花費大量時間、金錢的情況下,分享他人經過努力而獲得的市場份額和消費者的信賴。這種搭便車的行為類似于不勞而獲,不僅對其他商家的經濟利益造成影響,而且也不利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這種行為如果比較嚴重,就構成不正當競爭,它破壞了公平競爭的秩序。實踐中,這種案例也通常以侵犯相應的權利和不正當競爭來起訴。

        三、域名與商標沖突的解決

        域名與商標沖突的解決可以分為事前預防和事后救濟,兩者并重,互不可缺。就事前預防而言,可以分為技術措施和法律措施。隨著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IC:ANN)在2012年推行新的頂級通用域名數量擴展計劃,擴張后的頂級域名數量可以在一定范圍內解決因域名資源的有限性產生的沖突問題。通過這項技術措施,頂級域名擴展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域名沖突,若要從根木上解決域名與商標的沖突問題,還需要從法律規制的角度考慮采取如下法律措施。

        (一)完善域名注冊審查制度和異議程序

        2012年修訂的《域名注冊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對域名注冊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者的身份證明材料、域名注冊者聯系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和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 )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驗,審核通過后的一個工作口內將上述書面材料遞交至CNNIC。從該條文可以看出域名服務機構只審查申請人、聯系人的身份材料,是一種典型的外觀審查制度,而非實質審查。因形式審查不能發現域名與商標的需同和重復,故這種有限的形式審查制度不能在申請階段避免域名與商標的沖突。可以考慮采取檢索審查,審查申請的域名是否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或類似。建立商標檢索系統,在域名注冊機構和商標注冊機構之間建立聯系,兩個機構之間可以互享一些資源以方便檢索。現階段,全面推行聯合檢索是有難度的,可以有步驟地推行檢索審查以防患于未然。同時規定異議人的異議期限,對申請注冊的域名進行公告,在規定的異議期內,商標權人可以對相同或類似域名提出異議,若異議成立,則不予注冊。

        (二)完善域名注冊合同制度

        域名注冊合同是約定域名注冊主體與域名注冊組織之間權利與義務的規范性合同文件。為明確域名注冊關系中各方主體的權益,WIYO和I C:ANN的相關規則都充分發揮了域名注冊合同在預防沖突中的重要作用。但我國相關規定比較缺乏,《域名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僅原則性地規定域名注冊申請者應當提交真實的域名注冊信息。《域名注冊實施細則》第十七條雖然對域名申請人提出了一些要求,但諸如申請者應當遵守有關互聯網絡的法律和規定、遵守《域名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遵守木實施細則、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等相關規定的表述仍然顯得過于簡單,沒有明確具體內容,不能起到預防沖突的作用。為充分發揮域名注冊合同預防沖突的作用,可以在域名注冊合同中明確下列事項:首先要明確域名注冊人的聯系信息,迫使域名注冊人增強責任感,督促注冊人對其注冊的域名采取負責任的態度,將惡意域名注冊人拒之門外、其次明確域名的有效期限和使用原則,通過對有效期限的規定,采用申請續展制,使域名注冊人不能永久掌握域名權,避免對域名的壟斷;通過實際使用的規定,打擊惡意注冊人只注冊而不使用,囤積域名以轉讓的非法目的。再次要明確域名注冊人的權利,合理限制商標權人的權利,禁i1=反向域名搶注。

        (三)明確惡意范圍并增加抗辯情節

        在域名侵犯普通商標時,惡意的判斷影響是否構成侵權,因此明確惡意范圍就顯得尤其重要。修訂后的《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第9條規定了構成惡意的四種情形,與修訂前的規定相比,新規定把轉讓對象限制為投訴人或其競爭對手,這與UDRY的規定一致,從惡意范圍的限縮可以看出在惡意的判斷認定上,態度更為謹慎,這有利于域名權人利益的保護。惡意是承擔侵權責任的基礎,而對惡意的范圍進行縮小正是保護非惡意域名注冊人的方法,若任意擴大惡意的范圍,則域名持有人的正當權益將受到侵犯,顯然不能以侵犯一種權利的方式保護另一種權利,所以惡意的范圍既是對商標權人的尊重,也是對域名權人的保護。為妥善處理域名與商標的沖突問題,爭議解決辦法第10條規定了被投訴人的三項抗辯情節:一是被投訴人善意使用域名的抗辯;二是被投訴人持有的域名己經獲得一定知名度的抗辯;三是被投訴人非商業性使用域名的抗辯。與修訂前相比,增加的抗辯情節表明管理者站在更為對等和公平的角度看待雙方爭議,糾正了對傳統權利的保護偏向。通過明確惡意范圍和抗辯情節,可以在處理沖突糾紛時有據可依且體現利益平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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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劉善治.域名爭議法律適用問題研究.北京工業大學學報,2010(03).

        [3]韋家蓓.與商標權相關的域名糾紛法律問題探析.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0(04).

        第6篇:商標管理細則范文

        原告:南通超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國華,經理。

        被告:江蘇省如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駱春林,局長。

        1997年6月,南通超康食品有限公司采用美術體文字“飛虎隊”及相關圖形作為自產干脆面包裝袋上的商品名稱及裝璜使用。同年9月21日,天津頂益國際食品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的文字商標“小虎隊”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注冊,其注冊號為1108145,注冊證核準之圖樣為仿宋體文字。商標注冊人實際使用中將“小虎隊”字樣改變為美術體圖形化文字。同月,如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天津“小虎隊”實際使用的文字與原告使用的“飛虎隊”文字作對照比較后,以原告侵犯“小虎隊”商標專用權為由,責令原告更正產品名稱及裝璜。原告當即停止該干脆面的銷售。1998年2月,原告以滿足市場供求為由,繼續開始銷售該干脆面。其包裝袋正反兩面均標明“超康”文字商標,并注明該企業名稱及住所等。同年3月20日,如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查處原告以上行為。3月23日,被告以原告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向其發出封存“飛虎隊”干脆面3881箱的皋工商強字(98)第111號行政強制措施通知書。至此,該公司已銷售“飛虎隊”干脆面2219箱,銷售價每箱15元。7月10日,如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向原告送達皋工商案告字(98)第111號行政處罰告知通知書,告知原告因在同一種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小虎隊”相近似的文字作為商品名稱、裝璜使用,構成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4)項所指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被告將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1)、(3)項及第二款之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立即停止“飛虎隊”干脆面的銷售;消除封存的3381箱“飛虎隊”干脆面上的侵權商標;罰款10000元上繳國庫。7月20日,被告作出與上述告知內容相同的皋工商(98)案字第1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另外,1997年5月23日,山東省曹縣奔康方便面廠申請注冊美術體文字“飛虎隊”及圖形商標。1998年4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發出總第635期商標公告后,天津頂益國際食品有限公司于7月1日提出商標異議。7月14日,奔康方便面廠的申請獲核準注冊,注冊號1191474,注冊圖樣的“飛虎隊”字樣與原告使用的“飛虎隊”字樣完全一致。商標專用期限自1998年7月14日至2008年7月13日。

        原告不服,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訴稱:天津頂益國際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小虎隊”文字商標核準注冊的圖樣系仿宋體字,我公司使用的“飛虎隊”系美術體字,兩者存在顯著差異;天津頂益國際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干脆面包裝袋上標明的注冊商標為“康師傅”,而我公司生產的干脆面包裝袋上標明的是“超康”注冊商標,不可能造成誤認;且山東曹縣奔康方便面廠申請注冊的“飛虎隊”及圖形商標已獲注冊,而該商標的文字及圖形與本公司的“飛虎隊”文字及圖形商標相似。故被告所作行政處罰證據不足,事實有誤,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撤銷。

        被告辯稱:法律對文字商標的字體無具體規定:原告使用的“飛虎隊”文字中有兩字與注冊商標“小虎隊”相同,兩者包裝上的外觀設計有多處相近,而原告的銷售對象大多為未成年人,足以造成誤認;至于山東曹縣奔康方便面廠申請注冊的“飛虎隊”商標與本案無關聯。被告對原告作出的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定性準確,程序合法,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維持。

        「審判

        如皋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商標法的規定,認定商標侵權應當以實際注冊商標圖樣為準,而不應以商標權人實際使用的商標為準。“小虎隊”注冊商標人在實際使用中擅自改變注冊之圖樣,且未標明注冊標記(注)或(R),缺乏合法性。故被告將此與原告使用的“飛虎隊”文字對比后判斷原告侵權的法律依據不充分。關于山東曹縣奔康方便面廠獲準注冊的“飛虎隊”文字及圖形商標中的文字與原告使用的“飛虎隊”文字字樣完全一致,且原告產品包裝袋上的商品名稱及裝璜也屬文字及圖形組合,兩者具有一定的關聯性。另外,依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注冊商標異議后,在國家未撤銷該注冊商標期間,其注冊商標仍受法律保護。因此,如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國家已確認了有關“飛虎隊”商標的合法地位后,仍堅持認定原告侵犯“小虎隊”商標專用權的事實證據不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該院于1998年10月27日作出如下判決:

        撤銷被告如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7月20日作出的皋工商(98)案字第1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一審判決后,如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上訴于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肯定了一審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和采納的定案證據,并認為:商標法規定的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本案中,天津頂益公司申請并核準注冊的文字商標“小虎隊”為仿宋體文字,因此,本案依法保護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以注冊的仿宋體文字為限:“小虎隊”商標注冊人在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中擅自改變了業已注冊的仿宋體文字,而使用美術體文字圖樣。商標法規定,使用注冊商標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上訴人致力保護的“小虎隊”注冊商標是一個必須限期改正和在規定期限內不改正將要受到撤銷其注冊商標的商標。從理論上講,現在市場上實際使用的“小虎隊”商標專用權不受商標法保護;商標近似,主要的形態表現為外觀近似、讀音近似和意思近似。即使市場上公開使用的美術體文字的“小虎隊”注冊商標為合法注冊商標,但通過對“小虎隊”注冊商標與“飛虎隊”商標比較,讀音、意思難以構成近似,外觀字體可能會引起一部分消費者誤認,但與被上訴人使用的“飛虎隊”商標字體外觀完全一致的山東省曹縣奔康方便面廠申請注冊的“飛虎隊”商標,繼“小虎隊”商標核準注冊后也獲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這足以說明,“飛虎隊”商標與“小虎隊”注冊商標尚不構成近似;上訴人上訴中所述天津頂益公司對山東曹縣奔康方便面廠申請并核準注冊的“飛虎隊”商標已經提出商標異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也已著手處理。即使上訴人所述屬實,但在商標評審委員會尚未作出終局裁決前,上訴人無權將“飛虎隊”商標作為侵權商標論處。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并無不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該院于1999年1月26日作出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涉及到商標管理中三個法律問題:一是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保護范圍;二是注冊商標相似的內涵;三是注冊商標爭議還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我國商標法規定的注冊商標的保護專用權范圍,是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這里核準注冊的商標應當是嚴格按商標法規定使用的注冊商標。本案中,天津頂益國際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小虎隊”文字商標,雖經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但其在使用注冊商標時,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按照商標法的規定,該注冊商標是一個必須限期改正和在規定的期限內不改正將要受到撤銷其注冊商標的商標。因此從法律確認上講,現在市場上使用的“小虎隊”商標不是核準注冊的商標,該專用權不屬商標法保護的范圍。

        第7篇:商標管理細則范文

        (一)關于注冊條件

        商標權與版權不同,它雖然也屬于知識產權的一種,但需要經過一定的行政程序才可能產生。在trips協議有關版權的條款中, 雖然并沒有明文規定“自我保護”原則(即作品一旦創作完成,就依法自動產生,無須經行政程序、也無須符合一定形式),但有關條款強調了版權保護要符合伯爾尼公約的原則,而伯爾尼公約第5 條正是“自動保護原則”。

        trips協議的商標一節,開宗明義就對注冊條件作出規定。 就是說,商標權一般不能自動產生,而需要向一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之后才可產生。如果一個申請中的商標標識不符合注冊條件,就會在審查中或在審查之后被駁回或在注冊后被撤銷。

        trips協議第15條第1款,把“視覺能夠識別”作為可以獲得注冊的條件之一。這樣就把“音響商標”、“氣味商標”排除在可以注冊的對象之外了。但是顯然沒有把“立體商標”及隨數字技術而產生的“過程商標”排除在外。不過第15條的這一要求不是強制性的,因為第15條在規定這一要求時使用了“可以(may)”,而沒有用“必須(shall)”。

        我國在商標行政管理實踐中,曾拒絕為“立體商標”提供注冊。這種作法是否會違反第15條第1款呢?不會的。因為第15條第2款又補充規定:只要不背離巴黎公約,則成員國或成員地區仍舊可以依據知識產權協議沒有列出的其他理由,拒絕給某些商標以注冊保護。

        請注意,我國商標法沒有特別規定什么樣的標識不能獲得注冊,倒是在第8 條中更廣地規定了什么樣的標識根本就不能作為商標使用(當然更談不上注冊了)。

        第8條中的(1)到(4)款,與巴黎公約的要求是相同的。(5)(6)(8)三項,與國際慣例是相符的;(7)(9)兩款則結合了我國的具體情況。這些要求,均不能說是與巴黎公約相背離,因而也符合知識產權協議的原則。

        此外,我國商標法第7條明文規定:“識別性”這項條件, 也不限于注冊商標,同樣廣而及于一切商標(不論是否注冊)。這點也比知識產權協議的要求更高。

        知識產權協議還在第16條第1款中, 把“不得損害已有的在先權”,作為獲得注冊及至使用商標的條件之一。

        中國商標法實施細則在1993年修訂之后,已經把“在先權”這一概念引入了該細則第25條之中,但(除了應當細化之外)與trips 的差距主要在于中國的商標法及細則均強調了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如果行為人不是“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那么所有的在先權人就無能為力了。實際上,至少對于版權、外觀設計權、肖像權等在先權來講,不應強調在后者的主觀狀態。trips 協議就并沒有把在后申請者的主觀狀態作為保護在先權的惟一前提或要件。

        (二)關于使用要求

        在絕大多數國家,靠注冊是獲得商標權的惟一途徑。但的確有少數國家依照自己的傳統,把“在貿易活動中實際使用商標”,作為取得商標權的途徑,而“注冊”反倒僅僅是對業已存在的商標權給以行政確認。雖然這類國家已經越來越少,但畢竟還存在。所以,知識產權協議第15條第3款照顧了這種現存的事實。 它從正面允許美國一類國家把“使用商標”作為行政機關判定可以批準注冊的一條根據。但協議又不允許從反面把“未使用”作為駁回注冊的惟一理由。我國有人曾鑒于商標“搶注”現象的存在,建議把“未使用”作為駁回或撤銷注冊的理由,實是對trips缺乏了解。

        但是,一般講到對于注冊商標的“使用要求”,則是指的另一個意思。這就是trips協議第19條所涉及的內容, 即:注冊商標如果連續三年無正當理由不使用,則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撤銷其注冊。在我國,以及在許多國家,商標法對“使用”的解釋是比較寬的。例如,僅僅在廣告中使用了某個注冊商標或僅僅在展覽會上使用了某個注冊商標,或雖然自己沒有使用但許可他人使用了某個注冊商標,都被認為符合“使用要求”。協議第19條第2款, 僅僅明文規定了“在商標注冊人控制下的他人使用”(主要指被許可人的使用),符合“使用要求”。這就是說,還有其他什么樣的活動也符合“使用要求”,可以由各成員自己去依法確定。但是,如果某個成員的政府在三年中不允許進口某種商品,它的商標行政管理機關就無權因該商品上商標不合“使用要求”而撤銷其注冊。此外,其它因成員的政府行為而使某些注冊商標在一定時期不可能使用的,也均應被認為是“有正當理由”而沒有使用,故不能因此被撤銷。因為,在這些場合,都不是注冊商標權人自己不用,而是政府的特殊行為阻止了他們正常的使用。我國商標法二次修訂時,有人草率地建議撤掉一切未使用的商標。這至少是忽視了“未使用”的一些特殊情況。因此是不可取的。

        (三)關于“相同與近似”、“同一與類似”-商標權的行使范圍

        trips協議第16條第1款在講到商標權人的可行使的權利時,突出強調了他有權制止其他人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記,去標示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這一點,我國商標法以及大多數國家商標法也都作了規定。經常遇見有人問:按照上面這種規定,商標權人難道不應當有權自己使用與自己的注冊商標“近似”的標識,或把自己的商標用到“類似”的商品上嗎?這是不行的。依照中國商標法第30條,如果注冊人不僅使用被批準注冊的商標,而且使用了與該注冊商標“近似”的其它標志,他的行為就屬于“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商標局將會給予處理,甚至會撤銷其注冊。擅自把注冊商標使用到注冊時并未指定的其它商品上(即是“類似”商品上),后果也會招致處理或撤銷。于是又有人曾經問道:“照這樣說,難道商標權人享有的正、反兩方面的權利(即”自己使用“與”禁止他人使用“)范圍是不統一的?確實如此。這就是商標權的特點之一,也是確認商標侵權的商標法中均有規定,我國商標法中卻無規定。因此,前些年發生在我國的商標”反向假冒“案才只能依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不過這與trips協議無關,這里就不多論了。

        在為“防御商標”和“聯合商標”提供注冊保護的國家,大都不是不加區別地允許一切注冊商標所有人取得這兩種特殊商標的注冊的。一般講,也只有馳名商標的權利人才會獲準注冊這兩種商標。近年,為減少“注而不用”的商標,一些國家取消了“聯合商標”制度,只保留“防御商標”的注冊。

        在法律或行政法規中明文保護馳名商標,正是trips 協議

        所要求的、也是中國商標制度所缺少的。

        在侵權認定時,如果原告是馳名商標的所有人,則行政執法或司法機關判定被告與其商標“近似”的可能性就大一些。在德國,甚至曾判定日本的“三菱”商標與德國的“奔馳”商標相近似。主要因為“奔馳”是馳名商標。這是對馳名商標的一種特殊保護。在歐洲法院九十年代中后期裁決的“佳能”(cannon)“彪馬”(puma)等案件中,也都是首先認定有關商標是否馳名,然后再來看爭議商標標識本身是否近似或所涉商品是否類似。

        由于中國法律法規中沒有對馳名商標保護作具體規定, 所以trips協議第16條第3款將保護擴大到不類似的商品及服務, 就顯得中國法律的差距更大了。中國商標法實施細則雖涉及在注冊方面保護知名商標,其致命的缺陷在于又以雙重前提把不當注冊者的主觀狀態加以強調,于是在客觀上使中國法仍舊與trips有較大差距。

        第8篇:商標管理細則范文

            廣東今日(集團)有限公司從1994年9月至1994年11月,在未經國家工商局商標局正式核準注冊的情況下,擅自在其生產的"生命核能"營養液包裝上使用了注冊商標標記"?",將"生命核能"這一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并將冒充注冊商標的產品——"生命核能"營養液大量發到該公司成都經營部(非獨立核算單位)進行銷售,至1995年4月12日止,其經營額已達人民幣59萬元。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查明上述事實的基礎上,認定廣東今日(集團)有限公司的行為屬于《商標法》第34條第91)項所指的冒充注冊商標行為,并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32條的規定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責令廣東今日(集團)有限公司消除現有"生命核能"營養液上冒充注冊商標的"?"注冊標記,責令其限期于1995年6月1日以前改正,并對該公司處以人民幣4萬元的罰款。

            案件評析

            我國《商標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者保證商品質量和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和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而這一目的是通過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制止商標一般違法行為和打擊商標侵權行為才得以實現的。商標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雖然很多,但它們的共同特點是破壞了正常的商標管理秩序,損害了其他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冒充注冊商標即是一種典型的商標一般違法行為,根據《商標法》第37條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未注冊而使用注冊標記或在超出核定范圍的商品上使用注冊標記,均屬冒充注冊商標行為。這種行為的存在一方面容易導致欺騙消費者的后果,另一方面破壞了正常的商標管理秩序,因此必須予以制止并進行相應的處罰。成都市工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法律依據準確,處罰金額合理。

        第9篇:商標管理細則范文

            法定代表人李會民,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人趙廷軍,男,25歲,石家莊市福蘭德事業發展公司法律顧問,住北京市海淀區西土城路25號。

            委托人趙紅,女,31歲,石家莊市福蘭德事業發展公司職員,住北京市海淀區城府路8號。

            被告北京彌天嘉業技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知春路20號國企大廈818室。

            法定代表人姜明際,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人喬冬生,北京市遠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李直,北京市遠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石家莊市福蘭德事業發展公司訴被告北京彌天嘉業技貿有限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本院于1999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1999年6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石家莊市福蘭德事業發展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會民、委托人趙廷軍、趙紅,被告北京彌天嘉業技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明際、委托人喬冬生、李直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訴稱:原告于1997年3月申請注冊了“PDA”商標,已使用兩年。該商標為公眾所熟悉,已與原告的形象和產品緊密相連。原告為進行網絡廣告宣傳,準備申請與商標相同的名稱“pda”為域名。但被告惡意搶先注冊該域名,該域名和其公司或產品無任何直接關系。原告認為,注冊商標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和銷售該商標產品。被告未經原告許可,使用原告注冊商標為其產品進行網絡宣傳,已經構成商標侵權。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互聯網絡“pda.com.cn”域名,停止對原告注冊商標的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元,承擔本案訴訟費、律師費。

            被告辯稱:互聯網絡域名是自己依法從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合法注冊的,并擁有CNNIC頒發的域名注冊證。PDA系原告注冊商標前已存在的通用名稱,原告對其不應享有專用權。原告無端指控自己侵犯其注冊商標,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原告起訴。

            經審理查明,原告為“PDA”商標(第970474號商標注冊證)的注冊人,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電子計算機及其外部設備、中英文電腦記事本等),注冊有效期為1997年3月至2007年3月。被告于1998年10月12日在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申請了“pda.com.cn”域名,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向其頒發了981012005037號“pda.com.cn”域名注冊證。

            根據原告所舉證據,原告于1996年起相繼注冊了不同使用類別的“小秘書”商標,該商標包括“小秘書”文字、圖形及英文“portable secretary”等。原告為“小秘書”商標進行了廣告宣傳。原告表示其“PDA”商標為“小秘書”的英譯“personal data assistant”的縮寫。原告未能證明其“PDA”商標實際投入使用,也未就該商標的知名度及影響范圍提供證據。

            根據被告所舉證據,在學苑出版社出版的《標準英漢—漢英計算機詳解辭典》、《英漢微機小百科辭典》、北京希望電子出版社出版的《微軟英漢雙解計算機百科辭典》等公開出版物中,均將“PDA”解釋為英文“Personal Digital Assistant”(個人數據助理)的縮寫,是一種輕巧的掌上型計算機。

            被告于1999年5月17日以原告商標注冊不當為由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評審申請,該評審委員會已受理。

            被告的網址,主要為介紹和銷售“掌上電腦”的網站。該網站網頁上使用了PDA標志,該網站介紹及銷售的產品均為其他廠家的掌上電腦產品。

            在本案訴訟中,原告增加了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訴訟理由。

            以上事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第970474號“PDA”商標注冊證、第852588號、第895775號、第883840號、第883958號“小秘書”商標注冊證、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981012005037號“pda.com.cn”域名注冊證、學苑出版社《標準英漢—漢英計算機詳解辭典》、《英漢微機小百科辭典》、北京希望電子出版社《微軟英漢雙解計算機百科辭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99)商標綜字(S)第N274號通知、被告網站勘驗筆錄、當事人陳述等證據為證。

            本院認為:本案被告的被控行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判斷。原告所主張權利的“PDA”商標為產品商標,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構成侵權,被告將“pda”標志注冊域名的行為,不屬于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原告的商標。而且,商標法第三十八條雖有“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屬于侵權行為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對該條款所包括的侵權行為予以了明確列舉,亦不包括原告所指控的行為。因此,被告的行為不具備商標法所規定的侵權條件,不構成侵犯原告的商標專用權。雖然被告使用“pda”域名的網站的網頁上有“PDA”的標志,但該網站所介紹和銷售的產品均非被告自己的產品,也就是說被告是將“PDA”作為服務標志使用的,而原告的商標屬于產品商標,在原告不能證明自己的商標屬于馳名商標的情況下,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權。

            被告將“pda”標志注冊域名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根據被告的行為是否利用了原告為“PDA”商標所創造的聲譽,是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公平及誠實信用原則來判斷。原告沒有就“PDA”商標的使用情況舉證,也沒有對該商標的影響范圍和知名范圍提供證據。雖然原告主張“PDA”商標是自己“小秘書”商標的英譯縮寫,自己為“小秘書”商標投入了大量的廣告宣傳,但因“PDA”商標與“小秘書”商標差別較大,對于熟悉“小秘書”商標的公眾來說,二者間在認識上不會產生必然的聯系。因此,“PDA”商標不屬于有一定影響力和知名度的商標。同時,在電腦行業中,“PDA”為輕巧的掌上型計算機的代稱,該標志不特指原告單位及產品。在這種情況下,就排除了公眾見到被告的域名,會誤認為使用該域名的網站與原告存在特定關系的可能。因此被告注冊該域名的行為,沒有使公眾產生混淆,不存在以此利用原告商標聲譽牟取利益,故原告主張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亦不能成立。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對域名糾紛的處理做了相應規定,但由于該辦法屬于部門規章,故對域名注冊單位處理此類糾紛時產生效力。而本案屬于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應按照商標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以上理由,原告指控被告注冊“PDA”域名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商標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其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石家莊福蘭德事業發展公司之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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