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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江市第一人民醫院內科醫技綜合樓位于鎮江市電力路8號,建筑用地面積約4000m2,建筑總面積61575m2,其中地上53983m2,地下7592m2。綜合樓建筑高度為120.1m,地下二層,主體地上二十四層,是一幢集內科病房、醫療診斷、檢驗、試驗為一體的綜合性大樓。設計單位為江蘇中森建筑設計有限公司,施工單位為江蘇地質基樁工程公司。本工程采用泥漿護壁鉆孔灌注樁,工程樁總數為428根,單樁極限承載力標準值為8300KN,樁徑均為800mm,樁端進入⑤一2層角礫狀石灰巖或⑥層蝕變白云巖不小于800mm。
2 試樁情況
本工程試樁S1于2007年12月3日做施工準備工作,12月4日上午10:20開鉆,施工設備為沖擊鉆,12月8日下午14:00施工至29m時,孔內泥漿面突然下降,沖擊鉆頭下沉,根據工勘資料分析,孔底位于⑤-1層角礫狀石灰巖強風化帶,造成泥漿面下降及鉆頭下沉的主要原因是遇到溶洞。
試樁S3于11月27日下午14:30開鉆,施工設備為GPS-15型鉆機,在上部29m內施工正常,29~30.6m出現主動鉆桿打斷且鉆頭合金磨損嚴重,最后出現鉆頭打裂現象,經多次修復鉆頭并鉆進,但進尺速度極慢。11月25日,經與業主、監理、設計商定,改用沖擊鉆施工,但施工進尺速度仍較慢,施工至12月14日,孔深在36.5m左右時,同樣出現孔內泥漿面突然下降,沖擊鉆頭下沉,根據工勘資料分析也是遇到溶洞。
上述兩孔在遇到溶洞后,均出現孔內坍塌現場,現場采取了相應的應急措施,向孔內填土直至孔口。
12月17日下午,業主、施工、監理三方共同商定,對兩個遇到溶洞的鉆孔采用注漿后用GPS-20型鉆機鉆進的方法處理。
3 試樁處理方案
3.1 方案設計。對于溶洞部位,采用“預鉆孔+孔內注漿”的處理方案。該方案主要采用G100鉆機鉆進成孔至溶洞底部,用注漿泵將預拌水泥漿液泵入溶洞部位,使漿液充分充填溶洞部位,隨著漿液的凝固,溶洞內成為漿液與土、泥漿等的固結體;同時坍塌部位被水泥漿液充填、固結,確保后序成孔的質量。在注漿完成后,用GPS-20鉆機正常鉆進成孔,完成鉆孔灌注樁施工。
根據樁直徑大小及孔內坍塌情況,擬在每個坍塌孔施工5個小孔,其中主孔位于原鉆孔內,深度超過溶洞底部不少于1.0m,周邊4個孔施工至溶洞即可。詳見下圖:
3.2 具體方案。
3.2.1 預鉆管布置。預鉆孔采用Ф91mm孔,成孔設備采用G100工程鉆機。樁中間部位設1根,四周均布4根,外側注漿管距樁邊400mm。原鉆孔內主孔鉆進至溶洞底面下不少于1m,四周4個小孔鉆穿溶洞頂面,至孔內漏漿。鉆孔要求垂直。
3.2.2 注漿材料及配比。注漿材料選用漿液(水泥+粉煤灰)及水玻璃,施工時漿液(水泥與粉煤灰拌制而成)與水玻璃交替注漿,水玻璃:水泥粉煤灰漿液體積比為1:4。水泥漿水泥采用
42.5 普通硅酸鹽水泥,漿液拌制時水泥與粉煤灰重量2:1。漿液水灰比0.5~0.6。視需要摻入外加劑。
3.2.3 注漿參數:a.注漿壓力:注漿壓力以能使漿液有效擴散,同時防止壓力過高使漿液沿樁周流失,注漿壓力控制在0.2~0.5Mpa。b.注漿量:以達到終壓后穩壓10min,或樁身不再進漿,樁身回填土冒漿為止。
3.3 施工過程。
3.3.1 鉆孔作業。采用G100型工程鉆機,Ф89巖芯鉆具。施工時準確記錄施工孔深,以便確定溶洞頂面位置、溶洞高度,準確判定巖溶發育程度。
3.3.2 注漿。先從原鉆孔樁中間孔進行施工,鉆至溶洞底部不少于1m后低壓注漿,至原鉆孔回填土內返出水泥漿液為止。再相繼施工樁周各孔,樁邊孔要求隔孔施工。
為防止漿液流失太遠造成浪費,采用間歇注漿方式,使得先注入的漿液初步達到膠結后再注漿,循環注漿多次,直至達到規定的單位注漿量、注漿壓力控制值為止,注完一個孔后,繼續對其他孔進行注漿,后注漿的壓力必須調高,最后封孔。水泥漿與水玻璃實行交替注漿,提管后及時清洗鉆具。
3.3.3 成孔。注漿完成等漿液凝固到一定強度后進行鉆也樁的施工,按常規鉆孔樁施工方法,在經過處理后的溶洞處成孔時,應注意以下幾點:①成孔必須等注漿凝固,強度達到要求時才能進行,溶洞注漿處一般等10天左右;②為防止意外,沖孔前應備用措施。備好材料,一旦泥漿泄漏,及時向孔內投放粘土,依靠擠在溶洞內形成粘土的圍護結構,保持孔內泥漿高度,使沖鉆順利進行;③接近溶洞地段,采取輕錘沖擊,加大泥漿濃度的方法成孔,以防卡鉆和掉鉆。
3.3.4 清孔。鉆孔應一次成孔,不得中途停頓,鉆孔達到設計深度后,應對孔位,孔徑、孔深和孔形等進行檢查,在終止進尺后,采用反循環吸碴,測量泥漿泵出口泥漿的含砂率,并用比重計測量孔內泥漿濃度,符合要求時停止清孔。
3.3.5 鋼筋籠制作與安裝。鋼筋籠制作:鋼筋表面應無油污、老銹,鋼筋接頭連接方式應符合設計要求。搭接焊時焊縫長度,單面焊不小于10d,雙面焊不小于5d,鋼筋籠保護層墊塊應焊接在鋼筋籠上,保護層墊塊強度不得低于樁身砼標號。
鋼筋籠安裝:鋼筋籠頂端應設置2~4個起吊點,鋼筋籠入孔時,應對準孔徑,保持垂直、輕放入孔,入孔后緩慢下放,遇阻應停止下放,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嚴禁強制下放。
3.3.6 砼澆筑。采用直升導管法進行砼澆筑,此方法砼是通過導管下口,進入到初期灌注的砼下面,頂著初期灌注的砼及其上面的泥漿水上升。為保證砼澆灌順利,應盡量縮短灌注時間,連續作業,使灌注工作在首批砼初凝前的時間內完成。
4 常見事故處理
4.1 卡錘。原因:①在基巖段成孔時由于樁錘磨損未及時修補;②在沖擊時發生掉石;鋼絲繩沖放過多、致樁錘傾倒頂住孔壁;溶洞底板傾斜;
處理措施:①慢試法:鉆頭卡在中間任何部位時,應將主繩徐放一收緊,反復進行使鉆頭旋轉從原位提出;②沖擊法:將主繩放松3~5m,用鉆頭副繩吊一重物向下沖擊鉆頭,使其產生松動,主繩重復慢提;⑧輔助提升法:用吊機、千斤頂加力提升;④確定無法取出錘時請設計單位提出樁基修改方案。
4.2 掉錘。原因:①錘體質量有問題,造成錘體斷裂;②鋼絲繩斷裂;③進尺遇到大溶洞、且填充物為軟塑性土質或空洞時,因為控制進尺,中錘一下進尺數米,引起掉錘。
處理措施:①選用打撈鉤,沖抓錐等合適的打撈工具將錘體撈起;②確定無法撈起,請設計單位提出樁基修改方案。
4.3 塌孔埋鉆。原因:施工時由于碰到溶洞或與樁位外溶洞相通的裂隙,引起突然間大量泥漿洗失。
處理措施:發生漏漿時要及時補漿補水,維持孔內水位,防止孔內外產生過大的水壓差,并迅速堵漏。
4.4 導管進水。原因:①首批砼儲量不足,或導管底口距孔底的間距過大,砼下落后不能埋設導管底口,以至泥水從底口進入;②導管提升過猛、或測深出錯,導管底口超出原砼面,底口涌入泥水;③導管接頭不嚴,接頭間橡皮墊被導管高壓氣體擠開,水從接頭處流入。
處理措施:為避免發生導管進水,事前要采取相應措施加以預防,萬一發生,要立即查明原因,采取對應措施,如第一種原因,則應立即將導管提出,將落在孔底的砼通過泥石泵吸出,不得已時需將鋼筋籠提出采取復鉆清除。
4.5 堵管。原因:①砼本身的原因,坍落度小,流動性差,夾有大卵石,拌和不均勻,以及運輸途中產生離析,導管漏水等;②機械發生故障或其它原因導致砼在導管內停留過長,砼已初凝,增加了導管內砼下落的阻力,砼堵在導管內。
處理措施:①可用長桿沖搗管內砼,用吊繩抖動導管,或在導管上安裝附著重式振動器使砼下落,如仍不能下落時,則應將導管連同其內的砼提出孔外,進行清理,然后重新布管灌注。②發生機械故障時應立即調換機械,同時采取加快砼灌注措施,必要時在砼中摻入緩凝劑,以廷緩砼初凝時間,當導管內砼已初凝,則應拔出導管,重新安設鉆機鉆孔。
4.6 埋管。原因:導管埋入砼過深,或導管內外砼已初凝,使導管與砼間阻力過大,或因提管過猛,導致導管斷裂。
處理措施:嚴格控制導管埋深,一般2~6m,在導管上安裝附著重式振動器,拔管前或停灌時間較長時,均應適當振動,使導管周圍怕砼不致初凝。
主題詞:文物保護;文物法規;基礎建設;房地產開發
中圖分類號:[TU981-019] 文獻標識碼:A
房地產開發及基礎建設和文物保護聯系密切,無論是地上文物還是地下文物,無論是可移動文物還是不可移動文物都受基礎建設的影響。
然而由于所處領域、主管單位、管理機制、預算模式的不同,造成文保法律體系不完善。基礎建設和文物保護之間產生種種矛盾,不利于二者共同發展。根據筆者研究,從法律層面而言,基本建設中的文物保護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
與房產開發流程及基本建設程序之間存在嚴重矛盾
現行流程中,考古發掘被安排在正式開工建設之前。《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法)及《實施條例》中對此都有明確規定。單從文物系統便于管理而言,是對的。但是這種安排卻與房產開發流程及基本建設程序相悖。
房產開發流程及基本建設主要流程是:1調研及立項----2規劃設計----3取得土地所有權----4拆遷安置----5開工建設----6交工或銷售。《文物法》中考古勘探發掘被安排在流程的第4與第5步之間。
一般而言,項目開發和基本建設預算上,取得土地所有權和拆遷安置所占成本比例最高,前4步所耗費時間最長。也就是說,按照《文物法》安排,開發建設流程已經完成80%,項目資金已投入大部分之后,才開始考古勘探發掘。
但考古勘探發掘有較大不確定性,如果考古勘探時間較長,開發商停工損失就會較高;如果有重要遺址發現,項目下馬,那前期投入就會白費。損失巨大。
由此可見,考古勘探發掘的步驟安排在實際操作時,稍顯靠后。
二、缺乏基礎建設的源頭監管
雖然《文物法》、《實施條例》中對于基礎建設中的文物保護有一些規定,比如《文物法》第29、30、31條。《實施條例》中第12、19、21、22、23條。但這些條款都主要是集中在建設過程中,而對于城鄉開發、規劃等方面則涉及不多。雖然《文物法》第18條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對建設控制地帶的建設和規劃進行了約束。但是總體而言,局限性很大。
另外調研、規劃、拆遷等前期各步驟,還沒有文保法規對其制約,缺乏文物保護源頭的監管。
三、考古勘探經費來源單一,且無補償機制
《文物法》第20條規定:“原址保護、遷移、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第31條則規定:“凡因進行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需要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文物保護經費主要來源于建設單位。對建設方而言,在被迫停工損失的同時還要他們承擔文保費用,當“冤大頭”,這并不合乎情理,也必會使建設方視考古為洪水猛獸,視勘探為“踩地雷”,對文物保護有抵觸和反感情緒,不利于文物保護。萬一考古發現大量墓葬群,建設方停工同時還要支付巨額考古發掘費用。比如西安某住宅工地考古勘探出3000座古墓,建設方停工數月同時還應負擔近千萬元考古費用。
如果遇上自己的工地內發現重要文化遺址需要原址保護,那么建設方就踩了一個“大地雷”,不但自己建設用地減少,前期的投入無法收回之外還需承擔原址保護費用,甚至工程有下馬可能。
同時,國內對于建設方缺乏補償機制,遇到考古發現文物,損失小時建設方只好自認倒霉,而損失大時建設方則有可能采取瞞報、故意破壞或撤資,一走了之,既給國家造成損失又不利于文物保護。
四、基本建設中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體系不夠完善
除了《文物法》之外,基本建設常用的國家法律,幾無涉及文物保護內容。《城鄉規劃法》、《土地法》完全沒有提到文物保護內容,《建筑法》僅對古建筑修復有一條規定,而對于基本建設則無任何規定。
五、懲處力度不足
基本建設造成文物損壞時,建設類相關法律中并沒有處罰規定。《文物法》中有處罰規定但力度明顯過低。其66條規定:“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等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50萬元,相比文物保護成本而言,實在過低。因此出現有些建設單位不怕違法,故意破壞文物的現象。如某開發商擅自將梁思成、林徽因舊居拆除,最終也只被處罰50萬。
通過以上論述,可以看出現行文保法規體系在基本建設中存在很大缺點和不足,筆者建議,可做以下幾個方面的改進。
1:健全法律體系,在《土地法》、《城鄉規劃法》、《建筑法》中寫入文物保護相關內容。并從立項、規劃設計階段開始進行法律約束,從源頭上管理。
2:將考古勘探提前到拆遷之前,甚至是土地轉讓之前。或將考古勘探分為初步勘探和詳細勘探兩部分。在土地轉讓前進行初探。初步認定沒有大量墓葬或需原址保護的文物后,再開始規劃設計。
3:設立文保基金,在每次開發建設中都提取固定比例的文保經費(如1%),然后統一進行基金管理。考古勘探及文物保護費用從基金中出,而非建設方承擔。
這樣一來,建設方就不再視考古勘探為“踩地雷”。古墓過多、原址保護等開發商原本害怕和反感的問題也都迎刃而解。
4:增大懲罰力度
提升《文物法》中原有處罰金額和力度,以達到震懾目的。
以上即是筆者一些認識和思考,希望能進一步從法規層面促進文物保護。筆者相信,隨著我國基礎建設及文物保護的發展,相應法律法規也將愈加成熟完善。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02.
[2]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2007.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7.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
關鍵詞:建設工程合同主體資格審查
主體資格符合法律規定是施工合同有效的必要條件。《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由于建設工程是涉及到國計民生的重大事項,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中,不僅要求當事人應當具有普通民事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而且強調承發包雙方均應具有簽訂施工合同的相應能力和資質,同時國家法律法規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做出諸多限制性規定。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資格審查相對于普通合同主體資格審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加強施工合同主體資格審查這項工作。
一、重視對建設工程發包方主體資格的審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發包方是指建設單位,包括受委托發包的單位和總承包單位。審查發包方的主體資格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通過審查項目法人資格,審查發包方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目前,國家基本設施建設項目都是由建設單位成立的項目法人發包的。因此,承包方應派出法律顧問人員到項目法人登記注冊地的工商機關查詢該法人的設立情況,就股東構成、注冊資金是否到位、是否年檢等問題進行核實確認,以確保發包方具備企業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在此過程中,施工企業要警惕以“籌建”機構名義發包工程的陷阱。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條的規定,籌建企業應當申領《籌建許可證》,未申領籌建許可證的,不具有簽訂施工合同的相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筆者就曾遇到一起典型案例:某縣政府為引進工業項目,在許多審批手續未完成的情況下設立工業園“籌建處”,該籌建處未進行任何工商登記就對外發包工程,最后相關工程被省政府叫停,施工企業的工程款至今沒有得到支付,給施工企業帶來了損失。
2.依據建筑許可制度,審查發包方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審查發包方是否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城市規劃法》第32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建設工程發包方取得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其對外發包工程的基本條件。對于不在城市規劃區的建設工程,雖然不需辦理規劃許可證,但也應具有有關行政機關批準該項工程開工建設的文件。規劃許可證和有關行政機關批準建設的文件是證明建設單位具有特定工程項目發包資格的法律依據,應當嚴格審查。
(2)審查發包方是否已經辦理了建設用地的批準手續。《城市規劃法》第31條規定:“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同時,《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章規定,國家建設用地要按規定的程序向有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該條例第五章規定,興建鄉(鎮)村企業要持縣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才能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即使是農村村民建設住宅使用土地,也要經鄉政府或縣政府批準,沒有建設用地批準手續,任何建設工程都不能實施。因此,建設單位如果沒有用地批準手續,也就沒有資格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承發包合同。作為建設單位,只有在同時具備了報建批準手續和用地批準手續后,才能證明其在報建和用地方面具備了發包該項工程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3.通過審查委托手續,確定發包方人的資格。
因不具備建設工程發包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某些建設工程的業主有時會委托專業機構或公司進行建設工程的發包,如廠房、廠區鐵路線建設等工程。這時候,發包方與專業機構之間形成的是法律關系。施工企業承攬該類工程應注意嚴格審查發包人對人是否有授權?授權的具體范圍是什么?人發包建設工程,應當取得建設單位的授權委托書。受委托發包工程的單位或建設單位簽訂施工合同的個人,除了持有委托手續外,還應具有前述建設單位應當具備的手續。目前,在建設工程市場上虛構建設工程項目、冒用建設單位名義發包工程的違法現象層出不窮,應當引起施工企業的重視和警惕。 轉貼于
4.通過審查施工許可證,判斷施工行為的合法性。
《建筑法》第七條規定:“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機關有關規定……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由此可見,一般情況下發包方應在開工前領取施工許可證,不領取開工許可證就意味著發包方的發包行為存在法律缺陷。但《建筑法》第七條也規定了兩種例外情況,一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不需要申領施工許可證;二是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雖然施工許可證僅是開工的必備條件,不是簽訂合同的前提條件,但建設單位如果在開工前沒有領取施工許可證,在開工后亦不能補辦施工許可證,那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該施工行為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進而將影響整個施工合同的效力。
5.對照《建筑法》審查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外分包工程主體資格的合法性。
根據《建筑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對所承包的工程是可以進行分包的,但法律法規對分包行為進行了嚴格界定和限制。在承攬分包工程時,施工企業首先要確定總承包單位已經與建設單位(業主)簽訂了施工總承包合同,尚未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的單位,無權以總包人名義簽訂分包合同。其次要確定分包行為經過建設單位同意,并在總承包合同或其補充協議中定有準許分包的條款。根據現有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業主同意總承包單位分包應以明示的方式做出。再次要對工程是否屬于工程的主體結構進行確認,建筑工程的主體工程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二、在建設工程分包合同關系中,注意對承包方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進行審查
1.審查承包方是否具備法人資格。
《建筑法》第十三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由于自然人不具備辦理資質證書的條件,因此自然人不能成為施工合同的合格主體。自然人不但沒有資格進行建設工程專業分包,而且沒有資格進行勞務分包,所簽合同因主體不合格而無效。在建設部《關于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筑勞務企業的意見》中,明確規劃“至2008年6月底,所有企業進行勞務分包,必須使用有相應資質的勞務企業,禁止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包工頭”。
2.嚴格審查發包人資質種類和等級。
根據《建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應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由于施工企業注冊的經營范圍、資質類別和等級的不同,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也不相同。因此,在簽訂施工承發包合同前,認真審查承包方的資質種類和等級,是避免無資質或超越資質承攬工程等違法現象發生的根本保證。
1.1《意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
1.1.1住建部調整建設工程招標范圍存在越權行為
2000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必須招標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執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發[2000]34號)對住建部在招標投標職責也作出了規定。根據規定建設工程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的調整不是住建部的法定職責,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的招投標只負有監督職責。因此,住建部在《意見》中調整建設工程招標范圍,不僅法無授權而且還有越權的嫌疑。
1.1.2違反必須通過招標發包的規定
《招標投標法》規定對“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法律并沒有按照投資來源劃分和界定必須招標的項目,無論是國有資金還是非國有資金投資,只要所投資項目屬于此類工程,不僅要招標發包而且還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范疇。住建部《意見》中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顯然包含有關系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的建設工程項目,不通過招標而由投資人直接發包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
1.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
《招標投標法》實施12年后,為解決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過程中一些亟需解決的突出問題,國務院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條例》列出了依法必須招標、可以邀請招標以及可直接發包的情形。而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既不屬于《招標投標法》第66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也不屬于《條例》所列出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發包的情形,所以不通過招標發包是違反《條例》規定的。
2 《意見》與現行部門規章不協調
2.1與原國家計委3號令不協調
根據《招標投標法》的授權,原國家計委在2000年5月1日以國家計委3號令的形式了《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的規定》,其中第二條對“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范圍進行了界定。工程實踐中對公用事業項目通過POT、PT、PPP等方式國家允許非國有資金投資,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發包的項目。住建部的《意見》顯然與原國家計委3號令規定的必須招標的范圍不一致、不協調。
2.2與七部委30號令不協調
2003年原國家計委、建設部等七部委以30號令聯合頒布了《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2013年3月國家發展改革委、住建部等七部委根據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又對30號令進行了修訂,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30號令規定,工程建設項目符合原國家計委3號令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的,必須通過招標選擇施工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住建部等七部委共同作出的規定,如果僅由住建部一家的《意見》就改變顯然不合適。
3 立即實行非國有資金投資主體自主決定建設工程發包方式的時機尚不成熟
3.1實施非國有投資自主選擇發包方式應解決合法性缺失問題
正如以上分析那樣,在有關招投標上位法沒有修訂的背景下,出臺與上位法相悖的規定存在合法性缺失問題。因此建議有關部門應先做好頂層設計,修改現行法律法規,再由各相關部門共同有關規定實施,避免實施過程中在執行層面產生混亂。
3.2自主發包的配套法律制度尚不健全
住建部在《意見》中在提出“試行非國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是否采用招標方式發包”的同時,還明確要求“積極開展試點”“總結試點地區的經驗,條件成熟時向全國推廣”。住建部所說“總結試點地區的經驗”應當既包括完善招投標監管法律法規方面的總結,也包括工程實施后工程監管方法與手段方面的總結。所以應先選擇小范圍的地區試行,試行過程中發現問題及時制定政策加以規范,總結出可以復制的經驗再推行,避免出現執行、監管方面的困局。
曾有人指出,現行法律法規對建設單位的約束乏力,道德層面的約束大于法律方面的制約。一旦建設單位違規發包,法律法規對其制約措施、手段很乏力。有研究認為法律制度建設的滯后,是導致工程建設市場秩序混亂的主要原因,也是招投標中陪標、掛靠、串標等不正當行為的根本所在。實踐中建設單位采用肢解發包、訂立陰陽合同、指定分包、隨意壓縮合理工期、拖欠工程款等現象經常發生。這些工程發包過程中出現的違規違法問題并不是國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所獨有,非國有資金投資(比如集體所有項目的投資)同樣存在。所以在當前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的情況下,實行由建設單位自主決定是否招標發包對建筑市場的治理不僅無益,還可能因存在暗箱操作破壞公平、公正,進一步擾亂建筑市場秩序,加劇腐敗滋生,不利于建筑市場的良性競爭,危害整個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這也增加了建設項目的安全質量風險,更與住建部的初衷背道而馳。
住建部《意見》強調,非國有建設單位要將工程發包給具有資質的承包單位。這一要求在《建筑法》《招標投標法》中早有規定。但是招標實踐中評標委員會進行嚴格的資格審查,尚無法避免一些個體采用掛靠施工、借用租用資質以法人的名義參加工程建設活動(有的就是與建設單位串通所為),這條規定究竟能執行到何種程度、在實質上起到多大作用還不好說。住建部2014年8月4日印發的《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簡稱《查處管理辦法》),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認定、查處及處罰措施作出了規定。但受傳統文化影響,人們在日常經濟活動中仍熱衷于“攀關系、找門路”,在誠信經營的氛圍尚未完全形成的當下,是否又出現新的權力尋租現象,也是一個不能忽視的問題。工程實踐表明掛靠、借用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查處存在取證難、認定難的問題,何況由建設單位直接發包形成的發承包雙方默契更加大了查處的難度。《查處管理辦法》對建筑市場的規范作用因實施時間較短還沒有顯現出來,馬上再推行由非國有投資主體自主決定發包方式,時機值得商榷。
誠信建設的一項舉措是構建統一的誠信平臺,通過平臺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曝光,接受社會監督,以減少工程建設中的違法違規現象。但就全國而言,構成誠信平臺基礎的“企業庫、項目庫、人員庫”還沒有真正形成,其監督作用目前還很有限。誠信平臺曝光對非國有投資主體的制約作用究竟有多大,能否有效遏制其違規行為還有待觀察。對一些很少從事工程建設管理的非國有投資主體來說他們是業外人士,能否正確運用信息平臺提供的綜合評價結果選擇合適的承包人,也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4 結語
關鍵詞:投標;問題;解決辦法
中圖分類號:TU723文獻標識碼: A
針對這種情況,我國先后制定了《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規,其目的就是為了整頓建筑市場秩序,實施規范的招投標制度,預防和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的腐敗現象。盡管政府部門下了重手,但在招投標過程中仍有少量違規操縱和互相串通等不良現象,給建筑工程質量及安全管理有可能帶來潛在危險,因此我們要用健全的制度、實效的手段促使招投標各方從招投標這個源頭來規范運作建筑市場,達到有為而治。
1、招投標參與各方存在的主要問題
1.1建設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
建設單位作為投資主體,為了保護自身利益,在招標組織過程中有可能不按程序運作,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在招標前不依法上報有關部門批準(不備案),擅自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直接在有限的企業中遴選出中意的單位參加投標,不利于競爭;
(2)利用社會關系和行政手段,改公開招標為直接發包;
(3)評標時只注重商務標,忽視技術標,對投標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基本忽略,從而對造價(尤其是措施費用)把握不準;
(4)評標不公正、不科學,專業結構不合理、評標手段不規范;詢標只提價格和業績,不提其它;評標不當場宣布評標結果;定標前談判壓價,讓最低價中標,從而為日后的建筑質量管理埋下了隱患;
(5)造價咨詢單位相對固定,容易造成標底泄露或標底不準,導致不能以合理價中標;
(6)投標單位只選三家,選擇面窄,投標競爭不夠激烈;
(7)招標單位自定規則,“明標暗定”。在招標過程中弄虛作假,隨意更改招標書,甚至違反《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8)規避公開招標:把單位工程化整為零,把公開招標變為邀請招標。 1.2投標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
(1)為了能夠順利通過資格預審,得到參與投標的機會,投標單位往往會找關系,想門路,以求入圍;
(2)一旦通過資格預審,投標單位又會積極尋找招標單位的機構或造價咨詢單位,希冀得到標底,以求商務標能得到高分;
(3)極個別的就是走評委的路子,投其所好,把評委先安排好,力求讓評委在評標過程中偏向自己。
以上1―3條都會給投標單位增加直接費用,一旦落標就會對投標企業造成很大損失,而且滋生了腐敗現象。
(4)由于招標單位改公開招標為邀請招標,很容易讓經常參加的投標單位形成默契,互相串通,出現陪標、大家輪流中標的現象或借機抬高標價,損害建設單位利益,削弱、限制正當的競爭;
(5)投標單位掛靠現象嚴重,有些本身并不具備招標文件所要求的施工資質和能力的投標單位甚至個人,通過承諾給有資質的企業上繳優厚的管理費用以求借用其施工企業資質,使工程項目質量得不到應有的保證;
(6)投標單位專業人員不認真閱讀設計圖紙,直接套用招標單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又沒有注意到招標文件中往往會引用的“如投標單位在規定的時間里未提出書面疑問則視同認可無異議”,這就給工程施工帶來了虧的可能;而且有的投標單位不注重施工組織和采取措施,大框框套用以往經驗數據,殊不知有的工程需要特殊的技術處理,一旦措施費用在投標時考慮不到,要想簽訂合同后追加這筆費用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1.3建設主管和監督部門存在的問題
(1)極個別的地方政府、部門領導通過打招呼、遞條子等方式,為特定企業和個人說情,干擾正常的招投標活動;
(2)流程復雜,提交資料多,工作效率低。無論招標人還是投標人要想辦成一件事,往往需要提供很多資料,而有些資料又需要向各職能部門之間重復提供,辦事人員為此跑來跑去,工作效率十分低下;
(3)評分意向由招標單位定,評標辦法隨意改變。如果開標后發現中標單位不是自己內定的投標單位就用修改評標定標辦法來保證內定單位中標;
(4)公開評標不公開:不在競標單位報價后、評委評標前公布經審定的標底,而是在評委評標后宣布中標者時才宣布標底。
2、問題產生的原因及其危害性
2.1問題產生的原因
(1)法制觀念淡薄。招投標單位為了在有限的市場上占據一定的份額,采用一些違法違規行為現象時有發生,給少數投機分子以可乘之機。
(2)受經濟利益驅使,少數人員不惜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來為個人或集體撈好處,而一些違規的投標單位為了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爭取中標或者是抬高中標價格,不擇手段,拉攏腐蝕建設單位、招投標管理單位甚至監督部門相關人員,從而使他們不按程序辦事,為投標單位提供作弊方便等。
(3)有的招標單位缺乏操作性強的評標、定標細則,導致評標、定標缺乏客觀標準,隨意性大,感情因素、行政色彩濃;評標人員素質低,不能公正評標、科學評標。
(4)建筑企業門檻低,施工隊伍多,投標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建筑市場形成了僧多粥少的局面,導致了無序競爭甚至是惡性競爭,很容易損害投標一方的利益,體現不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也就形不成健康的市場經濟秩序。
2.2問題帶來的危害性
(1)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給國家、集體和個人均產生了較為惡劣的影響。
(2)給工程質量和安全帶來隱患。招標單位的最低價中標原則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工程質量的提升,因為不偷工減料,中標單位就要虧本,而這是投標單位最不愿意接受的結果。
(3)違法招投標給腐敗現象、不正之風和違法違紀案件的產生提供了條件。
3、主要對策分析
(1)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成功模式,建立更為完善的招投標法律法規體系,從法律上杜絕違法違規行為;
(2)對參與招投標工作人員加強法制教育,使他們知法守法用法,自覺杜絕不正之風,防患于未然;
(3)用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組織機構,用精湛的技術、精細的專業分工、豐富的工作經驗規范地進行建設工程全過程的招投標活動,從根本上解決招投標過程中有可能產生的不良現象;
(4)提高素質,建立優秀的招投標職業化隊伍。一是不斷加強招投標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培訓,對招標工作人員實行任職資格制度,持證上崗。二是實行招標執業禁入制度。凡在招投標工作中違紀違規,不僅要取消招投標中介機構的資質和招投標工作人員的準入資格,而且還要對情節嚴重者移交執法機關嚴肅處理。
(5)建立招投標工作程序,實行招投標全過程公開、全過程監督。招標公告、投標單位資格預審、開標、詢標、宣布中標結果等都要公開進行,公開接受全社會的輿論監督,將每個環節的監督責任落實到人,強化責任管理,確保監督工作到位,嚴格查處弄虛作假、串標、抬標的腐敗行為,對招標活動全過程備案,便于糾正錯誤,追查責任人。
4、結束語
當前招投標中存在的問題,雖然僅是個別現象,但在行業內尚可見這類事情的影子,這既不利于我國招投標工作的完善和提高,也不利于與國際接軌,因此我們應盡快完善規章制度,讓招投標工作符合法治要求,達到規范化、程序化、法制化。
參考文獻:
[1] 項目管理 淺談招投標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關鍵詞:無效施工合同 法律
1 《民法通則》及《合同法》對于合同無效的普遍性適用原則
根據1999年10月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五種類型:①通過欺詐或者脅迫手段簽訂合同,致使國家利益受到損害;②惡意串通,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⑤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頒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進一步指出“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論當事人簽訂的是何種類型合同,只要發生以上五種情形,均可認定為合同無效,當然也包括施工合同。
2 導致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六種
2.1 承包人沒有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施工企業資質等級。我國對于施工企業實行資質許可制度,沒有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將直接導致總承包施工合同無效。例如某個工程只有具備房屋建筑工程總承包特級資質的企業才可以承建,但是一個只有房屋建筑工程總承包一級資質的施工企業和發包人簽訂了施工合同,則施工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
2.2 不具備施工企業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施工企業名義承建工程。這種情形實際指的就是掛靠,即某個施工企業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在一定區間內使用自己企業的名義對外承攬工程,掛靠企業是指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掛靠人是指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自然人。
一般而言,“掛靠”具有如下特點:①掛靠人并不具備承建工程的資格,或者雖然具有承建工程的施工資質等級,但是施工資質等級無法達到承建該工程需要。比如說,一些包工頭以及企業具有相當的社會關系,可以接到工程,但是他們要么沒有施工資質,要么只有勞務分包資質或者只有專業分包資質,或者只有較低級別的總承包施工資質,因此無法進行只有具備高等級資質施工企業才能參與的工程投標。②被掛靠的施工企業具有承建該工程所需要的施工資質等級證書,但沒有由于大量工程都需要依靠幕后關系運作,致使他自行中標的可能性很低,因此施工企業需要和有社會關系的掛靠人進行合作。③掛靠人自行承擔在投標時需要交納的投標保證金和工程中標后需要交納的履約保證金(包括銀行履約保函所需資金),掛靠人一般先把上述保證金匯給被掛靠企業,然后再由被掛靠企業向發包人交納。④被掛靠企業一般都要向掛靠人收取一定比例的總包管理費,由于被掛靠企業需要在工程現場成立項目經理部并委派幾個管理人員,因此掛靠人還得向被掛靠企業支付上述管理人員的全部工資及其他開銷。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一般約定,由被掛靠企業出面與發包人簽訂總承包施工合同并負責和設計、監理單位打交道,掛靠人則負責籌措施工所需全部建設資金、采購材料、租賃設備以及組織人工,如果因工程施工發生虧損或者發生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均由掛靠人自行承擔責任,被掛靠企業不承擔任何責任。
2.3 建設工程應當進行招標,但實際上并沒有招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①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③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對于這些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如果沒有招標,將直接導致承發包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
2.4 建設工程中標無效。根據《招標投標法》以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建設工程中標無效具體包括以下六種情形: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影響中標結果的。②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影響中標結果的。③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④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⑤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⑥招標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影響中標結果的。如果出現了上述六種中標無效情形,就算承發包雙方簽訂了施工合同也會被認定為無效。
2.5 承包人轉包建設工程。所謂轉包,轉包是指承包人中標后,以贏利為目的,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施工,承包人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施工的經濟風險均由其他施工企業承擔。盡管《建筑法》明文規定承建工程不允許轉包,但是在現實中許多工程都存在轉包現象。
2.6 承包人違法分包建設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對于違法分包的幾種情形進行了明確界定,即:①總承包企業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企業;②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沒有約定,總承包企業也沒有經過建設單位許可,由總承包企業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企業完成;③總承包企業將建設工程的主體結構施工分包給其他企業施工;④從事分包工程施工的分包企業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次分包給其他企業。
如果存在上述違法分包情形,將導致承發包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
關鍵詞:工程;建設;招標;電子;應用
在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工程招標投標制,是我國建設項目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工程招標投標是經濟活動中的一種競爭方式,在國際上被廣泛采用。建設工程采用招標投標制度對規范承發包交易活動,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和保證工程質量起到重要的作用。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制在我國實行近30年,招標投標已邁向法制化、規范化、程序化,在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中計算機技術得到廣泛應用,作者想就電子化監管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提出一些看法。
1 招標投標法律體系的建立
八十年代初期,建設工程開始推行招標投標制,1983年6月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印發《建筑安裝工程招標投標試行辦法》,這是我國第一部規范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的規章。1984年11月,原國家計委和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為規范工程招標行為,聯合制定辦頒發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暫行辦法》,為建立招標投標法律依據奠定基礎。1992年12月,建設部頒布了《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23號部令)。九十年代中后期,全國各地相繼建立了工程建設交易場所,即有形建筑市場(工程建設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場的建立,使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從無形到有形,使工程招標投標得到長足發展,招標投標活動步入規范、有序、健康發展。
1997年《建筑法》首次將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納入法律;2000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頒布實施。國家發改委、建設部等部委相繼出臺了諸多部門規章,各省市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當地情況,也制定了地方法規、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國務院2011年12月1日,頒布《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由此我國招標領域基本形成了完整的的法律體系,法律體系主要包括:一是法律層面有《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合同法》;二是法規層面有《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三是規章層面有《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等。招標投標法律體系的建立與完善,規范了強制招標行為和應依法招標的范圍。
2 招標投標電子化交易
2013年《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的頒布實施,為推行招標投標活動電子化交易與監管提供了依據。《電子招標投標辦法》中明確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由三個平臺構成,三個平臺基本涉及了招標投標活動環節和流程。三個平臺,一是招標投標交易平臺,主要用于在線完成招標投標全部交易過程,編輯、生成、對接、交換和有關招標投標數據信息,同時為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監督、監察和受理投訴提供所需的信息通道。根據招標投標法要求招標項目信息和中標信息應當公開的規定。二是公共服務信息平臺,主要用于完成招投標交易過程中的信息交換、資源共享需要,并為市場主體、招標行政監督部門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三是招標行政監督平臺,主要用于招標行政監督部門、監察機關,對招標投標活動實行動態監督,對招標投保活動依法實施監督、監察和受理投訴。
《電子招標投標辦法》規范了數據交換統一、技術標準統一。交易平臺基本功能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業務流程設置,招標投標活動涉及的主體主要有招標人(建設方、招標機構)、投標人(潛在的投標人)和招標投標監督部門三方,網絡終端根據各自不同業務流程設置。
2.1 招標人終端功能設置
招標人終端功能設置是依據《招標投標法》,招標人按照招標投標活動的環節、流程進行的,主要涉及投標邀請(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招標文件)、開標評標定標、中標候選人公示、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異議投訴等模塊。
(1)投標邀請(招標公告):網絡平臺應具備公開招標項目采用資格后審或資格預審的招標公告的編輯、提交、、延期和撤銷功能。招標公告數據項包括招標項目編號、招標項目名稱、相關標段(包)編號和投標資格、招標文件獲取時間及獲取方法、投標文件遞交與截止時間和遞交方法、公告時間、附件等。
(2)資格預審(招標文件):網絡平臺應具備招標文件的編輯文件、提交、審核、確認、備案、發出功能。數據項包括標段編號、標段名稱、投標人資格或標準要求、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以及對投標有效期、投標文件的遞交和遞交截止時間、投標保證金、開標時間、評標辦法、相關附件等。
(3)開標評標定標:網絡平臺應至少具備以下六項功能。一是具有參加開標人員可以通過網絡辦理簽到的功能,記錄開標人員基本情況信息。二是具有記錄遞交投標文件、接收投標文件相關數據功能。顯示內容中應包括標段名稱及編號、投標人的名稱、投標報價(修正報價)、工期(交貨期)、投標保證金的金額和遞交時間、投標文件遞交時間等內容。三是與評標專家管理和抽取系統鏈接功能。可以將抽取的專家信息或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專家的信息,包括標段編號、標段名稱、專家人數、專業、專家姓名等信息導入評標系統。四是具有與評標系統鏈接功能。五是具有將中標候選人公示的編輯、提交、核審、向公共服務平臺提供數據的功能。六是具有標段(包)編號、中標候選人名稱及排名、投標價格、評分結果或評標價格、中標價格、附件等評標報告數據導入功能。
(4)中標候選人公示:網絡平臺應具備中標候選人公示的編輯、提交審核、驗證確認、備案、功能。數據項應包括:標段(包)編號、公示內容(含中標候選人名稱及排序、投標價格、中標價格)、公示時間等。具備向公共服務平臺提供中標候選人公示數據的功能。
(5)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網絡平臺具備中標通知書和招標結果通知書的編輯、備案提交,具備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編輯、備案提交功能。
(6)異議投訴:具備投標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開標過程、資格預審結果、評標結果按規定的時間提出異議時,招標人在規定的時間內答復投標人異議的功能。
2.2 投標人終端功能設置
投標人終端功能設置主要涉及投標報名、投標文件編制、遞交、投訴等功能:
(1)投標報名,具有通過網絡自助投標報名、打印報名確認回執單,報名確認回執單應包括標段(包)編號、招標項目名稱、投標人代碼、報名時間等內容。
(2)投標文件編制,具備在線或離線編輯和制作文件的功能,主要包括文件導入、文件內容編輯、工程量清單導入、電子存儲格式轉換、電子簽章、文件生成、校驗以及加密等功能。投標文件數據項應包括標段(包)編號、投標人代碼、投標報價、工期(交貨期)、投標有效期、投標保證金形式、投標保證金金額、投標單位項目負責人、投標時間、附件等。
(3)投標文件遞交,應具備按照招標文件中的遞交截止時間控制文件遞交、補充、修改和撤回的功能。
(4)投訴,具備投標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開標過程、資格預審結果、評標結果按規定的時間提出異議的功能。
2.3 招標投標監督部門終端功能設置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七條規定,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招標投標監督部門終端具有查閱、審查和備案招標人上傳的招標活動數據功能;具有備案信息反饋招標人終端的功能。主要涉及招標投標活動中,對投標邀請(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招標文件)、發放招標文件、投標報名、投標文件、遞交投標文件、開標、評標、定標、投訴等監督功能。
(1)具有審查招標人和招標項目的基本情況的功能,招標人應具有法律規定的招標資格和能力;核準的招標內容與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其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
(2)具有審核提交的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的功能;招標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交易平臺應具有審查、審查意見回復功能,審查招標人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是否存在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3)審查提交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交易平臺應具有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備案、審查、審查意見回復功能。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招標人編寫的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應當向招標監督部門備案,招標監督部門審查招標文件,是否存在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項目的具體特點、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與合同履行無關的內容;是否設定了以特定的行政區域,或特定的行業業績、獎項,作為資格或中標的加分條件;是否設定了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供應商,變相指定建筑材料或設備;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投標人投標的條款。審查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時間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情況。
(4)審核提交資格審查委員會名單,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應由五人單數以上的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組成;招標人的代表不得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少于總人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專家從事工作的相關領域和工作年限、能力應當符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規定。一般項目,評標專家可以從地方政府組建的、或行業組建的專家庫中,按照技術、經濟的專業、人數隨機抽取,專家隨機抽取系統應具有屏蔽功能,屏蔽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專家;特殊項目,評標專家可以地方政府組建的、或行業組建的專家庫中,或其它地方政府、其它行業組建的專家庫中,直接確定于項目相適應的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
(5)審查資格預審結果報告和招標投標情況報告,交易平臺應具有審查資格預審結果報告或招標投標情況報告的備案、審核、意見回復功能。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報告,招標行政監督部門審查提交的中標候選人公示和中標結果。
(6)審核提交的合同和履行信息功能。交易平臺應具有合同備案、審核、意見回復功能。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招標人、中標人訂立的書面合同,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不得改變實質性的內容。
(7)審查提交的招標異常有關情況。需要審批或核準的,提交相關審批或核準信息。具有反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做出回復的功能。
(8)投訴處理。《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交易平臺應具備編輯、提交投訴事項有關信息、接收、查詢投訴受理情況和處理結果的功能。投訴處理的數據項應包括標段(包)編號、投訴人代碼、投訴人名稱、投訴內容、理由和依據、投訴提交時間、投訴受理人、受理時間、處理結果、反饋時間、附件等。
3 招標投標活動監督
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涉及流程多,內容靈活、復雜,要是招標投標活動真正做到公開、公平、公正,不排斥、不限制潛在投標人投標競爭,有效遏制虛假招標、圍標串標,對整個活動過程、重要環節的監控尤為重要。分類監管是從各個環節入手對項目進行監控。是用一種直接的方法監控各個業務段的辦理情況。這種形式是直接到達各業務的一種功能。分為預警和項目監管,從招標環節全部了解項目的情況,預警監控招標環節中的一些違規情況,包括已報名未公告、已發放文件未公告、已發放中標通知書未公告、已發放文件未報名、已發放中標通知書未報名、已發放中標通知書未發放文件。這些監控點都是以工程為單位進行監控,以列表形式進行顯示,列表中有概況的預警信息和辦理狀態信息。和工程明細一樣,點擊工程詳情進入工程詳情頁面進行查看,了解工程的全貌。交易管理是對交易環節的一種監控,主要有當前招標公告、當日開標評標、當前中標公示、視頻監控。
關鍵詞:建筑工程;招標投標;制度缺陷;法律
中圖分類號:TU198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工程招投標制度作為工程建設的“四制”之一,在工程建設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工程招投標在擴大業主選擇范圍,加強市場對資源的優化配置方面起到了積極地作用。但是,在招投標工作的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招投標的核心本質是“競爭”,在一些地方存在的“一畝三分地”的思想是當前束縛工程招投標發揮市場調節、市場競爭作用的最大的絆腳石。由此衍生一系列陪標、圍標、串標等違反招投標法的現象。同時,招投標階段也是工程腐敗高發期,這也是政府嚴厲監督和打擊的領域,我國許多地方對招投標工作進行了創新和改進,從制度上杜絕在工程招投標階段出現問題。
一、招投標制度缺陷反映出的問題與不足
1、制度漏洞給違規非法行為以可乘之機
與發達國家招投標制度相比,我國現行招投標法律法規制度不僅數量少,而且不少規定原則性強而缺乏操作細節,這就給違規非法行為以可乘之機。招投標現行法律僅有《建筑法》、《合同法》、《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仲裁法》及建設部門相關法規條例,與美歐等國相比差距較大。違規非法行為,如規避招標與“明招暗定”、分拆肢解工程、假借資質中標、招投標當事人與機構串通定標、利用投標掮客撒網投標、非法買標賣標、非法轉包、層層分包等行徑,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而屢試不爽。
2、權力缺少有效制約,監督管理作用有限
我國法律制度尚未健全,政府管理體制還需完善,工程項目建設組織和招投標管理工作不統一,監督管理環節單一,只有內部監督,缺乏外部約束,這種情況導致招投標監督管理作用十分有限。由于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投資管理、建設組織管理、工程監管和工程使用“四位一體”現象仍然沒有消除,除了“概算超估算、預算超概算、結算超預算”的“三超”難以根治以外,管理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權力缺少有效制約,也使得監督管理很難落到實處。現行招投標體制允許招標方自行或委托中介機構單方面對投標企業資格進行預審,不需要來自第三方監督審查,因而串標、陪標等行為難以抑制。
3、招標標準不統一,評標方法不規范
目前,一部分項目采用《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的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等形式進行發包,另一些項目采用直接發包、議標、自行采購等方式,還有一些項目雖然采用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但運行的程序、操作方式均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精神,甚至某些項目不經過招標申請批復就擅自開展招標,這些問題反映出招投標、發包缺乏統一的標準,隨意性很強。盡管經過多年評標實踐,但在評標方法制定、評標專家組成等方面仍然欠缺規范和嚴謹,例如公開招標時,招標人選擇投標人的依據往往不是事先制定的評標標準,而是招標價格,并以此確定中標企業和施工單位,相應的一些機構也迎合招標方這種需求。投標人投其所好,通過打動某些“領導”、“專家”中標。個別專家私相授受、違規交易,不惜泄密使人情標大行其道。
4、招投標形式較單一,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國際工程市場有多種招標方式,如無限競爭性招標、有限競爭性招標、非競爭性招標及其他招標方式等,而我國招投標形式較為單一,主要以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為主,既難以適應多種多樣的招投標實際和需求,也不利于我國建筑企業參與國際競爭。在招投標各個環節中,人的因素不僅貫穿于招投標全過程,而且始終影響招投標工作專業性、公正性和公平性,因此人員素質決定了招投標工作的質量。現階段,人員素質參差不齊,造成無論招投標本身各環節,還是監督管理環節,容易產生各種問題。
二、現階段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存在的問題
1、招標過程中地方保護主義嚴重
現階段,許多國家投資的項目的業主與政府部門存在隸屬關系,或是某政府機構的下屬單位或派出單位,與政府部門存在許多聯系,不是一個獨立的項目法人。加之現階段不同程度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對外來投標人進行或明或暗的限制,對招投標的本質意義有一定的影響,同時會衍生諸多問題。由于保護主義的存在,業主就會尋找借口規避招標,或將應公開招標的項目轉變為邀請招標。而被保護的投標人則會利用圍標、串標來抬高中標價,以期獲得利潤最大化。
2、評標專家數量偏少
一個省級的專家庫內專家數量較多,但是有一部分專家被抽中后,經常以各種理由不去參加評標活動,久而久之,在一個行業領域內的專家數量相對就較少,導致部分專家經常到同一個地方進行評標,與業主、甚至投標企業相識、相熟,或多或少會對評標產生一些影響。
3、招標后期監管不嚴
在工程招標前,管理部門和監督部門監管較多,但是對招標后跟蹤管理的較少。如果開標程序加一個標后評標情況的說明,面向所有投標人,對評標情況以及各投標人得分情況做一個較為詳細的說明,將在很大程度上杜絕亂評分的現象。如投標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可向項目主管部門申請對評標工作的公正性進行檢查,項目主管部門應受理并組織包括投標人在內的有關人員進行復查,復查結果應該公示。在雙方合同簽訂之后,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合同雙方的履約情況是工程招投標本質作用的體現。只有工程招投標工作做好了,正規了,工程的建設才能正常順利地進行,如果在招投標階段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必將反映到工程的建設中去,最終受到損害的是工程的質量和群眾的利益。在工程建設中對招投標工作進行后評價,總結經驗、汲取教訓,對以后的招投標工作進行持續的改進。
三、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措施
1、完善法律制度,依法依規管理
隨著《招投標法實施條例》施行,細化了《招標投標法》中的一些具體要求,有助于解決當前比較突出的一些問題。但這些還不夠,需要繼續完善招投標法律制度,才能保證有法可依,依法依規管理。發達國家和國際組織針對招投標監管體系的法律制度比較完善,使政府官員沒有機會干預招投標過程,這樣有助于促進招投標管理過程的完整和規范。如招標人違規,投標人可以要求招標人改正或作出合理的解釋,還可以申請仲裁、要求審計部門進行獨立審計及向法院。這就從法律制度上限制了我國現行招投標管理中很多違規行為的出現。
2、規范運行機制,落實全面監督
招投標管理運行機制的規范化是保障招投標工作健康有序進行的基礎,當前重點應簡化招投標過于冗長、復雜的運行方式和程序,量化評標、定標方法,改進現有資格審查制度,規范其程序與內容等。建設有形建筑市場――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是解決招投標領域的各種矛盾和問題的有效措施之一。落實招投標管理監督,應從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兩方面加強。內部監督是部門內部的自我監督,通過職能分離提高監督效果。外部監督也就是社會監督,應通過招投標信息公開化,實現社會監督。推動網上電子化平臺建設是完善外部監督的重要渠道。
3、加強“兩庫”建設,創新招標管理
“兩庫”即評標專家庫和招投標中介庫。加強“兩庫”建設,可以對現有“專家庫”資源進行整合,將分散于各個系統或部門的專家資源統一調配和使用;對登記注冊的中介機構實行統一、動態管理,并按其服務質量、業務能力及規范、廉潔從業情況進行考核,實行劣質淘汰機制,有利于形成規范、合理、有效的評標系統。
4、豐富招標投標方式,加強監督管理人員隊伍建設
我國招投標方式較為單一,可以借鑒世界先進的招投標方式,再加上推陳出新,可以豐富我國現有的招投標方式。通過建立工程建設招投標不良行為公示制度、招投標保證金統一收退制度、電子化招投標管理系統等,進一步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標制度。另外,應加強招投標人才隊伍建設,通過培訓、人才管理制度建設提高人才素質和管理水平。
5、規范管理,強化監督,促進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向縱深層次發展
一是統一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格式。要執行《標準施工招標文件》格式文本,供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時參考,謹防招標人“量身定做”,在招標文件中設置限制性條款,以排斥或限制潛在投標人,從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人為因素的干擾。
二是強化對投標人身份的審查。對投標人提供的企業資質、業績、技術裝備、財務狀況和擬派出的項目經理以及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等證明材料,堅持做到齊全、真實。落實“八個一致”,即要求投標人名稱與單位營業執照名稱、企業資質證書名稱、安全生產許可證名稱、項目經理及項目部人員所在單位名稱、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甲方名稱、社會養老保險單位名稱以及投標保證金出票單位名必須全部一致,并對中標企業的項目經理資格證書采取押證管理,至工程竣工驗收完成后退還,以遏制和杜絕項目經理“多處負責、處處負不了責”現象的發生。
結束語
在現階段,雖然在工程招投標工作中出現了一些問題,但隨著工程建設的發展和有關制度的不斷完善,工程招投標工作將會愈來愈完善,也將會在工程建設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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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管理法制化規范化 國際化建設
中圖分類號:S611文獻標識碼: A
我國建設工程快速發展,配置建設活動資源的設計市場日益活躍,弊端也逐步顯現,出現許多不按市場規則行事的案例,引起許多糾紛與問題,影響了市場健康發展。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作為設計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為建筑活動主體間溝通的紐帶,起到劑的作用。自九七年我國頒布《建筑法》、《合同法》以來,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已成為規范建設工程主體各方權利與義務的重要法律文本和重要憑證,在完善設計市場發展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全面提高法律意識,加強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管理的法制化、規范化、國際化建設,以適應建設工程設計市場發展十分重要。
一、我國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管理的基本現狀
1997年我國頒布了《建筑法》,1999年頒布了《合同法》、《招標投標法》,2005年建設部又頒布了《關于加快推進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意見》,2007年印發了《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一系列法規的出臺,使建設工程設計市場出現新局面,相關單位能依法簽訂合同并履行合同義務,雙方權益受到保護,出現問題能依合同規定協商解決,設計市場邁入有法可依的軌道。
二、我國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我國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管理也出現許多新問題。
1.法律、法規不完善
我國建設工程領域相關法規大都是十幾年前頒布的,這些法規只概括籠統地對簽訂合同雙方和權利義務以及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了簡單的規定和說明,并沒有相應的具體意見,對于違反合同相關條款的執法規定也僅在我國《刑法》中有部分說明,更沒有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具體法規,法規不完善造成了諸如設計費不按時支付,設計圖紙因此不能繼續交付,影響了建設工程進度,給信譽造成影響等一系列問題。
2.合同文本不規范
我國建設工程領域的合同文本是按照建設部出臺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標準訂立的,國家對于合同文本的制定有著明確的規定,但是,在目前我國的建設工程領域中存在著大量的不合規格的合同文本。一方面,目前,在建設工程市場中不依照建設部出臺的合同示范文本訂立合同的比較多,發包商與承包商之間很多都采取自制承包合同的形式來簽訂承包合同。而自制合同帶來的最大的問題就是,在約定的合同條款中,條款的詞語用法、條款的前后銜接、條款的文本格式等都與規范合同文本有很大的差別,尤其對于一些不法的發包商而言,他們傾向于自制合同文本,這樣就可以通過一些模糊的字眼以及籠統的語句來規避自身的風險,等到承包商發現自己的權益受損時,發包商可以通過合同條款的另一種解釋來獲得為自身利益辯護的權利。
3.法律意識淡薄
受封建思想束縛,全民法律意識淡薄的現象依然存在,雖然多年普法,但具有法律知識能真正依法辦事維權的不多,在建設工程領域也不例外。大部分設計合同管理人員大都缺乏正規的法律教育,缺乏應有的法律知識,法制觀念淡薄,沒有依法辦事維權的習慣,一切服從領導已成為常態,一旦出現問題不懂依法維權。
4.管理人員缺乏
我國建設工程領域重資金、重技術、輕管理的傾向仍很嚴重,認為工程管理不是熱門學科,許多優秀人士不愿參加這方面的學習研究,使得參加這方面學習的人大都是不得已或轉業人員,他們學習興趣不高,即使輸送到建設工程單位,領導也不重視,工作繁雜辛苦,職務不明確,工資待遇低,工作不安心,更談不上研究。因此造成包括設計合同管理人員在內的建設工程管理人才缺乏。
5.管理水平落后
受重技術輕管理思想的影響,造成管理人才缺失,僅有的現崗管理人員,不但缺乏專業知識,從合同的簽訂、履行到終結,至出現違約問題等各方面整個過程缺失系統完整的規章制度可循,造成管理水平落后。
6.涉外需求不適應
改革開放不斷深入,涉外建設工程設計項目日益增多,在接納涉外建設工程設計項目出現了許多障礙,既無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可依,又缺乏相應的合同示范文本可循,更缺乏涉外設計合同管理專業人才。
三、加強我國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管理的建議
(一)加強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管理法制化建議
1.完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依法治國是我國基本國策,完善的法律法規是有法可依的基礎。針對我國建設工程相關法律法規現狀,建議在現有的相關法律框架下,國家或地方出臺具體的法律、法規、實施細則,制定配套的實施意見和辦法,使建設工程設計從雙方開始業務洽談至設計招投標、合同的簽訂、合同履行到違約賠償等各方面的管理,真正實現有法可依,便于準確把握。
2.提高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管理的法制觀念
只有不斷提高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管理者的法制觀念,才能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針對我國目前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管理人員法律知識缺失,法制觀念不強的實際,建議建立對職管人員的學法、培訓、考核的長效機制,有計劃地開展交流研討活動,逐步提高他們的法制觀念。
(二)加強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管理規范化建議
1.培養高素質設計合同管理人才隊伍
人才是企業發展的根本,培養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管理高素質人才至關重要。針對我國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管理人才現狀,建議制定嚴格的培訓考核,持證上崗的長效機制,規范職業準入門檻,同時加強對職管人員的專業理論與技術繼續教育,不斷提高他們的職業素養和水平,引進激勵晉升機制,造就一支高素質的合同管理人才隊伍。
2.制定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示范文本
規范的合同示范文本是重要的法律文本,也是重要的法律憑證。針對我國目前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文本的實際,建議國家或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相關設計合同示范文本的同時,制定限制使用自制文本的規定,促進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管理規范化,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產生。
3.健全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科學管理制度
科學規范系統化的管理制度是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特征。針對我國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現狀,建議有關部門建立科學的、與法規相配套的、全方位的管理制度,形成包括專業人員培訓考核、持證上崗、繼續教育、合同備案、審查、合同執行全程監督、文件檔案管理、設計費第三方監管、信息網絡管理等等在內的管理制度。
(三)加強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管理國際化建議
只有國際化管理才是現代化的管理。面對改革開放深入發展和我國建設工程設計市場不斷對外擴展的實際,建議學習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先進經驗,制定簽訂涉外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相關的實施條例與辦法,在推行我國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示范文本時,充分考慮國際化因素,參照國際合同文本,在滿足跨國建設工程設計實際的同時,力爭將合同做到與國際接軌,并盡快培育一支有較高專業理論與技術水平的高素質涉外設計合同管理人才隊伍。
結束語:
只有不斷深化改革,加強科學研究,促進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管理不斷向法制化、規范化、國際化邁進,才能適應設計市場發展的需要。
參考文獻:
[1]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2]房維廉.經濟合同法的理論與實務[M].中國商業出版社.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