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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兵團國有土地收益流失回收
按照國家、兵團的有關要求,兵團國土資源局始終把“增收節支”作為資產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來抓,保證土地管理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積累了儲備資金。根據國發[2001]15號文件指出:“目前國有土地資產通過市場配置的比例不高,透明度低;劃撥土地大量非法入市,隱形交易;隨意減免地價,擠占國有土地收益的現象嚴重,使得大量應有國家取得收益流失到少數單位和個人手中”。這不僅嚴重影響了對國有土地的保護和開發、利用,而且滋生腐敗現象“。現就針對兵團國有土地使用收益收支管理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土地收益收支問題通過合理確定土地價格,加強行政劃撥土地的管理來解決
首先,應抓好土地出讓價格的管理。按照國家規程還應根據土地的具置、形狀、容積率、用途、環境和土地供應等因素對基準地價進行修正,由中介機構評估該宗土地的出讓底價,通過掛牌方式招標、拍賣、協議出讓。這是國有土地出讓的前提條件和基礎。
其次,應加強對土地行政劃撥的管理,由于各種原因,土地使用的“雙軌制”將在相當長時間內存在。為了減少行政劃撥中的土地收益流失,一方面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關于劃撥用地范圍的規定嚴格執行,對行政劃撥土地的對象和面積、地段、用途嚴加控制,防止土地資源的浪費和不合理的配置;另一方面應加強對行政劃撥土地的土地使用稅的征收。通過提高土地使用稅,適當縮小土地批租和土地行政劃撥之間的使用價格差距,尤其對非經營性用地中的有相對收入的單位,應提高土地使用稅。通過一段時間的過度,逐步拉平土地批租和行政劃撥間的價格差距,逐步取消土地使用的“雙軌制”。
再者,要加強經濟使用住房建設用地的管理,經濟使用住房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嚴禁開發商以開發經濟使用住房名義牟取暴力。對經濟使用住房的建設標準和銷售對象要做出嚴格規定。對開發商以開發經濟使用住房名義,改變用途性質牟取暴力的,應沒收非法所得,補交土地出讓金。
第四,土地用途改變,必須征得規劃和土地部門的同意,并與政府重新簽定土地出讓合同,補交土地出讓金,避免行政劃撥土地轉為經營性用地所產生的土地收益流失。
二、
在土地轉讓中征收土地增值調節稅
土地使用權要依法公開交易,不得搞隱形交易。凡通過無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必須補交土地出讓金后方可轉讓,同時對轉讓中的土地增值征收土地調節稅。這里所指的增值部分是指政府對土地進行了投資并非轉讓投資改良所致。為了促使土地的合理利用和流動,可將部分增值留給土地使用者。為防止土地轉讓中的瞞價行為,若土地轉讓者申請的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顯失公正時,政府有優先購買權。
三、
土地出租中的土地收益流失,應通過收取租賃超標費辦法解決
基于和收取土地轉讓調節稅相同的原因,土地使用權租賃價格超過政府公布的指導性租賃價格時,出租人應按超額累進的方法,按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超標費。通過行政無償劃拔收取的土地使用權出租而又未補交土地出讓金的,應適當提高超標費標準;對土地出租者申報的土地租金明顯低于指導性租賃價格,政府有優先租賃權。
四、
嚴禁空地買賣或變相土地使用權買賣等非法行為
應采取法律、行政、經濟手段嚴禁炒賣地皮和以地易房,以地分成等土地使用權變相買賣行為的發生。通過批租的土地,地上建筑物完成工作量達到到規定的比例之前,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資金欠拖不決,超過規定開發期限而未動工者,可以收取“空地稅”或收回土地使用權;已發生的空地買賣或變相土地買賣,應采取沒收非法所得,罰款和收回土地使用權等措施,加強對土地經營性行為的管理,防止土地收益流失。
五、收支方面要制定和完善各項土地資產管理制度,加強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土地使用資產管理的監督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土地閑置費的征收使用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土地閑置費由市、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管理。征收土地閑置費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為具體征收單位。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委托制度》的規定,委托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征收轄區范圍內的土地閑置費。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征收土地閑置費的,應與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征收委托書》。
第四條征收單位應當向物價主管部門申領《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購領和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專用票據。
第五條閑置土地自《閑置土地認定通知書》認定閑置之日起滿一年的,征收單位應當向閑置土地的用地單位征收土地閑置費。
第六條已經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閑置土地,其每月的土地閑置費標準為:
(一)經營性房地產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1.2%;
(二)一般建設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0.8%;
(三)工業和基礎設施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0.4%。
各類用地累計征收土地閑置費總額不超過該宗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合同總額的20%。
第七條按《*市閑置土地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認定,未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未辦理劃撥用地手續的閑置土地,土地閑置費按《*市土地閑置費征收標準》(附件)規定的標準征收,計征時間累計不超過24個月。
第八條符合《劃撥用地目錄》(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規定,已經辦理劃撥用地手續的,免征土地閑置費。
第九條用地單位應當按《繳納土地閑置費通知書》規定的期限繳納土地閑置費。逾期不繳納的,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土地閑置費總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逾期15日仍不繳納的,征收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閑置土地的用地單位承擔。
第十條土地閑置費按下列程序征收:
(一)市、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認定閑置土地后,向用地單位送達《閑置土地認定通知書》。
(二)征收單位從認定土地閑置之日起,按計征辦法、土地閑置期間和相應的征收標準確定應征數額,向用地單位開具《繳納土地閑置費通知書》和《收費基金繳款通知書》。
(三)用地單位持《收費基金繳款通知書》到指定的代收銀行網點辦理繳款手續。
第十一條土地閑置費實行委托銀行代收,收費收入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縣級市對征收的土地閑置費留成70%,上繳市20%,上繳省10%;各區代征收的土地閑置費先全額繳入區財政,區留用70%,上繳市20%,上繳省10%。應上繳給省、市的資金,由各區、縣級市財政部門每月終了后10日內按規定上繳*市財政。其中省統籌部分,由市財政部門定期將應上繳的資金上繳省財政。
第十二條土地閑置費主要用于閑置土地的調查、認定和有關處理工作。
第十三條土地閑置費按以下程序申請使用:
(一)用款單位根據清理閑置土地工作的需要,將土地閑置費專項支出計劃列入部門預算中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對土地增值稅的征收和管理。
第三條 土地增值稅由納稅人轉讓的房地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具體負責征收和管理。
第四條 凡在我省境內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均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五條 納稅人應分別不同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納稅登記和申報手續,并按規定交納土地增值稅。
(一)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應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并獲得房地產開發項目開工許可證后十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表》,并在每次轉讓(預售)房地產時,依次填報表中規定的內容;在每次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后7日內,填寫《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和納稅申報,并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二)非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納稅人,應當自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土地增值稅申報表二》,辦理納稅手續,并在地稅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三)納稅人因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后申報的,經地稅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以定期進行納稅申報,具體期限由當地地稅機關根據情況確定,納稅人按照地稅機關核定的稅額及規定的期限繳納土地增值稅。
(四)對納稅人預售房地產所取得收入,當地稅務機關規定預征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在取得收入次月7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手續,并按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
(五)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申報手續時,應認真填報項目登記表和納稅申報表,并分別情況提供立項報告、計委批復、土地使用權受讓合同、房地產開發項目許可證、房屋及建筑物產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
第六條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座落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的,應按房地產所在地分別向當地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第七條 凡是發生下列情況:
(1)出售舊房及建筑物的;
(2)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的;
(3)提供扣除金額不實的;
(4)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納稅人必須到經省地方稅務局確認、委托的由政府部門批準的具有房地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稅務機關確認后按評估價格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屬于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時因計算納稅需要而進行評估發生的評估費用,允許在計算增值額時予以扣除,屬于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等情況形成而按評估價格計算土地增值稅所發生的評估費用,不得扣除。
第八條 關于涉稅房地產評估及確認業務的管理,按照《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房地產涉稅評估業務管理辦法》執行。
第九條 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預售房地產取得收入,應根據山東省地方稅務局確定的預征辦法和預征率,按月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第十條 土地增值稅以轉讓房地產所取得收入減除《條例》及《細則》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即增值額為計稅依據。
第十一條 《條例》及《細則》規定的計算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有償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扣除金額包括取得時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扣除金額為按有關規定向國家繳納的出讓金或保證金;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扣除金額為經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向國家繳納的出讓金。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地價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價款憑據的,不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的成本。指納稅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1.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
2.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
3.建筑安裝工程費,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筑安裝工程費。
4.基礎設施費,包括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
5.公共配套設施費,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
6.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三)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百分之五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百分之十計算扣除。
(四)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時,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格。評估價格需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五)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繳納的教育費附加和經省政府批準征收的其他費、金,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六)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本條(一)、(二)項規定的金額之和,加計百分之二十的扣除。
第十二條 納稅人成片受讓土地使用權后,分期分批開發轉讓房地產的,其扣除項目金額按以下辦法計算:
凡單獨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按照轉讓土地使用權面積的比例占開發土地總面積的比例分攤其扣除項目金額。
凡轉讓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地上建筑物的,按照轉讓建筑物的建筑總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其扣除項目金額。
第十三條 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以房地產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項目或核算對象為單位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十四條 轉讓房地產取得收入為外國貨幣的,以取得收入當日或當月1日國家公布的市場匯價折合人民幣,據以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
第十五條 納稅人符合下列情況,經向地稅機關申報核準,可給予免征和減征土地增值稅:
(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項目竣工結算銷售后十日內持下達該項目計劃文件、投資概算書、設計施工圖紙和項目成本等有關資料上報地稅機關,由地稅機關進行審核確認。凡經確認其增值額未超過按規定扣除項目金額百分之二十的,可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百分之二十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征稅。
(二)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的住房,居住滿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
(三)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或為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四)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簽定轉讓合同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五)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簽定房地產開發合同或已立項,并已按規定投入資金進行開發,其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五年內首次轉讓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對個別由政府審批同意進行成片開發、因周期較長的房地產項目,其房地產在上述規定五年免稅期以后首次轉讓的,經所在地財政、稅務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準,可以給予免征土地增值稅。
第十六條 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稅率及《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的計算辦法計算征收。計算公式如下:
(一)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30%
(二)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
(三)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
(四)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35%
上述公式中的5%、15%、35%為速算扣除系數。
第十七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提供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及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轉讓房地產有關資料的,由地稅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納稅人不如實申報房地產成交額及規定扣除項目金額造成少繳或未繳稅款的,按《征管法》第十四條關于偷稅的處罰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由當地地稅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地方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當地地稅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第二十條 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少繳應納的稅款,經地稅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當地地稅機關除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以不繳或少繳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對地稅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地稅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加強與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的聯系與配合,建立定期業務工作聯系制度和資料傳遞制度,按期向土地、房產管理部門索取有關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基準地價、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及權屬變更等方面的資料,以加強稅源管理,搞好稅源監控。
第二十三條 各縣級地稅機關要根據稅源情況,對土地增值稅納稅人建立必要的稅收管理制度和稅收監管臺帳。每年度結束后,要報《土地增值稅報告表》(由省局統一印發)。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理法》、《土地增值稅條例》等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及財政部、國家土地管理局有關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下簡稱“土地出讓金”)的征收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土地出讓金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既不是剔除補償費后的余額,也不是級差地租。各地必須將土地交易總額全部上繳財政專戶,然后再核算開發成本,實行列收列支的辦法。
二、財政部門是土地出讓金的主管機關和征收機關,其他部門不得征收。各市地要取消土地管理部門的過渡戶,由土地管理部門代收代繳改為財政部門直接征收,納入“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核算管理。
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合同簽訂后,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出讓合同,負責填發“繳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登記單”;受讓單位根據登記單,將土地出讓金直接繳入財政部門開設的“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財政部門開具“土地出讓金專用票據”后,土地管理部門方可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填發土地使用證。
三、財政部門要按規定開設“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是核算土地出讓金繳、存、劃轉的專用帳戶。財政部門要認真核算土地開發成本,并及時撥付。月終要將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繳入國庫,不得滯留。同時嚴格按照財政部文件規定,為土地管理部門提取并核撥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讓業務費。
根據《國家計委、建設部關于印發〈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的通知》(計價費〔1996〕266號)和《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號),結合《北京市居住小區(普通)委托管理收費標準(試行)》(京價(房)字〔1996〕第157號)試行一年來的情況,現將《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家計委、建設部關于印發〈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的通知》(計價費〔1996〕266號)和《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號),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資質審查合同的物業管理單位對普通居住小區提供社會化、專業化服務的收費管理。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單位在接受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托,對其居住小區內的房屋建筑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容貌等項目開展的日常維護、修繕、整治服務及提供其它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 市、區縣物價局是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并將根據物業管理費用的變化適時進行調整。各物業管理單位應按規定的標準執行。
凡屬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個別需要提供的特約服務收費項目,其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單位與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或產權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協商,報市物價局和所在地物價部門備案。
第五條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中的“產權人”指小區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人。按房改規定出售公有住宅樓房的單位和購買安居樓房的職工所在單位,應按有關規定負擔產權人交費項目。
物業管理單位受委托收取房屋租金的,應將所收房屋租金抵減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中產權人交納的費用,不得重復收費。
普通住宅(甲類、乙類和一般住宅)與高檔住宅的界定,按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一棟樓屬多家產權的,產權人應每年交付中修費;屬一家產權的,產權人可每年交付中修費,也可在發生時按修繕定額結算。
產權人委托物業管理單位大修項目的,物業管理單位應每年收取大修費,大修費中更新改造費和一般大修費各占50%;產權人未委托而發生大修項目時可按修繕定額結算。
物業管理單位要加強大、中修費用的管理,應按每棟樓單獨設立帳戶,??顚S茫坏门灿?。
第七條 被評為部、市級優秀管理居住小區的,在有效期限內(兩年)其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可在規定標準的基礎上上浮10%-25%,可調整的項目為:
(1)保潔費;
(2)保安費;
(3)小修費;
(4)公共設施維修費;
(5)管理費。
第八條 居住小區內配套用房,屬公益性的(如學校、醫院等),產權人、使用人按本辦法的規定標準交費。屬經營性的,視其需要提供的勞務及使用公共設施的程度,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協商議定。
第九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收費項目和標準及收費辦法應在經營場所或收費地點公布。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接受小區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監督,并將各項費用的年收支情況同時報市物價局和所在地物價局備案。
第十條 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應按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向物業管理單位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不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物業管理單位有權按照所簽服務合同要求追償。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單位已接受委托對居住小區實施物業管理并相應收取費用的,其它部門和單位不得再行重復征收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和項目。
對于物價部門已規定統一價格(收費標準)的項目,物業管理單位應按統一價格(收費標準)執行或代收。
勞動部門收取的電梯檢驗費按市物價局京價(涉)字〔1989〕170號文件規定執行,由產權人交納。
環衛部門收取的生活垃圾清運費按市物價局京價(房)字〔1997〕第186號文件規定,每戶每年21元由產權人交納。
第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中不含營業稅。凡按國家有關規定需交納營業稅的,物業管理單位可在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基礎上加應納稅金向產權人收取。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單位與物業產權人、使用人之間發生的收費糾紛,可由物價部門進行調處,也可通過仲裁或訴訟程序解決。
對實行備案的收費項目,物價部門有權對項目設置不合理、標準過高的收費作出停止收費、降低標準的決定。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政府價格監督檢查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越權定價、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
(二)擅自設立收費項目、亂收費用的;
(三)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
(四)提供服務質價不符的;
(五)只收費不服務或多收費少服務的;
(六)其它不執行本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 本辦法之前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為適應當前房改的需要,加快房改售房發證的速度,簡化手續、提高效率,市局決定:簡化房改售房的部分表格及測繪“房產平面圖”(附圖)的手續和圖紙的內容。
現將有關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房改出售的房屋可省略填寫、繪制“房屋位置示意圖”、“房屋狀況表”,“收費計算表”,“工作記錄”和無院墻的“墻界表”。有關房屋的幢號、建筑結構、建成年代和違章、臨建房屋的情況、填寫在“產權登記書”的注記欄內。
二、測繪隊(組)在接到房屋登記部門轉來的“產權登記書”后,即可開始測繪“房產平面圖”。
1.房改出售的樓房已有1∶200比例尺圖的,仍按原規定繪制。
2.房改出售的樓房無1∶200比例尺圖的,可視情況測繪1∶500比例尺圖。圖的內容只顯示本戶的界址線和鄰戶界址線,坐落注記到樓號,圖形內注記單元號(門號)、室號、相鄰室號和樓梯符號、圖形下方適當位置注記所在層次。
現將北京市財政局《關于更換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統一銀錢收據、統一罰沒款物收據及票據購領證的通知》(京財綜〔1999〕1069號)轉發給你們,請按要求,做好有關收據及購領證的更換工作。此項工作有何問題,請及時與市局計財處聯系。
北京市財政局《關于更換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統一銀錢收據、統一罰沒款物收據及票據購領證的通知》
京財綜〔1999〕1069號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通知
市屬各單位、中央駐京各有關單位、各區縣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關于行政性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財綜字〔1998〕104號)和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銀錢收據管理規定〉的通知》(京財綜〔1999〕283號)等文件精神,從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10月15日,在全市范圍內統一更換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統一銀錢收據、統一罰沒款(物)收據有票據購領證,為確保此項工作能夠順利進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凡在本市行政區城內使用北京市財政局印制的統一銀錢收據及罰沒款(物)收據的單位,須持本單位原票據的購領證及98年6月15日以后購領的統一銀錢收據,統一罰沒款(物)收據等材料,到原購票的財政局更換新的票據及票據購領證。
2.從1999年11月1日起使用帶有防偽標志、規格為18厘米×10厘米、監制章為菱形的新版票據,舊票一律作廢(包括各類專用票據)。對逾期不辦理更換票據及票據購領證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請將此通知轉所屬各單位執行。
換票時間:9月1日-9月15日 市屬各局、總公司
9月16日-9月23日 市屬各委辦
9月24日-9月7日 各高校及其它單位
10月8日-10月15日 中央各部委辦
現將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問題的批復》(京政函〔1998〕68號)連同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對經濟適用住房減半收費的《通知》「京價(房)字〔1998〕第407號、第409號、第411號、第412號、第418號、第422號一并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涉及房地局系統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經市財政局、市物價局核定的有六項:
1.對經濟適用住房減半收取房屋拆遷管理費:即按拆遷安置補償的0.15%收費。
2.對經濟適用住房減半收取房屋產權登記費:即按每建筑平方米0.15元收費。
3.對經濟適用住房減半收取房屋買賣手續費:即按0.5%收費(買賣雙方各0.25%)。
4.對經濟適用住房減半收取房屋安全鑒定費。
5.對經濟適用住房減半收取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
6.對經濟適用住房減半收取征地管理費:即按征地總費用的0.75%收費。
宗地財務收支制度銜接的背景
《江西省國有土地儲備機構土地收儲財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國土財務管理辦法)總則第四條規定:土地收儲業務執行收支兩條線政策,按照“收入財政集中、支出財政監管、收益分宗核算、結余上繳國庫”的原則進行管理。第五條資金和賬戶管理要求:同級財政部門、土地儲備機構在銀行分別設立一個“土地收入財政清算專戶”和“土地收儲資金支出賬戶”。顯然,“收支兩條線”是指土地業務收入繳入“土地收入財政清算專戶”,土地收儲成本支出從“土地收入財政清算專戶”撥至“土地收儲資金支出賬戶”的資金運行政策。而“收益分宗核算”的基礎,就是以宗地為基本單位,分宗核算土地出讓收入和土地收儲成本。然而,國土財務管理辦法出臺以前,全省大多數縣(市)土地儲備機構早已成立,財務收支業務已經發生,核算與管理由于缺乏統一的制度而各行其道。筆者認為,做好新舊賬務的銜接處理是貫徹實施國土財務管理辦法的前提條件和基本要求,土地儲備機構必須在新舊會計科目及相關數據轉換的基礎上,進行宗地財務收支清理銜接的賬務處理。
宗地財務收支銜接前存在的問題
(一)國土財務管理辦法銜接前土地收入未繳財政清算專戶資金問題。未繳資金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宗地土地收入即合同地價全額未繳;另一種是宗地土地收入即合同地價總額中因分期繳交而部分未繳。銜接前的這些未繳財政清算專戶宗地收入資金均有被占用的可能,形成銜接財務收入待處理問題。
(二)國土財務管理辦法銜接前土地收儲成本未通過財政清算專戶核撥資金問題。未通過財政核撥而列支土地收儲成本也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宗地收儲成本總額均未通過財政清算專戶核撥,所有支出以土地收入資金或以銀行借款支付;另一種是宗地收儲成本中的一部分尚未支付完畢,這部分成本待后從財政清算專戶核撥支付。這些銜接前的宗地收儲成本支出均未通過財政清算專戶核撥,形成銜接土地收儲成本待處理問題。
宗地財務收支銜接相關賬務處理例示
宗地財務收支銜接應根據土地儲備資金的實際情況,在宗地財務收支清理的前提下,選擇適當的處理方法。為便于說明,假定某某土地收儲機構有關資料如下表:
例:某年某月宗地財務收支清理情況表(表一)
編制單位:某某土地收儲機構金額單位:萬元
單位負責人:制表人:財政審核人:
注:1、墊付支出的含義為未從專戶預撥而直接支付的成本資金。并假定土地收儲成本均已支付完畢。2、表內數據來源:(1)合同地價。從“事業收入”(分宗)明細賬中取得;(2)實收金額。從“事業收入”(分宗)明細賬減去對應的“應收賬款”(分宗)明細賬中取得;(3)已繳專戶。從“財政清算專戶資金”(分宗)明細賬中取得;(4)未繳專戶。等于表中實收金額減去已繳專戶;(5)土地收儲成本總額。從“土地儲備”(分宗)明細賬中取得;(6)專戶預撥。從“預收賬款”(分宗)明細賬中取得;(7)墊付支出等于表中土地收儲成本總額減去專戶預撥。
例示一:資金周轉法。采用這種處理方法,是在資金充足的條件下進行。假設該土地收儲機構已獲得土地抵押貸款的額度400萬元,即可按表一所列資料分步周轉:
1、貸入款項以B宗土地收入補繳“土地收入財政清算專戶”400萬元。
2、向財政申請機構墊付的各宗土地收儲成本之和530萬元(清算專戶原有不含息土地收入結余資金140萬元)。
3、撥回的墊付成本中以C、D宗土地收入補繳“土地收入財政清算專戶”資金共130萬元。
4、撥回的墊付成本中歸還抵押貸款400萬元。
例示二:賬務處理法。采用這種處理方法是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進行,可按下列步驟處理:
1、在表一的基礎上整理列表如下:
例:某年某月宗地財務收支清理情況表(表二)
編制單位:某某土地收儲機構金額單位:萬元
單位負責人:制表人:財政審核人:
上表公式的設置:
A、未繳專戶數≥墊付支出數的:
(1)未繳專戶抵銷墊付支出數=墊付支出數;
(2)抵銷后未繳專戶差額數=未繳專戶數-未繳專戶抵銷墊付支出數;
(3)抵銷后墊付支出欄為零。
B、未繳專戶數≤墊付支出數的:
(1)未繳專戶抵銷墊付支出數=未繳專戶數;
(2)抵銷后墊付支出數=墊付支出數-未繳專戶抵銷墊付支出數;
(3)抵銷后未繳專戶差額欄為零。
C、未繳專戶數為零的:
(1)抵銷后墊付支出數=墊付支出數;
(2)未繳專戶抵銷墊付支出欄和抵銷后未繳專戶差額欄均為零。
2、根據表二所列資料進行賬務處理:
(1)將“未繳專戶”數視同繳存和預撥:
借:財政清算專戶資金(分宗)530萬元
貸:預收賬款
貸:(B宗)――土地收儲成本240萬元,待轉出預撥資金160萬元
貸:(C宗)――土地收儲成本80萬元
貸:(D宗)――土地收儲成本20萬元,待轉出預撥資金30萬元
(2)將待轉出預撥資金轉出掛賬:
借:預收賬款
借:(B宗)――待轉出預撥資金160萬元
借:(D宗)――待轉出預撥資金30萬元
貸:預收賬款――轉出待分配預撥資金190萬元
(3)將轉出待分配的預撥資金彌補未通過清算專戶撥足的宗地成本:
借:預收賬款――轉出待分配預撥資金190萬元
貸:預收賬款(A宗)――土地收儲成本110萬元
貸:(C宗)――土地收儲成本20萬元
貸:(E宗)――土地收儲成本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