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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校園霸凌;霸凌定義;立法保護
近年來,校園霸凌事件的頻發不僅威脅著校園的安全,也屢屢挑戰著社會的神經。2015年3月引爆輿論的留美中國學生霸凌女同學案將校園霸凌事件推向了輿論的風口浪尖。校園霸凌事件的發生,對于當事人、學校以及整個社會來說,都如同存在著的一股負能量。如何積極有效的從法律層面應對校園霸凌事件,將是我國社會現階段的當務之急。
一、對校園霸凌的界定
“霸凌”一詞主要在我國臺灣地區使用,其源自西方bullyig一詞的音譯。霸凌雖然是一個外來詞,但是霸凌本身,卻并不是一個外來現象,其早已成為一個社會問題而存在,通常是指學生之間的權力不平等的欺凌與壓迫,包括肢體上、言語上的攻擊,也有可能是類似性騷擾般的談論性或對身體部位的嘲諷、評論或譏笑。霸凌是一種長期性且多發性的事件,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它是一種有意圖的攻擊,通常會發生在力量(生理力量、社交力量等)不對稱的學生間。通常被霸凌的學生不只一次地被欺負。霸凌的行為是通過暴力霸凌(肉體上的欺凌行為)、言語霸凌(辱罵、嘲弄、惡意中傷)、社交霸凌(團體排擠、人際關系對立)、網絡霸凌(以手機簡訊、電子郵件、部落格、BBS等媒介散播謠言、中傷等攻擊行為)等形式呈現出來的。
二、校園霸凌產生的原因
校園霸凌事件的頻發,其背后的原因是不容忽視的。從家庭環境因素方面來說,家庭結構、家庭教育、家庭環境等方面有缺陷的會對孩子的成長起到潛移默化的作用,極易形成孩子的人格障礙,使其樹立不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以致其行為不軌,甚至最后發展成為犯罪。從學校方面來說,學校教管的缺失也會對校園霸凌起到一定的作用,很多校園霸凌事件,都是在事情發生以后,甚至是產生了嚴重的結果之后,學校才知道此事。大多數孩子選擇忍氣吞聲,甚至不會主動找老師、家長求助。而作為教育者,普遍采取的是息事寧人的方式來處理問題,這樣的做法并不能有效的防治校園霸凌的再次產生,只會適得其反。此外,網絡科技的日益發達,使得人們獲取信息的渠道更加多樣,這也助長了一些不良媒體在網絡傳播中的泛濫,而其導致的結果就是使得心智不太成熟的學生容易受到網絡暴力的誤導,從而走向犯罪。
三、外國對校園霸凌的法律保護
(一)美國
美國作為一個多種族、多宗教、多文化的移民國家,隱藏著嚴重的校園霸凌問題。美國民眾真正開始認識到這一問題的嚴重性是通1996年華盛頓州學生殺人事件,1997年阿拉斯加州、密西西比州、肯塔基州發生的校園槍擊事件,1999年美國科倫拜校園槍擊事件,根據調查證明,這些殺人者多數都是校園霸凌的受害者。這些校園血案讓美國社會不僅僅反省槍支泛濫,更多的人開始關注校園霸凌問題,認識到這絕對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并于1999年,佐治亞州最早通過了《校園法霸凌法》(school antibullying legislation),隨后,其他州也相繼通過,到2006年,有16個州通過了《反霸凌法》,2012年增加到49個州,截至2015年4月蒙大拿州通過該法,美國50個州已經全部通過了《校園反霸凌法》。美國通過嚴格的法律來表達出了對霸凌行為的零容忍。
(二)日本
日本社會對校園霸凌問題的關注始于20世紀80年代多發的霸凌自殺事件,校園霸凌開始被日本視為社會問題,受到全社會的重視。在2013年之前未對預防和管控校園霸凌制定任何專門的法律,學校和有關機關應對霸凌問題所依據的是文部科學省出臺的政策文件,其僅包含了一些指導性的意見。2013年4月,在野六黨向國會提交《霸凌防止對策推進法案》。2013年6月,在第183次國會上,《霸凌防止對策推進法》以贊成票居多正式通過,并于9月開始施行。
四、我國的立法建議
從我國目前的有關校園霸凌行為的法律層面上看,中國內地的反霸凌的應對、研究起步較晚。也是在近幾年,網絡上頻頻爆出有學生被霸凌的視屏,這不僅是對被霸凌者的二次傷害,也反映出了我國在處置校園霸凌事件方面的不足。雖然目前也有地方陸續出臺了應對校園霸凌的相關措施,但是,我國也有必要加強對校園霸凌的法律監管,反對校園霸凌,不應該停留在文件層面上,只有將其納入法律規制,才能從根本上進行預防。
我國的立法目的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來對少年兒童進行保護。但是因為我國的法律自身的原因,很多孩子犯了罪卻不能處罰,由此使得一些孩子滋生了對法律不削一顧的態度。對于那些實施了不良行為的孩子,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專門教育未跟進,司法措施力度不夠,后期的教育矯治不能同步,由此而造成了產生問題卻遲遲不能解決的局面。校園霸凌帶來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不僅會惡化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而且會給被侵害的孩子帶來恐懼感,留下人生的陰影。對于校園霸凌問題,我國政府尚未涉及對校園霸凌相關的法律修訂以及規則的制定,因此,我們國家不應該再對其回避,而應該采取措施積極去應對。
根據一項調查的顯示,校園暴力多發生在12歲到16歲之間。按照現在的《刑法》,不到14歲,可以不負刑事責任;滿了14周歲,不到16周歲,只有那8類特定行為才需要負刑事責任,而校園暴力行為還遠達不到那8類行為的危害程度。在英美法系當中,校園霸凌的行為最初就被當做犯罪行為,而且是屬于那種嚴重的犯罪行為,受到人們較高的重視,因此,首先在觀念上就和我們國家不一樣。《治安管理處罰法》是我們國家最先運用的法,從該法律上看,此行為達不到犯罪,再加上我國有《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存在,想要切實處理校園霸凌問題,更是難上加難。對實施校園霸凌的未成年人確立和追究法律責任是行為人教育矯正與校園霸凌防治的需要,也是教育法治和未成年人保護的必然要求。未成年人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具備相當的責任能力,同時校園霸凌通常符合法律責任的其他構成要件,行為人應當為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針對我國目前的立法現狀上的空缺,現在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校園暴力加以規制,筆者建議盡快建立健全法律體系,制定一部反校園霸凌法,或者在現行法律體系中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調整完善管理規定,即便是對于未成年人,只要其觸犯刑律,并達到了一定的后果,就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此來嚴厲規范未成年人的行為,達到自負其責的效果。
五、結語
校園霸凌是一個世界性的問題,針對我國目前的校園霸凌事件頻發等問題,為從根本上保護被霸凌者的合法權益,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我國應該制定一部反校園霸凌法,綜合各方因素對校園霸凌事件進行應對,對片面強調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的觀念進行一定的調整。
參考文獻:
[1] 翁福元.校園霸凌:學理與實務[M].臺北:臺灣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2.
[2] 孫曉冰,柳海民.理性認知校園霸凌:從校園暴力到校園霸凌[J].教育理論與實踐,20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