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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做好城鄉低保的提標、五保供養提標和優撫撫恤提標工作,城鄉低保保障標準計劃分別提高到每人每月390元和335元,集中和分散供養五保戶計劃分別提高至每人每年6300元和5100元。繼續實施醫療救助,提高封頂線,降低起付線;完善臨時救助體系,實施政府兜底工程,加大對因災、大病和遭遇突發事故困難家庭實施救濟救助力度,不斷擴大救助面;繼續開展慈善資金募集和520大病救助、
二、加快推進養老服務體系建設。
按照縣政府和本部門的為民辦實事要求,計劃對7家敬老院實施提升改造。圍繞養老護理院建設項目,全力進行招商引資,解決資金短缺難題,確保工程年內竣工。同時做好分老年公寓和縣中醫托老康復中心工程的指導服務工作。針對老齡化趨勢明顯、老齡人口增多的實際,積極探索社會化養老新路子,不斷完善以居家養老為基礎,以社區養老為依托,以機構養老為支撐的養老服務體系,年內計劃新建30個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和10個老年關愛之家,為高齡、空巢、失能半失能和低收入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務、康復護理、醫療保健等服務。
三、加強基層政權建設。
年內建設30個村居社區管理服務站,在4鄉鎮建設黨社聯建(政社聯建)示范點10個,建設社會組織孵化基地,計劃培育示范社會組織30個(行業協會10個,商會10個,慈善服務類10個),建立社會組織評估專家庫,正常性開展社會組織評估工作。
四、探索建立政府購買服務機制。
深化社會領域改革,推動政府職能轉變爭取縣財政的大力支持,通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的社會管理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組織承擔,并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向其支付費用。按照省廳的要求,到2015年底前,全省以縣(市、區)為單位有序推開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工作,完成購買服務制度建設。我縣的政府購買服務的比率要達到30%以上。
五、全力推進策應扶持工作。
認真研究、全面了解國家和省、市年度投資重點和相關政策文件,對全縣民生保障項目建設可行性、資金需求和資金來源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分析梳理,以全省幫扶西南崗和成子湖片區為契機,結合民政職能開展項目編報、申報工作,全面落實爭取扶持的項目載體,盡可能多地爭取資金額度,謀求更大成效。
六、繼續推進招商引資工作。
堅持全員發動,突出以商引商,利用三分之二的領導力量、時間、精力,全力主攻大項目,全心服務大項目,力爭完成縣委縣政府新一年下達的招商引資任務。
七、做好安全生產和穩定工作。
定期開展社會福利機構和烈士陵園等重點區域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堵塞漏洞,消除隱患,確保不發生一起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繼續堅持領導班子工作日輪流接訪制度和雙休日值班制度,全天候接待和處理涉及民政業務范疇的來信來訪,特別要耐心細致做好涉軍穩定工作,確保不出現一起越訪、集訪現象。
八、加強民政機關黨的建設。
緊密結合民政工作實際,鞏固拓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以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推進黨員教育經常化和組織工作規范化為著力點,統籌推進黨員隊伍建設、基層組織建設、黨內民主建設和組織制度建設,實現黨員隊伍全面活躍、干部隊伍一池活水、黨內民主清新活潑的目標,進一步把黨的政治優勢和組織優勢轉化為推動民政事業又好又快發展的強大力量。
一、失地農民總體情況
截至目前,我區被征地農民26051人,征地面積為21000畝。此次調研共涉及鎮、鎮、鄉3個鄉鎮的21127名被征地農民。其中:鎮8671人,占受訪總數的41.1%;鎮9555人,占45.2%;鄉2901人,占13.7%。
(一)失地農民基本情況。
1.居住地分布。在受訪失地農民中,區內居住20573人(其中,在城區居住11214人,在鄉鎮居住9539人),占受訪總數的97.4%,多數居住在本地安置房;區外居住554人,占2.6%,主要是在外出務工地或就讀學校居住。
2.年齡結構。從年齡結構看,中青年失地農民居多,其中:0—18歲2802人,占受訪總數的13.3%;19—59歲12418人,占58.8%;60歲及以上5907人,占27.9%。
3.學歷層次。從文化程度看,失地農民文化程度以小學、初中為主,具有大專以上文化比例較小,且以年輕人居多,文化程度總體偏低。其中:小學及以下文化7426人,占35.15%;初中文化9806人,占46.41%;高中文化3338人,占15.8%;大專及以上文化557人,占2.64%。
4.參加社保情況。據調查結果顯示,12363人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2008年以后的失地農民),占受訪總數的58.5%;常年有4150人參加失業保險(動態數據),占19.6%;11356人參加醫療保險,占53.8%;317人參加生育保險,占1.7%;1000人參加工傷保險,占4.7%。
(二)失地農民就業情況。
1.勞動力就業情況。在受訪失地農民中,擁有勞動力的失地農民有13178人,占受訪總數的62.4%。其中:9806人實現就業,在區內就業7687人,占受訪勞動力人口總數的58.3%;在區外就業2119人,占受訪勞動力人口總數的16.1%;未實現就業3372人,占25.6%。可見,部分擁有勞動力的失地農民還未實現就業,政府應關注這部分失地農民的就業情況,通過加快公益崗位開發、引導園區就業等形式,促進失地農民加快就業、就近就業和穩定就業。
2.勞動力職業分布情況。據調查數據顯示,從事傳統種植業、養殖業等第一產業1444人,占就業總數的14.7%;從事第二產業4535人,占46.2%;主要集中在工礦企業、建筑業和建筑安裝業;從事第三產業3827人,占39.1%,以餐飲業、家政服務業和百貨經營類為主。(見圖二)
3.勞動力就業愿景和途徑。在受訪的未就業失地農民中,選擇愿意就業2835人,占受訪未就業失地農民總數的84.1%;認為無所謂432人,占受訪總數的12.8%;不愿意就業105人,占受訪總數的3.1%。在失地后就業途徑選擇中,5039余人通過中介介紹就業,占就業總數的51.4%;2082人通過親友介紹就業,占21.2%;643人通過政府部門安置就業,占6.6%;612人通過自主創業就業,占6.2%;245人選擇繼續從事農業,占2.5%;1175人選擇其他途徑就業,占12%。(見圖三)
從以上數據觀察,我們發現通過中介介紹和親友介紹是失地農民實現就業的有效途徑,主要在外出務工群體中體現;政府提供的服務型公益崗位和園區企業崗位未能全面實現失地農民家門口就業問題。
4.勞動力自主創業意愿和資金來源。通過調查,1666人表示有自主創業意愿,占受訪總數的7.9%。在創業過程中,481人使用拆遷補助創業,248人申請小額貸款創業,39人在親友募集下創業,79人享受政府補貼創業,210人是通過其他形式募集資金創業。
(三)失地農民收入狀態。
1.家庭月收入狀況。從收入水平來看,就業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有2783戶,占受訪總數的34.7%,其中靠領取低保金生活的家庭、就業困難家庭主要集中于此。月收入在2000—5000元的有4280戶,占53.3%;月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966戶,占12%。(見圖四)
2.家庭主要經濟來源。失地前,以農業作為家庭主要經濟來源的失地農民有11674人,占受訪總數的64%;以外出務工作為家庭主要經濟來源失地農民有4784人,占26.2%;兩項合計占受訪總數的90.2%,由此可見,大多數農民失地前是以農業和外出務工作為家庭主要經濟來源。失地后,從統計數據的變化中我們看到,以農業作為家庭主要經濟來源的失地農民下降到1349人,占受訪總數的11%;以外出務工作為家庭主要經濟來源失地農民有4976人,占40.1%;以自主創業作為家庭主要經濟來源失地農民由原來的640人增加到1747人,占14.2%;以其他類為家庭主要經濟來源失地農民由原來的816人增加到2812人,占22.8%;可見,以農業作為家庭主要經濟來源所占比例直線下降,主要以外出務工、自主創業和其他途徑作為家庭主要經濟來源,比例增幅較大,由原來的34.2%增長到77.4%,提高了43.2個百分點。
3.失地后生活情況。通過走訪調查得知,15193人認為征地后生活水平有一定改善,占受訪總數的71.8%。5979人在生活上遇到不同程度的困難,其中,有就業困難1975人,占受訪總數的10.8%;自主創業困難775人,占4.2%;醫療保障困難223人,占1.2%;住房保障困難383人,占2.1%;養老保障困難1749人,占受訪總數的9.6%;其他方面困難876人,占4.8%。(見圖五)上述情況,相關部門應高度重視,要采取積極且富有成效的舉措,積極解決以上失地農民群體生活困難,著力打造平安和諧的社會環境。
(四)失地農民培訓需求。
1.就業培訓情況。調研發現,失地農民對就業培訓認識不夠充分,主動接受就業培訓情況不容樂觀,整體就業技能水平較低。統計顯示,68%的失地農民從未接受過就業培訓,成為就業困難最大的群體,基本上只能從事清潔工、餐飲服務等技能要求較低的行業。
2.就業培訓愿景。在就業培訓方面,希望接受培訓的失地農民有5215人,占受訪總數的28.5%。其中,想參加家政培訓的占希望培訓人員的10.5%,電工培訓占12.3%,廚師培訓占17.8%,美容美發培訓占11.1%,計算機培訓占32%,建筑安裝培訓占4.1%,現代種養技術培訓占3.1%,餐飲服務培訓占9.1%。失地農民最希望接受培訓行業緊隨市場緊俏行業走向。(見圖六)
二、失地農民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近幾年來,我區在解決失地農民的生活與就業出路問題上,雖然進行了一些積極地探索,但部分失地農民在生活、培訓、就業等方面仍然存在一定困難。
(一)失地農民綜合素質普遍偏低。
從全區調查數據可知,有小學或初中文化的失地農民占到受訪總數的81.6%,這部分失地農民普遍年齡偏大,思想相對保守,缺乏從事二三產業工作的相應技能,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競爭需要。從目前的情況看,這類失地農民從事的是勞動強度大、技術含量低的加工制造業和建筑業以及以受限制較少的臨工。以羅龍鎮的調查數據為例,現有的失地農民中僅有7.5%的人員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能,也多以木工、泥工為主,只能從事建筑業,就業行業選擇十分單一。
(二)失地農民市民觀念轉變緩慢。
在調查中,許多失地農民擔憂:原先有地種,有房住,基本能夠自給自足;現在土地被征用,房屋被拆遷,覺得生活無著落,還沒有從有地變為無地中走出來。因此,一些失地農民在新修的安置樓房里養豬、養狗,擾亂城市社區社會環境;甚至有一些農民不思上進,拿到政府的安置補償后整天打麻將,根本不愿意接受城市新生活,在衣、食、住、行、娛等方面與現代城市文明不相適應,在一定程度上得不到社會對其市民身份的認同,逐漸導致“假性市民”人群增多。
(三)部分失地農民生活出現困難。
土地是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失地后就意味著生活已經城市化了,以往自己種自己吃,而現在生活用品都要到市場去買,從而增加了生活成本。加之部分農民失去土地后,受文化程度、職業要求、擇業觀念、年齡、身體等因素影響,很難找到合適的崗位,只能閑賦在家,靠補償費度日,致使一部分失地農民成為“種田無地,上班無崗,低保無份”的“三無”游民,且土地征用賠償還不足以長期解決失地以后的生活來源問題,因而失地后生活變得較為困難。特別是2006—2008批次的失地農民,因征地分批次且跨年代久遠,加上生活成本提高和保障較低,原有補償款目前基本已被失地農民日常花銷開支,這批次失地農民逐漸陷入生活困境,對社會穩定存在著潛在隱患,容易引發問題。
(四)失地農民就業形勢比較嚴峻。
在調查的家庭中,農民失地后,原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的農民因年齡偏大、受技能限制、有病等因素影響,很難實現就業,即使一部分失地農民因征地安排進廠務工,但因企業管理不適應、技能不對稱等原因而紛紛下崗,能堅持在企業工作的所剩無幾。加之企業用工與失地農民需求矛盾較大,多數企業想用年輕、高學歷、有技能的人才,所需崗位要求設置較高;而部分失地農民就業要求過高,大部分在擇業時看重收入水平、工作環境,對時間長且管理嚴格的工作都選擇放棄。通過調查,我們發現70%左右的失地農民已更換過企業,就業穩定性差、流動性大,就業形勢不樂觀。
三、解決失地農民問題的對策和建議
解決失地農民出路問題,必須綜合考慮,統籌兼顧,逐步建立起一套“經濟補償、社會保障、就業服務”三位一體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機制,實現“一次性補償”向“長期性保障”的戰略性轉變。
(一)加強技能培訓,提高失地農民就業能力。
1.加強就業培訓組織。就業是增加失地農民收入,提高失地農民生活水平的主要途徑,也是農民市民化的重要保證。因此建議:一是根據全區失地農民基本情況,制定《區失地農民就業與社會保障一覽表》,建立健全失地農民基本情況信息庫。二是由鄉鎮人民政府對家庭成員、經濟收入、社會保障情況、就業技能、就業意愿、就業去向進行詳細登記,統計失地農民人員名單及就業需求。三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加強與鄉鎮和企業之間的交流合作,統籌組織全區失地農民技能培訓。
2.加快就業觀念轉變。在市民化進程中,失地農民迫切需要以城鄉文化融合為目標,實現由行政村管理向城市社區居委會管理的轉變和文化的轉型。由此建議,一是對于土地已被基本征用的村,統一轉業轉戶,建立社區居委會,按照城市社區的規范和要求進行日常管理與維護。二是開展城市文化生活方面的宣傳、解釋和培訓,更新觀念、轉變方式、消除陋習,實現“洗腳、上岸、進城“的轉換,成為一個真正的市民。三是開展”認清形勢、主動就業“形勢培訓,促使失地農民主動參與市場化就業。
3.加大就業培訓力度。充分整合和利用好現有教育培訓資源,根據市場需求和失地農民求職意愿確定培訓專業和設置課程。一是開展電工、車工等“藍色證書”實用技術培訓以及駕駛、保安、月嫂、家政等職業技能培訓。二是開展房產中介、旅游、創意設計等現代服務業培訓。三是借助校企合作平臺,與用工單位繼續開展訂單式、定向式和“自助餐式”培訓,打造規范標準的實用性“培訓超市”。
(二)搭建就業平臺,拓寬失地農民就業途徑。
1.科學統籌,加大勞動力市場建設。按照“統一規劃,分步實施”原則,建立城鄉一體化的勞動力市場。一是由財政劃撥專項經費,在辦公場地、設備設施、隊伍建設上保障勞動力市場建設,為中高級技能人員、失地農民和外來務工人員等提供一站式就業服務。二是建立促進失地農民就業培訓制度、援助就業制度、市場準入制度和競爭、交換規則,統一工作業務流程,做到勞動者求職、單位用人及職業中介行為規范有序。三是借助互聯網、電視臺、手機短信、城市電子屏、宣傳服務卡、網站等信息宣傳平臺,真實、準確、快捷的供求信息,構筑高效的就業信息服務平臺。
2.創新實踐,探索完善安置模式。實踐證明,一次性的貨幣補償安置并不能解決失地農民的根本問題。因此,今后可采取股份合作、發展園區經濟等多種安置模式,引領失地農民走城鎮化、市民化道路。城區模式:一是在已征的國有建設用地中將規劃允許的區位條件好、商機好的地段,留出部分地塊給村集體進行開發建設,村集體可以自行經營、可以招商引資合股經營、可以出租經營。二是鼓勵城市周邊失地農民和集體將少量土地盤活起來,推行股份合作制,建商廈和公司,發展商貿。園區模式:一是繼續與征地企業、招商企業簽訂提供一定數量或一定比例就業崗位的協議,優先安排失地農民進入園區生產企業就業。二是鼓勵和扶持有一技之長的失地農民圍繞工業園區特色產業,自主創業,從事加工、修理或商業、服務業等行業。三是按照規劃用途,征地時按比例返還一定土地給被征地的失地農民開發經營,保障其后續發展和生活來源。
3.集聚產業,促進就業崗位增加。產業是城市發展的支撐,更是擴大城市就業的有效途徑。因此,只有把經濟發展蛋糕做大,才能把就業蛋糕做大。一是圍繞“食品、輕工、精細化工、機械制造”四大主導產業,推動企業科技創新和產能升級,可重點發展以“豆腐干”產業為代表的勞動型密集產業。二是以古街業態培育為引擎,大力發展就業潛力較大的商貿物流、商務會展、信息咨詢、餐飲娛樂、休閑旅游、創新創意等城市業態。三是采取“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基地+農戶”模式,扶持失地農民發展花卉苗木、特色水產、優質蔬菜等特色產業,讓失地農民有用武之地。
(三)強化政策落實,筑牢失地農民就業保障
1.用活用好就業政策。堅持政策導向,放大政策優勢,以優惠的扶持政策促進失地農民就業創業。一是嚴格按照相關政策要求,對失地農民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享受除稅收優惠政策以外的就業失業扶持政策。二是鼓勵區內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等用人單位廣泛吸納失地農民就業,由人社部門按照相關政策給予一次性補貼。三是將小額貸款、婦女創業貸款等信貸支持“失地農民”創業作為商業銀行信貸支農的新平臺和切入點,重點幫扶“零就業”家庭、“4050”人員、殘疾人、低保戶、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等困難人員。
關鍵詞:社區;養老服務;路徑
中圖分類號:C912.8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4)08-0067-02
隨著科技的進步、經濟的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人的平均壽命延長,老年人口數量在增加,我國人口的老齡化明顯呈現速度快、數量大等特點。預計到2025年我國老齡人口將突破3億,也就是說4個人中就有1個老人,“4∶2∶l”家庭結構日益成為社會主體,由贍養老人引發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已不能適應養老需求,社會化養老大勢所趨[1]。如何加快社區養老服務模式的科學構建,破解“未富先老”的難題已成為我國21世紀面臨的重大民生課題。
一、社區養老服務的基本內涵與范疇
老年人作為社會的特殊群體,具有需求的多樣性,不僅有生理、社會的需求,也有物質、精神的需求,還有安全、歸屬的需求和自我實現的需求。所謂社區養老服務是指在政府的指導和支持下,老年人不需遠離家門,以居住的社區為中心,充分利用社區資源為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務,通過上門服務或托老所服務等形式,滿足老年人需求的一種養老模式。相對于傳統的養老院模式,社區養老服務克服了長期存在的數量少、收費高、與外部環境相對隔離、服務水平良莠不齊等缺陷,有助于實現老年人多樣化的社會需求。
社區養老服務是一項系統工程,內容牽涉方方面面,需要逐步發展完善。既不能盲目超前搞大而全的模式,也不能以困難太多為理由止步不前。應在量力而行的基礎上,以人為本,充分考慮愿望與效果的統一,重在解決老年人的實際需求。其范疇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一是創辦社區托老所、老人公寓等社會福利機構,滿足社區內老人特別是無子女照顧的特殊老人群體的基本生存安全需求;二是興建老人食堂、家政服務中心,方便單身老人和體弱多病老人的日常生活;三是設立社區老年醫療保健機構,方便老人就醫與保健;四是設置社區老年購物中心,方便老人買到適合自身的食品、衣物及各種日用品;五是建立社區老年活動中心,豐富老人的精神生活;六是組建社區老年學校,滿足老人求知、自尊的需求;七是開發老年人才市場,滿足老人自我價值實現的需要;八是開展老年法律援助服務,維護保障老人權益;九是開設老年婚介所,幫助鰥寡、孤獨、離異的老人求得生活伴侶,安度晚年[2]。
二、我國社區養老服務的路徑取向
社區養老服務是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作為一項惠及千家萬戶的社會系統工程,意義重大,影響深遠。近些年來,我國經濟發達地區就社區養老服務做了諸多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明顯成效,但由于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不同,就全國而言,大多數社區養老服務壓力巨大,與老年人的迫切需求相距甚遠。為此,必須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充分吸取發達國家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成功經驗,建立健全相應的政策法律法規,統籌兼顧,多措并舉,努力構筑一個適合老年人生存發展的人文社會倫理環境。
(一)強化養老服務認知理念,為社區養老服務提供思想保障
社區養老服務是迎接我國人口老齡化挑戰,促進老齡工作可持續發展的一項戰略舉措。我們必須站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與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發展和加強社區養老服務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在發展過程中,要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注重理論研究,運用多種宣傳渠道與方式,積極倡導健康向上的養老方式,在培養老年人對社區養老服務的認同感與自覺自愿利用服務資源的同時,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孝敬長輩、關愛老人的傳統美德,“孝養結合”,深入開展敬老、愛老、孝老、助老活動,引導并鼓勵子女承擔奉養父母的責任與義務,共同促進“和諧家庭”、“和諧社會”建設[3]。此外,還應利用社區已有的設施平臺,借助社會組織和專業機構,對社區養老服務的內容與組織結構進行宣傳普及,幫助老年人了解社區養老服務的相關服務內容與流程,并通過組織專場講座,就醫療康復、老年護理、安全救助等問題進行答疑釋惑,推動養老知識的普及。
(二)健全養老服務管理機制,為社區養老服務提供制度保障
社區養老服務的本質是社會養老服務,政府作為推動社區養老發展的主導力量,具有促進社區養老健康發展的基本職責。針對社區養老服務的諸多薄弱環節,政府應健全養老服務管理機制,將社區養老服務規劃納入到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整體布局,整合社會現有服務資源,充分利用國家相關優惠政策,通過社會信息整合、服務整合、資金整合、人力資源整合,提升社區養老服務的管理水平,構建政府主管部門統一領導下的養老服務溝通協調機制,依靠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等基層組織以及社區的物業管理部門,確保社區養老專業服務人員的工資按時足額發放,并依據老年人自身的經濟、身體和家庭情況,建立老年人服務檔案,特別是對于無自我照顧能力、身體完全不能自理以及“三無”類老人[4],經過社區有關人員的考察,要由政府提供有償的甚至是無償的服務,為社區養老服務事業科學規范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 打造專業服務隊伍,為社區養老服務提供人才保障
每個崗位都有與之相對應的服務團隊,同樣,作為社區養老服務機構,也需要一支具備現代社區老年服務理念、知識、方法和技巧的專業化服務隊伍,才能促進我國社區服務事業健康有序地發展。為適應社區養老服務事業的發展,應積極借鑒國外社區服務從業人員的資格認證與職評制度,制定正規編制準入制,選聘具有資質的專業護理人員,如老年保姆、養老護理員、老年心理咨詢師等,向社區老人提供各種專項社區服務。同時,還要完善養老志愿者服務體系,擴充志愿者團體以及相關服務項目人員,加強業務培訓考核,提高服務質量,實現專業化與社會化的有機融合,更好地適應養老服務事業發展的需要;此外,也可在高等院校開設養老服務專業,增設老年學、老年心理學、老年護理服務等課程,對于社區養老服務專業的大學生給予一定的補助,為社區養老服務提供穩定的高層次人才來源。
(四) 拓寬經費來源渠道,為社區養老服務提供物質保障
社區養老服務資金是保證社區養老服務持續穩定發展的物質基礎,社區養老服務體系需要穩定的經費投入。為此,公共財政應向社區養老服務事業重點傾斜,采取措施為社區工作經費單獨立項,實行資金預算制度,規范管理,由政府出資購買并可在第三方監督下開展面向社區居民的社區公共服務。積極興建社區老年服務中心,不斷完善相關基礎設施。社區養老服務資金的籌集不僅是政府的責任,還需要個人和社會各方面的努力,應采取政府、社會、個人三方面集中籌資的方式,發動廣大人民群眾的力量,通過舉辦相關公益活動,實行個體承包或股份制合作方式,進行社會籌資,也可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訂立契約、稅收減免等政策,借助市場的力量達到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5],推進社區養老服務產業化的發展,引導四面八方的資金參與社區養老服務,達到間接、有效地調節社區養老服務事業發展的目的。
(五) 完善法律法規,為社區養老服務提供法制保障
健全的法律法規對推進社區養老服務事業發展具有堅實的保障作用。針對目前我國社區養老服務方面存在的法律缺失現象,政府應緊密結合社區養老服務的具體實際,抓緊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通過制定大量服務性法規實現社區現有資源的整體開發利用,確保社區老年人服務項目數量與質量的提高;通過對社區養老照管、宣傳等制度的相關立法,引導老年人更新養老觀念,推動養老社會化、現代化的進程;通過建立“時間儲蓄”契約法(借鑒日本等發達國家的經驗)[6],倡導為老年人義務服務,實現以老助老;通過對社區養老服務報酬的立法,實現社區養老服務產業的規范化發展;通過制定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保護法、養老服務設施購置優惠法,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實現社區養老服務產業的持續化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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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進一步做好就業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就業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59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市區扶持失業人員自主創業的若干意見》(金政發〔20*〕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做好就業工作促進社會和諧如下實施意見:
一、強化政府責任,確立就業工作優先地位
(一)強化政府促進就業的領導責任。就業是民生之本。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各鎮鄉街道、各部門單位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認真履行促進就業和擴大就業的重要職責;要把提高就業質量、增強就業穩定、促進社會充分就業、扶持失業人員自主創業、實施"創業富民、創新強市"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和主要責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在經濟發展和調整產業結構、規范人力資源市場、完善就業服務、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提供就業援助等方面制訂具體措施,實現社會經濟與擴大就業同步發展。
(二)建立就業工作考核協調制度。建立市政府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明確職責和日常工作協調職能,將做好就業工作、就業政策績效、社會充分就業和扶持創業作為經濟社會發展主要年度考核指標,考核各鎮鄉街道和各相關部門,并作為招商引資、項目投資的衡量標準內容。堅持就業聯席會議正常例會等制度,完善協調功能,建立統一領導、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發改、財稅、人勞社保、行政執法、工商、人行等部門要作為主要聯席會成員,按職責分工履行職能,并加強協調配合,及時交流情況,解決問題。要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以及其它社會組織的作用,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齊心協力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良好局面。
(三)大力開發就業崗位,努力減少失業。要進一步優化產業結構布局,鼓勵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和第三產業,充分發揮我市非公有制企業、來料加工等行業在吸納勞動力就業方面的積極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業崗位。要積極做好高校畢業生等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失業人員再就業及退役軍人就業和創業工作。制定經濟增長與就業增加同步的產業政策,努力實現社會就業更加充分的目標。各鎮鄉街道、各部門單位在安排政府投資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充分考慮就業的因素,并處理好宏觀調控與增加就業崗位的關系。建立健全的失業隨機調查和失業預警制度,對因國內、國際形勢發生重大變化而可能出現的較大規模的失業情況制定失業預案,實施失業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局勢的穩定。
(四)健全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度,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各鎮鄉街道、各相關部門要把城鎮新增就業、控制失業率、失業人員就業、就業困難人員就業、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消除城鎮零就業家庭、強化公共就業服務、加大就業資金投入和完善政策支持體系作為就業工作主要目標任務,逐級分解建立目標責任體系,并作為各鎮鄉街道和各相關部門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要將統籌城鄉就業、建立社會保障與促進就業聯動機制納入政府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市政府將按照目標責任制度的要求,依法加強對所屬部門和下一級政府的考核、檢查和監督,對促進就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表彰和獎勵。
二、努力改善創業和就業環境,促進充分就業
(一)改善創業環境,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完善支持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的財稅、金融、工商、行政執法等方面的幫扶體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創業培訓、創業服務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和創業扶持服務平臺。簡化程序,規范操作,提高效率,增加融資渠道,放寬市場準入限制,加強信息服務,創造條件為創業者提供項目支持,使更多的勞動者成為創業者。
(二)改善就業環境,依法規范招聘行為和企業裁減職工行為。加強對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和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介紹行為的依法監管,保障婦女、殘疾人、農村進城就業人員等各類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對就業岐視行為依法實施處罰。用人單位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裁減不足20人但占單位職工總數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后,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
三、完善政策支持體系,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
(一)繼續實施各項優惠政策。《*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東政發〔20*〕82號)、《*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就業政策,促進困難人員再就業的通知》(東政發〔20*〕61號)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在20*年底前已審批但尚未享受到期的,繼續享受。其中稅收優惠政策審批期限延長至2009年底,扶持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2009年以后,登記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免收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二)認真落實失業人員自主創業政策。促進失業人員創業和充分就業,讓失業人員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是關注民生、改善民生的主要內容,各有關部門必須高度重視扶持失業人員自主創業工作并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切實做好幫扶工作。
1.進一步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對本市各類登記失業人員自主創業資金不足的,根據項目情況可提供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1-5萬元,貸款期限2年,到期確需延期的,可展期一年。對提供有效抵(質)押物進行反擔保的失業人員,貸款額度可擴大至10萬元;對合伙經營的,可按每一名合伙者不超過3萬元,最高不超過10萬元標準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部門要切實設立好貸款擔保基金,增加由貸款擔保基金直接為小額貸款擔保的方式。同時,失業人員也可自行選擇以下反擔保方式: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有穩定職業、單位正在為其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且已繳納一年以上的人員;以擁有所有權的房產等不動產進行反擔保的。
失業人員利用小額擔保貸款或自行通過其他途徑申請銀行貸款從事服務業項目(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除外),在小額擔保貸款標準額度內,對就業轉失業人員和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復退軍人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其他失業人員給予50%貼息(展期不貼息)。具體辦法由市人行牽頭會同市財政局、市人勞社保局共同制定。
2.建立和完善信用社區、創業培訓與小額擔保貸款聯動機制。對充分就業社區當年小額擔保貸款3人以上,到期貸款回收率達96%以上,并且進行借款人和社區簽訂《信用承諾書》,社區就業服務站建立借款人貸后管理跟蹤服務卡、同時積極配合欠款追索工作的,可授予*市小額擔保貸款信用社區稱號。信用社區由市財政局、市人勞社保局、人行*市支行共同認定,每年認定一次,實行動態管理。市財政按信用社區當年小額擔保貸款發放總額的1.5%對信用社區核撥獎勵工作經費。
對信用社區內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創業項目經市失業人員自主創業服務中心開業指導專家組論證的人員自主創業的,經具體經辦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或擔保機構資信評估,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可免除反擔保手續。對因免除反擔保手續造成的貸款呆帳損失,由貸款經辦銀行和擔保公司分別承擔50%,市財政按相關規定核定后,分別給予貸款經辦銀行和擔保公司貸款呆帳損失承擔額60%的補償。
3.統籌解決失業人員自主創業經營場地。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在政府投資創辦的商貿市場內首次經營滿1年以上的,每年給予年租金10%的優惠,年優惠最高不超過3000元,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在其他場所首次經營滿1年以上的,憑《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完稅或免稅證和戶籍地、經營地社區證明給予年租金10%的租費補貼,年補貼最高不超過2000元,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就業困難人員從事便民利民微利項目的,給予年租金15%的租費補貼,年補貼最高不超過3000元,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4.適當增加失業人員自主創業的崗位補貼。享受失業保險金待遇的人員從事自主創業個體經營的,憑工商營業執照或有關證明,一次性給予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20%的自主創業補貼,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補貼。城鎮其他失業人員從事自主創業的,給予500元的自主創業補貼。就業困難人員自主創業從事文化產業和"三托"(托老、托幼、托病)、"三服"(家政服務、配送服務、保健服務)、"三管"(物品管理、車輛管理、公共管理)等便民利民微利項目的,按本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20%給予崗位補貼,期限為2年。
5.針對性減免一定的稅費。失業人員從事自主創業個體經營的(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除外),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持《再就業優惠證》或《就業和失業登記證》人員從事自主創業個體經營的(限制行業同上),按每戶每年8000元定額依次減免其當年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審批截止日延長至2009年底,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6.認真做好失業人員創業服務工作。勞動保障部門設立失業人員自主創業服務中心,提供失業人員自主創業政策咨詢、項目推介、項目論證、開業指導、跟蹤扶持等"一站式"服務。建立一支由創業成功人士、專家學者、政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創業相關單位人員共同組成的創業服務專家隊伍,推動創業服務工作的開展。公安、稅務、行政執法、衛生、工商、消防等部門和金融機構應積極為失業人員辦理相關證照開設綠色通道,簡化相關手續,提供便捷服務。由失業人員創辦的經市失業人員創業服務中心開業指導專家組論證的、不危害公共安全的項目,給予3個月的孵化期;由社區組織的來料加工項目,給予1年的孵化期;失業人員從事設計、咨詢、中介、翻譯和"三托"、"三服"、"三管"等不影響周圍環境和居民生活的自主創業項目,經所在社區同意,本人已取得合法產權或使用權的住宅、輔房,可作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失業人員從事其他個體經營的,憑建設、規劃、行政執法等相關部門核批的臨時用房或占道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
(三)完善就業援助制度,擴大就業援助范圍,切實解決各類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問題。
1.進一步建立健全的就業援助制度。全市上下要充分依托街道(鄉鎮)、社區(行政村)公共就業服務平臺,以創建充分就業社區活動為載體,積極幫扶有就業愿望和勞動能力且積極求職的*戶籍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包括城鎮失業人員中的"4*0"人員、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城鎮失業登記1年以上就業轉失業人員、持有《特困證》勞動力、農村低保家庭勞動力、需贍養經醫保機構確定特殊病種的直系家屬人員,農村復轉軍人和被征地農民中生活困難的"4*0"人員;同時,各鎮鄉街道、社區要合理有效的開發公益性就業崗位,就地就近安置就業困難人員;要進一步完善城鎮零就業家庭申報認定制度,規范審核認定程序,建立專門臺帳,及時接受零就業家庭的就業援助申請,做到零就業家庭出現一戶、幫扶一戶、消除一戶,確保城市有就業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基本消除零就業家庭。對首次通過市級評估考核的充分就業社區或創業型社區給予2萬元的補助,通過市級復評的充分就業社區給予每年1萬元的補助。
2.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的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機關、事業單位利用勤雜崗位(含社區從事就業援助崗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的,也按公益性崗位標準給予用人單位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按企業應繳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費最低標準之和計算,個人應交部分由個人承擔;崗位補貼標準按本市企業最低月工資標準的50%給予補助。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4*0"人員在公益性崗位連續就業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可適當延長。
3.鼓勵其他用人單位增加就業崗位吸納就業。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按企業應繳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費最低標準之和計算,個人應繳納部分由個人負擔。新增就業崗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按每招一名就業困難人員給予新增就業崗位1000元標準的獎勵。
進一步加大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貸款貼息支持力度,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新增加的崗位,招用符合貸款條件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20%以上(100人以上企業達10%),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據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貼息貸款(貼息50%),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經辦銀行可按基準利率上浮3個百分點,財政貼息和呆、壞賬損失補助等按有關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當年新增就業崗位新招用本地勞動力20人以上,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沒有發生勞動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向就業管理服務機構進行空崗報告和就業登記的,按新辦單位每招一名200元,非新辦單位每招一名500元標準給予用人單位新增就業崗位獎勵。
4.鼓勵"4*0"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提高靈活就業人員就業的穩定性。對"4*0"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以靈活就業方式實現就業以及其他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月收入達到本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向戶籍所在鎮鄉、街道勞動保障機構或社區就業服務站申報就業,經市就業管理機構審核,財政部門審批,給予上年度本市平均工資11%的社會保險補貼,其中養老保險補貼為上年度市平均工資的6%;醫療保險補貼為上年度市平均工資的5%,連續享受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享受期滿,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不足2年的,可繼續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對在2009年內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期滿仍未實現穩定就業且家庭有特殊困難的靈活就業人員,享受社保補貼的期限可再延長1年。
5.實施就業援助補貼。對本市城鎮戶籍,失業保險金領取期滿12個月以上未能重新就業,且因經濟困難未能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城鎮"4*0"失業人員,給予靈活就業社保補貼標準80%的就業援助補貼;對失業保險金領取期滿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2年,未能重新就業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城鎮失業人員,按靈活就業社保補貼標準的100%享受就業援助補貼至法定退休年齡。農村戶籍相同人員按城鎮標準的60%發放就業援助補貼。
(四)鼓勵失業人員從事來料加工。組織下崗失業人員從事來料加工,月收入達到本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可憑《來料加工勞務協議》等認定材料和個人社會保險費憑證享受最長不超過3年的社保補貼,補貼標準和從事靈活就業人員相同。從事來料加工全年收入達不到本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可按全年加工費收入總額除以本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折算給予社保補貼的月數。
(五)努力做好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加強對高校畢業生的公共就業服務,積極為高校畢業生搭建公益性就業服務平臺,提供免費的政策咨詢、職業指導、求職推薦、未就業畢業生人事等服務。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企事業建立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廣泛開展技能培訓和就業見習。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積極吸納高校畢業生到城鄉社區管理等新興社會公共服務工作崗位上就業。大力推進大學生創業培訓,提高大學生創業能力,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促進高校畢業生充分就業。進一步完善高校畢業生就業優惠政策,本市大中專畢業生畢業后一年以上未就業的,憑《就業和失業登記證》享受就業困難人員創業扶持相關政策。
四、開展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勞動者就業素質
(一)強化職業技能培訓。鼓勵支持各類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中心(機構)和用人單位依法開展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特別是要進一步加大創業培訓力度,要完善培訓補貼與培訓質量,促進就業效果掛鉤機制,鼓勵勞動者參加各種形式的技能培訓,并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
(二)對持有《再就業優惠證》或《就業和失業登記證》人員、高校畢業生、被征地農民、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以及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憑《職業資格證書》或勞動就業部門確認的其它培訓證書及相關資料提供一次性的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三)培訓補貼標準:
1.創業培訓:對本市城鄉勞動者中有創業意向的、憑創業項目計劃書,自行選擇創業培訓基地或參加統一組織的創業培訓,憑《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給予1500元的創業培訓補助(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天)。
2.職業技能培訓:對持《再就業優惠證》或就業困難人員給予800元以內,被征地農民及其他失業人員給予600元以內的培訓補助;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外來務工人員、本市勞動力)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并取得相應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分別給予300元、500元、700元、1000元、1200元的政府補助。參加各類職業技能培訓后取得結業證書的給予每人80元的補助。
3.職業指導:失業人員參加勞動保障部門舉辦的就業指導、開業指導、就業政策、職業道德等職業指導的,按每人80元的標準撥付給培訓單位。
(四)進一步完善勞動預備制培訓。對有就業要求和培訓愿望的初高中畢業生實行3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預備制培訓。
要強化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服務功能,努力提高技能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建立完善的定點職業培訓機構、培訓補貼和培訓質量掛鉤機制,充分調動職業培訓機構的積極性,提高政府培訓資金使用效率。
五、加強公共就業服務,建立就業援助長效機制
(一)完善人力資源市場建設。依據《就業促進法》有關規定,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進一步加強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及相關設施建設,逐步實現與職業培訓信息、社會保障信息的互聯與共享。完善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服務體系,定期職業供求、工資指導價位和職業培訓信息,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二)鼓勵中介機構和街道(鎮鄉)社區就業服務站介紹失業人員就業。對成功介紹和幫扶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和創業的各類職業中介機構和街道(鎮鄉)社區就業服務站,按就業困難人員每人100元,其他人員每人50元標準給予職業介紹補貼,扶持創業成功的按職業介紹補助的2倍給予創業幫扶補貼。境外輸出機構成功輸出本地人員就業的,按就業困難人員每人600元,其他人員每人300元的標準給予境外勞務輸出補貼。
(三)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要進一步加強市、街道(鎮鄉)、社區(行政村)三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建設,明確服務職責,規范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服務流程和標準,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按照"六到位"(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工作)要求,在街道(鎮鄉)建立綜合性的服務場所,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一站式"就業服務,社區(村)要設立服務窗口,開展公共就業服務。根椐就業服務工作日漸繁重的情況,合理增加并落實三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人員編制,并將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保障其向勞動者提供免費的就業服務。每個社區配備1至2名專職勞動保障服務工作人員,每個行政村根據工作需要配備1名專(兼)職勞動保障協理員。
(四)建立健全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制度。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為勞動者辦理、發放登記證,做好相應的登記、統計工作,并注明可享受的相應扶持政策,對就業困難人員在登記證上予以注明。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可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其中沒有就業經歷的城鎮戶籍人員,在戶籍地登記,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記。具體登記辦法按上級規定執行。
六、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完善促進就業的資金保障機制
(一)根據我市的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要加大資金投入。在每年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于促進就業工作,確保就業政策資金支出的需求。
(二)促進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要切實加強對資金拔付的審核、審批和支付管理,建立健全的資金運行全過程內控制度,具體資金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市人勞社保局另行制定。
七、加強宣傳督導,貫徹實施好《就業促進法》
(一)深入做好《就業促進法》的宣傳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大力宣傳《就業促進法》及其促進就業政策法規,宣傳促進就業的好做法、好典型,宣傳和表彰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和用人單位承擔社會責任促進就業的先進典型,為貫徹《就業促進法》、促進就業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