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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制度設計就是根據一定的理論、原則并結合實際,運用文字、圖表等形式對全部會計事務、會計處理手續、會計機構以及會計人員的職責進行系統規劃的工作,它是會計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會計學的基本理論、原則和科學的程序,對各項會計制度的具體規劃,就是會計制度設計的具體內容。
會計制度設計是進行會計工作的前提。制度設計的優劣直接影響著今后的會計實務工作。過去由于實行高度的計劃經濟體制,使得我國不少會計人員經常把會計制度設計工作看成是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的事,認為在基層單位里,無需進行會計制度設計工作;在會計教學中,則往往滿足對財政部門所頒布的會計制度進行解釋,而對于建立這些制度的依據和會計制度設計的基本原則和方法則很少作理論上的探討,以致教材成了“制度加說明”。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健全,迫切需要加強基層單位會計制度自行設計工作。
一、會計制度設計的性質
會計制度設計是會計范疇里一項實務性、方法性較強的工作,但設計過程必須考慮生產力發展水平、社會生產關系對會計制度的要求,設計的結果即會計制度本身則屬于上層建筑,因而這一工作又必然體現生產資料占有者的意志和要求。可見,會計制度設計作為一種管理活動,和一切經濟管理工作一樣,具有雙重性。
1.會計制度設計和生產力。生產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前提,生產力是生產得以進行的決定性因素。一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歸根到底是由生產力發展水平所決定的。會計制度設計的產生和發展,歸根到底也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水平所決定的。生產力的運動過程,是會計制度設計的物質內容;生產力運動的規律,決定著會計制度設計工作的主要方面。
生產力反映的是人和自然界的關系。會計制度設計涉及生產力方面的內容,如簿記技術,無論是和自然生產力還是社會生產力的關系,它不受社會制度的影響,都具有自然屬性。因而會計制度設計具有歷史發展的繼承性和不同社會制度下可以借鑒的技術性。
2.會計制度設計和生產關系。一切社會的生產,都是在一定的生產關系中進行的。因此,任何社會的會計制度設計工作,都必定同生產關系相聯系,從而使會計制度設計具有社會屬性。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所實行的經濟體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所以,會計制度設計必須要體現社會主義生產關系和經濟關系的要求,以維護國有財產的安全和完整性,并通過設計工作,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協調好社會再生產過程的各個環節,爭取最大的經濟效益。
3.會計制度設計和上層建筑。在會計制度設計工作中,從上層建筑方面來理解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會計制度的設計工作,必須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各項會計規章制度,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令、制度、計劃和《會計準則》,以便維護社會主義的生產關系,鞏固社會主義制度。二是會計制度設計的結果是會計制度,本身則屬于上層建筑范疇。因此,會計制度設計從上層建筑方面來分析,必然具有社會的屬性。
二、會計制度設計的對象和任務
1.會計制度設計的對象。會計制度設計是為進行會計工作制訂出準則和規范。為此,就必須針對現實的或將發生的會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的原則或辦法,并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來,作為日常會計工作的依據。所以,會計制度設計作為一種實踐活動,其具體對象是會計工作過程。會計工作過程就是特定主體通過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運用會計方法對資金運動進行核算和監督。正因為如此,會計制度設計可以理解為特定會計主體以國家統一會計規范,依據為研究會計事務處理辦法、會計核算體系和會計監督工作程序的一項行為設計活動。
設計會計制度時,要根據特定主體的性質、業務的范圍、分支機構和人員的多少,以及管理的需要等多種因素,研究適用的項目,使設計的會計制度能成為最簡明有效的管理辦法。一般來說,會計制度設計的內容應包括特定主體基本管理原則、業務處理和組織、財務會計制度設計(財務報表和財務評價指標設計、會計科目設計、會計憑證設計、會計帳簿設計、帳務處理程序設計和財務會計事務程序設計)、成本管理會計制度設計(采購成本會計制度設計、制造和作業成本會計制度設計、銷售成本會計制度設計、標準和目標成本會計制度設計、物流成本管理會計制度設計、責任會計制度設計和質量會計制度設計)和會計工作設計(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設置、會計制度的實施)等。
2.會計制度設計的任務。會計的主要職能是對社會再生產過程的資金運動進行核算與監督,這也就是會計工作的任務。為了完成這些任務,特定主體就需要建立起一定的會計機構,明確會計人員的職責,并在此基礎上,再設計一套科學的會計指標體系,建立一套嚴密的會計信息系統和有效的會計控制系統,作為日常進行會計工作的依據。建立這些制度,以保證會計工作任務的完成,這就是會計制度設計的任務。
(1)明確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職責。會計工作要求對特定主體經濟活動進行核算和監督。為保證獨立地行使會計基本職能,不受其他業務部門的干擾,會計機構應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在此前提下,根據特定主體的經濟經營規模、內部管理體制及業務量的多少等,確定會計機構的設置、人員的配置及其內部的分工。
(2)設計一套科學的會計指標體系。會計指標是會計制度設計的“牛鼻子”,是確定會計報告的種類和項目、設置會計科目、設置帳戶、進行會計分析的依據。設計的會計指標應當包括三方面:一是為國家宏觀調控提供服務的綜合性指標,以便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細胞的匯總綜合信息,決定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二是為特定主體的所有者、貸款者、供應者、潛在的投資者和信貸者、職工、財務分析和咨詢人員、經紀人、證券承攬人、律師、證券交易所、經濟師、財經報刊、同業協會及社會民眾提供服務的指標,以向其外部利害關系人提供有關投資和信貸決策、估量現金流量前景,以及關于特定主體資財、資財上的權利和它們變動情況的信息。三是為特定主體管理當局決策提供服務的指標,以幫助特定主體加強內部管理,提高效益,實現其目標。
(3)建立一套嚴密的會計信息系統。會計信息系統,由會計指標、會計科目、原始記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告等形式和信息的收集、整理、分類、存儲、傳輸等一系列程序所組成。信息組織形式必須嚴密,信息處理程序必須合理,形成一個完整的信息系統,保證及時、正確地提供會計信息。
(4)確定一套有效的會計控制系統。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實行會計監督,是《會計法》規定并受到《會計法》保護的。會計制度設計的任務之一,就是規劃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規定所有經辦人員在業務分工處理上和憑證手續上的崗位責任,使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既便于履行法律責任,又能使依法行使監督職權受到法律的保障,同時也利于會計行為的自我糾正和自我完善,保護資財的安全完整,保證會計信息的正確性和真實性。
三、會計制度設計的原則
會計制度設計是會計管理的一項基本建設,其質量如何直接影響到會計功能的發揮,因此,在設計會計制度時,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以保證設計的質量。筆者以為,我國會計制度設計的指導思想應該是:在不斷總結我國會計工作的基礎上,充分研究和借鑒國際會計慣例,設計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有利于轉換政府職能,加快市場體系培育,利于深化分配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會計制度。筆者認為,我國會計制度設計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必須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會計制度的基本要求。
(1)要求設計的會計制度能滿足國家宏觀調控的要求。市場經濟在不同社會制度下由于生產資料所有制不同,決定了生產目的和經濟管理的要求有所不同,會計作為經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制度所反映的管理內容、所要達到的目的,以及反應用的原則、程序和方法等也有所差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社會主義經濟,必然體現社會主義生產關系和社會主義經濟核算的要求,以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保護國有財產的安全和完整。為此,社會主義國家為了對國民經濟運行作出準確的判斷和進行宏觀決策,依據市場規律要求合理運用國家宏觀調控,必然賦予會計制度滿足國家宏觀調控需要的特征,即通過會計制度的設計和實施提供宏觀調控所必需的會計信息。
(2)要求設計的會計制度能滿足有關各方面了解特定主體財務狀況、理財過程和工作成果的需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市場經濟,而市場實際上是一種關系,是各種商品生產者之間的資金、物資、勞務、技術等契約和交換關系。建立和處理這些關系的直接前提是各商品生產者之間的相互了解和信任,而相互了解和信任的主要依據和手段之一就是會計信息。供貨者必須了解購貨方的財務狀況是否良好,財務活動是否有效率,從而確定賒銷風險,并據以作出銷售決策;金融部門在辦理貸款業務時,必須掌握借款人的財務狀況及其資信水平,以作出信貸決策;投資人在進行投資業務時,必須掌握受資人的財務狀況和獲利能力水平,以作出投資決策,等等。顯然,描述特定主體財務狀況、理財過程和工作成果的會計信息,其表達和傳輸已成為發展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一個重要基礎。基于這種原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所設計的會計制度能滿足有關各方面了解特定主體財務狀況、理財過程和工作成果的需要。
(3)要求設計的會計制度能滿足特定主體內部管理的需要。上面已經提及,市場經濟要求企業行為自主化,還原企業作為一個經濟實體的獨立的主體地位。這里至少包括兩層涵義:一是國家給企業應有的自,各項法規、政策都不能阻礙企業自的發揮,不能束縛企業的手腳。這就是要求會計制度應當給企業創造一個寬松的環境,充分調動和發揮企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二是各個主體在市場中的地位應是平等的,即企業作為一個主體,其內涵應當確定,機會和義務應當均等。這就是要求會計制度的設計應從企業會計主體出發,本著明確產權關系的基本思想,為企業參與市場競爭、傳遞管理信息等提供起碼的會計環境,以滿足企業內部經營管理的需要。z
2.合規性原則。合規性是會計制度設計的基本要求。它要求會計制度設計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把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現到會計制度中去。合規性原則在會計制度設計工作時,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所設計的會計制度,必須符合《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準則》等會計法規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是我國會計工作的根本大法,是居于最高層次的會計規范,是我們辦理會計事務依據的基本法。《會計法》對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是國家財政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有關規定,為規范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的會計基礎工作而制定的會計法規。《規范》共六章一百零一條,對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會計核算、會計監督、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等會計基礎工作作出了明確規定。會計準則是特定主體制定會計核算制度和組織會計核算工作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基本規范,是會計工作自由度和統一度相平衡的標準。就我國而言,會計準則包括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兩個層次。基本準則是會計核算工作的基本規范,它主要規定了會計核算工作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要求,包括會計核算的基本前提、一般原則、會計要素和會計報告準則;具體準則是對會計核算工作的具體規范,它以基本準則為依據,對具體會計信息業務和報告事項作出具體規定。
二是所設計的會計制度,必須與國家有關法規相協調。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對以公有制為主體的經濟組織的管理和調控,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一改以往的直接管理為間接管理,將主要通過法律的、經濟的手段來進行間接管理。其中包括通過統一匯總的會計資料,作為管理經濟的基礎和依據。這就要求進行會計制度設計時,必須使特定主體所采用的會計政策、會計方法符合經濟、財務、稅收等國家法規。如進行有關財務指標和財務報表設計時,必須遵守財務通則和行業財務制度的規定;進行有關貨幣資金的收支、保管、結算和核算規定設計時,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現金管理和結算制度方面的金融法規。又如為加強對罰款的會計監督,在進行會計制度設計時,可根據國家《經濟合同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罰款開支范圍規定,應設計出相對應的會計科目對罰款支出進行專項跟蹤。
3.成本效益原則。會計制度設計的目的是規范會計工作,但不能因規范會計工作不講運行質量和工作效率,而應該在滿足會計工作質量的前提下盡量使會計制度設計簡潔明了,可操作性強。會計制度作為加強管理、保護資財安全的辦事規程,在設計時固然不能簡化,失去其加強管理、保護資財安全的作用;但如果會計制度過于繁瑣,在實施時消耗的制度成本大于其運行所能得到的會計制度效應,則說明會計制度設計存在缺陷。因此,會計制度設計必須考慮制度成本與效益的關系,以盡量少的制度成本獲得盡可能多的會計制度效應,達到成本效益的最優組合。會計制度設計的成本效益原則有兩層含義:一是指設計會計制度時要盡可能地節省設計費用;二是在設計指標、憑證、帳簿、報表格式以及各類業務處理規程時,應以盡量少的成本獲得盡可能多的會計制度效應,以實現成本效益的最優組合。
4.體現內部控制的要求。內部控制是特定主體為加強崗位責任,保護資本安全,確保會計記錄正確可靠,及時提供財務信息,避免無意地面臨風險,預防或查明錯誤和不正常現象,保證授權職責履行,在內部組織分工、業務處理、憑證手續和程序等方面所規定的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制約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因此,在會計制度設計中,必須對會計機構、會計工作程序設置必要的內部控制。因為內部控制具有預防和自動補償功能。內部控制的基本方式有職務分離控制、授權批準控制、文件記錄控制、實物保全控制、人員素質控制、業績報告控制、目標計劃控制、內部審計控制等。設計會計制度,就要將上述各種內部控制方式恰當地設置在會計機構、會計工作程序中,以體現內部控制的要求,使會計制度真正成為內部控制的組成部分。
5.管理權限相對集中,保持制度的相對穩定性。會計制度不是一成不變的,應隨著市場經濟客觀形勢的發展變化不斷改進。因而會計制度設計也不是一勞永逸的。但是,如果變更過于頻繁,管理權限過于分散,將給會計工作帶來不利,甚至會造成會計主體的財務混亂。因此,在設計會計制度時,應將制度權限的管理集中于管理決策的最高層,不宜分散;同時應注意保持會計制度的相對穩定性,除非特殊情況,一般在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宜作較大的變動。
為保證會計制度的相應穩定性,在設計會計制度時,對各項規定應當留有適當的余地,以適應未來發展的需要。例如會計科目的分類編號,應當留些空號,當業務發展時可以增刪,而不必改變到整個編號系統。
×市教育局民辦教育考察組
×(××年月日)
×為了大力推進“一化兩率先”工程,促進我市民辦教育健康快速發展,××年月日至月日,市教育局民辦教育管理處牽頭,組織縣區教育局民辦教育負責人和全市規模較大的民辦學校校長、舉辦者,由市教育局局長助理歐陽超英帶隊,對浙江省臺州、紹興兩市的民辦教育進行了考察學習。通過座談交流和實地參觀,我們深切感受到臺州、紹興兩地民辦教育的蓬勃生機,獲得了許多寶貴經驗和有益啟示,有助于進一步推進我市民辦教育的發展。
×一、臺州、紹興基本情況
×臺州市位于浙江省沿海中部,全市陸地面積平方千米,淺海面積萬平方千米,人口萬人。市區由椒江、黃巖、路橋個區組成,轄臨海、溫嶺個縣級市和玉環、天臺、仙居、三門個縣。年月,經國務院批準,撤銷臺州地區,設立地級臺州市。臺州是中國最主要的服裝機械生產和出口基地,服裝機械產值占全國行業總產值的、世界產值的左右,曲折縫機和裁剪機已占有世界市場約的份額。臺州家電工業發達,是國內最大的制冷配件生產基地之一,所產制冷配件國內市場占有率逾,為國內外眾多著名空調、冰箱生產企業配套;冷柜產銷量連續多年居全國同行前列,市場占有率達以上;空調器出口意大利等二十多個國家和地區。廚房系列和衛浴系列,在國內市場占有相當比重,壓力鍋、不粘鍋市場占有率分別達到和左右。
×紹興地處長江三角洲南翼,浙江省中北部杭州、寧波之間,下轄紹興縣、諸暨市、上虞市、嵊州市、新昌縣和越城區,面積平方公里,人口萬,其中市區面積平方公里,人口萬。紹興歷史悠久,名人薈萃,原創:素有水鄉、橋鄉、酒鄉、書法之鄉、名士之鄉的美譽,是首批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首批中國優秀旅游城市,是長江三角洲南翼重點開發開放城市。紹興是我國經濟最具發展活力的地區之一,××年,全市實現生產總值億元,人均超過美元。紹興經濟發展以民營為主,民營經濟占經濟總量的%左右,第二產業尤為發達,第二產業占經濟總量的比重在%左右。紹興專業市場遍布全市,全市共有商品交易市場家,××年成交額億元,其中年銷售超億元的有家,超億元的有家。中國輕紡城年成交額達億元,是我國最大的輕紡產品專業市場、亞洲最大的布匹集散中心。紹興歷史悠久,地靈人杰,文化底蘊深厚。紹興以其秀麗山川哺育了眾多的志士仁人。如春秋戰國“臥薪嘗膽”的越王勾踐,東漢哲學家王充,晉代書法家王羲之、政治家謝安,唐代詩人賀知章,南宋詩人陸游,元朝畫家王冕、詩人楊維楨,明代哲學家王陽明、書畫家徐渭,清朝畫家陳洪綬、任伯年、史學家章學誠等,以及近現代的“三烈士”徐錫麟、秋瑾、陶成章,學界泰斗,文化巨匠魯迅,開國總理和范文瀾、、竺可楨等。
×二、臺州、紹興民辦教育發展情況
×深厚的文化底蘊、發達的經濟水平和強烈的民營意識,孕育了臺州、紹興快速發展的民辦教育。
×臺州、紹興民辦教育起步早、發展快,走在浙江省乃至全國前列。臺州市到××年底,共有各級各類民辦教育機構個,其中幼兒園所,小學所、初中所、普通高中所、職業中學所、專修學院所、成人培訓學校所;民辦學校在校生萬人,教職工總數萬人,校園占地面積畝,學校資產總值達億元,民間辦學總投資達億元。初步形成了學歷教育、文化助學、技能培訓、藝術體育訓練兼容并蓄,普通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齊頭并進的多形式、多層次、多渠道的民辦教育體系,涌現了一批辦學指導思想端正、辦學質量較高、管理規范、環境優美的民辦學校。
×紹興市民辦教育起步于世紀年代,辦學形式多樣,有派或工商聯等社會團體參與,有企業和個人投資或集資辦學,有政府部門與企業或個人聯合辦學。民辦教育成為紹興教育發展新的增長點,目前全市有學歷教育民辦學校所(不含幼兒園和培訓班),占地面積余畝,在校生多人,教職工名,累計投入資金多億,投資額在億元以上的學校有所,優秀民辦學校占浙江全省總數的。紹興諸暨市民辦教育發展最快,經教育部門批準的民辦學校共有所,其中幼兒園所、普通中小學所、職業學校所,在校生人,占全市在校生總數的。年,海亮外國語學校順利建成,年,天馬實驗學校和榮懷中學相繼落成。這所高起點、高規格的民辦學校的興起,成了諸暨民辦教育發展里程碑上的亮點。
×三、臺州、紹興民辦教育發展的特點
×臺州、紹興民辦學校起步早、起點高、投入大、質量好,呈現出如下幾個突出特點:
×(一)投入主體多元化。臺州、紹興的民辦學校投資者呈現多元化特點,有的是企業投資、有的是社會團體投資、有的是自然人投資,有的兼而有之,還有相當一部分學校是混合所有制投資。臺州市椒江區的書生中學就是由椒江個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之間,籌集股份資金萬元創辦的中國第一所教育股份制的民辦學校。中國著名教育家魏書生先生任法人代表、校長,區教育局副局長陶仙法兼任常務副校長。如今書生中學已發展成為資產規模逾億元的書生教育集團,辦有書生中學、書生小學和書生幼兒園、通巨幼兒園、成人教育中心、書生素質教育實踐基地等教育機構。
×臺州市東港雙語學校,是全國第一所混合所有制學校的民辦學校,在億元的總投資中,當地民營企業的投資占,椒江區政府作為投資一方占的股份。此外,區政府每年根據招生數額的實際情況,向這所學校下撥萬元以內的學生公用經費,連續補助年。
×紹興諸暨市天馬實驗學校由該市天馬房地產開發公司獨家出資億創辦,是一所從幼兒園到高中既相對獨立又集中管理的完全學校。學校占地畝,建筑面積萬平方,有個教學班。紹興越秀外國語職業學院則由紹興新昌合成化工廠、民盟紹興市委和紹興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共同投資。
×我們參觀的學校中,只有臺州市路橋區蓬街鎮私立中學是個人投資辦學。
×(二)政策扶持具體化。從年頒布的《臺州地區社會力量辦學若干暫行辦法》,到后來制定頒發的《關于進一步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辦學的若干意見》,臺州市對民辦教育特別是民辦職業教育的支持力度不斷加大,也因此促成了臺州民辦教育在辦學主體、辦學體制、經費投入機制上都出現鮮明的多元多樣的特征來。
民辦教育在土地征用和建設配套等各項稅費減免上享受與公辦學校同樣的優惠政策;在收費上,根據生均培養成本自行確定學費和住宿費標準。在本市繳納所得稅的企業用稅后利潤在本地投資辦學的,與其投資額對應的企業所得稅地方所得部分用于辦學的,由同級財政全額予以補助。教師在公民辦學校間可相互流動。各級各類公辦學校的計劃外招生,要在保證其同類民辦學校完成當年招生計劃的前提下進行。同時對辦學成績顯著,被評為國家級、省級和市級優秀示范、重點學校的教育機構,每年度分別按應使用教師數的/⒊/和/給予相當于公辦教師平均基本工資數額的獎勵。
對自建校舍舉辦學歷教育和學前教育的教育機構,在學校規范招生、規范辦學的前提下,可采取以獎代補的辦法給予鼓勵支持,在校生超過人的,每年獎勵萬元;在校生超過人的,每年獎勵萬元;在校生超過人的,每年獎勵萬元。
×對自建校舍舉辦中、高等職業教育的教育機構,按每一個畢業生獎勵元的標準給予獎勵。對自建校舍舉辦中等職業教育在校生規模超過人,且管理規范、教育教學質量較好的民辦中等職業學校,當地政府按公辦學校生均預算內教育事業經費不少于%給予補助。
×紹興市諸暨市還出臺優惠政策,對民辦學校招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收費標準與公辦學校相同且單獨編班,市財政撥付與公辦學校相同標準的公用經費和人員經費;高中階段按市教育局統一規劃招收初中畢業生,在收費標準與公辦學校相同的前提下,市財政撥付與公辦學校相同標準的人員經費。
×(三)教師流動規范化。臺州、紹興兩市在民辦學校教師管理上的做法基本相同,教師招聘和流動都統一納入教育主管部門管理之下,人事關系放在教育局或人才交流中心。本市公辦學校教師應聘到民辦學校任教,保留公辦教師身份不變;離開民辦學校愿意回到公辦學校的,教育行政部門應予以妥善安排。聘用外地優秀教師,經學校所在地主管部門批準,并且服務期在年以上,男周歲以下、女周歲以下,可由學校主管部門重新建檔,在醫療、養老保險等方面享受公辦教師的同等待遇。另外教育行政部門還可以派出公辦學校領導和教師到民辦學校工作,以此來加強民辦學校的師資隊伍。民辦學校教師基本沒有后顧之憂,當地政府規定,不管是民辦學校教師,還是在公辦學校教師,年前參加工作的,養老保險都視為已交,以后繼續交納養老保險可由現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辦理退休手續。兩市都規定,民辦學校教師的流動必須在教育行政部門的統一管理下進行,招聘新就業的師范院校畢業生也要納入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劃,聘期不得低于年。由于這些措施的保障,其民辦學校教師隊伍非常穩定,教師流動非常有序,從而保證了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
×(四)內部管理科學化。臺州、紹興民辦學校的管理無論是宏觀還是微觀,都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這里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臺州結合地方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狀況創造出的新的辦學模式——教育股份制,這個概念的具體內涵指:以入股集資取得社會資本的使用權,以持股份額分配股息(不可分紅,積累用于辦學再投入)和承擔有限風險,以招聘校長實行科學管理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一種創新制度。這一模式采用股份制方式融資,分離了資產所有權和學校管理權。影響最大的是臺州市椒江區“書生教育實業有限公司”,該教育實體是由臺州市第三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等個法人共同發起創辦,除了個法人股外,另外以萬元一股向社會公開籌集資金,到年月共籌集資金萬元,創辦了書生中學。以書生教育實業有限公司為代表的臺州教育股份制的獨特之處在于其雙法人的運作結構和公司制管理方法。其模式中管理系統由股東大會、監事會和董事會構成,操作系統則由公司和學校雙法人構成。股份公司為資本運行機構,負責籌集、使用和經營資金,致力于為教育提供更好的物質條件和按比例向股東支付股息;學校為教育運行機構,負責資本管理,致力于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教育股份制中,股東大會、監事會、董事會、公司和學校各司其職,投資方、股份公司、學校職權分明,從而確保教育效益與資本效益雙豐收。在學校內部管理上,各學校也都按照現代教育制度和企業管理制度,實行科學化、規范化管理,實行教師聘任制、崗位責任制、結構工資制、考核獎懲制,重視人本管理、目標管理、制度管理,使管理工作安全、高效、有序、規范。
×四、臺州、紹興民辦教育對我市民辦教育發展的啟示
×建市以來,特別是年以來,我市民辦教育發展很快,學校數量、辦學規模和辦學檔次都有很大提升,民辦教育成為我市教育發展新的增長點,在市內外產生了廣泛的影響。但是對照浙江臺州、紹興兩地的民辦教育發展,我們明顯存在著投資主體單一、資金注入不足、辦學規模偏小、扶持力度不夠等問題。為了進一步加快我市民辦教育發展,提出如下建議:
×(一)進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要切實貫徹落實國家和地方關于民辦教育的一系列扶持和獎勵政策。《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七章對民辦教育規定了條扶持與獎勵政策;年市政府出臺的《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事業的意見》中也規定了一系列的鼓勵扶持政策;建市以來,各縣區也相繼出臺了一些鼓勵扶持政策措施。對這些已有政策措施,要進一步落實到位;有些條款籠統、不具體,或者僅僅是原則性的規定,要進一步具體化,給民辦學校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二要通過當地黨委政府對民辦學校在建校用地、貸款、基建規費、教師流動、專項獎勵基金等方面制定更加優惠的扶持政策。特別是要真正打通公辦教師向民辦學校流通的渠道。三要切實解決好教師的養老保險問題。教師在公辦學校期間的養老保險要由原來渠道補交到位,或參照浙江的做法視為已交;同時各級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門要敦促和支持民辦學校按規定辦理教職工養老和醫療等社會保險,勞動保障部門要按事業單位性質給民辦學校教師辦理養老保險,從而徹底解決教職工的后顧之憂。
×(二)提倡和鼓勵大型企業、名牌學校創辦民辦學校。大型企業資金充足,影響力大,具有投資辦學的優勢,其稅后利潤在本地投資辦學的,與投資額對應的企業所得稅地方所得部分可由同級財政予以返還。原創:名校帶民校、名校創民校是進一步放大優質教育資源,發揮民辦機制活力的有效手段。省、市重點中學、示范初中、省實驗小學、省示范性幼兒園,結對帶一所民辦學校,定期派人到民辦學校協助管理,派教師去授課,開展教育教學、科研管理等方面的交流,有利于促進民辦學校的健康發展。名校利用自己的優質教育資源創辦民校更是一條發展壯大宿遷教育事業的捷徑。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為勞動者就業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提供服務,根據就業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勞動者求職與就業,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辦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職業中介機構從事就業服務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用人單位,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及招用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第三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工作。
第二章 求職與就業
第四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第五條 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就業權利,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
第六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年滿16周歲,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愿望的,可憑本人身份證件,通過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介紹或直接聯系用人單位等渠道求職。
第七條 勞動者求職時,應當如實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中介機構、用人單位提供個人基本情況以及與應聘崗位直接相關的知識技能、工作經歷、就業現狀等情況,并出示相關證明。
第八條 勞動者應當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提高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
國家鼓勵勞動者在就業前接受必要的職業教育或職業培訓,鼓勵城鎮初高中畢業生在就業前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
國家鼓勵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為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提供便利和相應服務。
第三章 招用人員
第九條 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
第十條 用人單位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自主招用人員:
(一)委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中介機構;
(二)參加職業招聘洽談會;
(三)委托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站等大眾傳播媒介招聘信息;
(四)利用本企業場所、企業網站等自有途徑招聘信息;
(五)其他合法途徑。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委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中介機構招用人員,或者參加招聘洽談會時,應當提供招用人員簡章,并出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有關部門批準其設立的文件、經辦人的身份證件和受用人單位委托的證明。
招用人員簡章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基本情況、招用人數、工作內容、招錄條件、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等內容,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應當依法如實告知勞動者有關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的要求,及時向其反饋是否錄用的情況。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個人資料予以保密。公開勞動者的個人資料信息和使用勞動者的技術、智力成果,須經勞動者本人書面同意。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招聘信息,虛假招聘廣告;
(二)扣押被錄用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三)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四)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員;
(五)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
(六)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以詆毀其他用人單位信譽、商業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聘人員。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依法對少數民族勞動者給予適當照顧。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歧視殘疾人。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的招用人員簡章或招聘廣告,不得包含歧視性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從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殊工種的勞動者,應當依法招用持相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招用未持相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人員的,須組織其在上崗前參加專門培訓,使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招用臺港澳人員后,應當按有關規定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并為其辦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應當在外國人入境前,按有關規定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其申請就業許可,經批準并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后方可招用。
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的崗位必須是有特殊技能要求、國內暫無適當人選的崗位,并且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章 公共就業服務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就業服務工作,根據政府制定的發展計劃,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根據政府確定的就業工作目標任務,制定就業服務計劃,推動落實就業扶持政策,組織實施就業服務項目,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就業服務,開展人力資源市場調查分析,并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經辦促進就業的相關事務。
第二十五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勞動者提供以下服務:
(一)就業政策法規咨詢;
(二)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
(三)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
(四)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五)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
(六)其他公共就業服務。
第二十六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積極拓展服務功能,根據用人單位需求提供以下服務:
(一)招聘用人指導服務;
(二)招聘服務;
(三)跨地區人員招聘服務;
(四)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咨詢等專業;
(五)勞動保障事務服務;
(六)為滿足用人單位需求開發的其他就業服務項目。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從事勞動保障事務業務,須經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七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加強職業指導工作,配備專(兼)職職業指導工作人員,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職業指導服務。
職業指導工作人員經過專業資格培訓并考核合格,獲得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職業指導工作提供相應的設施和條件,推動職業指導工作的開展,加強對職業指導工作的宣傳。
第二十八條 職業指導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國家有關勞動保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人力資源市場狀況咨詢;
(二)幫助勞動者了解職業狀況,掌握求職方法,確定擇業方向,增強擇業能力;
(三)向勞動者提出培訓建議,為其提供職業培訓相關信息;
(四)開展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素質和特點的測試,并對其職業能力進行評價;
(五)對婦女、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及退出現役的軍人等就業群體提供專門的職業指導服務;
(六)對大中專學校、職業院校、技工學校學生的職業指導工作提供咨詢和服務;
(七)對準備從事個體勞動或開辦私營企業的勞動者提供創業咨詢服務;
(八)為用人單位提供選擇招聘方法、確定用人條件和標準等方面的招聘用人指導;
(九)為職業培訓機構確立培訓方向和專業設置等提供咨詢參考。
第二十九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指導下,組織實施勞動力資源調查和就業、失業狀況統計工作。
第三十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針對特定就業群體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組織實施專項計劃。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對象的特點,在一定時期內為不同類型的勞動者、就業困難對象或用人單位集中組織活動,開展專項服務。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可以組織開展促進就業的專項工作。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建立綜合場所,集中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一站式就業服務,并承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安排的其他工作。
街道、鄉鎮、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建立基層服務窗口,開展以就業援助為重點的公共就業服務,實施勞動力資源調查統計,并承擔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安排的其他就業服務工作。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使用全國統一標識。
第三十二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不斷提高服務的質量和效率。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完善服務功能,統一服務流程,按照國家制定的服務規范和標準,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就業服務。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工作人員的政策、業務和服務技能培訓,組織職業指導人員、職業信息分析人員、勞動保障協理員等專業人員參加相應職業資格培訓。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公開服務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勞動保障信息化建設的統一規劃、標準和規范,建立完善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及相關設施。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逐步實行信息化管理與服務,在城市內實現就業服務、失業保險、就業培訓信息共享和公共就業服務全程信息化管理,并逐步實現與勞動工資信息、社會保險信息的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四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服務體系,完善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職業培訓信息、人力資源市場分析信息的制度,為勞動者求職擇業、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以及培訓機構開展培訓提供支持。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信息化建設統一要求,逐步實現全國人力資源市場信息聯網。其中,城市應當按照勞動保障數據中心建設的要求,實現網絡和數據資源的集中和共享;省、自治區應當建立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省級監測中心,對轄區內人力資源市場信息進行監測;勞動保障部設立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全國監測中心,對全國人力資源市場信息進行監測和分析。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加強管理,定期對其完成各項任務情況進行績效考核。
第三十七條 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根據財政預算編制的規定,依法編制公共就業服務年度預算,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后執行。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可以按照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依法申請公共就業服務專項扶持經費。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接受社會各界提供的捐贈和資助,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管理和使用。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用人單位提供的服務,應當規范管理,嚴格控制服務收費。確需收費的,具體項目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規定。
第三十八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舉辦的招聘會,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三十九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是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組成部分,負責為殘疾勞動者提供相關就業服務,并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承擔殘疾勞動者的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工作。
第五章 就業援助
第四十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制定專門的就業援助計劃,對就業援助對象實施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本規定所稱就業援助對象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就業困難對象是指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人員。零就業家庭是指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家庭人員均處于失業狀況的城市居民家庭。
對援助對象的認定辦法,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就業援助對象范圍制定。
第四十一條 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援助。經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確認屬實的,納入就業援助范圍。
第四十二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就業困難人員幫扶制度,通過落實各項就業扶持政策、提供就業崗位信息、組織技能培訓等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在公益性崗位上安置的就業困難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崗位補貼。
第四十三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零就業家庭即時崗位援助制度,通過拓寬公益性崗位范圍,開發各類就業崗位等措施,及時向零就業家庭中的失業人員提供適當的就業崗位,確保零就業家庭至少有一人實現就業。
第四十四條 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對轄區內就業援助對象進行登記,建立專門臺賬,實行就業援助對象動態管理和援助責任制度,提供及時、有效的就業援助。
第六章 職業中介服務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鼓勵其提高服務質量,發揮其在促進就業中的作用。
本規定所稱職業中介機構,是指由法人、其他組織和公民個人舉辦,為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和勞動者求職提供中介服務以及其他相關服務的經營性組織。
政府部門不得舉辦或者與他人聯合舉辦經營性的職業中介機構。
第四十六條 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誠實信用、公平、公開的原則。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利用職業中介活動侵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 職業中介實行行政許可制度。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或其他機構開展職業中介活動,須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并獲得職業中介許可證。
經批準獲得職業中介許可證的職業中介機構,應當持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未經依法許可和登記的機構,不得從事職業中介活動。
職業中介許可證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并免費發放。
第四十八條 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開展業務必備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和一定數額的開辦資金;
(三)有一定數量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九條 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向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
(二)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注冊資本(金)驗資報告;
(五)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六)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的相關證明;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設立職業中介機構的申請后,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理完畢。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批準;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經批準設立的職業中介機構實行年度審驗。
職業中介機構的具體設立條件、審批和年度審驗程序,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規定。
第五十一條 職業中介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終止的,應當按照設立許可程序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手續。
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征得原審批機關的書面同意后,由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第五十二條 職業中介機構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為勞動者介紹用人單位;
(二)為用人單位和居民家庭推薦勞動者;
(三)開展職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咨詢服務;
(四)收集和職業供求信息;
(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事互聯網職業信息服務;
(六)組織職業招聘洽談會;
(七)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服務項目。
第五十三條 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營業執照、職業中介許可證、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機關名稱和監督電話等,并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建立服務臺賬,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等,并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 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的,應當退還向勞動者收取的中介服務費。
第五十六條 職業中介機構租用場地舉辦大規模職業招聘洽談會,應當制定相應的組織實施辦法和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并向批準其設立的機關報告。
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對入場招聘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真實性和招用人員簡章真實性進行核實。
第五十七條 職業中介機構為特定對象提供公益性就業服務的,可以按照規定給予補貼。可以給予補貼的公益性就業服務的范圍、對象、服務效果和補貼辦法,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十八條 禁止職業中介機構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就業信息;
(二)的就業信息中包含歧視性內容;
(三)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
(四)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五)介紹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
(六)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勞動者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七)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八)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或者向勞動者收取押金;
(九)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中介活動;
(十)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經審批設立的職業中介機構開展職業中介活動進行監督指導,定期組織對其服務信用和服務質量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指導職業中介機構開展工作人員培訓,提高服務質量。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在誠信服務、優質服務和公益等方面表現突出的職業中介機構和個人,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條 設立外商投資職業中介機構以及職業中介機構從事境外就業中介服務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就業與失業管理
第六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就業登記制度和失業登記制度,完善就業管理和失業管理。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就業登記與失業登記工作,建立專門臺帳,及時、準確地記錄勞動者就業與失業變動情況,并做好相應統計工作。
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實行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向勞動者免費發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應扶持政策。
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的具體程序和登記證的樣式,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二條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招用的,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和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備案,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后,應當于錄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登記手續;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后,應當于15日內辦理登記手續。
勞動者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由本人在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
就業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個人信息、就業類型、就業時間、就業單位以及訂立、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情況等。就業登記的具體內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對用人單位辦理就業登記及相關手續設立專門服務窗口,簡化程序,方便用人單位辦理。
第六十三條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可以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其中,沒有就業經歷的城鎮戶籍人員,在戶籍所在地登記;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記。
第六十四條 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時,須持本人身份證件和證明原身份的有關證明;有單位就業經歷的,還須持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解聘的證明。
登記失業人員憑登記證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
登記失業人員應當定期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告就業失業狀況,積極求職,參加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安排的就業培訓。
第六十五條 失業登記的范圍包括下列失業人員:
(一)年滿16周歲,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的;
(二)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失業的;
(三)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業主停業、破產停止經營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當地規定條件的;
(五)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
(六)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解除勞動教養的;
(七)各地確定的其他失業人員。
第六十六條 登記失業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注銷其失業登記:
(一)被用人單位錄用的;
(二)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
(三)已從事有穩定收入的勞動,并且月收入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四)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入學、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的;
(八)終止就業要求或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的;
(九)連續6個月未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聯系的;
(十)已進行就業登記的其他人員或各地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罰 則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三)項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用人單位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按照國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用人單位違反第十四條第(一)、(五)、(六)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從事經營性職業中介活動向勞動者收取費用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將違法收取的費用退還勞動者,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按照就業促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一條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未明示職業中介許可證、監督電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未明示收費標準的,提請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罰;未明示營業執照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罰。
第七十二條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未建立服務臺賬,或雖建立服務臺賬但未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在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后未向勞動者退還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一)、(三)、(四)、(八)項規定的,按照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按照國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其他各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未及時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章 附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