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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堅守紅線,落實安全責任
各鄉鎮人民政府全面開展安全大檢查,排查治理隱患,要反“三違”,禁“三超”,提高礦山安全保障能力。深刻認識安全生產工作的極端重要性,牢固樹立安全生產紅線意識,高度重視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細化措施,確保礦山節后復工復產期間的安全。
各礦山企業要按照省、市、縣的統一安排,集中開展隱患排查治理行動,全面整治隱患,嚴防各類事故發生。
二、統籌安排,復工復產與隱患排查治理行動有機結合
目前全縣礦山企業處于停工停產狀態,必須按照停工停產礦山的要求進行自查自糾,煤礦企業向集團公司申請報批,并向鄉鎮人民政府備案;非煤企業向鄉鎮人民政府監管部門報批、備案。各礦山企業在自查自糾過程中要建立三項制度。一是建立隱患報告制度。礦山企業應主動報告隱患自查和整改情況,凡沒有自查、不報、瞞報隱患,而排查中發現重大隱患的一律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二是建立隱患公告制度。所有礦山企業必須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告隱患情況;必須在隱患場所設置明顯標志,注明防控措施;必須在工作崗位標明安全操作要點,指導工人作業;必須向員工公開隱患整改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必須建立隱患檔案,接受安全監管。三是建立隱患整改承諾制度。對發現的隱患,都必須做出整改承諾,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
加強與隱患排查組的溝通,把節后復工復產與隱患排查治理集中行動相結合。全縣礦山企業因停工、停產等原因沒有進行井下隱患排查,必須先由核查組進行隱患排查,經礦山企業整改完成后,復查工作可以與復工復產驗收工作一并進行。沒有經過省級隱患排查以及復查不合格的礦山企業,一律不允許復工復產。
三、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強化安全意識
為了全面貫徹“以人為本”的思想,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真正把“管理、裝備、培訓”三并重原則落到實處,從根本上搞好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切實提高職工的法制觀念、安全意識、技術水平和操作技能等綜合素質,提升礦山企業抗災能力,為安全生產奠定基礎,各礦山企業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教育培訓計劃。
通過培訓,使作業人員了解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了解礦山作業的危險、職業危害因素;熟悉本崗位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掌握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以及個人防護、避災、自救與互救基本方法;了解安全設施、常見事故防范、應急措施基本常識;掌握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簡單維護,以及職業病預防知識等,具備與其從事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相應的知識和能力。
培訓要堅持理論與實際相結合,加強案例講解,注重職業道德、安全法律意識和實際安全操作技能的綜合培訓;要充分考慮礦山工人文化水平較低的實際,加強安全生產意識和素質、安全生產基礎知識、基本方法和技能的培訓,使培訓內容通俗易懂,便于掌握。
各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培訓檔案,一人一檔,詳細、準確記錄培訓內容、考試、考核情況。
四、明確標準,嚴格復工把關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礦山企業復工復產工作,按照屬地監管原則,確定礦山復工標準和程序,嚴格把關,逐礦進行復工復產安全檢查和驗收,合格一個,批準一個。
(一)下列五類礦山不得復工
1、證照不全、手續不全或過期的礦山。
2、2014年度傷亡事故未結案的礦山。
3、2014年底以前未退出黑名單監管的礦山。
4、未完成隱患集中排查治理的煤礦,未落實煤監局專項監察指令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5、省安辦《關于做好2015年春節“兩會”期間煤礦安全生產和節后復工復產工作的通知》(鄂安辦[2015]3號)中規定的十類情況之一的礦山。
(二)礦山復工必須達到6個條件
1、礦山企業證照齊全有效;建設礦井依法辦理安全“三同時”手續;探礦工程必須由具有相應地勘資質的單位施工;外包工程必須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施工。
2、礦山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生產系統和安全設備設施完善、可靠;礦山圖紙必須真實、規范。
3、礦山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完善可行;制定了2015年安全生產目標、采掘施工計劃、災害防治計劃、隱患排查治理計劃、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煤礦“六化”或非煤礦山“五化”建設計劃。
4、礦山安全管理機構健全。配齊配足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及特種作業人員;井工礦山必須配備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以及負責采礦、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質測量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所有從業人員必須培訓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5、礦山企業與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了2015年度礦山救護協議,沒有成立專職救援隊伍的煤礦,必須建設兼職輔助救護隊;同時為職工辦理了實名工傷保險。
6、礦山企業履行安全生產誠信承諾;集團公司與分公司簽訂了安全生產責任書。
(三)優化礦山復工程序
礦山復工重在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以企業自查自改自報為主。采取四級檢查,即企業自查、集團檢查、鄉鎮督查、縣安監局核查。
1、礦山企業在申請復工復產前,必須先制定復工復產整改方案,煤礦企業報集團公司批準,并向鄉鎮人民政府備案;非煤企業向鄉鎮人民政府監管部門報批、備案。整改方案必須明確整改內容、整改責任人、整改期間帶班領導、整改時限以及安全技術措施,特別要堅決防止安全措施不落實恢復送電、實施瓦斯排放和排水引發事故。經企業自查,認為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后,按程序逐級申請驗收。
2、礦山提出復工申請,經集團公司檢查驗收合格后以文件形式報請鄉鎮人民政府驗收;
3、鄉鎮人民政府驗收合格后以文件形式上報縣安監局;
4、縣安監局現場核查,縣安監局現場核查合格后,報經縣級政府分管領導簽字同意,由縣安監局下達復工通知書。
5、為了更好的給礦山企業復工復產工作服好務,與集中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機結合,縣局決定分礦種、分時段分別進行復工,大致安排如下:
非煤礦山企業:3月中旬到4月中旬
煤礦企業:3月中旬到4月底
一、嚴格執法,認真履行好煤礦安全監察職能。
1、強化煤礦安全監察執法。編制《福建煤監局2007年度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提出了“抓兩頭帶中間,分類指導、整體推進,監察與服務并重”的工作思路,根據煤礦生產的不同季節、水文、氣候等特點,按照“重點監察在點、專項監察在線、定期監察在面”的原則,強化“三項監察”。重點監控煤礦事故多發地區、多發礦井和災害嚴重礦井,重點監察煤礦水害防治、頂板管理和“一通三防”,抓好節假日、“兩會”、“十七大”等黨和國家重大政治活動期間的重點監察。全年累計監察138個礦井,發現各類安全隱患810條,下達(制作)各類執法文書417份,責令26家煤礦停止井下作業(施工)、撤出作業人員,對33家煤礦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分別作出警告、停產整頓、罰款和暫扣《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累計實施經濟處罰130.447萬元,收繳率達100 %。對在監察執法中發現的隱患和問題,嚴格做好后期跟蹤檢查,整改率為100%。對于煤礦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均及時立案調查,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公正、詳細地查明違法違規事實。2007年查處的26個行政處罰案件中,沒有發生一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保證了行政執法的及時性和威懾力。我局編寫的《依法監察,規范執法,不斷提高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執法效能》一文,在10月份全國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執法工作經驗交流座談會上受到充分肯定。
2、嚴肅煤礦安全事故查處。認真貫徹執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對2007年發生的23起煤礦事故,均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和要求,依法立案調查,將事故原因分析透徹,準確認定和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指導企業制定針對性強的整改措施;并舉一反三,以典型事故為案例,廣泛開展安全警示教育,促進區域范圍內所有礦井共同整改提高。龍巖永定“10?7”透水事故發生后,丁明干副局長帶領事故調查處有關人員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全過程指導現場的施救工作。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對全省所有煤礦水害問題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對2006年發生的43起事故的結案情況、處理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督促落實,并進行案例整理,編印了2006年福建省煤礦事故案例匯編。對今年已結案的20起事故調查報告及時做出批復,將處理情況向全社會通報,接受全社會的監督。
3、強化部門聯合執法。積極協調省經貿委、國土資源廳、工商局等部門,成立經常性協調機構,建立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事故調查、煤礦關閉以及隱患排查治理等聯合審批、聯合調查、聯合執法機制。先后5次聯合成立檢查組,就落實全國、全省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春節期間煤礦停產檢修及節后復工各項準備工作、煤礦整頓關閉、煤炭資源整合、煤礦建設項目執行“三同時”工作情況、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以及煤礦水害防治工作等開展聯合督查,形成了多部門、多層次協作配合、齊抓共管的整體合力。我局監察人員每次深入基層,都會主動聯系市、縣兩級安監部門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讓基層派人跟隨、配合,促進基層真心實意地配合我局抓好日常監管,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實。
二、突出重點,有效減少事故并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1、扎實抓好煤礦水害防治工作。根據工作部署,先后于4、6、9月份專題下發《關于貫徹落實省領導重要批示精神,進一步強化煤礦水害防治工作的緊急通知》、《關于開展煤礦水害防治工作督查的緊急通知》、《關于進一步做好煤礦水害防治的通知》,要求各煤礦企業按照趙鐵錘局長視察福建煤礦時提出的水害防治“八有”要求,堅持不懈地抓好水害防治工作。6月份,針對雨季來臨,我局與省經貿委等單位成立聯合督查組,對龍巖、三明、泉州、南平等地區和福煤集團所屬煤礦的水害防治及隱患排查、治理、報告等工作進行專項督查,針對發現的不足和薄弱環節提出具體指導意見,認真落實防范措施。9月份,要求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福煤集團把水害隱患排查作為深入開展煤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一項重要內容,再次開展水害隱患排查專項行動,落實防洪防汛防透水各項措施。為深刻吸取永定縣“10?7”透水事故死亡5人的教訓,我局下發緊急通知并組織有關人員,對全省煤礦水害問題開展一次全面疏理,排查隱患,實施有效的整改;責令永定全縣所有煤礦停產整頓,要求水害問題沒有解決的礦井,不能復工生產。
2、不斷強化頂板事故預防。福建局始終把頂板事故預防作為監察工作的重點之一,監察人員每次下礦,都親自深入巷道,進入采掘工作面實地檢查,對于發現的隱患和問題,能及時整改的當場要求煤礦企業進行整改,一時無法完成的都要指定縣煤行辦負責督促落實,限期反饋整改情況;對存在重大隱患或整改不到位的,則堅決責令停產整頓。督促煤礦企業健全完善、嚴格執行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要求總工程師和煤礦技術負責人、安全員要遵循頂板事故預防的規律特點,建立健全自查自糾制度。堅持以人為本,進一步加大安全培訓力度,全年共培訓煤礦“三項崗位人員”8249人,有4萬多名一線礦工參加安全培訓,緊緊依靠人員素質提高促進頂板工作有人管,有辦法管,管得住,管得好。
3、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專項活動。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報告和治理專項的有關要求,制定實施方案,及時將上級的有關精神和要求傳達到基層,對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早部署、早治理。結合每月的監察任務,先后4次派出監察組分赴各地,就地方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企業制定實施方案、開展自查自糾和落實隱患整改等進行檢查指導。9月份與省經貿委聯合成立專項檢查組,分赴龍巖、三明、泉州等地,就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企業自查自糾和隱患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專項檢查。10、11月份,結合國慶和“十七大”期間的安全工作,認真組織“回頭看”活動,重點針對國務院督查組在福建督查時提出的問題,督促及時整改;對前一階段排查治理工作不認真、效果不明顯的單位和煤礦企業,要求他們重新“補課”;對已經查出、但尚未徹底治理的重大隱患,逐條落實治理責任、措施、資金、期限和應急預案,提高整改率;對一般患,防止經常反復。據統計,去年6至10月份,全省332家生產礦井、10處基建礦井都認真組織開展了隱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行動,累計自查隱患17600條,整改16882條,整改率95.9%,其中:重大隱患813條,整改率100%;列入治理計劃重大隱患7條,安排治理資金112.8萬元,目前基本上全部完成整改工作。
三、開拓進取,扎實推進“落實年”、“攻堅年”各項工作
1、堅決完成整頓關閉任務。根據國務院安辦的統一部署,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分期分批深入基層,逐個市、縣(區)做好與黨委、政府主要領導的溝通協調,緊緊依靠各級地方黨委、政府和基層各部門,按照關閉礦井的標準認真組織實施關閉工作。今年我省按時完成了29家礦井的關閉任務,三年完成關閉小煤礦98家,超額完成10家。7月份,我局專門派出監察人員對已關閉的29對礦井實施抽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落實地方監管責任,嚴防已關閉礦井“死灰復燃”。龍巖、三明、泉州等地均建立、制訂了全市煤礦整頓關閉工作職責、制度及配套扶持、補償和減免經濟政策,組織監督、檢查各產煤縣(市、區)人民政府煤礦整頓關閉工作任務、目標落實情況。大部分產煤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也相應建立了關閉礦井日常巡回檢查制度。
2、扎實推動煤炭資源整合工作。主動聯系省經貿委和國土廳,共同研究制定煤炭資源整合整體方案,及時出臺了《關于煤礦建設項目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福建省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暫行標準》兩個配套性文件,簡化了資源整合審批程序,大大節約了煤礦企業的工作成本和工作時間,調動了企業主的積極性。上半年,有針對性地選擇了永定縣、大田縣等縣市進行試點,積極指導試點縣的煤炭資源整合工作。6月份,我局組織監察人員赴龍巖市,向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傳達推動煤炭資源整合、解決煤炭資源整合項目礦區范圍劃定等有關精神。目前,省經貿委已批復的全省62個煤炭資源整合項目正處于立項之中。
3、有效推進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編印《福建煤監局推動小煤礦加強安全基礎管理基本作法和下步工作打算》、《福建省加強煤礦安全基礎管理實施意見》。在永定縣組織召開全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及規范煤炭開采秩序現場會。4月初,與省經貿委聯合印發了推進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意見和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辦法,有力推進全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活動。目前,全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工作已取得了初步成效,全省共有56家煤礦企業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示范建設,并已基本完成建設工程。
編 制:
審 核:
地測副總:
總工程師:
銀洞溝煤礦地測科
二〇二一年十月
銀洞溝煤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方案
為深刻汲取隱蔽致災因素不清引發的水害、瓦斯等事故教訓,從根本上防范煤礦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全面開展煤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礦安〔2021〕121 號)和《自治區應急管理廳關于轉發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全面開展煤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寧應急函〔2021]96號),按照中鋁寧夏能源集團有限公司關于轉發《自治區應急管理廳關于轉發<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全面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各項工作要求,及時完成銀洞溝煤礦隱蔽致災因素進行全面普查治理工作,為確保普查工作順利開展并取得實效,特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主要任務
采取隱蔽致災因素調查(地質勘探調查和煤礦開采調查)、探查(物探、鉆探)等手段,查清隱伏在煤層及其圍巖內、在開采過程中可能誘發災害的地質構造和不良地質體及其在采動應力耦合作用下形成的災變地質體,通過開展地面普查,重點普查采空區范圍、地質構造、含水性和瓦斯富集區等,通過開展井下探查,精細探查采空區、導(含)水體、構造、瓦斯和應力異常區域等致災因素,進而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和建議,指導煤礦安全生產措施的制定和實施,達到消除隱患,切實保障安全生產。
二、組織領導
為保證本次普查活動順利實施,成立銀洞溝煤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領導小組。
組 長:**
副組長:**
成 員:**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地質測量科,具體負責普查活動的日常調度和協調。
三、普查時間、范圍
時間: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底。
范圍:銀洞溝煤礦井田全范圍(地表、井下)。
四、普查步驟
(一)劃分專業,明確責任人。2021年10月20日至31日,由總工程師組織相關人員,根據礦井生產布局、設計和現狀,從礦井地質構造、導(含)水體、采空區積水、周邊老窯水、封閉不良鉆孔、防滅火、瓦斯富集區、地應力異常顯現區域和地表塌陷區、地質滑坡、地表水體等致災因素方面,明確普查對象、責任人,制定實施普查進度計劃表。
(二)合理組織,普查詳實。2021年11月至12月,由礦各分管專職副總師牽頭組織相關部門、人員,從礦井地質構造、導(含)水體、采空區積水、周邊老窯水、封閉不良鉆孔、防滅火、瓦斯富集區、地應力異常顯現區域和地表塌陷區、地質滑坡、地表水體等致災因素方面全方位開展自查,對自查問題分類列出清單,匯總后上報總工程師。
(三)制定預案,落實整改。2022年1月至2月,對應各專業普查出的隱蔽致災問題及隱患,由分管專職副總師、各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編制整改治理預案,明確整改及治理時限、治理措施、資金及物資來源和責任人,督促責任單位與責任人按照預案及治理措施和時限推進落實隱蔽致災問題及隱患的整改工作。
(四)認真總結,編審報告。2022年3月,對普查隱蔽致災因素結果和治理情況認真進行總結,編制修訂《銀洞溝煤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報告》,并及時報煤業公司總工辦和煤業公司總工程師審查。
五、普查主要內容
(一)采空區災害普查。采空區引起的各種事故和災害問題日趨嚴重,且具有嚴重性、多害性及時變性,由于采空區的隱蔽性,往往誘發采空區透水、有毒有害氣體泄漏誘發的中毒、水災和瓦斯爆炸事故及采空區誘發的其他工程災害,成為附近區域及臨近煤層開采的重大安全隱患。通過調查、物探和鉆探勘查等手段查清煤礦井田范圍內老窯、自采空區空間及分布狀況和水害、有毒有害氣體、煤炭自燃等隱蔽因素。
(二)水害致災因素普查。煤礦水害是指煤礦在采掘過程中,不同形式、不同水源的水通過特定的途徑進入礦井,并給生產帶來影響或災害的過程和結果。采空區積水、含水層水害是導致透水事故的重要因素。通過調查、物探和鉆探勘查等手段查清煤礦井田范圍內及可能影響礦井安全生產的周邊地表水體、老窯涌水及積水、封閉不良鉆孔導水、主要含(隔)水層水、構造導水等。
(三)瓦斯致災因素普查。地質構造分布、軟煤分布及變化、瓦斯含量等是煤礦瓦斯災害的主要致災因素。通過調查和鉆探勘查等手段探測構造及煤層分布狀況,準確測定煤層的瓦斯含量,查明礦井瓦斯涌出量及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
我局召開工作會議,結合去年“隱患治理年”中發現的突出問題,進一步細化我局今年“三項行動”安全工作方案。根據我市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實際情況,我局制定了周密的工作方案,我們以加強安全生產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管理,推進“安全生產年”目標任務落實為工作目標,加大安全生產執法力度,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通過建立規范的安全生產法治秩序;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治理,促進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強化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治理糾正違規違章行為,狠抓隱患排查治理,切實加強和解決安全生產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一、確定我市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點范圍和內容,對我市煤礦、金屬和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化工、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有色、石油、電力等工礦企業,道路交通、水運、鐵路、民航等交通運輸企業和漁業船舶、農機、水利等企業以及*年存在安全隱患治理不合格的單位進行嚴格監管,以防發生安全問題。二、確定開展執法活動,對全市無證或證照不全從事生產、經營、建設的小煤礦以及其它行業相關企業進行依法打擊或查處。三、對存在高風險行業且防范措施不到位的企業或個人進行有關的治理行動。四、加強宣傳教育行動,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使生產企業增加安全法制意識,加強安全發展理念,推進全市安全文化建設。
我局按照“三項行動”內容要求,對從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深入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局領導成員紛紛發表自查報告,針對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制定整改計劃,落實整改措施,提高個人的思想認識,嚴防重大事故的發生。
二、2009年全市“三項建設”工作成果介紹
今年以來,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執法、安全生產治理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三項行動”,切實加強安全生產法制、安全生產能力和安全生產監管隊伍“三項行動”,圍繞專項整治行動方案,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積極穩步推進安全生產“三項行動”。截止11月中旬,市安監局共檢查非煤礦山企業及探礦點74戶,查出安全隱患884項,責令當場整改安全隱患257項,責令限期整改627項,依法下達《責令改正指令書》154份,《整改復查意見書》87份,《現場檢查記錄》147份;共檢查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34戶,查出安全隱患193項,責令當場整改安全隱患140項,責令限期整改53項,依法下達《責令改正指令書》26份,《整改復查意見書》26份,《現場檢查記錄》69份;對縣域內214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查出安全隱患319項,責令當場整改安全隱患301項,責令限期整改18項,依法下達《現場檢查記錄》214份。
三、加強督促檢查,全面推進各項工作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加強領導,健全機構。我局成立了“三項行動”工作領導小組,由局**同志任組長,**同志任副組長,**等15位成員擔任組員,并明確組織、落實推進工作。同時,各鎮、開發區、相關職能部門也相應成立了行動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落實相關負責人。
(二)、積極探索,勇于創新
1、實行問責,進一步提高責任意識。明確規定負責安全生產監管的相關人員,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使事故隱患未能發現和及時清除,可能導致事故發生,致使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受到嚴重損害或者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要對其實施問責。
2、加大投入,從本質上解決安全難題。市政府投入3000萬資金用于完善全區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并投入6000萬資金對塘外化工區進行產業結構調整,對塘外化工區內的22家危化企業全部關、遷。
3、營造氛圍,加強安全文化建設。通過不間斷播放刊登地區安全生產狀況、事故案例、友情提示等安全內容,提升安全生產意識。
(三)、強調“三個結合”,突出“四個重點”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省煤礦安全生產電視電話緊急會議精神,深刻吸取雞西市恒山區恒鑫源煤礦“7.31”透水事故教訓,進一步推動“安全生產年”和“項目建設提速年”各項工作的深入開展,遏制安全生產事故易發、多發勢頭,徹底消除安全隱患,市政府決定,從即日起在全市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政府安全監管責任;進一步推動隱患排查治理和重點行業(領域)專項整治,認真解決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領域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徹底排查治理事故隱患;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克服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緒。采取有效措施,堅決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確保安全生產形勢平穩,為全市經濟社會好發展、快發展、大發展保駕護航。
二、檢查范圍
全市所有地區、行業(領域)的企業,重點對道路交通運輸、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水上交通、建筑施工和公共聚集場所等重點行業(領域)的企業進行檢查。
三、檢查內容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及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執行情況。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情況;技術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作業規程建立、執行情況;作業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情況;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工程設計中的安全專篇制訂執行情況,以及依法履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情況;外來施工隊伍(承包商)安全監管情況等。
(三)隱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險源監控情況。企業安全生產重要設施、裝備的完好狀況及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情況;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危險物品的存儲容器、運輸工具的完好狀況及檢測檢驗情況;對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以及重點環節和部位重大危險源普查建檔、風險辨識、監控預警制度的建設及措施落實情況。
(四)應急管理情況。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相關應急救援隊伍簽訂協議情況;配備應急救援物資、制訂應急救援預案和應急演練情況;對企業周邊或作業過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的危險點排查、防范和治理情況等。
(五)安全基礎工作及教育培訓情況。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和生產一線職工(包括農民工)的教育培訓情況。
(六)貫徹落實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重點工作情況。
(七)汛期的安全防范工作和防汛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
四、檢查時間和方式
從8月6日至8月31日,采取企業自查、行業(領域)專項檢查和政府督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市安全委員會將組織督查組對各區、縣(市)檢查開展情況進行嚴格督查。
五、有關要求
(一)提高認識,落實責任。各區縣(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明確責任、高度重視,切實抓緊、抓實、抓好檢查工作。各級領導干部要親自帶隊到基層進行督促檢查;各有關部門要把檢查工作作為當前安全生產的重要任務,迅速落實到基層單位和每個企業,組織開展好檢查工作;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切實負起第一位的責任,迅速組織開展自查自糾工作。
(二)強化督導,注重實效。各區、縣(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具體檢查工作方案,組織開展本轄區安全生產綜合檢查,各有關部門要組織對本行業(領域)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檢查;周密安排,細化任務,改進方式方法,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在檢查中要堅持邊檢查邊整改,以檢查促整改。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和問題,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暫時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并落實防范措施,指定專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蹤落實;對隱患嚴重不能保證安全的生產經營單位,要責令停產停業整改。各有關部門要將檢查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通報當地政府,并做好整改情況的跟蹤督導,確保大檢查全面徹底、不走過場。
(三)突出重點,源頭治本。各重點行業(領域)及重點在建項目、大型國有和地方重點企業,要對所有隱患進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切實從源頭上治理排除各類隱患,切實把工程設計中的安全規程和建設、生產、經營中的安全管理、安全操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今天召開全縣煤礦領域“打非治違”,保護煤礦礦工生命安全和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推進會議,目的是深刻吸取市縣茶園鄉石板坡煤礦“4·12”瓦斯爆炸事故和安順市平壩縣樂平鎮大山煤礦“5·10”瓦斯爆炸事故的慘痛教訓,深入貫徹落實5月14日全省保護煤礦礦工生命安全特別行動月度電視電話會議和國家、省、市有關領導批示精神,深入分析今年以來全縣煤礦安全形勢,安排部署下步煤礦安全、兼并重組等工作。
剛才,縣安監局局長袁仕軍同志、縣能源局袁景超同志分別就今年以來煤礦安全生產、煤礦企業兼并重組等工作作了詳細安排,請大家抓好落實。下面,我講三點意見。
第一,關于保護煤礦礦工生命安全特別行動。2013年1月1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出臺了《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把煤礦生產安全直接轉變到礦工生命安全上來,體現了以人為本、尊重生命的安全生產理念,把礦工的生命放在了生產的第一位。為貫徹落實這一《規定》,4月14日,省政府召開了全省保護煤礦礦工生命安全特別行動啟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決定從4月16日起至今年年底,在全省范圍內開展全省保護煤礦礦工生命安全特別行動,深入開展安全思想大整頓和教育培訓,推進“十個嚴禁”落到實處。盡管全省召開了會議,出臺了保護礦工生命安全特別行動方案,安排了工作,成立了督查組并啟動了督查工作,但有些縣還是出現了非法違規開采行為,一些煤礦發生了重大安全事故。安順市平壩縣大山煤礦5月10日發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2人遇難、2人受傷。其他省煤礦也有重大事故發生,5月11日,四川省瀘州市瀘縣富集鎮桃子溝煤礦發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8人遇難、8人受傷。這一起起煤礦重大安全事故,讓人心驚膽寒。煤礦屢次發生事故說明了什么問題,我認為歸根到底,一是煤礦企業沒有把礦工生命當做一回事,為了錢,為了私利,藐視各級會議精神和文件要求,想方設法生產挖煤賺錢。二是行業主管部門和鄉鎮監管不到位,措施不力,包保流于形式。三是駐礦安全員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省政府為了扭轉這一嚴峻形勢,5月14日,又召開了全省保護煤礦礦工生命安全特別行動月度電視電話會議,對保護煤礦礦工生命安全進行了再次部署。各產煤鄉鎮、各有關部門和各煤礦企業要將全國、全省有關保護煤礦礦工生命安全會議精神認真貫徹落實到煤礦管理各項工作中,確保礦工生命安全,確保不發生煤礦安全事故。一是要再提高認識。各煤礦企業嚴格執行“七項規定”,切實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務必以全國、全省已發生的煤礦安全事故為戒,從中吸取深刻教訓,不斷警醒自己,加強礦工崗前培訓,落實各項保障措施,切實保障礦工生命安全。二是要切實解決嚴不起來、落實不下去的問題。縣安監、能源、公安及產煤鄉鎮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大督促檢查力度,發現安全隱患,及時督促整改,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堅決不準生產。特別是當前,在煤礦兼并重組未到位、省市未給予生產建設政策之前,決不能貪短時利益違法違規生產建設。同時,要認真做好煤礦兼并重組期間的值班守護和汛期防雷、防電、防水工作,做好井下抽排水工作中的安全防護工作。三是要強化督促檢查。縣安監局、能源局要按照我縣保護
煤礦礦工生命安全特別行動方案要求,加大關停礦井巡查力度,堅決杜絕關停煤礦非法違法行為。各產煤鄉鎮要認真開展保護煤礦礦工生命安全特別行動,要督促駐礦安監員24小時駐留在煤礦企業,加大監管和巡查力度,一旦發現非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要堅決制止并立即向縣安監局、能源局等部門和鄉鎮報告,必要時,可直接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關于煤礦領域打非治違工作。當前,我縣煤礦均屬兼并重組對象,雖然處于全部關停狀態,但前段時間也有個別煤礦在非法偷采盜采煤炭。對此,縣安監、能源、公安等部門決不能掉以輕心,視而不見,要重點加以依法打擊。當前,要以新建、改擴建、整合技改、兼并重組等煤礦建設為重點,采取更加嚴厲、有效的措施,依法依規依政策,集中嚴厲打擊煤礦各類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及時發現和整改煤礦各類安全隱患,進一步落實煤礦安全生產責任,規范煤礦安全生產秩序,構建煤礦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發生,促進全縣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一是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各產煤鄉鎮、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打非治違”要求和“七項規定”,對影響本縣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突出問題進行自我檢查,深入分析,對存在的問題,特別是要對有違規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企業進行重點排查,并將排查出的問題逐一登記,建檔立案,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整改方案加以整改。煤礦企業是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開展自查自糾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企業要全面對照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標準,認真、細致、全面地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及時治理非法違規行為,消除安全隱患,將自查自糾情況上報縣安監局和能源局。縣政府督查室、縣效能辦要組織縣安監、能源、公安、國土、工商等部門開展煤礦建設項目安全專項監察,嚴厲打擊煤礦建設項目非法違法和違規違章生產建設行為。二是開展聯合執法。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礎上,開展聯合執法,對各類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進行集中打擊,公開嚴懲嚴重非法違法行為。要深入分析非法違法、違規違章行為產生的主要根源,對隱患突出、非法違法行為的煤礦企業,要抓住關鍵環節,實施重點打擊、有效打擊。對非法生產建設和經停產整頓仍未達到要求的,一律依法關閉取締;對非法違法生產建設的單位和責任人,一律按規定上限予以處罰;對違法生產建設的單位,一律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并嚴格落實監管措施;對觸犯法律的有關單位和人員,一律依法嚴格追究法律責任。三是加強重點抽查,搞好全面檢查。各產煤鄉鎮、各有關部門要采取突擊檢查、交叉檢查、跟蹤檢查等方式,認真對煤礦“打非治違”專項行動開展情況進行抽查檢查,了解掌握“打非治違”措施落實情況、各類非法違規行為整治情況,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措施,進一步提高煤礦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同時,要做好對所轄范圍內煤礦企業的檢查工作,對非法違法、違規違章行為進
行認真檢查、清理,并建檔立案、逐級上報,切實做到邊查邊糾、邊查邊改、邊查邊打擊。
第三,關于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自省實行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政策后,我縣積極探索,大膽先行先試,充分發揮縣內煤礦企業的優勢,成立了天仁礦業集團,并以該集團作為煤礦企業兼并重組的主體。與周邊產煤縣相比,我們走在最前面,在省市政策上也得到了一定傾斜。目前,重組規劃已按程序逐級上報,正待省市審查。按照政策要求,我縣煤礦企業要在原來的基礎上減少一半,也就是從原來的9對煤礦企業減少到4—5對。鑒于我縣實際情況,我們正在積極爭取,爭取至少保留5對,力爭保留6對。在下步工作中,要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縣能源局牽頭,煤礦企業(集團)配合,主動加強與市能源局對接,爭取市對煤礦企業兼并重組預審中,我縣煤礦企業保留至少5對,力爭保留6對。
為促進重點行業和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切實做好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重點行業和領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通知》(明電〔〕16號)要求,現就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電力等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委員會和有關中央企業可依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實際情況補充完善,于5月底前下達到每個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并督促其貫徹落實,認真自查自改。要求各企業在自查中充分發揮工會組織和全體職工的作用;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要立即整改,一時難以整改的要制訂方案,明確責任,落實資金,限期整改;7月底前將排查治理情況按照監管關系及時上報。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
一、各類工礦商貿企業自查自改的共同內容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及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各職能機構、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情況;技術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作業規程建立、執行情況;隱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險源監控、作業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情況;外來施工隊伍(承包商)安全監管情況等。
(三)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風險抵押金繳納、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等情況;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依法履行安全"三同時"制度情況。
(四)安全培訓教育情況。企業建立健全安全培訓教育制度、保證經費情況;企業全員(包括農民工)培訓教育及考核情況;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五)應急管理情況。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相關應急救援隊伍簽訂協議情況;應急救援物資、設備配備及維護情況;應急救援預案制訂及演練情況。
(六)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情況。事故報告制度建立情況;已發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要求,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和落實整改情況。
二、各類工礦商貿企業根據本行業特點自查自改的重點內容
(一)煤礦企業
1.國有煤礦
(1)瓦斯治理情況。高瓦斯和突出礦井執行《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情況;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瓦斯傳感器按規定標校情況和各種閉鎖裝置安設情況;突出礦井"四位一體"防突措施執行情況;按規定進行瓦斯等級鑒定情況;有動力現象及鄰近高突礦井按要求進行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鑒定情況。
(2)礦井通風情況。通風系統是否合理,設施是否完善、可靠,礦井總風量和各作業點實際風量情況,是否存在不合理串聯通風;高瓦斯和突出礦井是否設置專用回風巷,是否存在"剃頭下山開采"問題;放頂煤開采的工作面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68條的規定;礦井建立綜合防塵系統及運行情況。
(3)防止"三超"情況。是否按核定的生產能力組織生產;采掘接替關系、采掘工作面布置是否符合規定;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的作業人員是否超過本企業或地方政府的規定;大型礦井每個采區內每班作業人員不超過100人規定的執行情況。
(4)機電管理情況。是否真正實現了"雙回路"供電;下井設備取得MA標志情況;井下機電設備保證完好,杜絕電氣設備失爆情況;更換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及材料,特別是高壓開關、非阻燃皮帶和非阻燃電纜情況。
(5)水害防治情況。礦井水文地質,特別是采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老窯積水情況;防排水設備和設施的完好情況;雨季"三防"工作的安排落實情況。
(6)建設項目情況。新建、改擴建、技改礦井除前述相關內容外,重點檢查:違法違規建設情況;新建礦井是否存在邊建設邊生產、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內是否存在邊改擴建邊生產現象;施工隊伍資質情況,是否存在施工隊伍資質掛靠、轉借等現象。
2.小煤礦
(1)煤礦"六證"有效情況以及遺留問題的整改情況。
(2)防止"三超"情況。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強度組織生產,井下作業人員是否超過地方政府的規定。
(3)勞動組織管理情況。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層層轉包問題;是否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參加規定的保險;作業人員是否配備了勞動防護用品;是否有嚴格的入井登記檢身制度。
(4)依法依規開采情況。是否按規定布置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采用非正規采煤方法、以掘代采、多頭作業等問題;是否存在超層越界開采現象;是否有規范真實的采掘工程平面圖等圖紙。
(5)"一通三防"管理情況。通風系統是否合理,通風設施是否完善、可靠;是否有違反規定的串聯通風;所有采掘作業地點風量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是否有無風、微風作業等問題;礦井裝備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情況;按規定進行瓦斯等級鑒定情況;井下作業地點瓦斯傳感器安裝位置、數量、質量和標校是否符合規定;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瓦斯檢查員、安全檢查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及其持證上崗情況;"一炮三檢"制度執行情況;炮泥、水炮泥使用情況。
(6)水害防治情況。礦井是否有真實的水文地質資料;是否查清采空區及廢棄老窯積水情況;是否存在相鄰小煤礦井下相互連通情況;防、排水系統是否完善;礦井井口標高是否低于標準的規定。
(7)機電管理情況。嚴禁非防爆設備入井規定的執行情況;是否實現了"三專兩閉鎖";年產6萬噸及以上的煤礦實現"雙回路"供電情況;年產6萬噸以下煤礦備用發電機能否在規定時間內啟動。
(8)火工品管理情況。使用煤礦許用火工品規定的執行情況;火工品存儲、使用管理情況。
(9)整頓關閉情況。已決定停產整頓、停產整合和責令關閉的礦井,是否落實了停產期間的安全規定,是否規范嚴格進入了整頓、整合或關閉程序;批準恢復生產后是否執行了相關安全規定;是否存在非法生產、施工情況。
(10)新建技改項目情況。新建、改擴建、技改礦井除前述相關內容外,重點檢查:違法違規建設情況;新建礦井是否存在邊建設邊生產、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內是否存在邊改擴建邊生產現象。
(二)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
1.礦山生產企業
(1)爆破作業、爆破安全距離符合《爆破安全規程》要求情況,落實爆破作業設計和作業規程、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的預防措施以及推廣中深孔爆破技術情況;爆炸物品的儲存、購買、運輸、使用和清退登記制度等落實情況。
(2)露天礦山自上而下分臺階開采,臺階高度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生產暫行規定》要求情況;露天邊坡穩定性定期監測情況;深凹露天采場配備專用防洪設施情況;排土場截洪、防洪和排水設施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落實情況。
(3)地下礦山有兩個獨立的、直達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產水平(中段)和采區(盤區)至少有兩個能行人的安全出口情況。
(4)地下礦山采礦作業掘進、運輸、提升、通風、防排水、頂板管理、地壓監控、供電、爆破等環節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險源登記、監控情況。
(5)地下礦山建立機械通風系統及安全管理制度的情況;風質、風量、風速滿足安全生產需要和規程要求的情況。
(6)地下礦山采空區管理制度、采空區處理方案的制訂和貫徹落實情況,防止人員進入采空區、已關閉廢棄礦井的措施落實情況。
(7)地下礦山頂板管理制度、對頂板不穩固的采場監控手段和處理措施的落實情況;圍巖松軟不穩固的回采工作面支護措施落實情況。
(8)地下礦山落實防范水害制度,查清采空區及廢棄井積水的情況;制訂防洪、防透水措施和應急預案及落實情況。
(9)是否存在超層越界、亂采濫挖等違法違規行為。
2.尾礦庫
(1)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情況。
(2)已投入生產運營的尾礦庫無正規設計或者資料不全的,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補充設計或補齊必要的資料等情況。
(3)按照設計要求組織生產運行、按照規定編制年度尾礦排放作業計劃及落實情況;是否存在危害尾礦庫安全的違規設計、超量儲存、超期服役等情況。
(4)從事尾礦庫放礦、筑壩、排洪和排滲設施操作的專職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5)尾礦筑壩有足夠的安全超高、沉積干灘長度和下游壩面坡度,尾礦壩灘頂滿足生產、防汛、冬季冰下放礦和回水的要求情況。
(6)防洪渡汛主要措施、應急預案、物資器材準備工作情況,對尾礦壩下游居民區或重要設施實施有效監控情況。
(7)尾礦再利用情況。對于在用尾礦庫回采再利用和閉庫后再利用的尾礦庫,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履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批手續的情況。
(8)尾礦庫區內是否存在從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礦庫安全的情況。
(三)冶金、有色企業
1.《煉鐵安全規程》、《煉鋼安全規程》、《軋鋼安全規程》、《煤氣安全規程》等冶金、有色行業相關安全規程的執行情況。
2.冶煉、鑄造等生產環節起重、吊運鐵水、鋼水、銅水、鋁水等金屬重包的專用設備情況,包括設計單位資質、設備選型配套、設備生產企業資質,制造安裝符合規范要求情況。
3.起重、吊運等危險性較大設備的日常操作、維護、檢修、檢測制度的執行情況。
4.高爐風口平臺、爐身、爐頂、熱風爐等區域煤氣泄漏、冷卻壁損壞、爐皮開裂、爐頂設備裝料系統等重大危險部位和區域檢查情況。
5.轉爐、精煉爐、均熱爐的爐體冷卻、傾翻、煙氣回收等工藝環節情況;煤氣生產、儲存、輸送環節防止煤氣泄漏、中毒、應急等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煤氣監控和防護設施的配置和運行情況。
6.冶金、有色金屬冶煉過程和生產環節中涉及的氧氣、氫氣、二氧化硫、氮氣、氯氣、氨氣等氣體生產、儲存、使用過程中,中毒、窒息、爆炸等相關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各種監控和防護設施的配置和運行情況。
7.冶金、有色金屬生產過程中涉及高溫、高壓、強堿、強酸環節,爆炸、燒燙傷、中毒、外泄等相關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各種監控和防護設施的配置和運行情況。
8.涂層生產線的涂料等易燃易爆材料的安全管理情況,防范火災、爆炸等事故的措施及落實情況。
9.冶煉鑄造車間嚴格按照規范和要求設計,按照設計布置生產設施,設計、施工變更符合相關規定情況。
10.作業現場防范各類機械事故和人員傷害的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標志、監控報警、聯鎖和自動保護裝置情況。
(四)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
1.鉆井、完井、試油和修井等作業過程防井噴措施的落實情況。井場布局,井控設計,防噴器、節流壓井管匯的配套,起、下鉆操作,泥漿密度監控,壓井材料儲備,人員井控培訓等情況。
2.含硫油氣井硫化氫防護措施的落實情況。硫化氫防護標準的宣傳貫徹,地質、鉆井工程的設計,井控裝置、井下工具、地面設施的選材;硫化氫探測、報警、防護設備和點火器材的配備,作業人員防硫化氫培訓等情況。
3.油氣處理、輸送等過程的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站場位置、管道路由、防火間距的設定,泄壓放空設施、消防設施、防爆工具的配備使用,防雷防靜電措施的落實,管道的定期監測等情況。
4.動火作業、起重作業、高處作業、舷外作業、臨時用電、受限空間作業、平臺起浮拖航作業等環節的管理情況,包括作業許可、安全防范、現場監控等情況。
5.重大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井場安全距離是否符合要求;管道打孔盜油的防范、占壓管道的治理情況;超期服役設備的更換情況;人工島、通井路高程是否符合要求等情況。
6.海上石油設施的建造和運行管理情況。第三方檢驗機構的選擇,設計審查的備案,建造過程的監理,設施結構、鉆井、采油和消防、救生等專業設備的檢驗等情況。
7.海上石油設施勞動定員的設置與管理情況。設施崗位的設定,外來人員的登記和監控,勞動定員逐步減少的措施等情況。
8.防井噴、防硫化氫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落實,物資儲備,企地聯合培訓演練的情況;海上石油消防、救生和逃生定期演練,防臺風防風暴潮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和落實情況。
(五)化工生產經營企業
1.化工和涉及化工生產的醫藥生產企業
(1)生產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時不符合項的整改情況;重要生產車間、原料產品庫區、供電供水等重點單元的安全生產狀況。
(2)工藝技術管理制度、儀表聯鎖管理制度、設備維護保養管理制度制訂和執行情況;工藝技術是否合規,操作條件是否合理,主要聯鎖自動保護設施是否正常,反應器、分餾塔、重要機組、專用設備以及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重要設備的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3)生產裝置正常開停車和緊急停車安全規程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開車前和停車后確認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
(4)在檢修、維修作業中,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破土作業、起重作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等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在生產和施工作業中,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情況。
(5)防雷電、防汛、防臺風、防建筑物倒塌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實情況。
(6)企業是否建立了應急救援隊伍,或與當地大企業、與地方政府建立了應急救援合作關系;化工企業事故狀態下防止"清凈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實情況,是否設立了污水儲存池及具備污水處理的能力。
(7)崗位操作人員熟練掌握和熟悉本崗位職責、工藝流程、危險及有害因素、工藝技術指標、操作規程、設備儀表的使用、應急處置方法的情況,嚴格執行企業巡回檢查制度的情況。
(8)新建項目的立項審批、安全設施審核情況,設計和施工單位的資質情況;項目的竣工驗收、正在試車投料和試生產項目的安全措施制訂和落實情況;化工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基礎設施建設的落實情況。
2.化工經營企業
(1)銷售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是否存在超許可經營范圍現象,是否嚴格執行"一書一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制度。
(2)銷售劇毒化學品的企業是否查驗、登記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運輸車輛安裝的安全標示牌。
(3)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安全距離、消防設施、應急預案和應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儲罐區是否建立了罐體定期檢查制度、操作規程并嚴格執行;儲罐是否裝備液位高低報警,是否存在超儲現象,儀表、安全附件是否齊全有效;防雷、防雨、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實。
(4)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是否取得運輸資質,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是否取得上崗資格證;運輸車輛、罐車罐體和配載容器是否取得檢測檢驗合格證明,車輛二級維護制度和定期檢驗制度執行的情況;運輸車輛配備應急處置器材和防護用品情況;運輸車輛安裝的安全監控車載終端(GPS和行駛記錄儀等)以及標志燈、標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承運劇毒化學品車輛是否載明品名、種類、施救方法等內容,是否攜帶運輸通行證,按照指定的路線、時間和速度行駛。
3.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
(1)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特別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和液化天然氣充裝單位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制訂和執行情況,充裝車輛資質、安全狀況查驗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嚴禁超量裝載規定落實情況,操作人員取得上崗證的情況。
(2)可燃氣體充裝設備管道靜電接地情況,裝卸軟管每半年進行水壓試驗的情況,充裝設備的儀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齊全有效;液化氣體充裝站是否采取防超裝措施;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充裝站是否配備有毒介質洗消裝置,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備和使用情況。
(3)對證明資料不齊全、檢驗檢查不合格、罐體內殘留介質不詳和存在其他可疑情況的罐車嚴禁充裝的規定落實情況。是否向駕駛員和押運員說明充裝的危險化學品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生產企業的聯系方式等,是否向押運員提供危險化學品信息聯絡卡。
(六)煙花爆竹企業
1.生產企業在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企業在申領經營許可證時,對安全評價報告指出的不符合項整改情況以及安全檢查督查提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2.生產企業生產工藝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92)、生產作業符合《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89)、產品符合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產品種類的情況;重點檢查"四超一改"(超品種范圍、超能力、超人員、超藥量,擅自改變工房用途)問題。
3.生產企業是否存在違規使用氯酸鉀等禁用、限用藥物生產煙花爆竹問題,購買和使用氯酸鉀登記制度執行情況。
4.生產企業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作業人員培訓并經安全監管部門考核的情況。
5.在高感度工房室溫超過32℃、一般工房室溫超過35℃、大雷暴雨時,煙花爆竹生產企業落實停止生產規定的情況。
6.批發企業負責人、管理人員、保管員培訓考核情況;倉庫內外部安全距離、疏散條件、庫房布局、建筑結構、防爆、防雷、防靜電、消防等安全設施以及電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牌等符合有關標準的情況;倉庫是否存在超儲現象;執行流向登記制度、建立記錄檔案的情況,是否存在采購和銷售含氯酸鉀等違禁藥物的產品及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等問題。
7.煙花爆竹長期零售點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專人負責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安全距離、安全通道、零售場所的面積、消防設施等是否符合標準規范要求;是否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的或超標準的煙花爆竹等情況。
(七)建筑施工企業
1.企業依法取得施工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企業依法進行建筑施工活動的情況以及遺留問題的整改情況。
2.工程的總承包企業、分包企業及工程監理單位等的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
3.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施工現場腳手架、基坑支護與模板工程、"四口、五臨邊"、高邊坡、物料提升機及施工外用電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護與管理符合標準規范的情況。施工作業人員人身安全防護、勞動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
4.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施執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的情況。
5.施工現場起重、吊裝設備及機具的安全檢測檢驗合格情況,以及塔吊、物料提升機等安裝、拆除方案的制訂及使用情況。
6.腳手架的設計、制造、搭設、使用、管理和維修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情況。
7.高大模板支撐體系、長大隧道、高大橋梁等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制訂及專家組論證和審查情況。
8.長大隧道施工的地質超前預報、洞內通風、鉆爆設計和爆破器材的管理、圍巖變形監控量測及初期支護、二次砌襯、防水堵漏等工作落實設計方案和有關標準規定情況;預防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和其它有害放射性元素措施的落實以及應急救援預案的審查和演練情況。
(八)民爆器材生產企業
1.企業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能力和年度生產計劃組織均衡生產情況,對超員、超量、超產、超時"四超"行為的控制情況。
2.企業基礎管理和基層現場管理工作達標情況;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檢查方法-檢查表法》的檢查合格情況。
3.對*年以"四超"專項整治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生產大檢查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安全評價報告中指出的不合項整改落實情況。
4.按照《工業炸藥生產線電子監控系統設置安全技術條件(試行)》的要求,工業炸藥生產線儀表裝置自動監控和安全連鎖、人機視頻控制和電子監控系統落實情況。
5.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管理規程》的要求,清理危險品存放情況,不同品種不應同庫存放的必須分開儲存、完善監管及巡回檢查制度的落實情況。
6.企業外部安全距離符合要求情況;企業工房、庫房定員定量標識及控制落實情況;生產線電氣設備接地和工房防雷設施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
7.主要設備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帶病運行情況;安全防護設施是否可靠、有效。
(九)電力企業
1.發電企業
(1)特種設備和壓力容器的安全質量檢驗檢測、維護管理和鑒定等情況。
(2)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測、補強加固和缺陷處理情況。
(3)并網電廠涉及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監控系統、勵磁系統和調速系統、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等設備的安全運行、維護情況。
(4)火災報警系統、滅火系統、安全出口、廠內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情況。
(5)預防惡劣氣候等自然災害和迎峰度夏措施落實情況。
2.電網企業
(1)電網一次、二次設備的安全運行、維護情況。
(2)防火、防雷電設施的配備、使用和維護情況。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全國、全省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按照平涼市環保局等9部門《關于深入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的通知》(平環發〔20__〕45號)文件要求,我縣從6月1日開始,至6月底結束,集中1月時間,在全縣范圍深入開展了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的自查活動,較好地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環保專項行動自查工作開展情況
圍繞解決影響礦區環境安全的突出問題,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正確處理發展與資源、環境之間的關系,嚴格按照環保專項行動實施方案,深入開展違法排污企業專項整治活動,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主要做了以下幾方面工作:
1、加強領導,靠實責任。環保專項行動是解決突出環境問題、維護群眾環境權益、保障群眾健康的重要措施。省、市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電視電話會議之后,縣政府高度重視,及時召開專題會議,對全縣開展環保專項行動進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成立了華亭縣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環保局,負責方案制訂、人員抽調、情況收集、督查檢查等工作。通過優化實施方案,層層分解任務,逐級靠實責任,切實做到了認識到位、行動到位、措施到位,為扎實開展環保專項行動提供了強有力的組織保證。
2、強化宣傳,營造氛圍。充分發揮輿論先導作用,堅持把強化宣傳作為抓好環保專項行動的基礎,在“6·5”世界環境日期間,縣上組織環保執法人員,采取上街宣傳、定點播音、現場咨詢等形式,深入開展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環保法律、法規為主要內容的環保專題宣傳教育活動,在縣城主街道懸掛宣傳橫幅12條,散發宣傳資料3000余份,辦宣傳專欄10期,制作電視宣傳字幕3條,并在縣電視臺進行連續播放。同時,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的職能作用,積極暢通監督投訴渠道,鼓勵群眾舉報環境違法問題,有效落實環境保護社會監督員制度,進一步增強了礦區企業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環保意識和安全意識,形成了人人愛護環境、企業重視環保的社會氛圍。
3、突出重點,全面自查。一是對飲用水源地進行了檢查。經過自查,我縣西華、北河、南川、石堡子四個集中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沒有污水排放口,周圍沒有雜物或畜禽糞便堆放,沒有危害群眾飲用水安全的排污行為。二是對重點排污企業進行了全面檢查。縣境內17戶煤礦企業、1戶水泥制造企業、2戶冶煉企業和1戶電瓷企業中,除豫華冶金爐料有限責任公司的1臺6300KVA硅錳鐵合金爐和樂華冶化有限責任公司的1臺18000KVA電石爐配套環保治理設施正在建設、污染物不能達標排放(2臺爐子已于20__年4月27日進行關停)之外,其余企業均安裝了污染處理設施,產生的廢水、廢氣、噪聲、固體廢物等全部達標排放,沒有發現違法排污現象。另外,我縣也沒有石油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三是對重點建設項目進行了檢查。在建設項目中,樂華冶化有限責任公司雖然辦理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但未嚴格執行環評手續的規定,配套的環保治理設施尚未建成已投入試生產,“三同時”落實不到位。晨化公司未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和“三同時”制度,已投入試生產。四是對重點區域進行了自查。縣境內沒有自然保護區,也沒有造紙、制革、淀粉加工、鉛鋅選礦等企業。建材、基礎設施建設、煤炭采掘、農業產業開發及畜禽養殖等行業污染物排放都能夠穩定達標,六個限期治理項目除東華鎮煤礦廢水治理項目和陳家溝煤礦廢水治理項目尚未開工建設外,山寨煤礦廢水治理工程已完成主體工程,正進行組織驗收。硯北煤礦廢水治理工程、東峽煤礦廢水治理工程、縣城華硯供熱中心擴建工程全部開工建設。
4、細化措施,邊查邊改。在這次專項行動自查工作中,我們對石堡子工業開發區豫華冶金爐料有限責任公司3臺1800KVA鈦合金爐屬于國家明令淘汰廢毀的爐型,1臺6300KVA硅錳鐵合金爐和樂華冶化有限責任公司的1臺18000KVA電石爐這5臺爐子于20__年4月26日已責令全部關停。晨華公司正在積極整改之中。
二、存在的問題
自查工作中,我們將東華鎮煤礦廢水治理項目、陳家溝煤礦廢水治理工程、豫華冶金爐料有限責任公司、樂華冶化有限責任公司、晨化公司作為環保治理重點單位進行掛牌督辦,切實增強了排污企業的環保意識和法制意識,使自查工作真正取得了實效,但是也存在一些突出困難和問題,主要是:一是樂華冶華有限責任公司雖然辦理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但未嚴格執行環評手續的規定,1臺18000KVA電石爐配套的環保治理設施尚未建成已投入試生產,存在先污染后治理的行為。二是豫華冶金爐料有限責任公司3臺1800K
VA鈦合金爐屬于國家明令淘汰廢毀的爐型,1臺6300KVA硅錳鐵合金爐配套的環保治理設施正在建設之中,尚未通過驗收。三是晨化公司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和“三同時”制度落實不到位。四是東華鎮煤礦廢水治理項目、陳家溝煤礦廢水治理工程按目標責任書在20__年8月必須完成治理任務,止目前尚未開工建設。對于以上問題,我們將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執法力度,盡快加以解決。
三、下一步打算
在今后工作中,我們將嚴格按照省、市關于深入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的目標要求,進一步優化方案,靠實責任,強化措施,狠抓落實,確保環保專項行動真正取得實效。重點抓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是對樂華冶化有限責任公司、豫華冶金爐料有限責任公司加大監管力度,通過整改,配套環保治理設施,并經省、市、縣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產。
二是督促東華鎮煤礦廢水治理項目和陳家溝煤礦廢水治理工程盡快開工建設。
三是責令晨華公司停產整頓,按程序補做環評手續,限期落實環保設施。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落實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和非煤礦山企業的責任,徹底取締應關未關的非法生產礦點,依法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山,依法停產整頓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非煤礦山,扎實推進非煤礦山整合重組,進一步規范非煤礦山開采秩序,提高產業集中度,提升技術裝備水平、抗災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促進全區非煤礦山安全健康發展。
二、工作原則
(一)嚴格標準、依法整頓。專項行動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要求開展,嚴格執法,強力推進。
(二)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各鎮人民政府、區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整頓關閉措施,區深化非煤礦山整頓關閉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給予分類指導。
(三)淘汰落后、提高素質。進一步淘汰規模小、裝備技術落后、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山,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三、工作重點
(一)依法依規關閉下列非煤礦山
1、未依法取得地質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等相關證照,擅自從事礦產資源勘查或開采的;
2、已吊(注)銷證照應關未關或關閉后反彈的;
3、取得采礦許可證但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及排污許可證,違法組織生產被依法查處后拒不按要求整改的;
4、年生產規模5萬噸以下(不含5萬噸)的石灰巖及建筑石料小采石場(以采礦許可證為準),以及其他未達到國家規定的礦種最小開采規模且通過整合、技改仍不能達到要求的;
5、超深越界開采拒不退界的、同一非煤礦山1年內有兩次以上(含兩次)超深越界開采行為的,或在國有或國有控股大礦范圍內超深越界開采并嚴重威脅大礦安全的,以及證照到期、資源枯竭且無法擴界的;
6、資源整合礦山設計不予利用的礦井;
7、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
8、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被依法責令停產整改,逾期不整改的;
9、被責令停產整頓,拒不執行監管指令,擅自組織生產的;
10、未經審批擅自再利用尾礦的尾礦庫;
11、未取得營業執照的;
12、《先導區核心區礦山整頓關閉實施方案》(政辦函[]111號)中所提出應關閉的非煤礦山。
(二)依法依規停產整頓下列非煤礦山
1、采礦許可證或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排污許可證等相關證照過期的;
2、具有采礦許可證但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排污許可證的;
3、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已經納入資源整合范圍的;
4、存在多個開采主體,嚴重影響安全生產的;
5、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含資源整合礦山)未依法履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驗收程序,違法建設、生產的;或者不按規定進行建設施工,以采代掘的;
6、未采用分臺階(分層)開采的露天礦山;未實現機械通風的地下礦山;不按設計要求開采,且存在大范圍采空區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地下礦山;各中段、采場沒有兩個安全出口的地下礦山;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水情不清且未采取有效探放水措施的地下礦山;其它安全隱患比較嚴重需要進行停產整頓的非煤礦山;
7、發生生產安全死亡責任事故的;
8、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排放尾礦的尾礦庫;壩體超過設計壩高、超設計儲存尾礦、超量排放尾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尾礦庫。
停產整頓的非煤礦山在整改作業中要嚴格控制作業人數,最多不得超過9人,每個采掘工作面不得超過2人,否則,視同違法生產,從嚴查處。
四、工作步驟
專項行動分四個階段實施。
(一)宣傳發動階段(4月15日前)
研究制定并專項行動工作方案,召開全區專項工作會議進行動員和部署,落實責任,明確目標。各有關鎮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研究制訂具體工作方案,成立領導小組,召開動員大會。區、鎮兩級政府廣泛宣傳、深入發動,為開展專項行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二)排查摸底階段(4月15日—4月30日)
區直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對區域內非煤礦山及尾礦庫進行全面排查,提出需依法依規關閉和停產整頓的非煤礦山及尾礦庫名單。
1、各鎮人民政府對12類應依法依規關閉對象中的第1、2、12類,提出轄區內擬關閉名單報區國土分局審核確認。
2、區國土分局對12類應依法依規關閉對象中的第1、2、4、5、12類,提出擬關閉名單報區人民政府。
3、區安全監管局對12類應依法依規關閉對象中的第3、6、7、8、9、10類,提出擬關閉名單報區政府。其中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區環保局提出擬關閉名單報區人民政府。
4、區安全監管局依法依規對8類應停產整頓的對象下達停產整頓通知,其中采礦許可證、營業執照過期的分別由國土、工商部門下達停產整頓通知,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或排污許可證過期的由環保部門下達停產整頓通知。
5、區工商分局對12類應依法依規關閉對象中的第11類,提出擬關閉名單報區政府。
6、4月中上旬,市深化非煤礦山整頓關閉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將對重點區、縣(市)和重點礦區派工作組,重點督辦排查摸底和“打非治違”工作,加強對整頓關閉工作的定點指導。其中,市國土資源局牽頭,負責對我區范圍礦區的重點督導。
(三)全面實施階段(5月1日—8月10日)
1、對非法開采的非煤礦山,區、鎮兩級政府組織力量,于4月30日前,按照“六條標準”(切除電源、收繳火工品、拆除設備、炸毀井筒、遣散人員、恢復地貌)依法依規取締關閉到位。
2、對應予關閉的非煤礦山,區政府在收到報告后7日內作出關閉決定,并在相關媒體上公告關閉名單,同時抄送上一級頒發有關證照的部門,并報市深化非煤礦山整頓關閉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土、安監部門及時吊(注)銷有關許可證;工商部門依法責令辦理變更、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公安部門要對其實施停供民爆物品審批,收繳剩余民爆物品,回收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電力部門要切斷電源,停止電力供應。8月15日前,區、鎮兩級政府對應關閉的非煤礦山要按“六條標準”關閉到位。
3、對停產整頓的非煤礦山,各鎮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落實停產整頓責任人和措施,相關部門暫扣證照、跟蹤督查,確保停產整頓到位。按規定程序驗收合格后,返還證照,恢復生產。停產整頓期間,企業按整改要求實施安全隱患整改確實需要民爆物品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對整頓礦山限量供應民爆物品的計劃,嚴格實行民爆物品限量審批,并對儲存民爆物品的倉庫進行經常性檢查,防止非法買賣民爆物品行為發生。
4、8月10日前,區國土分局會同區安全監管局,提出資源儲量相對較少且無法擴界的非煤礦山名單報區政府,由非煤礦山企業與區政府簽訂限期關閉及限期內發生死亡事故立即無條件關閉協議后,有關部門核發(或延期)相關證照恢復生產,到期后堅決關閉。
5、成立由區深化非煤礦山整頓關閉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區委督查室、區政府督查室、區監察局為成員單位的督查組,通過隨機檢查、重點抽查、跟蹤檢查以及地區間互查等方式,加強督促檢查和工作指導,及時發現整頓關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并通報有關部門認真研究解決,積極探索建立完善效機制,推動整頓關閉工作向縱深推進。
(四)檢查驗收階段(8月10日—9月30日)
1、8月10日起,各鎮組織對本區域內非煤礦山關閉和停產整頓情況進行自查,并于8月20日前將自查情況報區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2、區政府組織對區內非煤礦山關閉和停產整頓情況進行復查,并于8月31日前將復查情況報市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3、9月1日起,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專項行動進行全面檢查驗收,并將檢查驗收情況報省深化非煤礦山整頓關閉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縣(市)政府,為檢查驗收不合格單位:檢查驗收、群眾舉報、督查督辦發現存在2處非法生產礦點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的區、縣(市)政府;專項行動期間因非法生產引發2起以上一般事故或發生較大事故的區、縣(市)政府。
4、迎接省、市深化非煤礦山整頓關閉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對驗收工作的督查和重點抽查。專項行動結束后,將非煤礦山深化整頓關閉工作情況列入對各鎮政府和部門年度安全生產評先考核的重要內容,并將在本次專項行動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報省、市深化非煤礦山整頓關閉專項行動領導小組予以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
區政府成立劉立同志任政委,吳江同志任組,為副組,區國土分局副局尹家倫、區公安分局治安一大隊副大隊高飛翔、區監察局副局、區環保局副局劉熙靖、區城管綜合執行大隊常務副大隊劉青輝、區安全監管局副局吳浪、區工商分局副局文國良、城西供電局副局楊杜及四鎮分管國土、安全生產的副職為成員的專項行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安全監管局。各鎮政府要相應成立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專項行動在區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區深化非煤礦山整頓關閉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負責統一部署、指導協調和督查驗收,由有關鎮政府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二)嚴格責任追究
1、凡應關閉礦山而未采取關閉措施的,有關部門依法對企業負責人從嚴追究責任,或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罰。
2、相關部門和鎮政府應查清情況列出名單而未落實,致使非法生產企業(單位)存在的,將嚴格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3號)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3、對整治不力、工作滯后、問題突出的鎮政府,由區深化非煤礦山整頓關閉專項行動領導小組通報批評,重點督辦。凡經區深化非煤礦山整頓關閉專項行動領導小組檢查驗收不合格的,鎮政府主要負責人要向區政府作出書面檢查,限期整改到位。凡在專項行動中整治不力、失職瀆職、循私舞弊的工作人員,一律按干部管理權限嚴肅查處。
(三)注重部門配合。各有關職能部門要注重配合、加強協調,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國土部門在審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辦理《采礦許可證》延續或變更登記手續時,對礦區情況復雜、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征求安監部門的意見。公安部門在審批發放火工品時,應將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作為前置條件。要建立國土部門、公安部門和安監部門礦山行政許可信息情況通報機制,加強溝通和配合,從源頭上把好安全準入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