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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醫療事故的處理方式范文

        醫療事故的處理方式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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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醫療事故的處理方式范文

        關鍵詞 醫療糾紛 仲裁

        醫療工作是一項技術性強、風險性大的復雜工作。由于醫院管理水平高低有別,醫生的水平參差不齊,醫護人員的職業道德及責任心不同,醫療后果的難以預測等因素,使得在醫療過程中經常發生對病人不利的損害結果。同時,由于患者及其家屬對醫療知識了解程度的不同和對醫療風險程度的估計不足,總是抱有很高的期望值,一旦發生不可預見的后果,往往認為是醫院或醫護人員沒有盡心盡力,甚至認為是醫護人員的責任事故。這些因素導致醫療糾紛時有發生。

        醫療事故的頻繁發生,不僅給患者及其家屬帶來巨大的身心損害,而且導致醫患關系緊張,甚至引發社會矛盾。因此,如何處理因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已經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長期以來,我國解決醫療糾紛主要有三種途徑,即醫患雙方協商解決、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和訴訟。國務院2002年4月頒布的行政法規《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解決醫療糾紛方式,仍停留在《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三種方式上。醫療糾紛的處理一直是困擾是我國衛生界的一大難題。筆者對醫療糾紛的處理方式進行了調查,基于當前醫療糾紛的實際情況,在研究我國的《仲裁法》、勞動仲裁制度的基礎上,對于建立醫療糾紛仲裁制度作如下探討。

        1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解決醫療糾紛方式的局限性

        筆者通過發放100份患者問卷和100份醫生問卷,就醫患雙方對醫療事故處理方式的看法進行了一定的調查。患者在醫療糾紛發生后傾向于采取的處理措施(多選)見表1。

        醫生在醫療糾紛發生后傾向于采取的處理措施(多選)見表2。

        而在實踐中就醫療糾紛處理方式(單選)見表3。

        這些數據說明,在醫療糾紛發生以后,醫患雙方對于糾紛的解決方式存在很大差異。患者傾向于找醫院領導求助,其次是找律師或法院幫忙,再次是向新聞媒體反映,再是找政府解決;醫院則傾向于進行技術鑒定,其次是訴訟,再次是協商經濟補償,再是讓上級行政單位協商;而在實踐中大多數情況下是通過協商獲得經濟補償。究其原因,筆者認為是因為患者和醫方占有不同的社會資源,患方明顯在技術上較醫院處于劣勢,而在媒體報道方面則處于優勢,那么,新《條例》規定的三種方式是否能夠有效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呢?筆者認為這三種方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仍有不足之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1 協商和解的方式不利于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醫療單位愿意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原因之一是寧愿“花錢買平安”,以減少萬一敗訴時在社會上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之二是減輕善后工作的難度等,患者一方則為了多得到經濟補償。協商和解決的賠償標準不統一,容易造成病人之間的攀比,要價越來越高,醫院難以承受,而導致矛盾激化,擾亂醫院正常工作秩序。再者,協商和解容易掩蓋錯誤,甚至犯罪行為,許多有嚴重失職行為的醫療事故,通過“協商和解”的方式解決,可以既不鑒定,也不定性,醫療單位不從中吸取教訓,當事人也不承擔責任,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1.2 衛生行政部門處理不利于保護患方的合法權益

        行政處理醫療糾紛的權力機構基本是醫療單位本身和醫療單位的領導機關。在行政處理醫療糾紛中,處理糾紛的權力機構多從本位主義出發,首先考慮如何保護自己的醫護人員和如何維護醫療單位的經濟利益。難以避免發生“同行相親”、“隸屬偏袒”等問題,容易造成處理結論的失真,病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1.3 法院處理有一定的局限性

        醫生是一種技術性非常高的職業,非經專業訓練難以對專業問題得出客觀科學的評價。法官由于不懂醫,處理醫療糾紛不可能得心應手,醫患雙方的權利無法得到充分保證。部分患者甚至對判決結果不滿意,因而砸毀醫院設施或毆打醫務人員。更多的情況下,由于法官不懂醫療行業的特殊性,而做出不公正判決,從而挫傷廣大醫務人員的積極性,不利于衛生事業的發展和切實保障醫務人員履行職責的合法權益。

        2 仲裁解決醫療糾紛的優越性

        仲裁是一種最為重要的訴訟外解決

        爭議的方式,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并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方法和方式。醫療糾紛仲裁,則特指醫療糾紛仲裁機構根據醫療糾紛的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請求為解決醫療糾紛,依法審理、調解、裁決等居中公斷的執法行為。仲裁解決醫療糾紛的優越性主要體現在:

        2.1 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醫療糾紛具有公正性、權威性

        仲裁機構具有民間性質,獨立于行政機關,仲裁員是兼職的,不屬于仲裁機構,可以避免行政干預、長官意志;仲裁沒有級別和地域管轄,當事人可以在全國范圍內選擇自己依賴的仲裁機構,能夠避免“人情”等不公正因素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仲裁員從公道正派的專業人員中選聘,有著嚴格的條件,素質高、作風正、令人信賴;仲裁的一裁終局體現了權威性。

        2.2 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醫療糾紛能有效克服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時專業知識的局限性

        醫療糾紛常常涉及復雜的醫學知識和法律問題。法官由于受醫療學專業知識的局限,難以深入其中,可能影響公正裁判。而醫療仲裁機構具有分專業的仲裁員,仲裁員一般都是醫學專家、法學專家、醫療管理專家,能保證仲裁的專業性和權威性。

        2.3 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醫療糾紛具有保密性,有利于緩和社會矛盾

        醫療糾紛案件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一些新聞媒介很是熱衷于報道、曝光,且過分側重反映患者方面的要求,對于案件的處理過程和結果,部分報道未能實事求是而是作出自認為正確的判斷和結論,誤導公眾,激化了社會矛盾,甚至或多或或少地影響了法官的公正裁判。而醫療糾紛仲裁一般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仲裁的整個程序和裁決也不公開,仲裁機構成員和仲裁員以及當事人均賦有保密義務。整個仲裁過程很少受到外界干擾,這樣可以給當事人,尤其是醫方“留點面子”,減輕其怕在聲譽上可能受到負面影響的顧慮,也保護了患者的隱私權,醫患雙方可以在一個和諧的氛圍中,平息紛爭、化解矛盾,促使爭議得到公正、徹底解決。這對于維護社會穩定,緩和社會矛盾有積極的作用。

        2.4 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醫療糾紛具有快捷性、經濟性

        醫療糾紛仲裁制度可規定審理的期限,實行一裁終局制,即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醫患雙方不能就同一糾紛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不能就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或上訴。這充分體現了仲裁方式快捷性的優點,克服了以往處理醫療糾紛存在的久拖不決、攪鬧醫院、無理纏訟的不良現象。由于時間上的快捷性,費用也就相應的節省;由于一裁終局制,無需多審級收費,所以仲裁收費一般比訴訟收費低。

        3 仲裁解決醫療糾紛的可行性

        《仲裁法》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第3條規定:“下列規定不能仲裁:①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②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醫療糾紛能否仲裁就要看是否符合上述條件。

        (1)分析醫患雙方是否符合仲裁的主體資格,即是否屬于平等主體。從表面來看,由于醫患雙方所擁有的醫學知識和技術存在很大差異,醫患雙方是服務與被服務、主動與被動的“不平等”關系,但這種不平等只是形式或表面的不平等。事實上,醫患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為醫患雙方一方出錢,一方提供勞務,這樣為了實現治愈疾病這一共同目標,在法律地位這一實質問題上是平等的。作為法律關系的參加者,患方有獲得必要醫療服務的權利,相應的,醫方有提供必要醫療服務的義務。但同時醫患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性存在的特殊性,它還受到人道主義和社會公德的約束。

        (2)分析醫療糾紛是否屬于“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行政爭議是指行政機關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與相對人之間發生的爭議。顯然,在我國醫院不屬于行政機關,患者是非行政管理相對人,醫患之間的醫療糾紛不屬于行政爭議,也就不是依法“應當”由衛生行政機關處理的爭議。

        (3)對醫療糾紛而言,絕大多數都是涉及與醫療活動有關的財產權益糾紛,特別是在發生醫療事故后的補償或賠償問題。醫療糾紛的性質是民事索賠居多,屬于財產權益糾紛。醫療糾紛是可以用仲裁的方式加以解決。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建立醫療糾紛仲裁可以解決醫療糾紛處理的現狀,更好地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逐步形成“依法行醫,守法就醫”的良好醫療秩序,促進醫療糾紛的解決走上法制的正軌。

        參考文獻

        1 黃進,宋連斌,徐前權.仲裁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第2篇:醫療事故的處理方式范文

        醫療糾紛是一個世界性問題。不僅中國等發展中國家有,日、美等發達國家同樣有。美國醫學研究所的報告透露,美國每年約有9.8萬人死于可預防的醫療差錯,遠超過工傷交通事故和艾滋病死亡人數,造成損失高達290億美元。但患者很少選擇暴力解決醫患矛盾,因為法律是解決糾紛的最好途徑。但我以為,刑責治“醫鬧”不但保障不了醫院、醫生安全,還可能讓醫患關系更為惡化。原因并不復雜。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解決醫療糾紛:一是患者和醫院之間協商解決,二是患者將糾紛提交到衛生行政機關處理,三是患者訴諸司法渠道。在這三種處理方式中,由于醫療工作的專業性和信息的不對稱性、醫院與上級衛生行政機構之間的利益紐帶關系,以及患者訴諸司法渠道時所面臨的取證難、鑒定機構的公正性存疑和醫療事故賠償標準較低等原因,患者始終處于醫患關系和利益博弈格局中的弱勢地位。而人們對解決糾紛的態度是一種典型的實用主義邏輯——哪一種方式更有效用,成本更低,更便利,更快捷,就選擇哪一種。是否采取訴訟方式,取決于不同維權方式的收益、成本、效率等方面的比較——不少患者在面臨醫患糾紛時,往往處于弱勢地位,通過醫鬧來引起重視也實屬不得已為之的自救行為。

        當醫鬧尚屬個案的時候,需要反思的首先是醫院;當醫鬧變成普遍現象的時候,需要反思的才是制度。某種程度上說,“醫鬧”的出現,源自患者家屬的需求,而“醫鬧”的興起,則表明原有的權利保障渠道已失效,不能有效保證患者家屬求償權。所以,指望刑責治醫鬧是一廂情愿的。根治“醫鬧”,不僅需要法律,還需要社會各種力量去努力、去維護。

        首先,建立公平獨立的第三方處理體系,減少醫患糾紛處理的復雜性。但必須注意,該第三方處理機構一定不能是任何一級的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也不應隸屬于某一級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該第三方處理機構的運營成本可考慮納入到政府得預算中。該第三方處理機構也可利用典型案例和醫療過失因果分析的統計數據向政府或醫療機構提供一定量的有償服務來彌補經費的不足,差額部分由政府補助。如提供一定量的培訓或出售醫療糾紛的分析報告等。

        其次,建立多種形式的醫患溝通渠道。俗話說:“醫者不可不仁慈,不仁慈則招非。病者不可猜鄙,猜鄙則招禍。”醫務人員應當依法行醫,切實尊重患者和家屬的知情權,與患者和家屬多做溝通、解釋方面的服務。如果有“糾紛”就要在第一時間引導、交流、溝通,告知患者家屬正常處理的程序。如果患者和家屬不鬧,“職業醫鬧”也就失去了生存的土壤。

        第3篇:醫療事故的處理方式范文

        關鍵詞 醫患糾紛 行政調解 制度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The Role of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of Civil Disputes

        ――Medical Dispute as the example

        LEI Xincheng

        (School of 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NCEPU, Beijing 102206)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medical disputes are more and more year after year, medical disputes caused a lot of troubles in the relationship of doctor and patient. What was worse, there have been violence and other events which are difficult to resolve. It has serious impact on medical and health development and social harmony.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as the intervention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in the civil disputes resolution system has incomparable advantages that other solutions don't have. This article set out the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to resolve medical disputes the advantages and existing problems in China, come up with the idea about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system reform and perfection from our national circumstances.

        Key words medical dispute;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system perfection

        當今社會處于深刻的轉型當中,社會利益關系的多元化反映到醫療衛生領域就表現為醫患關系的多元化,醫療糾紛大量出現。醫療糾紛已成為當前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已成為社會不和諧的重要因素。①現行法律中,2002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目前我國處理醫療糾紛問題的主要法律依據。《條例》第4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由此可以得出,我國對于糾紛解決采取的是協商和解、行政調解和民事訴訟三種途徑。行政調解作為其中重要的手段,是醫療糾紛能否得到合理解決的關鍵因素之一,因而要求我們對醫療糾紛調解制度的認識應當辯證客觀。

        1 行政調解解決醫療糾紛的優勢

        醫療糾紛雖有多種爭議處理方式以供選擇,但事實上,在社會中,訴訟并不是解決醫療糾紛最普遍的方式。據調查,醫療糾紛發生后,醫患雙方往往更愿意首先采用調解來解決之間的問題。調解制度之所以受到醫患雙方的歡迎,原因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醫療糾紛調解制度符合我國國情。中國的傳統文化一向宣揚“和為貴”,老百姓“厭訟”、“惡訟”的思想較為普遍,一旦發生爭議,更愿意選擇調解。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調解制度不僅適用在像鄰里糾紛這樣的簡單普遍的民事爭議,而且他更趨于專業化,逐步涉入像醫療糾紛、知識產權等復雜性、專業化的民事案件之中,滿足社會多元化的需要。因此,在中國醫療糾紛調解制度有其存在的社會文化基礎和社會需求。

        (2)行政調解的方式能更有效的解決醫療糾紛的矛盾。衛生行政部門比較了解醫院的業務和實際情況,而且它對醫療機構有管理和協調的權利,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易接受其協調方式,解決糾紛可以做到有的放矢。調解員能在醫患之間曉之以法、明之以理、動之以情,以種種靈活的方法幫助當事人消除隔閡,分析醫療糾紛的癥結所在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所在,提出可供討論的解決方案,并為他們之間開展談判進行協調和疏通,說服雙方當事人做出在現實情況下利益最大化的明智選擇。②

        (3)行政調解程序靈活、效率高、成本低。行政解決在舉證責任、適用規范、運作程序上都具有更強的靈活性,可以克服滯后的法律規范在處理復雜多變的醫療糾紛時的不適應性。同時它也提高了糾紛解決的效率,免去了當事人支付高額訴訟費用的負擔。行政解決機制的引入也能很大程度上減少法院的訴訟壓力,節省司法資源,降低司法成本。如果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處理決定不提出異議,不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復議申請,也不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此時調解即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應當執行。如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處理決定中的有關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③

        (4)行政調解機制滲透的是對“自治”、“協商”的解決糾紛的正當性的追求。作為獨立于民事訴訟之外的糾紛解決方式,行政調解的基本價值取向不同于民事訴訟的以當事人權利為導向,以利益為中心的判斷標準。它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很大程度上依靠當事人自律,在糾紛解決過程中,通過利益與實力的交易和抗衡為當事人意思自治創造了更大的自由空間。④

        然而,行政調解在醫療解決中也存在不足。下面,筆者將對行政調解的弊端做一詳細論述并提出完善的方案。

        2 行政調解解決醫療糾紛的弊端

        (1)醫療糾紛行政調解法律定位不明確,立法范圍過窄,調解機構缺乏積極性。由于目前我國尚沒有專門的法律來規范行政調解行為,學術上對于行政調解的認識也不統一,⑤所以在實踐中行政調解便處于一個“自我發展”的狀態。醫療糾紛的行政調解問題更加突出:第一,行政調解的范圍過窄。嚴格依據《條例》規定則只能調解已經定性為醫療事故的賠償爭議,而現實中這類爭議僅占醫療糾紛中的極少一部分。這樣既不利于患者權益的保護,也為醫療機構規避責任提供了空間。第二,《條例》對調解機構的組成和性質、調解人員的選任、調解的具體規則和時限等重要的程序均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也沒有關于行政調解中行政機關職責的規定,更沒有當調解機構不履行調解職能時當事人救濟問題的規定。立法空白使得行政調解的操作性極差,且賦予行政機關過大的自由裁量權,難以保證調解的公正性和規范性。

        (2)行政調解手段不能滿足患者對公正的追求。由于各種原因,我國衛生行政部門既是醫療衛生行業的監督管理機構,又是醫療系統的主辦機構。根據《條例》的規定,醫療糾紛的行政調解主要由醫療衛生行政部門來主持。因此,衛生行政部門出于行業保護和其他考慮,在處理醫療糾紛的過程中,難免會從本位主義出發,優先考慮保護自己的醫護人員和醫療單位的聲譽及經濟利益,存在“偏袒”或“隱瞞不報”等弊端,導致其權威性在患者(家屬)中大打折扣,公正性令人質疑。即使是無偏袒的行為,但基于行政調解機關的特殊地位,由行政機關做出的處理結論常會被患者或親屬認為有失公正,難以實現他們要求達到的利益。

        (3)醫療糾紛調解制度并沒有真正的實現節省社會資源的功能。在行政調解方式上,當司法機關與衛生行政機構未形成合理協調時,衛生行政處理結果常被法院,從而導致案件解決的拖延。患方往往認為衛生行政部門與醫院是一家,是“老子處罰兒子”,在心理上有抵觸情緒,達成的調解協議也難以得到自覺履行。因此使得醫療糾紛的當事人繼而求助于訴訟手段,這不僅導致當事人先前的成本投入的浪費,而且還要繼續投入時間、金錢等去等待一個結果。此外醫療糾紛本身的復雜性也導致了調解的低效率。醫學作為一門科學,有其自身的特點。在醫療活動中,患者所出現的不良后果到底是由于疾病本身的自然轉歸還是醫務人員的過失造成,現行的調解缺乏高效的事實發現機制。通過調查發現,在患方投訴的醫療糾紛案例中,最終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案例非常少。其原因是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需要耗費較長時間、患方對于現行鑒定體制信任不夠有關。在沒有進行鑒定的情況下,醫患雙方在醫方是否存在醫療過失、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的問題上難以取得共識,由此引起的分歧成了調解的重大障礙。對此,現行調解機制尚沒有辦法進行化解,調解耗時大大延長,調解效率無法提高,行政調解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高效率這一重要價值。⑥

        3 完善我國醫療糾紛行政調解制度

        第一,我國行政調解制度在醫療糾紛領域實施“難”,衛生行政部門積極性不高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先天立法缺陷。筆者認為,首先應當針對醫療糾紛的特殊性進行專門立法,明確行政調解的行政司法法律性質和法律地位,確保“有法可依”;然后,完善現行調解程序,明確規定醫療糾紛行政調解的程序,規范行政調解行為,建立科學便捷的事實發現機制,提高醫療糾紛行政調解的可操作性和科學性。最后拓寬行政調解的適用范圍,把由醫療過失責任引起的除構成醫療事故以外的其他人身損害賠償也納入調解范圍,不必拘泥于糾紛的醫療事故性質。但調解也不是漫無邊際的,對于賠償的數額、賠償方式等可以進行調解,但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不適合調解的,如醫療事故的等級、對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責任認定則不適用調解。

        第二,在對醫療事故爭議進行調解的時候,必須遵循自愿原則、合法合理原則及效率原則,以保障醫療糾紛行政調解的正當性。所謂自愿,一是是否調解要取決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愿,只有雙方都同意調解的才能開始調解,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解,衛生部門不得強迫當事人調解。二是是否繼續調解要取決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愿。在調解已經開始的情況下,任何一方不同意繼續調解,調解人就應當終止調解。另外,自愿還包括是否執行調解協議要取決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愿。任何一方不執行調解協議,該協議就自動失效,調解人不得再強迫當事人執行。所謂合法合理原則,是指醫療糾紛的行政調解必須以合法為前提,即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進行,不得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時,要符合合理性原則,不能違背公序良俗,兼顧雙方利益。所謂效率原則。行政調解本來就具有使醫療糾紛當事人擺脫曠日持久的訴累之優勢,所以其制度設計上在保證合法合理的前提下,要注重行政效率,在費用的收取上要盡量免收或少收,使其真正成為一條高效便民的糾紛解決之路。⑦

        第三,確立中立性的醫療糾紛行政調解主體,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提高醫療糾紛行政調解的公正性和權威性。行政調解的權威性和公信力來源于調解機構的中立性和調解人員的專業性。我們可以在衛生行政部門內部建立專門的調解機構,吸收專業醫師、專業法律人士、社會其他業外人士等參與調解或者設置專業調解員以保證權威性和公信力,真正實現醫療糾紛的分流,真正發揮行政調解的專業性和高效率優勢。⑧

        此外,我們還可以建立醫療行業自治性組織及自律機制,使之承擔起參與醫療糾紛解決的職能。在許多國家和地區,醫療行業自治性組織在解決醫療糾紛方面發揮了明顯作用。一方面,醫療行業自治組織下設專門機構來處理醫療糾紛。例如,日本東京醫師會設立的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就是專門處理醫療事故的醫事仲裁組織。⑨另一方面,醫療行業自治性組織還可代表醫療機構與保險公司訂立責任保險合同,參與調解醫療糾紛等。這些經驗都值得我們借鑒。

        第四,著力構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銜接配合的“大調解”工作體系。三大調解制度各有各的調解領域,各有各的優勢和不足,建立三大調解制度的協調機制對化解沖突、建設和諧社會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我國近年來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各自為政局面比較嚴重、行政調解萎縮、涉訴上訪事件頻繁發生的情況下,更應當加快建立“大調解”工作體系,以避免規則的沖突和保證程序的統一。在新的大調解格局中,由于領導機構統一部署、直接領導和協調,各部門開始形成一種合力,從以追求自身業績和權力為中心轉向注重糾紛解決的社會效果;從原有的獨立并行和相互競爭,轉變為一體化的協調配合;同時,由于強調了各機構的“不錯位、不越位、不缺位”,其各自的相對獨立性也基本得到保障。這種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也從促進醫療糾紛的解決,客觀上能夠使社會公眾及當事人從中受益。⑩

        4 結語

        目前,我國的醫療體制改革還不完善、醫療保障機制還不健全,醫患矛盾日趨激化的現狀已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行政調解制度作為一種非訴糾紛解決機制,其所具有的高效率、專業化等優勢使其成為了解決醫療糾紛的首選方式。而行政調解制度隨著國家法治的不斷進步,在立法和實踐中不斷的改革和完善,使其真正的適用于醫療糾紛的解決,對調和醫患矛盾、建立和諧社會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注釋

        ① 鄧新建.醫療糾紛出現新動向法律如何應對[N].法制日報,2007-07-24(8).

        ② 張虹.論醫療糾紛的調解制度[J].醫學與社會,2006(1).

        ③ 姜柏生.醫療事故法律責任研究[M].江蘇:南京大學出版社,2005:153.

        ④ 張杰.論醫療糾紛的調解機制[D].北京:中國人民大學,2008.

        ⑤ 金艷.行政調解的制度設計[J].行政法學研究,2005(2):78-84.

        ⑥ 舒廣偉.現行醫療糾紛行政調解制度的實證分析――以安徽省某市為例[J].安徽大學學報,2008(11):43.

        ⑦ 曹實.淺談我國醫療糾紛的行政調解制度[J].中國衛生法制,2010(5):58.

        ⑧ 趙云.也談我國醫療糾紛行政調解機制[J].中國衛生法制,2010(2):55.

        第4篇:醫療事故的處理方式范文

        1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解決糾紛方式的缺陷

        2002年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條例》)對醫療糾紛處理設計了3種模式:“醫患雙方協商解決”、“行政調解”和“訴訟”。《條例》實施已有7年,這3種解決方式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1.1 醫患雙方協商解決

        2006―2008年,浦東新區涉及賠償的醫患糾紛共1 525起,其中1 283起(84.13%)由醫患雙方協商解決,但存在問題較多。① 患者及其家屬往往醫學、法律專業知識欠缺,或無法第一時間掌握病歷資料,因此無法獲得對等的協商地位。與醫院進行協商時,院方往往不積極承認錯誤,甚至以居高臨下的姿態與家屬達成和解,常以撫慰金、補償金的方式代替賠償金。② 自行協商簽署的協議法律效力不強,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由于醫患雙方協商的基礎和動機不一致、不對稱、不協調,造成毀約或重新向法院現象屢有發生。③ 協商的辦法難以避免部分患方漫天要價。由于醫療機構和患者方的信息不對稱,加上醫療機構在糾紛處理的某些環節上處置不當,導致矛盾激化,甚至發生“暴力維權”現象。醫療機構為避免醫療秩序被嚴重打亂,往往采取息事寧人的做法,這就易產生“大鬧多給錢、小鬧少給錢、不鬧不給錢”實際效果,也造成類似糾紛不同醫院賠償額度相差數倍的弊病。④ 沒有法定鑒定結論及有關部門的參與,即使與患者達成賠償或補償協議,醫療機構也擔心國有資產流失。

        1.2 行政調解

        以專業化、高效率為特征的行政調解卻日漸式微,未能達到制度設計者預期的目的。浦東新區1 525起涉及賠償的醫療糾紛中,行政調解僅為11起,占0.72%。究其原因:① 醫療糾紛行政調解法律定位不明確,行政調解的范圍過窄。依據《條例》規定只能調解已經定性為醫療事故的賠償爭議;同時《條例》對調解機構的組成、性質、調解人員的選任、調解的具體規則和時限等重要程序均沒有明確規定,也沒有關于行政調解中行政機關職責的規定,更沒有當調解機構不履行調解職能時當事人救濟如何解決的規定[1];加之行政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醫療糾紛的行政調解積極性不高。② 醫療糾紛行政調解主體缺乏中立性,社會認同度較低[2]。根據國務院1994年頒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采取全方位的監督管理。這樣衛生行政部門既是整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機構,又是醫療機構的主辦機構。這種“管辦不分”的體制使得很多患者在與醫療機構發生糾紛時不愿意申請行政調解,其原因就在于認為衛生行政部門是醫療機構的上級,難以公正調解。在部門保護主義及行業本位主義的影響下,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糾紛裁決的公正性也確實令人質疑。根據依法行政的要求,政府的主要精力應當放在加強對醫療行業的監管,加強事前預防,而不是著重事后解決醫患糾紛。③ 醫療機構對衛生行政部門參與處理醫療糾紛心存疑慮。一是發生醫療事故要接受處罰;二是根據2007年實施的《上海市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暫行辦法》,即使不構成醫療事故但在執業行為中存在違規行為也有可能予以扣分處理,這樣不僅影響擴大而且扣滿一定分值將面臨暫緩校驗甚至注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風險。所以一些醫療機構寧可通過訴訟和私了也不愿通過衛生行政部門解決。

        1.3 訴訟途徑

        浦東新區1 525起涉及賠償的醫療糾紛中,經訴訟途徑解決的有109起,占7.14%。訴訟途徑解決醫療糾紛也面臨諸多問題:① 訴訟成本高、周期長和剛性化,訴訟中醫患關系往往進一步破壞,影響社會和諧。② 醫患雙方的隱私權得不到保障。③ 當訴訟不是被作為糾紛解決的最終途徑,而是被普遍作為第一甚至唯一的選擇時,糾紛解決的成本和效益凸現出來。國際上公認,裁判是一種很奢侈的糾紛解決方式。當基層糾紛得不到及時處理,當事人又不能接受司法處理結果時,就不可避免地出現申訴、上訪。近幾年涉法涉訴的醫患糾紛中部分無理纏訴者獲得了額外利益;另一方面,在司法終局裁決之后,再增設行政性救濟手段,不符國際公認的司法是糾紛解決的最后一道屏障的法治原則,有損法律的權威性。

        2 醫療責任保險化解醫患糾紛的局限性

        2002年,上海率先實行醫療事故責任保險制度,引入保險機制介入醫患糾紛與醫療事故的處理工作。2007年8月,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國保監會發出通知,為充分發揮醫療責任保險在化解醫療風險、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構建和諧醫患關系和促進醫學科學發展等方面的作用,要求各級衛生、中醫藥管理部門和保險監管部門本著“積極探索、穩步推進”的原則,在全國推動醫療責任保險工作。充分依靠第三方化解醫療風險,減少醫患糾紛,改善醫療執業環境。雖然醫責險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績,但從幾年實踐來看,存在諸多問題。

        2.1 醫院沒有真正從醫療糾紛中解脫

        投保醫療責任險后,許多醫院希望一旦發生醫療糾紛,患方只找保險公司理賠,不要找醫院。事實上,大部分患者認為醫院是發生醫療損害的責任人,即使醫院參加了醫療責任保險,患者還是要到醫院來討說法,醫院仍然無法擺脫面對患者質疑的局面。同時,繁瑣的保險和理賠手續,使醫院感到投保后的工作甚至多于醫院自己單獨處理醫療糾紛的工作。保險公司基于商業利益考慮,設置的網點和配備的專業人員數遠不能滿足醫療機構的需要;雖然保險條款規定,必要時保險人可以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對訴訟進行抗辯或者處理索賠事宜,但保險公司缺乏專業技術人員參與調查處理,醫院仍需花大量精力來協調,致使醫院仍然未從醫療糾紛中解脫出來。

        2.2 缺乏中立的醫療糾紛調解機構[3]

        通過中立的醫療糾紛調解機構確定三方認可的賠償金額,是醫療責任保險發揮作用的前提。發生醫療糾紛后,及時認定損害賠償并使受害人從保險人處得到償付,直接關系到醫療責任保險的實際運行效果。但從目前看,尚缺乏適合醫療責任保險運行需要的醫療糾紛調解機構。

        2.3 保險公司并不是真正意義的第三方

        在糾紛調解處理過程中,保險公司趨利性決定了它得不到患方的認可。醫療損害事件發生后,患者家屬不愿與保險公司打交道,認為醫院是最終解決問題的單位。

        3 第三方調解的困境

        由于醫療糾紛的復雜性以及現有醫療糾紛處理途徑的種種缺陷,人們紛紛探索第三方處理醫療糾紛的新途徑。根據《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等相關規定,全國各地相繼成立了“醫療或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調解處理醫患糾紛,取得了顯著的成效。

        浦東新區于2006年8月起成立了“浦東新區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醫調委)。3年來,醫調委共接待來電、來訪860人次,成功化解新區范圍內棘手、復雜的醫患糾紛240余起,簽署了人民調解協議書173份,賠償金額達800余萬元,至今無一例反悔。人民調解作為解決醫療糾紛的重要補充途徑,減輕了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以及醫院的壓力;同時,醫調委在處理醫患糾紛中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有效地維護了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3年來的工作實踐證實,醫調委為浦東新區的醫患糾紛雙方當事人,構筑了一個便捷的醫患和諧綠色通道。當然,作為新生事物,在運作過程中遇到的一些問題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3.1 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專業調解隊伍

        在醫患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中,人民調解員應是懂法律、醫學知識的復合型人才,需要具備一定的調解經驗和調解技巧。從體制和機制上確保建立一支長期穩定的高素質的調解員隊伍,是推進人民調解方式、化解醫患糾紛的關鍵。

        3.2 辦公經費的保障是基礎

        浦東新區醫調委辦公經費在政府財政中單獨立項,辦公經費充裕。但從全國各地的醫調委運作情況來看,普遍辦公經費不足。如全國影響較大的“山西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嚴重受制于辦公經費不足。有些醫調委的辦公經費由保險公司或保險經紀公司提供,這就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第三方了,其調解的公正性難免受影響。

        3.3 缺乏統一的調解標準

        由于人民調解采取“模糊”的處理方式,雙方只是對于賠償數額達成和解,沒有對醫療事件進行鑒定和定性。在實際處理糾紛過程中主要依據糾紛具體訴求、醫患雙方情緒、社會背景以及維穩工作要求等進行調解,這客觀上造成了調解工作彈性過大,只要醫院認可,類似糾紛不同醫療機構賠償額可相差數倍。調解結果與保險相關規定難以協調,增大了理賠的難度。

        3.4 整合醫療責任保險處理工作

        醫調委的建立是對行業性人民調解工作一種積極有效的探索,它的存在是對醫療責任保險有益的補充。醫調委化解糾紛所需資金主要由醫療機構提供,缺乏理賠資金的保障,有些糾紛錯過了糾紛化解的最佳時機,在一定程度制約了化解效果和后期發展。醫療責任保險處理中心掌控理賠資金,但由于體制上的原因,理賠滯后,周期較長,其中立地位不被患方認可,這直接制約了醫療責任險的發展。醫調委與醫療責任險處理中心兩者需加強協調,進一步整合資源優勢,以常態的工作體制予以合作的保障,形成工作合力。

        4 成立浦東新區醫患糾紛調處中心

        浦東新區的醫患調處中心,是民辦非企業性質的金融保險介入第三方調處醫患矛盾的社團組織。2007年10月10日,衛生部召開例行新聞會指出:“各地通過建立第三方機構來調處醫療糾紛的辦法是值得肯定的,衛生部也希望各地積極探索,化解目前在醫療過程中出現的醫療糾紛,以及一些造成醫患雙方都為難的問題。”

        今年初,上海市人大代表提出了“關于將全部醫患糾紛納入醫患糾紛調解中心”的議案。2009年5月,由上海市處理突出矛盾與會議辦公室會同市衛生局、市政法委和市金融辦,聯合開展“上海市醫患矛盾第三方調解機制研究”,組成聯合調研組,積極穩步推進第三方調解工作。

        2009年6月4日,由上海市聯席辦公室領導帶隊到浦東新區進行“金融和保險介入的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調研,對于第三方調解機制提出了建設性意見。

        浦東新區按照上級要求,經過前期調研論證,在浦東新區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基礎上,利用上海已實施多年的醫療事故責任保險制度,建立化解醫患糾紛工作綜合配套長效機制, 向新區發改委提出成立“浦東新區醫患糾紛調處中心”的設想。

        4.1 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醫患糾紛調處中心在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下積極預防、有效化解、妥善處置我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事故和醫患糾紛,維護我區正常的醫療秩序和社會穩定,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社會,推進浦東平安建設。

        堅持思想教育與法治教育相結合,解決思想問題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對法律負責與對人民群眾負責相結合,調解疏導與依法處理相結合的原則。同時,按照“法要維護,事要解決”的總體指導思想,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妥善處理醫療事故和醫患糾紛。

        4.2 組織形式和服務范圍

        浦東新區醫患糾紛調處中心為民辦非企業性質、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組織。由司法局和衛生局批準,經民政部門登記成立。“中心”所有事務的管理與監督由衛生局和司法局批準成立的理事會負責。業務范圍:① 浦東新區醫患糾紛調處中心負責受理浦東新區范圍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事故和醫患糾紛的調解處理和保險理賠。② 在浦東新區成立醫療行業聯盟(一級、二級、三級醫院均參加),負責向各醫療機構收取年度保費,并向保險公司集中投保。③ 承擔醫患糾紛的調查分析、調解及醫患糾紛的預防宣教培訓工作。④ 對于調解成功的案例,由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簽署人民調解協議書,符合理賠條件的進行理賠。⑤ 所提供的服務一律不收費。

        4.3 工作目標和特色優勢

        ① 該組織是獨立于政府、醫院、自然人及司法組織外的第三方組織,浦東新區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患糾紛與事故的理賠均由該組織統一運作。這樣既能將醫患糾紛引出醫療機構,又將理賠標準相對統一,避免類似糾紛不同醫療機構賠償額度差額過大的弊病。② 該組織的建立有利于政府及衛生行政部門客觀、全面、真實地了解新區范圍內發生的醫患糾紛及醫療事故,做到早期干預、及時處理,避免矛盾升級。③ 醫患糾紛調處中心由具有醫學專業、法律知識的人民調解員和保險業人員組成,保證了調處糾紛的專業性。由于該組織權事一致,調查、理賠周期短,同時也有效解決理賠資金不能及時到位等問題,是對現有醫責險運行模式的完善和補充。調解成功后簽署的人民調解協議書,具有較強的法律效力。

        5 建議

        以人民調解協會為設置單位,建立由保險公司托管的醫療糾紛專項基金。由浦東新區政府發文,制訂《浦東新區醫患糾紛預防與處置暫行規定》,規范新區醫患糾紛處理程序。2002年《條例》頒布以來,各級醫療機構均成立了病人服務中心或醫療糾紛接待處理辦公室,對于賠償金額較小的糾紛由醫院處理,使中心能重點處理復雜疑難糾紛。但中心對醫院處理的賠償糾紛應加強指導和監管。

        遵循社會互助共濟、醫患共同參與、醫療損害全覆蓋、風險全解決的方針,建立醫療執業責任保險制度,設立醫療風險保險準備金。資金組成:① 各醫療機構根據業務總收入按一定比例繳納保險費。② 醫務人員自己繳納的保險費(根據各單位醫療執業責任風險確定)。③ 新區政府為醫務人員提供一定數量的補充醫療保險,新區政府從保穩基金撥出部分專款補充醫療風險準備金。各醫療機構繳納保費在保險制度運行1年后,根據賠付情況調整繳納保費的費率。

        對于醫療意外等醫療風險可采取病人、政府、社會團體多渠道籌資,鼓勵并推行醫療風險社會化分擔的機制。醫療意外的發生率遠高于航空、交通等其他行業,可仿效這些行業的做法分散和轉移風險。

        對于醫療事故,可以通過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購買醫療責任保險的方式轉移,而純粹的醫療意外可以通過患者購買意外保險的方式轉移。根據我國的現實情況,醫療意外保險現階段適合采用低保費、低補償、廣覆蓋的辦法,讓更多的投保者得到補償[4]。建議用立法的形式制訂《醫療意外基本保險條例》,根據門診、住院、手術或按病種制訂相應的保險金額、繳費標準和繳費方式,并實行強制保險。 患方因投保醫療意外傷害保險而獲得了一定的經濟補償,但他們仍可以通過調處中心或向法院提訟請求判定醫方依照公平責任原則分擔一定的風險和責任。

        在醫療事故及糾紛中往往存在著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競合。當事人利用協商有可能規避衛生行政部門和檢察機關對相關主體的責任追究,逃避法律制裁。有必要完善監管的環節,堵塞監管的漏洞。

        政府的指導和扶持是調處中心成功運作的重要保障。① 通過立法保障第三方醫療援助機構的法律地位。② 完善我國醫療立法,解決醫療糾紛處理中的司法二元化的問題。③ 政府有關部門應規范第三方調處機構的工作程序。④ 政府為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構提供經費保障。⑤ 政府為醫療機構執業和醫療糾紛調處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6 參考文獻

        [1]王偉杰.論醫療糾紛調解解決機制的構建[J].中華醫院管理雜志,2009,25(5):337-339.

        [2]舒廣偉.現行醫療糾紛行政調解制度的實證分析[J].安徽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32(6):41-44.

        [3]史麗波,楊愛榮,趙聰.醫療責任險對化解醫患糾紛的作用分析[J].中國醫學倫理學,2009,22(2):19.

        第5篇:醫療事故的處理方式范文

        Brief Probe into ADR Mechanism of Medical Disputes in China

        劉坤孟 LIU Kun-meng;項楠 XIANG Nan;沈宇超 SHEN Yu-chao;李瑞峰 LI Rui-feng

        (北京中醫藥大學管理學院,北京100029)

        (College of Management,Beijing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Beijing 100029,China)

        摘要: 醫療糾紛愈演愈烈,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解決途徑,減少“醫鬧”現象非常必要。文章通過探討醫療糾紛ADR機制的合理與可行性,在借鑒美國經驗的基礎上,對引入第三方介入醫療糾紛的調解協商機制、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非訴訟解決醫療糾紛機制及加快我國醫事立法方面提出了建議,以此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Abstract: Medical disputes are becoming more and more serious.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 series of effective ways to help resolve the medical-trouble phenomenon. The article has discussed the rationality and feasibility of th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n order to build a harmonious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suggestions based on the experi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 are given on the following: introducting the third party intervention mediation consultation mechanism, improving the suitable ADR in china, speeding up the health care legislation in China.

        關鍵詞 :醫療糾紛;非訴訟;ADR;合理構建

        Key words: medical disputes;non-litigation;ADR;reasonable construction

        中圖分類號:R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5)20-0232-03

        0引言

        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的醫療糾紛數量呈現出增長趨勢,醫患矛盾沖突不斷升級。中國社會科學院的《中國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報告》顯示,2002年到2012年,全國醫療糾紛案件在10年間增長了10倍,醫院級別越高,發生的醫療糾紛就越多。根據中華醫院管理學會的調查,全國73.33%的醫院出現過患者及家屬毆打、威脅、辱罵醫務人員的現象;59.63%的醫院發生過因病人對治療結果不滿意,圍攻、威脅院長的情況;76.67%的醫院出現過患者及其家屬在診療結束后拒絕出院,拒交醫藥費;61.48%的醫院出現過因病人去世,病人家屬在醫院擺設花圈,設置靈堂等 “醫鬧”現象。[1]這些給醫院施加壓力的行為,嚴重妨礙了醫療秩序,造成了負面影響。類似惡性事件的發生說明,醫療糾紛需要妥善解決,探索合理的醫療糾紛解決方法十分必要。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我國解決醫患糾紛的途徑包括:協商解決、衛生行政部門調解和民事訴訟。但是這三種解決方式有許多弊端,處理效果不明顯,無法滿足目前醫療糾紛的現狀。因此,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有必要探討構建適合我國國情和實踐的醫療糾紛訴訟外解決機制ADR,培育一種具有正義、信任的程序機制,力求遏制暴力。

        1ADR醫療糾紛非訴訟解決機制的含義與基本特征

        ADR的概念起源于美國,是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英文縮寫,是指一系列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協商、調解、仲裁是比較常見的三種方式。[2]

        1.1 具有可選擇性

        醫療糾紛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其權利,自愿協商解決方式,協議處理糾紛,當事人選擇何種ADR程序及是否同意協商處理完全出于當事人自己的意愿,中立第三人并不行使司法職權,當事人可以對醫療糾紛解決的方式、規范、程序和結果進行自主選擇。ADR只是為當事人提供選擇的可能性,而絕不是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處分權。

        1.2 具有高效性和靈活性

        ADR沒有固定的形式和固定的程序,只要在法律規定的基本原則框架內,經由第三方介入或者醫患雙方彼此溝通,達成共識即可。ADR相對于復雜的訴訟程序,更高效簡捷,其較大的靈活運用與交易的空間體現了解決機制在糾紛解決基準上的非法律化、非正式性特點。這樣一來,ADR能有效地減輕司法部門壓力,減少司法成本,同時也減少了醫患雙方解決醫療糾紛的成本,極大地提高了效率。

        1.3 具有相對公平性

        由于雙方在醫學專業知識、信息資源擁有量等方面的嚴重不對等,患方處于劣勢,對于醫療糾紛真實情況以及醫院應承擔責任的判斷都會存在偏差。ADR引入第三方的調節機構,可以由中立的醫學以及法學等的專家對醫療糾紛做出較為公平并且科學的判斷。中立的第三方在醫療糾紛中沒有任何利害聯系,能較為清醒客觀地看待醫療糾紛,拿出相對公平合理的解決方案。

        1.4 具有平和性和互利性

        ADR機制采取妥協和讓步促進當事人達成共識,可以有效避免當事人之間的敵對與法庭劍拔弩張的氛圍,可以心平氣和地進行雙方對話,整個解決過程較為平和。訴訟途徑具有程序繁瑣、高費用、耗時長等特點,而ADR不同于訴訟,可在這些方面節省雙方解決醫療糾紛的成本;同時,最后的協商結果也是得到雙方認可的,雙方的利益均可得到維護。

        1.5 具有社會效益性

        眾所周知,患方與院方存在密不可分的關系。在醫療糾紛發生時,雙方劍拔弩張,均不肯輕易退讓,有的選擇訴訟,對簿公堂,有的選擇“醫鬧”,而這些舉動無疑都將雙方推到了不信任的邊緣。在這樣“毀滅式”的處理之后,患方與院方很可能再次形成就診與治療的關系,不管是雙方當事人本身,或是當事人周圍的知情者,抑或是通過媒體得知這樣事件的社會大眾,心理與行為必會產生變化,也就出現了現在患者心存芥蒂,醫生如履薄冰的狀況。而ADR就能很好地改善這一情況,它在患方與院方之間搭建了一個隔離帶,緩和雙方的沖突,避免產生負面的社會影響,能較好地維護院方的社會聲譽以及保護患方的個人隱私,有效地促進社會和諧,社會效益好。

        2我國建立醫療糾紛ADR解決機制的必要性

        2.1 我國目前現有的糾紛解決機制效果并不理想

        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凡是阻礙醫學的進步與發展,影響社會的和諧與穩定的因素必須要得到解決。ADR機制能夠妥善解決醫療糾紛,保障人民的健康權,促進我國衛生事業的福利性與公益性。面對當今愈演愈烈的醫患矛盾沖突,政府有責任進行干預調控,以保證醫療衛生服務能為民眾提供生命健康的保障。

        2.2 ADR能夠解決“訴訟爆炸”問題

        ADR源于美國的主要原因是美國當時處于“訴訟爆炸”時期,訴訟費用高昂、訴訟程序遲緩、醫療糾紛專業性和多發性決定了法院難以及時妥善處理這類糾紛。[3]我國醫療糾紛解決的現實情況也是如此,由于我國訴訟的自身特點與承載的社會功能等原因,當事人大多通過法院解決,造成法院難堪重負,使得訴訟效率變得低下,實踐中醫療糾紛所顯現出來的成本高、時間長、風險大、醫患關系難以緩和的矛盾日益彰顯。[4]因而在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中“把糾紛解決成本減少到最低并使得效果達到最佳”的ADR解決機制成為研究必要,建立非訴解決機制可分流大部分醫療糾紛。

        2.3 ADR有助于解決我國傳統倫理道德規范與法律的沖突

        由于法律規定與我國民眾根深蒂固的意識認同、道德觀、倫理觀、價值觀有部分沖突,會出現法院判決“合法卻不合理”[5]的現象。而ADR可以讓糾紛當事人按照雙方都認同的規范解決糾紛而不是一定要按照法律。如此,糾紛解決結果就更容易被雙方接受、互相認同,使雙方訴訟的對抗性大大緩和,產生良好的處理效果。

        2.4 ADR可以解決醫療糾紛中的專業性問題

        醫療屬于高度專業的技術領域,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醫療糾紛中具有專業知識的優勢,患者與醫療人員的關系不對等,對醫療糾紛的性質和事實因果關系無法做出正確判斷。ADR程序則可以根據醫療糾紛的專業性要求,靈活地吸收部分醫學專家,讓他們作為中立的第三方調解員或仲裁員來參與解決醫療糾紛,進行專業化的引導,充分發揮醫學專家在糾紛解決中的作用。同時在糾紛解決機構的人員組成中也規定固定比例的具有法律背景的人員來提供法學方面的指導和服務,醫學背景人員和法律背景人員各司其職,既體現醫學的專業性又保證法律的中立性,這必將有益于公平、有效、快捷地解決醫療糾紛,為醫患雙方當事人提供良好的溝通平臺。

        3我國醫療糾紛ADR解決機制構建的注意問題與完善

        3.1 完善相關的立法工作

        由于我國沒有一部完善的醫事立法,實踐中出現了法律適用的“二元化”現象。對醫療事故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醫療差錯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但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適用《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6] 也就是說,對于處理醫療糾紛問題,我國的法律建設本身就存在亟待完善的地方,這在明確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侵權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賠償標準等方面都存在許多問題,這也就導致了糾紛解決過程中問題的發生。目前醫患關系越來越緊張,國家應早日出臺一部較為完善的法律來解決這一問題。

        在我國現有法律中,對于解決醫療糾紛,只提供了雙方協商,衛生行政部門調解以及民事訴訟這3種方式;其中在非訴訟途徑中,雙方協商對于雙方不信任的醫患雙方往往難以成功;而由于衛生行政部門與醫院之間的密切關系,衛生行政部門調節往往被認為是難以維持公平公正性的,所以也極少被選擇[7],這也要求國家在法律層面上拓寬非訴訟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從法律的高度引導民眾選擇多元化的非訴訟途徑,并進行良好規范。

        3.2 完善相關的民間第三方機構

        要認識到,第三方機構在解決醫療糾紛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機構人員需要包括專業的醫學人員以及法學人員,他們需要用專業的眼光,中立的態度去對待醫療糾紛,從而提出相對公平、科學的解決方案。所以,在機構設置、管理以及監督方面都需要相關政策予以引導以及規范,在宏觀層面上搞好制度建設,在操作層面上規定好各類調解組織的工作規則和程序。同時還要推廣多元化的機構建設,為大眾提供更多的選擇。例如在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下設立調解機構,在法院附設訴前調解機構等等。

        3.3 完善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調解

        衛生行政部門的調節是法律明文規定的解決醫療事故的非訴訟途徑,但由于其公正性受到懷疑,鮮少有人選擇。面對這一情況,應深化改革,衛生行政部門除調解醫療事故外增加其調解醫療糾紛的權利,并嘗試在衛生行政部門下設專門的獨立的醫療糾紛調解部門,吸收醫學和法學的專業人士,并且建立監督機制,提高衛生行政部門調解的公信力。

        3.4 完善仲裁機制

        我國仲裁法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沒有排除醫患糾紛這種民事爭議。目前,學界對于醫療糾紛特別是仲裁模式的選擇上有兩種主張:一是選擇型仲裁,即醫患雙方在糾紛發生后既可以選擇仲裁,也可以選擇直接訴訟。二是必經型仲裁,即醫患雙方在糾紛發生后,必須先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此時仲裁不終局,當事人一方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目前來看,選擇型仲裁是比較合理的,應有更為完善的法律的規定來約束并推廣。

        3.5 完善“大調解格局”的建立

        近年來,我國很多省區市、地市和縣市相繼成立了一些醫療糾紛專業調解機構,人民調解、仲裁機構和社會組織也積極加入到醫療糾紛調解實踐中來,人民法院十分重視訴前調解在解決醫療糾紛訴訟案中的重要作用,一個多元化的醫療糾紛“大調解格局”趨勢正在形成。[8]

        對于其建立與完善,具體來說,應該在充分發揮醫療糾紛行政調解作用的基礎上,以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和醫療糾紛專業調解機構為中心,兼采用仲裁調解等其他調解方式,輔以醫療責任保險作為糾紛解決的輔助機制,做好不同調解方式間的銜接與配合,做好調解與訴訟的“訴調對接”,為醫療糾紛的妥善解決提供可行的路徑選擇。[9]

        參考文獻:

        [1]于真,傅曉明.淺論當前我國醫療糾紛的三種處理方式[J].醫學信息,2010,23(7):38.

        [2]Fraser JJ and the Committee on Medical Liability.Technical report: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n medical malpractice[J].Pediatrics,2001,107(3):602-607.

        [3]王安富,黃敏,李連宏.建立并完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J].醫院管理論壇,2009(3):43-45.

        [4]陳利華,郝容慧.淺談醫療糾紛ADR[J].現代醫院管理,2007(3):10.

        [5]藍宇,劉瑾.在我國建構ADR機制的必要性及相關設想[J].西安外事學院學報,2006,2(3):46.

        [6]傅江豐.論合理構建醫療糾紛領域的ADR機制[D].大連海事大學,2013.

        [7]胡海華.論我國醫療糾紛非訴訟解決機制的完善[J].中國醫院管理,2008,09:62-64.

        第6篇:醫療事故的處理方式范文

        【關鍵詞】 法治思維;調處機制;化解矛盾;維護穩定

        黨的十報告首次提出,“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進一步指出:要“堅持依法治理,加強法治保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這些都給我們指出了明確的努力方向。本文就此作一探討。

        一、法治思維概述

        所謂“法治思維”,指執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礎上,運用法律規范、原則、精神和邏輯進行分析、判斷、推理、形成結論的思想認識過程。法治思維與人治思維、禮治思維、德治思維相對應,因其充分體現法治內核,成為現代經濟、現代社會、現代政府最優的思維選擇。我們必須推進“法治中國”建設,讓法治思維成為公仆思維定勢,讓法治精神成為公民賴以生存的空氣和陽光,并成為我們的核心精神。

        二、運用法治思維與方式化解矛盾糾紛的措施

        根據近幾年來對社會矛盾糾紛的統計分析,當前社會矛盾糾紛中,婚姻家庭糾紛、鄰里糾紛、山林土地糾紛、勞務勞資糾紛、征地拆遷糾紛、施工擾民糾紛較為突出。較之于傳統糾紛,起因復雜,涉及面廣,一般是群體性規模,處置難度大,對社會穩定產生的負面影響也較大。我們認識和解決這些矛盾糾紛的方式方法也必須與時俱進,面對新時期新形勢下的社會矛盾糾紛,必須運用法治思維與方式,正確對待和妥善處理各類矛盾糾紛。

        1、推行四個對接,構建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格局

        一是鄉鎮矛盾調處中心與村級調委會、民調中心戶對接。變接訪為巡訪、走訪,重心下移,主動出擊,指導基層調委會和民調中心戶開展工作;二是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對接。對可以和解的訴訟案件堅持調解優先原則,減少當事人訴訟成本,盡可能營造和諧氛圍;三是公安與司法行政優勢互補,實行矛盾糾紛警司聯調;四是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對接。建立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發展專業化、社會化調解人員,努力化解醫療糾紛、食品安全、交通事故、物業管理等方面的社會矛盾。

        2、正確判斷和分析社會矛盾糾紛的現狀和性質,研究科學的處理方式和方法

        正確認識和判斷當前社會矛盾糾紛的現狀,是正確處理社會矛盾糾紛和把握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前提。目前雖然有些矛盾糾紛的對抗性有所增強,但人民內部矛盾的性質沒有改變,我們不能因為發生,甚至有過激行為的,就認為是對抗性矛盾。我們要把解決群眾困難和問題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通過對矛盾糾紛的分析,了解他們的不滿情緒,切忌對鬧事和扯皮的群眾簡單地冠以“刁民”或者采取粗暴的方式解決問題。我們要對人民群眾懷有深切的情感,理解和同情他們,疏導他們的不滿情緒,通過講道理和交心談心的方法,以情動人,以理服人,很多矛盾糾紛便可迎刃而解。

        3、提高應對和依法解決矛盾糾紛的能力

        借助當代各種信息化科技手段,建立和完善組織和管理機制,切實做到情況明了,信息暢通,努力把矛盾糾紛控制在源頭,化解在基層,消滅在萌芽狀態。最大限度地減少和防止矛盾糾紛的激化,尋求各種有利于群眾情緒釋放、利益表達的途徑,降低矛盾糾紛發生的概率。要不斷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規,形成有法可依,依法辦事的社會氛圍,進一步把防止和化解矛盾糾紛的工作逐步納入法制軌道,使社會、經濟、政治生活中的各類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行為,都以法律形式加以規范,使各種關系都處于一種有序的互動之中。

        三、推動專業性調處機制向基層延伸,全力維護社會穩定

        在全力推進平安建設的大形勢下,今后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統要從縱向、橫向、環向著力構建人民調解工作全方位、立體型、全覆蓋的大格局,確保人民調解為社會和諧穩定持續發力。要進一步推動人民調解在預防民轉刑案件、,化解積案、消除邊界糾紛上實現功能深化;要抓拓展形成“橫向”格局,完善“三調聯動”機制,積極聯合糾紛比較突出的職能部門建立專業性、行業性調委會,進一步擴大和加強醫患糾紛、交通事故和林業、環保、國土等專業調委會建設,推動調解資源有效整合、調解力量整體聯動、調解流程無縫對接,推動專業性調處機制向基層延伸,全力維護社會穩定。如株洲市司法局順應形勢,積極探索組建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推進行業性、專業性糾紛化解。這已成為該市創新社會管理的一張名片、一個品牌,得到了黨委政府和社會各界的高度認可。

        1、堅持三條原則抓機構

        一是堅持政府主導,合力推進。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下,全市逐步形成了黨委政府統一領導、綜治辦和三調聯動辦牽頭協調、行業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司法行政部門指導、相關部門參與的專業人民調解工作格局。如市委、市政府將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納入綜治考核、文明城市創建和公立醫院改革的重要內容,宏觀上為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指明了方向。二是堅持突出重點,有序推進。堅持既突出重點領域、解決當務之急,又循序漸進、逐步推廣。如針對消費領域糾紛每年超過1萬起的情況,該局主動與市工商局、消費者協會協商溝通,建立了全市第一個行業人民調解組織――株洲市消費者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又如2011年底,針對蘆淞市場廠家、商家與勞動者、消費者之間糾紛日益增多的實際,成立了株洲市溫州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創造性地將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延伸到非公經濟領域。目前,該市的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已覆蓋交通管理、醫療衛生、工商聯、商會組織、物業管理等領域。三是堅持前期論證,審慎推進。鑒于有些行業糾紛成因復雜、調處專業性強的實際,該局堅持做好調研、論證等前期工作,充分考慮成立的必要性和運轉的可行性。如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成立前,該局提請市政協作了專項調研,向市政府提交提案,引起了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并先后兩次赴外地考察學習。

        2、抓好三個方面保運轉

        一是創新工作機制。根據不同行業領域的實際需要,不斷創新工作理念、機制和方法,以確保調解工作的效果。在醫療糾紛調處機制中,特別加入了商業保險要素。實行由市衛生局動員組織城區內二級以上醫院集中向保險公司投保,醫院和醫務人員共同承擔保險費用,保險公司根據人民調解協議進行理賠。這不僅實現了醫療事故處理全市統籌,也分散醫療風險,減輕了醫院負擔。同時,為突出調解主體的第三方中立性質,市醫療糾紛調處中心的人員、經費、業務均由市司法局直接管理,場地也設在衛生部門之外,體現了調處的公平公正,贏得了當事人的信任。市交通事故民事賠償糾紛調委會直接管理城市四區交通事故調處工作,一攬子解決了四區調委會的人頭經費、業務培訓等問題。株洲縣獨創性地建立了集行政調解、人民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和“快處快賠”中心于一體的交通事故調處超市。二是加強業務指導。一方面,參照村(居)人民調委會的要求,對專業領域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規范化管理,要求場所健全、設施完善,并且統一文書格式、案卷裝訂。另一方面,加強業務培訓,對所有行業領域調解員實行調解員和首席調解員制度,由市司法局集中培訓,統一持證掛牌上崗。如在開展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之前,組織市區內49家一級以上醫院的醫務科長或副院長進行集中培訓,組織7名專職調解員進行專門培訓,為工作順利開展打下了良好基礎。三是強化工作保障。按照誰受益、誰設立,誰設立、誰保障的原則,解決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人員、經費和辦公場地問題。市消費者協會、工商聯、溫州商會、交警隊、物管協會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其人員、工資、辦公經費和場地全部由設立單位提供和管理。在此基礎上,人員方面,該局專門設立法學、醫學等專家庫,以滿足專業領域調解工作的需要;經費方面,建立行業主管部門、相關部門、財政部門多渠道籌集的經費保障機制;政策方面,為規范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以市政府的名義制定下發了《株洲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暫行辦法》,對醫療糾紛的預防、處置、調解和理賠等操作程序和措施作出了明確規定。

        3、發揮三大作用顯成效

        一是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市醫療糾紛調處中心自2011年元月底成立以來,共調處1萬元以上的醫療糾紛82起,調解成功率95%。成立前,市區內醫鬧事件、醫療糾紛上訪事件經常出現;成立后,沒有發生一起醫療糾紛群體性鬧事、群體性上訪和越級上訪事件。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人民調解機制于2010年底建立以來,共調處成功2019起,成功率95.5%,涉案金額7550萬元,其中最高賠償額達60萬元,涉及死亡賠償176件,調解協議全部履行,無一起調后。二是保障了群眾合法權益。通過專業調解,方便快捷地解決了群眾的合理訴求,化解了群眾多年的積怨,有效地維護了群眾的合法權益。2012年7月4日,市醫調中心成功調處了唐某與市某醫院因手術引發的醫療糾紛,唐某堅持了10年零3個月的訴求得到實現,陳年積案得到圓滿化解。三是促進了行業健康發展。通過開展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一些重點行業部門的糾紛得到及時有效化解,得以把主要精力放在自身業務工作上,促進了部門事業的健康發展。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開展以來,因醫療事故糾紛引發的醫院堵門、鬧事現象得到有效遏制,有效地優化了醫療衛生環境。

        【作者簡介】

        諶紅蕾,湖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保衛處處長,高級實驗師.

        第7篇:醫療事故的處理方式范文

        醫院新聞檔案是有關醫院的新聞媒體宣傳報道的歷史記錄,它記錄著醫院各個時期醫療技術、設備、環境、人才、醫院文化建設等多方面發展狀況,準確生動地反映著醫院當時的發展面貌,同時又具有指導醫院未來工作的參考價值。

        1.1醫院新聞檔案的史料價值

        在電視、報紙、廣播及網絡等新聞媒體中,有關醫院的所有視頻、圖片和文字資料都會被收集到新聞檔案中,而這些資料所反映的大都是醫院重要的建設發展情況或者重大醫療事故或社會事件。醫院通過新聞檔案的形式把這些資料保存起來,對于醫院歷史研究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1.2醫院新聞檔案對醫院未來工作的借鑒價值

        在中央黨校講話稱,作決策要有歷史眼光,而“今天的新聞就是明天的歷史”,醫院新聞檔案即是醫院的歷史記錄,又是醫院在規劃發展戰略時的關鍵參考資料。以醫療糾紛類的新聞事件為例,醫療行為在醫患雙方的理解和預期上存在差距,醫患糾紛不可避免,尤其當前醫患關系緊張,一些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的報道很容易觸發社會廣泛關注,不正確、不妥當的處理方式,導致了醫患關系的進一步惡化。因此,醫院在處理此類問題時需要廣泛借鑒歷史,借鑒其他醫院的各類經驗,而管理良好的新聞檔案可以為此提供充足全面的資料,若對新聞檔案進行有效的統計分析,還可以比較出各種處理方式的效果評價,進而更加清晰地為醫院決策提供參考。

        2醫院新聞檔案管理創新現狀

        2.1管理意識薄弱

        醫療、科研是醫院工作的核心內容,提高醫療技術水平是醫院管理的主要關注點,加之目前醫院間競爭激烈,醫院管理層很少對檔案管理,尤其是新聞類檔案的管理予以足夠重視,甚至認為新聞檔案管理工作可有可無,使得新聞檔案利用率不高,沒有專人負責,失去了連續性和完整性。另一方面,醫院對新聞檔案管理的總體把控缺失,新聞檔案資料分散在各個科室或部門,沒有形成集中管理的模式,嚴重影響檔案的查找和利用。

        2.2缺乏現代化手段

        目前,HIS即醫院管理信息系統可以對醫院的人流、物流、財流進行綜合管理,為醫院整體運行提供全面、自動化的管理服務。醫院已經步入HIS時代,基于網絡、計算機的新聞檔案管理概念應運而生。但是多數檔案人員對電子檔案的操作、存貯、統計分析及信息安全管理等操作還不夠專業。計算機往往只能作為存儲、檢索工具使用,許多功能和特點尚未被開發利用。

        2.3新聞歸檔范圍處理不當

        醫院新聞檔案的內容涉及廣泛,既應該有醫院建設發展重要成就的新聞報道,也要包涵對缺點問題的報道;既應該關注醫院自身的所有新聞,還要對其他醫療單位甚至醫療行業的所有新聞動態有所涵蓋。但是當前多數醫院的新聞檔案缺少科學管理方法,歸檔時很難確定適當的范圍,只進行“原始”保存,這樣就對查閱、統計分析等工作造成了極大不便。

        2.4新聞檔案管理隊伍不穩定

        目前醫院的新聞檔案管理員往往身兼多職,從事新聞檔案管理工作的時間有限,且多數人員是從醫療、護理等崗位調來,不熟悉檔案管理專業知識,因此,新聞檔案管理人員隊伍表現為檔案專業人員少、缺乏基本理論和知識技能,檔案管理工作效率和質量低。另一方面,新聞檔案管理人員進修學習的機會少,觀念和專業水平跟不上發展要求。

        2.5新聞檔案資料開發利用不夠深入

        由于重視度不足,缺乏現代化管理手段及檔案管理人員業務水平有限,多數醫院對新聞檔案的開發利用度不高,使新聞檔案的價值實現受到了極大限制。

        3加強醫院新聞檔案管理創新工作的對策

        3.1健全醫院新聞檔案管理機制

        建立科學的新聞檔案管理體系,由專人專職負責,有明確的歸屬部門,有分管院領導監督指導,具有組織監督各臨床科室及行政部門新聞檔案的職權,此外,還需進一步完善新聞檔案管理制度。醫院新聞檔案管理涉及收集、整理、編目、鑒定、保管、統計、檢索及提取利用等內容。新聞檔案收集是工作的起點,是管理的基礎,檔案收集范圍不單包括本院各個科室及部門的報紙、電視、廣播及網絡等各類媒體途徑的新聞類資料,還需時時抓取各種媒體中醫療行業相關的重大新聞資料,對此類新聞媒體動態需做到每日關注,發現相關新聞及時采集并分類整理編目、保存,其中注意做到對同一事件的完整追蹤收集并集中存檔,以便提取分析。新聞檔案管理部門應根據醫院發展趨勢,對檔案材料嚴格把關,認真鑒別并科學歸檔,一旦發現遺失,及時查找補救,確保檔案信息的齊全、完整。

        3.2醫院新聞檔案管理與信息化結合

        引進現代化設備和管理技術,應用計算機進行新聞檔案的收集、整理、保存等管理工作。醫院新聞檔案管理部門應立足實際,創造條件,將全院各科室及部門的新聞類檔案統一管理,擴建成為醫院新聞檔案信息中心,并在醫院內網平臺上開發與之匹配的管理軟件,形成醫院新聞檔案信息管理網絡。將每日收集到的重要新聞消息以摘要的形式報送給醫院內網客戶端。如有重大新聞,則以彈窗的形式通報,以引起關注,提高辦公效率,方便閱讀。在完善保密條件的前提下,實現新聞資源共享。同時建立一整套可靠安全的檢索系統尤為重要,方便使用者查找、閱讀。其次,新聞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對新聞進行分析統計,對醫院各科室的新聞報道頻度及社會評價指數等進行統計,并向主管部門及院領導匯報,以方便領導在制定科室發展戰略時提供參考。

        3.3增強醫院新聞檔案管理意識

        第8篇:醫療事故的處理方式范文

        關鍵詞:藥學服務 實施的量化指標 完善機制方法

        初探藥學服務實施的量化考核指標的建立,是對目前藥學服務領域的發現存在的問題,通過問題探究其本質,是否存在不良現象和不足,及時發現問題,通過有效的方法和途徑盡快完善藥學服務機制,發揮主觀能動性,克服客觀存在的問題,運用科學的方法解決體制下的阻礙,確保當今國家藥物服務行業內制定量化指標,通過調查研究,把握宏觀方向,實施的過程中肯定會出現問題,國際社會也在在方面進行改革和突破,并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國家的健康發展離不開與人們群眾息息相關的健康保障問題,確保藥學服務實施的量化指標的調查和研究務必是對現實施的方法和措施進行數據整理和研究,推動國家醫藥衛生系統的健康發展,和完善體制的方法:以藥學服務實施主體的思想素質與專業技能為標準建立量化考核指標。結果:通過對藥學服務實施量化,可以規范藥學服務秩序,促進藥學服務質量提升及工作效率的提高。結論:藥學服務考核指標量化對于促進藥學服務的科學化管理具有重要的推動意義。

        一、藥學服務實施的現狀

        目前,國家醫藥系統進行著各項改革措施,成績顯著。但也存在著與發達國家在藥學服務領域存在差距,而自身也存在忽略著顯而易見的問題。針對國家醫藥系統出現的現狀在藥學服務實施中通過文獻查詢和綜合分析的方法,我國在醫學服務的開展中受到認識因素、制度因數和人才因數的制約。需要加強認識,配套制度,改革現有人才的培養模式和選撥機制以此推進我國藥學系統的健康發展,醫學服務是現代藥學發展的新目標,新領域,為保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提供了健康的保證基礎。也是當今未來我國醫療衛生系統事業建設的新局面,這是實施量化指標的新措施、新方法的有效驗證。一個國家的發展,不僅是經濟利益的發展,還要靠基本的社會公共事業的發展。無一例外的造就了當今社會必須完善醫療衛生系統在全社會積極的建設,才可以保一方平安,這是社會基礎建設,關乎著人們群眾的健康切身利益,把關注社會人群健康納入社會醫療系統中必須是具有社會和諧發展的督促作用。

        目前,藥學服務的體系中,國際一些發達國家已經有了完善的藥學服務的概念和體系。并且有一套比較完整的法律體系規定,這些規定不僅使得藥學服務在管理和運營上逐步達到最佳狀態,在著這個階段上也在要求行業內部人員掌握和了解其中的法律和機制。然而,我國也在不斷的建立其具有前瞻性的藥學服務體系,逐步和世界發達國家接軌,填補其中占領全國藥學體系的空白,國家積極建立的藥學服務實施的量化指標也在其中發揮著積極的促進作用,然而目前國家藥學服務還存在的不足需要政府及相關部門的重視,在此,藥學服務體系的形成主要是醫院場所,提供的醫院藥房進行著仍是簡單的制劑、處方調配、發處方藥等相關工作,這種形式存在傳統、封閉、被動的局面,而且醫院當中的醫護人員缺乏在藥學服務上的與病人及家屬的溝通交流,這種溝通和交流的缺失,會造成眾多的阻礙和醫患關系緊張的局面,開錯藥,藥物說明不正確、藥品錯拿,都會將來造成嚴重的后果,不僅僅醫院要承擔不可挽回的錯誤,也許,因此一個一個小的錯誤嚴重的情況下將是對生命的蔑視,早晨患者意外、醫療事故的發生都是在簡簡單單的事情上發生,所造成的不可挽回的后果是不可想象的。所以,國家在醫療系統中,通過調查和研究藥學服務方面的數據整理,實施量化指標是科學有效的避免更多醫療事故的發生,緩和在醫患關心當中出現的不和諧的聲音和事假發生,在此,某醫院在一次為病人開處方藥時,無意中拿錯了藥物并未進行說明,造成了患者死亡的案列,在這次醫療事故中,雖然僅僅是一件醫療事故,但是卻警醒著更多的醫療系統中醫生和患者們時刻要注意的問題。這是藥學服務當中缺乏與患者的溝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過。這是藥學服務當中缺乏行業敬業精神、缺乏認認真真的工作作風、缺乏對藥品管理和掌握信息的知識貯備、缺乏正確完整的藥學管理形式、缺乏藥學服務的完善體制。

        社會當中社會藥房也是提供藥學服務的重要機構,在國外的藥學服務當中,社會藥房也在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國家的醫改也在逐步推行下去,社會藥房將成為未來提供藥學服務的主要場所,民眾需要的藥物及治療越來越與社會藥房關系越來越近,但是,也存在著不足,這種不足使得醫改逐步靠近社會藥學服務,但是機制還不完善,管理缺乏,藥品監督缺乏,僅僅是銷售缺乏對藥學服務的重視程度,缺乏對藥學服務認識的深度和對藥品管理的廣度。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眾使用藥品的質量和安全保障。

        二、藥學服務實施的量化指標

        藥學服務實施的量化指標不僅僅是簡單的形式化,更是逐步完善藥學服務當中所出現的弊端和問題,把我醫學服務在醫院和患者面前所要達到的公開、透明的處理方式,三者關系是并不可分的,需要同時積極應對其中出現的問題,并采取一種科學有效的解決問題模式。

        藥學服務與整個醫療保健系統緊密相關,無論何種醫療服務基本都需要藥學服務的參與,以實現醫療目標。同時藥學服務關系患者的生命安全,因此對藥師的個人綜合素質提出了較高的要求,要求藥師能夠合理、經濟用藥,確保用藥的安全性及有效性,以促進整個醫療質量和公眾生活質量的提升。因此,需要對藥師藥學服務進行量化考核,以考核為杠桿促進其綜合素質提升。考核的要素應主要鎖定在政治思想素質、

        1 保持高度的政治思想:政治思想素質包括職業道德、政治學習、執行規章制度等,以此三方面為評判要素,滿分設置150分,每項50分,按照政治學習的參與熱情、規章制度的遵守和落實狀況及職業道德的客戶反應情況給予考核評價,對于不按時參與政治學習,無故不到的給予10分分值扣除處理,對于各項規章制度不遵守、不落實的,根據情況給予10分及以上扣罰處理,對于客戶投訴的,1次扣罰10分,2次30分,被投訴超過3次,本項全部得分,以最終得分反應整體的政治思想素質狀況、優質的鼓舞工作成績量化考核指標、勤勤懇懇認認真真的工作作風。

        2 優質的服務工作成績量化考核指標:工作成績的量化考核指標主要有工作數量、工作質量以及業績效益等,分值設置150分,每項50分,工作數量方面低于同崗位平均水平,20%的扣除10分,低于30%的扣除30分;工作質量方面有過1次差錯與過失,遭客戶投訴,扣除10分,2次扣除20分,3次扣除30分,4次以上,此項分數全部扣除;工作業績低于同崗位平均水平,低于80%的扣除10分,低于70%的扣除30分,最終分值作為其工作成績的考核評價結果,長期工作業績低于70%,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調崗或者辭退處理。

        3 勤勤懇懇認認真真的工作作風。工作態度主要包括勞動紀律、安全規章制度以及著裝上崗等,分值設置250分,對于工作中有遲到、早退、脫崗等行為的給予10到20分的扣罰,對于安全制度落實不到位及因個人因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的給予10分及不計分懲罰,同時上班時間的著裝情況也作為量化考核的一個指標,員工不著裝上崗給予10分扣罰,服務態度是否熱情有耐心,對于拒絕回答客戶詢問的1次扣罰10分,被客戶投訴1次扣罰20分,與患者爭吵或者解釋不到位導致安全事故的,扣除全部本項得分。同時按科室標準,衛生檢查不合格1次扣除10分。有效地管理和服務模式,在醫院用藥和患者使用藥物方面加大對其監督和管理要求。

        通過上述對于藥學服務當中出現的量化指標各大醫院或者社會藥學服務系統的實施情況通過調查和研究,普遍采用的監督機制較為不錯,并通過更為嚴格的考核方法,逐步呈現了在各大醫院和藥學服務系統當中出現了較為良好的局面,這種局面主要體現在了醫院與患者的關系,藥學服務人員與病人及家屬的關系,社會醫學服務改革和推進,在這些方面,醫院積極配合量化指標的實施,通過對上述方法的運用達到了醫院秉承治病救人的理念,完善在藥物服務上的管理機制,加大對藥劑師服務人員的知識貯備要求和勤勤懇懇認認真真的工作作風,用實際的優質服務工作成績顯現了在藥學服務實施的量化指標上的過程形式和滿意的結果。

        在此次的藥學服務實施的量化指標調查和研究之后,其中不乏出現了一部分小的問題存在,但是,通過對其進行科學方案的研究和處理,達到了藥學服務的推進工作。完善了藥學服務的體制。

        參考資料:

        《藥學服務技術》 王云慶 化學工業出版社

        第9篇:醫療事故的處理方式范文

        醫療糾紛頻發,化解渠道乏力

        近年來,以醫療糾紛為主的醫患矛盾日益嚴重。中國醫師協會對全國114家醫院調查發現,平均每年每家醫院發生醫療糾紛66起,發生打砸醫院事件5.4起,打傷醫生5人。

        據介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我國法定的醫療糾紛處理主要有三種途徑,但它們在實際操作中都存在缺陷:一是“私了”,即由醫院與患者家屬自行協商解決,但由于醫患雙方信息嚴重不對稱,他們往往難以達成協議,最終患者只能通過“鬧”來解決問題;二是通過醫學會等組織進行鑒定解決,患者通常認為醫院是衛生部門的下屬單位,醫療鑒定的公正性受到質疑;三是法律解決,由于訴訟成本高、時間長等因素,醫患雙方都難以承受,同時受理案件的法官等司法人員很少具備醫學知識,其審理案件也有一定難度,判罰結果的公正性也會受到質疑。

        除了法定處理方式,我國各省市處理醫療糾紛還有醫療責任險、仲裁、民間調解等方式,但這些方式也都存在著缺乏公正、加重患者負擔等弊端。

        人民調解:化解醫療糾紛的新渠道?

        業內人士認為,在上述情況下,應該有一個既懂得專業知識又超脫于醫療機構的“中立”的調解機構,這樣才能保證醫療糾紛處理的合情、合理、合法。山西省醫調會應運而生。

        山西省醫調會的業務指導單位是山西省司法廳和基層人民法院,受山西省科協的下屬單位山西心理衛生協會領導,由包括醫學專家、律師、媒體工作者等在內的50余人組成。法律事務部主任閆強介紹說,當發生醫療意外時,醫療機構或患者可向省醫調會提出申請,省醫調會受理申請立案,按照規程進行醫學技術評估、法律援助、調解工作,督促醫患雙方達成并履行協議。若調解不成,再由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最終結果以衛生行政部門調解或判決為準。

        山西省醫調會負責人說,醫調會與其他調解途徑存在三個不同之處,這保證了其公平公正性。一是獨立于醫療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之外,且不向醫療機構和患者收取任何調解費用;二是在我國沒有《糾紛調解法》的背景下,使《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協議書》有了法律效力;三是其調解調查人員皆為醫療系統的離退休專家、具備醫學知識的法律專家以及媒體工作者,不僅具備專業知識而且超脫于糾紛中的各利益團體,同時還將自身工作置于社會監督之下。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山西省醫調會運行以來,已經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得到當地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醫院及患者的一致認可。

        首先是切實解決了部分醫療糾紛。截至目前,山西省醫調會已受理了120余件醫療糾紛案件,其中成功調解13起,正在調解中的有36起,已經調解的案件經多次回訪無反復跡象。

        其次,有效預防了醫療糾紛的發生。醫調會在處理糾紛的同時,還就調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向醫療機構進行善意反饋,一些醫療機構由此加強管理,避免了醫療糾紛的發生。醫調會成立不到2個月的時候,就向受調解醫院提出改進醫療行為、避免醫療糾紛的合理化建議30余條,有針對性地為醫院撰寫了預防醫療糾紛及相關法律知識的稿件。

        化解醫療糾紛亟待謀求治本之道

        記者在采訪中同時了解到,雖然山西省醫調會在化解醫患矛盾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但其發展還面臨兩大困難,即經費和政府支持問題。

        由于不收取任何費用,目前機構經費主要由保險公司提供和自籌解決,這一方面制約了正常調解工作的開展,另一方面也使部分人對調解的公正性產生懷疑;此外,雖然政府有關部門對醫調會的工作表示認可,但實際的支持措施卻很少。

        事實上,在當前各種社會矛盾錯綜復雜的今天,不管采取何種化解方式,醫療糾紛仍然在頻繁地發生著。有關專家認為,要杜絕醫療糾紛的發生,在創新化解途徑的同時,還應當謀求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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