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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診、轉院的審批管理
第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實行首診醫療機構和首診醫師負責制,參保人員因病確需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診治時,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把住院審核關,嚴禁收治不符合住院條件的患者。
第二條 定點醫療機構轉診、轉院原則上由低等級定點醫療機構轉往高等級定點醫療機構(專科疾病除外),同級別定點醫療機構之間相互轉院,只限于轉出定點醫療機構缺少某種必須的醫療設施或對癥治療手段而無法醫治的患者。
第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確因診療技術、設備條件所限,診斷不明或治療確有困難需將參保患者轉往自治區本級其它定點醫療機構診治,須由首診定點醫療機構科主任提出轉院意見,并提供詳實的轉院病情介紹,經本定點醫療機構醫保部門審核,報自治區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醫保中心)審批后方可轉院。急危重癥參保患者需轉院時,可先行轉院,5日內補辦轉院審批手續。
第四條 定點醫療機構因診療技術、設備條件所限,參保人員因患疑難重癥疾病需轉往區外公立醫療機構診治,須經內蒙古醫院或內蒙古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組織專家會診后提出轉院意見,并提供詳實的轉院病情介紹,定點醫療機構醫保部門審核登記,主管院長簽字加蓋本院轉院專用章后,自治區醫保中心審批同意后方可轉院。
第五條 外轉參保患者確診后回原定點醫療機構治療,原定點醫療機構必須接收患者就診治療,但不得掛牌住院。
第六條 參保人員轉往區外醫療機構門診就醫診治時間為20天;住院治療時間為60天,如病情危重需延長時間者,應在轉院期滿前10日內到自治區醫保中心辦理轉院延期手續。
第七條 經首診定點醫療機構確診的傳染病、精神病患者,須經自治區醫保中心辦理轉院手續后,方可到專科醫療機構治療。患者自行聯系醫院發生的費用自付。
二、特殊醫療項目檢查和治療的審批管理
第八條 特殊醫療項目檢查指在明確診斷過程中,醫療機構通過特殊的檢查儀器、設備所進行的病情檢查,單項費用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檢查項目。如CT、核磁共振等。
特殊治療指為治療某種疾病所采取的特殊治療手段。如人工器官安裝、置換,體外碎石等。
第九條 參保人員因病需做特殊檢查及特殊治療者,先由定點醫療機構經治醫師提出建議并填寫《特殊檢查及特殊治療審批表》,醫療機構醫保部門審核,主管院長簽字,報自治區醫保中心審核批準后,方可進行檢查與治療。
急危重參保患者需進行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時,可先行檢查與治療,5日內到自治區醫保中心補辦審批手續。
第十條 參保人員因病確需在門診或住院期間進行單項收費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特殊檢查和治療,其費用結算按照《自治區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暫行辦法》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各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掌握特殊醫療項目檢查及治療適應癥,不得隨意擴大檢查治療項目。凡未按規定程序審批的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中心不予支付。
為加強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的規范化管理,保障婦女兒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依據《母嬰保健法》、《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省助產技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通過開展創建“星級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活動,采取有力措施加強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內涵建設,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全面提升全區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水平與能力,更好地滿足群眾的需求,穩定和降低孕產婦、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提高我區出生人口素質,為母親安全和兒童優先提供可靠的保障。
二、目標任務
一是重點完善質量管理體系。為切實加強全區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質量管理,規范專項技術服務行為,建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質量管理辦公室(設在區婦幼保健所),主要負責聘請本市產科和相關學科的專家以及有關臨床質控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做好全區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的督導檢查、業務指導及技術培訓工作。
二是著力抓好標準化建設。要進一步改善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條件,提升服務質量,按照《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基本標準》、《省助產技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加強全區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特別是新申請機構的建設,從房屋、設備、科室、人員、服務職能等方面達到相關要求。
三、加強監管,建立長效機制。將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的服務數量、服務范圍、有無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以及持證人員上崗、培訓等情況納入日常監管范圍。規范執業行為,嚴格落實準入制度,對不具備準入條件和未經許可擅自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嚴肅查處。
三、活動范圍及評選對象
在我區從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均要參加創建活動。
三、創建活動內容
參見《區星級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評審標準》,星級母嬰保健星級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創建活動內容包括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能力建設項目、服務項目等二大類內容,具體分:機構資質、人員標準、科室設置、房屋標準、設備及藥品標準、管理規范要求等10方面的內容。評定標準為:機構總分達1000分,各子項目的單項得分不低于該項指標分值的85%。將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分為三星至五星級三個級別,其中分值低于700分的將不予評分;得分700-800分的,為三星級;得分在800-900分的,為四星級;得分900-1000分的,為五星級。
四、評審程序及方法
(一)準備階段(年2月)
制定并印發《區星級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創建活動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和《區星級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評審標準》(以下簡稱評審標準)。
(二)實施階段(年3月-11月)
各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依照《實施方案》和《評審標準》,在明確創建工作目標任務的基礎上,制定本機構創建工作方案,明確職責分工,開展自查自評工作,確定自評結果,并將工作方案、自查報告和創建申請表于年8月8日前報區婦幼保健所辦公室。
2、考核督導
區衛生局組織醫政科、區婦幼保健所、區衛生監督所專家組,每年對照《審評標準》對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考核評定1次。
3、情況通報
區衛生局根據督導情況,及時通報考核結果及整改意見。
(三)總結表彰(年12月)
區衛生局對星級評定工作進行總結,對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表彰通報。
五、有關要求
創建“星級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活動是我區完善提高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建設的一項重要措施。各相關單位要加強領導,根據工作重點和要求,努力加強內涵建設,提升服務品質,確保活動取得實效。
從去年開始,網絡上先后出現了許多提供代孕服務的新網站:Mvbb愛心孕育網、19292愛心代孕網等。它們都宣稱“只要花幾萬元,就可以讓別人給你生個孩子”。公司收取信息費和中介費。有關法律專家指出,代孕行為在中國法律上是禁止的。國家衛生部2001年8月頒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明確禁止代孕行為,并規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應當在醫療機構中進行,以醫療為目的,并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倫理原則和有關法律規定。專家稱,《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因此,以商業為目的的“代孕”行為是法律所不容許的。此外代孕網提供的合同無效,法律不保護這種合同。
南京:實行醫院醫檢互認
從1月1日開始,南京地區二級及以上醫院之間開始試行醫學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然而,不少醫生也表示,如何界定哪些不需要重復檢查,哪些需要重復檢查,在具體操作上還是有一定的難度。醫檢互認在具體操作上的難點還有:由于不同醫院的設備水平有差別,檢查結果會有誤差,醫生很難把握;疾病治療非常復雜,有些疾病僅僅通過一次檢查很難查出來,如果溝通不好,醫生和病人之間會產生矛盾等。另外,由于疾病變化多端,如按前一家醫院的診斷進行治療,萬一發生醫療事故時將如何區分責任,也是面臨的一個實際問題。
太原:社區醫院乏人問津
近些年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太原市將大批二級乙等以下醫院轉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但10年過去了,社區醫院仍未得到市民認可,發展陷入尷尬境地。社區醫院大都門面陳舊、設備簡陋,直接影響著患者的就診信心。據了解,社區醫生應屬于全科醫生,可目前社區醫院中,沒有幾個醫生是全科醫生。
廣東:藥價明顯降低
廣東省衛生廳透露,廣東自2005年底實行藥品按劑型招標措施后,2006年中央和省屬駐穗醫療機構藥品中標價格僅為政府最高零售價的55%左右。藥品價格再次得到明顯降低。2005年10月19日印發的《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文件》,首次在中央和省屬駐穗醫療機構藥品招標中使用,其中一項關鍵的改進措施就是首次采用按劑型進行招標、投標和評標。同一標的中有3家或3家以上廠家投標的進入評標程序,少于3家的轉入議價程序。
首鋼礦山醫院:保基金挨罰
首鋼礦山醫院將自費病人冒充參保人員住院治療,騙取醫療保險基金,市醫保中心給予其黃牌警告和2萬元的罰款。經調查,共發現22份病歷存在冒名住院的現象。據了解,該醫院行為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達191269.97元,市醫保中心等部門已責成石景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追回損失的醫療保險基金。并責成首鋼礦業公司對首鋼礦山醫院有關領導及責任人給予處理。
江蘇:自己設計孩子長相
江蘇省輔助生育技術首次為人工授精者提供個性化服務,授精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愿望設計未來孩子的基本長相。過去不育夫婦在選擇獻精者時多只考慮血型與丈夫是否吻合以及質量。近年來,不育夫婦在遺傳基因方面也有特別的要求,比如夫妻是南方人,也希望的籍貫是南方,丈夫是絡腮胡子,也希望將來生了男孩也有大胡子。為滿足不孕夫婦的需求,江蘇省人民醫院庫最近特別提供一批有“體貌特征”的供選擇。
2006年4月學術會議預報
全國婦科內鏡及新進展高級研討班
中華醫學電子音像出版社定于2006年4月14日至4月19日在深圳舉辦《全國婦科內鏡及新進展高級研討班》,為期6天。頒發中華醫學會繼續醫學教育1類學分證書。
按照中央和市委、區委政府要求關于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工作部署,依據《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2021年國家隨機監督抽查計劃的通知》及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相關要求,昌平衛生健康監督所為全面推進“雙隨機”執法工作,將公共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學校衛生、醫療衛生、傳染病防控和放射衛生等專業全面納入“雙隨機”監管抽查內容。為進一步提高監督員對“雙隨機”工作的認識、提高工作效率,結合我單位監督執法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2015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2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2015〕58號)精神,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的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5〕58號)要求,推動衛生健康綜合監督隨機抽查,落實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制度,強化市場主體自律和社會監督,提升監管效能,營造公平競爭的發展環境。
(二)工作原則
堅持依法實施原則。嚴格執行衛生健康有關法律法規,規范執法行為,推進隨機抽查制度化、規范化。
堅持公正高效原則。規范行政權力運行,切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升監管效能,減輕市場主體負擔,優化市場環境。
堅持公開透明原則。實施隨機抽查事項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實行“陽光執法”,保障市場主體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
堅持穩步推進原則。充分利用現有執法信息系統,立足衛生健康監督專業特點、執法隊伍現狀、區域實際等情況,分步實施,逐步推開,有序推進,務求實效。
二、工作職責
2021年將根據市衛生健康監督所針對國家2021年監督抽檢計劃的要求,及“市抽”設定“雙隨機”抽查規則及補充規則,使用北京市衛生監督平臺,進行“雙隨機”工作。
昌平衛生健康監督所負責雙隨機抽查工作的規則制定、統一抽取,任務發放,工作協調,工作考核工作,各專業科室負責本專業“雙隨機”檢查內容的指導及國抽資料收集整理工作,執法科隊完成轄區范圍、職責范圍內的“雙隨機”檢查工作。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段玉林
副組長:國民、崔宗強、胡帥
下設雙隨機工作辦公室,辦公室主任胡帥,辦公室設定為宣傳信息科。全所各科室積極配合完成每年雙隨機工作。
三、國家雙隨機工作
國家雙隨機任務由衛生監督平臺統一接收、分派工作。監督員使用手持機現場操作完成雙隨機監督任務。
(一)國抽人員安排
監督員共計:62名監督員,有執法證件人員:55人 無執法證新進人員5人 ,工勤2人。
參與雙隨機占比71.81%(國家要求70%以上)。
(二)國抽雙隨機工作總體要求
1、2人一組執法記錄儀視頻留存。公共場所、飲用水、學校衛生視頻移交一科整理收集,醫療衛生、傳染病、放射衛生移交二科整理收集。2人一組執法記錄留存(監督小條、采樣記錄等)。公共場所、飲用水、學校衛生視頻交一科整理收集,醫療衛生、傳染病、放射衛生交二科整理收集。整理核對無誤后統一移交檔案室存檔。
2、需要檢測的單位(公共場所、飲用水、學校衛生),根據總體日程安排進行,如需要調整,由信息科總體調整安排,不得自行修改時間。
3、不需要檢測的單位(醫療衛生、傳染病、放射衛生),由抽到的監督員在科隊內協調自行完成監督工作。
4、學校衛生需要檢測教室環境等檢測外還需要檢測飲用水(有二次供水及集中式供水的單位)。
(四)國抽雙隨機職責分工
按時完成國家雙隨機工作,公共衛生監督科、醫療衛生健康監督科完成本專業雙隨機業務指導培訓及發現的相關問題、線索要及時通報、協查。
宣傳信息科負責工作計劃、任務下達、統籌協調、監測數據平臺錄入、質量控制和雙隨機信息公開工作。
各執法隊負責雙隨機單位的監督檢查、檢測、處罰工作。監督信息平臺錄入率、及時率、正確率100%;行政處罰平臺錄入率、及時率、正確率100%;
四、北京雙隨機工作
(一)工作原則
1、地點分配原則。全區共分為9個區域進行雙隨機抽查:
第一區域:東小口分所管轄區域;
第二區域:回龍觀分所管轄區域;
第三區域:執法一隊管轄區域;
第四區域:興壽延壽分所管轄區域。
第五區域:北七家小湯山分所
第六區域:沙河分所管轄區域。
第七區域:南口分所管轄區域。
第八區域:綜合執法一科(專業職責工作)
第九區域:綜合執法一科(專業職責工作)
人員分配原則
定期維護執法人員名錄庫信息,結合區域特點設置隨機抽查基本單元,基本單元內人數不得低于4人。每月動態調整人員執業范圍、在崗情況、管轄區域等。“北京衛生監督工作平臺”的人員執業范圍設置應與國家“衛生健康監督信息平臺”保持一致。可多項選擇人員執業范圍。
所有監督員以科室為單位進行雙隨機工作,不進行混編。在各自專業及轄區內,按時開展雙隨機監督檢查。
2、人員匹配
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學校及托幼機構,每月定時從隨機抽查單位庫和執法人員名錄庫中分專業,隨機抽取抽查對象和執法人員2人,隨機進行匹配。
醫療機構檢查實行分級分層隨機抽查,一次抽查應覆蓋該機構涉及到的全部專業內容。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從執業范圍標記為醫療(含中醫)、傳染病、計生(含婦幼)的人員中隨機抽取2人,完成醫療機構、傳染病、計生、放射有關的全部檢查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從執業范圍標記為(含中醫)、傳染病、計生(含婦幼)的人員中隨機抽取2人,完成醫療機構、傳染病防治、計生有關的全部檢查表。從執業范圍標記為放射的人員中抽取2人,檢查放射有關的廍檢查表,二醫療機構3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三級醫療機構5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同一醫療機構有多個放射診療許可證的,以日常監督檢查補充覆蓋。
3、雙隨機處罰原則
雙隨機處罰工作依據誰發現誰監督誰處罰原則進行。處罰所得款項計入作出處罰的科隊,不統計在管片科室中。每月法規科負責雙隨機處罰案件數及金額的核查及統計,宣傳信息科負責將統計結果與本月其他處罰結果進行匯總、整理及通報。
(二)抽取專業及比例。
公共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學校衛生、醫療衛生、傳染病防控和放射衛生等專業抽查比例原則上為每月不低于5%。
學校衛生在每年的學校寒暑假停止抽取。
如遇大型活動保障或抽取單位已經完成100%覆蓋等情況,視情況調整抽取比例。醫療機構完成全年100%抽取,公共場所力爭全年完成100%抽取。
(三)動態維護單位庫
按照確定的隨機抽查事項,動態維護隨機抽查單位庫信息。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學校及托幼機構單位以“北京衛生監督工作平臺”管理相對人數量為基礎,醫療衛生、計劃生育、放射診療單位以“北京衛生監督平臺”醫療機構數量為基礎,每年12月底標記完成下一年度不列入隨機抽查單位庫的高風險單位。確定為高風險單位的,每年至少檢查3次,三次均合格者取消風險等級標記。高風險單位情形包括:
1.投訴舉報3次以上(不含控煙);
2.監督抽檢檢測不合格的;
3.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4.國家級、北京市級相關部門轉辦或督辦的;
5.中央或本市新聞媒體曝光存在違法行為的;
6.列入醫療機構重點監督監測臺賬管理的;
7.各區結合區域特點確定的高危違法行為。
新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單位,應在三個月內完成首次現場監督檢查之后,自動進入隨機抽查單位庫。
2021年昌平衛生健康監督所已完成高風險單位的標記工作。
五、雙隨機工作信息公開
及時公示隨機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抽查任務完成后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公開”的原則。宣傳信息科負責雙隨機監督檢查情況在區衛計委網站進行公示。法制稽查科負責將抽查結果處罰信息通過區衛計委網站依法向社會公開。抽查結果信息包括抽查未發現問題、發現問題已責令改正、行政處罰、無法聯系(檢查時單位已關閉等情形)等4類。未發現問題、發現問題已責令改正和無法聯系的信息應當在抽查任務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信息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
六、其他要求
充分利用現有執法信息系統平臺(北京市衛生監督平臺、國家監督中心平臺),積極完成國家、市級各項“雙隨機”工作,堅持將“雙隨機”監管運用到日常監督工作中去,努力探索適合昌平區監督模式的工作特色,加強“雙隨機”工作的監督與考核工作,積極與有關部門配合,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北京市昌平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3月31日
附件:抽查事項清單
附件1
昌平區公共場所衛生健康監督執法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抽查事項
抽查依據
抽查對象
抽查比例
最低
抽查周期*
隨機抽查方式
抽查主體
實施日期
1
公共場所衛生抽查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公共場所經營者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021.1.1
2
學校衛生監督抽查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學生宿舍衛生要求及管理規范》(GB31177-2014)、《中小學教室采光和照明衛生標準》、《中小學校教室采暖溫度標準》、《中小學校教室換氣衛生標準》、《書寫板安全衛生要求》、《學校課桌椅功能尺寸》、《 學校衛生監督工作規范》、《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工作規范》、《公共浴室衛生標準》、《游泳場所衛生標準》、《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衛生標準》
中小學、普通高等學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021.1.1
3
托幼機構衛生監督抽查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工作規范》、《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招收0-6歲兒童的各級各類托幼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021.1.1
4
生活飲用水單位衛生情況抽查
《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生活飲用水單位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021.1.1
附件2
昌平區醫療衛生健康監督執法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事項名稱
抽查依據
抽查對象
抽查比例
最低
抽查周期
抽查方式
抽查主體
1
醫療衛生機構預防接種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疫苗接種工作規范》、《疫苗儲存和運輸管理規范》、《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
醫療衛生機構疫情報告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衛生部關于修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的通知》、《傳染病信息報告管理規范》、《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范(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公告2009第8號》、《衛生部關于將手足口病納入法定傳染病管理的通知》、《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
醫療衛生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
醫療衛生機構傳染病疫情控制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消毒管理辦法》、《醫院感染管理辦法》、《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醫療機構傳染病預檢分診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發熱門(急)診設置指導原則(試行)》、《衛生部關于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設的通知》、《醫院隔離技術規范》、《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范》(2012)、《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
醫療衛生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4
醫療機構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辦法》、《醫院感染管理辦法》、《消毒產品衛生監督工作規范》、《醫院消毒衛生標準》(GB 15982—2012)、《消毒產品標簽說明書管理規范》、《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規定》、《醫院潔凈手術部建筑技術規范》(GB 50333—2002)、《醫療機構口腔診療器械消毒技術操作規范》、《內鏡清洗消毒技術操作規范(2004版)》、《血液透析器復用操作規范》、《醫院消毒供應中心 第1部分:管理規范》WS 310.1一2009、《醫院消毒供應中心 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滅菌技術操作規范》WS 310.2一2009、《醫院消毒供應中心 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滅菌效果監測標準》WS 310.3一2009、《醫務人員手衛生規范》WS/T 313一2009、《醫院感染監測規范》WS/T 312一2009、《醫院隔離技術規范》WS/T 311一2009、《新生兒病室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醫療機構血液透析室管理規范》、《血液透析和相關治療用水》YY0572-2005、《醫院手術部(室)管理規范(試行)》、《醫院空氣凈化管理規范》WS/T 368一2012、《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范》WS/T 367一2012、《基層醫療機構醫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5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處置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醫療廢物分類目錄》、《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標準和警示標志標準》(HJ421-2008)、《關于明確醫療廢物分類有關問題的通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
醫療衛生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6
醫療衛生機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人間傳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和實驗室活動生物安全審批管理辦法》、《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管理規定》、《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
醫療衛生機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7
母嬰保健依法執業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實施辦法》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機構及人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8
婚檢依法執業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實施辦法》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機構及人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9
產前診斷依法執業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實施辦法》、《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機構及人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各區衛生健康委
10
孕產期保健依法執業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實施辦法》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機構及人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1
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的監督檢查、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證明監督檢查(醫療保健機構出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
醫療機構及人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依法執業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醫療機構內的醫師和助理醫師、中醫醫療機構、醫師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3
外國醫師來華短暫行醫;香港、澳門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臺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依法執業抽查
《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管理規定》、《臺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管理規定》
在中國境內短期行醫的外國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的香港、澳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的臺灣地區醫師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4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外出會診依法執業抽查
《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
醫療機構內的醫師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5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醫生依法執業抽查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
醫療機構內的鄉村醫生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資格考核、依法注冊、依法執業抽查
《護士條例》、《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
醫療機構內的護士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7
港澳藥劑師、護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在內地短期依法執業抽查
《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醫療專業技術人員在內地短期執業管理暫行規定》
在內地短期執業的港澳藥劑師、護士、醫務化驗師、職業治療師、視光師、放射技師、物理治療師、脊醫;澳門治療師、按摩師、針灸師、診療輔助技術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8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資格考核、依法注冊抽查
《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
醫療機構內的醫師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9
醫療機構依法執業抽查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北京市發展中醫條例》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0
血站依法執業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血站管理辦法》《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管理辦法》
血站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各區衛生健康委
21
醫療機構開展精神衛生執業活動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2
醫療機構開展人體器官移植診療活動抽查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各區衛生健康委
23
醫療機構使用、儲存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情況抽查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4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情況抽查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5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依法執業抽查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暫行辦法》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各區衛生健康委
26
醫療機構執行《處方管理辦法》的情況抽查
《處方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7
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情況抽查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8
醫療機構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情況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9
醫療機構開展醫療美容服務抽查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0
醫療機構開展新生兒篩查情況抽查
《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1
醫療機構開展臨床用血情況抽查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2
醫療機構開展性病診療活動抽查
《性病防治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3
開展院前急救情況抽查
《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4
醫療機構開展臨床實驗室檢測情況抽查
《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5
醫療機構開展技術臨床應用情況抽查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6
醫療機構使用醫療器械監督檢查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7
發生醫療機構人員購置使用藥品牟取利益的行為的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醫療機構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8
醫療機構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情況的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一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9
放射診療機構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附件3
昌平區生活飲用水衛生健康監督執法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事項名稱
抽查依據
抽查對象
抽查比例
最低
抽查周期
抽查方式
抽查主體
1
自備水源供水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
自備水源水單位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
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單位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
二次供水單位
5%
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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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消毒隔離技術管理;手術室;護理觀察 文章編號:1004-7484(2013)-12-7226-02
手術室消毒隔離技術管理直接影響著手術室護理質量,因此加強手術室消毒隔離技術管理是非常重要的[1]。實踐證明,護理觀察在手術室消毒隔離技術管理中的應用能及時發現其中存在的問題,同時能給予相應的改進措施。
1資料和方法
1.1一般資料在2011年――2012年我院將護理觀察用于手術室消毒隔離技術管理管理中,以手術室醫生和護士為觀察對象,將手術室環境、無菌操作技術、手術器具消毒滅菌作為觀察內容,定期對護理觀察的相關結果進行分析和評估。
1.2方法①制定完善的制度:在手術室護理中成立質量控制觀察小組,按照當前實行的手術室護理手冊、消毒管理辦法等內容確定護理觀察的內容,制定消毒隔離工作標準,然后將制定好的材料發給觀察員,讓他們以此作為學習監督的參考。②制定計劃。制定出10周的計劃,對手術室護士長、護士、手術科主任、醫生進行觀察訓練,以觀察結果為依據來改善手術室的消毒隔離技術。首先,要選定觀察人,一般選擇2名,1名護士和1名醫生,護士負責指出手術消毒隔離操作中存在的問題,醫生負責加強與手術科室人員溝通,對手術中無菌操作技術進行明確。其次,要進行觀察,主要的觀察對象為手術室的護士和醫生,觀察醫生在手術區內對主導醫生的每一個動作和步驟進行觀察,看他是否正確程序進行手術。觀察護士在手術之前要對手術室的環境情況進行檢查,記錄存在的問題,在手術過程中對護士的配合度詳細記錄。觀察人員在手術區內集中注意力觀察0.5-1h,觀察完成之后觀察員要將結果反饋給護士長和手術科主任。如果需要對部分問題單獨交流看法可以采取一對一的模式進行。③修訂計劃。在觀察結束之后,在手術科室主任以及護士長的指導下,對觀察到的問題集中討論,同時修訂工作計劃。不同崗位的負責人應該對自己的工作負責,明確修訂時間表,確定在哪些工作中能投入更多的精力,作為觀察小組則需要定期對工作計劃的修訂進行回顧,促進觀察的有效性。
1.3收集資料總結在完成整個觀察訓練之后,需要用護理觀察的方法繼續搜集資料,及時進行總結,吸取好的經驗,不斷提高消毒隔離技術的管理水平。
2結果
通過2011年――2012年護理觀察在手術室消毒隔離技術管理中的應用情況,發現在手術室消毒隔離技術管理中主要的問題在于手術室環境、無菌操作技術和手術器具消毒滅菌等三個方面。在管理中涉及到的問題有八十多個,其中部分問題反復出現,如無菌操作技術不達標、手術器具消毒不合格等。通過觀察結果共修訂了35項計劃,對八十多個問題進行改進,實現了對整個消毒隔離操作過程的持續性控制。在2012年最后一個觀察周期中,手術消毒隔離操作中的問題有了明顯的下降,只占到2011年開始實施時期的五分之一。
3討論
手術室消毒隔離技術對手術效果的影響較大,消毒隔離技術管理是確保手術室護理質量的前提,消毒隔離技術管理不到位會引發手術感染,增加手術的風險,影響患者治療,甚至造成患者死亡[2-3]。因為手術室消毒隔離技術管理中需要控制的因素較多,所以管理難度較高,以護理實踐經驗來說,主要的難點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手術室工作環境。手術室工作環境質量對手術的影響較大,所以對環境的要求較高,除了保持一般意義上的潔凈之外,還需要達到生物潔凈標準,但是每日進出手術室的人員較多、流動性大,人員皮膚、衣、帽、鞋等物品對手術室環境的影響較大,增加了管理的難度。所以要定期對手術室進行清潔消毒,紫外線殺毒,每臺手術完成之后,間隔1h作為清潔時間。醫護人員進入手術室要穿戴無菌衣帽,做好防護措施。第二,手術器具消毒滅菌。手術中使用的器具種類較多,供應室需要的人員也比較多,很難對每一個人的清洗、打包、消毒滅菌等環節進行監控。作為手術供應室護理人員,要嚴格按照正確步驟進行器具的清洗、打包、消毒滅菌。在手術室應用中,護士要做好配合工作,傳遞器具要準確,避免手術器具在傳遞過程中被污染。第三,無菌操作技術。無菌操作技術在手術室中經常應用,但是因為每一個醫療工作者對自身要求不同,加上帶教差異,因此完全按照無菌操作標準進行難度較大。醫護人員要提高對自身的要求,嚴格按照無菌操作標準,洗手工作要徹底,注重個人衛生。
在手術室消毒隔離技術管理中應用護理觀察是一種有效提高手術是消毒隔離技術管理水平的方式。其具有以下優勢:第一,明確了消毒隔離技術管理的目標,確定了相關的標準,鼓勵相關人員的積極參與。第二,實現了信息的及時傳遞,能及時將消毒隔離技術管理中的問題進行反饋,保證了管理控制的實效性。第三,護理觀察標準和制度的細化,使得消毒隔離技術管理能保持客觀性,對每個人的活動進行準確評價。第四,在護理觀察中不僅提出了問題,而且對問題的原因、責任人進行了明確,指明了改如何改進。
綜上所述,在手術室消毒隔離技術管理中應用護理觀察能調動醫護人員的積極性,能對消毒隔離技術操作中的問題及時發現,給予指導性的改正措施,提升了護理質量,保證了護理安全。
參考文獻
[1]陳玉榮,劉占芬.手術室消毒隔離的管理措施和辦法[J].黑龍江醫學,2010,12(10):789-790.
隨著我院等級醫院評審各項工作有序、穩步推進,今年醫務部繼續更新管理理念,加強醫院職能部門之間的管理與協調能力,保證等級醫院創建工作的穩步推進。今年上半年,并組織各部門完成了各項應急預案的更新、培訓、學習,完成《醫院應急預案手冊》的修訂。
二、加強醫療質量管理,進一步提升醫療服務質量
(一)執行醫院的“院-科-組”三級醫療管理網絡,明確科主任是醫療質量管理第一責任人,在年初就與各臨床、醫技科室負責人簽訂了《科主任目標管理責任書》,組織職能部門討論上一年度質量考核存在問題,重新修訂各臨床、醫技科室每個月的績效考核指標,每個月各職能部門對檢查發現的問題以《質量與安全管理持續改進工作記錄表》反饋給各科室,進行針對性整改,達到醫療、護理質量持續整改。
(二)對臨床用藥規范管理,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因病施治。落實每月一次的抗菌藥物、貴重藥物等重點藥物及一般處方的點評,對不規范處方、用藥不適宜處方和超常處方進行公示和處罰。繼續嚴格實行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
(三)為大力推行多學科協作的規范化、個體化綜合治療策略,在我院已有的腫瘤多學科規范化診冶(MDT)協作組基礎上,又成立了我院甲狀腺疾病多學科規范化診冶(MDT)協作組。腫瘤多學科MDT協作組每周三下午均對全院的惡性腫瘤首次放療或化療進行審定;甲狀腺疾病MDT協作組則由各科室收集疑難病例,提交秘書組和醫務部,進行多學科會診,目前已經為2例甲狀腺疾病病人解除了難題,患者及家屬反饋良好。
三、醫療技術管理
(一)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取消第三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準入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衛醫發〔2015〕71號)和《自治區衛生計生委關于取消第二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準入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桂衛醫發〔2015〕48號)的要求,我院今年2月份將我院限制臨床應用醫療技術備案資料已經上報區衛計委。按《限制臨床應用的醫療技術(2015版)》公布的限制技術,區衛計委近期現將醫療機構限制臨床應用醫療技術備案名單予以公示。
(二)另外,各科室今年共申報《腹腔鏡胃癌根治術》、《內鏡下頜下腺手術的臨床應用》等15項新技術,目前有10項新技術正在有序開展中。
四、慶祝醫師節,弘揚正能量
為隆重慶祝第七屆“6.26醫師節”,認真貫徹落實“進一步改善醫療服務行動計劃”,結合我院2017年的發展戰略,充分調動全院醫師學習基本理論、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加強醫師能力建設,提高醫療服務水平和師資教學能力,醫院以慶祝儀醫師節為契機,開展了“優秀病歷書寫評比活動”、“ 教學查房展演大賽”、 “十佳醫師”評比活動”、“ 優秀住院總評比活動”、“ 臨床影像閱片識圖大賽”、“ 最佳醫技服務崗”、“ 最佳醫聯工作醫生獎”、“ 最佳醫生個人微信群管理獎”等評比活動,從而弘揚醫師自尊自愛、奮發向上的精神,營造尊醫、重醫的氛圍。
五、醫療安全管理
醫療安全是醫療管理的重點。醫療安全工作要充分利用科主任負責制,各司其職,層層把關,切實做好各項工作。
(一)繼續抓好醫療安全教育及相關法律法規學習,依法規范行醫,嚴格執行人員準入及技術準入。為使醫務人員規范執業行為,醫務部進行了《依法執業與不良執業行為記分》解讀和培訓,樹立醫務人員依法行醫的觀念。
(二)加強醫療安全防范
貫徹落實《醫療質量管理辦法》,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安全管理和風險防范工作的通知》(國衛發明電〔2017〕5號)、《自治區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全區醫療安全和風險防范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衛醫發〔2017〕5號)以及《關于印發柳州市醫療安全和風險防范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柳衛醫〔2017〕10號)文件的要求,進一步落實國家衛生計生委醫政醫管局加強醫療安全管理和風險防范有關工作視頻會議精神,規范醫療機構診療行為,不斷提高醫療質量,確保醫療安全,維護人民群眾的健康權益。
(三)定期召開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委員會會議,通報醫療不良事件及醫療糾紛的處理情況。對于醫療糾紛病例,醫務部下到科室參與討論與分析,總結經驗教訓,協調各科室之間流程,強調核心制度的落實,督促科室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
(四)加強對重點環節、重點科室的質量管理,把醫療質量管理工作的重點貫穿到醫療全過程中的每個環節。重點包括:
1.強調入院各種知情告知書、授權書、診療知情同意書
的規范完整書寫;
2.組織科室加強對診療規范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與考核;
3.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強化服務意識,常下到臨床科室,提高醫患溝通能力,做到“多解釋、多安慰、多理解、多溫暖、多幫助”,使醫院服務質量更上一層樓;
4.加強對診療計劃、用藥安全性的檢查力度;
5.加強對重大手術、非計劃再次手術的審批;
A與B是夫妻關系,但兩人結婚多年,一直沒有生育,后經檢查發現是由于女方B的子宮問題,導致無法生育,為此,夫妻十分苦惱。2006年5月,經朋友“指點”,建議他們可以出一點錢,找個女人代孕即可解決這個苦惱。A與B認為這個方法十分可行,于是經多方努力,終于找到一個24歲大學畢業才剛離婚的C小姐,C小姐人不僅長得漂亮,又是大學生,而且品行良好,各方面均比較符合A和B的要求,于是雙方就簽訂了一份協議書,協議書里面明確約定:“為幫A與B夫婦代孕生子,并能讓孩子報進本地戶口,經與C小姐協商,彼此同意在其代孕成功后,A與B辦理離婚手續,同時A男與C辦理結婚手續,戶口辦好之后即辦理離婚手續,孩子出生后原則上不需C母乳喂養,孩子不論健康與否均歸A與B夫婦所撫養。事成之后,A一次性支付給C補償費十二萬元人民幣(日常生活費用除外)。如確需哺乳,費用另外協商。本協議十八個月以內有效,協議到期,從此相互不來往,不得打擾對方的生活。”協議簽訂后,A與B夫婦租了一套房子給C獨立居住,并給C準備好一切待孕條件。于是醫院就將A與B的和卵子提取培植成胚胎后植入了C小姐的子宮內并成功懷孕,在10個月后生育一男孩。小孩出生后,C發現小孩十分可愛,并感覺越來越舍不得了,于是決定反悔,要將A夫婦給的代孕錢全部退回,自己要獨立撫養小孩,A夫婦知道后十分火惱,當然不可能同意,于是雙方就小孩的歸屬問題發生了糾紛。
究竟A、B夫妻與C小姐簽訂的代孕協議是否有效?小孩的撫養權究竟歸誰?法律上對代孕各方的當事人有沒有禁止性、懲罰性的規定?以下本律師從多個方面多進行分析:
法律分析:
一、.關于代孕的概念、行為問題
1、代孕,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借腹生子”,目前一般有兩種形式:一種形式是指一對夫婦的與卵子在體外試管中人工受精,再進行人工培育形成胚胎,植入另外一位有正常子宮的“代孕母親”的子宮內,由“代孕母親”懷胎十月,并把小孩生育下來,小孩撫養權歸提供與卵子的一方;另一種形式是由委托夫妻的男方與代孕者發生直接的性關系,直至代孕女方懷孕,小孩出生后歸委托的夫妻,但這種形式風險比較高,男方與代孕者很容易發生感情,妻子一方一般不愿意接受。
2、代孕這種行為目前越來越受到很多人的青睞,特別是一些有錢而沒有小孩的富貴人家,或者是一些思想比較前衛一方面自己想要小孩,另一方面又怕影響身材、害怕生小孩痛楚的女人,他們都會感覺找人代孕是最好的途徑。如今甚至被一些網站打著“愛心”的旗幟,“明碼標價”,走向半公開化的交易程度,只要你上網搜索一下相關的代孕字眼,馬上可以找到具體的“交易”情況。
二、代孕協議的法律效力問題
1、我國目前的法律確認和保護的生育權主體應當只限于締結了婚姻關系的夫妻。雖然從有關的法律或政策的表面上看,我國的生育權主體的范圍看似廣泛,如《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1條中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7條中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以及《事業的進展》指出:“國家尊重婦女的生育權,保護婦女的生育健康”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發展報告》中重申了我國對1994年《國際人口與發展大會行動綱領》的承諾:“個人和夫婦自由地、負責地決定其生育子女數、生育間隔以及適當的避孕方法的基本人權必須受到尊重”,即生育權的主體從“婦女”到“公民”、“個人”,貌似廣泛,但相隨的計劃生育法律、政策卻對公民的生育權進行諸多的限制,如憲法第49條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8條規定:“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因此無論是從“夫妻”一詞的表述中還是“晚婚晚育”的表述中均可得出結論生育是以婚姻為前提的,且必須按照國家的計劃行使該權利。故此,代孕的雙方即代孕需求者和代孕母親之間沒有法律規定的婚姻關系,是《婚姻法》與《計劃生育法》所不允許的。
2、代孕行為涉嫌違反計劃生育法,破壞我國的婚姻制度。首先,如果代孕者是未婚的生育,這本身就違反政策;而如果是已婚未生育的代孕者,給別人代孕后就不能再為自己生育;還有生育過的已婚婦女代孕更是涉嫌違反計劃生育法規。其次,“代孕”現象之后的“納妾”現象。有的人可能借“代孕”的名義,給代孕者置備房產,供養生活,實際上就是舊社會“納妾”的重現,他們不僅破壞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而且因重婚而觸犯刑律,這都是我國法律所不允許的。
3、2001年2月20日,衛生部頒布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該辦法第3條對代孕作了明確的規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應當在醫療機構中進行,以醫療為目的,并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倫理原則和有關法律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根據該辦法的相關規定,行政規章禁止實行代孕技術,只允許采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通過妻子的子宮進行懷孕。
4、代孕產生親屬關系的混亂,不可避免地引起社會倫理關系、繼承關系、撫養關系的混亂,帶來其他法律問題。我國《婚姻法》、《繼承法》對子女劃分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繼子女、養子女。對生子女的母親的認定很明確,即以自然出生為標準,而代孕究竟誰是孩子法律上的母親?一方反悔怎么辦?隨之而來的還有撫養義務、父母年邁后的贍養義務等,都會引起相當多的社會問題。
因此,代孕協議看似嚴謹,但其行為因與民事法律行為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則相違背,并損害了社會的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規定,應屬無效合同。
三、對于孩子的歸屬問題
1、對于代孕所生的孩子的歸屬問題,各國的判例和法律規定并不完全一致,主要有三種,一是生者為母,如瑞典和澳大利亞等;二是以遺傳學為根據確立親子關系,嬰兒就提供卵子來源的男女所有。如英國;三是按照契約確定親子關系,即訂立合同的委托一方為代孕嬰兒的父母,這以美國為代表。
2、在我國,缺乏代孕相應的法律,與此相關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91)民他字第12號函中認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這一復函表明了我國最高司法機關對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法律地位所持的態度,但對代孕所生的孩子的歸屬問題還是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一直存在爭議。
3、筆者認為嬰兒應該屬于卵子和的提供者可能比較合理。因為委托代孕夫妻雙方的受精卵植入代孕者身體而生育的孩子,其遺傳基因是委托代孕夫妻雙方的,與委托代孕夫妻雙方有著必然的血緣關系,且代孕母親同意且實施代為懷孕分娩的行為,其本意并非要與所生子女發生母子女關系,應視為其放棄了認定所生子女為己之子女的權利,故二者間不發生母子女關系,另外同時還要尊重、考慮雙方代孕協議的真實意思表示。
四、關于代孕行為的處理
1、按上述分析,代孕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會引發道德、法律和社會的一系列問題,比如有因為醫學檢查不嚴導致疾病的傳染;由于法律沒有規定導致孩子監護權產生混亂;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別有用心者通過代孕行為進行活動;還有的代孕行為產生家庭不穩定因素等等。因此,國家制定相關代孕的規定相當有社會意義!
2、雖然我國在2001年2月20日,衛生部頒布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但該辦法只針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違反該辦法時如何處罰,但對“代孕”的各方的處罰、子女的歸屬并沒有相關的規定,而《婚姻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在這方面也沒有規定,可見我國目前對“代孕”各方處罰、子女的歸屬的法律規定,依然是空白的。
3、鑒于我國目前“代孕”問題的普遍存在,本律師認為可以通過立法對代孕行為進行規范:
1、在技術管理方面,可以采取制訂技術規范、明確技術實施的對象和范圍,對技術使用實行嚴格的準入許可制度,制定出醫療單位被批準開展此項技術的條件,對提供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技術機構和技術人員實行嚴格的管理,加強技術使用質量監測和建立技術使用資料的申報制度等。
2、還應對代孕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進行較為具體的規定。在實質要件方面可對委托雙方的條件,委托形式(代孕協議應由國家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等做詳細規定,委托夫妻必須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委托妻子患有不育癥,委托丈夫和代母不患有法定禁婚疾病,且為非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具有撫養孩子的基本條件等。形式要件方面可采用登記制(建立代孕的聯網登記),以便于管理。防止一人多次代孕的情況發生。避免近親結婚,更好的貫徹計劃生育。
一、醫療設備檔案在設備管理中的重要性
醫療設備管理的內容包括了設備運動全過程的管理,而設備運動的過程存在兩種運動形態:一種是設備的物質運動形態,包括設備的選購、驗收、建檔、安裝、調試、使用、維修等;二是設備的價值運動形態,包括設備的資金來源、經費預算、財務管理、經濟效益等。對設備物質運動形態的管理叫設備的技術管理,對設備價值運動形態管理叫設備經濟管理。
在實際工作中這兩種管理交替穿行,相互制約,相互促進,且需通過醫院設備主管部門的采購、供應、管理、維修等四方面工作協調完成。實際上醫療設備管理工作就是為醫院的醫療、科研、教學、預防工作提供最恰當的技術裝備,使之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產生應有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完善的設備技術檔案是搞好醫療設備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醫療設備檔案必須詳細記錄設備的各種技術指標和性能以及運轉情況及質量狀況,便于查詢使用,為更好地使用管理設備提供第一手資料。
完整的醫療設備檔案對于全面了解設備的性能,特別是使用和維護該設備具有重要意義。醫療設備檔案的建立對于各項制度的落實起到監督和促進作用。使用者按檔案記載的操作規程操作,一旦違反操作規程造成事故,便于追究責任,從而督促使用人員加強責任心,實施規范化操作。
醫療設備檔案管理是對有關資料的采集、整理、統計、分析及保存的過程,是醫療衛生單位管理工作中不可忽視的一部分,搞好醫療設備檔案管理對加速醫療衛生單位醫療設備建設與發展具有積極作用。
二、檔案管理系統的內容
購買資料:如購買審批文件、可行性論證報告、招標文件、商檢證明、訂貨合同書、進口許可證、海關報關單、安裝調試驗收報告、裝箱清單、合格證、發票復印件等。技術資料:如設備樣本、使用說明、操作手冊、維修線路圖等。
管理資料:如設備登記表、維修登記表、技術狀況鑒定、設備流動證、檢修、保養記錄和報廢表及聲像圖片資料。報廢設備審批手續及技術人員鑒定記錄等。
三、檔案管理業務
醫療設備檔案是國家檔案的一個組成部分,是提高醫院工作效率、醫療質量和技術水平的重要保證。規范妥善地保管資料,可最大限度地利用檔案資料,為設備使用、維修、維護及更新換代提供可靠數據,最大限度發揮檔案資料在設備管理中的作用,同時也為臨床診斷提供可靠依據。
四、規范檔案管理的措施
收集有關醫療設備發展現狀、產品動態的信息。隨著醫療技術飛速發展,高科技新型診查治療儀器日益增多,設備更新周期日益縮短,這就要求醫療設備管理人員必須及時了解,收集國內外有關醫療設備的發展現狀和產品動態,并對收集到的資料進行整理存檔便于閱讀,為計劃引進設備及設備的維護提供相關資料。
全面、系統、規范地為每一個儀器設備建立檔案。為了保證檔案的完整性,必須充分利用多渠道獲取各種資料,無論是一般性資料還是技術性資料。資料的獲取要涵蓋設備引進的全過程,包括引進前的論證考察階段、定貨談判階段、開箱驗收階段及設備使用階段。當把每一件儀器設備的所有資料收集齊全后,應立即進行整理編排,歸為一卷,然后根據設備的分類情況,建立相應的編碼檢索。所有資料均要集中保存并定期整理、統計、分析。
各項規章制度的建立是檔案工作有序進行的前提保證。根據《檔案法》及一系列有關檔案工作的行政法規及醫院工作的特點,建立《醫院工作制度》及《醫院各類人員職責》等規章制度,使職責范圍的有關人員在崗位責任制中,有章可循。
【關鍵詞】代孕;法律;倫理
一、前言
2011年12月,廣東一富商通過代孕媽媽產下八胞胎的事件受到廣泛關注。八胞胎的父母是當地富商,一直沒有子女,后來經過試管嬰兒成功生下八胞胎,其中有三胞胎是孩子的親生母親所生,另外有五胞胎分別由兩個代孕媽媽產下。這件事情在社會上引起了不小的轟動,同時也讓代孕問題再次成為關注的焦點。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代孕這一人工生育方式已經被逐漸應用到人們的現實生活中,但這一技術的出現給不孕不育患者帶來希望的同時也強烈沖擊著現有的倫理道德觀,沖擊著現有的法律制度。長期以來學界對這一現象持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而縱觀國內外的代孕立法,我們也很難找到統一的答案。毫無疑問這些糾紛的解決有賴于法律的指導,所以完善我國相關立法,填補法律空白,已經是迫在眉睫的事情。本文結合代孕在國內外的發展狀況,通過一些案例及理論分析來探討上述問題,對我國的相關立法提出一些個人看法。
二、代孕的基本概念和相關法律規范
(一)代孕的基本概念
關于代孕的概念,目前學術界尚沒有統一的界定。究其原因在于代孕情況復雜、種類多樣,基于不同的知識背景和文化結構所得出的代孕概念不盡相同。但社會普遍認為代孕是指將受精卵子植入孕母子宮,由孕母替他人完成“十月懷胎一朝分娩”的過程。婦女代孕時需植入他人的受精卵子,與卵子在人體外的結合,必須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二)代孕的相關法律規范
當前我國對代孕的法律規定比較簡單——完全禁止,更值得一提的是在如何解決代孕糾紛方面我國的相關立法是空白的。我國有關法律對“人類輔助生殖技術”這項技術的的實施做了嚴格的規定,明確這項技術只能在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機構中實施,只能以醫療為目的,并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倫理原則和有關法律規定。我國明令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卵子、受精卵及胚胎。代為他人生育的女性通常稱為孕母(也被稱為代孕媽媽,代孕母親,代母),雇傭他人生育子女的人被稱為委托方(也稱為委托人或委托父母)。衛生部在2001年生效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曾明確做出過規定,即: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而為了避免因這一規定過于空泛而缺乏操作性,《辦法》還明確規定了醫療機構違法實施代孕的法律責任,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并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衛生部2003年制定的5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與人類庫相關技術規范、基本準則和倫理原則6也明確禁止了代孕技術的實施。然而,衛生部的部門規章僅僅是對醫療機構、醫務人員產生了約束力,并不能制止醫療機構之外的組織和個人實施代孕、不能阻止公民之間訂立代孕合同。因此,現行立法難以像法律一樣,具有普遍的約束力,不能從根本上杜絕代孕合同的訂立。自部門規章實施幾年以來,代孕并沒有得到很好的遏制,現在社會上出現了許多違法,不合格的代孕機構,有關有關代孕糾紛的案例也層出不窮,這些糾紛的解決有賴于法律的指導,所以完善我國相關立法,填補法律空白,已經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三、對不同國家、地區代孕發展情況的分析
(一)完全開放代孕法律規制國家、地區舉要
“一般來說在代孕問題上大陸法系國家立法多采取了禁止的態度,英美法系國家立法多采取了肯定的態度”[1],這類國家的典型代表為印度,其他還有俄羅斯、美國一些州以及東歐一些國家。在印度,自2002年起,商業性代孕就已經屬于合法行為。2008年,印度還專門出臺了一項規范代孕市場的法律。據報道,在印度政府的政策推動下,目前印度的代孕產業年收入接近3億英鎊,極為可觀。此外,美國從1981年起代孕就合法化,不少州均容許代母產子(但美國目前仍有包括紐約、新澤西和密歇根在內的12個州拒絕承認代孕合法)。美國首例確認代孕協議有效的案件便出自加州,那就是“1993年Calvert訴Johnson案,該案中,Mark Calvert夫婦委托黑人婦女Anna Johnson為他們代孕生育,和卵子由Calvert夫婦提供。雙方于事前簽署了代孕協議,規定所生孩子歸Calvert”[2]。
(二)完全禁止代孕法律規制國家、地區舉要
對代孕不加區分,一概禁止,以避免倫理和法律紛爭,例如法國、瑞士等。在法國,1991年最高法院根據“人體不能隨意支配”原則,頒布了禁止代孕的條例,并在1994年通過了生命倫理法律,全面禁止了代孕的做法,組織、策劃代孕的協會或醫生將面臨3年監禁和4.5萬歐元的罰款。此外,即使那些不育夫婦到允許代孕的國家尋找代孕母親并順利得到與之有血緣關系的孩子,出生在國外的孩子也無法獲得法國國籍。在瑞士,所有形式的代孕和借腹生子行為都是法律禁止的。即使在國外簽署了代孕協議,根據法律,瑞士官方也無權認可。此外,所有瑞士大使館也無權為代孕母親生的孩子發放護照及旅行證件。
(三)限制開放代孕法律規制國家地區舉要
即符合法律規定的某種特定條件時方被允許進行代孕行為,例如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大利亞、英國的立法。由于歷史原因香港地區的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英美法系國家立法的影響,在代孕問題上該地區的立法也采取了英美法系國家的立場即允許非商業代孕。“2000年6月香港立法會通過的《人類生殖科技條例》中明確規定代孕合法,但同時規定禁止商業性代孕”[3]。早在“1982年7月英國政府成立了由Mary Warnok女士負責的特別調查委員會研究當時倍受爭議的人工生殖問題。經過兩年的研究該委員會鄉政府提交了一份報告即著名的《瓦諾克報告》,該報告以16:14的多數對代孕進行了否定,即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因此“1985年7月在英國通過并開始實施《代孕安排法》,該法明確禁止商業代孕,但并不禁止非商業性代孕。遺憾的是該法對代孕契約的效力及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并未做出規定”[4]。
四、代孕的主要爭議問題分析
(一)代孕合同是否合法
1.代孕合同的涵義和性質
《元照英美法詞典》將surrogate parenting agreement界定為代孕生子合同。《合同法》第396條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委托他方處理事務的人為委托人,允諾為他方處理事務的人為受托人。委托合同是以為他人處理事務為目的的合同,所以委托合同以處理事務為目的,而提供勞務僅為手段。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受托人可以在授權范圍內,自由裁量決定一定事務的處理,以完成委托的目的,而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隨時或者定期向委托人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代孕合同的當事人分別為求孕方和代母,雙方當事人經平等協商,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一種特殊的委托關系,是代母與求孕方關于代孕行為的一致意思表示,是約定代母和求孕方在代孕過程中雙方權利義務的合同。其主要內容包括產前檢查、人工流產、代母在妊娠期間的行為以及同意在出生時放棄對孩子的親權等條款。根據代母是否收取超過合理的補償費用,代孕合同可分為無償代孕合同(合理補償代孕合同)和有償代孕合同(高額酬金代孕合同)。
2.代孕合同是否合法之爭
學說界、立法上一致反對代孕的主要理由是:認為代孕合同嚴重侵犯了婦女的身體權,是對婦女人格尊嚴的藐視和侮辱,完全把婦女當作生殖的機器。王澤鑒先生在其《債法原理》中說:一部合同自由的歷史就是合同如何受到限制,經由醇化,而促進實踐合同正義的記錄。合同自由的實質是合同的成立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為必要,合同權利義務僅依當事人的意志而成立時,才具有合理性和法律上的效力。該原則包含以下幾個內容:選擇是否締約的自由;與誰締結合同的自由;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當事人選擇合同形式的自由。從來沒有一個國家規定的合同自由原則是沒有限制的,區別的只是法典中對合同自由限制性規定的多少。在我國,合同自由理應受到我國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以及民法的基本原則。我國《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便是對合同自由原則的法律確認。法國民法典第113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之間有相當于法律的效力。這種合同,只能根據當事人相互間的同意或法律規定的原因撤銷之。這是合同自由原則在法典中最早的確認。筆者的觀點是,既然代孕合同是基于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產生的,那么代孕合同的合法性就應當建立在當事人的合法的效果意思之上。作為這種合法的效果意思的外在表現,就要求雙方當事人應該具有合法的權利基礎:對于委托方夫妻而言,這種權利基礎就應該是生育權;對于代孕母親而言,則表現為身體權。代孕合同,是符合我國《合同法》的要求的,因此代孕合同也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代孕合同一經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代孕是否違反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