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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實驗室是培養大學生動手能力的重要場所,是高校教學必備的實踐基地,在高校教育中具有無法替代的功能。實驗室根據用途可分為教學型實驗室、科研型實驗室和教學科研混用型實驗室。本文主要分析教學型實驗室的安全管理問題。教學型實驗室主要用于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實驗課。自2000年國內高校開始擴招之后,因教學資源緊張,實驗課通常是整班制上課。因此上課學生人數較多,學生的素質、理解能力和個性上的差異都較大,這導致管理難度相對較大,實驗室安全問題也變得更加重要。
食品學院的教學實驗室根據功能可分為食品加工類實驗室、食品包裝類實驗室和食品檢驗類實驗室。根據具體用途,食品加工類實驗室又可細分為果蔬加工實驗室、畜產品和水產品加工實驗室、糧油食品加工實驗室、發酵實驗室等;食品包裝類實驗室又可細分為包裝材料加工實驗室、包裝設計實驗室、包裝工藝實驗室、包裝材料檢測實驗室等;食品檢驗類實驗室又可細分為化學檢測實驗室、微生物檢測實驗室、生物技術檢測實驗室、食品感官評價實驗室等。
由于實驗室種類繁多,管理起來既有共性也有特殊性。本文主要從實驗室的結構設計、實驗功能區的劃分、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實驗室安全培訓機制等幾方面來探討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
一、實驗室的結構設計
由于在教學實驗室上課的學生人數較多,實驗樓的走廊要寬一些,走廊上不要放置儀器設備或其他雜物;實驗樓要有一定數量的樓梯和電梯,而且樓梯和電梯要寬大;實驗室最好有前后兩個門,以便于發生緊急情況時人群的疏散。
實驗室的室內面積應該大一些。如果沒有大型的儀器設備,30―40人/班,實驗室的面積應該不小于100平方米,中央臺3―4排。實驗臺下的柜體要向內凹進一定尺寸,例如:30―40厘米,使學生坐著時有放腿的空間。相鄰兩排實驗臺的間距不小于1.5米,這樣才能保證學生在實驗過程中不會相互碰撞造成意外傷害,也給指導教師留下巡視指導的空間。
實驗開始之前,指導教師都會用板書或者多媒體,對實驗方法、實驗過程中的重點和難點,以及安全操作要點做詳細的說明。因此,中央臺上盡量不要安裝試劑架,否則會遮擋坐在后排的學生的視線,影響講解的效果。
實驗過程中需要用到水或者要經常清洗實驗儀器的實驗室,可以在實驗臺的中間安裝一排水槽,根據需要加幾個水龍頭,或者在實驗臺的兩端安裝幾個水池,這樣可以方便學生就近清洗實驗儀器,避免擁擠,提高實驗效率。
實驗臺上的電源最好有防水保護蓋,可以避免實驗過程中不小心將水濺到電源里引起的電源短路或其他危險。實驗臺靠近水池的地方盡量不要安裝電源,即使安裝,也要在水池邊加裝具有一定高度的擋水板,防止在洗東西的時候水濺到電源上。
食品加工實驗室和食品包裝實驗室一般放有大型設備,食品檢測實驗室也有大型精密儀器。實驗室結構設計時,要考慮在儀器設備之間留有足夠的空間,以便于學生們的操作使用和觀摩交流,以防擁擠造成儀器設備的損壞或學生受傷。
二、實驗功能區的劃分
食品加工實驗室可劃分為原料儲存區、清洗區、切分區、加工區、包裝區、成品儲存區等。化學檢測實驗室可劃分為樣品儲存區、前處理(粉碎、取樣)區、稱量區、實驗區、儀器檢測區、污染物處理存放區等。微生物檢測實驗室可劃分為樣品儲存區、前處理(粉碎、取樣)區、稱量區、無菌接種區、實驗區、儀器檢測區、消毒滅菌區、污染物處理存放區等。實驗功能區的正確劃分和安排,可以使學生在實驗過程中有序進行實驗,防止交叉污染,保障實驗者的身體健康。
實驗中,除了每組都有的實驗用具,還會有一些公用的儀器設備,例如:冰箱、烤爐、膨化機、冰淇淋機、天平、離心機、高壓滅菌鍋、酶標儀、色譜分析儀等。實驗室要根據實驗的流程和儀器設備的特點劃分出一定的功能區,使學生在實驗過程中能夠有序進行實驗,防止無序的走動引起碰撞,造成意外傷害的發生。還要避免因儀器設備擺放不合理,造成儀器的損壞,例如:冰箱與烤箱等加熱設備放在一起,會造成影響冰箱散熱、加速電源線老化等問題。天平、色譜分析儀等儀器需要恒溫、潔凈、無振動的空間,而離心機使用時振動較大,這些儀器都需要各自相對獨立的空間。
三、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實驗室的結構設計和實驗功能區的劃分都是從硬件方面來探討實驗室安全管理,而制度則是從軟件方面來保障實驗室的安全使用。筆者所在學院從人員管理、儀器設備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化學品管理、突發事件處理、通用實驗室管理和特殊實驗室管理等多方面制定了相關的安全制度。
其中,人員管理制度包括學生實驗守則、實驗技術人員崗位職責、實驗室主任崗位職責、指導教師崗位職責等。儀器設備管理制度包括儀器設備使用管理辦法、大型精密儀器設備使用管理規定、氣體鋼瓶使用和保存管理規定、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賠償辦法等。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包括低值易耗物品使用管理規定、低值易耗品損壞賠償辦法等。化學品管理制度包括化學品使用管理規定、易燃易爆有毒危險品管理辦法、危險廢棄物處理規定等。突發事件處理制度包括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預案、實驗中意外事故緊急救治辦法等。通用實驗室管理制度包括開放實驗室管理規定、實驗室門禁管理規定、安全和衛生管理條例等。特殊實驗室管理制度包括?工電子學實驗室安全制度、生物檢測室管理制度、化學檢測室安全守則、微生物檢測室安全守則、食品加工室使用注意事項等。
四、實驗室安全培訓與考試機制
摘要:本文主要研究構建城市垃圾長效管理體制,以系統論的視角進行探析,將垃圾管理作為一項系統工程,全面分析了持續管理的各個環節的應對措施,著眼于體系建設,將其分為四大體系:標準體系、服務體系、責任體系、監督體系,以此克服以往就管理而管理的誤區。關鍵詞:城市垃圾處理;長效管理體制;四大體系文秘站網-
經濟上的巨大成功帶來了中國城市的快速發展,隨之而來的是日益嚴重的“城市病”,如交通擁擠、住房緊張、環境污染等。其中,城市垃圾處理問題成為國內許多城市發展道路上的障礙之一。由于城市垃圾的產生的源源不斷以及城市環境較弱的自凈能力,城市垃圾管理會是復雜的且不可避免的。相應地,城市垃圾長效管理體制的建立將是一個系統的、長期的、全方位的過程。根據垃圾管理須遵循的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的三原則,可將垃圾長效管理體制分為四大體系,具體表述為:標準體系、服務體系、責任體系以及監督體系。
一、標準體系
目前中國實施的關于垃圾處理的法律條例有《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理》,但缺乏細化的標準,因此,建立、完善與細分垃圾分類標準,同時完善回收價格標準與獎懲標準就成為今后工作的重點。
建立城市垃圾長效管理的標準體系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規,美國在這方面是典范,已經形成了幾十個法律以及上千個法規的法律法規網絡體系,使垃圾管理處處有法可依,有標準可循。通過完善的法律,使垃圾管理責任具體落實到責任人。今后,構建和完善垃圾管理的標準體系方面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環節:
1、從源頭管理上說,對城市工業的生產環節與包裝環節應出臺細致的量化標準,加大生產商和中間商承擔責任的力度。具體可以通過對生產者的產品原料應規范成分,進行標識,尤其對有害成分更應進行標識;另外,對過度包裝與一次性產品也應出臺相應的標準,減少包裝等中間生產過程可能產生的垃圾;限制征收垃圾處理產品稅與垃圾處理包裝稅或生態稅,提高廠商和市民處理垃圾的積極性。
2、進一步完善垃圾分類法規和制度。當前對垃圾分類雖然有相應的規定,但缺乏細化,不夠具體,難以具體落實到操作層面。因此,應盡快制定和出臺相應的法規,像《一次性產品的處理法》、《垃圾分類標準法》等法規,對標準進行量化,比如垃圾無害化標準,便以對垃圾進行有效處理。
3、建立專項的、具體的防治法規。我國法律對城市生活垃圾的貯存、運輸、處置做了許多規定,但大多是籠統的、原則性的,對具體的法定程序無詳細的“指南”或“守則”可供遵循,操作性較差。比如,雖然明確規定分類收集,但卻沒有法定操作程序。因此,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處理垃圾更具體的法規標準,如生活垃圾減量化規定;生活垃圾經營許可證管理規定;強制回收包裝廢品的管理規定;商品包裝限量管理規定;塑料包裝及一次性餐具管理規定;生活垃圾運輸車輛標準;運輸工具產生污染管理規定;城市垃圾處置設施環境保護標準等。
4、對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和處罰缺乏有效的規定和具有威懾力的處罰措施。《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具體規定了行政處罰和刑罰條款,但唯獨對貯存、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違法等行為規定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予以處罰。這表明我國立法對城市生活垃圾防治的重視明顯弱于對其他廢物的防治,追究法律責任適用條款的法律效力較低。
二、服務體系
垃圾產業市場的培育和發展涉及到很多方面,其關鍵就是要保證投資者在經濟上有利可圖。據了解,國外垃圾產業是一個穩定的低利潤的產業,垃圾產業中垃圾收入和投資基本持平。對此,政府要作好扶持工作,如通過優惠貸款、稅收,甚至可通過政府出資興辦,由企業經營。鼓勵企業和公眾投資于垃圾的回收和處理,讓他們有利可圖。
另外,完善垃圾管理的服務體系要注重各種垃圾管理決策服務的相關工作,如加強對城市廢棄物決策支持系統的研究,科學分析垃圾的產量、成分、生命周期,使垃圾處理實現信息化管理,加強垃圾管理的實效。在公共場所與居民小區,政府應提供垃圾分類相關設施。例如專門的玻璃回收容器、紙張回收容器以及電池回收容器等等;垃圾箱的設計最基本的用途是收放垃圾,因此,垃圾箱必須環保化,內部盡量鏤空設計,使得雨水能從筒內迅速排出,以免腐爛生銹而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并可以節約生產垃圾箱所耗材料,而不是像國內有些城市注重外觀更甚于實用,忽視了使用垃圾箱的本意。
再者,政府扶持科技開發,加大對垃圾處理技術和垃圾回收利用技術的研發。另外,政府是城市的管理者,政府以身作則處理垃圾可以起到很好的表率作用。如對辦公用品可提倡應用循環材料。針對我國城市居民大都生活在高層建筑或者多層建筑之中,探索出與居住方式符合的垃圾分類設施;倡導開設環境熱線,為居民解決環境問題,其中包括垃圾處理問題提供服務。
三、責任體系
原來計劃經濟模式下形成的城市垃圾管理體制的一個重要體現是政企不分,表現為環衛部門既是監督機構,又是管理部門和執行單位,政企合一。這種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的體制,不能形成有效的監督和競爭機制,同市場經濟脫節,資源得不到合理配置,制約著垃圾管理的發展,抑制了企業和公民處理垃圾的積極性,不利于提高城市垃圾處理的效率。
在傳統的管理模式下,政府是城市管理的唯一責任者,資金投入及管理都是由政府一手包辦,似乎與企業、市民無關。垃圾的清運、處置主要靠政府的大量補貼與行政命令,垃圾處理者無經濟利益驅動,無法激勵國內、外企業積極參與,造成政府財政負擔嚴重,財政投入不足,垃圾處理效果不佳。
對此,國外典型的做法是對城市垃圾的收運、處理作業由城市市政部門組織向企業招 標,由中標的企業與市政部門簽訂合同,在合同期內,垃圾的收運、處理由該企業承擔。城市市政部門主要負責生活垃圾的管理和處理的規劃、政策的制定和監督、垃圾的綜合管理、對民眾的宣傳教育、對簽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等。這種管理體制保證了資金的利用效率和政策的有效執行。城市市政部門頒發城市垃圾經營許可證。由垃圾處理公司帶動,形成垃圾處理產業,引入競爭機制。可以執行的具體做法是:
1、形成全體責任機制
垃圾污染的一個特點是,人人是受害者,而人人又都是施害者。
目前在垃圾管理方面已經形成了很好的機制,其特點是政府在垃圾管理方面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拿出一定的資金通過招投標的形式委托企業負責部分垃圾處理設施的運轉和管理,向居民和垃圾產生者按照產生的垃圾量和垃圾的性質收取垃圾管理費,通過扶持垃圾處理企業,負責資源的回收利用和再加工。通過建立政府、企業和居民共同承擔垃圾管理費的機制,不僅大大減少了垃圾的產生量,而且資源得到很好的回收利用,垃圾產業得到很好發展,較好地解決了垃圾問題。
2、確立生產者責任制度
德國在垃圾處理領域運用了生命周期理論,一種產品的產生到銷售到市場,最后到使用生命結束成為垃圾,這一系列過程都必須由生產者負責。生產者責任制度的引入是德國在源頭削減原則方面的靈活運用,充分體現了“污染者付費”的原則,起到了很好的效果。美國的垃圾處理也很有特點,如紐約市法律規定:顧客購買易拉罐飲料或塑料包裝可樂、啤酒時必須為包裝多付錢;一般來說是每一瓶5美分。這樣就鼓勵消費者在使用完畢后將飲料瓶退還給商家。而每一個商家有義務收集包裝瓶。1998年的資料顯示有80的啤酒瓶被回收,有85的易拉罐被回收,有50的塑料可樂瓶被回收,“瓶子法”確實起到了實效。
3、探索垃圾計量收費
用戶收費制用戶收費制是要求垃圾產生者交納一定的費用,以承擔自己排放垃圾的社會責任。這種制度現被發達國家普遍采用,其收費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固定費用,從房租中或在水費用中增加一定的比例,或按人口收取;另一種是按產生垃圾的量收取,但對分類收集的可回收利用的廢棄物是不收費的。最廣泛采用的是押金返還制度,對易于回收的包裝物采取包裝押金制,通過返還押金而鼓勵消費者參與物質的再利用。
四、監督體系
城市垃圾處理的監督主體是政府,對此,可以借鑒紐約的經驗,倡議成立垃圾回收日,進行垃圾回收與循環利用方面的宣傳,確定可回收與不可回收垃圾的種類。對生活垃圾分類不當的,應適當進行處罰。目前,環境污染問題已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視,政府也加大了這方面的治理和監測力度,但對于固體廢物污染卻缺乏應有的監管力度。如對地下水的質量缺乏有效的評價和管理系統,致使有的垃圾處理廠在處理垃圾過程中,造成了部分周邊水體(地面、地下水)嚴重污染、土地無法耕種。因此,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組成有一定專業素質和較強管理能力的隊伍,對垃圾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全程進行監測和控制。設立監督、舉報中心和監督、舉報電話,專人受理,實時、及時實施管理,實實在在地開展固體廢物管理工作,形成公眾參與機制。
法律規定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建部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有關的污染防治標準歸環保部門制定,似乎責任清楚,但在執行過程中卻不配套不協調。
食品安全監督指導管理近幾年來,一件件學校食衛生安全事故頻發,觸目驚心:2011年,吉林省四平市80余小學生疑似食物中毒事件;2011年,廣州大學城43學生疑食物中毒事件;2011年,陜西省渭南市崇寧鎮中心小學31名學生食用早餐后惡心嘔吐事件;2013年5月6日,湖南漣源行知中學73名學生疑因吃米粉中毒事件,等等。一樁樁事件發生后,似乎引起了各級領導的高度重視:一級級會議、一份份文件、一層層檢查、一次次督導。然而,實際效果又是如何呢?一些學校在一陣恐慌之后,隨著檢查活動的結束,很快就把專項整治的措施又拋在了腦后。“食不安寧”的隱患仍然存在,安全事故照常發生。筆者就學校的食品衛生工作談幾點看法。
一、存在的問題
1.衛生部門缺少指導和監督,教育部門后續工作跟不上
《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第三條指出:“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的衛生管理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實行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指導、教育行政部門管理督查、學校具體實施的工作原則。”由此看來,衛生部門和教育部門都有責任監督、管理學校飲食衛生工作。而正是由于兩個部門管理,兩個部門負責,造成了職責不清,銜接漏洞,該管的不管,該做的不做的混亂狀況。除了頒發衛生許可證的時候,衛生部門在一年之中,幾次到過學校食堂進行監督指導?既使到過學校,除了發幾份“衛生監督意見書”,開罰單外,在預防安全事故方面又現場做了哪些指導工作?教育部門除了文山會海之外,又管理了哪些內容,采取了哪些措施?是否把飲食安全衛生作為經常性工作,常抓不懈!
反之,學校食堂達不到衛生條件,不能頒發衛生許可證,衛生部門能夠讓學校食堂關閉停業嗎:學生食堂關閉停業后,學生到哪里去吃飯?教學秩序又怎么來維持穩定呢?
2.食堂內部專用場所及必要的消毒、保潔設施還有待完善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第二款“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第四款“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第七款“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第八款“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中也明確指出:“食堂的設施設備布局應當合理,應有相對獨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間、食品加工操作間、食品出售場所及用餐場所。”比照上述條款,普通中、小學校中的部分食堂還沒達到基本的場所和設施還未達到要求。可為什么這些單位還要冒天下之大不韙,明知不可為而為之呢?一方面在于滿足日益擴大的教學規模的需要,在引入競爭的同時,就要滿足學生及家長的生活需要。學校的食品安全工作要做實不貪大,安全無小事。
3.規章制度形同虛設,并未按章執行
學校食堂在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大都制定了符合本校實際要求的各類規章制度。可這些規章制度的執行的情況卻不容樂觀。國家沒有相應的學校飲食經營單位準入制度,再加上學校食堂有著社會餐飲行業無可比擬的豐厚、穩定的回報利潤。所以,吸引了眾多商家的目光,但更多的卻是由熟人通過各種關系來進行經營。這雖便于管理,但礙于面子或其它原因,具體管理者很難將規章制度落到實處。
搞好飲食衛生本是學生食堂首要的任務,但一些炊事員在加工制作和食品出售過程中,圖省事、講速度,簡化操作程序,同時,工具不定位存放,出售食品時不戴口罩,等等。這些現象阻礙和制約著學生食堂衛生狀況的改觀。因此,大多數學校并不缺少各類規章制度,缺少的卻是對規章制度不折不扣的執行力度。
二、解決的辦法
1.加強領導,夯實基礎
各級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應高度重視學校食品安全工作和飲用水管理,將其提到與教學質量同等的高度來抓,把各項法規制度落實到位,督促強化學校對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
2.應急處置,重在預警
近年來,國家出臺了《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管理規定》《關于加強學校衛生防疫與食品衛生安全工作的意見》《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法規性文件,提出學校食品安全應急處置的關鍵在于事前的干預措施和預警。
3.健全制度,依法管理
一是要建立學校食品安全責任制,真正落實問責制。二是要建立學校食品安全預警體系,并進行常規演練。三是要建立完善科學的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并及時與食品衛生監督部門聯系溝通;建立原料采購制度、衛生管理規章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度等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列制度;并確保制度的實施和管理的實效。
總之,學校食品安全工作是一項長期的、艱巨的、關乎祖國下一代的重要工作,只有各個部門齊抓共管,團結協作,并把各項工作做好做實,常抓不懈,才能防止各類食品安全事件的發生,為學生的身體健康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參考文獻:
承運單位必須憑《爆炸物品運輸證》,按危險貨物管理規定運輸煙花爆竹。托運單位應按有關規定派專人押運。
二、在本市區內或本縣境內運輸煙花爆竹,可免辦《爆炸物品運輸證》,憑購銷單位銷售合同或提貨單副聯或出口貨單,用符合運輸危險貨物條件的車輛運輸。按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時間和線路運輸。遇重大節日或運輸數量較大時,購銷單位須事先通報市、縣公安局。
三、運輸煙花爆竹時,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載車、船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安全和運輸規定的安全要求,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并顯示危險品標志或信號。汽車應安裝火星熄滅器。
(二)貨物包裝應當牢固、嚴密。煙花爆竹與性質相抵觸的物品不準混裝。裝載煙花爆竹的汽車、船艙內,不準同時載運旅客。
(三)在公路上運輸煙花爆竹時,要用苫布蓋嚴、捆嚴,派專人押運。車輛必須限速行駛,前后車輛應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停車時要始終有人看守,不準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停車。
(四)運輸、裝卸、押運人員必須掌握煙花爆竹安全常識,裝卸時嚴禁拖拉、擠壓、撞擊、拋摔。
四、水上運輸煙花爆竹,除按上述規定辦理《爆炸物品運輸證》外,還應向港(航)務監督機關辦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或過境申報手續,遵守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并接受港(航)務監督機關對貨物安全載運狀況的監督檢查。
藥品試劑是開展醫學實驗教學與科學研究的必需物質,管理好藥品試劑是保障教學與科研順利開展的重要手段。我院教學任務由學歷教育為主轉向學歷和任職教育并重后,更加重視學員操作技能的培養,因此,實驗項目增多,所需藥品試劑品種增加、消耗量增大,對教學保障部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藥品試劑的采購管理
1.1制訂科學的采購計劃藥品試劑采購計劃是指根據年度實驗教學、科研計劃,制訂本單位的需求量,是教學保障部門組織貨源、采購物資的依據。由于藥品試劑具有使用效期,因此,計劃需根據課程安排,分階段制訂。各使用單位制訂需求計劃,批準后報教學保障部門,以便及早核查庫存,按照使用日期編制藥品試劑采購計劃。計劃內容應包括品種、規格、產地、數量、供貨商等。無計劃采購或超計劃采購不僅浪費資金,造成物資積壓,而且還會增加管理難度,甚至影響教學與科研的順利開展。
1.2掌握市場信息當前,藥品、試劑價格比較混亂,產地、生產廠商、批次等都是影響價格的因素。因此,采購人員要經常閱讀國家物價部門的價格信息。對不同渠道的物資,在質量、價格、服務上要進行對比,把供貨質量好、信譽高、服務周到、價格合理的企業作為合作伙伴。一些不常用、市場供應少或獨家經營的物資,對其供貨商要做到心中有數,有采購需求后能有的放矢。
1.3堅持合理的采購原則在采購方式上要采取少購、勤購、就近采購的原則,對于批量大的藥品試劑,要公開招標,增加采購的透明度,減少中間環節,降低采購成本,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2藥品試劑庫的管理
2.1微機化管理藥品試劑品種多,即使品種相同,其規格、包裝材料、生產批次也各不相同,而且藥品試劑的保障點多面廣,消耗大、流動快,傳統的手工賬卡管理費時費力。實際工作中,我們把藥品試劑分為四大類,即常規試劑、指示劑、危險品、毒麻藥品,實現了計算機管理,使藥品試劑的登記、查找、利庫變得簡便、快捷,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2.2零庫存管理利用現在商品經濟發達、物資流動快的特點,藥品試劑儲備可依托社會,實行本單位的“零庫存”保管。“零庫存”就是依靠需求導向制訂采購計劃,即需要什么品種、需要多少量,均根據實際消耗采購。“零庫存”保管雖然工作量加大了,但是可以降低庫存成本,避免物資積壓或過期失效。
2.3出入庫管理倉庫管理員對購入藥品試劑的品種、數量、質量進行嚴格驗收,對不符合規定或已接近有效期的藥品拒絕驗收入庫。驗收后,要在隨貨通行單上簽字蓋章,及時辦理入庫手續。各使用單位領用藥品試劑要納入教學經費核算,由單位領導批準后方可領用。藥品試劑的出庫按照“先進先出”與藥品試劑批號次序發放,并對出庫的每一種藥品試劑進行質量跟蹤檢查,確保實驗教學、科研數據精確。對于劇毒藥品如氰化鉀、升汞的發放,嚴格按照《劇毒藥品管理辦法》執行。
3藥品試劑管理制度化
一、“一法兩令”帶來的新要求和新變化
1、管理機構及體制更新,海事與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管理職能隨著船港界面的劃分更趨明晰。
《港口法》和港口危規明確,新成立的港口管理機構對港口實施行政管理,具體負責該港口的危險貨物管理工作。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除服從海事管理機構的管理外,還應接收港口管理機構對危險貨物裝卸作業等方面的監督檢查,遵守港口有關危險貨物作業的規定。根據《海上交通安全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交通部有關規定,海事管理機關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監督管理,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監督管理,并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認可證》。即對船與港之間的作業監管職能進行了重新劃定。
2、危險貨物的申報審批趨向實時、便捷、規范。對船舶而言,由原來的載運危險貨物船舶進口或過境提前3天申報改為進、出港口24小時前將危險貨物的名稱、特性、包裝和進出港口的時間等報告海事管理機構,經批準后,方可進出港口;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定期申報期限不超過一個月;辦理申報危險貨物手續可以采用電子數據處理(EDP)或者電子數據交換(EDI)的方式;對港口作業來講,《港口法》第34、35條規定,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將危險貨物的名稱、特性、包裝和進出港口的時間報告海事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并通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港口內進行危險貨物的裝卸、過駁作業,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將危險貨物的名稱、特性、包裝和作業的時間、地點報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并通報海事管理機構。同時,《港口危險貨物管理規定》第17條明確規定,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企業,在危險貨物港口裝卸、過駁、儲存、包裝、集裝箱裝拆箱等作業開始24小時前,應當將作業委托人,以及危險貨物品名、數量、理化性質、作業地點和時間、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項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是否同意作業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并及時將有關信息通報海事管理機構。未經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不得進行危險貨物港口作業。
3、水上過駁作業審批方式調整更新。改變了過去僅由海事管理機構一家審批方式,在港內水域過駁作業的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其審批前就船舶過駁作業的水域征得海事管理機構的同意,在港口外水域過駁作業的報海事管理機構審批。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從事水上過駁作業應當符合國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環境的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選擇符合相關條件的水域,制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和應急計劃。
4、船公司的責任和義務更加明確。規定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船舶所有人或者其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根據國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環境的管理規定,建立和實施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污染管理體系等。
5、在港作業規范細化。船舶--增加載運危險品船舶進行洗(清)艙、驅氣或者置換作業的條件的規定,并在作業前報海事管理機構核準,這是以前法規中沒涉及到的。港口--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碼頭、庫場、儲罐、錨地等港口設施投入作業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企業,應當對危險貨物包裝進行檢查,發現包裝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不得予以作業,并應當及時通知作業委托人處理。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危險貨物包裝進行抽查。不符合規定的,可責令作業委托人處理。
6、應急預案必須制定并實施演練。一是要求港口作業企業按規定必須建立港口危險貨物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相應的演練;二是要求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編制對水上交通事故、危險貨物泄漏事故的應急預案以及船舶溢油應急計劃,配備相應的應急救護、消防和人員防護等設備及器材,并保證落實和有效實施。
7、人員資質必須取得有效證書。一是要求港口經營人所雇用的作業人員及現場管理人員必須持有交通部門頒發的《上崗資格證書》;二是要求載運危險貨物船舶員工,應當持有海事管理機構頒發的適任證書和相應的培訓合格證書,并事先了解所運危險貨物的危險性和危害性及安全預防措施,掌握安全載運的相關知識。發生事故時,能遵循應急預案,采取相應行動。
8、危險貨物定義更加明晰。《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將危險貨物定義擴大到包括污染危害性等特性的貨物,也就是船舶載運《MARPOL73/78》公約中列明的污染危害性貨物同樣也要遵守我國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相關規定,這是載運危險貨物船舶不能忽視的。《港口危險貨物管理規定》第3條則明確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列入國家標準GB12268《危險貨物品名表》和國際海事組織制定的《國際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運輸、港口裝卸和儲存等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毀損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
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港口企業應全面做好的相關配套工作
1、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認真做好學習、宣傳工作
水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不僅關系到企業利益,更直接關系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并對運輸安全產生重要影響。而港口危規正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國家新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而制定的實施性規定,是對危險貨物港口作業活動進行全面規范的行政規章,是在總結我國港口國際、國內危險貨物安全管理經驗和教訓基礎上建立的新的管理制度,對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安全監督職責和企業管理責任,加強港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范危險貨物港口作業活動,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體系,推動水路危險貨物運輸逐步規范化、法制化,促進水路危險貨物運輸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港口企業應認真組織好本部門、本企業的學習、宣傳工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系統正確的把握各項管理制度的實質,掌握科學的管理方法,按照法律、法規和港口危規的要求積極推動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管理的規范化,不斷提高安全監督管理水平。港口企業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港口危規,以及國家或者行業標準,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要針對不同的危險貨物種類,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切實按章作業,確保作業安全、生產安全。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港口企業,要向船舶、作業委托人等港口使用人宣傳危險貨物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督促他們遵守有關規定,配合港口企業做好港口的安全生產。
2、依據港口危規,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港口企業應全面落實各項管理工作
一是認真做好《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認可證》的核發工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港口危規第九條規定對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資質認定的申請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認定作業品種或者類別,頒發相應的《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認可證》,未取得認可證的,不得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活動。
二是嚴格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申報審批。港口危規第十七條的規定即是建立了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動態管理制度。目的是通過申報,加強對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日常管理,防患于未然。
申報工作是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申報工作量的實際情況,以為港口企業服務為宗旨,合理安排并公布申報方式,指定專門接受申報的處(科)室,配備必要的人員,做好日常申報管理工作,保障港口暢通和生產順利進行。
港口危規第十七條是對作業開始24小時前申報的規定,主要是對非定期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申報的要求。但是,對于定貨種、定碼頭泊位、定港口經營人的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為簡化程序,方便企業,提高行政效率,可以實行定期申報,具體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明確。
對于在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證認可范圍內的品種,如果是港口企業對該品種的第一次作業,應當進行安全評估,并同時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安全評估報告。如果不是港口企業對該品種的第一次作業,可以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決定采取報備的方式進行管理。
三是嚴把從業人員上崗資格關。港口危規第十三條規定,建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企業從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港口企業從業人員范圍為與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相關的所有人員,包括現場管理人員和現場作業人員,以及港口企業的主要負責人。自2004年5月1日起,未取得上崗資格證書的人員,企業不得安排上崗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活動。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企業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對未取得上崗資格證書的人員制定培訓計劃,并報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保障相關人員按時參加培訓。
四是必須制定港口危險貨物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港口危規第九、二十五條規定,分別對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企業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出了制定事故應急預案的要求,并明確了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主要內容。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是事故應急處置體系重要的組成部分,主要應當解決發生事故后,怎么實施救援,用什么方法救援的問題。目前,專門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企業多數制定了事故應急預案,不是專門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企業基本沒有制定事故應急預案。港口危規將事故應急預案作為取得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必備條件,就是要改變這種狀況,讓每一個企業承擔自救的責任。從事非專業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企業可以參照專業危險貨物港口作業企業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結合自身的情況制定適合本企業的應急救援預案。
五是嚴格危險貨物作業封閉式管理。港口危規第二十一條規定,確定了對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的港口作業,實行封閉式管理的制度。
由于港口作業的危險貨物品種、類別多種多樣,港口作業的管理方式應當根據不同的品種或者類別確定相應的管理原則和方法。根據全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實踐,其管理方式原則確定如下:
(1)原油、成品油、液化氣、散裝危險化學品的裝卸、儲存作業應當實行封閉式管理;
(2)危險貨物儲存或者裝拆箱作業,應當實行封閉式管理;
(3)集裝箱裝運的危險貨物,成套設備中含有危險貨物,以及散裝固體硫磺、硝酸銨、魚粉、種子餅等在港口裝卸作業,可不實行封閉式管理。
三、幾點對策措施
“一法兩令”明確了港口危險貨物管理機構及責任主體,明晰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與海事部門之間的職責和權限,調整了港口作業及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要求,危險品船舶及在港作業的企業應注意及時適應,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為此,本人提出以下幾點措施建議,供參考。
1、港口危險貨物經營人及船企業應高度重視,充分認識遵守“一法兩令”的重要意義。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對危險貨物的運輸安全問題越來越關注,為了與時代要求相適應,滿足現實安全管理的需要,經過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多次討論修改才出臺了這“一法兩令”。企業領導要進一步提高認識,要認識到遵守“一法兩令”不僅社會發展要求,而且可以促進企業管理水平和職工安全意識的提高,增強危險貨物運輸安全,減少與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及在港危險貨物作業有關的事故,防止人員和財產損失,最終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2、加強培訓教育,提高員工遵紀守法、規避風險的意識和能力。如果員工對“一法兩令”不了解或了解的不夠全面,理解的不透,在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必然會導致一些違章。因此企業要加強對員工的培訓教育,采取自學、集中宣講的形式,一是讓員工學習和掌握“一法兩令”的主要內容,特別是要重點掌握港口作業規范、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管理要求的變化和增加內容;二是提高員工掌握相關國際公約的水平,“一法兩令”中多處提到了《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和《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等公約的要求,明確船舶裝載危險貨物要符合公約要求,因此要組織員工學習與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相關的國際公約,如《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等公約,并及時跟蹤了解公約新的修訂內容等。這樣員工在運輸危險貨物時才能做到心中有數,提高遵守“一法兩令”的意識,避免出現載運危險貨物船舶被滯留、延誤和處罰,各項措施到位,確保運輸安全。
2007年,我局將繼續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貫徹落實十六大和十六屆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做好以下六方面工作:
一、加強對出版物市場的監管
1、按照新聞出版總署“農家書屋”工程建設和《南平市新聞出版業“十一五”規劃》,要求重點做好農村出版物網點建設。并做好經營單位的審批工作、年檢工作和統計工作。
2、舉辦出版物經營單位負責人培訓班,繼續學習《出版管理條例》和《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規范出版物市場秩序。
3、與市委宣傳部等單位聯合舉辦了“第四屆全民讀書月”活動和“第六屆書市”。
4、組織力量加大出版物市場監管力度,組織力量對出版物經營單位進行檢查,重點檢查進貨渠道和圖書內容,對進貨渠道不規范和銷售內容有問題的經營單位,要按照《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5、認真執行《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嚴格審批非連續性內部資料出版物。
6、組織市縣兩級行政管理人員、稽查人員和出版物發行單位負責人觀摩第十七屆全國書市。
二、加大印刷企業整治力度
1、按《南平市新聞出版業“十一五”規劃》要求,做好印刷企業宏觀管理工作,做好印刷企業的審批工作、年檢工作和統計工作。
2、舉辦全市印刷企業負責人培訓班,學習《印刷業管理條例》和《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規范印刷市場秩序。
3、認真抓好全市印刷業專項整治工作。加大對印刷企業的監管和檢查力度,出版物印刷企業重點檢查出版社的出版物和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審批手續是否齊全,包裝印刷企業重點檢查是否承印刷假商標、假包裝和超范圍經營,一般印刷企業重點檢查是否超范圍經營。對違規的企業要按照《印刷業管理條例》處罰。
4、繼續做好光盤生產復制企業和彩色印刷企業的招商工作。
5、組織縣(市)有關人員和印刷企業代表到省外參觀學習印刷企業管理經驗和企業發展經驗。
三、認真做好版權工作
1、加大版權法律法規宣傳。舉辦4.26“知識產權宣傳周”宣傳咨詢系列活動。一是編印《版權知識》宣傳提綱;二是舉辦版權法規宣傳咨詢活動;三是舉辦版權知識講座;四是召開版權保護工作座談會。
2、開展四個專項行動。一是打擊盜版軟件專項行動;二是打擊盜版光盤專項行動;三是打擊印刷環節侵權盜版專項執法行動;四是打擊網絡侵權盜版專項行動。
3、做好市直大中型企業和印刷企業軟件正版化工作。
4、做好版權保護服務工作,促進版權產業的發展。南平武夷版權保護服務事務所要做好版權宣傳、咨詢、登記服務工作。
四、繼續做好報刊治理和內部資料出版物的管理工作1、進一步鞏固報刊治理成果,重點確保黨報黨刊發行,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認真落實《關于全面實行鄉鎮、村級組織、農村中小學公費訂閱報刊最高限額標準的通知》精神,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2、在新聞媒體上設立報刊亂攤派舉報電話,對違反中央規定的亂攤派行為,要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3、召開全市報刊和內部資料出版物單位負責人會議,學習《報刊管理規定》、《內部資料出版物管理規定》,規范出版要求。
4、嚴格內部資料出版物審批,認真做好內部資料出版物的審讀工作。
五、扎實開展“掃黃打非”行動1、認真落實全國全省“掃黃打非”工作會議精神,制定2007年全市“掃黃打非”行動方案,召開全市“掃黃打非”工作會議,安排部署全市“掃黃打非”工作。
2、組織力量,積極開展各項“掃黃打非”專項行動。一是開展打擊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專項行動;二是開展打擊校園周邊銷售有害出版物專項行動;三是開展打擊盜版教材和教輔讀物專項行動;四是開展打擊游商兜售非法出版物專項行動;五是開展打擊車站場所、城鄉集貿市場中銷售非法出版物專項行動;六是開展打擊網絡侵權盜版專項行動。。
3、開展評選“掃黃打非”先進單位和先進工作者活動,表彰一批“掃黃打非”工作做得好的先進單位和先進工作者。
六、抓好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加強隊伍建設
1、繼續抓好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樹立對外良好形象。
藥品是一類特殊的商品,關乎國民健康之大計。由于近年來,每年審批下的新藥的品種和數量較多,市售的藥品使用名稱不僅雜亂,而且與商標之間的界限也不甚清晰,實踐中容易混淆。藥品名稱與商標名稱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如果對其關系處理不當,不僅會給臨床用藥及消費者購買造成極大地不便,也會引起許多的侵權糾紛。所以,處理藥品名稱與商標權的沖突問題迫在眉睫。
一、藥品商品名稱與商標權的關系
(一)藥品名稱概念
藥品名稱包括通用名稱及商品名稱。由于藥品的特殊性,WHO(世界衛生組織)制定了藥品國際非專利名稱(INN),即國際通用名稱。無論各國的專利名稱和商標名稱如何,都可使全世界范圍內一種藥物只有一種名稱。我國與之對應的中文通用名即法定名稱,即藥品的通用名稱或稱藥品的法定名稱。
藥品商品名稱是藥品生產企業在申請注冊藥品時,根據自身需要而擬定的藥品名稱。06年藥監局的《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進一步規范藥品商品名稱的管理通知》中規定,藥品生產企業對本企業生產的藥品,可根據實際需要,在法定的通用名稱之外,另行擬定商品名,報衛生部藥政管理局批準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該商品名作為商標注冊;藥品商品名稱須經藥監局批準后方可在藥品包裝、標簽及說明書上標注;藥品說明書和標簽中標注的藥品名稱必須符合藥監局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和商品名稱的命名原則,不得使用與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藥品商品名稱的特殊性在于實行審批制度,由國家食品藥品臨督管理局負責。嚴格來說,藥品商品名稱并非是知識產權上的法律概念。在注冊為商標之前,它僅是某個藥品的通俗名稱,不受法律保護;除非是知名藥品的特有名稱,才作為一種商業標識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而一旦成為注冊商標受商標法保護后,實質上可以稱之為藥品商標名。所以,藥品商品名并不應視為藥品名稱,而是定性為商業標識更加準確。
(二)與商標的比較
由于商標必須具有顯著性特征,不能使用直接表示藥品功能等特點的標志,但藥品商品名稱卻可以體現其自身的特點和功用。
藥品商標雖與藥品名稱同為使用在藥品上的標記,但兩者的功能有所區別:藥品的商品名稱不同,則意味著處方藥名、賦形劑、原料質量、生產過程等不同;藥品商標則用于識別不同藥品生產廠商或藥品品種、劑型,同時具有品質擔保功能,保證藥品的同等質量,維護其良好聲譽;另外,還兼有廣告性和宣傳性。
藥品名稱和商標可能互相轉化:藥品商品名稱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后可作為商標注冊;而商標也可能因為使用不當而喪失顯著性,從而演變為藥品通用名稱,如阿司匹林、仁丹等,都曾是注冊商標,但最后喪失了顯著性特征。已取得商標注冊證的商標可以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藥品商品名。
二、藥品名稱與商標權的沖突
(一)可立停案案情簡析
原告為九龍公司生產的磷酸苯丙哌林口服液在1994年1月由原衛生部藥政管理局批準其商品名為可立停。2003年2月,九龍公司重新申請并取得了藥監局頒發的包括可立停商品名在內的新的藥品登記證書。1999年至2005年期間,康寶公司就其可立停糖漿廣告的畫面及其文字內容多次向山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批,并獲得該局的廣告投放批準。2000年6月6日,康寶公司提出爭議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局對爭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本案經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一審、二審判決及最高院駁回再審的申請后,終于落下帷幕。
(二)沖突表現
藥品名稱與商標權的沖突主要是藥品商品名稱與商標之間的混淆及糾紛,表現為:
1.在實際使用中,消費者極易混淆藥品包裝上的藥品商品名稱與商標,在發生侵權糾紛時,應如何斷定文字標識所代表的內容是商標或藥品商品名稱?
本案中,九龍制藥廠生產的磷酸苯丙哌林口服液的商品名為可立停,康寶公司在其糖漿藥品上注冊了可立停為商標,如何判斷可立停字樣是商標還是藥品商品名稱?根據本案二審判決意見,康寶公司雖以注冊商標方式在其糖漿藥品上使用可立停字樣,但由于可立停文字的位置、字體和顏色比通用名稱愈酚甲麻那敏糖漿更突出和顯著,使消費者誤認為該藥品的名稱為可立停。因此,認定了康寶公司是以該藥品商品名稱的方式來使用可立停文字。所以,判斷文字標識是商標標識還是藥品商品名稱,應以相關消費者的認知為標準。[2]
實踐中許多商標名由于標示或宣傳等原因實際被作為商品名稱使用,注冊商標和藥品商品名稱并沒有明顯的區別,由此引發侵權糾紛,同時也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亂。根據《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藥品說明書和標簽中禁止使用未經注冊的商標以及其他未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藥品名稱。藥品標簽使用注冊商標的,應當印刷在藥品標簽的邊角所以,未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注冊商標只能在包裝的左上角或右上角使用,不得使用在商品名的位置上。如作為商品名使用,必須經藥監局有關部門批準后下發批件,才可作為商品名使用。
2.藥品商品名稱是否具有獨占使用權和注冊商標申請權?藥品商品名稱是否屬于在先權利,將藥品名稱完全相同的文字作為商標注冊在同類商品(藥品)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行為?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本案中九龍公司在先經藥品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獲得使用可立停藥品商品名稱的權利,最高院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中載明:根據《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等藥品名稱管理規定,藥品商品名稱經主管部門批準后,獲批企業對這一藥品名稱享有獨占使用權和將其申請商標注冊的權利,此項權利應屬于商標法第三十一條保護的在先權利之一。本案九龍公司獲準可立停口服液藥品商品名符合國家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相關規定,應認定為九龍公司自其核準之日起享有可立停藥品商品名稱權和注冊商標申請權但考慮到藥品商品名稱需獲藥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才能使用的特殊情況,康寶公司應該知曉九龍公司已在先獲準可立停為其藥品的商品名稱在此情況下,康寶公司將與九龍公司藥品名稱完全相同的文字作為商標注冊在同類商品(藥品)上,損害了九龍公司對可立停商品名稱的獨占使用權和注冊商標申請權,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損害他人現有在先權利的行為,故爭議商標應予以撤銷。
據此,最高院認定了藥品商品名稱在經過使用并獲得一定影響之后,被商標法保護,可以撤銷他人對藥品名的惡意模仿的注冊商標。
三、藥品名稱與商標權沖突的避免
《關于進一步規范藥品名稱管理的通知》中規定,藥品必須使用通用名稱,其命名應當符合《藥品通用名稱命名原則》的規定。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當中也明確規定,藥品包裝上必須使用注冊商標,藥品是強制使用注冊商標的產品類別之一。相較于上述兩種標識,藥品的商品名稱則并非強制標注,比如西藥常有商品名,而中藥一般卻沒有商品名。不僅如此,藥品商品名稱的使用范圍應嚴格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的規定:除新的化學結構、新的活性成份的藥物,以及持有化合物專利的藥品外,其他品種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稱。同一藥品生產企業生產的同一藥品,成份相同但劑型或規格不同的,應當使用同一商品名稱。根據上述條文,藥品必須使用藥品通用名稱;如果不是按照新藥申請管理的,新的化學結構、新的活性成份的藥物,以及持有化合物專利的藥品,就不應當使用商品名稱;而且不允許不同的藥品,使用同一商品名稱。并且在藥品廣告宣傳中也不允許單獨使用商品名稱或是未經批準作為商品名稱使用的文字型商標。
上述規定表明了藥品監督部門為解決和改善藥品名稱混亂、一藥多名、異藥同名等問題,加強了對藥品名稱的監管。這項規定可以令藥品種類在使用中更加清晰、準確的被辨明。
通常,對普通的商品名稱不應限制,企業可以進行個性化的名稱描述,以增加對消費者的吸引力。但藥品作為一類特殊的商品,關系到人們的身體健康,不可單純把吸引消費者購買作為其唯一目的。況且,普通消費者一般不會區分藥品包裝及說明書上載明的標識究竟是商標還是藥品商品名稱,從認知藥品的角度來說,同時使用這兩種標識只會令辨別藥品難度增加。兩種藥名,更易引起混淆,甚至造成嚴重后果。畢竟這是攸關生死存亡之大事,相較于商業利益來說,用藥錯誤才是大忌。所以,藥品名稱應該真實的反映其功能特點,而不需帶有太多的獨特性。為使用藥更規范,應削弱商標和藥品商品名在藥品辨認中的作用,避免一藥多名、一名多藥。
總之,藥品應該令不同標識承擔各自的不同功能,藥品名稱只作為區別各種藥品的種類;而商標用于區別藥品生產廠商、藥品品種或劑型。一種藥品只需因功效而對應于一種通用名稱,從而分辨藥品的種類。藥品名稱當謹慎為之,以實現其應有之價值,同時還可以有效避免藥品商品名稱是否屬于在先權利的爭議,減少因商品名稱和商標近似,引起相關公眾的誤認或混淆的糾紛。
四、關于藥品商品名和商標的保護問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制造者違反商標管理規定的處罰
第三章 違法印制商標的處罰
第四章 經銷者違反商標管理規定的處罰
第五章 參與假冒商標活動的處罰
第六章 商標監督檢查中違法行為的處罰
第七章 案件處理程序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保證商品質量,維護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對違反商標管理法律、法規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檢察機關檢舉或控告。
對檢舉、控告和辦案的有功人員,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三條 凡在本省境內發生下列行為之一者,均屬本條例監督處罰范圍:
一、制造、銷售冒牌商品的;
二、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的;
三、擅自印制商標的;
四、倒賣商標標識或帶有商標標識的包裝裝潢的;
五、銷售帶有注冊商標標識的殘次零部件的;
六、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而未使用的;
七、使用商標的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八、使用商標的商品,未用漢字如實標明廠名、廠址的;
九、使用商標的商品,國家規定必須有時限而未如實標明出廠日期和有效期的;
十、參與假冒商標活動的;
十一、其它違反商標管理法律、法規的。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商標管理工作,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第二章 制造者違反商標管理規定的處罰
第五條 對生產、組裝、拼制冒牌商品的單位或個人,沒收假冒商標標識和作案工具。對查獲的冒牌產品按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理,并處以該冒牌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已出廠銷售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經營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被侵權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依法責令賠償損失。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除中藥材、中藥飲片外,中西藥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
制造冒牌中西藥品的,沒收冒牌藥品和非法所得,處以冒牌藥品貨值金額三至五倍的罰款,并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對單位直接責任人或個人,處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的罰款;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假藥和劣質藥品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制造冒牌煙酒、食品、飲料的,沒收冒牌商品及非法所得,并處以冒牌商品貨值金額一至三倍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責任人或個人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在冒牌煙酒、食品、飲料中摻兌有毒有害物質的,處以該冒牌商品貨值金額三至五倍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責任人或個人處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而未使用注冊商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禁止該商品在市場銷售和廣告宣傳。已經銷售的,處以該商品非法經營額百分之十的罰款。
第九條 生產中出現的帶有注冊商標標識的殘次零部件,應按照廢品回收渠道處理。非法出售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罰款。
帶有注冊商標標識的副品,必須標明副品標記或對應等級,按物價審批權限報經批準定價后方可銷售。違者,處以非法經營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第十條 商標使用人不得銷售商標標識及帶有商標標識的包裝物。違者,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罰款。屬注冊商標標識或帶注冊商標標識包裝物的,依法報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十一條 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文字、圖形及其組合,自行改變注冊人名義、地址及其他注冊事項的,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由商標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報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十二條 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責令其銷毀冒充的商標標識,并處以非法經營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第十三條 使用未注冊商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八條規定的,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銷毀商標標識,并處以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罰款。
第十四條 使用商標的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公開批評或者處以非法經營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使用注冊商標的,依法報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 未取得省級以上優質產品證書的企業,擅自在使用商標的產品包裝裝潢上使用“優”、“優質”、“獎”或優質產品標志等,冒充優質產品的,責令立即改正。非法出售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第十六條 使用商標的商品,在商品或包裝裝潢上未用漢字如實標明廠名、廠址的,其產品不準出廠銷售。違者,對生產者處以該批產品總值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第十七條 使用商標的商品,國家規定必須有時限而未如實標明出廠日期和有效期的,產品不準出廠銷售。違者,處以非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包裝裝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責令商品生產者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侵犯商標專用權給予處罰。
第十九條 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必須依法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并對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被許可人應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按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章 違法印制商標的處罰
第二十條 未經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為印制商標的單位,擅自承攬商標印制業務的,除收繳其商標標識和印板模具外,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經核準的商標印制單位,須憑《注冊商標印制證明》印制注冊商標,憑《未注冊商標印制委托書》印制未注冊商標。違者,收繳其商標標識和印板模具,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或者依法吊銷其商標印制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商標注冊人印制商標標識時,涂改《商標注冊證》、《注冊商標印制證明》的,沒收其商標標識。拒不改正的,依法報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二十三條 未注冊商標使用人印制商標標識時,涂改《未注冊商標印制委托書》的,沒收涂改印制的商標標識。拒不改正的,吊銷其《未注冊商標印制委托書》。
第二十四條 商標印制單位非法出售商標標識的,沒收商標標識及非法所得,吊銷其商標印制許可證。被侵權人要求賠償損失的,印制單位應負責賠償。
非法買賣商標印板、模具的,雙方各處以相當賣方非法收入三至五倍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偷竊、倒賣他人商標標識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罰款;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經銷者違反商標管理規定的處罰
第二十六條 國營、集體商業企業和個體商戶經營冒牌商品的,給以公開批評,沒收非法所得。故意經營冒牌商品欺騙消費者的,除給以公開批評,沒收非法所得外,并處以非法經營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或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罰款,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查獲的冒牌商品,按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經營冒牌中西藥品及冒牌煙酒、食品、飲料的,沒收冒牌商品和非法所得,并處以該冒牌商品經營額一倍的罰款。故意經營的,按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經銷者非法購買商標標識或利用廢舊商標標識及名牌高檔包裝物,制造冒牌商品出售的,按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為銷售冒牌商品而簽定的合同為無效合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消費者購買的冒牌商品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退還全部貨款。
第五章 參與假冒商標活動的處罰
第三十一條 故意為制造和銷售冒牌商品提供銀行帳號、現金、支票、發票、合同書或其他方便條件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行政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運輸、郵政部門、運輸專業戶及其他承攬運輸者,伙同當事人偷運、郵寄冒牌商品及組裝件、假冒商標標識和作案工具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一倍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對利用欺騙手段,通過廣告經營單位宣傳、推銷冒牌商品的廣告刊戶,按國家廣告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罰,并應在同等范圍刊播檢討更正啟事,費用自理。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負責賠償。
第三十四條 廣告經營單位伙同廣告刊戶刊登冒牌商品廣告,沒收廣告經營單位的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一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廣告經營許可證。對廣告刊戶,按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廢品收購部門故意向不法分子出售回收的名牌高檔商品包裝物或廢舊商標標識的,處以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以文學藝術、廣告宣傳或其他方式,詆毀他人注冊商標聲譽的,按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處罰。
第六章 商標監督檢查中違法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進行商標管理。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冒充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查扣、私分、轉移冒牌商品,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在商標監督檢查中濫用職權,亂扣亂罰,敲詐勒索,故意刁難,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玩忽職守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參與生產、銷售冒牌商品活動的,給予行政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案件處理程序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被處罰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決定生效以后,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拒不繳納罰沒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將扣留的物資變價抵繳,或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長批準,按照有關規定通知其開戶銀行從其存款中劃撥。
第四十三條 涉及本行政區域以外的違法案件,由案發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請有關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處理。
第四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獲的冒牌商品,應就地處理:有使用價值的消除假冒商標標識或標明冒牌字樣,按物價審批權限報經批準,按質作價銷售;無使用價值的就地拆解;有毒有害的就地銷毀。
第八章 附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