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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江西省分宜縣人民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839件,審結791件,其中調解374件,調解率47.28%;2004年共受理民商事案件633件,結案595件,其中調解305件,調解率為51.26%.筆者試從分宜縣人民法院近兩年審理的民商事案件中,分析基層法院在審理民商事案件中適用訴訟調解的情況。
一、民事調解適用的現實原因
訴訟調解包括法院和當事人雙方兩個主體,缺少任何一方主體的行為都不能稱之為訴訟調解。訴訟調解有利于及時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避免矛盾激化;有利于及時、徹底的解決民事糾紛;有利于促使當事人之間自覺遵守法律,從根本上維護社會安定。
1、減少訴訟資源浪費,緩解當事人的訟累。辦案經費緊張是基層法院普遍存在的現象,快速、簡便、經濟地解決糾紛是人民法院和案件當事人的共同追求,適用調解解決民事糾紛,即有利于減輕當事人的經濟負擔,又利于減少法院的訴訟開支,真正實現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2、案件法律關系簡單,涉訴金額較少?;鶎臃ㄔ菏芾淼拿袷录m紛最多,這些案件大部分法律關系簡單,涉及的金額也較小,若采用判決方式則受到程序的嚴格限制,而調解方式靈活方便,可以在審理中的各個環節中進行,不受普通程序中有關期限規定的限制。通過調解,既可以在短時間內妥善處理好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又可以切實提高司法效率,最大限度地優化糾紛解決程序的效益。
3、有利于維護當事人利益,促進安定團結。基層法院審理的民事糾紛多發生于鄰里、朋友、親戚之間,雙方將糾紛訴諸法院,一是為了討回一個公道,再是已無法自行解決。雙方都希望能再法院得到一個圓滿的結果,所以人民法院在解決糾紛時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通過調解,不但可以減少訴訟程序的對抗性,也更好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友好關系。例如在解決贍養糾紛案件中,通過調解解決,既可以維系好父子女、母子女之間的關系,也能讓老人們感受到親情的溫暖,更有利于弘揚我國的傳統美德。
二、適用民事調解存在的問題
盡管訴訟調解因其獨特的特點在我國民事審判活動占據重要的位置,但調解并非萬能的,我們不能忽略調解所帶來的消極影響。基層法院適用訴訟調解主要存在的問題有:
1、片面強調調解可能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民事糾紛發生的原因多種多樣,有的因為法律知識欠缺認識有分歧,有的是對合同內容的約定過于原則,更有甚至是一方當事人臆造的訴訟。可見調解并非解決所有民事糾紛的“萬金油”,一味強調調解可能混淆是非,使本來無根無據的要求,堂皇地冠以法律的外衣,給沒有充分根據訴訟請求的當事人以可乘之機,侵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過于偏重調解可能引發審判人員怠于行使職責。調解要求合法與自愿,但這里的“合法”跨度很大,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若法官缺乏必要的責任感,只強調雙方當事人的意愿,忽略事實與證據的合法性,就可能影響到案件審判的質量。因而,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樹立強烈的工作責任感,即無論是調解還是判決結案,都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程序與實體并重,否則就可能以表面的合法,掩蓋實質上未能對合法利益有效保護的結果。
3、調解原則可能損害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逐年增多,為提高辦案效率,控制案件上訴率,往往積極采取措施辦理案件,而調解是其中的重要方式之一。有的法院無視法律、事實與證據進行調解,甚至對本該判決結案的也等待調解,案件久拖不決,然而,上訴權是當事人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它不僅能夠更全面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也是保障審判機關嚴格依法辦案的重要手段。這種片面追求調解結案率的手段,以犧牲當事人的利益為代價,舍本求末,不但無法正確處理提高辦案率與降低案件上訴率之間的關系,根本導致案件質量不高,更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無法妥善處理好當事人之間的爭議,解決社會矛盾。
三、分析幾類主要民事案件適用訴訟調解的情況
(一)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
根據分宜縣人民法院近兩年來關于婚姻調解案件的數字分析:
2003年受理婚姻家庭、繼承案件270件,占全年民商事受案總數的32.18%,其中離婚案件246件,結案236件,調解結案103件,調解結案率為43.64%;2004年受理婚姻家庭、繼承案件226件,占全年民商事受案總數的35.70%,其中離婚案件212件,審結202件,調解結案81件,調解結案率為40.10%.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在民商案件中占據近半壁江山,調解結案率與全部民商事案件的調解結案率相比較低,筆者通過深入實踐調查分析,認為影響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調解的因素主要有:
(1)當事人的自身原因。一是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很多當事人都錯誤地認為同意調解就是向對方低頭認錯,因而在法庭調解過程中,不愿意接受調解;二是受我國法制宣傳輻射范圍、力度等因素的影響,一些當事人對法律不夠了解,對法院的認知度低,在調解過程中,堅持己見,無法貫徹互諒互讓的調解原則,使雙方缺乏調解的基礎,從而導致調解失敗。
(2)法官調解技巧不足。調解是一門高深的學問,這要求法官在具備豐富法律知識的同時,還應當具有足夠的生活經驗和相關知識。目前,基層法院審判任務重,人員配備少,法官大都潛心審判實務的探索研究,而忽略對社會知識的拓展。
(3)調解時機把握不好。在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中,因該類案件身份上的特殊關系,在庭審中,雙方當事人處于一種激烈對抗的狀態,這種情形是不利于調解的,但法官又受審限的制約,擔心在庭審后擇日調解會增加案件審理過程的復雜性,導致案件超審限,因此匆忙作出判決應對。
如何提高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的調解結案率,切實化解家庭內部矛盾,以每個小家的和平保障大家的安定,筆者有以下建議:
(1)查清事實,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橐黾彝?、繼承案件具有隱蔽性的特點,在訴諸法院之前可能不為外人所知曉,案件處理得當矛盾迎刃而解,皆大歡喜,一旦處理不當將直接激化矛盾,不利于社會的安定。因此,法官在處理該類案件時要明辨是非,充分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尤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案件。
(2)明確內容,消除當事人的誤解。耐心細致地向當事人解釋有關調解的法律規定,說清調解并不是意味著承認對方的請求,打破當事人盲目顧全面子的心理禁區。同時告知當事人有關訴訟權利和義務,消除當事人因不透明對法官所產生的懷疑,讓當事人官司贏得稱心如意,輸得心服口服。
(3)化解矛盾,選擇恰當的時機?;橐黾彝ァ⒗^承案件涉及的糾紛往往是日常生活中的瑣事,并非大事大非的問題,對于有的當事人而言,其將紛爭訴諸法院并非一定要爭個你死我活,只是想一泄心中的情緒。因此法院在處理爭辯時要善于“察顏觀色”,找準雙方爭執的焦點,縮小分歧,息訟止爭,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法。對確實沒有和好可能的,通過調解,對子女的撫養和財產的分割達成協議時,要抓住雙方爭執的焦點,有理有據地進行調解。
(4)總結經驗,探索調解新思路。針對在調解過程中不斷出現的情況,總結規律性的方法,不斷提高案件的調解結案率。在調解時可以吸收雙方的父母或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參與,通過父母和基層群眾組織的感化,多角度地開展調解工作,不但利于調解的成功,也利于調解書的執行。
(二)權屬、侵權糾紛案件
2003年受理權屬、侵權糾紛案件157件,占全年民商事受案總數的18.71%,其中人身損害賠償案件54件,結案48件,調解9件,調解結案率為18.75%;2004年全年受理權屬、侵權糾紛案件83件,占全年民商事案件總數的13.11%,其中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53件,結案50件,調解6件,調解結案率為12%.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兩年來權屬、侵權糾紛案件在民商案件中占據一定的比重,但調解結案率較之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而言相當低。通過調查,筆者發現侵權糾紛案件和婚姻家庭、繼承等與有特殊人身關系的案件相比,調解具有一定的難度,往往法官做了大量的工作最終仍因無法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而以判決告終,究其原因主要有:
(1)損失可能無法用金錢彌補。造成權屬、侵權糾紛案件產生原因的多種多樣,尤其是侵權糾紛案件,受害方的損害多為人身損害,這些損害往往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因此受害方及其親屬抵觸情緒較大,這就增加了案件的調解難度。
(2)賠償數額難以達成共識。在權屬、侵權糾紛案件中,受害方因自己的人身、財產受到侵害,大都希望得到一個滿意的賠償,而侵害方因為各種主、客觀因素,總是期望少賠甚至不賠,因此,雙方在賠償數額上往往很難達成共識,導致雙方主張相差甚遠。
(3)受害方不愿意接受調解。在該類案件中,受害方的人身、財產權利遭到了侵犯,受害方為了討回公道訴至法院,尋求司法救濟,從心理上說他們是不愿意作出退讓的,使得調解進程步履維艱。
權屬、侵權糾紛案件直接涉及當事人人身、財產權利,關乎人權、財權等與當事人利益息息相關的問題,對此類案件的調解筆者淺談如下:
(1)理清思路,找準切入點。從當事人相關訴求切入,從雙方爭議的賠償數額切入,從案件的焦點切入,理清案件思路,使雙方當事人明白所追求的訴訟結果是什么,自己所追求的結果是否合法、合理,從而更好地引導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2)以理服人,化解雙方矛盾。法官作為獨立的第三者參與到訴訟中,并不是說無視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獨自判案,而應設身處地站到雙方當事人的角度考慮問題,特別是當事人情緒激動時,不要急于進行調解,而應在雙方冷靜后以法服人,爭取最大限度地滿足雙方的訴求。
(3)解釋法律,讓當事人明白訴訟。官司訴諸法院,就是為了討個公道,要個說法,法官在進行調解時,應當向當事人解釋法律,闡述訴訟調解的優點,使當事人理智自愿地接受調解,讓當事人調解得明明白白,履行得心甘情愿。
(三)合同糾紛案件
2003年受理合同案件348件,占全年民商事案件總數的41.78%,結案337件,其中調解164件,調解結案率為48.66%;2004年全年受理合同案件307件,占全年民商事案件總數的48.50%,結案293件,其中調解113件,調解結案率為38.56%.合同糾紛案件處理好壞,直接影響著市場經濟秩序的穩定與發展,因此,筆者對影響其調解率的原因進行了認真總結,主要有:
(1)基于合同瑕疵產生糾紛。合同本是明確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最為有力的證據,因合同引發的糾紛,有些是因為當事人在合同中對某一事項約定不明或未作約定,有些是因為雙方對合同的某一條款的涵義存在分歧,有些則是一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等。
(2)當事人有較強法律意識。在民商事活動中,一般的商品經濟活動往往采取口頭、默示等簡易交付手段,而對一些涉及的法律關系復雜、對象眾多、交易金額較大的民商事關系中,當事人為慎重起見,大都選擇以合同書、協議書、議定書等形式達成書面協議,以切實保護自己的權利。對于該類案件,本身雙方當事人就對法律有一定的了解,發生糾紛往往是因為已無法通過自身的能力去解決,因此訴諸法院。
(3)案件涉及的標的額大。合同糾紛案件往往涉及的標的額較大,對于當事人來說,調解就意味著讓步,誰也不愿意自己的利益受損,都希望通過法院的判決來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利益,因此,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大都不愿意調解或是不接受對方的調解意見,使調解限入僵局。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涉合同糾紛案件越來越多,除《合同法》直接規定的有名合同外,還有許多無名合同,雖然目前調解在合同糾紛案件中適用并不廣泛,但隨著人們法制意識的增強,合同的簽定會日臻完善,這就要求法官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注意:
(1)查清事實,解釋法律。合同糾紛涉及的法律較多,如《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等,對于當事人來說,不可能都對相關的法律知識有很完備的了解,因此,法官在判案時,除歸納案件爭執焦點外,還應耐心細致地向當事人解釋相關的法律及司法解釋,讓當事人知法、懂法,以達到調解的目的。
(2)尊重當事人的調解方案。合同糾紛案件多數為經濟糾紛,當事人自己對所涉糾紛最為了解,最為清楚雙方利益所在,最為明了各自應如何退讓,因此,法官應充分尊重當事人所提出的調解方案,并以之展開調解。當然,法官也有權提出符合案件實際的處理方案,供當事人參考。
[關鍵詞]國際石油;合同;解決方式
[DOI]10.13939/ki.zgsc.2015.12.160
傳統意義上的國際商事爭議主要有4個類型:國際買賣關系、國際運輸關系、國際保險關系、國際支付關系。近年來隨著國際工程承包項目的迅速擴大,工程承包項目的爭議也越來越突顯,石油工程服務合同作為工程合同的一種類型在石油勘探開發中也越來越多。工程服務承包方的設備歸屬,關系,合同本身的問題及工程服務中的質量、工期、成本都成為糾紛的主要內容。如何妥善處理這些爭議和糾紛是石油工程服務方在簽約及后續可能的爭議中必須要考慮的問題。本文結合近年來從事國際石油工程服務合同管理的實踐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該問題作一粗淺分析和探討。
1國際石油工程合同爭議概念
國際石油工程合同,是指注冊地分屬不同國家的石油公司和承包商為完成特定的石油工程相關工作(如設計、鉆、測、錄井等)所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服務合同。相應地,國際石油工程合同爭議,是指國際石油工程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以及合同權利的行使過程中,合同當事人對于自己與他人之間的權利行使、義務履行與利益分配有不同的觀點、意見及請求的法律事實。國際石油工程合同具有工程規模大,設備材料消耗量大,法律風險高的特點,一旦發生糾紛,可爭議隱患處理不當,不僅會帶來承包方巨大的現實損失,也可能為日后的聲譽和利益帶來不利的影響。
2石油工程服務合同糾紛解決方式的現實意義
在國際石油工程合同中最常見的爭議解決方式條款的引用是:“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訟”,或“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同意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看似簡單而明確的合同條款,還是在操作中經常出現問題。2005―2010年間,印尼石油工程服務市場中三個不同的國際石油工程合服務合同先后出現糾紛,由于服務方(承包方)在當地無公司,鉆機設備出口到資源所在國后,掛靠在服務的東道國公司名下,最終引起了歸屬權糾紛??此葡嗤陌讣脜s得到了不同的結果,甲石油企業兩臺鉆機打得查無下落,乙企業的兩臺鉆機經過3年的訴訟,以對方公司人員承擔刑事責任收回鉆機而告終,丙企業最終以將服務的設備賣給對方作為處置方式。又有在波斯灣地區提供石油工程服務的公司,由于權問題與兩外方發生爭議,引用了爭議解決條款,卻因敘之不明使仲裁條款出現瑕疵,影響爭議的順利解決。因此,在石油企業走出去的過程中,項目及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后,妥善解決的前提之一就是選擇適當的爭議解決方式。
3國際石油工程合同爭議解決途徑及訴訟方式的排除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不外四種: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
和解合同是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礎上,互相溝通、互相諒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調解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爭議,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時,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自愿達成協議,以求解決糾紛的方法。這兩種解決方式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仲裁,是當事人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有權的仲裁機構裁決,并負有自動履行義務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訴訟,是指當事人將發生的爭議交由有權的法院,由法院通過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爭議,作出有約束力的判決從而解決爭議的方式。
啟動法律程序解決爭議的方式不外是訴訟和仲裁兩種途徑。在越來越多的國際商事合同中,選擇仲裁作為最后的救濟方式是大多數當事各方的首選。筆者認為,仲裁也應成為國際石油工程項目中解決爭議方式的首要選擇。
國際民商事,尤其是商事活動中選擇仲裁排除訴訟有很多因素。除了法院作為國家司法機關其本身的主要職能是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引導社會公正外,對純商事活動中的經濟糾紛主要由以民間形式為主的仲裁機構處理,法院通過對仲裁機構的監督行使其司法公正的職能。此外,不同國家的司法制度,如二審終局(我國在二審以外對錯誤案件還可以有再審);不同國家的不同訴訟程序,如訴訟管轄權,外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國民待遇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訴訟權利義務不同),國際司法協助;不同國家對外國法院的判決的承認和執行不同;訴訟擔保制度;訴訟制度(律師或領事);甚至于外國國家的民事訴訟地位(豁免或限制豁免)都不盡相同或相差甚遠。這種基于國家為主的法院審理方式,與純商事經濟糾紛仲裁裁決的審理方式,使當事人各方省去了若干大量的法律問題的識別。促使當事人選擇解決糾紛的民間機構為源頭的仲裁方式,而放棄選擇訴訟途徑。當然,不排除當事人以自愿原則選擇訴訟解決糾紛的方式。
石油工程服務商事活動過程中的現實需要,仲裁是一種更有利的選擇。
首先,國際石油工程服務合同也是一種國際商事行為,采取意思自治適合解決糾紛。跨國經營中發生糾紛,通過訴訟解決意味著必然通過某特定國的法院審理,法院是具有很強的性國家司法審判機關,不同國家訴訟規范相差很大,一方面程序問題復雜,實體問題需要甄別。同時商事行為的國際性可以選擇不隸屬于國家強制機關的仲裁機構,這種民間方式可以體現當事方意思自治,只要是雙方契約行為,仲裁結果就可以得到法院執行。這種不受制于特定國家,但結果又有拘束力的仲裁方式符合國際石油工程合同的國際性和意思高度自治的要求。
其次,國際石油工程服務特點,仲裁解決爭議是有利于各方的選擇。保持友好關系,繼續合作的可能。國際石油工程服務合同是國際商事活動,同時又有別于一般商事活動的特殊性,國際石油工程合同的履行地為石油資源國,即世界石油資源國或服務對象的有限性、特定性。一般地,這種工程服務都是在國際石油工程(服務)公司為國際化大石油公司或某國家石油公司提供服務,各方透明性很強,石油工程服務方本著保有乙方的資信、聲譽的要求為甲方服務,在爭議發生后,也不希望就此終結與甲方的關系。
再次,仲裁方式不同于訴訟的特點有利于石油工程爭議方最終目的的實現。仲裁糾紛多以經濟利益為爭議點,仲裁不以政治及其他意圖為目的,因此一般以不公開的方式進行。同時,當事方通常選擇有石油工程技術背景的專業技術人員或法律專家參與仲裁,這使得裁決有相當的可靠性和權威性。這種既能保證裁決的公正公平又有利于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也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商業信譽的爭議解決方式,更有利于在解決當事方糾紛的基礎上,實現保護合作各方的合作關系目的的需要。
4國際石油工程合同選擇仲裁方式的注意事項
4.1國際石油工程合同仲裁的風險
工程合同的仲裁,和其他國際商事仲裁相似,締約方可以依自愿原則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員、仲裁地點和選擇仲裁程序,也可以選擇解決糾紛適用的法律。無論選擇哪個國家或地區的仲裁機構,都會有不同國籍的仲裁員通過審理形成有拘束力的仲裁裁決,并可依據1958年達成的《紐約公約》在100多個締約國得到承認和執行。但凡事有其利必有其弊。根據國際慣例,法院對仲裁裁決的司法復審范圍僅限于對程序性問題的復審,即審查仲裁協議是否有效、仲裁的范圍是否屬于當事人的授權范圍、仲裁庭的組成、仲裁的運行程序等。至于實體性審查的問題,由于給予了當事人充分的自,法院沒有被授權對仲裁裁決進行實體性司法審查,并且仲裁庭的業務是一裁終局,本身是建立在其專業素養、社會聲望之上的,而一旦一個案件的錯誤導致不可逆轉。不論裁定的結果是否于當事方有利,都必須執行,不能申請再裁定或法院審判。而法院的監督也僅限于程序上的監管,也就是說,仲裁形式上和程序上沒有錯誤,法院就不能撤銷,盡管錯誤,當事方也不再有其他救濟途徑。
4.2仲裁契約是合同選擇仲裁方式的要件
同國際上其他商事合同仲裁選擇相同,國際石油工程合同選擇仲裁解決糾紛的要件也是有效的仲裁約定,也以書面契約的方式來表現的。仲裁契約是一種明示的雙方合意表示。即當事各方以書面形式明確地表示該糾紛將由仲裁機構進行裁決。這種契約的載體可以是協議書,也可以是仲裁條款,以至于往來函電都可以。各方在該要式約定中明確地表明將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的與石油工程服務合同有關的爭議事項交由特定的仲裁機構進行審理。這就是仲裁的嚴格的要件。此外,仲裁條款還有很強的獨立性,即使合同的無效、解除、終止不影響仲裁條款的效力。
可見有效的仲裁約定應當符合以下四個方面:第一,書面性;第二,明確的意思表示;第三,特定的仲裁事項;第四,指定的仲裁機構。
在有些情形下,仲裁契約的瑕疵會影響其效力。比如,同時約定兩個仲裁機構管轄,或沒有約定仲裁機構,再比如既約定了法院管轄權條款,又有仲裁條款,或沒有仲裁事項。這些情形都會導致仲裁約定的無效。只有在重新簽訂新的仲裁約定或對不足之處進行補足明確后,瑕疵約定得到修復才具有法律效力。
有法律效力的仲裁協議和石油工程合同糾紛的當事人,推薦的仲裁契約表述應當包括:與由合同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爭議將由××仲裁機構依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對爭議雙方有拘束力。值得注意的是,約定中還應當協議仲裁員的構成方式。實務中,常常由于未約定仲裁員的組成方式而必須重新引用仲裁規則由當事人選定仲裁員,耗時很長。
4.3仲裁程序及裁決執行中注意事項
爭議經過仲裁庭或獨任仲裁員的審理,做出書面裁決。合同爭議仲裁審理中需要注意的是:該審理過程是否嚴格依據仲裁規則進行,是否是不公開審理,有沒有經過質證。當然,這個過程中,爭議雙方可以積極配合仲裁員(庭)進行有效的調解,以期達到解決分歧爭議的目的。仲裁裁決應當寫明裁決依據的理由。
法院對仲裁的司法審查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對仲裁協議效力的認定,如果認定仲裁協議無效,法院行使管轄權;二是仲裁審理中的支持措施:應仲裁一方的要求對實施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三是對裁決的撤銷權或不予執行:撤銷只適用國內裁決,程序不足的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由于中國法院有權撤銷本國的仲裁裁決,并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是勝訴方和敗訴方都可以行使的權利,因此會造成一些人的錯誤認識,即各國法院都有撤銷仲裁裁決權。對于裁決的審查,1958年《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下稱《紐約公約》)提供了兩種不同層次的裁判權:第一層次為“首要裁判權”,據此權力,裁決地所在國或裁決所依據法律之國家的主管機關有權審查裁決書的效力,裁決可以被“不予執行或撤銷”;第二個層次是“次要裁判權或執行裁判權”,據此權力,享有首要裁判權的國家之外的其他所有公約締約國的適格法院依照《紐約公約》審查外國仲裁裁決的可執行性。也就是說,法院對外國的裁決行使否定的權利是通過拒絕承認和執行的權利來實現的。
根據1958年聯合國國際商事仲裁會議通過的《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拒絕承認和執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種:一是約定無效;二是作為裁決執行對象的當事人,沒有被給予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適當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況而不能對案件提出意見;三是裁決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四是仲裁庭的組成或仲裁程序同當事人間的協議不符,或者當事人間沒有這種協議時,同進行仲裁的國家的法律不符;五是裁決對當事人還沒有約束力,或者裁決已經由作出裁決的國家或據其法律作出裁決的國家的管轄當局撤銷或停止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紐約公約》又規定:依照該執行國家的法律,爭執的事項,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決;或者承認或執行該項裁決將和這個國家的公共秩序相抵觸。都可不予執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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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任伊始,我首先面對的是如何拓寬工作思路,提高中心人員的思想認識。我通過集中學習,使大家終于認識到,只要增加一份社會責任,法律援助工作是能夠解決大問題的;只要我們用真心換真情、用有為換有位,通過一件件成功的案例、一滴滴辛勤的汗水,在百姓心中鑄起“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豐碑,就一定能夠提高法律援助工作在群眾心中的地位和威望。
上任第一年,我爬山涉水、走鄉串村地把法律援助材料和典型援助案件,向社會向農民尤其是弱勢群體進行了廣泛宣傳。經過近半年時間的努力,終于讓當地的老百姓對法律援助工作有了一定的認識。由此,許多人才開始知道找法律援助中心來幫助他們解決各種糾紛。
2003年9月,一個雙手拄著拐杖的中年殘疾人走進我的辦公室。經詢問得知他叫張某,曾是陜西省府谷縣某電石廠的一個臨時工,在做工時因受命去維修橫車道上出故障的纜繩而掉下去受傷,頭部嚴重受傷、胸部骨折已成殘疾,幾乎喪失了勞動能力,且病情尚未穩定。由此引發妻子絕情出走及兩個未成年子女生活無著落到處漂流。他本人多次向雇主索賠,卻只在被迫協議的情況下得到少許醫療費。張某講的聲淚俱下、痛不欲生。我被張某的不幸遭遇深深打動后,立即受理了這個案件,并及時趕到電石廠了解情況。但是雇主以已經協議解決為由,拒不再出一分錢。我找當時在場的工人取證,可有的已另謀出路不知去向,留下的則害怕廠方刁難而拒絕作證,調查取證十分困難。我和同事上苛嵐、去榆林、到太原,走訪了十多個單位,尋訪了三十多個知情人,耗費了兩個多月的時間,才最終取得了充分的證據,把雇主電石廠告上法庭。經過一年多的漫長訴訟路,當張某拿著獲得賠償的判決書時,激動得說不出話來。當張某通過我的大力幫助,通過強制執行手段拿到四萬二千多元的賠償費時,更是激動得滿縣城宣傳法律援助的好處。
兩年多來,我一共辦理各類援助案件50多件,其中類似上述疑難案件8件。
維護法援對象的合法權益,并不都要通過訴訟途徑實現。我通過工作實踐發現,有時候,通過調解也是保護其合法權益的一個重要的途徑。同時,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不但迅速簡便,而且可以很好地起到減訴息事的作用。于是,兩年多來,我充分發揮在公證處工作期間練就的調解本事,共居間主持調解解決糾紛并制作調解協議書18份,而且基本上都得到了履行。只有1件因對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而被訴至法院。最后經法院審理,因調解協議符合法律要求而被法院判決維持。
兩年多來,我向弱勢群體散發法律援助傳單近8000份,其中利用集會在街頭散發放5000份,利用雙休日上門發放3000份;解答咨詢200多人次,其中在街頭解答20多人次,上門解答30多人次;寫作協議、訴狀、申請等法律文書近70份,其中上門代書20份;調解各種民事、經濟糾紛17件,其中上門調解8件;上門回訪20多次。
經過艱苦的努力贏得百姓的一個好口碑,是我全身心投入工作的最大動力。為此,1992年畢業于中山大學法律系的我,2002年離開為之奮斗了五年,已經因成績突出被省廳授予文明公證處的保德縣公證處后,便主動請纓,放棄經濟收入優厚的社會律師工作,承擔起振興保德法律援助工作,發揮法律援助中心的基本職能,按期完成構筑保德法律援助大廈的基礎工程的重任。
到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后,我幾乎每天早上都是第一個到縣司法大樓上班的人,同時又幾乎每天晚上都是最后一個離開辦公大樓的人。由于我幾乎每天的工作時間都超過十個小時,而且雙休日從來都是正常上班,所以經常遭到妻子的怨怪。坐在辦公室上班期間,又往往是一方面前來咨詢的人絡繹不絕,另一方面法律咨詢熱線響個不停。
由于我縣地處晉陜蒙三角交界處,礦產資源較為豐富,加上連續五座功能各異的跨黃河大橋提供了非常便利的交通條件,所以往來中轉的人多,外來務工的人多,由此而發生的交通事故賠償案、廠礦雇員受傷賠償案及婚姻家庭糾紛問題比較突出。我中心與此有關的案件占到所有案件的八成。如果政府沒有部門、沒有人來妥善解決問題的話,一方面影響保德社會治安穩定,影響縣政府的形象,而且外來人員也會有看法。所以,積極從事法律援助這項工作,正能夠很好地利用我的專業知識;為這批需要幫助的群眾提供服務,也能引導廣大群眾依照法律手段去解決問題。
中心受理法律援助案子后,我和同事堅決按法定程序,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并減免收取法律服務費。我還結合保德實際,倡議實行周六、周日假日值班并回訪當事人等一系列制度,以最大限度的方便于群眾、服務于群眾。每一個來訪者來到法援中心,我都會親自給他們遞上一杯茶水;他們反映情況時,我會仔細傾聽,耐心引導,積極幫助他們依照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在工作中我深深感到,我幫助群眾打官司、提供法律服務的整個過程中,群眾都對我非常尊重,非常理解。很多群眾在我幫他們打完官司后,回家鄉之前都來跟我道一聲別。這使我在受感動、受鼓勵之余,進一步認識到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也更堅定了為法律援助工作奮斗的信心。版權所有
為了使法律援助工作深入社區方便群眾,我在先后促成縣婦聯、工會、殘聯成立了法律援助站后,又促成城關街道辦成立了“社區法律援助站”,專門為城區婦女兒童、老弱病殘和家庭困難者答疑解惑。實現了即時援助、就近援助,以援助介入案件、以調解解決矛盾,更好地實現了對弱勢群體權益的有力保障,從而形成了以縣法律援助中心為樞紐,以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各社團和街道辦為基礎的保德縣法律援助組織網絡,促進了法律援助向深度和廣度發展。
面對數目龐大的特困國有小型企業,數年前,一些地區積極嘗試了企業整體向社會零資產出售的方式。此舉在搞活市場,盤活存量資產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由于缺乏規范的運作方式,因各類資產重組引發的經濟糾紛也著實讓決策部門包括司法部門撓頭。
1999年10月,S省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糧油公司)與D縣選礦廠就1#鋅錠(國標GB/T480―1997)出口合作問題達成協議,為實施該協議,雙方又簽訂《供料委托加工鋅錠合同》。由于D縣選礦廠無加工能力,為履行與糧油公司的協議,遂在2000年初與地方國有小企業F縣鋅品廠簽訂鋅錠加工合同。該合同生效后,D縣選礦廠將糧油公司提供的鋅精礦1149.119噸交付鋅品廠,并支付加工費233萬元。
由于經營不善,鋅品廠無力在合同期內按約履行約定義務。于是該F縣人民政府2000年3月通過專題會議決定,由具備實力的另一地方企業東方機械廠(以下簡稱東方廠)組建一個新企業,全盤接收鋅品廠。2000年5月上旬,東方廠在新企業尚未依法成立之前,即與鋅品廠簽訂了《關于對F縣鋅品廠進行資產重組的協議》,約定由鋅品廠按“零資產”向東方廠轉讓全部產權;由東方廠承擔鋅品廠全部債權與債務;并在新組建的企業中對鋅品廠全體在冊員工進行安置;對鋅品廠截止交接基準日的資產負債情況須經雙方認可的中介機構進行審計,依法核查后確認;同時組成移交工作領導小組;在協議簽訂的60日內辦好產權轉移手續等條款。同月中旬,東方廠吸收另一家企業合股組建并依法成立了東方鋅業有限責任公司,做好了以新公司接受鋅品廠的前期準備工作。
同年6月,接受移交領導小組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審計報告,確認鋅品廠實際凈資產為-6300萬元,東方廠認為鋅品廠凈資產總額與所謂的零資產差距太大,遂以鋅品廠實施欺詐行為為由,將鋅品廠作為被申請人向某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同年10月,仲裁委以調解方式撤銷了東方廠與鋅品廠簽訂的《資產重組協議》。
仲裁程序結束后,由于鋅品廠無力返還東方廠為籌建新企業、履行《資產重組協議》的約定而注入的資本金,遂于2000年10月中旬與東方廠簽訂了一份財產租賃協議書,約定由東方廠將鋅品廠冶煉項目廠房及設備整體承租。該租賃行為得到了F縣政府的支持。雖然鋅品廠上級主管部門F縣工業總公司向F縣工商局致函稱:東方廠與鋅品廠交接工作已完成,原鋅品廠不復存在,請按規定辦理注銷手續。但工商局接函后未辦理注銷手續。鑒于原《資產重組協議》已撤銷,東方廠于同年12月在工商局為新組建的東方鋅業有限責任公司辦理了注銷登記手續。2001年元月,根據《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鋅品廠在F縣工商局將名稱變更為東方鋅廠。由于一波三折的資產重組過程,鋅品廠未能如約完成向D縣選礦廠應負的全部合同義務,前后僅交付加工物624.5噸,尚余295噸遲遲未能交付。嗣后,糧油公司因多次催付未果,遂將D縣選礦廠、東方廠作為被告、鋅品廠作為第三人訴至法院。由于糧油公司將東方廠作為直接債務人,此案迅即在當地政府部門及企業界引起了一場不小的風波。
2001年底,受理該案的L區人民法院確認第三人鋅品廠在履行與D縣選礦廠簽訂的合同期間,于2000年5月被東方廠兼并,且資產亦被接收,從而導致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故對糧油公司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遂判令被告東方廠與第三人鋅品廠在判決生效后15日內返還原告糧油公司鋅錠295噸,不能交付時按同期國際市場價格交付對應貨款275萬余元,并承擔原委托合同約定的未交貨值15%的違約金等。宣判后,東方廠不服,以其與鋅品廠之間系租賃關系,而非兼并關系,不應承擔本案債務等為由提起上訴。2002年6月,A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確認東方廠與鋅品廠未按法定程序完成兼并行為,雙方之間不存在兼并事實,而實際的關系是租賃關系,遂對原審判決的內容作部分變更,判令由第三人鋅品廠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糧油公司鋅錠295噸,不能交付時支付對應貨款275萬元,逾期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法定利息,免除了東方廠在本案中直接承擔債務的責任,此案到此畫上了句號。
從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審理結果分析,不同的資產組合必將導致不同的法律后果。筆者認為,要確認糧油公司的債務主體,理順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對東方廠與鋅品廠實際發生的資產重組性質認定當是全案關鍵。從法律上講,企業的兼并,是兩個民事主體合并的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比绻_認東方廠兼并鋅品廠,則東方廠必然成為糧油公司的償債主體。但如果東方廠與鋅品廠之間僅為租賃關系,則雙方的關系應為經營上的合作,鋅品廠的債務自然不應直接由東方廠清償,而只能用東方廠支付的租金予以清償。東方廠與鋅品廠的民事法律關系可以從下述幾個方面確認:
首先,企業兼并是兩個企業合二為一,必然發生至少有一個企業(一般為被兼并者)的主體消亡。企業的設立、變更、注銷在我國受到嚴格的管理,設立與注銷必然經過一定的公示程序,并最終經由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記,方為法律意義上的成立。本案中,涉及工商登記的行為發生過三次,一是東方鋅業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二是該公司的注銷,三是鋅品廠名稱變更為東方鋅廠,但三次登記均未涉及鋅品廠的消亡。東方鋅業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是東方廠依據F縣人民政府會議紀要精神及履行《資產重組協議》而實施的兼并鋅品廠的前期籌備行為,在鋅品廠未注銷登記之前,并不影響鋅品廠法人資格的存在。盡管鋅品廠的上級主管部門曾給工商局有涉及兼并意思表示的注銷鋅品廠的請求函,但工商局并未作出注銷登記的行政行為,因而,這一申請注銷鋅品廠行為的過程缺乏法律意義。鑒于鋅品廠始終存在,故東方廠兼并鋅品廠的法律事實并未實際發生。
其次,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調解書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東方廠認識到原《資產重組協議》存在欺詐事實后,根據該協議的約定,依法提起了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審理后做出撤銷原協議的法律文書,從法律文書下發之日起,原協議書除具有證據作用外喪失全部效力。糧油公司在其后依據作廢無效的協議認定兼并成立缺乏法律依據。
第三,在涉及東方廠與鋅品廠資產重組的過程中,盡管縣政府形成過專題會議決議,決定兩個企業之間實行兼并。但政府作為行政管理部門,所作出的決定僅是一種指導性意見,最終實施與完成必須依賴于企業之間積極的民事合作,此即俗稱“政府搭臺,企業唱戲”。決不能以政府的指導意見作法律上的否定依據,否則,即成了違法、悖理的“拉郎配”。本案兩家企業的合作關系因鋅品廠的過錯,在經過曲折的資產重組過程最終定位于租賃關系,符合我國現行的經濟體制改革的相關政策規定。
第四、東方廠與鋅品廠建立的租賃關系,是在不改變鋅品廠全民所有制性質的條件下,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經營方式,并不違背法律和國家政策。由于自愿簽訂的租賃協議是雙方意思的真實表示,所以租賃關系合法有效。至于鋅品廠變更其名稱為東方鋅廠,履行的是法定程序,這樣更便于承租人獨立自主的經營企業。
個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
債權人(以下簡稱甲方):
債務人(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急需一筆資金作為投資,需向甲方借款。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房產證(以下簡稱乙方抵押物),作為借款抵押物抵押給甲方的條件下,由甲方提供雙方商定的借款額給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借款內容
1、借款總金額:
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于投資的需要,不作為其他非法使用。
3、借款期限:自期限屆滿之日清償.
第二條抵押物事項
1、抵押物名稱:(證號:)
2、抵押物價值:乙方經雙方議定估價為
3、抵押期限: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還清甲方與本合同有關的全部借款為止。
第三條甲乙雙方義務
(一)甲方義務:
1、對乙方交來抵押物契據證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損毀。
2、在乙方到期還清借款后,將抵押物的全部契據、證件完整交還乙方。
(二)乙方的義務:
1、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時間主動還款。
2、保證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受乙方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的影響。如甲方發現乙方抵押物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甲方通知乙方當即改正或可終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償已借出的全部借款。
3、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
第四條違約責任
1、乙方如因本身責任不按合同規定支付借款,給甲方造成經濟上的損失,乙方應負責違約責任。
2、乙方如不按期還款,甲方亦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用于抵償借款,若有不足抵償部分,甲方仍有權向乙方追償。直至乙方還清甲方全部借款為止。
第五條其他規定
1、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停止合同并收回相應借款。
(1)乙方向甲方提供情況和各項資料不真實。
(2)乙方與第三者發生訴訟,無力向甲方償付借款。
(3)乙方的資產總額不足抵償其負債總額。
2、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或本合同的某一項條款,須在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雙方達成協議前,本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仍然有效。
3、甲乙雙方提供的借款憑證,及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遵守中國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若發生爭議:
1、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請有關部門調解;
3、調解不成,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自即日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身份證號碼:
訂立時間:年月日
房屋抵押借款合同
貸款人(甲方):身份證號:聯系方式:
借款人(乙方)1 身份證號:聯系方式:
借款人(乙方)2 身份證號:聯系方式:
乙方急需一筆資金作為投資,需向甲方借款。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名下房產(以下簡稱乙方抵押物),作為借款抵押物抵押給甲方,由甲方提供雙方商定的借款額給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借款內容
1、借款總金額:(大寫):(小寫):
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于投資的需要,不作為其他非法使用。
3、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屆
滿之日清償.
第二條抵押物事項
1、抵押物名稱:(證號:)
2、抵押坐落地址:
3、抵押物價值:經雙方議定估價為元。
4、抵押期限: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還清甲方與本合同有關的全部借款為止。
第三條甲乙雙方義務
(一)甲方義務:
1、對乙方交來抵押物契據證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損毀。
2、在乙方到期還清借款后,將抵押物的全部契據、證件完整交還乙方。
(二)乙方的義務:
1、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時間主動還款。
2、保證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受乙方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的影響。如甲方發現
乙方抵押物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甲方通知乙方當即改正或可終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償已借出的全部借款。
3、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
分。
第四條違約責任
1、乙方如因本身責任不按合同規定支付借款,給甲方造成經濟上的損失,乙方
應負責違約責任。
2、乙方如不按期還款,甲方亦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或由
乙方無條件配合甲方將房屋過戶至甲方名下。
第五條其他規定
1、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停止合同并收回相應借款。
(1)乙方向甲方提供情況和各項資料不真實。
(2)乙方與第三者發生訴訟,無力向甲方償付借款。
(3)乙方的資產總額不足抵償其負債總額。
2、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或本合同的某一項條款,須在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雙方達成協議前,本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仍然有效。
3、甲乙雙方提供的借款憑證,及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遵守中國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若發生爭議:
1、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請有關部門調解;
3、調解不成,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自即日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見證人(簽章):
訂立時間:年月日
個人房屋抵押合同協議書
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借款合同條例》和《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借款事宜簽訂如下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向乙方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元)。上述借款項用于。
第二條甲、乙雙方約定:甲方向乙方借款期限為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乙方自年月日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項下的資金,提供方式為下述第種方式:
1、現金交付;
2、銀行轉帳;
3、其它方式:。
第三條甲、乙雙方約定:上述借款的年息為,折合月息為,自甲方借款之日起計息,但不計算復利。如遇國家對利息作政策調整,雙方對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息采取下述第種方式:
1、仍按本合同約定的利息執行,不作調整;
2、對本合同約定的利息作調整,調整的標準為:。
第四條甲乙雙方約定,甲方還款方式采用下述第種還款方式:
1、一次性還款方式;
2、每月等額還款方式,每月還款元整;
3、其他方式:。
第五條甲方以位于:市區街
小區號樓單元門。總建筑面積平方米,自有房屋做抵押,向乙方提供擔保。
本合同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所生孳息(包括質物分離的天然孳息和甲方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以及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代位權、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等。
甲方向乙方陳述和保證:本合同簽訂之日,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已經設定抵(質)押權或被采取強制措施等的情況如下:
第六條抵押擔保范圍為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和擔保物權的費用(包括為收回貸款所產生的公證、評估、鑒定、拍賣、訴訟或仲裁、送達、執行、律師、差旅費等全部費用)。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運輸、鑒定、保險、登記、保管等事宜必須經乙方確認,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抵押期間,抵押財產由甲方占有的,甲方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財產,保持抵押財產完好無損,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九條甲方的行為不得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否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停止該行為。若該行為已造成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則甲方應在十五天內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甲方不予恢復且未按要求提供擔保的,乙方可以折價、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價款優先提前清償債務或轉為保證金擔保。
第十條抵押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贈與、轉移、出租、轉讓、再抵押(質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
第十一條抵押期間,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轉讓抵押財產所得價款應優先提前清償其所擔保的債權或轉為保證金擔保。
第十二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處分抵押財產并實現抵押權:
(1)甲方未能清償到期(含提前到期)債務或履約能力出現風險的;
(2)甲方的經營狀況和/或財務狀況惡化、或借貸高利貸尚未清償、或涉及重大經濟糾紛;
(3)甲方被宣告破產、停業、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暫扣或吊銷許可證、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解散(甲方為自然人的,還包括甲方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或因重大健康狀況、婚姻、工作、收入、財產等導致履約能力可能出現風險的);
(4)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糾紛,或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情形;
(5)甲方違反本合同中關于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約定;
(6)抵押財產被采取查封、扣押或其他強制措施或依法被監管的;
(7)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七條的約定或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況;
若發生上述各項情況的,將被視為本擔保出現風險。
第十三條本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含提前到期)甲方未能全部或部分清償本合同約定擔保范圍內的全部被擔保債務或發生本合同項下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乙方有權以法律允許的方式處分抵押物,并對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十四條乙方依法行使抵押權所得價款,有權根據需要選擇不同順序對以下各項進行清償:
(1)支付行使抵押權等擔保物權所產生的公證、評估、拍賣等全部費用;
(2)支付乙方為實現債權和擔保物權所發生的訴訟或仲裁、送達、執行、律師、差旅費等全部費用;
(3)清償債務人所欠乙方的利息;
(4)清償債務人所欠乙方的借款本金、違約金、賠償金等。
第十五條甲方的債務到期(含提前到期)無款支付或不足支付的,乙方有權將該未履行部分債務轉入甲方的逾期貸款戶,并按照有關規定計收違約金,甲方仍繼續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第十六條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如果乙方與甲方協議變更本合同條款(包括變更還款方式、債務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變更等),甲方同意仍由其對變更后的合同項下的主債權、利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和擔保物權的費用(包括公證、評估、拍賣、訴訟或仲裁、送達、執行、律師等全部費用)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第十七條甲方陳述并保證: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抵(質)押權、出租等情況如下,且本合同簽訂后,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贈與、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或權利,如因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由甲方向乙方全額賠償:
第十八條本合同履行期間,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變更本合同時,須經雙方協商同意,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九條本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或者處分抵押房產發生爭議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同意按照下述第種方式解決:
1、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人)簽章或加蓋公章后生效(甲方為自然人的,由甲方及共有權人簽章)。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需簽署四份或四份以上,每份均被視為正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一份,乙方二份,登記機關一份,公證機關(若有)一份。
第二十二條其他約定
一、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任何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二、除另有約定外,雙方指定本合同載明的住所地為通訊及聯系地址,任何書面通知只要發往該地址,均視為有效。甲方承諾在通訊及聯系地址發生變更時,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乙方。
三、除非有可靠、確定的相反證據,乙方有關本金、利息、費用和還款記錄等內容的內部帳務記載,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債務人辦理提款、還款、支付利息等業務過程中發生的單據、憑證及乙方催收貸款的記錄、憑證,均構成有效證明本合同項下債權債務關系的確定證據。甲方不能僅因為上述記錄、記載、單據、憑證由乙方單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異議。
更多其他約定,具體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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