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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法律效應和法律效益范文

        法律效應和法律效益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法律效應和法律效益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法律效應和法律效益

        第1篇:法律效應和法律效益范文

        [關鍵詞]農村信用社 經營效率 影響因素

        農村信用貸款對于促進農業消費,提高農業科技含量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所以,農村信貸業務通常被看做是支持農業發展和農村扶貧的重要措施,也是支持農業經濟發展的主要經濟政策。在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時代背景下,如何提高我國農村金融機構的經營效率,以促進農業經濟發展,也逐漸成為了我國經濟政策制定者關注的重點。

        一、農村信用社經營效率的評價內容

        1、標準的財務比率

        利用財務比率來形成對于金融機構整體經營效率的評價是一種較為普遍且成熟的做法,以往經驗表明,改革并不能提高金融機構的盈利能力,且農村信用社的主要贏利方法是利用優惠政策。同時,信用社改革如果只注重提高貸款的安全性,而忽視收益與風險的一致性,則會提高農戶貸款的難度。農村信用合作社進行以縣為單位的改革,總的來說是有利的,但改革后農村信用合作社仍會面臨種種的障礙和問題,且地區間信用社經營效率仍有較大差別,這就需要政府發揮作用,化解信用社存在的不良資產問題。

        2、業績評估框架

        業績評估框架是國際上常用的農村信用社經營效率評價指標,主要的評價方面有“農村金融機構持續性”和“目標客戶覆蓋面”等,這一評價指標能夠對農村信用社的經營效率形成較為全面的評價。反應目標客戶覆蓋面的具體指標包括:交易成本、貸款條款、農戶信貸增長率、貸款結構以及存貸款的增長率和規模等;農村金融機構持續性的具體評價指標則主要是指補貼依賴指數。

        3、PEARLS評價體系

        PEARLS評價體系是由世界信用理事會所提出的金融機構經營效率評價指標,也是目前國際上常用的最權威、最有效的績效評價指標。該評價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六點內容,即資產質量、有效財務結構、保護、增長率、流動性和成本回報率。

        二、農村信用社經營效率評價方法

        1、比較法。這是一種較為傳統且常用的農村信用社經營效率評價方法,即通過對時點前后,某一農村信用社經營業績進行對比來評級該金融機構的經營效率。這是一種較為直觀且簡單的評價方法,然而這種評級方法所獲得的結論較為表面化,無法徹底深入地反應農村信用社的經營效率,因而找不到提高其經營效率的根本方法,所以,這一方法僅僅適用于總結和歸納某種現象,從而發現現象背后的問題,但無法獲得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

        2、隨機邊界分析法。隨機邊界分析法是一種參數測度法,利用該方法能夠得到提高農村信用社經營效率的基本途徑。使用隨機邊界分析法評價農村信用社經營效率時,首先要提出假設的函數形式,并以此為基礎進行計算,但要保證函數的正確性,從而提高測度的準確性。

        3、數據包絡分析法。數據包絡分析法是以多個輸出指標和輸入指標為依據,對決策單元的效率進行評價的一種非參數的分析方法。現階段,數據包絡分析法應用于農村信用社經營效率中,能夠對農村信用社的經營效率形成較為客觀準確的評價結果。實踐經驗表明,業務規模的擴大能夠提高農村信用社的經營效率,但這種擴張方式也會造成經營成本的增加,并忽略了信用風險的控制,從而阻礙農村信用社的長期可持續發展。

        三、農村信用社經營效率的主要影響因素

        1、經營規模和市場結構

        傳統的評價金融機構的理論將信息不對稱、規模經濟和負外部性等視為影響農村信用社經營效率的主要影響因素,并認為農村信用社既需要通過經營規模的擴大來在一定程度上實現壟斷,又要提高其市場競爭能力,以此來提高經營效率。然而,現代金融機構評價理論卻認為,壟斷是造成低效率和競爭隋性的主要原因,因此應適當擴大農村信用社的市場競爭,但要將競爭控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過大的市場競爭影響規模經濟作用的發揮。

        2、宏觀經濟環境

        在我國長期存在的二元經濟體系的影響下,各個地區經濟發展程度有了較大的差異,這種差別化的經濟發展水平也會對農村信用社的經營效率造成一定的影響,例如,在交通不發達且經濟落后的農村地區,農村信用社的經營效率也通常較為低下。

        3、發展模式

        經過近年來的改革,我國主要形成了一下幾種農村信用社經營模式,即統一法人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等,研究表明,不同的發展模式會對農村信用社的經營效率產生直接的影響。經過幾年的改革和實踐,人們發現農村商業銀行模式是最為有效的農村信用社經營管理模式,能夠有效提高農村信用社的管理效率和經濟效益

        4、外部監督

        外部監督是指政府管理部門以外的社會監督,其主要目的在于減少因信息不對稱而造成的經營效率低下的問題。健全有效的外部監督是提高農村信用社經營管理效率的重要手段,能夠有效避免農村信用社經營過程中的非效率問題。

        第2篇:法律效應和法律效益范文

        關鍵詞 原發性高血壓 氨氯地平 血管緊張素轉換酶抑制劑 利尿劑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0.01.086

        原發性高血壓是心腦腎血管疾病發生的危險因素,而糖尿病及高脂血癥也是心腦腎血管疾病發生的危險因素之一。選擇一種能有效控制血壓而又不影響血糖、血脂、腎功能、電解質的降壓藥物,是每一位醫生及患者共同的期望。我們采用三種藥物五步治療的方案,觀察其降壓療效,以及對血糖、血脂、血肌酐及血鉀、血鈉的影響及不良反應的發生情況。

        資料與方法

        選擇原發性高血壓患者250例,男120例,女130例,平均年齡58.8±9.7歲,平均療程9.7±8.11年,均符合1999年WHO診斷標準,屬于1~3級原發性高血壓,除外繼發性高血壓、心力衰竭、腎功能不全、肝病、惡性病變、糖尿病等。所有入選病例未經降壓治療或停服降壓藥物>2周。

        方法:入選患者需停服降壓藥物2周后測血壓、空腹血糖、餐后2小時血糖、血清總膽固醇、甘油三酯、高密度脂蛋白、肌酐,之后采用五步治療方案,見表1

        治療2周且目標血壓SBP

        觀察指標:所有受試者隨防調查10周,觀察并記錄病人在0、2、4、6、8、10周就診時血壓、心率及不良反應,第10周再查空腹血糖、餐后2小時血糖、血清總膽固醇、甘油三酯、高密度脂蛋白、肌酐。受試期間生活方式相對固定,用標準的水銀柱袖帶血壓計測量右臂臥位血壓,血糖、血脂、血肌酐、血鉀、血鈉用全自動生化分析儀測定。

        療效判定標準:按衛生部制定的心血管系統《藥物臨床研究指導原則》評定[2]。①顯效:DBP下降≥10mmHg并降至正常,或下降20mmHg以上;②有效:DBP下降雖未達到10mmHg但降至正常;③無效:未達到上述標準。

        統計學處理:治療前后計量資料用t檢驗。

        結 果

        完成10周試驗247例,因嚴重不良反應提前終止試驗3例。

        降壓程度:服用氨氯地平2周有40%患者血壓已明顯下降,60%患者需聯合用藥,此后各時點血壓與用藥前比較差異有顯著性意義。見表2。

        第3篇:法律效應和法律效益范文

        【關 鍵 詞】刑罰/報應/功利/衡平

        正義是刑罰所追求的至高目標,關于刑罰正義素有報應正義論和功利正義論(預防正義論)之分歧。刑罰報應正義認為刑罰之所以是正當的是因為犯罪人因其犯罪行為應當受到刑罰的懲罰和譴責;刑罰功利正義則認為刑罰之所以是正當的是因為犯罪人因其犯罪行為應當受到刑罰的遏制。在刑罰內在價值方面,報應正義認為刑罰是社會報復、道德譴責和法律懲罰的共同產物,報復、譴責和懲罰賦予了刑罰內在的價值,刑罰的嚴厲程度應由犯罪行為的客觀社會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主觀惡性所決定;而功利正義則認為刑罰是社會維護自身秩序、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的需要,刑罰根本就沒有什么價值,刑罰不過是個工具而已,刑罰的嚴厲程度應由對犯罪有效遏制的需要,也即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來決定。經歷了百余年的爭論與分歧后,刑罰報應正義與功利正義的統一應當說是當今世界刑罰理論與實踐的一種潮流。“從行為是行為人的行為而兩者具有不可分割的聯系這個正確的前提得出的結論,不應該是片面地夸大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對量刑的決定作用而把行為貶低為僅僅是行為人人身危險性的征表,而應當把兩者的結合和統一作為量刑的根據,也就是說實行罪刑相當原則與刑罰個別化相結合。這是當前刑事立法的一個趨勢。”[1](P81-82)

        一、報應正義與功利正義的統一

        在刑法學說史上有不少學者從理論上論證報應正義和功利正義的統一。費爾巴哈、哈格等認為刑罰罪有應得地施加于犯罪人,使一般人對犯罪與刑罰的聯系得以確信,正是這種確信,打消了人們犯罪后逃脫刑罰懲罰的僥幸,使他們繼續遵守法律,從而實現刑罰一般預防的目的,報應雖然不是刑罰的目的,但是報應可以確保刑罰的正義性,正義的刑罰能夠得到一般人的尊重,從而服務于一般預防,報應和功利統一于報應是實現刑罰一般預防的手段,二者是手段和目的的統一。帕克認為報應與功利的統一既在于報應是實現刑罰功利目的的手段,又在于報應能夠制約通過不正當手段實現刑罰功利的目的。赫希認為刑罰具有譴責性和痛苦性兩個基本特性,刑罰的譴責性決定了刑罰只能適用于犯罪人,并且譴責性同時決定了刑罰的嚴厲性程度,即刑罰的量。換言之,譴責性派生了刑罰的報應性,而刑罰之所以應該以預防犯罪為目的,是因為刑罰所具有的給人以痛苦的屬性只有通過預防犯罪的利益才能證明是正當的,也即刑罰的痛苦性派生了刑罰的功利性,所以刑罰的報應與功利統一于刑罰的譴責性和痛苦性這兩個基本屬性中[2](P294-297)。

        筆者認為,由于刑罰的正義必須從多角度來理解,所以報應正義和功利正義是可以統一于刑罰正義中的。

        首先,從哲學領域的主觀與客觀能動關系角度來看,客觀決定主觀,而主觀又能動地反作用于客觀,在這種相互作用中,客觀與主觀達到了統一。相對來說,如果犯罪是一種客觀存在,那么刑罰就是針對犯罪這種客觀存在的主觀反映。犯罪決定刑罰,有什么樣的犯罪,就有什么樣的刑罰,刑罰必須和犯罪相稱,在刑罰正義中,這種相稱就上升為刑罰的報應正義。但是主觀并非只是對客觀的被動的、消極的反應,報應并非只能對客觀的犯罪進行反映,而不能能動地作用于客觀的犯罪,作為主觀的刑罰若要積極地能動作用于客觀的犯罪,只有依賴于刑罰正義中的功利正義,功利正義體現了國家針對犯罪做出的積極的、能動的反應,顯示了刑罰的主觀能動性,表示國家不僅能夠根據犯罪用刑罰來懲罰犯罪,而且還能夠根據犯罪用刑罰來預防犯罪。

        其次,從刑事法律關系角度來看,國家在受到犯罪人的犯罪行為侵犯時,有權力通過刑罰的運用去懲罰、改造犯罪人,有權力運用刑罰去預防犯罪,這就是刑罰預防的正義。但是犯罪人的義務只是接受對自己來說應有的懲罰,于是國家在行使其權力的同時還負有義務對犯罪人只能施加特定量的懲罰,那么國家在行使刑罰權時必須受到刑罰報應正義的制約,做到罪刑相稱,以罪刑相稱來實現對犯罪人合法權益的保障。

        第三,報應正義和功利正義在本質上具有同一性。無論是報應還是功利都將犯罪視為是一種應予以否定的東西,肯定刑罰的存在性和價值性。在淵源方面,報應和功利均根基于社會的需要和社會倫理的要求,根基于社會對犯罪的否定的道德評價和法律評價之上。二者都要求刑罰應當具有嚴厲的懲罰性,要求刑罰做到有罪必罰。

        最后,報應和功利雖然在本質上具有同一性,但還是各有優缺點。報應論的長處在于注重對個人權利的保護,強調社會應當對個人負有一定的責任和義務,強調刑罰的客觀性,有利于避免刑罰擅斷,不足之處在于忽視了刑罰的社會性,使國家和社會對犯罪只能持消極的態度,不能能動地作用于犯罪和犯罪人。與此相反,報應論的缺點正是功利論的優點,同時,報應論的優點也正是功利論的不足之處。因此,報應論和功利論具有互補性,單純依靠報應論,抑或是功利論均不足以對刑罰正義做出有效的、完整的解釋,所以,報應論和功利論有必要統一。

        報應是刑罰的公平性所在,功利是刑罰的效益性所在,正義的刑罰應該是公平地追求效益,二者統一于對正義的追求中。為了實現報應與功利的統一,適用刑罰應當做到“刑從罪生與刑需制罪相結合”,刑罰的量刑應當符合“刑當其罪與刑足制罪相結合”的原則。對功利的追求受制于報應的要求,而且,對功利的追求應以公正的報應所產生的“罪有應得”的效應作為前提條件,在對正義的追求中,報應和功利統一于報應能夠限制對功利的追求,能夠在刑罰的目的之外賦予刑罰以正當性,避免刑罰的功利通過不正當的刑罰來實現[3](P28)。刑罰的報應價值和功利價值具有手段和目的的關系,單純的報應因為使刑罰具有公正性而是正當的,但又因為使刑罰不具有目的性而不是完全正當的;單純的功利因為使刑罰具有目的性而是正當的,但又因為使刑罰不具有公正性而不是完全正當的,只有將報應作為限制功利的手段,才能使刑罰既因為是公正的而具有作為預防犯罪的手段的正當性,又因為具有正當的目的而是正當的。同時報應與功利的統一也正是刑罰的目的。

        在報應與功利的統一中,應當以報應為主還是以功利為主,存在著三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無論刑罰的制定、刑罰的裁量,還是刑罰的執行,都要既考慮刑罰的報應需要,也考慮刑罰的預防需要,而且要優先考慮報應,只是由于刑罰的制定、刑罰的裁量與刑罰的執行有所區別,因而在不同的階段對報應的優先考慮程度不同[4](P55)。認為在報應與功利的統一中,應以報應為基礎,輔之以預防的功利。第二種觀點認為:“刑罰只有在報應主義的范圍內且達到刑罰目的的必要范圍內才得科處之。”[5](P57)認為在報應與功利的統一中,報應與功利具有同等的地位。第三種觀點認為:“刑罰的目的在特別預防的范圍內存在改善、威嚇及淘汰,而在一般預防方面,在適合正義公平觀念程度內,應當保證以威嚇滿足法律觀念。”[6]認為在報應與功利的統一中,應以預防的功利為基礎,輔之以正義的報應。筆者認為,這個問題的實質在于報應正義和功利正義發生沖突時如何取舍的問題。

        二、報應正義與功利正義的沖突

        第4篇:法律效應和法律效益范文

        互聯網和新媒體的迅速發展,使大學生的生活方式發生了深刻變化,網絡時代構筑的新生活方式,對大學生的個人行為和道德信仰產生了深刻影響。網絡欺凌,是指人們通過互聯網做出針對他人或群體惡意、重復、敵意的傷害行為,以使其他人受到傷害。隨著新媒體技術的發展和社交網站的盛行,網絡欺凌問題已經開始侵蝕大學生的健康發展,但由于網絡欺凌存在較強的匿名性和隱蔽性,大學生在遭到網絡欺凌后喜歡多保持沉默,沒有得到社會、家庭和學校的及時關注。網絡社會尚缺乏完善的價值體系軟規則和法律制度硬規則,社會和學校對網絡社會產生的問題管理不善也導致誠信資本的效益并不明顯,從而造成了網絡欺凌行為的不斷發生。

        二、文獻綜述

        英國安格利亞魯斯金大學的研究人員,實地調查了近500名青少年,發現有18.4%的人曾發生過被人在網絡上用言語攻擊等欺凌行為;Kimberly認為網絡欺凌是一種心理虐待,會導致被加害的未成年人的心理創傷,破壞學校的環境質量,影響學生的學習和社會交往,在極端的情況下,導致嚴重的暴力行為。李靜通過研究,將網絡欺凌分為情緒失控、網絡騷擾、網絡盯梢、網絡詆毀、網絡偽裝、披露隱私和在線孤立等七種表現形式;崔麗娟認為,青少年正處于從家庭到社會的轉型過程中,很在意社會人的評價。網上評價的消極內容容易讓他們產生自我否定、痛苦等情緒。青少年敏感、情緒波動大等特征是他們容易成為網絡欺凌受害者的原因。周葆華認為,網絡欺凌的原因主要是每個人都希望自己能夠擁有權力,能以強者的姿態對弱者發出攻擊,獲得滿足感,同時他們認為網絡存在的匿名性,不容易發現他們,助長了他們的氣焰。網絡欺凌與傳統欺凌在形式及表現上都存在較大的差別。傳統的欺凌主要通過語言和肢體的行為來實施,而網絡欺凌無法實施肢體上的暴力,多表現為網絡上言語的惡意攻擊。豐富多樣的互聯網為網絡欺凌提供了多種方式,形成不同類型的網絡欺凌。綜上所述,網絡欺凌行為具有傳統欺凌行為的特點,同時又具有某些獨有的特征;相對傳統欺凌,由于網絡通信技術的發展為網絡欺凌的發生提供了場地和途徑,容易使網絡欺凌的持續時間更久,對遭受欺凌的人傷害更深。由于網絡欺凌具有隱秘性、超時空性和強擴散性,造成被欺凌的大學生個體難以挽回的傷害、群體不可避免的心理危機及網絡道德的整體淪喪。

        三、調查問卷與數據采集

        為進一步了解大學生網絡欺凌現象產生的社會原因,做好網絡欺凌行為的差異性分析,本文就社會關注的大學生網絡欺凌問題,編制了“高職院校大學生網絡欺凌行為及其影響因素調查問卷”。調查問卷由28個問題組成,設置了136個變量,將調查樣本作為控制變量,受網絡欺凌行為作為自變量,把心理反應、行為反應和反擊反應分別作為因變量,進行層次回歸分析。選取江蘇省高職院校的大學生為研究對象,采用了問卷調查的方式,就受網絡欺凌行為各相關因素對大學生網絡欺凌行為的影響進行分析,了解大學生對現有網絡欺凌行為的態度。本次調查于2014年9月份進行,發放了調查問卷790份,回收了758份,有效問卷726份,有效率達91.89%,采用SSPS20.0統計軟件對有效問卷完成數據處理。

        (一)樣本的基本情況統計

        從樣本的基本情況看,37%的學生是傳統欺凌的受害者,而63%的學生是網絡欺凌的受害者,65%的學生每天上網時間超過4小時,研究顯示,女大學生更容易遭受網絡欺凌。

        (二)高職院校大學生受網絡欺凌行為在上網時間上的差異分析

        通過網絡言語欺凌、隱匿身份和網絡偽造欺詐三個方面,對高職院校大學生受網絡欺凌行為上網時間因素進行了分析,得到如下結果。結果顯示,大學生上網時間越長,遭受網絡言語欺凌的幾率就越高,就越容易被隱匿身份的施害者進行網絡欺凌,越容易遭到網絡偽造欺詐。

        (三)高職院校大學生受網絡欺凌行為對反應的預測

        以調查樣本作為控制變量,受網絡欺凌行為作為自變量,把心理反應、行為反應和反擊反應分別作為因變量,進行層次回歸分析,得到如下結果。通過研究得到的網絡欺凌頻率與研究傳統欺凌提供的數據相近。隨著上網的時間增加,大學生遭受網絡語言欺凌時,受欺凌者的心理反應、行為反應和反擊反應的預測越強烈;當遭受隱匿身份的網絡欺凌時,反擊反應最為強烈;當遭受網絡偽造欺詐時,受欺凌者的心理反應最為強烈。通過研究發現,傳統的欺凌者更有可能參與到網絡欺凌中,有一些傳統欺凌中的受害者因自己遭受過欺凌,會在網上實施報復,變為網絡欺凌的加害者。大學生在網上的時間越長,就越有機會成為網絡欺凌的受害者或欺凌者。

        四、大學生網絡欺凌現象產生的社會原因及危害

        大學生群體與其他青少年群體對比,具有一定的自我主觀能動性和思維敏感性,因此,對網絡欺凌問題成因的探討應從大學生內在的主觀因素,以及外部的客觀因素這兩個角度去分析。通過大學生的心理需求、心理特質,學校的教育和管理,家庭的監督等方面,對大學生遭受網絡欺凌現象產生的社會原因進行分析,充分考慮大學生在網上進行網絡欺凌的動機因素。

        (一)大學生心理需求與現實之間的矛盾

        網絡和新媒體在方便大學生學習、生活的同時,也對當前的大學生產生不少負面影響。大學生在校期間存在著自我的心理需求和現實之間的矛盾。主要體現在兩個群體,一個是剛進入校門的新生,另一個就是畢業求職的學生。這兩個群體共有特征都是自身的心理需求偏離了實際的情況。剛進入校門的新生由于遠離家庭和親人,在環境與人際關系適應存在一定的困難,容易產生焦慮心理;面臨就業壓力的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容易遇到挫折和打擊,不能正確地面對現實中的就業問題,而網絡提供的虛擬空間,能彌補現實的不足。

        (二)高職院校大學生的認知水平偏低

        在校大學生精力比較旺盛,自我意識較強,富于挑戰精神,容易接受新的事物但相對缺乏辨別真偽的能力。由于高職院校的大學生正處于心理和行為上的變動期,人生觀、價值觀和行為方式尚沒有最終定型,對事物的認知能力相對較差,當他們在網上遇到新奇、刺激的信息時極易受到誘惑,很少考慮到網絡對其生理和心理的傷害。研究結果表明,大多數受到網絡欺凌的大學生或知道他人被欺凌的大學生都會選擇保持沉默,他們由于受到網絡欺凌在精神上受到打擊,錯誤地認為這是他們自己的錯,害怕告訴老師或舉報后會再次面臨更嚴重的打擊報復。

        (三)高校管理不夠嚴格,網絡限制建設不夠健全

        網絡的快速發展給網絡欺凌的發生提供了場地和途徑。在校園網絡的安全上,由于網絡安全管理難度較大,使得良莠不齊的信息沖擊校園網絡文化,給大學生的學習、生活帶來一些負面影響。大多數高校沒有制訂和實施有效的反欺凌政措施,現有法律條款對網絡欺凌問題也沒有明文規定予以制裁。受同伴關系和社會不良現象的影響,大學生極易發生從眾行為,面對一件小事時,會極端地進行放大,當在網絡上有一人發起攻擊時,往往會造成大量的人進行跟隨,會給受欺凌者帶來更大的傷害。

        (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夠深入

        網絡時代,隨著網絡和新媒體技術的發展,思想政治教育卻面臨著過去所未能遇到的一些新情況,很多不良的信息更容易在學生中傳播,網絡在給大學生帶來知識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的負面效應。大學生通過網絡了解很多的信息,接觸面廣、接觸觀點也更多,容易受到異化思想的沖擊,西方價值觀念中把自己置于道德制高點上,引誘大學生一味地追求所謂的民主和自由,使當前部分大學生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開始發生動搖,他們認為很多網上行為不受法規約束,喪失了自己做人和做事的原則,造成了當前大學生的價值取向更加多元,價值選擇更加困難。

        (五)缺少家庭的溝通與監督

        一方面,雖然網絡已進入大多數家庭,但是由于大多數家長忙于工作,對網絡的危害缺乏正確的認知,不限制他們的上網時間。另一方面,許多大學生都是到異地求學,脫離了原來家長說教的約束環境,擁有了更多的時間和空間。還有一部分學生由于長期生活在家庭結構不健全的環境中,容易造成心理和性格上的缺陷,導致其行為主體冷漠的傾向。這一部分缺少家庭關愛與監督的大學生便會通過網絡,尋找可以傾訴和交往的對象,在網絡中尋找可歸依或值得依賴的群體。當網上有可以供他們發泄的事情,他們便會出現群體效應和從眾行為,從而把網絡欺凌擴散開來。

        五、高職院校大學生網絡欺凌應對策略

        基于誠信的視閾來看,誠信場域由誠信規則和誠信資本構成,誠信規則是制約行為人的誠信行為使其表現出相應誠信度的規則,包括道德、文化等軟規則和法律、規章制度等硬規則,誠信資本是存在于一定社會關系結構中的由誠信產生的一種重要的社會資本,能夠給行為人帶來利益。防范網絡欺凌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大學生、學校、家長、政府和社會各方面的共同配合,為大學生的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氛圍。

        (一)構建家長、學校、政府部門、網絡企業“四位一體”的協作方式

        遏制網絡欺凌,就需要認識網絡欺凌的本質,加大打擊網絡欺凌的力度,構建家長、學校、政府部門、網絡企業“四位一體”的協作方式,共同為大學生營造健康的成長環境。家庭和學校是與大學生成長關系最為密切的兩大社會環境。家長要時時關心大學生上網的情況,告知在網絡上與人溝通存在的風險,遇到網絡欺凌要及時與家長溝通;學校要構建誠信文化,推進大學生職業誠信建設,將營造健康向上的校園環境延伸到虛擬空間,主動承擔起反網絡欺凌中的責任和義務,對“網絡欺凌”現象要明令禁止,引導大學生將主要精力投入到學習中,減少上網時間;政府部門應嚴格管理不良信息網站,加大對網絡欺凌現象的專項治理,對用戶的安全權限做設置,通過不斷完善信用管理法律規范,倡導全社會講誠信的信用文化氛圍;網絡企業要主動開發、推廣過濾軟件,營造綠色上網的環境。

        (二)完善誠信硬規則,通過制約激勵,固化高

        校大學生的誠信品行在工具誠信層面上對網絡欺凌加以防范,逐漸引導大學生形成價值誠信,達到從源頭上防范網絡欺凌的根本目標。針對目前大學生存在的主要誠信問題,樹立大學生的誠信典型,建立大學生誠信檔案,全過程地記錄大學生在校期間的表現,納入大學生的綜合素質考核中。大學生誠信檔案建設主要涵蓋大學生的基本情況、學習記錄和行為記錄,通過多方位的評價,綜合測評確定學生的誠信等級和考核評語,并記錄到大學生的誠信檔案,畢業后隨著大學生的就業,流轉到企業用人單位,大學生在校期間發生的失信行為,將會影響到畢業后的個人發展。通過完善誠信硬規則,對大學生教育的方式從說教提升到具體的實踐中,將對大學生起到長期監督,增強大學生的誠信意識,提高約束力,進一步促進誠信教育體制的發展和完善。

        (三)引入網絡安全教育,教會大學生學會自我保護

        高校應對大學生要加強德育和法制教育,通過有效的教育引導,正視大學生的青春期生理、心理特征,廣泛地開展網絡文明素養教育,引導大學生學會保護自己,大學生在網上不要泄露自己的私人信息,不要上傳自己的照片等。并注意培養他們正確的價值觀和處事方式,指導大學生積極應對網絡欺凌,幫助大學生提高分辨能力,提高網絡安全意識,自覺抵制不良信息侵害,培養他們在網絡發言中確立一種平等的交往觀念和理性的交往意識。當遭到網絡欺凌時,注意保存遭受欺凌的證據,及時告訴父母、老師或向警方報案等,不要一味地忍讓和遷就。高校應通過提供法律和心理咨詢服務,為網絡欺凌受害者提供援助。

        (四)遵循網絡的發展規律,進一步推進網絡立法

        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網絡傳播形式日益多樣化,在制定和完善遏制網絡欺凌制度中必須要適應各種網絡傳播形式。但目前我國的相關法規明顯還不夠完善,對網絡欺凌行為的判定,基本上適用的仍是現實社會中的準則或價值標準。因此,應遵循網絡的發展規律,進一步推進網絡立法,在現有的法律條款中增加網絡欺凌的內容,或者單獨立法,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網絡安全保護法,推進網絡實名制,從法律上確保大學生的上網安全。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應建立一個統一的國家標準,對大學生進行網絡信息安全方面的教育、在風險預測方面對學校提供幫助等具體建議,指導高校正確應對、及時處理網絡欺凌這種不良現象。

        (五)強化社會誠信為本的價值觀念,完善誠信的價值體系軟規則

        第5篇:法律效應和法律效益范文

        [關鍵詞] 電子商務 誠信問題 應對方法

        隨著網絡信息化發展腳步的加快,電子商務各方面技術也日趨成熟,而電子商務簡單、快捷、低成本的電子通訊方式也成為企業追捧的對象;目前,雖然網絡已經覆蓋我國千家萬戶,但電子商務的普及腳步卻始終不見大進,其中誠信,是從電子商務登陸中國以來,一直都是電子商務在中國快速發展的瓶頸。

        一、回顧歷史看問題

        CNNIC(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第二十一次的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止到2008年1月17日,我國的網民總人數為21 000萬人,僅次于美國的21 150萬人,我國電子商務的基礎環境不斷改善。但當問及“用戶認為目前網上交易存在的最大問題”時,“安全性得不到保障”、“產品質量、售后服務及廠商信用得不到保障”仍然排在了最前面,其被選率占70%左右。由此可見,誠信問題成為電子商務必須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二、分析現狀,做出對策

        1.我國誠信基礎薄弱,導致電子商務的社會信任度低。應該看到,在我國信用評價和監管機制尚不健全的環境下,人們在交易過程中誠實守信的意識還很淡薄,因為人們的失信成本很低,或者說有時還不存在失信成本,這使得一部分人越來越不誠實、不守信。企業與企業、企業與消費者、人與人之間防范多于信任,勢必會干擾電子商務的正常交易,成為制約電子商務發展的心理障礙。

        2.電子商務的虛擬性和不確定性。在虛擬的社會中,網絡主體表現不完整、不充分,人的自然的、社會的特性都被剝離了,剩下的只是代表交往對象的一個符號,甚至連這個“符號”也是不確定、不統一的。這給處在這種虛擬環境中的網絡主體提供了不誠信的溫床,從而導致網絡相互之間缺乏足夠的信任。

        3.電子商務秩序尚未形成。作為一個新型的商務活動空間,網絡市場所具有的特征決定了一些傳統的經營準則在網絡市場中缺乏網民的認同,而一種能夠被網民普遍認同的具有廣泛約束力的網絡經濟秩序尚未形成,在此情況下,網絡市場中的商務交往必將處于缺乏規則約束的無序狀態,從而在不知不覺中違背了商務運作的誠信原則。

        4.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有待完善。目前,我國雖然已經頒布了部分網絡法律法規,但有關電子商務的市場準入、認證體系、支付結算、電子發票、交易主體的行為規則以及電子支付安全、隱私權保護、商業合同認證、糾紛調解、網上打假等問題的解決還缺乏相應的游戲規則和制度參照坐標。

        5.利益驅動。透過撲朔迷離的網絡社會現象不難發現,誠信缺失背后隱藏著深刻的經濟根源。一些企業的經營者僅僅注重短期效益,抱著“撈一把就走”的心態從事電子商務經營,結果在商品質量、物流配送和服務承諾等方面很難讓人滿意。

        綜上所述,目前我國企業在進行電子商務在誠信方面存在的眾多問題,強烈制約著企業電子商務方面的發展,應該看到,在我國信用評價和監管機制不健全的環境下,人們在交易過程中誠實守信的意識還很淡薄,因為人們的失信成本很低,或者說有時還不存在失信成本,這使得部分人越來越不誠實、不守信。電子商務發展技術上的差距,可以通過購買引進或獨立開發來彌補,但是良好的誠信環境建設和誠信意識的培養,需要人們長期的努力才能培育出來,這是在電子商務誠信機制建設中的難題。

        要想突破這些障礙繼續前進,就得對電子商務與企業的誠信體系加強建設。

        1.樹立現代商業誠信資本理念培養網絡誠信文化,首先在認識上要與時俱進,牢固樹立兩種觀念:一是現代商業誠信理念,強化電子商務主體的信用觀念和信用意識;二是信用資本觀念。

        2.完善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通過制定具有前瞻性的電子商務經濟政策和法規,確立新型的電子商務的市場規則。同時針對網絡違法行為具有易實施、成本低廉、隱蔽性強和危害性廣等特點,在強化立法和執法的同時,嘗試建立一套如網上法院、網上仲裁、網絡公證等法律服務與保障體系,以更加方便和快捷的方式防止和打擊電子商務領域的非法經營和網絡違法違規行為。

        3.建立健全中介服務機構,中介機構作為交易雙方的紐帶,主要具備分擔和降低信用風險,促進誠信經營的功能。為了增強電子商務的誠信經營,應專門針對電子商務的交易特點發展一些特定的中介服務機構。

        4.建立電子商務征信評信制度,征信評信制度的重要作用,一方面表現為它最大限度的降低了電子商務交易雙方的信息不對稱性,為建立公平交易的網絡市場環境提供保障;另一方面表現為它所特有的外部效應和社會效應,對電子商務主體形成了一種遠遠勝出倫理道德約束的剛性約束機制,促進電子商務的誠信經營。

        5.強化電子商務行業協會功能,加強行業自律,在我國目前整體網絡信用環境尚不具備完全市場化運作的條件下,充分發揮電子商務行業協會的功能是加強行業誠信自律的一個重要舉措。

        三、透過現狀展望未來

        通過對電子商務目前狀況的了解與分析,電子商務在技術創新和應用水平上的提升,電子商務與企業誠信體系的建設也會同步進行,不然有技術而沒有客戶的局面是無法托起電子商務發展的明天,也會使企業失去核心競爭力。

        站在電子商務行業發展、誠信與支付健全的角度,無論誠信體系設計還是支付服務的定位上,要放遠未來,不要忽視中小企業、傳統行業的市場,無論是國內貿易、國外貿易、資金結算、以及其他增值服務,都能支撐支付服務企業的發展。

        希望我們共同努力,共同推廣電子商務發展的成功經驗,攜手改善電子商務發展環境,促進電子商務和諧、健康、持續、快速發展,共同建設中國電子商務和電子支付的美好明天。

        參考文獻:

        [1]誠商道.實名商圈 助力化解電子商務誠信問題.成商道博客,2007.

        [2]劉亞.中國市場――論我國電子商務的誠信建設,2007.

        第6篇:法律效應和法律效益范文

        【關鍵詞】 資源再生產業 發展模式 市場化道路

        資源短缺是我國新世紀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最大約束條件。研究表明,世界上80%以上的可開采金屬礦產資源已變成各類產品和廢物,每年生產的產品有70%進入廢舊物資行列。據測算,每回收利用1萬噸廢鋼鐵,可出鋼8500噸,節約成品鐵礦石2萬噸,節能0.4萬噸標準煤,少產生1.2萬噸礦渣;每利用1萬噸廢紙,可生產紙漿8000噸,節約木材3萬立方米,節約能源1.0萬噸標準煤,節水100萬立方米,節電600萬千瓦時。由此可見,發展資源再生產業對緩解資源短缺、維護可持續發展的國家資源安全戰略體系具有重要戰略意義。

        首先,發展資源再生產業是緩解我國資源危機的根本出路,是保障國家資源安全的重要措施;其次,積極推進資源再生產業既能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水平,又能取得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最后,資源再生也是治理污染、改善環境的必然要求。

        在當前全球金融危機的形勢下,要充分發揮資源再生產業的巨大潛力,緩解資源約束矛盾,就必須探索一個切實可行的模式。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積極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有效機制,為資源再生產業打造一個產業化、市場化的平臺,是資源再生產業得以良性發展的有效途徑。因此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構建有中國特色的資源再生產業發展模式就應該成為我國發展資源再生產業的當務之急。

        一、國際產業動態

        一直以來,西方發達國家都相繼進行了卓有成效的資源再生產業的實踐,取得了可觀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如瑞士每年回收廢罐頭盒1.2萬噸,廢電池的回收率為64%;德國每年回收包裝材料599萬噸,廢物利用率達到50%,年產值達到400億歐元。

        1、資源再生產業發展的關鍵是政府的政策導向

        西方國家一直以來就非常重視資源再生問題,政府不但在政策上對資源再生給予正確引導,制定鼓勵產業發展的相關政策,而且在財政上也給予直接支持。

        2、資源再生產業發展的平臺是產業化政策和配套產業布局

        西方國家資源再生產業的發展得益于政府的產業化政策及相應的產業布局調整。政府運用稅收優惠和補貼政策、產業配套設施建設等市場化手段,構建產業化發展體系,形成產業聚集效應和規模效益,為資源再生產業發展提供了有效的市場空間。

        3、資源再生產業發展的保障是健全的法律規范

        西方國家資源再生的相關法律、規范比較完善,已經形成標準化和系列化,同時輔以必要的量化措施,可操作性非常強。

        二、西方國家的資源再生體系的實踐

        根據大量的資料分析與總結,西方國家的資源再生體系主要由以下5個體系構成 。

        1、制造商一體化體系

        制造商控制公司內部市場,收集大量的可用材料,減輕制造商對原生材料的依賴,其也是廢棄物轉運體系、處理―加工商體系、零售―批發商體系和臨時性體系的買方。

        2、廢棄物轉運體系

        通過和政府合作,優先獲得規模、穩定的物資來源,保證持續獲取大量穩定的可回收利用廢棄物,為制造商一體化體系和處理―加工商體系提供貨源。

        3、處理―加工商體系

        擁有專業的處理、加工、運輸設備,對廢棄物進行收集、分解、加工,使之達到工業標準的要求,這個體系同時也是廢棄物轉運商、零售―批發商以及臨時性體系的買主。

        4、零售―批發商體系

        該體系是“強制押金”法規的產物,其職能是完成分銷任務,消費者在這樣的體系中發揮著積極作用,他們把“產品”帶給渠道成員后換回押金。

        5、臨時性體系

        臨時性的垃圾回收組織不定期地收集可回收利用物資,賣給永久性的渠道成員。這些組織的活動具有間斷性,是消費者和買方的中介。

        從這個產業模式可以看出,各個體系是把可回收利用的廢棄物資與最終市場的物資需求聯結起來的紐帶,體現了市場的整合與調節。這些體系能否正常運行,不僅取決于該體系自身的功能和作用,還取決于再生物資的市場供給與需求的有效性,即再生物資的回收利用必須有良好的市場前景及市場化的有效渠道。

        事實上,資源再生過程是一個循環流動的渠道體系,上述體系從對再生資源進行初步收集、分解和分類開始,到與工業企業進行市場交易并為工業企業重新利用,其本質就是市場體系的運作,其運轉必須滿足四個基本條件:具備回收物資的高效處理技術;有可利用的物資或產品存在;有產品收購商和制造商;有最終產品的市場需求。因此,建立資源再生體系,必須從市場的角度出發,從資源需求的層面考慮目標市場的性質、分銷物資的類型及相應的處理要求、渠道成員作用及整個企業的贏利能力。

        三、中國資源再生產業的實踐

        我國自建國以來就比較重視再生資源的利用工作。近年來隨著我國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社會等政策的出臺,我國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受到極大的重視。

        1、我國再生體系的構成

        當前,我國資源再生體系主要由回收網絡、市場集散交易和綜合利用處理三個重要環節組成。回收網絡:由社區回收點和街道回收站組成,負責回收居民交售的可再生資源并進行簡單分類、整理,以便企業利用或進入集散交易中心。集散交易中心網絡(區域性的集散地和交易市場):接收街道回收站及工廠、企事業單位回收的再生資源,按照分類標準進行分揀、整理、加工,通過市場實現資源合理配置,方便資源利用企業進場采購。綜合利用處理網絡:以一定規模和加工能力的企業作為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的終端,利用高新技術對再生資源進行開發利用,形成再生資源產業群,使再生資源行業產業化。

        2、我國資源再生產業存在的不足

        上述資源再生利用體系的實踐在我國已經取得初步成效,形成了一批典型企業,建立了一些大型廢舊物資配送交易中心和省級再生資源加工園,從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我國的資源約束矛盾。但是,我國的資源再生產業還存在明顯的不足,制約了我國資源再生產業的良性發展。

        (1)缺乏健全的管理法規和行業標準。雖然我國近年來相繼出臺了《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和《循環經濟促進法》,確立了產業基本規范和法律框架。但比較西方國家,我們的法律法規體系仍不甚完善,還缺乏必要的操作層面的制度、辦法,致使回收網點無序發展,再生資源市場秩序混亂。

        (2)資源回收企業規模小,資源流失嚴重。我國資源回收利用企業規模普遍較小,不足50人的小型企業占相當比例。由于企業規模小、技術水平有限,再生資源流失嚴重,既浪費了資源,又污染了環境。

        (3)行業技術進步緩慢,與國外同行業差距較大。由于缺乏資金和技術投入,我國資源再生行業技術普遍落后,大多數企業仍以手工勞動為主,工藝流程落后,缺乏深加工能力,產品技術含量和附加值低。同時由于科技投入低,科技人員比重遠遠低于其他行業,企業發展潛力不足。

        (4)市場化程度嚴重不足,資源整合能力弱,資源再生產業的潛力難以充分發揮。第一,我國目前尚未出臺一個相對具體的資源再生產業的發展規劃,因此產業發展缺乏實質性的產業化政策以及相應的配套產業布局。直接影響資源再生企業的規模化,行業集中度低,難以形成產業聚集效應和規模效應,無法發揮行業整合優勢,難以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龍頭企業。第二,行業管理缺乏市場化手段,無法發揮市場的潛力。我國在市場定價、企業融資、企業資格認定、稅收政策等方面還缺乏必要的市場化手段,導致資源再生企業魚龍混雜、群雄割據、各自為戰,甚至為爭奪資源或市場惡性競爭;企業缺乏必要的優惠政策,缺乏融資渠道,企業規模難以擴張,行業技術進展緩慢。第三,由于缺乏市場機制,資源調控和優化配置難以順利實現,再生資源產業調整經營結構、資產結構、人員結構和發展戰略都缺乏必要的基礎,產業的發展潛力受到極大限制。

        四、資源再生產業市場化發展模式的構想

        有關統計表明全世界再生資源產業的產值可以達到每年6000億美元,其中美國達到1100億美元,日本350億美元,而我國僅為200億美元。與此同時,每年可以回收利用但是沒有回收利用的再生資源價值達350―400億美元,如何將這些龐大的資源迅速轉化為市場需求的資源,為其構筑一條高效的轉化渠道是一個急待解決的問題。這既反映了我國與發達國家的差距,也顯示出我國資源再生產業發展的巨大空間。

        因此,為了更加有效地發揮資源再生產業的潛力,緩解我國當前的資源約束矛盾,就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市場化發展道路。

        首先,要著重開展對資源再生產業發展的模式研究。對比發達國家資源再生產業的現狀,分析我國發展資源再生產業的比較優勢,找到資源再生產業發展的關鍵要素,從制度建設、社會觀念和技術角度確定適合我國當前和未來經濟發展的、可持續的資源再生產業發展的市場化模式。

        其次,從產業經濟的角度出發,以市場結構、規模經濟、行業集中度、配套產業為切入點,研究我國資源再生產業的市場化發展方式,分析其產業輻射與帶動能力,確立我國發展資源再生產業的市場化發展道路,為決策提供數學、經濟學等方面的理論支持。

        最后,對比發達國家資源再生產業的實踐,結合我國資源安全狀況和產業結構狀況,依照市場化的發展模式,從產業布局、運行模式、產業技術、成本效益、產業鏈條、配套設施等方面入手,研究市場化手段和方法,提出市場化對策,明確提出保障資源再生產業發展的產業化政策。

        【參考文獻】

        [1] Lindhqvlst,T.,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in Cleaner Production [D].Lund University,Sweden,PhD,Dissertation,2000.

        [2] 王干:論我國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完善[J].中國法學,2006(7).

        第7篇:法律效應和法律效益范文

        關鍵詞:食品行業 社會責任會計 信息披露

        迄今為止,盡管國內外學者針對社會責任會計的研究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針對信息披露的研究仍處于初級階段,很大程度上只停留在企業是否履行社會責任,尚未形成一套全面、系統的社會責任會計披露體系。食品行業與人民群眾生活息息相關,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的法律意識的提高,食品生產的安全和市場監督日益受到各方的關注,因此,加強食品行業社會責任會計理論與實踐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以沃爾瑪“過期肉”“真假驢肉”事件為例,分析食品行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及成因,并結合現狀,提出相對應的解決措施,從而提高食品行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整體披露質量和水平,進而促進食品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一、食品企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實例分析

        (一)案例簡介

        “沃爾瑪”公司是一家美國的世界性連鎖企業,以營業額計算為全球最大的公司,其控股人為沃爾頓家族,總部位于美國阿肯色州的本頓維爾,主要經營領域是零售業,也是世界上雇員最多的企業。連續三年在美國《財富》雜志世界500強企業中居于首位,其在中國也占有相當的市場。2013年,沃爾瑪被查出在驢肉中摻雜狐貍肉,被查之后,沃爾瑪以遭受供應商欺騙為由撇清自身任;2014年8月,沃爾瑪內部員工爆料,稱其用過期肉制作熟食,對此,沃爾瑪連夜銷毀證據,并以員工操作失誤為由做出回應,執法部門因證據不足沒有做出任何法律懲罰行為。本文按照時間的順序對具體事件發展進程進行了整理,如下頁表1、表2所示。

        (二)案例問題分析

        1.從社會責任意識層面分析。在事發的一個月的時間里,衛生部門、質檢部門、“沃爾瑪”均未向公眾做出解釋,社會責任意識嚴重缺失。在“過期肉”事件中,為了維護企業形象,“沃爾瑪”更是銷毀證據,拒不承認,把責任推脫至員工身上,對整個事件的信息一再隱瞞,造成事態進一步惡化,致使更多的不安全食品流入市場。為了企業形象和高額的經濟效益,完全不顧此次事件對社會、對企業自身、對食品行業所造成的危害。

        2.從披露內容、形式層面分析。在這兩次事件中,“沃爾瑪”僅僅做了簡單回應和產品召回,沒有主動出具任何檢測性的報告,或是出具獨立的社會責任會計報告向公眾和社會做真實全面的情況披露,更為重要的是,在“真假驢肉”事件中,并沒有將狐貍肉代替驢肉的這一重要事實進行重點說明,信息的不對稱,導致信息嚴重失真。

        3.從檢測標準和評判標準層面分析。“過期肉”曝光后,質監局和監管局成立聯合小組展開調查,采用抽樣與現場調查,結果顯示證據不足,無法確認舉報是否屬實。針對肉質的檢測應當有全面、精確的微觀檢測儀器和科學的檢測方法,而在此次事件中,現場調查顯然太過簡單,沒有科學的評判體系和權威的評判專家,缺少技術含量,檢測結果讓人難以信服。

        4.從食品監管和法律體系層面分析。在“過期肉”與“真假驢肉”這兩個事件中,一方面,商家熟食銷售存在投機行為,鉆了法律的漏洞,目前在我國,熟食的生產日期應該從宰殺的日期開始核算,還是從烹飪時的日期開始核算,在法律體系中并沒有明確的界定,致使消費者“有苦說不出”,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另一方面,食品企業供應鏈安全形同虛設,沒有嚴格的執行標準,缺少監督和互相牽制崗位,致使食品在供應環節漏洞百出,極易引發食品安全事故。

        5.從政府部門執法及社會監督層面分析。政府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常常處于孤立狀態,導致信息流轉出現延誤,影響了整個事件的處理進程。如果各部門聯合起來,互相交流信息,建立起一張完整的信息網,將會提高辦事效率,還能起到互相監督的作用。目前我國還未設立第三方監督機構,在安全事故發生后,缺乏執法監控,同時,對政府部門的執法進程和執法效果不能及時地做出評判,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公眾對政府部門的信賴程度,不利于社會的穩定。

        二、食品行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存在問題及成因分析

        (一)實施社會責任會計報告的企業所占比重較小。由于社會責任會計在我國起步較晚,企業重視程度不夠,多數企業在披露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時主動性不強。根據《金蜜蜂中國社會責任報告研究2015》數據整理顯示(見表3),雖然近年來披露數量呈現遞增趨勢,尤其是2008―2009年,增長率從42%上升到74%,但相對國內龐大的企業群體來說,所占整體的比重仍偏小。

        (二)披露原則缺陷,社會責任會計信息主動披露意識淡薄。由于缺乏強制性披露原則,導致大多數企業自愿性缺失,披露意識淡薄,不愿披露社會責任會計信息,即使披露,信息的內容也較為空洞,如一些食品加工企業對直接影響人體健康的食用添加劑等安全信息沒有進行重點披露,這使得消費者對企業食品安全信息的了解進一步減弱,導致消費者對食品行業逐漸失去信心。

        (三)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形式單一。目前我國食品行業社會責任會計報告的企業很少,披露形式更是欠缺。根據相關研究顯示,企業多是通過年報的形式,以年報中董事會報告的一部分進行披露,篇幅較小,大多都是描述性的報告。雖然描述性財務報告也屬于社會責任報告,但僅僅采用文字敘述的方式進行描述,沒有其他的附加說明或是以獨立的社會責任會計報告進行披露,且所使用的披露工具多樣化,造成不同企業對同樣問題有不同的側重點,同行業會計信息不具備可比性,信息的真實程度和客觀程度不能得到保障,因而很難滿足利益相關者的決策需求。

        (四)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評判標準不明確。我國關于社會責任會計理論基礎的研究較為薄弱,尚未設立專業性的研究機構,也鮮有這方面的政策標準。在涉及大量難以量化的信息時,沒有一個明確的判定方法和評定標準,比如在涉及食品質量安全的添加劑的劑量用法上,缺乏精確的數字對比依據和參考標準,致使企業難以全面披露利益相關者所需求的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極易引發食品安全問題。

        (五)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核算范圍難以確定,提供信息披露成本過高。社會責任會計是一門交叉性的學科,核算范圍廣泛并且復雜,由于缺乏社會責任會計相關核算披露規范,缺乏專業的技術人才和專業設備,企業對發生的不以交易形式進行的社會責任事項的社會成本和效益很難準確地進行確認和計量,增加了披露的難度,造成披露成本過高。

        (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政策法規不完善。政府部門在食品行業的立法工作上存在不足,由于缺乏本行業的適應性會計準則,企業在披露的選擇方法和內容上具有更廣的選擇范圍,容易造成放大與縮小效應;相關法規的缺失,使企業在進行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時,針對財務信息披露的多,對非財務信息披露很少涉及;對企業有利的信息披露的多,不利的則少披露。

        (七)社會責任第三方審計的缺失。企業社會責任會計報告是傳遞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載體,其真實性及可靠性對會計信息使用者有著重要的參考和使用值價值。但由于缺少第三方審計,企業在進行信息披露時,刻意回避社會責任會計信息的披露,或者只披露對自己有利的,不利的方面隱瞞不報,無法提供全面真實的社會責任會計信息。

        三、規范食品行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措施

        (一)健全社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原則。實施強制性與自愿性相結合、真實性與客觀性相結合的披露原則。同時借助法律制度的力量,培養企業披露社會責任會計信息的主動性,增強企業的披露意愿,用定性和定量的信息、以貨幣形式體現出來的信息和實物信息,充分客觀地反映企業的社會責任會計信息,為企業利益相關者提供真實、全面、有效的需求信息,以使其對食品企業所提供的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有全面的了解,并做出準確的評判。

        (二)完善食品行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的披露的形式。借鑒法國食品行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追求會計創新的同時也不丟失會計傳統,大力推廣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工作。完善原有的食品行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形式,保留現有的會計報表。同時在報表附注中加以補充說明,增加非財務信息的披露;或者采用獨立的社會責任會計報告。獨立報告在披露企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中屬于比較成熟的形式,采用文字、表格、圖形的方法,以獨立的會計科目,按照規范的核算計量準則,通過編制獨立的社會責任報告,如社會責任資產負債表,內容充分詳細、便于操作,實務指導性強,對其他國家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發展具有深遠影響,值得我們學習。

        (三)規范食品行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評判標準。食品質量安全是食品行業的核心,把好質量關是第一要務,也是食品行業平穩發展的保障。應根據食品行業的特殊性,建立精確的質量安全計量指標及嚴格的衡量標準,實行數據化管理,降低放大效應和縮小效應帶來的損害,確保社會責任會計信息的規范性。

        (四)明確食品行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范圍,降低企業披露成本。完善原有的食品行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范圍,即環境質量、經濟質量和社區質量,同時增加以食品質量安全為核心的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內容,以體現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真實性。為降低企業披露成本,根據企業的實際經營需求,對一些高新技術產業、國家重點扶持的產業項目,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給予一定的設備支持和資金幫助, 降低企業在設備設施上的投入。

        (五)建立和完善相關法律體系以及人才培養制度。政府和食品監管部門應該做好相關的立法工作,健全食品行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規以及部分強制性的行為實施制度;制定系統的食品行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細則;加強執行人員的執法力度和政府的監管能力,并適當加重懲罰力度,以保證立法工作實施的高效性。將社會責任會計教育提上日程,建立系統的人才培養機制,提升食品企業會計人員專業素質,增強對傳統會計人員的培養與教育,提高會計人員的社會責任意識,加強外界宣傳力度,使其與社會責任會計接軌,以保證社會責任會計信息的披露能夠高效率地開展。

        (六)增強監管力度,建立第三方審計監督機構。為了防止信息流出現斷層和相互隱瞞的現象,確保信息的全面真實,政府部門要加強信息監管;設立專門的審計監督部門,獨立于企業和地方政府部門,定期對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進行抽樣式的檢查,借助社會第三方審計的監督職能和執法力度,不斷規范企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的披露行為,以保證披露的信息充分、可靠。

        參考文獻:

        第8篇:法律效應和法律效益范文

        一、影響國有企業經濟效益提升問題分析

        就目前而言,我國國有企業整體經濟效益比較差,其發展狀況很不符合其現在所處地位和它所占用大量而優異的社會資源。因此,國有企業改革勢在必行,但改革還存在著諸多困難,致使不僅有效利用其所占據資源反而導致了其資產流失及經營破產等不良后果。從國有企業自身結構角度分析影響其效益提升原因主要體現在:

        一是國有企業機制比較落后。缺乏經營活力,企業缺少激勵職工及領導者機制,尤其在責任、產權和職業這些約束問題得到有效解決。

        二是管理者綜合素質比較低。導致對企業管理不完善,管理對企業發展有著至關重要影響,從某種程度上來講,企業管理水平是該企業綜合素質體現,管理出現問題就會對企業經濟效益和運行質量產生不良影響,就目前而言我國國有企業管理已經處于老化階段,不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從而嚴重影響了企業經濟效益提高。

        三是企業重復性建設導致規模結構缺乏合理性。其具體表現是,企業不管大小都追求“全”,這就導致企業在分工協作上水平較低,從而降低了生產效率。我國國有企業經濟增長方式主要是粗放型零散經營模式,使之缺乏規模效應,同時,由于國有企業產業結構缺乏合理性,并缺少戰略性新興產業及一些高附加值和低耗能產業,又由于其低端經濟增長方式,使得國有企業缺少與自身產業相關一些產業鏈接難以實現產業轉型及升級。

        四是企業創新能力比較差。創新是企業靈魂,是國有經濟能否順利轉型關鍵,就我國目前國有企業而言,創新能力總體上都比較弱,企業主營業務并未得到較大發展。而對那些新型經濟增長領域而言,也并未取得實質性突破,從而未形成比較穩定核心競爭力。同時,由于國有企業缺乏自主創新意識,研發投入嚴重不足或者由于投入研發成果未能有效地轉化為生產力,從而使得國有企業缺乏含金量比較高產業自主品牌也不多。

        二、提升國企經濟效益以推動社會發展路徑探析

        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政府應該借鑒國外先進發展經驗,并遵循市場經濟發展規律,放棄對國有企業直接管理轉變為宏觀地調控,用經濟和法律手段取代行政手段,實現對企業間接調控對企業,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經營權和所有權真正分離,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占據主導地位,使國有企業真正進入市場競爭實現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同時,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市場規則及相關法律,實現對市場秩序和行為有效規范,打破國內人為和地區性封鎖,為那些比較優勢企業順利進入市場掃清障礙,完善退出機制,使那些劣勢企業能及時有效地退出并且為了向企業提供良好市場環境使企業之間展開公平競爭,有必要在全國范圍內形成統一和開放市場,國有企業也要積極參與國際競爭,增強競爭意識,逐漸擺脫對國家依賴,使自身在激烈競爭中不斷強大。

        加大技術創新力度,提高科研創新能力。企業之間競爭,簡而言之就是科技實力競爭,因此,國有企業要想從根本上提高競爭力,就必須提升自主創新能力,要想培育核心競爭力,就必須將核心技術創新作為重點,就技術創新而言,我國目光應該放眼于國際市場而非國內,要參照本行業國際領先企業并盡力形成國際范圍內該行業技術優勢,要抓住重點,爭取在一些比較占優勢領域建立起知識產權,不僅可以使競爭能力得到提高,而且還能帶動其他類別企業發展,最終使得整個國家工業在國際競爭中占據優勢,在那些占比較優勢領域企業,應該將節約資本技術研發放在首位,使原來占優勢領域更具有競爭力,而對于我國比較劣勢領域企業,就應該技術研究加大產品和技術研發資金投入,先模仿創新再技術創新最終形成比較優勢轉。

        重視人力資源開發,優化人才資源配置。就企業經營者而言,他們應該形成敢于更新人才觀念,營造利于人才競爭良好環境,并從制度上對人才選拔及使用加以保證,積極做到對人才爭取并留住人才、用好人才,國有企業更應如此,結合企業科技創新和進步,將重點放在高新技術人才培養上,當急需要高層次科技人才時可以實行滾動式培養,重點放在他們適應和創新能力上,國有企業還應該對用人機制進一步改革營造良好利用和激勵人才環境,要對人才流動障礙在制度層面加以根除,在各領域全面推行聘用及辭職和辭退制度,實現人才和企業雙向選擇和人才競爭上崗,同時,還要對收入分配制度加以改革,要堅持效率優先和兼顧公平這一原則,積極鼓勵各種生產要素如管理、知識和技術等參與效率分配。

        第9篇:法律效應和法律效益范文

        摘要:我國現行法律對礦業權轉讓有嚴格的條件限制,這導致部分投資者選擇以股權收購的方式獲取礦業權。股東依法處分股權的結果涉嫌規避強制性法律規范,此行為的法律效力亟待確認。關鍵是正確理解股權自由轉讓原則和礦業權有限轉讓的關系,將現行司法經驗上升為立法,明確礦業權轉讓的類型及要求,同時完善礦業權轉讓制度。

        案例:1998年,甲、乙等4人組建一合營煤礦,2005年,甲、乙兩人將其共計54%的股份轉讓給第三人,并按照規定完成股東變更手續。

        2006年,煤礦公司在年檢時,煤監局發現控股股東已經變更,遂以非法擅自轉讓采礦權為由,撤銷了該公司的采礦權證書。公司提起了行政訴訟。該案件中,礦山企業目乏東轉讓股份的行為,客觀上造成礦業權由第三人享有的結果,這究竟是股東處分股權的合法行為,還是擅自轉讓礦業權的非法行為?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的認識亦不統一。而這起案例僅僅是礦山企業股權轉讓糾紛的典型情況。據一些統計資料,收購礦山企業股份是礦業權二級市場的一種常見操作方式。如何判定該形式的法律性質并加以規范,是我國礦業權流轉制度中的一個難題。筆者以為,關鍵是正確理解股權自由轉讓原則和礦業權有限轉讓的關系。

        一、經濟法范疇:股權自由轉讓原則

        國當前的礦山企業包括有限寸戈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業等多種形式,產權涵蓋國有、集體、個人,為了便:二探討,文章中對礦山企業的出資轉讓合稱為股權轉讓。股權自由轉讓原則是現行企業法、公司法等經濟法規明確規定的原則,是現代公司制度的靈魂。昕謂股權自由轉讓原則是指股東有權自主決定是否轉讓其所持股份,轉讓給何人、轉讓多少股份、轉讓價格等有關股權轉讓的具體內容,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外,均由當事人自行決定,其他任何人不得強制股東出讓股權。股權自由轉讓原則的權利依據來自于民法的私權神圣原則。“股東權的性質屬于物權中的所有權,股東權就是股東的財產所有權,也即出資者所有權,是股東對其投入公司的財產享有的支配權。”…那么,礦山企業的股東是否享有該權公司法、企業法等法律規范是否對礦山企業的股份轉讓有特殊限制?

        建立在古典經濟學基礎上的財產權制度強調私有財產權利的保護。股東權的財產處分部分同樣奉行私杈神圣的法律原則,但這種自由不是絕對的。我國現行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對股份轉讓的限制主要有:第一,股權轉讓有年限限制、競業禁止等,如“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在證券交易場所掛牌交易后,公開發行前的股東持有的股份自掛牌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第二,股權轉讓不得違反憲法、民法典等上位法的規定,如不得違反國家法律、需尊重社會公序良俗,不得破壞國家經濟生活等。第三,股權轉讓不得違反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等出資人間的合意,股權是按份共有的財產權,股東處分其財產也要準用按份共有的處分原則。第四,一些特殊產權的公司,如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其股權轉讓需要接受國家相關政府監督、審批,以保證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從上述分析可知,股權自由轉讓原則是相對自由原則,股權轉讓的價值目標是協調平衡股東的私人利益和社會的公共利益:股權轉讓自由原則是在維護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尊重財產權利人的自我意志。其“自由”的程度取決于股東和社會的利益較量,“自由”界限在于這樣一個平衡點:股東轉讓股份獲得的利益是個人利益最大化和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臨界點。在現行法律關于股權轉讓“自由”程度的價值判斷中,直接的判斷標準涉及意思表示、產權性質、上位法規定。礦山企業股權轉讓糾紛中,礦山企業是對經營范圍的描述,是從事礦產品勘探、開發、生產的企業的總稱。而依據現行法律,企業經營范圍并不構成限制股權自由處分的依據。

        但我們是否可就此得出結論:礦山企業股東可以和其他公司股東一樣,自由轉讓其股權呢?筆者以為,還需要結合礦山企業的礦業權做進一步分析。

        二、礦產資源法范疇:礦業權轉讓的規定

        礦業權是指礦產資源使用權,包括探礦權和采礦權。前者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后者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采礦產品的權利。礦業權是基于權利人的投資而產生的財產性權利,如一般物權一樣具有對世性、排他性,但權利人卻并不享有完全的支配權,礦業權的取得及處分需要行政許可,且有法定的期限限制,這又不符合物權的絕對性、永久性。對于礦業權的獨特屬性,我國法律界一直存在礦業權是“特許物權”或“準物權”兩種觀點。

        2007年物權法第三編用益物權的一般規定中,第123條規定“依法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礦業權被定性為準物權。“所謂準物權是與民法典上所規定的典型物權相近似、相關卻不完全相同的權利。”。

        作為準物權的礦業權除了需要遵守物權法的規定之外,還需要遵守(礦產資源法等特別法的規定。結合物權法、礦產資源法等相關法律,礦業權轉讓的條件包括權屬無爭議、有實際的生產開采活動、繳納了有關費用、已簽訂格式合同并報請主管部門審批、登記備案、受讓人符合資質要求等。在礦業權流轉的法律規制中,最特殊的是明確限制礦業權合法流轉的情形:一級市場中只有國家礦產主管部門以招投標方式出讓礦業權;二級市場中,只有因企業合并、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需要變更礦業權主體的,經依法批準,可以將礦業權轉讓他人。除直接轉讓外,礦業權還有租賃和承包兩種流轉方式。租賃和承包無須變更權利主體,通過支付一定的租賃費或承包費而在約定時限內享有礦業權。我國現行礦產資源法僅原則性地承認租賃和承包的合法性,但缺少可操作的法律細則。

        各級行政立法和司法判決對于礦業權的演變作用是極端重要的。立法上區分礦業權轉讓與承包、租賃的標準在于是否需要變更權利憑證主體,但是司法實踐中,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和法律判決已將重心定位在礦業權的實際享有人,區分礦業權的租賃、承包和名為租賃、承包實為轉讓的關鍵是礦業權是否發生實際轉移。比如約定一次性支付承包費、出租方即礦業權人退出礦山企業管理經營的承包合同,因為礦業權人實際變更為承租方,大多被認定為名為承包實為轉讓的合同而歸于無效,礦業權流轉行為屬于擅自轉讓礦業權的非法行為而面臨行政處罰。礦山企業股東轉讓股權也存在同樣問題。股東變更不會導致公司主體的變化,礦業權仍在礦山企業名下,但礦業權的受益主體產生轉移,按照礦業權演變后的邏輯推論,礦山企業股東轉讓股權的行為涉嫌轉讓礦業權。

        三、三種模式:解決股東權和礦業權的沖突

        礦山企業股東按照股權自由轉讓原則處分其股權,但卻涉嫌違反礦業權轉讓的禁止性規定。股東權和礦業權同屬于私權,兩者權利來源的法律具有相同的效力位階,這決定了股東權和礦業權的法律沖突不能在實在法范疇中解決,而必須借助于我國法律體系的精神、理念,從超越法律的更高視角去尋找答案。

        在法理上,權利是對社會稀缺資源的法律分配結果,所謂權利是對社會某種利益按照自己意志進行支配的能力。因為社會資源的有限性和利益分配的復雜性,權利沖突是必然的法律現象。解決權利沖突有三種基本模式:經濟學模式、政策學模式和價值分析模式。

        第一,經濟學模式。法律是經濟理性人的創造物,法律的作用是通過劃分利益范圍、明確利益界限定分止爭,實現社會利益的帕累托最優。按照經濟學模式,礦業權和股東權的沖突解決有賴于兩者的社會利益較量。一方面是股東權和礦業權各自的成本考量,包括礦山企業股東轉讓股份申請行政審批、接受行政監督的成本和由此獲取的社會效益;另一方面是股東權和礦業權的相互比較,主要是礦業權允許礦山企業股東自由處分股權產生的社會效應和礦業權由此引發危機的比較。

        第二,政策學模式。法律和政策猶如“汨羅雙星”,那種漠視國家政策的“唯法律論”在司法實踐中不僅貽害無窮,事實上也不可能真正達到準確適用法律的高度。礦業權雖為私權,但由于礦產資源在國家戰略體系中的重要地位,我國近年來一直加強礦業市場國家層面的統一規劃和系統管理,如整頓礦業權有償出讓制度,打擊非法倒賣礦山、礦業權。所以,礦山企業股權轉讓是否有效,除了國家法律,更重要的是取決于我國的產業政策,尤其是國務院頒布的有關強制性產業政策更是一種重要的判別依據。

        第三,價值分析模式。股東權是典型的私有財產權,礦業權是帶有明顯“公權”色彩的準物權,在股東權和礦業權的沖突中,限制礦山企業股東自由處分股權面臨侵犯私人財產權的詰難,涉及財產自由與社會正義的價值選擇、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價值判斷。礦產品勘探開采是高危險、高污染作業,礦山企業必須承擔更多的安全、環保、資源保護等社會責任,礦山企業股東也必須比其他普通行業股東付出更多的注意義務、接受更多的社會及國家監督。如前所述,股權轉讓中的“自由”是股東私權和社會公權較量的結果,礦業領域的股權轉讓有必要根據礦業特點抉擇出新的自由平衡點。

        四、結論

        綜合上述分析,筆者認為現行司法實踐中將股權轉讓界定為礦業權轉讓更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戰略需求,但欲更好地規范國家礦業市場,并避免主管部門借此干預礦山企業及股東的財產權,還需要進一一步完善:

        第一,將現行司法經驗上升為立法,明確礦業權轉讓的類型及要求。

        根據是否需要變更礦業權主體及礦業權證件,將礦業權轉讓進一步細化為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兩種形式。外部轉讓是礦產資源法》規定的在采用企業合并、分立、合資等方式改變原企業自身的主體地位,必須變更權利主體的情形;內部轉讓是礦山企業股東對內部股權份額進行相互收購或轉讓,及非股東以股權收購的方式而獲得了礦山企業的部分或全部股份的情形,此時礦山企業合法的采礦權主體地位并未改變,但持股比例的調整實際上是間接地對礦業權中的收益權進行調整。內部轉讓應構成礦業權流轉類型之一。

        第二,完善礦業權轉讓制度。礦業權物權化立法是符合礦業權法律特征的必然趨勢,礦業權流轉制度的完善要充分體現礦業權的公權色彩和私權本位,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確定“自由”的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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