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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工商管理法規范文

        工商管理法規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工商管理法規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工商管理法規

        第1篇:工商管理法規范文

        關鍵詞:工商管理效能 ;發揮; 困境; 有效路徑

        工商管理效能是管理學中重要的研究課題,是工商管理部門管理力度、管理效果和水平的體現。充分發揮工商管理效能,不僅有利于提高工商管理部門自身管理水平,也有利于各企業生產運營的規范化和科學化運作,促進工商行業的發展與進步。如何開辟有效路徑,發揮工商管理效能成為當前的首要問題。

        一、工商管理效能發揮的困境

        1.沒有健全的工商管理制度

        工商管理效能發揮以健全的工商管理制度為依據和導向,而工商管理制度也要順應時展不斷更新和改進。目前,我國工商管理制度受傳統思想的約束,并不適應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步伐,制約了工商管理的效能發揮。

        2.工商管理人員素質不高

        任何工作都以人員能力的優劣作為衡量工作效率的基礎,人員配備在工商管理中也是至關重要的。雖然我國加大了工商管理人員的隊伍建設,提高了工商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但是工商管理人員的實際工作素質培訓仍有待加強。在工商管理過程中,工商管理人員因管理方法不當導致的工作失誤現象時有發生,以至于工商管理部門不能進行科學有效地市場監管。部分管理人員專業水平低,面對突發事件時不能準確地分析和解決問題,所以工商管理人員素質不高是目前阻礙工商管理效能發揮的因素之一。

        3.工商管理相關法律不完善

        在工商管理效能發揮中,工商管理人員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執行,并需要一定的法律法規作為工商管理執行過程中的管理依據。我國已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作為工商管理的執行保障和依據,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現有的工商管理法律法規并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強,涉及的工商管理內容不具體,在實行過程中未能達到公平、公正,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工商管理效能的發揮。

        二、工商管理效能發揮的有效路徑

        1.依據市場經濟現狀,完善工商管理相關制度條例

        工商管理制度是制約工商管理效能發揮的關鍵。工商管理制度的建設,要從完善工商管理部門的內部結構開始,這也是能否做到信息收取及時、人員合理分配的關鍵。因此,工商管理部門要從工商管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不足之處著手,結合市場經濟新特點,制定切實有效的工商管理條例,健全企業注冊登記、消費者維權、工商部門檢查等方面的工商管理制度,實現工商管理、消費者權益、市場經濟效益的有機統一。

        2.建設高素質工商管理隊伍

        工商管理人員是工商管理效能發揮的主體,要想最大化地發揮工商管理效能,建設高素質工商管理人員隊伍是關鍵因素之一。從人員篩選開始,工商管理部門就要招收有能力的人員,并進行定期培訓,明確培訓目的和培訓內容,對工商管理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以便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工商管理隊伍。此外,工商管理部門要加大對工商管理人員的監管力度,懲處管理中不按法律法規執行的工商管理人員。

        3.完善工商管理機制

        工商管理效能不僅是指工作方面,在經濟成本方面也有所體現,加強工商管理機制建設是工商管理效能發揮的重要內容之一。高科技信息技術能極大完善工商管理機制,落實管理措施,使工商管理走向正規化、科學化。此外,工商管理部門要以相關法律法規作為工作的依據和指導,促進工作的有序開展,有效提高工商管理的效能發揮。

        三、結語

        工商管理效能的發揮,能促進市場經濟平衡發展,完善工商管理制度是工商管理效能發揮的基礎,高素質的工商管理人員是工商管理效能發揮的核心,完善工商管理機制和健全相關法律法規是工商管理效能發揮的依據。這些措施是保證我國工商業穩步發展的前提,也是工商管理效能發揮的關鍵。

        作者:宋美靜 單位:南昌職業學院

        第2篇:工商管理法規范文

        一、當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罰沒物品處理現狀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行政機關罰沒物品一般通過銷毀、拍賣、捐贈、回收四種方式處理。就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方式而言,集中在銷毀和拍賣兩種方式。實際工作中,罰沒物品處理常是基層管理工作的軟肋。

        具體表現為:保管和處置基本由辦案部門甚至辦案人員一手操作,隨意性較大,不利于隊伍的廉政建設;沒有規范的存放場地和統一的保管要求,有的分局罰沒物品存放多年,損壞丟失等情況時有發生,容易引發行政訴訟以及造成國家財產的損耗甚至流失;罰沒物品的處置渠道和出口不盡規范,未經審批,自行處理,變價時未經估價,隨意處置。采取定向拍賣時隨意指定拍賣機構和物品回收企業,既缺乏公平競爭,又容易導致不廉潔的行為發生。

        二、造成當前罰沒物品處理現狀的原因分析

        一是執法人員重視不夠。表現為一是“重罰款,輕管理”。基層部門對罰沒物品處理的重要性認識不夠。簡單的認為違法案件經調查終結罰款入庫即萬事大吉,而忽視后續的罰沒物品處理工作。二是“避繁就簡”。罰沒物品處理操作程序較為繁雜。就拿工商機關最常見的處理罰沒物品的方式―拍賣程序來講,必須經過:委托拍賣公司―拍賣公司公告―開拍―成交―交割―入庫等步驟,整個流程必須要辦案部門投入一定的人力、精力, 這使得絕大多數基層部門對走拍賣罰沒物品程序望而卻步,以致于大量罰沒物品存放多年或者干脆擅自壓價收購,變相私分。

        二是保管場所要求不高。基層部門沒有統一規范的罰沒物品保管、存放場所。罰沒物品經常與基層分局其他雜物堆放在一起,因保管不善極易發生罰沒物品流失、短缺、損毀等問題,并可能引發行政訴訟,影響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權威。

        三是入庫手續操作簡單。目前,基層執法部門在罰沒物品入庫手續上已基本能履行開具正規票據程序,但在具體工作流程中,在采取強制措施、現場清點過磅計量和確定保管場所時都簡化操作,未進一步核實,直接以帳面或當事人提供的數據為準,同時對采取強制措施的物品往往就保管在原地等待處理。雖然這樣操作減免了運費、過磅費、上下力費和倉儲費,降低了執法成本,但存在的問題是,在拍賣處理罰沒物品時,一旦當事人對數量、重量有異議,就會向工商部門要求賠償數量、質量短缺的物品貨值,而此時,工商部門就完全處于被動局面。

        四是處置渠道規范不嚴。當前工商部門處理罰沒物品的常用方式是銷毀和拍賣。在這兩種處理方式上規范不嚴表現在:一是未經審批,自行處理。基層分局在實施銷毀和拍賣前僅僅通過案審會議,未填制行政處罰有關事項審批表,對罰沒物品處理未履行報批審核手續。二是未予公示,暗箱操作。無論是銷毀還是拍賣,均需履行公告手續,賦予相關當事人知情權和參與權,但實踐中,基層部門基于種種原因,常不予公告,易引發相對人對工商部門的投訴。三是未經估價,國資流失。在當前工商部門處理罰沒物品過程中,考慮到被處罰人的經濟承受能力和其他相關因素,常以低于市場價格的估價將物品定向拍賣給當事人。

        三、規范罰沒物品處理現狀的應對措施

        為更好的規范當前工商部門罰沒物品的處理工作,筆者結合工作實際,提出如下建議和對策:

        一是把好入庫出庫兩道關口。一要把好入庫關。辦案人員在外辦案徑行罰沒入庫的物品或至當事人處收繳的物品或暫扣轉罰沒的物品,應由辦案人員開具罰沒票據,在24小時內由辦案人員憑《處罰決定書》及當事人簽字的《送達回證》和有關罰沒票據至內勤處辦理罰沒物移交手續,內勤將罰沒物品登記在冊。二要把好出庫關。罰沒物品需拍賣、銷毀或作其他處理時,應由辦案人員憑經過上級領導審批過的有關事項審批表至內勤處辦理出庫手續,內勤應查驗有關文書,并在登記臺帳中予以注明。

        二是細化存放保管執行標準。基層分局要設置專門的罰沒物品存放倉庫,由基層分局內勤專人負責。存放倉庫配備物品進出庫記錄表。物品進出庫記錄表應與罰沒物品登記臺帳相互對應。物品進出庫要經過仔細的數量清點和重量過磅,并在物品進出庫記錄表上詳細注明。特別要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件調查初期,對今后可能要實施罰沒的物品采取強制措施時,不要過多地考慮當事人的求情和當地政府的勸說,草率的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帳面數額或估值作為強措標的的數量或重量,必須嚴格依法進行數量清點和重量過磅,拍攝現場照片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后開具強措手續。同時對存放在原場所內有轉移風險的物品,不要過多地考慮降低執法成本而采取就地封存的強措手段,要防止當事人暗中轉移,造成可能對今后執法工作的不利局面。

        三是完善拍賣銷毀兩個程序。罰沒物品拍賣程序,用流程圖表示為:1、審批:由承辦機構填寫關于罰沒物品變價的行政處罰有關事項審批表,并提供該批物品的原值、市場估價及評估說明。2、案審:由市局案審會議通過拍賣方案,并確定拍賣底價。3、簽約:由市局選定有資格實施拍賣罰沒物品的拍賣公司,并簽訂委托拍賣協議。同時承辦機構向拍賣公司提供物品實樣和相關說明。4、公告:由拍賣公司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拍賣事項,并在拍賣公司向參拍人提供實樣和資料,核定參拍人資格。5、開拍:由拍賣公司在拍賣場所公開實施拍賣,在拍賣底價以上方可成交。否則構成流拍,擇日另行開拍。6、成交:買受人在拍賣底價以上成交后,拍賣公司提供公開拍賣成交書,結清拍賣款和手續款。7、交割:買受人憑成交確認書到工商部門辦理交割手續。8、入庫:拍賣公司將拍賣款繳入專戶,工商部門開具罰沒物品變價清單,拍賣流程完成。

        罰沒物品銷毀程序,由市局辦案機構根據需要定期集中進行,根據物品性質或上級部署需要銷毀的,也可組織分散的、臨時的銷毀行動。罰沒物品銷毀,各基層分局將本部門需要銷毀的物品清理造冊,填寫《行政處罰有關事項審批表》,由市局辦案機構簽署意見并制作同意的銷毀清單后,報分管局長批準。銷毀過程中,法制部門、財務部門、監察部門應派員參加監銷,監銷人員要在銷毀清單上簽名。

        第3篇:工商管理法規范文

        關鍵詞:工商管理;經濟發展

        1工商管理的發展

        (1)規模上逐步增大。起初,工商管理主要針對私營工商業、集貿市場進行管理;發展到現在的“六道檢查”,并在此基礎上延伸出了價格、標準、海關等管理功能,極大豐富了工商管理的內容,并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完善,其規模也進一步的擴大。

        (2)管理系統不斷完善。我國工商管理工作由單一的監督管理逐步發展為監督、服務,組織協調的系統綜合管理,進而加強政府對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能力。

        (3)管理方式轉向多元。最初的工商管理辦法主要是行政管理方式,通過幾十年的管理優化,逐漸發展為更加人性化、科學化、合理化的行政、法律、經濟、思想教育多方面綜合運用的管理手段。特別是在工商管理法律法規上的不斷完善,對違反市場經濟規律、破壞經濟發展的企業實施處罰措施,引導市場向更為健康的方向發展。

        2現階段加強工商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市場環境在不斷變化,在目前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工商管理通過相關制度規范,保障市場健康有力的向前發展;通過工商管理,它能反映出企業是否有良好的市場運作。作為我國綜合管理的重要手段,工商經濟不僅有量的增長,而且實現了質的飛躍。提高我國工商管理能力,是企業獲取長足發展進步的關鍵所在。

        3工商管理的主要職能

        工商管理在我國市場經濟中發揮的職能主要由兩方面組成。一方面,通過工商管理,對市場行為進行規范和約束,為經濟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環境。伴隨著40年改革開放的腳步,我國經濟實現跨越式發展和歷史性突破,但也無形中改變了社會成員的價值觀念。許多不法企業在經濟利益的誘惑下,缺乏誠信操守的行為屢禁不止,破壞原有的市場經濟秩序,給經濟發展環境帶來直接或間接危害。工商管理部門可以通過強制的行政手段,迫使不良企業改變經濟行為,進而達到維持市場秩序的目的,使市場經濟活動更加規范。另一方面,市場經濟管理的完善離不開工商管理。近些年的市場經濟發展速度快,經濟管理方式改善速度通常跟不上市場經濟發展速度。市場經濟管理上的滯后性不利于我國經濟的長久發展。主管工商管理的職能部門對市場經濟發展狀況有整體的了解,能更好地提出相對應的方法措施,使經濟管理更加符合實際情況。例如,企業瀕臨破產時,主管工商管理部門可以幫助企業分析是重組還是破產。

        4工商管理對促進經濟發展的影響

        4.1穩定經濟發展

        加強工商企業對我國經濟發展起到積極作用,同時,想要保障一個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促進企業的長期穩定發展,工商部門對企業的管理絕不能缺位,應協調好企業間的競爭關系,促使他們在一個公平的環境下競爭。為穩定市場環境,充分發揮市場經濟的活力,工商管理部門首先是要加強企業的監管力度,給不法企業嚴重打擊,注重對不法經濟行為的懲處力度,并積極推進自身制度持續地完善,還給企業一個良好的經濟社會環境,讓優良企業在公平公正的市場經濟下脫穎而出,不斷做大做強。

        4.2引導企業變革

        工商管理部門首先要積極主動地發揮好管理的引導作用,助推企業隨市場環境的轉型和變革。部分企業在利益驅使下而進行轉型,這種轉型行為常常會對國家的總體經濟發展造成不好影響,比如引發的環境和食品衛生問題,僅僅考慮到自身的發展效益,視國家的整體利益而不見,與我國現階段的經濟可持續發展相反。一旦出現這種問題,工商管理部門需要主動發揮自身的引導作用,為這些企業的轉型和改革提供建議或進行及時的引導,在不損害國家利益基礎之上,讓這些企業得到充分發展。

        4.3保護消費者權益

        消費者的權益永遠是工商管理的工作重點,主要的工作手段就是通過相關法律對違法的經濟活動予以打擊,挫敗不法分子制假造假、無契約精神的囂張氣焰,從而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還群眾一個有保障的社會消費環境。做好消費者權益維護工作的同時,應注重加大消費者維權意識的宣傳力度,讓消費者權益在受損時能及時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勇于在權利受到侵害時通過工商管理部門維權。當消費者侵權事件發生時,工商管理部門一是要實事求是,堅持秉公執法的原則,二是要加強執法的力度,做到殺一儆百,維護市場經濟的合理、有序運行。

        5提高工商管理的有效性,進一步促進經濟發展

        工商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對市場上活動的經濟主體進行管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服務企業、服務大眾,更好地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現階段,我國工商管理制度仍在不斷的完善當中,并未走向成熟,我國企業制度改革不斷深化的今天,工商管理部門的管理理念還需與時代靠攏,與實際需求接軌,與時俱進,只有這樣才能樹立良好的、符合我國經濟特色的管理思路。這就要求監管部門的管理工作中要秉著實事求是、全心全意的服務理念,維護好消費者的權益,指導中小企業改革轉型,嚴厲打擊不法商販。另外,在實際的執法工作過程中,一是要注意提高自身的執法水平與法律知識,二是要嚴格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采取管理,切不可,最忌諱的就是執法不公行為。(1)嚴格依照法律辦事,促進經濟發展。現階段,我國的經濟發展勢頭迅猛,我國企業改革也在不斷深化,建立法制化國家的發展戰略深入人心。傳統經濟政策不能適應當今的發展需要和新時期企業發展的實際。因此,完善工商管理部門的執法條例,做到依法辦案,依法查處,監管時不能帶有個人主義色彩,工商管理部門在行使自己職責的同時也應該注意遵循法治原則。(2)促進企業發展,扶持中小企業為工作原則,執法過程中要為企業著想,應該做好企業與國家共同發展的協調工作,并對企業的各項工作給予詳細解釋和必要的建議,從企業的根本利益出發,為企業著想。(3)依法辦事原則。工商管理部門執法時必須嚴格按照相關的法律條文處理事件,確保企業在工作中嚴格遵守國家的相關法律規范。針對違法行為,要依法給予處罰,以保護其他企業和個人的權益,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公正性。

        6結語

        隨著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持續發展和完善,想要持續保持經濟發展活力和迅猛的勢頭,一方面,國家層面要制定完善的工商管理法律,確保有法可依才能依法辦事,另一方面需要法律能充分發揮工商管理的職能。工商管理在促進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日益凸顯,在促進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中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關系到我國經濟乃至整個社會的長遠效益。

        參考文獻

        [1]杜曉明.工商管理對促進經濟發展的影響研究[J].產業與科技論壇,2017,16(04).

        [2]吳秀婷.解析工商管理對促進經濟發展的影響[J].全國商情(理論研究),2012(18).

        [3]孫磊超.我國政府采購對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影響的實證研究[D].東華大學,2014.

        第4篇:工商管理法規范文

        (一)相關的工商管理體制不完善。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系的不斷建設和完善以及改革開放建設的不斷發展,工商管理部門的作用和職能也在不斷的變化與加大,這就要求了工商管理的相關部門應該去擴大其管轄區域的管理范圍,并加強對當前管理工作中沒做好的管理能力的提高,從而來更好的實現與體現工商管理部門的職能與作用。工商管理工作的要求不僅僅是針對相關市場調節的一些經濟活動的管理,而且還應該要加強對個體經營以及私營經濟活動的管理。工商管理部門應該管理好公有制經濟,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統一次序。可是,現在我國的工商管理制度是根據行政區域來分配管理工作的,這樣就會制約我國工商管理工作的開展。因為市場經濟活動是不會分區域的,人為劃分區域就會把一定的市場經濟活動劃分成條、塊的現象,而各個工商管理體又根據各自區域分區進行管理,各自為政,使市場管理工作不科學。同時,區域相關行政部門都帶有地方保護的“色彩”,特別是地方政府的表現尤為突出。一些地方政府會出具一些地方保護思想的措施干預工商管理的工作,如地方分割和行業的封鎖,阻礙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削弱了我國工商管理部門的執法力度。要加快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節奏與步伐,就必須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形勢的工商管理體制,這同時也能幫助我國的市場經濟與國際市場經濟接軌。

        (二)工商管理的一些執法力度弱化。工商管理部門是作為我國市場經濟中的一個行政執法部門和市場管理監督的職能部門,工商管理部門也是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和依據法律治理國家的一個重要部門。所以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工商管理的職責的時候,他們一定要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嚴格的行使權利進行從政,同時不斷的去加強與提高工商管理執法的力度,切實的去完成工商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的職責。要把促進社會市場經濟和諧發展作為策劃與設計工作思路的一個重要依據,檢查工作流程的一個重要指標。但是,在具體的工商管理工作當中,面對現代社會越來越復雜的社會關系,工商管理部門在進行執法的時候并不能應對自如,而且工商管理部門的執法手段又被一直弱化。首先,相關的法律規定了行政的強制執法權和行政的處罰權是相對分離的,如果工商管理部門在做出了行政處罰權之后,就不具備了行政的強制執行權,這樣就讓工商管理部門的執行執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大大的削弱了。其次,工商管理部門在具體行政執法的過程當中時常會受到相關部門的地方保護主義思想的嚴重阻礙。這些部門會認為工商管理部門的處理方式是在抑制他們區域內的市場經濟的發展,工商管理部門是他們的絆腳石,他們就私自決定要求工商管理部門進行執法管理時必須先經過政府部門的同意方能進行相關工作,否則是不準對當地的企業、個體等經營活動進行檢查和處罰的,這樣也加大了工商管理部門開展工作的難度。

        (三)工商管理部門內的內部控制管理工作還不是很完善。工商管理部門是政府主要負責行政執法和市場監督的一個部門,在社會的管理體系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當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也不能忽視了工商管理部門存在的一些內部控制上的問題。首先,就是工商管理部門本身體系就相對的比較大,下屬所分管的各種職能部門也就多。因此,每年國家也將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在上面,可其中有的一些管理部門在財務的管理制度上建立得不夠完善,缺乏對財務的監管力度。這樣,就使得一些工商管理部門在使用資金的時候比較浪費,未能使資金使用率達到最優,導致國庫的資產出現嚴重流失的現象。其次,就是工商管理部門建立的內部審計制度也不完善。內部審計部門是針對工商管理體系中的全部事項工作進行監督與管理,包括行政執法、市場管理、財務部資金使用情況等,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監管部門。但是在我國的工商管理部門中的內部審計部門的建立還比較薄弱,這樣的話就很難開展比較獨立的經濟活動,對于內部管理的控制與監管就比較缺乏。

        二、提高我國工商管理的方法

        (一)加強人才的培養,并采用創新的模式進行人才培養,從而為工商管理提供有用的專業人才。當前,我國的高等教育體系正在不斷普及,市場經濟全球化發展的不斷加快和對外開放建設的不斷加強與擴大,對我國高等院校開設的工商管理相關專業的教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從而就使得工商管理專業培養出的人才要有創新精神,并有很強的能力能夠適應社會環境。因此,高等院校在對工商管理專業的人才進行教育培養時,就必須要對傳統的教育模式進行相應的探索與改革,采用具有特色的創新的人才培養模式。這樣才能培養出能夠適應社會環境,完成社會交予他的任務。首先,高等院校對工商管理專業的教育理念進行創新,我國高校在進行工商管理專業教育的時候應該要體現出社會經濟發展的趨勢要求,對于教育的思想要進行轉變,對于教育的理念也應該要改革,在進行工商管理專業人才培養的時候要以實施創新教育來作為主線,用以實踐教學的體系改革和創新實踐的基地建設來作為手段,最終達到培養綜合素質高的人才的目的。其次,高等院校工商管理專業應該培養這些專業人才具有一定的競爭意識。工商管理專業現在之所以能夠成為一個比較熱門的專業,主要就是因為工商管理相關專業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體制比較接近,培養出的學生也能很好與全球化經濟想適應,所以在現在這個時期之下,相關的經濟管理人才必須要具有相應的國際化競爭的思想。所以這就要求了再進行工商管理專業人才培養的時候必須要樹立他們的一個競爭意識,同時還應該要具有國際貿易、國際金融、國際經濟等方面的思想。最后就是要加強工商管理專業人才的實踐能力的培養,工商管理專業的人才都是從事的分析和管理的一些相關工作,實踐性都是比較的強,所以在人才的培養過程當中,也應該要重視對他們的實踐培訓,從而使得他們能夠更快的融入社會工作當中。

        (二)對于工商管理的體制應該要進一步的完善,很好的發揮出工商管理部門的職能。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壯大,市場經濟的主題也開始變得多元化起來,在這樣的前提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建設就要求必須要晚上工商管理部門的相關體制,這也是能夠讓工商管理部門發揮出其職能的一個重要環節。首先,可以建立經濟戶口所屬地的管理體制,建立一個各個區域相互溝通執法的管理體制。這樣能夠提高工作的連續性,增加工作的監管力度,使管理工作全面到位,實現工商管理的目標。其次,就是建立良好的宏觀調控制度。在國家市場經濟宏觀調控政策中,工商管理部門是其中比較重要的一股力量,所以對于國家各個時期的宏觀調控目標、政策和要求,工商管理部門都應該要積極的配合,這樣才能促進國家宏觀調控對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活動的監督管理。最后,就是建立統一的工商管理部門的管理體制,對現有的一些管理體制進改革,增強工商管理的統一性、有效性以及權威性,使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能夠健康穩定的發展。

        (三)在工商管理過程中,應該加強對工商執法政策的改進,提高執法的效力。首先,應該對工商管理法制體制進行全面的完善與優化。在我國現行的工商管理法律制度中,應該進行對象重點程度分析分別進行完善與優化,特別是需要把《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列為首要對象,根據市場實際情況進行有效的完善與優化。加強各個法制法規實施細則的建設,統一新法制與舊法制之間的矛盾問題,以便在執法過程中,都有一個統一的執法標準。其次,應該加強對工商管理機構的監督體制的完善與優化。在現今社會的發展狀態下,工商管理部門不再只是政府的職能部門,體現更多的是服務工商管理。所以我們需要對工商管理的監督體制進行有效的完善與優化,以使工商管理機構能適應社會的發展。在工商管理部門執法的過程中,應該對執法進行有效的管理與規范,采用合理的標準對各工商管理機構進行考核,使市場環境變得公平和公正。然后,工商管理部門職能需要分工明細。在實際工作中,工商管理機構各個部門之間存在交叉的情況,因此執法的時候各自進行執法,導致執法出現混亂的情況,損害了工商管理執法的力度。所以,需要對各個部門的職能進行明確的分工,使執法過程中不在存在交叉情況,保證執法的明確性,增強執法力度。

        第5篇:工商管理法規范文

        關鍵詞:轉型期;工商管理;經濟發展;職能定位

        工商管理是基于經濟學、管理學理論,同時遵循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定出的符合企業現實狀況的發展體系。經濟轉型期工商管理的內容也在不斷變化,涵蓋市場營銷、財務管理、經營戰略等多個領域。深入了解工商管理的重要作用,完善和發揮好工商管理職能,從而促進企業良好的運營。

        1工商管理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

        工商管理具有較強的實用性,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過程中,除了必要的法律手段外,工商管理的介入至關重要。主要表現在三方面:一是工商管理有助于推進國家宏觀調控戰略的實施。工商管理的管理對象是市場經濟主體,而經濟主體又具有動態性。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與經濟主體之間具有密切的關聯性。工商管理職能的發揮,可以直接影響市場經濟主體的經營活動,來促進各項經濟政策的穩步、全面推進。二是工商管理有助于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平穩發展。從國家管理體制來看,工商管理被定義為市場的“主管”。無論是國家還是地方工商部門,都承擔著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重任,通過工商管理部門工作實踐來保障市場秩序的良性發展。比如對市場公平的維護,對符合市場發展規律的市場主體進行引導,遏制和減少市場經濟不穩定因素,促進市場經濟新秩序的良性平衡。三是工商管理有助于培育市場主體。市場主體是構成市場經濟體系的重要部分,也是促進企業間良性協同發展的重要內容。事實上,良好的市場主體有助于促進經濟的發展,反之,則制約經濟的發展。工商管理在貫徹相應調控手段中,有助于培養積極的市場主體,激發市場活力,保障市場健康發展。

        2工商管理的職能準則

        工商管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維護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監督與引導機構,面對新常態下經濟轉型時期的特殊性,一方面加強工商管理機構與外部經濟、政治環境的有效融合,另一方面從深化工商管理職能建設上,細化其職責,發揮其功能。一是實事求是準則。從工商管理的職責分工來看,任何管理活動都要實事求是,不能弄虛作假,更不能違背市場規律。其內涵有兩點,第一,工商管理機構要在市場規律下來完善其監管與引導機制,特別是面對市場基礎性導向地位,要優化工商管理的頂層設計,要注重工商管理法規建設,要從制度上求真務實,促進經濟發展。第二,工商管理機構要聯系內外部經濟環境實際,做好協同與導向職能。比如在工商管理活動中,要認識到國內外經濟形勢的變化,要深刻認識到地區經濟發展實際,發揮區域經濟要素的稟賦,優化市場監管,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二是依法行政準則。依法行政是深化工商管理機構具體業務形式,構建工商管理機構工作作風的具體表現,也是強化自身職能分工,提升管理效度的有效途徑。依法行政的基礎是法治建設,而法治制度的完善又要考慮到工商管理工作實際需求。也就是說,依法行政職能準則要求工商管理機構在經濟監管與引導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尤其是要符合與市場經濟活動以及工商管理活動相關的政策、法規以及文件等方面的要求。如果工商管理部門不依法辦事,就無法激活企業的發展動力,更難以破解市場難題,提升市場效率。另外,在缺失應有的依法行政準則下,必然會增加交易成本,導致政府管理失靈。三是權責相當準則。依據現代管理理論,從理性經濟人假設下來審視工商管理機構的權利與責任,可以從權責相當職能準則來衡量。必須制定科學公正的權責制度,才能維護經濟活動的高效運行。工商管理機構的權責相當,就是要堅持“有權必有責”理念,不能放任權利,更不能濫用權利。一方面要確保工商管理的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另一方面要保障工商管理責任制度的完善,要從具體制度建設、規章制定,以及相關業務操作流程監督等方面來細化權責體系,形成完善的監督制約機制,來促進經濟增長,來激活企業活力,來完善市場機制。

        3構建工商管理機構職能高效發揮的對策

        (1)端正態度,樹立工商管理服務者理念

        工商管理職能的高效發揮,要從工作態度上端正作風,特別是在經濟監管與引導層面上,更應該轉變理念,將過去市場“管理者”定位,轉變為市場“服務者”定位。同時,積極學習和運用經濟學理論、管理學習思想,圍繞當前經濟轉型期的特殊需求和變化,深化監管職能的重新定位,更好的促進經濟發展。比如在深化監管職責時,要認識到市場的基礎性作用與政府的導向性作用間的協同,以深化經濟體制改革來融入供給側改革理論、新常態理論。另外,工商管理機構要在工作作風上,保持與改革的協同,圍繞監管定位和職責分工,為保障經濟發展提供良好的監管環境。

        (2)引入信息技術,提升工商管理高效性水平

        工商管理職能的發揮,要充分認識到轉型期的經濟結構升級需要,充分發揮工商管理的導向機制,來激發市場活力,促進市場可持續發展。工商管理職能的高效發揮,還要從高效管理和積極引導中,為各項經濟政策的實施提供保障。一方面,工商管理機構要從自身基本業務上,提升管理效率,包括政策的制定,優化業務流程,服務企業管理等內容;另一方面工商管理機構要積極引入信息化技術,特別是現代網絡、云計算等技術手段,來強化對市場經濟環境的高效監督。同時,工商管理機構還要發揮自身在經濟產業結構調整中的引導職能,要結合管轄范圍,以求真務實、踏實負責的態度,深入到企業生產、經營中去,以服務企業、完善經濟環境為抓手,破解企業發展中面臨的各類問題。

        (3)完善追責體系,強化權力監督與責任落實

        權責相當準則的實施,對于轉型期工商管理機構的監督職責進行了全面深化,特別是在監督活動中,不能放任權力,更不能監管過度,要對工商管理的監管責任進行追責。為此,工商管理的職能發揮,要從構建科學、完善、公正的權力監督與追責體系上,來提升工商管理的綜合效率。細化而言,做好信譽管理機制、責任認定機制以及效率配置機制等追責體系建設,對工商管理活動中的權力進行監督,規范其內容,細化其職責。比如通過對工商管理活動的事前規范,能夠保證工商管理權利不會得到濫用;通過追責體系建設,構建責任的追溯制度,即在發生工商管理失職或其他相關問題后工商管理部門能夠實現事后追責。

        4結語

        工商管理作為順應經濟發展潮流而新興的學科,不僅是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重要保障,也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有效手段,對培養市場主體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在經濟轉型期,工商管理要在職能準則指導下,端正作風,高效管理,積極構建權力監督與追責體系,來破解當前經濟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切實從不違背市場客觀規律的前提下,來發揮工商管理的綜合效能。

        作者:康小強

        參考文獻 

        第6篇:工商管理法規范文

        關鍵詞:工商管理 現狀 應對策略

        中圖分類號:F20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我國工商管理的現狀分析

        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面對新形勢、新任務,工商管理機關在優化組織結構,夯實基層基礎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然而,就目前我國經濟市場形勢來看,我國工商管理工作仍存在以下薄弱環節:

        1、缺乏專業工商管理人才

        作為金字塔的中部和塔尖,中高級工商管理人員缺口很大,高級工商管理人才的緊缺就更嚴重了。現代市場經濟要求管理人員必須要有競爭的意識,然而,長期以來工商管理在制訂人才培養方案時過分強調注重專業需要和偏重知識的傳授,不利于創新型人才的培養。

        2、缺乏健全的工商管理體制

        工商管理發揮越來越大的功能與作用,在客觀上要求拓寬其管理范圍,加強其薄弱環節,實現職能到位。不僅要管好市場調節的經濟活動。而且要監督宏觀調控指導計劃的實現,不僅要管理個體,私營經濟,而且要管好公有制經濟,維護社會主義統一市場的秩序。而目前工商管理體制是按行政區劃進行管理的,把已經形成的區域性市場人為地分割成條條、塊塊,各業務部門各自為政,分兵把關,不利于形成管理的合力。

        3、缺乏強有力的工商管理執法力度

        在履行工商職責時,工商管理人員必須嚴格依法行政,不斷提高執法效能,切實履行工商行政執法職能,把促進社會和諧作為謀劃工作思路的主要依據和檢驗工作成效的重要標準。然而,現實中,在現代社會日趨復雜的社會關系中工商管理部門并不能應對自如,其執法手段有被一味弱化之嫌。一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行政處罰權與行政強制執行權相分離,工商部門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后,不具備強制執行的權力,從而使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的嚴肅性、權威性削弱。二是工商行政管理執法受地方保護主義干預嚴重。地方政府認為工商行政管理是阻礙地方經濟發展的絆腳石,私自決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未經政府允許,一律不得對企業進行檢查和實施處罰,從而加大了工商管理人員的執法難度。

        4、缺乏嚴格的工商管理內部控制

        工商管理內部管理問題的主要問題:一是工商管理部門攤子大,職能部門多,國家投入的資產相形較多,有的單位財務管理制度設立不全或根本沒有,從而導致在資產使用效率方面體現出了使用率較低的現象,國有資產出現比較嚴重的流失。二是工商管理部門內部審計機構不健全。對管理控制和會計控制進行調查和評價是內部審計機構的重要職能,但目前,我國工商管理部門的內部審計不夠健全,使獨立的經濟監督活動難以開展,不利于內部會計控制效果。

        二、解決當前工商管理問題的對策

        只有針對性的將我國工商管理體制中存在的問題逐一解決,才能進一步加強我國的工商管理水平,具體來說可以從加強培養工商管理人才、完善工商管理制度等方面入手。

        1、培養工商管理人才

        人才培養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工商管理專業人才的培養當然也不例外,因此必須以社會對工商管理專業人才需求為導向,不斷探索培養創新型工商管理人才的模式,以滿足社會與經濟發展的需求。新時期的工商管理人員,除了要立足于基本國情,同時還必須具有高度的國際競爭意識,而且要對理論與實踐的結合給予高度重視,在人才培養方面注重創新能力的提高,使新時期的公司管理人才能夠滿足當代社會對生產、建設、管理所提出的要求與標準,只有這樣才能培養出具有很強的適應能力和市場經濟觀念的人才,從而更好的為我國的經濟發展貢獻力量。

        2、完善工商管理體制

        在不斷的發展過程中,市場經濟將不再是單一的地域與國家的市場,而是含有越來越豐富的經濟元素的市場。面對復雜多變的國際形勢,我們不得不努力完善工商管理制度,使其充分發揮工商管理機構的職能。

        2.1建立完善的工商管理體制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監督管理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只有與時俱進跟上時展步伐,才能滿足經濟發展的需求,因此工商管理制度需要不斷的改革與完善,加強工商管理體制的統一性,而其所具有的效力能夠得到更好的發揮。另外,還應該在全社會數量工商管理機構的威信,提高管理水平,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秩序。

        2.2建立實事求是的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服務

        就目前我國的經濟形勢而言,工商行政管理制度改革已經勢在必行。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市場主體日益多元化,原有的地域性和局限性已經不復存在,工商行政管理的任務會越來越繁重,相應的責任也就更大。隨著各種市場主體的增加,市場經濟的發展有關立法也會相應增加,而且隨著我國愈加頻繁的參與國際經濟活動,使得工商管理部門也必須與國外有關部門和企業保持良好的溝通,為了能夠良好的解決今后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必須對工商行政管理體制進行改革,從而更好的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3、加強工商管理執法力度

        3.1完善工商管理法制體系

        我國應以《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等為重點,加強制定單項配套法規和實施細則,解決掉新舊法規自相矛盾、執法依據不統一的問題,解決工商行政基本法操作性不強的問題。同時,注意加強法制宣傳和學習培訓,不斷增強執法人員的法制觀念和依法辦事的能力,不折不扣地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監管執法職權。

        3.2調整內部職能機構,明晰職能關系

        目前工商管理各業務部門職能交叉,分散管理、分頭執法的現象較為突出,不同程度地削弱了市場監管執法力度。因此, 根據工商管理機關履行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能的需要,對全部工商管理業務職能進行“三分”,即:一為行政許可及審批行為;二為行政監督及處罰行為;三為行政督察行為。從而使內部業務職能有效的整合,可以避免現有機構設置存在的既互不相干又互相重疊、內耗大于合力的局面,加強工商管理執法力度。

        3.3加強對監管的制度建設,規范干部行政執法行為。國家要把依法行政和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作為地方政府考核指標。同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也要按照轉變政府職能、建立服務型工商的要求,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

        4、建設工商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工商管理內部控制

        工商管理應隨著外部環境和內部情況的變化,開展獨立的經濟監督活動,提高管理水平和風險防范能力。一方面,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對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財務經費實行統一管理。同時,省級財政根據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業務支出范圍,對人員經費、公用經費、辦案經費、裝備經費及基礎設施經費等實行統一核撥。工商管理財務部門和物資管理部門要嚴格落實監督檢查制度,分別設專人管理賬目、物資,配套完善出入庫手續,達到賬賬相符、賬物相符。另一方面,要增強內部審計機構的作用。內部審計機構應向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匯報,使內部審計監督職能得以真正發揮。并定期對本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設計的效果及其實施的有效程度作出評價,促進監督服務職責的完善和加強。

        三、總結

        在市場經濟中,工商管理是維護經濟秩序的高效職能管理部門,我們必須不斷進行新的探索,整合各管理職能,打造更好的工商管理平臺,努力爭取管理的最優化,使市場資源公平化,促進市場持續穩定的多元化發展。

        參考文獻:

        [1]齊寒石.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 積極推進和諧社會建設[J]. 武漢學刊, 2007,(06)

        第7篇:工商管理法規范文

        【關鍵詞】物業管理法規 課程設計 教學改革

        基金項目:校級重點科研項目“我校重點專業與特色專業建設研究――以物業管理專業為例”(項目編號:11-04-A07);“高等職業教育核心課程開發研究――以我校物業管理專業核心課程開發為例”(項目編號:13G-04-A11 ),本文為階段性研究成果。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識碼:A

        《物業管理法規》是大學物業管理專業的核心課程之一,在物業管理專業的知識體系構架中處于重要地位,承擔著培養學生法制意識和依法辦事能力的重要任務[1],該門課程具有極強的理論性、實效性和應用性。對該課程內容的掌握將引導學生深入專業體系,有助于學生全面了解物業管理業務的規范開展,并為后續課程的學習打好基礎。對于非法律專業的學生來說,該課程內容龐雜而枯燥,晦澀而抽象,要掌握幾十種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應用,僅靠聽取教師課堂上對一般理論的講授往往達不到學習目的,所以有必要對課程教學過程進行設計和改革。

        課程特點

        《物業管理法規》課程內容主要是各種與物業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具體應用,它以物業管理業務的開展為主線,規范物業管理各具體業務操作的合法邊界。課程知識面極廣,涉及幾十個法律法規,在表述法律概念的同時又強調法律的應用性。在物業管理專業體系中,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的應用是貫穿物業管理業務始終的隱形線索,所以對于物業管理專業的學生來說,掌握課程內容是進行規范的物業管理業務操作的前提,也是全面理解和掌握業務處理的關鍵所在。

        在物業管理專業課程體系中,《物業管理法規》是物業管理專業多門核心課程中的首要核心課程,該課程銜接后續課程,比其他核心課程開設的時間都要早,這個相對前位的核心課程,對于學生后續課程的學習,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該課程的設置與學習,對于學生全面了解物業管理行業、掌握物業管理業務會起到非常積極的作用,也會為后續課程的學習打下良好的基礎。因此,對《物業管理法規》課程進行設計與教學改革,有利于強化物業管理專業學生的法律意識、培養學生規范的物業服務意識,同時也符合課程的教學目標與要求,課程教學改革的實施則可以增強學生的職業能力,助力學生的職業發展。

        教學內容整合與設計

        《物業管理法規》課程的質量會直接影響學生對物業管理行業及業務的認識與理解,而課程質量會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教材質量。對于物業管理專業教師來說,一般選用何種教材主要是側重于考慮教材內容是否符合專業教學計劃、課程教學目標以及實際應用效果。教師普遍希望教材內容能夠全面、正確且重點突出,并能關注物業管理專業的新動向、追蹤相關熱點。但是現有的任何一本《物業管理法規》教材都不能說是毫無缺陷的。相關教材編寫的相對滯后其實和物業管理行業的發展狀況及法律法規的頻繁修改相關。我國物業管理行業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出臺全國統一的物業管理法,目前應用的諸多法律如《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和物業管理活動相關聯的一些法律法規及政策的約束力相對有限,而且一些法律的條文逐年修改,變動太快。這就使市面上現有的《物業管理法規》教材內容很難做到與時俱進、確保內容正確。所以任課教師首先要明白,無論是本科還是專科層次的物業管理專業,課程教學都要緊緊圍繞物業管理活動來講法律,該課程首先培養的是物業管理專業人才,而不是法律專門人才;其次,法律法規的時效性要求教師與時俱進,隨時掌握法制建設動態,不斷補充更新知識,不斷完善教學內容;第三,要注意培養學生的法律應用能力和遵法守法意識,以加強法律應用為重點,突出相關法律法規在物業管理中的全面理解與深刻應用,教學的目的是以法律的靈活應用為主,而不是強調法理和法條意義。最后,有必要對課程內容進行整合與設計,拓展教學內容,在強化教學重點的同時增大教學信息量,擴大學生的視野。

        通過對《物業管理法規》課程的設計,可確定課程的核心主要是物業管理活動的三大要素:業主、物業服務企業、物業管理活動。課程的主線是物業管理活動中的雙方主體(業主-物業公司)的法律關系,教學內容以物業管理活動中各個主體的權利與責任為核心來組織,重點內容在于各方主體對權利與責任的認識,以及因權責處理不當而引發糾紛的矛盾解決。然后可整理出該課程的五大模塊,該課程的基礎是認識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的模塊,其余模塊分別是物業管理活動雙方主體――物業服務企業、業主自治管理;雙方的關系與責任――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物業管理法律責任;雙方關系的起源與確定――物業管理招投標、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收費;雙方關系中的糾紛與處理――物業交易法律制度、物業質量管理法律制度、物業管理糾紛的處理。在雙方的關系中,貫穿著物權法、民法、行政法等十幾種法律以及物業管理條例等20多條行政法規與政策的應用,所以在具體教學過程中,要處理好各模塊之間內容的銜接與內在聯系,還要注意處理好與后續課程相關內容的區分。

        教學方法設計與應用

        1.多媒體教學與案例教學相結合

        多媒體教學與案例教學相結合,要求教師要提前做好設計,對于課程內容教師需要有充分把握,圖片的選取必須有針對性、新穎實用、主題鮮明,案例的選擇必須有客觀性,符合法律法規的描述和實際物業管理工作的要求,并能考慮到學生的認知特點。

        針對課程內容理論性強的特點,可在每節課前設計引導案例,通過案例引出要學的知識。對于課程中的熱點問題,可利用多媒體播放視頻、音頻、圖片,讓抽象的法律條文形象而生動,或將干澀的法律知識與現實生活中生動的案例結合起來。這樣不僅可以活躍課堂氣氛、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還可以讓學生感性地理解和掌握法律法規的內容。對于課程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則可以通過精心整合的典型案例分析及熱點問題討論,讓學生進入角色積極思考,培養學生提出不同見解的能力,讓學生在分析討論中澄清模糊認識,鞏固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知識。而對于一些需要深入探討或者當前有爭議的法律問題,可設計3~5分鐘的小型辯論賽,比如地下車庫的產權歸屬問題,有些學生主張其產權屬于開發商,有些學生覺得應該屬于業主,還有其他的觀點等,就不同的觀點可讓學生分組展開辯論,最后由教師點評并給出正確意見。

        2.項目教學與任務驅動教學相結合

        項目教學法是師生通過共同實施一個完整的項目工作而進行的教學活動,是當今國際教育界十分盛行的一種教學法[2]。任務驅動法是由學生組成項目小組,承擔一項或多項工作實踐任務,深入實際,學生在解決問題的同時學習和應用知識,在實踐的第一線提升綜合能力。項目教學與任務驅動教學相結合,是指在教學中把教學內容隱含在每個項目中,以具體項目的實施來完成教學任務的一個過程。這就要求教師教學目的要明確,每個任務都要以項目來引領,項目選擇要圍繞課程重點內容來選取,項目設計要精心;任務設計要有實踐性和創新性,項目實施程序要周密。

        項目任務驅動法的突出特點之一,就是合作學習[3]。在完成任務的項目實踐過程中,學生可以獲取理解和把握課程要求的知識和技能,體驗成功感和團隊合作的力量,培養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這種教學方法不僅能幫助學生變被動接受知識為主動學習知識,還可以培養學生整合知識和經驗的能力,以及活學活用的能力。例如讓學生主動進社區調研,收集現實中存在的各種物業管理糾紛,或引導學生運用現代網絡和圖書館資料,查閱典型案例,再運用所學法律知識正確進行分析,并選擇適當的途徑解決物業管理糾紛,培養學生在工作、學習中主動發現問題、分析問題的能力以及運用相關法律知識解決糾紛的能力。

        3.情景模擬教學與現場教學相結合

        情景模擬教學法讓枯燥晦澀的法律法規學習變得輕松活潑成為可能。情景模擬是讓學生分組模擬實際工作場景,在物業管理業務處理模擬與訓練中掌握運用物業管理法規的基本技巧,這種學習的趣味性和主動性,對于培養學生應用法律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更有效。比如裝修管理,可讓學生分組扮演物業管理人員和業主,就裝修中常見的問題或糾紛及其處理來設計雙方的臺詞和行為,然后現場演練,其他學生觀看并評價,最后由老師點評作總結。典型的情景模擬和小品演繹一樣,要求主題鮮明,情節合理,問題解決有始有終。而現場教學是讓學生身臨其境,在實際的物業小區或寫字樓參觀、考察或接觸工作崗位,臨時承擔工作任務,聽取物業公司人員講解,與企業人員現場交流或與業主直接打交道,理論和實際工作相聯系,看、聽、學和用同時進行,使學生對物業管理法規知識的學習得到深化。例如有關物業管理收費問題,是當前的焦點問題之一,可以安排學生走訪小區業主順便作訪談,了解收集業主的意見,再參觀物業公司,聽取物業管理人員的觀點,然后要求學生根據所學的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知識,對比雙方的意見,形成自己的觀點,最后參照物業管理的現實,檢驗觀點的正確性。

        傳統考核方式改革

        傳統的考核方式一般是在課程結束后安排理論的筆試考試,通過學生書面答卷的分數來確定學生學習的效果。這種理論考核方式往往忽略了學生平時的成績,容易導致一些學生平時不注重學習,只是在臨考前臨陣磨槍、突擊復習要考的內容;而且就算學生考試及格,但不會運用法律法規的情況仍然普遍存在,這就說明書面考試顯然考核不出學生對法律法規的運用情況。這種情況對于《物業管理實務》、《物業經營管理》等后續課程的學習極為不利。如果物業管理法規知識掌握不扎實,那么物業管理的業務操作以及公司運營等是否規范就無從談起,所以學生的后續學習困難就更大,甚至有些學生干脆就會放棄學習。

        因此,可以考慮改革傳統的筆試考試方式,從結果考核轉向過程考核,強調學生平時的學習,在總成績里增加平時成績的比例。課程總成績包含平時成績和期末考試成績兩大項,平時成績與期末考試成績各占50%。平時成績可包含平時上課出勤率、回答問題及作業成績、參加情景模擬、案例分析和討論的表現、參觀物業公司等活動的成績,甚至可以設計一些專項考察項目。

        結 語

        《物業管理法規》課程學習的效果將直接影響物業管理專業知識的掌握與應用,為了提高教學效果,大學教師必須考慮專業特點與培養目標,進行課程設計與教學改革,并將課程改革措施落實于課程教學活動中。《物業管理法規》課程因其教學內容的規范性、應用性,對于教學改革有其內在的要求,本文只是在教學內容的整合與設計上、教學方法的設計與應用上,以及考核方式的改革上作了初步的探索,該課程改革的后續研究還將有待于進一步深入和細化。

        參考文獻:

        [1]李娜、岳娜:《從行業需求論課程的教學改革》,《陜西教育》(高教版)2009年第8期。

        [2]何紅:《物業管理專業教師論物業管理法規與政策的教學改革》,《經濟研究導刊》2014年第7期。

        第8篇:工商管理法規范文

        關鍵詞:廣告管理體制完善

        1.緒論

        近些年來.我國的廣告業在總體上發展快速,已步入良性循環道路,廣告合法經營的環境初步形成。但是我國的廣告管理體制依然存在較多問題,嚴重影響了廣告行業的健康發展。所以現階段,如何完善我國廣告管理體制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2.廣告管理與廣告管理體制的定義

        廣告管理指的是國家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廣告業協會以及社會的監督組織,按照相關的廣告管理法規、法律以及政策規定,對廣告活動以及行業實行的指導、監督以及控制、查處。現階段全球多數國家的廣告管理體制都存在一定差異,不過從整體上看,大體一致。絕大部分國家是在政府行政管理的主導之下,通過借助行業自律以及社會輿論,來構成一個系統化的廣告管理體系[1]。廣告管理體制則是由廣告的審查制度、廣告的社會監督機制以及廣告行政管理機構、廣告的行業自律制度組成的有機整體[2]。

        3.我國廣告管理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3.1管理的靈活性不強

        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幅員遼闊,多數地區的經濟發展仍不平衡,民族風情以及文化素質存在較大差異。可是廣告本身不但是一種經濟活動,同時還是一種文化活動,這使廣告在我國不同地區所體現出的特色各不相同。在部分地方禁止的,但是在其它地方有可能是允許的。針對這個問題,要求我國的廣告管理部在開展管理的過程中做到因地制宜。可是因管理體制單一性的局限,導致我們無法做到這點。由于決策部門所制定出的相關政策和法規具有普遍性,而執行部門的各項管理工作主要是以決策部門相關的文件為依據而進行的,此種上令下行的結果肯定是致使管理古板,靈活性不強[3]。

        3.2廣告行政管理力度弱

        對于廣告行政主管部來說,在處理相關的違法案件時,若力度不夠,則會使管理缺少權威性,無法起到殺一儆百的效用。主要是因如下幾個方面導致:首先是缺乏必要手段。出現廣告違法現象,從廣告主管部來說,雖然具有對違法者進行的罰款權,可無凍結其的存款權.導致違法者有機獲取非法的款項,進而化整為零,導致無法實現處罰,自然管理就無法奏效。其次是和其它部門交叉權力的問題。雖然目前工商行政的管理體制是省以下垂直,可是工商管理工作依然無法脫離地方級政府限制,且還要搞好和同級的行政部的相關協調工作,導致的結果是工商機關在履行相關職權時,受約束大,獨立性差,難以展開工作。

        3.3廣告業缺乏自律性

        廣告業的自律,指的是廣告業的成員自行組織本行業各個成員的各項經營活動而展開的自我管理、約束、保護以及完善的行業行為。自律性通常是隨著行業的發展需要而自行形成的,行會組織就是最典型的代表。我國的廣告業的自律組織為中國廣告協會以及地方廣告協會,因我國的廣告業起步較晚,廣告業的自律組織并不是在行業的發展之上形成的,其是由國家政府帶頭成立的,例如中國的廣告協會以及地方級的廣告協會,在實際上是國家工商局 以及地方工商局的附屬部門。多年的實踐表明中,它們的職責是不明確,獨立性比較差,缺乏行業自律組織的天然特質,因而說現階段我國的廣告業缺乏自律性。

        3.4缺乏社會的監督力量

        廣告社會監督管理屬于廣告管理體制中的一個主要內容,社會各界對相關廣告業經營活動的監督都是廣告社會監督管理的內容。中國的消費者協會在這個方面起著最主要的作用。可是中國的消費者協會所具有的職責很寬泛,其不僅僅是廣告業的監督部門,還是其它行業的監督部門,多以它不是廣告業專門的監督組織。因此其和實際的廣告管理缺乏緊密聯系,在監督管理方面所發揮的作用小。

        4.完善我國廣告管理體制的措施

        4.1轉變我國廣告管理機構的相關職能,全程管理各項廣告活動

        目前,我國的廣告管理機關,主要是對廣告展開事后監督。多數廣告僅在大眾傳媒上,進而變為廣告信息,最后才被列入廣告管理機構的管理之內。換言之,廣告管理機構在虛假廣告以及違法廣告導致消極影響之后,才行使管理職能,可是違法廣告已經泛濫成災。針對這個問題,筆者認為現階段廣告管理機構必須加強廣告的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全過程管理,盡可能將管理工作做在各類虛假和違法廣告發生之前,以在最大限度內減少或者避免這類廣告對社會造成的危害。

        4.2組建一支高素質的廣告執法管理隊伍

        隨著廣告業的快速發展,對廣告業的管理者提出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廣告管理以及執法人員不但要精通相關廣告管理法規,同時還要熟練掌握相關的廣告業務,這樣才可以充分發揮廣告管理執法的真正作用。目前,我國尚缺一支但現實中,此類人員不僅數量不足,在業務知識掌握方面也相去甚遠。因而,培養和造就一支高素質的廣告執法管理隊伍,所以組建高素質的廣告執法管理隊伍顯得十分必要。廣告執法管理隊伍人員熟知相關廣告法規、業務,同時在實踐中切實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堅決減少或者避免“、以情代法”的現象出現。

        4.3加快行政管理的改革,提高管理力度

        工商部門是最具權威性、綜合性的廣告行政管理部門,要做好廣告管理工作,其必須從繁雜的行政行為完全解脫出來,此方面美國、英國等國家做得相對較好,這些國家的政府對廣告行業的管理都是制定而且監督各個廣告管理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對于實際的監督管理,通常是由行業的自律組織來執行的。我國可借鑒這些國家的做法,如工商機關的廣告管理部,可把重點放在制定廣告方面的管理法規上,并且全面負責法規的實施情況。在處理一些具有較大影響的違法廣告案件時,可采取嚴厲的懲罰措施。例如主管部門應該封其的存商品權以及凍結其的銀行存款權、行政傳喚權等[4]。只有工商部門擁有這些權利并且加大執法的力度,才能夠有效地懲處違法分子,同時也可以威懾到一些潛在的違法分子。除此之外,對于有權管理廣告的相關行政管理機關,應該切實落實自身的職責,做好分內之事,并協同工商部門做好各個環節的工作,全程參與到廣告管理工作中,形成一個完整的政府管理體系,只有這樣,才能促進廣告業的高速發展。

        4.4增強廣告業的自律性

        市場經濟屬于一種高度自我調節的經濟,在特定的市場環境之中,經濟事物按自身的發展規律不斷地完善自我。在以往的體制之下逐步形成的廣告業,所缺乏的正式這種高度的自我調節的能力,導致廣告業在現階段的發展日益被動化和畸形化。廣告業如何符合國內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毋庸置疑,廣告業自身的“覺醒”才是其發展的最根本之道[5]。結合我國當前的廣告業情況,政府應該采取積極的態度,以促成廣告業增強自身的自律性。

        4.5加快廣告社會監督機構的建立

        廣告業日常所涉及到的是生活的各方各面,和廣大群眾的日常生活的切身利益有著緊密的聯系。我國是人口大國,在這樣的環境之下,建立專門的社會監督機構,對廣告業展開監督十分必要。只有這樣才可以促使廣告業的各項活動在社會各界的廣泛監督之下健康有序的開展。

        5.結束語

        總而言之,廣告管理是體現國家意志的一種方式,強化廣告管理,不僅可以確保國家對廣告業的一種行之有效的管理,還可以使廣告的每一個階段的發展適應整個國家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的發展,進而促使廣告業向健康的方向高速發展。由此可見,我國必須不斷完善廣告管理體制,這樣才能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 夏茵茵. 中國近代廣告管理評析及啟示[J]. 山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09(03).

        [2] 劉曉丹. 探究美國廣告管理機制[J]. 現代經濟信息. 2009(11).

        [3] 劉曉丹. 論我國廣告監管體制革新[J]. 現代商貿工業. 2009(15).

        第9篇:工商管理法規范文

        [主題詞]民事調解 規定 理解與適用

        “法釋〔2004〕12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調解工作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已于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1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若干規定》共24條,內容涉及調解范圍、調解啟動、調解方式、調解組織、調解協議內容、和解協議和調解協議的確認、調解書的生效和執行等方面。

        一、關于調解的適用范圍

        訴訟調解,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程序中,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對爭議各方進行疏導規勸,促使其就民事爭議通過自愿協商,達成協議的活動,又是人民法院審結案件的方式之一。訴訟調解作為《民事訴訟法》一項基本原則,在民事訴訟中具有廣泛的適用性。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條、第155條,《民訴意見》第201條的規定,調解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4]《若干規定》第2條用列舉和概括的方式,規定了除6類案件不適用調解外,其他案件均可以調解。這6類案件是: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

        1、特別程序案件

        特別程序案件包括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特別程序是人民法院對非民事權益沖突案件的審理程序。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其目的不是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沖突,而是確認某種法律事實是否存在,權利狀態的有無或公民是否享有某種資格,能否行使某種權利。[5]如選民資格案件,是確認公民是否享有政治上的權利;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是確認公民是否具有從事某種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或資格。所以,這類案件不適用調解。

        2、督促程序案件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催促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法律程序。因督促程序是一種非訟程序,無須開庭審理,當事人不當面對質,也不能適用調解。

        3、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確的利害關系人在一定期限內申報權利,到期無人申報權利的,則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法作出除權判決的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非訟程序,其發生不是基于當事人的起訴,而是基于當事人的申請,案件無明確相對人,不適用調解。

        4、破產還債程序案件

        破產還債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終結債權債務關系的訴訟程序。它主要包括破產申請和受理、破產宣告、破產清算三個階段的程序。破產還債程序中的和解,不同于一般的雙方民事法律行為,這種法律行為涉及到債權人會議與債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以人民法院的裁定認可為條件。所以,也不適用調解。

        5、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

        婚姻、身份關系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影響巨至,涉及當事人的配偶、監護、繼承等人身和財產權益,以及當事人應承擔的贍養、扶養、撫養等義務。調整這兩類關系的法律規范多屬強制性規范。所以,不適用調解。需要說明的是,這里所指的婚姻關系確認案件,不是指婚姻糾紛案件,而是指確認婚姻關系效力的案件。如無效婚姻等。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也不是指贍養、扶養、撫養、收養、繼承糾紛案件,主要是指親屬關系和特定身份關系的案件。如血緣關系、配偶關系等。

        6、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

        司法解釋也同立法一樣,因受技術上的限制,用列舉的方式不可能窮盡社會生活所有類型,難免會掛一漏萬,用此概括條款予以補正技術上之不足,是常有的事。如調解內容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案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案件,以及確認民事行為無效的案件等,就不適用調解。但確認民事行為無效案件,處理結果轉化為給付之訴的,同樣可以調解。如確認合同無效案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行為,其法定人不予追認案件,處理結果涉及返還原物或折價賠償時,也可以進行調解。另外,在執行程序中也不適用法院調解,因人民法院的裁判已發生法律效力,非經審判監督程序,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都不能變更生效裁判所確定的內容。

        有觀點認為,《民事訴訟法》對調解案件的范圍并未作限制,而司法解釋卻作了限制,使訴訟調解難以發揮其全部功能。筆者認為,正是由于《民事訴訟法》對訴訟調解規定得過于原則和粗陋,造成人民法院調解案件范圍上的模糊,才未能充分發揮調解的全部作用。司法解釋對此予以明確,即規定哪類案件可以調解,哪類案件不能調解,使調解更加具有針對性,既減少了盲目調解,又提高了調解效率,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立法本義。

        二、關于調解程序的啟動和期限

        1、關于庭前調解

        在案件受理后,答辯期滿前能否對案件進行調解,《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的規定及相關條款(128條)的理解,只要當事人自愿,調解應貫穿于審判活動的全過程。《民訴意見》第9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法律關系明確、事實清楚,在征得當事人雙方的同意后,可以進行調解。”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落實23項司法為民具體措施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23項措施》)中規定:“民事訴訟過程中,調解可以在任何一個階段進行,法院不得以調審分離拒絕當事人進行調解的正當請求。”據此,訴訟調解應包括庭前調解、庭中調解和庭后調解。實踐中有許多法院采取這種作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并總結出了成功經驗。如庭前調解有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時的“送達調”,詢問被告答辯時的“答辯調”,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庭的“即時調”,庭前準備階段在交換證據時的“聽證調”。[6]所以,《若干規定》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在征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有觀點認為,答辯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答辯期是法定期間,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剝奪了當事人的答辯權。還有觀點認為,過分強調庭前調解與以“一步到庭”、“當庭宣判”為標志的審判方式改革旨在實現民事訴訟模式的現代化轉型,解決審判機能弱化的理念相悖。筆者認為,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是在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的,不會影響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審判方式改革是以及時解決糾紛,實現“公正與效率”為目標的,而庭前調解強調了當事人意思自治,更有利于這一目標的實現,符合現代司法理念。

        2、關于調解程序的啟動

        答辯期滿前的調解有兩種啟動方式,一是當事人申請調解的,可以立即進入調解程序;二是由法院主動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也可以進行調解。但在答辯期滿前法院不得以職權主動啟動調解程序。[7]即使在答辯期滿后的程序中,法官也不得依職權開始調解程序,因為是否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應完全由當事人自由選擇決定。而在司法實踐中,多數案件是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進行調解的。從表面上看,依職權主動進行的調解,以當事人同意為前提,并未違反自愿原則。但實質上,當事人對行使審判權的法官往往有種敬畏和服從的思想,當法官提出調解時,當事人不可能不考慮法官的意見。[8]所以,調解開始只能依賴于當事人的意愿,而不能由法院依職權開始。作為司法政策執行者的法官,在思想觀點上應當適應司法政策的變化。[9]否則,將難以發揮調解應有的作用,更得不到當事人乃至社會的呼應。我們應當摒棄過去那種調解程序的啟動以法院為主,以雙方當事人為輔的職權主義模式,樹立當事人自愿是調解程序開始的唯一條件的理念。

        3、關于調解期限

        “遲到的正義非正義”,及時性就是要盡快解決糾紛,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基本要求之一。及時調解是人民法院實現“公正與效率”目標的要求。為保證人民法院及時審結案件,盡快解決民事糾紛,穩定社會秩序,《民事訴訟法》對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二審程序,再審程序期限都作了明確規定。其中的一審簡易程序、二審程序的審限只有三個月。[10]由于審限的制約,庭前調解一般不能過多拖延,調解不成必須進入審判程序。若長時間調解下去,案件往往不能在法定期間內審結,影響了審判人員的調解積極性。有的審判人員對案件進行簡單的調解后即進行判決,導致有些本來可以采用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最后卻采用了判決方式解決。筆者認為,審限屬于強行性規范,是對人民法院和審判人員的約束,違反該規范即為違法,但不應約束當事人。因為民事訴訟解決的是當事人的“私事”,應讓當事人“坐下來慢慢的談,妥善的解決好自己的事”。所以,應給當事人選擇審限的空間和自由。

        《若干規定》從有利于促成調解的前提出發,同時又能保證案件不超過法定期限,規定了兩種期間不計入審限:一是雙方當事人申請庭外和解的期間。當事人在庭外通過協商自行解決糾紛,訴訟進程應由當事人把握,法院不應進行干涉。二是在答辯期滿前調解不成,各方當事人同意繼續調解的,延長的調解期間不計入審限。《若干規定》第6條規定:“在答辯期滿前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調解,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15天內,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在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7天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經各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繼續調解。延長的調解期間不計入審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33條第3款規定:“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第81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解釋中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和第七十九條規定的限制。”在司法實務中,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舉證期間一般不少于三十日,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舉證期間一般不少于十五日(與答辯期相當)。“延長的調解期間不計入審限”,但延長的調解期間是否計入舉證期間呢?司法解釋未作規定。對此存在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若干規定》規定的延長的調解期間不計入審限,但應當計入舉證期間。因為調解與舉證是不同的訴訟行為,調解程序應適用《若干規定》關于調解期間的規定,舉證程序應適用《證據規定》關于舉證期間的規定。另一種觀點認為,不計入審限的調解期間也不應計入舉證期間,因為既然可以把調解期間不計入審限,也可以把調解期間不計入舉證期間。

        《若干規定》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調解期間不計入審限,是為了使當事人有更多的時間和機會對爭議的事項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這樣更有利于化解矛盾,解決糾紛。調解是以誠信為基礎,通過雙方的談判解決爭議。若當事人一邊進行“和談”,一邊在積極 “備戰”,容易使對方產生不信任感,認為對方缺乏調解的誠意,調解也就難以成功。既然當事人“不計前嫌”,一切“向前看”,以最大的誠意來進行調解,就應當有一個和諧的氛圍。若將該期間計入舉證期間,因調解不成,當事人失去了舉證期間,導致證據失權而敗訴,則會影響當事人的調解積極性,不利于發揮調解的作用。所以,應讓當事人“以誠相待”,“心無二意”的好好調解“一把”。雙方若在此環境中仍“和談”不成,再進行“備戰”不遲。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不計入審限的調解期間,也不應計入舉證期間。我們對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應從體系上進行把握,切不可斷章取義。

        三、關于主持調解的主體

        《民事訴訟法》第86條、第87條規定調解由審判員主持,即只有審判員才是主持調解的主體,人民法院邀請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只能協助調解,不能成為主持調解的主體。《若干規定》對主持調解的主體范圍有所擴大,即人民法院邀請的單位或個人除可以協助人民法院調解案件外,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他們對案件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由人民法院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1、審判員主持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調解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有兩種組織形式:一種是獨任制法庭;一種是合議制法庭。在適用獨任制法庭審判案件的情況下,調解案件一般由獨任審判員一人主持,并無爭議。而在合議制法庭審判之情形,能否由審判員一人主持調解有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既然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有獨任制法庭和合議制法庭兩種組織形式,與其相應,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11]一種觀點認為,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大多是重大、復雜案件,庭審主要是查明案件事實并作出判定,需要合議庭全體人員參加,判決的結果也由合議庭集體決定。而調解過程與庭審過程不同,在調解程序中,審判員只是主持調解人,結果由當事人自己決定。所以,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調解程序中,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筆者認為,為節約審判資源,提高審判效率,適用普通程序案件,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如果案情需要,也可以由合議庭全體人員主持。

        2、單位和個人主持調解

        《若干規定》規定,人民法院在調解程序中,可以邀請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或者與案件有一定聯系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和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社會經驗、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并有利于促成調解的個人協助調解工作。如當事人所在單位有威信、明事理的負責人、同事,村(居)委會成員、人民調解員、司法助理員(法律服務所所長),專家、學者,以及親朋好友等。他們當中有的人與當事人工作、生活、學習在一起,對情況比較熟悉,對糾紛比較了解;有的人在某個方面具有專門知識或技能,具有一定的威望。由他們協助人民法院做調解工作,有利于對當事人進行思想教育和疏導工作,順利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這是人民法院調解吸收人民群眾廣泛參與,借助社會力量促成調解成功的行之有效的方式。

        《若干規定》還規定,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上述單位或者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確認。此為司法解釋對主持調解主體的擴大之處。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主持對案件進行調解,須具備三個要件,實踐中應注意把握。一是須經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包括參與訴訟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此規定為尊重當事人的選擇權,當事人一致同意委托他人主持調解,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二是須經人民法院委托,《若干規定》對委托的程序及形式未作規定。筆者認為,委托也應體現程序的正當性,在征得被委托人同意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制作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載明委托權限,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三是對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審查,只要調解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集體利益和他人利益,人民法院就應當確認其效力。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無須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將審查確認過程記入筆錄;須制作調解書的,應當在調解書中將審查確認情況予以說明。

        四、關于和解協議的確認及調解協議的效力

        1、關于和解協議的確認

        《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行和解是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對雙方爭議的事項自行達成和解協議,以解決糾紛的一種活動。自行和解分為庭上和解和庭外和解。庭上和解是指在訴訟進行中,雙方當事人當著審判人員達成的和解。庭外和解是指在法庭以外,在沒有審判人員參與下,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12]自行和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自行和解包括庭上和解和庭外和解,狹義的自行和解僅指庭外和解。庭上和解屬廣義的法院調解范疇,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可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效力并制作調解書,以終結訴訟程序。而當事人庭外和解的,往往導致原告方撤回起訴,以終結訴訟程序。當事人庭外和解與法院調解,雖然都是當事人通過協商解決爭議,但其效力是不同的。和解協議雖在一定程度上對當事人有約束力,但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一方不履行義務,另一方不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只能向人民法院重新起訴。而通過法院確認的和解協議或以和解協議制作的調解書,則具有強制執行力,一方不履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以往的實踐中,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在程序上只有一種選擇,即由原告方向人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訴訟程序才告終結。從訴訟經濟角度考察,當事人自行和解訴訟成本更低,法院的訴訟效率更高。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訴后,當另一方不履行義務時,因和解協議無強制執行力,當事人只能通過重新起訴獲得救濟,造成訟累和資源浪費。為打消守約方的這種顧慮,應從制度上設計一種兼顧各方利益的機制。

        《民訴意見》第191條對二審程序中當事人和解作了規定:“當事人在二審中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進行審查并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因和解而申請撤訴,經審查符合撤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該規定應是指庭上和解,且僅適用于二審程序,對一審程序中當事人和解不能適用。1995年9月1日施行的《仲裁法》第49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仲裁法》對當事人自行和解設計了兩種可供選擇的程序,以滿足當事人的需求。一是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可以撤回仲裁申請,終結仲裁程序;二是當人達成和解協議,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以終結仲裁程序。這樣既節約了仲裁成本,又能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仲裁程序中關于當事人自行和解的規定較為合理,值得民事訴訟當事人自行和解程序借鑒。所以,《若干規定》吸收了《仲裁法》這一合理制度,其第4條規定“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確認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從而改變了過去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自行和解只能選擇撤回起訴的單一模式。

        2、關于調解協議的效力

        《若干規定》第13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后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并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持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13]《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成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91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該法第90條同時還規定“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從《民事訴訟法》第90條規定中可看出,立法者并未一概否定調解協議的效力,其第4項“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的規定,為《若干規定》留下了適用的余地。有觀點認為,《民事訴訟法》第90條只規定了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部分案件,調解協議才具有法律效力,并沒有規定制作調解書的案件,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筆者認為,該條第1款“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的規定,并不排斥人民法院可以制作調解書。對該條的理解不能作反面解釋,應理解為“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也可以制作調解書”。若當事人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對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進行確認,應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因為該條的立法目的是減少訴訟環節,節約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可約定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而無須人民法院制作調解書進行確認,以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依“舉輕以明重”之民法解釋方法,當事人之間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以當事人調解協議為基礎,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制作的調解書,當然具有法律效力。[14]

        一般情況下,調解協議中的當事人應是權利義務的享有者或承擔者,但也有調解協議中的當事人對調解書的內容既不享有權利又不承擔義務。如不承擔擔保責任的擔保人,不承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等,他們雖是調解協議中的當事人,但對調解書的內容既不享有權利又不承擔義務。依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當事人約定簽收調解書后生效的情況下,若一方當事人不簽收調解書,則調解書不發生效力。若對調解內容既不

        享有權利又不承擔義務的當事人不簽收調解書而影響調解書的效力,則會損害其他當事人的權益。所以,《若干規定》規定:“對調解書的內容既不享有權利又不承擔義務的當事人不簽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書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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