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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一詞的用法很廣,在全面質量管理理論中,質量是指產品、過程或服務滿足規定或潛在要求的特征和特性的總和。可見,質量不僅指產品質量,而且也包括過程質量和服務質量,對于過程質量和服務質量可以統稱為工作質量。關于內部審計質量,從質量的定義出發,考慮內部審計業務的特殊性,內部審計質量的概念可表述為:內部審計機構在實施內部審計過程中,各項工作的優劣程度及其最終結果的可靠性。具體也可將其劃分為如下兩部分。
第一,內部審計工作質量。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實施某項審計業務過程中各項工作的優劣程度。內部審計一般包括準備、實施、終結等階段,每一階段中各項工作均有各自的質量。
第二,內部審計結果質量。是指內部審計出具審計報告的可靠性及其提出建議的質量。高質量的審計結果能幫助建筑企業管理者正確了解建筑企業的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并據此做出相應決策。可見,內部審計質量是提高建筑企業管理水平,防范風險的重要保證。
2 我國建筑企業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存在的問題
內部審計質量控制是保證內部審計準則得到遵循和落實的重要手段,是內部審計機構內部控制體系的核心內容。內部審計質量的優劣,關系到內部審計工作效果的好壞,也關系到建筑企業管理的效益。在我國,內部審計的起步比較晚,雖然近些年內部審計質量管理及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工作,已經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內部審計人員的整體素質還不高,在質量控制方面還存在著一系列的問題,給內部審計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2 .1 建筑企業內部審計質量控制環境存在的問題
建筑企業內部審計質量控制效果的優劣取決于其面臨的內部與外部環境狀況的好壞。目前我國內部審計質量控制環境還存在諸多薄弱環節,其中,內部審計質量控制的外部監管力量不足與內部組織保障機制不健全是影響內部審計質量及質量控制的主要約束因素。
2 .2 建筑企業內部審計質量人員控制機制存在的問題
人是內部審計質量控制系統中的又一重要因素。一方面,內審人員即是審計質量控制的主體,再健全的控制制度,離開了內審人員的執行,質量也無從談起。另一方面,內部審計項目的執行人員又是審計質量控制的客體,內審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專業勝任能力、溝通能力、學習能力等各方面素質的高低將直接影響到內部審計工作及結果的質量。
2 .3 建筑企業內部審計質量業務過程控制機制存在的問題
內部審計業務過程是內部審計質量控制的另一客體。目前建筑企業內部審計在開展業務、承擔審計項目的過程中存在許多不規范行為,同時,運用的審計技術方法滯后也嚴重影響到內部審計工作的質量。內部審計業務過程不規范主要表現在:
第一,審計準備階段存在的問題。有些建筑企業在進行審計計劃時并沒有對項目進行科學的風險評估,單憑主觀判斷安排審計項目計劃,使一些高風險項目被排除在審計計劃之外。
第二,審計實施階段存在的問題。在審計計劃確定之后,內審部門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對審計實旅方案缺乏足夠的重視。
第三,審計終結階段存在的問題。審計報告是審計的最終結果,是審計質量的綜合體現。但在內部審計中一些審計報告尚存在諸多不足之處。
3 建筑企業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對策研究
3 .1 優化建筑企業內部審計質量的控制環境
(1)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監管作用
隨著政府職能的逐步轉變和建筑企業自主權的進一步提高,我國建筑企業的內審工作應當由行政型的法規強制管理、分散管理,向社團型的行業自律管理、集中管理轉變。為此,應進一步加強內部審計協會的組織建設與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內部審計行業管理體制,通過行業自律管理強化內審質量控制。制定和貫徹執行內部審計準則,是內部審計協會的基本職責。內部審計協會應進一步完善內部審計規范體系建設,進一步提高內部審計規范的可操作性程度,加強具體實務操作指南的建設,在借鑒國際慣例的同時,最大限度地與國情相結合,在規范制定過程中履行公允程序,提高其代表性程度,切實提高內部審計規范的被遵循程度。隨著內部審計質量控制日益受到重視,有學者建議內部審計協會應設立專門的內部審計質量檢查委員會。該委員會具體負責組織開展質量控制相關問題研究,制定《審計質量控制指南》,組織實施對內審機構的定期(如三年)質量檢查,總結推廣質量控制先進經驗,獎勵優秀審計項目,處罰質量低劣的審計項目等。
(2)提高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與權威性。
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與權威性是內部審計順利開展工作的客觀保證。早在1 978年由IIA的《內部審計職業行為守則》中就明確規定,內部審計必須獨立于所審計的活動。內部審計要實現獨立性,就必須保證內部審計部門的組織地位足以支持其完成的審計任務,同時應保證內審人員有足夠的權限使其在執行審計時能保持獨立性。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越強,地位越高,權威性越大,就越能發揮作用。科學合理的內部審計機構設置模式能最大限度的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與權威性。建筑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性質特征決定其領導層次愈高,權威性、獨立性和有效性就愈有保障。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關,全權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將內部審計機構設立在董事會之下能最大限度地體現其獨立性。因此建議我國建筑企業內部審計設置在由董事會與監事會成員組成的審計委員會之下,在業務上,內部審計機構受審計委員會指導監督,審計委員會負責對經理層的職責履行進行控制監督,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在行政上,內部審計機構向部門經理報告工作,并對下屬各職能部門的日常經營活動進行監督。這樣的組織結構設黃既能便于董事會實施垂直管理,及時了解內部審計工作情況,又能避免內部審計機構受被審計職能部門的牽制和干擾,確保從制度上徹底解決審計獨立性的問題,并有效提高其權威性,使其能集中精力專注于內部審計工作。
明確內部審計人員的審計權限是保證內審人員獨立開展審計工作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實際工作中,相關內審人員應被賦予對相關審計資料的調閱權、復制權、詢問權、自主決定審計類型權、參加重要會議權、一定的處理處罰權等。
3 .2 健全內部審計質量的人員控制機制
(1)落實內部審計質量控制主體權責要落實內部審計質量控制主體的權責,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
第一、建立健全內部審計質量控制機構。進行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必須設置一個健全有效的組織機構及配備相應的專職人員,如建筑企業規模較大,該機構是內部審計機構中的獨立職能部門,如建筑企業規模較少,審計業務量較小,可以設置專門的內部審計質量控制人員或直接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擔任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工作。
第二、建立健全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崗位責任制。只有將內部審計質量控制的職責落實到每一個崗位和人員,才不至于形成內部審計質量控制的真空地帶,使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取得良好的效果,才能使內部審計質量得到保證。健全有效的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崗位責任制,能有效的提高內部審計工作質量。
(2)建立內部審計職業化管理體系
嚴格內部審計人員的選拔機制,實行內部審計執業資格制度。現有的我國《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資格證書實施辦法》規定,滿足條件的人員可直接取得崗位資格證書,不能滿足條件的人員需參加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統一組織的資格考試。考試內容包括內部審計原理與技術、有關法律法規與內部審計準則、計算機基礎知識與應用。這些主要集中于對應試者的審計基礎知識的考查,而對應試者專業背景和相關知識的掌握則沒有要求。這種規定難以滿足內部審計的職能要求,應試者無需具有系統的財會、審計等相關知識儲備而僅憑臨時復習就可能通過考試,這導致審計人員進入內部審計工作崗位后很難勝任。因而必須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在專業背景及相關知識方面對內部審計人員的任職資格做出明確規定,在考試科目及考試內容方面在深度和廣度上下工夫,參照國際注冊內部審計師及我國注冊會計師的相關執業規定逐漸形成我國內部審計執業資格制度。
(3)加強對內審人員的后續教育
內部審計人員除了經過嚴格選拔之外,在進入建筑企業工作后,還必須不斷地學習新規范、新知識,接受后續教育。《內部審計人員后續教育實施辦法》對后續教育的主要內容、形式及學時等方面已提出了明確要求,關鍵是如何落實的問題;內部審計部門應根據單位的特點以及內部審計人員的基本素質情況制訂一個切實可行的培訓計劃,培訓的目的是要迅速提高審計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和各種技能,盡快提高工作質量。因此,審計培訓管理是一個充分考慮實際工作狀況的內容。
3 .3 加強內部審計質量的業務過程控制
內部審計質量控制環境子系統與人員控制機制子系統是業務過程控制子系統發揮作用的基礎。建筑企業應該在遵照內部審計準則的基礎上制定業務程序管理手冊,對具體審計項目的選取、審計業務的執行、工作底稿的編制及最終審計報告的出具做出明確規定。
論文摘要:文章對施工企業實施內部效益審計的的必要性、審計內容、審計步驟進行了分析。同時指出,做好施工企業工程項目的內部效益審計工作,對維護企業利益,避免合同風險、融資風險等,具有重要的意義。
當前我國建筑市場不規范行為仍然存在,拖欠工程款、墊資施工、陰陽合同、肢解單位工程、造價一次包死的中標工程,結算時砍一刀等建設單位的不規范行為嚴重影響著建筑市場秩序,給建筑施工企業的經營和競爭力的提高帶來較大影響。另一方面,建筑用鋼材、水泥、銅等建筑材料價格波動較大,直接影響了企業工程成本,尤其是對造價一次包死的項目影響更大。一些改制后的施工企業在管理上與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仍存在差距,粗放型管理的影響還較深;還有一些企業管理層次較多、管理手段較落后、施工技術層次較低。
以上這些因素直接造成建筑企業存在合同管理、投資、融資、墊資、拖欠工程款、施工等多方面的風險,而內部審計是有效控制風險的手段之一。目前我國很多大型施工企業都設置了審計機構,以更好地為管理服務。但由于我國內部審計剛起步,還不是很成熟:(1)內審工作在管理和經營領域深入不夠,多數停留在差錯防弊的一般水平或層面上,使審計成果利用價值不大。(2)在審計方式上,仍然以事后審計為主,并非是富有建設性的經營審計;審計手段單一,使內部審計監督缺乏有效性;審計程序簡單,取證不到位加大了審計風險。(3)內部控制制度執行力度欠缺,項目管理規章制度流于形式,一些企業管理層沒有把內部控制放在整個企業經營管理的策略高度來考慮。
現代內部審計具有經濟監督、效益評價、決策服務、間接管理等多方面職能,當前施工企業的內部審計最主要的一項職能就是經濟效益審計,。
一、實施內部效益審計的必要性
現階段,許多大型民營和國有施工企業通常采用的是“三級管理三級核算”的組織管理模式,從低到高依次為工程項目經理部,工程施工分公司,總承包公司。集團公司為利潤中心,工程公司為成本費用中心,項目經理部為責任成本中心,機制上按責權利效統一原則,形成全方位、多層次、多形式的經濟承包責任制。其基本考核模式為:項目經理部、分公司實行集體風險抵押承包,即“包實基數,確保上交、超額獎勵、虧損受罰”。經理部實行“項目總承包合同書”和“年度經濟承包責任狀”。分公司按工程項目施工合同工期實行經濟承包責任制和“年度經濟承包責任狀”。項目經理和分公司經理作為承包代表人、重獎重罰。其獎罰標準同整體承包效益和個人業績掛鉤。
為了使責任制落到實處,就必須堅持實行效益審計、成本跟蹤核實、項目解體終審、責任制自評、互評和縱向、橫向交錯考核等辦法,力求承包合理、成果真實、考核嚴明、獎罰兌現。
工程項目的內部效益審計就是施工企業內部通過制定適應項目管理目標審計方案,對其所屬工程項目實施的、以促進工程項目部完善內部管理,幫助項目負責人更好地履行經營受托責任,提高項目的盈利能力,防范經營分險為目的的一種全面的效益審計形式。它是施工企業經濟活動的再監督,是內部控制機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審計目標隨著項目不同階段而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評價合同管理的有效性。合同簽訂、履行、變更、終止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合同對整個項目投資的效益性;合同執行中的變更管理,審計項目單位是否掌握和運用索賠技術。
2.評價成本管理的有效性。審計項目單位在施工項目成本的預測、計劃、動態控制、核算和分析是否真實、完整和有效。
3.評價質量管理、安全管理、進度管理的有效性。
4.評價信息管理的有效性。審計和評價項目單位預算計劃、物料管理、財務系統的信息使用效果。
二、施工企業內部效益審計內容
根據建設項目長期性、階段性的特點,可以把內部效益審計分為三個階段:即項目投標(事前)、施工中(事中)和竣工后(事后)的經濟效益審計。
1.項目投標決策內部效益審計。主要包括:參與標前評審,評價承接項目的可行性;參與預算分割制定,評價項目績效考核指標的合理性和實施的可行性;審查標底編制的合規性和標書制作的完整性,規避投標風險。在實務中,審計部門對其單獨立項審計情形并不多見。
2.建設階段內部效益審計,實質上是核實建設項目的成本造價。重點關注內容為:(1)工程量的真實性審計,即包括實體工程量和實際消耗量的大小,主要是驗證其提供資料的真實程度。(2)材料使用情況的審計,即施工單位是否真實采用所列材料的規格和數量等情況。(3)對影響造價的材料價格簽證等有無按施工合同要求辦理。(4)審計工程質量,即其是否按照合同約定采取相應的質量保證措施。(5)審查建設項目資金到位情況、建設單位支付工程款的情況及有無擠占、挪用、轉移現象。(6)通過審計,提出合理索賠的可能性,根據同期施工日志,對索賠事件的起因和責任歸屬進行劃分,按索賠程序,收集充分適當的索賠證據。(7)在建設項目結算階段,重點檢查影響項目成本的事項,如材料市場信息價格的變化、補充合同、工期執行和工程質量控制情況等。
3.竣工后內部經濟效益審計。竣工后內部效益審計通常是在中介機構出具《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核報告》后,在財務收支真實性審計基礎上對項目整體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總體審核和綜合評價。在這個階段,內部效益審計側重點是影響最終績效激勵兌現的量化指標的審核,如項目收入支出的真實性、完整性的確認;項目外債情況及真實性確認,同時對項目管理控制目標的實現情況進行項目后評價。
在各個階段,對項目的整體完成情況進行審核分析,特別是對利潤等績效需考核的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審核分析,并依據效績考核辦法,出具內部效益審計定量指標評價報告;對工程項目施工管理過程中工程質量、施工進度、材料、安全、現場管理等進行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進行內部控制測試,并出具內部控制評審意見;在財務收支真實性審計基礎上進行產值分析、利潤分析、風險分析,出具項目中期控制預警報告,以達到過程控制,目標管理。
三、內部效益審計的具體審計步驟
內部效益審計實施過程就是實現項目審計目的的過程,其實施主體是總公司層級的內部審計部門,傳統的財務收支審計只是項目審計的一部分,而對影響工程成本的施工組織方案、材料物資供應、施工機械的配置與調度、分包工程成本等重要因素的審計,需要工程技術、經營計劃、物資及審計部門本身等多部門參與。內部效益審計過程一般為:下達審計通知書,制定審計方案,組織實施審計,編寫審計報告,交換審計意見等。
工程項目審計實施時要充分考慮審計目的對方案的要求,在編制審計項目實施方案時,要按照《內部審計程序規范》和《內部審計制度》,制定符合具體審計目標的適當的審計程序。
以工程項目建設階段內部效益為例,其主要審計程序的設計是在確定成本費用為重要效益指標審計內容的基礎上,通過設計查證分析表單,引導內部效益審計方向,并使現場審計取證表單成為內部效益審計報告的主要組成內容。
1.總體審計方案中量化績效指標的審計。以系列查證分析表單為線索,工程項目建設階段內部效益審計以成本費用為重要審計內容,在工程結算收入較為確定的情況下,主要以分析影響效益的關鍵因素為重點,對工程項目施工組織,人、財、物的供應,機具的配置等等進行分析。
2.施工企業內部效益具體審計程序和審計表單舉例。以《分包工程成本控制表》為例,審計表格的設計是為了最終反映審計成果,通過履行相應的審計程序,對審計表格中的數據進行確認。在大量存在分包工程的情況下,重點加強對分包工程的審計監督,對人工、材料、機械等結算價格的審查,是內部效益審計重點關注內容和必須履行的審計程序。通過選擇或制定審計所需管理表單,在審計相關數據基礎上,記錄并分析相關數據。
3.分包工程成本。一是抽查分包工程款撥付單,檢查撥付單的簽發是否經過授權批準,分包工程撥款匯總表是否經過適當人員復核,是否正確及時入賬。二是抽查分包工程材料發出及領用的原始憑證,檢查領料單的簽發是否經過授權批準,材料發出匯總表是否經過適當人員復核,材料單位成本計價方法是否適當,是否正確及時入賬。再以《消耗主要材料差價分析表》為例,材料費一般占整個工程造價的70%以上,因此對主要材料的審查就顯得尤為重要。通過工程預算與財務數據的對比分析,采用雙因素分析方法,確定分別由價格和數量引起的偏差幅度。在價格審查上,可以通過查證材料購買合同及發票,詢問對方單位及對比市場信息價等具體的審計程序,來發現材料價格的真實性和合理性。在數量分析上,主要審核材料進出庫的內部控制、材料使用有無浪費、材料采購數量有無超預算、材料采購計劃合理性。
工程項目建設階段內部效益審計除了測試內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外,還應深入到影響項目業績及經營風險的每一個環節。在查證被審項目的收支基礎上,對財務管理數據加以分析對比、評價其是否節約,是否有效利用人力、物力和財力,是否達到預定的目標和預期的效果,從中發現問題,提出提高經濟效益的措施,促進項目部改善經營管理。施工企業內部效益審計中有關安全、項目質量、項目進度等管理控制重點的審計,主要通過實施過程控制測試實現。重點是關鍵控制程序和關鍵控制目標的測試,其中審計表單的設計應與各項管理目標一致。
特別需要提出,目前企業在墊資及甲方拖欠工程款方面風險最大,因此將建設過程中的索賠事項作為內部效益審計的關注內容,并制定具體審計程序,規范審計取證工作,是內部效益審計出現的一個新的內容。
四、內部效益審計報告
內部效益審計報告及結果,有賴于上述審計程序的有效實施和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其審計結果可分為:項目效益評價結果報告和項目效益風險分析提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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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針對深圳市審計局在《深圳市2018年度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情況審計報告》中指出我街道華一學校存在用地手續不完善的問題,我街道高度重視,認真對照整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華一學校用地為原沙井鎮政府自征地,用地面積約48530.62平方米,現狀有12 棟建筑物,建筑面積約58820.19平方米,主要包括教學樓(初中部)、學生宿舍、華一幼兒園、小學部教學樓、高中部教學樓、體育器材室、學校門衛室、教師及外籍學生宿舍等。該學校建筑于2009年9月參加寶安區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信息普查登記,申報用地面積48530.62平方米,建筑面積31190.17平方米,共5棟建筑物,主要包括教學樓(初中部)、學生宿舍、華一幼兒園、小學教學樓、教師及外籍學生宿舍(現狀為住宅華瑞閣)。由于土地和房產存在歷史遺留問題,截止目前尚未完善土地和房產手續。
二、整改情況
根據《區研究上級審計機關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專題會議紀要》,要求通過“三規”處理完善手續,我街道按照“三規”處理流程開展整改工作:
(一)已完成該校區現有建筑物 “三規”處理核查的前期工作,包括建筑物規劃預審、建設時間和用地情況等。
(二)多次與屬地上星股份合作公司協商通過“三規”處理該校土地和房產的歷史遺留問題。由于進行“三規”處理必須經過股東大會審議才能辦理后續環節,上星股份合作公司擔心把此事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會再次引發群眾上訪等不穩定的情況,因此,以該途徑處理進程緩慢。
鑒于該校用地屬于原沙井鎮政府自征地后調配給第三方使用的土地,存在歷史遺留問題,難以通過“三規”處理,且民辦學校用地進行歷史遺留處理在政策上難以突破。下一步,我街道將與區教育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寶安管理局、區土地規劃監察局和區公共物業管理局等相關部門再行研究處理路徑。
摘 要 隨著注冊會計師舞弊案件日益增多,注冊會計師的誠信受到質疑。政府審計機關對社會審計的監督責任日益突出。本文就政府審計機關對社會審計監管的必要性、監管中存在的問題以及解決的方法進行了探討。提出了政府審計有必要對社會審計進行監管的觀點,并就監管中存在著法律法規不健全、審計人員素質不能完全適應社會審計報告質量核查工作要求等問題以及相應的改進措施等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 政府審計 社會審計 監管
一、監管的必要性
(一)我國審計機關的本質和職責決定政府審計有必要對社會審計監管
審計機關的本質是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查、鑒定和評價的監督機構。政府審計的職責是指政府審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對受托管理公共資源的各級政府機關和其他企事業單位公共受托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檢查,評價,并提出報告的一項具有獨立性綜合性和專業性的經濟監督。
《審計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單位依法屬于審計機關監督對象的,審計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有權對該審計單位出具的審計報告進行核查。所以出于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證公共資源合理使用的目的,政府審計有必要對社會審計的質量進行監管。
(二)我國社會審計的性質和其承擔審計責任的情況決定政府審計有必要對社會審計監管
社會審計性質是指注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托、獨立執業、有償為社會提供專業服務的活動。會計師事務所是注冊會計師的工作機構,是經國家批準成立的依法獨立承辦注冊會計師業務的單位,實行自收自支,獨立核算,依法納稅,具有企業的某些特性。在現有委托關系下: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獨大”的現象[1],審計委托和付費者不是股東,而是企業經營者。所以委托業務需求本身缺乏強調審計真實性的內在動機。2005年10月26日,根據中國證監會公布的《關于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證券違法違規案件調查終結報告》顯示:2002年以來,顧雛軍等人在科龍電器采取虛增收入、少計費用等多種手段,虛增利潤,導致該公司所披露的財務報告與事實嚴重不符。
(三)從當前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執業環境來看,也有必要強調政府審計對社會審計的監督
我國現在面臨的經濟環境是:國有企業在工業及建筑業所占比例已降到40%左右或以下,這就意味著會有越來越多的國有控股的企業需要注冊會計師的審計。
某記者對股市投資者進行了一項調查。在北京的一個證券交易所的70位投資者接受了記者的問卷調查。在回收的50份問卷中,超過八成的投資者認為上市公司造假,注冊會計師難辭其咎;七成以上的投資者不太相信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公司財務報表的審計報告。出現了對社會審計的“離不開、信不過”的兩難局面[2]。
所以審計機關有必要對社會審計進行監管,逐步強化社會審計的業務質量。恢復其應有的信譽。
二、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監督社會審計的法律法規不夠健全、有的法規滯后,不能適應新時期監督社會審計的需要
目前我國的法律只賦予了審計機關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相關報告的核查權,沒有規定相應的處理處罰權,導致審計機關核查發現的大量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報告質量問題,無權進行處理,只能披露反映,使審計機關處于“監而不管”、“查而不處”的尷尬局面[3]。
(二)審計人員素質不能完全適應社會審計報告質量核查工作要求
目前在核查工作中,涉及到對資產評估報告的質量核查時,我們由于沒有熟悉工程、設備等方面的專業人才,感到力不從心,許多方面由于專業性太強,審計人員無法下手,影響核查工作的整體質量。
(三)存在審計空白和重復審計的現象
由于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制度,公有制經濟占主導地位,國有企事業單位為眾多數,而這些國有企事業都屬于國家審計機關監督對象,國家審計機關依靠有限的審計資源,很難做到對眾多的審計對象的監督,以致出現了審計監督的空白,有些單位從未接受過審計。其次對部分企事業出現了重復審計,重復審計主要發生在企業,既有國家審計與社會審計的重復,也有不同類型審計的重復。
三、解決監管中存在問題的幾點建議
(一)盡快制定完善社會審計相關法規制度,增強監管實效性
國家應盡快制定完善社會審計相關法規制度,進一步明確各監管部門的職責。財政和審計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積極開展調研,為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和完善提供依據。目前,社會審計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應重點解決對社會審計監管以及如何促進社會審計行業規范健康發展問題,尤其是審計機關發現社會審計報告質量問題的處理、處罰權問題,以更好地發揮審計機關監督作用。同時,通過完善監管制度,促使各監管部門認真履行職責,加大監管力度,增強監管實效性。
(二)提高核查人員素質,進一步提高核查工作質量和水平
針對目前我們現有人員素質和知識結構不能夠完全勝任核查工作目標要求的狀況,應積極搞好有針對性的培養鍛煉,以適應核查工作要求。同時應調整核查隊伍知識結構,引進工程、設備等方面專業技術人才,滿足核查工作需要,進一步促進審計核查工作質量和水平的全面提高。
(三)抓大不放小,盡可能避免審計空白和重復審計
我們贊同在適當的情況下將國有控股企業交由社會審計去審查,國家審計機關保留對有關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結果抽查,但要注意抽查的科學和合理性。凡是國有參股控股的企業我們都應該考慮到,不能只注重國家控股比例大的企業而忽視控股比例小的企業,兼顧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和效益差的企業,制定出一套合理的抽樣方法。政府審計機關應當退出下列職責:國有控股企業的財務報表的審計或稱資產、負債、權益審計。國資委應當以出資人的身份負責聘請社會審計組織和注冊會計師對所屬國有控股企業進行年度報表審計和改制、改組、融資等特殊目的的財務報表審計。這是國資委作為出資人所應有的職責,是完善國企公論政府審計與獨立審計關系的厘定[4]。
參考文獻:
[1]李曉明.強化國有資產受托經濟責任的審計監督.審計研究.2004(2).
[2]劉國常.論政府審計對社會審計監督的必要性.中國審計.2002(3).
注冊會計師對第三者的民事責任是一種侵權責任。確定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需要解決好注冊會計師的歸責原則。因為,歸責原則在侵權法中居于重要地位,對于舉證責任的負擔、免責條件、損害賠償原則等都有一定。
一、侵權法的基本歸責原則
所謂歸責原則,是指行為人的行為或物件致他人損害的情況下,根據何種標準和原則確定行為人的侵權民事責任。
過錯是侵權法中最基本的歸責原則。在過錯責任原則下,以行為人主觀故意或過失作為承擔責任的原則,無過錯即無責任。侵權法中,判斷過錯的標準是是否達到“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這一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侵權法中通常以虛擬的理性人或者稱為“誠實善意之人”的注意程度為標準來加以判斷。這個理性人受過一般的,具有一般的知識技能水平和道德水準。理性人的行為標準既高于容易出錯的普通人,又低于基于職業原因負有高度注意義務的專業人士。理性人的標準是一個客觀的標準,這一標準是把被告的預防行為與一個理性的人在相同情況下可能會做到的事加以比較。Pearson法官1958年在Hazellv British Transport Commission指出,“所謂過失,就是從事了一個理性人在該種情況下不會從事的活動,或者不從事一個理性人在該種情況下會從事的活動”。
過錯推定原則(也有人稱為過失推定原則)是指侵害人就其所致的侵害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時,就應當負擔賠償責任。過錯推定原則與過錯原則的共同之處在于都是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的最終依據,過錯推定實際屬于過錯責任的范疇,其并沒有脫離過錯原則的軌道。兩者的區別在于舉證的不同。在過錯原則下,誰主張誰舉證。而在過錯推定原則下,舉證責任倒置給被告。即以規定的舉證責任倒置來認定加害人主觀過錯,若被告不能證明自己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法律則推定其有過錯;相反地,被告若能舉出事實證明自己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則認為其缺乏承擔侵權責任的條件。
在不同過錯(無過錯)原則下,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責任要件的歸責標準,行為人有無過錯對民事責任的構成或承擔不產生影響。受害人無須就加害人的過錯進行舉證,加害人也不得以其沒有過錯為由主張免責或減責抗辯。但是,在無過錯責任情況下,受害人的故意行為仍可以作為免責條件。無過錯責任著眼于對受害人的損害提供賠償,其基本思想“乃是在于對不幸損害之合理分配”。它是以保險制度、價格機制為基礎,并通過保險制度、價格機制而實現損害分配的社會化。無過錯責任的依據在于,誰獲得利益,就應由誰負責由此造成的損失。
二、注冊會計師的歸責原則
那么,注冊會計師對第三者的民事責任究竟應采用何種歸責原則?從注冊會計師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具體緣由來看,主要有故意(欺詐)、過失、無過失。所謂故意,是指注冊會計師與管理當局串謀,明知公司的財務報告有重大錯報或者漏報,仍出具虛假審計報告,向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虛假信息或重大缺失的信息,這實際上是一種共同欺詐行為。所謂過失,是指注冊會計師缺乏合理的職業謹慎,應當知道但因疏忽或懈怠而未能知道財務報告存在重大錯報漏報。簡單地說,就是注冊會計師沒有遵守職業規范,沒有發現財務報表存在的虛假陳述和隱匿行為,導致錯誤地發表審計意見。判斷注冊會計師是否存在過失的標準是其是否盡了“應有的勤勉”。按其程度不同,過失分為一般過失和重大過失。所謂一般過失是指注冊會計師沒有完全遵循專業準則的要求;所謂重大過失則是指注冊會計師缺乏最起碼的謹慎,完全沒有按專業準則的要求執行審計。所謂無過失導致的虛假審計報告是指,即使注冊會計師遵循審計準則,也不能發現財務報表中存在的虛假陳述或缺失行為。
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是依據審計準則和公認會計原則GAAP對財務報表進行審計。一般來講,注冊會計師如果遵循了審計準則及其他職業規范,在執業過程中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應當能夠發現財務報表中存在的重大舞弊行為。但是,由于現代審計下,注冊會計師采用制度基礎審計或者風險導向審計,如果上市公司管理當局故意隱瞞以及企業環境存在的不確定性,注冊會計師不可能完全保證發現財務報表中存在的錯誤或舞弊行為,而只能是合理地保證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貫性。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告發表審計意見的依據是公認會計原則GAAP,只要財務報表中的事項是按照公認會計原則處理的, 就認為是合法的、公允的,盡管有時依據公認會計原則編制的財務報表與企業的實際可能會產生偏差。那種認為審計是一種保險的觀點,實際上是對審計的本質缺乏了解。審計本身并不是對財務報告的一種擔保,它只能合理地保證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沒有重大錯報漏報,而不能夠發現所有的錯報和漏報。因此,對于注冊會計師,人們只能期望其在審計中保持合理的謹慎。如果注冊會計師遵循了公認審計準則GAAS,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按公認會計原則來判斷財務報表是否符合“三性”,即使不能發現存在的錯誤或舞弊行為,也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要求注冊會計師承擔無過錯責任,將使注冊會計師面臨巨大的風險,不利于獨立審計行業的。同時,正如FASB在第一號財務會計概念公告《企業編制財務報告的目的》中指出的,財務報告的用戶應當是“與企業和經濟活動具有合理程度的知識, 而又愿意用合理的精力去信息的人們”,而不是那些幼稚者。從現代侵權法來看,只對醫療事故、事故、產品責任、高度危險作業、環境污染致害、地面施工、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和動物致害等少數特殊侵權行為采用無過錯責任。就信息披露而言,一般只要求發行人承擔無過錯責任。因此,注冊會計師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不宜采用結果歸責原則或無過錯原則。
當然,注冊會計師作為一種“謹慎人”,在執行審計業務時,仍應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但是,注冊會計師只應當對故意、重大過失行為承擔責任,對于一般過失, 除對因信賴該報告造成損失的受益第三者外,注冊會計師不需承擔賠償責任。《庫利論侵權》中指出,“每一個受雇為其他人提供服務的人,都有責任在受雇期內以合理的謹慎和勤勉的態度來運用其技能……但是任何人,無論其是否具備技能,都不能百分之百成功地完成他所承擔的工作,而不出現任何過失或差錯。他只能保證是善意而誠實的,而不是完美無缺的,他只對雇主負過失、不守信用和不誠實的責任,而不對純粹的判斷失誤所引起的損失負責。”
綜上,注冊會計師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應當采用過錯原則或過錯推定原則,而不宜采用無過錯原則。那么,究竟應采取過錯原則還是過錯推定原則呢?郭鋒認為應采用過錯責任,即注冊會計師只有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才承擔責任,而不應采用無過錯責任或過錯推定責任。其依據主要是認為上市公司控制信息來源,掌握信息優勢,如果它對注冊會計師有所隱瞞或欺騙,注冊會計師不能保證全部發現,所以不能推定注冊會計師有過錯。
對此,筆者認為,盡管相對于上市公司注冊師處于信息劣勢,但相對于普通的投資者,注冊會計師仍處于主導或優勢地位,投資者只是被動地了解公開信息。如果采用過錯原則,投資者必須要舉證注冊會計師存在過錯,這對于缺乏會計、審計專業知識,且處于公司外部不能接近公司詳細信息的投資者而言,近乎不可能。而采用過錯推定,并非說所有的虛假陳述情況下注冊會計師都應當承擔責任,注冊會計師只要能夠舉證其按照獨立審計準則進行審計,并且已盡必要職業謹慎,即可免責。而事實上,對于財務報告中存在的重大錯報漏報,如果注冊會計師盡合理調查之注意義務,一般是可以發現的,也就是說采用過錯推定原則并非無限制地擴大了注冊會計師的責任。因此,對于注冊會計師的歸責,過錯推定原則較為適合。
從國外立法來看,對注冊會計師一般均采用過錯推定原則。一方面,注冊會計師不嚴格按照公認會計原則和公認審計準則進行審計,將承擔責任。另一方面,只有當審計人員不嚴格按照GAAP和GAAS,才要承擔責任。換而言之,如果注冊會計師能夠證明自己在審計過程中保持了應有的職業謹慎,已按照公認會計原則和公認審計準則審計,進行了合理調查,可以免責。美國《1933年證券法》規定,注冊會計師對經他審核、報告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的注冊表中財務報告的錯報和漏報,因普通過失造成的第三人的損失負有責任,除非注冊會計師能證明他本身并無過失或他的過失并非原告受損的直接原因。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規定,注冊會計師出于欺詐行為或重大過失,對上市公司年度會計報表出具令人誤解的審計報告,對買賣公司證券的任何人負有責任,除非他能證明其本身行為出于善意,且并不知道會計報表是虛偽不實和令人誤解的。按照UnitedStatesv.Weiner案,如果審計人員由于不嚴格按照公認會計原則和審計準則進行審計,就應當負有責任。日本證券交易法(1996年修訂)第21條(2)規定,對于記載虛假或欠缺文件出具了無虛假或無欠缺證明的注冊會計師或監察法人,如果對此證明無故意或過失,則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先的證券交易法32條,采用結果責任原則,規定公開說明書記載之主要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包括注冊會計師在內的有關責任人就應當與公司負連帶責任。這樣的話,注冊會計師即使已做合理調查,沒有過失,也要負民事賠償責任。1988年修訂時, 參照美國、日本等證券交易法的做法,增訂第32條,采用過錯推定原則,規定會計師等專門職業人員,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并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亦免負賠償責任。
那么,如何判斷注冊會計師的過錯?注冊會計師作為“專家”,其注意義務的標準要高于一般理性人的標準。美國第七巡回法庭1974年在Hochfelderv.Ernst&Ernst中判定,注冊會計師通常需“符合作為一個被大家期望的精通專業的會計師所應有的注意標準”,同時,專家的行為還需構成合理的謹慎。注冊會計師只有證明其已經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獨立、深入地對被審計單位進行了調查,并盡了善良管理人的義務,也就是說,注冊會計師必須實施其他具有一般行業知識和技能的注冊會計師在類似情況下將會實施的程序,才能夠免責。
與此緊密相關的一個是獨立審計準則的地位。對此,審計界和法律界存在不同的認識。審計界認為,獨立審計準則是規范注冊會計師執業度。獨立審計準則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擬訂,經財政部批準施行,屬于部門規章,其權威性和公認性具有法定地位。在法律界看來,獨立審計準則是純粹的行業標準,不足以成為注冊會計師規避法律責任的依據,判斷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不能僅僅依據審計準則。如劉燕指出,“在法律界以及公眾看來,如果說只要注冊會計師的工作滿足了審計準則的‘真實性’要求,就不能認為其工作的結果是‘虛假’的,其邏輯是很荒唐的。”邢穎也指出,GAAS僅僅為在獲得必要的基礎事實問題提供屏障,不能夠免除注冊會計師獲得足夠信息的基礎上作出不合理判斷或者在適當的審計程序中獲得的虛假信息而作出報告的責任。劉正峰認為,獨立審計是內部自律性規則,不能調整注冊會計師與利害關系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注冊會計師的注意義務不限于行業協會的審計準則,審計準則不能成為注冊會計師注意義務的法定標準。
筆者認為,依據獨立審計準則可以判斷注冊會計師是否已盡合理的謹慎,因為獨立審計準則體現了現時條件下審計的一般要求。對注冊會計師的注意義務的要求,不應當超出獨立審計準則所體現的一般公認水平,因此,審計準則應當作為判斷注冊會計師是否已盡注意義務(職業關注)的基本標準。如果注冊會計師嚴格地遵循了獨立審計準則,就應當免除責任。但是,這種遵循,應當是實質上的,而不僅僅是形式上的。
值得指出的是,財政部2003年4月14日的《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修訂)》將原先的第六條“注冊會計師應對其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審計報告的真實性是指審計報告應如實反映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范圍、審計依據、已實施的審計程序和應發表的審計意見。審計報告的合法性是指審計報告的編制和出具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刪去,而只籠統地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中清楚地表達對會計報表整體的意見,并對出具的審計報告負責”(第四條)。中注協負責人對此的解釋是為了彌合注會行業與法律界對審計報告真實性理解方面的差異。但筆者認為,這只不過是回避矛盾,注冊會計師行業早晚要直面這一問題。
三、結束語
[關鍵詞]新條例;學習;認識
《審計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于2010年2月2日經國務院第100次會議修訂通過,總理簽署第571號國務院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的修訂和頒布施行,是繼《審計法》修訂后,我國審計法制建設進程中的又一件大事,對于完善我國的審計監督制度,推動審計工作深入發展。更好地發揮審計保障國家經濟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更好地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和推進依法行政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使審計同仁和有興趣的同志對新條例有個初步認識,筆者結合有關資料和審計實踐,對新條例涉及的幾個內容進行了認真學習和思考,現簡述如下,供大家學習參考。
一、關于審計結果報告和審計報告
審計法第十七條規定:“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對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審計結果報告。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我們應該如何認識和理解審計結果報告和審計機關常規性審計報告呢?從審計法和新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可知,審計結果報告是指審計機關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的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情況結果的報告。根據我國行政型審計特點。還存在層次問題。國家一級的審計結果報告是審計署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地方一級的審計結果報告是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
在認識和理解上,不應將審計署派出機構、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和審計組的常規性審計報告混同于審計結果報告。
(一)報告主體、層次和對象不同
提出審計結果報告的主體是審計署或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報告的對象分別是國務院總理、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審計機關常規性審計報告,指各級審計機關按照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實施的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情況的報告,按照審計程序,報告主體有兩個:審計機關和審計組;報告對象是被審計單位。
(二)報告內容不同
由于報告的對象不同,兩者的內容也不同。
新條例規定的審計結果報告的內容,有第十七條規定的五類情況,即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基本情況,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作出的審計評價,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審計機關依法采取的措施,審計機關提出的改進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議和本級人民政府要求報告的其他情況。還有第十八條規定的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的審計情況。
常規性審計報告有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和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分。前者的內容,包括“對審計事項的審計評價,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提出的處理、處罰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單位的意見,改進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見“四部分(新條例第四十條)。后者的內容,按《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審計署6號令)規定,包括審計依據、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及其會計責任、審計實施情況、審計評價、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事實和定性、處理、處罰意見和依據、改進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核算管理的意見和建議等七個方面。
根據新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審計結果報告的內容包括實施審計后的審計處理處罰、審計移送、審計決定的執行以及審計整改等結果情況,帶有全面性。常規性審計報告按審計程序規定。是階段性情況報告,不包括審計處理、處罰結果和移送、整改等最終結果情況,更不是“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結果的報告(地方審計機關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審計結果報告除外)。
(三)作用和意義不同
審計結果報告是審計機關向政府層面或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的情況,是匯報和反映情況以及提出工作建議等,有提供政府或上一級審計機關制定、完善相關政策的作用,具有宏觀決策性。常規性審計報告是反映審計實施情況和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定性和處理、處罰,主要是體現審計機關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的情況和結果,是從微觀方面維護國家利益和市場經濟秩序。
二、對新條例第十九條有關修訂的兩點認識
(一)對資產、資本、股本的認識
資產、資本、股本在經濟學、會計學和法學上的含義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會計學中的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企業會計準則);經濟學的資產,是指以某種形態或方式體現的財產。會計學按資產的流動性,將以實物形態出現的原材料、輔助材料等定義為流動資產,將房屋和機器設備等定義為固定資產,將不具實物形態、可辨認的非貨幣資產定義為無形資產,其實就是將經濟學的資產概念,轉化為滿足會計核算和則務管理需要的一種形式。
資本:詞典的解釋是投入生產經營(投資)的本錢,經濟學解釋為“人格化的資產”。法學的解釋是以權益形態體現的財產權利,在公司法中就體現為股東權益。投入一定資本,形成一定股權,也才有了股東地位,這是將經濟權益法律化。資本又有注冊資本(法定資本)、實收資本、資本額等概念,經濟和法律含義不同。
股本:每股股份的出資資本。1993年第一部《公司法》提出“股本總額”的概念(第七十八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另外,股本與股份有區別。
國有資本:公司法(1993年版、1999年修正版)將其表述為“國有資產所有權”;同時期有的文件將其表述為“國有資產占有額”;1996年1月,國務院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92號)出現了“國有資本”的概念(《解讀》說2008年才出現,有誤),但未明確解釋;2006年頒布的《審計法》(第二十一條)和2008年出臺的《企業國有資產法》已經使用“國有資本”的概念,這是為了與市場經濟發展相一致,新條例的修訂也自然要與此一致,才準確和規范。
“資產”、“資本”、“股本”的稱謂。體現了市場經濟的特點形式、內容和規律,第十九條修訂的意義就在于此。從此也可看出,條例的修訂是十分嚴謹、嚴肅的,是有特別含義和意義的。
(二)如何認識和理解“擁有實際控
制權”
第十九條講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包括“國有資本占企業、金融機構資本(股本)總額的比例在50%以下,但國有資本投資主體擁有實際控制權的。”
控股有絕對控股――出資額或擁有的股份占股本總額50%以上,第十九條(一)講的就是絕對控股;還有相對控股――出資額或擁有的股份占股本總額50%以下,第十九條(二)講的就是相對控股,但擁有實際控制權。
第二十條講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屬于“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
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講的擁有實際控制權,都是為了與第四條的“依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監督的其他單位”的規定相吻合。也即國有資本雖然相對控股。但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屬于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屬于“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也就都屬于審計監督范圍。
認識這一點很重要,屬于審計管轄范圍的,才能實施審計監督。也才能處理、處罰。這也是第二十條將原條例規定的對與國家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的規定,修改為“對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的原因。不屬于審計管轄范圍的,只能對相關事項延伸審計調查。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對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也屬于這類性質。“相關審計報告”是指審計法第三十條明確的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審計報告。
另外。審計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審計機關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新條例第二十四條進一步明確為“不能根據財政、財務隸屬關系確定審計范圍的,根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新條例第十九條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進行解釋,意圖和作用就在于此。
“投資主體擁有實際控制權”應比照公司法“控股股東”的定義:“出資額或持有股份的比例雖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新
現實生活中,還存在出資額或持有的股份比例不足50%,但股份額最大,如4:3:3,國有資本占4,雖未絕對控股,但有話語權的情況。審計實踐中,應從相關法律關系、經濟關系、行政關系等角度,以及國有資本投資主體是否具有人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控制或管理權等方面進行分析。正確識別是否屬于“擁有實際控制權”,以便正確行使審計監督權。
三、新條例為何分別對違反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的行為規定不同的處理處罰措施和不同的救濟途徑
新條例第三條和第四條分別對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的含義、審計監督內容進行了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對財政監督的內容做了明確規定,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分別明確對違反財政收支和違反財務收支應采取的處理、處罰措施,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分別規定了被審計單位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審計決定不服的救濟途徑。
新條例分別對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違紀、違規行為規定不同的處理、處罰措施,并分別規定其不同的救濟途徑,是因為:
(一)行為主體性質不同
“財政收支與財務收支的主要區別。在于它們所依托的主體不同。財政收支是從國家的角度,對其以資金形態分配社會產品所作的理論概括;財務收支是從單位的角度,對反映其經濟活動的資金運動所作的理論概括。”(《解讀》)財政收支的行為主體是政府及相關部門,財務收支的行為主體是國有金融機構、企事業組織及依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監督的其他單位。一個是政權組織,一個是社會經濟組織。
(二)履行的職責不同
政府及相關部門從政治角度講,屬上層建筑,履行的職責是國家財政預算收支、預算執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等的核算、使用和管理。國有金融機構、企事業組織及依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監督的其他單位屬于社會經濟組織。他們的職責是在遵紀守法的前提下,在其經營活動和會計核算中,保證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
(三)核算內容不同
政府及相關部門。如財政、稅務、國庫等部門,是按照其職責核算納入預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其他財政資金。國有金融機構、企事業組織以及依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監督的其他單位,主要是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其經濟活動中取得的收入、發生的支出,以及資產、負債和損益進行會計核算。
(四)對社會的影響程度不同
財政收入是發展國民經濟的主要經濟來源,也是國家經濟實力的體現,其核算、使用和管理,直接影響國家政權建設和經濟建設。處于社會微觀經濟形態中的各種經濟組織,其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好壞,對社會的影響程度是有限的。雖然國有金融機構、國有大中型企業等掌握了一定的國家資源,但國家能夠通過各種政策調控措施,對其進行監督和控制,強化其核算管理行為,降低其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
以上因素表明審計監督的對象、內容和范圍不同,根據行為主體的性質、職責以及對經濟社會的影響范圍、后果、程度等,對其處理處罰采取的措施也就不同,相應的救濟途徑也不同。審計法對此做了相關規定,新條例又對它進一步明確和補充。特別是救濟途徑,因為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處理、處罰措施不同。規定對財政收支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政府裁決,對財務收支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這種關于行政相對人救濟途徑的制度設計,在其他法律中還沒有先例。”(《解讀》)應該說,這是由我國政治經濟制度決定的,也可以理解為具有中國特色。
四、新條例未明確的幾個事項
(一)未明確審計組審計報告的形成程序和時限
第五章審計程序中,第三十八條是講取證材料的確認(簽名、蓋章),第三十九條是講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前應當書面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第四十條是明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形成程序。根據審計實踐,第三十九條前還應該有個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的形成程序和時限。同時也未明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形成的時限。
(二)未明確專項審計調查通知書的送達時限
審計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了審計機關有權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新條例第二十三條將特定事項明確為“對預算管理或者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審計法第三十八條和新條例第三十五條都明確規定了實施審計前
3日,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但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和新條例的規定,對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應該在什么時候或期限內送達專項審計調查通知書。新條例未明確。審計署2001年8月的3號令《審計機關專項審計調查準則》,也只說了“審計機關進行審計調查,應當在實施調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專項審計調查通知書。”何時送達,未明確。
(三)未明確有關審計業務文書名稱
1 第三十三條講審計機關可以就有關事項向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有關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結果,這里就有個“通報”、“公布”的形式和公文名稱問題。新條例未明確。
2 第三十三條還講到,擬向社會公布對上市公司的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結果的,應當在5日前將擬公布的內容告知上市公司;第三十四條講,對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國有企業、金融機構,審計機關應當在7日內告知他們。這里也有個“告知”的形式和公文名稱問題,新條例未明確。
3 第三十七條講審計方法、收集資料等事項,其中第(四)項“記錄審計實施過程和查證結果。”未直接明確為審計工作底稿。
4 第四十條講,要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以及相關審計事項進行復核、審理,也講了有關移送問題,但未明確是否需要出具復核、審理文書,自然也未明確復核、審理文書名稱;同時,也未明確移送公文名稱。
5 第四十二條講審計決定需要由關主管機關、單位協助執行的,審計機關應當書面提請協助執行,但未明確這個“書面”公文的名稱。
6 第四十四條講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對象出示專項調查的書面通知,沒有直接明確為“專項審計調查通知書”。
7 第五十條規定了被審計單位有相關聽證權利,也規定了審計機關耍履行告知義務,由于規定“在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處罰決定前”告知,不存在在審計決定中告知的情況,那么,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應以何種形式、何種公文告知,未明確。
8 第五十四條講對被審計單位不執行審計決定的,要責令限期執行,以何種方式責令,未明確。
初步梳理,新條例未明確的事項大致有上述幾種情況,但不明確相關公文(名稱)或不明確有關事項,也有其中的道理。綜合學習了有關資料。結合審計實踐進行分析和思考后,原因大致如下。
一是有的事項難以明確或不應明確。審計實踐表明。因審計項目的大小、審計事項的難易程度不同,不同項目的審計決定執行期限也應不同,對這類問題,難以或者不應做硬性規定。(《解讀》)這樣,也就可以理解新條例不規定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形成的時限了。
二是不需要明確。按常規辦理。比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書面提請協助執行審計決定、聽證告知等事項,因這類事項發生情況少(公文使用頻率低),且辦理這類事項可以按照行政機關公文管理規定,使用日常的有關公文(名稱)就可以解決。也就不需要再明確了。
三是有的事項不宜在條例中明確。對某些事項不作出明確規定,就是考慮重要性程度,其次是基于社會經濟條件、環境的復雜性,有的事項在條例中不明確還好些,再次是以國務院令的形式規定既無必要,也不太合適,由審計機關根據實際(或變化了的)情況具體處理,可能更符合實際工作需要。比如,新條例第四十二條將執行審計決定的期限和要求交給審計機關而不在條例中做硬性規定;第五十四條取消原條例(第四十四條)關于執行和檢查審計決定的時限要求等。都有這個意思。
四是增加審計機關處理有關事項的靈活性。新條例不明確有關公文名稱,主要是為以后公文形式的調整,或者進一步修訂和完善條例留下必要的空間,同時也與第四十六條“審計機關的審計文書種類、內容和格式,由審計署規定。”相銜接、相吻合。
五是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條例就不需要重復。比如第二十八條,因審計法第三十一條對提供資料的內容已有具體規定。條例修訂時就刪去了原條例第二款。因審計法第四十條對違反預算和違反國家規定的其他財政收支的行為,已明確規定了處理措施,修訂后的第四十八條即將原第五十二條重復規定的處理措施刪去,只用一句結論性、規范性的語句表述。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審計機關應當在審計決定中告知被審計單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因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對有關事項都有明確規定,條例就不需要、也無必要再重復。只需要按相關規定辦理就行了。審計機關可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自身工作性質、特點和要求,制定具體的相關制度或辦法。如審計署1號令中的《審計聽證規定》、《審計復議規定》等。
不明確或不直接明確相關公文名稱,不規定或不明確規定、或授權規定某些事項,既符合實際,還能提高審計工作效率,也能更好地取得審計監督效果,這是符合科學發展觀的。
但對有的應該明確、也不難明確的事項,個人認為,明確還是必要的。如明確審計組審計報告的形成程序和明確專項審計調查通知書的送達時限,應該是必要的。只有明確了。審計程序才更清晰、更完善,審計行為也才更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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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期兩周的審計實習結束了,在這段時間里,我學到了很多東西,也認識到了自己的不足感覺受益非淺,以下是我在實習期間對工作的總結以及一些自己的心得體會。
首先,我想談一下實習的意義對學生而言,實習可以使每一個學生有更多的機會嘗試不同的工作,扮演不同的社會角色,逐步完成職業化角色的轉化,發現自己真實的潛力和興趣,以奠定良好的事業基礎,也為自我成長豐富了閱歷,促進整個社會人才資源的優化配置。作為一名學生,我想學習的目的不在于通過結業考試,而是為了獲取知識,獲取工作技能,換句話說,在學校學習是為了能夠適應社會的需要,通過學習保證能夠完成將來的工作,為社會作出貢獻。然而步出象牙塔步入社會是有很大落差的,能夠以進入公司實習來作為緩沖,對我而言是一件幸事,通過實習工作了解到工作的實際需要,使得學習的目的性更明確,得到的效果也相應的更好。
其次,我介紹一下我們實習的內容。
1、審計方法的運用;其主要目的是通過實驗,掌握審閱法、調節法、審計抽樣方法的應用。
2、內部控制的測試與評價;其主要目的是通過實驗,掌握內部控制的測試、評審。
3、審計重要性、審計風險分析;其主要目的是通過實驗,掌握審計重要性、審計風險應用。
4、綜合案例分析;其主要目的是通過實驗,提高綜合案例審查分析能力。
5、審計報告;其主要目的是通過實驗,提高編寫審計工作報告能力。
在實訓的第一天里,在老師的帶領和指導下,我們著手做實訓的第一個內容,審計方法的運用,這一內容有3個實驗。通過本實驗的學習,掌握審計工作的各種分類標準和各種審計類型的內容,掌握各種審計常用方法的種類、優缺點、適應范圍;更好的運用各種方法的運用。在這個實驗中我遇到了一些問題,如對商標進行審閱,在判斷存在的問題時,由于對會計知識掌握得不是很牢固,淡忘了業務中該進的科目,此時我只能請教同學,向同學們解決我遇到的問題。在其他幾個實驗中讓我感覺最深刻的是審計工作和會計工作都是一樣的需要我們的細心,還有就是團結合作的精神,審計工作分工細,一個人難以獨立完成。審計報告的實驗,讓我了解審計報告的意義和種類,基本上掌握了判斷審計報告的種類和審計報告的編寫能力。
每做一次實訓,感覺自己的收獲總會不少。做實訓是為了讓我們對平時學習的理論知識與實際操作相結合,在理論和實訓教學基礎上進一步鞏固已學基本理論及應用知識并加以綜合提高,學會將知識應用于實際的方法,提高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在實訓的過程中,我深深感覺到自身所學知識的有限。有些題目書本上沒有提及,所以我就沒有去研究過,做的時候突然間覺得自己真的有點無知,雖所現在去看依然可以解決問題,但還是浪費了許多時間,這一點是我必須在以后的學習中加以改進的地方,同時也要督促自己在學習的過程中不斷的完善自我。
再次,我要總結一下自己在實習期間的體會。
1、自主學習。工作后不再像在學校里學習那樣,有老師,有作業,有考試,而是一切要自己主動去學去做。只要你想學習,學習的機會還是很多的,老員工們從不吝惜自己的經驗來指導你工作,讓你少走彎路;集團公司、公司內部有各種各樣的培訓來提高自己,你所要作的只是甄別哪些是你需要了解的,哪些是你感興趣的。
2、積極進取的工作態度。在工作中,你不只為公司創造了效益,同時也提高了自己,象我這樣沒有工作經驗的新人,更需要通過多做事情來積累經驗。特別是現在實習工作并不象正式員工那樣有明確的工作范圍,如果工作態度不夠積極就可能沒有事情做,所以平時就更需要主動爭取多做事,這樣才能多積累多提高。
3、團隊精神。工作往往不是一個人的事情,是一個團隊在完成一個項目,在工作的過程中如何去保持和團隊中其他同事的交流和溝通也是相當重要的。一位資深人力資源專家曾對團隊精神的能力要求有這樣的觀點:要有與別人溝通、交流的能力以及與人合作的能力。合理的分工可以使大家在工作中各盡所長,團結合作,配合默契,共赴成功。個人要想成功及獲得好的業績,必須牢記一個規則:我們永遠不能將個人利益凌駕于團隊利益之上,在團隊工作中,會出現在自己的協助下同時也從中受益的情況,反過來看,自己本身受益其中,這是保證自己成功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最后,我至少還有以下問題需要解決。
1、缺乏工作經驗。因為自己缺乏經驗,很多問題而不能分清主次,還有些培訓或是學習不能找到重點,隨著實習工作的進行,我想我會逐漸積累經驗的。
2、工作態度仍不夠積極。在工作中僅僅能夠完成布置的工作,在沒有工作任務時雖能主動要求布置工作,但若沒有工作做時可能就會松懈,不能做到主動學習,這主要還是因為懶惰在作怪,在今后我要努力克服惰性,沒有工作任務時主動要求布置工作,沒有布置工作時作到自主學習。
3、工作時仍需追求完美。在工作中,不允許絲毫的馬虎,嚴謹認真是時刻要牢記的。
4、學術上不夠鉆研。這是由工作性質決定的,也是我自己選擇的,因為在我看來,只有被市場認可的技術才有價值,同時我也認為自己更適合做與人溝通的工作。但我畢竟是碩士研究生,需要作一些技術的研究工作,這就需要我個人多關注科研的最新進展,同時,這也對我的工作有促進作用。李廣成總裁,也是我的導師,在百忙之中都會抽出時間作研究工作并指導我的學習,我的時間比他充裕的多,也應該可以多關注科研技術的進展。
實習工作的總結,總結是為了尋找差距、修訂目標,是為了今后更好的提高。通過不斷的總結,不斷的提高,我有信心在未來的工作中更好的完成任務。
實習鑒定表個人自我鑒定(二)
通過這次的實習,我對個人金融業務有了更為詳盡而深刻的了解,也是對這幾年大學里所學知識的鞏固與運用。從這次實習中,我體會到了實際的工作與書本上的知識是有一定距離的,并且需要進一步的再學習。雖然這次實習的業務多集中于比較簡單的個人金融業務,但是,這幫助我更深層次地理解銀行個人金融業務的流程提供了極大的幫助,使我在銀行的基礎業務方面,不在局限于書本,而是有了一個比較全面的了解。針對銀行職員這個職位的特點,具體到挫折時,不妨從調整心態來舒解壓力,遇到挫折時應進行冷靜分析,從客觀、主觀、等方面,找出受挫的原因,采取有效的補救措施。樹立一個辯證的挫折觀,經常保持自信和樂觀的態度,要認識到正是挫折和教訓才使我們變得聰明和成熟,正是失敗本身才最終造就了成功。學會自我寬慰,能容忍挫折,要心懷坦蕩,情緒樂觀,發奮圖強。善于化壓力為動力,改變內心的壓抑狀態,以求身心的輕松,重新爭取成功,從而讓目光面向未來。
我在實習的過程中,既有收獲的喜悅,也有一些遺憾。也許是實習日子短關系,對銀行的有些工作的認識僅僅停留在表面,只是在看人做,聽人講如何做,未能夠親身感受、具體處理一些工作,所以未能領會其精髓。但是通過實習,加深了我對銀行基本知識的理解,豐富了我的實際管理知識,使我對日常銀行工作有了一定的感性和理性認識。認識到要做好日常銀行工作,既要注重管理理論知識的學習,更重要的是要把實踐與理論兩者緊密相結合。
通過實習的4個多月里,我深感自己的不足,我會在以后的工作學習中更加努力,取長補短,需心求教。相信自己會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得心應手,表現更加出色!不管是在什么地方任職,都會努力!
實習鑒定表個人自我鑒定(三)
今年開始,我在某工程公司附屬單位AB公司進行了工商管理實習工作。在實習中,我在公司指導老師的熱心指導下,積極參與公司日常管理相關工作,注意把書本上學到的工商管理理論知識對照實際工作,用理論知識加深對實際工作的認識,用實踐驗證所學的工商管理理論,探求日常管理工作的本質與規律。簡短的實習生活,既緊張,又新奇,收獲也很多。通過實習,使我對日常管理工作有了深層次的感性和理性的認識。
關鍵詞:企業 效益審計 經驗探討
最近幾年來,隨著國家經濟形勢的飛速發展,經濟效益審計越來越受到關注,在西方發達國家,經濟效益審計早已成為西方國家審計的主流,但在我國,目前還處于初級發展階段。2006年6月1日生效的新修訂后的《審計法》增加了一條, 作為第二十五條:“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 進行審計監督。”這一條從法律上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標志著經濟效益審計開始進入我國審計的主流。本人在某企業內部審計部門工作多年,對如何在企業內部開展好經濟效益審計有以下幾點看法,在此愿提出來與各位同仁共同探討、學習。
一、我國企業開展經濟效益審計面臨的困境
早在19世紀的英國,內部審計就已誕生, 但經濟效益審計直到20世紀40年代才發展起來。當時資本主義經濟經過200多年的自由競爭階段,財務上形成了一整套成熟有效的會計準則,在制度上大大減少了財務舞弊的可能性,相應地,財務審計方面的工作自然急劇萎縮,再加上50年代開始全球統一市場的逐漸形成,資本主義制度下企業的競爭日益激烈,促使企業不得不重視內部經濟管理以提高效益,使內部經濟效益審計得到迅速發展,逐漸形成了今天的局面。
但在我國,由于我國改革開放的時間并不長,只有不到30年時間,內部審計發展的歷史就更短了,直到1985年8月,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要求縣級以上政府部門和大中型企業組織應當建立內部審計制度,設立內部審計機構。80年代中后期至今,我國相當大一部分企業仍然是國有企業,企業財務經歷了一個逐漸規范的漫長時期,因此內部審計的重點一直放在規范財務、防止違法亂紀行為上,簡而言之,審計的重點在是否真實、合法上,而經濟效益審計是審計機構對單位經濟業務的效益性進行審查與分析,它按照一定的標準評價單位的經濟效益和有關方面的經濟責任,有針對性地提出措施和建議,促使被審計單位改善管理,提高效益。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現代企業制度的推行,企業的審計目標逐漸由評價財務報表的真實合法性轉向評價經濟活動的效益效率性,從而要求企業內部審計部門突破傳統的審計模式向經濟效益審計的方向過渡,但由于企業內部審計人員知識結構上的缺陷,以及長期從事財務審計帶來的思維慣性,同時,受企業內部環境條件的局限,內部審計人員后續教育不被重視,缺乏類似政府審計部門接受的正規業務培訓,以上種種原因,使得我國企業內部進行效益審計還處于摸索階段,實踐中存在不少問題。
從編制上看,我國企業的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也不合理。西方國家企業的內部審計機構設置合理,隸屬于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對其他任何部門均不負責,獨立性很強。而我國企業的內審機構表面上也是對董事會負責,實質上受經理機構及其他部門的制約和影響,獨立性差,甚至財務部門的負責人可以兼任內審部門的領導,審計部門的具體業務也往往是臨時指定,在我國一些企業內部,甚至戲稱審計部門為“有關部門”。
二、經濟效益審計的指標探討
目前理論界普遍認為經濟效益包括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因此,經濟效益審計就是對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進行的審計。經濟性是指獲得一定數量和質量的產出所消耗的資源最少,表示投入成本的最小化程度;是在產出一定的情況下,不同投入成本的比較,反映投入成本的變化方向和程度以及經濟資源的節約和利用程度。效率性是指在既定的投入水平下使產出水平最大化或在既定的產出水平下使投入水平最小化,是提供的商品、勞務或其他成果與其耗費的資源之間的關系,是投入產出之比。嚴格來講,效率形式投入量變動與產出量變動之比,綜合反映了投入轉化為產出的效率,綜合反映了經營活動合理、有效的程度。效果性是在投入水平既定的前提下,產出水平是否達到預期的結果,反映了企業的項目、計劃或其他經濟活動的實際結果與預期結果之間的關系,在投入保持不變的前提下,產出與產出的比較反映產出達到預期目標的程度。
我國企業普遍重視效果性指標,例如產值增長率、銷售增長率都是反映效果性的指標,幾乎每個單位年終總結都會提到,但從本人在企業內審部門長期工作的經驗來看,效率性指標容易被忽視。效率性指標用的比較多的是流動比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代表企業以流動資產償還流動負債的綜合能力,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流動比率越低,則意味著企業短期償債能力不強,但如果比率過高,說明企業短期資金的利用效率較差。一般經驗認為,流動比率在2:1比較適當。近幾年來,企業界越來越傾向于用現金流動負債比率指標代替流動比率指標。現金流動負債比率=經營現金凈流量/流動負債,比起流動比率,這一指標更能反映出企業的短期償債能力。速動比率代表企業以速動資產償還流動負債的綜合能力,速動比率通常以(流動資產一存貨)÷流動負債表示,速動資產是指從流動資產中扣除變現速度最慢的存貨等資產后,可以直接用于償還流動負債的那部分流動資產。由此可見,速動比率更能表現一個企業的即期償債能力。一般經驗認為,速動比率在1:1比較適當。我國經濟近十年來已經進入了過剩經濟,企業之間的競爭不僅僅體現在效益上,也體現在效率上,每年都有一些效益良好的企業由于資金周轉問題而陷入困境。海爾集團總裁張瑞敏曾經形象地說:“以前的競爭是大魚吃小魚,現在的競爭是快魚吃慢魚”。所以,這幾個效率性指標應該引起企業重視。
三、經濟效益審計的難點探討
經濟效益審計的難度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上:
首先,與財務審計的審計報告相比,經濟效益審計的審計報告偏重于合理性,而財務審計的審計報告偏重于合法性。一般來說,合理性比合法性更難以把握,尤其是在當前我國財務制度還有待完善的階段,合理性就更難以掌握。而且,從實際工作中來看,從事經濟效益審計的審計人員要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才能指出是否合理的原因。例如,本人曾經對本單位下屬的建筑單位進行過經濟效益審計,暗盈或暗虧問題是很多單位審計人員審核帳目時都會遇到的,帳面上已經明確反映的損益結果不一定完全符合事實,需要審計人員進行調整。在建筑企業內,暗盈通常是少盤存未完工程成本;多結轉材料成本;多攤銷資產性待攤費用;多計提固定資產折舊、預提費用以及福利費等基金性費用等;或是收人或收益未人帳,以及當期應實現而未實現,有充分依據并能定量計算,可在后期或末期滯后實現的調概索賠收人等。暗虧一般是多計收入少列成本,表現在未完工程超前計價;虛盤未完工程成本、壞帳損失和待處理財產損失掛帳;少轉材料成本;以及少提或少攤有關費用等;或者應提未提、應攤末攤有關費用,以及分包工程成本滯后清算等。能否準確調整帳目,對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是極大的考驗。
關鍵詞:高管薪酬 高管權利 內部控制
作者簡介:
魏 娟(1989-),女,湖北荊州人,武漢科技大學管理學院碩士研究生
一、引言
2006年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出臺了《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要求上市公司自愿出具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和內部控制審計師鑒證報告。2010年財政部等五部委聯合《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要求至2012年1月1日起所有上市公司必須披露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和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然而,內部控制并非像人們期望的那樣規范。雖然內部控制的自評報告和審計鑒證報告比例有所上升,企業完善了內部治理機制(如2010年96.1%的上司公司設立了內部控制審計委員會,比2009年提升11.59%,比2008年提升了26.25%),但上市公司違規被處罰的比例卻沒有顯著變化(深圳迪博企業風險管理技術有限公司,2011)。楊有紅、汪薇(2008)對2006年滬市內部控制信息披露進行分析,發現內部控制信息自愿性披露不足。Altamuro和Beatty(2010)、Kam,et.al(2008)和Ashbaugh-skaife,et.al(2008)研究表明,內部控制可以提高會計質量。提高內部控制質量,合理保證經營管理合法合規、資產安全、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完整,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依舊非常重要,是內部控制規范的長期目標。
二、文獻綜述
(一)國外文獻 內部控制的研究最早始于國外,研究主要分為以下方面:審計視角的內部控制,主要包括內部控制的本質、內部控制要素、內部控制有效性及其評價和內部審計。Bronson,et.al(2006)發現公司規模越大、設立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開會次數多、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越高,公司越有可能自愿披露內部控制報告。基于委托理論的內部控制,主要包括成本問題(問題和盈余管理)和公司治理結構與內部控制的關系。Ranjini等(2010)實證研究發現,基于業績的薪酬制度、董事會強度等與內部控制質量呈顯著負相關,即CEO和CFO報酬中對證券價格敏感的長期激勵計劃越少、董事會監管力度越強,則內部控制的質量就越高。
(二)國內文獻 楊清香(2010)認為內部控制概念框架的邏輯起點是內部控制的本質屬性,內部控制包括內部控制的本質、對象、主體、目標、方法、規范和環境等要素。王竹泉等(2010)提出內部控制要素的新二元論——“內部控制+企業文化”。楊玉鳳(2010)設計了內部控制信息披露質量的評價指標體系,構建了內部控制信息披露指標。對內部控制有效性的評價。王海林(2009)建立了內部控制能力評價的IC-CMM模型。盧銳等(2011)以2007年至2008年上市公司數據為樣本,研究表明內部控制質量較高的公司,管理層薪酬與業績的敏感性較高,在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內部控制質量和薪酬業績的協同性較非國有更為顯著。近年來內部控制的研究以公司治理與公司管理為切入點的研究。分析高管激勵與內部控制質量的研究較少,現有研究偏向在高管薪酬為主的短期激勵對內部控制質量及信息披露的影響方面,而管理層任免、管理層權力等其他因素的實證研究還比較欠缺,也沒有取得一致結論(楊清香、周馳,2011)。在證監會的行業劃分中,無論是滬市還是深市,建筑業和房地產行業的內部控制整體水平都相對較高(深圳迪博企業風險管理技術有限公司,2009),在內部控制水平高的行業分析高管薪酬、高管權利對內部控制的影響更具有代表性。
本文基于2006年至2011年建筑業和房地產業A股上市公司年報數據探討高管薪酬、高管權利與內部控制質量的關系。本文借鑒程曉陵(2008)內部控制有效性指標來衡量內部控制質量高低,并進行適當修改。經營業績通常用股票回報或會計回報衡量,但股票回報易隨外在沖擊的影響而波動(sloan,1993),會計回報可以過濾這些外在噪音,因此采用會計回報指標衡量經營活動效率和效果。考慮到建筑業和房地產業資產規模大,本文用總資產凈利率(ROA)取代程曉陵(2008)選取的主營業務資產收益率(CROA),來衡量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企業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本文根據注冊會計師發表的審計意見判斷。如果注冊會計師對公司年報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則認為財務報告是可靠的,這也符合證監會要求上市公司出具年報審計意見的初衷。企業合理保證經營管理合法合規,可以參照企業本年是否因違規而被司法、證監會及交易所處罰來確定。Finkelsfein(1992)指出高管和自己配偶、子女持股數量越大,高管權力越大,因此,本文用高管持股比例衡量管理層權力的大小。
三、研究設計
(一)研究假設 委托理論是公司治理的傳統理論基礎。委托理論認為,作為委托人——股東的目標是股東利益最大化,而作為受托人——高管的目標是個人利益最大化。通過短期薪酬激勵與長期激勵相結合是使高管與股東利益趨同的有效手段(Hart,1995),與業績掛鉤的薪酬激勵,能使高管努力工作,實現漂亮的經營業績,這個結果與墨菲(Murphy,1985)、約斯考和羅斯等(Joscow,Rose,1993)所作研究的計量結果一致,證明了管理者薪酬和公司業績正相關(尹蓉,2001)。但另一方面,這又使高管層有盈余管理的動機,通過會計政策選擇,甚至違規違法使經營業績達到預期效果,最終降低了財務報告的可靠性。Healy(1985)發現,在存在上、下限的非線性獎金計劃中,經理人總會盡可能地采取各種措施以最大化預期紅利的現值。Healy,Kang and Palepu(1987)也得出了類似的結論。除此之外,Yeo,Tan,Ho和chen(2002)研究結果表明,收益并不總是隨著管理者持股比例增加而提高。當管理者持股比例較低時,持股比例與會計信息質量正相關,但當管理者持股比例較高時,二者呈負相關。Warfield(1995)提出,當管理層持股比例增加時降低了人成本,所以減少了經理人員操縱盈利數字的可能性。鑒于此,提出假設:
假設1a:高管層薪酬、高管權利與公司經營業績正相關;
假設1b:高管薪酬與公司財務報告可靠性負相關,而高管權利與公司財務報告可靠性正相關;
假設1c:高管薪酬、高管權利與公司是否遵循法律法規正相關
行業風險和管理重點不同,內部控制質量會出現差異。深圳迪博企業風險技術有限公司在《中國上市公司2009年內部控制白皮書》中,采用證監會的行業分類對不同行業的內部控制水平進行比較發現,無論是上交所還是深交所不同行業的內部控制水平不同,其中內部控制水平較高的行業主要是金融業、保險業、建筑業和房地產業。但是L.L. Eng,Y.T. Mak(2003)對新加坡158家上市公司的實證研究發現,內部控制自愿性披露與行業并沒有顯著關系。鑒于此,提出假設:
假設2:高管薪酬、高管權利與經營績效、財務報告可靠性和遵守法律法規的關系在建筑業和房地產業不同
(二)樣本選取與數據來源 本文的研究樣本由2006年1月1日以前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建筑業和房地產業A股上市公司組成。在此基礎上作以下剔除:(1)分析數據不完整的樣本公司;(2)在2006~2011年內被ST、*ST、SST的樣本公司,最后選定84家上市公司的504個觀測值。本文數據主要來自CSMAR(國泰安)數據庫、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與內部控制相關的數據通過上市公司的年報手工收集獲得。本文利用Excel2003和Eviews6.0完成計算和回歸分析過程。
(三)變量定義和模型建立 借鑒程曉陵的模型,根據本文內容建立下列模型:為了驗證高管薪酬和高管權利對經營業績的影響,建立如下模型:ROA=α0+α1*Wage+α2*Holding +α3*Size+α4*Lev+α5*SOE+α6*IND+ε (模型1)
由于財務報告可靠性是二值變量,為了驗證高管薪酬和高管權利對財務報告可靠性的影響,建立如下邏輯回歸模型:Rel=α0+α1*Wage+α2*Holding+ε(模型2)
由于公司對法律法規的遵循是二值變量,為了驗證高管薪酬和高管權利對法律法規遵循的影響,建立如下邏輯回歸模型:Leg=α0+α1*Wage+α2*Holding +ε(模型3)
其中,α0為截距項,α1、α2為相應解釋變量的系數,α3~α6為控制變量系數,ε為隨機項。本文研究變量包括高管激勵變量、內部控制質量變量和控制變量三個部分。本文用前三名高管薪酬對數衡量高管薪酬的高低,高管持股比例衡量高管權力的大小。內部控制質量指標參考程曉陵(2008)的內部控制有效性指標,并做適當修改。本文還設定了總資產、資產負債率、所有者類型和行業四個控制變量。具體的變量定義如表(1)所示。
四、實證檢驗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 總資產凈利潤率(ROA)平均為3.18%,樣本公司差異不十分大。注冊會計師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公司占樣本公司的98.33%,樣本公司的財務報告可靠性較高。遵循法律法規為二值變量,違法違規公司只有0.95%。總體而言,樣本公司的內部控制質量較高。高管薪酬對數平均為13.83,最大值為16.01,最小值為11.88,差異較小。高管權利的最大值為10358萬,最小值為0,差異相當大。總資產對數為22.06,資產規模總體較大。國有資產管理局控制的公司占樣本公司55%。具體見表(2)。另外,經檢驗,樣本解釋變量之間的相關系數均低于0.1,說明解釋變量之間不存在嚴重的多重共線性問題。White檢驗證明方程不存在異方差問題。
(二)回歸分析 關于高管薪酬、高管權利與內部控制質量關系的分析。回歸結果見表(3)。(1)高管薪酬和高管權利與經營績效的相關性。從表(3)模型1的回歸結果看,對經營績效影響顯著的有高管薪酬、高管權利、所有者類型。其中高管薪酬與經營績效存在正相關關系,與哈特(Hart,1995)、墨菲(Murphy,1985)、約斯考和羅斯等(Joscow,Rose,1993)所作研究的計量結果一致,說明提高高管薪酬確實有助于提高公司經營業績。高管權利與經營業績存在顯著的負相關關系,與假設1的結果相反,主要是由于我國高管持股比例低,有高管持股的公司相對較少,不足以激勵和約束高管行為。是否為國有資產管理局控制顯著影響經營業績,說明國家控股對建筑業和房地產業的發展具有顯著影響。對經營績效影響不顯著的有公司規模、經營杠桿及公司類型。回歸方程的F值是6.4157,在1%的顯著性水平下顯著,R2和調整的R2分別為0.08、0.07,高管薪酬和高管權利可以解釋內部控制質量高低的7%~8%。DW值為2.08,非常接近2,模型不存在序列自相關現象。(2)高管薪酬、高管權利與財務報告可靠性的相關性。Logistic回歸結果如表(3)中模型2欄。從回歸結果看,高管薪酬和高管權利與財務報告可靠性呈顯著的正相關關系。從系數分析,提高高管薪酬和給予高管更大的權利,有助于提高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但依舊存在其他因素影響財務報告可靠性。高管薪酬與財務報告可靠性的關系與假設1不符,提高高管薪酬將增加財務報告可靠性的主要原因可能是當高管薪酬較高時,往往與公司的經營目標是趨于一致的,并且隨著薪酬的滿足,高管會更加注重聲譽等外在激勵,操縱利潤的機會成本會增大,理性的高管會選擇客觀披露,提高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回歸方程的正確預測百分數為98.33%,方程的擬合效果較好。(3)公司遵循法律法規與高管薪酬和高管權利的關系。Logistic回歸結果如表(3)中模型3欄。從回歸結果看,高管薪酬和高管權利與法律法規遵循呈反相關關系,但結果并不顯著。高管薪酬和高管權利對法律法規遵循存在影響,但結果沒有人們預期的那么好。回歸方程的正確預測百分比達到0.9524%,說明方程對解釋高管薪酬和高管權利對遵循法律法規的影響的效果不太好。
為了驗證不同行業高管薪酬、高管業績與內部控制質量相關性存在差異,本文分別比較建筑業和房地產業的高管薪酬、高管權利與經營業績、財務報告可靠性和遵守法律法規的關系。回歸結果如表(4)。可以發現:在建筑業,高管薪酬和高管權利對經營業績具有顯著影響,高管薪酬與經營業績呈正相關,高管權利與經營業績呈負相關。房地產業只有高管薪酬對經營業績具有顯著正相關關系。從系數大小看,高管薪酬和高管權利對經營業績的影響在建筑業表現的較劇烈。不同行業高管薪酬、高管業績與經營業績的關系不同,與前文假設2相符。兩個回歸方程的F值分別為6.0526、3.5514,都通過了檢驗,回歸方程合理。(2)不同行業高管薪酬、高管權利與財務報告可靠性的相關性。本文分別對建筑業和房地產業的高管薪酬、高管權利與財務報告可靠性相關性做回歸分析,分析結果如表(5)所示。從表(5)可以看出,建筑業和房地產業高管薪酬和高管權利與財務報告質量都呈正相關,但是從系數上看,房地產業的變化更加劇烈,符合前文假設2。兩個邏輯回歸解釋能力超過了98%,說明模型對上述關系的擬合效果較好。不同行業高管薪酬、高管業績與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性。本文分別對建筑業和房地產業高管薪酬、高管權利和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性做兩次回歸分析,分析結果如表(6)所示。可以看出,建筑業和房地產業的高管薪酬與遵守法律法規分別呈正相關、負相關,高管薪酬提高對改善建筑業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有良好效果,但是在房地產行業會加重違紀違規的現象。兩個行業高管權利與行業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都呈負相關,但從系數上看,房地產行業的影響較為劇烈。說明不同行業高管薪酬、高管權利與遵守法律法規的關系不同,與前文假設2相符。兩個邏輯回歸的解釋能力都比較差,說明還有其他因素影響行業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不同行業高管薪酬與內部控制質量的分析結論符合本文假設,但與L.L. Eng,Y.T. Mak(2003)的研究結果不一致,進一步說明不同國家由于政策和經濟環境不同,實證研究的結論不同。
(三)穩健性檢驗 2010年在我國滬深兩市中A股76.86%的上市公司披露了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其中99.2%的上市公司認為自己的內部控制體系是有效的),41.57%的上市公司披露了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其中99.78%出具的是無保留意見)(中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數研究課題組)。這表明可以用是否出具內部控制審計鑒證報告作為內部控制質量的另一衡量標準,其中出具內部控制鑒證報告的公司取1,否則取0。(表7)回歸結果發現:公司規模和財務杠桿與內部控制質量關系變得顯著,但高管薪酬和高管權利的回歸系數、顯著性水平并未發生實質性的改變。
五、結論
本文基于2006年至2011年建筑業和房地產業年報數據討論高管薪酬、高管權利與內部控制質量的關系。實證檢驗發現,高管薪酬與經營業績,財務報告質量正相關,與法律法規的遵循呈負相關;高管權利與財務報告質量呈正相關,與經營業績、法律法規的遵循負相關。建筑業和房地產業高管薪酬、高管權利與內部控制質量的關系不同。研究表明,高管薪酬、高管權利與內部控制質量的各個指標之間的關系各有差異,不能靠單一的提高工資和持股比例達到提高公司內部控制質量的目標。而是高管薪酬、高管權利與經營業績、財務報告質量和遵循法律法規之間此增彼漲的一種調和。此外,本文研究發現,基于中國樣本分析的結果與國外相關研究的結果不一致。由于高管數據披露的不充分,本文使用的上司公司年報中披露的“金額最高的前三名高級管理人員年度報酬總額的平均數”作為高管薪酬的替代變量,而未能對高管薪酬契約的構成詳細劃分,這也是未來有待進一步研究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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