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行政單位財務收支審計報告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一、審計執法主體的銜接
法律由誰來執行,在法律實施過程中居于重要地位,確立執法主體及其權限是設定執法權的關鍵所在。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出,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行政執法機關應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執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審計機關在財政違法行為處罰中的主體地位和權限,但審計機關仍要注意執法主體的法律授權。比如,《條例》基本取消了對行政事業單位的罰款處罰,但《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了對私設會計賬簿,偽造、變造會計憑證等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3000元或5000元以上5萬元或10萬元以下的罰款。《條例》基于公共財政體制的建立,則無此規定。對于此類違法行為,《會計法》賦予了財政機關的執法主體地位,審計機關能否直接作出處罰決定?回顧審計執法的,由于初期法律體系的不完善,出于對審計執法效率的考慮,一些地方審計機關在發現一些違法違紀時,有時會依據相關的財經法規直接處罰,而沒有考慮審計執法主體資格的獲得。這一點在新《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前關于稅款處罰的爭執中集中得到了說明。
行政主體合法是行政合法的首要,行政職權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資格及其權能,因而行政職權必須基于法律的授予。再以審計為例,《商業銀行法》第八章中多處規定,對金融違法行為由人民銀行予以處罰。審計機關直接依據《商業銀行法》規定的罰款種類和幅度進行處罰,就是越權行為。在新形勢下,審計機關必須加強執法意識,在審計職權范圍內行使審計權力。《審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賦予了審計機關公告、移送處理、檢查審計意見落實情況的執法主體資格,《條例》第三十條就體現了這一精神。
二、審計處罰的法律適用
如何正確適用各種不同的法律規范,維護法制的協調統一是提高審計質量的關鍵。在法律規范發生沖突時,《立法法》規定了正確適用法律規范的適用規則。比如,“同位價的法律規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權限范圍內實施”。但有時同位價的法律也會有不一致之處,比如同是國務院頒布的條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拒絕、妨礙檢查的,可給予5萬元的罰款,但《條例》第二十一條對此類行為卻沒有賦予罰款權,那么針對這一行為,能否罰款?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的適用規則,根據立法環境的變化和立法精神,就不應處以罰款。這一規則同樣適用于《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該條規定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條例》卻無此規定,而只規定了處分權,這些不一致之處,在《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修訂過程中應該得到重視。
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是法律沖突時的又一適用規則。比如《行政處罰法》作為一般法,規定了違法行為的處罰時效是2年,而《稅收征收管理法》對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時效規定為5年。因此,對審計發現的稅收違法行為追訴時效就是5年。再如,《行政處罰法》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而《審計法》明確規定了審計程序,審計執法就不能適用簡易程序。由于《審計法》規定的各種時限過長,對一些緊急事項顯得有些繁瑣。針對無行政處罰,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的項目引入簡易程序值得考慮。
三、審計報告的法律銜接
審計報告及相關文書在現有法律法規體系內如何銜接也值得研究。比如,根據1999年中央兩辦關于責任審計的兩個暫行規定要求,審計機關對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違反財經法規的問題應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意見,向同級人民政府提交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由于文件規定與《審計法》并無沖突,因此,對同一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事項,審計機關既要依據《審計法》出具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又要向同級人民政府提交審計結果報告。審計署第6號令《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又以審計報告取代了審計意見書。
如何劃分幾種公文在內容和體式上的區別,也是一個實踐中難以把握的問題。依據《審計法》出具的審計意見書(或審計報告)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在內容加以改進,抄送有關部門完全可以作為責任界定的法律依據。更值得注意的是,審計項目如果與上級審計機關統一部署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項目相重合,那么,對同一個被審計單位,則要出具財務收支審計的審計意見書(或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又要出具領導干部任期(或離任)的審計意見書(或審計報告)、審計結果報告,其繁瑣更是降低了工作效率。因此,在規范性文件的制定過程中,也要注意和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
再如,在審計處罰過程中,審計機關以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代替了《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處罰告知程序。由于《行政處罰法》是一般法,《審計法》是特別法,這就涉及到新法優于舊法和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兩條適用規則不一致時如何解決的。總體上說,審計行為并不與立法精神相違背。但在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上,似有不完善之處。比如復議權利是在其后的審計決定中告知的,沒有處罰前告知。審計報告對違法問題的公告,是否是一種比警告更嚴厲的處理處罰?是否應事前告知?被公告人如何享有行政、司法救濟權?這些在審計體系構建過程中也應該得到重視。
四、與原有處罰規定的銜接
在《條例》實施過程中,如何做好與同時廢止的《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之間的銜接也十分重要。其中要特別注意的一個重要的法規適用原則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法律規范的溯及力是法律規范對它生效前所發生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法律規范只能對其生效后的單位和個人的行為起規范作用,不能要求人們遵守還沒有制定的法律規范。一個單位和個人違反財政法規,其對后果的預測是根據當時的法律規范作出的。如果允許法律規范具有溯及性,人們就無法知道自己的哪些行為將要受到懲罰,也就沒有了行動的自由,社會活動也就無法正常運轉。法不溯及既往,《立法法》第八十四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僅此還不夠,還要注意另一個重要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這是法律法規適用的慣例,比如《刑法》第十二條對此就有更加明確的規定。法不溯及既往和從舊兼從輕原則對于《條例》的正確實施十分重要。
在2005年審計工作中,審計機關查閱的一般是2004年或更早時期的賬目。從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出發,我們對2005年2月1日前發生的財政違法行為還不能完全放棄引用1987年《暫行規定》的相關條款。比如在對違法行為責任人的追究中,《條例》加大了處分的力度。如果《條例》關于對責任人處分的規定與《暫行規定》不一致,則只能是遵守“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依《暫行規定》或與《條例》相比中的較輕處分。再如罰款,《條例》基本沒有賦予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行政單位財政違法行為的罰款權,那么對于2005年2月1日前發生的財政違法行為,我們從“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出發,就不能再適用《暫行規定》的條款,也就不能對行政單位進行罰款處罰。這樣處罰才更符合當前公共財政體制的實際,符合《條例》的立法精神。
由于《條例》在這方面的規定沒有《刑法》明確,因此這兩條原則尤其值得我們在法律法規的過渡期中加以注意,以免在行政訴訟中敗訴。
五、面對法律沖突時的選擇
一、高校內部審計的定義
2004年教育部為規范高校財務管理與審計行為,了《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明確了在高校須設立內部審計機構。規定第四條明確“教育行政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實行內部審計制度,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審計人員,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第五條在第四條的基礎上對教育行政部門和單位進行了解釋“本規定所稱教育行政部門,是指縣級及縣級以上的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單位,是指高等學校及其他教育事業、企業單位。”根據此工作規定的要求,各大高校在擴大規模的同時,實行內部設計制度,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逐漸重視內部審計在高校發展中的作用。
我們可以這樣理解高校內部審計:高校內部審計是指高校內部審計機構的人員通過對高校財務管理及相關業務活動進行監督、對高校內部控制的合法性、適當性及有效性的審查,從而達到完善高校內控制度、發現和解決財務管理問題和實現高校快速發展的目標。
二、高校內部審計的范圍
根據教育部關于加強高校內部審計工作意見,高校需要提高對內部審計的重視,切實保證內設機構的獨立性,明?_內審的審計范圍,加強審計整改,落實責任追究,推進結果公開。
高校的內審范圍包括預算編制、預算執行過程及績效審計,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內控制度設計、單位層面及業務層面內控制度組織執行情況審計,評估風險,加強風險防控;三公經費、科研經費、基本建設及資產管理審計,關注重點領域,保證資金資產安全等。在以上基礎上還可以再擴大審計范圍,例如:經濟責任審計,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強化經濟責任審計報告運用;重大項目跟蹤審計,保證重大項目及時高效的完成;專項審計,根據需要,就高效發展中遇到的新問題、新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及時糾正處理。
全面的內部審計范圍能夠最大程度的發揮內審作用,準確評價高校財務管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為高校財務管理活動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三、高校內部審計對財務管理的促進作用
(一)審查預算編制與執行,提高預算科學性
高校預算是指以貨幣形式表現的總體計劃,是高校發展目標的直接反映,體現高校的發展方向。高校預算包括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兩部分。預算編制是指高校根據主管財政部門和教育部門或其他部門的要求,并分析結合近年預算編制及執行情況,充分考慮以前年度預算結余,經過“二上”“二下”,最終確定當年預算。
高校內部審計需要對高校整個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過程進行監督和審查,重點關注預算調整、追加與預算超支情況。審計應從預算編制為切入點,審查預算編制整體是否科學合理,方法是否有效,范圍是否全面,依據是否可靠,項目是否規范,有無重復遺漏,程序是否合法。預算執行情況,則可以從收入預算執行情況和支出預算執行情況兩方面入手,審查各項預算收入是否及時足額上繳非稅,實行統一管理核算,是否存在隱瞞收入或收入依據不足的情況;審查各項支出是否合理合法,專項資金是否專款專用,是否存在支出無預算或有預算無開支的情況,是否存在各項預算資金之間相互挪用等等情況。對調整預算和追加預算的情況要特別留意,分析其產生原因,關注其審批程序,著重其調整和追加的合理性。高校財務管理部門應根據審計結果有針對性的完善高校預算不足方面,提高預算的科學性。
(二)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提高風險控制能力
高校在運行過程中存在各種潛在風險,例如教學質量風險,教學質量不高,培養的畢業生無競爭力,就業困難;財務風險,資金使用效益不高,甚至于資金鏈斷裂;人力資源風險,人才流失,發展難以為繼等。為應對此類風險,應建立內控制度,并保障內控制度的落實,以達到控制風險,保證高校有效運行。
內部審計既是內部控制的一部分,又是監督內控制度建立及實施的有效手段。在審計過程中,要分析內控制度的設立是否符合本校發展的實際,又要關注已經設立的內控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實施。具體來說,審計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一是內部管理控制,審查各類事項是否有規定的流程,辦理該事項是否按流程辦理以及該流程是否合理等;二是內部會計控制,根據財經法規、相關會計準則及會計制度結合本校有關文件制度審查會計處理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違紀違規情況出現;三是內部資產控制,根據國有資產有關管理規定以及本校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審查國有資產管理是否符合規定,有無國有資產流失風險。在審計的指導下,尋找到內控的薄弱環節,加以改進,防范風險,提高風險控制能力。
(三)規范財務收支,防范財務風險
高校的特殊性要求高校需要保證收支兩條線,收支分離,不可混淆。但是就目前高校的收支管理上來看,收入存在著收費依據、收費標準不明確,票據使用不規范等問題,支出存在財務把關不嚴,票據審核不嚴謹,甚至存在套取財政資金等情況。從整個學校的發展來看,財務收支管理不規范是高校財務管理混亂的一個表象,從長遠上來說勢必會影響到高校的前進勢頭,不利于高校的發展壯大。
高校內部審計首先要明確高校收取的各項費用是否有依據,是否嚴格按照國家出臺的各種文件對各項應收費的項目進行收費,杜絕多收、亂收、少收等情況的出現,并關注高校收取的費用是否及時上繳財政。其次要明確支出的真實性、合理合法性,根據高校自行制定的報賬管理辦法審查各項費用的報銷是否真實合理,佐證材料是否完善,手續是否齊全,審批是否到位等。其中,審計需要重點關注三公經費的使用情況,督促完成三公經費逐年遞減的要求。
(四)規范管理科研經費,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
科研能力是衡量高校辦學水平的一個重要標志,科研課題經費也是高校收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隨著高校的發展,科研課題數量和?費總額也隨之增長,但是各大高校對于科研課題經費的管理卻仍舊停滯不前,導致科研課題經費使用效益不高,投入與產出不成正比,甚至出現了一些違規現象。
高校內部審計從科研經費內部控制、真實性、效益性三方面入手,致力于規范科研經費的管理使用。評審內部控制,指關注科研經費的使用是否建立了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經費支出、成本核算管理規定,是否有科研成果社會及經濟效益考評機制等;評審真實性,指科研經費支出是否真實合法,是否有套取資金的現象發生;評審效益性,主要分為兩大塊,一是科研經費使用效益,著重分析科研成本,二是科研成果所帶來的社會效益及科研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的經濟效益。根據審計結果,規范科研經費支出,合理運用科研成果,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
(五)加強資產管理,保證資產安全
高校資產種類繁多,不僅包括教職工及學生日常教學辦公所需資產,還包括實驗室建設購置儀器設備。而如今很多高校存在著國有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脫節的現象,國有資產管理軟件未能連通財務管理軟件,導致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與財務部門數據不相符的情況出現。這不僅反映出高校資產管理方面的欠缺,也是內控薄弱的表現。
【關鍵詞】 新會計制度 行政事業單位 財務管理
行政單位與事業單位統稱為行政事業單位,行政事業財務管理是指行政事業單位有關資金的籌集、分配、使用等財務活動所進行的計劃、組織、協調、控制等工作的總稱。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在行政事業單位發展過程中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隨著我國新會計制度的實行,我國發展步入了一個新的時期,為此,對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問題的探討與研究是保證行政事業單位財產安全的重要課題,它是促進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發展與國家預算收支計劃與行政事業單位穩步發展的重要推動力。
一、新會計制度下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簡介
行政事業單位在運行過程中擁有自己的目標,其中最主要的目標是通過貨幣等計量單位,對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收支與資金運轉以及經濟管理等活動進行客觀反映,并對行政事業單位經濟活動進行相關優化與管理。新會計制度下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涉及到諸多方面,例如:控制機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等。新會計制度下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需要行政事業單位以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為基礎,在加強財務管理的同時,對單位內部經濟管理與收支活動進行全面、客觀、系統的反映。因此,行政事業單位必須依法執行財務管理,有效發揮財務監督作用,提高信息系統執行效率,保證決策依據的科學性與真實性。
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現狀分析
新會計制度影響之下的我國行政事業單位正面臨著與世界經濟接軌的現實問題,為堅持我國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道路,行政事業單位進行創新型財務管理勢在必行,這也是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要求。隨著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公共財務管理制度與行政事業單位也正在不斷進行著改革與創新。我國行政事業單位正處于體制改革與財務制度發展時期,為了適應當前社會的需要,新會計制度下的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就成了單位發展過程中重要課題之一。但是,我國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所存在的諸多問題,嚴重阻礙了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的日常進行。
1、財務管理缺乏系統的、有效的控制
行政事業單位由國家為滿足社會共同需要而舉辦,行政事業單位一般沒有社會生產職能,主要從事各種非營利性的業務活動。行政事業單位完成工作任務和開展業務活動的資金需要由財政撥付,雖然有些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依法組織了一部分收入,但絕大多數行政事業單位自身基本沒有收入,或者自身組織的收入難以抵補支出耗費,因此需要國家財政撥付經費。國家是行政事業單位凈資產的終極所有者,但國家并不要求償還其提供的資產,也不要求分享經濟上的利益,而是將這些資產交給公共事業單位自行經營和管理。國家對其投資,但并不對其進行財務管理,造成投資的所有者缺位。由于不是單位自身營利所得資金,因此行政事業單位容易忽視對財務的管理,導致資源缺乏有效的控制和監督。
2、預算與控制管理能力缺失,預算缺乏剛性
財務預算在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中占據著極大的比重,這是由行政事業單位獲取資金途徑的性質所決定的。盡管如此,行政事業單位對日常財務管理的力度與方法都存在著一定缺陷,財務預算與預算資金控制不足以及財務預算編制的匱乏,直接導致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編制缺乏科學性與合理性。預算執行中追加調整的項目仍然較多,管理的彈性較大,財務預算與財務管理對自己的約束力不夠,又會導致資金在實際運用中產生管理混亂,甚至出現資金超出預算、專項資金被挪用等現象。
3、國有資產管理基礎工作薄弱,資產使用效率低下
由于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使用缺乏評價與監督,存量資產與預算管理脫節,有些單位盲目求全、求新,購置了許多不常使用的設備,資產閑置與資產短缺并存,資產總體運營質量和效率低下;有些部門的職責劃分不規范,資產的所有權、使用權以及處置權脫節,要進行跨單位、跨部門的調配很困難,造成產權虛置、管理缺位;資產維護與保管流于形式,致使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流失嚴重。
4、資金管理松懈,專項資金缺乏有效的制約
行政事業單位資金管理存在不嚴謹現象:一是行政事業單位普遍存在資金浪費現象。單位內部對資金管理的松懈,直接導致了超支浪費現象的頻生。二是專項經費存在于各級財政資金預算之中,范圍十分模糊,難以確定。同時,在專項資金分配過程中缺乏有效監督,導致專項資金分配十分隨意,為挪用資金提供了一定條件。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用專項資金彌補基本支出的現象屢有發生。專項資金缺乏相應管理,導致專項資金無法做到專款專用,不利于行政事業單位健康發展。
5、財政監督意識薄弱,監督手段單一
雖然中央政府和公眾輿論一直在強調財政監督的重要性及加強財政監督的迫切性,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很多行政事業單位監督檢查僅僅停留在文件上和某些流于形式的宣傳上,并沒有深入到日常工作當中。我國大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對財政監督采取事前監督、事后檢查的方法,唯獨對于事中缺乏有效監督,日常檢查雖然有規定,但往往流于形式。少數幾次突擊檢查或專項檢查根本無法做到對財政資金的全過程、全方位監督。同時另有一部分行政事業單位過分依賴于會計核算中心,將財務工作完全交給會計集中核算,企業自身對財政監督力度小之又小,財務管理極度弱化,無法發揮應有功能。
三、新會計制度下完善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建議
1、樹立科學的財務管理理念,建立嚴謹的財務管理制度
行政事業單位需以《會計法》與《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為基礎,將單位負責人確立為財務會計工作第一責任主體,根據相關規定,提升單位內部對會計控制建設重要性的認識,以新會計制度相關要求為規章,樹立科學合理的財務管理理念。同時以建立嚴謹的財務管理制度為基礎,使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在制度的指導下有序而高效地運行。行政事業單位對財務管理制度的建設與完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資金稽核、收支審批、資金管理、資產管理、監督管理等方面。為此,需建立嚴謹的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內部控制建設,在單位內部實行不相容崗位分離制度與定期輪崗制,落實印鑒、票據等相關管理制度。減少財務管理過程中人為因素的影響,加強會計核算專業性建設,落實責任到崗制,明確管理人員職責。統一審核標準,監督日常收支,加強預算考核,保證預算控制與會計核算的真實性與可靠性。
2、實行科學規范的預算編制模式,強化預算約束力
新會計制度之下的財務預算管理主要內容在于提高財務預算管理效率。為此,在預算編制、執行中需要做到以下幾點:一是堅持統籌兼顧、確立重點、收支平衡、以收定支原則,對財務預算進行科學合理的編制;二是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監督與管理,杜絕預算追加隨意性的現象,強化預算約束力;三是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評價制度,建立相應評價指標體系,以此為基礎,對單位內部資金績效進行評定,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3、優化資產配置,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
資產的合理配置是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任務。要做到合理配置,一是要規范資產的形成過程,努力實現資源結構的合理化,以期獲得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二是要建立起規范的閑置資產調劑機制,加快資產的合理流動;三是要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建立健全包括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與配置、資產報告和監督考核的規章制度,使資產在使用期限內充分發揮其使用效能。
4、加強單位資金管理,完善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制度
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資金管理,主管部門應強化對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處理,以《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為審核標準,監督會計工作;在專項資金掌控上應加強管理,確保專項資金預算用途明確性與數目準確性。在完善專項資金收支管理制度的同時,保證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加強對專項資金預算實施過程的監管,杜絕一切擠占、挪用、混淆等現象的發生。完善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制度,對專項資金實行跟蹤評價制,全面監督其使用情況、完成情況與使用效果。財政部門應當對主管部門、預算單位申報的績效目標結果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方可進入下一步預算編審流程。經事前績效評估較好的項目優先安排預算資金;不按規定要求編制績效目標或事前績效評估結果較差的項目不予安排預算資金。
5、完善財政監督制度,強化監督檢查力度
行政事業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財政監督制度,完善的制度機制可以有效抑制,保證資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行政事業單位通過建立內部監督機制,細化規定約束和規范班干部職工行為,在事前監督、事后檢查的同時,強化事中監督,針對每一個階段采取不同的監督檢查形式,保證各環節業務都在有效的監督下運行,實施全過程控制。如,在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體系方面,應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設立監管專職機構。實現內部審計的制度化與規范化監督,內部審計人員應依法行使職權,按照內部審計準則執行審計業務,監督與檢查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各項制度規定的落實和執行情況,及時編寫審計報告,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行績效評價。二是明確責任主體。建立主管部門資產占用單位和資產使用保管的責任部門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同時強化審計部門、監察部門的外部監督與管理的執法力度。新會計制度下的行政事業單位需要從法律法規入手,通過內部控制與外部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加強自身財務管理的科學化與規范化建設。
四、結語
新會計制度的影響為我國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財務管理改革提供了優良環境,為促進財務管理內部改革起到了推動作用,改變了傳統記賬方式與資金核算方法,極大提高了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效率,促進了行政事業單位管理水平的提高,保證了相關工作的順利進行,為推動我國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提高人們生活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