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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醫療機構醫療責任險方案范文

        醫療機構醫療責任險方案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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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機構醫療責任險方案

        第1篇:醫療機構醫療責任險方案范文

        【關鍵詞】醫療責任保險;分析

        【文章編號】1004-7484(2014)01-0013-02

        為有效化解醫患糾紛,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四川省某某市在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推行醫療責任保險,建立第三方理賠機制,促進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對這些問題進行分析,進而提出改進建議具有十分積極的現實意義。因此,筆者對該市2010年-2012年醫療糾紛發生情況及醫療責任保險理賠情況進行了調查,現分析如下:

        1 基本情況

        某某市地處西部欠發達地區,2007年,該市建立了醫療糾紛調解中心,將醫療糾紛調解職能從衛生主管部門調整到司法行政部門,實行了第三方調解矛盾糾紛。2010年,按照“大數法則、應保盡保、保本微利”和“統一標準、統一理賠”的原則,在各級各類醫療機構中推行醫療責任保險,議標確定人保財某某分公司作為全市醫療責任保險的承保公司,要求全市公立醫療機構必須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參照全市統一標加醫療責任保險,形成了第三方調解、第三方理賠化解醫療糾紛的新機制。某某市醫療機構構成見表1。

        2 討論

        2.1 成效

        一是通過第三方介入調解醫療糾紛,群眾對調解的信任度明顯提高,結案時間有所縮短。二是通過第三方理賠,醫療糾紛賠償款兌付較為及時,患方滿意度有所提高。三是醫院切實加強管理,改進服務,在醫療機構業務量大幅度增加的情況下,醫療糾紛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四是依法打擊醫鬧,患方在醫療機構糾纏鬧事的問題相對減少,醫療秩序好轉。

        2.2 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2.2.1醫療機構參保的積極性不高

        衛生部、中央編辦、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2010年2月印發的《關于公立醫院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完善醫療糾紛調處機制,積極發展醫療意外傷害保險和醫療責任保險新舉措。且醫療機構有通過參保醫療責任險而轉嫁自身經濟風險、通過第三方調解、盡快化解醫療糾紛的強烈愿望。然而現狀并非所愿,目前某某市醫療責任險有限的保費、較低的理賠封頂線和單一的險種無法有效解決醫院所面臨的風險。一是保險理賠數額有限,目前的理賠方案為醫療機構承擔全部責任的,最高賠付比例為100%;醫療機構承擔主要責任的,最高賠付比例為70%;醫療機構承擔同等責任的,最高賠付比例為50%;醫療機構承擔次要責任的,最高賠付比例為30%;醫療機構承擔輕微責任的,最高賠付比例為15%。。通常情況下,醫院仍需自付相當部份的經濟賠償費用。二是理賠時間較長且程序繁瑣。該市目前的理賠程序為醫療機構先墊支所有賠償費用,保險公司通過查勘估損、核損理算等一系列程序后將理賠金額劃至醫療機構帳戶,此過程中醫療機構與保險公司多有爭議。三是發生醫療糾紛時,醫院仍需投入較大的人力、時間與患方處理,保險公司在減輕醫療機構處理醫療糾紛工作壓力、維護醫療機構正常工作秩序方面所起的作用較小。以上原因使得部份醫療機構,尤其是經濟實力較為雄厚、人力資源豐富的縣級以上公立醫療機構參保動力不足。

        2.2.2保險公司改進險種的后續動力不足

        因“醫鬧”、患方糾纏不休等多種因素影響,醫院墊支的賠付費用往往超過保險公司按相關規定計算出的費用,即存在“酌情多賠”的情況。保險公司往往也不得不酌情多賠。在賠付費用達到收入保費80%以上,其它成本不斷上漲,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脫保普遍的情況下,市場前景不明了,保險公司此險種經營連續徘徊在虧損邊緣。該市僅一家保險公司承保醫責險,其它保險公司對醫責險市場準備不足,暫未開展相關業務。無競爭壓力亦使保險公司對該險種的改進動力不足。

        2.2.3第三方理賠機制的運行存在風險

        從前期醫療責任保險運行情況來看,醫療機構和保險公司的合作已從政府推動、雙方合作的“蜜月期”進入利益博弈的“磨合期”,在縣級以上參保醫療機構減少,難以形成規模效應的同時,保險公司不得不通過提高保費來保證經營,保費的上漲又使在保醫療機構的脫保意愿增加。第三方理賠機制持續健康運轉的內生動力不足,運行存在風險。

        3 建議

        3.1在醫責險方興未艾的情況下,適當鼓勵“自由戀愛”

        國內醫責險一直處于“應當鼓勵”的非強制地位,多年來一直處于“有項目、沒業務”的狀態,即使寧波、深圳等保險市場發育較成熟、醫責險試水較早的地區,也存在市場規模小、發展速度緩慢等問題,但仍有值得內地學習借鑒之處。建議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司法行政部門、保險公司聯合學習考察國內先進地區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經驗,深入本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進行調研,根據市場需求及醫療機構的特點,制定科學的醫療責任統保方案,加強宣傳動員,督促公立醫療機構應保盡保,鼓勵民營醫療機構積極參保。保險公司通過保費浮動、增加相應險種、及時理賠、全程參與醫療爭議處理等方式創新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水平,為醫療機構和患者提供多樣的險種選擇和更好的理賠服務,努力解決現階段醫責險本身存在的問題,提高醫責險對公立大型醫療機構的吸引力。

        3.2在醫責險發展較為成熟之后,采取行政手段統籌推行醫責險

        在醫責險產品和服務方面均有所改善、醫療機構參保意識有所提高,即醫院和保險公司進入“穩定期”之時,可借鑒交強險的經驗,將投保作為醫療機構執業的前提條件,如納入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年審、醫療機構年終考核、“平安醫院”考評、醫療機構等級評審一票否決內容等,切實提高醫療機構參保率,使醫責險在“大數法則”的原則下,充分發揮其在分擔醫療機構風險方面的作用。

        3.3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協調機制,使第三方理賠機制健康持續運行

        建立由衛生行政部門、司法行政部門、保險公司、醫療機構等相關單位組成的醫療責任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與監察小組,明確責任部門與責任人。建立定期聯席會議制度,及時通報醫療糾紛調解、保險理賠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溝通、協商和解決,以保障第三方理賠機制的健康持續穩定運行。

        4 結語

        《侵權責任法》施行三年以來,醫療糾紛的賠償金額逐漸增加,具有救濟患者和保護醫療機構雙重功能的醫責險的推行逐漸成為各界共識。本文僅提出了初步思路,如何進一步細化完善醫責險產品、服務及系列與之配套的制度已成為亟待思考和解決的問題。

        參考文獻:

        [1] 胥林花,推進醫療責任險的現狀和思考 [J],衛生管理,2012,(6):30-31.

        [2] 周成泓,我國醫療責任保險模式選擇――以醫療訴訟為視角[J],經濟與法,2013,(3):185-188.

        第2篇:醫療機構醫療責任險方案范文

        關鍵詞: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模式架構

        中圖分類號:D922.28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20-0179-03

        一、 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概述

        (一) 定義

        所謂“醫療責任保險”(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屬于職業責任保險中的一類,目前學術理論層面尚未有統一的界定,當前普遍采用的定義是:投保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保險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區域范圍內,因發生醫療事故、醫療差錯,直接導致患者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承擔的經濟賠償,保險公司將依照事先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地說,醫療責任保險是指按照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由保險公司向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收取一定的保險費,同時承擔對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因過失發生醫療事故造成的依法應由醫院及醫務人員(即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二) 特征

        由于醫療侵權事故的特殊性,醫療責任保險相對于其他責任險有如下特征。

        1.潛在風險的不確定性

        醫療活動本身就是一項非常復雜的、探索性的科技活動,存在著明顯的局限性,因此,醫療活動的本質特征就是潛在風險的不確定性。由于醫學科學的復雜性和局限性,人類對許多疾病的診斷和治療尚缺乏認識和研究,這就決定了醫療服務行為存在許多潛在的不確定性因素。一方面是醫院在對患者的診療護理過程中會遇到很多不可預見的不確定性因素,如個體疾病風險的不確定性、治療效果的不確定性;另一方面,患者到醫院就醫也會遇到很多不確定性問題,如醫生行為的不確定性、醫療費用的不確定性等,而每一個不確定性因素都有可能成為一種醫療糾紛風險的成因。

        2.補償的相對完備性

        所謂完美補償(Perfect Indemnity),意思是說被保險人的財務狀況在發生保險事故的前后完全一樣,這就是完美補償的含義。我國《保險法》第65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就是說,在很多情況下,醫療責任保險的保險人可以代替被保險人直接向受到損害的第三者進行賠償,所以說可以達到相對完備的補償。之所以說相對完備,是因為這種補償還要受到賠償限額、責任范圍以及免賠額的制約。

        3.權益轉讓的特殊性

        保險的補償原則使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成為必須,并在法律規定中予以明確。對于醫療責任保險來說,由于發生保險事故之后可能會與受侵害人達成高于合理賠償額度的賠償協議,從而使保險人支付更多的賠款。為了避免這種情況,醫責險的保險人應該在正式賠付前獲得對保險事故賠償的處理權,即在代位求償權獲得前先獲得在一定范圍內對第三方索賠的處理權,并要求被保險人不能自行承諾第三方的索賠請求,以最終保護自己的利益。

        4.保險費與賠償限額之間的非線性關系

        保險的發展離不開概率統計學這一數學基礎,大數法則的應用使保險公司能夠厘定合理的保險費率。醫療責任險在我國開展的時間不長,沒有相應的數據積累,目前的數據尚不能滿足精算需求。各地現行的醫療責任保險方案對于醫療責任保險基本保費大多只單純考慮了各醫療機構床位數多少的差異,對于醫務人員年度保費只區分了醫療機構等級和臨床手術科室醫生、臨床非手術科室醫生、其他衛技人員,而未將專科差異作為保費厘定的依據。但是,不同專科恰恰是風險劃分的重要因素。例如,床位數相同的專科醫院和綜合醫院,面臨的風險顯然不同;同為臨床手術科室醫生,皮膚科與腦外科風險差異也很大。所以,現行的醫療責任保險方案在確定保險費時考慮的是某賠償限額下的全部損失占全部損失總和的比例和事故發生的概率,最后的結果是某特定限額內的損失期望值(即風險保險費)與限額的大小成正方向比例,但不是線性比例。

        二、 國外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基本模式

        在國外,醫療責任保險誕生于20世紀20年代,于20世紀中葉達到繁榮階段,70年代時初步建成了較為完善的醫療責任保險體系。但由于各國(地區)的經濟、法制等制度的不同,因而在醫療體制、保障體制和保險法律等方面存在差異,醫療責任保險也呈現不同的特點。就其發展模式而言,大抵可劃分為以下3類。

        (一)商業經營型

        該模式是以美國(US)為代表。在美國,所有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是其執業的前提,因此醫責險在美國自然而然的是由醫院和醫務人員共同承擔這一險種的保費支出。這種商業經營模式下的醫責險基于市場化的大背景,不僅可以為每一位醫療從業人員制定具有相當大彈性的保險保障計劃,且對于醫院及其雇員的負擔相對也較輕,而且在這種市場化的環境下,還會有美國監督官協會(NAIC)的保駕護航,基于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則守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與合理訴求。近20年來,由于美國醫療賠償糾紛相關訴訟案件上升,導致一些保險機構縮減醫責險規模,隨之又產生了互助互保的商業醫療責任保險公司,進一步完善了美國的醫療責任保險體系。

        (二)互助保險型

        該模式以英國(UK)為代表,這種互助模式的經營形式有別于美國的商業化經營模式。在英國,所有的醫療從業人員均必須遵章納入到由臨床醫師以及諸如護工、心理咨詢師、康復治療師等醫療輔助從業人員構成的英國醫師協會(British Medical Association),而當一旦會員陷入到醫療糾紛事件中,則由該協會會同國民醫療服務訴訟委員會(NHSLA)以及醫師維權聯合會(Medical Defence Union)三方共同負責醫療事故的損失賠償,第一時間介入到醫療事故的事務中,提供職業的法律顧問團隊和客觀的指導意見,以三方之合力互助減輕賠償責任,盡可能使醫患雙方早日達成調解,避免對簿公堂。

        (三)財政保障型

        該模式以新西蘭(NZL)為代表。從1974年開始,新西蘭開始實施以社會保障制度為基礎的廣泛的補償制度,其中囊括了一套完整的醫責險體系。具體地說,是政府通過財政稅收從中直接撥款,由這部分稅收收入成立專項基金進行統一收付、分級管理,并由國有的事故賠償公司(ACC)營運。這種模式充滿了濃厚的官方色彩。目前,澳大利亞以及挪威、瑞典等部分北歐高福利國家也采用該種模式。

        三、 我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現狀及完善建議

        (一)我國目前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實施的困境和原因分析

        1.患者依法維權意識與醫院保險意識雙重缺失――從社會觀念角度入手

        隨著我國醫療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公眾的健康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但醫患糾紛也呈逐年上升趨勢。而醫患糾紛一旦形成,患方往往情緒過激,其親屬多采用堵大門、擺花圈、扯橫幅等方式大鬧醫院,并與醫護人員發生吵鬧糾纏。因為患方畢竟在治療的過程中出現了不理想的結果,發生了問題,甚至造成了死亡,受到人們同情,一“鬧”而容易形成“死有理”的局面。事實上,越來越多的醫療糾紛最終走上“鬧”的途經,扭曲了醫患雙方的心態,影響了和諧醫患關系的構建,已經成為醫院乃至全社會十分棘手的難題之一。

        保險是一種特殊的經濟補償制度,功能在于分散危險、消化損失。但是,我國是一個有著濃厚封建傳統的國家,小農意識在人們的意識中根深蒂固,人們的思維中都難免有“僥幸心理”,總覺得倒霉的事情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沒有在社會上形成廣泛的風險意識和保險理念。

        雖然醫療機構普遍面臨醫療糾紛賠償風險,但對于擁有上千張床位和眾多醫務人員的醫療機構而言,總認為其自身足以承擔風險后果,若去交一筆保險費,豈不是花了“冤枉錢”。事實上,對醫療風險的不重視,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我國社會整體保險意識的淡薄和市場經濟觀念的缺乏,以市場來分散風險、通過保險機制來解憂的意識并未深入人心。

        2.成本與效益的不相平衡――從經濟學角度入手

        對醫療機構來說,其面臨兩種選擇,即投保醫責險或是不投保醫責險。如果選擇投保醫責險,醫療機構需要付出一定的保險費,從而將可能發生的醫療損害行為所致的全部賠償費用轉嫁給保險公司,從而解決對于醫療機構來說可能無法估計的醫療風險。而在實際運作中,因為我國的醫療責任投保范圍過窄,規定了許多除外責任,保險公司僅對經鑒定為醫療事故的糾紛案件按一定的比例支付賠償,其余賠償全部由醫院自負,導致最終保險公司不需承擔太多的責任。僅從經濟賠償風險分擔這個層次來說,醫療責任保險的損害賠償難以滿足醫療機構對醫療損害的賠償要求。就一些大型醫療機構來說,每年用于支付醫療損害賠償的費用與購買醫療責任保險的費用幾乎差不多,有時甚至購買醫療責任保險的費用可能更大或更高。這樣,一經權衡,年度糾紛賠款未見降低,反而額外支付了巨額的保費,成本和效益顯然失衡,這使醫療機構認為投保醫療責任保險與否對其幾乎沒有什么意義。

        3. 醫療責任險經營中存在制度風險――從法律角度入手

        醫療責任保險承擔的是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而尚未完善的法律法規則成為了制約醫療責任保險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目前,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對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存在分歧:其一,雖然《侵權責任法》第54條至第64條全面規定了醫療損害責任,但目前對于醫療機構存在一定過錯但尚未構成醫療事故的事件,醫療機構是否還要承擔賠償責任等問題,社會各界的認識不同,缺乏統一的尺度,不同地區的法院在具體的法律適用中也存在差異,導致同類案件的裁判標準不一致。其二,在賠償標準方面,《侵權責任法》雖然已對醫療損害做出單章規定,但并沒有規定賠償的標準。鑒于醫療損害的特殊性,如何能既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保證醫療科技的發展和調動醫師探索醫學的積極性,建立公正合理的賠償制度體系是解決問題的關鍵。其三,對于醫療事故的鑒定,在實踐中存在著醫學會鑒定和司法鑒定“雙軌制”的鑒定模式,不同鑒定機關所做鑒定結果往往并不一致,而《侵權責任法》對此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有的地方將醫學會的鑒定結論作為裁決的唯一依據,而有的則采納司法鑒定結果,這無疑增加了醫療責任認定的不確定性。醫療責任及其賠償范圍的不確定性使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增大。因為在醫療責任保險經營中“責任的認定”對其穩定、健康發展至關重要,責任性質認定不清則會導致應承擔的責任放大或縮減,既不利于保險公司經營穩定,同時也不利于保障被保險人利益,影響投保人的積極性。由于面臨經營中存在的制度風險,各保險公司在醫療責任的經營上采取審慎保守的發展策略,從而影響了醫療責任保險的推廣和迅速發展。

        (二)完善我國責任保險制度的建議

        醫責險模式主要包括組織模式和實施模式。其中,組織模式分為商業保險、互助保險和社會保險3種;實施模式分為強制和自愿兩種。筆者認為,由于我國醫療機構帶有一定的公益性和福利性特點,借鑒國外和我國近幾年來在建立醫療風險承擔機制方面的經驗和教訓,我國醫責險宜采用商業保險的組織模式和強制責任保險與任意責任保險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對不同的地區和不同規模的醫院實行“區別對待”,實行“雙軌制”;同時,根據保險模式的不同,決定其承保機構的設置和承保范圍的劃定。

        1.對抗風險能力較弱的中小醫療機構適用強制責任保險的模式

        中小醫院往往糾紛事故多、累積賠償數額高、抵抗風險能力差,有可能一次損害賠償就造成醫院財務危機,導致醫院無法正常營運。對這類醫療機構的承保機構,建議采取專門的醫責險保險機構,由國家財政予以支持。因為一般的商業承保機構出于自身的利益考慮,不愿意去冒這種風險,而國家對這類醫療機構的支持亦是執行它的社會調控職能的實踐,強制性醫責險主要是為這類醫療機構提供保障。

        2.對風險特殊的專科醫療機構適用強制責任保險為主、任意責任保險為輔的模式

        對專科醫院來說,如婦產科醫院、精神病醫院等,合并全身疾病的危急重病的患者極少,其特點是工作繁雜、瞬息萬變、戰線冗長、疲勞作戰。而患者及其家屬期望值高,對醫療風險的估計不足。其醫療糾紛的特點是形式多樣、突然發生、后果嚴重、難以接受、熱點事件、高度關注。所以,對風險特殊的專科醫療機構可以考慮采取適用強制責任保險為主、任意責任保險為輔的模式,即保險公司并不對測出的最高限額承保,而只是承保其中一定比例數額,剩下的比例由醫院自己決定是否投保。

        3.對醫療糾紛支出相對固定、抗風險能力強的大型醫療機構適用任意責任保險模式

        醫療行業業務量集中在大型醫院,風險集中的專科在大型醫院,醫療糾紛及索賠也集中在大型醫院。考慮到這些大型醫院的專業技術精深、設備比較先進,具備一定的安全系數,資金又比較雄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自己獨立承擔責任,建議采取任意責任保險的模式,由醫院自行決定是否投保。因為這類醫療機構一般醫療糾紛支出相對固定,即使發生了醫療糾紛事故,考慮到醫院資金比較雄厚,醫院也可以自己負擔,其購買醫責險不是為了得到賠償,而是轉移糾紛處理,即所謂“花錢買服務”。對這類醫療機構的承保機構,建議由普通的商業財產保險公司來承保,因為這對保險公司不會造成太大的經濟負擔,也可以使國家拿出有限的資金集中對抗風險能力較弱的中小醫療機構進行救濟。

        結語

        綜上所述,為完善我國醫療風險的社會分擔機制,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醫療責任保險的功能,基于我國基本國情,借鑒國外相關經驗,建議采用與我國醫療機構管理模式相適合的制度模式,對不同的地區和不同規模的醫院實行“區別對待”,以便靈活地調整我國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

        參考文獻:

        [1] 郭麗軍.論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J].保險研究,2002,(10).

        [2] 鄭雪倩.解讀醫療責任保險[J].中華醫學信息導報,2003,(4).

        第3篇:醫療機構醫療責任險方案范文

        醫療責任保險又稱為醫療職業保險、醫療業務責任保險。在歐美一些發達國家,投保醫療責任保險幾乎高達 100%,而且費用相當昂貴,保險費通常是醫生收入的 10%—30%左右。美國的醫療責任險的理賠率在 80%以上,最高賠償額超過百萬美元,而醫療糾紛發生率僅為7%,其原因是醫生都有醫療責任保險,一旦出現醫療事故或差錯,保險公司就會及時介入,承擔糾紛處理與經濟賠償的責任。醫療責任險屬于行業強制性的、每個醫生必備的常規性保險,它不僅是一項保障,更是一種約束。國外的保險公司對此險種的開辦抱有積極的態度,他們認為這是一種履行責任的表現,能保障國家醫療系統的順利運轉,維護、醫生、患者三方的合法權益,對于保險公司來說也是一筆優厚的無形資產。

        一、我國醫療責任保險開辦的情況

        醫療責任保險,在我國由于受到經濟水平、法律制度、保險意識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尚處于起步階段。上個世紀 80年代末期,個別地區開辦了地方性的醫療事故責任保險。真正大規模地開展此項業務,始于2000年1月,由人民保險公司在全國范圍內推出了“醫療責任保險”;之后平安、太平洋、天安等保險公司也相繼開辦了此項保險。但該保險推出已兩年多,投保并不踴躍,存在不少障礙,部分醫療機構人員的觀點代表醫療界普遍的想法。

        1.醫院地位高,敗訴幾率小

        在執行舊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10多年間,醫療機構一直處于強勢地位。首先,在事故鑒定方面,過去是由衛生行政部門設置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單獨組織鑒定,這就造成了“老子給兒子”做鑒定的局面,鑒定人員中甚至就有事故醫院的專家,鑒定結果的公正性便會大打折扣;其次,患者對醫療事故缺乏鑒別力,而且取證難。醫學的復雜性和專業性使醫患雙方處于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狀態。醫生在診療過程中出現了技術性錯誤,只要不是致命的,患者一般也意識不到。就算懷疑院方有,也會因為拿不到相關物證而無法起訴。讓一個外行在短時間內掌握醫學專業知識,還要大量搜集有利于自己的證據,在病歷書寫龍飛鳳舞,而所有病情記錄、化驗結果、單證材料又都保存在醫院的情況下,患者如欲在法庭上勝訴,簡直比登天還難。難怪曾有大夫感慨道:“以前我們很少輸官司,如果輸了,也是因為醫院內部有人向患者通風報信。”第三,司法方面也幫了醫療機構不少忙。以往的民事訴訟都是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醫療訴訟也不例外。醫院接觸并提供證據就比患者容易得多,當然就更方便說服法官,也就難怪醫院無所畏懼。此外,缺乏既懂法律又懂醫學的律師幫助患者出謀劃策,也是患者勝訴難的另一原因。醫院成不了被告,即使成了被告也輸不了官司,哪還有風險可言,投保醫療責任保險也就沒有必要了。

        2002年4月1日公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明確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倒置”。2002年4月14日由國務院頒布,并于同年9月1日正式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醫療事故的含義、醫療機構的責任、醫療事故的鑒定、爭議的解決等都做了重新界定。例如:醫療事故由三級增加到四級;明確和擴大了患者的知情權,病人可以復印病歷;參加醫療事故鑒定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處于中立地位的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進行獨立、客觀的工作,使這一程序更加透明、合理;如果患者認為醫政部門有“偏袒”嫌疑,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上述新法規保護了弱勢群體的利益,有助于公平、公正、公開地處理醫患糾紛與事故,使患者的權益得到更多的法律保障,這也意味著今后醫療訴訟案可能會激增,而且訴訟中患者打贏官司的可能性會相應增加。

        2.賠償金額少,風險可自擔

        在一起復雜的醫療糾紛中,患者最關心的就是最終的賠償金額問題,這也是整個醫療事故處理的核心問題。長期以來,確定醫療事故賠償標準是根據國務院1987年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和各省市制定的《實施細則》。一般一級事故的賠償額只有3 000元左右,最高也在2萬元上下。對于受害者,這一金額在當時可能還算是一個不小的數字;對于醫院,覺得這一標準也還可以承受。一年甚至不到10萬元的賠償,卻要多交幾倍的保費給保險公司,實在劃不來,因此也就沒有風險及保險的壓力。例如在2002年新法規公布之前,北京市有179家二級以上醫院,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的只有12家;河北省有醫院4 500多家,投保率只有10%左右。有些醫院特別是甲級醫院認為自己的事故率很低,即使發生也是小金額的賠付,院方完全可以自擔。但凡事都有“萬一”,過去無事故并不能說明未來、永久無事故,即使是三甲醫院,其從業人員也可能有“百密一疏”的時候,況且目前已有法院判賠290萬元的醫療事故 (湖北龍鳳胎兒腦癱案)出現。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日益提高,以及對人的健康、生命價值認識的改變,幾千元、幾萬元的賠款已經完全不能滿足解決醫療糾紛的需要,特別是在經濟發達地區。新《條例》中對醫療事故賠償詳細羅列了11項,并首次增加了精神撫慰金的賠償,受到了患者及其家屬的普遍歡迎,但在醫學界卻掀起了軒然大波。我國的醫療機構多數還是非盈利性單位,以后,一起事故十幾萬元、幾十萬元的賠償可能會屢見不鮮,讓肇事醫生掏腰包根本不可能,醫院的經濟負擔也會陡增,而且判賠金額的不確定性也給醫務人員帶來了沉重的精神壓力。醫院、醫生恐怕以后再也不會因為賠款少、風險小而無動于衷,畢竟約束醫方的法規已經開始逐步完善,患方尋求權益保護的意識已經普遍覺醒,途徑也越發通暢。

        3.風險保障少,保險交費高

        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2000年1月實施的《醫療責任保險條款》,在一個保險年度內,醫療事故每人最高賠償10萬元,醫療差錯每人最多承擔5 000元的賠款。保險費根據醫院病床數和不同風險崗位的醫務人員數交納。據北京一家擁有一千張左右病床的三甲醫院負責人介紹,按規定他們醫院一年要交納將近40萬元保險費給保險公司,這是很大的一筆支出,而2001年該醫院才賠了4.8萬元,這就產生了保險是否值當的問題。從保險賠償角度看,醫療機構認為10萬元的額度也很低,真要出了大事故,保險公司還是不能把全部責任承擔下來。當然,無論是保險范圍還是收費標準,保險公司都是了1987年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新產品初期投入的成本以及其他相關因素而制定的。

        隨著新法律法規的出臺,百姓維權意識的提高,加之目前醫療事故與糾紛的日趨增多,醫療損害索賠數額的加大,醫療機構對于自身風險的認識有所提高,化解風險的要求就顯得尤為迫切。為了及時配合2002年9月1日實施的新《條例》,在了前兩年的保險經營情況并結合了醫療機構、醫務人員的建議和意見之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對原有的保險條款和費率進行了適當的修改,新產品將更加貼近市場需求。大概而論,醫療責任保險的主要內容包括:

        被保險人:依法設立、有固定場所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均可參加此保險。醫院投保后,其正式在職醫務人員將自動獲得保障。

        保險責任:被保險的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執業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而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此外還承擔一定限額的法律訴訟費用。

        責任免除: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被保險人的違規、違紀行為造成的損失;以及明顯不屬于職業責任保險應當保障的范疇的損失。

        索賠程序:當發生醫療事故時,患者或其家屬向醫療機構索賠,然后由醫療機構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向保險公司索賠。

        賠償處理:有三種方式:(1)賠償金額可由患者、醫療機構和保險公司三方協商確定;(2)由仲裁機構或衛生行政部門裁定、調解確定;(3)由法院判決確定。

        除此之外,和醫生關心的損害賠償金額也根據新《條例》的規定有了較大提高,從而使保費水平趨于合理。

        二、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的積極意義

        1.轉嫁執業風險,減輕財務負擔

        俗話說“人無完人”,即使是醫術再高明的大夫,也不能百分之百保證在從業當中不出一絲差錯,尤其是在外科、婦產科等具有高風險性科室工作的醫護人員。根據美國保險行業的統計,醫院的婦產科是比較容易引起訴訟的科室之一。1982年到1998年期間,美國各大醫院為此支付的保險費用增長了167%;2001年上升了12.5%。婦產科醫生作為被告的訴訟案,賠償額往往驚人。1999年的賠償額平均為349萬美元。由于所接觸的病情的特殊性、復雜性,醫生一旦發生疏忽,就會造成患者身體上的傷殘、疾病、死亡和精神傷害。根據我國《民法通則》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國務院 2002年9月1日實施的新《條例》第51條明確了11種賠償項目及標準;第52條規定:“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新《條例》大幅提高了醫療事故賠償金額,而且首次增加了對于精神損害的賠償。由此可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可以減輕醫院的財務負擔,醫療機構只要交一定的保險費,就可以得到十幾倍、幾十倍的風險保障,從而保障了醫院經營的穩定性和營業秩序的正常進行。

        2.解除后顧之憂,提高業務水平

        醫生的醫術之所以能不斷提高,主要是依靠大量的臨床實踐,只有多接觸各種各樣的病例,積累了相當的經驗,才能做到心中有數,手下有準。特別是剛剛走上工作崗位的年輕大夫,更需要這方面的鍛煉。一名優秀的醫生,不僅在于7年、8年基礎醫學的認真與,更為重要的是在活生生的患者面前,如何處理而使他們轉危為安,尤其是遇到一些疑難、突發事件或急診狀態。在新《條例》出臺之前,醫務人員還沒有過多的心理顧慮,只要患者前來求醫,本著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都盡其所能地進行救治,只要有一分的希望就會付出十分的努力。然而自從宣布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以及加大事故賠償力度后,醫務界的不少人士表現出了擔憂甚至恐懼的心理。因為有些醫療事故的發生并不是醫生本身的過錯,而是由于患者情況特殊所致,不進行救治就會死亡,但進行救治就可能出現意外。以后患者或其家屬可以輕易提起訴訟,張口要求高額賠償,哪一個醫生還愿意再冒風險接收高危病人,嘗試新式療法,醫學何以得到進步?這種情況不得不引起人們的關注。

        引進國際通行的醫療責任保險,讓醫生放開手腳去救治病人,這才是一條必由之路。在這個實踐性很強的行業,如果醫務人員整天擔心出事故、患者或家屬會鬧事、法院會重判,為了保護自己,他們會而然選擇保守做法,“大病小治、重病輕治”,最終受害的還是無辜的患者。因此給醫生吃“定心丸”,不僅可以排除其雜念,激勵他們增強醫療安全意識,勇于知難而上、改革創新,提高業務質量,促進醫學技術水平的不斷,而且可以增強患者的信心,積極配合醫生進行,早日康復,畢竟醫患雙方的目的是一致的。

        3.減少醫患糾紛,增強公眾形象

        醫療糾紛已經成為消費者投訴的10大熱點之一,因為輕者它妨礙了百姓的正常生活,重者則剝奪了公民的寶貴生命。醫療糾紛的大量涌現,不得不讓人們感到焦慮,特別是糾紛案逐漸升級,甚至出現命案。典型的例子就是2001年7月10日湖南中醫學院附一醫院的血液病專家王萬林,被他親手醫治的患者,在治療達不到預期效果的情況下,殘忍地殺害了。盡管醫患矛盾在醫院里一直存在,但演變為殺人事件,是醫生們無法想象和接受的,它為迫切解決醫患糾紛和保護醫生生命安全敲響了警鐘。

        據國外的保險同行介紹,他們的醫生和患者也會有摩擦,但情節很輕,更達不到使用暴力的程度,因為患者來醫院的目的是尋求救治而不是尋釁滋事。國外保險業已經很完善,醫院買醫療機構責任保險,醫生買醫務人員職業責任保險,患者買醫療、住院意外事故保險。一旦出現問題,彼此都有默契,如果達不成共識,就找各自的保險公司,按程度分擔責任。大吵大鬧、拳腳相加于事無補,反而會更加耗時耗財。

        當前國內醫療機構的負擔很重,既要保障自身的生存發展,又要努力提供優質服務,還要承擔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此外牽扯大量精力的醫患糾紛也讓各家院長頭疼不已,不僅嚴重了醫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妨礙了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甚至危及到的安定團結。加之新聞媒體的大肆渲染,具有導向性的報道,也將醫院推向了風口浪尖。保險公司的介入,也就是社會其他力量的介入,可以在矛盾日益激化的醫患之間起到一個“緩沖器”的作用。保險公司可以和醫院組成一個事故鑒定小組,一旦發生矛盾,保險公司的有關人員及時參與其中,從第三方的立場做好醫患雙方的協調工作,幫助找到一個既讓保戶(醫院)滿意,又保障了患者利益的最佳方案。盡量避免訴諸法律,一是可以維護醫院、醫生的聲譽,因為作為專業技術人員,他們極其忌諱與職業訴訟聯系在一起;二是漫長的訴訟程序對于任何一方都會造成身心疲憊,而最后的結果可能是兩敗俱傷。只有讓醫院領導、主治大夫從繁雜的糾紛處理中抽身出來,他們才可以將大量精力投入到醫院管理、鉆研技術、提高質量上去。由此為醫院帶來的效益和社會效益是顯而易見的。醫院糾紛少了,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高了,醫生的工作態度也由消極轉為積極,患者情緒也由抵觸變為合作,這種良性循環,才是醫、患、保共同追求的目標。

        第4篇:醫療機構醫療責任險方案范文

        關鍵詞:

        藥物臨床試驗;藥物臨床試驗損害;損害補償;藥物臨床試驗責任險

        中圖分類號:

        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3)12013703

        1國外藥物臨床試驗損害補償體系

        1.1 美國藥物臨床試驗損害補償體系

        美國《聯邦規章典集》(21 CFR 50.25 (a)(6))規定,“若臨床試驗風險超過最低風險,則研究者必須在試驗開始前向受試者表明損害發生時是否提供治療或補償。若是,研究者需具體說明有哪些補償措施,或受試者經何種渠道可獲得更多信息”。此處“最低風險”指代日常生活風險或日常身體/心理檢查的風險。從該條款可以看出,申辦者/研究者實際上并沒有被施加補償受試者損害的法律義務。盡管如此,美國政府部門、高校研究機構和試驗申辦企業仍自發制定了一些補償計劃,共同組成美國藥物臨床試驗的損害補償體系。

        1.1.1 政府補償項目

        自2007年7月9日起,美國政府機構Medicare與Medicaid服務中心(CMS)開始為Medicare參保人提供臨床試驗損害補償,相關規定收錄于《臨床試驗政策》中。根據該政策文件,申請享受Medicare補償的臨床試驗必須帶有治療目的,即招募目標疾病患者為受試者。當試驗同時滿足CMS規定的科學合理、真實可靠等其它特征時,試驗項目負責人可向美國獨立政府機構醫保研究與質量管理局(AHRQ)提出資格審查申請。隨后AHRQ將召集專家小組,共同鑒定該試驗是否符合Medicare補償條件。此外,這支專家小組還將定期組織會議審查試驗進展,隨時向CMS提出補償調整建議。不過,FDA新藥臨床試驗將自動歸入Medicare補償范圍。最終,在符合條件的臨床試驗中,若遭受損害的受試者同時為Medicare受益人,將享受CMS就其后續治療費用提供的補償。

        除CMS外,早在1998年,美國老兵事務部就開始為其資助的臨床試驗提供受試者損害補償,并由受試者所在地的VA直屬醫療機構免費提供治療。當該醫療機構無法提供受試者需要的緊急救治或專家指導時,也可轉至VA直屬醫療機構外的醫院進行治療。不給予補償的情形包括:受試者未遵循試驗方案所致損害和非VA資助的臨床試驗。

        不難發現,以上政府補償項目的共性為只針對特定人群。例如,CMS需事先嚴格篩選臨床試驗,在這樣的試驗中,只有作為Medicare參保人的受試者方可獲得補償。VA則只針對其資助的臨床試驗,并排除由受試者自身因素導致的損害。但是,Medicare參保人僅限65歲以上老人,而作為主管老兵事務的部委,VA資助的臨床試驗也非常有限,還可能更多地與老年人口疾病治療藥物有關。由此,美國政府受試者損害補償項目的受眾范圍實際上非常狹窄,且由于CMS與VA從未公開過補償記錄,這些項目的實施效果和影響實屬未知。

        1.1.2 高校研究機構自籌資補償項目

        美國許多高校附屬醫院均開展臨床試驗,但美國衛生部2005年對102家高校臨床試驗中心的調查結果顯示,只有16.3%的高校試驗中心自愿給予受試者損害補償,其中以華盛頓大學的受試者損害補償項目建立最早、發展得最為成功。

        華盛頓大學受試者損害補償項目始建于1972年,性質為自籌資無過錯補償,只適用于學校自身申辦的臨床試驗。在該項目中,只要受試者因試驗程序或藥物造成損害,便可選擇侵權訴訟,或向校方申請補償,兩者不可兼得。申請補償者,經校方審查同意后,將在華盛頓大學附屬醫院獲得免費治療,同時獲得最高一萬美元醫療費補償。某些偶發費用(如交通費、兒童護理費)也在交涉范圍之內,但受試者的工資損失和精神損失不予補償。

        對于由企業申辦的臨床試驗,華盛頓大學認為申辦企業首當其沖負有受試者損害補償義務。因此,試驗開展前,校方會同企業商定損害補償責任分配,并將結果寫入研究合同。在校方強大的談判能力下,目前發展出的補償責任分配體系為:一般情況下,由申辦者為受試者提供損害補償,當損害由校方研究者自身導致時,企業無需提供補償,由校方自擔責任。這種方式的受試者損害補償又稱合同補償項目,將在下文詳細說明。

        自設立受試者損害補償項目以來,華盛頓大學每年一般需要受理1-2起補償案例,但每年總補償成本很少,基本不超過3000美元。事實上,這種高校自籌資補償項目的運作成本并不高昂。根據美國加州大學舊金山分校的統計,損害補償成本平均為侵權訴訟成本的1/20。可見,在保障受試者及時獲得損害補償、維護生命健康之余,設立此類項目還將為高校大大節約成本。

        1.1.3 申辦者與研究者合同補償項目

        雖然部分政府機構與高校已自發建立受試者損害補償項目,但這些項目多半只針對政府或高校自身資助的臨床試驗。即使未作此限定,也可能為申請享受補償政策的試驗設置嚴格的篩選條件,如前述Medicare補償項目。事實上,政府與高校資助試驗只占一部分,更多的臨床試驗由私人藥企申辦。但是如前所述,美國聯邦法律未強制申辦者或研究者為受試者提供臨床試驗損害補償。因此,為保障受試者和自身利益,研究者通常會跟申辦企業在研究合同中明確劃分補償責任,例如華盛頓大學針對企業申辦試驗的做法。

        要求申辦企業承擔受試者損害補償責任具有經濟理論依據。損害發生時,通常只有兩種選擇:將損害造成的損失留給受害者,或將這種損失轉移至別處。別處可為某個實體,也可為整個社會。經濟理論認為,損害造成的損失應該由最能高效支付的人承擔。因此,對于藥物臨床試驗而言,經濟理論支持將損失轉移給試驗申辦企業,因為申辦企業一般比受試者擁有更多資源,調用資源時也比號召社會力量更高效。此外,申辦企業還可借助保險、提價或其它創收機制彌補經濟損失。因此,從經濟角度考慮,申辦企業是承擔損失的最佳人選。

        盡管許多申辦企業承諾補償受試者臨床試驗損害,但受試者要想真正獲得補償可能仍舊存在困難,因為在美國,申辦企業并不要求依據無過錯原則提供補償。由此,為維護自身經濟利益,企業往往為補償設置重重條件。例如,申辦企業盡管在知情同意書中申明其補償責任,但僅限于“在您嚴格遵照試驗研究者的指導下,損害是服用受試藥物的直接后果,且醫療保險并不擔負相關補償時”。為此,受試者為獲得補償必須證明自身與損害無關,而這在受試者同時為患者時顯得更加困難。一旦無法證明其損害直接由試驗導致,沒有醫療保險的受試者反而將面臨沉重的醫療負擔。

        圖1美國藥物臨床試驗損害補償體系

        1.2 英國藥物臨床試驗損害補償體系

        英國涉及藥物臨床試驗損害補償的法律框架由歐盟指令(2001/20/EC、2005/28 EC)以及依指令而制定的《(臨床試驗)人用藥管理規章》構成。三者均關注補償程序透明度,令申辦者/研究者公開受試者損害補償措施及相關保險政策,卻未就損害補償提出明確具體的要求。為彌補缺少強制性法律規定的不足,英國制藥行業協會(ABPI)制定了一系列受試者損害補償指南。盡管有人曾質疑ABPI指南作為非法律文件的實施效果,但經過三十余年發展,ABPI指南已使英國制藥業從倫理角度達成了對受試者具有損害補償義務的共識。

        在ABPI指南的指導下,當前英國藥物臨床試驗損害補償體系的構建如圖2所示。試驗開始前,經倫理委員會審查確定申辦者參加的臨床試驗保險符合指南要求后,申辦者方可開展試驗。對于首次在人體上進行試驗的藥物,由于其不良反應發生率較已有試驗經歷的藥物更高,故兩類試驗需具備不同水平的擔保總額:首次在人體上進行的藥物臨床試驗,保險公司擔保總額至少為每項試驗500萬英鎊;已有試驗經歷的藥物臨床試驗,這一數字為250萬英鎊。若申辦企業同時開展兩種類型的藥物臨床試驗,可選擇每年定期為所有試驗合并購買保險。另外,由于損害可能具有長期潛伏性,因此保險條款應確保在試驗結束(最后一名受試者使用最后一劑量藥物)后三年內均生效。

        藥物臨床試驗損害發生后,補償申請最好由受試者經研究者向申辦者提出,也可由受試者直接向申辦者提出。一旦確定試驗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申辦者將依據無過錯原則提供補償,即不論其是否存在過錯,也不論受試者是否有能力證明申辦者存在過錯或試驗用藥物存在缺陷,申辦者必須迅速給予損害補償。試驗開始前,申辦者還必須在知情同意書中向受試者明確傳達該補償原則,對受試者達成契約承諾。

        在具體補償金額的確定上,倫理委員會發揮著關鍵作用。綜合考慮過去三十年內該試驗領域的補償申請數量、先前法庭判例中給付的賠償金額以及保險市場的實際供給能力,倫理委員會可決定減少補償金額或為其設定上限。若受試者自身對損害也負部分責任,或能夠從其它保險渠道獨立獲得補償,則補償金額可相應減少。在II、III期臨床試驗中,還需權衡患者受試者原先疾病的嚴重程度、出現不良反應的可能性,并比較試驗用藥物和當前標準治療藥物的風險收益比,以靈活調整補償金額。例如抗癌藥物臨床試驗中,由于臨床上采用的標準治療手段(如鉑類藥物)風險高且收益不理想,那么試驗用藥物的補償或可酌情減少。最后,當試驗當申辦者與受試者就補償金額大小存在意見分歧時,可訴諸第三方仲裁者。

        圖2英國藥物臨床試驗損害補償體系

        2 國外藥物臨床試驗損害補償給我國的啟示

        2.1 細化《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相關規定

        英國制藥行業協會的全國性藥物臨床試驗損害補償指南,雖無法律約束力,但因內容面面俱到,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相比之下,我國雖然已經有《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這一部門規章涉及藥物臨床試驗損害補償,但其規定還較為籠統,僅要求申辦者對于發生與試驗相關的損害或死亡的受試者承擔治療的費用及相應的經濟補償,卻只字未提補償范圍、補償金額、補償程序和利益沖突處理,因而在具體實施中收效有限。因此,為更有效地建立我國藥物臨床試驗損害補償體系,可能需要細化《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相關條款規定。

        在細化規定的同時,還需注意補償金額應隨受試者身份的不同而合理改變。英國ABPI系列指南特別將I期與II、III期臨床試驗區別對待,因為在II、III期臨床試驗中,盡管開展研究仍為試驗的首要目的,但醫生從心理上更可能將受試者視為目標疾病的患者施以治療,并預期患者受試者可能從免費使用試驗用藥物中獲益。在發生相同損害的情況下,健康受試者還可能比患者受試者遭受更多損失。因此,補償金額有必要出現適當波動以實現公平。

        2.2 鼓勵發展藥物臨床試驗責任險業務

        英國ABPI指南明確要求試驗申辦企業參加保險,并對擔保總額作出了詳細規定。在美國,雖然保險并非法律強制,但若申辦者未辦理這類保險,風險投資公司和試驗機構將不會有意愿啟動試驗,從而無形中迫使企業參加保險。就性質而言,這類針對藥物臨床試驗損害的保險屬于責任財險。由于我國保險業發展水平暫時不及西方發達國家,因此國內目前只有極少數保險公司開設有這類藥物臨床試驗責任險業務。因為缺少保險機制的支持,即使申辦者有意愿為受試者提供補償,也可能在經濟上力不從心。

        因此,鼓勵國內保險公司積極開展藥物臨床試驗責任險業務,簡化理賠手續,科學設置保險條款。同時,鼓勵和要求申辦者投保藥物臨床試驗責任險,尤其當試驗用藥物可能存在高風險時,萬一受試者發生損害,藥廠可將經濟負擔轉嫁給保險公司。實務中也可將試驗醫院同時作為被保險人,當損害事件發生時,受試者很可能首先找到醫院討要說法,此時醫院若能出示保單將能有效化解潛在的醫患糾紛。

        2.3 發揮倫理委員會的監督審查作用

        從英國藥物臨床試驗損害補償體系來看,倫理委員會在多處環節均發揮著重要作用。例如,倫理委員會需要在試驗前審查申辦者投保的保險,確認保險是否達到要求的擔保金額和有效期限。損害發生時,倫理委員會還將主要負責補償金額的設定。但在我國,倫理委員會的發展起步較晚,而且出于歷史原因,倫理委員會的職能還主要局限于試驗方案倫理審查和醫療倫理問題咨詢。但是作為保護受試者權益的兩大基石之一,倫理委員會有義務協助實現藥物臨床試驗損害補償。而且其綜合學科背景的成員構成,使之在我國藥物臨床試驗損害補償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中,可發揮重要的監督和協調作用。

        3 結語

        藥物臨床試驗損害內涵豐富,但只有部分損害情形應獲得補償。當前,我國《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相關條款還稍顯籠統,加之我國藥品臨床試驗責任險尚未充分發展,導致受試者發生藥物臨床試驗損害時鮮有補償。從英美藥物臨床試驗損害補償體系來看,完善我國《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發展藥物臨床試驗責任險和加強倫理委員會的參與力度成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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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篇:醫療機構醫療責任險方案范文

        關鍵詞:鄉鎮衛生院;管理;發展;策略

        鄉鎮衛生院是聯系縣級醫院和村衛生室的重要樞紐,在我國衛生體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據有關統計顯示,截止2009年末,全國共設立了3.85萬個衛生院,擁有93.35張床位,占全國床位總數的20%以上;該年度診療人次8.79億次,占全國診療人次總數的15%以上;每日醫生人均擔負診療人次8.9次,比全國平均數高出2.2[1]。由此可見,我國鄉鎮衛生院在農村衛生服務體系中居于中心地位,其重要性不容置疑。當前,鄉鎮衛生院存在投入不足、預防保健工作弱化、人才匱乏和管理不規范等諸多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鄉鎮衛生院的發展。本文就鄉鎮衛生院管理與發展策略進行了探討,以供參考。

        1當前鄉鎮衛生院存在的主要問題

        1.1政府投入不足,衛生院設施落后 據有關統計資料顯示,2003年政府衛生支出占全國衛生總費用的比例為15.47%,2012年上升至27.23%,但農村衛生費用在衛生總費用中所占比例卻呈下降趨勢,其中2004年占比為42.79%,2008年占比為34.93%,至2012年所占比例降至22.57%[2]。由此可見,雖然政府衛生支出在增加,但用于農村衛生費用的比例卻逐年下降。為維持正常運轉,促進自身發展,鄉鎮衛生院等基層衛生機構不得不通過提供醫療衛生服務來增加收入,在很大程度上妨礙了預防保健工作的正常開展,致使農村醫療預防保健服務質量下降。

        1.2衛生人才匱乏,整體素質不高 近年來,我國的鄉鎮衛生院人才匱乏,難以保證衛生服務質量,無法滿足農村居民對醫療服務的需求。雖然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勵更多的大學生深入基層,到鄉鎮衛生院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從整體上看仍不容樂觀。有統計顯示[3],從2005年到2009年,全國衛生技術人員總數由446萬增長至553.5萬人,增長比例為24%。但2005年鄉鎮衛生院的衛生技術人員總數為87萬人,2009年為95萬人,增長比例僅為9%。由此可見,條件和待遇較差的鄉鎮衛生院難以留住人才,加之現有人才流失嚴重,其服務能力也隨之下降。

        1.3管理者整體素質不高,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我國鄉鎮衛生院的管理者整體素質不高,雖然大多畢業于醫學院校,但接受過系統衛生管理教育的比例較低,也缺乏管理技能,導致鄉鎮衛生院的管理水平不高,發展停滯,陷入運行困境。

        1.4面臨的醫療風險較大,抵御風險能力較弱 醫療風險包括醫療糾紛、醫療差錯及事故等意外事件,近年來人們的法制觀念和維權意識增強,對醫療衛生服務質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受政府投入不足、醫療設施落后、衛生技術人員缺乏等多種因素的影響,鄉鎮衛生院的醫療技術水平不高,衛生服務質量較差,易出現醫療糾紛,處境較為艱難。一旦出現醫療糾紛,往往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并附帶民事賠償,鄉鎮衛生院通常難以承受。

        2加強鄉鎮衛生院管理、促進其發展的相關策略

        2.1加大投入,提高投入效率 隨著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入,特別是基本藥物制度實施之后,財政補助和醫療服務收費已成為醫院的主要補償來源,政府加大衛生投入,對鄉鎮衛生院的健康運作和良性發展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在增加財政投入的同時,還應提高政府投入效率和鄉鎮衛生院的服務效率。①財政部門應保證投入經費及時到位;②還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現新的"大鍋飯"現象[4]。此外,應實行綜合績效考核,建立并完善崗位績效工資制度,進一步調動醫務人員的積極性。

        2.2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提高衛生服務質量 衛生行政部門應充分重視鄉鎮衛生院的人才隊伍建設,通過出臺優惠政策、提高工資、生活及其他福利待遇等措施吸引并留住人才,選送年輕有潛力的衛生技術人員到上級單位進修,鼓勵醫務人員參加在職學習,努力提高醫療知識水平和操作技能,做到理論聯系實際,提高自身的診療水平。要有計劃的清退衛生技術崗位上的非衛生技術人員,逐步分流難以勝任本職工作的人員,改革用人機制,嚴格準入制度,提高鄉鎮衛生院衛生技術人員的整體素質。同時,還應鼓勵醫務人員合理流動,加強不同醫療機構間人員的縱、橫向交流,努力發揮現有人才的骨干作用,加強人才梯隊建設[5]。衛生行政部門應出臺具體的策略措施,讓縣級醫院的衛生技術人員到鄉鎮衛生院進行技術指導,真正發揮縣級醫療機構的龍頭作用。重視引入專業的公共衛生人員和預防保健人員,提高人員素質,做好公共衛生服務和預防保健工作。

        2.3提高鄉鎮衛生院管理者的管理水平 鄉鎮衛生院院長應具有高度的責任感,充分發揮其導向作用,努力實現職能定位,采取公開招聘等措施招聘院長,推行院長負責制,明確其法人地位并保證相應待遇。鄉鎮衛生院院長應德才兼備,不僅要加強經營管理培訓,努力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還應加強學習,積極轉變管理理念,認清當前形勢,把握自身面臨的機遇,增強創新意識、人才意識、法制意識、責任意識和市場競爭意識,不斷完善自我,提高自身的整體素質,以強烈的責任感和事業心投入衛生院的經營管理工作之中,努力將鄉鎮衛生院做強做大。

        2.4建立完善的醫療風險抵御機制 鄉鎮衛生院可設立專門機構處理醫療糾紛,由第三方負責調查、核實并確定醫療風險處理方案,同時在政府支持下由第三方募集資金,設立醫療風險基金,增強鄉鎮衛生院抵御醫療風險的能力;鼓勵鄉鎮衛生院工作人員參加醫療責任險,呼吁國家盡快為預防和處理醫療風險、醫療差錯及事故立法,明確法律責任。

        參考文獻:

        [1]尹文強,黃冬梅,郭洪偉,等.新醫改形勢下鄉鎮衛生院行為方式研究[J].中華醫院管理雜志,2014,30(2):81-85,89.

        [2]李守軍.鄉鎮衛生院管理與發展策略的分析[J].中外健康文摘,2014,(3):281-282.

        [3]漢業旭,王曉燕,張建,等.基于北京市M縣鄉鎮衛生機構調查的鄉鎮衛生院衛生技術人力資源現狀與發展策略研究[J].醫學與社會,2013,26(4):5-6,10.

        第6篇:醫療機構醫療責任險方案范文

        看病問診無需到醫院排隊,健康咨詢通過手機訪問就能完成,甚至連血壓、血糖等常規檢查也能在手機上完成……網上看病的形式讓人覺得不可思議,但這些正在變為現實。

        近些年來,網絡除了給大家提供新聞、娛樂等素材,它的角色也在逐漸延伸――網絡看病。這一新興的應用技術備受關注,不僅僅是因為新鮮,更重要的是,大家關注的焦點是它是否真的能起到“看病”的作用。眾所周知,它的背后關系到最為寶貴的生命。

        “看病難、看病貴”久拖不決,傳統醫療體系在“互聯網+”創業者眼里到處都是痛點。互聯網巨頭們從2014年起就發起對互聯網醫療強勢搶灘,謀求先機。春雨醫生、好大夫、掛號網、丁香園等網站一早進入移動醫療行業搶占市場,而傳統醫院也在加快“觸網”行動,從體制內發動對“互聯網+”的“逆襲”。

        網絡醫院試水

        廣州市婦女兒童醫療中心把醫院“搬家”到網上,掛號、支付等均可在手機等移動設備上搞定;廣東省中醫院把中藥待煎配送也搬上網,為患者節省看病時間……與這些醫院利用互聯網優勢來優化院內流程,緩解患者“看病難”問題相比,依托廣東省第二人民醫院建立的全國首家網絡醫院――廣東省網絡醫院,有更大的“野心”。這家采用“醫生視頻問診+患者就地購藥”模式的網絡醫院,開業以來受到的關注遠超他們自己的預期。醫院相關負責人表示,明年目標是建3萬~5萬個遠程診療點,而最終的目標是實現患者在家即可找醫生看病。

        廣東省第二人民醫院是全國第一家獲得網絡醫院批準的醫院,于2014年10月底開業,在運行近半年的時候,該網絡醫院就已為11492名患者開出了8172張處方,現在每天受理患者超過1000人次。這是一個無需來醫院掛號看病的互聯網平臺,通過安裝在社區醫療中心或者連鎖藥店等網絡就診點的視頻終端,患者可向在線醫生求醫問診。之后,網絡醫生的處方通過打印機打印出來后,患者持處方去藥店買藥。目前診療費免費,候診時間人均10~20分鐘。

        “剛開始時誰都看不準。”廣東省第二人民醫院(以下簡稱廣東省二醫)的員工說的是股價,這其實也代表了不少醫生最初對網絡醫院前景的看法。2014年12月3日,廣東某公司宣布參股廣東省二醫網絡醫院后,股價從13.75元飆升到52.70元。“很多同事后悔當時沒買”。

        彼時,這一全國首家獲衛生計生部門許可的網絡醫院,在經過一個多月試運行后,于2014年10月25日正式上線。剛開始,接診醫生對網上看病有所顧忌,一名消化內科博士一個星期才開出兩張處方。

        “太草率了,會出大問題的!”面對無需當面診斷的新手法,一位不愿具名的醫生說,這種網上診療有風險。而在該院院長看來,任何改革和創新都是有風險的。

        大家怎么也沒有想到的是,廣東省二醫試水網絡醫院會引起如此大的關注。

        一開始不少醫院員工也不知道網絡醫院在做什么。一位老人在一家藥店看了病后來到省二醫咨詢網絡醫院的事,導醫臺醫務人員說沒有這回事,老人以為自己被騙了,院方回訪得知后才向老人解釋清楚。后來該院開大會時專門向全院通報了網絡醫院的情況。

        “網上看病會有很多信息缺失。”雖然也在做網絡醫院,深圳市人民醫院網絡醫院負責人的態度非常謹慎,其網絡醫院主要是做患者管理和健康咨詢,“我們根本不做這個事情(網上診療),醫療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工作。”

        網上直接給患者看病靠譜嗎?王醫生在省二醫網絡醫院出任網絡接診醫生,他說,“(對網絡看病)不排斥,也不是很積極,當時覺得網絡看病有局限性。”而對于不少西醫醫生而言,更是難以適應,不少醫生一到互聯網上就不會看病了。

        后來,該院健康管理中心主任張勝明要求網絡接診醫生轉換思維:“假如你就是一名赤腳醫生,也沒有那些檢測設備,這個患者現在很痛苦,假如也就是常見病,你能不能判斷得準?”慢慢地,網絡醫生的日接診量上升到了五六十人,多以常見病為主。

        得知廣東省二醫要搞網絡醫院,該省衛計委有領導一開始也非常反對,“但現在,他們都鼓掌歡迎。”張勝明稱。

        互聯網醫療成為投資熱點

        今年7月4日,國務院辦公廳的《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提出了到2018年在健康醫療領域互聯網應用更加豐富、社會服務資源配置不斷優化的發展目標。《意見》重點提出要推廣在線醫療衛生新模式,發展基于互聯網的醫療衛生服務,支持第三方機構構建醫學影像、健康檔案、檢驗報告、電子病歷等醫療信息共享服務平臺,逐步建立跨醫院的醫療數據共享交換標準體系。同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積極利用移動互聯網提供在線預約診療、候診提醒、劃價繳費、診療報告查詢、藥品配送等便捷服務。

        而近日的《2015中國互聯網醫療發展報告(第二版)》指出,當前醫療衛生資源分配的失衡是導致醫療服務中“看病難、看病貴”等問題的關鍵,互聯網醫療必將推動醫療衛生服務模式和管理模式的深刻轉變,在重構醫療新秩序方面發揮巨大作用。

        資本看準了互聯網醫療這個藍海市場萬億級的想象空間,公立醫院也從中看到了機會。廣東省網絡醫院目前正在快速布局“搶占入口”, 已經在全省21個地市布點1700個,日均門診量超過1000人次。依照計劃,明年廣東省網絡醫院將完成3萬~5萬個診療點的建設。

        為復診患者提供線上診療的浙江寧波“云醫院”在今年3月11日也正式運營,不過,在“云醫院”上網上診療須是診斷明確的慢性病,另外須是復診患者,且事先須與醫生簽訂服務協議。

        最近一兩年,百度、阿里巴巴、騰訊等互聯網公司紛紛重金砸向互聯網醫療。另外,類似好大夫在線、春雨醫生等移動互聯網醫療產品也紛紛面市,但按照相關規定,他們目前只能做網上健康咨詢。

        網絡醫院助力分級診療

        據介紹,廣東省網絡醫院目前采用的三方合作模式,省第二人民醫院提供在線網絡醫生,深圳友德醫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網絡平臺,省內數十家連鎖藥店提供網絡就診點。患者在建有就診點的藥店,可以通過視頻向網絡醫生問診,醫生開出藥方,患者可當場拿藥。

        張勝明介紹,患者的滿意率接近百分之百。現在來看,“網上看病靠不靠譜”成為一個偽命題,更需要厘清的是網上診療適合看哪些病,如何讓遠程診斷更精準。

        廣東省第二人民醫院院長田軍章在一個論壇上介紹,前往大醫院看病的人數眾多,但真正需要到醫院來診斷的不足30%,很多醫療行為可以在社區完成。而網絡醫院正在構建基于互聯網的分級診療,輕癥可以由網絡醫院醫生遠程診斷開方,患者拿處方直接在藥店買藥;需要做檢查的患者轉診去二級醫院,更嚴重患者的轉診到三級醫院。分級診療可以提高醫生工作效率,也能緩解大醫院看病難、排隊多的問題。

        “我們醫生至少都是有三五年臨床經驗,常見病怎么有搞不定的呢?”張勝明對網絡醫院醫生工作進行了細分,醫生通常只處理感冒、痛經和慢性咳嗽等50種常見病和慢性病。

        如果遇到網上診斷不了的疾病,他們會建議患者去醫院檢查。“只要是醫生明確開了藥的,就是有相對把握的。”張勝明認為,網上看病風險可能會比現實中高一點,但醫院會通過這些方式把風險降到最低。

        另外,有醫生出于規避風險考慮,會適當夸大病情,院長田軍章也稱:“不能因為有風險而不去嘗試,改革和創新都是有風險的。關鍵是如何來把控風險,把風險降到最低程度。”

        遠程診療設備將迎來春天

        遠程醫療要做到診斷準確,醫療級可穿戴設備至關重要。之前有媒體報道,一位扁桃體發炎的患者張開嘴巴打算讓視頻那頭的醫生看病時,醫生說:“不用看了,看不見。”但隨著技術的發展,遠程醫療診斷將擺脫這些被業內認為“玩具”級別的設備。

        張勝明介紹,廣東省網絡醫院與華南理工大學的科研團隊開展合作,已經設計出幾款用于遠程醫療的產品。其中,遠程電子聽診器已開發完成,正在尋求廠家生產,“前期會少量生產一兩百個試用”。此外,還有用于遠程探查口腔、鼻腔的窺鏡,用于中醫遠程把脈的脈診儀等儀器,還在設計開發中。張勝明透露,遠程窺鏡類似于“一支筆長的視頻設備,前端使用醫療級的一次性衛生材料,能放入口腔讓醫生清楚檢查咽喉、牙齒等,高清攝像頭還可拍下照片,讓網絡醫生更清晰地判斷患者病情。”。

        老年慢性疾病的監護與治療占據較多的醫療資源,隨著我國老齡化加劇所需的醫療資源可能會逐年增加;近年來“三高”人群數量增加較快,對他們的持續監測和治療是傳統醫療難以破解的難題。最新的互聯網醫療發展報告也指出,醫療級可穿戴設備可以介入到慢病的醫療診斷-監測-治療干預的全過程,幫助醫生和患者進行慢病管理,發揮更大的作用。

        C2C遠程看病仍有多道難關

        當然,網絡醫院要構建C2C(指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電子商務)的醫療模式,還需要破解幾大難題。

        首先,從政策方面來說,目前國家衛生政策只允許執業醫師在醫療機構內行醫,醫生在家行醫開藥方,屬于非法行醫;其次,網絡診斷開出處方,一旦發生醫療事故誰來背責?醫生個人是無力承擔的,未來是否可能有商業責任險來兜底?

        另外一個現實的問題是,隨著診療量的激增,網絡醫院也面臨缺少醫生的境地。“目前網絡醫院的患者需求量開始激增,個別遠程醫療點甚至出現排隊、輪號的情況。最核心的問題在于醫生數量不足。”張勝明此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正在抽調醫院內能夠抽調的其他醫生,進入到網絡醫院專家團隊里。而隨著醫生多點執業的開展,這個平臺也鼓勵更多其他醫院的醫生能加入進來。

        如何保證網絡醫生的積極性?為了吸引醫生,網絡醫院開出的薪水往往比醫生原科室高一到兩成。張勝明提出,除了在薪酬上有基礎保障外,未來不排除用股權激勵的方式來激發醫生的積極性。“其實跟臨床醫生相比,網絡醫生的工作也相對要輕松一些。”由于大部分需要處理的都是輕癥患者,網絡醫生以主治醫師居多,也不需要占用過多優質醫療資源。從分級診療的角度看,對醫療資源的合理利用更有價值。

        “目前只是互聯網醫院的初級階段。”張勝明如此斷言。未來的醫療,可以逐步實現輕癥在網上看病,需要做檢查的去基層醫院,最終患者實現真正分級診療,到時候,三甲醫院取消門診就只是遲早的問題了。

        院長田軍章則相對謹慎,他認為,“網絡醫院”是醫改背景下新的探討和嘗試,要充分利用醫院成熟的機制防范風險,控制風險。互聯網應用于醫療領域是必然的發展趨勢,但它只是傳統醫院服務方式的補充,不能代替傳統醫院診療。

        2015年1月,深圳市衛計委表示,今年將研究制定“網絡醫院”建設方案。該委的設想除了健康管理、網上咨詢、醫療機構的遠程診療等外,還計劃將醫生以個人名義的網上診療也納入監管范疇。

        第7篇:醫療機構醫療責任險方案范文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positive and negative influence on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behavior of clinical practice doctors from “Medical Malpractice Management Regulation”,for on time adopting the valid countermeasures to reduce or dissolve badly behavior and protecting legal benefits of both patients and doctors.METHODS We used advancedly designed Questionnaires of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Behaviors to investigate 778 clinical doctors of different class hospitals.RESULTS Of all the 778 doctors,95% has changed obviously service attitude to patients;83.5% because of fear changed medical behaviors resulting in protective medical services,10.4% promoted the sufferer’s medical expenses intentionally,30.6% doctors had the viewpoint to turn line.CONCLUSION Since the Medical Malpractice Management Regulation puts into practice,clinical practice doctor should adjust his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behavior,enhance law and profession technical study,strengthen care to the sufferer’s humanities,adjust the mental state to promote medical science and health development,protecting legal benefits of both patients and doctors.

        Key words

        Medical Malpractice Management Regulation;clinical practice doctors;diagnosis and treatment behavior

        摘要: 目的 探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后醫療糾紛對臨床執業醫師診斷和治療行為正負兩方面的影響,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不良的診療行為,保護醫患雙方合法的利益。方法 采用預先設計好的《診療行為調查表》對不同級別醫療的778名臨床醫生進行調查。結果 48.9%的醫生自《條例》實施后,開始了有關法律的學習,89%的醫生加強了臨床理論和技術的學習,95%的醫生明顯改變了對病人的服務態度;83.5%的醫生因恐懼、焦慮、擔憂出現醫療糾紛,采取過防御性診療行為;10.4%的醫生因對醫療糾紛處理條例中的部分規定不滿,曾采取過故意提升患者醫療費用等敵對行為;30.6%的醫生有轉行的想法,工作積極性差。結論 針對《條例》實施后出現的以上情況,臨床執業醫師應及時調整自己的診療行為,加強法律和專業技術的學習,增強對患者的人文關懷,融洽醫患關系;調整心理狀態。

        關鍵詞: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執業醫師;心理行為

        2002年9月1日起實施由國務院第351號令公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對醫務人員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大了對執業醫師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罰力度;而醫療是屬于高技術、高風險的職業領域,醫療職業的特殊性、疾病的復雜性、不可預見性和人類認識能力的有限性以及醫學技術的局限性必然造成醫療職業具有其他職業所沒有的高風險性[1]。嚴格的要求和醫療本身的高風險性,必然會增加醫務人員的工作壓力,使醫務人員的心理狀態也會發生較大變化,為了適應醫療環境的改變,醫務人員必然會改變其診療行為。為了規范醫療行為、減少醫療糾紛及完善今后醫療事故處理,既保護患者的合法利益,又使醫師的心理不受傷害,促進醫學的健康可持續發展。本文通過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后臨床職業醫師診療行為影響的調查,及時發現醫生的不良診療行為,并探討有效的對策,減少或消除其不良診療行為,保護醫患雙方合法的利益。

        1 對象與方法

        1.1 對象 本調查于2005年7~8月《條例》實施并產生效果以后的3年里,我們隨機選取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協和醫院、濟寧醫學院附屬醫院、梅州市人民醫院的部分從事臨床科室工作5年以上的醫務人員,共計778人。

        1.2 方法 采用預先設計好的《診療行為調查表》對以上不同級別醫院的醫師進行了調查。調查項目主要包括:學習醫療法規、條例有無必要;曾認真學習過哪些法律法規;加強臨床理論和技術的學習是否比以往更加緊迫,《條例》出臺后是否外出進修學習過;自己對病人的服務態度是否明顯改善,是否出于自愿,還是被迫;是否在診療過程中,整天恐懼、擔憂醫療糾紛的出現;是否為了自我保護,采取過一些消極的防御性診療行為(過度診療,回避疑難、高危患者等);《條例》的實施減少了醫師的某些特權,降低了醫師的地位,為此,你是否采取過一些應對措施(如多用昂貴藥物、增加患者的診療費用等);是否對醫師職業有些不適應,有無轉行的想法等。調查形式采用填寫問卷的形式,先由設計者詳細講解答卷要求和細節,后由被調查者以無記名形式單獨填寫,15min內交卷。

        1.3 統計學方法 將所有調查資料輸入計算機,采用EPIinfo 6.04軟件進行資料的整理和分析。

        2 結果

        2.1 臨床執業醫師的一般情況

        2.1.1 從事工作種類 內科217人,占27.89%;外科238人,占30.59%;婦產科74人,占9.51%;兒科67人,占8.61%;急診科80人,占10.28%;五官科102人,占13.11%。

        2.1.2 職稱 正高職稱76人,占9.77%;副高職稱200人,占25.71%;中級職稱292人,占37.53%;初級職稱210人,占26.99%。

        2.1.3 性別及年齡 男500人,女278人;23~29歲194人,占24.94%;30~39歲286人,占36.76%;40~49歲198人,占25.45%;50~60歲100人,占12.85%。

        2.2 《條例》實施后臨床執業醫師診療行為改變情況

        《條例》實施后,臨床執業醫師因擔心出現醫療事故受到行政處理而表現為診療行為的一些改變,具體表現為:48.9%的醫生認為醫療事故行政處理對醫務人員具有廣泛的教育警示作用,為了應對這一變化,應該加強與醫療有關法律的學習;為了減少因診療技術所致的醫療事故,消除醫療事故對醫生造成的恐懼、擔心,89%的醫生加強了臨床理論和技術的學習;為了減少因服務質量差導致的醫療糾紛,95%的醫生明顯改變了對病人的服務態度;83.5%的醫生為了自我保護,采取了防御性診療行為,故意回避和躲避一些疑難危重患者;10.4%的醫生因對醫療糾紛處理條例中的部分規定不滿,曾采取過故意提升患者醫療費用等敵對行為;30.6%的醫生有辭職、轉行的想法,工作消沉。

        3 討論

        本調查顯示,《條例》實施后臨床執業醫師的診療行為發生了許多變化,其中有些變化可能對醫學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有些可能嚴重阻礙了醫學的發展。為此,我們應對其不利于醫學發展的成因進行分析,并研究其對策。

        3.1 增強臨床執業醫師的法律意識 面對當今醫療糾紛頻發,患者維權過度的形勢,同樣是弱者的醫務人員卻對法律意識、維權意識相對薄弱。認真學習《條例》,增強法律意識,用法律規范醫療行為,知道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及怎么做,是順應時代變化、把握自己命運、不被時代淘汰的明智之舉。由調查可知,醫務人員注意到法律環境的變化,48.9%的醫生表示了強烈學習法律的意愿。這是一種提高和進步,既保護了自己,同時也保護了患者的合法權益。為了進一步提高醫生的法律意識,我們應該定期在醫院舉辦醫學法律、法規培訓班,使醫生了解、掌握《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傳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法》等多部相關法律;養成自我管理和規范行醫的習慣,從醫務人員自身做起,根據自身的工作崗位特點制定相應的自身管理和控制醫療事故的計劃;在具體工作中分清法與不法的界限,保護自身和患者的合法權益。在日常工作中,遵守三級查房制度、會診、轉院、疑難病例討論、術前討論、告知書的簽字制度。讓制度規范診療行為,防范醫療糾紛。規范醫療行為、依法行醫已不僅是醫學科學本身的要求,同時已成為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法律義務[2]。

        3.2 提高臨床執行醫師的專業技術水平 醫務人員從事的醫療工作關系到患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到患者的家庭幸福、人類社會的進步和發展。這要求醫務人員必須要有扎實的理論知識和熟練的操作技能,把醫療差錯降到最低;此外,高超的技術水平也是杜絕醫療事故,避免醫療糾紛的基礎。本研究發現,為了減少因診療技術所致的醫療事故,消除醫療事故對醫生造成的恐懼、擔心等心理障礙,89%的醫生加強了臨床理論和技術的學習。為此,衛生行政當局應增加衛生資金的投入、優化衛生資源配置、嚴格實行醫務人員的準入、技術準入制度、加快醫療行業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和行業標準的制定以規范醫療行為,遏止醫療事故的發生。

        3.3 臨床執行醫師要消除一些不合理的防御性醫療行為 以前的醫生看病,一切從疾病的診治需要出發,決定診治方案,很少考慮到要保護自己。現在的醫生,由于《條例》的實施,如果醫生在診療活動中稍有打破診療常規,一旦因此而出現了醫療糾紛,醫生就難免其責。因此部分醫生在診療工作中為了保護自己,就不得不采取一些防御性醫療行為:如醫生在為病人進行治療、檢查時,為了防止誤診誤治,有意識的增加各種化驗、檢查、會診、轉診;回避收治高危病人、進行高危手術,盡量選用安全度高、傳統的手術方法,回避進行有創傷、有風險的診治方法;對各種應告知的內容,不加主觀引導,把可能性都提向病人,讓病人選擇等。總之要達到避免任何責任,使病人無任何把柄可抓的目的。這樣一來,勢必增加了患者的費用,延緩了患者的治療時機,有時甚至造成患者失去寶貴的生命。因此,醫生在診療過程中應加強業務學習,利用自己精湛的技術,快速、準確地診療患者,既減少了患者的費用、有效地治療了患者,又減少了醫療事故,保護了自己。

        3.4 從“給病看病”到“給人看病”提高服務意識 本調查顯示,《條例》實施后,為了減少因服務質量差導致的醫療糾紛,95%的醫生明顯改變了對病人的服務態度;一改傳統的醫務人員高高在上的病人求醫、醫生施醫的行醫觀念,強調了病人是有情感、隱私、權利、要求的,和醫生具有平等的地位。為了適應這一《條例》的出臺,醫務人員必須改變醫療行為,增強服務意識。“一切以病人為中心”,全心全意為人民健康服務,不僅僅為病人的軀體、心理健康服務,以達到身心的統一;而且也提高了患者對醫生的信任和滿意度,提升了醫院的社會知名度,最終也增加了醫生的收入,消除了醫患之間的心理障礙,減少了醫療糾紛[3]。因此,醫生應加強社會知識、人文知識的學習,做一個社會的人、專業的人。

        3.5 加強醫療執業保險,消除醫生的恐懼、逃避、甚至放棄的心理 當今醫務人員執業環境的嚴峻使醫生這個職業不再顯得令人羨慕。高科技、高風險、高奉獻、低回報的職業現狀[4,5]使許多熱愛醫學事業的醫務人員心寒并放棄了,就是為了免遭可能的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的命運。本次調查研究顯示30.6%的醫生有辭職、轉行的想法,工作消沉。北京醫師協會的調查也顯示,北京市71家醫院3年來出走的醫生達2295人,其中1/3出國,1/3下海經商(大多從事藥品經營),1/3從事其他專業[6]。部分醫務人員甚至不愿意自己的子女從事醫務工作,這是醫學界的悲哀,也是整個社會的不幸[4]!面對這一嚴峻的現實問題,我們應該采取完善的醫療職業保險制度,它不僅要包括醫療責任險,還應包括醫務人員的人身保險。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醫務人員的人身權益,推動醫務人員的執業積極性,推動醫學的可持續發展及社會的穩定[7]。

        致 謝

        1 楊志寅,孔令斌,楊震,等.論規范化診療模式的建立.中國行為醫學科學,2004;13:601-608.

        2 王國平,孫建宇,趙懷峰.規范醫療行為是預防醫療事故的關鍵.中國醫院管理,2003;23(1):5-7.

        3 謝慶文,蔣瓊.關系對醫患的初步分析研究.中國全科醫學,2004;7(1):53-54.

        4 Brehaut JC, Stiell IG, Visentin L, et al. Clinical decision rules “in the Real World”: how a widely disseminated rules is used in everyday practice. Acad Emerg Med,2005;15[Epub ahead of print].

        5 GholamrezaSepehri, Mdimandi MS. The quality of prescribing in general practice in Kerman,Ira. Int J Health Care Qual Assur Inc Leadersh Health Serv,2005;18(4-5):365-360.

        第8篇:醫療機構醫療責任險方案范文

        [關鍵詞]大規模侵權;救濟模式;責任保險

        [中圖分類號]F842.6[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3-6121(2016)02-0014-03

        隨著工業化的深入與經濟水平的提高,人們在享受現代文明的同時,也深切的感受到了當今社會的高風險性,高風險社會的極端體現就是大規模侵權。所謂大規模侵權,是指基于一個不法行為或者多個具有相同性質的事由,給大量受害人造成人身損害、財產損害或者同時造成上述兩種損害。[2]頻繁發生的大規模侵權事件,已經成為當今社會的人類主要威脅,如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2015年的天津港“812”特大火災爆炸事故,這些大規模侵權事件不但產生了不良的影響與巨大的危害,也為我們敲響了警鐘。中國現有法律對大規模侵權事件沒有明確的規定,如何最大程度上彌補受害人的損失并及時有效地對受害人進行救濟,已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一、大規模侵權的主要賠償模式

        賠償受害人是對其救濟的最佳途徑。在具體應用中,救濟的實現方式有多種,政府救濟模式、基金模式、責任保險模式被各國廣泛應用,以達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利益的目的。

        (一)政府救濟模式

        大規模侵權事件一般具有突發性和受害人眾多的特點,在造成受害人損害的同時,往往產生巨大的公共危機,造成社會的不穩定。政府掌握著大量的資源,享有制度安排和制度實施的合法權力,具有強大的動員能力和組織能力。[3]在大規模侵權發生初期,需要在短時間內采取相應措施,而政府有著獨一無二的公共資源,尤其是在重大的安全事故中,政府在事故的救援、災難的控制和防止其發生連鎖效應等方面具有天然的優勢。政府可以在第一時間對事態進行控制和處理,避免受害者的權益再次受到損害,防止事件的惡劣影響繼續擴大。由于受害人數眾多,波及范圍廣,在大規模侵權事件的后期,具有主導地位的行政部門與各方進行溝通處理受害人的救濟賠償問題,如賠償方案與標準的制定等。目前,政府救濟是最常使用的救濟模式。在三鹿奶粉事件發生后,政府積極統計患病兒童,組織醫療機構對嬰幼兒進行免費排查,對治療費用進行先行墊付。政府組織22家責任企業成立了針對三鹿奶粉事件的醫療賠償基金,針對受害家庭,主要由政府進行一次性補償。三鹿奶粉事件中,政府救濟的運用堪稱完美,但政府救濟模式存在明顯的局限性,不可作為應對大規模侵權救濟的主導模式。政府救濟模式所支出的資金為國家財政資金,而財政資金的主要來源就是稅收,也就是說,政府救濟模式的資金由全民承擔,這不僅增加了國家的財政負擔,且與《侵權責任法》中的“預防并制裁侵權行為”的立法目的相悖。政府的介入時間是在大規模侵權事件后,政府救濟是消極的救濟模式,不能對大規模侵權者進行提前的預防與監督。

        (二)基金模式

        基金模式是指政府通過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來收取特別的費用或者稅收作為資金來源的賠償基金,并用該基金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受害人進行救濟,具有及時、迅速等特點。在遭受大規模侵權損害時,受害人可以直接從基金中獲得補償,防止其陷入漫長而復雜的索賠訴訟之中。另外,在食品安全與環境污染方面的大規模侵權中,受害人往往會存在后遺癥等長期損害,為保證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需要對其進行持續關注,基金模式的救助可以對受害人進行長時間的必要救助。美國的基金救助模式應用相對廣泛且較為成熟。198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綜合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設立了用于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超級基金”。超級基金的資金來自對特殊行業企業征收的專門稅款與少部分的聯邦政府撥款。在受害人索賠過程中,責任企業不愿或無力承擔賠償時,或者無法確定責任主體時,可以向超級基金提出請求,支付醫療費用。但運行一段時間后,這種救濟模式凸顯出一些問題。在中國,這種救濟模式沒有相應的法律作為支撐,三鹿奶粉事件的醫療賠償基金(由政府主導),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救濟行為,其他的大規模侵權損害賠償能否適用還是未知。此外,救濟基金資金的籌集渠道少,可能發生后續補充資金不到位的情況,那么就無法對受害人進行長時間救助,無法完整的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三)責任保險模式

        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依法應當對第三人負賠償責任,在第三人向被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時,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之責的保險。[4]12在事故發生前,責任企業為了追求利益,多數情況下,不會很好地履行防范風險的義務,而在責任保險制度中,保險公司為了自身利益需求,勢必會對責任企業進行監督,達到減少大規模侵權事故潛在成本支出的效果。在事故發生后,責任保險簡化了事故的處理環節,使受害人可以及時快速的得到補償,并且降低了訴訟的可能性,節省了處理事故的成本。與傳統的侵權賠償相比,責任保險模式可以更加快捷地滿足被害人的救濟需求。被害人可以省去舉證等繁瑣的訴訟程序,只需根據保險公司與責任主體之前所簽訂的合同,就可對受害人進行救濟。與政府賠償相比,政府賠償的金額受到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賠償金會相對較低,產生了事實上的不平等。而責任保險制度的賠償則具有同一性,事故的賠償金額只取決于合同所規定的金額,不受地區經濟的影響與限制。基金模式中,基金的來源有政府撥款、潛在責任企業的捐贈和民間個人捐款,這樣的資金來源具有不穩定性,也不能用法律對資金進行規范,事故發生后,賠償基金會對責任企業進行索賠與訴訟,會導致企業無法繼續生產經營導致企業破產,不利于市場與行業的發展。在責任保險模式中,保險公司會科學計算保費,對保險風險進行分散,相比基金賠償模式具有可靠性與穩定性。大規模侵權責任主體,可以免于大部分的賠償金,保險公司也可以通過收取保費獲益。責任保險將企業的賠償責任進行分散,減少了責任主體的賠償壓力。責任保險在幾種大規模侵權賠償模式中具有高效性、平等性與穩定性的優點,筆者建議將責任保險模式作為中國應對大規模侵權事件的主要救濟模式。

        二、中國責任保險救濟模式制度的完善

        (一)有針對性地確立強制性責任保險

        筆者認為,不能一味的強調采取單一的保險模式,應綜合考慮各行業的性質、生產、銷售等因素,確定各行業各自具有的風險性,有針對性地確立強制責任保險。責任保險包括任意性責任保險與強制性責任保險。任意性責任保險是基于投保人與保險人在合同自由的基礎上,做出各自意思表示,投保人是否投保,保險人是否承保由其自己作出決定。而強制性責任保險,則是依據國家法律的相關規定,投保人必須投保且保險人必須承保的責任保險。[5]68強制性責任保險更多是政策性保險,國家以相應的法律條文作為依據進行強制推廣,中國的機動車強制責任險就屬于強制性責任保險的范疇。采取哪種投保方式直接決定責任保險模式在大規模侵權中的運作。容易發生產品責任與環境責任方面事故的行業如食品、礦山、化工等,應強制其投保責任保險。如果采取任意性責任保險制度,一方面企業以盈利為其首要目的,投保責任保險勢必提高其生產經營成本,同時因為大規模侵權事件具有的突發性與偶然性,更多的企業因存在僥幸心理而不去投保。另一方面,保險公司同樣是以盈利為其首要目的,因大規模侵權具有高風險性與不可預測性,同時可能造成極高的損失,所以其并不完全具有可保性,一旦發生大規模侵權事故,就會產生嚴重的后果,巨額的賠償款會對保險公司的承保信心造成影響。由此可見,如果將大規模侵權的保險投保模式確定為任意性責任保險,就會造成無人投保,無人承保的尷尬境地。所以為了實現責任風險的轉移,應強制潛在的大規模侵權企業投保責任保險。而對于危險程度低的領域,可以推行任意性責任保險,即使發生了侵權事故也可以通過傳統的侵權責任法來進行救濟,如果在所有行業領域都推行強制性責任保險,則加重了這些低危企業的負擔,不利于其發展。

        (二)明確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

        當前,中國的責任保險制度還處于發展階段,如果不設立明確的責任限額,勢必會加重保險公司的負擔,打擊保險公司對大規模侵權承保的積極性,因此,確定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有利于責任保險賠償模式的發展。責任限額是指大規模侵權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的最高賠償數額,由于責任風險的自身屬性,雙方無法對潛在的風險作出充分精確的衡量。[6]368,大規模侵權事件的發生概率較低,可是一旦出現,就會產生巨大的賠付額。如果將風險全部轉嫁給承保人,事故所產生的賠償金可能會超出保險公司的賠付能力,即使保險公司具有賠付能力,企業將自身責任無原則的轉移到保險公司身上,對保險公司也是不公平的。保險公司承保的是對第三人的賠償責任,因為大規模侵權事件具有偶然性,所以在訂立責任保險合同時,無法確定事故可能造成的損害以及對應的賠償金額,保險公司為了防止責任企業任意擴大保險責任,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會確定最高的賠償金額,即責任限額。確立責任限額對責任企業進行了規范與限制,責任企業不能將自己的賠償責任全部的轉嫁給保險公司,如果產生大規模侵權事件,企業也需要分擔部分責任賠償,這會促使企業積極地采取防范措施,從而降低事故的發生概率。對于保險公司來說,責任限額確定了保險人的賠付額度,保險公司不會因賠付過多而喪失賠付能力。超出責任限額部分的損失,受害人還可以通過訴訟,使責任企業承擔侵權責任賠償。

        (三)借助再保險進行風險防范

        再保險是指直接保險人將自身承擔的責任和風險部分或全部轉移給再保險人承擔的風險轉移方式。[7]1中國《保險法》28條規定了再保險制度。中國不僅對再保險進行法律規定,在實際應用中,也將其視為責任分散的重要方式。承保公司為了避免高風險事故發生所產生的巨額賠償金,可以依托再保險進行風險分散,將承保業務連同承保風險部分的轉嫁于多家再保險公司。大規模侵權事件具有高風險性的特點,大部分保險公司自身沒有足夠的承保能力,根據《保險法》第103條第一款所規定,保險公司對一次保險事故承擔的損失不得超過其資本金與公積金的百分之十,以三鹿奶粉為例,造成的損失大約7億元,那么保險公司如果想要單獨進行承保,就需要有超過70億元的資本金與公積金,而符合上述條件的國內公司寥寥無幾。這時保險公司可以運用再保險進行風險分散,來保證自身的承保能力。國際上再保險的經營典范是1979年法國50多家保險與再保險公司組成的污染再保險聯營集團,各公司簽訂共同保險協議,約定各自的責任份額,以此分攤保險的風險。中國也應借鑒法國再保險的經驗,對于潛在賠償金額巨大的行業領域,例如,食品安全、石油、環境污染、核電等行業,保險公司應進行再保險,以達到風險防范的目的。

        三、結語

        大規模侵權事件,給民眾的人身安全與財產帶來了危害,如果不能及時有效的對受害人進行救助,勢必會對社會的穩定產生影響。責任保險作為一種及時有效的經濟補償制度,逐漸被學界所認可,但由于目前中國大規模侵權方面的立法缺失,保險領域的發展水平滯后,以及人們對其風險的認識不足,造成了消極投保與責任保險產品匱乏的供需雙冷局面,沒有發揮責任保險制度的保障作用。在各種主要的救濟賠償模式中,責任保險有著巨大的優勢,希望盡快建立以責任保險為主導的大規模侵權救濟體系,為我國的大規模侵權事件提供一條有效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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