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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競技體育的社會問題范文

        競技體育的社會問題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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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競技體育的社會問題

        第1篇:競技體育的社會問題范文

        關鍵詞:環境會計;環境會計制度;環境會計制度設計

        一、相關概念界定

        (一)環境會計

        所謂環境會計,又稱綠色會計,是將會計學和自然環境相結合,采用多元化的計量手段和屬性,以有關環境法律、法規為依據,研究經濟發展與環境資源之間的關系,并運用專門方法,對企業給社會資源環境造成的收益和損失進行確認、計量、揭示、分析,以便為決策者提供環境信息的會計理論和方法,其核心是用會計的方法來計量、反映和控制社會環境資源。在基本屬性上,環境會計屬于會計學的一個分支,但它又是環境學、環境經濟學、發展經濟學與會計學相結合的產物。環境會計把環境看成是有價值并能被計量的經濟資源,將其資本化為環境資產進行核算。環境會計核算與報告將提供關于環境資源的利用、損失浪費、污染破壞和補償恢復等方面的信息,從而促使企業以理性的觀念,在注重經濟效益的同時,高度重視生態環境和物質循環規律,合理開發和利用資源,努力提高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從而達到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二)環境會計制度

        會計制度是由政府部門或企業單位通過一定程序制定的具有一定強制性的會計行為準則和規范。從20世紀90年代至今,世界許多國家陸續制定實施自己的環境會計制度,但作為新生事物,各國的環境會計制度缺乏系統完整性,而且內容之間不具有可比性,執行情況并不理想。為此,聯合國國際會計和報告標準的政府間專家工作組(ISAR)于1998年制定《環境會計和報告的立場公告》,為各國建立和完善本國的環境會計制度提供了一份完整系統的國際指南。報告指出,環境會計制度是一種把用于環境保護的投資和由此而獲得的經濟效益作定量性的測定、分析和加以公布的制度。企業環境會計制度應立足于企業,服務于不同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應具備以下基本功能:1.績效評價功能,即環境會計制度除了反映財務方面的績效外,也應該反映非財務方面的環境績效,通過二者結合,使環境會計信息的使用者能對環境活動的結果有更完整和詳細的了解。2.信息服務功能,即環境會計制度所提供的信息除可被公司內部人員及部門使用外,也應為社會各利害關系人所利用。

        二、實施環境會計與進行環境會計制度設計的必要性

        我國現行的傳統財務會計只把關注點放在了那些企業對其擁有所有權的物品上,而忽視了對人類生存具有關鍵意義卻無所有權的事物,如空氣、海洋等,不能為企業綠色發展提供足夠的信息。而環境會計從生態、環境的角度出發,要求企業將與其相關聯的自然資源賦以價值和價格,并對環境、資源所造成的污染破壞及應履行的治理義務按照有關的原則進行確認、計量,并反映到財務報表中,努力協調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以及生態效益三者之間的關系。

        為了更好地促進經濟發展和保障環境會計的有效實施,為企業的決策者們提供更加詳細的信息,必須設計出一套可操作性強的環境會計制度,使資源和環境具有“資本”的性質,引導和監督企業通過一定的社會經濟活動保護資源,維護生態平衡。

        三、我國環境會計制度設計的不足

        (一)環境會計核算體系設計落后。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的環境會計準則,而傳統的會計核算體系對環境會計的核算內容,尤其是對于資源的開采、利用和環境費用的核算反映很不充分且缺乏系統性、準確性和全面性。在內部也未建立起與其相匹配的環境管理會計信息系統,環境會計核算體系設計在很大程度上滯后于發達國家。

        (二)環境會計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全面。多數企業都將企業環境責任列為社會責任報告中的一方面披露出來,而且所披露的信息比較概括、籠統,偏重于文字性的對企業自身有利方面的信息披露,且信息披露過程中大多數企I各自為戰,沒有統一的披露標準,難以進行企業問、行業間的比較。

        (三)忽視環境會計控制制度的設計。在運用環境會計的過程中,企業往往更多地關注如何核算、怎樣計量以及它所產生的環境效益,而忽視了環境會計控制制度的建設。目前環境會計控制制度的薄弱環節主要集中表現在內控制度的不健全,尤其是會計機構的設置不合理,業務操作流程的不規范方面。

        四、關于環境會計制度設計的思考

        (一)擴展環境會計信息使用主體,強調并突出企業在環境問題上的社會責任

        第一,作為現代企業,應該在堅持決策有用觀的基礎之上,把會計信息使用主體從企業相關的投資者、債權人擴展到廣大的社會群體、政府部門、環保組織等,使企業披露的環境會計信息能夠滿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決策需要。

        第二,政府部門、環保組織等權威機構應該制定相關規章制度,以嚴格的獎懲制度要求企業除了要提供傳統的財務會計信息外,還應提供諸如污染物排放指標、節能減排措施等價值和非價值信息,使會計信息變得多元化,從而使其具有更廣泛的使用價值。

        第三,企業在進行環境制度設計時,也要在社會責任方面給予高度的關注,將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或具體人員,注重企業形象與聲譽等軟實力的提高。

        (二)不斷對環境會計核算體系與評價體系進行完善與創新

        第一,設置專用環境會計科目和財務報告模板,增加可比性。通過財政部協同環保局制定主要行業的一級會計科目,統一其大方向;將設置明細科目的權利與責任給予企業自身,由企業根據傳統會計的一般概念并結合自身的情況、結合行業特點制定明細科目。

        第二,建立環境會計指數體系以對企業環境經營業績進行客觀評價。使用貨幣計量項目計算各項指標,用于企業環境經營水平的業績考核,將企業的財務業績和環境業績有效結合,更好地進行環境成本管理、環境績效考核,便于進行綜合評價。

        (三)增強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完整性與全面性

        從企業角度來講,可以建立獨立的環境會計信息報告,對環境污染、環境破壞、環境保護所引起的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的財務影響方面的信息以及企業經營活動對環境污染、環境破壞產生影響的非財務信息兩部分進行披露。

        從政府等權威機構角度來看,可以對進行了環保會計信息披露的企業進行減稅優惠。政府財稅機關有必要制定相關的業務規則,規定對于“綠色稅收”等的鼓勵政策,評定的數據來源于企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結果,讓環境會計涉及到的環境收益有跡可循,直接對應。

        (四)注重環境會計控制制度的設計與應用

        第2篇:競技體育的社會問題范文

        社會新聞在各種媒體平臺中均受到高度重視,不同平臺所采取的報道方式及視角等方面存在著一定差異性,導致其受關注度也呈現出較大差異。在現代新媒體環境下,社會新聞可視性的提升策略作為關鍵問題存在,其原因在于新聞的可視性將會直接影響到新聞對于受眾的吸引度,以及新聞質量。下文中將以新媒體環境作為背景,提出社會新聞可視化提升的具體策略。

        一、社會新聞特征

        社會新聞涵蓋著社會公眾日常生活相關的社會事件、社會風貌、社會問題等眾多內容,與人民群眾息息相關,也是受關注度較高的新聞類型之一。與其他政治新聞或經濟新聞等進行對比,社會新聞的社會性、內容廣泛性、生動性等特征較為明顯。社會新聞以多種心態進行社會事件的展示,以人為本是社會新聞報道的主要原則,屬于人與人之間、人與自然之間關系的展現,可引起廣泛的社會興趣,同時也是客觀反映生活、意識、教育的事實性新聞報道[1]。

        二、新媒體環境下提升社會新聞可視性的策略

        (一)提升采編技巧

        采編技巧與社會新聞的可視性具有重要關聯,尤其是在新媒體環境下,傳統采編技巧已經不能夠在滿足現代社會新聞報道發展的需求,為此,有必要在采編技巧方面進行改進。基于新聞可視化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出采編技巧的調整:第一,將數字化成果應用圖像或是視頻等形式進行展現,可搭配適當的背景樂,或是用案例進行報道結果說明,強化社會新聞報道的直觀性。第二,應關注在導語之前適當增加過渡語言,若直接進行數據羅列導致整個新聞過于生硬,應將受眾視角引入到整體畫面中,同時在此畫面中進行新聞信息的呈現。第三,提升社會新聞報道包容性,將傳統播報新聞逐漸轉變為說新聞,以受眾更容易接受的方式進行社會新聞報道,強化社會新聞報道人員的畫面意識[2]。

        (二)發揮新媒體作用

        現代社會新聞報道必須要客觀的認識到新媒體環境對整個媒體報道形式的影響,充分利用新媒體優勢實現傳統社會新聞報道的創新發展。以新聞聯播為例,在13年起在新聞播報后會提醒觀眾關注官方微博,新聞聯播官方微博的出現及此種宣傳方式極大的改變了公眾對傳統媒體的認知,吸引大量受眾關注新聞聯播的微博。從此案例中不難看出,新媒體對現代公眾具有較大的吸引力,而新媒體平臺的靈活性以及功能性均有助于提升新聞報道的可視化,可將此引入到社會新聞報道中,借助新媒體所具備的優勢進一步強化社會新聞可視性。

        (三)創新報道角度

        首先,在社會新聞報道中應選擇多重角度進行,建立在立體化視野上對新聞事件進行闡述,針對重大題材新聞,應進行周密的策劃,應用現場直播、多點直播、新媒體平臺同步報道等形式進行播報,可允許可播報渠道從不同的視角進行社會事件的闡述,以此來提升社會新聞可視化,從而達到滿足受眾多樣化需求的效果。其次,關注平民化視角,平民化也就是立足于普通群眾視角進行題材的選擇,尋找群眾時下較為關注的新聞方向,并以平民化的方式進行報道,有助于引起受眾興趣[3]。

        (四)創新報道方式

        在報道方式上進行創新的目的是拉近社會新聞報道與受眾之間的距離,當前已經有部分電視臺采用說新聞的方式,更易于觀眾接受,所獲效果較為理想。現代社會公眾生活節奏及工作節奏不斷加快,對于社會新聞的需求為能夠在短時間內獲取到盡量多的信息,基于此種需求,可將嚴肅的新聞報道形式轉變為均具有親切感的新聞播講形式,可進一步推動說新聞這種形式的應用,促使受眾能夠利用碎片化時間進行新聞內容的獲取,同時也有助于提升社會新聞的可視性。另外。將錄播轉變為直播有助于加快新聞傳播速度,但基于多種因素的限制,當前國內很多新聞報道還處于錄播形式,導致國內新聞播出時間要明顯滯后于國外。針對此,可充分利用現代科技及新媒體環境所營造的優勢,追求社會新聞報道速度,迎合受眾對于新聞傳播速度的要求。

        (五)創新報道內容

        首先,關注新聞內容立體化,強化新聞滲透力,需要對社會事件進行全方面考察,也就是不僅關注事件本身,還應該延伸到事件發生的相關信息,或是其衍生出來的影響等,形成一件事物的立體化報道,有助于提升社會新聞可視性。其次,適當增加背景報道,公眾在獲取社會新聞過程中,希望更為深入的了解事件發生的原因以及后續發展情況等,針對此,在進行社會事件報道中應適當增加對事件發生背景的闡述,促使受眾能夠更為全面的了解新聞報道內容。

        第3篇:競技體育的社會問題范文

        自從2003年中央提出“統籌區域發展”以來,區域經濟合作發生了顯著的變化。而“十一五”規劃綱要提出的“健全區域協調互動機制”以及“主體功能區”概念,則是我國進入這樣一個新階段的獨特宣示,同時也是未來區域經濟合作的趨勢。

        一、吉林省農村區域經濟發展的現狀及特點

        吉林省區域經濟在九十年代初調整是順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采取聚集優勢資本、實施政策扶持、加大科技投入等傾斜政策,重點培育制藥、食品等骨干行業和德大等一些骨干企業,形成骨干行業和企業支撐經濟運行發展格局。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特色農副產品資源精深加工為重點,食品加工業迅速崛起,城鄉經濟相互依存、并重發展格局初步形成,推動了吉林經濟逐步從以農為主轉向突出工業、從群體發展轉向骨干支撐、從城鄉分割轉向城鄉一體、從計劃封閉轉向市場開放,確立了其經濟中的主體地位。從2007上半年全省區域經濟運行情況看,這塊昔日全省經濟板塊中的“短板”,正以前所未有的健康態勢向前發展,2007上半年,全省縣(市)實現地區生產總值776.85億元,占全省經濟總量的50.1%,同比增長16%以上,總體增速分別比全省和全國高出3.9和5.1個百分點。GDP總量達到20億~50億元以上的縣(市)有10個,達到10億~20億元的有17個;增速達到16%以上的有20個。全省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迅速增加。上半年,全省縣(市)實現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327.90億元,同比增長14.5%,增幅分別比全省和全國平均水平高出0.5和1.2個百分點。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超過10億元的縣(市)有12個,最高的達22億元以上,增幅超過15%的縣(市)有17個。總的來看,各縣(市)的消費拉動能力呈上升勢頭。

        從整體思路看,在發展功能定位上,各縣(市)都把區域突破的核心放在工業突破上,工業突破的核心放在工業集中區突破上。實行區域突破和新農村建設結合推進。各縣(市)積極探索區域突破與新農村建設結合、城鎮與鄉村一體化發展的路子,統籌擺布謀全局,抓住重點求突破,發展的步子明顯加快。抓住工業突破這個核心,加大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建設力度,廣泛開展招商引資,創造了多年來項目建設和企業發展最多最快最好的時期。抓住產業化這個重點,在發展現代農業的基礎上,發揮農業的比較優勢,大上農產品加工業,使之成為區域經濟的重要支柱。抓住農民增收這個關鍵,廣泛引導農民在農業內部轉移,向二三產業和域外轉移,發展勞務經濟,拓展就業渠道,增加現金收入,使農民收入進入了一個較快的增長期。而且表現出高度重視創業環境建設,各縣(市)加大對全民創業的扶持力度,變以往零打碎敲式的個別扶持為打捆式的集中扶持。在政策扶持上,相繼出臺了鼓勵全民創業的若干規定,在市場準入、稅費減免、置業場地等方面降低門檻,提供保障,最大限度地培養創業老板,培育創業企業。在資金扶持上,陸續成立了投融資擔保機構,拓展全民創業融資渠道;積極開展銀企對接活動,爭取金融部門的信貸支持。

        二、吉林省區域經濟發展存在的主要問題

        1.產業結構調整步履維艱,規模小,實體競爭力弱。從總體上看,區域經濟結構仍處于低級化水平,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造成區域經濟結構單一,產業、產品雷同,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色彩難以在短期內抹掉。由于政策、機制、市場等因素的制約,區域經濟結構調整短期內難以有大的突破和質的飛躍。一些原來工業基礎相對較好的縣(市),由于產品結構不合理,科技含量低,附加值低,近些年在市場競爭中大都轉制或淘汰。

        2.縣域財政十分困難,主要是歷史“欠債”多。就多數縣(市)來講,普遍財力弱、負債多、包袱重、壓力大,突出反映在入不敷出,許多應當投入的投不了,許多該辦的事沒錢辦,財政支出需求剛性增強,需要財政支出保障的支出不斷增加,縣一級財政壓力很大,甚至有的連吃飯都難保,危及政權建設的經濟基礎。據統計,2003年縣域財政總收入占全國財政總收入的20%多一點,但財政供養人口比例,縣域占到全國供養總人口的70%。

        3.城鎮建設進程緩慢并缺乏實質性的內容。從多數縣(市)來看,城鎮普遍存在基礎差、功能弱、發育不成熟、帶動力不強的問題,特別是城市基礎設施、城市環境建設的落后,對外缺乏吸引力,難以聚集資本和生產要素;對內缺乏帶動力,難以成為牽動農村經濟發展的“火車頭”,使區域經濟的自然資源與人力資源難以充分開發和有效利用,難以使更多的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到城鎮,延緩了農村城市化進程。此外要把優化經濟環境作為區域經濟發展的第一競爭點。

        未來我國將形成各具特色的區域分工和合作格局,區域經濟合作的水準將進一步提升,形成對新的區域經濟合作的牽引。同時還要按照各自區域產業發展規劃,引導民資投向,重點發展農業、礦業產業開發、能源、重要原材料的重點建設項目,以及能夠綜合利用資源、防治環境污染、節能降耗和提高產品檔次的項目,力求走出一條區域新型特色道路。工業化程度較高的地區應加強功能區內產業鏈的分工,將勞動密集型產業向重點發展區轉移,尤其是向地域相鄰的地區轉移,以垂直的產業鏈分工為紐帶,進一步加強優先發展地區與重點發展區的物流和要素流動。 隨著產業轉移進一步加快,將出現一些新型的產業分工。各類開發區會呈現出一種融合的趨勢。

        參考文獻:

        第4篇:競技體育的社會問題范文

        關鍵詞:社會保障;經濟危機;穩定

        一、次貸危機所引發的全球經濟危機對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影響

        從2008年后半期開始,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經濟危機在全球范圍內肆虐蔓延,對我國經濟的影響也日趨明顯,其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對我國企業的影響。這次經濟危機中,最先受到沖擊的是我國東部沿海發達城市的勞動密集型出口企業。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主要就是依靠這些加工企業出口或引進外資來拉動經濟快速增長。經濟危機爆發后,一些跨國公司投資商面臨著資本融資和籌資的困難,因而減少了對我國企業的投資,同時在通貨膨脹、原材料價格上漲、市場需求縮減等多重影響下,這些出口企業紛紛縮減生產甚至破產。如廣東從2008年9月開始到2010年初共有7000多家企業倒閉,造成大量人員失業。

        第二,對外來務工人員和低技能勞動者的就業帶來沖擊。在我國發達地區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和外資企業中,外來務工人員的就業比例非常高。2008年農業普查表明:農村出鄉務工勞動力有1.4億人。其中有58%在第二產業如制造業就業。這些外出務工人員中,有1/3集中在東部地區就業。在這些外來務工人員中,30歲以下并且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的占到60%左右。相對來講,外來務工人員的勞動技能較低,因而在企業減員或裁員過程中最容易遭到沖擊。

        第三,對社會穩定的影響。經濟危機導致工資增長緩慢甚至負增長,這必將會降低廣大勞動群眾的生活水平,使他們承受比較大的生活壓力,同時導致社會分化加劇,影響社會穩定和諧的發展。因此在這一背景下,社會保障體系對于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必然前所未有的顯現出來。

        二、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在經濟危機中所凸顯出來的問題

        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作為現代化社會的一個重要標志,在社會經濟運行中起著“減震器”和“安全網”的作用。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愈來愈重要。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運行是比較短暫的,在運行過程中存在著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在這次經濟危機中,我們不難看出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中還存在著很多問題:

        第一,社會保障覆蓋面積小,尤其是針對于流動人口。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優撫安置和個人儲蓄積累保障幾部分。從目前來看,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覆蓋面已經比較廣泛,除了國有企事業單位和私營企業員工外,基本將自由勞動力中的低收入者、失業者、無勞動能力者都包括了進來。但他們獲得保障的前提是以有固定的戶籍和居住地。以最低保障制度為例,這項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建立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蓋人群從1997年的200萬人提高到2009年的2243萬人,基本上已經涵蓋了各級城鎮。基本上能使低收入家庭可申請到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保證最基本的生活條件,對穩定失業人員心態有很大作用。然而這一制度對于數量巨大的外來務工人員而言,是無法得到這種保障的。在無法取得工作而又得不到救助的情況下,他們除了回家務農外,就只有依賴非法手段來維系其基本的生存,甚至導致的發生,這些事件會對社會穩定造成巨大的影響。因此,如何能將廣大的流動打工者們納入救助范圍內,是當下社會保障體系面臨的首要問題。

        第二,社會保障整體待遇水平不高。對于已經納入并享受社會保障體系的一般性職工群體而言,他們需要的是在已有社會保障的基礎上得到更好的待遇,通過國家的幫助來抵御經濟危機對正常生活的沖擊。但在經濟危機時期,高收入群體對于風險的抵御顯然比一般人群更強,特別是在最關乎民生的三大領域:教育、住房和醫療方面十分明顯。2009年9月國家發改委所公布的我國當前基尼系數為0.47,已經遠超過國際的最高警戒線0.4,這表明我國的貧富差距已經相當顯著。在經濟整體運行良好的高速發展時期,社會矛盾尚不明顯。而在經濟危機中,這種社會分化會進一步加劇,潛在的矛盾就會逐漸被激化。另外,相對于工作層次較低的流動性打工者而言,職工階層普遍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質以及對生活質量有更高的要求,如果他們的生活水平不能得到較好的維持,對社會的不滿就會日益增加。

        第三,社會保障機構執行力度不強,缺少有效監督。現存的社會保障體系在執行層面存在著一個問題,那就是很多參與執行社會保障的地方機構都有官僚化的弊病:一方面,一些執行機構對現實情況缺乏了解,如一些私企是否執行了國家規定的社保制度,哪些低收入人員應該被納入保障體系等;另一方面,由于缺少有效的監督,不少地方存在著執行機構挪用甚至侵吞社保基金的情況,嚴重影響了這一體系的實際效果。在當前經濟危機的環境下,這些情況必然對廣大群體的利益構成嚴重侵害。

        三、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需要面對的困境

        我國目前正處在社會體制和經濟體制的轉型時期。政府對這樣大規模的轉型并沒有任何經驗可循,只能采取“摸著石頭過河”的辦法前進,因此在實際中也必然會遇到一系列問題。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之路也不例外,在經濟危機的沖擊下,要想國家維護社會穩定,在一個平穩的環境中走出危機,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就變得十分緊迫,但如何完善,所面臨困境也是也是顯而易見的。

        第一,立法問題。這與其他很多需要變革的制度如出一轍。21世紀全球已經成為了一個高度法制化的世界,任何制度的實行都需要有法可依,并在法律的保障下得以運行。可這恰恰是我國社會體制轉型時期的一個薄弱環節。其他暫且不論,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在立法方面嚴重滯后。除了1999年所頒布的兩個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失業保險條例》外,關于社會保障比較全面的法律還遲遲未能出臺,而且已頒布的兩個條例其法律效力較低,缺乏應有的權威性和穩定性,這樣很容易影響到這些法律在執法和司法過程的效力。

        第二,體制上的缺陷更加制約著社會保障體系的效率。現階段政府部門存在著官本位思想,加上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讓社會保障體系在實際的執行中效率低下,且由于涉及到資金和利益,地方上早已形成了很多既得利益者。所以任何來自中央的變革行為都會遇到阻力,從而大打折扣。經濟危機會成為推動社會變革的利刃,這點早已在資本主義國家多次經濟危機中得到了驗證,相信中央也必然會對維系社會穩定的社會保障制度進行大力完善,但在短期內能得到多少落實,還需要時間的檢驗。

        第三,社會保障體系所需要的基金也面臨著困難。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理事長戴相龍在“2008養老金國際研討會”上表示,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資產規模不斷增加,已由2001年底不足100億美元到2008年底超過700億美元。但700億要平分到一個龐大的人數上,這樣實際每個參與社會保障的人實際拿到手的就沒多少了,所以國家在資金方面的扶持必不可少。但在當前條件下,國家需要把大量的資金用在投資基礎項目的建設上,通過擴大內需的方式刺激經濟發展,因此能撥給社會保障體系所需的資金顯然很少。這也是制約著該體系擴大涵蓋層面的一個“硬傷”。

        四、結束語

        在這次經濟危機中我們不難看出,發展社會保障不僅增加人們對擺脫經濟危機的信心更可化解社會風險。盡管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發展面臨著各種困難,實行起來也會遇到各種阻力,但無論是為當下的社會穩步發展還是長遠的未來考慮,現在都必須勇敢地邁出發展的一步,真正實現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所倡導的公平正義,讓廣大人民享受到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體制所帶來的好處,才能將全國絕大多數群體團結在黨和中央政府的領導下,走出經濟危機,最終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

        參考文獻:

        1、南方周末(國慶特刊版)[N].2008-10-02.

        第5篇:競技體育的社會問題范文

        【關鍵詞】城市化 農村 學前教育

        一、農村學前教育現狀

        近年來,我國學前教育在管理體制、方針政策等方面發生了很大變化,取得了顯著成績。但在城市化進程中,我國的農村地區尤其是偏遠山區的農村幼兒教育問題卻日益嚴重。

        (一)農村幼兒園布局現狀

        因“分級負責,以縣為主”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實施,以及計劃生育政策導致的學齡兒童不斷減少和城市化進的不斷推進,廣大農村尤其是西部偏遠農村地區的學校布局發生了較大的變化,現在很大一部分農村孩子只能到規模大一點的鎮或者到縣城才能接受到學前教育。

        (二)農村幼兒園師資現狀

        目前,我國農村學前教育的教學觀念落后,教師層次偏低,教師的數量和結構也不合理,農村教師流失非常嚴重,代課教師仍普遍存在。鄉鎮幼兒園的教師大都年齡偏大,沒有接受過正規的心理學、教育學方面的培訓,在音樂、美術、外語等綜合素質方面的能力更是十分欠缺,且缺乏提進修提高的機會。

        (三)農村幼兒的求學現狀

        一方面,農村學齡兒童越來越少,使得農村辦學質量低、成本高。另一方面,由于農民思想觀念的改變及收入水平的提高,使得鄉村學校的學生主動外流去選擇更好的學校,鄉村學前教育的發展變得更加困難,陷入一個惡性循環。短短的幾年里,農村幼兒園的入園比例已從2004年的56.27%下降到2012年的34.37%。

        二、農村學前教育問題對幼兒身心發展及農村經濟社會的影響

        (一)農村兒童到城鎮接受學前教育,對其成長及身心會產生一定影響

        在城鎮的幼兒園中,農村兒童進入一個自己完全不熟悉的異己世界,并與原來的農村生活漸行漸遠,在兩個互相排斥、沖突對立的二元體制中徘徊游離。他們從小生活在農村,現在卻要讓他們在幼兒園接受一些全新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習慣,但當他們回到家中,或者回到農村面對的還是農村的一些思維或習慣,這會讓他們的生活體驗與所接受的教育發生脫節。

        (二)學生的外流加重農村家庭的經濟負擔

        目前農村的教學點不斷減少,師資力量和教學質量不斷下降,使得大部分學生被動或者是主動選擇外流。而外出接受學前教育的兒童年齡太小,家長大多不放心把孩子送去全托。他們會選擇在城鎮租房,由專人負責照看和接送。這無疑加重了農村家庭的經濟負擔。一方面,孩子到城鎮上幼兒園必須專人照看,這使得一部分農村勞動力被束縛。另一方面,他們需要在城鎮租房與生活,使得負擔變得格外沉重。

        (三)農村學前教育問題會對農村社會產生一定沖擊

        農村家庭送孩子到城鎮上幼兒園,使得這些孩子從3、4歲的時候就開始逐漸脫離農村,生活經驗幾乎全部來自于城鎮,這會使得他們不懂得農業知識、缺乏農業技能,有些孩子甚至連一些基本的農作物都分不清。他們不僅沒有對自己家鄉產生親切感,沒有留下什么鄉愁,甚至部分孩子從心底產生一種抵觸農村,甚至蔑視農村的情緒。這會使得一些優秀的農村文化,一些濃厚的鄉村習俗,從他們這一代開始被淡化。現在的農村家庭為了將孩子培養成才,寧愿傾其所有。這也無形的給孩子灌輸了一種厭惡農村的思想,因此,即便是培養出人才,也是向城里輸送,使得城鄉之間的差距進一步拉大。

        三、結論及建議

        顯然,城市化對農村學前教育產生了很大的沖擊,也對幼兒的身心健康以及農村的經濟社會產生了不少影響。我們應正確認識城市化和農村學前教育問題之間的矛盾,并采取一系列積極的措施使矛盾得到調和。

        (一)加大城鎮幼兒園的建設力度

        在教學質量得不到保證的情況下,農村家庭會用腳投票,選擇去城鎮教學質量好的幼兒園。對此,政府應該視城市化的發展狀況,適時加大城鎮幼兒園的建設力度,在農村幼兒不斷向城鎮流動的過程中,確保師資、教學質量、硬件設施等方面能夠得到保證,使每位幼兒都能順利入園并接受高質量的學前教育。

        (二)加強農村進城求學幼兒家庭之間的合作,解放勞動力,降低教育成本

        由于農村家庭送小孩到城鎮上幼兒園需要專人照看和接送,且他們不容易在城里找到能兼顧接送孩子的工作,大量的農村勞動力就此被束縛,使得農村的教育成本大大提高。因此,應鼓勵平時關系較好,同時送小孩到城鎮上學的農戶之間加強合作。鼓勵他們實行周期較短(一周以內)的輪流照看制度,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放勞動力,使他們在農忙時能夠不耽誤農活,從而降低教育成本。

        (三)密切關注幼兒的身心健康

        農村幼兒被送到城鎮上學,他們過早的離開自己熟悉的環境,到一個陌生的環境學習一些和自己生活脫節的東西,容易給幼兒的成長帶來一些影響。因此,在送農村幼兒到城鎮學習時,老師和家長都應該密切關注孩子的身心健康,父母要加強和孩子的溝通,以確保他們能夠快樂的成長。

        (四)改變教育觀念,培養熱愛農村的人

        因為城鄉二元體制的分割,使得所有農村孩子都想躍出農門,所以他們很小就被送到城鎮接送教育,這使得他們逐漸脫離農村,且在無形中被灌輸抵觸農村的思想。我們應改變農村家庭及農村學前教育的教育觀念,在教育過程中不僅要給孩子傳輸城市的先進文明,還應給他們灌輸農村的優秀文化,培養他們熱愛家鄉、熱愛農村的思想和意識。這樣才能在農村發展時吸引和留住更多的人才,才能打破農村教育的惡性循環。

        第6篇:競技體育的社會問題范文

        [關鍵詞]戶籍制度改革;農民工;就業;社會保障

        [中圖分類號]C9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5918(2016)05-0070-03

        引言

        我國戶籍制度從城鄉“農”與“非農”兩種戶口格局開始到小城鎮戶籍制度逐步開放,最后到同一城鄉戶籍制度的改革,經歷了漫長的過程。隨著進程務工農民隊伍的漸漸擴大,沿海地區過億的農民工聚集在此,為城市作出巨大和貢獻和稅收,但是卻無法享受與城鎮居民同等的公共產品與服務,尤其在就業和社會保障方面更受到了歧視和不公平待遇。這些問題的產生究其原因在于長期“人戶分離”的狀態使得農民工身份無法得到認同,相關就業社會保障制度又將他們排擠在城鎮社會保障制度之外,農民工面在如此矛盾的生存狀態線只能選擇默默承受。戶籍制度的改革核心是打破城鄉二元化的戶籍制度并逐漸同一戶口,最終使公民身份得以統一,并在此基礎上建立一個機會平等、資源共享的和諧社會。

        一、我國戶籍制度的發展歷程及影響

        戶口是居民在社會生活的重要依據,甚至是社會的一種身份認可。二元戶籍制度在我國實行了將50年時間,期間我國漸漸形成了城鄉二元經濟結構,隨著時代的發展,城鎮的經濟水平遠遠超過了農村的經濟發展,期間不少農民離開農村到城市打工,成為城市不可缺少的重要勞動力,他們大多集中在沿海城市,掀起了一陣民工潮,許多農民工甚至在城市安家,但由于戶籍制度的限制,他們在城市扎根生活卻受到阻礙,自身面對的住房困難、就業限制、養老和醫療等問題都使得他們無法享受和城鎮居民相同的社會福利待遇,而子女則要面對將來的教育問題,不得不說,在我國二元化戶籍制度實行期間,農民工受到了許多不公平待遇,直到2013年,戶籍制度的改革目標確定。

        我國城鄉戶籍制度的建立被認為是二元經濟結構的顯著標志之一,而戶口成為了一種利益載體,與人們就業、住房、教育、醫療及社會保障等息息相關。而且,農村戶口與城鎮戶口的在公共利益的分配上差異十分明顯。首先,擁有城鎮戶口的居民在就業上相比較于農村戶口居民有著優先權,主要表現在企業在招聘時會先考慮具有城鎮戶口的職工,而且在同等條件下,非城鎮戶口職工所獲得的資格培訓、升遷等機會也低于擁有城鎮戶口的職工。其次,在住房問題上,非城鎮居民須取得城鎮居住證和滿足相應的社會保障、穩定就業等手續才能在城鎮安家,這無疑為非城鎮戶口居民在城鎮扎根設置了一道障礙。在社會保障、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和資源方面也因為二元戶口關系而表現出了不平等,由此可見,我國戶籍制度更多的輻射出了一種社會身份的認同和共同利益的分配,擁有城鎮戶口享有更多的社會資源與高一等的社會身份,這對于非城鎮戶口的居民來說無疑是一種社會不公平。隨著我國二元戶籍制度的弊端愈發明顯,造成了不少社會輿論及非議,這也使得戶籍制度改革的呼聲越來越高。

        二、戶籍制度改革對農民工流動性及就業的影響

        在我國戶籍制度改革之前,農民工從農村到城鎮務工成為浪潮,沿海城市經濟較內陸地區發達,用工需求大,所以沿海城市成為了農民工進城務工的首選。農民工進入城市以后,首先要解決的便是生存問題,農民工在城市大大多從事著技術含量較低、工傷危險較大的工作,而且工作環境十分惡劣,大部分的就業環境十分臟亂,例如城市的建筑工人,環衛工人等,然而正是這些農民工在城市辛勤的勞動才使得城市熠熠生輝。毫無疑問,農民工進入城鎮已經成為新世紀的浪潮,農村勞動力的大量轉移已成為迫在眉睫的問題,但是我國二元戶籍制度的限制卻給這些希望留在城市的農民工建立起了高強。在戶籍制度的壁壘被打破之后,農民工更傾向于在城市穩定的生活工作,這無疑將加速農民工進入城市的愿望。其次,戶籍制度的改革讓農民工在就業方面有了公平競爭的機會,同等的就業培訓和升遷機會都會吸引更多優秀的農民工,能相對解決農民工常常面臨的失業風險,這也是促使農民工勞動力轉移的一大誘因。最后,建立與戶口之上的社會保障將給農民工公正的社會福利待遇,解決他們的后顧之憂,讓他們在城市生活得更有安全感和擁有主人翁意識,更是加大了他們對城市生活的渴望和向往,為他們往城市遷移提供了動力。

        農民工進城務工常常會受到用人單位不公正的待遇,尤其在建筑、服務等行業,用人單位以用工時間短為借口不給予農民工相應的社會保障福利,但這類工作往往又都面臨著極大的工傷危害,這樣的用工方式和就業環境將農民工陷入了尷尬境地。農民工在就業時所面臨的不公正待遇無疑是一種就業歧視,而產生這一問題的原因歸結于我國的二元戶籍制度。農民工的問題,不同時期會有不同的關注話題,從以往關注的就業問題到現在變成了為農民工爭取相應的社會保障權利。例如農民工的養老問題,在遇到疾病時候如何解決高額的醫療費用以及在失業時候如何解決農民工的生活問題。毫無疑問,我國現有的二元戶籍制度的缺陷已經給農民工在城市工作和生活造成了影響,身份的缺失讓他們在城市就業造成了阻礙,在取得就業資格后未來的長期工作中自身的權益又無法得到保障,因此,戶籍制度的改革將是農民工未來公平就業權益的一步跨越。戶籍制度改革后,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將統一改為居民戶口,這意味著農民工將在城鎮享受平等的社會福利和就業條件待遇,不再將農民工區分在城鎮戶口之外。

        三、戶籍制度改革與農民工社會保障的關系

        (一)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發展歷程

        隨著農民工進城務工潮的發展,不少農民工逐漸選擇在城市生活和工作,隨著時間的推移,不少農民工開始對自己未來的在城市的去留做出思考,是繼續留在城市還是回農村養老。在城市的養老和醫療問題成為農民工擔心的主要因素,當他們年紀漸長,工作開始不穩定之后如何進行未來的養老問題,在城市,他們大多沒有可以實現參與社會保障的機制,如果回到農村,要么選擇接受子女的贍養,那么依靠土地作為天然的養老依靠,于是,農民工的養老問題日漸凸顯。根據調查顯示,農民工在城鎮務工的用人單位大多不愿意為農民工購買社會保障,一方面是為了節約企業的用人成本,另一方面則是農民工工作的范疇大多屬于流動性較強的行業,例如建筑、服務業等。而正對農民工自身,他們也不愿意參與社會保障,大部分農民工教育程度不高,對自己以后的生活保障概念不強,為了節約一部分生活開銷寧愿選擇不參加社會保障。其次,部分農民工過多地依賴土地,覺得回家鄉養老還有土地的供養,但近來的土地流轉問題使得土地養老的作用在漸漸失效,如此一來,農民工未來的保障將不復存在。

        (二)農民工參與社會保障所面臨的問題

        農民工在城鎮務工逐漸出現“短工化”趨勢,一方面農民工從事的工作行業主要集中在餐飲、服務、建筑等行業,農民工在這些行業工作的周期短,可持續性不強,因此經常在在項目完成后流動到下一個企業或者城市找新的工作。另一方面,如今走出農村務工的不僅是父輩的農民工,許多年輕的農民工也漸漸走出農村,成為新一代的城市勞動力。這些新生代農民工年輕有活力,對扎根于城市的要求更高,他們希望的不僅僅是更高的薪水,還有相應的社會福利和公平的社會待遇,然而這些需求無法滿足他們,他們便選擇了一種“旅游式打工”的流動方式,從一個城市流連到另一個城市,因此農民工的流動性導致社會保險關系接續、轉移困難。其次,農民工的參保覆蓋率比較低,一來因為農民工自身的流動性原因不愿參加社會保障,他們在一個地方工作完成后轉移到其他地區,但是社會保障關系卻無法轉移,因此他們寧愿不愿參與社會保障,這樣可節約一部分社會保障繳納金。大部分企業為了節約成本而選擇不為農民工參保,私下與農民工達成協議,以額外補助或增加工資等形勢彌補社保這一缺失,不少農民工自身教育水平有限,無法領悟到社會保障的重要性,在工傷或疾病發生時無法等到應有的保障而釀成慘劇。

        (三)戶籍制度改革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影響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在城鄉二元戶籍制度之上,將社會保障分為了城鎮社會保障和農村社會保障兩種類型。城鎮居民社會保障由具有城鎮戶口的居民參與的有關于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農村社會保障包括農村養老保險與農村醫療保險,農村社保是國家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參保范圍主要針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愿參加新農保。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居民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可選擇不同檔次的投保線,并且政府可針對不同地區農民每年不同的收入情況調整投保標準,爭取擴大農村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吸引更多的農民意識到社會保障的重要性而積極投保。而針對于走出農村進入城鎮的農民工,他們可以選擇在城鎮參與城鎮社會保障。城鎮社會保障可以容納農民工參保,目前許多地區也為農民工設置了屬于農民工的專用社會保障,例如農民工綜合保險政策。廣州市為農民工提供了一種積分制度來獲取城市居民的身份,滿足一定積分后便可在廣州落戶,可見,推進農民工戶籍改革制度已見成效。隨著戶籍制度的改革,將不再區分“農”和“非農”戶口,將同一這兩種戶籍形式為居民戶口,農民工將可以放心在城鎮買房、工作,享受應有的公民權利和社會福利,促進了以社會保障為代表的社會的公平分配。戶籍制度與社會保障制度相輔相成,同一戶籍,同一農民工與城鎮職工的社會保障將有利于農民工在城市就業,打破了農民工的就業局限,解放了農村勞動力。

        第7篇:競技體育的社會問題范文

        “入世”對立法、司法及法學研究提出的第二層面問題又是什么呢?

        有些重大的問題如果不解決就會影響到我們的立法,會影響到我們的司法實踐。大家知道,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這兩個法系傳統上有不同的理論、不同的法律制度,甚至法律用語也不同,這種差異在上一直延續了很久。但是從20世紀80年代之后,國際上出現了一種全球化的趨勢,包括知識產權保護在內的商事法律制度也是如此。經濟的全球化以及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以及其他一些民商事法律制度的趨同化,已經使得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中許多過去不相容的制度逐漸趨于一致。世界貿易組織的各個協議實際上就是這兩個具有不同法律傳統的法系相互融合而趨于一致的結果。在這種背景下,如果我們的研究仍舊盯在過去的大陸法系,特別是盯在也是從歐洲大陸法系國家舶來的我國和日本法律,我們就會自己給自己造成一個誤區,甚至停留在上世紀八十年代之前。我們加入WTO可以說給我國帶來了一種全新的法律體系,我們作為立法者和司法者,我們的思想也應該有所更新。

        這里僅商業秘密為例作一些說明。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過去把物權和債權分得很清楚,但兩者有時是很難分清楚的,有時是可以相互替換的,有時則是會互相轉化的。這在大陸法系的過去的法學理論中是完全不能接受的,但是現在則已經接受,原因是TRIPS協議已經把它們融合起來了。上世紀八十年代初,德國一位律師在其著作中將商業秘密定義為不屬于知識產權的技術秘密,即把它從知識產權排除出去了。當時的美國有些州也有類似的看法,認為商業秘密只是合同法或侵權法(也就是大陸法系中的債權法)規范的。依據這些法產生的權利只是一種對人權,只對某一個或幾個的特定對象有效力,不是對世權。換句話說,商業秘密既不是大陸法系理論中的物權,也不是英美法系理論中的財產權,而是一種依合同或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債權。但是,世貿組織已經把它作為七項知識產權中的一項放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里。這就表明,商業秘密已經無可爭辯地變成為大陸法系中的權利物權,或者英美法系中的無形財產權,商業秘密權已經成為一種對世權,不再是對人權了。對于兩大法系國家來說,商業秘密的權利屬性經歷了從債權到物權的轉變過程。從美國的判例法來看,這種變化是非常清晰的。在上世紀七十年代末以前,美國的法院幾乎沒有任何爭論地認為商業秘密僅僅是對人權,而不是財產權(對世權)。這種認識在法院審理有關杜邦公司訴克里斯托夫的案件時產生了較大的爭議,這個案件的判決導致了后來美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重述”的改變,有關的立法也改變了。這個案件的判決說得很清楚,如果只把商業秘密作為一種因合同產生的權利或因侵權法產生的權利來保護,在有的情況下就沒有辦法保護。

        其實,類似這種的法學理論上的突破早就有過。過去我說過服務有時也是財產。當然,我講的財產不是我國有些民法學者所謂物權與債權之上位概念的財產,而是說它有時候具有物權的性質,能夠產生對世權。這個話也不是我杜撰出來的。早在19世紀,英國就有這樣的判例。這個判例說的是有一個劇院曾經雇了一個名演員演出,并簽了合同,合同約定他在這期間就不能到別的地方演出了,這樣,該劇院的票就可以買高價了。但是,另一個劇院用更高的工資把這個演員挖過去了,這個演員同時在兩個劇院演出。這時候原來的劇院因票賣不出高價而起訴到法院。法院說,劇院可以依照合同告演員,但是這樣的話它就撈不回失去的東西。另一個選擇是告后一個劇院的老板,但他們之間沒有合同怎么告。法院的解釋是,演員提供給劇院的服務在有些情況下是對世權。這個案例出現在英國學者勞森的《財產法》當中,但有的認為這是妨害或侵害債權的案例,倒是最高法院的法官孔祥俊博士翻譯該書時講清楚了,說這時服務已經成為對世權了。這是債權轉換成物權的第一個案例。第二個才是美國的杜邦公司的那個案例。當然,到了世界貿易組織成立,這個轉換過程結束了,雖然在理論上有些人仍然認為商業秘密不是一種對世權,但現在在實踐中則沒有什么可爭論的了。

        不僅物權和債權可以互相轉換,而且物權請求與債權請求也可以相互替換,現在實踐中已經習以為常了。只是在一般民法學家看來,民事訴訟中的兩種訴求是必須分清楚的,一是主張物權之訴,另一是主張債權之訴。主張物權之訴無需被訴人存在任何過錯,而主張債權之訴一般必須有過錯。實際上,我國過去的司法實踐、司法解釋和行政管理里已經打破過這種認識。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參照多年前國家科委的有關規章起草的合同法技術合同分則的司法解釋里有這樣的規定:如果第三人通過合同善意地取得了某人的商業秘密,該第三人有權繼續使用,但需要向權利人支付報酬。就是說,以賠償代替了禁令。這也就是把人家的物權訴求去掉了,而代之以債權之訴。無論它取得的報酬是什么,是不當得利也好,是侵權所得也好,都得給人家。但是,禁令則不同,禁令是與物權之訴相對應的。要保護財產權首先是要求有禁令,而禁令則不管是否有主觀過錯。善意的第三者一般是沒有過錯的,沒有過錯反倒要人家賠償,讓人家承擔債權之訴而不是物權之訴,按照民法的邏輯似乎是講不通的。但實際上我們就是這么做的,也是合理的。這就是物權之訴和債權之訴的相互替換的體現。

        講到世貿組織的知識產權協議,還有一個條款條大家應該注意,那就是第62條第5款。在世貿組織也好,在其他國家也好,知識產權并不全都是投入智力勞動后就自動能依法產生權利。除美國等極少數國家外(美國的專利法實行“發明在先”原則),至少專利權和商標權在大多數國家必須經過行政批準后才產生相應的權利。在WTO知識產權協議里地理標志也要經過行政批準。這種依行政批準或注冊而產生的權利就比較特殊,在訴訟中就會產生比較特殊的。知識產權侵權訴訟的原告一般說是權利人,被告一般是侵權人或者被指控侵權的人。對于專利、商標或地理標志這些依行政批準或注冊而產生效力的知識產權來說(版權是自動產生的權利,產生類似問題的情況比較少),被控侵權的被告在多數情況下并不作自己沒有侵權的辯解,而是會主張權利人的權利無效,從而達到認定自己不存在侵權行為的目的。這個時候,侵權之訴就轉變成為確權之訴,并與確權之訴交織在一起。

        有的知識產權存在一部分模糊區,特別是專利和商標更是如此。無論是行政裁決,還是司法裁決,說權利存在或不存在,或者說侵權或不侵權有時候都可能不為錯。這樣的話,不同的機關,甚至同一個法院里的不同的審判庭或不同的法官作出的裁決就會大相徑庭。知識產權訴訟,或者至少是侵權訴訟中反訴知識產權無效的案件還是由原審侵權的審判庭一直審下來,不要把它中斷或中間交給其他庭來審理為好。雖然專利權和商標權的效力是由行政審批機關確定,但針對這一確權決定的訴訟與一般行政訴訟畢竟不是一個領域的問題。這里也就涉及對WTO知識產權協議第62條第5款的理解的問題,即:知識產權確權訴訟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訴訟,不能理解為一般的民告官,他要確定自己的某一項權利。因此,為了保持涉及知識產權侵權和確權兩個問題的訴訟的一致性,特別是專利權和商標權涉及原先行政審查機關裁決的問題,應由同一個法庭來審理這兩個問題,以盡量避免出現同一法院不同法庭相互矛盾的裁與判。

        與行政庭、民三庭機械分工相聯系的又一個問題是:2000年修正后的《專利法》第57條與2001年修正后的《商標法》第53條都有相同的規定,即侵權認定可由行政機關作裁決;而同樣的行政機關卻僅僅有權對侵權賠償額作調解,只有法院才有權確定侵權賠償額。于是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當事人如果對行政裁決不滿,則必須去同一法院的行政庭與民三庭分別起訴--在行政庭請求撤銷行政裁決,在民三庭請求賠償。這樣一是對當事人極為不便,二是非常可能出現一庭認定不侵權而另一庭則確定了侵權賠償額的沖突判決。這對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也是極為不利的。

        我們對世貿組織協議條文再作進一步,可以暴露出我們過去研究成果中的一些有待深入的,所以我把這當作第二層面。如果不限與研究世貿組織協議的具體條文,而從宏觀上對世協議的產生與趨勢再作一些研究,我們才有可能接觸到第三層面。

        第三個層面的問題則是:我們的立法、司法與研究怎樣才能在總體上不落后?

        在“入世”前后,關于如何轉變政府職能、關于如何修改與世貿組織的要求有差距的國內法、關于如何使行政裁決均能受到司法審查,等等,人們關心得較多,報刊上講得較多,立法與行政機關圍繞這些問題采取的相應措施也較多。應當說,這都是對的,都是使“入世”后的中國市場能夠在世貿組織要求的框架中參加進國際市場的運行所必需的。

        作為立法機關,以及為立法機關的法律起草而從事立法研究的人們,恐怕就不能停止在僅僅關注上述第一層面乃至第二層面問題上了。

        僅以有形商品貿易為支柱的原“關貿總協定”演化成“世界貿易組織”,最明顯的變化就是增加了服務貿易與知識產權保護兩根支柱。這種變化的實質究竟是什么?如何在立法方面跟上這種變化?這些更重要的問題,卻不是所有應當思考它們的人都在思考。

        與中國爭取“入世”的進程幾乎同步的,是“知識”、“信息化”等等越來越被人們提起和關注的問題。這些,與上述國際貿易活動及規范的發展趨勢又有什么內在聯系,也不是所有應當思考它們的人們都在思考。

        這樣看來,我們與發展著的世界貿易法律規范之間的差距還有可能拉大。原因是我們對現象已有了足夠的重視并采取了相應的措施,對實質卻還缺乏思考,更不消說深入研究了。

        我們如果認真一下,就不難看到:

        第一,世貿組織與“關貿總協定”時代相比,無體財產的重要性大大提高了;從而規范無體的服務、無形的知識產權的國際規則顯得十分重要了。

        第二,從兩個方面看,可以是說“知識產權保護”在今天是世界貿易組織的三根支柱中起最重要作用的。

        一方面,在商品貿易與服務貿易兩項中,實際上也充滿了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就商品貿易而言,一切來自合法渠道的商品,都有自身商標的保護問題。商品的包裝、裝潢設計、促銷商品的廣告(包括廣告畫、廣告詞、廣告影視等)都有版權保護問題。銷售渠道較暢通的新商品,一般都有專利或商業秘密的含量作支撐。來自非法渠道的商品則大都有假冒商標及盜版等問題。在服務貿易中,服務商標的保護及為提供服務所作廣告的版權問題,與商品貿易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在跨境服務中,特別是在機網絡服務中,一個在本國作廣告,可能侵害外國企業在外國享有的商標權。因為網絡的特點是跨國界傳播。商標權的特點卻是地域性。版權及專利領域也會出現類似的糾紛。這種特別的侵權糾紛,在有形貨物買賣中是不可能出現的。

        另一方面,從世界正在向知識經濟發展的方向看,知識產權保護的作用也應當是居首位的。

        發達國家在20世紀末之前的一、二百年中,以其傳統民事法律中物權法(即有形財產法)與貨物買賣合同法為重點。原因是在經濟中,機器、土地、房產等有形資產的投入起關鍵作用。20世紀八、九十年代以來,與知識經濟的發展相適應,發達國家及一批發展中國家(如新加坡、菲律賓、印度等等),在民事立法領域,逐步轉變為以知識產權法、商務法為重點。這并不是說傳統的物權法、合同法不再需要了,而是說重點轉移了。原因是:在知識經濟中,專利發明、商業秘密、不斷更新的計算機程序等無形資產在起關鍵作用。隨著生產方式的變動,上層建筑中的立法重點的必然變更。一批尚未走完工業經濟進程的發展中國家,已經意識到在當代,仍舊靠“出大力、流大汗”,仍舊把注意力盯在有形資產的積累上,其經濟實力將永遠趕不上發達國家。必須以無形資產的積累(其中主要指“自主知識產權”的開發)促進有形資產的積累,才有可能趕上發達國家。這也不是說人類可以不再依賴有形財產去生存,只是說有形財產的積累和有形市場的發展,在當代要靠無形財產的積累和無形市場的發展去推動。

        美國從1996年開始,版權產業中的核心產業(即軟件業、影視業等等)的產品出口額,已經超過了農業、機器制造業(即飛機制造、汽車制造等等)的產品出口額。美國知識產權協會把這當作美國已進入“知識”時期的重要標志。我國從2000年起,信息產業已經成為第一支柱產業。

        第8篇:競技體育的社會問題范文

            為貫徹落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6號,以下簡稱《規定》),提高勞動者素質,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執行。

            一、本市須持《職業資格證書》方可就業的工種(職業)(以下簡稱“持證上崗工種”)為國家規定的90個工種(職業)。

            《關于印發〈北京市從事技術工種勞動者就業上崗前必須培訓的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京勞培發〔1997〕149號)中未包含在持證上崗工種范圍內的23個工種(職業)(見附件二),不在此次施行《規定》范圍之內。

            今后我市將根據國家規定結合實際情況,逐步擴大持證上崗工種范圍。

            二、職業介紹機構在推薦勞動者從事持證上崗工種崗位時,須審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對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不得推薦相應崗位。市、區(縣)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不得辦理招聘備案手續。

            三、用人單位招用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外地來京務工人員從事持證上崗工種崗位的,市、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批準;市、區(縣)外來勞動力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不得核發《外來人員就業證》。

            四、招用持證上崗工種范圍內我市尚未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工種的人員,用人單位在招用時必須經所在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并在我市開展相關培訓時,組織有關人員參加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上崗。

            五、《規定》實施前,用人單位已經招用,正在從事須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而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用人單位應在今年8月15日前報所在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其指導下制定計劃,組織培訓。

            經培訓仍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不得繼續從事相應工種工作。

            六、各類職業培訓、鑒定機構應與所在區(縣)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建立固定聯系,使經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信息及時進入北京市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絡。

            七、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組織轄區內各類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職業介紹機構和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加強《規定》的學習,相互配合,整體聯動,共同做好《規定》的貫徹實施工作。

            附件:

            一、《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2000年第6號)(略)

        第9篇:競技體育的社會問題范文

        論文摘要:體育社會學作為一門新興的學科,已日趨成熟.其主要內容之一,是研究和解決體育社會問題,然而什么是體育社會問題,目前理論界尚無定論.該文通過分析,指出了體育社會問題的兩重屬性:通性—危害社會秩序;特性—影響體育發展.同時嘗試給出體育社會問題的定義,以供參考討論。

        1、前言

        從20世紀80年代初北京大學林啟武先生編出《體育運動社會學》講義起,關于體育社會學的研究在我國體育理論界如火如茶地開展起來,其中盧元鎮、黃捷榮、劉德佩、呂樹庭等專家學者在這方面作出了巨大貢獻.正如中國社會學研究會會長鄭杭生先生所講:“社會學不研究社會問題難以稱得上是社會學”,同樣體育社會學不研究體育社會問題,也只能是理論家們象牙塔里的而已.筆者在《中國期刊網》上,搜索了從1994年到2001年的全部1 556篇關于體育方面的文章,發現有7b篇關于體育社會問題方面的論文,有研究體育暴力的、興奮劑問題的、侵占體育場地設施的、獨生子女引起體育后備人才短缺的等等,這表明我國體育理論界對體育社會學的研究是務實和嚴謹的.但美中不足的是,以上論文多是對某一具體間題進行的調查研究,而從整體層面或基本理論方面來研究的很少.

        2、質疑

        在以前的一些論著中有出現過“體育的社會問題”或“體育中社會問題”等,而“體育社會問題”實際上是與它們有嚴格區別的概念,限于篇幅在此不作過多討論.“體育社會問題”這一詞組,在國內最早是出現在盧元鎮先生1989年發表于《體育論壇》上的《試論體育社會問題研究》一文中,該文較完整地介紹了我國體育社會問題的種類和特點,同時對體育社會問題的解決作了一定的闡述,但欠缺的是沒有明確地指出什么是體育社會問題.體育社會問題這一概念在國內外學術界仍處于未確定狀態,也是我國體育社會學界中使用得多而定義卻不確定的概念之一值得慶幸的是在2000年第2期《湛江師范學院學報》(自然科學版)中,看到肖潔副教授的《對當前體育社會問題的思考》一文(以下簡稱“對文”),第一次試圖給出了體育社會問題的定義和界定,這是嘗試解決這一問題的良好開端.但是我認為“對文”關于“體育社會問題”的定義和界定是不夠準確的,值得商榷.

        一、“對文”稱“體育社會問題又叫體育違規問題,它是指在體育行為或與體育有關的活動中出現的違規違紀問題.”我疑惑:

        (1)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違規違紀都是和行為聯系在一起的,指的是某種行為“不遵守、不依從”某些規定和紀律,這表明“違規問題”的意思也是指“不遵守、不依從某些規定的行為的問題”,那么“體育違規問題”就是指“與體育有關的不遵守、不依從某些規定的行為的問題”.“對文”指出“體育社會問題又叫體育違規問題”,那么就是說“體育社會問題”又叫“與體育有關的不遵守、不依從某些規定的行為的問題”.這一說法顯然是片面的,似乎不能含蓋所有的、具體的體育社會問題.

        (2)“對文”稱“它(體育社會問題)是指在體育行為或與體育有關的活動中出現的違規違紀問題”.從上面這個判斷句中可以看到兩個關鍵詞“體育行為”、“體育……活動”,我們知道“行為”、“活動”都是動性的,按“對文”的意思體育社會問題都是動性的.那么體育社會問題就沒有靜性的了.

        (3)“對文”的第三部分—當前主要的體育社會問題之例6"高水平運動員文化素質偏低的問題”,“高水平運動員文化素質偏低的問題”毋庸置疑的是體育社會問題,但請問這一客觀存在的、靜態的現實,如何具有“行為”或“活動”去違反了哪樣的規定和紀律?如果得不到肯定的回答,那么這一問題就不是體育社會問題了.

        (4)“對文”的第三部分之例5“競技體育與學校體育、群眾體育發展不平衡”,這是我國特有的體育社會問題之一,但用“對文”的定義來考查,卻要得出否定的結論.“對文”稱“它(體育社會問題)是指在體育行為或與體育有關的活動中出現的違規違紀問題”,它是表明“問題”產生的范圍—“在體育行為或與體育有關的活動中”,“問題”的結果—是“違規違紀”的.而我們知道,產生“競技體育與學校體育、群眾體育發展不平衡”這一問題的原因,主要是因政治的需要—我國政府為增強民族自尊心、自信心,早日洗刷“東亞病夫”的恥辱,成為體育強國,而有目的的在人力、物力、財力方面傾向于競技體育,即問題產生于政治和經濟方面而非體育方面;競技體育的超常規發展,不僅不“違規違紀”,相反是我國政府提倡或支持的.綜上所述,“競技體育與學校體育、群眾體育發展不平衡”這一體育社會問題,問題產生的“范圍”不是“在體育行為或與體育有關的活動中”,問題的“結果”也不“違規違紀”,那按“對文”的定義,“競技體育與學校體育、群眾體育發展不平衡”應不是體育社會問題了!這顯然是自相矛盾的.

        二、“對文”的第二部分—對體育社會問題的定性和界定中指出:在體育行為中,常用五個標準來衡量:

        (1隨反國家有關法律、政策的一切體育行為;

        (2)違反體育目的、任務的一切行為;

        (3)違反體育運動競賽規則和條例的一切行為;

        (4)違反奧林匹克精神和原則的一切行為;

        (5)違反人類社會倫理、道德的一切體育行為.

        就此五個標準,逐個予以質疑,會顯得很繁瑣,僅就標準“違反體育運動競賽規則和條例的一切行為”,我就不太明白.比如說,某運動員在籃球比賽中的“帶球走”,就是一個違反籃球運動競賽規則的行為,并且也僅是一個違例行為.但按“對文”標準的界定,“帶球走”卻成了一個“體育社會問題”.不可否認體育社會問題是屬于社會問題的子集,按中國社會學研究會會長鄭杭生先生所說:社會問題是指“社會關系或社會環境失調,影響社會成員或部分成員的共同生活,破壞社會正常運行,妨礙社會協調發展,……須動用社會力量加以解決的社會現象.‑A、請問“帶球走”是如何“破壞社會正常運行”或“妨礙社會發展”的?B、所謂“動用社會力量解決”即是動用政治、經濟、法律、政策或行政命令等手段解決.而對于運動員“帶球走”,裁判員吹一下口哨就解決了,難道裁判員吹口哨也是“動用社會力量”?

        所以,從“對文”關于體育社會問題的定義,和對體育社會問題的界定,我們可以看出:僅僅看到體育社會問題是“行為”的—動性的方面,而看不到體育社會問題是“事實”的—靜性的方面,那么是對體育社會問題的縮小化;而不加限制的“一切行為”又是對體育社會問題的動性部分的擴大化.

        3、分析

        對于如何定義“體育社會問題”,我認為:

        第一,體育社會問題是從屬于社會問題的,首先它必具有社會問題的通性—危害社會秩序.另外,體育社會問題又是有別于其它社會問題的,這說明它具有自己的特性—影響體育的發展.根據一些專家學者對我國許多體育社會問題的研究表明,其對社會的危害遠不及其他社會問題強烈,其更多的是表現為對體育運動產生負面影響.因此,在對體育社會問題作出定義時,必須表明它的兩重屬性,即通性和特性.

        第二,對于任何具體的概念,都存在一個范圍,絕對不是“一切”的,同樣體育社會問題也是有范圍的.對于體育社會問題的界定,先要考察其母體—體育社會學的研究范疇.對于體育社會學的研究范疇,目前存在三種基本看法,其代表分別是美國《社會學百科》認為“以體育運動作為一種社會制度,研究它的結構、內容、變革和發展.研究以體育運動為特點的社會行為、關系和作用.包括系統內的以及與其它系統的相互關系和作用.”;日本體育社會學家營原禮認為“是從社會學觀點研究體育事實及與體育有關的問題,力圖使體育合理化的科學”;國際體育社會學學會會長安德理斯·霍爾(A " Wohl)則認為“是記述、研究與體育運動及體育社會功能相關聯的社會現象的經驗科學.它通過研究促進體育運動發展或妨礙其發展的各種因素,闡明規定這種發展的法則,并且在我們期望的范圍內,通過這種研究推動體育運動的發展”.雖然他們在文字表述上不一樣,但對本質東西的認為基本是相同的,即體育社會學是“第一,把體育作為一種社會現象來研究;第二,把體育運動作為一種社會制度,研究其內部結構及其運行規律;第三,研究體育運動在社會中的地位和價值,及它與其他社會組成部分的關系。”

        了解了體育社會學的研究范疇,那么對體育社會問題定義時:

        (1)應該把體育運動上升為一種社會制度來考察.因為體育社會問題是屬于體育社會學內容之一,體育社會學本身是把體育運動作為一種社會制度來研究的,那么界定體育社會問題時,也應該把體育運動作為一種社會制度來考察.同時體育社會學又是社會學的分支,探討體育社會問題也就是從社會學的角度研究體育運動.體育運動發展到當代社會,廣泛地和政治、經濟、宗教、民族、種族。··…等發生聯系,已具有了自身特有的組織結構、法律法規、經濟運行機制、保險保障制度……等等,已構成為一種社會制度.反之體育社會問題出現后,大多是通過對體育運動的某一機制或制度產生影響,從而阻礙或干擾體育運動的正常、健康發展的.

        (2)應該表明是與體育運動有關的社會現象.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所謂“現象”是“事物在發展、變化中所表現的外部的形態和聯系”,那么“社會現象”就是“社會在發展、變化中所表現的外部的形態和聯系”,社會行為、社會關系、社會作用、社會事實都屬于社會現象.與體育運動有關的社會現象,也就是與體育運動相關聯的社會行為、社會關系、社會作用和社會事實.

        4、結論

        通過以上分析,我認為體育社會問題應是:以體育運動作為一種社會制度,與體育運動相關聯的社會行為、關系、作用和事實,出現病態或失調,危害了正常社會秩序,并影響體育運動正常運行和協調發展,需動用社會力量解決和控制的社會現象.

        如此理解體育社會問題是因為:

        (1)指明了體育社會問題作為社會問題時必須具有兩重屬性:通性—危害正常社會秩序,須動用社會力量解決和控制;特性—影響體育的正常運行和協調發展.例如足球“黑市”賭博,如果它是純粹的賭博,雖與足球這一體育事實相聯系,但它只是危害社會秩序,那也只能歸于其它類型社會問題.如果賭博過程中,有收買球員、裁判員,或通過種種方式控制和干擾比賽,那它不止危害社會秩序,同時影響了體育的正常運行和健康發展,就屬于體育社會問題.

        (2)涵蓋了體育社會問題的全部,即與體育運動相關聯的社會行為、社會關系、社會作用及社會事實,包括了動性的體育社會問題—社會行為和社會作用引起的;靜性的體育社會問題—社會關系引起的和某些客觀社會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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