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審計報告分析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關鍵詞】 非上市企業 會計報表附注 問題 建議
新《企業會計準則》強調:報表附注是財務報表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會計報表附注拓展了企業財務信息的內容,突破了報表揭示項目必須用貨幣加以計量的局限性,增進了會計信息的可理解性,提高了會計信息的可比性,體現了決策有用性的特征,使會計報表使用者能更充分了解其所關心的經濟實體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及未來的發展,并作出正確的決策。目前報表使用人獲取會計報表附注的主要途徑是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的審計報告。
我集團對外參控股40余家企業,涉及化工醫藥、機械裝備、建材輕紡、金融擔保等多個領域。從近年來獲取的被投資單位審計報告來看,大部分企業已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只有少數幾家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報告附注披露形式多樣,有的十分“精彩”,言簡意賅,重點突出,如系統內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等,報表附注格式漂亮,披露嚴謹、充分;有的則“洋相百出”、刪繁就簡、含糊不清,主要是一些中小企業審計報告附注。審計報告附注披露的參差不齊,折射出了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質量的高低。
一、非上市企業審計報告會計報表附注披露存在的問題
1、披露內容不嚴謹
第一,部分會計報表附注與會計報表金額不一致,主要會計項目附注的數據縱向、橫向加減合計不一致。會計報表與會計報表附注數字相互勾稽、吻合,這可以說是對附注披露最基本的要求。出現這種錯誤,往往是審計、復核人員的粗心所致。
第二,會計報表附注中不同部分內容相互矛盾。如某公司會計報表附注中“重要會計政策、會計估計的說明”中闡述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法:一般持有被投資企業股權比例20%以上,應采用權益法核算;50%以上時,應當采用成本法,并編制合并會計報表,而“財務報表項目注釋”中顯示其持有某企業的股權比例為38%,且沒有說明特殊原因,實際核算方法卻為成本法。持股比例要求選用權益法,但企業采用了成本法,既不能準確反映長期股權投資的真實價值,又會對損益產生重大影響。又如某公司會計報表附注中“重要會計政策、會計估計的說明”中闡述壞賬準備計提采用年末余額百分比法,但“財務報表項目注釋”―應收款項卻顯示沒有提取壞賬準備。“會計報表主要項目注釋”的披露與前面“主要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表述內容大相徑庭,容易導致財務報告使用者無所適從,極大地影響了審計報告的質量。目前,一般是由會計師事務所代編企業附注,而會計師事務所編制附注都采用程式化的模板,未認真地逐一進行復核、修改。
第三,附注中現金流量表補充資料各項目填列不正確等。如某公司間接法編制的將凈利潤281.31萬元加上調節的明細項目和為510.54萬元,不等于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251.28萬元,經仔細與具體項目核對,原來是將投資損失(減收益)一欄填錯了,投資收益380.9萬元應列示-380.90萬元,卻填成380.90萬元。
第四,同一家會計師事務所不同報告期會計報表附注對同一內容的表述不一致或邏輯不符。如某公司在上年附注中披露固定資產中無運輸設備,在本期報表附注中披露的固定資產期初數中卻包含運輸設備等,也無相關變化說明。
2、披露不完整
第一,部分企業(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只列報了現金流量表主表,附注中未披露間接法編制的現金流量表補充資料。按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規定,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將凈利潤調節為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的信息。直接法和間接法編制的現金流量表互為補充,互相驗證,可以讓使用人對不付現的成本和不影響經營活動的現金流一目了然。
第二,未披露重要的可選擇的會計政策和確定依據。如某企業應收賬款計提了壞賬準備,但是在會計政策中未說明壞賬準備計提的方法和比例。又如某公司將持有的上市公司投資列作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但未披露判斷的依據,只是在附注段里拷貝了會計準則里的相關規定。持有的金融資產是列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還是交易性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不同的判斷將導致不同的會計計量,對在報表中確認的項目金額具有重要影響。如不披露會計政策及其確定依據,使用者不理解企業選擇和運用會計政策的背景,降低了財務報表的可理解性。
第三,未披露前期會計差錯導致的報表期初數和上年同期數的調整及原因,報表使用人不清楚個中變化的原因,無法和上年數進行銜接,產生判斷的混沌。如:某公司調整了資產負債表中長期股權投資、應交稅費、投資收益等十個項目的期初數,但是在報表附注中未披露調整的各項目金額、調整的原因和性質。
第四,重要項目出現遺漏。如某公司未披露所有者權益相關明細科目,盡管本期未發生變化,但期初余額很大。財務報告是提供給非特定的財務報告使用者的,作為財務報告使用者沒有義務逐年閱讀企業的財務報告,所以對一些前期結余數量較大的余額有必要在年報附注中清晰表述相關數據的來龍去脈。
3、披露不充分
第一,重要的會計項目披露不充分。資產負債表如固定資產項目,未詳細披露在建工程轉入的固定資產類別、金額;未披露不同使用狀況的固定資產信息,像期末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原值、閑置固定資產、受到限制的固定資產等。又如在建工程項目往往金額較大,但多數企業只是列示項目名稱,本期增加、期末金額,未單獨列示利息資本化的金額,也未詳細披露項目何時開始,總投資多少,其中土建、設備各多少。
第二,利潤表的主要項目披露往往過于簡單,無明細項目。如“三項費用”的披露只是重復了利潤表中費用的名稱和本期、上期數,這樣披露無任何意義。大部分公司的銷售費用和管理費用未披露職工薪酬、業務招待費、研究開發費、安全經費等重要明細,財務費用未按利息收入、利息支出、匯兌損益、手續費明細項目列示。
第三,研發支出未充分、完整披露。研發支出是個“中間科目”,按研究和開發階段分別確認為當期損益和資本化為無形資產。大多數企業在無形資產里會披露資本化的研發費用和尚未轉入無形資產的開發支出金額,但都沒有在管理費用項目披露研發費用的金額,這樣報表使用人無從獲知完整的研發支出總投入。如某公司承擔國家科研項目,但是附注中對此項目的總投資、項目累計支出、項目補貼、項目進展并未進行說明。為了應對當前金融危機,企業加大了自主研發的投入,研究開發(R&D)活動作為技術創新的源泉,成為了企業保持核心競爭力、取得生存和發展的關鍵。對于報表使用人來說了解企業研發的投入水平及實力,可以預測企業未來的盈利能力和發展潛力。
第四,關聯交易披露“點到為止”。對關聯方交易的披露,有的企業“刪繁就簡”,有意回避;有的企業“點到為止”,模糊不清。如某公司雖披露與關聯方的交易(購鋼材、支付擔保費、提供設計等),但是對關聯交易定價政策卻未披露,該公司年末有大額預付關聯方貨款,對于未結算項目的金額卻未披露。不公允的經常性關聯交易往往披著合法的“外衣”,直接影響企業當期損益,甚至會侵占小股東利益。
第五,或有事項揭示不明確。對或有事項特別是預計負債方面揭示不明確或回避揭示,隱藏了可能存在的財務風險。如一些公司未披露為外單位擔保的事項,或有所隱瞞,部分披露擔保事宜。又如:披露未決訴訟的企業不多,有些只披露了原因,但沒有披露產生的財務影響和補償的可能性。
二、完善會計報表附注的建議
審計報告所附的已審會計報表如果沒有會計報表附注的重要補充,將直接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對報表的理解。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完善非上市企業的附注披露。
1、需要進一步完善附注信息披露制度體系
可將原先散見于各具體會計準則的附注披露要求進一步歸總、規范,對其格式、內容作一些比較詳盡的可操作性的規定。中小企業量廣面大,而小企業會計準則尚未正式,附注披露形式五花八門,缺乏統一性和規范性,須盡快制定、完善相應的差異化信息披露制度體系。
2、須著力提高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質量
如前所述,審計報告會計報表附注披露存在著邏輯性低級錯誤、重要事項披露不完整、不充分等問題,暴露出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質量問題。會計報表附注審計是會計報表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影響審計人員發表意見和審計結論,從而影響審計報告質量。審計報告的質量是會計師事務所的競爭力和生存之本。會計師事務所應重視附注信息的披露,恪守職業道德,運用職業判斷,嚴把審計復核關,杜絕低級錯誤的發生,提供報表使用人重要、有用的會計信息,維護事務所的專業、客觀、公正的“經濟警察”形象。財政部門、注協等監管機構應加大對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檢查和監管力度,只有通過監管促進發展,不斷提升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水平,提高會計信息披露質量。
3、提高會計人員編制附注的意識和職業素養
由于我國會計報表附注起步較晚,財務人員對會計報表附注重視不足,普遍認為會計報表附注披露增加了工作量,往往交由會計師事務所代為編制。而且對表外信息的提供也存在諸多疑慮,擔心披露過多有可能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殊不知,會計法、相關會計制度規定會計報表附注應該由被審計單位自行編制,是會計人員應負有的責任。財政部門作為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應加大宣傳和培訓的力度,強化財會人員編制會計報表附注的意識,并逐步提高會計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專業判斷能力,使其能正確處理信息披露的充分性與恰當性的關系,重點突出、詳略得當。
4、強化信息披露的監督體系
從會計信息的提供者來說,作為理性的“內部人”,有隱藏對自己不利信息的需要。中小企業的信息存在“不對稱性”,“外部人”容易被誤導,做出錯誤的決策。因此,需要強化有力的監管體系,促進信息披露質量的提高。要加大財政、審計、稅務等政府部門對會計信息披露的監控管理,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使會計信息失真現象得到有效控制。
【參考文獻】
[1] 王尤責、李穎:基于會計報表及附注分析的審計報告質量鑒別[J].財會通訊,2010(2).
[2] 王國海:對會計報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的探討[J].會計研究,2004(10).
關鍵詞:行為動機 行為選擇 行為實施
關于導致我國CPA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原因,已有很多相關的涉及到了此。其主要觀點可歸納如下:審計委托模式的缺陷使CPA缺乏獨立性;法規不健全、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治力度不夠;各級政府的不當干預;審計定價不規范;會計師事務所的內部質量控制不到位等。這些研究從多角度,有針對性的指出了導致我國CPA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原因,對于有關部門對癥下藥,采取相關措施,遏制CPA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行為有較大的價值。但由于這些研究的論述所占角度比較多,從多個不同的方面來論述,因此觀點比較龐雜,在系統性、條理性方面有稍許欠缺。
正是基于上述背景,本文將沿著人的行為路線來分析我國CPA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原因,即從CPA產生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行為動機,到行為選擇,再到最終行為實施這一路線,對注冊會計師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行為及其影響因素進行分析和論述。本文力求比較系統并有條理地分析和闡述導致我國CPA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原因,指出其中的關鍵因素及次要因素,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一些遏制我國CPA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提高其執業誠信水平的基本措施。旨在為進一步探討解決問題的和措施提供一點參考。
一、審計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導致CPA產生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行為動機
CPA的審計要服務于眾多的會計信息使用者,如:債權人,股東,潛在投資者等,即CPA的審計是服務于公眾的,因此審計的實際委托人應該是社會公眾。但在實際運作過程中,由于實際委托人與會計師事務所之間進行協商簽約存在較高的交易成本,因此實際選擇會計師事務所并向其支付審計費用的人是被審計單位的管理當局。這即為審計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
在這種存在天然缺陷的審計模式下,由上市公司與會計師事務所可以進行雙向選擇,即上市公司可以自行選擇某家會計師事務所來對自身的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審計,并向其支付審計費用。上市公司即成為了會計師事務所的客戶,他要靠為上市公司提供審計服務并獲得報酬來支持其生存和。因此注冊會計師有充分的理由與客戶保持良好的關系。換句話說,作為提供服務并收取服務費用的一方——會計師事務所會本能地產生滿足客戶需求的心理傾向。這對于注冊會計師執業的獨立性是一個考驗。從現實的情況來看,有些注冊會計師就或多或少地產生了袒護被審單位不良會計行為,以滿足客戶需求的心理傾向。這種心理傾向往往會激發CPA產生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行為動機。而追根溯源,這些情形是由審計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所導致的。
由此可見,審計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導致了CPA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行為動
機。
二、一系列控制機制的失效導致CPA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行為選擇
審計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導致了CPA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行為動機。而從行為動機到行為選擇還有一個抉擇的過程。
當注冊會計師發現上市公司有掩飾其不良會計行為的意圖時,其面臨兩個選擇,分別為:1、偏袒客戶,與上市公司合作,出具虛假審計報告;2、盡可能客觀、公正的審計上市公司的活動,并對其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會計處理的一貫性發表獨立審計意見。
下面我們將把CPA作為一個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的經濟人,從注冊會計師自身的角度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從而闡明其如何進行抉擇并最終進行其行為選擇,并揭示這一抉擇過程的影響因素。
(一)對第一種選擇進行成本效益分析
如果注冊會計師選擇與上市公司串通舞弊,發表虛假審計報告以掩飾上市公司會計報表問題,那么他的收益是花費非常小的人力、物力、財力完成審計工作,獲得比較滿意的審計收入,并與客戶建立較好的合作關系。
CPA面臨的成本或風險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其違法違規行為有可能被有關部門查出的風險
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實行的是行業自律監管體系,由注冊會計師協會對其會員進行監督和管理。質量復核是行業協會的一項自律性監管制度。但是這種質量復核方式并不能起到有效的監督作用。在全國每年1000多家上市公司的審計工作底稿中,只有少數被抽查到。這就導致事務所存有僥幸心理,在巨大經濟利益的誘惑下,CPA可能會出具虛假審計報。可見,我國目前對于注冊會計師以及會計師事務所的監察力度還是很不夠的,從而使注冊會計師愿意鋌而走險。
2、可能要承擔的責任
涉及到注冊會計師執業行為的法規有《公司法》、《注冊會計師法》、《證券法》、《刑法》。雖然所立的法規比較多,但是這些法規對于注冊會計師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還不夠。即CPA的造假成本太低。
我國《刑法》規定,中介組織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罪,輕者判5年,重者判5至10年,并處罰金;《證券法》也規定,因中介機構責任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中介機構要負賠償責任。然而,注冊會計師違反上述條款的案件雖然屢有發生,但絕大多數處罰還停留在罰款、停止執業資格等行政處罰的層面上。而罰款這種經濟上處罰的成本,與注冊會計師從被審上市公司得到的比較高的審計收入相比,就顯得比較微小了,因而難以起到遏制CPA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作用。
由此可見,有法不依,執法不嚴,處罰力度不夠,即違法成本較低,無疑助長了一部分職業道德不高的事務所及CPA的投機冒險行為,使其敢于頂風作案,從而在客觀上助長了CPA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行為。
當然,隨著我國在這方面民事賠償制度的健全,未來注冊會計師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違法成本將大大提高。
3、聲譽、信用等可能受到的負面
審計也是一種產品,也存在著市場競爭,其存在的關鍵是審計產品的質量,而聲譽則是審計產品質量的重要標志之一。
從上來講,CPA及師事務所應該公正執業,努力保持其良好的信譽,因為對于中介組織來說,信譽對其生存及持續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失去了投資者的信任,就沒有了立足之本。
然而,從我國的狀況來看,整個的誠信體系嚴重滯后于發展的內在要求。由于信用體系建設的滯后,對于中介機構(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證券公司等)并沒有形成足夠的警戒和約束作用,即信譽降低所引致的成本比較低。因此在這種背景下,許多中介機構為了一己私利,置職業道德于不顧,置中小投資者利益于不顧、置自身作為一個信用行業的名譽于不顧,淪為了上市公司作假的幫兇。事實上,社會信用的惡化加劇了上市公司與CPA合謀的會計造假,也嚴重阻礙了經濟的良性發展。
綜上可見,若CPA做第一種選擇,即CPA選擇與上市公司串通舞弊,發表虛假審計報告以掩飾上市公司會計報表問題,那么他的收益是獲得比較滿意的審計收入,并與客戶建立較好的合作關系,其面臨的風險和成本包括:違法違規行為被有關部門查出的風險、要承擔的責任、聲譽、信用等受到的負面影響。總的來說,這些成本相對于收益來說是比較小的。
(二)對第二種選擇進行成本效益
如果CPA做第二種選擇,即CPA選擇遵守職業道德,盡可能客觀、公正的審查上市公司的經濟活動,并對其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會計處理的一貫性發表獨立審計意見。其獲得收益就是保持其職業操守,并樹立良好的公眾形象。但是由于我國還缺乏一個公正、客觀且有影響力的中介組織信用評價體系,因此這種無形收益要真正轉化為經濟收益,還存在一些難度。此時,CPA面臨的成本是:失去客戶,收入減少。我國審計業務處于買方市場階段,會計師事務所對客戶有較強的依賴性,因此這種失去客戶的成本對于會計師事務所而言,是比較大的。從我國審計市場的供給來看,會計師事務所規模普遍偏小、業務收入偏低。許多哦事務所在經濟上也不可避免地會對大客戶產生依賴,致使其難以獨立、客觀、公正的發表審計意見。
綜上可見,如果注冊會計師選擇與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的審查上市公司的經濟活動,并對其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會計處理的一貫性發表獨立審計意見。其經濟上的收益幾乎沒有,而其成本,卻是比較大的。
(三)對兩種選擇的成本效益進行比較
比較兩種選擇的成本和效益,第一種選擇即CPA出具虛假審計報告,從收益和成本方面均優于第二種選擇。因此,作為理性人的CPA很有可能會做第一種選擇。所以我們認為,一系列體制的約束及控制機制的失效導致CPA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行為選擇。
三、我國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流于形式,因而導致CPA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行為得以實施
為了確保事務所審計質量符合獨立審計準則,根據國際慣例,財政部制定頒布了《中國注冊會計師質量控制基本準則》。然而,通過分析已經暴露并接受行
政處罰的審計失敗案例(如:大慶聯誼、深圳原野、瓊民源、紅光實業、東方鍋爐、銀廣夏等)可以發現,注冊會計師之所以出具了嚴重失實的審計報告并導致審計失敗,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注冊會計師未能盡職盡責,執行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而造成的。事務所制定適合本所的質量控制制度,其初衷是要合理保證審計質量符合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但事實表明,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并沒有發揮應有的保證作用。違反獨立審計準則,則意味著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失效。而導致這種結果的原因是: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形式重于實質。
質量控制是會計師事務所各項管理的核心。如果一個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不嚴,CPA出具虛假審計報告不能得到有效的防范,這樣以來CPA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行為就得以實施了。事實上,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的不到位很可能導致一些嚴重的后果,如:因某一個人或某一部門的原因而使整個會計師事務所受損甚至破產。
四、
綜上所述,審計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導致了CPA產生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行為動機;CPA監督體制落后、違法懲治力度不足、信用體系建設滯后等控制機制的失效導致CPA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行為選擇;我國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流于形式最終導致CPA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行為得以實施。
從上面的分析,我們得到如下的啟示:有關監管部門可以從導致CPA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諸多因素出發,來制定相應的應對措施,消滅或削弱這些誘發因素,從而遏制CPA出具虛假審計報告這一行為。我們認為改進審計委托模式是比較困難的,比較切實有效的措施應該是:健全并完善對CPA及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督體制、切實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加快建設中介組織的信用評價體系。
⑴ 黃京菁:《獨立審計目標及其實現機制》,暨南大學出版社,2001年3月版。
⑵“檢討與改進:來自審計失敗案的思考”,中華會計網校chinaacc.com
⑶ 汪寧 逢俊:“中美財務欺詐案的幾點啟示”,《中國注冊會計師》,2002
年第12期
⑷ 蔡建文:《散戶宣言》,海天出版社,2000年11月版
資料與方法
一般資料:170例異位妊娠患者中,年齡18~40歲,平均30.1歲。高發年齡23~34歲者70%,其中未破裂或流產型46例(27.1%)。給予保守治療,其中36例有生育要求。
診斷依據:所有病例均有停經或異常陰道流血。其中停經史108例(63.53%),陰道出血118例(69.41%),腹痛78例(45.88%),腹部及盆腔檢查陽性體征、尿或血HCG陽性。保守治療條件為患者生命體征穩定無腹腔急性內出血,肝功能正常。超聲檢查宮內未見孕囊,一側附件區見低回聲包塊。
異位妊娠高危因素:流產史82例(48.21%),腹腔或盆腔手術史29例(17.05%),置宮內節育器16例(9.41%),異位妊娠史16例(9.41%),子宮腺肌癥、外在內膜異位癥10例(5.88%),輸卵管結扎4例(2.35%),輸卵管疏通2例(1.18%),有吸煙史1例(0.59%),無以上高危因素10例(5.88%)。
治療方法:采用米非司酮聯合MTX治療。米非司酮150mg(6粒)空腹頓服,服后2小時進食,每天1次,連續2天,共用米非司酮300mg。MTX系于米非司酮給藥第3天1次行臀部注射50mg,不用甲酰四氫葉酸解毒。隔日或每周2次測血HCG,根據病情行陰超檢查。如HCG值下降小于原值的15%,則再次注射MTX,直至<100IU/L。根據病情,行陰超檢查。治療期間禁煙、酒、辛辣食物,性生活及含葉酸的藥物。用藥1周復查肝、腎功能及血常規。
療效評定標準:藥物治療組隨訪血HCG定量至<100IU/L,無腹部陽性體征,超聲提示盆腔內包塊未增大,出院后繼續檢測血HCG至正常,隨訪時間最長1個月。
結 果
臨床療效:米非司酮配伍甲氨蝶呤治療非破裂或流產型異位妊娠46例,成功42例,成功率為91.30%,失敗4例改手術治療。
腹痛及陰道出血情況:39例無腹痛,4例輕度腹痛,治療后消失。失敗4例持續反復發作下腹疼痛。22例出血排續15左右停止。5例少量出血20天左右方凈。
β-HCG下降情況:治療前β-HCG<2000IU/L者42例,2000~2500IU/L者2例,>3000IU/L者2例,用藥4~7天β-HCG下降20%左右21例,8例下降10%左右,14例無明顯下降,3例不下降反上升且超過300IU/L。
超聲檢查包塊大小:盆腔包塊直徑平均3.7cm(3.1~4.5cm),其中25例直徑<3.2cm,8例<3.5cm,6例<4cm,7例<4.5cm,失敗4例包塊直徑3.5~4.5cm。
失敗4例情況:4例年齡23~31歲,停經35~65天,其中4例有盆腔炎治療史,2例不孕治療史,強烈要求保守治療,用藥后均有反復發作的腹痛,用藥前超聲包塊直徑3.5~4.5cm,用藥后漸增大至5~5.5cm,β-HCG值不降反升,故行剖腹探查術,術中見4例為陳舊性宮外孕,盆腔積血塊500~800ml,行患例輸卵管切除術,病理結果為輸卵妊娠部位有不同程度的壞死的滋養細胞。
討 論
異位妊娠高危因素分析:異位妊娠高危因素包括盆腔炎癥,原有異位妊娠史、宮內節育器、子宮內膜異位癥、輸卵管手術史等。人流術藥流常因手術消毒不嚴,術后感染,內膜損傷或妊娠組織殘留引起宮腔感染。這些因素均致逆行感染,引起輸卵管炎甚至盆腔炎,輸卵管管腔因其內膜炎癥或周圍炎癥粘連的機械牽拉致通而不暢,導致異位妊娠,本文中有流產史者82例(48.21%)。因此,人工流產后引起的盆腔炎癥或輸卵管炎癥是異位妊娠的首要高危因素。
剖宮產后發生異位妊娠的相對危險性增高,可能與剖宮產術時,術后宮腔感染累及輸卵管內膜有關。除此以外,盆腹腔其他手術也可提高異位妊娠危險性。本文共有29例(17.05%)有手術史,說明在盆腹腔手術后如抗炎治療不徹底,可能致盆腹腔慢性炎癥,進而累及附件致異位妊娠。置宮內節育器者16例(9.41%)。因此IUD也可能是異位妊娠的高危因素,可能與其避孕機理相關。IUD的異物反應作用引起宮內炎癥反應,妨礙孕卵著床,但它不能完全阻止卵子在輸卵管內的受精和著床,因此一旦受孕,發生異位妊娠的機會就增加。IUD引起的輸卵管炎也可能與異位妊娠有關。此外,宮內節育器能引起前列素物質的大量分泌,使輸卵管蠕動紊亂甚至逆蠕動,影響受精卵正常運行也可增加異位妊娠的機會。現有學者認為,釋放孕激素的IUD可能與異位妊娠的關系更大。它的機制可能是孕激素可以抑制輸卵管的蠕動,但不抑制排卵。
異位妊娠史16例(9.41%),由于前次異位妊娠部位的疤瘢會造成輸卵管管腔狹窄及周圍粘連,因此使再次異位妊娠的危險性增高,而且因為附件炎通常是雙側同時發生,但是卵巢每月僅有一次排卵,故異位妊娠僅一側發生。由于對側輸卵管仍有慢性炎癥存在,如抗炎不徹底,仍有再次發生異位妊娠的可能。
子宮內膜異位妊娠引起輸卵管妊娠主要由于機械因素所致。外在子宮內膜異位使受精卵可能在宮腔外的異位內膜處著床,子宮內膜組織亦可侵入輸卵管組織。使間質增厚,管腔狹窄或阻塞,形成輸卵管妊娠。結扎術致異位妊娠可能由于輸卵管腹腔瘺形成及輸卵管管腔閉塞不全而發生通而不暢。輸卵管再通術后,由于輸卵管壺腹部吻合術后,管腔通而不暢,手術處的狹窄影響孕卵運送,從而致異位妊娠發生率高。本文2例行再通術后發生異位妊娠比例占1.18%。
米非司酮聯合MTX治療的機制,血尿β-HCG測定使受精后7~10天即能診斷妊娠,綜合超聲檢查,大部分輸卵管妊娠可以在早期獲得診斷。從而為保守治療創造條件。MTX是抗代謝藥物,對滋養細胞高度敏感能抑制滋養細胞增生,破壞絨毛,使胚胎組織壞死、脫落、吸收[1]。其機制為MTX抑制二氫葉酸還原酶,干擾二氫葉酸還原為回氫葉酸,使DNA合成受阻從而抑制滋養細胞增殖。目前已證實MTX在滋養細胞腫瘤中的大量應用并不增加后來妊娠的自然流產率和胎兒先天畸形的發生率,且應用于異位妊娠的劑量相對小很多,因此認為是安全的,米非司酮具有強烈抗孕激素活性,與內源性黃體酮競爭結合受體,使蛻膜、絨毛組織變性、黃體生成素(LH)下降黃體溶解,胚囊壞死[2]。雙重作用使β-HCG有大幅下降,這樣顯著提高了治療成功率,減少了輸卵管發生破裂危險。
米非司酮和MTX聯合治療的療效,根據米非司酮和MTX的作用機制,近年來應用米非司酮和MTX聯合治療異位妊娠的報道漸增多。本研究結果顯示,采用米非司酮和MTX聯合用藥,擴展了治療指正。使治療率達90.11%,但比國外96.7%略低,可能與MTX用藥劑量較少有關(國外用量為50mg/m2)[3]。
藥物治療不良反應,均偶見輕微的消化道癥狀如惡心、納差、頭暈等,1周內可恢復,未發現明顯肝腎功能異常及骨髓抑制表現。由上得出,米非司酮和MTX治療輸卵管妊娠療效滿意,不良反應少,恢復快。治療前血β-HCG水平是影響成敗的最關鍵因素,因為β-HCG反映滋養細胞生長活躍情況。MTX干擾DNA合成而具殺胚作用,米非司酮對孕激素受體產生抗早孕作用,滋養細胞越活躍,越易致孕囊破裂出血致治療失敗。孕齡長短、包塊大小、腹痛程度、直腸窩積液多少及B超提示是否有心管搏動均是影響治療成敗的因素。孕齡越短,包塊越小,腹痛越輕,直腸窩無液平,未見心管搏動,β-HCG<3000IU/L,是藥物治療最佳時期,成功率高,且使用時間短,對于已破裂且有較明顯活動性出血征象,應及早手術為佳。
參考文獻
1 樂杰.婦產科學[M].第6版.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4:15.
一、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的發展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FCRA(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最初在1970年通過。1989年開始,美國討論FCRA的現代化問題,并且在1996年形成了《客戶信用報告改革法》(Consumer Credit Reporting Re-form Act),該法嚴格限制債權人和其他人對客戶信用報告機構完成的數據的使用。這一法律修訂案于1997年10月1日生效。
公平信用報告法主要規定了客戶在信貸調查時,有權要求告知信用調查的性質和范圍、正在編輯的信息種類以及收到報告的人員姓名等。客戶必須在限定時間內對調查請求作出響應。客戶有權利要求任何錯誤的或誤解的材料重新調查,并且,如果未經核實,就必須從檔案中刪除。如果對報告中某部分正確性有懷疑,客戶有權利在檔案中存入他們自己的一百字左右的聲明,來闡明他們關于這件事的立場,這些聲明將成為永久記錄的一部分。客戶有權充分了解任何一家信用報告機構對自己信用狀況的評價,并且具有對不實負面信息的申訴權利。當事人有權取得自身的資信調查報告和復本,其他合法使用客戶資信調查報告的機構或人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否則即使當事人同意也屬違法行為。[1]
1996年,國會又出臺兩個法令,分別修改和補充了公平信用報告法,它們是智能授權法和債務催收改進法。前者在原法律規定的合法取得客戶信用報告的五種情況中,授權聯邦調查局可以偵察目的為由取得所需的客戶信用調查報告;后者授權聯邦政府機構可以在債務催收活動中,根據需要取得客戶信用調查報告。[1]
2003年,國會又對FCRA進行了修訂,制定了《公平和正確信用交易法》(Fair and Accurate Credit Transactions Act/FACT),增加了客戶改進信用報告正確性,預防身份竊取,限制金融機構使用共享的敏感信息推銷金融產品。該法增加規定,從其他機構獲得客戶信用報告信息的金融機構,不能使用這一信息對客戶進行市場行銷,除非金融機構明確顯著地向客戶披露這一信息,并且給予客戶選擇接受這一市場行銷的機會①。FACT的很多規定,涉及披露信用評分、向信用報告機構提供的信息的正確性、客戶對信息提供者直接提出異議的權利、提供給信用報告機構的負面消息的披露、風險等級的披露、處理包含了欺詐警告的客戶信用報告的程序,以及向客戶提供被偷盜的文件的規則。此外,該法還規定每年信用報告機構提供一個免費的信用報告,并且要在合理的費用基礎上,保證客戶對信用評價的訪問。[2]
美聯儲的規則是為了執行FCRA而制定的,2004年7月16日,該規則進行了修訂。
二、客戶信用報告的相關法律關系
(一)公平信用報告法的適用
公平信用報告法主要適用于調整“客戶信用報告機構”的有關行為,以及對“客戶信用報告”的使用。“客戶信用報告機構”包括“完全或部分地從事收集或評估客戶信用信息或其他信息,以便將客戶信用報告提供給第三方當事人”的機構,不論是收費性質的或合作性質的②。“客戶信用報告”一般是“由客戶信用報告機構做出的有關客戶信譽、信用級別、信用度、品質、一般名譽、個人特性或生活方式的報告,它全部或部分地用作或將用作確認客戶是否適合獲得客戶信用、受雇或其他本法規定的目的”③。因此,如果一家公司在內部為自己的商業活動使用信用信息,不向第三方當事人提供,它不構成“客戶信用報告機構”。如果它只向第三方當事人提供并不屬于“客戶信用報告”的信息或文件,它也不構成“客戶信用報告機構”。[2]
(二)客戶信用報告的內容按照FCRA的規定,客戶信用報告機構不可以在客戶信用報告中包含如下信息:10個月之前破產案件,七年前的民事訴訟、民事判決和逮捕記錄,七年前的已支付的稅務案件,七年前的用于盈虧收款或付費的賬戶,七年前的其他不利的信息,但刑事犯罪記錄除外;前款規定的排除,不適用于如下目的的使用:一個主要金額超過150000美元的貸款交易;價值150000美元的人壽保險;年薪達75000美元的個人雇用④。如果客戶對客戶信用報告的有關信息存在異議,并且通知了客戶信用報告機構,客戶信用報告機構必須在每一份客戶信用報告中包含這一客戶異議⑤。
當信用報告的使用者做出一個不利的信用判斷,使用者必須將這一判斷通知客戶。使用者不需要為不利的信用判斷解釋原因,也不需要為客戶公開文件,以使客戶了解什么信息實質上導出這一不利的信用判斷⑥。當不利的信用判斷部分地從信用報告之外的信息源得出,則要求使用者將這一信息本身告知客戶,但不必告知信息的來源。在這種情況下,使用者必須告知客戶有知曉這種信息的權利⑦。客戶可以選擇將客戶的姓名和地址從客戶信用報告機構提供的目錄中刪除,并且客戶應當通知客戶信用報告機構,這一請求在5日后生效,有效期限為5年⑧。應當注意的是,在形成客戶信用歷史的過程中使用的那些信息,可以用于開發其他產品,諸如欺詐預防產品、信用風險管理產品等。
(三)客戶信用報告的使用目的
在FCRA第604和第625條中,列舉了所有客戶信用報告可以使用的情況,甚至包括不是為了建立信用目的的使用。
客戶信用報告機構只能在如下情況下提供客戶信用報告:(1)按照有權發出指令的法院的指令,或按照在聯邦大陪審團前進行的訴訟程序中發出的傳票,而提供客戶信用報告。(2)按照客戶的書面指示而提供。(3)向有理由相信具有如下目的的人提供:為信用交易或信用延展、或檢查、收集客戶賬戶的信息、雇用目的、涉及該客戶的保險業務、判斷客戶是否適宜接受由政府機構批準的許可或其他救濟,該政府機構按照法律有權審查申請人的金融能力或情況;作為潛在的投資者或服務提供者,或現有的保險者,希望使用這些信息,用于評估或估價現有的貸款責任的信用或預付風險;其他對這些信息有合法商業需要的人,該人將信息用于由客戶發起的商業交易,或者用于檢查賬戶,判斷客戶是否繼續符合賬戶條款。(4)按照州或地方兒童撫 養執行機構的負責人的要求而提供,如果該機構向客戶信用報告機構證明:客戶信用報告對于判斷個人做出兒童撫養支付的能力或判斷這種支付的適當水平是必需的;客戶和該兒童的父子(女)關系;這些機構至少在十天前通知客戶,將要求該客戶信用報告,并且客戶信用報告將只被用于兒童撫養目的,不會用于其他民事、行政或刑事訴訟中,或用于其他目的⑨。
在為雇用目的而提供客戶信用報告時,使用該客戶信用報告的人,要向客戶信用報告機構保證來自客戶信用報告的信息將不會被用于違反聯邦或州的公平雇用機會法或規則,并且在該報告被獲得或導致被獲得之前,要向客戶做出清楚和顯著的書面披露,披露該報告將用于雇用目的;客戶也要以書面形式,授權由該客戶信用報告機構提供報告。如果為雇用目的使用客戶信用報告,在全部或部分地以該報告為基礎,作出對客戶不利的決定之前,該機構應當向客戶提供報告的復制件⑩。
(四)對客戶的披露及相關問題
信用報告機構應當告知客戶如下信息:(1)披露客戶信用報告中的所有信息,但有關信用評分或其他風險評分或對客戶的預測的信息除外;(2)信息的來源,但是,用于構成客戶信用報告的單獨獲得的信息來源,以及實際用于其他目的的信息來源除外;(3)在大多數情況下,如果接受報告用于雇用目的,在客戶申請的兩年內;如果接受報告用于其他目的,在客戶申請的一年內,每一個客戶信用報告的使用者的身份標識(姓名、地址和電話號碼)(11)。
信用評分向客戶進行披露時,要按照客戶對信用評分的要求,向客戶提供一份報告書,指出信息和信用評分模式可能不同于由貸款人所用的信用評分,以及一份包含下列內容的通知:客戶當前的信用評分或以前為信用延展目的的信用評分;在所用的信用評分模式下,可能的信用評分范圍;在所用的信用評分模式下,對客戶信用評分有影響的所有關鍵因素;信用評分產生的時間,以及做出信用評分的人或機構的名稱(12)。客戶有權利對信息提出異議,一般來說,有權要求信用報告機構調查有關的異議。作為調查的結果,信用報告機構必須刪除有關的錯誤或在文件中寫明有關的爭議點。信用報告機構必須應客戶的請求,將刪除的情況或爭議點向客戶指定的接受者發送,以挽救客戶的信譽。信用報告機構必須向客戶告知提出異議的權利(13)。客戶還可以接受他的客戶信用報告的復制件,并且在很多情況下這種復制件是免費的(14)。例如,失業的客戶在尋找工作時、尋求社會救濟金以及客戶相信他受到欺詐時,都有權利要求客戶信用報告的免費復制件(15)。
三、身份竊取行為的預防
為預防身份竊取行為,公平信用報告法主要采取兩種措施:一是警報,二是阻止來自身份竊取行為獲得的信息的使用。警報又分為兩種:一次性欺詐警報(One-call Fraud Alerts),二是長期警報(Extended Alerts)。
一次性欺詐警報,是指按照客戶的要求,如果其以善意聲稱,懷疑客戶已經或正成為欺詐或相關犯罪行為(包括身份竊取)的受害人,客戶信用報告機構應當:(1)在該客戶的文件中包含一個欺詐警報,并且與使用這一文件而產生的信用評分一道提供這一警報,時間上從這一要求之日起不超過90天,除非該客戶要求在這一期限屆滿之前取消這一欺詐警報,并且客戶信用報告機構收到這一取消要求的適當證據;(2)向其他客戶信用報告機構提及這一欺詐警報。
在客戶信用報告機構將欺詐警報包含在客戶文件中的情況下,客戶信用報告機構應當:向客戶披露,客戶有權按照第612(d)條規定,要求客戶文件的免費復制件;并且在披露之后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內,向客戶提供按照第609條所要求的全部披露,不向客戶收取費用(16)。
長期警報是按照客戶的要求,客戶信用報告機構應當:(1)在客戶文件中包含這一欺詐警報,并且與使用這一文件而產生的信用評分一道提供這一警報,時間上從這一要求之日起為七年時間,除非該客戶要求在這一期限屆滿之前取消這一欺詐警報,并且客戶信用報告機構收到這一取消要求的適當證據;(2)在要求開始之后的五年時間內,將客戶從客戶信用報告機構制作的客戶目錄中取消;并且(3)向其他客戶信用報告機構提及這一長期警報。
在客戶信用報告機構將長期欺詐警報包含在客戶文件中的情況下,客戶信用報告機構應當向客戶披露,客戶有權按照第612(d)條規定,在申請之后的12個月內,要求客戶文件的兩份免費復制件;在披露之后不超過3個工作日內,向客戶提供按照第609條所要求的全部披露,不向客戶收取費用(17)。如果要求警報的客戶指定了電話號碼,用以身份校驗目的,在授權新的貸款計劃或信用延展之前,這一客戶信用報告的使用者應當使用這一電話號碼或采取合理的措施與客戶聯系,以校驗客戶的身份并且確定是否批準新的貸款計劃,這不構成身份竊取(18)。客戶信用報告機構對客戶信用報告進行轉售時,應當包含由其他客戶信用報告機構發出的欺詐警報(19)。對來自身份竊取行為的信息使用的阻止,是使客戶信用報告機構負有阻止在客戶文件中報告這些信息的責任,客戶信用報告機構對客戶阻止請求的責任,應當是阻止這一信息在今后的使用。如果客戶視這些信息來自于聲稱的身份竊取行為,在收到這一信息之日起不超過4個工作日,客戶信用報告機構應當迅速通知信息的提供者:該信息可能來自于身份竊取;身份竊取報告已經制作為文件;客戶按照本條規定,已經做出阻止使用的請求;以及阻止的生效日期(20)。客戶信用報告機構可以解除這種阻止,如果客戶信用報告機構合理地確定:信息被錯誤阻止使用,或客戶錯誤地要求阻止;信息被阻止或客戶要求阻止,是基于對事實的誤傳;客戶因阻止交易或交易而獲得了商品、服務或金錢(21)。
四、我國信用報告制度的現狀
目前,中國人民銀行先后制定了《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落實〈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信用報告本人查詢規程》、《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異議處理規程》和《中國人民銀行信用評級管理指導意見》。各地也制訂了個人信用征信管理的地方規定。
2004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建立的全國統一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在全國部分金融機構試運行。2005年8月31日,全部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實現全國聯網。2006年1月1日,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正式投入運行。200 6年11月,在中國人民銀行下建立了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征信中心負責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日常運行和管理。商業銀行作為信息提供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信用信息數據庫標準及其有關要求,向信用數據庫報送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商業銀行在辦理相關業務時,可以向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查詢企業和個人信用報告。人民銀行征信中心采集數據的權威性、時效性都要強于地方征信公司。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和地方征信公司目前處于相互補充并且相互競爭的狀況。同時,暫行辦法還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向未經信貸征信主管部門批準建立或變相建立的信用信息數據庫,提供個人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只能用于如下目的:(1)審核個人貸款申請;(2)審核個人貸記卡、準貸記卡申請;(3)審核個人作為擔保人;(4)對已發放的個人信貸進行貸后風險管理;(5)受理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貸款申請或其作為擔保人,需要查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資人信用狀況。
為了更好地保護我國信用信息安全,2009年2月28日,我國《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刑法》第253條之一,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2009年10月13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該征求意見稿對于信用信息的界定、類型,征信機構設立標準、征信機構收集、保存、加工、提供信用信息的限制條件、不得收集的個人信息類型等作出了詳細規定,非常有特色的是,該征求意見稿意圖建立“中國征信中心”,負責全國統一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建設、運行和管理,并且對其經營方式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目前該《征信管理條例》正在審議完善當中。
從我國信用信息管理體制來看,我國信用信息立法和管理存在著如下幾點問題:
(一)信用信息內容薄弱,質量不高
目前,我國個人信用信息只局限于自然人身份識別信息、職業和居住地址等基本信息、商業銀行提供的企業和個人在貸款、信用卡、準貸記卡、擔保等信用活動中形成的交易記錄。信用信息數據庫更加側重于金融信用領域的信息資料,但是通過這些數據庫并不能形成全面明晰的客戶信用評價。在信用信息的收集中,也欠缺不可以收集項目的詳細清單,對于不應進行收集的客戶敏感信息并未形成比較明確的立法規范,各地征信機構掌握標準不統一。目前信用信息的征信范圍較窄,信息時效性不高。因此,信用信息資料質量和范圍的局限,必將影響著今后對客戶信用水平的客觀評價。
(二)征信服務中心的職能單一、整合性不足
目前,我國主要的征信服務機構,是由中國人民銀行信貸征信主管部門批準建立的征信中心。該征信中心的職能過于單一,只負責采集、整理、保存金融方面的信用信息,為商業銀行和個人提供信用報告查詢服務,為貨幣政策制定、金融監管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關信息服務。此外,在工商、海關、法院、公安、統計、質監、醫療、零售業、人才市場等部門,也保存著大量個人信用信息。這些征集機構行政關系復雜、職權不清,非常重要的是他們之間的協調共享機制并未建立起來,導致對于客戶信用信息的管理混亂、多元收集重復收集問題比較突出,這也增加了身份竊取的風險。由于各部門等級不同、地域不同,難以建立全國統一高效的信用征集機構,無法對客戶信用信息進行整合,并且以此為基礎形成客戶信用的評價結果。
(三)客戶信用信息使用目的單一
目前,客戶信用信息的使用目的僅局限于審核貸款、信用卡、準貸記卡申請;審核個人作為擔保人的信用狀況;對已發放的個人信貸進行貸后風險管理,以及查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資人信用狀況。對金融機構收集的信用信息只能由商業銀行使用,不能由其他機構使用。客戶信用信息的使用還僅僅局限于金融業務方面,信用報告在通信、就業、安全認證、司法部門強制執行等多樣化的使用形式,還未完全充分開發和應用起來。
(四)客戶信用信息的保護水平較低
目前,我國關于客戶信用信息的保護,還處于比較混亂的狀態。各種信用征集機構有利用自己收集的信息的沖動,金融機構使用共享信息進行市場行銷,也是今后越來越普遍的現象。我國相關信用信息的立法僅規定了根據個人申請提供其本人信用報告的情況,對于信用信息的商業性利用、共享等,還欠缺明確詳盡的規定,這導致了客戶信用信息保護水平較低。
(五)欠缺身份竊取行為及其預防措施
身份竊取行為及其預防措施,是客戶信用報告規定系統中非常重要的環節。在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剛頒布之時,也沒有對這一問題進行規定。在2003年,則專門制定了《公平和正確信用交易法》,預防身份竊取行為。我國對于身份竊取行為,未在《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中體現出來,這不符合信息社會對身份保護的時代要求。
(六)《刑法修正案》(七)相關規定的局限
《刑法修正案》(七)的相關規定,對于單位范圍的限定過于狹窄,僅僅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主體限定于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這一規定并不能完全涵蓋目前眾多的信用征集機構的種類。將受到侵害的“公民個人信息”僅限于在履行職責或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范圍過于狹窄。如果不是在履行職責或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并不能適用這一規定,這會使許多信用征集機構利用該漏洞免責。此外,“非法提供”的概念也比較模糊,因為我國相關信用信息的法律規定并未完全充分地明確合法提供的類型,因此“非法提供”就難以在實踐中加以明確適用。最后,該條規定僅限于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對于企業信用信息保護并不能加以適用,而企業信用信息的保護同樣重要而迫切。
五、我國客戶信用信息制度的完善與身份竊取的預防
(一)建立信息征管機構的統一信息協調機制
應當看到,目前我國客戶信用信息的征信機構非常零散、不系統,缺乏統一的協調共享機制。目前最主要的中國人民銀行 征信中心,雖然其數據庫龐大而權威,但也僅僅局限于金融業務中的信息,有些信息并不如地方征信機構更加全面、更有針對性。目前我國大多數的征信機構,長期處于多元化、各自為政,以行業為主導的特點非常明顯,因此導致長期以來征信機構之間存在著信息分割、信息獲取與共享困難等問題,也導致各征信機構各自形成自己的信用評估體系,久而久之必將導致信用評估標準難以統一、評估報告矛盾沖突多見的問題。
《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意圖建立一個統一的征信機構,但有許多學者認為,在中國建立大一統的征信機構目前還為時過早。《征信管理條例》所試圖建立的中國征信中心本身的定位還存在許多爭議,中國征信中心能否擔當起客戶信用征管的核心機構,還有許多難題需要解決。
《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確認了征信中心作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國家基礎數據庫運行維護者的法律地位,相應地明確了金融機構向征信中心提供客戶信用信息的法定義務,賦予征信中心自行收集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證券、期貨、保險、外匯等金融信用信息和相關信用信息、依法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開展信息共享權利,并規定其收集個人信用信息時不需要征得信息主體同意,數據庫中的信息,也不允許個人刪除,從而保證了征信中心充分發揮其公共征信機構的市場角色。但是,《征信管理條例》的這一設想未必能夠實現,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目前我國信用征集機構過多,難以通過中國征信中心這一機構的建立就能加以協調統一,中國征信中心的建立實質上需要以政府主導的信用信息協調機制作為前導。
建立專門的客戶信用信息協調機制的益處在于:提高客戶信息管理的效率,在暫時無法建立統一的征信中心的前提下,可以通過該機制將眾多的征信機構的工作加以整合。同時,可以提高受理身份竊取的咨詢、投訴、調查及處理的效率。以一個機構為主導,輻射其他組織,將全國征信機構的數據庫和相關工作成果加以整合,是建立高效、統一、權威的中國征信中心的基礎。
此外,客戶信用信息協調機制的建立,可以將一個征信機構發出的身份竊取警報,通過該機制及時向其他征信機構通告。這樣可以將不同來源的身份竊取事件加以共享,例如發生在郵政、社保、稅收等領域內的身份竊取事件,可以與金融、通信等領域中的個人信用記錄相關聯,從而建立靈活高效的客戶信用保護體系。在美國,也是由聯邦貿易委員會與美國三大信用報告機構密切配合,甚至與聯邦調查局、郵政局、社會安全局、國稅局等部門緊密聯合,建立了信息共享機制。
因此,在目前信用征信機構比較分散的狀況下,建議對客戶信息以目前已有的信用征信機構為主導,建立客戶信用信息統一協調機制,加強信息主管機構的統一管理,并且為此制訂可操作性的法律規范。
(二)明確征信機構的信息安全責任
征信機構應當負擔信息安全責任,征信機構不能只管征信,不管信息安全,甚至通過出售信息而營利。征信機構應當保障信息準確完善及時有效,不能濫發信用卡,人為增加客戶信用信息出現不良記錄的風險,甚至人為導致身份竊取行為的增多。
建立客戶信用信息披露限制機制,所有披露行為不得損害客戶隱私。在進行信息披露時,征信機關要綜合考慮所有相關情況,包括披露能否增進社會公共福祉、公共安全,客戶信息是否準確或可信,客戶信息是否涉及第三方的收入、資產、債務等情況。客戶信息的披露,不能損害政府公共利益,不得損害他人的經濟利益,關聯公司共享被征信人的信用信息也應征得被征信人的同意。應當建立數據公開的范圍限制,應當通過立法,將征信機構對于客戶信用信息的披露范圍加以明確規定,以避免目前針對客戶信用信息擅自使用的混亂現象。
此外,征信機構應當負擔起保護個人隱私的主要義務,為防止身份竊取建立防范機制。應當建立信用信息使用人的身份認證制度,嚴格明確信用信息的利用目的,并且建立信用信息提供前向客戶的通知機制,超出立法目的的信用信息提供,客戶有權禁止使用,從而維護客戶保護信用信息的權利。征信機構應當負有保證信用信息正確的責任,當信用信息發生任何變更時,應當進行及時更新。此外,征信機構應當使各種客戶信用信息便于查詢和訪問,應當為此建立廉價高效的訪問機制。征信機構為確保信用信息的安全,要加強征信機構內部管理制度,確保內部人員不能擅自對于信用信息數據進行處理或竊取。
(三)建立明晰、高效的錯誤信用記錄更正機制
征集機構的主要工作是確保個人信用信息登記的正確性,并且確保信息的及時性,一旦信用信息出現錯誤或遺漏的現象,應當加以完善補充。在征信過程中,由于工作人員的差錯或其他原因導致了個人信息輸入出現錯誤或沒有及時更改過時的信息,會造成個人信用報告的不真實,影響征信機構的信譽,也會給客戶今后辦理相關業務造成不必要的麻煩。信用報告上的記載實際上對于個人與銀行之間發生的金融業務、客戶個人的就業等都將發生非常重要的影響,因此,這就要求客戶個人信用信息必須準確、及時,且保持最新狀況。因此,對于出現的不正確、不完全或錯誤的信息,應當建立機制確保這種信息能夠被立即改正或者刪除。
目前,我國征信體系中,異議處理環節較多,速度較慢,客戶對此抱怨較多。[4]因此,應當簡化個人消除錯誤信息、更新過時信息的步驟,使這一步驟在成本上更為經濟,更為便捷。如果客戶按照規定的步驟完成了消除不良信息的各種步驟,征集機構應當保證錯誤信息不出現在客戶的信用報告上,從而防止給客戶今后造成不必要的信用影響。此外,有必要建立錯誤信用的連帶更正機制,即提供客戶信用信息的機構與征信機構必須都對客戶信用信息的更正負有連帶責任,以防止只有征信機構更正,而錯誤信用信息還在整個征信系統中存在的現象。
此外,錯誤信用信息一般都是由征信機構“單方記錄”的,在出現錯誤信息的情況下,個人往往并不知情,因此,應當及時向客戶通告信用報告,讓客戶及時了解個人信用信息的變動情況。
(四)建立認定不良信用信息的科學評估機制
我國目前的信用報告,并不能區分客觀失誤和主觀惡意違約,征信機構對偶爾逾期與主觀連續多次的大額惡意失信并不能夠及時地加以區分。從調查來看,異議查詢中被征信人對負面信息有異議的原因主要 有兩種:一是欠信用卡年費,二是未足額還款產生的幾元幾角幾分的利息等。[3]如果因這些原因導致客戶信用評估下降,并不科學合理。因此,應當加強銀行辦卡管理,防止大量推銷信用卡導致一人多卡且從不使用,人為導致信用卡年費欠繳的現象增多,而給客戶帶來不必要的信用損失。
在《征信管理條例》頒布之后,可以預見到的是,許多個人日常生活資料,例如水、電、氣繳費等情況都將納入信用記錄中。這些費用的欠繳原因更為復雜,許多情況下是因為疏忽而發生的。因此,如果將此類個人信息計入評估結果,必將導致個人信用評分的下降,而這事實上并不能夠反映個人信用的基本面貌。
判斷是否構成不良信息,需要征信機構通過長期的經驗積累,建立判斷信用狀況和信用評估的機制。因此,應當建立信用評估的科學體系,將客戶各種信用信息進行匯集,并且對不同的指標進行賦值,以便進行量化處理,形成比較科學完整的個人信用評價標準。
(五)建立信用信息征信與監督分離機制
從國際經驗看,信用征信系統應該是一個獨立的系統。以歐美為代表的征信業,經過近200年的發展,目前已經形成了私營系統、公益系統、復合系統。這些模式的征信系統,都需要在經營機構之上設立信用監管機構,避免對于客戶信用信息經營上出現偏差,以及產生嚴重的身份竊取現象。
美國的消費信用報告機構雖然絕大多數為獨立的商業機構,但行業自律較強,相應的法律也很完善,已形成一個行業自律、政府行政監督和法律監管的完整的三方監控體系。一方面消費信用報告機構之間有各種行業協會,如影響巨大的聯合信用署公司(Associated Credit Bureaus Inc/ACB)等;另一方面根據公平信用報告法的授權,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負責對整個消費信用信息報告業進行監管。[4]
我國也注意到征信機構與監管機構的分離問題,例如,2007年4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也將其征信中心與征信管理局分設,但是目前全國范圍內的征信與監管分離機制還未建立起來。征信機構對于信息的征集、管理、利用等方面,有可能存在違法利用和損害客戶利益的現象,這些都需要監管機構及時加以掌控和管理。目前,《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確定中國征信中心是全國統一的征信機構,是獨立的法人,不以營利為目的,對外提供有償服務。然而在《征集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中對于征集與監管分離機制的表述并不清晰。應當將客戶信用信息的經營機構與監管機構區分開來,在建立完整的信用信息協調共享機制的前提下,有必要盡快建立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征信機構,并且將信用信息的征信評價機構與監管機構加以區分。
因此,應當解決客戶信用信息管理機構的監管不力的問題,加強個人信息管理機構的監督,強化對于征信機構的管控,否則刑法修正案中的規定將不能得到較好的落實。建立客戶信用信息監管部門,對于信用信息收集、保存和利用的情況,進行及時檢查,尤其是對于身份竊取活動及其規范加以嚴格監督,都是非常必要的。
(六)加強中介機構的管理
目前,我國銀行業通過中介辦理信用卡或貸款的現象比較常見,但是,我國還沒有建立規范中介機構提供信用信息、使用信用報告的法律制度,也沒有建立對中介機構的監管制度。眾多中小中介機構資質不清、良莠不齊、經營管理不規范,這種現狀非常容易導致客戶信用信息被竊取,損害客戶信用信息的安全。
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某些銀行業務員和中介受利益驅使,為一些沒有正當職業或固定工作的社會閑散人員等不具備還款能力或還款能力較差的客戶通過包裝為其辦理信用卡或貸款。二是易產生欺詐行為,被冒名人的征信記錄出現負面信息,既影響其正常經濟活動,也使金融機構形成呆死賬或陷入法律糾紛。因此,出現了本人從未辦過信用卡卻被銀行告知信用卡透支逾期未還,信用報告中也顯示其確有某銀行的信用卡的現象。有的客戶把身份證借給他人辦理擔保,結果變成自己的貸款;有的客戶是為他人作擔保,被擔保人貸款逾期不還;有的客戶是直接把自己的信用出借,即出借自己的信用卡或直接用自己的名字替他人貸款;有的客戶是通過車行貸款,還款時委托車行或他人幫助還款,他人的逾期行為均記錄到自己的信用上;還有客戶對到銀行辦貸款或信用卡程序不熟悉,為了省事到中介或通過第三方辦理,個人的信用報告也提供給中介或第三方,使商業銀行的信用數據或個人的基本信息被泄露。[5]在美國,收集、記錄、整理各種個人信用信息數據的是信用中介服務機構。信用中介服務機構收集個人信用信息數據、使用信用信息受到法律制度的嚴格規范。因此,我國應借鑒國外做法,加強信用中介機構的管理。對于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建立準入退出機制、設立具體有效的管理機制加以規范和管理,對其使用客戶信用信息的行為加以嚴格監控。
(七)建立身份竊取警報與保護機制
身份竊取警報機制,是征信機構為客戶提供的一種增值服務。征信機構使用自動化設備和軟件,實時監管客戶的信用報告,一旦有人使用客戶的姓名開設銀行賬號、信用卡,甚至使用信用卡等支付工具進行未經授權的使用,該系統都會自動向客戶發出警報,并且向客戶提供相關信息,以幫助客戶搜集證據,這些證據也可以在此后發生的索賠訴訟中加以使用。
例如,在美國,身份盜用保護服務每月的費用為10美元到20美元不等,如LifeLock和TransUnion公司,Suze Orman公司的Identity Theft Kit和Identity Guard服務項目,就提供這種服務。這些公司會監管客戶的信用報告,一旦有人用客戶的名字開設賬號,服務會向客戶發出警報,并幫助客戶打贏欺詐官司。此外,這種系統還可以為客戶提供其他增值服務,例如在線信用報告、在線信用證人,以及管理與改進用戶信用評級的工具,[6]有些信用監管機構還可以通過掃描整個網絡,查找是否有人在線上使用客戶的信息進行交易。Identity Guard的Total Protection計劃每月收費17美元,能提供信用監管、信用積分、安全軟件和公共記錄搜索等服務,以及用來辨別姓名、地址和其他與客戶身份相關的特性,其中還包括通行證、欠稅財產和有無犯罪史等。除了這些以外,還包括客戶信用報告中每一次做出的改變。[6]有些信用監管機構還可以為已發生的身份竊取行為承擔責任。例如,TrustedID承諾將為重新恢復客戶的身份買單,償還客戶合法的費用,以及最高提供 5000美元的丟失補償金。LoudSiren也提供盜賊盜用的金錢、辯護律師的費用和丟失的金錢。Debix提供的25000美元也能覆蓋到客戶的花費、辯護律師的費用,最多也能提供2000美元的丟失補償。[6]
因此,我國征信機構應當通過身份竊取的預警和保護機制,將巨大的信用信息資源盤活,利用信用信息的龐大資源進行增值性經營。建立身份竊取預警和保護機制,可以保障身份竊取行為一旦發生,用戶能夠及時了解身份竊取事件,可以保障身份竊取現象對于重要客戶不會發生,也可以為客戶提供及時重要的線索,以追查身份竊取者。在這種服務達到一定規模的情況下,也可以由征信者為已發生的身份竊取行為承擔責任,從而減輕客戶的身份竊取損害風險。
(八)建立信用安全凍結機制
客戶使用安全凍結機制,可以將自己的信用狀況凍結,在這種情況下,征信機構就不會給客戶發送信用報告,同時客戶自己的通信、就業、貸款等活動和服務,也將無法辦理。凍結信用機制,可以使得客戶選擇特定的時間,對自己的信用報告進行凍結,在特定的時間內防止個人敏感身份資料被竊取。例如,在客戶出國時,或者當發生了身份竊取事件之后,客戶都可以在特定的時間內申請凍結自己的信用狀況,從而使“身份竊賊”利用客戶的名義進行通信和金融等活動時,無法調取客戶的信用報告。因此,在我國建立信用凍結機制,也是一種預防身份竊取的必要措施。
綜上所述,我國個人信用信息及其使用還有相當多的方面需要完善,應當借鑒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及其相關規則,建立我國個人信用征信及使用的完善機制,切實保障客戶信用。我國《征信管理條例》的制訂與完善,試圖建立全國統一的中國征信中心,但該機構的建立,應當以建立信用信息協調共享機制為前提,盡快結束目前我國信用征集機構多元化、多樣化、協調共享性差的現象。應當借鑒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的規定,提高客戶信用報告的使用效率,開拓客戶信用報告的使用領域,將客戶信用報告應用于更廣泛的領域;建立身份竊取行為的預防機制,完善《刑法修正案》(七)的相關規定,從征集管理條例制訂之初,對身份竊取問題加以規范,從而保障客戶信用信息的安全。
注釋:
①FACT Act§214.
②FCRA§603(d),FCRA§603(f),15 USC§1681a(f).
③FCRA§603(d),15 USC§1681a(d).
④FCRA§605(a).
⑤FCRA§605(f).
⑥FCRA§615(a),15 USC§1681m(a).
⑦FCRA§615(b),15 USC§1681m(b).
⑧FCRA§604(e).
⑨FCRA§604(a).
⑩FCRA§604(b).
(11)FCRA§609,15 USC§1681g.
(12)FCRA§609(f).
(13)FCRA§611,15 USC§1681i.
(14)FCRA§§609(a),612(a)(b)(c);12 USC§§1681g(a),1681j(a)(b)(c).
(15)FCRA§612(b)(c);12 USC§1681j(b)(c).
(16)FCRA§605(A)(a).
(17)FCRA§605(A)(b).
(18)FCRA§605(A)(h)(1)(B)(ii).
(19)FCRA§605(B)(A)(f).
(20)FCRA§605(B)(a)(b).
【摘要】 目的觀察高血壓病血淤證患者血清對人臍靜脈內皮細胞株(ECV-304)分泌NO,ET的影響及丹參酮ⅡA(TanⅡA)的干預作用。方法硝酸還原酶法檢測細胞分泌的一氧化氮(NO)濃度,非平衡法測定細胞分泌的內皮素(ET);觀察不同濃度丹參酮ⅡA對細胞分泌NO,ET的干預作用。結果血淤組分泌的NO低于對照組、健康組,且差異顯著(P
【關鍵詞】 高血壓病; ECV-304; 血淤證
血淤證見于多種疾病,是一種綜合性病理狀態,形成機理非常復雜。其形成與血液流變學異常、血流動力學異常、微循環障礙、血液凝固性、炎癥病理過程、動脈粥樣硬化、紅細胞膜流動性及血管內皮細胞損傷等有關,其中熱點是對血管內皮細胞損傷的研究。血管內皮細胞損傷與血淤證發生、發展密切相關,因此通過觀察血淤證患者血清對人臍靜脈內皮細胞株(ECV-304)活性的影響,可深入研究血淤證形成的病理機制。本實驗研究了高血壓病血淤證患者血清對ECV-304分泌NO,ET的影響及丹參酮ⅡA(TanⅡA)的干預作用。
1 材料與儀器
1.1 細胞來源人臍靜脈內皮細胞株(ECV-304)由武漢大學“中國典型培養物保藏中心”提供。
1.2 血清的收集
1.2.1 研究對象的選擇高血壓病血淤證組:40例,為2005-05~2006-05暨南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心血管科、中醫科門診及住院確診患者。診斷符合世界衛生組織/國際高血壓病學會統一的“高血壓病”診斷標準,血淤證診斷參照1986年修訂的診斷標準。其中,按血壓級別分為:2級高血壓患者32例,3級高血壓患者8例;男性患者22例,女性患者18例;平均收縮壓(161.63±17.74)mmHg,平均舒張壓(91.13±15.21)mmHg;平均年齡(75.70±7.06)歲。本課題選用的血淤證病例主要為氣虛血淤證、陰虛血淤證、痰濕血淤證,少量為熱結血淤證和氣滯血淤證。所選病例能較好的代表血淤證的各種兼證的臨床分布情況。
高血壓病非血淤證組:40例,為同期暨南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心血管科、中醫科門診及住院確診患者。診斷符合世界衛生組織/國際高血壓學會統一的“高血壓病”診斷標準,其中,按血壓級別分為:2級高血壓患者31例,3級高血壓患者9例;男性患者20例,女性患者20例;平均收縮壓(156.43±16.01)mmHg,平均舒張壓(87.53±9.69)mmHg;平均年齡(76.53±8.95)歲。
兩組患者均為原發性高血壓病患者,排除有靶器官損害或糖尿病,排除心、腦、腎等并發癥,檢查前1周未服用影響血壓的藥物。兩組患者的血壓分級、性別分布、平均血壓、平均年齡無統計學差異(P>0.05),具有可比性。
健康組:選擇暨南大學醫學院中醫系一年級本科生健康志愿者30人作為正常對照組。健康人血壓均在正常范圍,與高血壓病患者(包括血淤證和非血淤證患者)血壓比較,有統計學差異(P
1.2.2 血清收集患者組及對照組均空腹取血,置入無菌帶帽不抗凝干燥試管,自凝后離心(4℃,2 000 r/min,15 min),取上清液置無菌EP管,凍存于-20℃,備用。
1.3 藥物及試劑配制TanⅡA系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生產,批號:110766-200417,取TanⅡA 2 mg,溶于50 μl的DMSO,制成母液,濃度為40 μg/μl,4℃避光保存。
一氧化氮試劑盒購自南京建成生物工程研究所,內皮素放免藥盒購自解放軍總醫院科技開發中心放免所,DMEM培養基為Gibco公司產品;胎牛血清為杭州四季青生物工程材料研究所產品;胰蛋白酶、四甲基偶氮唑藍(MTT)、二甲基亞砜(DMSO)為Sigma公司產品;青霉素、鏈霉素為華北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產品;其他試劑如碳酸氫鈉、氯化鈉、氯化鉀、磷酸氫二鈉、磷酸二氫鉀、葡萄糖,均為國產分析純。
1.4 儀器721分光光度儀為上海第三分析儀器廠產品;FJ-2008G型γ計數器為西安二六二廠產品;超速離心機為日本HITACHI公司產品。
2 方法
2.1 分組
2.1.1 血淤組與非血淤組、健康組及對照組比較①血淤組: 10%血淤證患者血清+90%DMEM;②非血淤組:10%非血淤證患者血清+90%DMEM;③健康組:10%健康人血清+90%DMEM④對照組:100%DMEM。
2.1.2 藥物分組(每組以10ml計算)①血淤組:8 990μl DMEM+1 000 μl血淤證患者血清+10 μl DMSO;②TanⅡA 40μg/ml組:8 990 μl DMEM+1 000 μl血淤證患者血清+10 μl TanⅡA母液;③TanⅡA 20 μg/ml組:8 990 μl DMEM+1 000 μl血淤證患者血清+5 μl TanⅡA母液+5μl DMSO;④TanⅡA 10 μg/ml組:8 990 μl DMEM+1 000 μl血淤證患者血清+2.5 μl TanⅡA母液+7.5 μl DMSO;⑤TanⅡA 5 μg/ml組:8 990μl DMEM+1 000 μl血淤證患者血清+1.25 μl TanⅡA母液+8.75 μl DMSO。
本實驗DMSO的終濃度為0.1%(DMSO的終濃度不超過0.1%時,對細胞生物性狀無影響),各組培養基經過濾除菌后備用。
2.2 細胞接種及樣本收集按1×105/ml,接種于24孔培養板,1 ml/孔。用含10%FBS的完全培養基培養24 h后,換無血清培養液再培養24 h,按以上實驗分組方案分組,繼續培養24 h,每組9個復孔,再以PBS液洗滌3次 ,換無血清培養液再培養24 h后,取細胞培養上清液,置于無菌EP管,凍存于-20℃冰箱。
2.3 觀察項目及檢測方法
2.3.1 NO檢測硝酸還原酶法。
計算公式:NO含量(μmol/L)=(測定管吸光度-空白管吸光度)÷(標準管吸光度-空白管吸光度)×標準品濃度(100μmol/L)×樣品測試前稀釋倍數
2.3.2 ET測定采用非平衡法。結果計算:由自動γ計數器預先編制程序,直接給出有關參數、標準曲線及樣品濃度見表1~2。
2.4 統計學方法計量數據以±s表示,組間比較用單因素方差分析。
3 結果
見表1,表2。表1提示,血淤證患者血清可損傷內皮細胞,使NO生成明顯減少,ET明顯增多。表2提示,TanⅡA能增加內皮細胞NO分泌,減少內皮細胞ET分泌。
表1 各組細胞釋放的NO,ET比較(略)
與血淤組比較,P
表2 TanⅡA對細胞釋放NO,ET的影響(略)
與血淤組比較,P
4 討論
現代醫學認為,血管內皮細胞的損傷及血管收縮、舒張調節的異常是引發高血壓病的重要因素。NO和ET是內皮細胞釋放的兩種主要血管活性物質。NO具有刺激血管平滑肌舒張,抑制血小板聚集以及抑制內皮細胞增殖等作用;而 ET是迄今發現的最強的收縮血管物質,它通過刺激血管平滑肌細胞增殖,參與并促進高血壓病的發生和發展,除了直接收縮血管外,還能促進其他收縮血管物質產生,如血管加壓素、兒茶酚胺、腎上腺皮質激素等。在高血壓病病理狀態下,血管內皮細胞合成和釋放NO明顯減少,內皮素、前列腺素H2等收縮因子的增加,拮抗了NO的作用,使血管舒縮功能失調引起血壓升高。因此,內皮細胞功能的完整在一定程度上依賴NO和ET等血管活性物質的動態平衡。
黃俊等[1]發現老年EH患者血漿sICAM-1和ET水平明顯高于正常對照組,經培哚普利治療8周后其濃度明顯下降;而其血漿NO水平顯著低于對照組,經培哚普利治療后濃度上升。認為老年EH病人血漿sICAM-1和ET水平較正常老年人明顯升高而NO水平明顯降低。培哚普利在降血壓的同時能降低老年EH患者血sICAM-1和ET濃度并升高NO濃度,減少高血壓并發癥發生。徐樹楠等[2]發現活血降壓方能明顯降低自發性高血壓大鼠的血壓,升高血清中NO,降低血漿中ET。認為活血降壓方通過不同途徑改善自發性高血壓大鼠的病理變化而達到降血壓作用的效果。本實驗結果表明,高血壓病患者血清作用于血管內皮細胞后,與健康人比較,內皮細胞分泌的NO減少,而分泌的ET增多,與以往的體內實驗結果一致。
本實驗結果提示,血淤證患者血清可損傷培養的內皮細胞,引起其內分泌功能發生改變,與健康組比較,NO生成明顯減少,ET明顯增多,這與文獻報道一致。華軍益等[3]發現高濃度葡萄糖和低密度脂蛋白對血管內皮細胞具有協同損傷作用, 而NO含量則隨作用時間延長表現出先升高后下降的動態變化過程。認為可能與高糖造成氧化應激,生成大量的活性氧(ROS)、促進脂質過氧化以及損傷內皮NO系統有關。趙亮等[4]發現抵抗素呈劑量依賴性促進HUVECs分泌ET-1,抗抵抗素IgG能夠完全抑制高濃度抵抗素引起的ET-1分泌。生理劑量的脂聯素對高濃度抵抗素引起的ET-1的分泌無明顯抑制作用。認為抵抗素導致血管內皮細胞功能紊亂,促發糖尿病血管病變,而脂聯素在糖尿病血管病變中起保護作用。
本實驗結果顯示,TanⅡA能增加內皮細胞NO分泌,減少內皮細胞ET分泌,具有保護內皮細胞的功能。這與以往的體內實驗報道一致。孫學剛等[5]發現定心方和丹參酮均能增加心臟血中NO含量,減少心律失常的發生。認為定心方和丹參酮能通過增加血中NO含量而防治心律失常。張艷軍等[6]發現丹酚酸B能夠減少動脈粥樣硬化家兔血漿TXB2、ET濃度,增加6-keto-PGF1α濃度,丹參酮ⅡA對動脈粥樣硬化家兔血漿TXB2、6-keto-PGF1α、ET沒有明顯影響,認為丹參水溶性成分與脂溶性成分在治療動脈粥樣硬化過程中作用靶點及機制不同。
參考文獻
[1] 黃 俊,劉昌慧,張黎軍.老年高血壓病患者血漿sICAM-1及ET和NO水平變化與培哚普利對其影響[J].中國醫師雜志,2004,6(4):486.
[2] 徐樹楠,張再康,馮瑞雪,等.活血降壓方對自發性高血壓大鼠血壓及血漿ET、血清NO含量的影響[J].中藥藥理與臨床,2004,20(5):39.
[3] 華軍益,胥 昀,何煜舟.高濃度葡萄糖和低密度脂蛋白對血管內皮細胞的協同損傷及NO釋放的影響[J].浙江臨床醫學,2005,7(11):1126.
[4] 趙 亮,李茵茵,張紅霞.抵抗素對原代培養的臍靜脈內皮細胞分泌ET-1、TGF-β1的影響[J].山東醫藥,2006,46(7):1.
[5] 孫學剛,賈鈺華,陳育堯.定心方及丹參酮防治大鼠缺血再灌注性心律失常的NO機制研究[J].山東中醫雜志,2000,19(6):358.
摘要:2016年12月財政部印發的12項審計準則(1項新增,11項修訂),為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提供了進一步的方向和業務指引。結合相關的制度和政策要求,文章以新修訂(制定)的CSA 1501、CSA 1504號審計準則為例,初步對新審計準則帶來的影響進行了研究及述評。通過運用比較、述評分析等研究方法展開研究發現,新審計準則不僅有助于提升審計報告信息含量,深化審計報告內涵,而且增加了審計報告的價值,為審計工作提供更加完善的依據和方向。
關鍵詞:審計報告 信息含量 新審計準則
一、研究背景
針對審計工作完成后所形成的審計報告,如何閱讀審計報告并充分利用其中的信息,如何挖掘審計報告的信息含量?挖掘出的信息如何提供決策?審計報告的信息含量又該如何提升和完善?這一系列問題構成了本文研究的前提,特別是本次新修訂或制定的審計報告準則,在制度和政策層面提出了相關的要求,一方面既是對已有審計報告所含的信息進行歸納整理并對其中的審計信息進行運用,另一方面則會促使審計報告信息含量發生質的飛躍。2015年1月開始,IAASB(國際審計與鑒證準則理事會)修訂及新制定一系列的國際審計報告準則,制定(修訂)目的之一表現為增加審計報告的信息含量,主要包括:2015年1月15日修訂的ISA 700――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意見(Forming an Opinion and Reporting on Financial Statements)、ISA 570――持續經營(Going Concern)、ISA 705――在獨立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審計意見(Modifications to the Opinion in the Independent Auditor′s Report)、ISA 706――獨立審計報告中的強調事項段和其他事項段(Emphasis of Matter Paragraphs and Other Matter Paragraphs in the Independent Auditor′s Report)、ISA 260――與治理層溝通(Communication with Those Charged with Governance),以及2015年1月15日新制定的ISA 701――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Communicating Key Audit Matters in the Independent Auditor's Report)和2015年4月8日修訂ISA 720――審計師對其他信息的責任(The Auditor′s Responsibilities Relating to Other Information)。每一項準則的修訂不僅增強了利益相關者之間的信息交流,而且有助于公司治理,發揮審計報告所含信息的最大效應。因此,2016年12月23日,財政部印發《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等12項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這些準則對應IAASB的一系列審計準則,有很多相似之處和值得學習的地方,包括CSA 1504 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新增)、CSA 1501 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修訂)、CSA 1502 號――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修訂)、CSA 1503 號――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和其他事項段(修訂)、CSA 1151 號――與治理層的溝通(修訂)、CSA 1324 號――持續經營(修訂)、CSA 1521 號――注冊會計師對其他信息的責任(修訂)、CSA 1111 號――就審計業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修訂)、CSA 1131 號――審計工作底稿(修訂)、CSA 1301 號――審計證據(修訂)、CSA 1332 號――期后事項(修訂)、CSA 1341 號――書面聲明(修訂)。與國際準則修訂相比,本次我國對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修訂展現出趨同的趨勢,這不僅體現了我國審計準則與國際審計準則的國際趨同,而且從具體準則的內容看也反映出對提升審計報告信息含量作出的努力。
為了增加研究的對比性以及通過對比研究分析新審計準則對審計報告信息含量提升的效果,本文以新修訂的CSA 1501號準則為例進行比較研究(財會[2010]21號與財會[2016]24號),并進一步對新制定的CSA 1504號(財會[2016]24號)準則進行闡述。
二、新修訂的CSA 1501號審計準則對審計報告信息含量提升的分析
新修訂的CSA 1501號審計準則(以下簡稱“新CSA 1501號”),相比2010年印發的CSA 1501號審計準則(以下簡稱“舊CSA 1501號”),更多地體現出審計報告信息含量的增加,正如在總則中體現的“增加審計報告價值”。
(一)審計報告要素發生變化
舊CSA 1501號第二十三條(一)指出審計報告要素包括標題、收件人、引言段、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段、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段、審計意見段等;新CSA 1501號第二十一l則包括了標題、收件人、審計意見、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審計的責任、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報告的事項(如適用)等。由此可見,審計報告要素從內容和形式上發生了變動,相比舊CSA 1501號,收件人后面不再出現“引言段”,而是“審計意見”段,并同時寫明相關的需要注明的信息,這一部分涵蓋的內容和舊CSA 1501號中的“引言段”涵蓋的內容有相似之處,其中第四點要求新舊準則有所不同:舊CSA 1501號第二十六條(四)要求在提及財務報表附注時包括了重要會計政策概要和其他解釋性信息。新CSA 1501號第二十五條(四)則要求在提及財務報表附注時需要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很顯然,新準則的要求更加完善,更加詳細,也有助于審計報告使用者作出判斷和分析。
新CSA 1501號還新增了“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這一部分,位于“審計意見”和“管理層責任”段之間,內容包括說明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執行了審計工作、提及審計報告中注冊會計師責任的部分;與審計相關的職業道德方面的要求以及審計獨立性;審計證據的充分適當性。不僅說明了按照審計準則的要求進行審計工作,還特別強調履行職業道德要求,保持審計人員的獨立性和專業勝任能力,對審計意見的形成予以“雙保險”保障,既需要按照準則規定執行審計的各項工作,又需要遵守職業道德要求,為審計報告信息含量的增加提供內容基礎。
(二)深化管理層和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段的內容
在針對管理層責任段的描述中,新CSA 1501號首先將“管理層”和“治理層”的術語表達進行了規范界定,使新準則的適用性更加廣泛,結合實際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其次對管理層的責任進行了更加詳細的描述,并在原有責任的基礎上強調單位的持續經營能力的評估,如持續經營假設和持續經營能力的適當性,并且還特別提到評價持續經營能力時所適用的具體情況,深化了原有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的責任以及責任描述的具體化。
在注冊會計師責任段方面,新CSA 1501號較舊CSA 1501號更加全面和具w地對注冊會計師的責任進行了細致描述。如第三十四條(二)中通過分列5個分點對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進行描述。包括對重大錯報風險的識別和評估及應對、對企業內部控制的了解、對管理層選用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評價、對管理層持續經營假設適用的恰當性得出結論,結合披露的充分性給出對應的審計意見等方面的事項予以詳細列示和說明。另外還針對集團審計業務、上市實體審計業務的責任進行了說明。在新修訂的CSA 1324 號――持續經營這一審計準則中也進行了更加完整的描述,使整套審計準則體系的內容更加完善。
三、新制定的CSA 1504號審計準則對審計報告信息含量提升的分析
何謂關鍵審計事項?如何進行溝通?新制定的CSA 1504 號審計準則給出了完整的解答。首先關鍵審計事項源自與治理層的溝通過的事項,同時需要結合審計人員的職業判斷認為最為重要的事項。關鍵事項的描述體現了重要性原則,抓關鍵抓主要矛盾。唐建華(2015)在對IAASB修訂的審計準則展開研究后認為“最重要” 并不表示只有一項,但也不宜太多。因此體現在審計報告中則表現為,提高信息決策的相關性為信息使用者所獲取并提升審計報告的價值特征,這從另一側面反映出本次審計準則修訂在審計信息含量方面質的提升。這一點在新制定的準則中第十一條體現的尤為明顯,該條款規定需要在審計報告中單獨設立“關鍵審計事項”這一部分,值得注意的是關鍵審計事項的溝通這部分的內容還需要考慮到發表的審計意見。同時準則中具體列示了相關描述關鍵審計事項的情形。關鍵審計事項的列示無疑為提升審計報告的價值提供了方向。對于關鍵審計事項的溝通也著實為審計工作的透明度和信息價值提供基礎保障。對于與治理層溝通關鍵審計事項,準則中也具體列示了溝通的情形和范圍,為今后的審計工作提供指引。
四、研究結論
本文以我國財政部新修訂(制定)的CSA 1501、CSA 1504號審計準則為例,主要運用對比研究、分析運用等研究方法,初步對本次新審計準則對審計報告信息含量提升方面進行了研究及述評。通過上述的研究發現:
第一,新修訂(制定)的審計準則不僅對審計報告要素及報告要求進行了調整,同時也進一步深化了審計報告的內容,使得原有列示的信息更加完整和具有針對性,提高了信息使用者決策的相關性。而且內容的一些變化沒有僅僅局限在對個別文字的修訂,更多的是一些實質性內容的增加和完善,更加貼近實際和經濟管理的要求。比如在審計報告要素中新增了“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為審計工作提供了“雙保險”,一方面按照審計準則的要求執行審計工作,另一方面要遵循職業道德的要求并強調履行的重要性。
第二,更加深化了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和注冊會計師雙方的責任,責任的涉及面更廣,規定的內容更加具體細化。如特別強調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的評價,持續經營作為會計的四大假設之一,可見其重要性,本次在審計準則中再次明確,特別是作為責任的描述體現,也深刻表明了本次新審計準則對審計報告信息含量增加方面做出的努力。
第三,本次修訂新增了關鍵審計事項這一部分內容,關鍵審計事項的增加體現了及時性和重要性的原則,有助于提升審計報告價值的相關性,為與治理層的溝通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規范。同時這一規定也為審計報告信息含量以及審計工作的透明度列示了方向,有助于信息使用者信息的挖掘和運用。也逐步與國際準則的規定和要求相趨同。
因此,新審計準則的不僅對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提出了更完善更具體的要求,包括對審計準則的執行和職業道德的遵守,也對被審計單位責任進行了充實,新增了相關的內容,進而有助于提高審計質量,深化審計報告信息含量。而且在結合我國實際的基礎上,與國際審計準則趨同,為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提供了更加廣闊的空間和方向。J
參考文獻:
[1]唐建華.國際審計與鑒證準則理事會審計報告改革評析[J].審計研究,2015,(1).
[2]財政部.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501 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S].財會[2010]21號.
關鍵詞:內部控制審計 運營能力 市場反應
一、引言
證監會《關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類分批實施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的通知》中要求中央和地方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非國有控股主板上市公司,并且于2011年12月31日公司總市值(證監會算法)在50億元以上,同時2009年至2011年平均凈利潤在3 000萬元以上的,應在披露2013年公司年報的同時,披露董事會對公司內部控制的自我評價報告以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其他主板上市公司,應在披露2014年公司年報的同時,披露董事會對公司內部控制的自我評價報告以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截至2013年4月15日,滬深兩市A股主板已有1 053家出具已審計的財務報告,其中有662家出具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從證監會對于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強制披露要求可以看出內部控制建設對一個企業的重要程度。一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公司的運行效率,降低經營風險,減少公司出現違規操作的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標準審計報告能夠說明公司運行情況良好,提高投資者的信任。由此可見出具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對于上市公司本身和投資者、監管者都是十分有必要的規定。
二、文獻綜述與提出假設
(一)內部控制審計對上市公司的市場影響
池國華等(2012)在研究內控缺陷信息對個人投資者風險認知的影響中發現,內控缺陷嚴重程度對個人投資者風險認知有顯著影響。內控審計報告對投資者的風險認知程度影響較大,對內控審計報告利用程度越高,投資者風險認知水平與內控審計報告存在缺陷的關聯程度越大。張然等(2012)在研究中國A股上市公司2007-2010年年度報告中發現,上市公司公布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后,公司籌資資本成本會降低,若進一步提供內部控制鑒證報告,其資本成本會更加降低。這是由于企業管理者通過對內部控制的制度完善和自我評價會提高企業內部控制有效性的信息,有助于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方紅星、劉丹(2013)以2010年上市公司變更會計師事務所與其內部控制質量的研究中發現,上市公司內部控制質量越差,越傾向于變更會計師事務所;變更審計師的上市公司對高質量審計需求概率與內部控制質量的變化顯示出倒U型關系:先上升后下降。并得出當內部控制足夠有效時,高質量審計與內部控制存在替代關系。胡娜(2010)論述上市公司變更會計師事務所對審計質量的影響中強調,內部控制存在缺陷的上市公司會增大審計風險,審計師易與上市公司發生意見不一致,進而導致會計師事務所的變更;同時,接任的會計師事務所由于不了解內控環境,會導致審計成本上升和審計質量下降。為此,政府應加強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建設的要求,同時充分披露會計師事務所變更的原因。沈菊琴(2013)通過分析2010年中小板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內控自評報告的市場反應中發現,上市公司披露內控自評報告信息量越大,投資者獲得的超額收益越多;并且公司財務狀況越好、經營能力越強、內部審計越完善的公司越傾向于選擇披露內控自評報告。
綜上所述,內部控制在公司運營和審計過程中的作用越來越重大,內控較好的公司能有效地降低成本和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真實性,投資者對于內控完善的公司更加青睞。但是,加強內控建設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在具體指標上體現的研究較少,公司出具內控審計報告后對公司的整體效果有提高,但是具體環節上的有效驗證研究較少。為此,筆者將針對2012年出具內控審計報告對上市公司的影響進行數據量化分析。
(二)提出假設
由于上市公司要出具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公司為達到審計師的要求會加強內部控制建設,完善的內部控制建設會提高公司的運營效果,會導致公司的經營效果大幅提高。為此提出假設1。
H1:出具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上市公司,2012年的經營效果比2011年顯著提高。
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內控審計報告后會使上市公司的透明度增強,并且顯示出公司的管理運行機制良好,根據信號傳遞理論,投資者會對上市公司的信任度增強,公司的財務報告真實性會顯著增強,投資者會傾向于選擇出具內控審計報告的公司,進而為投資者帶來超額收益,故出具內控審計報告會產生一定的市場反應。
H2:上市公司出具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日后市場反應會出現顯著變化。
三、實證研究
(一)樣本選擇來源及處理
本文選擇了滬深A股主板出具2012年內控審計報告的50家公司的經營業績和市場反應分別作為研究對象來驗證H1和H2。在選取樣本時,對年報公布后有重大事項發生的公司、發生合并或新設立公司、ST公司、金融保險行業公司進行剔除,最后符合標準的滬深兩市各選25家上市公司。數據來源有國泰安數據庫、巨潮資訊網、中注協以及證監會網站。所有數據均使用SPSS軟件進行處理。
(二)Logistic 多元回歸分析
1.模型設定。H1的因變量選取為“是否出具內控審計報告”作為虛擬因變量。H1的自變量共有7個:營運能力指標中選擇存貨周轉率、應收賬款周轉率和應付賬款周轉率作為自變量,盈利能力選擇市盈率和資產收益率作為自變量,財務能力選擇現金比率作為償債指標保證,發展能力選擇資本積累率作為自變量。見表1。
H1假設通過構建Logistic多元回歸模型分析是否出具內控審計報告對各因素的擬合分析,建立如下模型:
Internal control=β0+β1 ×inventory+β2 ×AR+β3×AP+β4×PE+β5×ROE+β6×cashratio+β7 ×capaccumu+ε
其中,β0為常數項,β1、β2、β3、β4、β5、β6、β7為自變量系數,ε為誤差項。
2.樣本處理。由于50家公司所處行業和規模有差異,在對H1進行logistic回歸時,將樣本處理為相對規模,其中2012年指標為2012年期末規模/2011年年末規模,2011年指標為2011年期末規模/2010年年末規模。鑒于文章的篇幅,本文未列出所有樣本處理后原始數據。
3.logistic回歸結果。見表2。
4.結果分析。根據logistic回歸分析,結果表明:
(1)出具內控審計報告對上市公司的運營能力影響顯著,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建設完善后會提高存貨周轉率和應收賬款周轉率,這是由于內控完善會減少庫存并及時催收客戶欠款,使公司的運營能力大幅提高。但是內控完善后對公司的應付賬款周轉率有反向作用且影響不顯著,這是由于內控制度建設會使公司最大程度利用商業信用,最大限度利用公司自有現金流。
(2)出具內控審計報告對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有正向影響。上市公司內控制度越完善,上市公司市盈率會越高,且影響顯著,這是由于內控完善后會使成本降低,投資者會傾向于選擇內控制度完善的公司,引起公司股價上升,市盈率上升。但是對凈資產收益率會產生一定抑制作用且作用不顯著。原因在于內部控制制度的完善需要一定的成本,為此會帶來一定的凈利潤降低。
(3)內控制度完善后對償債能力和發展能力影響為正向促進作用,但影響效果不顯著。這表明內控制度完善后可以提高上市公司的整體狀況,并對公司的發展帶來一定的積極作用。
(三)事件分析法
1.研究過程。
(1)定義事件。本文針對H2假設定義上市公司出具內控審計報告為研究事件,定義內控審計報告披露日為t=0。
(2)定義窗口期。2012年內控審計報告基本于2013年4月披露,本文選取截至4月15日之前出具內控審計報告的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將窗口長度確定為10天,事件窗定義為(-10,10),清潔期定義為(-60,-11)。
(3)確定超額收益率ARit。超額收益率是實際收益率與正常收益率的差額。本文事件窗的實際收益率由樣本公司的實際股價確定Rir;正常收益率由CAPM確定――通過線性回歸模型以滬深兩股指數為基準確立的正常收益率Rim。ARit=Rir-Rim。
(4)計算所有樣本在t時刻平均資本收益率 AARit=(1/N)ARit,計算單個樣本在某時間區間的累計超額收益率CARi(t1,t2)=ARit和整個樣本的累計平均超額收益率CAR=AARt。
2.檢驗思路。H2 因變量為累計資產回報率CAR,檢驗累計超額收益率CAR(t1,t2)是否顯著異于0:利用單樣本t檢驗進行檢驗,如果顯著異于零,則表明出具內控審計報告會在披露日產生一定的市場影響,引起股票價格的顯著變化。
3.實證數據檢驗結果。見表3。
(1)檢驗結果。根據表3樣本公司CAR的t值檢驗結果來看,出具內控審計報告對市場會產生影響,除出具當日的一組數據影響為相反,出具內控審計報告的市場反應總體上呈促進作用。圖1為樣本公司在披露內控審計報告后的平均超額收益率AAR的變化趨勢;圖2為累計平均超額收益變化圖。從CAR整體變化趨勢上來看,出具內控審計報告這一事件在一定期間內會產生正向的導向作用,會為投資者帶來短期內的超額收益。由于t=10時CAR趨于0,說明該事件的影響期間較短。
(2) 結果分析。根據圖中所示具體變化趨勢可以看出,在出具內控審計報告之前會出現超額收益趨勢,在內控報告出具前階段t=-6開始,在t=-2時會達到峰值,這說明投資者對于內控審計報告的預期較高,投資者此時會存在一定的套利行為。出具內控審計報告之后,t=-2到t=1階段,CAR出現了一定程度的下落,并于t=1時停止下降,次階段的下降可能原因是由于不同的投資者對于內控審計報告的期望值過高,認為公司的價值被高估,進而轉手。但在出具內控審計報告之后超額收益會出現波動,但在t=10時CAR趨于0,說明出具內控審計報告的超額收益于10天后基本消失。
四、小結
本文針對2012年上市公司出具內控審計報告這一披露規范的影響進行實證分析論證。通過對樣本上市公司進行研究,得到以下結論:一是上市公司應證監會要求披露內控審計報告,為了取得無保留的標準審計報告,在加大了對內部控制的建設的同時自身獲益,表現為運營能力的顯著提高。完善內控建設對盈利能力、發展能力和財務狀況上雖然沒有顯著改善,但會帶來正面的積極影響;二是上市公司出具內控審計報告后,投資者對內控報告和內控建設存在利好預期,由于不同投資者對于內控預期值不同,故公司在披露內控審計報告會產生一定市場反應,并在較短時期內為投資者帶來超額收益。出具報告一定時期后,超額收益消失,投資者只能獲取正常收益。
總體來說,證監會的相關要求對于上市公司披露內控審計報告的影響比較積極,并且收效良好。盡管會使上市公司加大披露成本,但上市公司會因自身制度建設的完善獲得顯化和未顯化的制度紅利;對于投資者來說,上市公司披露制度的完善,增加了公司的透明度,有效降低了成本,故披露內控審計報告會產生一定的積極市場反應。J
參考文獻:
1.池國華,張傳財,韓洪靈.內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對個人投資者風險認知的影響:一項實驗研究[J].審計研究,2012,(2).
2.張然,王會娟,許超.披露內部控制自我評價與鑒證報告會降低資本成本嗎?[J].審計研究,2012,(1).
3.方紅星,劉丹.內部控制質量與審計師變更―――來自我國上市公司的經驗證據[J].審計與經濟研究,2013,(2).
關鍵詞:審計;審計悖論;獨立審計;審計假說
一、審計產品與商品的關系
1 物品、產品與商品的關系
按照經濟學中的定義,商品經濟中的事物一般分為下面三種類型:物品、產品和商品。物品是指沒有經過加工,自然天成的叫做物品,物品本身可能具有價值也可能沒有使用價值;產品則是經過加工的物品,凝聚了人為的智慧和成本在里面(一般的人類勞動),并使其具備使用價值,商品的定義則是已經流入市場的。可以在市場中進行公開交易的產品。
商品按照所有權,可以分為:公共品、私人品和混合品,究竟審計產品屬于這三種的一個,還是另有其他選擇,一直是一個具有爭議的話題,同時這也是本文分析的重點。
通過以上的定義,我們能夠了解到商品的基礎是產品,既一件物品必須經過人類勞動的加工,同時進入流通領域才能成為商品。這一點是我們繼續進行下面探討的重要基礎之一,有助于理解審計產品在市場中的地位,同時也為討論其商品或產品屬性做好理論上的準備。
2 審計最終結果的形式
本文中審計最終結果是指按照審計流程,完成各項審計過程后,最終得到的審計報告,對于政府審計和內部審計還要包括管理建議書等。
審計報告作為整個審計流程的最終結果,在審計過程具有重要的地位,審計報告作為整個審計過程中唯一的可見實物結果,是整個審計流程中的核心,整個審計過程中的價值與使用價值均凝結在審計報告中,無論是投資者還是股東,最終接受審計的方式都是通過審計報告,所以審計最終結果的形式當之無愧為審計報告。
二、審計報告商品屬性的討論
審計的商品特性目前巳被接受,但是由于審計自身類型的不同,最終審計結果的產品屬性也不盡相同,所以我們按照不同類型分類對比公共品以及私人品屬性進行討論。
1 政府審計
將政府審計產品特性與公共、私人品進行列表比較:
根據表1的比較,政府審計報告的特性同公共品一致,與私人品相反,所以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政府審計報告屬于公共品。
2 內部審計
根據表2分析,內部審計報告同公共品或私人品均有較大差異,并且內部審計并沒有通過市場來交換,所以我們認為內部審計報告屬于一種產品而不是商品。
首先是購買能夠獨享,這就排除了內部審計報告為公共品的可能,公共品的最大特性即是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一個人消費公共品并不剝奪其他人享用該公共品的權利,但是內部審計產品卻與此相反,內部審計報告作為企業的經營狀況的評價,不但包括一般審計報告的內容,同時還有針對本企業不足以及改進意見,屬于商業機密范疇,企業有動力也有必要限制內部審計報告的擴散范圍,這實際上就是內部審計報告的獨享。
其次,消費不能分割和-一定程度的“搭便車”存在又否定了其私人品的可能。由于內部審計報告作為企業的文件。在注冊會計師進行獨立審計時是有權力查閱的,這就無形中構成了“搭便車”行為,所以內部審計產品也不是私人品。
最后,內部審計的購買方式徹底否定了其商品屬性。商品區別于產品的最大不同在于商品要在產品基礎上進行市場交換,而內部審計則是企業自己購買自己的產品,這個過程沒有通過市場交換,所以內部審計報告不具備商品屬性,只能算是一種內部消費的產品。
也正是因為如此,內部審計的定價也是非市場的,內部審計的價格就是內部審計人員的收入,一般來說,內部審計人員的收入水平同企業平均工資水平成正比例,即某企業的平均工資越高,則該企業的內部審計人員的收入越高,這也是內部審計人員的收入不盡相同的原因。
3 獨立審計
通過對比,我們能夠看出,獨立審計同公共品和私人品均有不同。較公共品而言,獨立審計的購買方式為私人直接支付,配置方式為市場價格,這就具有很強私人物品的屬性;較私人物品而言,獨立審計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等明顯公共物品的特點。潛在投資者在獲得獨立審計報告時并不需要額外支付費用,一個人使用獨立審計報告的同時并不影響他人使用同一份報告。
在這種基礎上,一部分學者將其視為準公共物品,并用準公共物品的特點來衡量獨立審計并解釋一些問題,但解釋問題的同時,仍然有一些問題無法得到答案,因此就筆者的觀點,我們認為獨立審計并非公共物品,也不是準公共物品,相反,獨立審計是一種特殊的私人物品。
三、獨立審計為私人物品的探討――以“審計廣告說”的角度
1 “審計廣告說”的基本內容
“審計廣告說”的提出是基于審計在商品經濟中的實際功能推導出的結論,其核心思想為:獨立審計實際上是企業財務的“廣告”,其現實目的是穩定現有投資者的前提下吸引潛在的投資者。
投資者理性(包括股東)的假設認為投資者會主動尋找高收益的企業進行投資,但是市場失靈的廣泛存在使得這一選擇變得十分困難,有時甚至會出現“逆向選擇”的現象,因此為了吸引投資者的關注,業績好的公司傾向于向投資者出示經注冊會計師認定的審計報告來證明自己的盈利能力,而業績較差的企業為避免排除在主流之外也要向公眾提供審計報告向投資者展示自己經營的成功,因此其現實功能而言,此時的獨立審計功與廣告沒有差別,都是為了獲得投資者(消費者)的關注。
2 “審計廣告說”的思路
在考察獨立審計產品屬性的過程中,我們傾向于尋找到一種類似于獨立審計功能的現實產品來探討獨立審計的商品屬性,在實際商品經濟中,我們很難找到與獨立審計報告完全一致的產品,但是經過多個角度排除和分析,我們發現廣告的產品屬性與獨立審計報告的產品屬性非常相似。
“廣告是有計劃地通過媒體向所選定的消費對象宣傳有關商品或勞務的優點和特色,喚起消費者注意,說服消費者購買使用的宣傳方式”這種定義確定了廣告產品的幾大屬性。(1)廣告內容:商品或勞務的優點、特色;(2)廣告對象:消費者;(3)廣告手段:廣而告之;(4)廣告目的:說服消費者購買使用。依據上述特點,我們看出廣告產品是一種特殊的商品:廣告的產品作為一種私人品,但是其目的卻是盡可能多地讓所有人獲得廣告產品,即廣告的目的就是讓最多的消費者獲得廣告本身,同時吸引消費者購買廣告所宣傳宣傳的產品。
我們用下表來比較審計產品與廣告產品的特性
表4 廣告產品與審計產品屬性的比較
通過上表可以看出,審計產品中的投資者相當于廣告產品中的消費者,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地位相當于廣告公司,審計報表作為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產品,其性質與廣告公司的廣告產品十分相似。
3 “審計廣告說”的實質
首先,我們來進行審計產品與廣告產品的經濟學角度比較,廣告產品和審計產品一樣具有“搭便車”的行為存在,但是,這
里的“搭便車”行為同普通商品的“搭便車”行為有著很大的不同,這里的“搭便車”行為是企業所期望的,想反,由于此處的“搭便車”行為能夠給企業帶來正的外部性效應,所以企業會主動讓投資者(消費者)“搭便車”獲得相關產品信息以便擴大企業(商品)的影響。對于這種特殊的屬性,很多學者將其視為一種公共品的特性,但實際上獨立審計產品又是一種企業購買的產品,這就構成了一種矛盾:一類公共物品卻是由私人提供,不過這個矛盾也往往被一些學者用準公共物品這個概念來調和,但是作為一種無利可圖的準公共物品,企業提供審計產品的動機又從何而來呢?因此,獨立審計產品的供給很難用準公共物品解釋。
獨立審計肯定不是純公共物品,同時也不是準公共物品,所以獨立審計只能是一種私人品,只不過這種私人品的特性比較獨特,其形式上與廣告十分相似。獨立審計報告其大部分現實目的是吸引潛在投資者的投資,這樣就能夠得出推論,即獨立審計產品的實質是企業財務的“廣告”,企業通過“獨立審計廣告”勸說投資者對企業投資。
四、用“審計廣告說”解釋獨立審計悖論
1 為什么企業自己出錢審計自己
正如上述論證,獨立審計由于獨立性無法完全得到保證,所以其信息披露功能在逐漸減弱,同時揭錯防弊功能也在逐漸喪失,因而獨立審計報告實際上的作用是企業的“財務廣告”,而廣告產品作為一種私人產品,盡管其帶有一些公共產品的特點,但是依然要私人供給,因此獨立審計的費用必須由企業自己支付。
2 為什么注冊會計師無法滿足公眾的高期望
由于獨立審計的“廣告”特性,注冊會計師就像廣告制作人一樣,職責只是對企業的財務報表做出披露,但是投資者卻期望注冊會計師能夠將企業內部的所有舞弊信息找出,從而做出對投資者自身更有利的選擇,而注冊會計師作為“廣告人”,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審查產品的真實性,不能像執法人員一樣完全審查產品質量,因而從這個角度,注冊會計師永遠不可能達到公眾的期望要求。
3 獨立審計作為“公共物品”卻私人供給的原因
這個問題在之前也作了一些闡述,獨立審計的“公共物品”屬性只是人們誤解了獨立審計的經濟學本質,因為獨立審計是一種私人物品,因而私人供給就是必然的選擇。
4 獨立審計定價的原則
長期以來,各方對獨立審計定價的原則沒有統一的觀點,在這里筆者也無法提出一個完全符合實際情況的答案,但是利用“獨立審計廣告說”也能夠對一些定價問題做出闡述。下面就是影響獨立審計定價的幾個主要方面:會計師事務所的規模;審計報表的質量;被審計單位的規模等,其中爭議較大的是前兩項。
關于會計師事務所的規模對審計價格的影響,有人認為會計師事務所越大,其報價就會越高;也有人提出,會計師事務所規模的擴大會形成規模效應,從而降低成本,因而報價應該更低。但是實際上,會計師事務所的規模和名氣是其無形資產,其品牌價格在審計費用中占據很大比重。這一點在廣告公司中更是十分常見,越大的廣告公司越有實力雇傭高等級的廣告制作人,就能提供更高質量的廣告產品,因而廣告費用也就越高。
關于審計報告質量對價格的影響,有人認為審計報告的質量越高,其相應價格越高;但還有人認為審計報告的質量低,說明注冊會計師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可能達成了一定的妥協,所以人為降低了審計報告的質量,但是此時注冊會計師面臨著被處罰的風險,于是注冊會計師會提高審計的價格。在這里我們更傾向于后一種說法,即審計產品作為企業財務的廣告,其必須根據現實情況為基礎,但是在這個基礎之上,可能存在一定的美化行為,即存在將保留意見改為無保留意見的可能,這樣,審計師就必然要對被審計單位收取額外的報酬,所以審計費用必然要提高,也就是審計報告的質量越低,審計費用越高。
一、統籌兼顧,堅持原則
審計報告是審計人員根據審計計劃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就被審計事項作出審計結論,提出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的書面文件。撰寫審計報告最主要的就是要統籌兼顧、客觀公正地反映出被審計單位實際情況,對其作出科學的審計評價,提出合理的審計建議。撰寫審計報告需堅持以下原則:
(一)客觀性原則。審計報告的內容要真實嚴肅、實事求是、不偏不倚,要經得起推敲和實踐的檢驗。對于審計依據、標準不明確的事項以及由各種原因導致模棱兩可、事實不清的問題都不應該在審計報告中反映,不能讓這些問題成為“雞腿上的麻”。即,制定什么方案就審計什么,審計什么就評價什么,不能讓審計結論成無本之木,無源之水。因此,撰寫審計報告必須重事實,以法律法規為準繩,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對被審計事項進行分析和定性,提出處理處罰意見。既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息事寧人;也不能無原則地夸大危害程度,做出錯誤處理結論。
(二)重要性原則。審計報告應突出重點,充分考慮審計風險水平,既不能遺漏審計中發現的重大事項又不能突破審計權限反映與審計事項無關的內容。作出審計評價時,要圍繞預定的審計目標和確定的審計實施方案開展,不能擴大審計范圍評價與審計事項無關的內容。這就要求撰寫審計報告時一定要堅持重要性原則,緊緊抓住關鍵性的問題,深刻剖析,提出明確而又具體的意見,而不能事無巨細,面面俱到,泛泛而論。審計報告的重點要放在影響全局或影響較大、性質嚴重或情節惡劣、金額較大的問題上。對重點問題要充分展開,講透講清,又不能過于冗長;對一般性的問題,能整合描述的就不再一一提及;對于次要的問題,則可簡略提及,甚至略而不提。
(三)簡潔易懂原則。審計報告要送給當地黨委、政府和被審計單位有關領導審閱的,不宜寫得太長,文字措辭一定要“明確、簡練”。“明確”就是要讓大多數人能看懂,所提出的審計意見或建議具有可操作性,被審計單位一看就知道怎么做;“簡練”就是要主次分明,繁簡得體,能短則短,把主要方面講清楚則可。這就要求撰寫審計報告時一定要開門見山,不轉彎抹角;要層次分明,條理清楚;語言文字要字斟句酌,簡明扼要;語言表達要準確無誤,切忌夸張或模棱兩可。總之,要盡量讓整個審計報告通俗化,“接地氣”。
二、客觀公正,科學評價
審計評價意見是根據不同的審計目標,以審計結果為基礎,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或被審計單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發表評價意見。這里所說的真實性主要是指評價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處理遵守相關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的情況,以及相關會計信息與實際的財政財務收支和業務經營活動成果的符合程度;合法性主要是指評價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程度;效益性主要是指評價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的經濟、效率和效果的實現程度。審計評價是撰寫審計報告的重點和難點,是審計報告的精髓、靈魂和眼睛,在整個審計報告中起著提綱契領的作用。審計報告的可利用程度很大意義上取決于審計評價意見。因此,做好審計評價意義重大。應重點把握好以下幾點:
(一)審計評價要有針對性。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應以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評價;績效審計要在真實性、合法性評價的基礎上,重點突出經濟效率、效果的實現程度;經濟責任審計要在前二者審計的基礎上,重點劃分被審計者應承擔的經濟責任。
(二)審計評價要有全面性。審計評價內容重點圍繞內控制度是否健全、執行是否到位、管理是否得力,經濟指標是否完成,財政財務收支是否真實、合規、合法以及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和應負的相應經濟責任等等。絕對不能跳過這些內容或者超越審計權限,對其他無關事項進行評價。
(三)審計評價要前后呼應。審計評價常見的問題就是“前矛后盾”,前面肯定過了頭,不留余地,而后邊又羅列了許多問題及建議,自相矛盾;再就是“虎頭蛇尾”,對前面已經審計了的某些內容不作評價和定性,讓閱讀者不知道對與錯。因此,審計評價一定要圍繞審計目標和內容作總體概括,使閱讀者很快對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者建立起總體的印象,避免“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甚至“前言不搭后語”。
(四)審計評價要有理有據。審計評價要注重評價依據,對審計過程中未涉及、審計證據不充分、評價依據或者標準不明確,以及超越審計職責范圍的事項,不能發表審計評價意見,要讓審計評價確實有證可查、有理可依、有據可循。
三、抓主抓重,合理建議
要提出高質量、有價值的審計建議,保證審計建議全面有效落實,就應該抓主抓重,從審計建議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入手,認真研究,合理建議。
(一)審計建議要增強針對性。要努力使所提出的審計建議指向明確,切實可行,具有針對性。是什么問題,就針對這個問題提出相應的改進措施或整改方案,提出的審計建議不能太籠統,要明確、清晰、全面,要讓被審計單位執行起來有理有據。
(二)審計建議增強可操作性。提出的審計建議要切合實際,對于被審計單位哪些問題需要改進,哪些地方需要加強,提出明確的改進措施和建議,幫助被審計單位不斷規范行政行為,促使其內控制度更加完善、健全和有效。
(三)審計建議增強前瞻性。要透過現象看本質,提出的審計建議絕對不能局限于財務上,更不能當“馬后炮”、“車后卒”。一定要對收集到的各種材料認真歸納分類,站在宏觀角度對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項進行系統分析,由表及里,分析出有關事項的發展趨勢和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為政策制定執行,經濟決策提供有用的信息,以幫助被審計單位更好、更明智地決策。
(四)審計建議增強靈活性。對法律法規已經有具體明文規定,屬于有法不依、明知故犯的問題要根據審計權限直接進行處理處罰或者移送相關部門處理,不能用審計建議替代法律制裁。對那些利益主體將要受到侵犯或有可能受到侵害,但法律法規不明確,政策界線不清楚的應該提出審計建議規勸其進行整改,起到防微杜漸的作用,絕對不能“生搬硬套”不符合審計標準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