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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糧食流通管理條例》、《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17號)和全國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推進全省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認識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重大意義糧食流通體制是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有利于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促進糧食生產;有利于保護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有利于加強糧食宏觀調控,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各級各部門要認真學習貫徹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和總理在全國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工作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自覺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要求上來,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深刻認識搞好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重大意義,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把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作為一件大事,采取切實有力措施,貫徹落實好各項要求,按照國務院確的改革總體目標和基本思路,全力抓好放開購銷市場、直接補貼糧農、轉換企業機制、維護市場秩序、加強宏觀調控等項工作,加快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
二、完善政策措施,深入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一)全面放開糧食收購市場和價格。從*年6月1日起,全面放開糧食收購市場和糧食收購價格。一般情況下,糧食收購價格由市場供求形成。當糧食供求發生重大變化時,為保證市場供應、保護農民利益,按國務院規定對短缺的重點糧食品種實行最低收購價。
(二)加快推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按照政企分開,推進兼并重組,消化歷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員,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的總體要求,認真落實國家和省支持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的各項優惠政策,加快推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要在*年6月底前,完成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調減到1000家左右的企業布局調整任務。人員分流按各市原確定計劃抓緊落實,今年年底前完成掃尾工作,實現全省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職工減少到2.5萬人的目標。要在清理審計、清產核資、落實企業債權債務的基礎上,全面推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到2005年6月底前完成。要進一步加大企業組織創新力度,充分利用和整合企業現有的糧食倉儲、加工、運輸設施等資源,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國內、國際競爭力的國有大型糧食企業集團,在宏觀調控和糧食經銷中發揮重要作用。
各設區市要積極抓好試點,積極探索國有資產管理的新途徑,以縣為單位組建國有獨資糧食購銷公司,經同級人民政府授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委托,負責原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國有資本的運營和保值增值,并對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國有參股的企業行使出資人職能。
(三)妥善解決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財務掛賬。繼續消化老糧食財務掛賬和新增糧食財務掛賬。對*年3月31日以前經清理認定的糧食財務掛賬,按有關規定繼續消化。對*年4月1日至*年5月31日期間所發生的、經清理認定的新增糧食財務掛賬,過渡期再延長5年(*年至*年),5年內對納入中央財政和地方政府貼息范圍的新增糧食財務掛賬的利息,中央負擔一半,其余一半省、市財政各負擔50%,在財政預算中單獨安排,不得擠占糧食風險基金,由省統一支付。
切實做好陳化糧和政策性高價位庫存小麥銷售價差虧損掛賬處理工作。對經省批準銷售(出口)陳化糧發生的價差虧損,由設區市政府審核、確認后,本金實行掛賬,逐步消化,利息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政策性高價位庫存小麥發生的價差虧損,由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確認,并在*年7月底前向省政府寫出專題報告。本金實行掛賬,限期消化,利息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認真做好*年以來新發生虧損的清理審計工作。對*年6月1日至*年5月31日期間新發生的虧損,由省制定清理審計方案,統一安排部署,以市為單位,由設區市政府組織進行清理、審計,審計結果報省確認后,按照“分級負責、分清責任、分類處理”的原則解決。經認定的各項政策性虧損,本金實行掛賬,按照企業隸屬關系,由同級政府負責逐步消化,利息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企業經營性虧損,由企業自行償還。清理、審計工作要在*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
(四)完善和加強糧食宏觀調控體系。建立和完善省、市兩級儲備糧管理體系。按照布局合理、管理科學、吞吐靈活、調控有力的原則,完善儲備糧管理制度。當省內局部地區出現糧食供給短缺或農民“賣糧難”時,通過在縣以上糧食批發市場公開銷售或采購省、市級儲備糧,調劑糧食市場供求,搞好供需平衡。省確定的125萬噸地方儲備規模(省級90萬噸,市級35萬噸)要逐步充實到位。由省發展改革委牽頭,制定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健全糧食市場的監測和預警機制,加強對糧食市場供求情況的監測和預測。分級制定糧食應急預案,增強應對糧食市場風險的能力。
(五)加強糧食市場監管。實行糧食市場主體準入制度,凡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須經縣級或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入市資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方可從事糧食收購和經營活動。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及時發放糧食收購許可證,并進行定期審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取得入市資格的,要及時辦理注冊登記。嚴格規范市場管理,依法取締非法經營,嚴厲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正常的糧食流通秩序。
(六)搞好糧食風險基金管理和收購資金供應。繼續執行糧食風險基金包干政策,進一步完善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確保省、市配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糧食風險基金要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統籌安排使用,優先保證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資金需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由省財政廳牽頭,進一步完善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辦法。農業發展銀行要根據《糧食收購資金貸款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搞好資金供應,保證省、市糧油儲備及政府調控糧食市場的信貸資金需要。各商業銀行也要積極支持糧食生產和經營,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各類糧食企業和經營者,應給予貸款支持。
三、加強組織領導,確保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市糧食局提出的《關于做好我市糧食流通管理工作的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關于做好我市糧食流通管理工作的意見
(市糧食局二OO五年十二月)
為了規范糧食流通秩序,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積極性,維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根據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糧食流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做好全市糧食流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條例》和《辦法》為指導,穩定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全面放開糧食購銷市場,實現糧食購銷市場化和市場主體多元化,規范糧食流通秩序,加強糧食宏觀調控,確保國家糧食安全。
二、目標任務
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發展糧食生產;完善糧食直接補貼機制,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積極性;切實做好糧食供求總量平衡,維護糧食市場穩定;強化糧油儲備管理,確保糧食儲存安全;加強糧食市場管理,規范糧食經營者行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充分發揮國有糧食企業主渠道作用;進一步轉變糧食行政管理職能,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符合我國國情的糧食流通行政管理體制。
三、工作重點
(一)全面落實糧食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切實保護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加大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力度,穩定基本農田面積,不得擅自將耕地改為非農業用地,嚴禁違法違規占用、毀壞農田,嚴禁將基本農田用于非農業種植用途。加大對糧食生產的扶持力度,穩定糧食種植面積。
(二)認真執行國家糧食惠農政策,切實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積極性
1、完善糧食直接補貼機制。實行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糧食風險基金要優先用于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堅決杜絕截留、擠占、挪用直補資金現象的發生。
2、認真執行國家糧食收購政策。嚴格按照國家糧食收購政策要求,落實人員、網點、倉容、資金,強化工作措施,認真執行國家糧食收購政策,保護農民種糧積極性,按時結算農民交售的糧食價款,不向農民打“白條”,不得壓級壓價和代扣各種收費,不得挪用收購貸款。引導和鼓勵所有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的經營者,按市場價格積極入市收購農民交售的糧食,搞活糧食流通。
(三)鼓勵多種所有制市場主體從事糧食經營活動,規范和繁榮城鄉糧食市場
1、全面放開糧食購銷市場和價格。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糧食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鼓勵多種所有制市場主體從事糧食經營,繁榮城鄉糧食市場。
2、實行糧食收購市場準入制度。凡常年收購糧食并以營利為目的的糧食經營者,須經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入市資格,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并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在經營范圍中注明糧食收購,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對糧食收購經營者,按《辦法》規定依法實行資格管理。
3、依法規范經營行為。糧食經營者使用的糧食倉儲設施,從事食用糧食加工的經營者應當遵守的規定,從事糧食銷售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執行的糧食質量、衛生標準及有關行為,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必須保持必要的庫存量等各項工作的管理,按照《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從事糧食的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糧食經營活動的糧食經營者,以糧食為生產原料的飼料企業、工業企業和養殖企業,必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按照《條例》和《辦法》規定,建立糧食經營臺帳,定期向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統計資料。
4、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糧食市場體系。繼續辦好糧食主產鄉鎮的糧食集貿市場,方便農民進場交易;扶持縣級糧食中心市場建設,搞活糧食流通;加強*糧食批發市場建設,引導多種所有制市場主體入市交易,提升市場服務功能,增強對鄂東南及周邊市場的幅射能力。
(四)加強糧食宏觀調控,確保糧食安全
1、加強地方儲備糧管理。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的要求,落實市級糧食儲備規模,嚴格按照儲備糧油管理辦法,規范管理,落實責任,確保市、縣(市)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完好,更好地為政府糧食宏觀調控服務。
2、落實《*市糧食安全應急預案》各項職責。建立和健全糧食安全和市場監測預警體系,加強對糧食市場供求情況的監測分析,建立糧食生產、消費、庫存、價格等信息的定期制度,完善市場監測預警機制。
(五)完善糧食行政管理機構,建立適應新形勢要求的糧食行政管理體制
1、加快建立、健全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體系。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履行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職能,尤其是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是否符合法律、法規進行行政執法。根據《條例》的要求及實際工作的需要,對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內設機構作適當調整,組建糧食行政執法專業隊伍,配備相關執法設施,滿足糧食行政執法需要。
2、加強糧食質檢隊伍建設。根據《糧食質量監管實施辦法》和《*糧食質量監管實施細則》要求,穩定和加強糧食質檢機構,充實質檢人員,規范糧食質量監管行為,推行科學的糧食質量管理方法、檢驗方法和先進技術,不斷提高糧食質量管理和檢測水平。
3、確保糧食流通管理行政執法經費。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辦公經費,要按有關規定和程序申請、管理和使用,確保糧食行政執法工作順利進行;對糧食經營者違規行為的罰沒收入要上繳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
四、加強領導,明確職責
一、領導重視
縣糧食局成立了“糧食流通行政執法領導小組”,由局長肖勝安任組長,分管副局長李星萬任副組長,10名糧食執法隊員為成員。把維護糧食流通市場秩序,依法行政作為履行縣級糧食行政管理職能的一項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并爭取縣委、縣人大、縣政府對糧食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和支持,把執法經費編入當年縣級財政預算,做到了“機構、人員、經費”三落實,堅定了糧食行政執法人員的信心和決心。
二、依法行政
我局的10名糧食行政執法隊員,都取得了省政府頒發的“糧食購銷類”行政執法證。其中6人還考取了國家糧食局頒發的“糧食監督檢查證”,且年審率*100%。今年以來,我局按照省、市糧食局的要求和安排部署,先后開展了大、小春糧食收購專項執法檢查,糧食庫存專項執法檢查,集中與分散、定期與不定期的糧食行政執法檢查活動,從糧食收購資格檢查、糧食收購活動、糧食質量、庫存等幾方面進行檢查,維護正常的糧食流通秩序。
1、糧食收購資格核查。我局嚴格按照《四川省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加強了對糧食收購資格證的申請審核,發證管理工作。截止12月15日止,全縣已辦理、發放《糧食收購資格許可證》129家,沒有發生“吃、拿、卡”或行政不作為的現象。
2、糧食收購活動和統計制度檢查。大、小春糧食收購期間,全縣100多家糧食經營者都做到了亮證收購,且大部分收購者公示了稻谷、小麥、玉米收購價格和質量標準。做到了依質論價,及時兌付售糧款,沒有出現違反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它款項的情況。省糧局張書冬副局長一行在我縣檢查大春糧食收購工作,看到群眾交售糧食后就領到現錢,個體收糧戶不給售糧農民打“白條”時,稱贊我縣糧食行政執法宣傳到位,工作抓得扎實。同時,各糧食經營者在我局的指導下,都建立了糧食經營臺帳,基本上做到了規范、及時準確上報各種糧食統計報表。
3、糧食質量和出入庫檢查。全縣19家糧食經營企業、27家糧食加工廠都建立并執行了糧食出入庫質量檢驗制度。結合我縣“創建國家級食品安全示范縣”活動,縣糧食局與他們簽訂了“質量安全”承諾書,開展質量檢查活動20次,出動執法人員39人次,檢查對象101個。確保上市銷售的成品糧品質良好,食用安全。對檢查中發現的2起個體收糧戶將所收原糧與化肥、水泥等同庫堆放行為,執法小組及時指正,并給予了責令改正,予以警告的處罰。三家承儲有中央、省、縣級儲備糧油的購銷企業,對庫存糧食每季度進行一次全面的逐倉質量檢驗。檢測結果質量均在中等以上。20*年全縣軍供糧食大米、面粉XXX噸,支援“5•12”汶川地震災區救災糧XXX噸,供應我縣救災糧XXX噸,質量合格率*100%,確保了軍供和救災糧食質量。
4、糧食庫存檢查。于20*年9月17日至25日,歷時9天,對全縣的糧食庫存進行了專項執法監督檢查。各地做到了帳帳相符、帳實相符,儲糧數量真實,質量完好。各種報表、資料數據齊全。縣糧食局與各企業簽訂了“20*年儲備糧油庫存管理責任書”,明確了任務,落實了責任。同時對民營企業和個體收糧戶重點核查其庫存量,對檢查中出現的10家糧食經營者的糧食庫存量少于其經營規模的最低庫存,及時予以指正,督促其保持應有的糧食庫存。
三、健全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和指導糧食流通監督管理,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積極性,維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對從事糧食的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以下統稱糧食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實行國家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制和中央與地方分級負責制。
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糧食流通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負責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地方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本轄區內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執行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下達的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任務。
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衛生、價格、財政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有關的工作。
各級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有關部門要建立監督檢查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四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制度的建設,充實加強監督檢查人員隊伍。
從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法律和相關業務知識,并定期接受培訓和考核。
第五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實行持證檢查制度。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在執行任務時要出示《糧食監督檢查證》。《糧食監督檢查證》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監制,由省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監督檢查人員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核發。其他部門在執行糧食監督檢查任務時,也要出示有法定效力的監督檢查證。
第六條對糧食經營者違規行為的罰沒收入應納入預算管理并根據《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86]財預228號)、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及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要求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所需經費按有關規定和程序申請、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監督檢查的內容
第七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糧食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糧食收購者是否具備糧食收購資格,在其從事的糧食收購活動中是否執行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糧食收購政策。
(二)糧食經營者使用的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三)糧食經營者在糧食收購、儲存活動中,是否按規定執行了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和國家有關糧食倉儲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其收購、儲存的原糧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
(四)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了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標準和規范。
(五)糧食儲存企業是否建立并執行了糧食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
(六)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是否執行了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庫存量的規定。
(七)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了國家陳化糧銷售處理有關規定。
(八)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機構及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是否執行地方儲備糧管理有關政策和規定;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以及輪換計劃執行情況,各項規章制度、標準與規范執行情況,以及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的承儲資格情況。
(九)從事軍糧供應、退耕還林糧食供應、水庫移民糧食供應、救災糧供應等政策性用糧經營活動的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十)糧食經營者是否建立了糧食經營臺賬,是否執行了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
(十一)糧食經營者是否依照糧食應急預案規定,承擔了相應義務,執行了相關規定。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需要進行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加工活動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無食品生產許可證進行加工銷售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負責對糧食加工環節中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承擔糧食質量監督檢驗的機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依法設置并取得授權。承擔糧食質量檢驗鑒定的機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有關規定,在取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資質認定的基礎上,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
第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經營活動中的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以及糧食銷售活動中的囤積居奇、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擾亂市場秩序和違法違規交易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條衛生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糧食加工、銷售單位的衛生許可及與許可相關的監督檢查,對成品糧儲存中造成腐敗變質、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或添加劑超過允許限量等危害群眾健康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告知、公示糧食收購價格,或采取壓級壓價,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壟斷或者操縱價格,或不按照規定執行最低收購價,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等價格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上級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對下級部門的監督檢查行為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檢舉。有關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章監督檢查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可以采取定期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檢查、抽查和專案調查等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監督檢查的對象、內容和工作方案。
(二)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三)提出監督檢查報告,內容應包括:被檢查對象名稱、檢查日期、檢查的原因、項目、發現的主要問題、處理意見等。
(四)發現違法行為,應立案,依照規定程序組織調查。
(五)對違反糧食流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糧食經營者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建議或處罰決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職能分工移交有關司法機關、部門、單位處理。
(六)將監督檢查結果、處理意見或建議通知被檢查對象;需要進行處罰的,執行處罰決定;被檢查對象對監督檢查結果或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但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跟蹤監督處理意見、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八)將監督檢查報告及相關資料歸檔。
第十六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對糧食收購者的收購資格進行核查。
(二)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檢查糧食的庫存量和收購、儲存活動中的糧食質量以及原糧衛生。
(三)檢查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四)查閱糧食經營者有關資料、憑證。
(五)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不少于兩人,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做出書面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對象簽字或蓋章。被檢查對象拒絕簽字或蓋章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其拒絕簽字或蓋章的行為和理由記錄備查;被檢查對象不在場的,由見證人簽字或蓋章。
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促進糧食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被檢查對象對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四章罰則
第十九條按規定應獲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而未獲得許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收購的糧食;情節嚴重的,并處非法收購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糧食收購者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糧食收購許可證》行為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辦理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對糧食流通中的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農民或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受到損害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規數量較大的,可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二十三條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經售糧者舉報并查實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1個月以上2個月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欠付2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欠付3個月以上的,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暫停或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二十四條糧食收購者違反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暫停或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二十五條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有下列情形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相應處罰:
(一)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糧食經營臺賬保留時間不足3年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依照規定報送糧食經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蓄意虛報、瞞報、拒報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弄虛作假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的,對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營者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二十六條接受委托從事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的糧食經營者未執行國家有關政策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向委托單位建議取消該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用糧的委托業務,對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營者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二十七條對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陳糧,出庫前未按規定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經警告仍不改正的,處出庫糧食價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發現出庫未經檢驗的糧食中有陳化糧的,處出庫糧食價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明知是陳化糧仍未按陳化糧銷售處理有關規定出庫的,處出庫糧食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糧食經營者罰款的同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倒賣陳化糧或者不依照規定使用陳化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倒賣的糧食,并處非法倒賣糧食價值20%以下的罰款,有陳化糧購買資格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陳化糧購買資格;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處非法倒賣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糧食經營者違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庫存量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不足部分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糧食經營者違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高糧食庫存量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超出部分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九條糧食經營者未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使用糧食倉儲設施、運輸工具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衛生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被污染的糧食不得非法加工、銷售。非法銷售、加工被污染糧食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條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部門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發現監督檢查部門有違反糧食流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規定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監督檢查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干預糧食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條為規范和指導糧食流通監督管理,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積極性,維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對從事糧食的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以下統稱糧食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實行國家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制和中央與地方分級負責制。
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糧食流通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負責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地方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本轄區內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執行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下達的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任務。
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衛生、價格、財政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有關的工作。
各級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有關部門要建立監督檢查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四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制度的建設,充實加強監督檢查人員隊伍。
從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法律和相關業務知識,并定期接受培訓和考核。
第五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實行持證檢查制度。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在執行任務時要出示《糧食監督檢查證》。《糧食監督檢查證》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監制,由省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監督檢查人員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核發。其他部門在執行糧食監督檢查任務時,也要出示有法定效力的監督檢查證。
第六條對糧食經營者違規行為的罰沒收入應納入預算管理并根據《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86]財預228號)、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及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要求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所需經費按有關規定和程序申請、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監督檢查的內容
第七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糧食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糧食收購者是否具備糧食收購資格,在其從事的糧食收購活動中是否執行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糧食收購政策。
(二)糧食經營者使用的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三)糧食經營者在糧食收購、儲存活動中,是否按規定執行了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和國家有關糧食倉儲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其收購、儲存的原糧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
(四)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了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標準和規范。
(五)糧食儲存企業是否建立并執行了糧食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
(六)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是否執行了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庫存量的規定。
(七)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了國家陳化糧銷售處理有關規定。
(八)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機構及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是否執行地方儲備糧管理有關政策和規定;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以及輪換計劃執行情況,各項規章制度、標準與規范執行情況,以及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的承儲資格情況。
(九)從事軍糧供應、退耕還林糧食供應、水庫移民糧食供應、救災糧供應等政策性用糧經營活動的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十)糧食經營者是否建立了糧食經營臺賬,是否執行了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
(十一)糧食經營者是否依照糧食應急預案規定,承擔了相應義務,執行了相關規定。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需要進行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加工活動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無食品生產許可證進行加工銷售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負責對糧食加工環節中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承擔糧食質量監督檢驗的機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依法設置并取得授權。承擔糧食質量檢驗鑒定的機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有關規定,在取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資質認定的基礎上,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
第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經營活動中的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以及糧食銷售活動中的囤積居奇、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擾亂市場秩序和違法違規交易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條衛生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糧食加工、銷售單位的衛生許可及與許可相關的監督檢查,對成品糧儲存中造成腐敗變質、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或添加劑超過允許限量等危害群眾健康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告知、公示糧食收購價格,或采取壓級壓價,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壟斷或者操縱價格,或不按照規定執行最低收購價,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等價格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上級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對下級部門的監督檢查行為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檢舉。有關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章監督檢查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可以采取定期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檢查、抽查和專案調查等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監督檢查的對象、內容和工作方案。
(二)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三)提出監督檢查報告,內容應包括:被檢查對象名稱、檢查日期、檢查的原因、項目、發現的主要問題、處理意見等。
(四)發現違法行為,應立案,依照規定程序組織調查。
(五)對違反糧食流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糧食經營者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建議或處罰決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職能分工移交有關司法機關、部門、單位處理。
(六)將監督檢查結果、處理意見或建議通知被檢查對象;需要進行處罰的,執行處罰決定;被檢查對象對監督檢查結果或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但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跟蹤監督處理意見、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八)將監督檢查報告及相關資料歸檔。
第十六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對糧食收購者的收購資格進行核查。
(二)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檢查糧食的庫存量和收購、儲存活動中的糧食質量以及原糧衛生。
(三)檢查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四)查閱糧食經營者有關資料、憑證。
(五)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不少于兩人,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做出書面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對象簽字或蓋章。被檢查對象拒絕簽字或蓋章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其拒絕簽字或蓋章的行為和理由記錄備查;被檢查對象不在場的,由見證人簽字或蓋章。
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促進糧食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被檢查對象對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四章罰則
第十九條按規定應獲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而未獲得許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收購的糧食;情節嚴重的,并處非法收購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糧食收購者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糧食收購許可證》行為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辦理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對糧食流通中的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農民或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受到損害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規數量較大的,可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二十三條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經售糧者舉報并查實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1個月以上2個月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欠付2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欠付3個月以上的,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暫停或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二十四條糧食收購者違反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暫停或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二十五條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有下列情形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相應處罰:
(一)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糧食經營臺賬保留時間不足3年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依照規定報送糧食經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蓄意虛報、瞞報、拒報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弄虛作假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的,對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營者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二十六條接受委托從事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的糧食經營者未執行國家有關政策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向委托單位建議取消該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用糧的委托業務,對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營者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二十七條對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陳糧,出庫前未按規定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經警告仍不改正的,處出庫糧食價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發現出庫未經檢驗的糧食中有陳化糧的,處出庫糧食價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明知是陳化糧仍未按陳化糧銷售處理有關規定出庫的,處出庫糧食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糧食經營者罰款的同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倒賣陳化糧或者不依照規定使用陳化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倒賣的糧食,并處非法倒賣糧食價值20%以下的罰款,有陳化糧購買資格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陳化糧購買資格;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處非法倒賣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糧食經營者違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庫存量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不足部分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糧食經營者違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高糧食庫存量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超出部分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九條糧食經營者未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使用糧食倉儲設施、運輸工具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衛生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被污染的糧食不得非法加工、銷售。非法銷售、加工被污染糧食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條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部門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發現監督檢查部門有違反糧食流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規定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監督檢查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干預糧食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主要目標:
1、貫徹執行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完成市人民政府下達市、縣級儲備糧儲備任務。
2、完成市、縣(區)糧食購銷量10萬噸。
3、參與優質稻產業化經營種植面積40萬畝。訂單糧食面積20萬畝。
4、確保本市駐軍和武警部隊軍糧供應任務的完成。
5、完成市政府下達的救災救濟和農村生活安排糧食供應任務。
6、建立糧食應急保障機制,確定和加強糧食市場監測網點,糧食應急儲存、加工、供應等系列工作。
7、完成市人民政府下達的糧食調查摸底工作。
8、做好《糧食收購資格證》核發和年審工作,兩證年審率達80%以上。9、貫徹執行廣西2005年度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基本掌握全社會糧食流通情況。
10、大力開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的宣傳教育,宣傳面達80%以上。
11、加強糧食市場監督檢查,逐步規范糧食正常流通秩序。
12、履行結全社會糧食經營者違法違規處罰職責,嚴格按法律法規程序執法。
13、加強對糧食的收購、運輸、儲存監測檢驗,抓好糧食質量安全。14、加強儲備糧倉儲管理工作,抓好春秋兩季普查,確保庫存糧油“一符四無”合格率達95%以上。
15、指導縣(區)國有糧食企業完成改革改制工作任務。
16、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全年招商引資任務。
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強學習,進一步完善我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
組織全系統干部職工認真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學習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桂政發[2004]44號文件夾精神。根據國務院、自治區文件精神,當好市委、市政府的參謀,制定和完善我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加快我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步伐。
二、突出重點,確保全市糧食安全
1、抓好糧食內購外采。2005年要充分利用糧食直補政策,全市力爭收購15萬噸糧食,確保全市糧食總量平衡。
2、搞好糧食銷售工作。按照《南寧市糧食供給應急預案》要求,確保首府市場糧食供應。重點保障部隊糧食供應、城鎮低收入居民、下崗職工、大中院校學生和農村災區、貧困地區、水庫移民、“兩戶兩屬”的救災救濟口糧供應,維護首府社會穩定。
3、充實市、縣糧食儲備。市、縣儲備糧管理公司,要按照市政府下達的儲備規模落實到位,切實做到儲備數量真實、質量保證、儲存安全。同時搞好每年春,秋兩季糧油安全普查工作,進一步提升我市的科學保糧水平。
4、抓好《糧食供給應急預案》具體實施工作。進一步落實和完善全市28糧食供應網點和21個糧食加工企業的糧食物資準備以及配套設施工作,加快我市糧食物流建設步伐,做到在緊急情況下,拿得出,用得上,保證全市糧食有效供應。
5、加強對糧食市場監測和預警。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市糧食局信息中心的各項設備和力量,以其為核心,充分發揮全市22個網點的信息監測網絡作用,調查分析市場,掌握市場發展變動趨勢,及時匯報情況,當好市委、市政府的參謀,配合有關部門共同維護首府糧食市場穩定。
三、破解難點,進一步搞好國有企業改革改制工作。
按照桂政發[2004]44號文件和《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我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實施意見》要求,以資本為紐帶,對7縣國有糧食企業實行戰略性調整和重組,保留骨干購銷企業和優良資產;大力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積極推行股份制,以產權制度改革為核心,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結構,使糧食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提高市場競爭能力,更好地發揮主渠道作用。2005年基本完成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改制工作。
四、培植新的經濟增長點,大力發展糧食產業化經營
2005年把發展糧食產業經營作為培植新的經濟增長點一項重要工作來抓:一是扶持培育一批龍頭或骨干企業。爭取市財政支持,重點支持2—3個糧食產業化經營龍頭或骨干企業,推動全市優質糧食品種的產業化種植,實現糧食產業化經營新的突破。二是抓好優質稻生產基地和糧油食品加工基地。優質稻生產基地的建設,以橫縣、賓陽、武鳴、邕寧等主要產糧區為依托,利用國家糧食直補政策,建立優質稻種植示范基地,帶動全市優質稻產業化發展。三是著力打造我市糧油品牌。充分利用“桂井牌”糧油產品被指定為南博會專用供應產品的契機,著力打造“桂井牌”糧油精品,以“桂井牌”糧油產品為依托,進一步打造上林“明山牌”、賓陽“富健牌”、橫縣“西津牌”、武鳴“伊嶺牌”優質米品牌,加大對具有我市特色的糧食品種的開發力度,把糧食產業化經營轉化為企業經濟效益。
五、加強對全社會糧食流通管理,維護正常流通秩序。
認真履行職能,切實承擔對糧食市場監管的職責。加強對糧食流通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發揮管理的職能,加強行業指導,結合《行政許可法》實施,大力開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的宣傳教育,依法行政,依法管好全社會的糧食流通工作。根據國家發改委等七部門下發[2004]1154號文的要求,摸清糧食批發、零售市場經營情況,建立覆蓋各類糧食經營的糧食購銷存統計報告制度,加強糧食批發、零售市場監管,引導和規范糧食經營行為,制定《南寧市關于加強糧食批發零售市場管理辦法》,從制度上保證糧食市場的正常流通秩序,完善政府對糧食的宏觀調控,做好對全社會糧食經營者的服務和管理工作,維護糧食市場的正常流通秩序,促進糧食市場的健康發展。
六、積極參與和服務南博會,全力做好招商引資工作。
充分利用南博會的平臺,全力做好全市糧食系統招商引資工作,要以現代物流、糧深加工、糧食產業化鏈經營、房地產開發和地方特色經濟等為方向,在2005年中國——東盟博覽會中,力爭引進二到三個項目,實現年利用內外資增長速度高與全區糧食系統的平均水平。主要措施:一是開展項目可行性調研,制定好招商引資項目發展規劃,建立招商引資項目庫。二是做好招商引資項目的宣傳推介工作,充分利用電視、網站、報刊等媒體進行項目推介,主動參與糧油產品展示、貿易洽談、中介招商等多種渠道開展招商引資活動。三是進一步明確招商引資工作責任制和重大項目跟蹤負責制,確保全市糧食系統招商引資工作取得重大突破。
七、抓好安全生產,全力維護糧食系統隊伍穩定
1、堅決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定,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做到有組織、有領導、有制度、有人員、有經費、有裝備,加大對企業安全生產檢查的力度,加大對企業安全生產檢查的力度,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堅持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實現全年安全生產事故為零的目標。
2、做好企業職工隊伍穩定工作。2005年我市各縣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改制工作進入關鍵時刻,要善于發現帶有傾向性矛盾,做好化解工作。尤其是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工作,按照政策妥善安置好。加強職工技能培訓工作,拓寬職工再就業門路。特別關注“4050”人員及生活困難的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工作,把糧食企業職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按規定足額發放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和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對生活困難又沒有收入的職工,按規定進入“低保”,為企業改革改制營造一個穩定的社會環境。
八、以加強精神文明建設為出發點,促進兩個文明建設的協調發展。
市糧食局開展創建自治區級精神建設單位。實施道德建設工程,開展以公示制、承諾制、信譽制為重點的創建文明機關的活動,開展豐富多彩、文明健康的文娛活動;圍繞企業改革改制、再就業工作、參與南博會、招商引資、項目發展等,開展以穩定大局,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四心”工程創建活動。版權所有
九、積極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各項任務。再就業工程、綜治、扶貧、支教、生態文明村建設、計生、老干、工、青、婦、黨務、政務信息等工作要有新的突破,局機關綜合檔案室力爭晉升為一級檔案室。
第一條為規范和指導糧食流通監督管理,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積極性,維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對從事糧食的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以下統稱糧食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實行國家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制和中央與地方分級負責制。
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糧食流通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負責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地方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本轄區內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執行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下達的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任務。
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衛生、價格、財政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有關的工作。
各級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有關部門要建立監督檢查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四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制度的建設,充實加強監督檢查人員隊伍。
從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法律和相關業務知識,并定期接受培訓和考核。
第五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實行持證檢查制度。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在執行任務時要出示《糧食監督檢查證》。《糧食監督檢查證》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監制,由省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監督檢查人員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核發。其他部門在執行糧食監督檢查任務時,也要出示有法定效力的監督檢查證。
第六條對糧食經營者違規行為的罰沒收入應納入預算管理并根據《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86]財預228號)、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及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要求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所需經費按有關規定和程序申請、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監督檢查的內容
第七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糧食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糧食收購者是否具備糧食收購資格,在其從事的糧食收購活動中是否執行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糧食收購政策。
(二)糧食經營者使用的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三)糧食經營者在糧食收購、儲存活動中,是否按規定執行了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和國家有關糧食倉儲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其收購、儲存的原糧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
(四)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了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標準和規范。
(五)糧食儲存企業是否建立并執行了糧食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
(六)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是否執行了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庫存量的規定。
(七)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了國家陳化糧銷售處理有關規定。
(八)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機構及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是否執行地方儲備糧管理有關政策和規定;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以及輪換計劃執行情況,各項規章制度、標準與規范執行情況,以及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的承儲資格情況。
(九)從事軍糧供應、退耕還林糧食供應、水庫移民糧食供應、救災糧供應等政策性用糧經營活動的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十)糧食經營者是否建立了糧食經營臺賬,是否執行了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
(十一)糧食經營者是否依照糧食應急預案規定,承擔了相應義務,執行了相關規定。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需要進行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加工活動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無食品生產許可證進行加工銷售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負責對糧食加工環節中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承擔糧食質量監督檢驗的機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依法設置并取得授權。承擔糧食質量檢驗鑒定的機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有關規定,在取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資質認定的基礎上,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
第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經營活動中的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以及糧食銷售活動中的囤積居奇、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擾亂市場秩序和違法違規交易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條衛生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糧食加工、銷售單位的衛生許可及與許可相關的監督檢查,對成品糧儲存中造成腐敗變質、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或添加劑超過允許限量等危害群眾健康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告知、公示糧食收購價格,或采取壓級壓價,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壟斷或者操縱價格,或不按照規定執行最低收購價,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等價格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上級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對下級部門的監督檢查行為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檢舉。有關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章監督檢查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可以采取定期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檢查、抽查和專案調查等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監督檢查的對象、內容和工作方案。
(二)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三)提出監督檢查報告,內容應包括:被檢查對象名稱、檢查日期、檢查的原因、項目、發現的主要問題、處理意見等。
(四)發現違法行為,應立案,依照規定程序組織調查。
(五)對違反糧食流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糧食經營者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建議或處罰決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職能分工移交有關司法機關、部門、單位處理。
(六)將監督檢查結果、處理意見或建議通知被檢查對象;需要進行處罰的,執行處罰決定;被檢查對象對監督檢查結果或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但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跟蹤監督處理意見、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八)將監督檢查報告及相關資料歸檔。
第十六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對糧食收購者的收購資格進行核查。
(二)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檢查糧食的庫存量和收購、儲存活動中的糧食質量以及原糧衛生。
(三)檢查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四)查閱糧食經營者有關資料、憑證。
(五)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不少于兩人,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做出書面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對象簽字或蓋章。被檢查對象拒絕簽字或蓋章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其拒絕簽字或蓋章的行為和理由記錄備查;被檢查對象不在場的,由見證人簽字或蓋章。
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促進糧食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被檢查對象對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四章罰則
第十九條按規定應獲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而未獲得許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收購的糧食;情節嚴重的,并處非法收購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糧食收購者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糧食收購許可證》行為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辦理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對糧食流通中的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農民或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受到損害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規數量較大的,可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二十三條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經售糧者舉報并查實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1個月以上2個月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欠付2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欠付3個月以上的,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暫停或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二十四條糧食收購者違反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暫停或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二十五條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有下列情形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相應處罰:
(一)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糧食經營臺賬保留時間不足3年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依照規定報送糧食經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蓄意虛報、瞞報、拒報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弄虛作假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的,對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營者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二十六條接受委托從事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的糧食經營者未執行國家有關政策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向委托單位建議取消該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用糧的委托業務,對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營者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二十七條對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陳糧,出庫前未按規定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經警告仍不改正的,處出庫糧食價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發現出庫未經檢驗的糧食中有陳化糧的,處出庫糧食價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明知是陳化糧仍未按陳化糧銷售處理有關規定出庫的,處出庫糧食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糧食經營者罰款的同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倒賣陳化糧或者不依照規定使用陳化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倒賣的糧食,并處非法倒賣糧食價值20%以下的罰款,有陳化糧購買資格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陳化糧購買資格;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處非法倒賣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糧食經營者違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庫存量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不足部分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糧食經營者違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高糧食庫存量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超出部分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九條糧食經營者未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使用糧食倉儲設施、運輸工具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衛生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被污染的糧食不得非法加工、銷售。非法銷售、加工被污染糧食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條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部門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發現監督檢查部門有違反糧食流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規定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監督檢查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干預糧食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阻礙糧食自由流通的,依照《國務院關于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糧食經營者在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不履行有關義務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中涉及“以上”的含本數、涉及“以下”的不含本數。涉及糧食價值的,已達成交易的按交易價計算,其他按庫存成本價計算。
第三十五條對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除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以外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糧食正常儲存年限依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糧食進出口的監督檢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對中央儲備糧的監督檢查,依照《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可依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的實施細則,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對監督檢查中模范執行國家糧食法律、法規、政策,做出突出成績的執法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或表彰。
(一)充分發揮國有糧食企業市場主體和主渠道作用。以現有國有糧食企業為基礎。通過公司制改造,園地制宜地保留或組建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糧食企業,作為各級政府直接掌握的糧食宏觀調控的重要載體.充分發揮在糧食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支持國有糧食企業跨行業、跨地區、跨所有制的資產重組,鼓勵各種資本參與企業改組改造,以資產為紐帶,逐步培育若干個糧食企業集團。對小型國有糧食企業,可以通過改組聯合、股份合作、資產重組、授權經營等多種形式放開搞活。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全社會糧食市場主體的指導、監督、檢查和服務,不直接干預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正確處理糧食宏觀調控下的政企關系,加快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政企分開工作,使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各級政府可根據糧食宏觀調控的需要,委托具備資質的糧食企業承擔相關政策性業務,并按確定的標準給予補貼。
(二)規范國有糧食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創新經營管理機制。要按照"國家所有、分級管理、授權經營、分工監督"的原則和有利于糧食宏觀調控、有利于企業搞活經營、有利于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要求,經省政府國資委授權,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糧食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并認真做好企業改制中的資產清查和債務核實工作,加強對改制企業的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現有國有糧食企業都要實行規范的公司制改造,改制后的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糧食企業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建立法人治理結構,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實行規范運作。通過深化企業內部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農業發展銀行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促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落實債權債務的信貸管理措施。
(三)加快剝離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財務掛賬,妥善解決企業歷史包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同級政府負責的原則,在省政府核復確認的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限額內,盡快分解落實到各個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并嚴格按省定剝離辦法將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剝離到縣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集中管理,為企業發揮主渠道作用和推進產權制度改革創造條件。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負起管理責任,保證財務清晰。同級財政部門要及時向農業發展銀行結算和撥付政策性掛賬利息。各級審計、財政、糧食、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要加強對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剝離工作的檢查、指導,對問題較突出的地區進行重點督查。對企業已經剝離的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相應占用的農業發展銀行的貸款,已辦理資產抵押的,應當及時解除抵押關系,幫助企業恢復生存和發展能力。
對經清理、審計的企業經營性虧損掛賬,按照債務與資產一并劃轉和防止逃廢銀行債務的原則,結合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實行有效管理,逐步消化或依法處置。
(四)繼續做好國有糧食企業分流職工再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國有糧食企業改制分流安置職工要按照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地稅局《關于印發遼寧省國有企業改制職工安置辦法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各級政府要把糧食企業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工作納入當地再就業規劃,統籌安排落實,并對符合條件的分流人員核發《再就業優惠證》,落實小額擔保貸款、稅費減免等再就業扶持政策。做好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人員的檔案移交和社會保險關系接續等工作,為其再就業創造良好條件。對解決退休人員移交社會管理等所需資金,各級政府要按規定給予適當補助和必要支持。在中央批準的限額內可安排部分糧食風險基金,專項用于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安置職工。糧食企業依法出售自有產權公房、建筑物收入和改制糧食企業處置土地資產變現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收入,要優先留給企業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安置職工。
對有困難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生產經營性用房和土地,按規定程序審核批準后,可減征和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做好糧食收購資金貸款發放和管理工作。農業發展銀行要繼續發揮政策性銀行的職能,積極支持糧食產業發展。對地方儲備糧所需信貸資金,要在地方政府落實利費補貼和風險補償的前提下,按計劃保證供應;對糧食企業受政府委托收購糧食以及啟動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收購糧食所需的信貸資金,在落實收購糧食的費用、利息和可能出現的價差虧損補貼來源的前提下,應及時足額發放;對實行公司制改造后的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的收購資金,要給予優先保證。按照企業風險承受能力,積極支持各類具有收購資質的糧食企業入市收購,加大對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精深加工和轉化企業、工商聯營企業及其他糧食企業、糧食生產基地和糧食市場建設等貸款扶持力度。
二、完善糧食市場體系建設,規范糧食流通秩序
(六)完善糧食市場體系建設。做好糧食市場體系建設布局規劃,規范市場交易規則,完善市場服務功能,引導企業入市交易。重點加強大宗糧食的區域性、專業性和成品糧油批發市場建設,加快大中城市成品糧油交易市場建設。地方儲備糧的大宗購銷及輪換,原則上要通過規范的糧食批發市場采取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也可以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大力推廣電子商務等先進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增強交易的透明度。各級政府對糧食批發市場建設要予以政策扶持。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通過糧食信息交流平臺,向社會糧食市場信息,提供服務。
(七)加快糧食現代物流體系建設。在全國糧食現代物流設施建設規劃指導下,加快實施遼寧省現代糧食物流規劃,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為主體,以現代科技為支撐,通過政府適當投資引導,重點建設我省主要糧食通道物流節點和港口糧食物流設施等,在全省建立功能齊全、高效運作的國家級糧食物流基地、"北糧南運"與糧食進出口的樞紐,提高我省糧食物流散裝、散卸、散儲、散運能力和整個流通環節的供應鏈管理水平,形成快捷高效、節省成本的現代化糧食物流體系。
(八)堅持糧食收購市場準入制度,完善收購市場管理。鼓勵各類具有資質的市場主體從事糧食收購和經營活動,培育農村糧食經紀人,開展公平競爭,活躍糧食流通。依法加強對糧食收購企業入市資格的審核,完善審批程序和年審制度。加強對已取得糧食收購資格企業的監管,督促各類糧食經營主體自覺執行國家政策法規。
(九)加強對全社會糧食流通的監督檢查。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研究制定遼寧省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各項配套管理辦法,建立和完善糧食監督檢查體系,依法加強對全社會糧食流通的監督檢查,維護糧食流通正常秩序。各級糧食、工商、質監、衛生、物價等有關執法部門,要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加強對全社會糧食流通的監督檢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市場以及市場開辦者和糧食經營者的監管,嚴厲打擊違法收購、囤積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種違法經營行為,對糧食市場經營實行分類監管。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質量的監管,充分發揮各級糧食監督檢查執法機構和糧油檢驗監測部門的作用。質監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加工和銷售的質量監督、衛生檢驗檢疫。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報機制,形成管理合力,保護糧食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十)切實做好全社會糧食流通統計工作。加強糧食統計隊伍建設,搞好統計人員的培訓,提高業務素質,做好全社會糧食統計工作。建立健全全社會糧食流通統計制度,不斷改進統計調查方法和手段。統計部門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各類糧食經營企業和用糧企業自覺執行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履行向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購銷存等基本數據和情況的義務。
三、加強糧食宏觀調控,確保糧食安全
(十一)完善糧食直接補貼和最低收購價政策,穩定糧食生產。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穩定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和農業生產資料增支綜合直補要堅持向主產區特別是產糧大縣、產糧大戶傾斜的政策。對實行最低收購價的糧食品種,要嚴格執行國務院和省政府確定的收購政策;對不實行最低收購價的主要糧食品種,在出現供過于求、價格下跌較多時,政府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調節供求,防止出現農民"賣糧難"和"谷賤傷農"。各地和有關部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探索保護農民利益和種糧積極性的政策措施。
(十二)進一步充實地方糧食儲備,調整優化儲備糧結構。要嚴格按照國務院"產區保持3個月銷量、銷區保持6個月銷量"的要求和20*年省下達的地方儲備糧指導性計劃,落實地方儲備糧任務,確保在20*年底前充實到位。將地方儲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省政府對各市政府考核內容。各地要按照省糧食局、省財政廳、農發行遼寧省分行《遼寧省省級儲備糧管理暫行辦法》(遼糧儲[2005]39號),加強地方儲備糧管理,及時輪換,確保質量合格、數量真實。同時,要建立省級儲備糧活儲增效機制,改善儲備糧布局和品種結構,大中城市要適當增加成品糧油儲備。
(十三)健全糧食宏觀調控體系,保證糧食供給和市場穩定。健全糧食監測預警系統,進一步完善糧食價格監測體系,健全糧食應急機制。各市政府應重點掌握或指定一部分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的糧食加工、批發和零售骨干企業,服從成品糧油供應宏觀調控的需要。對承擔軍糧供應任務的糧食企業要實行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的產權制度,穩定軍糧供應渠道,做好軍糧供應的服務工作。對糧食供應比較困難的邊遠、少數民族地區,當地政府要保證糧食穩定供應。
(十四)大力發展長期穩定的糧食產銷合作關系。按照"政府推動、部門協調、市場調節、企業運作"的原則,積極支持和鼓勵產銷區雙方以經濟利益為紐帶,以市場為導向,充分發揮各自的比較優勢,形成多元化的合作格局,發展長期穩定的產銷合作關系,確保本地區糧食總量和品種平衡。
四、大力發展糧食產業化經營,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服務
(十五)培育和扶持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糧食產業化發展規劃。加快以糧食購銷、加工企業為龍頭的糧食產業化經營體系建設,制定并組織實施省級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評定標準和辦法。加大對國有糧食企業、大型糧食加工企業和其他多元化龍頭企業的扶持力度。充分發揮科技在糧深加工、延長產業鏈、增加產品附加值中的引領作用。對以糧油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業,特別是骨干龍頭企業,各級政府要給予重點扶持。"十一五"期間,要將符合條件的糧深加工等產業化龍頭企業,納入省"七億"技改貼息資金計劃,予以重點扶持。在中央批準的限額內安排一定數額的糧食風險基金,專項用于培育發展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享受與其他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同等的優惠政策。
(十六)鼓勵發展糧食訂單生產和訂單收購。鼓勵糧食加工企業實施品牌戰略,形成一批具有影響力的名牌企業和名牌產品。積極鼓勵和發展糧食訂單生產、訂單收購,引導企業與農民建立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合作機制。指導農民按照市場需求,優化糧食種植結構,實現農民增產增收。鼓勵糧食購銷、加工、經營產業化龍頭企業在農村建設優質糧食生產基地,推行優質優價收購政策,實現農企雙贏。充分發揮涉農部門和農村合作組織的作用,完善訂單辦法,逐步擴大訂單面積,提高履約率。
(十七)積極開展"放心糧油"進農村活動,拓寬糧食行業服務領域。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積極組織開展"放心糧油進農村"活動,引導農民科學、健康、營養消費。鼓勵糧食企業利用現有倉儲設施向社會提供服務。發展"四代一換"(代購、代銷、代農儲糧、代農加工和品種兌換)業務,滿足農民的生產、生活需要。充分發揮糧食科研部門的作用,實施"農村糧食產后減損安全保障工程",普及安全儲糧技術,減少糧食產后損失,促進農民增收。各級政府要在政策、資金、稅收上給予支持。
五、加強領導,全面落實糧食省長負責制
(十八)全面落實糧食省長負責制。各市政府要切實對本地區的糧食生產、流通和安全負起責任,搞好本地區糧食的總量平衡,落實地方糧食儲備任務,積極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維護正常糧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場糧食價格的基本穩定和市場糧食的有效供應。各有關部門要依法履行職責,完善工作措施,加強監督檢查,確保省政府制定的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把糧食省長負責制落到實處。
今年上半年通道縣糧食工作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我們堅持“大糧食、大市場、大物流、大產業”發展理念,以“抓改革、增效益;履職責、保安全;嚴執法、穩秩序;帶隊伍、出活力;上項目、促發展”為工作思路,狠抓工作落實。全體干部、職工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和國家糧食政策,在黨員隊伍中開展創先爭優活動,繼續抓好糧食經濟工作與企業改革工作,較好的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現將我局半年來的糧食工作總結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況
(一)開展創先爭優活動
我局按照縣委創先爭優活動的安排部署,以“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服務人民群眾、加強基層組織建設”為總體目標。強化措施,真抓落實,迅速在全局掀起了學先進、趕先進的濃厚氛圍。縣創先爭優活動動員會后,我局及時召開局黨組會,集中學習省委主要領導講話精神,統一了思想,提高了認識。并對我局創先爭優活動的開展進行專題研究,成立了由局長任組長的活動領導小組,研究制定了具有糧食工作特色、主題鮮明、載體豐富的活動實施方案。6月8日,組織召開全局黨員深入開展創先爭優活動動員大會,傳達貫徹縣委創先爭優活動動員會議精神,廣泛動員和具體部署全局創先爭優活動。
(二)加強糧食流通市場秩序監督管理
認真貫徹執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賦予的職責,配合工商、技術監督部門對糧食經營活動和全縣糧食加工企業進行依法監督檢查,維護糧食市場秩序。一是對軍供、購銷兩家國有企業及糧食個體加工戶進行監督檢查,嚴格要求,落實管理辦法,認真做好《糧食收購許可證》年審工作。二是掌握糧情,備足糧源,做好糧食供應工作。三是開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頒布六周年的宣傳活動,以“維護市場秩序,服務宏觀調控”為主題,開展為期一個月的法律法規學習宣傳教育。根據湖南省“五五”普法規劃和學法形勢的新要求,局里利用出墻報、掛橫幅、印發宣傳資料以及出動宣傳車播放《條例》等一系列宣傳形式,加強對糧食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組織局機關全體干部職工、兩家國有控股企業的管理人員及保管員、縣內糧食個體加工戶共200余人參加糧食法律法規學習培訓和考試。增強服務意識,規范糧食流通秩序,穩定了糧食市場,我局獲糧食政策法規與監督檢查工作先進單位。
(三)開展糧食庫存檢查工作
根據省糧食局《關于開展全省糧食庫存檢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市局關于開展糧食庫存檢查工作的具體要求,我局成立了專門的糧食庫存檢查清理工作小組,制定實施方案。按照糧食庫存“在地檢查”和“有倉必到、有糧必查、有賬必核、查必徹底”的原則,對全縣所有庫存的儲備糧、商品糧的數量、品種、質量和庫存賬、賬實相符情況、儲備糧輪換計劃執行情況進行全面徹底的檢查。按要求、按程序完成了糧食庫存檢查工作,寫出高標準糧食庫存自查報告,這項工作得到上級糧食部門的充分肯定。
(四)項目建設工作
4月14日,縣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了軍供綜合大樓和縣級糧食儲備庫兩個項目建設的實施方案,會議要求我局對這兩個項目建設進行科學管理、規范實施、確保質量、加快進度,力爭年底竣工。現在兩個項目的工作開展情況如下:
①軍供綜合大樓建設:軍供綜合大樓計劃投資253萬元,目前已投資20萬元。由于程序繁雜,該項目正在報建審批中,爭取6月底動工,年底竣工。
②縣級糧食儲備庫建設:縣級糧食儲備庫今年計劃投資600萬元,但到現在為止,投資額為零。糧食儲備庫原選址在糧食局里丫沖,因地勢比較復雜,我們既要考慮建庫需求的建地規模,又要服從縣城總體規劃,保證縣城提質擴容目標要求,全力落實縣委政府的有關會議精神,目前正與縣工程公司洽談,土地正在置換當中,因此這個項目7月份才能動工。
(五)加強國有企業監管
針對國有糧食企業存在的管理不善、責任不明、制度不健全、銷售不暢、虧損嚴重等問題,為履行好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保證國有資產不流失和銀行貸款安全,更好地發揮糧食主管部門的調控和服務功能,縣糧食局和縣財政局、農發行溝通協商,決定對兩家公司進行改革治理。局成立了領導小組,委派了執行董事,成立了監事會,健全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制定了《公司管理辦法》,從公司的組織框架、各崗位工作職責、勞動人事管理、薪酬管理、日常業務管理、考核獎懲制度等都做了詳盡的規定,使企業管理更規范,更具操作性,為扭虧增盈,企業走出困境奠定基礎。
(六)軍供工作創佳績
軍供工作是我局的一項主要工作,我局歷來把軍供工作作為一項首要的政治任務來完成,切實把黨和國家對軍人的關懷落實到優質糧油和優質服務上。
1、狠抓糧油質量,實行軍糧質量全程監控,嚴把糧食收購、糧食儲存、糧食加工、軍糧銷售“四關”。
2、努 力提高服務質量,改善服務態度。
3、搞好走訪慰問,密切軍民關系,春節前夕,全體局黨組成員和部分中層干部走進軍營慰問部隊官兵,給部隊送去慰問物質和慰問金,部隊對我們的工作給予了高度評價,雙方還互送錦旗留念。
4、積極配合縣雙擁辦申報省雙擁模范縣工作。
5、積極向省市爭取軍供大樓項目資金。目前已得到市局的大力支持。
6、以軍供為平臺,主副并進,在受金融危機影響,糧價劇烈波動的沖擊下,仍取得了較好效益。在6月18日的全市軍糧供應總結會上,通道軍供工作連續獲先進單位。分管軍供工作的局領導和軍供站會計獲先進個人。
二、存在的問題與困難:
1、菁蕪洲、小水、馬龍、軍供倉庫等儲糧倉庫均年久失修,上漏下潮,影響儲糧質量,需要盡快維修,要求縣政府解決維修經費。
2、糧食產業化經營尚未形成。
三、下半年的工作打算
1、繼續抓好軍供綜合大樓和縣級糧食儲備庫這兩個項目建設工作。
2、加強儲備糧的管理工作,做好縣級儲備糧的輪換工作。
3、認真開展好創先爭優活動。
4、完成上級下達的7萬畝糧食生產訂單面積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