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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今年立法計劃,為做好《浙江省電網設施建設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從7月份開始,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在聽取省政府法制辦、省經信委等4個省級部門立法情況匯報基礎上,先后赴部分市縣開展立法調研,召開有10個省級相關部門參加的立法座談會,并將條例草案印發至11個設區的市征求意見。省人大常委會馮明副主任參加了座談和調研活動。在認真梳理研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財政經濟委員會9月13日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電網是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的重要基礎設施,電網設施建設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是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內容,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目前,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由于制定時間較早,在電力管理體制經歷重大改革,電力發展和電力管理領域出現許多新變化的情況下,已無法完全滿足實際管理需要。特別是近年來,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用電量增速持續在兩位數以上,2012年我省全社會用電量高達3210.55億千瓦時。電網供電能力遠遠跟不上經濟發展的步伐。
財政經濟委員會認為,制定相關地方性法規,有助于加強電網設施建設保護,維護好供用電秩序,保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的用電需求。省人民政府提請的條例草案,立足我省實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總體是可行的。同時,根據調研情況,提出以下意見和建議。
一、關于電網設施空間布局規劃。條例草案第六條、第七條對電網設施空間布局規劃做了相關規定。有的地方和部門認為,條例草案加強電網設施空間布局規劃的規定是必要的,但電網設施空間布局規劃屬專項規劃,除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城鄉規劃外,還要與交通、水利、燃氣、通信、給排水等專項規劃相互銜接,條例草案第六條第三款對這方面規定沒有涉及,建議增加相應內容。另外,由于我省地域狹小,各種管網建設在保障安全前提下應相互融合,而不是互相排斥,條例草案第七條第二款有關規定,將造成電網設施建設與其它管網建設的權益沖突,也不符合我省實際情況。建議對上述問題作進一步研究,修改完善相關條款。
二、關于新能源發電的電網配套保障。條例草案第十四條對電網經營企業為電源企業提供電網配套保障作了具體規定。有的地方、部門和企業提出,為了促進風能、太陽能等新能源的發展,電網經營企業應優先考慮新能源發電的電網配套保障。當前,我省新能源產業已進入快速發展期,2012年,全省累計建成新能源裝機802萬千瓦,占全省電力裝機比重的12.8%。在加快電網配套設施建設時,電網經營企業必須充分考慮我省新能源發電的并網問題,解決新能源產業集聚區和重點建設項目電力的發送問題。建議對新能源發電的電網配套保障作進一步調研,補充完善相關條款。
三、關于電網設施保護的應急預案。條例草案第三章對電網設施保護作了規定。對此,一些地方、部門和人大代表反映,電網安全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與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當電網設施遭受自然災害或人為破壞時,將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而條例草案缺乏電網設施保護應急預案方面的規定。建議增設有關應急預案條款。
四、關于供用電雙方權益的保護。調研中,一些地方、企業和人大代表反映,條例草案對供用電雙方權利義務規定存在不對等,有的條款部門痕跡較重,如第二十一條規定在緊急情況下,電網經營企業可以先行修剪植物或者砍伐林木,但對所有人的事后告知和補償等未作規定,沒有體現電網經營企業與其它民事主體平等、公平的原則,可能引發矛盾。條例草案第四章在設定義務時,對電力用戶的規定條款較多,而對電網經營企業的義務提的比較原則。我們認為,供用電雙方的立法訴求都應予以支持和規范。電網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應得到保護。同時,鑒于電力用戶處于相對弱勢地位,要注意加大電力用戶權益保護的力度,對用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的補償作出相應規定。建議修改完善相關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