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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審計復核,是指審計機關內部的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依法對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以及所附審計報告等材料進行審核,并提出復核意見的行為。
本準則所稱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均為代擬稿。
第三條審計機關的法制機構是本機關的復核機構。
未設立法制機構的審計機關,應當確立本機關的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
第四條審計組所在部門向審計機關主管領導提交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以及所附審計報告等材料前,應當經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進行復核。
第五條審計組所在部門應當向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提交下列復核材料:
(一)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
(二)審計方案、審計工作底稿及審計證據;
(三)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
(四)審計組對被審計單位意見的說明或者修改意見;
(五)審計組所在部門對審計報告的審核意見;
(六)審計定性、處理、處罰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
(七)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條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收到復核材料后,應當辦理簽收手續。
第七條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對下列事項進行復核:
(一)是否按照審計方案確定的審計范圍和審計目標實施審計;審計工作是否符合相關的審計準則;
(二)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審計證據是否具有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五)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定性是否準確,處理、處罰意見是否適當;
(六)審計評價、審計建議、審計移送處理是否適當;
(七)審計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八)其他需要復核的事項。
第八條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在復核過程中,發現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或者其他復核材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審計組所在部門限期補正。
第九條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應當自收到復核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特殊情況下,提出復核意見的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個工作日。
遇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情形時,補正材料的時間不包括在復核時間內。
第十條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復核后,應當提出復核意見,出具復核意見書。
復核意見書應當包括下列要素:
(一)標題;
(二)主送機構(審計組所在部門);
(三)復核意見;
(四)復核機構的負責人或者專職復核人員簽名;
(五)提出復核意見的日期。
第十一條復核工作結束后,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應當將復核意見書連同復核材料退還審計組所在部門。審計組所在部門認為復核意見正確的,應當修改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連同復核意見書一并報送審計機關主管領導或者提交審計業務會議審定。
審計組所在部門對復核意見如有異議,應當報請審計機關主管領導或者提交審計機關審計業務會議審定。
第十二條復核意見書應當歸入審計檔案。
第十三條年度終結后,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應當對本年度審計復核工作進行分析、總結,向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復核情況報告。
【關鍵詞】審計; 質量; 控制
在公司內部審計中,內部審計人員及公司管理層關心的是如何確保審計工作質量,提高審計工作水平。這是一個全面而又復雜的問題,是審計工作水平的綜合反映和集中體現,因此,提升審計工作水平必須在控制和提高審計質量上下功夫。
提高內部審計質量涉及的因素很多,包括法治環境、管理認識和管理部門水平、審計技術方法、審計人員素質等。從審計項目質量控制的角度來看,有三點必須明確,第一,審計項目質量控制是一個過程,包括計劃―實施―報告―復核―整改等各個環節;第二,審計項目質量控制是一個體系,包括審計人員、審計組、審計部門、管理層在內的相關機構和人員;第三,審計質量控制的核心是分清責任,責任明確才能很好地對審計過程和各個層次人員的工作質量進行控制,也便于進行責任追究,具體應從以下方面進行。
一、確定審計項目和制定審計工作計劃
這一環節質量控制的目標主要是確定審計項目的重要性,要具有針對性和可行性。所謂重要性,是指立項的項目必須是符合內部管理的需要,如企業內部管理的簿弱環節,或重點的領域、重點部門,重點投資領域,以及事關企業內部職工切身利益或關系企業的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重大事項。所謂針對性,主要有兩層含義:一是必須緊緊圍繞企業的發展和重要工作部署,二是審計立項的目的明確。所謂可行性,是指審計立項必須符合內部管理的需要,適合內部審計人力資源的現狀。
二、審前調查與編制審計工作方案
審前調查是制定審計工作方案的基礎。集團公司內部審計規范對審前調查的內容和編制方法都有詳細規定,但是,在實際工作中由于有的內審人員不搞審計調查,總以為是內部單位,比較了解,特別是因為每過兩年又審的單位,自以為情況熟悉無須調查;還有就是自以為比較熟悉內部單位,雖搞調查也是蜻蜓點水不深不細,只了解一些基本的人員、機構和核算形式,而具體到如資金的劃拔等運轉情況了解得不夠。由此使審計工作方案簡單,重點不突出,針對性差。
三、審計日記和審計底稿
審計日記和審計工作底稿是兩個適用于不同范圍的內容。審計的主要成果和查出的問題,是需要被審計單位認可并簽字畫押的;而審計工作過程的記錄,主要反映的是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檢查的范圍和方法,它是不需要被審計單位簽字認可的,這兩方面的記錄都是十分必要的。前者是編制審計報告、下達審計意見書和整改的依據,后者是檢查審計人員工作狀況、分清審計責任、防范審計風險所必不可少的。由于審計工作底稿記錄兩方面的內容,加上對工作過程的記錄并沒有具體的檢查措施,因而在實際工作中,就只注重審計問題的記錄而忽視審計工作過程的記錄。審計人員不記錄工作過程只記錄查出的幾個問題,不能很好地分清審計責任和防范審計風險,一旦經審計過的單位暴露出新的問題,便無法分清審計時是否檢查過這個環節,是通過什么方式檢查的,找過哪些人了解情況等等,因此,應該對目前的審計工作底稿進行改進,實行審計日記和審計底稿兩種文本,前者記錄審計人員工作過程,包括查看了哪些賬目、資料和文件,做了哪些取證工作,找哪些人了解過情況等等;后者主要記錄審計成果,包括查出的主要問題,審計日記可以一日一記,也可以每一個工作段一記,審計底稿則應一事一記,同一類事項可做一個底稿,后面附上原始材料或取證材料。從審計日記應用情況來看,審計日記應由審計人員填寫,審計組長審核簽字,交審計組主審,與審計項目資料一起歸檔。審計底稿由審計人員編制,經審計主審審核后,交被審計單位簽字,后由主審附在審計報告后面一并存檔備查。
四、審計報告(意見)征求意見稿和審計報告(意見)
審計報告(意見)是審計工作情況和結果的集中反映,它應該起到三個作用:一是內部審計機構向管理層主管領導報告審計項目結果的文件,二是審計機構經主管領導簽發后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結論的方式,三是載明審計機構要求被審計單位履行審計意見的作為。審計組實施審計后需起草審計意見書或審計報告初稿,以不同方式向被審計單位以書面方式送達征求意見。目前采用的是以審計機構名義征求意見的方式,比較合理,有利于有效控制審計質量。征求意見后,審計部門應對審計意見書或審計報告再行修改,向管理層或主管領導報告,經把關簽發后,向被審計單位出具正式審計報告或審計意見書。內部審計出于管理控制目的,不再像政府審計似的出具審計處理處罰規定,但結果、效果、目的是同樣的。所以審計意見書或報告包括對被審計單位審計出問題的處理、整改事項是比較合理的。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審計報告或審計意見的簽發是審計項目質量控制的最后一個也是最重要的環節。審計工作多少年來一直比較突出這個環節,形成了一整套比較規范的做法,為審計質量的提高發揮了應有作用。
一、何時需要編寫審計日記
筆者認為審計人員按照審計實施方案進行現場審計時就應當每日編寫審計日記。雖然審前調查期間審計人員不必編寫審計日記,但應該編制審前調查記錄,記錄審前調查具體情況。
現場審計結束后,審計組成員一般不再編寫審計日記。如果部分審計人員又進行了補充取證等現場審計工作,則應該在當日編寫審計日記,如實記錄這些現場審計工作。如果審計人員在起草、修改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移送處理等文書期間,對前期工作成果作出重大修改,如改變審計查出問題的事實表述、定性、處理措施等,應該在當日編寫審計日記,記錄重大修改或重大決策的原因和過程。
現場審計期間,審計人員臨時從事其他工作或者請假的,應當從返回審計現場當日起續寫審計日記,并在其中注明此前沒有參加現場審計的原因。現場審計情況復雜,很可能遇有特殊情形不能當日編寫審計日記,則應當于次日補記。如,為取得審計證據,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人員一直從5日下午僵持至6日凌晨,那么審計人員確實無法在5日當日編寫審計日記,則應當在6日盡快補記5日的審計日記。
二、審計日記應記載的主要內容
按照6號令的要求,審計日記記載的審計工作具體內容包括:審計事項的名稱、實施審計的步驟和方法、審計查閱的資料名稱和數量、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和查證結果、其他需要記錄的情況。在具體內容上如:從事組織、管理、協調等工作的人員,應將上述工作記入本人的審計日記。比如,審計組組長、副組長或者主審召開小型碰頭會,通報各自工作進展情況和發展的疑點線索,分析研究,確定下一步工作重點,明確工作步驟和具體分工。這種小型碰頭會是審計現場進行決策的重要形式,對于保證審計質量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應該在審計日記中如實記載。即使在現場審計結束后,如果審計人員對前期工作成果作出重大修改,或者作出重大決策的,如從審計報告中刪掉一個問題,也應當將研究過程和結果如實記入審計日記。
三、有交叉審計事項如何編寫審計日記和工作底稿
筆者認為審計人員同時承擔多個審計項目,應該在不同審計項目的審計日記中分別記載;審計人員同時承擔同一審計項目的多個審計事項應當在同一審計日記中依次記載;多名審計人員共同承擔同一審計事項,應當在各自的審計日記中分別記載。
四、關于編寫審計事項的具體內容
根據國家審計署“6號令”的決定: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以及對審計結論有重要影響的審計事項,審計人員應都當在編寫審計日記的基礎上,認真編制好審計工作底稿。
特別是對違法違規問題、審計評價所涉及的重要事項、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的重要數據、群眾舉報事項等都應該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等。
五、要認真編寫好工作底稿編號
為了準確規范便于查找核對,依據“6號令”的要求審計工作底稿一定要統一編號,并要求“審計日記與審計證據審計工作底稿的對應頭等應當在審計日記中通過索引號加以注明。”而且要求在審計工作底稿中注明該底稿與審計日記的對應關系。為此,審計人員應及時指定專用專人按審計實施方案所列出的審計事項對應順序,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統一的流水編號,作為審計工作底稿的索引號。
六、怎樣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匯總表
筆者認為在以往的審計項目檔案中,審計工作底稿與審計實施方案、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移送處理書的對應關系不夠明確,難以相互核對。為方便查閱審計項目檔案,本人在工作實踐中體會到:審計組應當指定專人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匯總表”,反映審計報告所列事項與審計工作底稿的對應關系,審計工作底稿匯總表應作為證明類材料,歸入審計檔案,排列在審計工作底稿之前。
目前審計工作底稿匯總表還沒有統一格式,廣大審計工作者還可以大膽開拓創新。筆者建議首先看把審計工作底稿的統一流水編號排成一列,然后在每一行注明該審計工作底稿對應審計實施方案的哪一部份,對應審計報告的哪一部和對應審計決定書的哪一部分和對應移送處理書的哪一部分等。
七、審計報告應怎樣去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
本人認為首先要注意,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的是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其基本內容應與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一致但形式上有所不同。
一、作者不同。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的作者是執行審計任務的審計組,由審計組組長或者主審或者審計組長委托的其他審計組成員起草。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報告的作者則是發文的審計機關,由審計組所在的業務部門負責起草。
二、接受主體不同。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的接受主體是派出審計組的審計機關。審計結果報告的接受主體是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委托機關,一般是組織部門或被審計單位的主管部門。而審計報告接受主體則是不確定的。部門、單位、組織、企業和個人均可能是該報告的接受主體。雖然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的接受主體不能完全確定,但一般可以根據與被審計單位的關系緊密程度確定主要接受主體,如行政事業單位進行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那么財政機關和該單位的主管部門則是該報告的主要接受主體。
三、標題不同。審計組的審計報告的標題為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的標題為審計報告;而審計結果報告的標題應包括審計機關的名稱,被審計責任人的姓名、職務、任職單位的名稱,審計項目名稱和文種。一般可表述為“關于某某(被審計單位)某某(領導干部職務和姓名)同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報告。
四、格式不同。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與審計報告格式基本相同,主要分前言、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審計評價、審計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征求意見稿為處理建議)、審計建議等五個部分。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所處的地位不同,征求意見稿是站在審計組的立場上,將審計結果報告給審計機關。而審計報告是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書。審計結果報告主要分前言、被審計責任人的職責范圍、經濟職責履行情況、審計評價等四個部分。
五、內容與重點不同。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是審計報告的基礎稿,但并不是其初稿。此二者在內容上大致相同,主要區別在審計組的報告只是對審計結果根據重要性水平進行取舍后,如實向審計機關所作的工作報告,并對所審計出來的問題提出其適用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與處理處罰建議。而審計報告則是審計機關在對審計組的報告進行復核的基礎上,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評價,并對其存在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處理、處罰。而審計結果報告的重點是被審計責任人的經濟職責履行情況及對所審計出的問題的責任界定。審計評價不僅包括其所在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等方面,還必須包括其職責履行情況、重大經濟決策情況及個人廉政自律情況。
一、聯合國審計的主要特點
一是審計程序上強調規范、科學、高效。在準備階段,通過問卷調查、內部審計報告等手段全面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活動、分析其業務循環、內部控制環境,確定重要性水平、綜合評價風險水平及高風險領域,據此確定審計實施方案中的重點。在進點之前,實施方案會隨進點會通知一并送達被審計單位管理層,提前讓管理層了解審計目標、范圍、重點、審計人員分工、涉及部門、時間和進度安排、要求提供的資料等。現場實施階段,嚴格按照工作進度和實施方案規定的截止期限發出最后一份“審計發現問題備忘錄(類似于國內審計工作底稿)”,確保其在出點會之前獲得被審計單位正式反饋意見,并在出點會上就后續管理意見書的內容與被審計單位管理層達成共識。
二是審計質量方面注重全面、嚴謹、務實。聯合國審計實行全面質量管理,以制定、執行質量控制規范為內容和手段。每個審計項目都要按要求填制“審計質量控制檢查表”,該表以是非判斷的形式直觀地衡量一個審計項目從審前準備到終結各個階段、步驟、程序的實施是否遵循了國際審計準則或聯合國通用審計準則的要求。該表的目的是實現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同步、實時控制。既是審計組長對項目質量控制情況進行自評自查的標準,又是聯合國審計委員會對審計項目整體質量進行事后監督的依據。該表還包括對審計項目成效的檢查,以衡量審計作用發揮水平和程度,如審計結果是否被利益相關各方所接受、是否為報表使用者提供了可供借鑒的價值等。
三是審計內容上側重管理、制度、績效。聯合國審計最明顯的特點是在財務收支、預算執行審計的基礎上突出績效、管理與制度審計,以體現審計服務意識,發揮審計建設性作用。根據聯合國的管理制度、相關決議等評價標準,利用業務管理信息系統,采用問卷調查、訪談、實地觀察、監測、重新執行和分析等方法,來發現被審計單位內部管理、控制及總體運營的違規、低效問題。并以風險基礎審計方法,將被審計單位內部管理的所有高風險領域納入審計范圍,如實物資產、人力資源、貨物服務采購、海陸空運輸、信息技術、安全保衛等非財務管理系統,甚至還包括內部審計工作開展情況、當地聯合國機構之間資源共享等方面。僅采購領域,就包括從請購、審批、招投標、采購合同簽訂、供應商全球管理和履約情況評估、貨物服務的檢查驗收直至貨款支付等所有環節的合規性審查和績效評價。通過檢查各項主要產出情況,以績效指標為尺度,衡量被審計單位本預算期間在實現預期工作目標方面取得的進展,對其是否達到總體目標進行績效考核,并分析確定未完成的產出對總體目標、預期效果以及各項資源利用率的影響。
四是審計成果上體現客觀、公正、效果。審計成果主要是促進管理規范,注重整改落實,體現成果最大化。每個項目審計結束后都要出具“管理意見書”,以審計建議形式對發現的問題逐個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建議。審計建議要堅持獨立性原則,站在聯合國的立場,體現客觀公正,同時要有較強的針對性、可操作性,力求從完善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的角度提出建議,以促進聯合國系統運行的廉潔、高效。對審計成果的整改落實采取督促執行、結果反饋、再次督促執行等手段,現場審計時要跟蹤檢查并逐條核實歷年審計建議執行情況,按“完全執行”、“部分/正在執行”、“尚未執行”分別統計相應百分比,編制“審計建議落實情況追蹤表”,在當年管理意見書及最終匯總審計報告中予以披露。對其中仍未執行的以前年度重大問題審計建議,審計組認為有必要,可以在管理意見書中再次提出,直至最終整改完畢。
二、聯合國審計與我國國家審計的差異分析
雖然聯合國審計與我國國家審計具有相同或類似的內涵,但在許多方面存在著差異,而探尋這些差異并加以深入研究對推動我國國家審計發展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價值。
(一)審計體制不同。雖然兩者都是基于委托機制,但審計主體與客體的關系卻不盡相同。我國國家審計體制是行政型,審計機關是縣級以上政府組成部門;而聯合國審計體制類似于獨立型。我國國家審計機關具有一定的行政職權,可以行使一定的處罰權,具有一定的威懾力,審計客體一般被稱為被審計單位。而聯合國審計無行政職權,審計客體一般被稱為客戶,審計所體現的服務性更為明顯。
(二)審計環境差異。審計環境包括因素很多,這里主要指對審計行為產生直接影響的社會、經濟和制度等外部環境。聯合國作為全球最大的國際社會議事協調機構,應當說,它的內部管理、控制等基本制度環境較為健全,具有較好的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另外,它的職員具有較高的學歷水平、職業能力,法制意識較強,素質也相對較高。相比之下,我國正處于體制改革階段,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夠完善,有關政策法規還不健全,使得經濟領域違規風險較高。雖然近年來監管力度加大,違規問題有所減少,但在短期內要有根本改變還很難。因此,國家審計面對的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相對薄弱,履行職責及從事經濟業務活動面對的外部環境紛繁復雜,舞弊風險相對較高。
(三)審計程序方面的差異。雖然兩者都經歷審前準備、實施和報告階段,但具體流程及內容卻不盡相同。在準備階段,我國國家審計目前主要是制定審計工作方案和實施方案,而聯合國審計不僅要制定這兩個方案,而且要通過一整套文件來記錄審計重點的確定及方案生成的過程,包括了解被審計單位業務活動、分析其業務循環、內部控制環境,確定重要性水平、綜合評價風險水平及高風險領域等等。在實施階段,我國國家審計目前在實踐中主要體現為審計證據和底稿,而聯合國審計要求對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每一審計領域都要相應制定一整套工作底稿,包括審計程序表、備忘錄、問題備忘錄、管理意見書等。另外,對審計證據的搜集也存在差異,聯合國審計取得的原始證據無須對方簽字蓋章,而且審計人員與管理層進行溝通交流使用的電子郵件也可作為審計證據。在審計報告格式和內容上也存在差異,聯合國審計要將被審計單位執行以前年度審計建議情況寫入審計報告,還要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附在審計報告后面等(國內的外資項目審計與其較為類似)。
(四)審計內容方面的差異。聯合國審計符合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在《利馬宣言一一審計規則指導原則》中把國家審計劃分為財務審計和效益審計的原則,即一方面要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發表意見,因此,財務審計在聯合國審計中占一定比例;另一方面要對被審計單位業務活動的效益、效率和效果進行評價,因此,管理和效益審計在聯合國審計中占很大比例。由于前述審計環境及對象的
差異,從某種意義上說,我國國家審計目前主要從事的是合規性審計,甚至是舞弊審計,一般很少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公允性發表審計意見,財務審計的比例較低,效益審計目前也處于起步階段。
(五)審計技術方法方面的差異。由于本質屬性相同,因此,從理論上說,兩者所使用的審計技術方法應基本相同。但實踐中,我國國家審計目前對一些技術方法如調查問卷、統計抽樣、實物盤點、制發函證等運用的較少。當然,由于我國實行的是行政型國家審計體制,因此我們也具有一些聯合國審計所不具備的審計手段,如延伸審計調查、查詢銀行賬戶、其他強制手段等。這些差異與兩者在審計體制、內容等方面的差異相關。
三、借鑒聯合國審計推動我國國家審計制度建設
(一)推動績效審計的開展。過去我們效益審計主要停留在理論研討上,雖然一些地方進行了有益的探索,但范圍和影響有限。《審計署2008至2012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對審計工作提出了“全面推進效益審計,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適合中國國情的效益審計方法體系”的目標要求,并具體規定了每年投入效益審計的力量占整個審計力量的一半左右。我國審計人員已經普遍認識到開展效益審計的必要性,但一談到效益審計就覺得心里沒底,特別是困惑于如何制訂和運用衡量績效的標準。而聯合國審計為我們提供了非常好的了解和借鑒效益審計的機會,因為管理和績效審計在聯合國審計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在聯合國審計中要開展對車輛管理、飛行管理、油料管理、人力資源管理、采購管理等各個業務管理領域的效率、效益及效果進行評價,提出有針對性的建議。這一方面為我們培養了效益審計人才,另一方面也為結合中國國情探索有中國特色的效益審計提供了很好的窗口。
(二)引入風險導向審計模式。就現有規則制度看,我國國家審計仍然以傳統審計模式為主,即制度導向審計模式。而聯合國審計采用全面風險導向審計模式。風險導向審計模式的實施過程,實際上就是風險控制過程,也是審計質量的控制過程,若能將風險控制在可接受水平,也就意味著審計質量得到了保證。風險導向審計模式具體運用過程中,具有很多與傳統審計模式不同的特性,這些特性將對完善我國國家審計技術方法起到促進作用。
(三)引入先進的審計技術方法。聯合國審計所運用的一些技術方法從理論上講并不深奧,但在我們審計實踐中卻沒有得到充分運用,如審計調查問卷的設計和使用、統計抽樣及分析性復核方法的使用等。在抽樣方法方面,目前我國審計實踐中較多運用的是判斷抽樣,主要憑借審計人員的主觀判斷,且抽取的樣本數量也是根據審計人員主觀判斷,缺乏科學依據。而聯合國審計采取統計抽樣,抽取的樣本及數量是根據統計學原理計算出來的,能夠得到同行及被審計單位的認同。另外,對聯合國審計中開展的計算機系統審計,我們要引進和學習推廣,以適應信息化條件下審計工作深度開展。
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的范圍
(一)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包括:全部使用財政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資金(含各類所有制的企事業項目)、非稅收入資金、政府債務資金等政府資金的項目。
(二)未全部使用政府資金,但政府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項目。
(三)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等方面依法給予優惠政策的公益性項目(含政府保障性住房、拆遷安置房等項目)。
(四)由政府投資建設的縣鄉公路、橋涵、水利工程及城市基礎設施配套項目等。
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程序
(一)下發通知書。縣審計局在實施審計前,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進行審前調查,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并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二)收集證明材料。被審計單位根據審計通知書的要求,向審計組及時提供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完整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其他相關情況作出書面承諾。
(三)實施審計。縣審計局根據政府投資項目的情況,采用不同的審計方式。1.對投資較大、建設周期較長或者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進行跟蹤審計;2.對一般項目(2000萬元以下)進行竣工決算審計;3.對與項目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四)審計復核。項目審計質量復核實行跟蹤復核和結果報告復核。復核人員根據實際情況對審計項目選擇進行一般復核或重點復核,并出具復核意見書;對符合聽證條件的處罰事項,在作出審計決定前組織聽證。
(五)審計報告。審計組向縣審計局提交審計報告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并由審計人員予以注明。
縣審計局根據審計署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提出縣審計局的審計報告。
(六)審計結果處理。審計人員要樹立“依法審計,服務大局”的意識,以督促建設單位自行糾正為主,審計處理、處罰為輔的原則,對一般性違規行為,縣審計局向項目建設單位發出《建設項目跟蹤審計意見單》予以糾正;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程序和國家財政、財務收支規定,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縣審計局可向其上級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工程準備階段審計
1.建設項目程序審計:主要對立項審批、各項許可、建設管理和竣工交付等內容審計,督促政府有關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業務,促進依法行政。
2.內控制度建設審計:主要關注內控制度是否建立、是否健全、是否落實,防止制度形同虛設,避免出現重大問題。
3.征地拆遷情況審計:主要對拆遷程序、拆遷承包合同的簽訂以及拆遷補償資金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審計。
4.工程招投標及合同審計:主要對招投標程序、招投標文件、招標辦法及施工招標中的工程量清單審計,對建設合同主要審查是否全面反映招標文件的精神、是否充分體現中標單位的投標承諾、是否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合同的執行風險、是否明確了國家審計條款等,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可行的審計建議,避免虛假招標或暗箱操作問題的發生。
5.工程造價預算審計:主要審查工程造價預算編制依據是否充分、準確。重點關注工程量的增減變動及真實性、合法性,杜絕虛假簽證、重計工程量和偷工減料等行為;關注招標項目工程量清單內容增減變動及調整情況,防止不按圖紙施工、不按規格、標準用材、隨意變更項目等;關注增加工程情況,防止施工單位虛列增加工程、多計工程價款、隨意增加工程項目、多加隱蔽工程量問題的發生;關注價格變化因素,遏制低價中標排擠出競爭對手后,采取軟硬兼施手段向招標人“磨價”,如停工、拖延工期、賄賂等現象。
(二)建設工程實施階段審計
1.合同履行情況審計:主要關注招標合同和監理合同的履行情況;設備、材料采購合同和施工合同中的隱蔽工程。重點加強對工程變更和現場簽證環節的管控,防止損失浪費及腐敗現象的發生。縣審計局研究制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簽證管理辦法》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跟蹤審計操作規程》。政府投資跟蹤審計建設項目的工程變更與現場簽證必須由現場跟蹤審計人員認可并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簽發“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變更簽證單”,未經縣審計局簽發的,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時不認可工程造價。
2.合同外工程審計:主要對合同外工程(變更工程、增加工程、額外工程、工程索賠等)、合同未涵蓋或未明確的工程項目是否履行相關程序和涉及的工程費用進行審計。
3.建設經費支出審計:定期或不定期對建設經費的支出情況進行審計,主要審查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經費支出的合規性、會計資料的完整性、支出進度和比例是否受到合同的約束等。
(三)建設工程竣工決算階段審計
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包括從籌建到竣工的全部實際支出費用。主要包括:建安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和其他投資。
1.工程結算審計。重點審查工程類別劃分是否合理,有無多計工程量、高套錯套定額,采用的清單綜合單價是否準確,設計變更、工程簽證和索賠等重大事項是否真實,材料差價調整、計算準確與否等。
2.竣工決算審計。主要審查待攤投資的真實性、合法性,核實工程建設配套設施費用,有無擠占工程投資支出;建設資金使用的手續是否健全;建設單位管理費的記取范圍和標準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等。建設單位在項目竣工后20日內,按縣審計局書面要求提交真實、完整的工程決算資料,縣審計局收到資料后要按照審計程序組織人員依法實施審計,提供便捷、高效、優質的服務,60日內(1000萬以下30日內)提出審計局的審計報告。
四、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管理
政府投資審計資金量大,專業性強,涉及門類雜,變化因素多,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工作中堅持“以工程造價審計為突破口,以跟蹤審計為主要形式,以計算機審計和設備儀器輔助審計為重要手段,以提高績效為目標開展投資審計”的原則,加大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
(一)實行政府投資項目必審制。縣審計局是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的主管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建立政府投資審計中心,加強政府投資審計人員力量配備,實現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全覆蓋。一是被列入審計監督范圍之內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決算,必須接受縣審計局的審計,未經縣政府同意和縣審計局委托,中介機構不得審計。二是簽訂施工合同時,必須在合同中明確,工程價款以縣審計局依法作出的審計決定作為最終結算依據。三是縣審計局出具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決定之前,財政和建設部門對工程撥款不得超過工程實際進度的80%。
(二)實施重大投資項目跟審制。對投資多、影響大的重點項目,縣審計局要提前介入,采取階段跟蹤、環節跟蹤、現場跟蹤等多種方式,對重大投資項目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一是建立審計組與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定期聯系制度。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定期將建設過程中發生的對項目有重大影響的基礎開挖、設備材料采購、隱蔽工程、重大設計變更、工程款支付等情況及時通報給審計組,審計人員及時深入項目現場對重大事項進行跟蹤審計,為后期竣工結算審計奠定基礎。二是推行跟蹤審計意見書制度。對在跟蹤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出具《跟蹤審計意見書》,建立起“即查即糾”的處理機制,做到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提出建議、及時督促整改,發揮審計處理的前瞻性、預防性和時效性作用。三是落實階段跟蹤審計報告制度。定期反映項目建設階段狀況和資金管理運行情況,做到階段性審計報告和最終審計報告有機結合,提升審計效益。
(三)實行政府審計主導與社會中介機構參審制。為保證實行政府投資項目必審制的審計質量和效率,采取以政府審計為主導、中介機構和社會專業人員參與相結合的方式,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聘用投資審計專家、中介機構和社會力量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加大對工程造價咨詢的預算審計和工程竣工決算審計力度。縣審計局研究制定社會中介機構和人員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辦法、質量控制與考核辦法、參審人員行為準則等操作規章,加強對外聘審計人員和中介機構的管理和監督。縣審計局要對所委托的中介機構業務質量和出具的審計結果負責。縣審計局委托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聘請專業人員參加審計工作的費用,由縣財政列入預算予以保證,或縣政府依據審減金額的5%撥付縣審計局,專項用于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
五、責任追究
(一)項目建設實施單位有截留、侵占、挪用、騙取政府投資項目資金,虛列建設成本,隱匿結余資金,未經法定程序審批擅自變更設計、虛假簽證等行為的,審計、財政、監察等部門建立聯動、協調機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項目建設單位故意拖延或者拒不辦理竣工結算或決算審計的,縣審計局將依照《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責令其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和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縣審計局應加強對投資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廉政紀律教育。審計部門審計人員及聘請的專業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索賄、受賄或者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不當利益的;
2.隱瞞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紀行為的;
3.泄露國家秘密或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4.對委托中介機構或人員工作未盡督導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
5.與聘請的專業人員或受托機構串通舞弊的;
6.有其他、行為的;
【關鍵詞】 內部審計; 業績考核; 問題
審計成果分不可計量成果和可計量成果兩部分。不可計量成果指在本年度內無法用貨幣進行計量的審計成果,如提出的審計建議、作出的審計決定等。這些建議和決定,一方面強化了企業經營活動的審計監督,保證了企業正常經濟活動的有序進行;另一方面完善了內控制度,堵塞了漏洞,提高了企業管理水平,具有挖潛增效的作用。可計量成果指可以直接以貨幣為單位進行計量的審計成果。這些成果在年度內可以直接增加企業的經濟效益,如:收繳罰款額、經濟合同審減額等。正是由于可計量成果的客觀存在,使得審計工作業績考核制度實施變為現實。
一、考核內容及方法
審計業績考核包括審計工作量考核和審出問題考核兩方面。審計工作量考核采取計分,審出問題考核按金額折合計分,對審計人員業績考核以審計工作量和審出問題兩項合計得分為依據。
(一)考核內容
1.審計工作量。包括審計項目立項、審計項目實施、審計處理、綜合工作四方面。(1)審計項目立項:編制審計項目計劃、辦理臨時項目立項手續。(2)審計項目實施:編制審計工作方案、下達審計通知書、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搜集審計證據、出具審計報告。(3)審計處理: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出具審理意見書、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4)綜合工作:收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收集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執行情況回執及問題整改憑證,建立審計臺賬,項目檔案管理及立卷歸檔,完成審計統計工作、審計信息、工作總結、審計工作量及審計成果分配等。
2.審出問題。審出問題指依據相關規定對審出問題定性、歸類,并在審計報告或報告附表中予以確定的問題。其金額以已完審計項目資料卡中確定的數據為準。審計發現的問題,報告未能敘述的,要在審計報告后附表說明。
(二)考核方法
1.審計工作量。完成審計工作內容,取得相關審計項目資料,依據制定的《審計工作評分標準》進行量化打分,將不可比的審計工作量得分乘以折算系數,計算出可比審計工作量得分。計算公式如下:
可比審計工作量得分=∑(各項工作內容得分×折算系數Z1×折算系數Z2
×折算系數Z3)
2.審計成果。以審出問題金額為計算基礎,將不可比的審出問題金額乘以折算系數Z4,計算出可以審出問題金額。(其中,折算系數Z1根據項目審計資金額確定;折算系數Z2根據項目審計范圍確定;折算系數Z3根據項目性質和占用審計工作日確定;折算系數Z4根據審出問題類別確定。具體數值可根據單位實際情況予以確定。)計算公式如下:
可比審出問題金額=審出問題金額×折算系數Z4
(三)分配方法
1.審計工作量。一個人單獨作業,直接計入個人業績;兩人以上(含兩人)共同作業,按工作量大小協商分配。
2.審計成果。一個人單獨作業,直接計入個人業績;兩人以上(含兩人)共同作業,由參審人員協商分配計入個人業績。
二、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堅持審計工作程序和審計成果計量標準
各級領導要加強對項目運行工作的組織協調,合理安排人力、時間,及時了解和解決審計項目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從審計項目運行各環節和關鍵點上嚴格把關,加強審計項目全過程的質量監督檢查。各項目組要嚴格遵守審計程序、規范操作,在編制審計工作方案、實施審計等環節上高標準、嚴要求,努力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各科室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企業規章制度,對每一個項目認真進行審理,規范審出問題的處理依據,加大審出問題的處理力度。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填報、核實審計工作量和審出問題金額,準確進行成果統計。
(二)合理安排審計項目和審計人員
合理安排審計項目和審計人員是實行審計業績考核制度的前提,不同審計項目審計工作成果差別很大,如項目管理審計、經濟效益審計等項目審計工作量大,提出管理性建議較多,審出問題較少,而財務收支審計、成本審計等則相反。同是參加一個審計項目,分工不同,審計人員審計工作量和審出問題差別很大,如撰寫審計報告等工作量大,而不出審計成果,而實施現場審計,出成果的幾率很大。又如同是查證會計賬戶,不同賬戶存在問題的可能性也有所不同。為保證審計工作業績考核的公正性,要注意審計項目分配和審計人員崗位的輪換。
(三)利用考核結果客觀評價審計人員
內部審計業績考核制度是審計部門內部規章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與審計過錯追究制度、優秀審計項目評比制度、審計基礎工作考核制度、審計統計工作評比制度等一同構成內部審計管理制度體系。業績考核是評價審計人員的一個重要依據,而不是唯一依據,對審計人員進行評價要用全面的、聯系的、系統的觀點進行分析評價,對審計人員除考慮工作業績外,還要考慮廉政建設、團結協作、表率作用等。分析評價時,一要取幾個審計項目或長時間的業績進行比較,這樣可以避免被審計單位管理情況和以往審計監督情況等因素的影響;二要采取橫向比較的方式,比如各審計項目組之間相同職務、相同專業、相同職稱人員的比較。
審計項目確定后,審計機構著手組成審計組。審計組是實施審計項目的基本單位,一個審計項日由一個或若干個審計組負責實施,審計招生方案最終由審計組執行和落實,因此,審計組對于審計項目的質量控制起著最直接的基礎作用。就審計項目來講,要確定審計項目負責人,明確審計組及審計項目負責人的質量控制責任。在以往的審計項目實施中,審計組長一般由審計機構領導或業務部門負責人(業務處、科長)擔汪,其具體工作一般由“主審”承擔。審計機構領導或業務部門負責人一身兼“二職”甚至“三職”,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嚴重混淆了各自的質量控制責任,造成質量控制責任不清楚,質量責任的追究對象不明確。另外審計機構領導和部門負責人是行政領導,他們有大量的全局或部門的工作要處理,不可能經常固定在一個審計組工作;由他們擔任審計組長,很難實施日常的質量控制程序、履行日常的質量控制職責,這樣做必然嚴重“弱化”或削弱質量控制工作。建立審計項目負責制,就是要明確劃分審計機構領導、業務部門負責人、審計項目負責人、審計人員各自的質量控制責任。建立項目負責制后,應選擇有豐富工作經驗、具有控制時間與工作能力、對其他審汁人員有指導能力、和客戶有較強的溝通能力的人擔任項目負責人。審計質量貫穿于審計工作的全過程,所以項目負責人在授權范圍內,從審計計劃、審計準備、審計方案,到審計實施、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結論落實、審計資料歸檔等業務的全過程負責,親臨現場承擔大量的具體工作,針對審計及時調整審計方案,了解重大業務問題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同時對授權履行職責的結果承擔責任。審計機構領導和業務部門負責人也在更高層次上承擔相應的質量控制責任。
二、建立審計業務督導制
審計組在現場審計實施階段,主要根據審計計劃確定的目標、范圍、步驟、,進行取證、評價,借以形成審計結論,這是實現審計目標的中間過程,它是審計全過程的中心環節,也是審計質量控制的核心。其主要工作包括: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遵守情況進行符合性測試,根據測試結果修訂審計計劃;對報表項目的數據進行實質性測試,根據測試結果進行評價和鑒定。在審計現場重要性水平的確定、符合性測試后風險水平的確定、必要的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法的確定、對重大問題的審計取證、定性都會審計結果。在以往的審計工作中出現過審計組已經撤離現場,在撰寫審計報告的時候發現沒有實現既定的審計目標,有的審計程序沒有完全履行到,審計證據不夠充分,定性不準確,提出的審計建議沒有可操作性,審計的重要性水平和風險水平估計不夠充分,出現誤信和誤判等情況。有必要建立審計業務督導制度,通過督導,保證審計師嚴格遵循專業執業標準,盡量降低審計風險。督導由項目負責人對其他審計人員的督導和審計機構負責人對審計項目的督導兩部分組成。項目負責人主要對現場審計進行督導,目的是幫助審計人員了解審計的目標,督促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方案,指導審計人員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確定重要性和風險水平,為審計結論取得充分可靠相關的審計證據,提出可行的審計建議。審計機構負責人的督導主要解決重大會計問題和決定重大審計問題或實施重要審計程序。
三、建立審計底稿和審計報告分級復核制
審計工作底稿是反映審計成果最基本的載體,記錄審計主要成果和查出的,為形成審計報告提供依據。審計底稿的取證是否完整、引用法規是否恰當、審計定性是否準確,直接到審計報告。在審計工作底稿編制完成后,在簽發審計報告前,通過一定的程序、經過多層次的復核顯得十分必要。在審計現場由項目負責人對審計底稿進行復核,對審計底稿中證據不充分、定性不準確、表述不清楚的底稿要求審計人員補充、修改或重新編制,并簽署意見;項目負責人復核后,提交給獨立于審計項目的復核人員進行復核,復核審計人員是否執行了審計方案、審計程序,有無重大的漏項或誤信,簽署意見后提交給審計機構負責人復核;審計機構負責人復核審計組是否完成審計目標、審計建議是否可行、結淪和處罰是否準確等。通過對審計工作底稿的分級復核,可以減少或消除人為的審計誤差,可以分清審計責任,防范審計風險,提高審計質量。審計報告的復核審定是審計項日質量控制的最后一個也是最重要的環節。審計組;莊現場審計結束后起草審計報告初稿,審計組對草稿討論定稿后連同審計工作底稿提交審計機構負責人審核,形成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以審計機構名義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征求意見后,審計機構修改和完善審計報告,提交主管審計機構領導審核,定稿后提交審計委員會批復,所有項目未經審計委員會批復,一律不準發出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書。建立分級復核制度,加強對審計業務的監督,明確審計項目負責人、復核人員、機構負責人的責任,為提高審計質量,落實審計風險追究制度奠定了基礎。
四、建立審計質量評價制度
以前審計決定下達后審計項目就算結束了,很少機構對審計項目工作質量進行評價,越來越多的審計人員開始發現審計評價的價值。
審計項目質量評價是對審計全過程的評價。在審計開始時審計機構就向每一位參與審計工作的。人員提供一份簡單的“評價表”,讓審計人員記錄下他們認為對今后審計工作有價值的信息。如,特別有效或無效的審計程序、特別敏感的問題和時間安排等,審計結束后,將表格交給項目負責人。在后續審計前、審計結束后召開審計質量評價會。這時候審計小組對整個審計過程仍記憶猶新,因而得出的評價結果就比事后評價更為深入和全面,得出的經驗教訓也可以盡快運用到實踐巾。審計質量評價會通常由審計組成員、審計項目負責人或監督人以及審計機構負責人參加。審計評價包括對整個審計項目的評價和對審計人員的評價。對整個審計項目的評價主要包括審計方案的執行情況、審計目標的完成情況、審計工作小組的整體情況、與被審計單位的溝通、審計證據的質量、預期的審計發現和結果。對審計人員的評價主要包括專業勝任能力、工作的效率等等,審計評價結束后寫出書面的評價報告并歸檔。通過審計評價可以促進審計工作質量的提高,值得以后審計工作借鑒的經驗教訓,并以此考核審計人員業績。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審計檔案,是指審計機關在項目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以紙質,磁質、光盤和其他介質形式存在的歷史記錄。
審計檔案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本準則所稱審計檔案工作,是指審計機關建立審計檔案并進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編研、統計、鑒定和移交的活動。
第四條審計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審計署主管全國的審計檔案工作,同時接受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地方各級審計機關的審計檔案工作,接受上一級審計機關和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審計機關應當設立檔案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檔案工作人員負責本單位的審計檔案工作。
第六條審計機關檔案管理機構和檔案工作人員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檔案工作法律、法規,擬定審計檔案工作規章制度;
(二)對本機關各部門審計文件材料的立卷和歸檔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審計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編研和統計工作;
(四)定期對本機關庫存審計檔案進行鑒定,如期移交應由同級檔案館保管的審計檔案;
(五)監督和指導下級審計機關的審計檔案工作;
(六)開展審計檔案工作的檢查、總結、培訓、研究等活動。
第七條審計檔案的建立實行審計組負責制。
第八條應歸入項目審計檔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立項性文件材料,如審計通知書、審計實施方案;
(二)證明性文件材料,如審計證據(含承諾書)、審計工作底稿;
(三)結論性文件材料,如審計報告、審定審計報告的會議紀要,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復核意見書、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審計處罰決定書、審計聽證告知書、審計文書送達回證;
(四)其他備查文件材料。
第九條審計文件材料按審計項目立卷,一個審計項目可立一個卷或者若干卷,不得將幾個審計項目合并立為一個卷。跨年度的審計項目,在項目審計終結的年度立卷。
第十條審計案卷內文件材料按結論性文件材料、證明性文件材料、立項性文件材料、其他備查文件材料四個單元進行排列。結論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審計程序并結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進行排列。
證明性文件材料,按與審計方案所列審計事項或者會計報表科目對應的順序排列。
立項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時間順序,并結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進行排列。
其他備查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時間順序,并結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進行排列。
第十一條審計案卷內每份或者每組文件之間的排列規則是: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復在前,請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報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匯總性文件在前,基礎性文件在后。
第十二條審計組確定的立卷責任人應當及時收集審計項目的文件材料;審計終結后,立卷責任人對審計項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按立卷方法和規則進行歸類整理,經審計組組長(或業務部門負責人)復查,并經檔案管理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檢查后,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編目和裝訂。
第十三條審計復議案件的文件材料由復議機構按案件單獨立卷歸檔。
為了便于查找和利用,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將審計復議案件歸檔情況在被復議的審計項目案卷備考表中加以說明。
第十四條審計項目案卷的歸檔,應當以審計項目案卷為單位進行交接,歸檔時間不得遲于該審計項目結束后的次年4月底。
第十五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審計項目案卷的保存價值確定保管期限。
第十六條審計檔案在劃定保管期限的基礎上,應當采用“年度—組織機構—保管期限—審計類別”的方法排列和編目。審計案卷排列方法應當統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可任意變動.
第十七條審計檔案的密級及其保密期限,按卷內文件的最高密級及其保密期限確定,由檔案工作人員按有關規定作出標識。
第十八條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專用、堅固的審計檔案庫房,配備必要的設備,建立健全審計檔案保管制度,定期對審計檔案保管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審計檔案的安全。
第十九條審計機關應當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采取先進技術,編制適用的檢索工具和參考材料,加強審計檔案信息化管理,積極開展審計檔案的利用工作。
第二十條借閱審計檔案,僅限定在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關以外的單位不得查閱,但有特殊情況需要查閱審計檔案或者要求出具審計檔案證明的,須經該審計機關主管領導批準。
第二十一條審計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檔案館移交審計檔案。
第二十二條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對本機關和本地區的審計檔案收進,移出、保管、利用等情況進行統計與分析,并按規定向上一級審計機關和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審計檔案工作基本情況統計表。
第二十三條對損毀、丟失、涂改、偽造、出賣、轉賣、擅自提供審計檔案者或者因造成審計檔案損失的檔案工作人員,由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人和其他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