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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知識產權的商業價值范文

        知識產權的商業價值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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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知識產權的商業價值范文

        關鍵詞:知識產權 出資 股東 公司

        一、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

        目前,對知識產權范圍較為權威的有三種,他們分別是:第一,《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WIPO)對知識產權的劃分,WIPO第2條第8款將知識產權的范圍界定為以下類別:“與文學、藝術及科學作品有關的權利;與表演藝術家的表演活動、與錄音制品及廣播有關的權利;與人類創造性活動的一切領域內的發明有關的權利;與科學發現有關的權利;與工業品外觀設計有關的權利;與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商號及其他商業標記有關的權利;與防止不正當競爭有關的權利;以及一切其他來自工業、科學及文學藝術領域的智力創作活動所產生的權利。”第二,國際保護工業產權協會1992年東京大會對知識產權的劃分,其將知識產權分為“創作性成果權”與“識別性標記權”兩大類?!皠撟餍猿晒麢唷卑?項:發明專利權;集成電路權;植物、新品種權;Know-How權(技術秘密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版權(著作權);軟件權?!白R別性標記權”包括三項,即商標權;商號權(廠商名稱)和其他與制止不正當競爭有關的識別性標記權。第三,《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對知識產權的劃分,他們包括:“版權與相關權利(鄰接權);商標權;地理標志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拓撲圖)權;未披露過的信息權?!盩RIPs協議關于知識產權范圍的劃分,大抵于相當于1886年《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及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包括的類別相當。

        筆者認為就公司法所指的知識產權用Trips協議劃定的范圍來為合適,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首先,從時間上看,《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于1970年4月26日正式生效。中國于1980年6月3日成為該公約成員國。保護工業產權協會成立于1897年,我國于1982年8月成立該會中國分會,并于1983年5月正式加入該協會。Trips協議于1994年1月1日簽訂,中國與2001年12月11日加入。按照法理,當效力層級相同的法律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優于舊法。此三者,皆是世界公約,法律效力處于同一層級而Trips協議是距今時間最短的法律文件,也就是最新的法律條文。所以關于知識產權的范圍應該以Trips協議為準。其次,從法律的調整范圍來看,無論是《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還是保護工業產權協會的相關協議都是從民法角度來定義知識產權的而Trips協議的中文全稱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是從商法角度來定義知識產權的,而公司法也同屬商法領域,因此,采用Trips協議所定義的知識產權范圍更為適合。再次,從立法的科學性上來看,《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WIPO)范圍過為寬泛,其中,與人類創造性活動的一切領域內的發明有關的權利還包括了“發現權”。發現權是指發現人因重大科學發現,經評審而獲得的榮譽和物質獎勵的權利,發現是對自然界或其客觀規律的認識不具有知識產權所應該具有的創造性。因此,“科技獎勵意義上的發明權”和“發現權”不宜視作公司法中所指的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對于國際保護工業產權協會將知識產權分為“創作性成果權”與“識別性標記權”兩大類。這類分類也不是絕對妥帖的,因為有些權利很難說是“創作性成果”還是“識別性標記”。比如說數據庫,數據庫不具有原創性好像也不是識別性標記那我們又要如何劃分呢?當然,用Trips協議所劃分的范圍也不是真的就十全十美了,但筆者認為這是目前解釋公司法上知識產權所包含范圍最為合適的一個。

        二、知識產權出資標的物

        即便是Trips協議所保護的知識產權的類別,也不代表該類知識產權就可以用于股東出資。因此,筆者將比照者Trips協議相關內容,按現物出資的必須要件來逐條分析相關內容,以求得出一個較為確定的可用于出資的知識產權的范圍。

        第一條,版權與相關權利(鄰接權)。著作權,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對文學、藝術、科學作品所享有的權利。著作權可以分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兩部分。其中著作人身權是指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及作品完整權四項權利,此四項權利即不可以繼承也不可以轉讓。這些權利并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可以以貨幣估價并且可以依法轉讓”的要求,所以,著作人身權不能作為出資標的物。筆者認為,尚未發表的作品無法流通,不具有商業價值,不應該成為股東的出資標的物而股東如果以尚未發表的作品出資,法律應當默認為股東同意發表該作品。還有,假使股東出資后對自己的作品行使修改權而使該作品的商業價值發生變化的,該股東應該對此承擔責任。著作財產權是指著作權中的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等權利完全符合確定性;價值物的現存性;評價可能性;與可依法轉讓性。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這些著作財產權。

        鄰接權譯自英文 neighboring right, 在我國又稱為作品傳播者權, 它是指作品傳播者對其傳播作品過程中所做出的創造性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權利,即在傳播作品中產生的權利。其包括出版者的權利、表演者的權利、錄像制品制作者的權利、錄音制作者的權利、電視臺對其制作的非作品的電視節目的權利、廣播電臺的權利。鄰接權不具有獨立性必須依賴于版權也就是說鄰接權的行使涉及到版權,所以鄰接權不具備獨立轉讓之可能性繼而不符合知識產權出資的構成要件。

        第二條,商標權。商標權最為常見的一種知識產權出資類型,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商標權都可以稱為知識產權出資的標的物。有些商標權并不符合知識產權出資的要件,這些商標權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證明商標

        證明商標又稱為“保證商標”,有些國家也稱之為“擔保商標”或者“統一質量標志”。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弊C明商標的所有人并不是一般主體而是特定主體,證明商標的所有人是不得在自身產品或服務上使用自己的證明商標的,而取得商標認證的企業也不能用該商標出資,因為這個商標不能依法轉讓。

        (二)集體商標

        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集體商標的商標權主體本身同樣也是不能使用這一商標而是許可符合條件的其他主體使用。由此可見,其他主體并不能任意轉讓該商標除非被轉讓人也符合該集體商標的要求。但是如果是這種情況,被轉讓人便可直接申請認證稱為該集體商標的一員也無需轉讓了。所以,集體商標也不能用來出資。

        (三)防御商標及聯合商標

        防御商標是指商標專有權人將故意的將自己的商標在不同類別或服務上進行注冊,從而形成一整套的商標防御體系,防止他人利用自己商標的知名度進行惡意混淆。聯合商標是指商標權利人在自己同種或類似的服務或商品上注冊的一系列有可能與自己的注冊商標相混淆的商標。商標權人初始注冊并使用的商標為正商標,其他為了防止混淆而注冊的近似商標則稱為聯合商標。筆者認為防御商標與聯合商標不易作為知識產權的出資標的物,因為這與這兩個商標的初始設立目的不符。當然,在商標權利人以主商標權出資時,防御商標與聯合商標也可以一同出資。

        第三條,地理標志權。地理標志權又稱為原產地名稱權,是指識別某一商品或服務來源于某個地點并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聲譽或者其他特點本質上歸因于該地理位置的商標。由于地理標志是一種集體性的權利而且他是與地域有特定聯系的特殊主體才能享有的商標權,所以它不能被轉讓也不能被許可使用,當然他不得用于知識產權出資。

        第四條,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專利作為最為常見的一種知識產權出資標的物,專利可以分為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并各自對應三種不同的權利。雖然這三者的評估方式等方面存在差異,但這三者都可以成為知識產權的出資標的物。但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專利權又可以分為專利權和專利申請權。專利申請權是指,專利申請人具有的向知識產權局請求授予專利權的權利。專利申請權是一種期待權。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申請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就是說專利申請權符合出資財產的可轉讓性的要求,而且既然法律規定可以轉讓也就是說此時專利申請權也是有現存價值的。但筆者仍然認為專利申請權不易稱為知產出資標的物,這是主要是因首先,專利申請權本身的商業價值并不大。其次,專利申請權是一種期待權,專利是否能得到知識產權局的認可還是個未知數。

        第五條,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拓撲圖)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是指權利人對布圖設計享有的復制和商業利用的權利。布圖設計權可分為兩大部分:復制權和商業實施權。所謂“商業實施權”是指布圖設計權人可以或者授權他人將其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投入商業實施;實現商業實施權可以包括:有進口權、銷售權、出租權、許可權、展覽權等權利。這些權利都具有商業價值且符合知識產權出資要件。

        第六條,未披露過的信息權。多數學者認為Trips協議中的未披露過的信息就是我國所指的商業秘密,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不全面。Trips協議第39條對未披露過的信息有三個必須滿足的要件:秘密性、商業價值、保密措施。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币簿褪钦f我國的商業秘密必須滿足四個要件:尚未公眾知悉、具有經濟價值、具備實用性、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對比后可以發現Trips協議沒有提到實用性,那沒有實用性的商業秘密到底能不能成為我國知識產權出資的標的物呢?雖然在實踐中有些有實用性的信息也具有價值的,比如階段性的研究成果,但是筆者認為這類不具有實用性的不能稱為知識產權出資標的,因為這種價值并不是現存價值。所以不具有實用性的商業秘密是不能稱為知識產權的出資標的的。

        基于上文的分析,我們基本可以的一個較為清晰的知識產權出資標的物的范圍。即以Trips協議為藍本結合我國公司法對于現物出資的要求,逐個分析了每種知識產權是否符合現物出資的四要件的要求,從而得出了哪些可以用于出資,哪些不可以用于出資,理由又在什么地方等問題。對公司法27條所指的知識產權進行了明確,為實踐提供了一定的參考意義。

        參考文獻:

        [1]李玉香.現代企業知識產權類無形資產法律問題.法律出版社,2002.

        [2]薄燕娜.股東出資形式法律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4.

        第2篇:知識產權的商業價值范文

        關鍵詞 商業秘密 權利屬性 法律保護

        一、商業秘密的定義

        “商業秘密”這一術語在國際上已得到廣泛的承認。特別是20世紀以后,許多國家的立法及一些國際公約都試圖對其作出界定,但世界各國及國際組織對什么是“商業秘密”尚缺乏統一的定義。

        在美國,有關商業秘密的定義至少有三種。一是《布萊克法學辭典》中的定義,認為商業秘密是反映“用于商業上的配方、模型、設計或信息的匯集,而能使人較其他不知或沒有使用的競爭者,更有機會獲取利益”,或者是指“一項計劃或方法、工具、機械或合成物,僅由所有人及其必需被透露的受雇人知道。一項未取得專利的秘密配方或方法,僅為用其以合成具有商業價值的交易物品的某些個人所知悉者?!?二是《美國侵權行為法匯編》的定義,認為商業秘密可以是“任何公式、模型、設計或信息匯編??梢允且粋€化學配方、一道制作、處理或保存的工序,一個機器或其他設計的模型,或者一個顧客名單?!比敲绹督y一商業秘密法》的定義,該法規定:“商業秘密是指這樣的信息,它包括公式、模型、匯編、程序、設計、方法、技術或工序。這種信息:第一,將獨立導致實際的或潛在的經濟價值,對他人而言,并非一般所知,也不容易以適當方法獲得,然而可以從這種信息的揭示或使用中獲得經濟價值;第二,持有人盡了合理的努力去維持它的秘密性?!?/p>

        加拿大于1984年頒布的《統一商業秘密法草案》第1條第4項規定:(1)本法中商業秘密是指特定信息,該信息:①已經或將要用于行業或業務之中;②在該行業或業務中尚未公知;③因為尚未公知,因而具有經濟價值;④特定情勢下為防止其被公知已盡合理保密努力的對象。(2)為定義之目的,商業秘密的信息包括記載、包含或體現于但不限于配方、樣式、計劃、編輯產品、計算機程序、方法、技術、工藝產品、裝置或機器中的信息。

        在我國臺灣地區,人們將商業秘密稱為營業秘密,其《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營業秘密是指方法、技術、制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于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惟須符合:(1)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所知者;(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3)所有人己采取適當之保護措施?!?/p>

        我國法律首次使用商業秘密這一概念是在1991年修訂并實施的《民事訴訟法》中,但沒有說明它的內涵。真正對商業秘密做出全面而又準確定義的法律,是1993年12月1日實施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該法第10條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我國的法學著作基本上都采用該定義。

        國際公約對商業秘密的界定也各有側重點?!杜c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以下簡稱TRIPs 協議)第七節“未經公開的信息的保護”第39條第2款規定:自然人或則法人應有可能防止他人未經許可而以違反誠實信用商業慣例的方式,披露、獲取或使用其合法持有并滿足下述條件的信息:(1)具有秘密性質,即該信息就其整體,或者具體的配置及成分的組合,非為一般處理同類信息的人普遍知悉或容易獲得的;(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商業價值;(3)該信息的合法持有人,為保持其秘密性,根據有關情況采取了合理的措施。 TRIPs 協議中有關“未經公開的信息的保護”的規范,實際上是關于商業秘密保護的規定,這些規定是公約成員折中調和的產物,其將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規定為三項,即秘密性,具有商業價值以及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布的《反不正當競爭示范法》第6條第3項對商業秘密的含義作了如下界定:“具備下列條件的信息才被認定為‘秘密信息’:(1)作為一個整體或作為其組成部分的確切構造或組合,它未被通常涉及該類信息的同行業中的人們所普遍了解或容易獲得;(2)因其為秘密而具有商業價值;(3)由合法持有人根據情況已采取了合理措施來保守秘密?!?/p>

        由此可見,國際上對商業秘密的法律界定并不統一。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格局的形成、商業秘密保護的國際化趨勢日益明顯,商業秘密的范圍在理論上和立法上有被擴大的趨勢。理論界研究的視野也未局限于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而是試圖擴大這一范圍。如一些論述認為,凡與競爭和物質利益有關的信息都可以成為商業秘密,因而除了工商業者及其活動領域之外,科研、教育、文化、體育等行業也存在商業秘密。通常認為,現今的商業秘密已發展成為以技術秘密為主,并包括商務秘密、管理秘密、經營秘密等多項內容的信息群。簡而言之,凡是能夠給商業秘密權人帶來經濟利益且不為公眾所知悉,能成為企業競爭籌碼的信息,均可納入商業秘密的范疇,商業秘密具有極大的包容性。

        二、商業秘密的屬性

        商業秘密的屬性問題往往決定一國的商業秘密保護的基本理論,是明確商業秘密法律保護依據、保護方式和保護程度的關鍵性問題,同時也是確認其構成條件的核心依據,因而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都具有重要意義。對于商業秘密的屬性,即關于商業秘密的法律性質歷來爭議頗多,因為商業秘密具有何種性質是決定商業秘密到底應該由何種法律來規范的關鍵。

        (一)英美法系國家的主要觀點

        在美國,對于商業秘密的性質主要有兩種學說,即財產權說和準財產權說。財產權說認為,商業秘密在性質上與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相同,都是人類知識活動的結果,是一種知識產權,可以成為信托、讓與、繼承、遺贈、課稅的對象。準財產權說認為,商業秘密只具有類似于財產權的性質(property like ),保護商業秘密的理論基礎是被告違反其與原告之間的信賴關系,對于商業秘密的保護來自于競爭法,而不是財產法。從目前立法的發展來看,財產權說明顯占了上風。各國傾向于將商業秘密看作一種無形財產權,既在侵權法中規定,又制定專門的商業秘密法,將其作為一種獨立財產權來規范。關于商業秘密的訴訟,既可以適用合同法理論,又可以適用侵權法理論。在英國,對于商業秘密的財產權性質也是爭議甚多,許多人認為商業秘密在特征上與財產有頗多不同之處 ,因此在實踐中對商業秘密的保護通常是依據衡平法關于信任不得濫用的原則來處理,沒有將商業秘密納入財產權保護的范圍。

        (二)大陸法系國家的主要觀點

        在大陸法系國家中,對于商業秘密的財產權性質的認定就更為謹慎。從傳統上講,大陸法系沒有英美法系中的財產概念,而只有物 的概念。在法律性質上,商業秘密作為一種與專利、商標相同的無體物,與民法上的物有著明顯的區別。商業秘密只是對某些技術、經營上的商業信息的一種相對的專有權,并不具有排他的效力。擁有商業秘密并不意味著其在法律上擁有了某種物的專有權,但是商業秘密控制人可以得到競爭法上的利益。因此,在德國和日本,商業秘密不是民法上的物,相應地,商業秘密權也不是專有的物權,他們把它看作一種競爭利益、競爭優勢,采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來調整商業秘密法律關系。在日本,人們認識到雇主和雇員在商業秘密問題上的關系顯然是無法由反不正當競爭法解決的,所以在勞動法上增添了對于商業秘密的專門保護。

        (三)我國學者對商業秘密性質的認識

        目前就我國情況來看,理論界對商業秘密性質的認識有以下三種觀點:

        1、非財產權說

        此觀點認為,商業秘密不是一種財產權,主要理由是:(1)如果認定它是一種財產權,就意味著商業秘密所有人可以對不特定的人主張這種權利,然而由于商業秘密完全處于保密狀態,不特定的人是不可能知道它所指的范圍是什么,對這種既看不見又摸不著的東西,他人是難以承擔義務的,它與專利權、商標權、版權不同,這三種權利都有明確具體的權利范圍。(2)從法理上分析,財產權是直接對物行使的,而商業秘密是具有發明性的思想活動的產物,很難想象發明者的思想可以作為物權的標的物。

        2、相對財產權說

        此觀點認為,商業秘密是一種相對財產權。這種財產權雖然是對不特定的人主張權利,但這種不特定人的范圍應限于主觀上出于故意,客觀上利用不正當手段侵害他人商業秘密的人。只有同時具備以上兩個條件才能構成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

        3、無形財產權說

        此觀點認為,商業秘密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商業秘密權利人享有充分的權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商業秘密具有無形資產的共有屬性,而又不完全具備傳統知識產權的全部特征。

        分析上述第一種觀點,其推理在邏輯上講不通。認定一種財產權,首先應該確認其保護標的是否具有財產性質,在肯定保護標的為財產的前提下,才能進一步明確財產權保護范圍,商業秘密的保護也是如此,獨創性思想活動的結果,實質上是智力活動的成果。倘若僅僅因為其處于保密狀態就否認它的無形財產性質,將其排除在財產范圍之外,不僅在邏輯上行不通,還會挫傷智力成果開發者的積極性,最終影響市場秩序,影響科技進步、經濟發展。第二種和第三種觀點實際上都是從不同角度來認識商業秘密性質的,各說對了問題的一個方面,筆者認為,商業秘密是一種特殊的知識產權。原因如下:

        首先,商業秘密是人們在生產經營中創造的一類特殊的無形財產,是人類智力活動的結晶,是一種精神財富,這與知識產權的其他客體是一樣的。雖然它不象工業產權那樣是由法律直接賦予的一種專利權,但卻是基于其所有人將其有關技術、知識、經驗保密而形成的一種事實上的獨占權。其所有人和知識產權的所有人一樣,可以對他保持的秘密技術、知識和經驗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所以,商業秘密本質上是一種特殊的財產,即具有知識特征的財產,把它歸入知識產權是符合其特征的。

        其次,商業秘密是一種特殊的知識產權形態,主要表現在:(1)商業秘密的獨占性不是基于任何法律而產生的,是依據保密措施而實際存在的;而專利權、商標權則是由專利法、商標法直接賦予,不能基于當事人的行為而自然產生。著作權也必須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而自動保護,并不象商業秘密那樣,如果無保密性即無所謂秘密的權利;(2)商業秘密不能對抗獨立開發出同一秘密技術、知識的第三人;而知識產權一般具有排他性,可以對抗任何人,其中工業產權表現的尤為明顯;(3)商業秘密是不公開的,而專利、商標、著作權都是公開的;(4)商業秘密的保護期限是不確定的,如果能夠永久保密,則其保護期限不受限制,而知識產權中的各項權利都是有期限的。

        基于以上認識,筆者認為,在我國,可以將商業秘密歸入知識產權概念之下,將商業秘密保護法納入知識產權法體系中。

        多年來,各國知識產權理論界及司法界對于商業秘密的屬性一直存有爭論,商業秘密能否作為一種財產權歸納入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一直未能達成共識。但TRIPs協議的第一部分明確規定了商業秘密是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一種相對財產權,明確了商業秘密的知識產權屬性,因而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結束了這場爭論。商業秘密的物質形態,使其行使方式具有和知識產權相同的特點。因此商業秘密是特殊的知識產權,具有財產權的本質屬性。

        注釋:

        蔡建文.守住你的商業秘密[M].經濟日報出版社2000:41-42,51.

        張玉瑞.商業秘密法學[M].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677,689.

        倪才龍.商業秘密保護法[M].上海大學出版社2005:2.

        尹芳.商業秘密規定[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3.

        戴永勝.商業秘密法比較研究[M].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5:59,60.

        張今.知識產權新視野[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21.

        Steven J. Stein, Trade Secret Litigation, Practicing Law Institute, 1985, p.14 .

        Roman A. Klitzke, “Trade Secret: Important Quasi-Property Rights” , Vol.41, No.2, The Business Lawyer, February 1986 ,pp.556-570.

        第3篇:知識產權的商業價值范文

        (一)商業生態系統是什么

        1993年,Moore教授首次提出了商業生態系統的概念,他指出,商業生態系統(Business Ecosystem)是以組織和個人等商業世界的有機體相互作用為基礎的經濟聯合體a。1996年,他再將自然生態系統的理論引入商業競爭并系統闡述了商業生態系統的構成b,強調了商業生態系統的共生性和動態性c。2002年,Marco and Roy兩位學者在《共贏》一書中將商業生態系統的理論進一步發揚光大,并提出,處于生態系統中的企業之間互相依存、共生共長,并最終促使組織和整個商業生態系統獲得持續成功d。2004年,Mirva and Elisa則給出一個更加完整的定義,他們認為,商業生態系統是具有一定關聯的組織組成的一個動態結構系統,這些組織包括企業、研究機構、政府機構等與系統有關的組織,并表現為競爭、合作以及協同進化等特征e。

        國外研究最大的貢獻是將自然生態學引入商業領域并構建了商業生態系統的基本理論框架,但對商業生態系統中最重要的價值鏈要素研究不夠。在一個商業生態系統的價值鏈要素中,如果把敏捷生產供應作為顯性鏈條,那么專利與標準就是藏在其后的隱性鏈條,它們界定了生態系統的邊界,還提供了生態系統成員間價值分享的框架和通道,是整個生態系統運作的基石。供應鏈為骨骼,知識產權為筋血,二者合力才能把整個商業生態系統的各要素齒輪都串聯和咬合在一起,保證商業生態系統的成功運轉。因此,作者認為,所謂商業生態系統應是一個由組織和個人編織的動態價值網絡,它以商業組織為核心物種,以全球供應和專利標準為價值鏈,以商業模式和產品為基礎要素,通過組織間的開放合作而形成的共生共長的商業價值體系。

        (二)商業生態系統的要素和特征

        類比自然生態系統,一個跨國的商業生態系統包括商業組織(生物)、價值鏈(食物鏈)和市場(自然環境)等要件:商業組織是商業生態系統的主體、發起人和構建者,組織的質地決定生態系統的成敗。一個跨國的商業生態系統往往有一家居于行業霸主地位的核心企業,它掌握了行業的國際技術標準,是生態系統的中心物種;價值鏈實質上是組織間分工合作的商業體系,價值鏈條中只要有一個環節遇阻,則整個鏈條中的技術和商業都無法得到廣泛應用;行業市場是影響商業生態系統形成最重要的外部環境,一般來說,自由和法治的市場環境是商業生態系統生長的沃土。

        商業生態系統具有開放、共生、競爭等基本特征:商業生態系統必須保持開放,只有通過不斷與系統外部的信息、資金、人才的交互,才可以保持理念的先進和系統的最優狀態;共生性是一個商業生態系統成功的關鍵,生態系統各要素彼此的依賴性很強,處于一種共存共生、共同進化的生態關系f ;競爭性即優勝劣汰,生態系統之間以及生態中各個要素互相競爭、適者生存。

        (三)商業生態系統的重要性

        在全球大生產的背景下,各行業的分工合作越來越細化和緊密。沒有一家企業可以從產業鏈的首端吃到末端,也沒有一家企業(無論他多龐大)可以單獨為用戶創造價值。當今,一個產品技術的最終成功開發和應用,離不開配套性產品技術的同步開發和應用,一個企業要獲得大的發展,更離不開整個技術開發和應用的大環境。比如,因當時觸摸屏技術尚不成熟,雖然愛立信和摩托羅拉比蘋果早十年左右推出智能手機,但是因為用戶體驗較差并未獲得市場認可,沒有享受到智能手機的大發展g?,F代企業就是處在一個個生態系統中,競爭由單個企業之爭演變成為區域供應鏈之爭,進而升級為跨國生態系統之爭。

        一個商業生態系統的能量之大會超出大部分人的想象,比如它的大數據分析能力有時比政府機構的能力還強大和精準。對于一個國家來說,商業生態系統關系到國家的政治和經濟安全,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將商業生態系統的建設提升為國家戰略。對于一家企業來說,商業競爭的成敗越來越依賴于他們所在的商業生態系統。因此,無論對企業還是對國家而言,建立或參與到一個持續創新的生態系統中都至關重要,它不僅能促進技術創新,更重要是它為創新理念提供了一套完整的商業上的實現方案,提升了整體競爭力。

        二、知識產權與生態系統的關系

        (一)從長虹案例說起

        從2005年開始,四川長虹前后在等離子項目上的投入超過40億人民幣,希望通過此項目稱霸全球面板業,然而該項目在2014年最終以6000多萬的價格轉讓清盤。事實上,等離子無論技術還是成本都優于液晶,長虹的慘敗不是輸在技術上,而是在生態系統的判斷上出現了嚴重失誤,等離子生態輸給了液晶生態。背后的原因在于,以松下為首的日系廠商掌握了等離子的核心技術,而他們所堅持的專利封鎖卻讓等離子錯過了最佳發展時機。相比之下,韓系廠商掌握的液晶面板技術為爭奪市場份額,相對較為開放,參與廠商很多,產業很快形成規模經濟,成本下降速度比等離子快,價格上很快占據了競爭優勢h。長虹的走麥城深刻提示了知識產權與商業生態系統的反作用。其實,類似的案例不勝枚舉,例如在通信領域,由于在2G通信時代,CDMA的應用要求用戶繳納數目不菲的知識產權費用而受到限制,相對開放的GSM迅速占領了全球市場,CDMA則只占不到1/4的市場份額i。

        (二)知識產權對生態系統的作用

        首先,知識產權有利于生態系統的協同整合。衡量生態系統價值的一個重要標準是生態系統中各方信息與商業價值的互利互換,而要實現此目標,標準,特別是國際標準和專利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大大提升了生態系統供應鏈連接和智能程度j。商業生態體系只有在專利標準的指導下進行技術創新,才能發揮系統的協同整合功能,為客戶提供整套解決方案k。

        其次,知識產權有利于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商業生態系統的實力決定國家的競爭力,在全球國家競爭力評級指標中,知識產權保護體制赫然在列,成為重要指標l。強有力的知識產權保護為商業生態系統提供了良好的行業和市場環境,給生態系統成員和投資人極大的安全感,為商業生態系統帶來大量的外來投資。

        第三,知識產權有利于控制商業生態系統的風險。商業生態系統風險極高,巨大投入后開發出的產品如果因專利侵權無法賣出,就無法帶動整個生態系統成員獲利,前期的所有投入有可能打水漂,嚴重的話,生態系統也會因此坍塌。為避免這樣的系統風險,就要進行知識產權的全程風險控制,例如通過強大的專利檢索和分析工具,可以為生態系統提供源源不斷的行業內外最尖端的技術和產品信息,隨著行業邊界的消失,這種看似無關的信息可能成為未來商業生態系統的關鍵商業要素。

        第四,知識產權可以提升生態系統的競爭力。商業生態系統的較量雖然最終表現為企業的生存和盈利能力,但在過程中常常見到的是生態系統之間的專利較量。這種較量一方面表現為國際專利標準制高點的爭奪,另一方面表現為生態系統之間的專利戰爭,知識產權借助合法壟斷的力量已經成為生態系統之間競爭的利器。

        最后,知識產權可以推動亦可阻礙生態系統的變革和創新。一方面,知識產權可以有效呵護初創生態系統的創新優勢,并為商業化提供源源不斷的資金支持。特別是新產品市場化的開發,往往大于新產品研發的投入,許多新產品出師未捷身先死都是因為侵權泛濫和資金缺乏,這時,適當的知識產權策略可以有助于新產品的生命周期m。例如,愛立信每年在專利上都會有很多收入,這些收入又投入到研發和市場化中,都是在生態系統內,沒有流出系統外n。另一方面,生態系統的開放性與知識產權的壟斷性相沖突,專利權壟斷限制市場競爭,損害自由公平的市場秩序o,妨礙知識信息的創造和傳播,也不利于生態系統的創新和升級。

        三、與商業生態系統匹配的知識產權戰略轉移

        (一)德國工業4.0 的提示

        2009年至今,歐洲深陷債務危機,德國經濟卻一枝獨秀,作為工業4.0的旗手,推動了全球第四次工業革命的大發展。德國經濟增長的動力來自其基礎制造產業生態系統的競爭力。同時,德國也是一個高度法治的國家,在全球競爭力報告中被推選為知識產權保護最佳的國家之一。前瞻的知識產權戰略規劃和強有力的知識產權保護,不僅為德國帶來大量外來的投資,帶動了德國的創新經濟,而且為商業生態體系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如何建立與生態系統匹配的知識產權戰略框架,德國以及德國企業為世界提供了一個優秀的范例r。

        (二)商業生態系統的循環

        1917年,美國生態學家Crinell提出了生態位的概念,生態位是指在生態系統中核心物種與其他物種相關聯的時空位置和功能地位。在一個商業生態系統中,核心企業為了占據核心的生態位,有時可以通過合同和專利來獲取s,但若使企業得到長久的發展則必須有完整的產品創新體系、專利標準化體系和供應體系。一個生態體系的基本戰略模式從協同開發開始,然后建立技術標準合作,通過源創新輸出符合市場需求的新產品,通過合理的供應體系實現資產到利潤的轉變,然后生態內成員分配利潤并將一部分投入到新的開發創新當中。創新產品、專利標準、資金利潤就這樣在生態系統體內循環往復,形成一個對外開放、對內閉環的系統。

        以美國經濟保持強勁生命力的商業邏輯為例:一個成功的商業生態系統需要公平和相對穩定的知識產權規則,良好的知識產權系統(如專利標準)會推動更多的技術創新,更多的技術創新則會推動更多的產品交易,有了更多的技術創新和產品交易,就會有更多的競爭,更多的競爭會推動更多的創新和知識產權,更多的創新和知識產權又可以推動更高的經濟增長,經濟增長的循環就變成更多的貿易、更多的創意、更多的競爭、更多的創新和更多的知識產權,這樣就形成一個非常優化的生態環境t。

        (三)知識產權戰略的調整和轉移

        新興商業生態系統的內在循環和不斷進化使基于傳統經濟模式的知識產權戰略已經過時,舊有的戰略模式已經無法適應生態系統的發展,無論對于政府還是商業組織來講,向與商業生態系統相匹配的知識產權戰略轉移都是當務之急,并且該項工作很難一勞永逸。

        戰略轉移一:從資產到利潤

        以傳統的知識產權戰略講資產,從專利的挖掘、布局、儲備、授權去規劃企業的知識產權工作,從而形成龐大的無形資產是標準的工作范式。以現代的知識產權戰略講利潤,如何將大量沉睡的無形資產轉化為可見的利潤,并且將這些利潤在生態系統內實現良性循環被設定為戰略的追求目標。

        四、結 語

        各種跡象表明,世界經濟動力和創新的源泉開始重返美國,而在10年前,除德國外的歐洲國家還可以倚賴諾基亞、愛立信等大公司營造的商業生態系統與之抗衡,但如今,美國人僅憑蘋果IOS、谷歌android、微軟WP三大超級生態系統就可以笑傲全球。商業生態系統已經站到了國家和企業競爭以及變革的最前沿,而知識產權充當了生態系統之間不確定性和沖突的急先鋒。當美國人基本完成了自己的商業生態系統構建以及與之匹配的知識產權布局時,其他國家才恍然大悟,但顯然美國人在商業生態系統的知識產權儲備和布局上已經略勝一籌。

        未來的競爭不是知識產權的競爭,真正展開競爭的是其背后的商業生態系統,知識產權只是提升生態系統競爭力的一個支撐工具而已。如果把知識產權戰略當成發展目標,就會將自己陷于一個不易被識別的邏輯誤區,在知識產權戰略支撐下的生態系統才是發展的重中之重。生態系統也不僅僅就是物競天擇、適者生存,事實上,商業生態系統的運轉過程不僅是驅逐弱者,相互依存的物種在無窮的交互圈中互惠共生、共同進化,對整個生態系統的進化同樣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時代的變遷要求結合對手各自的貢獻,共創技術標準,形成新的競爭與合作規則,使大家生存在一個豐富而協調的動態系統中@8。

        第4篇:知識產權的商業價值范文

        論文關鍵詞:域名知識產權客體法律保護

        隨著網絡時代的不斷發展,法律一直以來側重于保護商標等商業性標記的體制應該需要進行一定的變更。域名作為具有全球唯一性的網絡識別標志,本身蘊涵著巨大的經濟利益,法律未作出相應反應的情況下,一些域名所有人和商家已經注意到這一信息。于是在域名所有人和其他商家之間便開始了域名搶奪戰。本文介紹了域名侵害的一些種類,在此基礎上分析了各種域名保護模式的利弊,最終提出將域名作為獨立的知識產權客體進行保護。

        一、域名的價值

        域名是”互聯網上的電子地址”①,是一種為了便利用戶記憶、實現對聯網計算機進行簡便定位的技術目的而存在的互聯網絡地址的表現形式。

        域名本身既不是商標,也不是現實企業的名稱。但是,域名在全世界具有惟一性,域名作為進入網站或虛擬企業的惟一路徑,一個域名已注冊,其他任何機構就不能再注冊相同的域名,這樣,就使域名實際上與商標、企業標識物有了相類似的意義。也因此有人把域名喻為”網絡商標”,它不再僅僅是個”門牌號碼”。隨著域名注冊的普及,在網絡的無數站點中擁有一個好聽、易記、個性化的、識別性強的域名就成為吸引人們注意力,在競爭中取得勝利的手段。于是,域名便具有了巨大的商業價值,成為了信息社會的新型無形財產。

        二、侵犯域名的種類

        在法律本身未做出反應的情況下,一些域名所有人及其他商家卻都已深切感受到了有影響的網絡域名潛在的巨大商業價值。于是乎,將公眾熟知而屬于他人所有的域名、或與之相似的文字、或其音譯文本當做普通商標、商號或企業名稱使用就成了某些商家借以利用的生財之道。域名所有人則認為這種做法損害了自己的利益,就此提出爭議。

        (一)將他人域名注冊為商標的行為

        與將他人的商標搶注為域名相反,知名的域名本身也可能遭搶注。在相當多的域名糾紛中,商標注冊人將一些具有顯著性的域名注冊為服務性商標,以推銷自己的商品或服務。雖然域名與商標在技術特征上有所不同,但只要申請的域名符合商標注冊審查規則,就應當能夠獲得注冊。

        (二)將他人的域名注冊為商號或企業名稱

        域名和商號都具有一定的商業標識功能。由于域名與商號等其他標識性權利所遵循的授予、維持、管理及保護規則存在較大差異,該等差異造成不同的規則體系之間存在重復與沖突的可能,導致商號等傳統知識產權人侵奪他人依法注冊的知名域名。②在商號或企業名稱中使用他人的域名(包括使用域名的翻譯文字的情形),顯然會使社會公眾發生誤認、混淆,從而會侵害域名所有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反向域名侵奪

        反向域名侵奪,是指惡意使用《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辦法(UDRP)》的有關規定,以企圖剝奪已經注冊的域名持有人的域名的行為。某些商標權人沒有將自己的商標注冊為域名,待到要將商標注冊為域名時,才發現別人已先行注冊了該域名;或商標權人已經使用其它名稱注冊域名,發現別人注冊的域名更有價值或更適合自己,為奪取該域名而在先的合法域名注冊人,迫使其轉讓或放棄與其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域名,達到自己使用該域名的目的。③這種行為完全損害了域名所有人的利益,而商標權人的利益則憑空增加了。法律在規則域名所有搶注他人商標的同時,卻助長了這種更為不正當行為。法律在反對域名所有人不正當競爭行為時,似乎更應該維護正常的競爭。

        三、域名保護的制度選擇

        (一)現有法律保護的缺陷

        1999年,ICANN通過的《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規則(UDRP)》是目前解決域名爭議的最重要法律手段之一,該規則是從”域名為獨立的知識產權客體”這一前提出發的。美國對域名的保護政策基本上是主張將其視為一種新的知識產權客體,主要是商標權的客體予以保護。我國對域名保護的主要依據是《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但是基于商標與域名的差異性,域名無法在現有的知識產權框架內,作為商標權的客體,它與傳統商標所具有的時間性、地域性格格不入。此外,并非所有的域名侵權行為都可以視為不正當競爭關系,進而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調整。因此,無論是將域名作為商標權客體加以保護還是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保護,都是無法協調現有法律的規定與域名自身具有的特性。

        (二)作為獨立的知識產權客體進行保護

        域名可否作為一項獨立的知識產權客體,通過賦予域名所有人域名權,以此來保護域名所有的利益呢?有學者對此提出了反對意見他提到,在目前條件下域名不能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獨立客體,因為但是考慮到域名具有識別性、唯一性、與商標和商號的密切關聯性以及能給商家帶來經濟利益,應當將域名看作是依附于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客體,應受相關法律的調整。④還有學者也認為不不能將域名作為知識產權的客體,他指出,域名不宜作為知識產權客體,應當是民事權利中的名稱權。⑤總之,這些學者們都認識到域名保護的必要性,但均反對將域名納入知識產權法的保護范圍。

        然而,目前不論學術界還是實務界,大都傾向于將域名視為知識產權客體的一種。域名顯然具備知識產權的基本屬性即無形性。⑥我們認為域名理應作為知識產權的客體,通過賦予域名所有人排他性的權利,以保護其自身的域名利益。首先,域名具有無性性,具備知識產權客體的基本屬性;其次,域名同樣是一種智力成果,域名是經過人的構思、選擇以及創造性的勞動產生的。即使僅反映公司或個人名稱的縮寫字母同樣具有特別含義。再次,域名同樣具有可識別性。是網絡空間行為的標識,并且是唯一的,具有很強的專有性,一旦被注冊成功,域名所有人在網絡上即具有絕對唯一的所有權,符合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最后域名也具有可復制性,別人可以把網上域名用作現實世界企業的商號或商標,以借用其商譽進行不正當的競爭。因此,有顯著性的域名與商標、商號等識別性標記具有相同的本質,也需要知識產權法賦予一定限制的獨占權和一定范圍的排他權。

        第5篇:知識產權的商業價值范文

        作為全國切花產業晴雨表的云花,近年來發展迅猛,至去年云南鮮切花產量已連續14年居全國第一,鮮切花銷量占全國鮮花銷量的半壁江山,成為滇中廣大農民增收致富的特色優勢產業。經過十余年的努力,云南花卉新品種選育工作成效顯著,在全國處于領先地位,到目前為止,云南省已有31個花卉品種獲得國家植物新品種權證書,占全國花卉新品種總數的70%以上。

        目前云南現已選育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花卉新品種,并初步建立了完善的花卉育種技術體系,新品種切花推廣面積近100畝,新品種種苗累計生產近1000萬株。但是,云南與全國其他地區一樣,現行種植的花卉品種約90%依靠從國外引進,而當前我國已獲得自主知識產權的花卉新品,大部分卻是直接利用國外種質資源進行回交、誘變、體細胞克隆以及遺傳工程轉化等育種方法獲得。出于引進國外先進種質和技術、加快農業科技進步、參與國際競爭等需要,我國將會在3~5年內加入UPOV91文本(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現在執行的有1978年和1991年兩種文本,目前,我國實行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采用的是78文本,UPOV91文本與78文本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保護范圍、保護期限、保護領域、農民特權、育種者豁免以及對依賴性派生品種的保護等方面)。加入91文本意味著凡是采用國外品種作為育種親本獲得的品種(依賴性派生品種),在商業開發時需經過原品種權人的許可,如果沒有花卉強國的許可,利用國外品種資源選育的品種均為非法,根本無法用于商業生產。但如果不利用國外現有的品種,短期內很難選育出具有商業價值的自主品種。另外,91文本對“育種者豁免”增加了限制條件,“農民特權”從強制性例外變為非強制性例外,這讓花卉科技工作者憂慮云花未來發展可能會遭遇品種創新等方面的“困局”。我國在主要農作物育種上有較強的原始創新能力,但在花卉育種領域多以依賴性派生品種(如芽變等)選育為主。在這個關鍵時期,若無明智的戰略對策,云南花卉產業和科技創新體系將完全受制于人,花農也將面臨支付國外高額品種權費的局面,云南有可能淪為花卉發達國家的種植基地。

        針對花卉新品選育可能面臨的“困局”,云南省農科院花卉所提出了實施“花卉外引種質資源品種化工程”的設想,抓住我國從78文本向91文本轉變的3~5年過渡期,根據78文本中還沒有“依賴性派生品種”的相關規定,以香石竹、、非洲菊、百合等云南主要花卉種類為重點,大量利用云南省野生花卉和國內外品種作為種質資源,加大投入力度,選育一大批核心原始品種,并以此為育種材料,選育出具有商業價值、符合UPOV78文本要求的幾百個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花卉新品種,保證云南乃至全國今后能在91文本框架下合法、可持續創造出具有完全自主產權的花卉新品種,為花卉產業可持續發展,平等參與國際競爭提供保障。據農科院花卉所王繼華介紹,由花卉所提供技術支持、企業提供資金聯合選育出來的新品種,將免費提供給向國內人士作為育種材料使用,至于有商業推廣價值的品種,如進入商業生產環節,則按照商業運作模式進行品種推廣和運營,所獲經濟利益,合作雙方協商共同分享。

        此外,專家建議政府及相關單位及早采取應對措施,加大資金投入,加強政策引導,讓云南花卉品種創新更加絢麗多彩。同時,專家們還呼吁云南的花卉科研機構及生產企業加強聯合協作,抓緊時間摸清主要花卉品種的親本來源和有關遺傳系譜,加強育種科技自主創新能力,為云花突破困局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6篇:知識產權的商業價值范文

        [論文關鍵詞]域名;知識產權;法律保護

        自有域名一詞以來,學界關于域名的概念眾說紛紜,未能形成統一意見。直至原信息產業部審議通過的《中國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對域名的概念首次做了統一的定義:“域名是互聯網絡上識別和定位計算機的層次結構式的字符標識,與該計算機的互聯網協議地址相對應?!彪S著網絡在商業領域運用的逐漸普遍和深入,域名越來越廣泛地成為網絡經濟活動的一種商業標示符號,幾乎與傳統知識產權領域的商標和商號具有相同的標示作用。域名能為其所有人帶來經濟利益,因而對其進行法律保護問題也就自然被提出來,并在同傳統知識產權的沖突與協調方面受到極大的關注。

        一、域名的性質及法律地位

        域名的性質問題也就是域名是不是一項獨立的權利,如果是一項獨立的權利那是不是知識產權。這是學界一直爭論的問題,迄今為止尚無一個國家的立法對此做出明確的規定。

        關于域名的性質,學界主要有三種觀點:一是認為域名是一種新興的知識產權,二是認為域名是傳統知識產權在網絡上的延伸,三是認為域名不是知識產權,其實質是一種民事權利。即使認為域名權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學者們的分歧也是很大的。雖然域名的作用基本上等同于商標、商號的標示作用,但畢竟域名還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商標、商號。傳統知識產權類型中也不能容納域名,那么域名能不能作為一項獨立的權利來加以保護呢?如果是的話,它又屬于哪一類型的權利呢?這就是域名的性質和法律地位問題。對于域名法律沖突的解決,有賴于域名法律地位的確定。

        筆者認為,域名是一種新的知識產權形式,是商標、商號的網絡版。從目前大量的域名搶注案例中我們可以發現,絕大多數的搶注行為關系到商家的商標、商號。進行域名搶注是因為它具有商業價值,這個商業價值等同于傳統知識產權的商標、商號的商業價值。況且,WIPO積極地參與有關域名搶注的法律糾紛的解決恰好也說明了域名屬于知識產權的范圍。只是目前由于網絡技術、計算機技術的飛速發展,傳統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網絡時代的知識產權已經嚴重脫節,域名還尚未被賦予知識產權的名稱,但域名被認為具有向知識產權發展的趨勢。立足于對知識產權的傳統認識否認域名為知識產權的觀點并不可取。

        二、域名的法律特征

        (一)標識性

        域名的設計與使用最初是為了用識別性標記來區分網絡上的計算機,以方便網絡尋址和信息傳輸,故標識性應為其基本特征之一。域名的識別為計算機識別,只需存在細微的差別即可有所區別。這一點體現了域名含有較強的技術性特征。

        (二)唯一性

        域名的唯一性是絕對的、全世界的。商標、商號等傳統標識可能因使用在不同的商品類別上而不同。然而,域名的唯一性則不因行業、商品等的不同而有任何不同。根據世界各國達成的TCP/IP通信協議的規定,因特網上的每臺計算機都有一個全球唯一的統一格式的地址,即IP地址,每個IP地址對應的域名也是全球唯一的。因此每一種獨創的域名只能存在一個,只能有一個擁有者。

        (三)排他性

        域名的排他性是其唯一性的延伸,就像物權一樣遵循一物一權,是一種絕對的對世權。在任一個注冊機構注冊的域名則具有全球的通用效力。同時,“first come,first served”的域名注冊原則保證了一個域名只能被成功注冊一次,因此,域名能夠產生在全球范圍內的排他性。

        三、域名的法律保護

        筆者認為域名注冊以后,域名持有人對其所注冊的域名享有的權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域名持有人有權決定是否在互聯網上使用以及以何種方式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域名持有人對該域名有獨占使用權。域名使用應該遵守的基本原則是善意使用,任何惡意使用域名的行為都將承擔相應責任。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注冊域名可以變更或者注銷,不許轉讓或者買賣?!钡@一規定與國際上的慣常做法不符。域名一經注冊即享有域名專有權,這是一種民事性質的權利,對自己所有的域名,域名持有人享有支配權和處分權,當然應該包括對域名的轉讓權,這也是其他多數國家的實踐做法。同時域名所具有的財產價值與功能只有在動態的流轉中才能得以實現。因此,筆者認為,只要當事人雙方自愿轉讓域名,法律就不應當禁止,而應當鼓勵合理交易,這也體現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域名持有人作為域名原注冊者,有權以收取使用費為條件,將其所有的注冊域名使用權有償授予被許可人,未經被許可人同意,許可人不得將域名轉讓給任何第三人,不得為放棄續展等有害域名使用權行使的行為,被許可人不得向任何第三人為再許可使用的行為,并負有按約定支付使用費的義務。因此,域名持有人對域名的獨占使用權、許可權、轉讓權都應得到法律的保護。我國目前關于域名相關的法律保護上立法仍然相當薄弱,表現在司法實踐上,也呈現出一種不統一、不規范的狀態?,F有的那些規范性文件遠遠不能適應網絡的飛速發展。因此,域名的法律保護,是刻不容緩的。

        首先,從立法上完善、擴大解釋。目前各國尚不具備制定有關域名的單獨法律,而且立法需要一定時間,難以及時解決實踐問題。在現階段,我們只能依照那些規范性法律文件來解決域名糾紛。因此面對更多更新的糾紛我們只能完善、擴大對這些文件的解釋。在互聯網時代,互聯網已經滲透到生活的各個方面,并且以驚人的速度改變著我們的生活,這也產生了許多新問題。我們的法律要緊跟時代步伐,適應時代要求。因此,制定一部完善的域名相關的法律是一種趨勢和時代的必然要求。統一域名立法,會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促進經濟發展。當然,我們都知道,這需要一個過程,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討。

        其次,從理論上,應當保護善意域名所有人的權利。行為人主觀上并沒有惡意侵犯他人的商標和商號權,只是偶爾出現,與他人商標、商號或企業名稱巧合罷了。這種行為不能認為是侵權,但這里的善意只能適用于普通商標,不適用于馳名商標,這也體現了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同樣,我們也要特殊保護馳名域名,立法和實踐中人們往往注重商標權而忽略域名權,這樣對域名持有人是不公平的。有些人把他人的馳名域名注冊為自己的商標,這是侵權。因此,馳名域名也應得到特殊的保護。

        最后,在實踐中,從域名登記時就要嚴格把關。應給予域名登記機關適當的審查權,主要審查經營者的合法身份和經營資格,這能有效防止那些惡意搶注域名行為的發生。同時,發生糾紛時,擁有合法身份和經營資格的主體也具有承擔侵權責任的能力。還有,目前我國許多企業注冊域名的意識不高,大量域名被搶注,這樣非常不利于企業的經營發展,不利于利用網絡資源充分宣傳自己,擴大影響,提高知名度。因此,企業要積極注冊域名,要提高意識,以免被人惡意搶注,有損企業名譽和利益。

        四、域名的法律保護對傳統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

        域名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集中反映了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隨科學技術的發展而不斷發展的特點。在網絡時代,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必須具有更強的包容性和開放性。網絡時代產生的新事物、新問題層出不窮,為應對諸如傳統形式作品的數據化、多媒體作品形式的出現、網絡技術對專利制度的挑戰、著作權在網絡世界的保護等等問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逐漸在某些方面脫離傳統,不斷調整、完善和發展,其中的諸多變化值得我們認真思考和研究。

        (一)對知識產權專有性的發展

        在傳統的、封閉的經濟條件下,信息傳播的地域空間很狹小,傳播方式較為單一,傳播速度較為緩慢,這時知識產權的權利人能更好地支配這種專有權利,可以更有效地防止侵權行為的發生。而在新型的、開放的、公開的網絡環境下,信息傳播具有了即時性、互動性以及虛擬性等特點,成為一種全新的信息傳播方式,從而擴大了信息的傳播范圍,豐富了信息傳播的方式,加快了信息的傳播速度。由于互聯網的全球性,域名的全球性也就是很自然的,作為一種新型的知識產權域名的專有性受到了沖擊。

        域名作為一種系統的命名機制,發展至今已經超過了最初設計時的意義,成為網頁所有者的代號或標識。域名的標識作用,促使“企業在因特網上紛紛注冊域名用以代表該企業在網上的形象、信譽以及商品和服務的質量”。

        (二)對知識產權地域性的發展

        在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方面,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對知識產權在使用空間方面做了非常嚴格的限制。然而,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國際互聯網的出現拉近了世界上國家與國家之間、國家與地區之間以及地區與地區之間的距離,它們之間的界限逐漸變得模糊,這一變化無疑給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帶來了巨大的影響。

        域名的地域性正在突破傳統的束縛向著多元化和國際化的方向發展。一方面,世界各國為了促進域名系統的本地化,方便不懂英文的網絡用戶使用互聯網,互聯網社會正在采取各種技術手段使用各種非羅馬文字或非ASCII碼文字(如中文、阿拉伯文、朝鮮文等)作域名。隨著域名國際化的飛速發展,同一名稱標識不僅可注冊為英文域名,還可注冊為中文域名、日文域名和其他文字域名,商標權人等要保護自己的商標等名稱標識不被搶注,就必須四面出擊。這無形當中大大增加了知識產權人維權的負擔。因此,美國和國際互聯網名址分配公司理事會和WIPO都對此問題進行了初步分析處理。

        (三)對知識產權時間性的發展

        在知識產權的時間性方面,根據知識產權的性質和特征并結合本國的國情,各國法律對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等都規定了長短不一的保護期。但是在網絡環境下,信息的產生擴散、轉移速度急劇增加,信息老化的過程也相對加快,更新換代的時間也越來越短。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知識產權時間性的特點。如何做到既能更有效地保護權利人的知識產權,又能最大限度地促進知識產品在社會中的廣泛傳播以及最大限度地提高知識產權的社會效益,這同樣是一個兩難的問題。如果強化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將不利于社會對知識產權的使用;反之若弱化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則可能不利于保護知識產權??傊?,知識產權的時間性與信息經濟的高節奏性存在著明顯的不適應。

        五、結語

        人類的文明史,就是一個技術進步并帶動與之相應的法律制度更新,從而進一步保護、促進社會技術發展的過程。網絡經濟的興起極大地改變了傳統社會的經濟形態,并影響著社會的各個層面。

        第7篇:知識產權的商業價值范文

        [關鍵詞]專有技術,專利,國際保護,知識產權

        一、專有技術的涵義及法律特征專有技術一詞譯自英文“know-how”,即“Iknowhowtodoit”的縮寫,意思是“我知道怎么做”。作為法律術語直到1944年才首次出現在美國的一個判例中。20世紀50年代以后,該詞逐漸推廣,隨后在國際技術貿易中頻繁使用。我國在60年代中期的技術引進合同中,開始使用“know-how”這一術語,但對其譯法卻不一致,有的譯為“技術秘密”、“技術訣竅”、“非專利技術”等,或直接譯為“諾浩”。1980年財政部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首次在立法中將“know-how”稱作“專有技術”寫進條文。此后我國立法、有關解釋及商業實踐基本沿用“專有技術”的提法。但對專有技術的法律定義,迄今仍未統一。國際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在1964制定的《發展中國家發明樣板法》中曾對專有技術定義:“所謂專有技術是指有關制造工序,以及產業技術使用知識?!眹H商會擬定的關于保護專有技術的標準條款草案中認為“專有技術是為了完成某種在工業上有貢獻的技術,或為了使其能在實際上應用所必要的秘密的技術知識,或此種知識的積累?!盵1]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80年出版的《發展中國家示范法》第二部分第201條規定,專有技術是指“來自經驗或技藝,能夠實際應用,特別是工業上應用的工業情報、數據、資料或知識。”目前對專有技術作出的較有影響且被許多國家采用的定義為1969年在布佩斯召開的保護工業產權國際聯盟會議上通過的匈牙利代表團的提案:“專有技術指享有一定價值的可以利用的,為有限范圍專家知道的,未在任何地方公開過其完整形式和不作為工業權取得任何形式保護的技術知識、經驗、數據、方法或者上述對象的組合?!蔽覈鴮S屑夹g的理解基本上與此類似。但未對專有技術的定義作直接明確的規定,而是從工業技術和生產管理及商業經營幾個方面有所側重地作出界定。從工業技術和生產管理方面的界定如1985年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第2條的規定,1988年對外經濟貿易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2條第2款的規定。在商業經營領域中,《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中未明確規定“專有技術”,但對“商業秘密”的界定里明顯涵括了專有技術的內容。專有技術的發展,已經成為法律概念上的技術形式。它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持有人憑秘密而獲得自己的權利。它與通過遵循行政程序而存在的專利權不同,注重的是實效心理。[2]它又可與專利權一起,在國際技術貿易中互為補充,互為增益,進行轉讓。它與商業秘密有著極深的淵源,但比商業秘密出現的時間晚。兩者常常被用作同義語,但又不盡相同:一方面,專有技術可以(但并不必然)構成商業秘密。另一方面,并非所有的商業秘密涵蓋在專有技術之中。[3]商業秘密不僅包括那些不能獨立形成一整套完整的技術內容、沒有專利性、為少數人所知、能應用于生產實踐并產生較好技術效益、經濟效益的秘密的技術知識和經驗(也叫know-how),而且包括那些具有專利性,但是發明人不愿公開而未申請專利,可以在工商業中使用并在商業流通中獲得利益的秘密(tradesecret).[4]由此可見,專有技術具有以下獨特的法律特征:

        (一)非專利性。非專利性使專有技術不受工業產權的強制性保護。但它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屬知識產權的一種。它與專利權可以相互包含,因此,存在范圍十分廣泛。

        (二)秘密性。秘密性是專有技術存在的前提,也是獲得法律保護的關鍵。一旦喪失秘密性,專有技術便進入了公共領域,其他人可隨意獲取而不必支付任何費用,專有技術即失去了商業價值。只有處于秘密狀態的專有技術,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商業秘密對專有技術合法持有人提出的保密要求較其他技術更高。

        (三)實用性。實用性指專有技術具備一定的技術價值,能夠直接應用于生產、經營和管理實踐,有可傳授性,能作為技術貿易的標的。通過轉讓,使其經濟價值得到更充分的體現。

        二、專有技術國際保護的合理性

        專有技術作為國際技術貿易的標的之一,在現代知識產權制度下,是一種含有巨大經濟利益的財產權。這種財產權在現實的商業交易中形成了紛繁復雜的權利義務關系,對傳統的知識產權制度提出了新挑戰。在世界經濟一體化的今天,強調對專有技術進行國際保護,其合理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補充專利保護的不足專有技術與專利同屬工業技術,但經過法定行政程序審批的專利權顯然比專有技術受到更強勢的保護。這并不能說明對專有技術的保護一定要向專利權標準靠近。相反,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國際貿易規模的日益擴大,專有技術在促進各國科學技術進步和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大。在專利權無法涵括的領域,留給了專有技術大有作為的空間。具體可從專利權如下特征分析:1.專利權的客體不同國家對專利權的客體有不同的法律規定。如有的國家將植物新品種、不夠發明專利條件的小發明作為專利權的客體,而我國則不能。[5]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第27條第2款和第3款便明確列舉了允許成員排除獲得專利保護的產品和工藝有:(1)人類或動物的診斷醫術、療法和外科醫術;(2)動植物工藝而非微生物;(3)植物和動物生產的重要生物工程而非非生物和微生物工程。我國《專利法》第25條也規定了不授予專利權的內容。2.時間性和地域性時間性和地域性是專利權的法定特征。各國法律及國際條約均明確規定了專利權期限和適應范圍。超過期限即進入公有領域,不再享受法律保護。而專有技術所有人則靠保密享有實際專有權,禁止他人非法獲得該技術和禁止不正當競爭,往往不受時間和地域限制。專利權保護期一般為20年,但專有技術的保護期可能很短,也可能是永久的,完全取決于權利人的保密程度。3.公開性各國專利法均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必須“充分公開”。專利與發明說明書相關聯。而專有技術的商業價值恰恰在于其“秘密性”,即使有所公布,也不會像專利那樣與某種明顯的公開信息相聯系。有的專有技術只是一種方法或功能的觀念,難以具體物化為圖紙、數據之類的“可視物”。但這正是專有技術的經濟價值所在。由此可見,專有技術是一種獨立的技術形態,它與專利制度并行不悖,是有效保護技術發明創造的一種方式。它不會被專利制度取代,也不會由于專利制度的發展而受到削弱。專有技術與專利制度可以相互彌補各自所存在的制度缺陷,兩者共同促進人類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

        (二)有利于激勵技術創新,增進效益專有技術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是能夠為權利人帶來收益的財產權。對這種財產權加以明確,予以合理的保護,一方面對權利人來說,保障了其因合法持有專有技術而支付的成本得到回應,使其能夠合理地預見到所持專有技術通過應用、流通、轉讓所獲利潤的可能性,從而促使權利人為追求成本最小化、利益最大化而合理、節約地使用資源,激勵人們勇于承擔知識技術開發的高風險高成本,推動技術創新。另一方面,可促進專有技術的流通轉讓。如果專有技術未成為法定財產權,專有技術持有人所享有的權益便只能通過單個特定交易相對人的認可來保障。這樣,使每一項權利的行使陷入不確定狀態中。而且,在交易中也難以維持專有技術的秘密性。過高的交易成本阻礙了專有技術價值的發揮,也助長了他人寄希望于不正當轉移技術,從而低價占有的心態,無益于資源的有效利用和增進社會效益。

        (三)符合社會基本價值觀專有技術的產生不是上帝的恩賜,而是來源于對現有一般信息進行加工、篩選、儲存、處理和獲得的結果,是凝聚著人類腦力勞動和經濟成本的特殊智力資產。其價值性體現了人類結合經濟工具和智力活動凝聚成勞動結晶的追求,反映了勞動促進財富增值的恒定信仰。勞動是公平取得財產的基本途徑。“在不對他人負有義務的場合,人們對其生產、做成或創造的財產全部享有所有權”。[6]這種所有權是厘定人際關系的社會手段,一定程度上包含著社會的肯定、尊重、支持和容忍,在社會中形成了共識。這種共識必須通過一定的規范、體制和法律手段加以支撐和確認,才能有效地排除搭便車、寄生、盜用等敗德行為。同時,這種確認不應排斥他人通過獨立開發、反向工程等正當合法的勞動獲得相同或相似的專有技術。否則,便會抑制社會公共利益的增進。

        三、專有技術的國際保護

        有技術作為一個法律術語的出現,與商業秘密的關系及其是否屬于財產權的爭論,在國際社會至今仍未能達成一致,但這已經不是很重要的問題了。國際社會不得不承認的事實是,專有技術在實踐中的大量存在。在國際許可貿易中,該種許可協議的數量位居第二,占30%.[7]但國際社會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歧義較多。對專有技術的國際立法,更是晚近才開始關注的事。一些國際協議歷經十幾年仍未能得以通過,一些雖經通過,但不乏大量的問題存在,需作出進一步解釋及通過成員國國內立法予以回答。筆者認為,專有技術的國際保護,應在兼顧積極保護與消極保護的原則下,在以下法律框架中予以體現:

        (一)知識產權國際協定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始于19世紀80年代。專有技術這一術語出現近70年來,從未獨立出現于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協定中。WTO《與貿易(包括假冒商品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協定》(Trips)首次將“未披露信息(undisclosedinforma2tion)”作為知識產權加以保護。該協議第7節第39條規定此類信息的三個要件為:(1)其作為一個整體或作為其組成部分的確切構造或組合,未被通常從事該類信息工作的人們普遍知悉或容易獲得;(2)由于秘密而具有商業價值;(3)合法控制該信息的人根據情況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普遍認為,Trips中有關“未披露的信息的保護”的規定就是商業秘密的規定。[8]但其中也涵括了專有技術的法律特點。可以說也是對專有技術持有人的權利第一次在知識產權國際條約中予以保護。使用“未披露信息”的提法,無疑增加了條款適應的彈性。Trips協定的規定為以后與專有技術相關知識產權國際立法制定了示范性標準。后于Trips協定而簽訂的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第1711條第1款有關保護商業秘密的規定便完全照搬了“未披露信息”條款的內容,只是將“未披露信息”換成“商業秘密”。各國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還應進一步作出規定,明確將專有技術納入“未披露信息”或者“商業秘密”進行保護。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這個概念自出現以來,便與知識產權保護具有密切的聯系。一些國際民間組織多次指出反不正當競爭應主要立足于對知識產權的保護。[9]近年來,保護商業秘密,尤其是其中的技術秘密,又成為反不正當競爭的另一個熱點。[10]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其1993年草擬的“對反不正當競爭的保護”及1996年起草的《反不正當競爭示范法》中,便明確規定“侵犯商業秘密(secretinformation)”為不正當競爭。《示范法》第6條第3項對“侵犯商業秘密(secretinformation)”的解釋與Trips第39條“未披露信息(undisclosedinformation)”的含義一致。雖然《反不正當競爭示范法》最終因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分歧而未能通過,但其作為示范法對知識產權的國際立法及國內立法作用不可忽視。而且隨著國際社會國家間經濟聯系日益密切,相信國際社會協調一致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最終能得以通過。

        (三)國際技術貿易規則20世紀后期,各國均強烈意識到國際技術轉讓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從70年代初開始,在聯合國的主持下,國際社會一直在努力建立調整國際技術轉讓行為國際統一法。在發展中國家的推動下,聯合國于1974年5月1日通過了關于起草國際技術轉讓的行動守則的決議,經過幾年的努力,1978年分別由77國集團、西方發達國家、前蘇聯、東歐集團和蒙古等國提出草案大綱,然后由專家組綜合寫成《國際技術轉讓守則草案》,并正式提交國際貿易發展會議第五屆會議討論,終因在許多主要問題上各國立場相去甚遠而未能通過。另外,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于20世紀70年代初到80年初提出過10多份有關技術轉讓的文件,如1979年《合同評價指南》中著重于專有技術轉讓合同談判中受方可提出的要求,包括要求供方明確專有技術的定義、明確標的物秘密的范圍、提供該技術足夠的情報及必要的輔助情報、保證技術的合格性和合法性等,為各國進行技術貿易提供了可資借鑒的合同藍本。專有技術的轉讓為實現其價值之一,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關系有助于國際技術轉讓的理性發展,因此,各國應不懈努力,爭取早日實施達成協議的國際技術貿易規則,進一步發揮技術對人類的作用。

        (四)國內立法迄今為止,絕大多數國家都沒有制定有關保護專有技術的專門性法律,對專有技術的保護分散地規定在不同的法律中。各國通常援引以下法律中的有關規定對專有技術進行保護:1.合同法。合同法對專有技術的保護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是專有技術轉讓合同。專有技術轉讓一般通過專有技術轉讓協議來實現。協議除普通技術許可的一般條款外,還須詳細制定特殊條款,明確各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其中保密條款最為重要。我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便規定,“受方應當按照雙方商定的范圍和期限,對供方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48條規定,“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使用技術,支付使用費,承擔保密義務。”另一方面是勞動合同。專有技術對直接運用技術的雇員是無法保密的。所以在勞動合同中,一般明確規定雇員在受雇期間及解雇或離職后一定時期內,對其因職務上的原因所接觸到的一切技術秘密,承擔保密義務。許多國家都在其雇工法中作出這樣的規定。我國《勞動法》第22條便規定有類似內容。2.侵權行為法。專有技術作為財產權,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直接運用民法中的侵權行為法對其加以保護。如英美等承認專有技術為財產權的國家均有此立法。對于德國、日本等不承認專有技術為財產權的國家來說,當專有技術受到侵害時,只能以公平競爭的權利受到侵害而間接獲得侵權行為法的保護。我國對專有技術的法律性質還沒確定,專有技術侵權行為還得不到侵權法的直接保護。3.反不正當競爭法。侵害專有技術作為一種不正當競爭的行為,為大多數國家的法律、判例及學者所認可。大多數市場經濟國家均制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制止這種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專有技術進行法律保護可有效地約束他人對專有技術的侵害行為,保障經營者正當的競爭權利,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各國立法中,德國《防止不正當競爭法》對專有技術的保護最為詳盡。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也有明確的規定。4.刑事立法。利用刑事立法對專有技術進行法律保護可有效地彌補民事立法的不足,許多國家都在刑事法典或刑事判例中規定了對專有技術保護的內容,也體現了專有技術在經濟發展和市場競爭中地位的日趨重要性。這方面德國《防止不正當競爭法》、美國《刑法典》、奧地利《刑法》等均明確規定有刑事責任,日本還單設了“泄露企業秘密罪”等罪名。我國刑法第119條、220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刑事責任。除此之外,有的國家還在外匯管制法、行為法、版權法、工業產權法、有關隱私權保護法等法規中對專有技術直接或間接加以保護。但應看到的是,各種途徑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一定的缺陷。而且各種法律法規對專有技術的保護側重不同,在同一國家內對專有技術的界定也不一致,適用起來亦存在問題。因此,筆者認為,應在國內立法中,待時機成熟后予以專門立法,從而更有效地保護專有技術持有人的合法權利。

        注釋:

        [1]萬家林等。國際技術貿易理論與實務[M].天津:天津大學出版社,1997.109。

        [2][法]讓·沙皮拉,夏爾·勒邦。國際商法[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6.118。

        [3][8]孔祥俊。商業秘密保護法原理[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384.129。

        [4]李雙元,李先波。世界貿易組織(WTO)法律問題專題研究[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3.71。

        [5]鄭成思。知識產權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38。

        [6][美]邁克爾·D·貝勒斯。法律的原則-一個規范的分析[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93。

        第8篇:知識產權的商業價值范文

        旅游景區景點是旅游業發展的基礎要素和核心要素。近年來,隨著我國旅游業的快速、持續發展,我國各類景區景點在帶動當地經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解決當地就業、優化自然環境等方面正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旅游景區景點也成為展示中國旅游形象的重要窗口。

        在我國旅游景區景點的知名度和美譽度不斷提高的同時,各相關單位對旅游景區景點的品牌和商標保護意識卻明顯不足。據調查,目前我國各類旅游景區景點商標知識產權注冊保護的只有10%,絕大多數旅游景區景點商標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漠,沒有把商標申請注冊提到議事日程。正是商標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缺乏,給一些企業和個人可乘之機。近年來,我國各地頻繁發生不法企業和個人把歷史古跡、風景名勝的名稱搶注成商標的事例,給旅游景區景點的正常經營帶來很大危害。

        我國地域廣袤、歷史悠久,旅游資源豐富,伴隨著我國旅游業的快速發展,依托豐富多樣的旅游資源開發形成的各類旅游景區景點往往蘊涵著巨大的品牌價值和商業價值,而商標正是這種價值的體現。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旅游景區景點商標這種巨大的顯性和隱性價值正逐漸被人們所認識和關注,很多旅游景區景點品牌被不法企業和個人搶注,給我國各種旅游景區景點造成名譽的損害和經濟的損失。要保護好自己的旅游資源及品牌,就必須注冊商標,只有通過尋求商標專有權的法律保護,才能避免被搶注的厄運,注冊商標是保護旅游品牌的唯一途徑。

        第9篇:知識產權的商業價值范文

        在我國,“知識產權”通常被認為來自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但“intellectual property”直譯應當是“智力成果權”。中國大陸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期以前一直使用“智力成果權”這個稱謂,只是在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中才首次采用“知識產權”一詞作為正式的法律用語。但即使采用了“知識產權”概念,學界仍然認為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是創造性智力成果。[1]可以說,我國學界當時盡管擯棄了“智力成果權”的稱謂,但仍然肯定了“智力成果權說”的實質?!爸橇Τ晒麢嗾f”真正的危機出現在二十世紀90年代初期。1992年,“國際保護工業產權協會”(AIPPI)東京大會認為,知識產權分為“創作性成果權利”與“識別性標記權利”兩大類。這種分類體現了知識產權保護對象之間的差異,克服了人們對商業標志權、數據庫權等權利中所能體現的創造性的困惑,因而迅速流行開來。AIPPl的論述被鄭成思先生于1993年摘譯介紹到我國后,“智力成果權說”在我國開始受到廣泛的質疑和否定,其“范式”地位也逐漸喪失。但是AIPPI的論述也產生了新的問題,這就是,商標、商號等識別性標記如何能夠同專利、作品等創造性智力成果一起成為知識產權的客體?它們之間統一性的基礎又是什么?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在“智力成果權說”的廢墟上,學界先后涌現出信息產權說、信號產權說、符號財產權說、知識產品權說、無形財產權說等眾多的學術觀點,[2]力圖對各種知識產權作統一的解釋,以實現知識產權法某種程度上的體系化,從而引發了針對知識產權本體的爭論。

        “法學的奧秘含容于哲學”,[3]探究知識產權本體的奧秘同樣也在于哲學。在二十世紀,哲學研究主題發生了變化,開始關注人憑借什么工具來認識世界。哲學轉向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哲學家們認識到,不管是關于世界本體論的研究,還是關于人類認識論的探討,都是通過語言符號進行的,語言符號是人類認識世界、確定世界本體的最重要的工具,因此,哲學研究的重點應當是各種語言符號。由此,哲學研究領域中發生了語言學轉向,哲學的研究主題逐漸由近代的認識論轉向現代的語言問題,“語言問題已經在本世紀的哲學中獲得一種中心地位。” [4]二十世紀哲學的這種轉向無疑為探索知識產權本體的奧秘提供了契機,這一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首先,哲學的轉向促進了人們對符號與知識之間關系的研究。認識到知識產權既是對知識內容和知識形式進行一體保護的財產權,也是一種符號財產權;其次,二十世紀哲學轉向的一個重要成果就是符號世界的發現。這個發現促進了人們對法律與符號世界之間關系的認識,認識到知識產權是對符號世界中部分知識資源的有限支配權,是一種符號世界中的財產權。

        一、知識產權是對知識內容和知識形式進行一體保護的財產權

        從目前知識產權本體論的研究方法上看,學界主要采用了客體分析進路,也就是說,從探究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什么出發,抽象出各種知識產權客體中蘊涵的共同要素,并以此來推導知識產權本體。如認為知識產權客體是智力成果、信息、信號、知識產品、無形財產等,從而知識產權也就相應地成為智力成果權、信息產權、信號財產權、知識產品權、無形財產權。這種論證方式有一個共同的特點或缺點,就是否定知識產權概念本身的正當性。也就是說,如果這些觀點成立的話,知識產權本來就應當叫做智力成果權、信息產權、信號產權、無形財產權或其他什么權利,但不應當叫做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概念本身就是一個歷史性的誤用。

        除了上述的客體分析進路以外,還有學者認為“知識產權是因知識發生的財產權。知識產權最恰當的描述方式,就是它自己?!盵5]因而知識的本質是什么,知識產權客體就是什么,[6]知識產權就是什么。如劉春田教授提出“形式說”,認為知識的本質是形式,知識產權的對象是以“形式”為存在方式的知識,因而知識產權是一種形式產權。[7]應當說,這種分析進路的好處在于肯定了知識產權概念的正當性,而其關鍵之處則在于探究適合知識產權特點和要求的知識概念,確定知識之本質,[8]在此基礎上才能進一步地推導出知識產權之客體和本體。

        應當說,二十世紀哲學的轉向揭開了千百年來一直籠罩在符號身上的神秘面紗,突出了符號在人類認識和改造世界中的作用,使人們更加清楚地認識到符號與知識之間的密切關系,從而為界定知識產權法上的知識概念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在這個方面,功績最大的當數瑞士語言學家索緒爾和美國哲學家皮爾斯。索緒爾認為符號是“能指”和“所指”之間的二元關系。而皮爾斯則認為符號是符形(符號形式)、符釋(符號意義)和符號對象之間的三元關系。其中,“能指”相當于“符形”,“所指”相當于“符釋”。這兩種學說均認為符號至少包括“符形”和“符釋”兩個要素,二者本質上是一致的,只不過,前者著重研究語言符號,而后者則更關注一般的符號。[9]正是索緒爾、皮爾斯等人清楚地、權威地界定了符號的概念,從此架起了符號與知識之間進行溝通的橋梁。也就是說,知識的內容是符號信息,知識的形式是符形,知識的內容和形式均統一于符號,知識產權以各種符號為客體,對知識形式和知識內容進行一體保護。

        (一)知識的內容和形式統一于符號

        在知識產權法上,不管是商標、原產地標記、專利、數據庫,還是各種各樣的作品,這些知識均以一定的客觀形式呈現在人們面前,均能夠為他人所感知。換句話說,在知識產權法上,知識作為法律調整的對象,必須具有客觀性,而不能無影無形。內存于人身上的信仰、信念、價值觀、技能、經驗、構思等各種緘默知識,以及儲存于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上的、物化了的知識,均無法被他人感知和解讀,無法被支配,因而就不是知識產權法上的知識。

        正如上文已經指出的那樣,符號是一個感性存在物,主要包括“符形”與“符釋”兩個要素。從符號與知識的深層關系上看,各種符形是知識的客觀表現形式,構成知識的存在方式,對符形進行解讀后所獲得的信息則構成知識的內容,知識的內容表現為各種符號信息。這就是說,知識以符形為存在方式,以符號信息為實質內容,知識的內容和形式統一于符號。只有如此,知識才能夠為人們所感知、所支配,才能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成為知識產權的客體。

        知識與符號之間的統一性可以通過符號感知過程清楚地展示出來。在符號感知活動中,人面對著客觀存在的符形首先展開一個個譯碼的過程,也就是通過回憶、分析、推理、想象、聯想等方式對符形背后的意義內容,也就是符釋,進行辨別、組合,并結合具體的語境,從而最終完成對符形的解讀,直接或間接地獲得關于客觀對象屬性、關系的信息,獲得各種知識。

        具體而言,根據反映世界的方式不同,符號大體上可以分為現實符號和藝術符號兩種,[10]前者是確定的、明晰的,處理的對象是日常經驗,是抽象思維的產物,人們通過回憶、分析、推理等一系列解讀過程可以直接獲得各種理性信息。這些信息或是幫助我們認識世界,或是幫助我們搜尋產品和服務,或是幫我們解決生產生活問題,或是幫助我們獲得交易機會,直接構成了知識的內容。而藝術符號處理的是審美經驗,是形象思維的產物,主要通過情節、形象并結合人的聯想完成一個從“抽象感性”到“具體感性”的轉變過程,由此形成了各種具象信息,給人以審美享受和情感體驗,最終獲得對外部世界的理性信息。但不管是現實符號,還是藝術符號,二者中包含的理性信息或具象信息最終均能促進人的認知能力,降低或減少對外部世界的不確定性,均為各種各樣的知識。因而,知識的內容就是對若干符號意義進行解讀、組合后獲得的結果,就是符號中蘊涵的各種理性信息和具象信息,就是符號信息,而符形則相應地構成知識的存在形式,知識的內容和形式統一于符號。

        (二)知識產權以符號為客體,既保護符號信息,也保護符號形式

        首先,就各種作品而言,不管是文字作品、音樂作品、舞蹈作品、電影作品、攝影作品還是口述作品,實際上都是由語言、文字、色彩、線條等符號元素通過技術編碼或美學編碼方式形成的符號組合。[11]就商標、商號、原產地標記等商業標記而言,同樣是一種符號組合,由文字、圖形、線條、色彩等符號元素構成。專利權的客體也是存在于由文字符號、圖形符號、形式語言符號等構成的權利要求書、專利說明書、摘要或者照片中。[12]商業秘密也主要存在于各種各樣的文字資料、設計圖紙中??梢哉f,符號是各種知識產權客體唯一的存在方式,知識產權是一種以符號為客體的有形財產權,同信用權、商輿權等無形財產權之間存在根本的區別。

        其次,就保護對象而言。專利權保護的是通過權利要求書、說明書、照片等方式體現出來的、以技術方案形式反映出來的技術信息;商標權保護的是商標符號中反映出來的有關商品服務品質的信息;商號權保護的是有關主體身份方面的信息;原產地標記權保護的是原產地標記中載明的有關商品生產區域來源的信息;商業秘密法保護的是特定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因此,上述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就是各種符號信息,包括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產地信息等等。對于著作權而言,情況則有所不同,一方面,著作權保護各種符號組合中蘊涵的、具有獨創性的具象信息,包括各種情節信息、形象信息等等,以防止他人抄襲或在商業活動中使用。另一方面,著作權又保護具有獨創性的符形之組合,盡管這種符形組合可能沒有反映、包含新的信息,甚至包含了錯誤的、滯后的信息。因此,符號信息與符號形式之組合均為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

        總之,符形構成了知識的存在方式,對符形進行解讀后所獲得的各種信息構成了知識的實質內容,知識的形式與內容統一于符號。其中,專利權、商標權、原產地標記權、商業秘密權等權利保護的是各種符號信息,側重于保護知識的內容。而著作權則保護具有獨創性的符號信息和符形之組合,同時保護知識形式和知識內容。因此,一方面,知識產權既保護知識的實質內容,也保護知識的表現形式,是對知識內容和知識形式進行一體保護的一種財產權;另一方面,知識產權以各種符號為客體,以符號信息和符號形式為保護對象,也是一種符號財產權。

        二、知識產權對符號世界中部分知識資源的有限支配權

        德國哲學家卡西爾認為,人是一種符號的動物,[13]創造并運用符號是人之本性。人類自從創造了符號以后,便通過符號對客觀世界有著不同的提問方式,不同的提問方式形成不同的符號組合,繼而形成不同的符號世界,即一個個相對完整的文化世界?!岸兰o哲學之所以被稱為語言論轉向,就在于它告訴我們,人存在于一個符號世界之中。”[14]可以這樣說,符號世界的發現是二十世紀哲學轉向的一個重要的理論成果。自從哲學上符號世界理論建構之后,人們發現,從人類社會形成起,人就不是生活在一個純粹自然的世界里,而是生活在由各種符號編織成的文化世界里,世界在符號中呈現。人通過各種符號來表達自身的情感愿望,來認識、解釋和改造世界,從而形成了各種各樣的知識。這些知識通過符號得以產生,并進而通過符號得以儲存下來。因此,人類認識客觀世界的成果,或者說,人類的知識就儲存在符號世界之中,符號世界是一個蘊涵著客觀知識的世界。在社會發展到一定的階段,需要通過法律對符號世界中的知識資源進行調整,從而產生了一種新的財產權,即知識產權。因此,知識產權是符號世界發展到一定階段,符號創造者對符號世界中部分知識資源的有限支配權,是一種符號世界中的財產權。

        (一)符號世界中知識產權的產生

        在社會發展到商品經濟比較發達的階段,在符號世界中,有一部分知識的內容開始具有重大的商業價值,能夠產生直接的經濟效益。如各種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商標信息、產地信息等,這些信息或是能夠降低成本,或是能夠提高效益,或是能夠創造交易機會,或是能夠促進產品銷售,因而具有直接的經濟效益。另外,各種作品中包含的情節信息、形象信息或理性信息等知識內容本身并不產生直接的經濟效益,而是發揮抒感、教化人心、啟蒙明智等方面的綜合作用。但在發揮這些作用過程中,作品的復制、發行、表演等行為能夠產生一定的經濟效益,因而作為知識載體的作品(也即各種知識形式)也開始具有直接的經濟效益。為了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及科技文化的繁榮,促進這部分知識資源的供給,應當通過法律對之進行產權界定,賦予其排他性支配權。

        產權界定除了須具備上述商業價值條件外,更為重要的是,這部分知識必須具有可支配性,適宜進行產權界定和保護。知識的可支配性要求表現為知識必須具體化,“在知識產權保護中,僅僅是抽象的思想并不能獲得專有權?!盵15]相反,只有具體知識才便于確定產權主體,降低產權界定成本。同時,也只有具體知識才易于確定侵權主體,界定侵權行為,產權保護的成本才不至于過高。

        因此,在符號世界中,應當對具有商業價值的知識內容和知識形式進行產權界定,同時,具體知識存在著可支配性,因而能夠對之進行產權界定和保護?;谏鲜隹紤],法律對符號世界中部分同時具有商業價值和可支配性的知識內容和知識形式進行產權界定,賦予了各種排他性支配權,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業秘密權、商標權、原產地標記權等等??梢赃@樣說,知識產權是符號世界發展到一定階段,符號世界中的知識資源本身成為創造社會財富之手段時期的必然產物。

        (二)法律對知識產權的限制

        從經濟學角度上看,公共產品有兩個特征:一是非競爭性,將該產品提供給額外一個消費者的邊際成本為零;二是非排他性,不能將他人排除出這種產品的消費之外。[16]知識完全具有公共產品的這兩個屬性。首先,知識內容具有非競爭性。知識的內容是各種符號信息,因而遵循信息交換的規律。在信息交換中付出者并不因為接收者收到了某一信息而喪失掉對該信息的擁有,[17]因此,將知識內容提供給另一個消費者的邊際成本為零;其次,知識形式具有非排他性。作為知識形式的符形是有形無體的,可以依附于各種物質載體上。因此,符號的創造者無法阻止他人對該符號進行使用,因而也就無法對知識進行排他性獨占。

        知識資源除了具有公共產品的上述屬性以外,作為知識載體的符號組合也是由其創造者根據特定符號系統的編碼規則將各種符號元素進行選擇、編排而成的,而編碼規則和符號元素則完全屬于一種公共產品。因此,同物權相比較,知識產權應當受到更大的限制?!白鳛樗饺水a品必須保證私人收益與社會收益盡可能地一致,而作為公共產品則必須讓社會普遍受益,使知識信息最終成為共享資源?!盵18]法律為此設計了權能限制、時間限制、地域限制、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強制許可等一系列具體制度,以期在知識的創造者、經營者以及社會公眾三者之間實現利益平衡。這些限制可以分為以下兩個方面:

        1.對知識產權本身的限制。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一是對各種知識產權的法域限制,在一個法域內被授予的知識產權,僅僅在該法域內有效;二是對著作權、專利權等權利進行直接的、明確的時間限制;三是權利窮竭制度。當知識產權人或其許可的人將知識產品合法投入市場后,其他人再次分銷的行為不受權利人的控制,以保證了公眾自由獲取和使用知識的能力不受損害。

        2.基于知識使用的限制。具體又可以分為三種:一是合理使用。即允許為個人學習、使用、科研等目的,對他人享有產權的知識進行無償使用,主要是基于保護社會公眾利益,促進社會科技文化進步的考量;二是法定許可、強制許可、在先使用等制度,主要是基于經營者利益的考量,允許經營者在符合一定條件時使用他人享有產權的知識;三是對于商標權、原產地標記權等商業標志權,這些權利盡管在理論上可以無限期存續,但法律嚴格將其使用限制在特定的商品上,以防止出現“符號圈地”現象。[19]

        總之,人類創造了符號世界,在商品經濟比較發達的階段,便通過法律對符號世界中部分具有商業價值和可支配性的知識內容和知識形式進行產權界定,同時,為了保護社會公眾和其他經營者的利益,法律也對知識產權進行各種限制。說到底,知識產權是一種符號世界中的財產權,是符號創造者對符號世界中部分知識資源的有限支配權。

        結 語

        二十世紀哲學研究主題的轉向使人們能夠更加清楚地看出符號與知識、符號世界與法律之間的辨證關系,從符號與知識關系上看,知識內容和知識形式統一于符號,知識產權既保護符號信息,也保護符號形式,因而知識產權既是一種對知識形式和知識內容進行一體保護的一種財產權,也是一種符號財產權;從符號世界與法律之間的關系上看,知識產權是一種符號世界中的財產權,是符號創造者對符號世界中部分知識資源的有限支配權。本文以二十世紀哲學轉向為背景,以建構知識產權法上的知識概念為入口,初步論證了知識產權的客體是各種符號信息和符號形式,知識產權是對各種知識內容和知識形式的有限支配權,因而肯定了知識產權概念的正當性和實現知識產權法體系化的可能性。但這些僅僅是知識產權法學理論研究的基礎和起點,更為重要的工作是對知識的形式和內容進行深入研究,探究支配整個知識產權法的基本原則以及這些原則之間的內在聯系,以實現知識產權本體研究的真正的價值。 [1]參見佟柔主編:《中國民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年,第497頁。另可參見鄭成思主編:《知識產權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年,第1頁。

        [2]參見鄭成思:《知識產權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51頁;張俊浩:《民法學原理》,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457—459頁;李琛:《論知識產權法的體系化》,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前言;吳漢東、閔鋒:《知識產權法概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年,第34頁;吳漢東:《知識產權基本問題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6、7、24頁。

        [3]劉進田:《哲學與法學意義的符號互釋》,《法律科學》2004年第3期。

        [4]伽達默爾:《科學時代的理性》,北京:國際文化出版公司,1998年,第3頁。

        [5]劉春田:《知識產權解析》,載《中國社會科學》2003年第4期。

        [6]本文在同一意義上使用知識產權客體和知識產權對象兩個概念。

        [7]參見劉春田:《知識產權解析》,載《中國社會科學》2003年第4期。

        [8]知識作為一種古已有之的概念,人類對此已經研究了三千多年,形成了成百上千種的解釋。在現代,人們對于知識的認識逐漸分化,不同的學科形成了不同的知識概念。在哲學上,知識是一種經過證明了的真信念;在經濟學上,知識是對人類社會生活有用的一切理論、經驗、技能、信仰等;在教育學上,知識是一種經過學習和實踐后獲得的情感、技能、經驗和理論;在知識社會學那里,知識往往被理解為一種素質和行為能力??傊?,對于知識而言,只存在著科學的學科定義,而不需要也不可能獲得一個通行于各學科的科學定義。因而在知識產權法上,也需要界定適合本身特點和要求的知識概念,從知識的本質推導出知識產權的本體。但遺憾的是,在知識產權法上,基本上忽視了對知識的研究,知識實際上被當作了一個黑箱。

        [9]參見陳宗明、黃華新主編:《符號學導論》,開封:河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4頁。

        [10]參見孟慶艷:《文化符號與人的創造本性——早期符號理論比較研究》,吉林大學2006年博士學位論文,第112頁。

        [11]符號依照其存在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符號元素、符號系統和符號組合。符號元素是最小的意義單位,包括色彩、線條、字母、字符、詞素等;符號系統系由性質相同或相似的符號元素,按照一定秩序和內部聯系結合而成的體系,包括語言符號系統、文字符號系統等等,不同的符號系統存在著不同的符號元素和編碼規則;符號組合則是個體將符號元素按照一定的編碼規則進行選擇、編排而形成的符號串或符號鏈。其中,符號元素和符號系統是社會約定的結果,對單個主體來說具有強制性,屬于一種公共產品,不能成為個體支配的對象,而符號組合則是個體創造的產物,體現其主觀能動性。本文中所使用的符號概念指的就是這種符號組合。參見陳宗明、黃華新主編:《符號學導論》,開封:河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2頁。

        [12]說明書是否作為確定專利保護的范圍主要取決于不同的立法原則,即周邊限定原則、中心限定原則以及折衷原則。我國采用折衷原則,以說明書作為確定專利保護范圍的參考。

        [13]參見卡西爾:《人論》,甘陽譯,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1986年,第37頁。

        [14] 張法:《20世紀的哲學難題:符號世界的發現及其后果》,《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1年第4期。

        [15]馮曉青:《論知識產權的若干限制》,《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4年第1期。

        [16]參見曼斯費爾德:《微觀經濟學》,黃險峰等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544頁。

        [17]參見張文煥等編著:《控制論、信息論、系統論與現代管理》,北京:北京出版社,1990年,第9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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