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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清楚定位是監事會有效發揮作用的前提。在實現美股、H股、A股三個市場上市后,中國人壽監事會曾經專門請了相關律師,對監事會的定位進行了研究。夏智華透露,研究后大家覺得監事會是一種會議體的監督形式,通過各個方面征集到議案,議案通過監事會的審議和表決,然后才會形成具有法律意義的決議;監事會通過了決議,它就具有法律效力,再通過這個法律效力去影響經營管理層和公司治理。
在她看來,這樣一個會議體的機構,有時可能不一定能做很具體的操作,如果監事會沒有一套組織人馬架構的話,很難開展很細的專門檢查,要通過制度設計提高監事會工作的可操作性。
現行公司法賦予了監事會不少權力。例如,監事會具有對獨董的提名權,現實中這一權力往往是虛置的。“監事會對獨董的提名權這一點非常必要。如果把這一條落實下來,整個機制就比較完善,而且監事會的地位與作用會進一步增強。在中國上市公司實踐中,獨董提名往往是由股東各方協商,提名權掌握在股東手中。”夏智華說。
除去獨董的提名權,監事自身的提名往往容易失范,一些上市公司甚至由董事會提名監事。“在公司章程中,當監事會換屆的時候,應該由監事會啟動換屆工作。怎么啟動?我們的做法是,首先給股東單位發函,獲得股東監事提名的正式文件反饋;給工會發函,告知他們要選舉職工監事,他們會發來職工監事的相關信息。對于外部監事,由監事長還是其他人提名?我們現在的做法是,我會跟董事長溝通、協商,然后確定候選人。”夏智華說,“職工大會按照自己的程序走,股東大會通過股東監事和外部監事,兩者時間上銜接、完成后,公司在一個公告中進行披露。”
除去提名權,夏智華強調,高管的離任審計報告要送達監事會,因為監事會要對高管的履職進行審查;尤其在公司每年出年報時,監事會要對董事高管有無違法違規、是否履職發表獨立意見,因此需要知曉任中與離任的審計報告。
公司治理主體要有效發揮作用,權責理應合理匹配。在夏智華看來,目前上市公司監事會的職責有待完善。
她認為,信息披露是公司治理的重中之重,只要信息披露是公正、公開的,這個市場就是公平的,但現實中恰恰很多方面在信息披露方面做不到位。“信息披露是監事會很重要的職責,但監事會在信披中履什么責,切入點是什么?如果說一個重大的投資項目在審議的過程中,有一個流程是監事會的審核,那么它確實要盡責,但現在并沒有這樣把關的環節,最終讓它來負責有點勉為其難。”夏智華就此認為,監事會主要還是看信披機制是否健全、信披流程是否合規,而不是對具體的信息披露負責。
在監事會的職責中,對公司外聘的審計機構進行監督是重要一項。怎么監督?現實中有兩種方式:一是監事會列席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就等于了解、監督了;二是這一監督必須要作為議案,經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才是規范有效的。中國人壽采取的是前一種做法。夏智華同時表示,如果明確形成議案上監事會審議,也是可以的。
有觀點認為,當注冊會計師對公司內部控制表示異議時,監事會應對相關事項進行說明。夏智華直言,“我覺得這對監事會來說要求太高了。如果外部審計師對內部控制有異議,應該是董事會對公司內部審計負最終責任,很多監管規定包括我們公司的章程都是這樣寫的。監事會應該是責成公司董事會、高管層針對該審核意見進行專項說明,而不是說把監事會推到一線去。”
此外,監事會要列席董事會會議。列席的目的是什么?夏智華認為主要是觀察各位董事履責的情況,是不是積極發表了意見,發表的意見是不是充分、有依據等,實際上是一個合規方面的監督。中國人壽是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作為監事長的夏智華分管審計、內控、合規等工作,除董事會外,黨委會、總裁辦公會她也都參加,她說這是公司對自己的一種信任。
【關鍵詞】政府部門;內部審計;現狀;改進措施
內部審計,是獨立監督和評價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務收支及其他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行為。政府部門內部審計通過關注和監督本單位國家政策的貫徹落實以及財經法規、財經紀律的貫徹執行情況,在規范內部管理、防范財務風險、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反腐倡廉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在2016年中內協成果展示會上,全國政協原副主席、審計署原審計長、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名譽會長李金華指出,內部審計在國家整個審計體系中發揮著重要的基礎性作用,與國家審計不同,內部審計應當緊緊圍繞“防范風險、提高效益”這8個字開展工作,各項風險防范好了,效益就上去了,組織的健康發展就有了保障。內部審計在整個審計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可見一斑。
一、政府部門內部審計現狀
1.內審機構和人員配備情況
(1)依據市政府2016年1月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批示,公安、教育、衛計委和市總工會等31個政府部門和單位中,其內設機構的職能涉及內審工作的單位20個,占比64.52%,但是僅公安部門內設專職審計科、市總工會內設經審辦負責內審工作。
(2)本市納入統計范圍的上報內部審計情況的單位性質包括企業、金融、行政、事業和其他。其中,政府部門內審機構、人員占比情況2014年、2015年分別為:內審機構14.29%、22.22%;專職機構10.53%、13.33%;內審人員18.25%、11.01%;專職人員占比7.00%、7.32%。專職內審機構2015年與2014年持平,專職內審人員減少14.29%。
2.內審機構完成審計項目情況
2014年、2015年內部審計情況報表匯總發現,政府部門內審機構完成審計項目占當年全部審計項目數分別為9.78%、2.08%;財務收支審計占比72.73%和1.19%;經濟責任審計占比8.93%和2%;信息系統審計為0和14.29%;基本建設審計為0.31%和0;其他為1.58%和7.5%;效益審計、內部控制審計均為0。審計總金額占比分別為0.02%和0.01%;提出建議意見被采納分別為14.58%和2.85%;增收節支兩年均為0。
二、政府部門內部審計現狀不容樂觀
1.政府部門內部審計工作規范程度參差不齊
一是有的部門內部審計基礎工作扎實有序,如工會系統的內部審計,《中國工會審計條例》對工會審計機構和人員、審計職責和審計程序等有明確規定:經審會下設辦公室即經審辦,承擔經審會對本級和下一級工會審計的職責。該市總工會經審辦每年會有計劃地對市總本級收支預算、預算執行情況、工會資產、工程項目和市總直屬事業單位,以及縣(市)區、基層工會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并受經審委的委托向市總全委會報告工會經費審查工作情況和下年主要工作安排。
二是有的部門內部審計局限在會計核算的監督管理,如某主管部門內設財務中心,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會計核算,建立并執行本系統財務工作管理辦法。局本級負責對下屬單位進行會計核算的同時,發揮了審計監督的作用,但僅有的財會人員,受人力、時間和職責的限制,管賬和管事脫節,內控制度未得到全面有效執行,個別下屬單位仍存在違反財經法紀的現象。
2.政府部門內部審計專職機構和專職人員力量薄弱,效果不佳
調查資料表明,該市政府部門僅工會、公安系y設置內部審計專職機構,其他各部門、各單位均由財務部門承擔內審的職責,在當前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下發之后,建立健全專職內部審計機構,還需要一定的時間。由于未設專職審計機構,被授權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多為財務部門,財務部門人員少,與其承擔的財務、審計工作量不相匹配,勢必影響內審的覆蓋面,審計成效不佳。
如某主管部門所屬獨立核算的下屬單位36個,其中副縣級以上單位9個,科級單位27個,財務科工作人員5人,盡管每年由財務科牽頭,抽調下屬單位的財務力量參與到內部審計工作,但人力不足、時間有限,仍是財務部門面臨的困難,內審范圍多局限在27個科級單位離任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沒有更多的力量有計劃地開展財務收支審計、基建項目審計、專項資金審計和國家政策執行落實情況等審計工作。內部審計從審計對象到審計范圍和審計內容,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很難實現,沒有充分發揮內審的監督、檢查和規范作用。
3.審計部門對本級政府部門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力量不足力度不夠
《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要求,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審計機關可以通過內部審計自律組織,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該市審計部門對政府部門內審情況的指導和監督從未放松,一直貫穿在相關審計業務中。業務科室在具體的審計項目中,在評價內部控制建立和是否有效執行方面,要對被審計單位有關內部審計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的了解、監督和評價。
以經濟責任審計為例,兩辦《規定》之前,該市根據《XX市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量化辦法(試行)》對被審計領導干部應當實現的工作目標和履行的經濟責任情況,給予量化評定。“對下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作為量化考核的一項內容,有無內審制度、是否開展內審工作,會影響所得分數與分數標準及對應的評定檔次。
兩辦《規定》后,“對下屬單位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仍是黨政工作部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I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之一,也是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必須反映的內容。審計實踐中,因審計部門內審協會專職人員、時間和精力有限,對政府部門內部審計指導和監督工作的專項指導和監督工作相對比較薄弱,對其指導和監督還有待進一步加強。
三、改進的措施分析
1.加快內部審計立法
從我國內部審計協會2015年的新聞會獲悉,在審計署和協會的推動下,內部審計規范化進程加速。2013年,協會修訂了新的《中國內部審計準則》及實務指南等,《審計署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征求意見稿)》(2014年1月16日)正在積極修訂之中。而我國審計監督體系中的國家審計、社會審計,已頒布審計法、注冊會計師法,但還沒有出臺注冊內部審計師法。建議盡快研究制定符合新形勢下經濟發展要求且與治理結構相適應的內部審計法規,用法律明確內部審計機構的地位、結構等,從而使內部審計納入法制軌道,更好地發揮內部審計的重要作用。
2.制定內部審計制度
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勢在必行。目前,全國各地及行業主管部門相繼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內部審計工作的意見等相關文件。浙江省溫州市審計局出臺內審工作指導監督辦法,對指導監督的范圍、職責、方式等做出明確規定,進一步加強了國家審計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遼寧大連、上海浦東新區等制定了相關文件,從內審工作的職能定位、組織體系、質量管理、隊伍建設等方面加以明確和規范,并對發揮協會作用和強化服務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四川省政府日前印發了相關文件,明確規定6種情形下必須建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其中包括對政府部門和相關單位的要求。2015年12月財政部下發《關于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指導意見》(財會[2015]24號)為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和內部審計工作指明了方向,各地要根據財政部的文件要求,結合自身實際,加快制定內部審計制度,從而讓內部審計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扎實有效地履行職能,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3.審計部門創新審計方式,與內審機構有機結合,逐步實現審計全覆蓋
專職內審機構和專職內審人員能夠熟悉掌握本單位有關的政策法規、內部各項規章制度、本單位的工作目標、各部門的職責分工及工作流程等,可以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科學合理確定內部審計工作的重點、制定年度審計計劃和項目實施方案,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糾正措施和改進建議,有效提高內審工作質量,加大內審工作力度,為領導決策、內控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提供強有力的內部保障。
審計署《關于實行審計全覆蓋的實施意見》提出關于加強審計資源統籌整合的總體要求。一方面,國家審計部門可以通過加強對內審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內審機構和人員的指導,提升內審審計質量,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內審人員熟悉本單位或本系統業務情況的優勢,與國家審計部門有機結合,參與審計組,適當分工,合理確定職責,讓內部審計在審計項目實施中,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提高國家審計工作效率,彌補國家審計編制不足與全覆蓋的需要之間的矛盾。
審計實踐中,內部審計從審計理念上應當從監督為主轉向監督與服務并重;審計內容上應當從真實性、合法性為主轉向真實、合法、效益性并重;審計方式方法上,應當從事后監督為主轉向事前、事中、事后監督并重,充分適應不同審計工作滿足不同層次的需求。
綜上所述,各級審計機關要認清形勢,努力成為適應新常態、踐行新理念的實踐者,積極履行指導監督內部審計工作職責,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把內審管理工作落到實處,加強指導和監督,建立健全內部審計管理機構,加強內部審計隊伍建設,提高內部審計管理水平,解決好發展中存在的問題,謀求實現內部審計管理發展的新突破。
參考文獻:
[1]《關于實行審計全覆蓋的實施意見》.
[2]《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2003年審計署令第4號)和《審計署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征求意見稿)》(2014年1月16日).
[3]《遼寧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15號).